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額度資金使用決策工作制度

時間:2022-06-01 02:4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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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額度資金使用決策工作制度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八大,十八屆全會精神為指導,以《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預算法》、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和省、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為依據,以規范“三大事項”決策范圍和健全“三大事項”決策程序為主要內容,以擴大民主、增加透明度、保證決策科學性和實效性為根本目標,堅持從實際出發,與時俱進、開拓創新、科學發展、構建適應需要和嚴謹嚴密的決策機制。

二、基本原則

(一)依法決策。依照憲法、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建立健全決策程序,確定決策事項,行使決策權力,使決策結果符合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定。通過事先進行法律分析或法律審查,堅決防止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決策行為。

(二)科學決策。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尊重客觀規律。

決策是權力運行的重要起點和依據,決策行為必須堅持一切從實際出發,尊重客觀規律,以科學的思想、科學的制度和科學的方法進行決策,確保決策事項切合實際,符合客觀規律,達到主觀與客觀的有機統一。

(三)民主決策。民主集中制是黨和國家的根本組織制度、領導制度和組織紀律,在重大問題上實行集體決策是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內容,是實現黨政領導班子民主決策、科學決策的根本保障。所有“三大事項”決策都必須認真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堅持黨的群眾路線,傾聽民情民意,吸取民智,嚴格執行“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十六字方針,嚴格按程序實施。

三、決策范圍

(一)重大決策事項

重大決策是指涉及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具有全局性與綜合性特點的重大事項,以及關系民計民生的重大事項決策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事項:

1.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和促進全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各類政策。

2.對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關重要會議、重要指示、重要文件精神的貫徹實施意見及執行情況;報請省政府審批的重大事項

3.市政府領導代表市政府作的重要工作報告;需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市政府工作報告;財政預決算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與年度計劃草案報告。

4.涉及《市總體規劃》的重要事項。

5.事關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和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重要舉措、重要政策。

6.環境保護、生態建設方面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和可能造成環境現狀重大改變或較大污染物排放以及涉及生態環境敏感區域的項目建設。

7.涉及社會穩定的重大事件處理、重要信訪矛盾化解和重大事故處理等;重大、突發事件的處置意見。

8.以市政府名義公布的對各類集體和個人的獎懲。

9.其他需要由市政府集體研究決策的事項。

(二)重大項目安排事項重大項目安排是指對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具有基礎性、長期性作用的項目的安排。主要包括以下事項:

1.市列入國家、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項目。

2.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重點項目。

3.中央在投資重大項目。

4.市政府年度重點項目。

5.重點產業園區發展規劃、體制創新、協調推進機制。

6.涉及長遠發展的重大基礎設施項目、重大產業項目、重大資源的配置、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項目。

7.國有企業破產、改制、兼并重組、產權轉讓、對外投資等重大事項。

8.市政府確定的其他重大項目。

(三)大額度資金使用事項大額度資金使用是指單個項目金額2000萬元以上(含)的財政資金安排。主要包括以下事項:

1.已列入年初預算和補充項目預算的大額度財政資金,按照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市本級預算執行。

2.動用預備費用于救災的,由協管財政的副市長審核后報市長審定;動用預備費用于其他開支的,經協管財政的副市長審核報市長審定,或由市長視情安排市政府專題會議研究決定。

3.對于未列入年初預算,但年度執行中因工作需要發生大額財政支出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通過預撥資金解決的,由市財政局會同相關主管部門上報市政府,經協管財政的副市長審核,報市長審定,或由市長視情安排市政府專題會議研究決定。通過盤活存量資金中調劑解決的,凡屬于部門內部預算調整的,由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市財政局審定;跨部門重新調整安排其他項目的,由市財政局提出意見,經協管財政的副市長審核后,報市長審定。

4.其他經市政府認為有必要提交由市政府專題會議決定的財政資金安排,由協管財政的副市長審核,報市長同意后,提交市政府專題會議研究決定。

四、決策形式與執行

(一)對屬于“三大事項”的議題,由牽頭部門按照《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等有關規定提出并呈報市政府,由市政府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按照分工,通過召開市政府專題會議或議事協調機構辦公會議研究核定。對于特別重大的事項按程序報市長確定后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決定。其中,社會涉及面廣、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決策事項,要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作為決策的前置程序,議題牽頭部門應當事先向社會公布,或者通過舉行座談會、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并依照相關法律程序辦理。

(二)“三大事項”決策作出后,決策承辦單位要針對決策事項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跟蹤反饋計劃,明確決策事項的完成期限、具體內容及執行方法,及時通報決策執行進展。

(三)決策承辦單位應組織第三方評價機構對決策執行效果進行綜合評價,并據此提出決策延續、調整和終止的意見,報市政府會議研究決定。對決策執行中發現的問題,決策承辦單位要分析問題產生的原因,提出處理意見,及時反饋。

五、決策責任追究

(一)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相關責任人員實施責任追究:

1.違反本規則的基本原則與決策程序,擅自對“三大事項”進行決策的。

2.在“三大事項”決策或執行過程中提供的事實和依據有重大出入或錯誤的。

3.擅自改變、錯誤執行或拒不執行決策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4.其他違反“三大事項”決策程序的情形。

(二)實施責任追究不因領導干部工作崗位或者職務的變動而免于追究。凡領導干部在任期內發生應當追究責任的行為,不論職務和崗位發生何種變化,都要進行相應的責任追究。

(三)實施責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