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貿局規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時間:2022-11-24 04: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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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規范性文件的監督管理,促進規范性文件制定的科學化、規范化,保證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有效,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機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規范性文件是指本機關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單獨或與其他行政機關(或有權單位)聯合制定的,針對不特定對象,涉及行政管理相對人的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的下列各類文件:
(一)規定;
(二)辦法;
(三)決定;
(四)意見;
(五)通告;
(六)公告;
(七)布告;
(八)批復;
(九)其他規范性文件。
第三條制定規范性文件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以法律、法規、規章為依據,符合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
(二)為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改革開放服務,具有較強的現實針對性,可操作性強;
(三)在一定時間和范圍內普遍適用,具有相對穩定性;
(四)概念明確、結構嚴謹、規定具體、條理清晰、語言規范、文字簡明準確。
第四條規范性文件由各職能科室負責起草,涉及到兩個以上科室職責范圍的規范性文件,由局長或分管副局長決定負責起草的科室,負責起草的科室應將文件草稿送相關科室征求意見。
第五條規范性文件在科室起草完成后應送經濟法規科進行合法性審查,審查通過后報局領導審批;在文件印發之日起七日內,負責起草的部門應將文件正本一式三份送經濟法規科,由經濟法規科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報送備案。
第六條經濟法規科應對報送的規范性文件就下列內容進行審查: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是否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相違背;
(三)是否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相違背;
(四)是否符合法定權限和程序;
(五)其他需要審查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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