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資投資經營公司細則
時間:2022-06-22 03: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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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縣屬國有資產投資經營公司的管理,規范投融資行為,推進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提高國有資產營運效益,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務院《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縣屬國有資產投資經營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是指經縣政府批準,縣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縣國資委)作為出資人,專門從事國有資產投資經營活動,承擔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并依法登記注冊、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
第三條按照政企分開、政資分開、政事分開的原則,縣國資委統一代表縣政府履行公司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政府職能部門不再代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能??h國資委對公司享有重大投資決策權、資產收益權和依法委派產權代表等所有者權利。
第四條縣財政局、縣國資辦負責對公司國有資產營運、財務狀況實施日常監督與管理。
第二章公司的設立
第五條公司的設立應當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適應國家和本縣產業發展政策的需要,有利于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有利于提高國有資產整體營運效益、有利于提高國有經濟的控制力和競爭力。
第六條公司的設立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縣政府批準設立的文件,明確國有資產經營授權范圍及相應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二)按照《公司法》規定設立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建立規范的法人治理結構;
(三)公司注冊資本一般不低于人民幣500萬元;
(四)縣國資委批準的公司章程。
第七條公司的設立,可通過產業相關的國有企業歸并、國有股權劃撥、國有資產重組等途徑組建;也可根據實際情況由縣國資委直接投資設立。
第八條公司的設立、合并、分立等,由縣國資辦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方案,報縣國資委批準,并按國家規定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九條公司在持續經營期間,對注冊的國有資本除依法轉讓外,不得抽回出資。
第三章公司的組織機構
第十條公司應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和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實行責、權、利相結合的制衡機制。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在監事會的監督下開展工作。
第十一條公司依法設立董事會。公司董事會對縣國資委負責,行使《公司法》規定的職權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執行縣國資委決議,承擔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董事會應制定規范的工作程序,建立符合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董事會制度。
第十二條公司設董事長,可以根據需要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由縣國資委在公司董事會成員中指定。董事長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會成員可以兼任全資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條公司依法設置總經理,可以根據需要設副總經理。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公司法》規定的職權及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董事會成員可以兼任總經理、副總經理。
第十四條公司依法設立監事會。監事會行使《公司法》規定的職權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五條縣國資委對公司委派財務總監,對其資產營運、財務狀況進行監督,切實維護所有者權益。
第十六條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包括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總監,下同),由縣國資委按法定程序委派或更換。
第十七條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第十八條公司內設機構,按照精簡、高效的原則,根據公司實際情況確定,工作人員經組織人事部門批準,可從政府職能部門中調配,或按規定程序向社會公開招聘。
第四章公司的職責和權利
第十九條公司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對授權范圍內的國有資產進行經營與管理,優化資本結構,提高資產營運效益,承擔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
(二)負責對授權經營和投資形成的國有資產進行清產核資、產權登記,并按規定向有關部門報送資產統計報表和財務報告;
(三)自覺接受縣國資委的監督與管理,定期報告資產營運情況;
(四)依照有關規定,上交應上繳的國有資產收益;
(五)在資產經營形式變更和產權變動時,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報批手續;
(六)承擔法律、法規及縣國資委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條公司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享有以下權利:
(一)享有《公司法》規定的公司權利;
(二)依據產權關系向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參股公司委派董事、監事、財務總監,選派或推薦高級管理人員;
(三)決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財務決算方案;
(四)縣國資委授予的其他權利。
第五章公司的重大事項管理
第二十一條公司應根據國有資產與財務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和業務特點,制定公司內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公司應建立健全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公司的下列事項應向縣國資委報告:
(一)公司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和總結;
(二)董事會、監事會工作報告;
(三)公司季度、年度財務報告;
(四)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二十三條公司的下列事項,必須報縣國資委審批:
(一)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
(二)變更公司名稱
(三)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四)修改公司章程;
(五)政府項目投融資,資產抵押、質押或擔保,國有資產轉讓等重大事項;
(六)從事授權經營范圍以外的經濟活動;
(七)其他需要審批的事項。
第二十四條公司及其所投資的企業應建立正常的不良資產自我消化機制。對發生的資產損失,應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公司應按規定及時辦理國有資產產權登記。
第六章公司的產權代表管理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所稱的產權代表,是指縣國資委按照一定程序向公司委派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會、監事會成員及總經理、副總經理。
第二十七條公司產權代表的委派按照現行干部權限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公司產權代表考核實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相結合,考核內容主要包括經營業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情況和政府項目投融資情況等,具體由縣國資委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第二十九條公司產權代表原則上不得兼任與其任職的公司無產權關系的其他企業的負責人。如確需兼任的,應經縣國資委批準。
第七章公司的投資營運管理
第三十條本辦法所稱的投資,是指公司用現金、實物、有價證券或無形資產等實施投資的行為,包括設立全資子公司、收購兼并、合資合作、對出資公司追加投入等對外投資;辦公用房、公共基礎設施等固定資產投資;證券投資、期貨投資、委托理財等金融投資。
第三十一條公司實行對外投資、金融投資,必須報縣國資委批準。
第三十二條凡是政府投資項目,公司應按照《開化縣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公司轉讓國有資產,按照《開化縣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縣國資委與公司簽訂國有資產授權經營責任書,明確公司的權利與義務,確定公司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及其他考核指標,進行公司績效評價。
第八章公司的財務管理
第三十五條公司應當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六條公司財務應單獨設賬核算。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簿外,不得另立會計賬簿。
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三十七條公司的國有資產收益收繳、使用,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公司應及時編制月份、季度、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報送縣國資委、縣財政局、縣國資辦和有關部門。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需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三十九條公司應當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和管理。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務院《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鄉鎮政府、供銷等單位所屬集體性質的資產經營公司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由縣財政局、縣國資辦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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