縣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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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優撫對象醫療待遇,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軍人撫恤優待條例》、《河北省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河北省一至六級殘疾軍人醫療保障辦法》和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我縣行政區域內領取定期撫恤金或定期定量補助的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含傷殘民兵、民工)、在鄉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享受定期撫恤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以及享受生活補助的參戰退伍人員。
第三條建立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為依托,以政府醫療補助為重點、以醫療優惠減免為補充的醫療保障制度,保障優撫對象的基本醫療需求。
第四條具有雙重或多重身份的優撫對象,按照就高原則享受一種優撫醫療待遇。
第二章組織實施
第五條縣民政局、財政局、衛生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是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各部門發揮職能作用,密切協作、共同組織實施。
第六條縣民政部門負責審核、認定優撫對象的身份,建立優撫對象醫療信息資料檔案;制發《正定縣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證》;組織優撫對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確定定點醫療機構,協調醫療優惠減免比例;管理優撫醫療補助資金;協調有關部門共同做好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工作;及時向財政部門提出預算方案,兌現醫療補助。
第七條縣財政部門及時審核縣民政部門提出的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資金預算方案,將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資金列入當年的財政預算,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確保優撫醫療保障資金??顚S?。
第八條縣衛生部門做好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優撫對象的醫療服務管理工作;按規定保障參合優撫對象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按政策對優撫對象參合繳費進行管理,提供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優撫對象的相關信息;加強對定點醫院的監督管理,規范工作程序,督導落實醫療優惠減免政策。
第九條縣社會保險事業管理部門做好參加城鎮職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優撫對象的醫療保險服務管理工作;按規定保障參保優撫對象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按政策對優撫對象參保繳費進行管理,提供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優撫對象的相關信息;對全縣一至六級殘疾軍人門診費進行單獨管理。
第十條優撫對象所在單位要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
第十一條有關單位、組織和個人要及時提供相關信息,配合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工作的信息采集及調查核實。優撫對象對本人應承擔的醫療費用要按期繳納。
第三章醫療保障資金的籌集和管理
第十二條縣民政部門按規定設立優撫對象醫療保障金支出專戶,保障金來源為上級撥付的專項資金、縣級財政預算資金、縣級福利彩票基金、社會捐助資金和其他依法可用于優撫醫療保障的資金。
第十三條優撫對象醫療保障金實行收支兩條線、專戶管理、單獨核算、??顚S?,實現當年平衡,結余部分轉入下年度繼續使用。優撫醫療保障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縣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和審計。
第四章參保辦理
第十四條一至六級殘疾軍人按照屬地原則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大額醫療費統籌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第十五條有工作單位的一至六級殘疾軍人,隨用人單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大額醫療費統籌,按規定繳費。無工作單位的一至六級殘疾軍人以我縣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按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比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并參加大額醫療費統籌。
所在單位無力繳費和無工作單位的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參保,其單位繳費部分,由單位或本人向縣級民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縣民政、財政、社會保險事業管理部門共同審核確認后,由縣財政安排資金解決。
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部分繳納確有困難的,有工作單位的由所在單位幫助解決。單位無力解決和無工作單位的,由本人或所在單位向縣級民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縣民政、財政、社會保險事業管理部門共同審核確認后,由縣財政安排資金解決。
第十六條在職七至十級殘疾軍人按屬地原則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大額醫療費統籌,按規定繳費。
所在單位無力參保和下崗失業的七至十級殘疾軍人,可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本人或所在單位書面申請,由縣民政部門審核同意,享受優撫對象醫療補助;個人繳費部分繳納確有困難的,由縣民政部門幫助解決。
第十七條城鎮戶籍的在鄉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在鄉七至十級殘疾軍人、參戰退伍人員按屬地原則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其參保費用由縣民政部門解決。
第十八條農村戶籍的在鄉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在鄉七至十級殘疾軍人、參戰退伍人員按屬地原則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其參合費用由縣民政部門解決。
第五章門診補助
第十九條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在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報銷范圍內的門診醫療費用從個人帳戶資金支出,個人帳戶資金結余部分結轉下年使用。在規定的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實際發生的超過本人年度個人帳戶金額的門診費用,由縣醫保中心審核確認,凡符合報銷范圍的費用據實報銷,所需資金由縣財政解決,相關工作由縣醫保中心實行單獨管理。
第二十條在鄉七至十級(含下崗失業)殘疾軍人舊傷復發以外的門診費用,以及享受定期撫恤金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和按國家規定享受生活補助的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退伍軍人等門診費用,按不低于其年度殘疾撫恤金、定期撫恤金或生活補助費總額的10%標準給予補助,每年發給本人包干使用,所需費用由縣財政支付。
第二十一條孤老、孤兒優撫對象在本縣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實際發生的超過本人年度定額的門診醫療費用,年終由縣民政部門審核確認,凡符合報銷范圍內的費用由政府進行全額補助。
第六章住院補助
第二十二條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在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規定范圍內的住院醫療費用,按規定報銷后,剩余規定范圍內的住院費用通過政府補助予以全部解決,所需資金由縣財政解決。
第二十三條一至六級殘疾軍人患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規定的病種,醫藥費超出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用藥目錄部分,以及用藥品種、用藥劑量明顯超出合理范圍部分,政府不予補助。
第二十四條建國前烈士遺屬、抗戰時期入伍的在鄉復員軍人、七至十級殘疾軍人,其規定范圍內的可報銷住院醫療費用經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報銷、農合補償、醫院減免后的剩余部分,由政府補助90%,年累計不超過15000元。
第二十五條建國后烈士遺屬、1945年9月5日至1954年10月31日入伍的在鄉七至十級殘疾軍人、復員軍人,其規定范圍內的可報銷住院醫療費用經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報銷、農合補償、醫院減免后的剩余部分,由政府補助80%,年累計不超過10000元。
第二十六條因公犧牲軍人遺屬、1954年11月1日(含)以后入伍的在鄉七至十級殘疾軍人,其規定范圍內的可報銷住院醫療費用經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報銷、農合補償、醫院減免后的剩余部分,由政府補助75%,年累計不超過8000元。
第二十七條病故軍人遺屬,其規定范圍內的可報銷住院醫療費用經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報銷、農合補償、醫院減免后的剩余部分,由政府補助70%,年累計不超過6000元。
第二十八條帶病回鄉退伍軍人、改嫁烈士遺屬,其規定范圍內的可報銷住院醫療費用經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報銷、農合補償、醫院減免后的剩余部分,由政府補助60%,年累計不超過4000元。
第二十九條享受生活補助的參戰退伍人員,其規定范圍內的可報銷住院醫療費用經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報銷、農合補償、醫院減免后的剩余部分,由政府補助30%,年累計不超過3000元。
第三十條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經縣民政部門審核同意享受優撫對象醫療補助的、在職或下崗失業的七至十級殘疾軍人,住院醫療補助額度,按本章第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條規定的標準辦理。
第三十一條孤老、孤兒優撫對象,其規定范圍內的可報銷住院醫療費用經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報銷、農合補償、醫院減免后的剩余部分,由政府全部予以補助。
第三十二條七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的醫療費用,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有工作單位的由工作單位解決;所在單位無力支付和無工作單位的,由縣民政部門從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中解決。
第三十三條在鄉重點優撫對象患重大疾病住院,經醫療保險報銷、農合補償、醫院減免、政府補助后,個人承擔部分數額較大且家庭困難的,給予適當救助,救助金額最高不超過4萬元。
第七章醫療服務
第三十四條優撫對象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時憑證件優先掛號、優先就診、優先取藥、優先住院。定點醫療機構對優撫對象實行“一免三減”,即免收掛號費、減收5%治療費(不含材料費)、減收10%檢查費、減收50%住院床位費。
第三十五條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實行定點醫療機構管理。優撫對象在定點醫療機構之外發生的醫療費用,政府不予補助。
定點醫療機構實行動態管理,由縣民政部門與其簽訂定點醫療協議,支持、鼓勵和引導醫療機構采取多種措施減免優撫對象的醫療費用。定點醫療機構要按協議履行職責,否則由縣民政部門取消其定點資格。
第三十六條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定點醫療機構要按規定的用藥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目錄提供醫療服務,保證醫療服務和藥品質量;開設優撫病房,在醒目位置公示優撫對象優先優惠項目;完善并落實各項診療規范和管理制度,規范操作程序,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收費,不得要求優撫對象支付按規定應予減免的費用。
第三十七條優撫對象持《正定縣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證》到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就醫,享受優撫對象醫療補助,醫療補助金在優撫對象本人出院時同步結算完畢,所需資金由定點醫療機構墊付,縣民政部門予以定期審核結算。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優撫對象醫療保障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參與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工作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由執法執紀部門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相關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擅自審批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待遇的;
(二)在審批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待遇中出具虛假診斷、鑒定、證明的;
(三)不按規定的標準、數額、對象審批或者發放優撫對象醫療保障相關資金的。
第三十九條優撫對象所在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的,按《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辦法》進行處理。
第四十條對優撫對象惡意拖欠醫療費、采取虛假手段騙取醫療費、政府醫療補助費的,由縣民政部門從其撫恤金、補助金中扣除,追回其非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優撫對象因交通事故、醫療事故、打架斗毆、吸毒、自傷自殘、工傷事故、違法犯罪等情形造成傷害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不予補助。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實施前各類優撫對象發生的醫療費,仍按原規定實行。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由縣民政局會同縣財政局、縣衛生局、縣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解釋。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自之日起實施。
橋西區撫恤定補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試行)
(2009年4月22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保障撫恤定補優撫對象的醫療待遇,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和省、市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橋西區領取定期撫恤或者定期定量補助的下列人員:
(一)退出現役的一至十級殘疾軍人(包括參戰傷殘民兵民工);
(二)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以下簡稱“三屬”);
(三)在鄉復員軍人;
(四)帶病回鄉退伍軍人;
(五)參戰退役人員。
第三條優撫對象按照屬地原則,在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建立以政府醫療補助及醫療優惠減免的醫療保障制度。
第四條具有雙重或者多重身份的優撫對象,按照就高原則享受醫療待遇。
第二章組織實施
第五條民政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衛生局、財政局是實施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此項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民政局負責審核認定撫恤定補優撫對象的身份,將符合條件的優撫對象納入醫療保障范圍,管理撫恤定補優撫對象醫療信息檔案,制發《橋西區撫恤補助優撫對象醫療手冊》(以下簡稱《醫療手冊》),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撫恤定補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工作,按預算管理要求編制年度優撫醫療補助金預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
第七條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將符合條件的優撫對象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照規定保障參保優撫對象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向民政部門提供已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的優撫對象有關情況。
第八條衛生局負責認真落實優撫對象的醫療費減免政策,為重點優撫對象提供便利的就醫條件,組織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積極開展優惠服務活動,做好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工作。
第九條財政局負責將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資金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三章醫療保障資金的籌集和管理
第十條醫療保障資金來源為上級撥付的專項資金、區財政預算資金、社會捐助資金及依法可用于優撫醫療補助的其他資金。
第十一條撫恤定補優撫對象醫療保障金實行收支兩條線、財政專戶管理、單獨核算、??顚S?,實現當年平衡,結余部分轉入下年度繼續使用。優撫醫療保障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區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的監管和審計。
第四章參保辦理
第十二條將所有撫恤定補優撫對象納入相應的社會醫療保障范圍。
第十三條有工作單位的一至六級殘疾軍人,隨所在單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大額醫療費統籌,按規定繳費。個人繳費部分繳納有困難的,有工作單位的由其所在單位幫助解決,所在單位繳費確有困難的,可向區民政局提出書面申請,如實填寫《橋西區困難單位撫恤定補優撫對象醫保繳費減免審批表》,經統籌地區勞動保障、民政、財政部門共同審核確認后,由民政局為其繳納部分或全部參保費用。
第十四條無工作單位的一至六級殘疾軍人,由區民政局按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要求統一辦理參保手續。
第十五條未滿18周歲且無法定撫養人的孤兒和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且無法定贍養人的孤老撫恤定補優撫對象,由區民政局統一辦理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第十六條有工作單位的七至十級殘疾軍人隨單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第十七條“三屬”、在鄉復員軍人、在鄉七至十級殘疾軍人、參戰退役人員,由區民政局統一辦理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第五章門診補助
第十八條“三屬”、在鄉復員軍人、在鄉七至十級殘疾軍人、參戰退役人員的門診費用,按不低于其年度殘疾撫恤金、定期撫恤金或者生活補助金總額的10%標準給予補助,每年發給本人包干使用。
第六章住院補助
第十九條優撫對象在區定點醫院住院就醫,在享受相應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后,報銷范圍內的剩余部分享受政府的醫療補助。
第二十條無工作單位的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及孤老、孤兒優撫對象享受政府醫療全額補助。
第二十一條有工作單位的七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的醫療費用,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有工作單位的,由所在單位解決,沒有工作單位的,由區民政局予以解決。
第二十二條下列優撫對象在定點醫院住院就醫,在社會醫療保障機構報銷范圍內的住院費用中,起付標準以下、最高支付限額以上及個人共付部分給予不同比例的政府醫療補助,具體比例為:
(一)建國前犧牲的烈屬、抗戰時期入伍的在鄉復員軍人、七至十級殘疾軍人,報銷醫療費的85%,年實際報銷額度最高不超過20000元;
(二)建國后犧牲的烈屬,1945年9月5日至1954年10月31日入伍的在鄉七至十級殘疾軍人、復員軍人,報銷醫療費的80%,年實際報銷額度最高不超過15000元;
(三)因公犧牲軍人遺屬、1954年11月1日(含)以后入伍的在鄉七至十級殘疾軍人報銷醫療費的75%,年實際報銷額度最高不超過12000元;
(四)病故軍人遺屬報銷醫療費的70%,年實際報銷額度最高不超過10000元;
(五)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報銷醫療費的45%,年實際報銷額度最高不超過8000元;
(六)參戰退役人員報銷醫療費的30%,年實際報銷額度最高不超過6000元。
第七章大病救助
第二十三條撫恤定補優撫對象在按以上規定比例和數額報銷后,確因病致家庭生活困難的,由個人提出申請,經所在鄉、街道辦事處審核,區民政局確認后,給予一次性大病醫療救助,救助比例不低于自付部分的10%。
第八章就醫與報銷
第二十四條橋西區醫院、武警河北總隊醫院為橋西區重點優撫對象醫療救助的定點醫院。除定點醫院外,優撫對象還可以任意自選一家市級以上醫院,方便就近醫治。
第二十五條需轉診治療的由本人提出申請,由民政局、衛生局審核同意后方可轉院。
第二十六條優撫對象就醫后于每月15日持《醫療手冊》、正規醫療機構出具的出院結算單據、出院小結和住院費用明細單據等按比例審核報銷。
第二十七條年內發生的醫療費應在當年及時報銷,無特殊情況不允許跨年度報銷。
第二十八條私人診所、民營醫院發生的醫療費一律不予報銷,醫療保險規定用藥范圍、診療項目、服務設施之外的費用一律不予報銷。
第二十九條因自殺、自殘、斗毆、酗酒、吸毒以及實施其他違法犯罪等行為發生的醫療費用不予報銷。
第九章罰則
第三十條《橋西區撫恤補助優撫對象醫療手冊》是撫恤定補優撫對象減免醫療費的主要憑證,不得私自涂改、轉借他人使用,一經發現,即取消其相關待遇,不予補發?!夺t療手冊》因保管不善被損壞或遺失的,應及時向所在鄉、街道辦事處民政科報告,經區民政局審核無誤后予以換發,同時,原手冊作廢。
第三十一條享受醫療保障,應如實反映就醫情況,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區民政局給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撫恤定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將《定期撫恤領取證》、《在鄉老復員軍人定期定量補助金領取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生活補助領取證》、《兩參人員生活補助領取證》借給他人就醫使用,冒領醫療補助金的;
(二)虛報病情騙取醫療補助金的;
(三)出具假證明,偽造證件、印章等騙取醫療補助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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