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額扶貧貸款資金使用制度
時間:2022-02-02 02: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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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統籌全市城鄉發展,促進貧困人口增收,加快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步伐,根據《*市深化農村小額扶貧貸款工作意見》(筑府發[2003]88號)文件精神,在全市18個扶貧開發重點鄉(鎮)及449個扶貧開發重點村開展小額扶貧貸款。為了規范小額扶貧貸款貼息資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小額扶貧貸款貼息資金的來源為市級財政和各區(市、縣)級財政在支農預算中安排的專項財政資金。新階段扶貧期間貼息資金規模:市級財政不低于200萬元/年,有財力的區(市、縣)適當匹配,逐步擴大貸款貼息資金規模。
第三條:小額扶貧貸款貼息資金的補助對象和主要用途。
一、補助對象是本市18個省定扶貧開發重點鄉(鎮)及449個省定扶貧開發重點村的農戶。
二、主要用途是為補助對象發展種植業、養殖業及農產品加工業(含貯藏、保鮮、運輸、銷售)和農村庭院經濟等項目,向國有商業銀行、農村信用聯社等法定金融機構借貸的利息支出。
第四條:申請程序。
一、符合上述補貼范圍的農戶,于每年10月份向當地鄉(鎮)財政所提出貼息申請,同時附申請貸款報告和計息復印件。
二、鄉(鎮)財政所和鄉(鎮)扶貧機構將全鄉(鎮)貼息申請匯總,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后,于當年11月份報縣財政部門和扶貧辦。
三、經縣級審核后,于當年12月份將全縣審核合格的數據匯總并提出申請報告上報市財政局和市扶貧辦。
第五條:撥款程序。
一、市財政局和市扶貧辦根據各區(市)、縣財政支農預算安排情況和申請報告進行隨機抽驗復審,依據復審結果于第二年度一次性下達全市小額扶貧貸款貼息資金計劃;
二、市級財政按小額貸款工作進度撥付貼息資金,先預撥總資金計劃的5O%,在各區(市)、縣預撥資金使用完的基礎上再撥付余款。
三、各區(市)、縣財政部門和扶貧辦在接文一個月之內,將市級計劃的補助資金分解落實到各鄉(鎮)、村和具體貼息對象。
第六條:領取貼息資金程序。
一、各區(市、縣)財政部門和扶貧辦將具體貼息對象名單和金額在鄉(鎮)和村級政務公開欄公示15天,公示期滿一周內,將市級補助資金和縣級配套資金撥付或下達給鄉(鎮)。
二、各鄉(鎮)在收到上級資金一周內,通知各貸款村的貼息對象憑金融機構出具的還本付息回單,到鄉(鎮)財政所領取貼息補助資金。
第七條:資金管理。
一、小額貸款工作情況實行月報制,每月30日前,各區(市)、縣將小額貸款工作情況報送市扶貧辦和市財政局。
二、各鄉(鎮)在貼息工作結束后,必須將貼息兌現情況、項目實施情況、效益及其它需要說明的情況,總結報送縣級審計、財政及扶貧辦等部門。
三、縣級財政部門和扶貧辦在申請下一年度“小額扶貧貸款”貼息資金時,將全縣小額扶貧貸款實施情況和存在問題報送市財政局和市扶貧辦。
第八條: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和市扶貧辦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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