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貿行政執法證件管理制度(區)
時間:2022-11-24 04: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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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對行政執法人員管理,確保實施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有效,根據《江蘇省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結合本機關實際,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行政執法人員必須按規定申領行政執法證件。經市政府法制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以后每年應進行年審、注冊。
第三條在執行公務時,須出示江陰市人民政府核發的《行政執法證》方為合法有效。
第四條局長由市人民政府頒發《行政執法監督證》,行使行政執法督查職責。
第五條在局長領導下,對本機關行政執法人員實行統一管理,統一考核,統一年審。局經濟法規科負責建立經貿行政執法人員證件管理檔案。
第六條行政執法人員離崗(轉崗、退休或其它原因不適合擔任執法工作)時,必須辦理離崗手續,上繳執法證件。其上一級主管領導對此應及時上報、上繳,逾期一個月的,應追究主管領導責任。
第七條執法證件不得借作他用,違者給予警告,暫扣其執法證件二個月;出借證件超過三個月或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其執法資格。
第八條凡因故遺失行政執法證者,應及時報失,登報公告作廢,并申請辦理遺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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