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公寓建設管理工作意見

時間:2022-04-04 09: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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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公寓建設管理工作意見

為切實推進人才強市戰略,營造有利于引進的緊缺急需高層次人才安居樂業的環境,市委、市政府決定建設“人才公寓”,解決我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引進的緊缺急需高層次人才的周轉住房問題。

一、總體思路

“人才公寓”按照“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只租不售、周轉使用”的原則,以全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計劃為主要依托,充分整合資源,統籌規劃、統籌建設、統籌利用;鼓勵和支持各城區(開發區)、特大型企事業單位采取多種方式、多種渠道建設人才公寓,全面建立符合我市實際的人才住房保障工作體系。

二、主要目標

(一)按照“相對集中、分布合理、環境優良、工作生活便利”的原則,到2020年,全市分期、分批、分層次籌建50萬平方米5000套人才公寓,滿足引進人才居住需要。

(二)市、區兩級財政分別設立人才住房專項補助資金,為自行租住和購房的人才提供住房貨幣補貼,到2020年,人才住房專項補助資金達到900萬元。

三、人才公寓的保障對象、標準及方式

堅持突出重點與統籌兼顧相結合的原則,重點保障“一個龍頭六大支柱”等重點產業、新興產業中的重點企業,教育、科學研究、醫療衛生、文化、體育等社會事業,以及有特殊專業需求的行政機關引進的具有全日制碩士研究生及以上學歷或副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高層次人才的安居。

保障方式采取租住人才公寓、領取租房補貼或領取購房補貼購買市場商品住房。引進人才依據在工作情況可以選擇享受其中一種保障方式,解決其住房問題。具體保障對象、標準及方式如下:

(一)中國科學院和中國工程院院士、獲得國家重大科技獎項的第一完成人、中央“千人計劃”人選、長江學者以及相當層次的人才,凡在工作期間無自有住房的,可憑在工作的有效文件(或合作協議),免租入住180平方米左右的人才公寓3年。在工作滿5年,由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評審,確認做出突出貢獻的,產權贈予個人;在工作滿3年,購買商品住房的,按不超過180平方米住房市場價的25%提供購房補貼(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的市區上年商品住房平均價格為準,其中已享受政府安家補貼的應計入購房補貼),購房補貼由市財政、區財政和所在單位共同負擔,其中,用人單位屬市直單位(包括中央、省在單位)的,由市財政負擔8%、所在單位負擔17%;用人單位屬區直單位的,由市財政、區財政、所在單位分別負擔5%、8%和12%。在工作居住滿5年的,所購商品住房產權可以轉讓;不滿5年的,按實際入住時間(不超過3年)給予租金補貼后,收回購房補貼。

(二)在創新創業的湖北省“百人計劃”人選,“人才支持計劃”資助的高層次人才,具有副高級及以上技術職稱或全日制碩士研究生及以上學歷、擔任本市企事業單位的省級以上重點學科、重點實驗室和省、市級創新團隊帶頭人以及相當層次的領軍人才,凡在無自有住房的,憑在工作的有效文件(或合作協議),可免租入住100平方米人才公寓3年。以上述身份在工作滿3年、且在市區無自有住房的,購買市場商品房的,按不超過100平方米住房市場價的20%提供購房補貼(計補方法同上),購房補貼由市財政、區財政和所在單位共同負擔。其中,用人單位屬市直單位(包括中央、省在單位)的,由市財政負擔7%、所在單位負擔13%;用人單位屬區直單位的,由市財政、區財政、所在單位分別負擔5%、6%和9%。在工作居住滿5年,所購商品房產權可以轉讓;不滿5年的,按實際入住時間(不超過3年)給予租金補貼后收回購房補貼。

(三)重點產業、新興產業以及社會事業和黨政機關特殊崗位引進的緊缺急需的具有全日制碩士研究生及以上學歷或具有副高級及以上技術職稱的高層次人才,凡在無任何方式的自有住房的,博士研究生(或正高級職稱人員)年齡在45周歲以下,碩士研究生(或副高級職稱人員)年齡在40周歲以下,憑引進(聘用)合同、繳納社會保險證明等,可按照10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標準,申請租住人才公寓或領取租房補貼,租住和補貼時間最長3年。租住人才公寓的,博士研究生(或正高級職稱人員)按照人才公寓租金基準價的50%、碩士研究生(或副高級職稱人員)按照基準價的60%繳納租金。自行租房的,可按照博士研究生(或正高級職稱人員)400元/月、碩士研究生(副高級職稱人員)300元/月的標準領取租房補貼,每滿一年一發放。已經享受安家補貼的引進人才不再享受本條優惠政策。租房補貼從市、區專項補助資金中列支。

(四)對投資或納稅位列市區前十名的大型企業的董事長或總經理(兩年評定一次),在市區沒有住房的,經本人申請、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調查審核、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可享受一套3年免租別墅。

四、人才公寓的房源籌集

(一)從政府直接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規劃中按比例預留、建設人才公寓。

(二)市區各城區、開發區(產業園區)及特大型企事業單位,在符合城市規劃前提下,經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審批,組織建設一定規模的人才公寓,安排本地、本單位符合條件的人才居住。自建人才公寓享受建設項目優惠政策,接受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的監督,納入全市人才公寓統一管理,房屋產權和收益均為投資者所有。未經法定程序批準,嚴禁改變住房性質變相出售或違規使用。市區各城區、開發區(產業園區)及特大型企事業單位投資建設的人才公寓在辦理產權登記時,按幢辦理產權登記,并標注“人才公寓”字樣。

五、人才公寓的建設資金籌集和政策支持

(一)“人才公寓”建設資金籌集。政府建設的“人才公寓”所需建設資金參照《市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中規定的資金籌措渠道予以解決,主要通過中央補助公共租賃住房專項資金、年度財政預算資金、年度土地出讓凈收益10%的資金、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余額、國家地方債券以及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公積金貸款等渠道來籌集。

(二)專項補助資金籌集。用于引進人才的租金補貼和購房補貼所需資金,由市、區兩級財政安排專項補助資金予以保障。

(三)優先保障“人才公寓”建設用地。將“人才公寓”建設用地納入市區年度建設用地供應計劃,實行計劃單列、專地專供,予以重點保障。在住房保障發展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年度實施計劃及土地利用計劃中落實“人才公寓”建設項目用地,積極通過政府提供劃撥土地、企業自有用地、處理歷史遺留問題用地和產業園區配套建設用地等多種方式加以保障。“人才公寓”建設用地按照科學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充分考慮引進人才居住和就業的便利。

(四)落實“人才公寓”建設稅費優惠政策?!叭瞬殴ⅰ苯ㄔO享受保障性住房稅費減免政策,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服務性收費減半征收。

六、人才公寓的入住申請和管理

(一)申請入住“人才公寓”的程序:

1、由用人單位提出申請;

2、用人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所在城區(開發區)黨(工)委組織部簽署意見;

3、市委人才辦對用人情況、擬入住人才資格進行審核確認;

4、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核實擬入住人才的住房情況,確定入住人才名單;

5、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根據人才工作單位地理位置、人才公寓利用情況、申請時間等,與入住人才簽訂《人才公寓租住合同》,為入住人才出具《人才公寓入住通知書》;

6、入住人才憑《人才公寓入住通知書》到指定的物業公司辦理入住手續。

(二)申請入住“人才公寓”須提供以下材料:

1、《入住人才公寓申請表》;

2、身份證、婚姻狀況證明、學歷學位證書、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專利證書、聘用證書、引進證明等材料的原件和復印件;

3、與用人單位簽訂的聘用合同(合作協議)或法人資格原件及復印件;

4、在市區無自有住房的承諾說明材料;

5、用人單位工商營業執照、納稅原件和復印件。

(三)“人才公寓”租金標準按照公共租賃住房的標準統一管理。

(四)“人才公寓”租期一般不超過三年。到期后需繼續租住的,須由承租人及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經審查通過后再行續租,并按租金基準價繳納租金。

(五)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停止租住或發放補貼:

1、所在單位或承租人個人已經自行解決住房的;

2、調離(包括辭職、辭退、自動離職)市區的;

3、承租“人才公寓”而轉租、轉借或改變住房用途的;

4、在市區變動工作單位后未重新辦理租住手續的;

5、連續三個月不居住的(由市人才辦認定的特殊原因除外);

6、違反租住協議的。

七、完善人才公寓建設管理的保障機制

(一)加強組織領導。成立市“人才公寓”建設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由市委副書記、市長任組長,市委常委、組織部長和市政府分管城建的副市長任副組長,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為小組成員。由市委人才辦牽頭負責,相關職能部門承辦,對引進的人才予以及時認定;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制定“人才公寓”建設項目投資計劃;市城鄉規劃局負責“人才公寓”項目規劃選址工作;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制定“人才公寓”項目年度用地保障計劃;市土地儲備中心負責供地;市財政局負責籌集“人才公寓”建設和補貼資金;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負責“人才公寓”的建設和入住申請、審核、分配、管理及貨幣補貼等,并會同市委人才辦組織實施。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各城區、開發區要成立領導小組和工作專班。市、區兩級要健全工作機構,合理確定編制,充實工作力量,落實工作經費,為“人才公寓”建設管理工作提供強有力的組織保障。

(二)健全考評體系。建立“人才公寓”建設管理工作年度目標考核評價制度,加強對各城區(開發區)、市直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履行“人才公寓”建設管理職責情況的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各城區(開發區)、市直各部門人才工作目標責任制考核的重要內容。

(三)完善監督機制。建立健全統一的網上申報、受理、查詢、投訴、舉報、監督信息系統平臺,使“人才公寓”建設管理工作成為公開、透明、廉潔、規范的陽光工程。

本意見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