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實施條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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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商標法實施條例內容解讀一是規定了聲音商標的申請條件。修改后的《商標法》擴大了保護的客體,刪除了對可注冊標記的可視性要求,明確將聲音商標納入了可以申請注冊的標記范疇。為配合這一規定,新修改的《條例》明確規定了以聲音標志申請商標注冊的條件。這些形式要件主要包括:

(1)應當在申請書中予以聲明;

(2)說明商標的使用方式;

(3)提交符合要求的聲音樣本。根據商標局的規定,這種樣本應當是光盤形式,音頻文件不得超過5MB,格式為wav或mp3。如通過紙質方式提交,聲音樣本的音頻文件應當儲存在只讀光盤中;

(4)對聲音商標進行描述,如果是音樂性質的,這種描述可以采用五線譜或者簡譜的方式,還要求附加文字說明;如果聲音是非音樂性質的,無法以五線譜或者簡譜描述,則要求必須以文字加以描述;

(5)商標描述與聲音樣本應當一致。

二是明確了數據電文的含義及如何確定數據電文方式文件到達主管機關及送達當事人的日期。修改后的《商標法》規定商標注冊申請有關文件,可以以書面方式或者數據電文方式提出。新修改的《條例》明確將數據電文方式界定為互聯網方式。

關于如何確定以數據電文方式提交文件的日期或商標局、商評委以數據電文方式將文件送達當事人的日期,是大家普遍關注的問題,對當事人影響很大。新修改的《條例》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當事人以數據電文方式提交的文件日期,以進入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電子系統的日期為準;商標局、商評委以數據電文方式送達當事人的,自文件發出之日起滿15日,視為送達當事人。

三是明確申請分割的操作程序。修改后的《商標法》規定了一標多類制度。為使申請人申請注冊的商品或服務在部分遇到法律障礙的情況下,使未遇到障礙的部分不受到影響,繼續下一步的注冊程序,盡快確立商標專用權,《條例》特別規定了相應的申請分割制度。商標局對一件商標注冊申請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予以駁回的,申請人可以將該申請中初步審定的部分申請分割成另一件申請,分割后的申請保留原申請的申請日期。

四是明確了通過快遞企業遞交文件的日期計算方法。目前,快遞行業蓬勃發展,而申請人通過快遞企業辦理商標業務的情況日益普遍。原來的《商標法》和《條例》對如何確定通過快遞企業提交的辦理商標注冊有關文件的日期,沒有明確規定。實踐中也存在不同看法。為維護當事人權利,使其對文件的到達日期有明確合理的預期,修改后的《條例》規定,除商標注冊的申請日期外,當事人向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通過郵政企業以外的快遞企業遞交的,以快遞企業收寄日為準。

五是完善商標異議的具體程序。修改后的《商標法》完善了商標注冊異議制度。為落實這一規定,修改后的《條例》增加了商標異議申請的受理以及不予受理條件,規定商標局作出不予注冊決定包括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不予注冊決定,明確異議程序法定期限屆滿后當事人提交新證據的處理原則為:在期滿后生成或者當事人有其他正當理由未能在期滿前提交的證據,在期滿后提交的,商標局將證據交對方當事人并質證后可以采信。

六是明確商標使用許可備案的具體要求。原《條例》規定,許可人應當自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簽訂之日起3個月內將合同副本報送商標局備案。一是要求將許可合同報商標局備案,二是要求備案申請應在3個月內提交。在實踐中,很多當事人不愿將自己的商業合同交主管機關備案,認為涉及商業秘密。3個月的時限要求對雙方當事人來說都相對較短,不便于其行使權利。此次條例修改,將許可合同備案改為許可備案,還將3個月時限取消,改為許可人應當在許可合同有效期內向商標局備案并報送備案材料。此外,還進一步明確了備案材料應當說明注冊商標許可人、被許可人、許可期限、許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范圍等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于服務商標。

第三條 商標持有人依照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請求馳名商標保護的,應當提交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證據材料。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依照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根據審查、處理案件的需要以及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對其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

第四條 商標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地理標志,可以依照商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作為證明商標或者集體商標申請注冊。

以地理標志作為證明商標注冊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要求使用該證明商標,控制該證明商標的組織應當允許。以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要求參加以該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該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應當依據其章程接納為會員;不要求參加以該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的,也可以正當使用該地理標志,該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無權禁止。

第五條 當事人委托商標機構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應當提交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內容及權限;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的委托書還應當載明委托人的國籍。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的委托書及與其有關的證明文件的公證、認證手續,按照對等原則辦理。

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轉讓商標,商標注冊申請人或者商標轉讓受讓人為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的,應當在申請書中指定中國境內接收人負責接收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后繼商標業務的法律文件。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后繼商標業務的法律文件向中國境內接收人送達。

商標法第十八條所稱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是指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

第六條 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應當使用中文。

依照商標法和本條例規定提交的各種證件、證明文件和證據材料是外文的,應當附送中文譯文;未附送的,視為未提交該證件、證明文件或者證據材料。

第七條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要求其回避:

(一)是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當事人、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的;

(三)與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有利害關系的。

第八條 以商標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數據電文方式提交商標注冊申請等有關文件,應當按照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規定通過互聯網提交。

第九條 除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向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直接遞交的,以遞交日為準;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準;郵戳日不清晰或者沒有郵戳的,以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實際收到日為準,但是當事人能夠提出實際郵戳日證據的除外。通過郵政企業以外的快遞企業遞交的,以快遞企業收寄日為準;收寄日不明確的,以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實際收到日為準,但是當事人能夠提出實際收寄日證據的除外。以數據電文方式提交的,以進入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電子系統的日期為準。

當事人向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郵寄文件,應當使用給據郵件。

當事人向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文件,以書面方式提交的,以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所存檔案記錄為準;以數據電文方式提交的,以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數據庫記錄為準,但是當事人確有證據證明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檔案、數據庫記錄有錯誤的除外。

第十條 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各種文件,可以通過郵寄、直接遞交、數據電文或者其他方式送達當事人;以數據電文方式送達當事人的,應當經當事人同意。當事人委托商標機構的,文件送達商標機構視為送達當事人。

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向當事人送達各種文件的日期,郵寄的,以當事人收到的郵戳日為準;郵戳日不清晰或者沒有郵戳的,自文件發出之日起滿15日視為送達當事人,但是當事人能夠證明實際收到日的除外;直接遞交的,以遞交日為準;以數據電文方式送達的,自文件發出之日起滿15日視為送達當事人,但是當事人能夠證明文件進入其電子系統日期的除外。文件通過上述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通過公告方式送達,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該文件視為送達當事人。

第十一條 下列期間不計入商標審查、審理期限:

(一)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文件公告送達的期間;

(二)當事人需要補充證據或者補正文件的期間以及因當事人更換需要重新答辯的期間;

(三)同日申請提交使用證據及協商、抽簽需要的期間;

(四)需要等待優先權確定的期間;

(五)審查、審理過程中,依案件申請人的請求等待在先權利案件審理結果的期間。

第十二條 除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外,商標法和本條例規定的各種期限開始的當日不計算在期限內。期限以年或者月計算的,以期限最后一月的相應日為期限屆滿日;該月無相應日的,以該月最后一日為期限屆滿日;期限屆滿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為期限屆滿日。

商標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的注冊商標有效期從法定日開始起算,期限最后一月相應日的前一日為期限屆滿日,該月無相應日的,以該月最后一日為期限屆滿日。

第二章 商標注冊的申請

第十三條 申請商標注冊,應當按照公布的商品和服務分類表填報。每一件商標注冊申請應當向商標局提交《商標注冊申請書》1份、商標圖樣1份;以顏色組合或者著色圖樣申請商標注冊的,應當提交著色圖樣,并提交黑白稿1份;不指定顏色的,應當提交黑白圖樣。

商標圖樣應當清晰,便于粘貼,用光潔耐用的紙張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長和寬應當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

以三維標志申請商標注冊的,應當在申請書中予以聲明,說明商標的使用方式,并提交能夠確定三維形狀的圖樣,提交的商標圖樣應當至少包含三面視圖。

以顏色組合申請商標注冊的,應當在申請書中予以聲明,說明商標的使用方式。

以聲音標志申請商標注冊的,應當在申請書中予以聲明,提交符合要求的聲音樣本,對申請注冊的聲音商標進行描述,說明商標的使用方式。對聲音商標進行描述,應當以五線譜或者簡譜對申請用作商標的聲音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說明;無法以五線譜或者簡譜描述的,應當以文字加以描述;商標描述與聲音樣本應當一致。

申請注冊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應當在申請書中予以聲明,并提交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和使用管理規則。

商標為外文或者包含外文的,應當說明含義。

第十四條 申請商標注冊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其身份證明文件。商標注冊申請人的名義與所提交的證明文件應當一致。

前款關于申請人提交其身份證明文件的規定適用于向商標局提出的辦理變更、轉讓、續展、異議、撤銷等其他商標事宜。

第十五條 商品或者服務項目名稱應當按照商品和服務分類表中的類別號、名稱填寫;商品或者服務項目名稱未列入商品和服務分類表的,應當附送對該商品或者服務的說明。

商標注冊申請等有關文件以紙質方式提出的,應當打字或者印刷。

本條第二款規定適用于辦理其他商標事宜。

第十六條 共同申請注冊同一商標或者辦理其他共有商標事宜的,應當在申請書中指定一個代表人;沒有指定代表人的,以申請書中順序排列的第一人為代表人。

商標局和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文件應當送達代表人。

第十七條 申請人變更其名義、地址、人、文件接收人或者刪減指定的商品的,應當向商標局辦理變更手續。

申請人轉讓其商標注冊申請的,應當向商標局辦理轉讓手續。

第十八條 商標注冊的申請日期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文件的日期為準。

商標注冊申請手續齊備、按照規定填寫申請文件并繳納費用的,商標局予以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手續不齊備、未按照規定填寫申請文件或者未繳納費用的,商標局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手續基本齊備或者申請文件基本符合規定,但是需要補正的,商標局通知申請人予以補正,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按照指定內容補正并交回商標局。在規定期限內補正并交回商標局的,保留申請日期;期滿未補正的或者不按照要求進行補正的,商標局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本條第二款關于受理條件的規定適用于辦理其他商標事宜。

第十九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分別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在同一天申請注冊的,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商標局通知之日起30日內提交其申請注冊前在先使用該商標的證據。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請人可以自收到商標局通知之日起30日內自行協商,并將書面協議報送商標局;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局通知各申請人以抽簽的方式確定一個申請人,駁回其他人的注冊申請。商標局已經通知但申請人未參加抽簽的,視為放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未參加抽簽的申請人。

第二十條 依照商標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要求優先權的,申請人提交的第一次提出商標注冊申請文件的副本應當經受理該申請的商標主管機關證明,并注明申請日期和申請號。

第三章 商標注冊申請的審查

第二十一條 商標局對受理的商標注冊申請,依照商標法及本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注冊申請符合規定的,予以初步審定,并予以公告;對不符合規定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注冊申請不符合規定的,予以駁回或者駁回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注冊申請,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 商標局對一件商標注冊申請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予以駁回的,申請人可以將該申請中初步審定的部分申請分割成另一件申請,分割后的申請保留原申請的申請日期。

需要分割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商標局《商標注冊申請部分駁回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商標局提出分割申請。

商標局收到分割申請后,應當將原申請分割為兩件,對分割出來的初步審定申請生成新的申請號,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條 依照商標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商標局認為對商標注冊申請內容需要說明或者修正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商標局通知之日起15日內作出說明或者修正。

第二十四條 對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異議人應當向商標局提交下列商標異議材料一式兩份并標明正、副本:

(一)商標異議申請書;

(二)異議人的身份證明;

(三)以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為由提出異議的,異議人作為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證明。

商標異議申請書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事實依據,并附送有關證據材料。

第二十五條 商標局收到商標異議申請書后,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向申請人發出受理通知書。

第二十六條 商標異議申請有下列情形的,商標局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一)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的;

(二)申請人主體資格、異議理由不符合商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

(三)無明確的異議理由、事實和法律依據的;

(四)同一異議人以相同的理由、事實和法律依據針對同一商標再次提出異議申請的。

第二十七條 商標局應當將商標異議材料副本及時送交被異議人,限其自收到商標異議材料副本之日起30日內答辯。被異議人不答辯的,不影響商標局作出決定。

當事人需要在提出異議申請或者答辯后補充有關證據材料的,應當在商標異議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中聲明,并自提交商標異議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期滿未提交的,視為當事人放棄補充有關證據材料。但是,在期滿后生成或者當事人有其他正當理由未能在期滿前提交的證據,在期滿后提交的,商標局將證據交對方當事人并質證后可以采信。

第二十八條 商標法第三十五條第三款和第三十六條第一款所稱不予注冊決定,包括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不予注冊決定。

被異議商標在商標局作出準予注冊決定或者不予注冊決定前已經刊發注冊公告的,撤銷該注冊公告。經審查異議不成立而準予注冊的,在準予注冊決定生效后重新公告。

第二十九條 商標注冊申請人或者商標注冊人依照商標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提出更正申請的,應當向商標局提交更正申請書。符合更正條件的,商標局核準后更正相關內容;不符合更正條件的,商標局不予核準,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已經刊發初步審定公告或者注冊公告的商標經更正的,刊發更正公告。

第四章 注冊商標的變更、轉讓、續展

第三十條 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應當向商標局提交變更申請書。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的,還應當提交有關登記機關出具的變更證明文件。商標局核準的,發給商標注冊人相應證明,并予以公告;不予核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或者地址的,商標注冊人應當將其全部注冊商標一并變更;未一并變更的,由商標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滿未改正的,視為放棄變更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三十一條 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向商標局提交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書。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手續應當由轉讓人和受讓人共同辦理。商標局核準轉讓注冊商標申請的,發給受讓人相應證明,并予以公告。

轉讓注冊商標,商標注冊人對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未一并轉讓的,由商標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滿未改正的,視為放棄轉讓該注冊商標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三十二條 注冊商標專用權因轉讓以外的繼承等其他事由發生移轉的,接受該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當事人應當憑有關證明文件或者法律文書到商標局辦理注冊商標專用權移轉手續。

注冊商標專用權移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并移轉;未一并移轉的,由商標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滿未改正的,視為放棄該移轉注冊商標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商標移轉申請經核準的,予以公告。接受該注冊商標專用權移轉的當事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第三十三條 注冊商標需要續展注冊的,應當向商標局提交商標續展注冊申請書。商標局核準商標注冊續展申請的,發給相應證明并予以公告。

第五章 商標國際注冊

第三十四條 商標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商標國際注冊,是指根據《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以下簡稱馬德里協定)、《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以下簡稱馬德里議定書)及《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及該協定有關議定書的共同實施細則》的規定辦理的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

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申請包括以中國為原屬國的商標國際注冊申請、指定中國的領土延伸申請及其他有關的申請。

第三十五條 以中國為原屬國申請商標國際注冊的,應當在中國設有真實有效的營業所,或者在中國有住所,或者擁有中國國籍。

篇2

至今有些企業仍在積極做馳名商標申請工作,中介機構出媒劃策,地方政府雷鼓助威。

生效不久的商標法規定了馳名商標受特殊保護的內容,更重要的是剛剛生效的《商標法實施條例》明確了大家最關注的問題,既馳名商標由主動申請變為被動認定。

在介紹馳名商標的法律條文前讓我們先回顧一下中國認定馳名商標的歷史。

中國第一個馳名商標是“同仁堂”,1998年11月18日認定;1991年認定了包括海爾、五糧液在內的第二批準9個馳名商標;1993年7月和10月分別認定了“大白兔”和“張裕”為馳名商標;1995年4月26日第四批只認定了“雙星”等四個馳名商標;1997年4月29日第五批馳名商標一下批了23個;1999年1月5日和12月29日分別批準了34個和43個,使我國馳名商標的數量猛增至壹佰多件;2000年9月20日批準了44件馳名商標;2002年1月28日批準了99件馳名商標。這是主動認定的最后一批馳名商標。

目前為止,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一共認定了293個馳名商標。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的企業,在廣告中大力宣染自己的商標是馳名商標,在同行業中有很強的競爭優勢,帶動了當地經濟的發展。

1996年8月14日,國家工商局頒布了《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確定商標局是馳名商標認定的主體,并規定馳名商標應應提供下列材料。

2001年12月1日生效的新《商標法》第十四條對認定馳名商標應考慮的因素作出了規定,具體為:(一)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二)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三)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四)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五)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2002年9月15日生效的《商標法實施條例》第5條規定了馳名商標認定的主體為商標局和商標評審委員會,并規定在商標局注冊,商標評審過程中產生爭議,才可以向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認定馳名商標?!渡虡朔▽嵤l例》第四十五條規定,商標權認為他人侵害了自已已構成馳名的商標需特殊保護時,也可以向商標局申請認定馳名商標。

《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了合乎世貿規則和巴黎公約關于馳名商標的保護形式和原則,這就是“被動保護、個案處理”。也就是說,在商標確權或者商標侵權的案件中,當事人提出商標馳名的證據,商標行政機關根據馳名證據的事實和法律規定的依據,對其進行馳名商標的保護。這種保護僅僅對本案有效,不得針對第三者,也不能針對市場競爭者亦不能進行廣告宣傳,再有涉及該商標馳名度判定的案件發生時,可以作為曾經受馳名商標保護的記錄,向商標行政執法或者司法機關提供。因為商標馳名度是動態的、變化的,所以只能作為處理下一個案件的參考。商標行政執法和司法機關根據該商標當時的馳名度和該案的具體情況,作出判斷。

馳名商標認定主體優其是主動認定變為被動認定,引起大家的足夠重視。欲申請馳名商標的企業應及時作出調整,在商標確權和侵權案件中主動提出馳名商標的認定申請,按規定提交相應的證據材料,說服商標局或評審委,認定該商標為馳名商標,享受特殊保護,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我國《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細則》有關對馳名商標的規定,達到了很高的水平,但也有不夠完善的地方,下面一一列出:一、認定的主體應包括司法機關。

馳名商標的認定主體應擴及司法機關。《商標法實施條例》只規定了商標局和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認定馳名商標。這與TRIPS協議的精神相違背。TRIPS協議第40條、第62條都規定任何程序作出的終局行政決定,均應接受司法或準司法當局的審查,司法審查或司法終決是TRIPS協議的一條重要原則?,F實中一旦商標侵害案件涉及馳名商標保護,人民法院必須中止訴訟,等待商標局的認定,這極大地妨礙了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力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人民法院作為民事案件最終裁判者的地位。因此人民法院也應是馳名商標的合法認定機構。在具體操作上我們認為,人民法院的馳名商標認定權應賦予省級以上人民法院。在認定效力上,商標局和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認定不具有終局效力,而人民法院的認定具有終局效力。事實上,在我國以往的司法實踐中已經出現過由人民法院認定馳名商標的案例。

二、馳名的標準《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中,并沒有列舉到有關商標在消費者中的知名度標準,其實這才是商標是否馳名的最重要內容。TRIPS協議雖然沒有對馳名商標的認定標準作出具體規定,但它要求各成員國在認定時應考慮商標在相關公眾領域的知名度,包括因商標宣傳而獲得的知名度亦可作為認定馳名商標的充分條件。TRIPS協議這一規定表明,知名度是認定商標是否馳名的首選標準,各國立法和司實踐都予以重視。法國在司法實踐中往往以公眾的知曉程度作為認定馳名商標的唯一標準,而在具體判別公眾知曉程度時做法不盡一致;德國司法機關將知名度高低作為馳名商標的認定標準,具體操作時一般通過社會調查,以特定交易范圍內的消費者所了解該商標的百分比為依據。一般說來,在法國有20%消費者知曉的可視為馳名,在德國則要達到40%左右。我國目前名類調查公司日益增多,完全可以勝任調查商標的知名度情況的工作,將商標的知名度作為商標是否馳名的重要標準,不僅必要而且可能。

三、應明確界定“相關公眾”的范圍。

《商標法》第十四條規定認定馳名商標應考慮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這里的“相關公眾”的范圍并沒有明確界定。

TRIPS協議第16條中的“有關公眾”時,也僅僅指本國的“有關公眾”而不廣延為“本國之外的公眾”。為了避免對此問題的無謂爭論,也為了使立法更加嚴密、規范,應明確規定“相關公眾”為“本國公眾”。

除以上所存在的外,下面一些具體問題更是大家關注的焦點。

1、已認定的馳名商標是否繼續有效?如果有效,時間多長?

2、已認定的馳名商標是否可以繼續用于廣告宣傳?

3、商標局、商標法評審委員會認定馳名商標的具體標準和操作模式是什么。

4、侵權人侵害馳名商標是否應加倍賠償和處罰。

以上簡單說了一下馳名商標的基本概況,現狀和存在的問題,只是起到一個拋磚引玉的作用,希望各位網友關心馳名商標見仁見智,發表自己的見解,共同促進我國馳名商標工作的進一步發展。

馳名商標是市場競爭的有力武器,且受到非常特殊的保護。所以,近幾年企業申請認定馳名商標的越來越多。企業不惜花重金獲取馳名商標的頭銜。由于某地區馳名商標的多少已經成為評價該地區經濟是否發達的標準之一,因此各個地區制定不同的獎勵政策:如能評為馳名商標多則獎勵上百萬;少則獎勵幾十萬。企業、中介機構、主管部門、政府都參與到了馳名商標的認定工作中。學術界也不甘落后通過各種不同的形式對我國目前馳名認定的主體、標準等問題展開討論并促使立法機構對馳名商標進行立法。一時間馳名商標成為國內經濟生活中的大事,成為大家關注的焦點。

至今有些企業仍在積極做馳名商標申請工作,中介機構出媒劃策,地方政府雷鼓助威。

生效不久的商標法規定了馳名商標受特殊保護的內容,更重要的是剛剛生效的《商標法實施條例》明確了大家最關注的問題,既馳名商標由主動申請變為被動認定。

在介紹馳名商標的法律條文前讓我們先回顧一下中國認定馳名商標的歷史。

中國第一個馳名商標是“同仁堂”,1998年11月18日認定;1991年認定了包括海爾、五糧液在內的第二批準9個馳名商標;1993年7月和10月分別認定了“大白兔”和“張?!睘轳Y名商標;1995年4月26日第四批只認定了“雙星”等四個馳名商標;1997年4月29日第五批馳名商標一下批了23個;1999年1月5日和12月29日分別批準了34個和43個,使我國馳名商標的數量猛增至壹佰多件;2000年9月20日批準了44件馳名商標;2002年1月28日批準了99件馳名商標。這是主動認定的最后一批馳名商標。

目前為止,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一共認定了293個馳名商標。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的企業,在廣告中大力宣染自己的商標是馳名商標,在同行業中有很強的競爭優勢,帶動了當地經濟的發展。

1996年8月14日,國家工商局頒布了《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確定商標局是馳名商標認定的主體,并規定馳名商標應應提供下列材料。

2001年12月1日生效的新《商標法》第十四條對認定馳名商標應考慮的因素作出了規定,具體為:(一)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二)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三)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四)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五)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2002年9月15日生效的《商標法實施條例》第5條規定了馳名商標認定的主體為商標局和商標評審委員會,并規定在商標局注冊,商標評審過程中產生爭議,才可以向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認定馳名商標?!渡虡朔▽嵤l例》第四十五條規定,商標權認為他人侵害了自已已構成馳名的商標需特殊保護時,也可以向商標局申請認定馳名商標。

《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了合乎世貿規則和巴黎公約關于馳名商標的保護形式和原則,這就是“被動保護、個案處理”。也就是說,在商標確權或者商標侵權的案件中,當事人提出商標馳名的證據,商標行政機關根據馳名證據的事實和法律規定的依據,對其進行馳名商標的保護。這種保護僅僅對本案有效,不得針對第三者,也不能針對市場競爭者亦不能進行廣告宣傳,再有涉及該商標馳名度判定的案件發生時,可以作為曾經受馳名商標保護的記錄,向商標行政執法或者司法機關提供。因為商標馳名度是動態的、變化的,所以只能作為處理下一個案件的參考。商標行政執法和司法機關根據該商標當時的馳名度和該案的具體情況,作出判斷。

馳名商標認定主體優其是主動認定變為被動認定,引起大家的足夠重視。欲申請馳名商標的企業應及時作出調整,在商標確權和侵權案件中主動提出馳名商標的認定申請,按規定提交相應的證據材料,說服商標局或評審委,認定該商標為馳名商標,享受特殊保護,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我國《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細則》有關對馳名商標的規定,達到了很高的水平,但也有不夠完善的地方,下面一一列出:一、認定的主體應包括司法機關。

馳名商標的認定主體應擴及司法機關。《商標法實施條例》只規定了商標局和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認定馳名商標。這與TRIPS協議的精神相違背。TRIPS協議第40條、第62條都規定任何程序作出的終局行政決定,均應接受司法或準司法當局的審查,司法審查或司法終決是TRIPS協議的一條重要原則。現實中一旦商標侵害案件涉及馳名商標保護,人民法院必須中止訴訟,等待商標局的認定,這極大地妨礙了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力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人民法院作為民事案件最終裁判者的地位。因此人民法院也應是馳名商標的合法認定機構。在具體操作上我們認為,人民法院的馳名商標認定權應賦予省級以上人民法院。在認定效力上,商標局和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認定不具有終局效力,而人民法院的認定具有終局效力。事實上,在我國以往的司法實踐中已經出現過由人民法院認定馳名商標的案例。

二、馳名的標準《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中,并沒有列舉到有關商標在消費者中的知名度標準,其實這才是商標是否馳名的最重要內容。TRIPS協議雖然沒有對馳名商標的認定標準作出具體規定,但它要求各成員國在認定時應考慮商標在相關公眾領域的知名度,包括因商標宣傳而獲得的知名度亦可作為認定馳名商標的充分條件。TRIPS協議這一規定表明,知名度是認定商標是否馳名的首選標準,各國立法和司實踐都予以重視。法國在司法實踐中往往以公眾的知曉程度作為認定馳名商標的唯一標準,而在具體判別公眾知曉程度時做法不盡一致;德國司法機關將知名度高低作為馳名商標的認定標準,具體操作時一般通過社會調查,以特定交易范圍內的消費者所了解該商標的百分比為依據。一般說來,在法國有20%消費者知曉的可視為馳名,在德國則要達到40%左右。我國目前名類調查公司日益增多,完全可以勝任調查商標的知名度情況的工作,將商標的知名度作為商標是否馳名的重要標準,不僅必要而且可能。

三、應明確界定“相關公眾”的范圍。

《商標法》第十四條規定認定馳名商標應考慮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這里的“相關公眾”的范圍并沒有明確界定。

TRIPS協議第16條中的“有關公眾”時,也僅僅指本國的“有關公眾”而不廣延為“本國之外的公眾”。為了避免對此問題的無謂爭論,也為了使立法更加嚴密、規范,應明確規定“相關公眾”為“本國公眾”。

除以上所存在的外,下面一些具體問題更是大家關注的焦點。

1、已認定的馳名商標是否繼續有效?如果有效,時間多長?

2、已認定的馳名商標是否可以繼續用于廣告宣傳?

3、商標局、商標法評審委員會認定馳名商標的具體標準和操作模式是什么。

篇3

關鍵詞:合理使用 域外法考察 完善建議

一、商標合理使用概述

商標合理使用是指在一定條件下,使用他人的注冊商標,不視為侵犯商標權。同專利權和著作權的合理使用制度一樣,商標合理使用是一種重要的侵權抗辯事由。①商標合理使用分為商業性合理使用和非商業性合理使用兩類,其中商業性合理使用包括敘述性使用和指示性使用,非商業性合理使用包括在新聞報道以及新聞評論、滑稽模仿以及字典等中的合理使用。

商標合理使用是商標權限制的核心內容,縱觀世界各國各地區商標立法,大多都規定了商標權合理使用制度,如《法國知識產權法典》L713-6條,《德國商標法》第23條,《日本商標法》第26條,以及《歐共體商標條例》第6條等。

二、我國商標合理使用制度的現狀

我國商標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很不完善,主要表現在:

1、《關于商標行政執法中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條規定:善意的使用自己的名稱或者地址,說明商標或服務的特征、屬性,尤其是說明商品或服務的種類、地理來源、用途、質量、價格及提供日期,以上行為均不屬于商標侵權。該《意見》雖然是關于商標合理使用方面的規定,但畢竟僅是一部部門規章,不適合成為法院審判的依據。

2、《商標法實施條例》第49條規定:注冊商標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地名,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理論界認為該條建立了商標權的合理使用制度,該條的規定是對他人敘述性合理使用的保護,但該條的調整范圍有限,而且也存在很大的模糊性,不便于進行實踐操作。

3、《商標法修改草案》第85條規定:注冊商標有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地名等其他特點的,商標權人包括立體商標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該條將《商標法實施條例》第49條的規定上升到了法律的層面,而且還規定了立體商標的正當使用。但是該條"正當使用"一詞的用詞規范性值得深思,"正當使用"是否等于"合理使用"?

三、商標合理使用的域外法考察

商標權并不是一項絕對的權利,對商標權進行限制性規定已經成為目前各國的立法趨勢。體現在合理使用制度方面就是多數國家商標立法中都有對該制度的規定。②

TRIPS協議第17條規定:在不侵害商標權人和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成員過就可以對商標權的有限例外進行規定。該條規定了成員國可以在一定條件下對商標權的有限例外進行規定,本條的這種規定可以視為對商標權限制的一個原則性規定。

《歐共體商標條例》第12條規定:共同體商標所有人無權制止第三方在 貿易過程中使用商標,只要其使用符合工商業務中的誠實慣例。③

美國蘭哈姆法第33條規定:將并非作為商標,而是有關當事人自己的商業上的個人名稱的使用,或對與該當事人的產地有合法利益關系的任何人的個人名稱的使用,或對該當事人的商品或服務,或地理產地有敘述性的名詞或圖形使用,作為合理使用;當然其使用必須只用于敘述該當事人的商品或服務的正當的誠實的使用。④

以上兩部法律都規定了商標合理使用的"誠實使用"原則,使用他人商標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合理使用應當是一種誠實使用,否則就會造成侵權。"誠實使用"原則可以對商標的合理使用進行必要的限制,督促使用人在使用他人商標時要誠實善意,不得損害他人合法權益。

《法國知識產權法典》L713-6規定:商標注冊并不妨礙在下列情況下使用與其相同和近似的標記:(1)用公司名稱、廠商名稱或標牌,只要該使用先于商標注冊,或者是第三人善意使用其姓氏;(2)標批商品或服務尤其是零部件的用途時必須的參照說明,只要不致導致產源誤認。但是,這種使用損害注冊人權利的,注冊人得要求限制或禁止其使用。該條規定了商標合理使用的具體范圍。

德國商標法第23條規定:當第三人在商業活動中使用其姓名或地址,使用與該商標或商業標識相同或近似的,但與商品或服務特征或屬性,尤其是其種類、質量、用途、價值、地理來源或商品的生產日期或服務提供的有關標志,或者必須用該商標或商業標識表示一個產品或服務的用途,尤其是作為附件或配件,只 要不違背善良風俗,商標或商業標識所有人就無權禁止其使用。⑤

法國商標法中把商標合理使用分成敘述性合理使用和指示性合理使用,與此同時還規定了限制性條件,可見,法國的規定比較全面細致。德國商標法對姓名以及描述性標注使用、配件業務以及限制條件等方面進行了規定,而且把限制條件設定為"使用在此卻有必要為限",這一點值得我們借鑒。

四、我國商標合理使用法律制度的完善

1、在立法上明確規定商標合理使用制度。由于我國商標權限制立法層次低,法律層面的規定太少,大多出現在《商標法實施條例》、部門規章以及司法解釋中,對于司法審判不利。在前述域外法考察中,各國立法均明確規定了商標合理使用制度。所以我國《商標法》中也應明確規定商標合理使用制度,允許在一定的條件下對商標的合理使用,該種使用不視為侵權行為。

2、擴大商標合理使用的范圍。德國商標法第23條以及《歐共體商標條例》都有商標指示性使用的明確規定,所以,我國也應在《商標法》中規定指示性使用。對于非商業性合理使用,可借鑒我國《著作權法》中著作權合理使用的規定,如在新聞報道和新聞評論中,只要報道評論是真實客觀的,就不視為侵犯商標權;在研究成果、著作中的合理使用,只要不將他人的注冊商標用作通用名稱來使用就不應視為商標侵權,因為如果將他人的注冊商標用作通用名稱來使用會淡化他人的注冊商標,損害他人的權益;其他合理使用的方式,只要不是故意貶低、歪曲、淡化他人的注冊商標,不給權利人的利益帶來損害,就不視為侵權。

3、明確規定商標合理使用的條件。不是說任何情況下的商標使用行為都會構成對商標的合理使用,對商標進行合理使用時要有一定的條件限制,否則在司法實踐中,法官判案也因缺乏具體依據而困難重重。所以要明確商標合理使用的具體條件。借鑒美國《商標法》和《歐共體商標條例》的做法,商標合理使用的具體條件可擬定如下:善意使用,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商標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或影響力;自己使用;指示性使用為必須的。另外,鑒于國外立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我國也可以學習,在商標立法中加入該類似原則。

4、《商標法修改草案》第85條的規定可看做是有關商標正當使用的規定,但"正當使用"一詞的用詞規范性值得深思,"正當使用"是否等于"合理使用"?國際慣例上是把"fair use"翻譯成"合理使用"。筆者認為將"正當使用"一詞修改成"合理使用",由此,《商標法修改草案》才算真正把《商標法實施條例》第49條的規定上升到了法律層面。

另外,基于《商標法實施條例》第49條之規定的籠統模糊性,我國應該對商標合理使用的方式進行細化,明確商標合理使用的具體方式;基于該條立法模式采取的是列舉式的,可以采取概括式立法模式來彌補列舉式的不足,設計一個原則性的兜底條款;鑒于國外立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我國也可以在商標立法中加入該類似原則。

注釋:

①吳漢東:《知識產權法》第二版,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年6月版,第300頁。

②馮曉青:《商標權的限制研究》,《學?!?,2006年第6期。

③鄭成思:《知識產權文叢》(第三卷),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2000年第458頁。

篇4

個性化車牌借用著名商標是商業性使用嗎要判定這種個性化車牌是否侵犯了商標權,必須查明商標法是否將其規定為侵權行為。根據2001年修訂的商標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三)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四)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五)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顯然,個性化車牌借用著名商標名稱的行為不在該條明確列舉的前4種侵權行為之中,那么是否落入該條第(五)項的范圍呢?根據2002年8月頒布的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下列行為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所稱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一)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二)故意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可見,商標法實施條例對商標法該款項的解釋和細化,仍然不能包括個性化車牌借用著名商標名稱的行為。

筆者認為,個性化車牌借用著名商標名稱,屬于非商業性使用,因為使用車牌是為了服從國家車輛管理的需要,并不是為了營利。

個性化車牌使用著名商標侵權嗎當然,商標法第五十條第(五)項所涵蓋的行為并不限于上述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有的人認為,根據民法的規定,判斷某一行為是否構成侵權,應以是否實施了對他人權益的侵害行為,對于商標權來說,就是以是否使用了該商標名稱來進行判斷的。所以在車牌上使用像“IBM”、“TCL”等注冊商標,盡管使用人未有獲利,但在事實上已經實施了對他人權利的侵害行為。

如果認為使用了商標名稱就是實施了對他人商標權的侵害行為,對商標侵權做出這樣寬泛的解釋,簡直要把“商標權”變成“商標霸權”了。試想,如果將自己的小說取名為《長虹》,就構成對“長虹”商標的侵權,豈不天下大亂?因為照此推論,凡是被某一商標包括了的文字、字母、數字、圖案、形狀,他人在任何場合都不能再使用了。然而,即使對于馳名商標而言,也沒有達到這樣高的保護程度。根據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梢?,對馳名商標的保護也沒有擴及到:凡是使用了該商標名稱,就會構成侵權。

有的人認為,個性化車牌使用著名商標名稱,雖然不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對注冊商標權侵權的行為,但依據民法的一般原則和商標法的原則規定,權利行使不得侵害他人的利益,對于使用他人注冊商標造成損害的,或者造成公眾誤認的,應當認定其構成侵權,并承擔侵權責任。

筆者認為,首先,個性化車牌借用著名商標名稱的行為,不會構成產品來源混淆。因為車牌的使用不是用于營利,也不為了銷售該車輛,因此沒有商業銷售行為,根本不可能對相關商標的產品構成來源混淆,因此也就不會造成商標權人的損失,更不會構成對商標權人商譽的侵害。比如在普通汽車上掛“BMW—002”車牌號,就認為會給“BMW”公司帶來破壞性影響。這純屬主觀臆測,車牌號碼在車身上的位置、與商標是不相同的,公眾不至于把車牌當作商標對待。

在我國車牌是不能單獨買賣的,但是法律允許車和牌同時轉讓,在轉讓過程中,這些著名商標的價值就會顯現出來。難道賣了一輛掛著“TCL—001”的車牌的轎車,TCL的產品就賣不動了嗎﹖這兩者之間并沒有什么邏輯關系。這里,已經把商標侵權擴大化,卻又沒有說明究竟會構成什么損害。商標權人有什么理由在商標使用領域之外進行壟斷使用。

篇5

2、寫明商標授權范圍;

3、附頁說明商標標識;

4、寫明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5、乙方不得任意改變甲方注冊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不得超越許可的產品范圍使用甲方的注冊商標;

6、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規定,乙方必須在使用甲方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乙方的企業名稱和產地;

篇6

一、馳名商標的產生及其法律保護體系在我國的演進

馳名商標(Well—known Trademark),也稱為知名商標或者周知商標⑴。《保護產權巴黎公約》最早涉及馳名商標的問題,但在1883年簽訂的最初文本中并沒有出現關于馳名商標保護的規定,直到1911年,法國最先意識到并率先提出馳名商標的保護問題,但是由于兩個只保護注冊商標的國家反對法國的建議,最終未通過。1925年荷蘭和保護工業產權聯合國際局再次提出了保護馳名商標的建議,經過激烈討論,在公約中增加了專門保護馳名商標的條款,即第6條之二⑵。

我國1984年正式批準加入《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原(93年第一次修正)《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都沒有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問題,2001年10月《商標法》第三次修改以后,才被寫進《商標法》⑶。

我國的馳名商標保護工作始于1992年,1996年國家工商總局頒布了《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暫行規定》(以下稱《暫行規定》),《暫行規定》的頒布使我國馳名商標的認定和管理從此步入法制化、規范化的軌道⑷,2003年國家工商總局頒布了《馳名商標認定與保護規定》(下稱《保護規定》),該規定于2003年6月1日實施,《暫行規定》同時廢止。不論是《保護規定》還是《暫行規定》,它只是國家工商總局的自己制定的部門規章,人民法院在審判實務中,往往直接或間接地對馳名商標進行認定⑸。

2001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機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網絡域名問題的解釋》)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域名糾紛案件時,可以對注冊商標是否馳名做出認定;2002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商標糾紛問題的解釋》)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商標糾紛案件時,可以對注冊商標是否馳名做出認定。《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保護規定》和《網絡域名問題的解釋》及《商標糾紛問題的解釋》,共同構成了我國現階段馳名商標法律保護體系。馳名商標的法律保護實踐在我國的較短,相對于西方發達國家來講,法律體系也存在需進一步完善的地方。

二、如何更好地對待與處理依照《暫行規定》認定的馳名商標。

在2001年《商標法》第三次修改以前,《暫行規定》是我國馳名商標法律保護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馳名商標的保護實踐中發揮了巨大作用,但這種法律保護體系也存在一些缺陷,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馳名商標的概念界定不符合《巴黎公約》的宗旨?!稌盒幸幎ā穼︸Y名商標的定義為:在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并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注冊商標。只有注冊商標才有資格申請認定為馳名商標,而馳名商標的產生實質是國際上兩種不同商標保護制度相互妥協的結果。即,當某一商標在某一國家或者地區,被相關公眾所知悉,而商標所有人沒有在該國家或者地區申請注冊,如果堅持“不注冊,不予保護”的原則,對與商標所有人是不公平的,《巴黎公約》意義上的馳名商標就是為了解決這一問題,而給予未注冊且已馳名的商標的一種傾斜性的保護手段⑹。

其次,該規定確立了馳名商標的“主動認定為主,被動保護為輔”原則,對馳名商標進行批量認定,這種模式不符合馳名商標法律保護的宗旨?!栋屠韫s》第六條之二規定:商標注冊國或者使用國主管機關認為一項商標在該國已成為馳名商標,已經成為有權享有本公約利益的人所有,而另一商標構成對此馳名商標的復制、仿造或翻譯,用于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易于造成混亂時,本同盟各國應以職權——如本國法律允許——或應有關當事人的請求,拒絕或取消該另一商標的注冊,并禁止使用⑺。依照該規定,只有在發生復制、仿造或者翻譯等侵權事件時才能啟動對馳名商標的法律保護程序,也就是“被動認定,個案保護”。

再次,“主動認定”的模式不能解決馳名商標的時間性和空間性的。馳名是指被廣泛知曉的一種狀態,而這種狀態是要隨著時間的變遷而發生改變的。必須以商品或者服務作為載體的商標,其被知曉的程度同樣會隨著市場的變化而產生變化。一個馳名商標完全可以因為產品的淡出市場而被相關公眾所淡忘,不再馳名,如果仍給予其特殊保護,對于其它市場競爭主體來講則是不公平的,同樣如果一個商標已經達到了馳名的狀態,在被認定為馳名商標以前是不能獲得特殊保護的,引起的后果同樣不公平。馳名作為一種狀態同樣有其自身的空間性,一個馳名商標不可能在每一個地區和行業都被廣泛知曉,如果該商標在案件的發生地不被知曉,給予其馳名商標的特殊法律保護,引起的法律后果是否公平呢?

最后,《暫行規定》所確立的認定和保護模式,在公眾中遭到了部分的曲解,被曲解為是一種榮譽,是一種提升品牌價值的手段,而忽略了它作為法律保護手段的實質,結果是部分忽視產品和服務品質的提高,盲目的追求認定,使得馳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一定程度上摻入了許多主觀因素,導致馳名商標名不符實,損害社會公眾的利益⑻。

截至到2002年4月,國家工商行政總局商標局共認定了293個馳名商標⑼,但這些馳名商標的認定依據是《暫行規定》,并不是《巴黎公約》和《商標法》意義上的馳名商標,2003年6月《暫行規定》廢止,那么,這些馳名商標的繼續存在將形成一些法律保護上的缺憾和空檔。

在現行的馳名商標法律保護體系下,馳名商標僅僅是一種法律保護的手段,被確認的馳名商標其效力僅僅及于案件本身,一旦案件結束,馳名商標的使命即告完成,并產生兩種法律后果:一是案件所做出的確認的法律效力即行終止,在第三時間、對第三事件均不發生法律效力;馳名商標歸于普通商標,即和普通商標沒有任何區別;二是本次認定作為下次維權時曾經作為馳名商標被保護的記錄的證據。至于該商標是否繼續馳名,應當由市場來評價。在現實中,有部分企業繼續在產品包裝和廣告宣傳上標識“馳名商標”的字樣,這樣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公眾對馳名商標的曲解,不利于我國馳名商標法律保護體系的健康。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應當出臺相應的規定,不論是依照《暫行規定》還是依照現行的法律法規認定的馳名商標,應禁止企業在宣傳中或者產品包裝上標識馳名商標的字樣,對于那些依照《暫行規定》認定的馳名商標,可以作為“曾經被作為馳名商標被保護的材料”,這樣不僅可以解決遺留問題,而且對于規范馳名商標的管理也是有意義的。

三、馳名商標的空間性問題應當明確——馳名商標不一定是馳名商標。

如前所述,馳名商標的實質是一國的主管機關(包括行政、司法或者準司法機關⑽)對商標馳名這一客觀事實的法律確認,既然是客觀事實,就存在時間和空間性的問題。我國現行的馳名商標法律保護體系所確立的“個案保護,被動認定”的模式,可以很好的解決馳名商標的時間性問題,但是關于馳名商標的空間性問題,筆者認為馳名的地域范圍上尚有需明確之處。

(一)商標馳名的地域是否僅限于一個國家范圍內

馳名商標是否必須在本國范圍內馳名——這一問題,曾經是中國加入世貿組織知識產權談判的焦點。1999年9月保護產權巴黎公約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大會通過了《保護工業產權巴黎聯盟大會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大會關于馳名商標保護規定的聯合建議及其注釋》(下稱《馳名商標保護規定的建議和注釋》),對這一問題做出明確的答復,《馳名商標保護規定的建議和注釋》第二條第二項(d)款規定:“即使某商標不為某成員國的任何相關公眾所熟知,或所知曉,該成員國亦可將該商標確定為馳名商標?!?⑾雖然《馳名商標保護規定的建議和注釋》是一種建議和解釋,并沒有要求各成員國必須遵守,但我國已經加入世貿組織,應當履行入世承諾,國內的行政法規和規章應當與國際慣例和國際規則相適應。2003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出臺的《保護規定》將馳名商標的地域限定為在中國,雖然相對于我國國情其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其與《巴黎公約》和《Trips協議》的精神不符。另一方面,我國新修訂的《商標法》第13條規定,就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的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第14條規定的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因素,這些規定肯定了馳名商標可以突破地域性而受到保護的精神。而根據《保護規定》,國外的馳名商標在我國受到侵害時,卻不能得到足夠的法律救濟。

(二)商標馳名的地域限于國家的一個區域還是所有的區域

根據《保護規定》,馳名商標是指在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的商標,“在中國”可以有兩種理解,一種是指在全中國,也就是被全國32各省市自治區的相關公眾廣為知曉,另一種是中國的某個區域,只要是被中國的某個區域的相關公眾廣為知曉就足以認定馳名,究竟是哪種含義《保護規定》沒有做詳細解釋。筆者認為取后一種含義更為合理,理由如下。

第一,符合《巴黎公約》和《Trips協議》的精神。

1999年保護產權巴黎公約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大會通過的《馳名商標保護規定的建議和注釋》第二項(b)款規定,“如果某一商標被確定至少為某成員國中的一部分相關公眾所熟知,該商標即應被該成員國認定為馳名商標”;(c)款規定“如果某一商標被確定至少為某成員國中的一部分相關公眾所知曉,該商標可以被該成員國認定為馳名商標”。兩款規定不同點在于“熟知”應當被認定為馳名,而“知曉”是可以被認定為馳名,但兩款的共同點在于強調了“一部分”而非全部相關公眾知悉便可認定為馳名,這“一部分”包括,商標為聚集在某一區域的相關公眾廣泛知曉的情況。我國作為世貿組織的成員國,遵守國際公約是職責所在,因此將《保護規定》中關于“在中國”的含義,理解為中國境內任何一區域更符合國際公約的精神。

第二,與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的精神一致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通過的《域名的解釋》第6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域名糾紛案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以及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涉及的注冊商標是否馳名依法做出認定”。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通過的《商標糾紛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商標糾紛案件中,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涉及的注冊商標是否馳名依法做出認定”。兩個解釋都賦予了人民法院認定馳名商標的權利,根據我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我國法院分為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地方人民法院按照行政區劃又分為基層、中級和高級人民法院三級。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所確立的級別管轄原則和地域管轄原則,商標侵權案件一般由被告所在地、侵權行為發生地或者侵權行為結果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或者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由此推知,只要一商標在人民法院所轄區域的范圍內被相關公眾廣泛知曉,即可認定為馳名商標,而沒有必要要求該商標在全國所有地區均被廣泛知曉。

第三,符合產品市場推廣的需要,有利于企業的

我國幅員遼闊,一種產品要想占領全國的市場,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而且需要承擔較大的風險。企業一方面為了推廣產品,另一方面要解決資金缺乏、規避風險等方面的問題,因此在產品推廣初期,往往先集中精力占領某一區域的市場,然后逐步占領全國的市場。市場推廣的過程中,結果使得商標在我國一部分區域內十分馳名,而在其它地區默默無聞,如果不給予其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對于企業將來的發展十分不利,有礙于民族品牌的培植。

綜上所述,馳名商標不一定是“中國馳名商標”,它可以是在外國馳名的商標,也可以是在地方馳名的商標。筆者認為,主管機關在認定馳名商標的描述中,應當馳名商標的前面加上“在某某省(自治區、市縣等)區域內”等區域性修飾語,一方面解決馳名商標的地域性問題,另一方面適應我國行政區劃的特點,以及企業活動的實際情況。

四、馳名商標的企業名稱禁用權⑿的救濟途徑應當明確。

馳名商標本身蘊含著無限的商業價值,事實上存在有些企業有意或者無意將他人的馳名商標作為自己的企業名稱使用。《商標法實施條例》和《保護規定》明確規定,當事人認為他人將其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登記,可能欺騙公眾或者對公眾造成誤解的,可以向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申請撤銷該企業名稱,企業登記主管機關應當依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處理。1999年9月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大會通過的《馳名商標保護規定的建議和注釋》,第5條第二項規定:“馳名商標注冊人應有權請求主觀機關裁決,禁止使用與馳名商標發生沖突的標志。允許提出此種請求的期限,應自馳名商標注冊知道該發生沖突的企業標志的使用之日起5年”。該《注釋》第1條(iv)款規定:“企業標志指用來識別自然人、法人、組織或者協會的企業的任何標志”。筆者認為任何標志包括以文字為表現形式的企業名稱,因此我國《商標法實施條例》和《保護規定》關于馳名商標企業名稱禁用權的規定,符合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但是這項權利的行使在程序上卻存在一定的障礙。

(一)行政救濟途徑缺乏程序上的支持

依照《商標法》等有關法規之規定,馳名商標的認定機關包括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及人民法院,工商行政管理局沒有權利對商標是否馳名做出認定。馳名商標是一種法律保護的一種手段,主管機關所做出的認定的效力僅僅相對于本案,對于任何第三事件均不發生法律效力(前面已經有所論述)。而《保護規定》第13條規定:當事人認為他人將其馳名商標作為名稱登記,可能欺騙公眾或者對公眾造成誤解的,可以向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申請撤銷該企業名稱,企業登記主管機關應當依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處理?!币勒铡镀髽I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企業登記主管機關是國家工商局和地方各級工商局。當遇到馳名商標所有人要求撤銷他人企業名稱登記時,工商局處于進退兩難的境地,一方面對馳名商標保護必須以認定為前提,而工商局無權對商標是否馳名做出認定,在商標馳名被認定之前就無法撤銷他人的企業名稱;另一方面,法律也沒有規定向商標局和商標評審委員會移送案件的程序。使得馳名商標的企業名稱禁用權在行政救濟這條路上存在一定的難度。

(二)該權利一旦被侵犯,也應當得到司法救濟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53條規定:“商標所有人認為他人將其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登記,可能欺騙公眾或者對公眾造成誤解的,可以向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申請撤銷該企業名稱登記。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應當依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處理?!痹摋l只規定了可以向企業名稱登記機關申請撤銷,筆者認為,商標所有人也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不經行政程序直接尋求司法救濟。商標權屬于私權的范疇,任何私權遭到侵害均能得到司法上的救濟,《實施條例》也沒有否定司法救濟的途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02年12月制定了《關于商標與使用企業名稱糾紛案件審理中若干的解答》,其中規定,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注冊、使用造成消費者對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或者造成消費者誤認為不同經營者之間具有關聯關系,或者對馳名商標造成《商標法》第10條第(8)項所述不良,構成不正當競爭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定停止使用該企業名稱。這就意味著當不正當競爭行為人注冊企業名稱的行為無效時,其應當向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注銷或變更已注冊的企業名稱,同時也意味著人民法院可以不經行政程序直接對商標與企業名稱沖突糾紛進行裁決,向商標所有人(包括馳名商標所有人)提供司法救濟⒀。該規定的實施從側面證明了司法救濟途徑的可行性。

根據以上,筆者認為主管機關應當出臺相應的補充規定,在他人使用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登記時,權利人可以申請啟動馳名商標認定程序,或者權利人可以不通過行政程序,直接請求人民法院對商標是否馳名做出認定,判定企業名稱登記無效。

結論

我國已經加入世貿組織,履行入世承諾,加快規范行政行為的改革,修改規章制度步伐,進一步與國際規則與慣例接軌。知識產權的入世,實際上是知識產權法律的入世。我國的馳名商標法律保護體系中尚有可完善之處,筆者建議出臺相應的規定,禁止在宣傳中或者產品包裝上使用馳名商標的字樣,取消對馳名商標的地域限制,完善企業名稱禁用權的法律救濟程序,將有利于馳名商標法律保護體系的完善。

注釋:

⑴黃暉 著:《馳名商標和著名商標的法律保護》,法律出版社2001年5月第1版P314

⑵黃暉 著:《馳名商標和著名商標的法律保護》,法律出版社2001年5月第1版P46

⑶黃勤南 主編:《知識產權法》,中央廣播電視大學出版社2003年月第1版P123

⑷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依法認定和保護馳名商標》,載《中華商標》2003年第5期

⑸吳漢東 主編:《知識產權法》,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年7月第2版P298

⑹黃暉 著:《馳名商標和著名商標的保護》,法律出版社2001年5月第1版P46

⑺黃暉 著:《馳名商標和著名商標的法律保護》,法律出版社2001年5月第1版P403

⑻郭寶明:《馳名商標認定新原則之思考》載law-lib.com(法律圖書館/法律論文庫)

⑼載商標寶典網 http:marketbook.net

⑽《保護產權巴黎聯盟大會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大會關于馳名商標保護規定的聯合建議及其注釋》第1條(iv)款

⑾普翔:《對馳名商標界定的思考——兼評修訂后的對馳名商標的規定》,《中華商標》2002年第1期

⑿《商標法實施條例》和《保護規定》規定,馳名商標所有人認為他人將其馳名商標作為名稱登記,有權向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申請撤銷該企業名稱,為敘述上的方便,本文稱這種權利為企業名稱禁用權。

⒀王振清《馳名商標的司法保護》,載sina.net 2003年1月15日新浪企業服務。

書目:

1、吳漢東 主編:《知識產權法》,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年7月第2版

篇7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

職務:

商標組織名稱:

地址:

被申請人名稱:

地址:

評審請求:

事實與理由:

附件:

申請人章戳(簽字) 商標組織章戳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申請書副本 份

說明:

1、此書式是供當事人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商標異議復審申請時使用的申請書樣式。申請人只需按此申請文書樣式要求書寫申請書,不受此文書樣式篇幅限制。

2、申請人按此文書樣式提交的商標異議復審申請書,應打印、印刷或者用鋼筆、毛筆書寫。

3、申請人所提出的"評審請求",應寫明所依據的《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具體條款和具體請求。申請人對部分商品或服務提出復審申請的,須在"評審請求"中寫明。

篇8

申請人名稱: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

職務:

商標組織名稱:

地址:

被申請人名稱:

地址:

評審請求:

事實與理由:

附件:

申請人章戳(簽字) 商標組織章戳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申請書副本 份

說明:

1.此書式是供當事人依據《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規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對已注冊商標的所有爭議裁定申請時使用的文書樣式。申請人只需按本申請文書樣式要求書寫申請書,不受此文書樣式篇幅限制。

2.申請人按此文書樣式提交的注冊商標爭議裁定申請書,應打印、印刷或者用鋼筆、毛筆書寫。

3.申請人所提出的"評審請求",應寫明所依據的《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具體條款和具體請求。申請人對部分商品或服務提出注冊商標爭議裁定申請的,須在"評審請求"中寫明。

4.申請人在闡述"事實與理由"時,應寫明有關事實所依據的證據,并應另外提供證據目錄清單,寫明證據的名稱、來源和要證明的具體事實。

篇9

北京業祿盛商貿有限責任公司稱,2001年該公司設計了一枚印有“登長城、吃烤鴨、觀天安門、逛秀水街”的旅游徽章。該公司于2002年注冊成功“秀水街”商標。而秀水街市場大廈的開發商北京新雅盛宏房地產開發公司,擅自在其大樓顯著位置使用了“秀水街”文字。

被告稱,他們已準備應訴。被告認為,“秀水街”是一條北京特色街道名稱,不應被注冊為商標。

律師點評

北京市重光律師事務所秦偉:“秀水街”、“王府井”、“三里屯”等特色地名,由于市場化的經營使它為大眾所知,可依照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作為集體商標申請注冊。

篇10

關鍵詞:馳名商標;認定標準;特殊保護;制度完善

由于馳名商標具有無形財產性、強烈識別性、巨額財產性和長期使用性,不僅被視為企業的無形財產,而且也成為一個國家或地區經濟發展的實力象征。在世界市場競爭日益激烈的今天,馳名商標所起到的作用與日俱增。在市場經濟活動中馳名商標要比普通商標更容易招致假冒等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侵害,正基于此,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刻不容緩。

一、進一步完善司法認定制度

1.最高人民法院應該盡快出臺一部專門的操作性更強的關于馳名商標認定的司法解釋,以規范人民法院在認定馳名商標的過程中遇到的突出問題,從而更好的指導法官認定馳名商標。

2.法院應對審理商標案件的法官加強專業培訓,這些法官不僅要有法律知識更要有商標方面的專業知識。一個審理商標案件的法官僅僅知道法律是不行的,還要了解并熟悉有關商標方面的相關知識,只有這樣要求,才能更好的解決我國商標爭議案件,從而更好的維護馳名商標所有人的合法經濟權益。

3.法院在認定馳名商標前,要向國家商標局等主管部門匯報,多方咨詢意見,獲得更多全面的材料,以免出現“注水”的馳名商標。除此之外,法院認定馳名商標的標準應該與行政機關保持高度一致,否則,馳名商標會由于“含金量”的不同而有可能出現公信力下降的問題。而且法院在審理商標侵權案時不要為認定馳名商標而認定,必須要考慮認定的必要性。

二、馳名商標的企業名稱禁用權的法律救濟途徑須明確

馳名商標本身具有巨大的商業價值,在工商業活動中有些企業有意或者無意將他人的馳名商標作為自己的企業名稱使用?!渡虡朔▽嵤l例》和《保護規定》明確規定,當事人認為他人將其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登記,可能欺騙公眾或者對公眾造成誤解的,可以向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申請撤銷該企業名稱,企業登記主管機關應當依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處理。我國作出的這項關于馳名商標企業名稱禁用權的規定,是符合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的。但是此項權利的行使在程序上并不順利,存在著一定的障礙。

1.行政救濟的法律途徑缺少程序上的支持。

依照我國《商標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馳名商標的認定機關僅包括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及人民法院,而工商行政管理局則沒有這方面的權利。可《保護規定》第13條規定:當事人認為他人將其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登記,可能欺騙公眾或者對公眾造成誤解的,可以向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申請撤銷該企業名稱,企業登記主管機關應當依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處理?!币罁隧椧幎芍覈髽I登記主管機關是指國家工商局和地方各級工商局。當遇到馳名商標所有人要求撤銷他人企業名稱登記時,工商局處于進退兩難的境地,一方面對馳名商標保護必須以認定為前提,而工商局無權對商標是否馳名作出認定,在商標馳名被認定之前就無法撤銷他人的企業名稱;另一方面,法律也沒有規定向商標局和商標評審委員會移送案件的程序。這樣以來就使得馳名商標的企業名稱禁用權在行政救濟這條路上存在一定的障礙。

2.權利被侵犯后應當得到司法救濟。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53條規定:“商標所有人認為他人將其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登記,可能欺騙公眾或者對公眾造成誤解的,可以向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申請撤銷該企業名稱登記。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應當依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處理?!痹摋l規定了商標所有人只可以向企業名稱登記機關申請撤銷,但我們認為,商標所有人也可以不經行政程序而直接通過訴訟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我們知道,商標權是屬于私權的范疇,任何私權遭到侵害均能得到司法上的救濟,《實施條例》也沒有否定司法救濟的途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02年12月制定了《關于商標與使用企業名稱糾紛案件審理中若干問題的解答》,其中規定,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注冊、使用造成消費者對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或者造成消費者誤認為不同經營者之間具有關聯關系,或者對馳名商標造成《商標法》第10條所述不良影響,構成不正當競爭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定停止使用該企業名稱。從上述規定可知,當不正當競爭行為人注冊企業名稱的行為無效時,其應當向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注銷或變更已注冊的企業名稱,同時也表明了人民法院可以不經行政程序而直接對商標與企業名稱沖突進行裁決,向商標所有人提供司法上的救濟。該規定的實施從另一方面反映了司法救濟途徑的可行性。

根據以上論述,我們認為主管機關應當出臺相應的補充規定,在他人使用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登記侵害商標所有權人的權益時,權利人可以選擇申請啟動馳名商標認定程序,或者選擇不通過行政程序直接請求人民法院對商標是否馳名做出認定,判定企業名稱登記無效。

三、禁止和限制馳名商標所有權人的自我淡化行為

市場經濟活動中,假冒注冊馳名商標的現象一直屢禁不止,馳名商標一直是不法侵權者侵犯的主要對象。然而除了侵權者侵犯馳名商標外,馳名商標所有人自己將其所擁有的馳名商標不經法定程序任意使用于自己生產的其他商品之上的行為也在一定程度上擾亂了市場競爭秩序,這樣不僅使其所擁有的馳名商標受到淡化,而且也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首先,馳名商標所有人自我淡化的行為必將使自己辛苦打拼數年而獲得的商譽親手葬送掉。正如美國律師協會知識產權分會主席史密斯所說的,“表面上無關的使用,實際上會破壞商標同初始商品或服務的自動聯系,以及同廣告創造的有利形象的聯系,并最終損害商品的銷售力。”其次,馳名商標所有人自我淡化的行為常常會誤導消費者,使其誤以為新產品也屬于馳名商標的商品,或者商品與馳名商標所有人之間存在關聯,從而導致消費者誤購。而消費者誤購的商品有可能是質量低劣的產品,這樣就相應的損害了企業的良好形象。再次,馳名商標所有人自己“搭便車”,不擇手段地占領市場,也是排擠同類營業者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以,馳名商標的自我淡化行為既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擾亂了公平競爭的社會主義市場秩序,同時又危害了馳名商標所有權人自己的經濟利益。據此,商標法應當作出相應的規定,對此種淡化行為加以限制和禁止。根據商標法的規定,注冊商標的使用嚴格限制在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上;商標注冊申請人在同一類別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應當另行提出注冊申請。而根據法理上權利義務對等原則,法律還應規定,馳名商標需要注冊在其他商品上的,對其另行提出的申請,應當進行嚴格審查,并予以量化限制,規定另行注冊的商品不能超過一定的范圍和類別。

我國現已加入了世界貿易組織,應該切實履行入世時的承諾,加快規范行政的改革,加快修改規章制度的步伐,進一步與國際規則與慣例接軌。知識產權的入世,實際上是知識產權法律的入世。我國的馳名商標法律保護體系中尚有可完善之處,筆者建議出臺相應的規定,禁止在宣傳中或者產品包裝上使用馳名商標的字樣,取消對馳名商標的地域限制,完善企業名稱禁用權的法律救濟程序,將有利于馳名商標法律保護體系的完善。(作者單位: 周口師范學院政法系)

參考文獻:

[1]吳漢東.知識產權法.第二版.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286.

[2]黃勤南.知識產權法.中央廣播電視大學出版社,2003.

[3]吳漢東.知識產權法.第四版.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288.

[4]馬治國.知識產權法學.西安:西安交通大學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