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個人匯報材料范文

時間:2023-04-01 15: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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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個人匯報材料

篇1

審判委員會是法院審判組織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的任務就是總結審判經驗,討論重大的或者疑難的案件和其他有關審判工作的問題。長期以來,審判委員會在保證各級人民法院的審判質量,實行審判民主,提高人民法院審判水平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過去我國缺乏相應的法官準入機制,因此法官隊伍的整體素質不高。但是,現在社會中日益繁雜且層出不窮的新的社會矛盾卻需要具有豐富文化知識和深厚專業功底的法官來解決。這樣,法院就面臨一個非?,F實的難題,而現行的審判委員會制度正是以內部消化的方式比較有效地解決了這個難題,把一些重大疑難案件提交審委會討論并作出決定,有助于解決疑難案件、新型案件;有利于統一司法尺度,保證適用法律統一,從而保證案件的審判質量,實現司法公正。同時,對提高法官的辦案能力與水平,防止法官,抵制人情壓力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

由于審判委員會的成員不一定是精通民事、刑事、行政審判業務的全才,又不可能直接參加每個具體案件的審理,只憑主審法官在極短時間內匯報,很難把握案件的事實和如何適用相關的法律、法規,也就很難對案件作出公正的決定。另外,審判委員會制度與審判公開原則相違背,形成了“審”、“判”分離。同時也與回避制度相矛盾。

對現行的審判委員會制度進行改革,嚴格明確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的標準,改革審判委員會現行的操作模式,完善規范審判委員會的的評議案件規則,改革審委會的組成機構和人員構成,組建專業化的審委會組織,在各級人民法院設立審判顧問委員會。這樣才能使審判委員會制度更加完善、合理,更加有效地對合議庭進行指導和監督,更有效地發揮其作用。

【關鍵詞】審判委員會 缺陷 改革設想

我國各級人民法院均設立有審判委員會,它是法院審判組織的重要組成部分。長期以來,審判委員會在保證各級人民法院的審判質量,實行審判民主,提高人民法院審判水平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是近年來,隨著同國際接軌的需要,也隨著我國司法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入,人們對審判委員會這一當代中國法院制度體系頗具“中國特色”的制度提出了一些新的看法和不同的意見。法學理理論界對這一制度表現出了較多的關注,并提出了善意的批評。司法實務界也開始對這一制度進行理性的思考和深入的討論。本文將結合審判工作實踐經驗,對當前審判委員會制度存在的弊端進行剖析,探討對該制度改革之設想。

一、審判委員會制度之現狀

我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十一條規定:“各級人民法院設立審判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審判委員會的任務是總結審判經驗,討論重大的或者疑難的案件和其他有關審判工作的問題。各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由院長主持,本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可以列席。”該法第十四條規定:“各級人民法院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边@是目前為止我國法律對審判委員會制度的集中表述,它指明了我國審判委員會的工作任務、構成及運作。審判實踐中,審判委員會制度的現狀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審判委員會的組織構成。各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的人員構成大致相同。一般來說,法院的院長和主管審判業務副院長是當然的審判委員會委員,各主要業務庭(如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行政審判庭等)庭長和院黨組其他成員也都是審判委員會的委員。真正不擔任領導職務而具有審判委員會委員身份的人數極少。如果一個委員一旦不再擔任院長、副院長、庭長等領導職務,其審判委員會的身份一般也就隨即終止。由此可見,作為統一領導法院審判工作的組織,審判委員會從組織構成上表現出濃厚的行政化色彩,它是法院內部設立的專門對審判工作進行領導和指導的機構。

(二)審判委員會的性質。它與獨任庭和合議庭不同,審委會受我國政治意識形態的影響,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在各級人民法院內部設立的機構。由于審委會擁有對案件進行“討論”并作出“決定”的權力,因此,盡管它并不直接主持或參加法庭審判,卻實際上承擔著審判職能作用,成為一種特殊的審判組織。

(三)審判委員會的運作、啟動。無論是討論案件還是決定其他事項,審委會運作的方式都是相同的,即召開審委會會議。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院長享有審判委員會會議的主持權,并有權決定是否召開審委會會議。實踐中審委會的運作、啟動帶有很強的行政化色彩。一般來說,如果是獨任審判的案件,法官個人對案件拿不準的,先向庭長匯報,如果庭長和承辦法官的意見一致,則可以定案;如果不一致,庭長向主管副院長匯報,副院長也拿不準的,經副院長向院長匯報,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如果是合議庭審理的案件,合議庭的意見與庭長意見不一致,由庭長向主管副院長匯報,副院長提出意見,要求合議庭重新審查。重新審查后,如果意見還不統一,則由副院長向院長匯報,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

(四)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的程序。無論是《人民法院組織法》,還是《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都沒有對此作出規定。司法實踐中一般遵循著匯報、討論、決定三個步驟:(1)由承辦法官在法庭審理的基礎上以口頭形式或審理報告的形式向審委會匯報案情,提出爭執點、疑點、難點等;(2)審委員在聽取承辦法官匯報的基礎上進行深入討論;必要時可以向承辦法官提出詢問,要求其解答;(3)審委會各位委員逐一就案件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表態,最終以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對于審判委員會所作的決定,同法院在訴訟過程中可以作出的三種結論:判決、裁定和決定相比,它是一種極為特殊的結論,甚至可以視為“判決之上的決定”,其“效力”明顯高于判決、裁定和一般的決定。這是因為,無論案件是獨任審判的還是合議庭審判的,一旦被院長提交審委會討論并作出決定,獨任審判員或合議庭就必須無條件執行審委會的決定。換言之,審委會經過討論所作的決定具有絕對的權威。

(五)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的范圍?!度嗣穹ㄔ航M織法》粗略簡要地規定了“重大的或者疑難的”案件,但是何為“重大”、“疑難”案件,法律本身并沒有給出明確的答案。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所的《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試行)》第115條規定,合議庭對于以下“疑難”、“復雜”、“重大”的案件可以提請院長決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1)擬判處死刑的;(2)合議庭成員意見有重大分歧的;(3)人民檢察院抗訴的;(4)社會上有重大影響的;(5)其他需要由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關于行政案件,由于行政訴訟直接涉及到法院與行政機關的關系,不少法院在對行政訴訟案件進行處理甚至在受理時一般都要提交審委會討論。對于民事案件,由于缺乏具體的審委會“受案標準”,只要是在定性問題拿不準或者地方行政機關(或領導)干涉的,甚至是有些案件實際上并不存在事實上或法律上疑難問題,只是依法判決后很難執行,則都屬于審判委員會討論的范圍。

二、審判委員會制度合理性之透視

長期以來,審判委員會制度作為我國法律制度體系中的一項重要制度,在司法審判領域中發揮了不可抵估的重要作用,顯示了其自身的合理性:

(一)保證案件審判質量,提高法官業務素質。在過去,由于對審判人員應具備的文化素質和專業水準缺乏清醒的認識和深刻的了解,導致我國法官入口顯得過于寬松,基本上是人人都可以進,從而使我國法官的整體素質參差不齊。盡管為改變這一狀況,多年來法院系統一直在進行業務方面的培訓,但由于種種先天的、現實的原因,我國法官的文化和職業素質狀況很難在短時期內有實質性的改變,基層法院尤其如此。但是,現在社會中日益繁雜且層出不窮的新的社會矛盾卻需要具有豐富知識和深厚專業功底的法官來解決。這樣,法院就面臨著一個非常現實的難題,而現行的審判委員會制度正是以內部消化的方式比較有效地解決了這個難題。把一些重大疑難案件提交審委會討論并作出決定,有助于解決疑難案件、新型案件,有利于保證案件的審判質量,實現司法公正。同時,對提高其他法官的辦案能力與水平,增長其他法官的業務知識和素質,指導其他法官辦好同類案件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

(二)統一司法尺度,保證法律統一。各地基層法院都設有不少的審判庭和派出法庭,各中、高級法院內部都設有業務性質相同或類似的幾個審判庭。由于法律條文必須具有一般性,不可能將所有實際發生的情況都包括在內,也由于社會生活的復雜性等原因,在實際審判和案件處理中,各個法庭的法官往往會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形成一些新的具體作法。這些具體作法雖然對解決個案最適合,但它卻會造成各個法官、各個合議庭、各個審判庭以至于各個派出法庭之間的執法標準的不統一。而審判委員會具有“總結審判經驗”的功能,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形成本法院管轄案件的司法尺度的統一,便于形成一些規則性的具體作法。同時,審判委員會總結積累的一些具體可操作性的經驗有助于未來基于司法經驗基礎上的立法,有利于改變目前我國立法普遍存在的“綱領化”、缺乏實際操作性的弊端。

(三)防止法官舞弊,抵制人情壓力。在目前的情況下,如果所有的案件一律實行法官獨立審判或合議庭多數法官決定,較容易造成司法腐敗或司法不公。有了審委會制度,當法官在審理重大、疑難和復雜案件時,遇到人情壓力,可以用“此案要提交審委會,我無權決定的理由”進行抵制。當然案件進入審委會討論,雖然并不一定都能清除腐敗可能帶來的審判不公,但這種可能性卻大大減少。另一方面,我國法官享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權,但同時也承擔著更大的責任,甚至是超負荷的責任壓力。而審委會的存在,在重大疑難案件中,可以使法官把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和法律適用及決定轉移到審委會,從而也就減輕了法官責任的負荷,也可以說為法官責任的超負荷提供了分流機制。

三、審判委員會制度弊端之分析

審判委員會制度雖然具有上述優越性,但同時存在很多弊端,甚至有些弊端就是優越性的另一面。

(一)審判委員會制度與“外行”審判。隨著社會分工的發展,司法審判也日益向專業化方向發展。如前所述,審委會委員是由院長、副院長及各主要業務庭的庭長等組成,這些委員并非都是精通各門法律和熟悉各類案件的“全才”,他們除了對自己負責的業務案件比較熟悉外,對其它業務案件和部門法律則相對比較陌生,這樣,審委會絕大部分成員對于某一提交給審委會討論的案件來說只能算是“外行”。這種由“外行”來評判案件,顯然難以保證案件的質量。另外,審委會委員較少而案件較多情況下,勢必導致委員的疲于應付而造成案件大量積壓的局面。加之案件承辦人員不能在有限時間內詳細匯報案情,委員也不可能在極短的時間內了解案件事實及運用的法律、法規,那么討論決定的質量更難保證。

(二)審判委員會制度與訴訟程序保障。為了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保證公正而有效的審判,我國在訴訟程序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的原則和制度,而審委會的委員很少親自參加開庭,也很難有時間參加案件的旁聽,如果僅僅聽取承辦法官對案情的匯報就對案件進行秘密的討論和決定,這就是日益遭到批判的“審者不判,判者不審”的審判分離“兩張皮”現象,其弊端當然不言而喻了。畢竟來說,一個案件的全部情況,僅僅通過匯報很難全面把握的。同時,審委會所聽到的案情匯報,還受辦案法官個人對案件主觀認識的影響,他匯報的案情在客觀性和全面性方面就不得不讓人產生疑問,在這種情況下得出的裁判結論的公正性、合理性也就不能不令人產生疑問了。

(三)審判委員會制度與司法獨立。為了實現司法公正的目的,就必須確保司法獨立,使人民法院與法官具有一定的獨立自主性,在正常行使裁判權時,不會受制于某個人或某個組織,而是完全忠實于法律。審委會制度實際上使法官獨立審判不能實現,也可能會影響法院自身的獨立性。如前所述,審委會制度有時會為法官抵制人情壓力提供借口,但它同時又可能會為地方行政機關(或領導)干預司法和進行地方保護大開方便之門,“從前門擋住了狼,卻從后門放進了虎”。雖然審委會討論決定案件是一種集體決策,但很難避免“將個人意志”轉化為“集體意志”,從而影響公正裁判。由此可見,審委會制度存在著不少弊端和缺陷是不容忽視的,如果不克服,就會影響審委會積極作用的發揮,因而研究分析審委會的弊端對當前的司法改革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四、審判委員會制度改革之設想

通過以上的分析可知,審委會制度存在有不少弊端,但也有其合理的一面,因此目前尚不宜按法學理論界所提出的廢除審委會制度,但我們也不能為了遷就現狀而對審委會制度的諸多弊端視而不見,這反而會影響其積極合理一面的發揮。因此,可行的思路就是對現行審委會制度進行改革。

(一)嚴格明確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的標準。鑒于目前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案件數量過多,范圍過大,有些甚至拖延了審理期限,影響了案件的及時裁判和裁判質量。筆者認為,建議對各級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案件范圍作出明確的規定及限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將審委會討論的案件界定在法律規定的兩類案件上:第一為重大案件。所謂重大案件,應當是該法院管轄范圍內案情重大或者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以及案件爭議的標的、事實涉及多方面社會關系的案件。第二為疑難案件。所謂疑難案件,只能是案件事實復雜或如何運用法律難以確定,合議庭及主審法官個人無法作出判決的案件。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標準的制定上應盡可能明確化、具體化,盡可能減少或避免出現“彈性條款”,以增強其實施的可操作性。

(二)改革審判委員會現行的操作模式。隨著訴訟體制和庭審方式的改革,開庭審理成為查清案件事實和解決訴訟爭議最重要的手段和途徑。為了保證審判委員會客觀、全面地了解案情,對具體案件的處理結果有更強的公正性,對符合審委會討論標準的案件,審判委員會成員就應盡可能親自參與所討論案件的開庭審理或參加旁聽,沒有參加審理或旁聽的審委會委員不得參加具體案件的討論決定。這同時對于避免庭審流于形式,強化庭審功能,監督合議庭及法官審理也將起到不可低估的作用。

(三)完善規范審判委員會的評議規則。完善的、健全的議事規則是確保審委會正常運作的必要保障,依照《人民法院組織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司法審判實踐,為克服舊的弊端,筆者認為,審委會應建立以下的評議程序規則:(1)規范匯報形式,提高會議評議質量,主審法官應由即席式的口頭匯報改為提前書面匯報。在院長確定此案由審委會定期討論評議后,主審法官應將該案的事實、爭議的焦點、所涉及的有關法律法規及合議庭或主審法官對案件的看法,寫成書面材料提前發送給各位審委會委員,以便于各位委員有充足時間進行評議討論前的準備。(2)提高會議效率,對重大但不疑難的案件,開會時可直接進行討論,由各位委員圍繞事實認定、證據采信、法律適用充分發表意見,并給出結論和理由。在必要時也可以進行投票表決。所議事項需要有全部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人數參加,并以其超過半數以上同意方可通過。少數持有異議的,就將其異議記入筆錄,審委會評議案件的筆錄經各位委員親自審閱確認無誤后,應由本人予以簽名,以此來加強審委會評議案件的規范性、嚴肅性,增強審委會各位委員評議討論案件的責任心。

(四)可考慮改革審委會的組織機構和人員構成,組建專業化的審委會組織。針對目前審委會制度“外行裁判”的弊端,在保持全院統一的審判委員會作為法院內部最高審判組織權威的前提下,可考慮成立若干專業性質的審判委員會分會,如審判委員民事審判分會、刑事審判分會、行政審判分會、知識產權審判分會等,各個專業審判分會在人員構成上排斥“外行”,吸收“內行”,由分管副院長、相關業務庭的庭長、研究室主任、熟悉某類業務的資深法官組成。各專業審判分會只討論決定各相關業務領域的案件,但是如果一個案件既涉及一個專業又涉及另一個專業或多個專業且案情復雜時,可由院長決定召開若干相關專業審判分會聯席會議的方式解決。至于全院審判委員會則是對事關全局性、整體性、普遍性的審判問題召開全會討論決定,進行宏觀指導。這樣,審判委員會的意見就不再只是行政權威、強制權威,而且更是專業權威、知識權威,具有更強的信服力、影響力、執行力。同時,這也可能解決目前審判委員會“疲于應付”問題,對于消化分解具體案件的討論決定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

(五)可考慮在各級人民法院設立審判顧問委員會。掌握有審判大權的人民法院在法治社會中所起到作用的重大是不言而喻的,為了更有效地集思廣益,確保審判的公正與合理,可邀請同屬法律大家庭共同體成員的法學理論界的專家學者、著名律師、資深檢察官及有關專業人士組成為法院審判服務的人民法院審判顧問委員會,列席審判委員會會議,為審委會審理案件提供所需的咨詢和建議,供審委會評議案件時予以參考。從而促進審委會科學決策、公正決策,這同時也有益于監督審委會,防止司法腐敗,提高司法過程的透明度。

總之,審判委員會制度是我國現階段法院審判工作中一種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但也存在諸多弊端和不足,只有通過對該制度進行改革,使其日趨完善、合理,才能更好地指導和監督審判工作,為最終實現法官職業化奠定基礎。

【參考文獻】

1、《中國司法制度資料選編》。人民法院出版社1987年5月第1版。

2、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調查與研究》,2000年第20期。

篇2

關于《民事訴訟法》執行情況的匯報

(在××市第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上)

市人民法院院長××*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員:

我代表市人民法院,現將我院去年以來貫徹執行《民事訴訟法》情況作如下匯報,請予審議。

一、執行《民事訴訟法》的基本情況。

2003年以來,我院圍繞公正與效率工作主題,積極實施獨任審判員選任,重新優化配置司法資源,嚴格執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大力推行民商事案件“大立案、精審判”運行機制,落實“司法為民”各項工作舉措,辦案效率和辦案質量)有了大幅提升,辦案的社會效果亦有了明顯變化。

1、受案數量穩中有升,新型案件逐年增多。自去年1月至今年6月,全院共受理各類民商事案件1653件,比往年同期增長4.3%,民商事案件占全院訴訟案件總數的73%。從案件類型來看,婚姻家庭糾紛、買賣合同糾紛、損害賠償糾紛仍占多數,但新類型案件不斷增多,出現了醫療服務合同糾紛、保證保險糾紛、環境污染糾紛、土地承包糾紛、代位權糾紛等過去從未接觸的案件。這些案件的出現給我們適用法律增加困難。

2、辦案周期明顯縮短,辦案效率得到提高。一年多來我們始終堅持了案件流程管理,簡化辦案環節和審批手續,積極擴大簡易程序適用范圍,辦案周期明顯縮短,結案率較往年有所提高。一年多來,我們共審結各類民商事案件1533件,結案率為92.7%,已結的案件中判決的519件,占審結案件的33.9%;調解的791件,占51.6%;撤訴的214件,占13.9%;其它方式結案的9件,占0.6%。其中庭前調解(撤訴)結案262件,占33%,通過繁簡分流和庭前調解,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1021件,在二個月內審結的為83%。結案周期平均為47天。在未結的案件中主要是碼頭鎮干部擔保貸款的借款糾紛,這部分案件因客觀原因已中止審理,除此外無超期未辦手續的積案。

3、辦案質量明顯好轉,申訴纏訴有所減少。實行民商事案件“精審判”后,案件的開庭審判集中由少數業務精、素質好的法官負責,案件裁判質量明顯提高,經過案件評查,案件的優秀率達90%以上。上訴案件亦明顯減少,一年多來,當事人不服提出上訴的34件,上訴率為6.5%。其中維持原判的14件,二審調解的6件,發回重審的2件,二審部分改判的4件,尚有8件二審法院正在審理。二審發回重審、部分改判的主要原因是一、二審法官對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釋認識不一致造成的。案件質量的提高使申訴纏訴的現象較過去有所減少。一年多來共接受當事人的申訴、申請再審的14件,經過復查駁回申請、申訴的11件,裁定作出處理的1件,擬)提請審委會討論再審的2件。

4、虛心接受各方監督,建立健全長效機制。我們除了堅持自身的審前、審中、審后監督外,還虛心接受來自社會方方面面的監督,建立健全了來信來訪接待處理工作運行機制,跋涉訴納入制度化管理,對所有件做到有登記、有交辦、有督促、有檢查、有答復、有檔案。一年多來,共收到市人大、市委政法委、市局等機關轉交的涉及民事審判方面的申訴件28件,已辦理并按交辦要求口頭或書面答復的18件,啟動審判監督程序駁回當事人申請申訴的8件,已復查擬提請審委會討論再審的2件。

二、執行《民事訴訟法》的主要舉措

民商事審判工作直接面對的是老百姓平常生活中的發生的各種糾紛。當事人參加訴訟很可能是一生中僅有的一次經歷,百分之一的裁判不當,對當事人來說就是百分之百的司法不公。我院牢固樹立“群眾利益無小事”觀念,堅持司法為民宗旨,積極運用司法手段,消除矛盾、化解糾紛,著力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

1、深化立案工作改革。立案庭對外是“窗口”,對內是“關口”。我們加強了立案“窗口”建設,建成立案大廳,為來訪群眾提供桌椅、紙筆等備用品,改進工作作風,從細微處提升對外服務水平。同時在立案改革活動中積極探索創立一些新的管理方式和制度。一是實行了立案“四統一”,即統一立案、統一收費、統一排定審判法官、統一排定開庭時間。實行統一立案后,把分散在各審判庭行使的立案權劃歸立案庭集中行使,有立案庭統一負責案件的受理工作,基本消除和克服了過去立案管轄較為混亂的狀況,把立案工作作為一項專門的審判業務,實行規范化管理。二是實行立案“四固定”,嘗試建立一種庭前準備制度。由立案庭的庭前法官在書記員的協助下,組織當事人進行證據的整理、登記和交換并具體指導舉證,主持當事人對案件的管轄、訴訟主體、爭議焦點等問題進行質詢,將訴訟主體、請求、證據、爭議焦點加以相對固定。庭前準備制度在提高審判效率的同時,側重于立案庭和審判庭建立分權制衡關系。立案階段由庭前法官實行庭前調解,一方面,使一些案情相對簡單的糾紛案件及時得到解決,減輕了審判庭的工作壓力。另一方面,庭前法官完成開庭前準備性事務,最大限度地避免了判案的庭審法官與當事人及人私下接觸,預防和減少外部對審判工作的影響,讓庭審法官擺脫瑣細的審判事務,潛心鉆研審判技能,確保公正高效裁判。

2、強化程序公正意識。程序公正是實現實體公正的重要保證,程序不公往往使當事人對裁判結果產生懷疑,影響司法公信力。為此,我院以公開促公正,尊重當事人的知情權,提高當事人的訴訟參與主動性以及訴訟行為的可預測性,增強理性訴訟意識。一是實行導訴制度。由專人在立案大廳接待來訪群眾,提供書面訴訟指導材料,對咨詢問題給予詳細解答。同時將審判操作流程、工作時限等內容公開上墻,接受當事人監督。二是實行訴訟風險告知制度。向每位當事人發放民事訴訟風險提示書,將不符合條件、超過訴訟時效、不提供或者不充分提供證據、無財產可供執行等17種常見民事訴訟風險告知當事人,讓當事人理性對待訴訟,正確認知訴訟結果。三是實行司法救助制度。不讓群眾因經濟困難而求助無門,失去維護正當權益的機會。去年以來為各類弱勢對象減緩免訴訟費24余萬元,較好地平等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訴權。

3、加強訴訟調解工作。司法的基本功能是定紛止爭,訴訟調解能妥善有效的化解糾紛、解決矛盾,是訴訟效率最大化的最佳途徑。我院一直注重訴訟調解工作,強調多調少判、需判則判。一是注意在糾紛處理過程中發現新的矛盾隱患,在矛盾化解上強調一個“細”字,細致地做好疏導教育工作,不能“一判了之”。二是發揮人民法庭密切聯系群眾的“橋頭堡”作用。在轄區建立便民聯系網絡,加強人民調解的指導,實現法庭工作與鄉村互動。三是建立訴訟調解與人民調解相結合工作機制。按照最高法院《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讓符合條件的人民調解員以陪審員身份參與訴訟調解。對于單純以金錢給付等為內容的人民調解協議,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該協議時,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據人民調解協議,直接向法院申請支付令,要求強制對方當事人履行金錢給付義務。

4、規范案件流程管理。一年多來,我們發揮立案庭審判管理樞紐作用,對案件自立案至歸檔等各個流轉環節明確工作職責和辦結時間,進行全程監控,確保案件快速公正審結。一是統一分案,隨機確定承辦人。立案庭在規定的時間內將新受理案件隨機分配到承辦人,從制度上有效地遏制了承辦法官選案和當事人選法官的現象發生,一定程度上保證了辦案程序公正和法官中立。二是排期開庭,杜絕案件開庭的隨意性。庭前法官對當事人調解不成的案件,及時送達開庭傳票,確定第一次開庭時間,庭審法官若沒有特殊情況必須按期開庭;對需二次開庭的,庭審法官亦應將開庭的理由和時間交由立案庭排期,不得隨意決定開庭與否。三是強調一庭結案率,提倡當庭宣判。案件進入訴訟程序后,庭前法官在主持庭前證據交換時只能組織調解一次,調解不成的,必須交付審判,避免久調不決;移交審判的案件,則要求一次開庭結案,能調解的盡可能促使雙方達成一致,無法調解的力爭當庭宣判。一年多來,一次開庭結案率達到60%,當庭宣判率在80%以上。四是實行審限警示催告,嚴格辦案時限。簡易程序的案件不得超過一個月,普通程序的案件不得超過四個月,凡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工作的,發出審限催告通知書限期辦結,確保案件及時審結。

5、完善質量評查體系。為了及時發現案件問題,消除案件質量的共性差錯現象。我們設立案件質量評查組進行逐案評查,不斷完善案件質量評查方法。一是區別職責,評查到人、到每個環節。將庭審法官、庭前法官和書記員分成三個系列,按每個人的不同職責分項量化打分,作為質量考核的依據,促使每個人都要把好案件程序關、證據關、事實關和適用法律關。二是堅持評查通報制度。每月反饋部門和個人辦案得分、案件中存在的普遍)性問題,對案件質量瑕疵嚴重的個案點名通報,督促相關責任人限期整改。三是實行質量評查合議制度,對案件程序上和實體上存在嚴重問題的案件,在個人評查的基礎上還另行組成合議庭評查,確有錯誤需要再審的提交審委會討論。

三、存在的問題及改進措施

一是隨著新類型案件、敏感案件、群體性案件日益增多,法院調解和處理這些爭議的難度越來越大。我國社會正處在社會變革和轉型時期,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各類糾紛已進入易發、多發階段,很多矛盾和問題相繼反映到審判工作中來,新類型案件、敏感案件、群體性案件成為法院審判工作中的突出問題。由于受司法體制、司法工作機制、司法工作環境以及司法人員素質等多方面因素影響,法院調解和處理這些爭議的手段還相當有限,難度越來越大。比較典型的有勞動爭議糾紛案件、教育糾紛案件、房屋拆遷糾紛案件、集體土地承包糾紛案件、土地征用補償費糾紛案件等。這類案件是否受理的標準難把握,即使受理也難審、難判、更難執行,法院由此背上沉重的社會包袱。為此,我院將實行新類型案件、敏感案件的個案請示、匯報制度。在案件立案時把好“關口”,不該立的案件堅決不立。在案件處理中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講究工作方法,防止因案件處理不慎造成工作被動,影響社會穩定。

二是訴訟費的收取存在一定的超標準、超范圍收費現象。最高院關于《人民法院訴訟費收取辦法》制定于十多年前,收費標準偏低、范圍偏窄,在我市現行的財政管理模式下,我院據此收費已經不能保證必須的辦公成本支出。因此,近年來我院參照周邊法院收費規定進行操作,存在一定的超標準、超范圍收費現象。影響了法院的公正形象,不利于群眾合法利益的保護。我們建議,在目前《人民法院訴訟費收取辦法》未修改之前,可參照永修等其他地方的成功做法。案件受理費按法定標準和范圍收取并全額上繳市財政,法院干警基本工資按現行辦法由市財政撥付,法院正常工作運轉經費,由市財政按法院人數,每人每年撥付辦公經費一萬元,不足部分從收取的執行費中彌補。

三是存在著極少數當事人纏訴、纏訪現象。不可否認,有些涉訴、涉訪案件本身有可能存在一些問題,當事人通過申訴、上訪等途徑要求解決應該給予肯定和理解。但有些當事人對判決不服,本來可以通過上訴程序解決,由于對上級法院缺乏信任,對自己案件缺乏信心,有意采取不上訴,走申訴、上訪之路。對法院答復一旦不滿則纏訴不斷,法院疲于應付,牽扯了許多工作精力,影響正常審判工作秩序。我們認為,法院在切實提高辦案質量的同時,相關部門要建立纏訴、纏訪事件篩選制度,對法院已經答復處理,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重復上訪的,應幫助法院做好說服解釋息訪工作。對于這類件不予批轉辦理,以杜絕重復處理。

四是當事人理性訴訟的意識有待進一步加強。主要表現在當事人舉證意識、訴訟風險意識、程序意識認識不到位。法官的審判僅是運用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依據有關證據規則,盡可能證明過去的事實,這個事實是法律實事,而不是客觀事實。兩者之間存在誤差實屬難免?,F實中有些當事人訴訟意識不強,一是對有關舉證制度不理解,忽視了舉證期限,所提供的證據往往過了舉證期限,造成法官認證陷入兩難。二是認為官司到法院,法院就得包辦,官司獲勝錢款追到。不會認識到訴訟風險是市場交易風險的一部分。作為人民法院,我們有義務進一步加大法制宣傳力度,通過以案說法、旁聽庭審等手段提高群眾的法律意識,讓法治觀念深入人心。

五是審判隊伍素質有待進一步提高。一方面,新類型案件的不斷涌現迫切需要我們的法官不斷加強自我學習,努力提高自身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另一方面,隨著去年一大批審判法官離崗修養,我院審判隊伍斷層現象嚴重。全院30歲以下的審判法官沒有一人,能從事一線開庭辦案的法官太少。面對新形勢、新問題,我們將按照“為民、務實、清廉”的要求,推進隊伍政治思想素質和業務素質的建設,努力提高辦案質量,確保司法公正高效。

篇3

關鍵詞審判委員會 審判公開 大法庭

文章編號1008-5807(2011)05-053-02

審判委員會是人民法院內部對審判工作實行集體領導的組織形式。我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11條規定,各級人民法院設立審判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審判委員會的任務,是總結審判經驗,討論重大的或疑難的案件和其他有關審判工作的問題。《刑事訴訟法》第149條規定 ,對于疑難、復雜、重大的案件,合議庭認為難以作出決定的,由合議庭提請院長決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因此,盡管審判委員會不直接主持或參加法庭審判,卻實際承擔著審判職能。審判委員會制度已成為我國司法制度的組成部分。

審委會一般不親自參加法庭審判活動,只是聽取案件主審人的口頭匯報就進行裁決;審委會的決定可以否決獨任庭、合議庭的意見。設立審判委員會的初衷是為了提高法院審判隊伍的整體司法水平,解決法官素質不高問題,實現審判權的整體獨立。但是,其最大的缺陷是它的審判形式違背了公開審判制度。公開審判是針對歐洲中世紀封建主義的司法專制、秘密審判而提出的,其經過不斷的發展和完善,為多數國家所接受,成為全世界公認的司法準則之一。一般認為公開審判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第一,審理案件的活動公開,一方面它要求,法院對案件的實質性審判活動,法官對案件確認有罪無罪、罪輕罪重,均應在公開的法庭上形成。法官不能在庭審之外,還進行對案件的實質性甚至是決定性的訴訟活動。另一方面,公開審判意味著向當事人和公眾的公開,法官的全部審理活動均應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在場的情況下進行, 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的案件外,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和宣判均應允許公民到法庭旁聽,允許記者采訪和報道。除休庭評議外,應當把法庭審理的全過程公諸于眾,以利于社會監督,防止司法腐敗、司法專橫?!皩徟袘敼_,犯罪的證據應公開,以便使或許是社會惟一制約手段的輿論能夠約束強力和欲望。”1]第二,審理案件的人員公開,法院應當適時公布審判人員的組成。

然而,審判委員會制度卻明顯違背了公開審判原則。首先,審判委員會對案件的討論決定使公開審判形式化。審委會的委員,他們不參加法庭審判,不查閱記載庭審情況的案卷材料,也不允許控辯雙方到審委會會議上當面陳述,而是僅僅通過聽取承辦法官對案情的匯報,在庭審之外秘密的進行對案件的實質性甚至是決定性的訴訟活動。這樣,由控辯雙方參與、由社會公眾參加旁聽的法庭審判就失去了直接形成裁判結論的能力,法庭審理流于形式,公開審判形式化。

其次,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的過程是不公開的,無論是對公眾,還是對當事人均不公開。審委會一般是在聽取承辦人員口頭匯報的基礎上進行研究討論并作出決定,討論時除了審判委員會委員和匯報人、記錄人員以外,其他人是不準進人會議室的,更不用說旁聽、報道。這樣,訴訟當事人和公眾就不知道案件的審理經過,自然也無從知道案件可能存在的不公正之處了,“沒有公開則無所謂正義?!?]因此,即使訴訟當事人提出上訴或者申訴的話,也由于對于案件決定過程的不知情而不能很好的維護其權利。

有人認為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同合議庭評議案件很相似,而且合議庭評議案件通常是秘密進行的。但審委會與合議庭是不同的,二者最為顯著的區別就是合議庭直接參加法庭審判,而審委會不直接參加法庭審判。因此,審判委員會對案件的討論和合議庭評議案件在性質上是不同的,審委會討論案件當然也不能套用合議庭評議案件秘密進行的方式。此外,在合議庭秘密評議之后,再設置一道秘密討論決定的程序,這也是有違公開審判的精神的。

還有人認為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不公開進行與英美法系國家陪審團不公開評議案件是相似的,但審委會討論案件與陪審團評議案件至少存在著以下兩個區別:(1)對案件討論的范圍不同。審委會不僅討論案件的證據、事實問題,而且還討論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并形成實體判決。而陪審團則僅就案件事實問題進行討論。(2)審委會委員不參加庭審,一般也不旁聽庭審;而陪審團的成員則要在法庭上旁聽整個庭審過程,這一點是兩者最為關鍵的區別。因此,審判委員會秘密討論案件與英美法系國家陪審團秘密評議案件是不同的。

再次,審判委員會的成員也是不公開的。當前在我國無論是在審委會討論決定案件之前還是之后都沒有公開審委會的組成人員,盡管從總體上來說,審委會的組成人員是固定的、公開的,但是對于某一具體案件來說審委會的成員又是不公開的,具體由哪些人組成,研究某一具體案件時哪些審委會成員參加等,都沒有公開的程序,實際上該具體案件的當事人也確實不知道。特別是對于經過審判委員會審理的案件,在裁判文書上只簽署合議庭成員的姓名,而不署審判委員會委員的姓名,也不在文書上寫明案件是經過審判委員會決定的。3]這種對審委會組成人員不公開的做法是有悖于公開審判制度的,同時也影響了回避制度的實行。

“秘密審判為封建司法的專橫和擅斷提供了庇護所,同時也強化了審判的恐怖和威脅作用”。4]“為了達到裁判上的公平,一切裁判所的活動必須以三個原則為指導,即公開、公平和無偏私。在這三個原則中,公開原則列為第一位”。5]刑事公開審判制度對于實現訴訟公正,防止司法專橫、法官擅斷具有著極為重要的意義。然而我國的審判委員會制度明顯同公開審判制度相違背,僅憑此點就應該取消審判委員會,更何況審判委員會制度還違反了直接、言詞原則,破壞了法官的獨立性和平等性。但是,考慮到一項制度的建立與完善是漫長的,而取消一項制度也不能一蹴而就,特別是一項制度長期存在后必然會形成一系列與之相配套的制度和相應工作方式。因此,對審判委員會的改革也只能循序漸進。筆者建議,對審判委員會的取消可分兩步走:

第一,改革審判委員會。首先,擴大合議庭職權,減少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的數量。(1)要通過深化審判方式改革,強化合議庭職責,提高審判人員素質,還權于合議庭,提高案件當庭宣判率,減少審委會研究案件的數量;(2)要明確合議庭討論案件的范圍。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案件必須是“重大”、“疑難”的案件,而我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對“重大”、“疑難”案件的范圍已作出界定。這樣就可以把那些大部分屬一般性的案件都交由合議庭裁判,真正實現審判合一,職權統一。其次,明確規定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時僅就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進行討論,不就案件的事實、證據問題進行討論。對于重大疑難案件,合議庭在查明案件的證據、事實的前提下,在法律適用問題上存在疑難或重大分歧時,可以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這樣就可以減小由于審委會不直接參加法庭審判而帶來的公開審判形式化的弊端。再次,創立民主、科學的審委會法定工作程序,增加審委會工作的透明度。要明確規定審委會討論案件的法定人數,討論決定案件的程序等,并對外公布。其中,審委會討論決定案件的程序一般應固定為聽取匯報、詢問匯報人、研究討論、無記名投票表決、宣布結論和簽名等步驟。另外,審委會的討論過程應當制作筆錄,并允許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查閱。至于審判委員會開會討論決定案件的日期當然也應提前告知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這樣,就使審委會討論案件的活動規范化、程序化、制度化、透明化。最后,還要加強對審判委員會成員的公開。一方面,在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案件前向當事人公布審判委員會成員名單,以便于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另一方面,如果案件是經過審判委員會決定的,在裁判文書上不僅要簽署合議庭成員的姓名,而且還要簽署審判委員會委員的姓名,這樣才符合公開審判的精神

第二,取消審判委員會。作為改革審判委員會的最終目標,是取消其存在。在取消審判委員會后, 可以建立如下制度對于原來由審判委員會決定的案件進行處理: (1) 建立大法庭制度。將重大或疑難案件的審判與一般案件的審判區別開來,由專門的審判組織來承擔重大、疑難案件的審判。許多國家有這樣的做法,如日本最高法院將15名大法官分為3個小法庭(5人一庭),全體大法官組成大法庭。一般案件由小法庭審理,涉及到違憲審查、法律解釋的案件則規定由大法庭審理。借鑒與吸收國外的成功經驗,可以考慮在我國引入大法庭制度,即在遵循現行審判合議制度的前提下,在各級法院內部設立由高級法官組成的大法庭,專事審判重大、疑難案件,它與現行法律規定的合議庭、獨任庭是平等、獨立的關系。至于組成大法庭的法官人數,可以根據法院的級別不同而有所差別。筆者認為可以實行在現有合議庭組成人數的基礎上再乘以三的原則,得出的人數就是各級法院大法庭的組成人數。因為這個方案比較符合我國各級法院的實際情況,并且在現有的法律制度體系下不需要進行大的制度變動。通過建立大法庭制度,增加審判人數的作法來對重大、疑難的案件進行處理,既吸收了審判委員會制度中由有豐富經驗的法官對案件進行審理的優點,同時又能有效地避免審判委員會判而不審、違反審判公開原則的弊端。(2)成立各項審判的咨詢委員會。主要由各項業務的分管院長、庭長、副庭長及業務能力強的審判員組成,其任務是總結審判工作經驗;研究審判工作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并提出指導性意見;對一些具體案件的事實認定、法律適用也可以進行研究、會商,提出傾向性意見。但這種咨詢委員會與審判委員會性質和任務顯著不同,它只是一種業務指導性機構,不具有審判職能。其對案件研究的記錄不必入卷,審判組織對其咨詢性意見可以采納,也可以不采納,其對審判結果也不負責任。

注釋:

1]貝卡利亞著.論犯罪與刑罰.黃風譯.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3 年版,第2頁.

2]楊一平.司法正義論.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77頁.

3]徐鶴喃,劉林吶.刑事程序公開論.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86頁.

篇4

近年來,我院檔案管理工作在上級法院和市檔案局的指導下,認真貫徹執行《檔案法》、《檔案法實施辦法》、《檔案條例》、《人民法院檔案管理辦法》、《關于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檔案管理工作中若干規定的通知》和《河南省檔案管理條例》,以實現檔案管理的規范化、標準化和科學化為目標,狠抓檔案管理質量,開拓進取,扎實工作,開創了法院檔案管理的新局面,多次被評為全國、省、市級檔案管理先進單位。去年,隨著辦公樓的投入使用,辦公條件的不斷改善,我院的檔案工作也有了一個大的發展。目前,我院綜合檔案室現有高素質檔案管理人員兩名,檔案專用房六間共計九十平方米,檔案辦公室二間,微機室一間,閱卷室一間。密集架108組,預計可容納到年的各大門類全部檔案。同時檔案室還配備了微機一臺、復印機一臺,檔案庫房加裝了金屬防盜門、防盜窗,配備了空調機、去濕機、溫濕計和滅火器等必要的辦公設備,“六防措施”全部落實,保證了檔案室的防光、防火、防盜、防鼠、防蟲、防潮和防高溫,確保了檔案的完整和安全。下面我分三個部分向領導和同志們匯報我院的檔案管理情況:

一、主要做法

(一)加強領導,提高對檔案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完善檔案管理體制,是檔案工作順利進行的重要保證。院黨組始終堅持把檔案工作作為法院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列入議事日程,給予充分的重視和支持。提出了檔案工作“爭創一流”的口號,無論是在物資裝備還是人員配置上,都注意向檔案管理工作傾斜。成立了以為組長,以為副組長,有關庭、處、室正職為成員的檔案工作領導小組,并下發文件,明確規定領導小組的職責。并根據班子成員變動情況,及時調整領導小組成員,保證了檔案管理工作的延續性。院領導經常深入檔案室現場辦公,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困難和問題,在人力、物力上優先保障。每季度聽取一次檔案管理工作匯報,每半年講評一次各庭室訴訟和行政文書歸檔情況。高起點、高標準地建設檔案室及檔案庫房,購置了鐵質密集架,配備了滅火器、專用微機、防磁柜等現代化檔案管理設備,進一步優化了檔案管理工作環境。建立了院長分管、辦公室主任主管、檔案員具體管的檔案工作管理體制。同時,院黨組還注重提高全院干警對檔案管理工作在法院審判工作中重要性的認識,增強干警主動參與檔案管理的積極性。重點在全院干警中抓了“三個克服,一個提高”?!叭齻€克服”即克服檔案管理是檔案管理員的事,檔案管理與已無關的思想;克服只要搞好審判,檔案管理好壞無所謂的思想;克服檔案管理員低人一等,不出成績,干好干壞一個樣的思想?!耙粋€提高”就是提高對檔案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認識。目前,我院的檔案工作真正做到了組織上有保證,職責上有分工,日常工作有人問,出現困難有人管,全院干警參與檔案管理的積極性有了普遍的提高。

(二)明確責任,嚴格檔案管理規程。從院領導到一般人員充分調動積極性,每人都理順與檔案管理工作的關系:專職保密員負責到上級法院和市委拿送文件、辦公室人員負責印章管理、行政處負責訴訟文書及行政文檔的排版印發、立案庭負責立案材料的入檔、審判人員負責卷宗內容的審核和簽發、院領導負責文件的簽發,保證檔案卷宗的正常流程管理。為使檔案管理目標責任落實到每個人,規范檔案卷宗的書寫與裝訂,我院還先后組織開展了“書記員卷宗裝訂觀摩評比”、“優秀法律文書評比”等活動,并由審判監督庭對案卷進行評查,定期通報存在的問題。使全院上下初步形成了人人重視檔案,人人會管理檔案的良好氛圍。

(三)強化管理,實現檔案管理的制度化。我院為使檔案管理工作進一步規范化、標準化,按照最高法院關于訴訟檔案立卷歸檔標準和《河南省檔案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并結合審判工作特點,先后制定了文件材料歸檔制度、檔案保管制度、檔案查閱利用制度、檔案資料保密制度、檔案鑒定銷毀制度、檔案統計制度、檔案設備維護使用制度以及重大活動檔案登記制度等16項制度,實行案件流程管理,及時歸檔。嚴格按照制度辦事,嚴把“三關”,即評查、歸檔和上架關。做到“細”,仔細查找檔案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環節,不放過“蛛絲馬跡”,逐一整改和修正;“嚴”,請上級法院和市檔案局專業人員逐件驗收,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必須按要求整理,直至驗收合格;“精”,對已歸檔的全部檢查,按要求歸類、裝訂,并更換卷盒。現在,我院檔案室共有文書檔案

卷,其中永久卷,長期卷,短期卷,業務檔案卷,合計卷,全部達到和基本達到上級要求的歸卷標準。

(四)嚴格保密制度,控制借閱范圍。法院檔案中的各類檔案文件中,大部分需進行保密管理。面對借閱面較廣的需要,做好檔案的保密工作是擺在檔案管理人員面前的一個重要課題。針對這種情況,我院認真履行有關保密工作規則,嚴格履行檔案借閱程序、控制借閱范圍、執行保密制度。對檔案管理人員實行加強保密教育,并要求其嚴格做到“不該說的不說,不該看得不看”,使檔案管理的保密工作有序進行。同時,根據法院工作的需要,積極做好檔案資料的編研和開發,完善了檢索體系,編制了多種檢索工具和專題索引,分別編制了“全宗介紹”、“各類檔案移交登記本”。對訴訟檔案實行書本式和卡片式索引,文書檔案的《案卷目錄》和《案卷文件目錄》中永久、長期索引實行兩套制,在保證檔案安全、不泄露國家秘密的前提下,為大量的申訴復查、審判質量評查及公安、檢察司法機關偵破案件提供了及時的服務和可靠的依據,充分發揮了檔案工作的效益。

(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強業務指導。為了全面搞好檔案的業務建設和管理工作,我院在加強自身建設的同時,還十分重視對基層法院檔案管理工作的指導和幫助,了解和掌握基層法院檔案工作的基本情況,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檔案員的業務素質。一方面深入各基層法院檔案室進行實地指導,發現問題,現場解決。二是引導各基層法院檔案員相互參觀,互相學習,取長補短,交流經驗。同時組織他們參加地方檔案局的培訓,了解檔案管理工作的最新信息和管理手段,三是加強同地方檔案管理部門的聯系,積極參加各級主各類的檔案檢查,并請他們到法院檢查指導工作。四是及時準確地收集和報送檔案統計報表,對全市法院檔案管理工作的基本情況做到心中有數,為領導決策提供可靠的信息。

二、存在的問題和困難

我們雖然為檔案工作的發展和進步做了一些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是離領導的要求、形勢發展的需要及兄弟法院的工作相比,還有相當大的差距,還存在一些不可忽視的問題和困難。主要表現在一是專職檔案員少,工作中只是疲于應付,難以在檔案管理的高層次上出思想、求進步;二是基礎設施還不夠完善還有薄弱環節;三是基層法院的檔案管理工作發展不夠平衡。

三、今后工作打算

(一)繼續深入貫徹執行《檔案法》的有關精神,提高工作人員依法治檔的意識。要經常組織全院檔案工作人員認真學習《檔案法》、《檔案法實施辦法》、《人民法院檔案管理辦法》、《關于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檔案管理工作中若干規定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充分運用內部刊物大力宣傳檔案工作的法律、法規、政策,形成一個懂法、守法、共同關心檔案工作的良好氛圍。同時繼續完善檔案工作管理制度,做到有章可循,按制度辦事。版權所有

(二)全面提高檔案質量,達到標準化、規范化要求。在檔案達標升級基礎上,檔案工作要進一步鞏固和提高。一是檔案形成的載體要符合國家標準,不得使用木質等粗糙紙張作檔案書寫材料,不準使用圓珠筆、藍墨水筆及化學材料的色帶打印文件,以確保檔案字跡的耐久性;二是嚴格執行檔案歸檔范圍,檔案收集要齊全、完整,檔案能全面反映我院工作全貌,并按年度歸檔,防止積存文件;三是采取新的立卷方法,紙質檔案和電子檔案并存,檔案分類、保管期限、編目、裝盒要達到國家標準要求;四是檔案要集中管理,由綜合檔案室統一保管,不得分散;五是建立檔案工作臺帳,做好檔案統計和鑒定工作。

篇5

一般說來,我們是在兩種意義上使用法律解釋這一概念的,其一是指一種方法論意義上的確定法律條款之含義(connotation)的技藝;其二是指一種本體論意義上的使法律文本獲得意義(meaning)的方式。

作為一種方法或操作技藝的法律解釋建立在一種假定的、但常常是作為經典的法官與法律文本之間的關系模式之上,它假定法官處于這樣一種關系之中:存在一個權威的規范性文本(即我們常常不加界定地稱之為“法律”的東西),出現一個與該規范性文本不相符合但有可能與之發生聯系的事實(即我們通常所謂的“案件”),法官的作用正是通過司法判決將法律文本的規范要求強加于所發生的事實之上,從而創造新的事實使原來的事實符合法律規范的要求(這就是我們通常所謂的“法律后果”)。

這種關系模式的理想型就是法律乃是一個覆蓋整個社會生活且沒有空隙(gapless)的嚴密體系,而法官則象一個自動售貨機一樣將法律條文適用于所發生的案件中。但是由于法律條文的穩定性與社會生活的流變性之間的矛盾,使得規范性文本與社會生活之間存在有空隙,這時法官采用一種特殊的方法和技藝,即法律解釋,來彌合這種空隙。無論是尋找原意還是“熨平褶皺”(丹寧,1985:6-11)、無論是語義規則還是金質規則(Harris,1980:124)、無論是采用演繹的方法(Sinlair,1971)還是采用歸納的方法(Dewey,1924)、無論是出于“目的理由”還是出于“正確理由”(Summers,1978)還是其他種種解釋方法(梁慧星,1995;郭華成,1993;Evens,1988;Sunstein,1989),都建立在上述假定的關系模式之上。

本體論意義上的法律解釋是以哲學闡釋學和語言哲學為基礎的,它強調文本的意義只有在與闡釋者的“前見”實現“視界融合”中才展現出來(伽達默爾,1992),語言的意義只有在使用中才能加以把握(維特根斯坦,1996)。這種理論否定了規范性文本的獨立性和客觀性(Landers,1990),對作為方法的法律解釋理論及其背后的傳統法律理論提出挑戰,實現了法學理論中的“闡釋學轉向”(Warnke,1992:ch.4)。盡管本體論意義上的法律解釋對“法律文本”之獨立性和客觀性提出了質疑(West,1988;Greenawalt,1992;Warnke,1992;Fiss,1982),并沒有因此方法論意義上的法律解釋所依賴的上述關系模式,而實際上是強化了這種關系模式,它使得法律解釋的方法和技藝從一些法律規范沒有具體規定的案件擴展到所有的一般案件,使得法律解釋不再是一種特殊的、司法實踐中使用的技藝,而是一種普遍的、一般性的理解法律方法,它不僅適用于司法界的法官和律師,而且適用于立法者、法學家和一般大眾(Balkin,1993)。正因為如此,解釋學理論和語言哲學才大規模地進入到傳統的法律解釋理論中時,實際上忽略或混淆了這兩種在不同的知識系譜上和不同的話語空間中發展起來的法律解釋理論。

本文通過對10名中國法官的訪談,考察了他們在法律解釋過程中所受到的種種約束因素。正是這些來自現實世界活生生的經驗使得我們看到來自西方法律實踐之上的上述法律解釋理論在運用到中國法官的法律解釋實踐中時發生了扭曲,從而使我們得以劃定法律解釋理論的限度及其適用范圍。由此法律解釋不再是一個對法律文本的理解問題,而是法官在司法場域中進行權力爭奪的策略性選擇,是對這種權力爭奪的合法化。這一特定的法官群體所受到的法律教育和司法場域的雙重結構化,使他們處在追求真理和追逐權力的張力之下。正是這種張力使我們認識到方法論意義上的法律解釋與本體論意義上的法律解釋是發生在兩個鄰接的話語空間里的不同的話語形態,它們遵循的是不同的邏輯或散布機制。正是在這兩種不同話語形態的之間的相互利用與相互排斥中,使我們發現法律知識是如何服務于權力關系并掩蓋權力關系的,同時法律知識又是如何在維護在身的自主性的過程中反抗權力關系的。

二、有關材料與方法的說明

本文所需材料的來源于在北京大學法律系讀在職法學碩士的法官,他們的基本情況如下:

法官

性別

年齡

入院時間

入院學歷

法院審級/年限

法庭類別

職務年限

C

28

90.7

法律本科

基層/91-92高級/92-96

民庭/刑庭

經濟庭書記員/90-95助審員/95

L1

28

90.7

法律本科

基層/90-94高級/94

經濟庭

經濟庭書記員

Z

88.7

法律本科

基層

民庭

書記員88-91審判員/副庭長91-

L2

87.9

法律本科

基層/89-90中級/88-89高級/87-93

刑庭經濟庭刑庭

助審員書記員書記員

Y1

31

87.7

法律本科

基層/87-88中級/87-93

經濟庭

經濟庭書記員

Y2

31

88.9

法律本科

中級

刑庭

刑庭書記員88-90助審員91-93

Q1

26

91.8

非法律本科

基層

民庭/經濟庭

民庭/經濟庭書記員

Q2

88.9

法律本科

基層/高級

經濟庭

書記員/助審員

從這些情況來看,我們所調查的這8名法官是一個特殊的法官群體,他們受過正規的法律教育(一名除外),而且都是在91年之前參見工作的,自然受到了80年代整個社會環境和文化思潮的影響;他們分布在最基本的業務庭室工作,直接參與案件的審理,而且大多數法官在不同級別的法院工作過,需要說明的是他們在基層法院工作都是在下去接受鍛煉;他們在法院里大都作書記員,在法院里的業務群體中屬于邊緣群體;他們都在北京大學接受法律“再教育”,而且都要回到原單位工作。

對于我們的調查而言,這樣一個特殊的法官群體足以代表一個獨立的群體,這樣一個群體為我們提供了透視中國法官之法律解釋的一個特殊視角。而且有必要指出的是,他們所具備的素質、他們處于邊緣地位對周圍環境的敏感、他們重新回到學院后對法院工作的反思都有助于我們的調查觸及到法律解釋中的一些核心問題,也就是中國法官在作法律解釋時所受的種種影響,甚至是一些偶然性的影響。這一“樣本”在人數上雖然略有不足,但我們所采用調查方法或許可以彌補這一不足。

我們所采用的調查方法主要是訪談,嚴格說來,這是一種人類學的方法而不是通常所謂的社會學的方法(如統計、問卷),之所以采用這樣的方法不僅僅出于一種便利的考慮,更主要的是我們堅持闡釋社會學的觀點,主張社會行動是賦予主觀意義的行動,而訪談的方法有助于使我們進入行動者的意義世界之中。當然,我們并不是說他們所提供的材料就是法院中法律解釋的真實狀況,盡管他們在學院里面對我們這些作為同學的訪談者為了寫學術論文的所作的訪談,可能更沒有掩飾地吐露他們的真實想法?;蛘哒f,所謂中國法官“客觀的”法律解釋狀況并不是我們所關注的,更不用說所謂的“客觀”在事實上也是理論建構的。因此,這一法官群體主觀上認為存在的狀況在一定程度上足以給我們提供理論分析的經驗素材。

三、影響法律解釋的幾種重要因素

(一)、學院派與非學院派之間──調解與判決之間

我們調查的對象在進法院之前都受過法律教育或大學教育,因此他們進法院之后明顯地感到法院里學院派與非學院派之間的區別。他們所謂的學院派是指受過正規的法律教育,尤其是大學法律本科教育的法官群體,而所謂的非學院派是指法院里的部隊轉業干部、其他行政機關調入的干部以及從其他渠道進入的人員。這些人可能具有非法律的本科文憑或通過電大、函大、業大(法院系統內辦的法律培訓)獲得法律??莆膽{,但在我們調查的法官群體看來,后者仍然屬于非學院派,因為他們所受的法律教育本身就很簡單,他們的講課老師有時也沒有受過正規的法律教育,而且他們的文化基礎一般教差,在短期的培訓中不可能系統地掌握法律的精髓,更主要的是他們都在社會上、單位里呆了好多年,已形成了自己的世界觀,無法再培養其法律的世界觀。因此他們認為是否受過正規的法律本科教育有著截然不同的區別,正規的法律本科教育不光系統地傳授了法律知識,更主要的是培養了法律感和公平感,“有時解決一些法律規定不明確的案件主要靠平時培養起來的法律感和公平感”。(法官Q2)

在我們調查的法官中,雖然都承認有學院派與非學院派的區別,但他們對這種區別卻有不同的看法。來自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法官Q2認為在他們那里的學院派與非學院派幾乎各占一半,但是學院派占據了業務庭,而非學院派主要在后勤、行政(如辦公室、人事處)和一些非業務廳(如執行庭、告申庭),對審判沒有什么影響。但在中級人民法院,情況則并非如此,“你別看他們搞后勤,看似服務,事實上有特權。他們管派車,管分房子,將業務庭看作搖錢樹?!保ǚü資1)而且在業務庭室里,學院派與非學院派之間也往往形成群體偏見,“他覺得你自以為是,但又沒有什么社會經驗和辦案經驗,而你也看不慣他,有時直接指出他的不是”(法官Y1)。這種偏見不光體現在對案件的不同看法上,而且體現在一些生活習性上,“他們總覺得大學生自由散漫,不好管理,事實上也是如此?!保ǚü貺1)而在一些基層法院,這種區別往往不明顯,到有派系的化分,比如法院院長與副院長有矛盾,就自然形成兩派。(法官Q1)這可能是因為在這里受正規法律教育的大學生很少,無法形成一個獨立的群體。法官Z就來自基層法院,他是那個法院唯一的受過正規法律教育的大學生,他并沒有感到受到什么歧視或不便。這也許是由于他很快就適應了工作環境,升遷也很快,而且很少對法院的工作加以反思,他雖然工作了好幾年并有一定的職務,但在我們的訪談中,他覺得幾乎沒什么可談。

我們所調查的法官群體一般都認為學院派與非學院派之間的辦案風格上有很大的不同。一般說來非學院派的法官更喜歡調解而不是判決,原因是“判決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要求很嚴格,搞不好就會判錯案?,F在有錯案責任制,有上級法院監督,判錯案不僅名聲不好聽,也影響到獎金和升遷?!保ǚü貺1)而非學院派的法官“沒有多少法學功底,他們在辦案中重事實輕法律,喜歡搞調解,怕將法律搞錯。判決能經得起時間的考驗,也能分得清責任,而調解就沒有這些因素,調解主要是把問題解決了,用的法律很少,主要是法律之外的因素,而且調解也不得上訴,沒有錯案率?!保ǚü資)因此,調解就比判決顯得簡單,“一不寫判決書,二不寫審結報告,三便于執行,四事實和責任不用搞得很清楚。調解可以簡化工作,但往往形成強迫性調解?!保ǚü貿1)相反,學院派的法官一般主張判決,“雖然判決沒有調解好執行,但判決比較公平。調解事實上剝奪了原告的權利。法官說‘算了吧,調解,少給點怎么樣?’你說怎么樣?只能忍氣吞聲,聽法官的。這次民事訴訟法的修改對調解作了嚴格的規定,但我覺得應該徹底廢除調解,法院就應當判決,體現公平,體現權威性。”(法官Q2)“判決真正能體現一個法官運用法律的水平,一個法官在法院里是否有威信,主要看判案的水平。”(法官L1)也許是基層法院中非學院派的法官占多數,相比較而言,基層法院調解更多些。(法官Y)

(二)、代際、性別與風格──事實與法律之間

如果說不同的法律教育背景形成的學院派與非學院派之分在級別不同分法院里有不同的體現,那么由年齡形成的代際的區別則是他們都能感受到的。盡管他們對代際的劃分略有不同,但他們的感受幾乎是一致的,而且這些對代際的劃分主要依據他們對適用法律的不同風格和態度。一般說來,他們將法官分成這么幾個年齡段:

50-60年代的大學畢業生,這些法官“職業道德好,有為人民服務的思想,比那些大學剛畢業而道德品質壞的小青年要好得多。他們這些人死摳法律,事實調查多于對法律的解釋。”(法官L1)

70-80年代參加工作的“最惡劣,法律水平低,工作不認真,吃、喝、拿樣樣俱全,最會搞鬼、作手腳?!保ǚü貺1)

80-92年畢業的法律大學生,80年代初的大學生“比較保守、固執,適用法律嚴格,”(法官L1;法官Y)“既重視法律的解釋又注重對事實的調查”(法官L1)。“85年之后畢業的大學生受外界的影響大,他們既有學生氣,也比交靈活,對社會的適應性強?!保ǚü資)“這些法官對法律有一種信仰,他們既有傳統的風范又有法律的素質?!保ǚü貺1)法官Q2則認為“88年之前畢業的大學生思想穩定,對個人的要求比較嚴格,工作態度也好”。我們所調查的法官大體上屬于這一法官群體。

92年之后畢業的大學生,這些法官是“生活型的,受社會的影響大,吃、喝、玩、樂樣樣都會,工作態度不認真,對法律的信仰已經不存在了,對法律采取一種游戲的態度,總的說來道德品質壞了?!保ǚü貺1)這是我們在調查中發現的對這一法官群體最嚴厲的批評,這可能與法官L1對道德品質的特別強調有關。我們所調查的其他法官也有類似的感覺,只是覺得由于整個社會環境和社會風氣變了,這一法官群體更能適用社會已經發生了的變化。

除了代際之分,我們常常想到的是性別的區分,這樣的區分往由于女權主義法律觀而得以強化。一般說來,女權主義者將“那些喜歡技術性差別和細節的人們描述成男性意象,而……一個同情者以及那些不能討論技術性法律的問題的人們被描述為女性意象。”(波斯納,1994:507-8)由此形成“法律的對立概念表”,在男性的法律觀這一欄里,有“形式主義、法律、規則、邏輯、嚴苛的、客觀性、解釋論、嚴格解釋、文字、法官發現法律”等概念,而在女性的法律觀一欄里,對應地有“仁慈、自由裁量、政策、靈活的、主觀論、非解釋論、靈活或松散的解釋、精神、法官制造法律”等概念(Posner,1988:108)。這樣一種“角色化”的二元對立事實上包含了某種“男性中心霸權”,它在理論上業以受到了批評,當然也經不起經驗事實的檢驗。

在我們所調查的法官中,他們都認為男性和女性之間存在著差別,比如女性法官出差不方便(法官C;法官Y),執行庭很少有女性法官等等,但這樣的差別不足以構成兩種對立的法律觀或審判方式。法官Y在同學中是一位有大姐姐風度的法官,她認為“沒有男女的差別,只有素質的差別。許多業務強的女法官照樣很厲害。法院這個環境很鍛煉人,因為你是法官,你代表的是法律,你接觸的又是當事人,所以你說話的聲音、語氣都與平時不一樣。”就辦案方式而言,法官Y認為女性與男性法官也沒有什么區別,她這個庭里有好幾個女的,“業務上爭強好勝,都是嚴格執法”。男性法官也持同樣的看法,法官Q2認為法官的區別主要看腦子,與性別無關“,”我們庭的庭長是個女的,辦案干脆利索,反正我很佩服她,相反到是有些男的反而婆婆媽媽?!?/p>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法官盡管在性別上有男女之分,但是這種性別的不同不足以構成兩種不同的法律觀或審判方式。不過,在他們的觀念或意象里,的確存在兩種不同風格的法官,盡管這種風格與法官的性別沒有必然聯系,一種是“干脆利索”型的,一種是“婆婆媽媽”型的。一般說來,前者與良好的法律水平、豐富的辦案經驗、公平正直的道德品質聯系在一起,而后者則似乎與缺乏法律知識、喜歡調解了事、愛搞不正之風聯系在一起。這樣一種不同類型的劃分與依據法官參加工作的不同時間和他們對法律的不同態度所作的代際化分,與上述學院派與非學院派的劃分基本上是一致的。這種不同類型的形成也可能和我們所調查的法官群體有關,他們基本上是屬于80年代的那一批大學生。不過,上述代際劃分也使我們認識到,我們前面所謂的“學院派法官群體”并不是一個獨立的、同質的群體,盡管他們與非學院派的法官形成明顯的對比,但有時他們內部的區別往往不亞于他們與非學院派法官之間的區別(比如他們對92年前后畢業的大學生的看法就完全不同)。“這大概是由于文人相輕吧”(法官Q2),“正規大學法律系的學生看不起非正規培訓的法官,重點大學的法律生看不起一般院校的大學生??傊?,物以類聚,和以前的職業沒有必然關系,而與審判的風格有關,比如愛吃喝的常常聚在一起?!保ǚü資)不過,總的說來,他們普遍認為“年老的重視事實,年輕的重視法律”(法官Y),年老的在確認證據和事實方面比年輕人更有經驗。

(三)、解釋法律──外部因素與法律知識之間

依照方法論意義上的法律解釋觀,法律規定越是簡單,法律解釋也就越頻繁;社會生活變化越快,法律解釋也就越頻繁。依照這個邏輯,當下中國的法律解釋應當是最頻繁的。但是我們所調查的法官很少就法律解釋能談出所以然來。他們并不認為自己在作法律解釋,他們對法律解釋的種種方法僅僅停留在理論認識上,還不足以成為一種審判經驗。這只能有兩種可能的解釋,要么他們對自己的所作的種種法律解釋還處于不自覺狀態,缺乏理論上的反思;要么是我們所講的作為特殊操作技藝的法律解釋理論本身不足以解釋他們的經驗。事實上,在他們看來,法律解釋并不是一門需要專門學習的特殊方法或技巧,“要說有法律解釋的話,那么我們處理每一個案件都是在進行法律解釋,所有的法律條款都需要解釋,要不然怎么適用到案件上?!保ǚü貺1)法律解釋就不僅僅是在沒有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才需要使用這種特殊的方法,書本上所說的各種法律解釋方法在現實中是沒有意義的,尤其對我們所調查的法官是如此,它最多看成是的對法律文本的一般性理解方法。

一但作為一種一般性的對法律文本的理解而不是一種在沒有法律條文規定情況下的特殊操作技藝,那么法律解釋就沒有操作上的規律性,而與每一個具體的法官聯系在一起。一個法官“平時有他自己的看法,這也是一種法律解釋問題,他也有他的法律解釋,他不會說這是工作需要呀之類的,特別是有公函過來時?!保ǚü貱)這里所說的“公函”是指來自行政機關的“希望我們在法律容許的范圍內采納他們的看法”的書信。這時法官的生活背景、社會關系、文化水平、法律觀念等對他們解釋法律的重要性遠遠大于法律解釋方法的重要性。法官L2在高級法院里搞過一段案件復查,對有關知識分子的案件就很關心,也很關照,因為他父母就是老師而且自己也一直呆在學校里,知道知識分子的艱難。因此法官在法律適用中有更大的自由權,比如“有關的情節問題是有法官自由心證的,他說緩刑就是緩刑,這也是一個法律解釋問題?!保ǚü貱)但這并不意味著法官們認為對法律的解釋就象法律現實主義者主張的那樣可以是任意的、隨心所欲的、非理性的,法律的意義要由他們的解釋來確定的。相反,他們認為法律條款的意義是不言自明的,只要本著公平、認真的態度就能準確地理解和適用法律。他們認為只是由于外在的其他原因,使得他們不能準確地適用法律。正如法官C所言“按照我的自由心證是可以實事求是的,但落實到具體的每個審判員或每個審判長,就難說了。我也不能說他們不是實事求是,也可能是我的法哲學觀點有問題?!?/p>

因此,在他們看來認真的辦案態度和公平的法律感在準確的法律適用或法律解釋中起很大的作用,而這又與他們通過各種渠道掌握的法律知識有很大的關系。法官Q2在1990年辦過這樣一起紡織企業承包糾紛案,承包合同是在1988年簽定的,當時由于紡織品大部分出口,所以承包金額很高,然而8波之后,紡織品無法出口,承包金也就無法完成。該案訴到法院后,法官Q2是按“情勢變更原則”判的,免除了承包方兩年的承包金。“我在大學時知道有情勢變更原則,但對其詳細內容并不清楚。90年左右,法學刊物上開始出現這方面的文章。我就找來作為判案的依據。”當然,在判決書上,并沒有直接引用情勢變更原則,而是用“意外情況”和民法總則上的公平原則。因此,盡管法官在判決書上所引用的是法律條款的規定,但在其背后卻存在著對適用不同法律條款的選擇,這種選擇往往又具有學理依據作為支撐。而這種學理依據主要來源于權威的法學教材,比如統編教材和最高人民法院編寫的教材,當然還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以及上級法院就某一類案件公布的“若干意見”,(法官Q1)而這些司法解釋在法官們看來就是一種立法,就是法律條文。法院里經常開“庭務會”,其中的內容之一就是“業務學習”,學習新的司法解釋,討論疑難案例。(法官Y;法官L1)正是由于對法律知識形成了一致的理解和看法,法官們才對準確適用法律或理解法律形成了一套不言自明的標準,不同法官類型的劃分往往是由這套標準來決定的。

(四)、合議庭──法官的位置(一)

除了一些簡單案件,大多數案件的判決與裁定是由合議庭作出的。合議庭至少由審判長、審判員和書記員三人組成。從法律規定上看,法院的判決是由合議庭集體決定的,而事實上組成合議庭的不同成員的在判決中適用法律或解釋法律的權力依據他們在合議庭中位置(position)的不同而不同。我們所調查的法官幾乎都在法院里作過書記員,一般說來,書記員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相當有限,特別是作為剛剛從大學里畢業的學院派法官更是如此?!皬穆氊熒蟻碚f,書記員主要就是書寫、記錄,加之自己剛剛從大學畢業,最好少開口,不要多發表意見,免得人家說你狂。法院里本身就對知識分子不信任,弄不好以后就很被動,處處有人卡你?!保ǚü貺2)因此判案中的適用法律權和解釋法律權主要歸審判長和審判員。但也有例外,這主要看書記員本人所具備的各種資源,比如人際關系、法律水平、交往能力和說話技巧等等。法官Q1一進法院也作書記員,但他在合議庭討論中常常提出自己的看法,有時往往被審判長采納,這不僅是由于他腦子聰明,而且是由于他和法院院長的關系不錯,他的畢業分配就是法院院長給辦里的。法官L1認為書記員要起作用就要采取一定的策略,他作書記員時有一次覺得審判長對法律的理解有問題,但在合議庭的討論中,他覺得不能直接提出不同的意見,否則審判長在面子上就下不來,但他在下班吃飯時,和審判長等人隨便討論起他們辦的那個案子,他委婉地提出他的看法,并找出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作依據,于是這個案子就按他的意見辦了。

除了上述各種資源,書記員所在的法院的級別也成為他們在合議庭的解釋法律中處于有利位置的可資利用的資源。這主要表現在分配到高級法院的法官在基層法院的鍛煉中。我們所調查的法官許多都在基層法院鍛煉過,他們都認為在基層法院鍛煉有好處,尤其是他們在基層法院參與辦案中有較大的發言權。法官Q2在基層法院鍛煉了一年,開始作了一段書記員,不久就作審判員,他在一年中辦了近50起案子,幾乎都是按他的意見作判決的,而且所有的案子都沒有上審委會,對此他頗為自豪。但是他自己認為這主要是由于他適用法律準確,而與他是省高級法院派下來鍛煉且一年后就要回去這一身份沒有關系。在我們調查的法官中,凡是下基層鍛煉的法官幾乎都有類似的感覺,但他們都否認與他們是上級法院的法官這一身份有關。在他們看來,下級法院的法官也是機會主義的,他們只怕自己直接的上司,而對于他們這些不一定有前途或前途很遙遠的小年輕不一定很在乎。他們的這種說法也許是對的,不過他們無法解釋為什么一個大學畢業生剛分配到基層法院辦案時往往要受到限制,而一個剛分配到高級法院的學院派法官下基層法院鍛煉則在辦案時有較大的自由度,這與他們的特殊身份不可能無關,至少是由于他們與基層法院的法官們沒有直接的利害沖突。

盡管書記員可以通過各種資源的利用而在合議庭的法律解釋中處于有利的位置,但這只是個別的情況,通常法律判決主要是由審判長和審判員決定的。但這并不是說合議庭內部就可以決定一個案件的判決,合議庭的意見據正式的法律判決還有一段很大的距離,它還要受到各種各樣分影響,除了我們后面將要討論到的審委會外,上級法院的意見也起大的作用。由于一審法院的判決有可能由于當事人上訴而被上級法院所改判,而法院中實行的錯判責任制對一審合議庭形成很大的壓力。所以,當一審法院的合議庭對事實的認定或法律的適用那不準時,往往提前請示上級法院,有的是書面請示,有的是電話口頭請示。比如90年左右,浙江某地出現了“臺會”糾紛,關于這個問題的定性,法律并沒有明確的規定,也沒有相應的司法解釋,最后請示上級法院,上級法院定為金融詐騙(法官Q1)。因此下級法院受上級法院的約束很大,重大案件往往請示匯報、上下通氣,這樣上訴后很少有改判(法官Q1)。不過向上級請示有時也靠不住,除了重大問題,一般的請示上級法院很少作書面答復,因為上級法院也怕承擔責任,而口頭請示常常沒有憑據,更何況上級法院的人很多,看法也不見的一致?!澳阆蛏霞壏ㄔ赫埵荆@個法官說這么判,而上訴后剛好由另一個法官負責這個案子,他有他的理解,他有他的人際關系,他照改(判)不務?!保ǚü貱)

(五)、審委會──法官的位置(二)

從法律上說,審委會對任何案件都保留最終的決定權,但事實上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上審委會。依據我們所調查的法官們提供的情況,上審委會的案件主要有這么幾種情形:

合議庭中對案件的判決意見不統一,于是就將矛盾上交,由集體討論決定;

合議庭在審判中受到了外在壓力的干擾,比如來自政法委的壓力或某個領導個人的壓力,這時也將問題上交,特別是這種外在干擾要導致不合法的判決時更是如此,好讓“集體來承擔違法責任”(法官L1);

該庭的庭長對合議庭的判決意見有不同的看法或法院的主管副院長或院長對合議庭的判決意見有異議,這類不同意見有時可能導致適用法律的偏差,而合議庭尤其審判長不愿為此承擔責任,這時也將問題交由集體來決定;

某類特殊的案件,比如疑難復雜案件,有影響的重大案件,此外刑事案件一般都上審委會,這已形成一種慣例。

在這種情況下,一般通過庭長將案件提交于審委會。審委會的組成成員是有一的級別的,一般由院長、副院長、庭長和匯報案件的審判長等組成。

一般來講,法院院長具有適用法律或解釋法律從而形成案件判決的最終決定權,這種權力是一種事實上的權力,不過副院長和庭長也有相應的發言權,審委會的判決實際上是利益均衡的結果,大家都默認一種說不清起源的不成文法,比如說院長事實上決定幾個案件,副院長和庭長事實上決定幾個案件,盡管從形式上講案件的判決是集體討論的結果,而這種權力的分配和相互均衡最終源于整個國家權力機構的相應授權。

當然也有例外,這主要是由于組成合議庭的個人情況有所不同,一般說來院長更關心法院的行政事務,關心如何與黨委和政府處好關系,解決法院的一些實際困難,沒有時間和精力關心具體的審判實際,特別是有許多法院院長是從行政機關調來的,法律水平很有限,除了自己認為重要的或和他自己有關的案子,其他案子即使上審委會院長也往往是走個形式,有時一個上午討論好幾個案子,既有刑事又有民事也有復雜的經濟案子,業務水平低的院長連案子都聽不清,所以就提不出實質性的意見,只是關心程序問題(法官L2)。在這個時候,主管副院長的決定權往往更大一些,因為主管副院長一般在業務方面的水平比較高,有判案的經驗,有時一下子就看出了問題的所在(法官Y;法官Q2)。

在審委會中,盡管院長、副院長和庭長等擁有更大的決定權,但有時整個案子的討論基調往往又是由匯報案件的審判長奠定的,這主要取決于審判長的匯報技巧和匯報策略。法官L1認為,在審委會討論中審判長的匯報技巧非常重要,一般說來好的匯報者知道哪些應當著重強調哪些應當一筆代過,這主要體現在事實的認定上,這樣給其他人形成一個有關案件事實的印象(因此高明的法官往往在事實上作文章,通過裁剪事實,也就是“解釋事實”,使其符合法律的要求),而在法律的適用上,應當提出幾種可供選擇的方案,這樣其他人就會不自覺地跟著匯報者的思路走,同時匯報案子應當簡明扼要,前后連貫,有時語氣、態度、神態都很重要。法官Q2也有同樣的看法,他在向審委會匯報他判決的上述紡織企業承包糾紛案時,并沒有提所謂的“情勢變更原則”,因為他知道審委會的其他人包括院長都不知道什么叫“情勢變更原則”,如果他提這個原則,他們就要搞明白這是什么意思,這時匯報就變得復雜了,有可能因為他們不明白情勢變更原則而不同意由此作出的判決,相反他用民法通則上的公平原則,他們也能明白,這與他們的常識是一致的,也就好通過。因此,相比之下,“審委會是保守的,它一般不作擴大解釋,案件的承辦人比審委會更大膽,容易傾向于作擴大解釋?!保ǚü貺1)

(六)、形勢、政策與政法委──法院的位置

政法委是黨領導司法工作的機關,它對法院的判決往往產生直接的影響,尤其是一些重大的案件,政法委的意見和要求成為法院判決的目標,但政法委的意見一般不出現在案卷和判決中。在上述法官Q1所提供的“臺會”案中,雖然作為金融詐騙案加以處理,但究竟處理哪些人是由縣委(包括政法委)決定的,而具體的司法程序是由司法機關來完成的。同時重大案件向黨委匯報已成為一種慣例,這種案子一般說來由法院來定性由黨委提出量刑意見(法官Q1)。正是由于政法委及其背后的黨委和政府的干預,法院判決和執行中往往出現地方保護主義,尤其是在經濟案件中。(法官Q1;法官Q2;法官Y)

由于法院與黨委和政府的這種關系使得法院的判決往往要受到政策和形勢的影響。法官L2在高院復查83年“嚴打”案件時,就發現當時的案子判得及其草率,這與政法委的指導文件直接有關。他認為“83年司法審判剛剛恢復,‘嚴打’中有一種狂熱情緒,加班加點,象一樣”,“85年之后情況才有了好轉,法院也逐漸冷靜下來,明白法律大于政治,判決不是完成政治任務?!保ǚü貺2)

除“嚴打”之外,對法院審判影響比較大的政策導向就是92年提出的“三個有利于”原則,“三個有利于是政治標準,而不是法律標準。由于強調審判工作服務于經濟建設,法院在審判中有時拋開程序法,不尊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93年之后法院感到這樣作不行,又回到程序中。”(法官Q2)

四、誰是法律條文的解釋者?

如果我們將西方的法律解釋理論與上述中國法官的法律解釋之經驗相對照的話,就會發現西方法律解釋理論,無論是方法論意義上的法律解釋理論還是本體論意義上的法律解釋理論,都認為有一個“有面目的法官”作為法律的解釋者。正是通過這一個人的法律解釋才在“文本”與“判決”之間建立起內部邏輯一致的因果聯系。作為方法論的法律解釋理論將這一個法官想象為一個通曉法律知識的、按程序操作的、理性化和標準化的個體,而作為本體論的法律解釋理論則將法官想象為一個受情感、直覺、偏見、潛意識、愛好等非理性因素支配的自由個體(Frank,1949;Cardozo,1921),這是因為“成文法規不會自行解釋,其含義是由法官來宣布的,正是法官所宣布的含義而不是其他含義才使得它們作為法律而強加于社會?!保℅ray,1972:170)

但是,就中國法官上面所提供的訪談材料來看,我們不禁要問:在中國的司法審判中,究竟誰是法律解釋者?是書記員、審判員、審判長還是庭長、主管副院長、法院院長、政法委書記?我們發現在一個特定的案件中,他們每一個都可以成為法律的解釋者,但往往哪一個都不是法律解釋者的最終承擔者。因此,中國的法律解釋中,問題不在于中國法官究竟是一個理性化標準化的個體還是一個自由的個體,而是有沒有西方法律解釋理論中所想象的那么一個“有面目的法官”。從上面所提供的材料看,在一個特定的案件中,法律解釋者往往不是一個“有面目的法官”,而是一個“無面目的法官”,是一個機構、一個組織、一群人,如合議庭、審委會、上級法院和政法委等等。因此,我們發現在中國的法律實踐中并不存在西方法律解釋理論所設想的一個具體的法律解釋者,也沒有這樣一個法律解釋的承擔者。這樣一種法律解釋理論與經驗事實之間的背離并不意味著我們應當放棄對中國法官之法律解釋的探究和追問,而僅僅是意味著我們不能簡單地、不加反思地用西方現成的法律解釋理論來概括和總結中國法官的法律解釋。當然,這也并不意味著簡單地否定或拋棄西方的法律解釋理論,而僅僅是劃定它的界限和適用范圍。

事實上,就法律解釋而言,我們發現大陸法系的國家所關注的法律解釋一般是法學家的學理解釋,而英美法系的國家所關注的一般是法官在司法實踐中的法律解釋。這樣一種差異恐怕是由于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不同的法律結構使得學者的法律解釋和法官的法律解釋分別成為這兩種法律制度中的突出問題。如果說大陸法系國家由于強調成文法典的重要地位而使得法官被想象為一個通曉法律知識的、按程序操作的、僅僅是修補法律漏洞的、理性化和標準化的個體,那么英美法系國家由于強調判例和先例的重要性而使得法官通過法律解釋來創造法律就顯得尤為突出。一旦我們將法律解釋放在法律運作的制度結構中,就會發現不同的法律解釋方法實際上是基于不同的法律運作的制度結構所作出的總結或概括。因此我們將法律解釋理論作為一種知識加以普適化的時候,即抽象地從方法論或本體論意義上來談論法律解釋的時候,實際上抽離了法律解釋背后的法律運作的權力結構。由此,法律解釋理論才會在中國的司法實踐中遇到理論解釋上的困難。為了克服這種理論上的困難,我們就不得不將法律解釋理論放在更一般的社會理論背景上,來考察法律解釋在中國所遇到的種種問題。

五、雙重結構化及其張力

從經驗社會學的觀點來看,法律解釋是法官作為一個行動者的給解釋賦予意義的社會行動。因此我們應當將法律解釋置于行動與影響行動之結構的關系中來加以考察。

在行動與影響行動之結構的關系中,一般存在著兩種不同的理論傾向或理論路徑,一種就是結構主義的觀點或決定論的觀點,這種觀點將行動者化約為結構的承擔者,行動不能在自主的維度上加以分析?!霸诮Y構主義的路徑中,行動僅僅被看作是一種被規定好的實踐或一套決定社會行為的規則:因此強調了行動被象征規范所決定這一維度而損害了行動作為一種生活經驗的表達這一沒有被決定的維度?!保–respi,1989:30-31)方法論意義上的法律解釋理論就是建立在這一理論路徑之上,它認為作為社會行動所法律解釋最終是受一套法律解釋的規則或方法所決定,更重要的是法律解釋這一社會行動要受制于這樣一種被認可的規范結構:法律是一個全涉的(gapless)的規則體系,它覆蓋了社會生活的整個方面,即使在法律條款沒有規定的地方,只要運用正確的法律解釋方法,就可以發現法律在這方面的態度。因此在方法論意義上的法律解釋理論中,表面上法官似乎可以自由地選擇法律解釋方法,但這種方法的選擇受制于正確或準確適用法律這一信念,法官僅僅是一個準確適用法律的理性化標準化的機器。

與這種觀點相對應的是一種主觀主義的或唯意志論的觀點,這種觀點強調行動者選擇的自主性,行動者完全是一個自由的主體,他的選擇盡管要受到“前見”之類的影響,但這種影響不足以左右其選擇的方向。本體論意義上的法律解釋理論所支持的法律現實主義就持這樣的理論路徑,它主張法官的法律解釋是一項完全自由的社會行動。他們不受法律規范的約束,因為法律是不確定的,作為方法論的法律解釋理論所確信的那種確定的、穩定的、通過正確的方法可以發現其正確意義的法律,在法律現實主義看來是“基本的法律神話”,法律究竟是什么或者說法律的意義是由法官來確定的,正如法律現實主義者盧埃林所主張的,“這些官員(即法官、律師、警察和監獄官等──引者)就糾紛所作的所有事情,在我看來,就是法律本身?!保ㄞD引自Bodenheimer,1981:124)

無論是決定論路徑還是唯意志論的路徑,由于割裂行動與結構的關系或者說由于試圖化約這種關系,在方法論上受到了批評與質疑。唯意志論的路徑忽略了行動者所受到的特定結構的約束,它過分地強調了行動的自由,但這種自由的極限就成為偶然性的奴隸而陷入另一種決定論中,法律現實主義者心目中的法律解釋或法律意義的確定雖然不受法律規則的約束,但最終要受制于情感等非理性因素或政治因素,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批判法律運動將法律解釋放入司法政治學中來加以考察。而決定論的路徑將行動者看作被動的客體而不是積極的行動主體,它忽略了行動者所掌握的關于結構的知識,正是這種知識使得行動者有可能通過行動的策略來改變結構。我們在中國法官所通過的策略中就可以看到,由于法官們通曉法院中合議庭和審委會這些結構的運作方式,他們就可以采取一定的策略,通過各種不同資源的運用而改變原來結構的運作方式。

總而言之,上述兩種理論路徑在割裂行動與結構的關系的同時也在割裂共時性與歷時性的關系,如果我們將“行動作為一種行為的持續不斷的流動而置于時間與空間之中”(Giddens,1979:2),那么我們就會看到行動與結構事實上存在于一種互動的關系中,“結構不僅給行動以方向,而且也是行動的一種產物,后者盡管受制于結構,但它也在不斷地改變它?!保–respi,1989:31-2)因此“社會系統的結構特征既是構成這種系統的實踐的中介又是這種實踐的結果,”(Giddens,1979:69)也就是說社會結構既是由人類的社會行動建構起來的,同時又是社會行動得以建構起來的條件,這就是吉登斯所謂的“結構的二重性”(可參見黃平,1995)。這種結構化理論不僅表達了結構與行動者的相互依賴與相互建構,更主要的是,“依照建構二重性的觀點,盡管行動者在互動的生產中利用各種規則和各種資源,但這種規則和資源也由此通過這種互動而被重新加以構成?!保℅iddens,1979:71)正是在這種結構化的過程中,各種資本和規則都進入法律解釋這一個特定的“場域”(布迪厄語)之中,從而使法律解釋不再是一個法官自由選擇的個人行動,而是一個在特定“場域”中進行公共選擇的結果。

依照這種結構化的觀點,我們發現我們所調查的這個法官群體,也就是我們所謂的學院派法官,處在雙重結構化之中。一方面他們從學校里接收了正規的法律教育,正是這種法律教育使他們接受了共同的知識、規范和信念,從而成為一個知識和信念的共同體,這種社會結構對他們的形塑使他們在法院中與非學院派的法官有著明顯的區別,從而成為一個獨立的行動者群體。這一知識結構使得他們在司法實踐中注重于判決而不是調解,注重于法律的嚴格適用而不是對問題的解決,注重于解釋事實而不是調查事實。但是法律教育的這種結構形塑并不是固定不變的,它同樣是在法學院中的包括分配到法院里去的學生在內的所有行動者所再生產出來的,我們所看到的92年之后的學院派法官的變化事實上反映了行動者對結構的形塑能力,正是整個社會結構和文化價值的變化使得他們在適應這種變化的時候也對法律教育的形塑功能進行抵制,從而出現80年代到90年代的過渡中,法律院校的學生越來越能適應社會生活,越來越靈活地對待或解釋法律。

另一方面,他們又處在“司法場域”之中,他們在進行法律解釋時受到司法場域中的權力結構(如審委會)和司法場域所處的更大的權力場域(如政法委)的左右或影響,尤其要受到他們在司法場域之中的不同位置的左右或影響(如合議庭)。但是,在司法場域的權力關系中,盡管他們處于被支配的位置上,處在權力的邊緣,但他們并不是被動的被支配者,他們通過對資本的利用,通過對策略的選擇,可以改變他們受支配的位置。我們所調查的法官們在到基層法院鍛煉時,由于處在整個司法場域的支配位置上(即高級法院),他們都在利用他們所攜帶的來自上級法院這一“身份資本”。因此即使他們在基層法院的司法場域中處于被支配的地位,他們仍然具有很大的支配力量。除此之外,他們還利用其他種種的資源和策略來改變他們的不利位置。比如,法官L1所說的提出不同看法和匯報案件的策略,法官Q1利用他個人與法院院長的私人關系。在這一權力關系的場域中,法律解釋也成了法官們在權力關系中爭奪有利位置時所利用的一種策略。因此,中國法官在進行法律解釋時,即在理解和適用法律時,無論是采取判決還是采取調解,無論是采用嚴格適用法律還是考慮種種法外因素,無論是解釋法律還裁剪事實,無論是采用情勢變更原則還是采用公平原則,都不僅僅是一個對法律文本的理解和適用問題,而是法官們根據自己在司法場域中的位置、在利用自己已有的資本或資源所進行的策略性選擇,以此盡可能獲得在這一權力關系中的有利地位。

我們所訪談法官正是處在上述兩種制度的結構化之中,法律知識和法律教育的結構化使得他們把法律解釋單純地看作是發現法律真理的一種方法或途經;而司法場域這一權力關系的結構化使得他們將法律解釋看作是一種策略性的機會選擇。這兩種不同的結構化力量在我們所訪談的法官身上形成一種張力,從而使他們處在追求知識、真理和追逐權力、利益的矛盾之中。他們同時也在利用這兩種不同的力量對形塑他們的結構作出反應,因此,他們一方面抱怨在法律學校里學不到有用的東西,認為法律教育與司法實踐相脫節,法律教育趕不上司法實踐的要求;另一方面,他們也利用在學校里所學到的法律知識來抵制或反抗司法場域的既定權力結構,這一點我們在法官L1身上得到最明顯的體現。這種張力的一個根源就在于我們的法律教育依然是一種知識教育,而不是一種技術教育,我們的法律教育所倡導的是“法律應當是什么樣的”,而不是倡導“如何使法律成為什么樣的”。我們有一定的法律知識,但沒有運用法律知識來解剖案例的能力。我們的法律教育里也許教給學生諸多法律解釋的概念,但卻沒有教給他們使用法律解釋的技巧,因此,我們的法官很少意識到他們在進行法律解釋。事實上,法律解釋之所以在西方的法律學中占據一個重要的地位,恰恰是由于它是發現法律或利用法律的一項主要技藝,是法官確立自我認同(identity)的一種“自我技術”(??琳Z)。

正是在這個地方,我們發現司法實踐中的法律解釋,即作為方法論意義上的法律解釋,是法律知識在權力爭奪的游戲中(包括司法權與行政權、當事人之間的權力沖突)發展起來的一套技藝或技巧,它是一門專門化的“權力技術”。而我們在本體論意義上的法律解釋,即任何人對法律的理解,從其知識譜系上而言是以追求正確或真實為目的的認識手段,是一種“自我技術”。盡管這樣的自我技術也可以成為權力爭奪的技術,比如,懂法律的可以對“法盲”形成支配,法典的權威解釋者可以在法學界獲得霸權地位等等,但是這樣的法律解釋與法官或律師在司法實踐中的法律解釋遵循的是不同的邏輯。因此,當法律解釋散布到不同的話語體系里、不同的話語空間里、不同的場域邏輯里,它僅僅具有表面上的或形式上的同一性。也正是這種表面上的同一性,掩蓋著其背后的巨大差別:一個法官對同一法律文本的解釋,在法庭上可能不同于他在大學的講壇上;一個中國法官對中國憲法中的人權條款的解釋可能不同于他對美國憲法中人權條款的解釋,也可能不同于他對歷史文獻中的人權條款的解釋上;對于同一法律條款,法學家的解釋、立法者的解釋、法官的解釋、律師的解釋、當事人的解釋和普通民眾的解釋可能是不一樣的。

當我們將司法實踐中的法律解釋等同于求知過程中的對法律文本的理解時,恰恰是用追求真理過程中的不同途經的選擇(即種種不同的法律解釋方法)掩蓋了權力爭奪過程中的不同策略的選擇(即在何時何地選擇何種法律解釋方法)。法官在服務于政治權力的過程中,小心翼翼地、巧妙地通過法律解釋將自己打扮成法律真理的探索者、權力爭奪的超然者、和終極正義的公布者;但同時反過來,法官也可以理所當然地借法律知識或法律傳統的名義,來對抗和抵制政治權力。但是,從我們對10名中國法官的訪談來看,由于法律解釋技術的不發達,法律還遠遠沒有成為一種強大的知識傳統,法官的自我認同還沒有確立,法律共同體還沒有形成,政治結構還沒有實現合理化,因此法官的法律適用也就只能裸地暴露在權力爭奪的表面上,從而使法官失去了自我保護的能力,他們不僅沒法抵制來自政治權力的壓力,也沒法抵制來自社會輿論的壓力,因此生存在權力斗爭的夾縫之中。

對于法官來說,法律解釋不僅僅是追求法律真理的手段,是一種確立自我認同的自我技術,更主要的是一種行使權力的技術。也正是通過這一套技術,法律知識和法律傳統才可以和政治權力相抗衡。由此,我們才能理解英國的大法官柯克對國王所說的那些名言:“我很清楚,您的理解力飛快如電,您的才華超群絕倫,但是,要在法律方面成為專家,一個法官需要花二十年的時光來研究,才能勉強勝任?!赡耸且婚T藝術,一個人只有經過長期的學習和實踐,才能獲得對它的認知?!保嘉?,1996:34-35)

由此看來,區分方法論意義上的法律解釋和本體論意義上的法律解釋沒有特別大的意義,重要的在于追問:

“誰在作法律解釋?”

“在什么地方作法律解釋?”

“這種法律解釋服務于什么目的?”

“這種法律解釋成為可能的條件是什么?”

「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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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

為認真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實現“公正與效率”的主題,落實“公正司法,一心為民”的指導方針,全面做好審判工作,確保全年各項工作任務、目標地實現,特制定本責任書。

一、隊伍建設

1、庭室內團結、勤政務實、開拓創新、廉潔自律、隊伍有凝聚力、戰斗力,積極帶領干警完成院黨組、上級法院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2、部門工作崗位職責明確責任到人,及時量化分解簽定責任書。

3、對本院或上級對口業務部門部署的工作及時研究,做到工作年初有計劃,季度有小結,半年、年終有總結。

4、認真履行職責,遵守本院各項規章制度,重大問題和情況及時匯報。

5、堅持每周五下午政治、業務學習制度,認真組織干警學習黨的各項路線方針政策,學習法律、法規及相關的司法解釋,提高政治業務水平,做到部門有學習記錄,個人有學習筆記,并且按規定及時完成心得體會等寫作任務。

6、組織干警參加上級法院、院黨組或相關部門安排的政治業務培訓、技能培訓、管理系統培訓等。

7、嚴格遵守各項司法禮儀,按規定著裝佩徽掛牌,保持良好的儀表和文明的舉止,維護人民法院的尊嚴和法官的良好形象。

8 、開庭時,準時出庭,不缺席、遲到、早退、隨意出進、不使用通訊工具,集中精力專注庭審,不做與審判活動無關事宜。

9、積極參加院里組織的集體活動、會議、勞動、公益活動,對院內抽調、安排人員及時到位,服從安排。

10、嚴格執行考勤和請銷假制度,無遲到、早退現象

11、嚴格執行值班備警制度。節假日安排的值班、突發事件安排的備警,能按規定執行。

二、司法為民

1、工作中文明禮貌,杜絕“四難”問題和“生、冷、橫、硬、推”現象,樹立法官的良好形象。

2、按規定實行訴訟權利義務告知,訴訟風險告知,審案程序和期限告知。

3、定期或不定期的征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及相關單位的意見,主動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對群眾提出的問題進行整改。

4、積極開展調查研究和宣傳報道工作,按規定完成全年調研、宣傳任務。

5、嚴格執行29條優化司法環境措施中便民、利民內容。

三、內務管理

1、規章制度健全管理規范、有序,崗位職責明確。

2、部門環境整潔有序,無臟、亂、差現象。

3、嚴格車輛管理制度及電腦、警械等設備的管理。

4、按時報送各類報表和有關材料,報送及時,數據真實,材料符合質量要求。

四、業務工作

(一)紀檢、政工工作

1、認真貫徹落實黨組決議、決定,協助院黨組抓好班子建設,做好干部錄用、辭退、退休及聘用人員培訓、管理等工作。

2、協助各部門抓好隊伍建設,經常深入到各部門調查分析干警狀況,有針對性地開展思想政治教育,健全并落實各項規章制度,及時安排各種教育、學習、培訓、考核,提高隊伍的綜合素質。

3、按照縣紀委、監察部門及上級法院紀檢監察的要求,加強對干警的廉政教育,建立健全廉政建設各項規章制度,及時簽訂責任書,完善各類檔案資料,并及時查處干警及其工作人員違的紀律、人民法院各項工作紀律、各項規章制度的案件。

4、抓好規章制度的落實,做好督促檢查工作,堅持月通報制度。

5、認真做好對外宣傳報道工作。

6、負責全院機構、編制的管理工作,管理

干部檔案,及時準確地填報人事統計報表。

7、嚴格按規定做好法官等級評定、晉升和法警警銜的晉級工作。

8、 協助抓好黨建、黨風廉政、精神文明、綜合治理責任制的落實及工、青、婦工作,并按要求做好上級法院及有關部門相關檢查、驗收、創建工作。

9、完成院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辦公室工作

1、認真貫徹落實黨組、院務會議作出的各項決議、決定,為審判工作和法院建設提供良好的后勤服務。

2、負責本院重大工作部署、重要會議及重大活動的組織實施,并做好會議記錄。

3、負責公文的制發和處理、印鑒的使用登記等事項,確保法律文書和密級材料的保密,并按要求做好有關部門的保密工作檢查。

4、填報司法統計報表及時準確,有季度分析報告,為領導決策提供依據。

5、嚴格執行財務管理制度,搞好全院經費的編制、預算、劃撥、計劃使用及結算工作,嚴格執行訴訟費收繳管理的有關規定,并按要求做好有關部門檢查、審計工作。

6、負責本院槍支、服裝、各種裝備等專項物資的購制、發放、管理工作。

7、負責本院通訊、計算機網絡、辦公現代化等科技建設的規劃、實施及管理工作。

8、負責本院基本建設規劃、計劃、項目的申請、報批和組織、協調、實施工作。

9、負責本院的車輛管理,維修的監督指導工作,督促各業務庭、室嚴格執行車輛管理的相關規定。

10、負責全院的案件卷宗管理,文書檔案管理及使用,負責落實保密、保衛、值班安排等事項。

11、負責全院的綠化美化、清潔衛生、勞動等工作安排,搞好后勤供給,監管好食堂、門房及辦公區的安全用電、節約用水等工作。

12、完成院領導及上級部門安排的其他臨時性工作。

(三)刑事審判庭工作

1、嚴格執行《審判流程管理辦法》的規定,及時上報案件排期表,填寫電子信息表。

2、全年結案率達100%,依法公開開庭率為100%。

3、全年被上級法院發回案件不超過2件,改判的案件不得超過4件,服判率達到70%以上。

4、刑事自訴案件的審查立案合格率在95%以上,自訴案件調解、撤訴率在75%以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調解、撤訴率在65%以上。

5、對傷害、交通肇事、醫療事故案件,雙方責任明確的,及時采取保全措施,案件即時清結率達100%。

6、案件評查一類案件在98%以上,二、三類案件不超過4件。

7、人民陪審員參與案件審理不低于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案件總數的20%。及時將判緩刑、管制案件地執行通知書送達公安機關。

8、每年對適用緩刑人員(含未成年人)的回訪率不低于此類案件的50%,暫予監外執行的回訪率達100%(建立回訪名冊,做好回訪筆錄,掌握現實表現)。

9、按照院審判委員會的要求及時向有關部門提出司法建議。

10、贓物、贓款、罰沒款管理有序,及時準確上繳。

11、法律文書規范,用語準確。

12、案件登記內容填寫準確,報表報送及時,案卷裝訂規范,及時移送歸檔。

13、及時化解矛盾,防止矛盾激化,年內無涉法上訪、纏訴案件。

(四)民商事審判 (民一、民二庭) 工作

1、嚴格執行《審判流程管理辦法》的規定,及時上報案件排期表,填寫電子信息表。

2、全年依法公開開庭率達100%,民一庭案件結案率在96%以上,民二庭結案率達100%。

3、全年民一庭被上級法院發回、改判的案件不超過10件,民二庭不超過6件,服判率民一庭達到80%以上,民二庭達到85%以上。

4、加大調解力度,調撤率民一庭在65%以上,民二庭在45%以上。

5、對傷害、交通肇事、醫療事故案件,雙方責任明確的,及時采取保全措施,案件即時清結率達15%。

6、擴 大簡易程序審理范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民一庭達到75%以上,民二庭達到40%以上。

7、速裁案件占結案數的30%(以審監庭統計數據為準)。

8、案件評查一類案件在96%以上,二、三類案件民一庭不超過8件,民二庭不超過6件。

9、人民陪審員參與案件審理不低于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案件總數的25%。

10、按照院審判委員會的要求及時向有關部門提出司法建議。

11、民一庭對各基層法庭的業務指導全年不低于4次,民二庭深入企業開展法制講座全年不低于4次(有文字記載、單位回執憑證,報政工科備案)。

12、法律文書規范,用語準確。案件登記內容填寫齊全,報表報送及時,案卷裝訂規范,及時移送歸檔。

13、及時化解矛盾,防止矛盾激化,年內無涉法上訪、纏訴案件。

(五)行政審判庭工作

1、嚴格執行《審判流程管理辦法》的規定,及時上報案件排期表,填寫電子信息表。

2、全年案件結案率達100%,依法公開開庭率達100%。

3、全年被上級法院發回、改判的案件不超過2件。

4、審查立案合格率在100%。

5、案件評查一類案件在95%以上,二、三類案件不超過2件。

6、人民陪審員參加案件審理不低于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案件總數的20%。

7、按照院審判委員會的要求及時向有關部門提出司法建議。

8、堅持依法辦案,注意協調相關政府職能部門涉及全縣工作大局的問題,并深入機關企事業單位宣講法制課每年不低于4次。

9、法律文書規范,用語準確。

10、案件登記內容填寫準確,報表報送及時,案卷裝訂規范,移送歸檔及時。

11、及時化解矛盾,防止矛盾激化,確保年內無涉法上訪、纏訴案件。

(六)立案庭工作

1、嚴格執行《審判流程管理辦法》的規定,全程跟蹤監控各類案件審判流程,組織實施得力,協調運作良好,信息傳遞及時。

2、嚴把立案關,立案合格率在95%以上。

3、對當事人的申訴、申請再審案件及時召開聽證會,及時形成意見,報主管院長。

4、對新類型案件及可能影響穩定的案件,及時報主管領導審批。

5、對本庭職責范圍內受理的有關案件及財產、證據保全的申請等,在法定期限內審查并作出裁定,做到事實清楚、程序合法、措施得當。

6、對傷害、交通肇事、醫療事故案件,雙方責任明確的,應及時采取保全措施。

7、認真做好來信、來訪、接待等工作,來信答復率達100%。對批辦、督辦、轉辦案件及時登記報領導批示。

8、依法處理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事宜,準確核繳訴訟費, 嚴格審查緩、減、免情況,嚴格管理糾紛款。

9、認真審查各審判庭報結案件的審限、程序、主審法官、訴訟費等內容,堅持收案、報評、審限等情況月通報制度。

10、認真做好新收案件電腦輸入工作。

11、做好審判流程管理各類表格的填寫工作。

12、熱情服務、文明接待、依法答復,及時化解矛盾,防止矛盾激化,確保年內無涉法上訪、纏訴案件。

(七)審監庭考核工作

1、嚴格執行《審判流程管理辦法》的規定,及時上報案件排期表,填寫電子信息表。

2、全年案件結案率達到100%,依法公開開庭率達到100%。

3、全年被上級法院發回、改判的案件不超過2件。

4、案件評查一類案件在100%,二、三類案件不超過2件。

5、做好案件評查工作和法律文書評比工作,堅持案件質量、裁判文書等情況月通報制度,并將進度情況及時填寫上墻。

6、依法及時審理審判委員會決定再審、上級法院指令再審和檢察院抗訴的案件、行政庭發回重審的案件、國家賠償案件和院 內交辦的其它案件。

7、建立健全法官審判質量檔案和書記員技能考核檔案。

8、文書規范,用語準確,案件登記內容填寫準確,報表報送及時,案卷裝訂規范,及時移送歸檔。

9、做好涉訴工作,防止矛盾激化,確保年內無涉法上訪、纏訴案件。

(八)執行局(執行庭)工作

1、嚴格執行《審判流程管理辦法》、《執行流程管理辦法》的規定,及時做好信息錄入工作。

2、執行程序合法,執行審批手續齊全,執行標的物管理、移交手續符合規定,手續齊全。

3、加強執行宣傳工作,不斷探索執行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堅持對執行人員、執行措施、執行進度等每月院內公示1次,重點案件每兩個月在電視臺公示1次(由政工科與電視系)。

4、當年案件執結率在67%以上,積案執行率達到75%以上。

5、對已執行的糾紛款必須在10日內發還申請執行人。

6、執行中止、終結案件、重大疑難案件、當事人有重大異議的需經過聽證程序。

7、對基層法庭(暖泉、立崗、金貴法庭)執行業務指導全年不少于3次。

8、案件評查一類案件在95%以上,二、三類案件不超過8件。

9、法律文書規范,用語準確,案件登記內容填寫齊全,報表報送及時,案卷裝訂規范,移送歸檔及時。

10、做好涉訴工作,防止矛盾激化,確保年內無涉法上訪、纏訴案件。

(九)法警大隊工作

1、組織管理好司法警察警務工作,有明確具體的管理規定和職責分工。

2、做好人犯押解、值庭工作,堅守工作崗位,確保全年無安全責任事故的發生。

3、做好全院的安全保衛工作,維護正常工作秩序,遵守工作日值班制度,出現突發事件要第一時間到場,做好當事人的疏導、引導工作。

4、協助業務庭、室開展工作,聽從安排、服從指揮。

5、負責管理、使用司法警察器械及裝備,管理嚴格,使用得當。

6、認真完成司法警察培訓、考核及調警任務。

(十) 基層法庭(城關、暖泉、立崗、金貴)工作

1、嚴格執行《審判流程管理辦法》的規定,及時上報案件排期表,填寫電子信息表。

2、全年依法公開開庭率達100%,結案率在100%(城關法庭在98%以上)。

3、全年被上級法院發回、改判的案件不得超過4件(城關法庭不得超過6件),服判率達到85%以上(城關法庭達到80%以 上)。

4、加大調解力度,指導鄉鎮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每年不少于4次,委托調解案件不低于20%,案件調撤率達70%以上。

5、對傷害、交通肇事、醫療事故案件,雙方責任明確的,應及時采取保全措施,未及時采取保全措施的,案件即時清結率達 到25%(城關法庭達到15%)。

6、擴大簡易程序的審理范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占收案數的80%以上(城關法庭占70%以上)。

7、當年案件執結率達到85%以上(城關法庭案件執結率達到80%以上)。

8、速裁案件占結案數的40%,巡回開庭率年內不低于結案數的30%,人民陪審員參加案件審理不低于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案件 總數的30%。

9、協助轄區鄉鎮、各單位搞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履行法制副校長職責,全年講法制課不少于3次(以講課內容、單位簽章憑證為準,報政工科備案)。同時,按照院審判委員會的要求及時向有關部門提出司法建議。

10、基層法庭應當自己立案,案件評查一類案件在96%以上,二、三類案件不超過4件(城關法庭不超過6件)。

11、庭內管理規范、有序,崗位職責明確,嚴格執行款物和查封、扣押物品管理制度。

12、法律文書規范,用語準確,案件登記內容填寫準確,報表報送及時,案卷裝訂規范,及時移送歸檔。

13、做好涉訴工作,及時化解矛盾,防止矛盾激化,確保年內無涉法上訪、纏訴案件。

五、附則

1、為確??己斯ぷ鞯捻樌M行,保證考核質量,實現考核目的,成立考核領導小組??己祟I導小組由院領導、紀檢組、政工科、辦公室、立案庭、審監庭相關人員組成,院長任組長、副院長任副組長,具體工作由政工科承辦。

2、考核領導小組根據責任書制定百分考核細則。

3、考核工作每半年進行一次,采取對照責任書規定的各項目標任務,以紀檢、政工、辦公、立案、審監等部門提供的相關記載為依據,聽匯報、查資料等形式進行。

4、本考核辦法的量化打分在當年的半年、年終工作總結前進行,其成績作為各部門當年的綜合業績考核、評優、受獎、記功的主要依據。

5、本責任書由院長與分管院領導分別簽訂。

6、本責任書由院長、分管院領導、政工科各保存一份。

篇7

他就這樣進了瘋人院,在反復追問下,他嘴里吐出一個姓:芒然;又吐出一個地址:維希市的一條街。于是他被轉到維希市瘋人院。但維希沒有叫芒然的,也沒有這條街。究竟什么超出了他的承受力,讓他奔逃得連記憶都放棄?

瘋人院在報上登照片讓人認領。認的人太多了,失去兒子的母親、喪失丈夫的女人,都想在他身上找到安慰。但核對下來,沒有一家對得上。最后剩下50多家無論如何不肯放棄。一個漫長的核對過程開始了,醫生對他做了各種測試。不說話的他變成了一連串可供核對的數據,而他躲進那個我們永遠沒有答案的世界,并不明白外面的喧鬧是為了什么。他只是沉默,連目光都已封閉――他成了一個謎。那些不幸的家庭按捺不住,把事情捅到報界,希望借此把他認領回家。這么點生命的殘羹,似乎也可以慰藉那些被命運搶奪過的人。瘋人院的醫生也很固執,非要揭開謎團:芒然究竟是誰。

就這樣,找了13年。1931年4月的一天,一個男人走進瘋人院。他叫約瑟夫?蒙茹安,說有個弟弟,叫奧克塔夫?蒙茹安,1891年生,1914年8月15日在戰場上失蹤,后來從德國戰俘營寄來信,最后一封信寫于1916年2月6日,此后再無音信??戳怂麕淼淖C明材料,醫生興奮了,13年來他接觸過那么多要認領的人家,只有這個人最有可能是芒然的親屬。他把芒然領過來,約瑟夫看了看,很失望,這個緘默不語、眼神不再與人交流的男子不可能是弟弟。這是要認領的人中唯一不認他的人,而醫生偏偏認定這個約瑟夫是芒然的兄弟,相關部門也查出1918年2月1日的確有個名叫奧克塔夫?蒙茹安的軍人從德國回來,而正是那天人們在里昂火車站的一個月臺上發現了他。只有這個線索可以找回他的過去,在索要他的生命證據的執著中,人們發了瘋似地要給他一個過去。沒有存在,只有證明,生命就是這么個薄如纖毫、需要憑據的玩意兒。

醫生往約瑟夫家寄了張芒然的照片,蒙茹安一家還是沒認出。而此時還有20戶人家,一口咬定他是他們在戰場上失蹤的丈夫、兒子或兄弟。

1933年,醫生帶他做了一次旅行,領他去約瑟夫的家鄉――一個叫圣摩爾的村子。醫生說這是最后一試,他要看看芒然會做出什么反應。

芒然走進村子,他走到教堂前,居然說了一句話:“鐘換了?!逼浜笤贌o他言。那鐘的確換過。接著,他走到一張長椅前坐下。據約瑟夫說,這張椅子是奧克塔夫小時常坐的。在醫生眼里,已經沒有疑問,芒然就是奧克塔夫?蒙茹安。

他生命的故事總算浮出水面,他是圣摩爾村一個短工的兒子,當兵前一直在餐館當侍者。入伍12天后被俘,一直關在德國戰俘營,1916年得了一種“鐵絲網綜合征”,從此失去記憶。現在家里還有父親和哥哥約瑟夫。但消息傳出,最后剩下的那13家與蒙茹安家打起了爭奪他的官司。其時,歐洲戰火又起,“一戰”的傷痕尚未撫平,各處已經磨刀霍霍。

官司打到1937年,法院總算裁定他就是奧克塔夫?蒙茹安。然而還有3個把他認作兒子的老母親不服輸,她們上訴到最高法院。又15個月過去了。終于在被送進瘋人院21年后,他可以回圣摩爾村了??墒?終審判決下來3星期后,他僅剩的兩個親人――父親和哥哥死了。

1939年,“二戰”打響。他的命運阻止不了人們再度廝殺。那4年,瘋人院成了被遺忘的角落。1942年9月17日7:30,他離開了這個世界,餓死的。那一天,大半個世界在打仗,他漠然離去,其實他早已揮手告別。

篇8

論文關鍵詞 未成年犯 犯罪 社區矯正

社區矯正作為一種教育改造的手段,已經引起了人們的廣泛重視。我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護法》要求對少年犯罪以教育、感化、幫助、挽救為主,以非監禁刑為主,因此社區矯正被越來越多地適用在未成年犯罪中。社區矯正在監管、教育、改造、挽救未成年犯中起到了避免交叉感染的作用,既幫助其實現早日回歸社會,同時也節約了司法資源。因此,進一步推動和規范未成年犯社區矯正工作,不僅維護了法律權威,有效懲治和預防犯罪,也確保了社會安定和諧。

某基層法院2009年到2011年之間共移送社區矯正人數為1397人,其中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為43人,數量占矯正對象總數的3%,年齡最小的剛滿14周歲,無一人重新走上犯罪道路,取得了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和諧統一。

一、近三年來某基層法院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的基本情況

2009年至2011年,某基層法院判處適用非監禁刑的未成年犯占所有未成年犯的6.9%,經過梳理分析,具有以下特點:

(一)文化程度普遍偏低,沒有正當職業

初中學歷(包括中專)有30人占72%;小學學歷有5人;高中學歷有6人;職高高中學歷有1人。其中初中學歷、小學學歷的占84%。初中學歷者為未成年人犯罪的高發人群體,大部分未成年犯在初一或初二后輟學,其中無業人員的比例占54%,在校學生的比例占21%。這些閑散人員由于政府管理未能到位,青少年服務不能覆蓋,其自身又未掌握謀生技能,結交了一些社會不良分子,受暴力、文化,金錢的誘惑及不良家庭因素影響,極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二)犯罪呈現低齡化

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年齡大部分在16-17歲之間,最小的剛滿十四周歲,生理、心理上都很不成熟,主觀惡性較小,對社會危害性不大,可塑性強。

(三)外地籍未成年矯正對象的管理難度較大

某基層法院進行社區矯正對象主要以本地籍的未成年犯為主,占比例的81%,還有19%的外地未成年矯正對象由于各種主觀和客觀原因托管、漏管現象比較嚴重。

二、未成年犯社區矯正的必要性

(一)符合未成年犯罪特征

未成年人由于生理、心理上的不成熟,極易受外界環境影響,經不起誘惑,對法律認知有誤差,法制觀念差,常因一時沖動犯罪,其犯罪有自身的特點,如盲目性大、偶發性強、反復性強、感染性強、悔改性強等特點,其犯罪類型也主要為財產型犯罪和傷害類犯罪,多數未成年人受暴力、文化及不良家庭因素影響才走上犯罪道路。未成年人犯罪一般只是偶然犯罪,主觀惡性較小,對社會危害性不大、可塑性強、改造后回報社會的機率高,因此,對未成年被告人的刑罰應有別于成年被告人。

(二)有利于避免監獄的負面影響

未成年犯分辨是非的能力差,在監獄服刑時容易受到其他成年服刑犯的不良影響,易交叉感染。在監獄里也無法接受學校的正規教育和職業培訓,學不到有用的知識和勞動技能,不利于將來出獄后融入社會,也無法找到一份工作自力更生,很容易重新走上犯罪道路。

(三)有利于改造和重新融入社會

未成年犯在社區里進行矯正,與社會緊密聯系,可以繼續在學校學習,受到學校和老師的教導,或者在社會上自力更生,通過教育、職業培訓等方式更快地融入社會。同時也能充分發揮家庭、社會的作用,使其感受家庭和社會的關愛、包容,能真正觸動其心靈,從內心出發進行改造,從此不再犯罪。

三、基層法院在未成年社區矯正工作中存在的缺陷

(一)社區矯正工作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

對于社區矯正工作,目前可以依托的法律依據包括《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3條規定、《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規定》、《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等等。然而這些法律法規對未成年犯社區矯正未做具體規范,沒有細化實施制度,給法院的未成年犯社區矯正工作的開展帶來了認識及做法等方面的難度,特別是對法院與檢察院、司法局、派出所等部門之間的權利與義務不明確,職責不明,分工不清。另外,法律對判處管制和被暫予監外執行的矯正對象的減刑獎勵規定較為明確;對緩刑、假釋的減刑條件要求比較苛刻,尤其緩刑罪犯在減刑方面存在的要求過高,原則過于抽象,因此在實踐中界定比較難、操作也很難。同時,對于矯正對象的懲處界定也很模糊,沒有具體的操作細則。

(二)脫管、漏管現象比較嚴重

1.實踐中,對于社區矯正對象的管理還未規范化、制度化,在送達法律文書時,存在法律文書不齊全、送達不及時、漏送達等問題。特別是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和戶籍制度的改革,流動人口規模不斷擴大,流動的青少年增多,出現了經常更換居住地等人戶分離的情況,因此跨地區,跨省的未成年犯常常脫管、漏管?,F有的監管方式如談話、當面匯報、走訪、集中教育等實施起來有很多的困難。

2.法院和檢察院、司法所、派出所等單位的職責不清、協調不夠,容易造成工作不到位或缺位的情況,未成年犯的個人檔案沒有完整、及時地交接,管理權限不明確或者雙重管理,沒有做到無縫對接。在實際工作中,也存在著因為審判任務重、人手緊缺、麻煩費時等原因而出現的消極應付、機械執法的情況。

(三)管理手段缺乏現代化、科技化

缺少社區矯正工作專業人才,特別是專業人士,如心理醫生、教育工作者等,目前的社區矯正人員只經過簡單的培訓就匆匆上崗了。其工作方法較簡單粗糙,缺乏人性化的工作手段,不具有感召力和親和力。對未成年犯的個人檔案也未形成科學管理,缺乏科學的評估體系,一般只留聯系方式,未形成電子化檔案,各地區也沒有聯網,查閱比較困難。

四、完善社區矯正的幾點建議

(一)細化社區矯正操作規定

我國刑法對于社區刑罰執行和社區矯正的內容進行了總體上的規定,現修正案(八)則對操作進行了進一步細化。體現在:一是加強了對被判非監禁刑到社區矯正的未成年犯的調查。二是增加了管制與緩刑規定中的禁止令,即在適用管制或緩刑時,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管制執行期間或緩刑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場所、接觸特定的人”。因此我們在實踐過程中,在正確理解掌握刑法修正案八有關禁制令的規定前提下,可在一定條件下增加對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管束的一些禁止性規定,如禁止其出入特定場所或與特定人員來往,以減少犯罪誘發因素。一旦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違反禁止令,且情節嚴重的,就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二)進一步加強社區矯正隊伍建設和管理

1.建立健全社區矯正工作機構,建立專業的社區矯正工作隊伍。以筆者所在地為例,共有7個鄉(街道)司法所僅有正式工作人員43人,公開招聘的合同制司法協理員39人及志愿者1000多人。這些社區矯正志愿者,主要由鄉(街道)或村組的干部和退休老干部、婦聯、共青團人員擔任,因為缺乏專業知識,這些人更多的時候起的僅是監督和協調作用。因此需要建立社區矯正專門隊伍,為社區矯正人員確定專門的矯正小組,招收社區矯正工作專業人才和志愿者,如心理醫生、教育工作者等,對社區矯正工作人員應進行專門的培訓,熟練正確地運用矯正工作方法和技巧,科學有效地對青少年社區矯正人員進行管理、改造,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F在法學專業的畢業生很多,可以將其吸收進社區矯正隊伍中來,提高社區矯正隊伍人員的質量。

2.堅持一年二次對判處緩刑對象進行回訪,面對面談話,了解掌握社區矯正對象的生活狀況和思想動態。未成年犯必須定期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要求其按時電話報到、當面報到和上交思想匯報,通過訪談,可以與未成年犯及時溝通了解實際情況,幫助其解決生活中的困難,同時也能積極發現并根除影響社會的隱患。

(三)進一步加強職能部門之間的協作配合

1.法院應加強與公安、司法局社區矯正辦公室等單位的聯系,推進制度化、規范化、法制化建設,建立專門社區矯正檔案,確保不托管、不漏管。在未成年矯正人員的交接上也不能僅僅停留在檔案交接上,而應及時向社區矯正組織提供未成年犯詳細的改造情況和重新違法犯罪的預測資料,便于社區矯正組織有針對性地開展工作。

2.在判決生效后,法院還應明確告知未成年社區服刑人員在規定時間內到執行地派出所和司法所報到,讓其作出書面保證,及時向司法行政機關送達齊全的法律文書及相關檔案材料,并采取適當的方法通知執行地的司法行政機關做好接收準備工作。法院應通過加強與公安、檢察、司法、社區矯正辦的聯系,遵循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原則,及時送達判決文書、執行通知書和依法辦理相關手續,使得我市社區矯正工作得以依法、及時、有效地開展。

(四)進一步加大對未成年矯正對象的法制教育和職業培訓

1.開展法制宣傳,寓教于審,努力追求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在庭審中,對社區矯正對象,特別是未成年人進行法制教育,對其進行教育感化,深入剖析其犯罪行為的思想根源和社會危害性,敦促眾多罪犯認識錯誤,接受改造,重新做人。

篇9

依法為基層黨委政府的社會管理決策提供法律服務,是人民法庭參與和推動基層社會管理創新的重要切入點。我市人民法庭立足黨委政府社會管理的實際需求,探索建立四項報告制度,努力為基層黨委政府當好參謀和助手。

建立涉訴矛盾糾紛分析年報制度。各人民法庭將幫助地方黨委政府化解社會矛盾作為參與基層社會管理的主攻方向,2009年,我們推出人民法庭涉訴矛盾糾紛分析年報制度,年底組織全市40個人民法庭為轄區134個鄉鎮(街道)分別量身定做涉訴矛盾糾紛分析年報,對各地涉訴矛盾糾紛基本情況、典型案件處理結果、矛盾糾紛的成因特點和發展態勢進行全面分析,有針對性地提山改進社會管理、預防和減少矛盾糾紛的對策建議。部分人民法庭在年報的基礎上還開展了季報工作,進一步加大通報頻率。該項制度的推出,有效地幫助了鄉鎮黨委政府了解掌握轄區矛盾糾紛的基本情況和存在的突出問題,分析年報成為鄉鎮黨委政府加強和改進相關領域社會管理的重要決策依據,江蘇高院肯定和推廣了這一做法。

建立維護社會穩定平安報表制度。2010年,我市人民法庭推行“平安報表”制度,協助地方黨委政府做好維護社會穩定工作。各人民法庭定期梳理統計轄區各鄉鎮萬人成公率、民轉刑案件數、涉訴情況等各種基礎信息,制作成項目齊全、數據精準、內容具體的平安報表,及時報送給鄉鎮黨委政府,幫助黨委政府了解掌握當地社會穩定現狀。通過制作和發放平安報表,對矛盾多發易發的鄉鎮提出一般警示,對存在社會穩定風險的地區給予重點指導,以此促進鄉鎮黨委政府在抓好經濟工作的同時,更加注重防范社會穩定風險。

建立重大事項評估報告制度。各人民法庭強化法律預警功能,堅持關口前移,對鄉鎮的一些重要決策,有選擇地參與法律風險評估,確保決策的合法性、科學性,防止黨委政府的決策出現法律上的偏頗而留下矛盾糾紛隱患。同時,認真評估訴訟中發現的對抗性矛盾對社會管理帶來的負向影響,適時向轄區黨委政府匯報通報,提醒黨委政府做好風險防范準備。此外,各人民法庭還利用自身的法律資源優勢,為黨委政府實施的項目引進、工程建設等重大事項提供適合的法律咨詢、法律幫助和法律服務,促進這些重大事項平穩運行。

建立重點問題調研報告制度。全市各人民法庭密切關注基層改革發展穩定在司法審判領域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新動向,充分發揮司法調研的作用,及時主動地開展前瞻性的調查研究,形成詳實、有說服力和可操作性的調研報告,為轄區黨委政府加強相關領域基層社會管理提供決策參考。各人民法庭針對審判工作中發現的農村土地征用、生態環境保護、農村金融擔保等基層社會管理方面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及時向轄區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提出司法建議,幫助其加強和改進社會管理工作。

我們從基層的實際情況出發,健全完善推動基層社會自我管理的工作機制,努力把參與社會管理創新工作導入正軌。

圍繞構建和諧社會,健全完善多元糾紛解決機制。我市各人民法庭積極拓展糾紛解決新思路,不斷探索糾紛解決新路徑。強化訴訟調解和訴調對接,通過共享資源、共建機制、共謀舉措等辦法,實現r司法調解、行政調解和人民調解的有機銜接和良性互動。依法保障和支持各類調解組織開展調解活動,充分發揮社會大調解的作用,實現了各類糾紛的有效分流。全市40個人民法庭全部建成人民調解工作室,配備專兼職人民調解指導員,大力開展訴前調解工作,引導當事人理性選擇解決方式和維權途徑。積極鼓勵和扶持民間調解,充分利用農村德高望重的賢達能人在區域范圍內的聲望和權威,邀請其參與矛盾糾紛的調解,促進矛盾糾紛的妥善解決。

圍繞提升自治能力,健全完善基層自主管理機制。政府行政管理的逐步轉型,使各類社會組織的自治管理功能不斷凸顯,特別是在基層社會,更多的社會管理事務需要依賴基層社會組織去執行,提高基層社會組織的自治能力和自我管理水平十分重要。我市人民法庭主動延伸職能,把提高基層社會自主管理能力作為參與社會管理的重要層面。各人民法庭大力支持基層自治組織發揮社會管理功能,通過巡回審判、法制宣傳、送法下鄉、審務五進、指導民調等方式,提升村(居)民委員會等基層自治組織處理社會事務、化解社會矛盾的能力。通過組織法律培訓、指導行業規范等方式,引導鄉村各類農戶協會、行業協會規范管理、自律管理。

圍繞維護農村安定,健全完善綜合治理協調機制。安定有序的治安環境既是基層社會管理的重要內容,也是基層社會管理的必要保障。作為基層綜治的主要成員單位,我市人民法庭堅持綜合治理“一盤棋”原則,注重與其他綜治成員單位的日常溝通、信息交流和工作協調,努力提高司法手段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的地位和份量。各人民法庭通過聯動、對接、共建等多種形式,建立健全與地方黨委政府、綜治成員單位、基層自治組織的聯動機制,推動平安鹽城、法治鹽城建設。同時,全市兩級法院主動與綜治主管部門溝通,積極爭取將涉訴化解率、民轉刑發生率、萬人成公率等司法指標納入鄉鎮綜合治理考核體系,實現人民法庭參與基層綜治管理由消極向積極、由被動向主動的轉變。

人民法庭的每一項司法服務一定意義上都是參與社會管理。近年來,我市人民法庭集中精力抓好“三項建設”,努力提高司法服務質量,產生了良好的社會效應。

推進訴訟服務組織建設。全市法院按照“經濟社會發展到哪里,人民法庭的觸角就延伸到哪里”的思路,進一步優化人民法庭布局,特別是抓住江蘇沿海開發上升為國家發展戰略的契機,增設港口法庭,調整開發區法庭,形成“半小時法律服務圈”。為滿足基層社會管理的需求,去年全市兩級法院均新設訴訟服務中心,專為群眾提供訴訟引導、立案審查、聯系法官、收轉材料、案件查詢、法律咨向、訴前調解、判后答疑和接待等全方位、一站式服務。在此基礎上,2010年全市兩級法院全面啟動并當年全部完成人民法庭訴訟服務站建設,為基層群眾提供更加便捷、更加全面、更加優質的司法服務。

篇10

嘉定看守所駐所檢察室:

“通過聊天就會發現線索”

嘉定區人民檢察院監所科科長唐秀德,是一名經驗豐富的駐監所檢察官。從2007年調任監所科科長以來,他一直在自己的崗位上干得有滋有味。

每天一上班,老唐的第一件事就是巡視監區,并親手記下注意事項。如果隔幾天沒去監區,就會有監管人員詢問當班民警:“這幾天怎么沒看到唐科長,是工作忙還是身體不舒服?”

說到這里,老唐呵呵地笑了,他對前去采訪的記者說道:“別小看這巡監,很多深挖線索就是這樣發現的?!?/p>

“具體是怎么發現的?”

“談話呀。通過聊天就會發現線索?!倍@又涉及監所檢察官的另一項重要工作――有技巧地談話。

每個月,每位駐所檢察官都會至少兩次找勞教待送人員談話。所選的談話對象往往是有針對性的。對于有經驗的檢察官而言,那些想談事情卻又欲言又止的在押人員,往往肚里有“料”。被羈押人員劉某就是這樣的典型。駐所檢察官在巡監時發現劉某似乎有所隱瞞,就找他談話。最初,聊天時就是以關心的口氣詢問其案件量刑及監房生活情況,劉某都一一回答。駐所檢察官發現,他總是想談些事情卻又欲言又止,似乎顧慮重重。于是,檢察官又找他進行了第二次、第三次談話,漸漸了解到,劉某是因為“江湖義氣”,一直沒有將一名平時感情頗深但背負重大罪案隱情的“兄弟”檢舉出來。直到自己被判刑,在監獄服刑,也沒有將此事說出來。于是,檢察官慢慢開導他,幫其減輕思想負擔,又反復和他講立功兌現政策。終于,在檢察官的耐心開導下,劉某打消顧慮,將隱瞞的“兄弟”的犯罪情況說了出來。

后經嘉定區駐所檢察室及時建議,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減去劉某余刑一個月零七天。

【營地二】

青東農場區人民檢察院:

專項教育,受教育人數達5萬余人次

青東農場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青東檢察院)把深挖工作作為專項工作來開展,至今已有12年了,并將其作為常態與檢察工作糅合在一起。除了有針對性地個別談話以外,駐所檢察室開展“深挖”工作還有很多途徑,法制教育就是其中之一。青東檢察院有一支由檢察長帶隊,7名挑選出來的干警組成的宣講隊。平日里,宣講隊向監管場所的分監區、監區和監獄三個層面展開法制宣講,宣講的方式有集中宣講和個別談話教育等。專項工作開展以來,青東檢察院在監管場所開展法制宣傳170余次,受教育人數達5萬余人。

青東檢察院的專項宣講不只是口頭的,還配有豐富的宣傳資料。這些材料是由院里編發的一本關于服刑人員坦白檢舉的小冊子,除了對深挖辦的介紹外,還可以在里面查到勞教、勞改的權利、義務。另外,青東檢察院還增設了深挖整治動態刊物,以加強交流、匯報。宣傳資料配合定期召開的宣講會,不僅有利于在押人員的教育,還給他們帶來極大的心靈震動,鼓舞了在押人員的改造決心。

不僅依靠自己的力量,青東檢察院還整合了青東八個監所(四個勞教、四個監獄)、青浦區人民法院,以及去年新增加的一個看守所――上海第三看守所的力量,十個單位形成了查犯罪線索的聯系制度,保證了線索的收集、轉辦、催辦和查證兌現。

【營地三】

奉賢區人民檢察院:

兌現政策,一律通過駐所檢察室來實現

為了及時發現、制止和防止監管場所在深挖線索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違紀、違法苗頭,避免出現“假立功”情況,并進一步聯合監所及法院做好兌現政策,奉賢駐所檢察室與看守所商討之后,確定看守所在押人員如有檢舉揭發需兌現政策,一律通過駐所檢察室來實現。

在兌現政策的過程中,很可能會出現關押人員在被判刑后,由看守所移交監獄的情況。羈押地點改變后,兌現政策會不會受到影響,這個疑惑往往會影響到在押人員對掌握線索的檢舉。奉賢駐所檢察室通過實際案例,打消了在押人員心中的疑慮。被告人王某因騎摩托車搶奪他人財物被奉賢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王某在看守所服刑期間(執行交付前),在政策感召下,向監管民警檢舉揭發一條重要線索,幫助公安機關破獲了一起搶劫出租車殺人案。

為此,在王某被交付到另一個區的監獄執行刑罰后,奉賢駐所檢察室向分管領導匯報了這一情況,又向王某所在的監獄發出了檢察公函,建議對王某兌現減刑政策。該監獄駐所檢察室審查后,認為王某的行為符合立功條件,遂會同監獄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請了減刑建議。經過法院審理,依法裁定對王某減去余刑一年六個月。這一案例在監區宣傳后,在在押人員中引起了很大震動,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

【營地四】

閘北看守所:

深挖工作中的高科技手段

在深挖工作中,閘北看守所一直以來都注重運用高科技手段,以科技助深挖。比如,將情報信息引領監管警務戰略與公安中心工作相結合,明確網上對比工作的重要性;將看守所信息管理系統、違法犯罪人員信息系統、在逃人員信息系統等進行有效整合,將網絡信息轉化為戰斗力,在有限警力的情況下,節約了成本,也提高了工作效率。

不僅如此,閘北看守所還將采集到的違法犯罪信息通過傳輸,實現共享,進一步確保了資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不僅方便了自己辦案,也方便了其他單位開展比對。

“每年,所里都會‘挖’出精品案例。之所以能取得這些意外收獲,是因為我們的管教民警注重在日常工作中,與列為重點攻堅的對象各個談話,而且這項工作在各個時段都不放松?!遍l北看守所所長黃俊杰介紹說。

搞深挖,單打獨斗的作用是有限的,所以要發揮協作機制。閘北看守所不斷探索總結新的方式、方法,建立了隊所協作、政法協作長效機制?!懊吭?,我們會定期聯系召開所隊案情通報會,互通案件信息,相互配合查證,當場予以判別,保證案件線索有著落,有回音?!?/p>

深挖工作中,樹立榜樣同樣不容忽視。閘北看守所對深挖犯罪工作成績顯著的民警加大獎勵力度,通過樹立榜樣,弘揚先進的制度,有效提高了民警深挖犯罪工作的積極性。

【營地五】

上海市新收犯監獄:

深挖中獨創的“新收提示”

新收犯監獄是上海市一所收押成年男性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后,經過集中教育,再分流到其他監獄的監獄。

新收犯監獄將對新收犯的教育集中起來,主要有以下特點:以認罪服法為核心,以服刑指導和行為養成為重點,以危險度評估、心理測試和深挖犯罪三大工作為特色。

“新收犯集訓時間是一個月,在這一個月中,大部分罪犯都認罪,但思想上沒轉變過來,不服判(決),總覺得自己輕罪重判。通過集訓,不但要解決犯人的行為養成問題,還要看背后是不是有余案。這里的深挖工作比其他監獄的有利條件在于,這里是進入監獄的第一道關口?!鄙虾J行率辗副O獄黨委書記王通亮介紹說。

“近幾年提出的社會管理創新,使得監獄深挖工作的認識不斷提高。從社會管理角度來說,深挖工作有利于打擊犯罪,維護社會和諧;余案挖出后,有利于監管穩定;監獄工作做得好不好,衡量標準就是回歸社會后會不會重新犯罪。通過深挖犯罪,有利于罪犯回歸社會后的改造?!蓖跬習浬钣懈杏|地說道。“從建監開始到現在(注:今年3月份),我們共獲取各類犯罪線索8000多條??梢哉f,整個監獄系統一半以上的深挖案件都出自新收犯監獄?!?/p>

“取得這么好的成績,是不是有什么訣竅?”記者帶著這個疑問采訪了新收犯監獄獄政科的“深挖能手”陳逸。

“訣竅倒是談不上,但確實是要講究些方法?!标愐萁又f道,“我們在工作中會綜合運用新收提示、心理測試、閱卷研判和針對性談話等幾種方式。其中,‘新收提示’是由我們監獄獨創的,由專人根據法院判決書整理而成,內容包括新收犯的所犯罪名、犯罪過程以及對該犯人管理過程中的注意事項等。心理測試則是以問卷形式展開的,與閱卷研判、針對性談話等緊密聯系。這些措施再加上大課教育,正是我們監獄開展深挖工作的核心所在。”

“談話方面的技巧能不能舉幾個例子?”

“比如,我們會跟在押人員講,服刑期間開心的事是什么:沒有被家庭、社會拋棄,人格被尊重,服刑獲得減刑;那更高興的是什么:坦白余罪、真正認罪,以后坦蕩做人;痛苦的是什么:剛要減刑時余罪被查出來,不但沒減刑還要加刑;更痛苦的是什么:剛放出去,因為余罪又被關押進去?!边€可以形象地打些比方,進一步突破:“一個人作案是‘鐵門’,兩個人作案是‘木門’,三個人作案是‘紙門’,四個作案是‘沒門’。什么意思呢,就是越是團伙作案,人越多,你不說,總有人會說。別人在外面喝酒,你在里面喝水,不劃算?!薄耙话氵@樣講過以后,很多罪犯的僥幸心理就大大降低了?!标愐葑詈罂偨Y道:“其實最重要的就是了解犯人在想什么,然后對癥下藥?!?/p>

【營地六】

上海市女子監獄:

女犯人想得多、顧慮多,更需要保護

“從新收犯中挖出的線索占總數的2/3。給新收犯進行政策教育時,開始用的是男子監獄的案例,但說服性就差一些?!必撠熒钔诠ぷ鞯目崎L黃志華說,為了提高教育效果,她們找到了更生動的方法,比如運用光盤,在光盤里收錄了一些女犯人的坦白案例,有的案例,因為犯人坦白余罪,最后在法律范圍內免于刑事,當事人的現身說法,加上判決時檢察官、法官的宣傳政策,宣傳教育效果非常好。

新收犯看完光盤后,要寫體會,上面附有表格和選項,要選擇是否有坦白檢舉的案件。干警會告訴犯人,這個以后要歸入檔案,如果現在不坦白,以后查到還有余罪,那就一點都不會寬大處理。用這個方法讓在押人員有個明確的表態,增加一些心理壓力。

女子監獄關押的罪犯,有自己的特點。她們一般想得多、顧慮多、恐懼多,比較小心翼翼。目前從深挖出的線索看,女犯在團伙犯罪中一般是從犯,參與程度低,對其他人的犯罪只知道大概,說不準確,因此破案率不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