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資證券基金范文

時間:2023-04-19 08:29:36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私募投資證券基金,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私募投資證券基金

篇1

關鍵詞:私募基金;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有限合伙;金融衍生工具

一、私募基金的界定

所謂私募基金,又稱為向特定對象召募的基金,是指通過非公然方式面向少數機構投資者和富有的個人投資者召募資金而設立的基金,它的銷售和贖回都是基金治理人通過私下與投資者協商進行的。但筆者要夸大的是“非公然發行”并不意味著不能進行諸如做廣告等宣傳行為,而是更注重于向特定的公眾發行。本文探討的私募基金就是指私募證券投資基金。

目前私募基金司法解釋尚處于論證階段,自然無法從法律條文中找到答案,有關部分也并未就此做出說明,到底什么是規范私募基金或不規范私募基金呢?估計私募基金業內人士也較難把握。

據上海市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某位法官說:“實踐中我們認定私募,最主要的特征是針對不特定多數人發行。認定不規范的私募,主要有兩個特征,一是承諾保底收益;二是資金是否打進治理人賬戶?!?/p>

由于缺乏系統的法律規范約束,我國的契約型私募基金在運作中往往存在巨大的風險隱患,甚至成為一些不法分子牟取非法利益的工具。實踐中,非法的私募基金常見于三種類型:非法集資、非法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蠱惑交易”操縱股市行為。

一般而言,私募基金的對象則是少數的特定投資者,且對這些投資者一般門檻較高,參與的資金量要有一定規模,其目的是共同投資、共享收益和風險,但假如私募基金的發起人向投資人許諾高比例的保底收益,則可視為非法集資。

根據我國法律,非經金融主管機關批準,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業務,否則即構成違法行為。非法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與私募基金相區別的根本特征在于是否給付利息,私募基金的收益來源于風險收益,不應涉及任何形式的固定利息,否則既有違法之嫌。

另外,私募基金很可能違反中國證監會《證券市場操縱行為認定辦法》有關“蠱惑交易”的規定?!靶M惑交易”可以理解為,操縱市場的行為人故意編造、傳播、散布虛假重大信息,誤導投資者的投資決策,使市場出現預期中的變動而自己獲利。特別是在互聯網時代,“蠱惑交易”的危害性和嚴重性更應該引起高度關注。通過論壇、QQ、MSN、博客等網絡傳播手段,一個虛假消息可以在短短時間內迅速傳播,網狀擴散,貽害無窮。

二、私募基金應該正當化

通過對海外私募資金的考察不難發現,隨著一國經濟實力的增長和市場經濟結構的升級,“私募基金”難以阻止,將成為一國市場經濟體制趨于成熟后必然出現的一個重要的金融服務領域。

2007年2月27日股市大跌,上證綜指下跌8.8%,大跌的根本原因是機構結構過分單一,大量贖回使公募基金承受巨大的壓力。私募基金一般有一年的封閉期,并且一年之后只能在特定的時間段贖回,而不能天天贖回,假如私募基金發展壯大起來,與公募基金互補,可以避免股市大起大落。此外,股指期貨推出后,假如只有公募基金和券商,沒有私募基金,那么將加大市場的金融風險,大力發展私募基金是證券市場發展的需要。

另外,私募基金與公募基金相比,具有如下一些上風:

(一)基金規模越大,治理難度也越大

目前國內的正規私募基金一般有至少一年的封閉期;在封閉期后,每月只有固定的日期(一般為每月的15日和月末)作為開放日,投資者只能在每月開放日認購和贖回。這樣就有效地隔離了風險承受能力差,投資不理性的中小投資者,因此私募基金的資金來源穩定,投資策略也得以堅持,投資風格可以更加激進,收益也就相對較高。

(二)靈活性、針對性和專業化特征

私募基金的出現,豐富了投資者的投資渠道,也活躍了市場交易氣氛,更好地滿足了不同投資者的投資喜好,吸引更多的社會閑置資金投資于證券市場,打破了公募基金一基獨大的壟斷地位,有利于促進私募和公募之間良性競爭和上風互補,從而促進證券市場的完善與發展,進步證券市場資本形成和利用的效率。

(三)獨特的研究思路

根據《基金法》的規定,單只基金持有一只股票的比例,不能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同一公司持有一只股票的比例,不能超過該公司總股本的10%,這一“雙十”規定,決定了公募基金必須同時持有10只以上的股票,這使公募基金的研究必須涵蓋多個行業,限制了基金公司研究團隊對上市公司的研究深度。與之相比,私募的投資不受任何限制,持有的股票數目可以較少,也就可以集中氣力,更加認真、細致、透徹地研究關注的上市公司,對上市公司價值的理解也能更加透徹。

(四)需履行的手續較少,運行本錢更低,更易于進行金融創新

私募基金的發展壯大會加劇整個基金業的競爭,沖擊公募基金的壟斷地位,進步基金市場的運作效率,形成較為完善的市場結構,推動我國成熟、理性的機構投資者群體的加速形成以及價值投資理念的建立,為我國履行加進WTO后向外資全面開放金融市場做好預備。

(五)私募基金的產權基礎,將成為我國證券市場制度變遷和產權結構改革的重要主題

作為民間主體自發推動形成的產物,私募基金的發展將改變資本市場的機構主體所有制結構單一的局面,推動我國金融制度改革進進一個新的層面。

三、私募基金制度完善的幾點建議

縱觀全球各國的經濟法律體系,大部分都沒有專門的私募基金法律,但仍有一系列法律足以對所有的私募基金構成有效的法律規范。而從目前我國立法來看,沒有專門約束私募基金的法規,私募基金主要受《合同法》、《公司法》、《證券法》、《信托法》、《合伙企業法》、《證券投資基金法》和《刑法》等綜合調整。由于我國相關監管部分在金融證券領域奉行的基本上是“法有明文規定方可為”。因此,為了避免法律上的風險,我國相關監管部分應盡快在立法當中確認私募基金的正當地位并出臺有針對性的細化的配套監管措施,以便私募基金能夠健康發展。在這種背景下,私募基金制度規范化應以《投資基金法》為主要參考依據,綜合考慮各方要求,我國應鑒戒國外經驗,結合我國國情,對私募基金采取全面而有效的監管辦法,重點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私募基金的制度建設和完善:

(一)投資者資格和人數限制

1、投資者資格。對合格的投資者的判定有以下幾種方法:根據其投資的最低限額為判定標準;根據其收進多少來判定;只要是金融機構投資者,均可投資;對財產擁有獨立自主的處分權的企業、公司等經濟組織為合格的機構投資者。

sp;2、投資者人數限制。應該考慮我國的國情再鑒戒歐美發達國家的做法。對于投資者的人數應該限制在100人以內,但應該答應特殊情況下超過100人。

(二)治理人條件

私募基金的治理人應具備要求的預備金、經營業績、人才和營業硬件設施等市場準進條件,并且,治理人的資格應該是競爭性的,而不能是壟斷性的,設立私募基金時應向證券監管部分備案。

要求私募基金的治理人投進的資金在籌集的基金總額中必須占到一定的份額,以避免利益主體的缺位。當私募基金發生虧損的時候,治理人的出資應該先行用于支付。

(三)托管人職能規定

作為基金一種特殊形式的私募基金具備基金的共同特點,即現金資產的所有權與治理權相分離,基金治理人具有資產的治理權,基金托管人為基金投資者行使部分監視權。但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歷程表明,公募基金托管人在監視基金治理人運作方面不盡如人意,主要原因是基金托管人地位的獨立性較差。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相對較少,為了保護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的監視權應進一步強化,如規定私募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擔任,必須將資產交給指定機構托管;強化托管人的權力和責任,對基金治理人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基金契約做出的投資指令,托管人應當拒盡執行,或及時采取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并向治理當局報告。

(四)信息表露規定和風險揭示

私募基金必須與投資者簽署完備的書面協議,盡量具體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明確投資品種及組合、相關風險提示及業績報告周期。嚴格私募基金的信息表露和風險揭示是控制私募基金風險的重要手段。私募基金固然沒有義務向社會表露有關信息,但向基金的投資者和監管部分表露信息是其義不容辭的責任。在設立私募基金時,應向投資者充分揭示其存在的風險,基金設立之后,應該定期向投資者報告基金投資情況及資產狀況,并定期將這些信息向監管部分表露,以便投資者與監管部分及時了解其運作情況及風險狀況,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最大限度地控制風險。

(五)答應私募基金進行適當地公然宣傳

在美國,證券法規定私募基金在吸引客戶時不得利用任何傳播媒體做廣告,其參加者多為中產階級,他們主要依據在上流社會獲得的所謂“投資可靠消息”或者直接熟悉某個基金的治理者進行投資。但筆者以為我國不應鑒戒這種做法。首先,嚴格限制私募基金在公然媒體上做廣告宣傳的效果是不佳的。其次,通過私募基金內部約束機制以及像外部完善的基金評級體系以及基金行業自律組織足以避免私募基金過度的市場炒作對投資者造成誤導,以及基金治理人之間的惡性競爭。最后,通過適當的公然宣傳使私募基金名正言順的成為“公然,正當”的基金,消除股民對它的神秘感以及糾君子們對它偏見。同時,也有利于促進發起人與投資者相互了解,為以后的合作創造條件,從而迅速壯大我國私募基金的規模。

(六)收益分配規定

國際上,基金治理者一般要持有基金3%-5%的股份,一旦發生虧損,這部分將首先被用來支付,以保證治理者與基金利益綁在一起,另外一些私墓基金只給治理者一部分固定治理費以維持開支,其收進從年終基金分紅中按比例提取,這種基金的利益分配方式相對地能夠使資本持有人與治理者利益一致。另一方面,應該禁止簽訂保底條款。由于保底條款輕易引發了市場的不正當競爭,而且也有悖于基金設立的原則,不利于市場的規范。此外,我國新《合伙企業法》中規定的有限合伙,即基金治理者承擔無窮責任,投資者承擔出資額范圍內的有限責任,為我國私募基金的發展提供了一種新的法律組織形式的選擇。

(七)盡快完善基金評級體系,建立基金行業自律組織

國外諸多成熟市場的經驗表明,公道完善的基金評級體系是基金業規范發展的重要配套措施。在私募基金存在的情況下,需要一個獨立公正的評級機構對基金經理人的正確評價作為投資者選擇基金經理人的參考,另外要留意完善當前國內不科學的基金評級方法。

(八)完善我國其他金融衍生工具

由于我國證券市場還處于發展的低級階段,做空機制、對沖風險的避險工具的缺乏,私募基金在投資渠道上的受限,市場中金融產品單一,因此我國現有的私募基金實際上發揮的仍只是公募基金的部分功能。對此,筆者以為我國應盡快推出股指期貨等金融期貨產品,擴大私募基金的投資渠道。私募基金本身也應充分利用國際市場以及國內其他的市場來對沖風險,以規避國內股市的風險。

參考文獻:

1、巴曙松.中國私募基金生存報告.大眾理財,2007(5).

2、王凌燕.中國私募基金發展題目研究.經濟與治理,2007(3).

篇2

10月市場雖震蕩向上,但由于局面依舊復雜,多數基金仍偏保守。私募基金開始加倉但較為審慎,因此整個10月間883只股票型私募基金的平均回報率為1.37%(上月同期為-6.24%);相對業績上也僅有210只產品戰勝了同期滬深300指數,占比23.8%;而優于晨星股票型基金指數的私募產品則不足四成,為37.6%。

華潤信托提供的數據顯示,MCRI成份基金10月重新提高了倉位。截至10月末,總倉位已經回升至65.2%,高于過去一年63.9%的平均倉位水平,倉位超過八成的基金也從9月末的40%快速回升至46%。主要原因是10月下旬市場信心的逐步恢復以及市場成交量的回升。

而從行業來看,10月私募基金繼續增持信息技術、社會服務和金融保險業,少量減持食品飲料和農林牧漁業。截至10月底,私募基金重倉的前五大行業為:機械設備、金融保險、食品飲料、社會服務和信息技術業。與9月相比,房地產業的持股占比排名最終讓位于信息技術業。

從絕對收益情況來看,截止到10月底,有616只基金取得正收益,占比近七成。但我們注意到這些基金的回報中位數僅為1.19%,平均回報也僅為1.37%,均落后于市場平均水平。從業績表現來看,主要是由于部分基金跌幅較大對私募的整體業績產生較大的拖累。

最近兩年,市場呈現震蕩下行的走勢,不過私募的整體表現可圈可點。具有兩年以上歷史的私募基金有313只,有278只私募產品戰勝了同期的滬深300指數,占比88.8%;優于同期晨星股票型基金指數的則有235只,占比75.1%。

當然,由于市場的震蕩下行局面,兩年間取得正收益的產品數量下降較多,僅183只。

而波動率方面,星石投資、涌金投資、國泰君安、楓嶺投資、新同方、曉牛資產等投顧等產品的波動率維持在較低水平。

篇3

4月公布了大量的宏觀經濟數據。根據央行的數據,3月人民幣新增貸款額和廣義貨幣(M2)增速均創出歷史最高水平。

另外,國家統計局4月16日公布的數據顯示,經初步核算,一季度國內生產總值(GDP)為65745億元,同比增長6.1%,比上年同期回落4.5個百分點,比去年四季度回落0.7個百分點。一季度的宏觀經濟面略好于市場預期,但經濟還面臨著較大的下行壓力。

本月,滬深300指數在穩定的成交量的配合下,繼續振蕩上行,月末收于2622.93點,全月漲幅為4.59%。

晨星數據顯示,以各基金公布凈值的時間為結點計算的最近一月里,在所有161只基金中,共有137只基金獲得了正收益,占比約為85%;其中有10只基金的收益率超過了20%(見圖1);有35只基金戰勝同期滬深300指數,占比約為22%。有53只基金跑贏同期晨星股票型基金指數,占比約為33%。

為了更好地反映4月私募基金的表現,我們選取了在下旬(20日及以后)公布凈值的116只基金作為樣本。統計數據顯示,只有27只基金戰勝了同期滬深300指數,占比僅為23%;有33只基金跑贏同期晨星股票型基金指數,占比約為28%??傮w上,私募基金的月度表現落后于大盤和公募基金。隨著大市的不斷振蕩上行,大部分的私募基金經理認為,目前市場的部分估值已經偏高,所以采取了逐步減倉的動作。

另外,今年以來,共有151只基金獲得了正收益,占比約為95.6%;但只有19只基金戰勝同期滬深300指數(見圖2),占比約為12%;有49只基金跑贏同期晨星股票型基金指數,占比約為31%(注:深國投?鑫地一期進行過信托份額調整)。

中期表現評價(最近一年)

具有一年歷史數據的共有127只基金。獲得正收益的僅50只,占比約為39%。其中有15只基金最近一年的收益率超過了20%(見圖3)。

統計數據顯示,127只基金中有116只戰勝同期滬深300指數,占比約為91%。有90只基金跑贏同期晨星股票型基金指數,占比為70.8%??傮w來看,私募基金的中期表現強于大盤和股票型公募基金,但也僅有不到四成的基金能獲得正收益。

波動率

波動率(Standard Deviation)是衡量風險的主要指標之一,因為最近一年來市場的劇烈波動以及各私募公司的風險控制方法不同,各基金的波動率出現了很大差別(見圖4)。

風險調整后收益―夏普比率

在127只可計算最近一年風險調整后收益(年化夏普比率,Sharpe Ratio)的基金中,僅有52只基金的風險調整后收益為正值。而夏普比率超過1的基金只有11只(見圖5),表明這些基金最近一年來所承受的風險獲得了超額回報。

長期表現評價(最近兩年)

篇4

高嵐(2009)認為,我國私募基金的發展歷程為:(1)20世紀90年代初,證券公司與大客戶之間形成不規范的信托關系,券商受托理財業務成為私募基金的最初形式。(2)20世紀90年代中期,我國私募基金從規模上已超過公募基金。但是此時私募基金的問題也比較突出,如不規范、高風險、成分復雜等。由于我國對于私募基金無明確的法律依據,缺乏對其必要監督管理,所以難以保障私募投資者的利益。不少私募基金通過非常規的操作方式來達到操縱市場的目的,對我國私募市場造成嚴重沖擊;(3)2001年至2005年,私募基金也隨之轉型調整,開始出現合法化的私募基金。(4)2006年以后,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逐漸趨于好轉,私募基金也隨之復蘇,并表現出相當程度的活躍性。

倪明(2010)進一步把我國私募基金的發展細分為了四個階段:(1)萌芽階段(1993~1995),大客戶與證券公司之間慢慢形成了一種不規范的信托關系。(2)形成階段(1996~1998),憑借著委托理財的方式,大量的投資顧問公司和咨詢公司設立并且運作私募基金。(3)發展階段(1999~2000),股票市場的繁榮導致私募基金的數量和規??焖僭鲩L,但是大多數是以違規操作手法獲利。(4)分化調整階段(2001至今),股市持續低迷導致大批私募基金出局,私募基金正逐步走向規范。而且政策方面也有所改動,逐漸允許證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有限度地開展私募基金業務。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經濟的高速發展,中國已經成為亞洲以至全世界最為活躍的潛力巨大的私募基金市場之一。伴隨著新的公司法等法律的重新修訂,為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提供了更為清晰的舞臺。歷盡二十幾年的風風雨雨,我國的私募基金已經成為證券市場上一股不可忽視的力量。但是,相對于外國的基金產業,我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起步相對較晚,故而很多方面不完善。

首先,合法性模糊。目前,我國對于私募這種理財委托業務是否合法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因此,該理財方式及理財協議的合法性一直處于尷尬的境地,合作雙方在交易過程中均存在一定風險,同時賬戶間不公平性的問題在交易過程比較普遍存在。私募基金走向合法化道路的制度建設,須能夠充分考慮監管制度的長期與穩定,這就要求在目前的市場條件下,務必從中國資本市場的長期發展著眼,這也是私募基金合法化的核心原則。

其次,運作不規范。其一,對于投資者和基金管理人的資格沒有必要限制;其二,基金管理人為了吸引客戶,盲目地想投資者保證最低收益;其三,基金資金來源不透明。實際上,私募證券基金的資金來源除了來自于個人或公司的合法化的自有資金外,還有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甚至還包括違規的挪用的公款及非法集資款等;其四,基金運營的高風險。首先,高收益是基金管理人吸引投資者的一個手段,但是對這伴隨而來的高投資風險,資金管理人卻諱莫如深。

最后,監管機制、責任體系缺位。正是私募基金存在相當程度的隱蔽性,使私募基金高收益背后隱藏著較高的經營風險、市場風險和信用風險等風險。如果放任私募基金的不規范而不加強監管,則必定會導致私募基金市場的無序發展,并最終損害投資者的合法利益。監管理念、監管思路的不明確、是我國目前監管存在的主要問題。要形成完善的監管體系,就要首先明確私募基金的目標監管原則。

我國私募基金出現的問題可謂是各方面作用下的結果,一味地堵不是好方法,唯一的方法就是疏導,為此應該采取有力措施使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暴露在陽光下,接受來自各方面的監督。法律法規也要接納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對其職能已經作用加以規定,一確定其合法地位。最后,我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起步晚于國外,那更應該對國外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進行研究,汲取有益營養,吸取教訓。

1、完善法律范圍

通過近幾年的實踐,關于要不要制定私募基金法的爭議已經消除,社會各界都認為應該盡快制定出私募基金的法律,但是,在如何選擇立法模式方面,尚存在較大爭議。在具體立法的方面,我認為新的私募基金法律規定應該包括以下幾個部分:私募基金的設立標準及募集過程,投資者、基金從業人員準入標準,私募基金投資范圍、資金來源,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及監管體系以及包括違反私募基金規則的必要懲處等等。

2、嚴格投資者資格

在國內許多投資者的心目中存在一個誤區,認為私募基金與其他常見的金融產品一樣是一個面向大眾的、門檻極低的金融品種。但是,事實并非如此。私募基金特有的隱蔽性等運作特點,決定了它只適合于某些擁有較強資金實力及風險承受能力較高的機構或個人,所以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必須在前期對于投資者的背景進行了解,剔除一些不適合進行投資的人群,而不應該降低投資者的準入資格。

3、完善內部治理結構

不同基金產品擁有一個共同特點,就是基金資產所有權與管理權的有意識分離。具體的講,由商業銀行來負責基金托管與決算,由基金管理公司負責基金資產的管理運作。但是,由于我國基金托管人(即商業銀行)地位的獨立性較差,即容易受到基金管理方的施壓影響,從而導致私募基金在監督基金管理人運作方面差強人意。為了保護基金持有人的權益,政策監管方面應進一步強化基金托管人的監督權,規定私募基金的托管人不得自行擔任,而是由合法化的托管方進行風險承擔;此外,還需強化商業銀行基金資產托管人的權力及職責。

篇5

關鍵詞:有限合伙制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 所得稅

私募股權投資,即Private Equity,簡稱PE,是指投資于非上市公司股權或者上市公司非公開交易股權的一種投資方式。目前在中國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已形成一定規模,成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主流組織形式。2007年6月生效的新《合伙企業法》相較于原《合伙企業法》引入了有限合伙制的概念,并且允許法人和其他組織擔任合伙人。而有限合伙制形式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因其在資金募集、收入分配、激勵機制等方面的靈活性以及在組織成本、監管環境等方面的優勢而備受青睞。

雖然有限合伙制企業在法律上取得了顯著的進展,但是目前我國與合伙企業有關的稅收立法明顯滯后,對合伙人的稅務處理并不完整,對某些沒有具體規定的問題,各地稅務機關的處理不盡相同。本文對現行的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所得稅政策做一個梳理與分析,暫不涉及外商投資合伙股權投資基金以及外國合伙人的稅收問題。

一、現行稅法下合伙企業層面所得稅處理

《國務院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征收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發[2000]16號)中規定:“從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對合伙企業征收所得稅,其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边@一規定確立了合伙企業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原則,反映了合伙企業“透明納稅實體”的特點。

此后,2007年生效的《合伙企業法》第六條規定:“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國家有關稅收規定,由合伙人分別繳納所得稅?!痹撘幎ㄒ苑尚问矫鞔_了合伙企業的所得稅申報“先分后稅”的原則。除此之外,國家稅務總局的《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第二條規定:“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合伙企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痹俅未_立了“先分后稅”的原則。

二、自然人合伙人的所得稅處理

自然人合伙人股息、紅利等投資收益的所得稅繳納。根據國稅函[2001]84號文,“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并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彼?,自然人合伙人從合伙基金獲得的股息、紅利等投資收益按照《個人所得稅法》規定適用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自然人合伙人轉讓被投資企業股權取得的收入的所得稅繳納。根據國發[2000]16號文以及財稅[2000]91號文相關規定,“自然人合伙人獲得的轉讓被投資企業股權取得的收入,應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p>

三、非自然人合伙人所得稅處理

新《合伙企業法》規定,除自然人合伙人外,可以擔任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合伙人的還包括各類企業、民間組織、政府機構、社?;鸬确ㄈ撕推渌M織。財稅[2008]159號文規定,上述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繳納企業所得稅(不適用《企業所得稅法》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除外),該項規定解決了原合伙企業稅制僅適用于由自然人組成的合伙企業的問題。

但財稅[2008]159號僅原則性地規定“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而對合伙企業從被投資企業取得的不同類型收入向合伙人分配時其所得性質是否保持不變這一問題沒有給出明確答案。如若根據合伙企業“透明納稅實體”的特征,向合伙人分配時,不同類型收入的所得性質保持不變,那么法人合伙人獲得的轉讓被投資企業股權所得按照25%稅率計征企業所得稅;而通過合伙企業獲得的被投資企業的股息、紅利等投資收益可以免征企業所得稅(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

四、管理人層面所得稅處理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采取的法律形式一般為公司制或者合伙制。如果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普通合伙人擔任,那么除了基金的管理費(通常為基金資本承諾比例的1.5%-2.0%),其收入還包括基金的收益分成(通常為基金增值部分的20%)。

基金的管理費屬于“服務收入”,按照稅法“先分后稅”的原則,基金管理人如果采取合伙制形式,應由合伙人各自繳納所得稅;如果采取公司制形式,應就其取得的管理費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

至于收益分成這部分收入,當基金管理人采取合伙制形式時,所得稅由合伙人按照各自適用的稅率繳納;當基金管理人采取公司制形式時,如果根據上述合伙企業“透明納稅實體”的特征,向合伙人分配時,不同類型收入的所得性質保持不變,股息、紅利等投資收益免繳所得稅,轉讓被投資企業股權收入需按照25%稅率計征企業所得稅。

五、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所得稅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一)存在的問題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權基金由于其具有設立門檻較低、內部治理結構精簡靈活、決策程序比較高效、利益分配機制靈活等特點成為目前主流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組織形式。但是當前合伙制企業稅收法規卻相對模糊和滯后,亟待國家按照現行的《合伙企業法》以及合伙制企業運作的實際情況制定和出臺新的《合伙企業所得稅法》。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如下:

一是國家層面立法尚待完善,自然人合伙人稅負偏高。對于自然人合伙人轉讓被投資企業股權取得的收入的所得稅的繳納方案,是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所得稅的處理方案中最具爭議性的。上述稅收政策出臺時,合伙企業只是被用于小規模生產、貿易的經營方式,按照5%-35%的五級超額累計稅率,合伙人獲得的收入超出5萬元的部分就要以35%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是,隨著資金量日益龐大的合伙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蓬勃興起,合伙人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往往遠遠超過5萬元,按照上述的稅收政策,這部分收入的所得稅率幾乎等同35%,稅賦相對過重,不利于行業發展。

二是地方出臺政策混亂。值得關注的是,部分省市如北京、天津、新疆、武漢、吉林等對于轉讓被投資企業股權取得的收入收取20%的統一稅率(比照“財產轉讓所得”)。而個人所得稅的稅收屬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共享稅(其中:中央60%,地方40%),所以地方政府為了促進本地私募股權投資產業的發展,在制定此類地方法規時涉及了適用稅率種類的改變(即從5%至35%的累進稅率改為20%的統一稅率)而并非僅僅降低了稅率,此類做法的合法性有待商榷。

其余各地出臺的稅收政策,基本上是重復國家層面已有的規定。以上海市為例,2008年8月上海的《關于本市股權投資企業工商登記等事項的通知》中對上海市的所得稅稅收政策按照自然人普通合伙人和自然人有限合伙人進行了細分,一定程度上對國家的政策做了相應的補充。不執行合伙事務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從有限合伙企業取得的股權投資收益,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依20% 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執行合伙事務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 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是,上海出臺的政策在普通合伙人的稅收上卻比國家的規定更為嚴苛。上海市的政策中所有普通合伙人的收入一律按照五級超額累進稅率征收,并沒有把普通合伙人的收入性質作出相應的區分。

同時,浦東新區根據該通知的指導精神,隨后出臺了《浦東新區促進股權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發展的實施辦法》,規定對于股權投資企業投資于新區鼓勵的產業項目,“所獲投資收益形成的新區地方財力,按50%標準,獎勵該股權投資企業”,這意味著在浦東新區設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能夠獲得50%的稅收減免。此外,《實施辦法》對于符合條件的股權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比照法人金融機構和金融機構人才,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同時,對在陸家嘴功能區和張江功能區辦公的股權投資企業給予租房和購房補貼。

但2010年底上述《實施辦法》到期后,浦東新區廢除了稅收獎勵政策,僅保留了比照法人金融機構和金融機構人才一次性獎勵和租房購房補貼政策。

隨后,在2011年5月上海市的政策修訂版中,把之前關于自然人普通合伙人和自然人有限合伙人的細分已全部刪除,至此,上海合伙企業自然人合伙人的稅收政策又完全回歸到國家層面已有的規定上來。

(二)建議

一是建立完善的合伙企業稅收制度。比對《企業所得稅法》等稅收法規,針對我國合伙企業稅收立法較低、穩定性較差的特點,建立立法層級較高的完善的合伙企業稅收制度,從國家層面將存在爭議、不夠詳細明確的相關稅收問題加以規范。如根據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職責以及所得性質的不同區分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適用的稅收政策,而非適用完全一致的稅收標準。

二是加大稅收扶持力度。當前,金融業在推動我國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中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而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對實體經濟的繁榮發揮了積極的影響,國家應當出臺相應的稅收政策給予扶持和鼓勵。2008年生效的《企業所得稅法》對創業投資企業落實了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但由于合伙制企業并不適用于《企業所得稅法》,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則無法享受到稅收扶持政策。雖然在個別區域比如上海浦東新區有過一定時期的優惠政策,但是政策覆蓋面小、穩定性差等特點也困擾著廣大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投資者。國家應統一出臺適用于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的稅收扶持政策,更加充分地發揮行業積極性。

參考文獻:

1.崔威.新《合伙企業法》及《企業所得稅法》對合伙企業所得稅制的挑戰[J].法學評論,2009,(2).

篇6

論文摘 要:私募基金即通過非公開方式面向特定對象募集資金而設立的基金。我國私募基金在資金規模方面遠遠超過公募基金,但我國目前還沒有相應的立法對其加以規范。私募基金由于缺乏配套法律、法規的監管,蘊含著很大的法律風險。因此,政府應當加緊制定與私募基金監管有關的法律、法規,以利于它們的規范運作。因此,通過對私募基金典型監管模式的比較,對我國私募基金監管立法提出了建議。

1 我國私募基金發展現狀

雖然目前我國的法律體系中還找不到對私募基金的準確定義,但是在市場中實際上具有私募基金性質的地下私募基金無論從規模上還是從其對證券市場的影響力度上都已經成為一股不可忽視的力量。2001 年,夏斌的《中國“私募基金”報告》估算出當時中國私募基金達7000 億元。目前我國具有私募基金性質的地下私募基金的組織形式多種多樣,這些地下私募基金主要有以下幾種組織形式:

(1)工作室。

工作室是目前最公開最常見的私募基金。以較有名氣的股評人士或研究人員命名的各類工作室大部分負責給客戶提供詳細的市場操作計劃,而且,隨著資金量的較大差異 表現為所謂 “金牌會員”、“銀牌會員” 等一般地進入工作室所要求的資金量門檻并不高。在深圳,一些著名咨詢機構下的工作室只要有 50 萬元就可以達成合作的口頭協議。 正因為資金量不算太大,一些客戶提出了較高的年保本收益率,這一數字目前一般為 20%左右。至于工作室的收入,大多數并不直接向客戶收取,而是由工作室與客戶進行交易的證券營業部進行協商,從交易傭金中提取。

(2)券商。

證券公司是最早參與地下私募基金的。1993年證券公司的主營方向由經紀業務轉向一級市場業務,與之相應的是需要定向拉一批大客戶,久而久之,雙方建立了相互信任關系,證券公司的角色也就順理成章的轉換成委托人。從 1999 年起 綜合類券商經批準可以從事資產管理業務,受托管理現金、國債或者上市證券。從地下轉為地上公開之后,各券商在這方面的競爭更加激烈了。目前,一些證券公司在開展資產管理業務中都有相同的承諾,如保證收回本金保證年收益率等。

(3)公司型私募基金。

從1997年以來,更加接近于嚴格意義上的私募基金以公司的形式出現了,如投資咨詢公司,投資顧問公司以及投資公司。地下私募基金主要來自于企業,大多以專用賬戶的形式存在。在出資額、使用期限、分配等方面都參照公募基金。投資咨詢公司能作為 地下私募基金的發起人、管理人,其工作重點也會以目前的公司形象宣傳轉而向提高所管理資產的利潤率發展,從而進一步提高公司的吸引力,形成良性循環。至于監管方面,這部分基金多讓大投資者做資金的監管人,重大投資則須經投資人本人同意,因經營業績相當不俗,這些基金在市場上頗受追捧。

2 私募基金發展的風險分析

2.1 我國私募基金的風險分析 

中國的私募基金一直游離于法律、法規監管之外,沒有取得合法地位,面臨巨大的法律風險。

首先,我國的私募基金一般以工作室、券商、公司型私募基金等名義存在,在組成形式上與受托理財、集資投資相似,基本上通過私下訂立契約而形成,建立在這種非法的契約上的委托關系是很脆弱的,無法控制受托者的道德風險,一旦發生糾紛,投資者權益難以得到法律保障。 

其次,國外私募基金的操作手段是利用金融衍生工具進行對沖,在控制風險的同時,也加大了風險。在目前我國期權、期貨等金融衍生工具不完善甚至不存在基金管理人素質不高的條件下,私募基金主要依靠在證券市場上做莊或跟莊獲取收益,既影響了證券市場的穩定性,也使其面臨的風險擴大。 

最后,由于目前國家對私募基金的立法沒有正式出臺,投資者還面臨著政策調整的風險,由于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要求低,高財務杠桿投資模式的特殊性,決定了它的高風險性和社會震蕩性。所以,如何加強對私募基金風險的控制和適度監管越來越成為關注的焦點。

2.2 私募基金蘊含巨大的風險

(1)信用風險 。

因為私募基金在法律上還沒有正式地位,所以它的投資者與管理者簽訂的契約合同在法律上是無效的,是得不到法律保障的。因此私募基金的投資者面臨著巨大的信用風險。

(2)到期無法兌現的風險。

私募基金投資者對管理者使用資金都有一個期限限制,如果私募基金到期不能達到預期的收益,那么,就會像非法集資案一樣拆東墻補西墻,最后因兌付現金越來越多而集資資金越來越少形成惡性循環,造成無可挽回的兌現風險。

(3)系統風險。

雖然一些較大規模的私募基金采用了西方基金的做法,有一套監管、運作的方案,而且,迄今為止私募基金的運轉從整體上講還算正常,沒有出現系統性的信用危機。但由于缺乏外部監管,加上此類業務本身就處于地下狀態,使得基金管理人操縱市場、欺詐客戶行為時有發生。由于市場競爭激烈,法律地位不確定,很多基金管理人短期行為嚴重,經營風格激進,一旦市場大勢發生逆轉,基金經營的資產質量下降將會引發很多金融風險。

3 國外私募基金監管的經驗

目前各國對私募基金的規范可主要分為兩大類,一類是以美國為代表的國家,對私募基金已形成一套完整的法律規范體系,第二類是以英國為代表的,形成以行業自律為主,政府監管為輔的私募基金監管法律體系。 

3.1 美國私募基金監管模式

美國對私募基金的規范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

(1)對投資者資格的限定。美國法律規定,投資于私募基金的投資者必須是“有資格的投資者”。所謂“有資格的投資者”是指必須符合《1933 年證券法》的“法規D”,以及《國民市場證券改革法》的有關規定。

(2)對私募基金設立的放寬。據美國《投資公司法》的規定,在美國從事證券投資、證券交易的基金必須向全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 登記注冊,并且只能設立固定面額證券公司、單位信托投資公司和公開募股管理型公司。證券交易委員會從基金的投資資格、范圍、方法、手段等方面予以審查監管。但是對于私募基金,美國的《證券法》卻為其提供了“安全港”(Safe Harbor) 條款《 證券法》中的D 規則規定私人合伙投資于證券市場,投資者可以不按《投資公司法》規定的三種方式設立合伙制的投資機構,并且符合一定條件的,如符合投資者人數的規定或不公開發行證券等,可以免于登記注冊《證券法》的S 規則則為外國人的私人證券投資提供了同等優惠的條款,這樣美國的私募基金實際上就具備了一條合法的避開金融監管且注冊豁免的簡便路徑。

(3)對私募基金公開發行的限制。美國法律規定私募基金發行不能在社會上公開宣傳,只能在私下進行。因為大眾投資者不具備專業分析和自我保護能力,美國法律對私募基金投資者限定的原則,就是將他們嚴格控制在有自我判斷、自我保護和具備抗風險能力的人范圍,因此嚴格限制公開發行。

(4)在信息披露方面不做嚴格要求。根據美國的法律,公募基金必須定期向投資者通告經營狀況,包括凈資產報表、收入和支出報表等,不得少于每半年一次;向SEC 提交年度或半年度經營報告,匯報主要經營情況,并接受獨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審核內部會計制度等。而私募基金則不要求在監管機構登記、報告或披露信息。因為美國相關制度的設計就是以投資者的成熟、理性為基礎,認為他們有足夠的能力和技巧跟基金經理人合作和溝通,監管部門和公眾都無須介入和了解情況。

3.2 英國私募基金監管模式

英國對“私募基金”的監管原則主要體現在信息傳播方式上。在英國《2001 年集合投資發起(豁免) 條例》中, 從傳播信息的角度, 對“未受監管的集合投資計劃”進行限制, 將“傳播”理解為“被授權人在業務過程中邀請或請求加入某不受監管計劃”, 并將“傳播”劃分為“對某人的傳播”和“指向某人的傳播”、“實時傳播”和“非實時傳播”等。在傳播過程, 其一般要求提供: 投資者的資格證明、投資者本人的聲明和傳播者在傳播過程中發出警告及有必要的防止其他非目標人員參與的機制。其對“實時傳播”則僅限于由海外人士向海外人士傳播關于海外投資的計劃, 投資專家, 擁有高額資產的公司、非法人公司組織, 熟練投資者, 信托的發起人、受托人、其他代表和信托、遺囑的受益人。

英國有關私募基金的法律規定也包含在證券和投資基金的法律法規體系中。包括有1958 年的《防止欺詐法》, 1973 年《公平交易法》,1976 年的《限制交易實踐法》以及1985 年的《公司法》等,而1987 年的《金融服務法》,可全面監管投資基金的各項運作環節。但總的說來,英國私募基金業管理宗旨是以行業自律為主,法律的監管居于次要地位。其行業監管體系由三個機構組成:證券交易商協會、收購與兼并專門小組、證券業理事會。各個機構都制定有一整套的行規和條例來進行自我監管。不過近年來,英國證券市場監管有了些變化,出現法律監管與行業自律相結合的趨勢,但總的說來,與美國相比,英國的法律監管體系還是較為寬松。

從以上私募基金監管模式我們可以知道私募基金在國外是一種很普遍的現象。國外對私募基金的監管主要靠一些較為細致、可操作性強的規定, 來保護投資者的權益。即便在最發達的美國其監管也是很嚴格的。因為“私募基金”投資具有極大的風險性, 國外私募基金監管的重點:一是對于投資者人數和資格的限制;二是對私募基金發行方法和信息傳播的限制。因為私募基金在我國還是新生事物,所以我國的私募基金監管模式應主要向監管較為嚴格的美國的監管模式學習。

4 我國私募基金監管的立法選擇

我國的私募基金目前處于地下狀態,并沒有得到法律的承認,它完全是適應資本市場的需求而自發產生的。盡管時間不長,但已經達到相當的規模。逐步規范私募基金,使其合法化是必然的趨勢。借鑒外國經驗,再結合我國實際,筆者認為,政府應當加緊制定和完善與私募基金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使其有一個明確和恰如其分的法律身份,再配之以嚴格的法律環境和監督制約,這樣既可以順應市場發展的大趨勢、減少交易成本,又有利于它們的規范運作。具體來說,應著重強調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4.1 嚴格設立管理人與發起人條件

鑒于私募基金的高風險性, 基金管理人的資格應該制訂得比公募基金更為嚴格。作為私募基金發起人和管理人起碼應具備以下條件: (1) 具有較強的資金實力和抗風險能力, 其注冊資本和凈資產要達到一定規模, 同時要根據其注冊資本和凈資產的大小來核定其募集基金的最高限額; (2)具有一定數量的專家型從業人員和固定的經營場所及必要的設施; (3) 要有良好的經營業績和良好的信譽等。在試點階段, 符合一定資產規模的, 規范運作了規定年限的, 有成功管理基金業績的證券公司、資產管理公司、大型投資咨詢公司、信托投資公司以及投資顧問公司可以作為發起人和管理人的首選。

4.2 確定統一的監管部門

信托業由中國人民銀行監管,而證券市場由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管,這就導致當私募基金出現問題后,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人民銀行在行使行政管理權時,存在管理權的交叉或真空地帶,在對違規的私募基金進行處罰時,兩個部門之間必須花費精力來相互協調。為防止出現多個行政管理部門都管,結果都不管的情況,建議應該明確由一家機構作為行政監管機構。從我國私募基金的投資方向看,目前基本上是投資于我國的證券市場。從監管的便利、及時出發,私募基金的行政監管機構為各級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更為妥當。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作為私募基金的監督部門,有利于整個證券市場的統一管理和監督。

4.3 加強對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要求

監管部門應當要求私募基金定期地不間斷地向投資者公開其資產、負債規模和結構,增強其經營透明度,并且,定期就其投資情況、資產組合和資產狀況向監管部門備案 。

參考文獻

篇7

關鍵詞:私募基金;運作模式;海外

中圖分類號:F830.91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674-2265(2011)04-0071-03

2004年2月20日我國第一個合法化的私募基金――“深國投?赤子之心(中國)集合資金信托”募集成立,這標志著我國私募基金的發展開始走向規范化、法律化的道路。在金融開放的環境下,特別是在當前流動性充裕的前提下,私募基金的發展空間越來越大。參考海外成功經驗,有助于規范、促進我國私募基金發展。

一、海外私募基金主要運作模式

(一)美國

美國私募基金,不論是對沖基金,還是風險投資基金,都以有限合伙制為主,且有限合伙制得到進一步的發展,產生了諸如有限責任企業、業主有限合伙等組織形態,具體特點如下:一是有限合伙由一般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構成。前者對基金投資的目標限制不嚴,基金管理人有足夠的靈活性進行投資操作,保證投資活動能夠順利進行。后者提供大部分資金但不得參與基金的運作。二是對投資人數有明確限制(100人以內)。三是要求私募基金的投資者必須是“有資格的投資者”,即個人投資者必須擁有500萬美元以上的證券資產,并且年均收入高于20萬美元,或包括配偶的年均收入高于30萬美元;如以機構的名義進行投資,則機構的資產至少在2500萬美元以上。四是在推廣方式方面進行限制,如規定禁止在任何報紙、雜志及類似媒體,以及計算機等電子媒介上進行任何形式的一般性廣告宣傳等。五是根據1993年《證券法》和《所得稅法》享受免稅待遇。六是明確了私募基金反欺詐規則,主要包括發行人或基金管理人誤導性陳述、不實陳述的責任等。七是信息披露方面的相關規定。私募基金的投資運作被稱為“黑箱操作”,投資策略高密、操作自由度大,如不透露投資組合和操作方式,外界很難獲得私募基金的系統性信息。八是規定了利益分配方式。首先,普通合伙人提供絕大多數的理財服務,通常會得到一份激勵性收費。其次,私募基金的經理只能根據其經營表現獲取一般獎勵。九是明確監管制度。美國對于私募基金的監管重點強調兩點:一是強調對投資者結構的要求。二是強調對其銷售渠道的限定,即嚴格限定基金的銷售渠道,禁止公開銷售。

(二)英國

英國的“私募基金”主要指“未受監管的集合投資計劃”,即指不向英國普通公眾發行的、受監管的集合投資計劃之外的其他所有集合投資計劃,也指不受《2000年金融服務和市場法》238(1)條款約束的投資計劃,以單位信托或私人信托的形式存在。英國私募基金特點如下:

一是契約型私募基金十分盛行,因為契約型私募基金既可以避免雙重征稅,又可以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二是《2000年金融服務和市場法》將集合投資計劃的發起人和管理人局限于“被授權人”和“經財政部豁免的人”兩類,除非特別規定(豁免),這些人不得邀請他人參與投資活動或集合投資計劃。三是監管主要體現在對私募基金投資者的限制和對私募基金廣告宣傳的限制兩個方面。其中私募基金的廣告宣傳必須是授權人本人發出廣告、或廣告內容經授權人認可、或得到法律的豁免。四是監管體制主要靠自律。自我監管系統由三個自我管理機構組成:證券交易商協會、收購與兼并專門小組、證券業理事會。自律組織具有一定的管理權力,此外,私募基金必須由接受金融服務管理局監管的管理公司來進行管理。

(三)日本

日本在1998年通過《投資信托暨投資法人法》,允許設立私募信托投資,在此后數年中,其私募基金規模迅速膨脹。日本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主要有兩類:一類是追求分散化、低風險的金融機構、養老金,另一類是追求高收益的富人。除少數境外基金和地域基金外,日本的私募基金都是契約型基金,統一受《證券投資信托法》及證券投資信托協會的監管。目前,尚未建立明確完整的對沖基金監管體系,但從其監管目標來看,日本更傾向于間接監管模式,監管目標簡單明確,即保護投資者利益和保護市場完整性。

(四)中國香港

中國香港對私募證券基金的管理比較嚴格,主要法規有《證券及期貨條例》和《單位投資及互惠基金守則》等。只要是向社會公開招募或宣傳的基金,都必須經香港證券監管機關認可。香港《單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則》中規定:“在香港刊登廣告或邀請公眾投資于未經認可的集合投資計劃,可構成違反《保障投資者條例》第4條規定的違法行為”。香港未認可基金一般是以私募方式進行、集合投資人數不超過50人的互惠基金公司或單位信托公司。銷售或管理私募基金的公司及其從業人員要取得相關從業資格擁有專業執照。

(五)中國臺灣

私募基金在中國臺灣地區已經合法化,其法律制度受美國的影響很大,同時又根據本地區的具體情況進行了有益的取舍。中國臺灣的《證券交易法》明確規定了私募有價證券的募集程序。一是對私募對象的資格及人數進行了規定,列舉了三類人可以成為私募的對象:(1)銀行業、票券業、信托業、證券業或其它經主管機關核準的法人或組織;(2)符合主管機關規定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基金;(3)該私募基金關聯公司的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其中后兩類應募人總數不得超過35人。二是明確了信息披露要求?!蹲C券交易法》第43條規定,“公司應第一項第二款之人的合理要求,在私募完成前負有提供與本次有價證券私募有關的公司財務、業務或其它信息之義務”。三是明確了私募發行方式。規定有價證券的私募及再次賣出,不得通過一般性廣告的方式進行。此外,從事客戶全權委托投資業務的證券投資顧問和證券投資信托公司須具備一定條件并經證監會核準。

(六)我國與海外在私募基金管理上的差異

1、監管方式。海外對私募基金注冊都給予較少的法律限制,主要通過行業自律的方式來對私募基金進行監管。我國現在采用的是核準制度,由證券主管部門本著“公平、公正、平等”的原則,對所發行的證券、發行條件、發行人等進行審查評估。

2、基金的流動性。海外基金的申購與贖回主要通過直接談判的方式進行,可以保證私募證券發行與轉售的非公開性和僅面向特定對象。私募基金大多只允許投資者每季或每年進行申購贖回,有的甚至要求的投資期限更長。我國的封閉期相對較短(大多1年),或者干脆沒有硬性規定。

3、投資者參與私募基金的目的。海外投資者參與私募基金的目的是為了投資而非轉售。各國對私募基金的轉售都有一些限制。我國在這方面(適用主體、數量限制、轉讓方式等方面)的規定不夠明確,實踐中我國部分投資人通過集資或借貸來進行私募基金的投資,帶有明顯的轉售傾向。

4、信息披露的要求。海外多豁免了私募發行者的登記注冊和信息披露義務,從而客觀上降低了融資成本。我國目前沒有這方面規定。

5、投資方向。私募基金的客戶往往有能力了解私募基金的投資方向、投資方式和面對

的投資風險,具有相應的風險承受能力。因此,海外證券監管機構通常不限制私募基金的投資方向,而我國對此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

二、我國私募基金的運作現狀

(一)目前國內私募基金主要類型

我國現有私募基金主要包括券商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信托投資管理公司發行的信托投資計劃、管理自有資金的投資公司、有限合伙企業型私募基金以及民間私募基金。

1、券商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目前逐漸演變為由券商負責管理(非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共同基金:不收取業績表現費只收取管理費的現象越來越普遍,所體現的私募基金特點越來越少,而具有的共同基金特點越來越多。

2、信托投資計劃。信托投資計劃必須依據中國人民銀行2002年的《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設立,由銀監會負責基金設立和日常監管。信托公司不負責其投資管理,而是聘請其他投資管理人負責,投資管理人收取固定管理費和一定比例的業績表現費,費率結構和費率水平與海外私募基金接軌,與海外私募基金的主要差異在于投資限制仍較多。

3、投資公司型。一些大企業有時以單個企業出資或聯合幾家企業共同出資,成立投資公司管理企業自有資金。這類投資公司用于證券投資的是自有資產,因此屬于合法的私募基金。采用這種方式,必須承擔較高的稅收和管理成本,在投資者變更時手續比較繁雜。

4、合伙企業運作的私募基金。通常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兩類不同性質的合伙人組成的合伙企業。其中普通合伙人以一定比例的資金(1%-5%)參與基金,對合伙企業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則在自己出資范圍內對合伙企業承擔有限責任。合伙企業不作為經濟實體納稅,其凈收益直接發放給投資者,由投資者自行納稅。

(二)我國私募基金法制建設狀況

我國私募基金相關法規嚴重缺失。《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和《證券投資基金法》等法規均沒有對私募基金的定義、主體資格、資金來源、組織方式和運行模式等做出明確規定,僅存在一些原則性或模糊規定。如《證券投資基金法》原則性地承認了私募基金的合法性:“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機構,向特定對象募集資金或者接受特定對象財產委托從事證券投資活動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根據本法的原則另行規定”?!逗匣锲髽I法》首次承認了私募基金的有限合伙制模式?!痘鸸芾砉咎囟蛻糍Y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則規定:“特定資產管理業務的管理費率、托管費率不得低于同類型或相似類型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費率、托管費率的60%。資產管理人可以根據約定,適當提取業績報酬。在一個委托投資期間內,業績報酬的提取比例不得高于所管理資產在該期間凈收益的20%。固定管理費用和業績報酬可以并行收取”。公募基金開展私募業務已經得到法律的許可。

篇8

360家再成私募基金管理人

此次360家私募基金管理人中,私募證券基金管理人116家,私募股權基金管理人176家,創業投資基金管理人68家。360家機構注冊地涉及21個省市地區,上海102家、北京70家、廣東(不含深圳)35家、江蘇33家、深圳24家、天津24家、浙江19家、湖北8家、四川7家、安徽6家、山東5家、福建4家、湖南4家、重慶4家、陜西3家、3家、河北2家、河南、山西、內蒙古、新疆各1家。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有關負責人表示,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具有全口徑統計的特點,以便全面摸清私募基金總體狀況,保證行業基礎信息的完整性,為政府決策部門提供制定政策的參考依據、為行業服務與自律提供科學全面依據。

據了解,有些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太了解登記備案范圍,管理的資產填報不全。對此,基金業協會有關負責人強調,境內管理以非公開形式募集資金設立的私募投資基金的私募機構,包括私募證券基金、私募股權基金、創業投資基金及其他私募基金管理機構,均應向基金業協會履行登記手續。此外,作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母公 司及子公司均應向基金業履行登記手續。特別需要說明的是,目前,申請登記時所填報的基金情況為信息報告,此前不符合“合格投資者建議標準”等相關要求,也應及時全面報告,并此后定期更新。

4月30日之前,基金業協會集中辦理已存續的私募基金管理機構的申請,對4月30日之后提交的管理人申請,基金業協會將按照新設機構的程序與標準進行登記。在優先辦理有基金運作管理經驗的私募基金管理機構登記申請的同時,基金業協會正在陸續辦理無基金運作管理經驗相關機構的登記申請。

規范透明與行政干預之辯

2013年6月底,中央編辦印發《關于私募股權基金管理職責分工的通知》,明確證監會對私募股權基金的監管權,國家發改委則負責組織擬訂促進私募股權基金發展的政策措施,并要求兩部門建立協調配合機制,實現信息共享。至此,持續很久的監管權之爭落下帷幕。

2014年1月17日,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并宣布2月7日起施行。

不過,在一些業內人士看來,證監會對私募基金的管理就是權力還沒關進籠子,卻先把企業關進了籠子。

4月10日,中國股權投資基金協會會長邵秉仁在博鰲亞洲論壇上指出,“私募基金本身就是有私密性的,現在卻要求季報、年報,把投資信息公開,證監會這樣做就是不想放棄權力,而且,賦予基金業協會監管權等于把它變成了準政府部門,是典型的行政干預?!?/p>

上述備案辦法第20條、21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季度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等非證券類私募基金的相關信息,包括認繳規模、實繳規模、投資者數量、主要投資方向等。于每年度結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股東或合伙人、高級管理人員及 其他從業人員、所管理的私募基金等基本信息。于每年度四月底之前,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填報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

篇9

【文章編號】1007-4309(2012)05-0070-1.5

目前,全球私募股權投資業正興旺發展,歷史經驗也表明,股票市場低迷的時刻,正是給私募股權投資業帶來了難得的投資機會。而且由于私募股權投資所創造的眾多財富神話,更使人們對這個植根于西方的法律和金融環境中孕育成長起來的機構充滿了好奇。我國企業已經習慣于從銀行貸款,那么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顯然就屬于金融體系中的異類。但是如果人們系統地了解了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前世今生、組織結構、運作方式之后,也就不會覺得它有什么神秘的了與銀行、的發展,投資銀行和保險等不太相同的金融機構罷了。

它也僅僅是金融體系中一個國外的私募股權基金經過多年已經成為僅次于銀行貸款和工P0的重要融資工具。國外多數私募股權基金的規模非常龐大,投資的領域也很廣闊,資金的來源非常廣泛。目前西方國家私募股權投資占其GDP份額達到5%左右。

一、私募股權投資的概念

私募股權投資業起源于風險投資,或稱創業投資,在發展初期主要以中小企業的創業和擴張融資為主,因此風險投資/創業投資在很長的一段時間里成為私募股權投資的同義詞。也正因為這個原因,私募股權基金行業協會的名稱通常都被冠以“創業投資協會”。從1980年代開始,大型并購基金(如KKR等)的風行使得私募股權基金有了新的含義。由于歷史原因,各國對私募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的定義也稍有差別。美國風險投資協會一般認為風險/創業投資基金的投資范圍限于中小企業的初創期和擴張期融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則涵蓋所有為企業提供長期股權資本的私募基金,包括風險/創業投資基金。

私募股權基金,是股權不能上市公開交易的基金,他們將資金投資于認為有投資價值的企業,并對企業提供增值服務,這是相對長期的投資。到目前為止,全球已有數千家私募股權投資公司,KKR公司、凱雷投資集團、德州太平洋集團和黑石集團是其中的佼佼者。

二、私募股權投資的特點

盡管不是所有的私募股權投資同時都在相同程度上體現出這些特點,但總的來說,以下的特征使得私募股權投資與其他投資方式相區別。

積極的投資管理。私募股權投資家通常會主動參與選擇、談判和設計投資項目,并在結束投資之后,還會繼續監控被投資企業,提供增值服務。私募股權投資公司往往采用可以指定被投資企業董事的方式投資。這樣做可以有效降低多數股東采取集體行動的風險、并降低費,能夠更妥善地協調管理層與投資者的利益。顯然多數私募股權投資家不只是把自己看成是簡單的投資者,亦或是被投資公司獲得資本的一種渠道,而更把自己當作是投資對象的積極管理者,通過提供具有增值性的戰略、財務方面的意見并監督管理層,以獲得高額的投資回報。

有限的存續期。一般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都有一定的投資期限(通常限于10年左右),到期后所有投資必須變現,并將收益分給基金投資人。所以基金一般有五到六年時間來投資,并持有三到五年,之后通過讓被投資企業IPO或出售給戰略收購方來變現投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偶爾也會在條件適合的情況下實現快速的退出,這樣可以增加基金投資資本在一定期限內的利潤一內部收益率(工RR),該內部收益率是投資者用來衡量私募基金績效的一個常用指標。事實上,私募股權投資公司一般都會在投資之前就分析可能的變現(退出)路徑。如果最開始對于可預見的退出路徑不滿意,他們就會拒絕投資。

證券的非流通性。當私募股權投資公司投資一家上市公司(即在公開交易所掛牌的公司)或者一家私人公司,其所獲得的證券一般都是“受限制證券”,也就說這些證券在投資之后的一段時間內轉讓會受到限制(亦即不能自由交易)。依照美國的法律,只有在聯邦和州相關機關“登記”(在其他法域可能被稱為“上市”或“容許”)的或享有特定豁免權的證券才能自由交易。因為私募股權投資公司擁有的證券一般至少是受限制、未登記、未上市或不容許在公開交易所交易的證券,與上市流通證券相比較,私募股權基金擁有的證券相對難以變現。這就使得私募股權基金在做最初的投資決策時對“退出”策略的考慮顯得尤為重要。

看重高收益。私募股權投資公司通常會重點關注那些,在相對較短的時間內有高增長潛力的投資機會。由于風險的原因,私募股權投資公司一般不會選擇收益平平的證券,或是選擇那些復合收益高的企業,通過交易相對高風險、優先權低于債權的證券,投資回報達到每年25%-30%或更高。因此,私募股權投資公司更傾向于持有普通股(或可轉換成普通股的優先股),然后賺取股票價值超過原股價的差額。

三、私募股權投資的市場的主要構成

私募股權投資業的市場參與主體通常包括:融資者、金融咨詢中介機構(私募融資顧問、基金募集顧問)、基金管理公司(私募股權投資公司)以及投資者。

融資者。在私募股權市場中融資者的規模和類型各不相同,他們參與融資的原因和目的也各不相同。但是通常是那些從銀行申請不到貸款,以及無法通過股市或債券市場來融資的企業。通常融資者包括以下幾類:尋求風險資本的公司、市場發展中期的私有公司、財務困境公司、公開收購以及其他公司。除此之外,上市公司也可能成為私募股權市場上的融資者,一些陷于財務困境的上市公司,通過發行債券和私募股權融資來為管理層收購(MBO)或杠桿收購(比0)進行融資,這樣不僅可以幫助它們擺脫財務困境,度過危機,而且可以避免公開發行的注冊成本(包括時間成本和注冊費用)和信息披露。

篇10

此前方方面面的統計數字不一而足,2001年3月《證券時報》估計我國私募基金規模為1000億元左右。當時也有人說在2000億到5000億之間,據一些業內人士的估計,大概有5000億左右。但是,無論怎樣統計,都遠遠超過了當時深滬兩市的封閉式基金總量。

2003年,中國人民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監管司司長夏斌在一個研討會上以學者身份發表了《中國私募基金報告》,文中提到,“我國目前私募基金規模已達7000到8000億元,接近于滬深兩市市場流通市值的一半”。中國社科院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國剛其后甚至推斷,中國私募基金規??赡茉?000億至9000億元左右。

2004年7月份中央財經大學的一份研究報告顯示,私募基金總規模在6000到7000億元之間。市場最為關注的有兩種。一是“敢死隊”性質的私募基金,如銀河證券寧波解放南路、天一證券寧波解放南路等。二是投資公司、財務顧問公司等。他們大多脫胎于券商或者基金公司,或接受上市公司閑置資金進行投資,利用個人賬戶坐莊。

顯然,從某種程度上來說,這與私募基金的尷尬地位不無關系。

私募基金與公募基金最大的區別,是資金募集方式不同,公募是向全社會公開發行,而私募則是私下里一對一定向募集。正是由于私募成本遠高于公募,因此,私募門坎很高,比如美國規定,認購對沖基金的人年收入不低于10萬美元,或擁有400萬美元證券資產。

據悉,私募基金處于合法與不合法之間。說其合法,公司開辦“投資管理”業務并不為法律所禁止,投資管理可以管產業投資,也可以管證券投資。但是,目前非金融機構發起的私募基金在國內募集資金有非法集資之嫌。一旦發生意外,那么糾紛就很難解決。盡管如此,日后私募基金必將從幕后走到前臺,其合法化是大勢所趨。

前不久,央行行長周小川公開表示,在風險可以買賣的情況下,將來可能比較愿意承擔風險的,主要是私人投資類組織和私募投資的基金,今后民間財富是需要著重培養的,在政策上要考慮它們的地位問題。此前,人民銀行副行長吳曉靈也曾建議出臺規范和發展私募基金的法規。

其實,當前銀、證、信、保各機構自行推出的各種理財產品,都帶有“私募”性質的,并在各金融監管部門聯合制訂的《金融機構從事理財業務管理辦法》下,統一理財產品的游戲規則。此次,央行高層領導的發言無疑讓我們看到私募基金有走向陽光的希望,也使私募基金合法化的話題又一次成為社會各界討論的熱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