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安全整治指導方案

時間:2022-05-06 04:35:00

導語:漁業安全整治指導方案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漁業安全整治指導方案

為切實加強我區漁業船舶安全生產工作,進一步規范漁船安全生產秩序,消除漁業安全隱患,遏制和防范漁船較大以上事故的發生,保障廣大漁民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省、市各級政府與上級漁業主管部門關于2012年漁業船舶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要求,結合我區實際,特制訂本工作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牢固樹立“安全發展、以人為本”的理念,圍繞建設平安、構建和諧社會的總體目標,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深入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浙委〔2009〕88號)以及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漁業安全生產監管工作的意見》(臺政辦發〔2012〕25號)精神,按照平安漁業示范縣的創建要求,突出重點,消除安全隱患,改善漁業船舶的安全生產條件,促進全區漁業安全生產形勢平穩好轉。

二、工作目標

通過本次專項整治,進一步規范漁船船載終端設備的使用管理,有效提升漁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統的監管和應急救助能力;進一步落實漁船編組生產和值班瞭望制度,減少和防止碰撞事故的發生;規范漁船救生設備的有效安裝與使用,提高安全設備的即時可用性;理清轄管漁船管理情況,加強掛靠漁船清理,規范租賃漁船管理;加強高危漁船的安全整治,完善薄弱環節監管,有效消除漁業事故隱患,保障漁民的生命安全。

三、整治范圍

全區所有登記在冊的漁業船舶。

四、整治內容

(一)漁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統船載終端使用管理專項治理。

1、漁船不按規定安裝船載終端設備的;

2、漁船終端設備不能保持性能狀態良好的;

3、漁船終端設備不按規定開機的或不按規范使用的。

(二)漁船救生筏配備安裝及即時可用狀況專項治理。

1、漁船落實配備、更新漁用救生筏要求的執行情況[根據《關于進一步加強漁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通知》要求];

2、漁船救生筏架的統一、規范落實情況;

3、漁船救生筏的安裝、即時可用性情況。

(三)漁船掛靠與租賃專項治理。

1、繼續做好外掛漁船與租賃漁船的排查;

2、深入推進外掛漁船的清理整治;

3、完善規范租賃漁船的日常監管。

(四)高危漁船安全管理及違規作業行為的打擊。

1、重點整治帆張網作業漁船、蟹籠船、老舊漁船、專業漁業運輸船以及6人以上的其他高危漁船;

2、嚴厲打擊超載、超抗風力、超漁具等違規、違法行為;

3、打擊查處職務船員配備不齊、人證不符、普通船員未培訓、登記船員與上船人員不符、超員行為。

五、方法步驟

本次專項整治工作從2012年3月1日開始至2012年10月25日結束,分四個階段組織實施。

(一)宣傳發動和部署階段(3月1日~31日)。

各漁業鎮要切實加強漁業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漁業安全生產監管工作的意見》(臺政辦發〔2012〕25號)、《市漁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統船載終端使用管理辦法(試行)》(臺政辦發〔2011〕193號)以及市海洋與漁業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漁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通知》精神的宣傳與貫徹實施,組織開展漁業安全知識培訓。漁業主管部門和漁業鎮共同解決漁船救生筏補助資金,明確漁船和船長的違規記分操作程序,摸清外掛漁船和租賃漁船情況,落實買賣、租賃雙方日常監管責任,做到問題有對策、治理有措施、責任有落實,努力營造良好的整治氛圍。區漁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安全監管、執法檢查和業務指導等工作。

(二)督促整改與自糾階段(4月1日~7月31日)。

漁業主管部門、漁業鎮要精心組織,開展漁船安全檢查、隱患排查,利用各級漁船安全信息平臺日常漁船監控、漁船許可年審、漁船檢驗、漁船安全檢查、漁業綜合執法等途徑,掌握轄區漁船救助信息船載終端設備安裝使用管理與漁船救生筏有效配備、安裝、使用情況以及漁船編組生產、值班瞭望制度的落實情況和漁船的外掛、租賃情況,高危漁船的動態情況,督促指導漁船開展安全隱患自糾整改,制定工作推進表,限期落實整改。

1、各級漁船安全信息中心要做好漁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統數據庫基本數據的自查核實工作,發現系統基本數據與漁船實際數據不符的,立即向上一級信息中心上報,由區級信息中心予以更正,確保系統數據庫準確完整和實時性。

2、各漁業鎮漁船安全信息中心要實行對漁船每天1次的點到制度,并落實好村(公司)級基層管理組織對漁船終端開機使用情況每天早晚2次核查制度,進出港報告和船載終端設備故障報告制度,不開機漁船整改制度;各級信息中心要按《市漁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統船載終端使用管理辦法(試行)》有關要求,積極履行工作職責,加強漁船開機情況和設備故障報告情況的核實核查工作,對不按規定開機、未履行進出港報告以及不按規范使用的進行教育、警告,發送整改通知,便于下一步整治與違規記分工作的開展。

3、各漁業鎮要組織村(公司)級基層漁業管理組織開展所屬漁船救生筏配備、正確安裝和有效使用情況的排摸,督促指導漁船船東、船長落實整改工作。在伏季休漁前到期檢驗的漁船,必須在年檢時更換統一筏架,更新、增配規定數量和要求的救生筏;其他漁船,必須在開捕前完成筏架更換、救生筏增配和更新。

4、各漁業鎮要繼續做好掛靠漁船和租賃漁船的集中排查,于4月20日前匯總、核定后連同買賣、租賃協議報區漁業主管部門。今后要及時上報漁船買賣與租賃動態情況,以便加強日常監管,落實管控措施。

5、區漁業主管部門要加強監管及業務指導,大力開展漁船安全執法檢查,嚴把漁船出海簽證關,加大執法檢查力度,嚴查違規違章。加大海上、港口、碼頭、閘口的執法檢查,依法打擊漁船超載、超員、超航區、超抗風力作業等違規違章行為;區安監部門要加強安全業務指導,經常性組織聯合檢查;區邊防部門要加強海上戶口管理及船員的船民證辦理,及時處理海上治安及刑事案件,做好“平安漁場”建設。

(三)集中整治階段(8月1日~9月30日)。

在區政府的組織領導下,區漁業、安監、邊防等主管部門要與各漁業鎮實行聯動整治,打擊和懲罰違規漁船。

1、對于違反《市漁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統船載終端使用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的,漁船、船長給予記分,依照相關法規予以行政處罰,并按有關規定,取消或扣減政府相關財政補貼。

2、不參加安全救助信息系統船載終端設備年度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漁船,責令整改后仍沒有通過的,漁船檢驗和漁政管理部門在漁船年度檢驗、許可證年審時不予通過。

3、發現漁船救生筏與筏架不符合要求,救生筏配備不足,救生筏安裝不規范以及堆放、捆綁等造成救生筏無法即時可用的,一律采取停航措施,并按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4、各漁業鎮要對漁船的掛靠、租賃情況做好進一步排查核實和上報,屬掛靠的漁船,要及時通知漁船實際所有人限期辦理轉港過戶手續,并報區漁業主管部門以文件形式函告漁船實際所有人所在地的漁業主管部門;屬租賃的漁船,上報區漁業主管部門以文件形式函告漁船承租方所在地鄉鎮政府和漁業主管部門,對承租漁船進行管理,共同做好租賃漁船安全監管。

5、加強高危漁船的安全監管。各漁業鎮要做好轄區內高危漁船的排摸工作,加強安全檢查,落實定人聯船制度,關注船只的動態情況;漁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此類船只的執法檢查,確保不發生違規違章行為。

(四)總結階段(10月1日~25日)。

各漁業鎮和區漁業主管部門要全面總結本次專項整治工作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問題,進一步促進漁船和船長違反終端設備使用管理記分制度的實施,創新和建立漁船船東、船長安全生產的違規記分辦法,進一步落實漁船救生筏的有效配備安裝及即時可用性,進一步落實外掛漁船的轉港清理和租賃漁船的規范管理,進一步落實高危漁船的安全監管,逐步完善漁船安全管理的長效機制。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各有關單位要切實提高對漁業船舶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緊迫性的認識,增強漁業安全工作的責任感。要加強領導,統一部署,漁業主管部門與漁業鎮全面聯動,各司其職,各盡其責,形成整治合力,確保專項整治工作取得預期效果。各單位要落實工作經費,安排人力、物力,及時協調解決整治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并適時開展督查活動,確保專項整治工作全面、深入開展。

(二)制訂方案。各有關單位要結合工作實際,全面部署,制訂切實可行的工作推進計劃,尤其要研究制定漁船和船長違規記分的具體操作程序和辦法,強化和落實漁船編組生產和值班瞭望制度,強化落實外掛漁船清理整治,完善落實租賃漁船日常管理,加強高危漁船安全管理及違規作業行為打擊,積極采取強有力的整治措施,努力消除漁船事故隱患,為全區漁業安全生產創造良好的管理環境。

(三)強化宣傳。各有關單位要大力開展漁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不斷提高廣大漁民的安全意識,落實漁船船東、船長的安全主體責任,積極開展漁船船長和船員的終端設備使用培訓工作,積極開展漁船救生筏安裝使用技術指導,結合工作實際開展信息終端設備和救生安全設備的實操演練,提高漁民的操作使用能力,為專項整治工作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四)及時總結。集中整治工作結束后,各有關單位要及時、認真地進行全面總結。工作總結要在9月30日前報送區水利海洋漁業局。區政府將組織安監、邊防、漁業主管部門等單位開展專項整治工作督查驗收,對取得的成績和工作中的不足進行通報,確保專項整治取得實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