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污染預防實施辦法
時間:2022-02-17 11: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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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機動車污染防治,改善我縣環境空氣質量,根據市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市機動車污染防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辦發〔2012〕32號)精神,結合實際,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工作目標
全縣各企事業單位機動車排氣達標率大于80%。禁止高污染車輛(即未達到“國Ⅰ”排放標準的汽油車和未達到“國Ⅲ”排放標準的柴油車)進入我縣中心城區。2012年7月1日起,建立在用機動車定期檢驗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管理制度。2012年7月1日起,全縣注冊登記機動車全部實現國家環保標志管理。
二、進度安排
(一)2012年6月30日前:按市環保局統一部署,確定國家環保標志核發點位和技術鑒別點位,配備核發人員及相關設備,完環保標志核發信息系統建設,完核發工作人員的培訓。
(二)2012年7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對未申領地方環保標志、地方環保標志損壞或遺失的全縣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核發國家環保標志。
(三)2012年7月1日起:對全縣新注冊登記、年檢、外地轉入本縣的變更登記和轉移登記的機動車核發國家環保標志。2012年7月1日起,全縣注冊登記機動車全部實現國家環保標志管理。
(四)2012年10月1日起:按照相關要求對在用車輛進行抽檢(路檢),通過路面執法,確保機動車防治工作順利實施。
(五)2012年12月31日前:完現有機動車雙怠速法和自由加速法環保檢測線建設,確保對國家環保標志有效期滿的汽車進行環保定期檢驗。
(六)2012年12月31日起:對國家環保標志有效期滿的汽車,按雙怠速法和自由加速法進行檢測;對未按規定進行環保檢測或檢測不合格的汽車,不予核發國家環保標志和機動車定期檢驗合格標志。
(七)2011年12月31日前:完全縣受限高污染公交、公路客運車輛、城管作業車、園林綠化作業車的淘汰更新(其中,2012年12月31日前完50%),2012年12月31日前完全縣其他機關事業單位受限高污染公務用車的淘汰更新。
三、職責分工
縣環保局:負責全縣機動車污染防治組織協調工作;負責建立機動車尾氣移動監測制度;會同縣公安局、縣交通局開展機動車排氣抽檢(路檢)工作;負責全縣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核發及信息系統建設;負責國家環保標志核發工作人員的培訓。
縣公安局:按照國家環保標志管理要求開展機動車環保定期檢測工作;負責國家環保標志的核發、換發和補發工作,完國家環保標志信息系統建設;負責完機動車環保檢測設施建設,按照國家環保標志管理要求開展環保定期檢測工作;會同縣環保局對環保標志核發人員進行培訓,做好國家環保標志管理的宣傳;負責組織開展高污染汽車路面執法,會同縣環保局、縣交通局開展機動車排氣抽檢工作;強化執法監管,嚴格執行機動車強制報廢制度。
縣交通局:負責完高污染公交車、出租車、班線客運車輛淘汰更新;會同縣環保局、縣公安局做好公交、公路客運車輛核發國家環保標志工作;會同縣環保局、縣公安局開展機動車排氣抽檢工作;配合縣環保局、縣公安局做好公交、出租等車輛排氣抽檢工作。
縣城管局:負責完受限高污染城管作業車輛淘汰更新;配合縣公安局做好對城管作業車輛核發國家環保標志工作;配合縣環保局、縣公安局做好城管作業車輛排氣抽檢工作。
縣國資辦: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受限高污染公務車淘汰更新工作。
縣林業園林局:負責完受限高污染園林綠化作業車輛淘汰更新;配合縣環保局、縣公安局做好園林綠化作業車輛核發國家環保標志和排氣抽檢工作。
縣法制局:負責相關政策、措施制定的指導工作。
縣財政局:負責落實機動車污染防治工作的工作經費并列入財政預算。
縣廣電局:負責機動車污染防治輿論宣傳及引導,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各鄉鎮、各部門:負責完所在機關事業單位受限高污染公務用車淘汰更新。
四、工作要求
縣環保局要加強組織協調,各鄉鎮、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明確責任,保障工作經費,落實工作措施,密切配合,確保全縣機動車污染防治工作順利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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