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審計整改指導意見
時間:2022-08-27 04:5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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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切實加強審計監督,加大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力度,進一步規范財政財務收支行為,充分發揮審計免疫系統功能,現就加強審計整改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切實提高對審計整改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強化審計整改工作,是嚴格執行《審計法》、《預算法》等法律法規的迫切需要,是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重要措施。目前,一些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整改不力,違反財經法紀的行為時有發生。為此,各單位要充分認識審計整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深刻領會落實審計整改是服務市委、市政府經濟管理決策的內在要求,也是依法行政、依法理財的重要方式。要積極支持審計機關依法監督,嚴格執行審計決定,認真采納審計意見和建議,切實增強審計整改工作的自覺性和主動性。
二、建立和完善審計整改工作的長效機制
(一)建立審計整改報告制度。
1、被審計單位應在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生效之日起30日內向審計機關報送審計整改結果報告,內容包括: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審計意見和建議的采納情況及采取的改進措施,尚未整改到位的原因及整改的計劃等。
2、審計機關每年應向市政府報送全年審計整改工作綜合報告,內容包括:年度審計整改的基本情況、整改的主要內容,存在的問題以及加強審計整改工作的建議等。
3、對于市人大常委會在審議市人民政府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后提出的審計整改等審議意見,相關單位應認真落實。審計機關應將整改結果匯總后向市政府匯報,并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
4、對市領導在審計報告上批示、批轉有關單位整改或辦理的事項,有關單位應抓緊落實,并在規定時限內將落實情況報告市委、市政府,同時抄送市監察和審計機關。
(二)健全審計整改聯動機制。
監察、發改、人社、財政、稅務等相關部門要根據《審計法》、《審計法實施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省審計監督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依法協助審計機關履行審計監督職責,注重信息共享、各司其職、分類督辦,形成審計整改監督合力。對審計機關依法提請暫停撥付與被審計單位違紀違規行為有關的款項,以及代扣罰沒款等事項,財政部門要及時停止相關資金撥付和扣繳、清收應當上繳財政的款項;對審計機關作出的被審計單位補繳稅款決定或移送處理意見,稅務部門應當依法足額征收;對被審計單位及有關人員有違紀、政紀行為的,審計機關應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涉嫌犯罪的,應及時移送司法機關。有關部門應將查處結果書面反饋審計機關。
(三)完善審計整改跟蹤督查制度。
審計機關或審計機關會同監察等部門在審計報告、審計決定和移送處理書生效之日起90日內進行跟蹤督查,督查內容主要為:被審計單位執行審計決定、采納審計意見及建議情況,相關部門處理審計移送事項的結果情況等。對被審計單位未執行審計結果的要查明原因,對無故拒不整改的,監察、審計等部門可聯合發出督促整改通知書,責成被審計單位按要求整改到位。審計機關和相關主管部門要積極促進被審計單位建章立制,規范財政財務管理,確保審計發現的問題得到全面有效整改。
(四)實行審計整改問責制度。
被審計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落實審計整改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單位自身存在的問題,其主要負責人要負責整改;對下屬單位存在的問題,要督促下屬單位落實整改;國有(集體)企業經營管理中存在的問題,相關企業要抓好自身整改,監管部門也要切實負起監督責任。對于存在問題突出,且具備整改條件逾期拒不整改的單位,由市效能辦予以通報,情節嚴重的將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有關黨紀政紀條規,由監察等部門及時對有關責任人進行問責。
三、切實加強對審計整改工作的領導
(一)進一步加大審計整改工作的力度。各單位要切實把審計整改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主要領導親自抓,及時布置整改工作,了解掌握整改進程,研究解決審計整改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做到態度堅決、責任明確、措施得力、整改到位、反饋及時。
(二)進一步提高審計執法水平。審計機關要加強審計法制建設,嚴格規范執法程序,認真落實審計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對審計查出的問題,要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處理恰當,建議可行。
(三)進一步加大審計執法力度。審計機關要緊緊圍繞全市中心工作,依法全面履行審計監督職責,敢于堅持原則,認真有效地抓好審計整改責任的落實,促進審計整改工作取得實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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