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管理辦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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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發票管理和財務監督,保障國家稅收收入,維護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印制、領購、開具、取得、保管、繳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稱印制、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
第四條 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的發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以下統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依據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發票管理工作。
財政、審計、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配合稅務機關做好發票管理工作。
第五條 發票的種類、聯次、內容以及使用范圍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
第六條 對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舉報。稅務機關應當為檢舉人保密,并酌情給予獎勵。
第二章 發票的印制
第七條 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確定的企業印制;其他發票,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的企業印制。禁止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票。
第八條 印制發票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印刷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二)設備、技術水平能夠滿足印制發票的需要;
(三)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和嚴格的質量監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稅務機關應當以招標方式確定印制發票的企業,并發給發票準印證。
第九條 印制發票應當使用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確定的全國統一的發票防偽專用品。禁止非法制造發票防偽專用品。
第十條 發票應當套印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的式樣和發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發票監制章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制作。禁止偽造發票監制章。
發票實行不定期換版制度。
第十一條 印制發票的企業按照稅務機關的統一規定,建立發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
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實行專人負責制度。
第十二條 印制發票的企業必須按照稅務機關批準的式樣和數量印制發票。
第十三條 發票應當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發票,可以加印當地一種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實際需要的,也可以同時使用中外兩種文字印制。
第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的單位和個人使用的發票,除增值稅專用發票外,應當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印制;確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印制的,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商印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同意,由印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的企業印制。
禁止在境外印制發票。
第三章 發票的領購
第十五條 需要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稅務登記證件、經辦人身份證明、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式樣制作的發票專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發票領購手續。主管稅務機關根據領購單位和個人的經營范圍和規模,確認領購發票的種類、數量以及領購方式,在5個工作日內發給發票領購簿。
單位和個人領購發票時,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報告發票使用情況,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查驗。
第十六條 需要臨時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憑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書面證明、經辦人身份證明,直接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先征收稅款,再開具發票。稅務機關根據發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委托其他單位代開發票。
第十七條 臨時到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憑所在地稅務機關的證明,向經營地稅務機關領購經營地的發票。
臨時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內跨市、縣從事經營活動領購發票的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規定。
第十八條 稅務機關對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來本轄區從事臨時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領購發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證人或者根據所領購發票的票面限額以及數量交納不超過1萬元的保證金,并限期繳銷發票。
按期繳銷發票的,解除保證人的擔保義務或者退還保證金;未按期繳銷發票的,由保證人或者以保證金承擔法律責任。
稅務機關收取保證金應當開具資金往來結算票據。
第四章 發票的開具和保管
第十九條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第二十條 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第二十一條 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第二十二條 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第二十三條 安裝稅控裝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票,并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
使用非稅控電子器具開具發票的,應當將非稅控電子器具使用的軟件程序說明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并按照規定保存、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
國家推廣使用網絡發票管理系統開具發票,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發票管理規定使用發票,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私自印制、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而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運輸;
(三)拆本使用發票;
(四)擴大發票使用范圍;
(五)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
稅務機關應當提供查詢發票真偽的便捷渠道。
第二十五條 除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特殊情形外,發票限于領購單位和個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開具。
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可以規定跨市、縣開具發票的辦法。
第二十六條 除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
禁止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發票出入境。
第二十七條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發票使用登記制度,設置發票登記簿,并定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發票使用情況。
第二十八條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的同時,辦理發票和發票領購簿的變更、繳銷手續。
第二十九條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不得擅自損毀。已經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5年。保存期滿,報經稅務機關查驗后銷毀。
第五章 發票的檢查
第三十條 稅務機關在發票管理中有權進行下列檢查:
(一)檢查印制、領購、開具、取得、保管和繳銷發票的情況;
(二)調出發票查驗;
(三)查閱、復制與發票有關的憑證、資料;
(四)向當事各方詢問與發票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五)在查處發票案件時,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像和復制。
第三十一條 印制、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稅務機關依法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
稅務人員進行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
第三十二條 稅務機關需要將已開具的發票調出查驗時,應當向被查驗的單位和個人開具發票換票證。發票換票證與所調出查驗的發票有同等的效力。被調出查驗發票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接受。
稅務機關需要將空白發票調出查驗時,應當開具收據;經查無問題的,應當及時返還。
第三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與納稅有關的發票或者憑證,稅務機關在納稅審查時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或者注冊會計師的確認證明,經稅務機關審核認可后,方可作為記賬核算的憑證。
第三十四條 稅務機關在發票檢查中需要核對發票存根聯與發票聯填寫情況時,可以向持有發票或者發票存根聯的單位發出發票填寫情況核對卡,有關單位應當如實填寫,按期報回?!〉诹隆×P 則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一)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開具發票,或者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的;
(二)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票,未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的;
(三)使用非稅控電子器具開具發票,未將非稅控電子器具使用的軟件程序說明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的;
(四)拆本使用發票的;
(五)擴大發票使用范圍的;
(六)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的;
(七)跨規定區域開具發票的;
(八)未按照規定繳銷發票的;
(九)未按照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的。
第三十六條 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以及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發票出入境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丟失發票或者擅自損毀發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虛開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代開發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三十八條 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票,非法制造發票防偽專用品,偽造發票監制章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印制發票的企業,可以并處吊銷發票準印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前款規定的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一)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私自印制、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而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運輸的。
第四十條 對違反發票管理規定2次以上或者情節嚴重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可以向社會公告。
第四十一條 違反發票管理法規,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1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三條 稅務人員利用職權之便,故意刁難印制、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或者有違反發票管理法規行為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有關行業特殊的經營方式和業務需求,會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制定該行業的發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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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農產品收購發票使用管理辦法最新全文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農產品收購業務及增值稅抵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產品是指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生產的各種植物、動物的初級產品。具體范圍按《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財稅字[1995]52號)和其他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所有從事農產品收購業務的納稅人,包括從事農產品收購加工業務、農產品收購經營業務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和個體工商戶。 第二章 收購管理
第四條 從事農產品收購業務的納稅人,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的同時,要如實填寫《農產品收購企業基本情況表》(附表一),經主管國稅機關審核后,方可使用帶有抵扣聯的《山西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手工發票》或《山西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簡稱收購發票)。
第五條 取得使用收購發票資格的納稅人,應按規定向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請領購收購發票。收購發票實行限量發售、驗(繳)舊購新制度。由縣(市、區)國稅機關根據其實際經營情況核定月領購數量和次數。納稅人的經營規模、納稅情況及發票使用情況發生變化的,應根據其實際情況及時調整。
第六條 納稅人在本省境內收購農業生產者個人銷售的自產農產品時,按規定開具收購發票,收購發票的開具要符合以下要求:
(一)按順序、各聯次一次性開具。各項目必須填寫齊全、品名正確、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并加蓋收購單位的財務印章或發票專用章。項目填寫不全不得抵扣增值稅。
(二)按出售人(收款單位)逐筆開具或匯總開具,不得按多個出售人(收款單位)匯總開具;出售人名稱必須真實,不得以他人名稱開具;
(三)開具發票的買價只能是直接支付給農業生產者個人的價款。
第七條 納稅人在本省境內向農業生產者個人以外的企業、單位及經營者購進農產品,應按規定索取普通發票或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得開具收購發票。
第八條 納稅人收購的農產品,應按日逐筆登記《農產品日收購清單》(附表三),收購清單的內容要真實、齊全,并作為開票、核算的原始單據之一。對每日收購農產品所支付的貨款,應填制《農產品收購資金支付情況表》(附表二),作為資金核算的依據之一,以備主管國稅機關核查。納稅人開具或取得的發票(收購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其他普通發票)應附以下單證作為原始憑證:
(一)過磅單(碼單)、檢驗單、入庫單、付款憑證、運費等單據;
(二)單筆收購金額在1萬元(含)以上的,應附農業生產者個人身份證復印件或生產單位證明;
第九條 納稅人應加強貨幣資金的核算管理,下列購進業務應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結算貨款:
(一)從農產品生產單位和農產品經營單位購進的農產品。
(二)向個體經營者購進的農產品(可使用現金支票)。
(三)向農業生產者個人單筆收購金額在3萬元(含)以上的農產品。 第三章 抵扣稅款的管理
第十條 一般納稅人向農業生產者個人收購的免稅農產品,一律憑收購發票上注明的價款計算抵扣進項稅額;向小規模納稅人購進的農產品,憑普通發票上注明的價款計算抵扣進項稅額;向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的農產品,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
納入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范圍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執行核定扣除辦法之日起,其購進農產品不再憑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第十一條 一般納稅人購進農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一)未按規定取得或開具發票,或使用收購發票收購農產品的對象,不屬于農業生產者個人的。
(二)向農業生產者個人收購免稅農產品,使用自制的收購憑證的。
(三)虛開發票的。
(四)無法查證農產品收購及購買事實或開具發票所附原始單證不全,不能證實購進農產品業務真實性的。
(五)購進免稅農產品非正常損失的。
(六)一般納稅人自行填開的收購發票信息和取得的免稅農產品普通發票信息與其納稅申報抵扣的相關信息比對不符的。
(七)其他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情形。
第十二條 農產品收購發票和普通發票進項稅額的抵扣,按照先付款后扣稅原則辦理,主管稅務機關應嚴格審核收購單位的付款情況。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三條 主管國稅機關應建立健全稅源監控制度,加強對企業生產經營和相關納稅信息的動態分析;對農產品收購、耗用、銷售、資金收付、發票使用等情況進行分析核查。重點對以下方面實施監控,發現重大異常問題按規定及時移交稽查部門查處:
(一)發票領購、使用量變化較大的。
(二)有虛開發票嫌疑的。
(三)發票原始單證不全,不能證實購進業務真實性的。
(四)異地收購、銷售或攜帶發票異地填開的。
(五)月購進額在100萬元(含)以上或變動異常的。
(六)生產企業月產量、銷量及成品率波動異常的。
(七)生產企業購進量大而耗比低,或者產成品與農產品耗用比例異常的。
(八)納稅申報異?;蚨愗撈偷?。
(九)農產品作價不正常的。
(十)資金結算異常,現金支付數額較大的。
第十四條 建立納稅評估制度。將從事農產品收購業務的納稅人納入納稅評估范圍,針對農產品生產加工及經營的特點,運用相關納稅評估指標,定期開展納稅評估,發現重大問題,按規定及時移交稽查部門查處。 第五章 違章處理
第十五條 納稅人違反本辦法農產品收購發票的使用規定,以及虛構收購業務開具收購發票的,其開具的收購發票,一律不得作為進項稅額抵扣憑證,并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十六條 納稅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及稅收法律、法規,拒不接受稅務機關處理的,主管國稅機關可按規定收繳其發票或停止向其發售發票。
第十七條 納稅人涉嫌虛開收購發票及其他發票偷稅的,應移送稽查部門查處,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及有關規定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收購糧食不適用本辦法。
第十九條 本辦法未涉及的其他事項,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山西省國家稅務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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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規范稅收票證管理工作,保證國家稅收收入的安全完整,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適應稅收信息化發展需要,國家稅務總局于2013年2月25日了國家稅務總局令[2013]28號,公布了《稅收票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新辦法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并同時廢止1998年3月10日國家稅務總局的《稅收票證管理辦法》(國稅發[1998]2號)。
新辦法是在現行的《稅收票證管理辦法》基礎上制定的,明確了稅收票證的發展方向,即積極推廣以橫向聯網電子繳稅系統為依托的數據電文稅收票據的使用工作。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采用數據電文方式辦理納稅申報事項,簡化申報手續,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便利。
稅收票證的定義
新辦法重新界定了稅收票證的定義。
新辦法所稱稅收票證,是指稅務機關、扣繳義務人依照法律法規,代征代售人按照委托協議,征收稅款、基金、費、滯納金、罰沒款等各項收入(以下統稱稅款)的過程中,開具的收款、退款和繳庫憑證。稅收票證是納稅人實際繳納稅款或者收取退還稅款的法定證明。
稅收票證包括紙質形式和數據電文形式。數據電文稅收票證是指通過橫向聯網電子繳稅系統辦理稅款的征收繳庫、退庫時,向銀行、國庫發送的電子繳款、退款信息。
稅收票證的種類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納稅人權利意識的增強,納稅人對稅收票證的需求日益多元化,如納稅人由于購房、出國和司法等原因需要稅務機關另行開具完稅證明的情況大量增加。稅收票證管理工作中,無法開具其他種類的稅收票證,但是納稅人確有需要的情況越來越多?;谶@些現實需要,新辦法增設了“稅收完稅證明”作為新的證明類票種,明確“稅收完稅證明是稅務機關為證明納稅人已經繳納稅款或者已經退還納稅人稅款而開具的紙質稅收票證”。稅收完稅證明各稅種通用,樣式全國統一,有利于提升稅務機關憑證的權威性,進一步優化納稅服務。
新辦法對稅收票證的種類進行了簡并,從原來的十多種簡并為幾個大類,完善了稅收票證種類體系,明確了稅收票證包括稅收繳款書、稅收收入退還書、稅收完稅證明、出口貨物勞務專用稅收票證、印花稅專用稅收票證以及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稅收票證。
1.稅收繳款書
稅收繳款書是納稅人據以繳納稅款,稅務機關、扣繳義務人以及代征代售人據以征收、匯總稅款的稅收票證。具體包括:
(1)《稅收繳款書(銀行經收專用)》
(2)《稅收繳款書(稅務收現專用)》
(3)《稅收繳款書(代扣代收專用)》
(4)《稅收電子繳款書》
2.稅收收入退還書
稅收收入退還書是稅務機關依法為納稅人從國庫辦理退稅時使用的稅收票證。具體包括:
(1)《稅收收入退還書》
(2)《稅收收入電子退還書》
3.稅收完稅證明
稅收完稅證明是稅務機關為證明納稅人已經繳納稅款或者已經退還納稅人稅款而開具的紙質稅收票證。其適用范圍是:
(1)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通過橫向聯網電子繳稅系統劃繳稅款到國庫(經收處)后或收到從國庫退還的稅款后當場或事后需要取得稅收票證的;
(2)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稅款后,已經向納稅人開具稅法規定或國家稅務總局認可的記載完稅情況的其他憑證,納稅人需要換開正式完稅憑證的;
(3)納稅人遺失已完稅的各種稅收票證(《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印花稅票和《印花稅票銷售憑證》除外),需要重新開具的;
(4)對納稅人特定期間完稅情況出具證明的;
(5)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需要為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情形。
4.出口貨物勞務專用稅收票證
出口貨物勞務專用稅收票證是由稅務機關開具,專門用于納稅人繳納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消費稅或者證明該納稅人再銷售給其他出口企業的貨物已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紙質稅收票證。具體包括:
(1)《稅收繳款書(出口貨物勞務專用)》
(2)《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
5.印花稅專用稅收票證
印花稅專用稅收票證是稅務機關或印花稅票代售人在征收印花稅時向納稅人交付、開具的紙質稅收票證。具體包括:
(1)印花稅票
(2)《印花稅票銷售憑證》
6.稅收票證專用章戳
稅收票證專用章戳是指稅務機關印制稅收票證和征、退稅款時使用的各種專用章戳,具體包括:
(1)稅收票證監制章
(2)征稅專用章
(3)退庫專用章
(4)印花稅收訖專用章
(5)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稅收票證專用章戳
稅收票證的使用
1.稅收票證管理人員向稅務機關稅收票證開具人員、扣繳義務人和代征代售人發放視同現金管理的稅收票證時,應當拆包發放,并且一般不得超過一個月的用量。
2.稅務機關、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開稅收票證的納稅人應當妥善保管紙質稅收票證及稅收票證專用章戳??h以上稅務機關應當設置具備安全條件的稅收票證專用庫房;基層稅務機關、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和自行填開稅收票證的納稅人應當配備稅收票證保險專用箱柜。確有必要外出征收稅款的,稅收票證及稅收票證專用章戳應當隨身攜帶,嚴防丟失。
3.稅收票證應當分納稅人開具;同一份稅收票證上,稅種(費、基金、罰沒款)、稅目、預算科目、預算級次、所屬時期不同的,應當分行填列。
該項規定從制度上支持了各種稅收票證的“一票多稅”填開。
4.稅收票證欄目內容應當填寫齊全、清晰、真實、規范,不得漏填、簡寫、省略、涂改、挖補、編造;多聯式稅收票證應當一次全份開具。
5.因開具錯誤作廢的紙質稅收票證,應當在各聯注明“作廢”字樣、作廢原因和重新開具的稅收票證字軌及號碼?!抖愂绽U款書(稅務收現專用)》、《稅收繳款書(代扣代收專用)》、稅收完稅證明應當全份保存;其他稅收票證的納稅人所持聯次或銀行流轉聯次無法收回的,應當注明原因,并將納稅人出具的情況說明或銀行文書代替相關聯次一并保存。開具作廢的稅收票證應當按期與已填用的稅收票證一起辦理結報繳銷手續,不得自行銷毀。
稅務機關開具稅收票證后,納稅人向銀行辦理繳稅前丟失的,稅務機關參照前款規定處理。
數據電文稅收票證作廢的,應當在稅收征管系統中予以標識;已經作廢的數據電文稅收票證號碼不得再次使用。
6.納稅人遺失已完稅稅收票證需要稅務機關另行提供的,應當登報聲明原持有聯次遺失并向稅務機關提交申請;稅款經核實確已繳納入庫或從國庫退還的,稅務機關應當開具稅收完稅證明或提供原完稅稅收票證復印件。
7.視同現金管理的未開具稅收票證(含未銷售印花稅票)丟失、被盜、被搶的,受損單位為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或稅收票證印制企業的,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或稅收票證印制企業應當立即報告基層稅務機關或委托印制的稅務機關,稅務機關應當查明損失稅收票證的字軌、號碼和數量,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并報告上級或所屬稅務機關;經查不能追回的稅收票證,除印花稅票外,應當及時在辦稅場所和廣播、電視、報紙、期刊、網絡等新聞媒體上公告作廢。
8.領發、開具稅收票證時,發現多出、短少、污損、殘破、錯號、印刷字跡不清及聯數不全等印制質量不合格情況的,應當查明字軌、號碼、數量,清點登記,妥善保管。
全包、全本印制質量不合格的,按照規定銷毀;全份印制質量不合格的,按開具作廢處理。
稅收票證的監督管理
1.稅收票證的保存
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對已經開具、作廢的稅收票證、賬簿以及其他稅收票證資料進行歸檔保存。
紙質稅收票證、賬簿以及其他稅收票證資料,應當整理裝訂成冊,保存期限五年;作為會計憑證的紙質稅收票證保存期限十五年。
數據電文稅收票證、賬簿以及其他稅收票證資料,應當通過光盤等介質進行存儲,確保數據電文稅收票證信息的安全、完整,保存時間和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2.稅務機關應當定期對本級及下級稅務機關、稅收票證印制企業、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開稅收票證的納稅人稅收票證及稅收票證專用章戳管理工作進行檢查。
3.明確對違反新辦法的處罰規定
(1)稅務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新辦法的,應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做出檢查、誡勉談話或調整工作崗位處理;構成違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2)扣繳義務人未按照新辦法及有關規定保管、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收票證及有關資料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劾U義務人未按照本辦法開具稅收票證的,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3)稅務機關與代征代售人、稅收票證印制企業簽訂代征代售合同、稅收票證印制合同時,應當就違反新辦法及相關規定的責任進行約定,并按約定及其他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4)自行填開稅收票證的納稅人違反新辦法及相關規定的,稅務機關應當停止其稅收票證的領用和自行填開,并限期繳銷全部稅收票證;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5)非法印制、轉借、倒賣、變造或者偽造稅收票證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的規定進行處理;偽造、變造、買賣、盜竊、搶奪、毀滅稅收票證專用章戳的,移送司法機關。
4.各省稅務機關根據新辦法制定具體規定,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因此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要注意關注各地的具體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金融機構銷售貴金屬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
一、金融機構從事經其行業主管部門(中國人民銀行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允許的金、銀、鉑等貴金屬交易業務,可比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機構開展個人實物黃金交易業務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8號)規定,實行金融機構各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所在地市級分行、支行按照規定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統一清算繳納的辦法。
經其行業主管部門允許,是指金融機構能夠提供行業主管部門批準其從事貴金屬交易業務的批復文件,或向行業主管部門報備的備案文件,或行業主管部門未限制其經營貴金屬業務的有關證明文件。
二、已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金融機構,開展經其行業主管部門允許的貴金屬交易業務時,可根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國稅發[2006]156號)及相關規定領購、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本公告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3號:2013年3月15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對城市公交站場道路客運站場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的通知
為支持城鄉道路客運行業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促進道路運輸行業健康穩定發展的通知》([2011]63號)精神,現將城市公交站場、道路客運站場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城市公交站場、道路客運站場的運營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城市公交站場運營用地包括城市公交首末車站、停車場、保養場、站場辦公用地、生產輔助用地,道路客運站場運營用地包括站前廣場、停車場、發車位、站務用地、站場辦公用地、生產輔助用地。
二、上述城市公交站場、道路客運站場是指由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等批準,按《汽車客運站級別劃分和建設要求》等標準建設的,為公眾及旅客、運輸經營者提供站務服務的場所。
三、符合上述免稅條件的企業須持相關文件及站場用地情況等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本通知執行期限為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財稅[2013]20號:2013年3月20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享受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執行污染物排放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
為進一步提高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優惠政策的實施效果,促進環境保護,現對享受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執行污染物排放標準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納稅人享受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退稅、免稅政策的,其污染物排放必須達到相應的污染物排放標準。
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退稅、免稅政策,是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有機肥產品免征增值稅的通知》(財稅[2008]56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6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完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15號)規定的退稅、免稅政策。
相應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是指污染物排放地的環境保護部門根據納稅人排放污染物的類型,所確定的應予執行的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達到污染物排放標準,是指符合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的全部項目。
二、納稅人在辦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退稅、免稅事宜時,應同時提交污染物排放地環境保護部門確定的該納稅人應予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以及污染物排放地環境保護部門在此前6個月以內出具的該納稅人的污染物排放符合上述標準的證明材料。已開展環保核查的行業,應以環境保護部門的符合環保法律法規要求的企業名單公告作為證明材料。
三、對未達到相應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納稅人,自發生違規排放行為之日起,取消其享受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退稅、免稅政策的資格,且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納稅人自發生違規排放行為之日起已申請并辦理退稅、免稅的,應予追繳。
發生違規排放行為之日,是指已經污染物排放地環境保護部門查證確認的,納稅人發生未達到應予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標準行為的當日。
四、《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6號)第二條所述的污水處理修改為:污水處理是指將污水(包括城鎮污水和工業廢水)處理后達到《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或達到相應的國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中的直接排放限值的業務。
“城鎮污水”是指城鎮居民生活污水,機關、學校、醫院、商業服務機構及各種公共設施排水,以及允許排入城鎮污水收集系統的工業廢水和初期雨水。
“工業廢水”是指工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不允許排入城鎮污水收集系統的廢水和廢液。
本條所述的《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如在執行過程中有更新、替換,按最新標準執行。
五、通知自2013年4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完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15號)第九條第(三)項相應廢止。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完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15號)第四條、第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在本通知生效之前的執行過程中涉及污染物排放的,按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條有關規定執行。
(財稅[2013]23號:2013年4月1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投資政府土地改造項目有關營業稅問題的公告
現就納稅人投資政府土地改造項目有關營業稅問題公告如下:
一些納稅人(以下稱投資方)與地方政府合作,投資政府土地改造項目(包括企業搬遷、危房拆除、土地平整等土地整理工作)。其中,土地拆遷、安置及補償工作由地方政府指定其他納稅人進行,投資方負責按計劃支付土地整理所需資金;同時,投資方作為建設方與規劃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簽訂合同,協助地方政府完成土地規劃設計、場地平整、地塊周邊綠化等工作,并直接向規劃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支付設計費和工程款。當該地塊符合國家土地出讓條件時,地方政府將該地塊進行掛牌出讓,若成交價低于投資方投入的所有資金,虧損由投資方靠自行承擔;若成交價超過投資方投入的所有資金,則所獲收益歸投資方。在上述過程中,投資方的行為屬于投資行為,不屬于營業稅征稅范圍,其取得的投資收益不征收營業稅;規劃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提供規劃設計勞務和建筑業勞務取得的收入,應照章征收營業稅。
本公告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生效前,納稅人未繳納稅款的,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納稅人已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按照本公告規定予以退稅。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5號:2013年4月15日)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完善成品油價格形成機制的通知
2008年12月,國家出臺了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方案。4年多來,根據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確定的原則和方向,國家對成品油價格進行了10降15升共25次調整,基本理順了成品油價格關系??傮w看,現行機制運行順暢,效果顯著,保證了成品油市場正常供應,促進了成品油市場有序競爭,增強了企業可持續發展能力,提高了群眾節油意識,避免了成品油市場價格大起大落,為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但現行機制在運行過程中也暴露出調價周期過長,難以靈敏地反映國際市場油價變化,容易產生投機套利行為等問題。為此,決定進一步完善成品油價格形成機制,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完善成品油價格形成機制的主要內容
(一)縮短調價周期。將成品油計價和調價周期由現行22個工作日縮短至10個工作日,并取消上下4%的幅度限制。
為節約社會成本,當汽、柴油調價幅度低于每噸50元時,不作調整,納入下次調價時累加或沖抵。
(二)調整國內成品油價格掛靠油種。根據進口原油結構及國際市場原油貿易變化,相應調整了國內成品油價格掛靠油種。
(三)完善價格調控程序。當國內價格總水平出現顯著上漲或發生重大突發事件,以及國際市場油價短時內出現劇烈波動等特殊情形需對成品油價格進行調控時,依法采取臨時調控措施,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報請國務院批準后,可以暫停、延遲調價,或縮小調價幅度。當特殊情形消除后,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報請國務院批準,價格機制正常運行。
按照上述相關完善意見,對《石油價格管理辦法(試行)》第六條作相應修改,具體見附件。
二、做好相關配套工作
(一)完善補貼和價格聯動機制。成品油價格調整周期縮短后,相應完善對種糧農民、漁業(含遠洋漁業)、林業、城市公交、農村道路客運(含島際和農村水路客運)等部分困難群體和公益性行業的補貼機制,并完善保障城鄉部分困難群體基本生活的相關政策措施。各地要進一步完善油運價格聯動機制,在運價調整前繼續給予出租車臨時補貼,妥善處理對出租車和公路客運行業的影響。同時,要嚴格貫徹落實《關于進一步促進道路運輸行業健康穩定發展的通知》([2011]63號)有關規定,采取多種措施,切實維護交通運輸行業和社會穩定。
(二)確保成品油供應和市場秩序穩定。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公司要繼續發揮石油企業內部上下游利益調節機制,組織好成品油生產和調運,保持合理庫存,加強綜合協調和應急調度,保障成品油市場穩定供應。各地要加強成品油市場監管,嚴厲打擊油品走私和偷漏稅行為,加強成品油質量和價格監督檢查,從嚴查處無證照經營、超范圍經營、經營假冒偽劣油品等違法行為,嚴厲打擊價格違法行為,維護成品油市場正常秩序。
(三)加強宣傳解釋工作。各地要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加強輿論引導,做好宣傳解釋工作,爭取群眾的理解和支持,為改革的順利實施創造有利的輿論環境。
(四)加強監測和評估。要密切監測新機制運行情況,及時進行總結和評估,必要時報請國務院同意后作適當調整,確保其平穩運行。
篇4
第一條乘坐對象
居住在本市(含農村)、70周歲以上(含70周歲)的老年人,可憑老年人乘車年票乘坐市內公交車。
第二條老年人乘車年票的辦理
70周歲以上的本市老年人,憑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市老齡委制發的《老年人優待證》,1張1寸近期免冠照片,到市公交公司辦理老年人乘車年票。
凡符合條件的,市公交公司應及時辦理。
第三條老年人乘車年票的使用
(一)持有老年人乘車年票的老年人乘坐市內公交車時,應主動出示乘車年票,并配合駕駛人員以及公交公司專職檢查人員對乘車年票的查驗。
(二)老年人乘車年票僅限于本人使用,不得出借、轉讓。
第四條老年人乘車年票的掛失辦理
老年人乘車年票不慎遺失,本人憑首次辦票時攜帶的證件到公交公司申請補辦。
第五條老年人乘車年票的年審
老年人乘車年票實行年度審驗制度。在年票使用期滿前應到市公交公司辦理年審手續,經年審后方可進行下一年乘坐。
第六條乘坐事項
廣大乘客應主動為老年人讓座,駕駛員應隨時提醒老年人在車廂內和上下車時注意安全。
第七條安全事項
(一)老年人乘車時應注意人身和財產安全,自覺遵守乘車規則。乘車時應主動避開乘車高峰期。
(二)高齡老年人或行動不便、患有嚴重疾病的老年人應當有陪護人員照顧乘坐。陪護人員乘車費用自理。
(三)老年人辦理老年人乘車年票時,應與市公交公司簽訂老年人乘坐公交車安全協議。
第八條市民政局、老齡委應嚴格審核,不得違規辦理《老年人優待證》;市公交公司也不得為不符合條件的人辦理老年人乘車年票。違者將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九條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民政局、老齡委辦公室負責本辦法在全市范圍內實施的協調和指導。
篇5
青海省西寧市城西區國稅局:
茲有(身份證號:)承接我公司工程項目一期、二期勘探勞務施工,其中一期勘探勞務施工費人民幣¥元(大寫:元整)。請給于開具發票。
此致
敬禮!
介紹人:wykw
XXXX年XX月XX日
辦理*的介紹信范文二
XXXXX市地稅局:
現有我公司XXXXXXXXXXXXXXX租用XXXX市XXXX商廈房屋,前去貴單位辦理房屋租賃開票事宜,望給予辦理開票手續為盼。
介紹人:wykw
XXXX年XX月XX日
辦理*的介紹信范文三
宿松縣地(國)稅局工業園區分局:
茲有個體業主金陽為我單位平整土地(運輸)等相關業務,其身份證號碼為3408264,我單位為建設(或購買)單位,全稱是安徽省宿松萬戶房地產公司,稅號為34082612345678,此次費用不含稅金額為壹萬元整,敬請開具發票為謝。
介紹人:wykw
XXXX年XX月XX日
延伸閱讀
介紹信種類
介紹信的分類方式可以有很多種,角度依據不同,可以分為不同的類別。不過一般來講,介紹信通??梢苑譃橐韵聝煞N,即手寫式介紹信和印刷式介紹信。
1、手寫式介紹信
手寫式介紹信是一種較常見的介紹信,一般采用公文信紙書寫或書寫在機關、團體、單位自制的信箋上,最后只要加蓋公章即可。
這是一種比較便捷的介紹信方式,但因其用紙、書寫沒有什么嚴格的要求,所以容易被人偽造,所以在更為正規的場合下可以少用這種介紹信。
2、印刷式介紹信
這是一種正式的介紹信,鉛印成文,內容格式等已事先印刷出來,使用者只需填寫姓名,單位,另加蓋公章即可。
印刷式介紹信又可以細分為兩種,一種為有存根的介紹信,一種為不帶存根的介紹性。
篇6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B股種股票的管理,保護投資人合法權益,根據《深圳市人民幣特種股票管理暫行辦法》,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章 證券商
第二條 境內證券經營機構經營B種股票業務,須經主管機關批準。申請經營B種股票業務需具備下列條件:
1.有不少于1000萬元人民幣的自有證券營運資金,其中包括不少于500萬元人民幣的等值外匯;
2.有足夠的適應涉外證券業務需要的專業人材;
3.有從事涉外證券業務必須的技術手段、通訊設施和結算手段;
4.主管機關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三條 非經主管機關特別批準,特許證券經營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1.以包銷方式承銷B種股票;
2.自營買賣B種股票。
第四條 境外證券經營機構須符合下列條件,并經主管機關批準,方可參與B種股票的承銷和作為特許證券經營機構在境外接受委托買賣B種股票的機構:
1.遵守我國有關B種股票的法律、法規,信守有關B種股票的合同;
2.具有相當的國際證券業務規模和較雄厚的資金實力;
3.具有在國際上開展證券業務的經驗;
4.具有良好的職業信譽;
5.主管機關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B種股票的發行
第五條 發行B種股票的公司在原有資產折股時,屬外資股份的,應折為B種股票。
第六條 B種股票的發行應有至少一家特許證券經營機構參與承銷,并擔任承銷團經理人。符合本《細則》第四條規定的境外證券商可參與B種股票的承銷,并可作為承銷團的共同經理人。
承銷團經理人的職責包括:
1.與上市公司協商組織承銷,確定承銷計劃;
2.負責組織與B種股票發行有關的披露文件;
3.負責與上市公司、承銷團、主管機關等方面的聯絡與協調;
4.參與B種股票的實際銷售;
5.主管機關批準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B種股票的發行價應不低于同一公司的人民幣股票的發行價格。承銷商在承銷期內應按確定的同一價格發售。
第八條 B種股票的承銷合同應包括下列條款:
1.合同當事人名稱,注冊登記地、法定代表人或董事;
2.合同簽訂的時間、地點;
3.合同標的;
4.B種股票承銷方式;
5.B種股票的發行價格;
6.當事人權利和義務;
7.律師、會計師等費用的支付;
8.履行合同的期限、地點;
9.違反合同的賠償和其他責任;
10.合同發生爭議的解決方法;
11.合同發生爭議時適用的法律;
12.合同使用的文字及效力。
B種股票的承銷合同須報主管機關核準。
第九條 發行人可要求將B種股票定向發行給與發行人經營業務有密切聯系的境外法人,但發行對象必須經主管機關認可,且數量不得超過該次發行B種股票數量的15%。
第十條 B種股票在境外發售所得的股款,應按承銷合同規定的時間匯入主管機關認可的帳戶。
第十一條 承銷團經理人應在承銷期滿后的十五天內向主管機關提交承銷報告,承銷報告須詳細說明承銷的過程和結果,包括全部持有B種股票股東的名單及持股數量,以及承銷結束后由承銷團各成員自行認購的數量。
第四章 B種股票的交易
第十二條 B種股票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B種股票的交易須遵守該所的有關規章制度。
第十三條 特許證券經營機構可選擇符合本細則第四條規定的境外證券商為其機構,由其機構在境外接受買賣B種股票的委托和辦理與B種股票交易相關的事宜。
第十四條 特許證券經營機構與其機構之間簽訂的合同應報主管機關核準。
第十五條 投資人買賣B種股票,須事先憑身份證、護照或法人登記注冊文件在特許證券經營機構或其機構處開戶。投資人可按開戶契約約定的當面委托、電話委托、電報委托、信函委托等一種或數種方式委托買賣B種股票。
第十六條 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分局批準,特許證券經營機構可在深圳市內的銀行(包括外資銀行)開立B種股票交易帳戶。
投資人直接通過特許證券經營機構認購和買賣B種股票,必須通過上述帳戶辦理資金的存入和支付。
上述帳戶為離岸帳戶,非經外匯管理部門批準,不得接受境內存入或匯入的資金。該帳戶的資金可自由匯出境外或在境內使用,在境內使用時,視同境外匯入資金。
B種股票交易帳戶受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分局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個人投資者直接通過特許證券經營機構委托買入B種股票,須繳付不少于買入股票市價金額60%的保證金。
機構投資人直接通過特許證券經營機構買入B種股票,保證金的繳付與否與數量,由特許證券經營機構決定。
投資人通過境外機構買入B種股票,保證金繳付與否與數量,由境外機構決定。
第十八條 B種股票買賣禁止買空賣空行為。
第十九條 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人等高層管理人員以及上市公司的發起人和大股東買賣B種股票,應比照《深圳市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和其他有關規定進行。
第五章 B種股票的清算與登記過戶
第二十條 深圳證券交易所可委托經主管機關認可的銀行代為辦理特許證券經營機構和境外機構等相互之間有關B種股票的清算。
特許證券經營機構及其境外機構應在經主管機關認可的銀行開立清算帳戶,其清算資金可自由匯出和匯入。
經主管機關認可的銀行辦理清算應以深圳證券交易所發出的成交通知書為依據。
第二十一條 深圳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可委托第二十條所述銀行代為辦理B種股票的托管、登記過戶和分紅派息。
第二十二條 代辦清算合同、代辦集中保管和登記過戶合同須經主管機關核準。
第二十三條 B種股票的登記機構應記錄第一投資人的名稱、國籍及其持股情況,除發行人及司法機關外,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任何人不得查詢上述情況。B種股票交易后,特許證券經營機構和境外機構應于辦理清算時,將其每一客戶持有B種股票的變更情況報告登記機構,并通過登記機構辦理登記過戶手續。
第二十四條 特許證券經營機構或其境外機構應代其客戶收取股息紅利。
第二十五條 B種股票的外幣折算價、清算、分紅派息等所用幣種為美元或港幣。
第二十六條 特許證券經營機構辦理B種股票有關業務的收費標準應比照人民幣股票相應業務的收費標準執行。
境外承銷商或境外機構從事B種股票有關業務的收費,可參照香港相應業務的收費標準,由其與發行人或投資人自行商定。
B種股票有關業務的收費一律收取外匯。
第六章 罰 則
第二十七條 特許證券經營機構違反本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的,比照《深圳市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 境外承銷商或境外機構違反本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的,給予以下處罰:
1.警告;
2.取消其承銷或資格。
第七章 附 則
篇7
深圳信達律師事務所:
現就你所于1997年2月19日關于境內企業間接到境外上市有關問題的請示答復如下:
一、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證券市場宏觀管理的通知》、《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關于批轉國務院證券委員會1995年證券期貨工作安排意見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證券委員會關于1996年全國證券期貨工作安排意見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境內企業直接或者間接到境外發行股票并將其股票在境外上市,都必須經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審批;未經國務院證券委員會批準,任何境內企業不得以任何形式到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
二、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律師事務所及其律師在為境內企業間接上市提供法律服務時,應當遵守上述有關規定,對其出具的法律意見書承擔責任。任何認為境內企業間接到境外發行股票并上市不需要國務院證券委員會批準的法律意見都是沒有依據的,出具此類不正確法律意見的選題事務所及其律師應當對其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三、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律師事務所及其律師在從事境內企業間接到境外上市的法律服務過程中,對有關問題如有疑問,可以向我會有關部門請示。
篇8
關鍵詞:發票;稅務風險;稅務管理;發票管理
企業稅務管理是指企業對其涉稅業務和納稅事務所實施的分析和研究、籌劃和計劃、監控和處理協調和淘通、預測和報告等全過程管理的行為。面對錯綜復雜的管理工作,以發票作為企業稅務管理的著手點,開具和取得的發票合法合規,可以提高企業納稅工作的準確性、防范和控制企業稅務風險、合理進行稅收籌劃,發票是稅務管理的重要工具。
一、發票的基本特征
(一)合法性
新《發票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的發票管理工作。也就是說,發票的票面格式、內在構成要素和印制要求都是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只有依法印制并具備法定格式和內容的發票才是有效的合法票據,才能作為財務收支和會計核算的合法憑證。因此,財務人員在受理票據時要注意識別假發票,以防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二)真實性
發票所記載的內容必須是對商品交換等經濟活動的真實反映,財務人員對外來的發票應進行嚴格的審查把關,去偽存真,確保取得發票的真實性。
(三)統一性
在同一行政區域內,同一時期、同一經濟性質(或同一行業)所使用的發票是統一的,且發票監制章、印色、用紙、防偽標識等均有統一的規定。
(四)時效性
即要求填寫單位和個人在商品交換活動發生后及時開具傳遞發票,以確保發票所反映的經濟信息的時效性。同時也要求用票單位和個人不能超前或滯后開具發票。發票的四個特征相互聯系、相互依存,缺一不可。缺少了合法性,發票管理就失去了法律依據;缺少了統一性,發票就失去了發票管理的前提和基礎:失去了真實性,發票就失去了存在的價值;沒有了時效性,發票就不能準確、及時地反映商品交換的全貌。
二、發票的作用
發票是財政、稅收、審計等部門進行財務稅收檢查的重要依據,在我國社會經濟活動中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和作用。
1.發票是最基本的會計原始憑證之一。在經濟業務活動中,發票廣泛使用,并且具有合法性、真實性、即時性等特征,會計核算主體將發票作為原始憑證也就成為一種必然。
2.發票是記錄經濟活動內容的載體,是財務管理的重要工具。在各種經濟活動中,發票記錄了該經濟活動的各項內容,包括經濟活動的形式、時間、金額等,為個人、企業在財務上的查詢、管理提供了依據。
3.發票是稅務機關控制稅源、征收稅款的重要依據。稅務機關能夠利用發票信息了解企業商品、勞務的交易狀況、稅款發生情況從而能夠控制稅源,為稅款的征收提供了重要的依據。
4.發票是監督國家經濟活動、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保護國家財產安全的重要手段。政府可以利用發票承載的信息發現國家經濟發展狀況,維護市場環境的穩定,保護國家和人們的財產不受侵犯。
三、發票在企業稅務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在我國稅收征管體系中,發票是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實施稅收征管、稅款的確定和征收以及稅收執法檢查的重要依據,發票和稅收相掛鉤,是中國稅收征管的一大特色,“以票控稅”已經成為稅務機關開展工作的根本點和普遍共識,發票在企業稅務管理工作中具有重要作用。
(一)準確納稅
準確納稅是指嚴格遵從稅收法律、法規,確保按時、足額繳納稅款,同時又使企業享受應該享受的政策。發票的開具時間是企業納稅義務產生時間,發票是企業進行稅金核算、納稅申報的依據,取得和開具的發票是否合法合規,直接關系到企業稅款的確定,影響納稅申報工作的準確性,正確使用發票能使企業享受到應該享受的政策。例如:未嚴格按照發票管理辦法使用發票,造成當期多交增值稅,并且進項稅金長期無法抵扣。有家供電設備安裝公司,成立當月,就承接一項154萬元設備安裝業務,設備由安裝公司提供,由于公司剛成立,墊付購買設備的資金不足,于是要委托方預付購貨款,委托方要求其開具發票才付款。該公司開具了110萬元增值稅專用發票,其中稅金159829元,銀行收到把款項后,公司按940171元作預收款入賬,159829元做“應繳增值稅—銷項稅額”入賬。因發票開出,納稅義務成立,當月在沒有1分錢進項稅額的情況下,按159829元繳納了稅款。該公司財務認為,進項稅額終能扣除的。等定制設備到貨已隔4個月,沒想到設備到貨的當月沒有銷項,這15.98萬元進行稅額無法抵扣,只能轉入“待抵扣進項稅額”賬戶掛賬。以后幾個月由于銷售收入較少,累計銷項稅金小于15.98萬元,掛賬在“待抵扣進項稅額”的進項稅額一直沒有全部抵扣。從該案例的直接原因看,業務部門對開票時限不甚了解,開票和納稅之間關系不明白,誤認為只要是預收款,就不用納稅?!吨腥A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薄栋l票管理辦法細則》第33條規定:“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睆恼邔用鎭碚f,發票僅當發生經營活動時,才會開具,也就是說,發票的開具時間代替了政策層面的納稅義務產生時間。沒有按照規定的時間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導致當月多繳納增值稅16萬元,繳納稅金之后產生的可抵扣的采購設備進項稅額15.98萬元,一直沒有全部抵扣。對上述案例分析看出,表面上是沒有嚴格按照《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開具發票應當使用中文”規定而造成的后果,實質上是企業內部的銷售、財務、技術等部門,沒有全面認識和把握該項稅收優惠政策,因為在該政策解讀中對企業基礎工作提出要求,企業對執行稅收政策沒有形成有效的管理機制和對基礎工作缺乏嚴細的工作作風。如果企業重視發票填寫規定,內部有研究享受稅收優惠政策運行機制和活動,那么這73萬元利益也就不會白白失去,應該享受的政策就能享受到了。
(二)防范和控制稅務風險
發票不僅是企業進行納稅申報的依據,也是政府、稅務部門進行檢查的重要依據。近三年,國家稅務總局在稅務稽查工作中要求各地做到“查賬必查票”、“查案必查票”、“查稅必查票”。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在2011年2月1日已經施行,相比舊的《發票管理辦法》由財政部頒布,新《發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頒布,法律地位得到提升?!栋l票管理辦法》采取“抓住開票方,從源頭上控制”的管理方式,加大對開票方的管理和違規處罰力度;同時把作為受票方或買方在交易中應該承擔責任升級;將專業人員,尤其是會計的職業判斷作為處理發票事項的應知原則,將司法上的過錯推定原則和原罪理論引入發票管理,讓舉證責任倒置,完全推到納稅人一方。企業各級管理層人員和各部門業務人員都應該對發票重視起來,加強再學習和再認識,避免不必要的稅務風險發生?,F在有很多公司都涉及到一些與集團企業的業務往來,如:合同是與子公司所簽訂,業務也是由子公司來具體提供,而開發票與收款方卻為母公司,再如有些企業可能涉及到一些核算上的問題,付款方可能與發票填開方也不全一致。這種做法,將會給企業的業務實質的認定帶來非常大的風險,子公司真實提供了業務卻未開發票亦未申報納稅,母公司未提供業務卻開票收了錢。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第二十一條“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時,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收款方和開票方應該一致,付款方和發票取得方應該一致。接受第三方發票,無論是接受方還是代開發票的第三方都屬于違反《發票管理辦法》的行為,子公司涉嫌逃稅,母公司涉嫌虛開發票。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為,除給予行政處罰如罰款、沒收非法所得等外,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還將移送司法機關處理,追究其相應的刑事責任。
四、強化發票管理,防范和控制企業稅收風險
企業收取和開具的發票不合規、不合法,必然會產生企業的稅務風險,強化企業發票管理,提高發票管理質量,能夠防范和控制企業的稅收風險,企業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做好發票管理工作:
(一)制定企業內部發票管理制度
企業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結合行業特點和經營活動情況制定相應的適合本企業的發票管理制度,對發票的領購、開具、取得和保管等做出具體規定,以規范企業經營行為,加強財務監督和收支管理。
(二)發票取得環節的管理
只有加強發票取得環節的管理,才能有效杜絕不合規發票流入企業,從而避免涉稅風險。企業應通過各種形式向相關業務人員普及發票基本常識,使其掌握合法有效的發票應具備的要素,并養成取得發票、自覺驗票的習慣。企業業務經辦人員要對業務的真實性負責,只有真實的業務才能提出相應的報銷要求,確定了業務的真實性之后,出納人員還要加強對發票的形式審查。第一,要檢查各負責人員是否簽批到位;第二,要查看發票本身是否有效,是否是正確的版本,辨別票據真偽;第三,要查看相應聯次是否齊全,欄目填寫是否規范、全面等;第四,要審查業務性質、摘要、金額、付款時間是否與合同保持一致。然后再經復核人員審核,可以杜絕發生不合規發票、虛假發票等現象。
(三)發票開具環節的管理
企業對外開具發票時,必須以實際發生的經營業務為前提,不得為他人或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活動情況不符的發票。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照號碼順序全部聯次一次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并在發票聯加蓋發票專用章。同時,堅持先填開、后蓋章和一人填開、一人復核的原則。
五、稅務籌劃
篇9
一、由于納稅人原因造成發票管理問題
(一)消費者索票主動性有待提高
目前,隨著發票知識的宣傳與普及,消費者索票意識有所提高,但仍存在大量的不索票行為。主要表現在:一是消費者索要發票積極性不高。在日常生活中,許多消費者(特別是無法報銷的個體消費者)覺得發票于已作用不大,很少索取發票,有時還會向經營業主提出少收錢不開發票的要求。二是消費者缺少辨別合法有效發票的知識。有些消費者雖然知道要索取發票,但因為對發票方面的知識了解有限,在消費后只要經營店主給發票就行,也不管發票是否合法有效,甚至收款收據代替發票的行為比比皆是。
(二)經營者對發票重視程度不夠
一些納稅人對領購的發票重視程度不夠,未按照規定保管發票。一是發票隨意存放,沒有專門的人員,專用的保險柜存放發票,特別是相對于一些生產經營規模較小的經營者,從業人員較少,業務量不多,財務人員輪換比較頻繁,對發票不重視,易造成發票丟失;二是在買賣公司,法人變更事件中,新任法人對上一法人持有的發票不了解,沒有按規定及時查驗發票,造成發票流失。
(三)未按規定開具發票
目前發票種類繁多,經換版由原來的11類101種簡并為6類29種,即方便了納稅人也有利于稅務人員的管理。在驗票過程中,發現有的納稅人未按規定開具發票,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一是超范圍開具發票項目。不能根據具體業務區分應開具增值稅發票還是普通發票。有的納稅人對于修理修配業務,開具服務業發票,對維修項目開具建筑業發票,導致發票使用混亂;二是發票跳號開具現象較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順序開具發票,主要有客觀原因也有主觀原因,客觀原因是由于納稅人電腦中病毒造成日期混亂,納稅人未及時發現造成跳號開具,主觀故意的是有消費者要求開具日期提前或會計為了記賬方便而故意為之。
(四)未按開具發票金額納稅
在驗票過程中經常發現開票金額與申報金額不相符,其主要表現為:一是由于會計結賬時間和查驗發票期間不符,如一些單位在每月的25日結賬,25日后開具的發票收入記為下月收入,而發票開具日期還是當月。而稅務機關驗票比對是以每月1日到最后一日為一個期間。這就造成了開票收入和申報收入不符;二是由于營業稅條例規定,對聯運業務、旅游業務、廣告業務、勞務派遣業務、建筑分包業務及金融商品買賣業務等均有扣除項目,這樣造成的比對金額不符;三是由于消費者需求,虛開發票,而未按發票開具金額申報納稅;四是納稅人本月計入收入申報稅款,下月開具發票。
二、由于稅務機關原因造成發票管理問題
(一)由于稅務人員管理不善造成的發票問題。一是由于非正常戶造成的發票流失。此類納稅人大部分屬于承租的辦公地點,不經營后不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手續,稅收管理員未能及時找到該納稅人,造成其未繳銷的發票流失;二是由于人力有限發票審核流于形式,有未在征管程序中體現的多年結轉下來的發票、有超期使用發票的現象,還有漏驗發票現象,這樣一來不但稅款容易流失,而且有損發票管理的嚴肅性。三是由于稅務人員對征管系統涉及發票管理的模塊操作不熟練,造成管理人員不能及時發現納稅人在發票管理中存在的問題,造成發票管理不嚴謹。
(二)內部管理制度不嚴,部門之間缺乏充分協調。稅務機關內部管理問題主要表現在:一是征、管、查之間配合不夠充分。管理、稽查部門對發票管理似乎“隔著一層”,對領購發票異常的納稅人缺乏有力監控,對接受單位發票的合法性缺乏經常性檢查,對發票違章的納稅人缺乏有效打擊,易使發票管理工作成為辦稅服務廳“一家”之事;二是各部門之間配合不到位。表現在管理人員在做納稅輔導時由于稅目選擇不正確,致使在征收過程中收錯稅目;三是減免稅未及時提供資料,未在征管程序中錄入減免稅手續。
三、完善發票管理工作舉措
(一)建立健全社會監督職能建設
1、大力加強發票管理各項政策宣傳。結合新的《發票管理辦法》的頒布實施,通過電視、報刊、網絡等各種媒體形式多樣的長期宣傳,使廣大納稅人對發票的性質和使用規定有全方位的了解,讓他們知道發票違法行為的范疇以及違法的法律責任;通過宣傳,讓廣大納稅人真正理解稅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等稅收工作的真諦,從而形成自覺提供或索要發票的良好習慣,形成全社會都來關心打擊發票違法活動的良好氛圍;通過宣傳,讓廣大納稅人了解地稅服務熱線、地稅網站和地稅大廳等多種咨詢和舉報的渠道,為發票管理提供充足的“群眾”基礎。
2、建立健全激勵機制,發揮社會監督職能。適當提高違法舉報的獎勵額度,鼓勵社會公眾參與打擊發票違法活動;積極借鑒實施有獎發票政策,鼓勵廣大消費者積極索要發票,有效威懾制售假發票等違法犯罪活動。
篇10
廣東省二手車交易增值稅征收管理辦法最新版全文第一條 為加強全省二手車交易增值稅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是在廣東省境內(不含深圳)從事二手車經營活動或者與二手車經營活動相關的單位和個人,適用本辦法。
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第三條 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銷售自己使用過的二手車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其他個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二手車免征增值稅。
第四條 二手車經銷企業銷售二手車或二手車拍賣企業拍賣二手車時,應向購買方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并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第五條 二手車直接交易、二手車經紀機構或二手車經銷企業從事二手車代購代銷的經紀業務,由按國家規定設立并經主管部門備案的二手車交易市場統一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二手車交易市場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的行為不屬于銷售二手車行為,不征收增值稅。
第六條 二手車交易市場僅限為本地級市行政管轄區域內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車輛交易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
第七條 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單位車主)銷售二手車根據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應由二手車交易市場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的,按照以下辦法處理:
(一)已在國稅部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車主銷售二手車應自行開具或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的發票聯到二手車交易市場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
(二)未在國稅部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車主銷售二手車應到國稅部門代開普通發票,憑普通發票的發票聯到二手車交易市場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
主管稅務機關可委托二手車交易市場代征未在國稅部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車主的增值稅稅款,車主憑委托代征的稅收繳款憑證在二手車交易市場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
第八條 其他個人銷售二手車,憑相關資料直接到二手車交易市場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
第九條 二手車交易市場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時,需核對并保存以下資料備查:
(一)機動車行駛證或機動車登記證書復印件。
(二)二手車交易合同。
(三)單位車主銷售二手車的應提供原車主《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或《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復印件(已遺失的應提供遺失證明),以及增值稅完稅資料(增值稅專用發票、普通發票或稅收繳款憑證等)。
第十條 二手車交易市場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時,應根據以下不同情形在發票備注欄注明有關情況:
(一)屬于免稅交易的,應在備注欄注明免稅開具。
(二)屬于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的,應在備注欄注明對應發票的發票代碼、發票號碼、稅款金額。
(三)屬于由二手車交易市場委托代征稅款的,應在備注欄注明委托代征以及代征稅票號碼、稅款金額。
第十一條 二手車經銷企業、拍賣企業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時,需核對并保存以下資料備查:
(一)原車主《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或《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復印件(已遺失的應提供遺失證明)。
(二)機動車行駛證或機動車登記證書復印件。
(三)二手車經銷企業應提供二手車收購合同和銷售合同;拍賣企業應提供二手車拍賣成交確認書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判決書、裁判書、調解書等復印件。
第十二條 二手車交易申報銷售額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按下列順序確定計稅價格:
(一)參照廣東省汽車流通協會的二手車價格信息核定二手車交易的計稅價格。
(二)按照二手車的折舊程度計算核定計稅價格:
計稅價格=新車購車價(1-累計折舊率)
折舊率第一年20%,第二年起每年遞增10%。
核定的二手車計稅價格不得低于二手車最低交易價值。
二手車最低交易價值=新車購車價5%
第十三條 車主對按本辦法第十二條核定的計稅價格有異議的,可提請有法定資質的二手車鑒定評估機構評估核定二手車交易價格。
第十四條 二手車交易市場必須按照車輛實際成交價格如實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當車主申報的二手車交易價格明顯偏低時,二手車交易市場應當拒開并將有關情況及時報告主管稅務機關。
第十五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對二手車交易的監督管理,對單位車主的二手車交易價格明顯偏低造成不繳少繳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二手車交易市場及二手車經營企業、拍賣企業不按本辦法有關規定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的,主管稅務機關應責令限期整改,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造成不征少征稅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各市國家稅務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意見?!稄V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二手車經營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國稅函〔20xx〕566號)同時廢止。
【相關解讀】
關于《廣東省二手車交易增值稅征收管理辦法》的政策解讀
辦法制定的背景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我省從事二手車經營活動或者與二手車經營活動相關的單位和個人逐年增多,二手車交易數量逐年大幅增長。為加強全省二手車交易增值稅征收管理,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促進我省二手車交易的健康發展,經過深入調查研究,總結實踐經驗,在充分聽取相關各方意見,廣泛征求基層單位、行業協會、相關企業意見的基礎上,特制定本辦法。
辦法的適用對象
本辦法適用于在廣東省境內(不含深圳)從事二手車經營活動或者與二手車經營活動相關的單位和個人。
辦法的主要內容
本辦法共有十六條,逐條說明如下:
第一條:明確《辦法》制定依據?!掇k法》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等規定制定。
第二條:明確《辦法》的適用范圍。地域范圍是廣東省境內(不含深圳)。適用主體是從事二手車經營活動或者與二手車經營活動相關的單位和個人。并對單位和個人進行了解釋,該解釋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
第三條:明確二手車交易的征免稅范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其他個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二手車免征增值稅,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銷售自己使用過的二手車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第四條:明確二手車經銷企業(二手車拍賣企業)在銷售(拍賣)二手車時是增值稅納稅主體,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并應向購買方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
第五條:明確二手車交易市場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不征收增值稅,及由二手車交易市場開具發票的事項。
第六條:明確二手車交易市場開票范圍僅限為本地級市行政管轄區域內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車輛。
第七條:明確二手車交易市場為單位車主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的要求。
第八條:明確其他個人銷售二手車,憑相關資料直接到二手車交易市場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
第九條:明確二手車交易市場在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時需核對并保存歸檔的資料。
第十條:明確二手車交易市場在不同情況下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的開票要求。
第十一條:明確二手車經銷企業、拍賣企業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時,需核對并保存歸檔的資料。
第十二條:明確二手車交易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時確定計稅價格的標準。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七條和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銷售額。
在充分聽取相關各方意見,特別是基層單位、汽車流通協會、二手車經營單位、二手車交易市場等意見的基礎上,對于二手車交易申報銷售額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本辦法采取如下方式確定二手車計稅價格:
一是參考市場同類價格,以廣東省汽車流通協會的二手車價格信息為參考標準。
二是按照二手車的折舊程度計算計稅價格。
折舊程度的計算公式來源參考依據如下:
(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20xx年第27號)第九條規定:免稅條件消失的車輛,自初次辦理納稅申報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滿20xx年的,計稅依據為最新核發的同類型車輛最低計稅價格按每滿1年扣減10%,未滿1年的計稅依據為最新核發的同類型車輛最低計稅價格。
(二)市場規則,通過到二手車經營單位、二手車交易市場實地調研了解到,二手車行業的通用折舊率是第一年折舊20%,第二年以后每年折舊10%。
(三)根據會計制度一般情況下固定資產的凈殘值率按照原值的3~5%確定,考慮到能進入二手車市場流通交易的車輛必然還具備一定使用價值,因此本條的二手車最低交易價值占新車交易價格的比率確定為5%。
綜上所述,參考《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的規定并結合二手車行業的經營特點,確定二手車的折舊率第一年為20%,第二年以后每年為10%,最低不得低于殘值,因此本條的二手車最低交易價值占新車交易價格的比率確定為5%。
第十三條:明確納稅人對核定的計稅價格有異議時的處理機制,由納稅人提請有法定資質的二手車鑒定評估機構評估核定二手車交易價格。
第十四條:明確二手車交易市場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必須按照車輛實際成交價格如實開具,不得開具與車輛實際交易價格不符的發票。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明確主管稅務機關的監管責任,當二手車交易違反稅收法律法規及本辦法有關規定時的處理措施。
第十六條:明確辦法生效日期及前期相關文件的廢止。
二手車交易必備手續一是車務手續,包括三個證件,其中最為常見的就是有車輛登記機關即車管所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行駛證》,以及由車管所核發的車輛權屬證明、類似于房產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登記證書》,還有一種證件叫《機動車來歷憑證》主要包含全國統一的機動車銷售發票和二手車交易發票,最為常見的就是機動車銷售發票和二手車交易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