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選拔任用責任追究問題思考

時間:2022-09-29 05:15:00

導語:部選拔任用責任追究問題思考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部選拔任用責任追究問題思考

國以人興,政以才治。如何選準用好干部,使一大批德才兼備的優秀人才脫穎而出,進入各級領導班子,這是擺在我們面前的一個重要課題,也是一項十分緊迫的戰略任務。但是,由于各種因素的制約和影響,選人用人失察失誤的現象還在一定范圍內存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還有許多急待改進的地方。因此,各級黨委和組織人事部門必須對防范用人失察失誤進行深入地調查與探索,從而有效“醫治”這一嚴重影響事業進程的惡疾。

一、干部選拔任用失察失誤責任追究的實踐

近年來,**市委及其組織部門在嚴格執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的同時,積極探索,大膽實踐,建立健全了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制度和用人失察失誤責任追究制度。由于制度科學可行,責任明確,在工作中執行中態度堅決,有效地杜絕了選拔任用干部不正之風和用人失察失誤問題的發生。

一是建立健全制度,明確相應責任,打好選準用好干部的基礎,減少和避免用人失察失誤。先后制定實施了《組織部門與執紀執法部門聯系通報制度》、《同領導干部談話誡勉制度》、《領導干部年度考核制度》、《領導干部民主生活會制度》、《提拔任用干部試用期制度》、《干部公示制》、《干部考察預告制》等10余項選拔任用干部和監督管理工作制度。與此同時,在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制定完善了《干部選拔任用部內監督辦法》、《干部考察責任制》等較完善、科學、系統、更具操作性的選拔任用干部工作責任制。

二是嚴格執行制度,認真履行程序,確保選準用好干部,避免用人失察失誤。工作中堅持民主推薦,組織考察,廉政鑒定,醞釀通氣,組織部部務會研究,提請書記辦公會討論,市委常委會議研究決定,任免談話,發文公布等程序。屬人大、政府、政協黨組任免的按規定依法推薦、民主協商、選舉。對未經上一道程序或上一道程序未通過的,不得提交下一道程序研究決定。對于本級管理的干部的任用,不符合程序的不上會;對上級管理的干部的任用,不符合程序的不上報,對下級報來的干部任用事項,不符合程序的不審批。并在研究干部問題時,堅持由黨委集體討論決定,不搞偏聽偏信和個人說了算,切實按規定的程序辦事。

三是出現問題必查,失察失誤必糾,將責任追究落到實處。在嚴格按照《干部任用條例》規定的原則和程序選拔任用干部的同時,對違反《條例》,出現用人上失察失誤問題的,做到有問題必查,有責任必糾,決不偏袒,姑息遷就,不搞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確保制度的貫徹落實。由于各級領導重視,制度健全,責任明確,執行制度堅決有力,杜絕了用人失察失誤現象,領導班子和干部隊伍建設得到進一步加強,各項事業蓬勃發展。

二、選人用人失察失誤現象透析

(一)選人用人失察失誤的“病情診斷”。選人用人失察失誤,是指在選拔任用干部中,有關組織和責任主體沒有認真執行黨的干部政策、用人標準和規定的程序等,從而導致識人不準、用人不當,造成嚴重后果或在群眾中反映強烈的行為。具體表現為:一是“帶病提拔”。干部任職前政治表現或經濟等方面有不良反映,按規定不能提拔,卻末認真調查核實或核實后仍堅持予以提拔任用的。二是“盲目提拔”。所選所用干部的德才素質嚴重不符合其職務的標準和要求。三是“違規提拔”。嚴重違反《干部任用條例》規定程序提拔干部。

(二)選人用人失察失誤的“病因分析”。選人用人失察失誤的直接原因,或者是對所選所用之人根本沒有識準,或者是雖然識準但卻出于各種因素的影響和干擾沒有用準。另外,出現選人用人失察失誤問題后沒有進行嚴肅而有效的責任追究,也間接造成了此類事件屢屢發生。而這三個方面的原因又各自有其產生的根源。

一是識人不準?!陡刹咳斡脳l例》對選人用人標準做了具體規定,如任職的六項基本條件和相應的任職資格等,但是受考察方式的局限不能準確識別干部。現行的考察方式不可避免地表現出“急”、“窄”、“浮”的特征,因此,無法對被考察對象各方面的表現進行深入細致的全面考察。同時,受考察者的理論政策水平、思想政治素質、業務能力高低的影響,造成考察結果的差異性。現行的考察方式,較大程度上依賴于個別談話、召開座談會了解情況,但是有的考察對象出于各種考慮,不愿講實情,有的甚至違背實際,故意歪曲事實,把考察工作引向誤區。民意測驗難以準確反映民意。一些單位在搞民主測評中卻出現了一些不正?,F象:一是“民意”實為“派意”,以各自的親疏關系、團伙利益來決定投票方向。二是“民意”充滿“醋意”。你越是優秀,他越是不投你的票。三是“民意”變為“隨意”。隨波逐流,人云亦云。四是“民意”乃是“情意”。只要你給我有好處,我就投你的票。五是“民意”成了“惡意”。把民主推薦當成了泄私憤的機會。凡此種種,都是對民意的踐踏和歪曲,并不能真正反映民心所向。

二是用人不當。一方面照顧平衡。有的片面追求班子結構的平衡,在選用干部的過程中,只注重年齡、性別、黨派、文化層次等結構的需要,把一些結構“相符”,但素質“不符”的人員用到了領導崗位。有的片面追求部門間的平衡。為求“一碗水端平”,降格以求,對干部論資排輩,遷就照顧,唯資歷是取,英才不能脫穎而出,庸才也能“熬成正果”。另一方面利弊權衡失“準”。在一時找不出理想人選或使用一些有爭議的干部時,有的主要領導存有僥幸心理,降低候選人的德才標準。同時,監督不力也是造成用人不當的原因之一。主要領導特別是“一把手”在干部選拔任用干部方面具有很大的決定權。如果“一把手”自身素質低下,大搞不正之風,“買官賣官”,這樣大批素質低下的人員混進各級干部隊伍的現象就不可避免了。

三是追究不力。選拔任用干部過程中的責任主體和責任內容還不是十分明確和具體,對責任人的約束力不強,出現問題追究責任的依據不足。制度不全,選人用人失察失誤追究的科學機制還沒有切實建立起來,還存在一些不便操作的地方,執行起來相對較難。在對選人用人失察失誤問題的追究查處方面,存在失之于寬、失之于軟的問題。一些地方、單位雖有制度,但不夠科學、規范,不易操作,沒有明確責任;或者制度中明確了責任,出現了問題,卻沒有追究責任;或追究了責任,但存在失之偏輕、偏軟,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現象。

四是民主集中制原則落實的不夠好。在干部任免上,長期以來實行的都是民主集中制。但是,由于在用人決策上沒有正確地執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因而在用人上出現了不少弊端。這種弊端主要有以下三種表現:第一,表面上為集體領導,實則無人負責。用集體決策來掩蓋用人上的失誤和不正之風。其二,由于決策成員對自己的表決權不負實在的責任,點頭搖頭都不承擔風險,不負責任的現象也就難以避免。其三,由于不追究個人責任,職務、資歷等因素就在領導集體中膨脹起來。

三、選人用人失察失誤責任追究的必要性

干部選拔任用是一項系統性的工作,推薦、考察、討論研究決定任用,每一個環節都十分關鍵,不得有半點馬虎。推薦情況掌握不準,就會出現選拔失察,失察就會導致任用的失誤。反之,因為用人的失誤,將在廣大干部群眾中產生不良影響,挫傷他們的積極性和對組織的信任度,從而使他們在以后的干部推薦、測評、考察中,不愿向組織提供干部真實的現實表現情況。解決問題的辦法就是建立健全并嚴格執行選拔任用干部失察失誤責任追究制度。

(一)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可以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因為用人決策時責任明確,且能否用好用準人才與自身的利益緊密相關,所以用人決策者就會自覺地按照我們黨任人唯賢的干部路線,從事業出發,從工作出發,推薦和選拔合格的人才。

(二)建立責任追究制度有利于人才的鍛煉成長。用人追究責任可以把過去強調的“扶上馬送一程”落實到實處。那些推薦者、考核者、拍板使用者,由于自己責任重大,因而都會自覺地關注那些與自己有關的升遷者,希望他們在新的崗位上能夠繼續努力,干出政績,至少不要出亂子,以免使自己承擔責任。這樣一來,那些被提拔重用者,就會受到很多的人的關心和監督。

(三)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可以優化干部能上能下的環境。我國人事制度方面的最大困撓,莫過于干部能上不能下,這是用人決策者的最大困惑。實行用人責任追究,同時再配合以目標責任制,既可以使用人決策者放開手腳選拔精兵強將,同時也使那些落選者容易面對現實。

(四)有利于破格用人機制的形成。市場經濟的競爭性,在用人上的客觀要求是必須破格用人。只有敢于破格用人,才能在市場經濟中穩操勝券。用人失察失誤責任追究,可以促使用人決策者們不拘一格選拔人才。

(五)可以形成干事創業的競爭機制。一旦把黨的任人唯賢原則與用人決策者自身的利益結合了起來,用人決策者就會自覺地按照我們黨的正確的用人原則來選拔干部,這樣,那些不干實事的人就沒有了市場,這可以激發人們的干事創業精神。

四、失察失誤責任追究需要解決的幾個問題

如何從制度上保證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切實負起責任,這是搞好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一個重要課題。責任追究是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制的關鍵內容,也是建立責任制的關鍵環節。實現有效的責任追究,應當著力解決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解決好應當遵循的原則問題。一是以《干部任用條例》為中心的原則。建立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制,必須緊緊圍繞《條例》,根據《條例》的各項要求確定責任制的框架結構和具體內容。《條例》是建立和實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制的基本依據。二是有限責任的原則?!稐l例》已經明確規定了干部選拔任用各個環節、各項工作的具體要求,就等于明確了各行為主體的行為責任,這種“明確”實質上也是對責任范圍的一種限定,行為人不必要承擔規定要求以外的責任。三是公正合理的原則。建立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制,必須能夠實事求是地界定責任、追究責任,不受責任人身份、地位、關系等因素的影響,切實做到公正合理。四是權責一致的原則。權力與責任相伴構成,一個行為主體行使什么樣的權力,就應承擔什么樣的責任,權責應當是一致和對稱的。五是責任主體明確的原則。明確干部選任工作責任,必須緊緊圍繞該項工作對各行為主體的要求,把各項責任落實到具體的行為人身上。行為主體不清,責任追究就無從實施。六是罰當其過的原則。一方面,各種過錯都要受到追究,有相應的懲罰辦法;另一方面追究是恰當合理的,懲罰措施的輕重要與過錯的嚴重程度相當。罰當其過,也是落實公正合理原則的一個基本保證。

(二)解決好責任追究的范圍和內容問題。實行用人失察失誤責任追究制度,首先必須明確選拔任用干部過程中各個環節的主體及其應承擔的責任。選拔任用干部涉及到推薦單位、考核機構、考核人員、決策班子等不同層次的組織及人員,要嚴格確定各層次和環節的責任主體及責任制的具體內容。特別是要明確推薦、考察和任用三個關鍵環節上的責任主體及相應的責任。一是推薦環節。其責任主體及責任內容,要根據不同推薦形式而定。民主推薦干部責任主體就是被推薦者所在單位黨委(黨組)。主要責任是認真制定推薦方案,嚴格按照推薦程序,合理確定推薦人員,詳細介紹被推薦人的情況。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對下級黨委(黨組)組織的民主推薦負有監督指導責任,參與指導下級民主推薦的人員對民主推薦負連帶責任,對監票、計票、如實向派出機關匯報推薦情況等負主要責任;黨組織推薦干部,責任主體是推薦單位黨組織。主要責任是如實向上級黨組織匯報推薦情況,對民主推薦、班子集體研究和推薦結果全過程負責;領導干部個人向黨組織推薦干部,責任主體是推薦者本人。主要責任是本著管人與管事相統一的原則,一般在與自己工作關系密切的干部范圍內推薦領導干部人選。推薦干部必須按規定寫出署名推薦材料,說明推薦理由。二是考察環節。組織(人事)部門對干部考察工作負組織領導責任。部長辦公會集體研究確定考察對象,并對其結果負責。考察組執行考察任務,負具體考察責任。要按照要求,合理確定民主評議、民主測評、個別座談等人員的參與范圍,全面了解考察對象的情況,對考察對象做出客觀公正的評價,形成署名考察材料,如實向考察組的派出機構匯報??疾鞂ο笏趩挝桓刹咳罕娞貏e是領導干部,要如實向考察組反映考察對象的成績、缺點或問題,不得隱瞞或歪曲事實真相,并對自己的談話內容負責。三是任用環節。黨政領導干部的選拔任用,由黨委(黨組)集體討論決定,其責任主體是黨委(黨組)。書記辦公會不屬于干部任用決策機構,其主要責任應是對黨委集體討論決定前的程序和資格把關。黨委(黨組)在討論決定干部任免時,要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民主集中制原則進行,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到會。到會成員要認真聽取組織(人事)部門的意見和建議,并結合各自的分工和掌握的情況,認真負責地對任免事項發表明確意見。對任免事項意見分歧較大或有重大問題不清時,要暫緩做出決定。

(三)解決好責任追究的尺度問題。在民主推薦時,對搞非組織活動的黨員干部,要給予批評教育,并不得列為考察對象;已確定為考察對象的,應取消被考察資格,并記錄在案,一段時間內不予提拔使用;情節較重的應給予紀律處分。民主推薦的組織者,不向上級黨委如實匯報推薦情況,或者向外泄露推薦情況的,對主要責任者應給予批評教育或通報批評;情節較重或造成用人失察失誤的,應給予紀律處分。在推薦領導干部人選時,識人不準,所推薦的人選有嚴重問題的,給予推薦人批評教育或通報批評,如明知所推薦的人選有嚴重問題,仍堅持推薦,情節較重的,應酌情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在確定考察對象過程中,對個人或少數人說了算,弄虛作假,隱瞞或者歪曲事實真相的有關責任者,要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或造成用人失察失誤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對因工作不負責任,考察結果失實的有關責任人,應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或造成用人失察失誤的,給予紀律處分。對考察時應該回避而沒有回避的考察人員,或在考察期間吃請、收禮、討好許愿、泄露考察情況的,要給予批評教育或通報批評;情節較重的給予紀律處分??疾旄刹繒r,談話人或有關機關和部門不能真實準確地提供被考察對象的有關情況和材料,應酌情給予批評教育和紀律處分。

以書記辦公會、少數人研究或者圈閱等形式,代替黨委(黨組)集體討論決定干部任免;臨時動議決定干部任免;黨委(黨組)領導成員個人決定干部任免;個人改變黨委(黨組)會集體做出的干部任免決定的等,對主要責任者要給予通報批評。情節較重的應給予紀律處分。領導干部違反有關規定,提拔本人親屬或身邊工作人員,或者在工作調動、機構變動時突擊提拔干部的,要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應給予紀律處分。領導干部、組織(人事)干部在選拔任用干部工作中收受賄賂或因收受賄賂造成用人失察失誤的,或黨員干部采取行賄等手段謀取職務、職級待遇的,應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四)解決好責任追究的依據問題。健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文書檔案制度,對所有的干部選拔任用事項統一提出規范性要求,保證證據的產生和保存。在推薦環節,要求以個人名義推薦干部人選的領導干部必須按《條例》規定寫出書面推薦材料,民主推薦的原始推薦票應當長期保存,推薦匯總情況要形成書面材料,由推薦工作的主持者、組織者簽署姓名。在干部考察環節,要求個別座談時必須有考察組成員二人以上共同參加,并分別進行筆錄,以便相互對照、相互印證、相互監督。筆錄必須存檔,長期保存??疾烊藛T要親手簽名,不允許打印和代簽。在決策環節,不僅要求組織部部務會、黨委(黨組)會或常委會必須有詳細的會議記錄,而且要求書記辦公會也必須有正式的會議記錄,作記錄的不應是參加會議的組織部長或其他領導成員,而是專門的工作人員。在干部選拔任用過程中召開了書記辦公會而沒有正式會議記錄的,應視為責任過錯。一次干部任免,應把從推薦、醞釀到討論決定各個環節產生的文字資料整理歸檔,形成完整的資料體系,并制作成一個獨立的卷宗,歸檔保存。

(五)解決好責任追究的方式問題。所謂責任追究的方式,就是根據不同的責任事實給予不同的處理。處分形式可以分為3種:一是一般處理,包括批評教育、責令做出檢查、通報批評、誡勉等。二是黨紀處分和政紀處分。黨紀處分有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政紀處分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三是刑事處分。責任人的責任過錯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等有關法律,給予刑事處分。一般情況下,給予刑事處分的,應同時給予行政處分和黨紀處分。對于違反規定選拔任用的干部,在追究有關責任的同時,還應取消任用,宣布任用無效。進行責任追究,必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沒有規定又不能類推的,就不能進行處分。

(六)解決好責任追究的主、客體問題。上級黨組織和干部主管部門負責組織下級黨組織對責任制貫徹落實情況的考核。各級黨委(黨組)負責本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制的貫徹落實。黨委(黨組)及組織部門受理有關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檢舉、申訴,制止、糾正違反責任制的行為,對有關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或處理建議。紀檢監察機關在自己的職權范圍內,對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工作實行檢查監督,對應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由組織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提出處理意見。涉嫌犯罪的應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五、正確實行選人用人失察失誤責任追究

選人用人失察失誤損害了黨在人民群眾中的形象,阻礙了事業的發展,歪曲了用人導向,其危害是多方面的。各級黨組織要著眼實際,切實把好選人用人的關口。

(一)把好思想認識關。必須強化各級黨政領導干部和組織人事部門干部的教育,引導其從政治上、戰略上充分認識選人用人的重要性。要不斷增強他們的法紀意識、政治意識和時代意識,做到用好的作風選人、選作風好的人,把黨在新時期選賢任能的干部政策真正落到實處。

(二)把好民主推薦關。必須堅持把民主推薦作為選拔任用干部的必經程序,不斷完善民主推薦操作方法。在民主推薦票比較分散時,可以將得票相對較多者列為候選人,進行兩輪或多輪篩選,真正體現民意。適度公布民主推薦的結果,提高群眾對民主推薦的信任度和參與積極性。根據不同的被考察對象,規定不同的群眾和知情人參加民主推薦和個別談話??茖W分析、合理運用民主推薦結果,做到真正尊重民意,理解民意,順應民意。

(三)把好考察識人關。就目前多數地區和部門的情況看,黨委在研究干部的任免時,所依據的大都是考核材料。要使考核結果準確無誤,必須做好兩個方面的工作:一是考核者必須德才兼備,二是要建立考核責任制。關于考核者品德方面的素質,除了黨性強、作風正派、公正廉潔外,思想觀念方面的因素也不能忽視??己苏邞煜h的干部政策和現階段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嚴肅認真的工作作風,能準確地用文字形式把被考核者的主要特點反映出來。同時,還要準確把握識人標準,始終堅持干部方針和德才兼備的原則,依據《干部任用條例》和不同領導職務的職責要求,全面考察干部的德、能、勤、績、廉。堅持對考察者先考察,對不適合從事這項工作的人員要堅決予以調整,不斷提高干部考察隊伍的識人水平。對群眾的評議意見、批評、建議,真正把群眾擁護不擁護、滿意不滿意、贊成不贊成作為干部任免的重要依據。同時要創新、改進考察方式、方法,變突擊性考察為經常性考察,變室內考察為實地考察,變在少數人中考察為在多數人中考察,保證考察結果與實際情況的一致性。

(四)把好任用監督關。黨委在確定干部任免時要實行個人負責制度。在考核準確的前提下,因盲目贊成或反對某項人事任免而導致用人決策失誤、造成工作失誤的,應追究決策成員的個人責任。為了明確用人決策者的具體責任和功過,還必須建立用人決策責任制。用人決策的責任非常清楚地落在了每個用人決策者的身上,用人決策者對事業的負責與對自己的負責也就結合起來了。要做到強化思想教育,使“一把手”及主要領導牢固樹立正確的權力觀,要健全民主決策機制,堅持“管用、實效、嚴密”的原則,進一步完善領導班子內部討論決定干部的議事制度,規范、約束領導班子成員尤其是“一把手”及主要領導的用權行為。規范群眾評議制度,鼓勵群眾主動監督“一把手”及主要領導的權力運行結果。要嚴格執行干部任前公示制度,健全群眾來信來訪舉報受理制度,從而充分發揮群眾在干部選拔任用中的“把關”作用,有效避免“一把手”及主要領導由于濫用權力而導致用人失誤。

(五)把好責任追究關。實行用人失察失誤責任追究制度,關鍵是把追究失察失誤者的責任落到實處。對用人失察失誤者進行責任追究,要堅持實事求是、從嚴執紀、有錯必究的原則,把責任追究貫穿于選拔任用工作的全過程。一要出重拳。對在干部選拔任用過程中,故意隱瞞真實情況,造成干部選拔任用失察失誤的相關責任人,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組織部門解決的,組織部門要根據有關制度規定,該出手時要及時出手,要從重處理的不能輕,要降職的不能只誡勉,要免職的不能作降職處理,嚴肅查處,維護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權威。二要措施硬。把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作為一項重要內容,列入干部個人崗位目標責任制,明確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是每一名領導干部的政治責任,黨政“一把手”為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確定、細化其他領導成員和組織人事干部大小不同的責任,納入公務員年度考核的內容,與領導干部職務升降晉級調資掛鉤。三是下猛藥。建立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一票否決”制度,對于干部出現重大問題的地方和單位領導班子,并在責任追究過程中不力的,黨政主要領導實行“一票否決”,進行降免職處理,其他成員追究相應的責任。四是利益傾斜。建立激勵機制,對責任追究工作抓得緊,搞得扎實的部門、干部,進行精神或物質上獎勵。把那些思想品質好,黨性強,政治可靠,堅持原則,敢于進行用人失察、失誤責任追究,成績突出的個人及時提拔重用。

同時,建立干部選拔任用舉報制度。要建立嚴格的登記、閱辦、送審、立案、督辦、查處、結案上報、綜合反映等制度,按照“分級負責、歸口辦理”的原則和干部管理權限對舉報的問題進行嚴肅查處。對舉報信件和記錄要嚴格保密。要堅持組織(人事)部門與執法執紀部門的聯系通報制度。主要是召集執法執紀部門定期向組織(人事)部門反映干部在政治立場、道德品質、思想作風、廉政建設以及執行干部工作紀律等方面的情況和問題。要實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報告制度。下級黨組織和組織(人事)部門每年要以書面形式向上級報告本地、本部門貫徹黨的干部路線方針政策情況、選拔任用干部情況、領導班子和干部隊伍建設情況,以及領導干部違法違紀情況等。既要總結成績和經驗,又要正視問題和不足,特別是要對選拔任用干部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進行認真反思和剖析,不斷提高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