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監管要求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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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監管要求

篇1

關鍵詞:美國;私募基金監管法律制度

中圖分類號:DF43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1502(2012)05-0091-06

自2007年6月18日美國奧巴馬政府公布金融改革方案以來,在美國政府、參眾兩院等多方博弈下,終于在2010年7月15日獲得了美國國會通過。2010年7月21日,美國總統奧巴馬正式簽署了這份法案——《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和消費者保護法案》(即《金融監管改革法案》)。該法案號稱自“大蕭條”以來改革力度最大、影響最深遠的金融監管改革議案,反映了美國從政府到國會、從法律界到學術界對金融危機的全面反思。法案圍繞監管系統性風險和消費者金融保護兩大核心,從消費者金融保護、監管協調機制、結束金融機構“大而不到”現象、高管高薪及企業治理、投資者保護、加強金融衍生品、加強私募基金監管等七個主要方面推進金融改革。該法案的最終出臺,一方面是美國政府、參眾兩院對金融體制改革妥協的結果,另一方面也開啟了美國80多年來力度最大的一次金融監管改革。值得注意的是,法案中包括了《私募基金投資顧問注冊法》(簡稱《注冊法》),《注冊法》實際是對《1940年投資公司法》和《1940年投資顧問法》的修訂。該法的出臺強化了對私募基金的監管,包括取消了此前有關投資顧問豁免注冊的規定、擴展了基金管理人的報告義務、加強基金托管等?!蹲苑ā吠晟屏嗣绹侥蓟鸨O管的框架,《注冊法》還要求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在《金融監管改革法案》生效起一年內就有關具體問題出臺細則,如私募基金信息報告的范圍、風險投資豁免注冊以及私募基金托管。筆者通過跟蹤研究SEC頒布的法規發現,至本文寫作之日,SEC已經根據《注冊法》的要求制定了若干法規。這些法規的制定和頒布,標志著《注冊法》所構建的私募基金監管框架已經成型。此次法案為何一改往日對私募基金放松監管的態度,加強了對私募基金的監管?《注冊法》頒布后,私募基金面臨怎樣的監管架構?以上問題的研究對于我國私募基金監管法律制度的建立不無裨益。

一、《金融監管改革法案》出臺前的私募基金監管制度

(一)私募基金的政府監管

2008年金融危機爆發前,美國并未出臺專門的私募基金管理辦法。美國政府在修改《1933年證券法》、《1934年證券交易法》、《1940年投資公司法》和《1940年投資顧問法》的基礎上,通過了全國性的《1966年證券市場促進法》,這些法律構成了美國私募基金監管的法律框架。美國《1933年證券法》對證券做了相當寬泛的定義。①這體現了當時美國國會立法的意圖,即“無論其以何種形式出現,我們這個商業社會中通常所謂的‘證券’,都應被包括到這一定義之中。[1]”私募基金份額歸類于證券,因此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和聯邦法院作為實施證券法律的機構當然成為了私募基金的監管機構。其主要特征是注冊豁免、鼓勵發展和放松監管。整體而言,美國《1933年證券法》禁止一切未經SEC注冊的證券的要約和銷售,除非其屬于該法列示的豁免證券或豁免交易。如果采用私募方式募集資金,則可以豁免按SEC要求的內容和格式辦理注冊,但并不豁免聯邦證券法其他內容,如聯邦證券法上關于反欺詐、民事責任的規定對于私募基金仍然使用。美國《證券法》第17條確立了反欺詐的一般原則,禁止在證券買賣交易活動中的欺詐行為、重大虛假陳述和隱瞞,并對其中的犯罪行為規定了刑事責任。私募基金監管的主要內容包括:(1)如果私募基金以私募形式募集資金,則可以豁免SEC要求的內容和格式辦理注冊,但其它內容不能豁免,注冊豁免使得私募基金避開了金融監管,投資自由度很大。(2)對私募基金投資者的要求非常嚴格,主要表現在對投資人數限制在100人以內和只能向“有資格的買主”募集才能獲得豁免。(3)對私募基金行為的規制方面,禁止公開宣傳發行等。以上不難看出,美國政府對私募基金的監管理念是減少政府干預,這為私募股權基金的自由發展創造了很好的空間。

(二)私募基金的行業自律

篇2

這是自2004年私募基金規模發展以來,監管層首次在相關工作會議上,正式提出將研究規范私募基金的制度安排。業內人士普遍猜測,國內龐大的私募基金在2011年有望迎來實質性的“陽光化”。

私募潛行

長期以來,在公募基金由于政策支持而實現超常規發展的情況下,私募基金卻一直處于“灰色”地段――不公開的報表、飄忽不定的投資風格、靈活的操盤手法,以及遠超公募基金的高額收益率。

雖然身份模糊,但并沒有影響到私募基金發展的突飛猛進。

好買基金研究中心統計顯示,截至2010年12月31日,國內通過信托平臺發行的證券投資類私募基金已達614只;私募管理公司的數目為242家;私募基金公司的從業人員已超過了3000人;陽光私募的資產管理總規模已達2000億元人民幣以上。

2010年國內股市表現疲弱不振,但私募證券基金的業績表現卻可圈可點。數據顯示,具有持續業績記錄的587個私募證券信托產品2010年全年平均收益率為6.4%,跑贏市場18.91%,也跑贏股票型公募基金3.39%。

目前,國內的私募資金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廣州、深圳、遼寧和江蘇等地,以私募股權基金和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為主。“在各省會城市,公開的陽光私募基金只有一兩家,但私下的民間私募基金卻至少有十來家?!币晃辉谌A東某二線城市從事私募基金投資的人士說。而江浙、廣東一帶還囤積了大量的游資,在行情漸起之時“重出江湖”,形成了目前私募基金“南強北弱”的格局。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運作模式大致有四種。

承諾保底,即基金將保底資金交給出資人,相應地設定底線,如果跌破底線,自動終止操作,保底資金不退回。嚴格意義來講,承諾保底不是真正的私募基金。

接收賬號,即客戶只要把賬號給私募基金即可,如果跌破10%,客戶可自動終止約定,對于盈利達10%以上部分按照約定的比例進行分成。這種類型大多針對熟悉的客戶,或者大型企業單位。一般屬于地下私募基金,不受法律保護。

第三種是投資人以股權的方式成立投資公司,聘請基金經理進行投資。自20007年6月《合伙企業法》生效后,這種類型的基金開始發展。

還有一種是信托基金,2005年在深圳開始出現“陽光私募”,即通過信托公司募集資金,銀行進行托管,通過私募基金公司運作的投資基金。是目前唯一合法的私募基金類型。

信托賬戶掣肘

國內私募基金目前主要以陽光私募為主,其2000億元的規模已經成為市場的一支重要力量。

但2009年7月,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突然暫停信托公司新開設證券賬戶,至今仍未有重新啟動跡象。“現在私募想要發行只能采取購買信托賬戶的方式,目前信托空賬戶主要有兩個來源:一是此前開設的多余的老賬戶,二是陽光私募到期清盤后閑置的賬戶?!币晃凰侥蓟鸸镜娜耸空f。

雖然各種類型的陽光私募發行量在2010年再次創了一個新高,但現存的為數不多的信托賬戶已經成為掣肘國內私募基金持續發展的一大障礙。老賬戶日益稀少,信托賬戶的叫價越來越高,發行產品的成本越來越高。再加上對信托產品規模成立與投資顧問公司資歷的要求等問題,導致部分私募基金公司的新產品發行計劃被延期或者擱置。

私募排排網研究中心調查顯示,53.33%私募表示停開信托證券賬戶對他們造成了比較大的影響,對公司規模的擴大有比較大的限制。

“有限合伙模式因能解決目前賬戶問題,而一度成為業內焦點,但由于其高稅收、進出問題等因素,有限合伙并未能如大家期盼的那般快速而大量的為陽光私募業注入新的血液?!彼侥寂排啪W研究員田密表示,“修訂后的《證券投資基金法》可能將私募基金納入監管范疇,對私募基金的組織形式、監管要求、合格投資者等做出切實規定。屆時,信托平臺可能將不再是私募實現合法化的唯一渠道?!?/p>

業內人士指出,在信托賬戶停開的限制下,私募產品數量仍然快速增長,反映出私募行業的市場潛力巨大。若《證券投資基金法》修改后將私募行業納入,私募發展將會更迅猛。同時,如果具體監管措施出臺,龐大的地下私募可能會逐步走向陽光化,私募行業發展或將迎來井噴行情。

適度監管成共識

長久以來,國內關于私募基金的法律規定和相關原則都比較模糊,一直沒有形成一個規范和明確的司法解釋,導致大量的私募基金在合法與不合法的邊緣上游走。雖然在《證券法》第11條中有一個相關的原則性規定:“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采用廣告,公開誘勸和變相公開方式”。但與日益壯大的私募基金力量相比,這些規定仍顯得相當單薄。

目前,以信托產品形式募集的陽光私募基金在投資頭寸、資金監管等方面的監管權在銀監會,而私募股權基金雖無明確監管部門,但多數均尋求在發改委備案。

《證券投資基金法》編立之初,監管機構曾考慮將私募、PE等形式的投資基金納入其中,但最終僅涵蓋了公募基金,在原定的法規名稱《投資基金法》前也加上了“證券”二字。事后來看,私募基金監管的重要性不斷彰顯。

“私募基金這幾年來主要是借助于信托公司的合作把它變成陽光化了,但這不是制度化。我一直主張私募基金要納入監管體系、納入立法體系?!本凉删蓭熕芾砗匣锶酥苄∶鞅硎尽?/p>

2010年12月4日,在第一屆“上證法治論壇”上,尚福林表示,證監會將配合立法機關全面修訂基金法,特別是要適應私募基金發展的現實需要,借鑒國際監管經驗,按照統一監管標準,防止監管套利的原則,建立適當的私募基金監管制度,為資產管理業務的協調發展創造條件。

近兩年來,管理層對券商理財、基金一對多、一對一專戶理財逐步放開。券商理財和基金專戶理財,本身就具有一定的私募性質。只是發起人屬于國有性質,同時操盤的團隊也是獲得證監會相關資質的證券從業人員,這些屬于監管范圍的理財產品,其運作方式和私募基金并無太大區別。

“種種跡象表明,管理層對理財方式的探索已經逐漸拓寬,私募基金真正意義上的陽光化成為一個必然的結果,而這次管理層提及的建立適當的私募基金監管制度,則是私募陽光化的一個前提?!币晃唤咏C監會的人士對《財經國家周刊》記者表示。

私募排排網近期對68家私募基金公司的問卷調查結果顯示,91.11%的私募機構認為陽光私募要納入法律監管范圍。這些私募基金公司的看法是,陽光私募需要得到法律的認可,而被納入法律監管,能使私募基金更加健康快速的發展。

篇3

關鍵詞:私募基金;監管模式

中圖分類號:F830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1428(2011)04-0058-04

一、當今世界各國對私募基金的監管模式及比較

私募基金,是指通過非公開方式、向特定的投資者募集資金而形成的投資管理方式,按照其法律存在形式,可以分為契約型、公司型和合伙型私募基金。與公募基金相比,私募基金主要的特點是:免于核準、無需披露運營信息、投資行為很少受到約束。

實際上,對于任何一個國家而言,金融監管制度都是一個由原則(principles)、規則(rules)和指引(guidance)等法律規范共同構成的體系。其中原則是較為穩定的基本行為準則,不預先確定具體的事實狀態,也不規定具體的權利和義務,而是通過“公平”、“合理”、“適當”等定性的標準來約束金融機構的經營活動,要求其在提供金融服務的過程中做到“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和“合理注意”:規則是針對特定監管事項,以具體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監管規范:指引是對原則或者規則涉及的有關問題進行解釋和說明并提升其可操作性監管規范。包括監管機構或者行業組織不定期的正式指引以及監管機構的聲明、典型案例說明、監管處罰案例等非正式指引。在效力等級上。原則是最高位階的監管規范,是規則和指引的立法依據:原則和規則具有法律約束力,指引通常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按照監管規范體系處于主導地位的法律規范的不同,可以將目前世界上主流的監管模式分為“原則監管模式(principles-based regulation)”和“規則監管模式(rules-based regulation)”兩大類。

(一)以美國為代表的“規則監管模式”

所謂規則監管模式,是指金融監管機構通過各種具體的規則為監管對象設定明確的權利義務并以此保障各種金融業務運營的監管模式。在這種模式之下,監管規范體系中的規則居于主導地位,是監管機構對金融事業實施監管的主要依據。由于規則具有針對性,因而監管機構和監管對象對于規則所確立的監管機構的裁量空間很小,有助于確保規則在反復適用過程中的公平性和一貫性。

美國一向奉行規則監管模式。1933年美國《銀行法》奠定了美國銀行業規范化和法制化發展的基礎,是美國對金融業實施全面管制的開端。其后,美國又相繼頒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如1933年《聯邦儲備制度Q條例》、1934年《證券交易法》、1940年《投資公司法》、1968年《威廉斯法》等,形成了較為完整的金融監管法律規范體系。以2002年《薩班斯一奧克斯利法》(以下簡稱《薩班斯法》)的出臺為標志,規則監管模式在美國得到了進一步強化。美國“雙線多頭”的金融監管架構頗為獨特。一方面聯邦和州均擁有相應的金融監管權;另一方面,在聯邦層面上,南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以下簡稱美聯儲)、財政部、聯邦存款保險公司、證券交易委員會、儲蓄管理局等多個機構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分別對金融業實施監管。在這種監管架構下,各個監管機構都極為重視監管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和法制化.因而金融監管法規體系不僅龐雜,而且覆蓋范同廣泛,規范深入細致。在金融產品較為單一、易于掌控和駕馭的時代,規則監管模式能夠有效地防范金融風險??梢哉f,規則監管模式在美國金融業的繁榮和高速發展中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次貸危機以后,美國新近出臺的“金融改革法案”洋洋灑灑近千頁,加上將要頒布的實施細則,顯然又是一個規則監管模式下的極致產物。這表明,規則仍在美國金融監管規范體系中居主導地位并且在短期內不會改變。

規則監管模式除了具有前述優點和作用以外,也存在著其固有的內在缺陷和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第一.在規則監管模式下,規則往往不能準確體現監管目標的精神實質,而且特別容易被監管對象實施法律規避行為,使得監管目標落空,出臺的規則流于形式。

例如,美國證監會(SEC)為了加強對私募基金(對沖基金)管理人的監管、及時發現并抑制金融欺詐的發生.于2004年12月10日頒布了“《投資顧問法》下對沖基金顧問注冊規則”(“注冊規則”)。美國證監會本想通過該注冊規則的實施來收集對沖基金管理人及其行業基本信息以便加強監管,結果許多對沖基金通過修改基金協議,將“鎖定期”延長到2年以上.便輕松逃避掉該規則的適用,使得美國證監會的監管意圖落空。

第二,在規則監管模式下,規則難以覆蓋所有相同或者類似的監管事項,往往是“重法律形式,輕經濟實質”,可能會遺留監管“盲點”。例如,對沖基金是金融機構組織創新的典型形式,其交易策略復雜,頭寸變化迅速,因而要求對其加強監管的呼聲一直不絕于耳,然而,某些大型銀行和資產管理機構的交易策略與對沖基金并無二致。一旦監管規則要求對沖基金提高透明度,向其債權人、投資者以及監管機構披露更多的信息,那么相比之下,上述大型銀行和資產管理機構將繼續游離于監管之外。

第i,在規則監管模式下,監管重點是監管對象的業務流程和程序。而不是其業務活動的結果或者經營行為。因此,監管機構專注于廣泛的現場檢查和問卷式的核查,監管對象專注于機械地遵守各項監管標準。雙方都忽視了對監管規則精神實質的理解和把握。

第四,規則監管模式的前瞻性不足,穩定性和適應性差.市場環境的變化永遠領先于監管機構的行動,監管規則無論多么詳盡、周密,注定要滯后于市場環境的變化和金融創新的發展。

第五,規則監管模式會束縛監管對象的創造性,阻礙金融創新的發展,不利于提升金融市場的競爭力。

正是這樣,美圍的金融監管規則雖然制訂得越來越多,越來越細,但這些規則在確保監管準確性的同時卻犧牲了監管的效率,使得監管機構對市場變化的反應速變越來越慢;“雙線多頭”監管體制的存在,也使得沒有任何一個機構能夠得到足夠的法律授權來負責整個金融市場和金融體系風險的監管,最佳的監管時機往往因為會議和等待批準而稍縱即逝。此次由美國次貸危機波及全球的金融海嘯就是最好的佐證。

(二)英國近年來推行的“原則監管模式”

所謂原則監管模式,是指在監管規范體系中,原則居主導地位并作為主要的監管依據,規則的作用在于進一步明確原則的具體要求。

在金融全球化進程的早期,英、美兩國都采用了規則監管模式。然而21世紀初開始,英國漸漸轉向了原則監管模式。在英國,摒棄規則監管模式,采用原則監管模式是金融全球化進程推動的結果。

原則監管模式有著豐富的內涵,主要表現為以下幾點:(1)原則監管模式并非要求完全以原則取代規則,而是旨在提升原則在監管規范體系中的地位.使之在建立和發展監管標準方面發揮基礎性的

作用。一方面,原則是制定規則的依據,現有的規則細化和明確了原則所確立的監管標準;另一方面,對于某些事項,即使原則所確立的監管標準尚不十分明確,也不再制定規則來解釋原則的要求。(2)原則可以作為獨立的執法依據。英國金融服務局認為,原則本身就是一種監管規范,金融服務局有能力并且也的確在單獨依原則采取監管措施,這代表了未來的發展方向。《監管規范手冊》也明確規定:“金融機構的行為違反原則的要求,將會受到處罰。”(3)強調金融機構高級管理層的領導責任.要求其在監管程序中發揮更為積極的作用,因為只有金融機構的高級管理層率先示范。合規經營的觀念才會深刻融人企業的戰略、文化和業務。因此,原則監管模式又是一種“以管理層為基礎的監管模式”。(4)以監管目標的實現與否為監管評價標準。例如,在實施TCF計劃的過程中,英國金融服務局并不對金融機構的經營行為作出具體規定,而是根據有關業務原則的精神并結合零售金融市場實際,設定了6個方面的監管目標,允許監管對象自主決定采用相應的措施和方法。

與規則監管模式相比,原則監管模式的優越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原則監管模式能夠準確體現監管目標的基本要求。

作為一種特殊類型的監管規范,原則并未像規則地樣事先設定具體的適用條件,也未直接規定監管對象的行為模式,而是通過精辟的語言概括了特定的監管結果。這樣,就不會發生因事先設定的適用條件和行為模式不合理而影響監管效果的情形。也杜絕了規避法律的可能性,更有利于實現監管目標。

第二,原則監管模式有助于充分調動監管對象的積極性。

與監管機構相比,監管對象更了解自身的業務活動,更清楚如何制訂和實施內部控制政策和程序.如何設計或者改進業務流程才能夠做到合規經營.也能夠直接地對經營活動的各個方面進行監控。在原則監管模式下,監管機構只提出監管標準的基本要求.監管對象可以靈活地解釋和適用監管原則。這樣。金融機構的高級管理層就會帶領合規部門自主確定和改進商業模式、戰略、產品和業務流程,而不是機械地對照和遵守具體的監管規則。因此,在原則監管模式下,監管對象不但能夠參與監管程序,而且還能夠發揮更積極、更有戰略意義的作用。

第三,原則監管模式能夠優化監管框架,改善監管規范體系的結構,降低監管標準的復雜程度,提升其穩定性和應變能力。

第四,原則監管模式能夠重塑金融監管法的人文精神,促進監管合作,提高監管效率。

在規則監管模式下,監管機構與監管對象之間是命令與服從的關系,監管對象在監管程序中沒有相應的角色。面對日益復雜的市場環境,這種對抗性的監管模式耗費了大量的監管資源,金融機構合規成本高企,監管效率低下。在原則監管模式下,監管機構與監管對象之間是服務與合作的關系,監管機構通過原則清楚地表明監管目標,確保原則在適用過程中的可預見性;監管對象則通過自我約束,建立并實施相應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政策、程序,確保其經營活動實質性地達到監管目標的要求。這種互惠的監管模式意味著,監管機構和監管對象角色清晰、責任明確、相互信任,公共權力與市場機制互為補充,監管資源得到合理配置,監管效率必然大大提高。因此,有學者認為,原則監管模式是一種相互依存的公私結合機制。實際上,這種監管模式的創新是新治理理論在金融監管領域的具體體現。

二、我國私募基金監管模式的選擇和構建

我國目前對于私募基金的監管應該說還處于起步階段,盡管相關的法律的基礎性框架已經具備,但具體操作性的規則政出多門、監管機構各自為戰、部門利益傾向較為嚴重,缺乏統一的監管理念與原則。

就我國目前整體的金融監管模式而言。比較接近美國的規則監管模式,盡管暴露出的問題已經是有目共睹、無須多言。但有學者認為目前尚不能全面推行原則監管模式,只能積極借鑒這一監管模式所蘊含的先進監管理念和監管經驗,適度調整監管思路和方法。而對于私募基金的監管而言,筆者認為,正是由于“白紙上好畫畫”的原因,我國對私募基金的監管有機會也應該從現在開始就選擇和實施原則監管模式.用這一先進的監管模式指導我國的私募基金監管制度建設,以期少走彎路、早日建立起一套科學有效的監管制度,為我國私募基金行業的健康較快發展提供保障。

為此,我們應當盡快確立和完善以下原則體系。

1、適度監管原則。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擴展,自由化的趨勢將越來越明顯。這種自由化就是更強調國家的“適度干預”j“適度干預”是指國家在經濟自主和國家統治的邊界條件或臨界點所作的一種介入狀態。私募基金強調金融自由原則,這是因為:首先,私募基金是市場充分發展的產物。市場經濟是契約經濟,契約是當事人自由意志的產物。私募基金正是體現了當事人之間充分的自由意志,是一種靈活的金融工具,它給予交易當事人事先充分的選擇權利,并且在契約履行的過程中雙方當事人還可以自由協商,以更好地適應投資的目標。其次,私募基金的運作主要是在法律豁免的前提下盡可能地減少不必要的環節,充分發揮市場的優勢,提高資本市場效率。第三,私募基金對政府的依賴較少,它對政府的需求主要體現在要求政府保護私募基金內部達成的契約,防止欺詐因素和控制一些其他可能的負外部性因素的出現。第四,私募基金的投資者被限定在一個很小的范圍內。一般為機構投資者和富有的個人.他們被視為成熟、理性、具有充分的抗風險能力并能夠自我保護的投資者。

適度監管原則要求監管法律法規對私募基金的限制集中在很小的范圍內,充分利用市場機制,承認市場選擇的合理性。私募基金是高度市場化的產物,應當將私募基金的監管放人資本市場發展和提高市場成熟的大背景下去考慮,利用市場的競爭規則和基金內部的審慎經營,對基金形成強大的激勵和約束。監管本身就是干預市場的國家行為,只有在市場失靈的情況下國家才能主動干預。所以,我國在私募基金監管立法的設計中應當以自由為先,調動市場和私募基金的內部控制機制,政府實施“適度監管”。當前我國在對私募基金的立法實踐中越來越呈現出“私募基金公募化”和“重行政、輕司法”趨向,從歷史角度看,這種趨勢是一種向計劃經濟的倒退,對于促進我國私募基金的發展乃至保持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動力而言,都是弊多利少的。

2、效率優先原則。

私募基金產生伊始便是以效率為先的,只有追求效率,投資者可能得到的利益(投資品種多樣化以滿足多樣化的投資需求及投資費用的減少或收入的增加)才能不被無謂浪費。私募監管的核心是注冊豁免,注冊豁免無疑促進了證券市場的融資便利。而同時注冊豁免并非無條件的,是建立在基于私募基金向合格投資者定向募集等特征的基礎上的,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豁免的條件。

在私募領域里,效率優先的原則并不會導致顯失公平或社會動蕩,因為,參與私募的合格投資者本來就是要通過私募投資方式獲得更高的資本回收效率.他們知道并且有能力應對和承擔其中的風險.“風險與收益成正比”,這是資本市場的最基本規律。而且,還可以通過反欺詐條款等規則的適用以及間接監管以求得一定程度上的公平并控制其對社會可能帶來的動蕩風險。

3、區別監管原則。

私募基金與公募基金有相當大的區別,因此兩者的監管要求也不相同。對公募基金一般采取行政、法律、經濟三種手段對其市場準人、運作的具體方式、信息披露等內容進行監管。而私募基金的監管主要利用經濟手段包括利用私募基金參與主體間的相互制約以及市場競爭機制、聲譽機制等。私募基金主要受信托契約或公司章程等內在規則的約束,政府監管是為了使內在機制能夠發揮其應起的作用.促進內在規則能更好地實施。為了對私募基金進行更有效的監管,有必要將私募基金的監管與公募基金的監管區別開.實施更適合私募基金的監管形式。

篇4

【關鍵詞】私募基金 發展優勢 問題 對策

私募基金市場在我國的發展已經逐漸成型,并以其自身獨有的靈活性和針對性讓許多人十分的關注,并且也顯著的帶動了經濟的發展。對于如何優化自身,如何在法律和市場都不健全和不成熟的情況下,取得更長期的發展,這是一個值得深思和研究的課題。

一、我國私募基金的特點及優勢

就目前私募基金表現出來的特點而言,具有以下優勢:首先,私募基金的靈活性強,主要體現在其具有十足的個性化以及融合性強的特點,這就給予了投資人十分多樣化的選擇,同時也激活了市場。另外,其靈活性還體現在私募對于募集著主體無要求,同時由于私募基金的成本低廉,導致可操作性就會更強,也會吸引更多的投資人。其次私募基金由于證券條款的靈活性導致其易于做出突破性的改變,不管在可轉換性又或者是回收性等方面均具有十分突出的優勢。最后是私募基金的針對性強,這里的針對性更多的指的是投資者,這種指向性的高精度使得發行價格在某種程度上規避因證券市場的行情波動,從而不受到太多影響。

二、私募基金在發展的過程中存在問題

(一)相關法律不健全

相比于私募基金在發達國家的嚴格而有效監管措施和法律法規,我國相關的法律卻只有很低的法律效力層級,這一塊的缺失對于私募基金的發展而言是十分頭疼的。導致的最直接的原因是對于投資人的利益進行保護,對于私募基金的長期發展也形成掣肘。其法律對于缺少的是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帶有欺詐性的私募行為存在于部分私募基金中,還有一部分私募行為已然成為公開募集行為,造成了一連串的問題;二是一直以來處于壓制狀態的我國私募資本市場的不健康發展,造成有些難以從資本市場或銀行獲取資金的企業遭遇嚴格的金融約束。故而在信用資源做代替了。

(二)市場混亂

由于私募基金的復雜性和可變性,導致證券監管機構難以對其進行高效的監管,甚至可以說形成了監管盲區,是的市場狀態混亂。比如市場的準入機制缺失,只有法規對于證券咨詢資格界定,監管規則的法律效力層級較低,在私募基金的法律性質、合格投資人等方面無法做出清晰明確的規定,使得絳懈加困難,對于市場的風險性也極大的增加。另外,許多各種的合約十分的不規范,甚至違反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只為擴大增加利益和影響,各種夸大和虛假合約層出不窮。這種混亂且風險極高的市場對于私募基金的發展產生了直接的影響。

市場機制極不健全,不管是前文提到的準入機制,還是運營機制都缺少規范和安全,除此之外,市場的退出機制也存在一些隱患。雖然我國在過去的飛速發展中已經形成了企業上市(IPO)、柜臺交易、產權交易、并購市場、資產證券化和內部市場等多層次無縫鏈接的資本市場,但是就目前而言,其多層次資本市場發育還是短板,缺少風投基金的有效退出渠道,同時,也表現出上市難,渠道窄而少等不良特點。

(三)監管機制和自我規范機制缺失

不難看到,我國許多的民間私募基金處于長期缺乏監管的狀態,這種情況經常導致對于投資者利益的侵害,以及擾亂市場的正常發展和持續,就這種擾亂市場的現象在前文市場機制中已經談到。出了缺乏監管以外,重要的是私募基金的發展還缺乏自我規范機制,無法形成良性的內部自我清理的循環。就我國私募基金的情況而言,許多的私募基金缺乏應有的風險防控機制,也缺乏完善的約束激勵機制,更別說前文應有的信息披露機制。同時也缺乏主動去尋求更適合我國市場的規范和運作模式的內動力,來降低私募基金市場的風險性。

(四)市場不成熟

對于私募基金市場而言,談到它的不成熟性其實也是必然,比較其發展時間還比較短暫,但是其也有一些固有的問題。最為顯著的就是市場的資本流動性欠佳,但是也會有人將其歸類于私募基金市場的特征,然而這個特征卻嚴重掣肘著私募基金市場的發展。相比于成熟的私募基金市場,差異體現在他們有著專門為有限合伙人提供的可以轉讓手中資產的市場,從而激活私募基金的二級市場的定價功能。故而缺乏二級市場來推動私募基金市場流動性將是一個重要問題與方向。三、促進我國私募基金發展的應對策略?

(一)相關法規的健全

要想推動私募基金健康長遠的發展,就需要對其地位的合法性進行明確的規定。關于私募基金是僅僅制定出實施細則還是對現行的《證券投資基金法》進行修訂或單獨立法的問題。一是當前實行的《證券投資基金法》根本就是一部針對公開募集的基金法,然而如果對私募基金進行單獨立法就會造成法條過多重復,丟失原則;二是在我國當前已有的法律框架中,已為各種形式下的私募基金的發展壯大提供了應有的法律規范與法律依據。所以要想使我國私募基金得到有效監管與實現健康發展,必須在立法上予以最大限度的保障,目前應由國務院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聯合制定或自行制定出標準的私募基金實施細則。

除此之外,還要明確私募基金的發起人與管理人的主體資格。因我國個人信用制度還沒有建立起來,無論是私募基金的發起人與管理人還是投資者,他們的信用及資產實力等情況尚處在一個不確定的狀態下,要是只對投資者規定條件,而對發起人與管理人不予規定,明顯發起人與管理人存在優勢地位,這種不平衡的雙方地位狀態就要求通過立法以保障雙方平等的地位。所以對私募基金要嚴格限定管理主體,乃至比管理公募基金的經理人還要嚴格。

總之我們要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吸收借鑒各國對私募基金監管的經驗教訓,加快私募基金監管立法,明確私募基金的概念、法律地位、組織形式、與相關方的法律關系等重大法律問題,建立合格投資者制度,明確私募基金管理人行為規范,賦予私募基金在市場中應有的法律地位,將一些具有系統重要性的私募基金納入監管范圍,加強對私募基金的管理、監測和分析,規范私募基金的募集、投資、退出等業務環節,逐步建立私募基金的監管框架和體系。

(二)市場機制的完善

大力推動多層次資本市場的發展和完善,依據不同的交易條件、交易產品、交易規則及組織形式,資本市場能夠形成不同的層次,為私募基金的有效退出提出個性化的解決方案。在目前資本市場上,我國要想從中抓住有利時機,并且促進現有資本市場不斷壯大規模,對股份報價系統加快發展,積極推進柜臺交易系統的建設,不斷推動產權交易體系的完善,進而為私募基金的發展建立通暢的退出渠道,培育資本市場體系的良性循環。

(三)監管機制的優化

監管部門必須清晰職責分工,盡快扭轉多頭不管、多頭監管的不利局面。特別是在目前私募基金不斷發展壯大的時期,對違法違規的行為必須加大懲罰力度,要從本質上為我國私募基金的發展夯實基礎,打造一個健康的發展環境。需要在資本市場努力防范產權多樣化環境下,私權損害與侵占公權,尤其需要防范私募基金與公募基金之間存在的操縱市場和利益輸送的行為。此外,在市場經濟環境中,私募基金需要加快自身的發展,它作為一個競爭性的投資工具、金融產品,其發展要經得起投資者和市場的最終檢驗。一旦私募基金無法發揮自身優勢、展現自身的特點,為投資者創造良好的投資回報,就難以在市場的激烈競爭中找到立足之處,更說不上發展壯大。因此在私募基金的運作模式、設立方式上必須繼續創新、不斷優化,以較高水準的運營來贏得投資者和市場,以便進入健康可持續發展的道路。

另一方面,我們需要嚴格規范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加對民間私募的監管。我國私募基金業務處于發展時期,為加強監管和規范業務,有必要在信息披露上從嚴要求。管理人在進行資產管理業務的申請和運行過程中都應向監管機構提交資產質量、運營能力、經營績效等方面的資料,以利于及時發現和處理問題。另外,針對我國民間私募泛濫,良莠不齊的現狀,政府監管部門應盡快出臺相關管理規范。在適當時機可進行專項治理行動,加強對民間私募的監管,保障中小投資者的利益。

綜上所述,雖然我國私募基金具有靈活性強,針對性強等諸多特點,又有很好的發展前景和更廣闊的市場,然而當前國內的私募基金的發展狀況依然存在法律不健全、市場混亂、規范機制和自我規范機制的缺失以及市場不成熟等問題,故而需要健全法律和市場機制,完善自我發展機制,優化市場的監管機制,以期市場得到更加長足而穩定的發展。相信我國私募基金市場通過更長時間的發展和不斷的自我完善,將會迎來更廣闊的發展空間。

參考文獻:

[1]鄒成煥,劉開華.我國私募基金市場存在的問題及對策[J].市場周刊(理論研究),2017,(04).

篇5

政府的功能就是彌補市場的不足,市場需要什么服務,政府就應當提供什么服務;而市場能夠實現的,就應當由市場做主。目前,對我國私募投資基金市場來說,主要存在以下四個方面的問題:

一是監管仍然無法可依?!端侥嫉怯涋k法》依據《證券投資基金法》《中央編辦關于私募股權基金管理職責分工的通知》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而制定,法律層面的依據明顯不足。因為《證券投資基金法》的管轄范圍是證券投資基金,不包括私募股權基金;中編辦的通知只是將監管部門從發改委變為證監會,但對于如何監管私募股權基金沒有法律依據。2007年實施的《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也只適用于創業投資企業,對其他私募投資基金不適用。

二是仍沒有找到切實可行的辦法實現全覆蓋監管?!端侥嫉怯涋k法》規定了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基金備案、從業人員管理、自律管理等方面的要求,但如果市場上的基金不去登記或者違反相關規定,仍然只能采用警告、批評、譴責、取消會員資格及從業資格等無關痛癢的手段加以懲戒,行業自律管理的效果比較空洞,能引起切膚之痛的懲戒措施嚴重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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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私募 風險 監管

一、中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生態現狀

中國現階段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發展還處于初步階段,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對社會大眾始終隔了一層紗有比較濃郁的神秘色彩,但是2007年以來在中國金融市場的發展進入跨越式階段當前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主要有一下幾種形式:

(一)公司型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當前在我國的資本的使用年限和資金的分配上都借鑒了公募基金。作為地下私募基金發起人的投資咨詢公司,起到了管理的作用,它工作的重點也由原先的公司形象宣傳轉為提高管理資產的利潤,進而提高本公司的吸引力,并養成一種良好的循環。這種私募基金大多會讓投資者做資金的管理人,而一些規模較大的投資則要經過投資者的同意。由于這種資金的經營效果顯著,在市場上受到很大的追捧。

(二)券商

證券公司是最早跟私募基金搭上關系的團體,早在上世紀90年代初,在券商逐步的將主營方針調整到一級市場之后,傳統的主要服務結構經紀業務已不被絕大多數券商所重視。在公司主營方向轉變的過程中,也漸漸和客戶之間建立了相互信任的關系。很多證券公司的角色也發生了轉換。自上世紀九十年代末期,主管部門逐步的放寬了對券商的業務管制,給予了券商直接從事資產如國債和各類現金的管理資格。各種券商從之前的地下轉為地上后,券商也逐步的在激烈的競爭中不斷的成長。券商的資產管理業務發展到現在,幾乎所有的證券公司在資金管理方面上都做了相類似的承諾,比如對本金的年收益率作出相應的保證和承諾等。

(三)工作室

工作室,是最常見也是最公開的一種私募基金的方式。工作室大部分都是有名氣的研究人員或者股評人士,通過給客戶提供詳盡的市場操作計劃來獲得報酬。這里面的資金差異很大,因而又分為“一級成員”、“二級成員”等。工作室相對于券商等其他形式的資產管理企業來說顯得更加靈活,很多走在經濟發展前列的城市如上海、廣州、北京等,工作室成立的門檻都相對較低。以上海為例只要有50萬元的資金就可以成立工作室。正是由于資金上的優勢,工作室吸引客戶只能夠從高收益回報入手,業內很多工作室每年的收益率甚至達到百分之二十。工作室的主要營收則是通過和客戶、證券營業部的協商,從交易金中提取一定的傭金。

我國資本市場相對發達國家的成熟市場來說相對年輕,但是隨著我國大國地位的崛起,我國的資本市場的吸引著全世界的目光以及資金。有其在近五年境內市場的退出機制進一步完善之后中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更是得到了長足的發展。私募股權基金的發展給中國經濟的發展注入了活力,如如Morgan Stanley、鼎暉、CDC這幾家世界著名的私募投資企業對我國著名企業蒙牛注資成功就是典型的例子。在蒙牛融資出現困境的時候私募的注資無疑給蒙牛的發展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機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我國給我國經濟的發展帶來很多優勢,凡事都有兩面性。私募股權基金的發展也會為經濟的發展帶來一些隱患。

二、我國私募股權基金監管制度現狀

私募股權基金給我國的發展注入了新的活力的同時也存在著很多潛在的風險。改革開放激蕩三十年,我國的發展一直是摸著石頭過河。這樣一個體量逐步增大的金融市場中的新生兒,對于很多法律法規和監管體系都是在事物的不斷發展中逐步的健全起來的。我國金融監管層也早已現行一步對我國私募股權基金進行了監管體制的構建。

我國針對私募股權基金的監管體系的建構主要體現在立法層面,早在2005年《公司法》第78條中有一個條款“允許向特定的對象進行募集”給予了我國私募股權基金發展的空間。也明確了私募股權基金的法理存在。一個月之后以發改委為首的十個部委聯合發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對私募股權基金進行了更加細致的規定。在這個辦法中詳細到人員配備、注冊資本、投資方向等較為細致的方面。也在這個辦法中,第一次要求私募股權基金必須通過向發改委備案的渠道接受發改委、金融監管等多個部門的監管。可以說這個辦法為私募股權基金在我國的規范化、合法化發展邁出了堅實的一步。到了2009年,私募基金在過我國大跨步發展的同時,出臺了《強創業投資企業備案管理嚴格規范創業投資企業募資行為的通知》對于非法集資、信息披露沒達到要求、代持股份等方面對私募基金進行了更加嚴格的要求同時也放開了社保基金投資、財稅政策優惠等給予私募基金進一步發展的空間。

三、當前監管制度體系下暴露出來的主要問題

在我國,我國的金融市場還在不斷的發展之中,各項法律法規并不十分成熟,對于私募基金的管理、監管、法律體系沒有完善的建立起來。首先,我國私募基金存在的主要形式就是工作室、券商以及公司。而這種非法的契約方式不僅沒有受到法律的保護,而且還無法預估存在的風險,一旦發現就煩,很難有法律法規能夠提供相應的保護。其次,在國外,私募基金主要利用金融衍生工具作為操作手段,這是控制風險的一種手段,我國金融市場發展至今都是不完善的,基金管理人員素質較低,加上金融市場的不穩地,我國私募基金面臨的風險也不斷增加。最后,我國的金融市場還在不斷的發展之中,各項法律法規并不十分成熟,對于私募基金的管理、監管、法律體系都顯得十分稚嫩。甚至到現在還沒有一個較為明確的政策導向,這就給私募基金的投資人帶來了很多前景方面的不確定因素。而私募基金又是半遮半掩同時干涉的群體很多,一旦出現動蕩就不可避免的存在社會動蕩性和高風險性。所以強化私募基金的監管已箭在弦上不得不發。

私募股權投資在現有監管體制下存在著如下幾個風險:

1、信用風險

在我國,私募基金沒有受到法律的保護,客戶和實際運作人之間即使有合同的話也得不到現行法律體系的認可。一些信用適當的現象在巨大的利益誘惑面前顯得十分渺小。所以私募基金的客戶在信用問題上冒著十分巨大的風險。

2、兌現風險

一般來說,私募基金的投資者對管理者使用基金上都設有一個期限的限制,要是私募基金沒有達到預期的收益,那么就會用另外的基金去彌補這一塊,漸漸就演變成了非法集資,形成惡性循環,造成不可挽回的失誤。

3、系統風險

我們必須認識到,沒有強有力的外部管理必然會產生系統風險。加上這種基金的募集方式在中國還處于半地下狀態,這就給了很多不法分子可乘之機。有的基金的管理人員甚至是工作人員就能夠瞞天過海的使用各種方法對市場進行操控,對客戶進行詐騙。同時一些工作人員的不當操作也可能帶來系統上的風險。

四、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監管制度改革建議

我國的私募基金雖然處于地下狀態,也不受法律保護,但是這種方式卻是隨著市場的需求而產生的。雖然發展的時間較短,但是我國的私募基金已初具規模,爭取它的合法地位也是形勢所趨。在學習國外先進技術和結合我國實際發展的基礎上,在筆者看來,政府相關部門必須要制定和完善與之相關的法律法規,在法律上保護我國的私募基金,并完善相應的監督機制,這樣就可以有效的順應市場的發展,并減少交易成本,規范私募基金的運作。筆者認為,具體應該重視這樣幾個方面的內容:

(一)提高基金管理者和發起者的資質門檻

當前私募的最大的問題是風險很高,所以第一道關卡就是提高基金管理者和發起者的資質門檻。有一些能力和資質是這類人所必須具備的。要有很強的抗風險的能力,在當前國際市場普遍不景氣的情況下,很多風險不期而至。如08年金融危機就給機械、航運等行業帶來極大的資金壓力。所以這類人要有很強的經濟實力、凈資產、流動資金以及注冊的總資本都達到一定的規模,在審批的時候就以上述為主要參數來管理和限制這支私募的規模;要配備一定數量的專業人員,并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在經營的過程中形成良好的信用等。目前,要能夠對管理人員的資金和行為作出一定的規范,擁有成功的證券公司、投資公司以及資產管理公司的,是作為管理者的首選。

(二)完善行業自律監管

目前中國的私募基金還沒有設立私募基金的自律組織,未組建全國性的行業協會。而在發達國家中,私募基金的行業自律組織在私募基金的監管過程中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私募基金的自律監管可以像全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律師協會一樣成立自己的私募基金協會,致力于私募行業的自律和監管,以完善行業自律監管來促進于私募行業的健康發展。

(三)確定統一的監管部門

首先,整個行業都在中國人民銀行以及銀監會的管理之下,證監會則一直管理和監督著涉及到的證券市場。這種管理模式就會造成在私募基金出現問題時,中國人民銀行和證券管理委員會在行使行政權的時候出現權力的交叉。在處罰私募基金的違規行為時,兩個部門就要相互協調。為了防止出現多個管理部門管理的情況,應當建立正規的行政管理機構。從當前我國私募基金的發展來看,大多資金還是投資在我國的證券市場。從監管的便利性以及及時性考慮,各級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去管理我國的私募基金更為合理,作為監管部門的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將會對整個證券市場的管理和監督產生十分重要的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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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在參議院還是眾議院的金融改革方案中,對VC和PE投資顧問或管理人的監管包含在《私募基金投資顧問注冊法》(Private Fund Investment Advisers Registration Act)中,作為對《1940年投資顧問法》(Investment Advisors Act of 1940)的修訂與補充, 對私募基金投資顧問的注冊制度和報告制度等方面進行了最新規定。(投資顧問是指通過提供投資建議或者從事證券分析而獲取酬金的任何組織或個人。在美國,私募基金投資顧問一般是指私募基金的管理人)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監管

盡管參眾兩院還要對《私募基金投資顧問注冊法》的最后版本進行協商和微調,但美國加強對私募基金投資顧問或管理人監管的態度已經明朗,對于大多數私募基金的投資顧問或管理人來說,注冊監管時代來臨似乎已不可避免;同時,許多外國(包括中國等新興市場)私募基金管理人也可能置于該法律的監管之下。

參眾兩院版本的立法方案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監管有7個共同點:

1. “私募基金”將被定義為包括《1940投資公司法》中根據3(c)(1)或3(c)(7)條款不被視為投資公司的基金,包括大部分的對沖基金和私人股權基金;

2. 減少了“私募基金”投資顧問或管理人注冊豁免的范圍,許多先前獲得注冊豁免的私募基金投資顧問或管理人將按照《1940年投資顧問法》的要求,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注冊;(按照現行《1940年投資顧問法》,如果某個投資顧問(1)在任何12個月的期間內,客戶少于15名,(2)不擔任“注冊投資公司”或“企業發展公司”的投資顧問,以及(3)不以“投資顧問”的名義出現在公眾面前,該投資顧問可被豁免按照《1940投資顧問法》注冊。這里的“客戶”一般是指每個基金,而不是基金的投資人。)

3. 加強對海外投資顧問或管理人的監管;

4. 擴大投資顧問的報告義務,加強信息披露;

5. 擴大SEC對《1940年投資顧問法》的解釋權限。允許SEC根據需要對《1940投資顧問法》不同章節中使用的術語賦予不同的含義;

6. 要求SEC對風險投資基金進行定義;

7. 給予私募基金投資顧問一年的寬限期。

風險投資基金管理人的監管

無論眾議院還是參議院版本,都給予風險投資基金管理人(venture Capital funds)注冊的豁免。這表明,參眾兩院對于風險投資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在實體經濟方面發揮的作用給予了肯定??梢哉f,這次金融改革方案對風險投資基金管理人的影響比較小。

眾議院版本對風險投資基金管理人給予注冊的豁免。但風險投資基金管理人需要承擔報告和保持記錄的義務。眾議院版本將賦予SEC有權按照“對于公共利益,或投資者保護而言是必要或適當的”這一標準,要求注冊的投資顧問保存記錄,向SEC提交年度報告。

相對于美國眾議院版本,參議院版本對風險投資基金管理人的監管較為寬松,既給予注冊的豁免,同時也無需承擔保存記錄和提交報告的義務??磥韰⒆h院版本肯定了風險投資基金和管理人對實體經濟的積極作用,不認為其會造成系統性的風險。

私人股權基金管理人的監管

對于私人股權基金管理人(Private Equity funds)的監管,眾議院和參議院存在比較大的分歧。眾議院版本沒有區分私人股權基金和對沖基金,一樣作為私募基金加以監管。而參院版本對于私人股權基金管理人的監管更加理性,給予注冊的豁免,這也被美國媒體稱為私人股權基金業的勝利。

眾議院版本對受托管理在美國資產少于1.5億美元的私人股權基金給予注冊的豁免。這就意味著如果眾議院版本的豁免規定得到認可,許多先前得到注冊豁免,受托管理在美國資產超過1.5億美元的私人股權基金將被要求注冊為基金顧問,接受聯邦《1940投資顧問法》的監管,這也意味著大多數的私人股權基金將要向SEC注冊。

相對于美國眾議院版本,參議院版本對私人股權基金管理人的監管較為靈活,把私人股權基金和對沖基金區分開來對待,給予私人股權基金管理人注冊的豁免,并要求SEC定義私人股權基金。

眾議院和參議院對于加強私人股權基金信息披露的監管已經達成共識。眾議院版本對于沒有獲得豁免的私人股權基金管理人將賦予SEC有權按照“對于公共利益,或投資者保護,或SEC在與美聯儲理事會協商后確定的系統性風險評估而言是必要或適當的”這一標準,要求注冊私人股權基金管理人保存記錄,向SEC提交報告,并將這些報告的內容提供給美聯儲理事會及其他承擔系統性風險監管職責的機構。

這些報告包括:

1. 所管理的資產總額;

2. 杠桿的使用(包括資產負債表外杠桿);

3. 對交易對手的信用風險敞口;

4. 交易和持倉狀況;

5. 交易做法;

6. SEC在與美聯儲理事會協商后,根據“對于公共利益,或投資者保護,或系統性風險評估而言是必要或適當的”這一標準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

參議院版本將賦予SEC有權按照“對于公共利益,或投資者保護而言是必要或適當的”這一標準,要求私人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保存記錄,向SEC提交年度報告或其他報告。SEC將關注基金的規模、治理、投資策略、風險和其他因素。

外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監管

不論是參院版本還是眾院版本的金融改革方案,都有可能增加海外基金管理人到美國募集基金的難度和成本,對于擬管理美元基金的本土管理團隊將產生不利的影響。同時,立法可能要求沒有獲得豁免的美國之外的基金管理機構到美國SEC注冊,這會增加美國海外基金管理機構的信息披露義務,管理成本也將會增加。

眾議院版本對“外國私募基金投資顧問”可以免于注冊的情形進行了如下規定:

1. 在美國沒有經營場所;

2. 在前面的12個月,在美國擁有少于15名的客戶且所管理的屬于美國客戶的資產少于2500萬美元(或是SEC認為合適的一個更高的金額,SEC認為對于公共利益,或投資者保護而言是必要或適當的);

3. 沒有向美國的公眾公開表明自己是投資顧問,同時也沒有擔任已在美國注冊為投資公司或業務發展公司等機構的投資顧問。

參議院版本與眾議院版本大致相同,只是在(2)中,對客戶的數量沒有要求回看過去12個月期間的客戶數量,在美國擁有少于15名的客戶且所管理的屬于美國客戶或者基金的投資者的資產少于2500萬美元(或是SEC認為合適的一個更高的金額,SEC認為對于公共利益,或投資者保護而言是必要或適當的)。相比較而言,參議院版本比眾議院版本加強了對基金投資者的保護。

參眾議院版本對“外國私募基金投資顧問”的規定,將會把許多跟美國有某種聯系的海外私人股權基金管理人置于美國法的監管之下,這將給包括中國在內的海外私人股權基金管理人從美國募集資金帶來一定影響。為了規避美國聯邦投資顧問法的監管所帶來的限制,立足中國的私人股權基金管理團隊在募資基金時,將可能更加關注中國本土或是美國以外的其它國家或地區。

銀行及銀行控股公司的監管

眾議院版本沒有對銀行及銀行控股公司投資私人股權基金進行規定。參議院版本禁止銀行及銀行控股公司投資(investing)或資助(Sponsoring)私人股權基金。這一規定被稱作“沃克爾法則”,最初由美國白宮顧問保羅?沃克爾提出。

參議院版本對私人股權基金定義為:根據《1940投資公司法》3(c)(1)或3(c)(7)條款不被豁免注冊為投資公司的公司或其他實體。

銀行或者銀行控股公司資助私人股權基金是指:

1. 作為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執行成員或者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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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有限合伙制;監管

【中圖分類號】DF438.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4309(2010)10―0082―1.5

一、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簡述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Private Equity ,簡稱PE)是指通過私募形式對非上市企業進行權益性投資,投資者按照其出資份額分享投資收益,承擔投資風險。同時在交易實施過程中通過上市、并購或管理層回購等方式將退出機制考慮在內。

二、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法律環境的缺陷

近年來,隨著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行業迅速發展,加之基金管理人員都擁有著豐富的國際經驗,非常熟悉國內企業的狀況,國際上擁有較大規模的私募股權投資紛紛發起設立新基金以針對中國投資,而這些基金利用各種手段來規避國內監管機構對其的監管,如注冊在開曼、百慕大等免稅島。

但是,與飛速發展的行業現狀相比,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行業的法律制度建設和監管體系仍存在不足。

(一)法律體系不夠完善

1.設立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主要問題

雖然新的《合伙企業法》確立了有限合伙企業形式,同時《公司法》也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公司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但是我國至今沒有個人破產法,導致基金經理個人需要承擔巨大的無限連帶責任,新《合伙企業法》也沒有具體的實施辦法,成為設立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障礙。

2.設立公司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主要問題

繁瑣的公司資金注入和退出程序、僵硬的公司治理制度以及公司的治理結構使基金管理者作為股東或投資顧問擁有的權利和肩負的責任不符。

3.設立產業投資基金的主要問題

一方面,在法律層面上我國尚未出臺《產業投資基金試點管理辦法》,無法可依;且產業投資基金的設立需要國務院批準,對產業投資基金的設立產生了制約;另一方面,雖然相關產業采用的是契約型基金,但目前,一般行業運用公司模式組建產業基金管理公司,在委托上存在著矛盾。

(二)監管體系不夠成熟

1.監管責任不明確

國務院于2002年成立了由財政部綜合司、證監會機構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小企業司、商務部、科技部等十個部門組成的聯席會議,研究創業投資行業的相關問題。但是到目前為止,只是《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2005年10月)出臺了,《創業投資基金管理辦法》也由于各種不同原因而未能達成一致。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涉及部門多,觸面廣,形成政出多門的現象是不可避免的,這就要求不同部門之間進行明確的職責劃分,相互配合,共同完成。

2.監管的手段不健全

當前,由發改委負責協調內資創業投資企業的監管,實行備案管理,給予備案的創業投資企業以稅收和資金的優惠。但是界定稅收優惠資格的責任是由稅務部門承擔,由科技部門和財政部門負責確定引導資金的優惠,因此使得發改委的管理職能很難真正發揮。

三、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法律環境改善途徑

(一)完善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法律體系

我國《公司法》規定的股權投資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存在著極大的差異,雖然國內的企業有較高的投資熱情,但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轉換優先股購股權、可轉換債券和共同買股權、業績獎懲條例等一系列條款的時候準備不充分。這表明我國企業還不是很了解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情況,也凸現我國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立法方面的不足。為此,我們應從以下幾方面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1.完善現有法律

我國現有法律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存在提供了初步的法律依據和規范,可以針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可利用的不同法律形式,將現有法律作為框架,通過補充和解釋《證券法》、《合伙企業法》與《公司法》等具體條款,從而使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產生的外部環境得以改善,引導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規范發展。

2.掃清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法律形式存在的障礙

有限合伙制這種組織形式能夠在美國成為主流,得益于它靈活的資金進出和理論分配模式,有效地激勵和風險控制方式,同時解決了雙重征稅,可以作為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比較理想的法律形式加以發展,也可以針對性地解決其他組織形式在這些問題上的障礙。

3.稅收配套制度的完善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我國設立投資實體,按照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其所得的投資收益必須繳納所得稅,而且沒有任何稅收減免,這難以讓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接受。例如,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美國的稅負僅為15%的資本利得稅,而在我國設立投資實體,則要承擔33%的所得稅。因此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規避現行法律和政策,采取越類越隱蔽和多樣化的曲線收購方式,在百慕大和開曼群島等“避稅天堂”設立特殊目的公司,將其創造的價值放在海外,避免在我國繳納所得稅,導致我國稅收流失。

(三)建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監管體系

監管的實質是通過限制市場行為主體(被監管對象),從而影響影響市場主體的行為效果,最終達到預期的經濟績效。而一種監管制度有效與否是相對于設計制度的目標而言的,那么這種制度有效的條件之一就是這種制度的運行結果達到了制度設計的預期。

1.設立監管體系

放寬監管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發展的必要條件。從政策制定的角度來看,在決定對某個行業進行監管或如何對某個行業進行監管之前,應主要從兩個方面加以考慮:一是該行業是否足以產生系統風險;二是信息不對稱是否會對信息弱勢群體造成傷害以及造成什么樣的傷害。我們必須承認的是,在大多數情況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不在公開市場進行交易,因此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無須承擔信息披露義務,從而導致了風險的存在。但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鎖定期比較長、融資杠桿率比較低的特點決定了它的風險目前還局限于少數機構投資者身上,加之有限合伙人數量又受到《證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的嚴格限制,不會造成系統風險的出現。與此同時,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監管的放寬并不是任其發展,而應根據市場的特點,建立多層次的監管體系,由法律對其進行引導和規范。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發起、設立、運轉和退出都會與證監會的職能密不可分,我們可以采用以證監會為主,以財政部和人民銀行為輔助的監管體系,對其他部委可能涉及的事項均可由證監會與其征求意見或協商解決。

2.建立合格投資人制度

我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一般由機構投資者出資,范圍的狹窄,不利于吸引社會資金。將來,在風險可控的條件下,考慮將個人投資納入到投資范圍,以分散股市與銀行的風險,增加百姓投資渠道。參照國外標準并結合中國國情定義合格投資人,建立合格投資人制度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投資人資格進行監管。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同意保險公司或商業銀行將一定比例的資金投資入股到私募股權投資公司或通過委托私募股權投資公司、私募股權投資顧問公司運作,而且要規范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投資方向,避免以股權投資名義設立的基金過多地投入到證券市場。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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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吳健. 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發展問題的思考[J]. 深圳金融,2008(8).

篇9

【關鍵詞】私募股權基金 風險 投資 資本市場

一、前言

2007年7月12日,西部礦業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正式掛牌,西部礦業的成功上市演繹了一場私募股權基金的神話:在2006年7月高盛以3元/股的價格收購了西部礦業3205萬的股權,按照西部礦業的上市開盤價計算,高盛的投資回報高達103倍。高盛所獲得的高額回報使得人們開始逐漸將目光轉向了帶有神秘色彩的私募股權基金。

中小企業特別是科技型中小企業是自主創新的主要載體,在我國產業發展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但由于中小企業的資信水平較低,在多次上調存款準備金、回收流動性過剩的舉措以及銀行又嚴格控制貸款規模的影響下,使得中小企業面臨的融資困境雪上加霜。PE基金關注的是企業的成長性而非企業規模,不僅為企業提出了進入資本市場的通道,也為創業企業、中等規模公司等各種類型的融資市場主體提供融資需求。

中國現已成為全球產業整合的重要市場,國內產業投資需求日益旺盛,產業整合的潛力巨大,并且經濟結構調整和發展方式轉變的任務艱巨,更加迫切需要加快產業升級,提高企業競爭力。私募股權基金通過私下募集資金的形式對非上市企業進行權益性投資的行為,將會對我國產業具有促進效應。

二、私募股權基金在我國的現狀分析

自1985年我國首次引入了“創業投資”的提法至今,私募股權基金在我國已走過了27年的歷史,在這二十多年的時間里,其經歷過低谷,也有過高速發展。根據數據顯示,2012年中國市場披露私募股權投資案例及投資總額相比2011年分別下降31.9%和31.4%。但根據近期宏觀經濟及資本市場顯現的回暖跡象,2013年中國PE投資規模則有望出現反彈?,F對私募股權基金的現狀從總投資規模、投資類型和投資領域進行分析。

(一)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總投資規模分析

2012年我國私募股權市場中的投資活動明顯降溫,共計發生投資交易275起,投資總額198.96億美元。2012年投資規模同樣低于2010年,并與2009年保持基本持平的狀態。根據相關數據顯示,中國PE市場活躍度自2011年第四季度開始即呈現下滑態勢,進入2012年以來,隨著宏觀經濟及資本市場的持續低迷,PE市場投資規模一直保持較低水平。近期,中國宏觀經濟及資本市場開始呈現回暖跡象,預計進入2013年后,中國PE投資將觸底反彈,投資活躍度有所增長。

(二)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投資類型分析

從投資類型來看,成長型(Growth)投資依然是2012年PE投資的主要類型,披露169起案例,投資總額達99.54億美元,分別占比61.5%和50.0%;PIPE投資共披露案例81起、投資總額77.78億美元,分別占比29.5%和39.1%;并購(Buyout)投資在投資中占有較小的比例,其投資總額占PE投資總量比例的10%左右。2012年,境外中國概念股私有化熱潮依舊持續,并為PE機構帶來投資機會。

(三)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投資領域分析

從2012年中國私募股權基金投資整體行業分布來看,其投資涉及19個行業。其中,制造業依然是投資最為活躍的行業,披露案例45起,占比16.4%;其次分別是能源礦業和醫療健康,分別披露案例32和25起,房地產、金融行業分別披露案例23和22起,而其他行業披露案例均在20起以下。從各行業投資規模來看,金融行業披露投資總額52.78億美元,占比26.5%,居各行業之首?;ヂ摼W行業以29.61億美元投資總額居第二位,主要案例包括阿里巴巴集團因回購雅虎持股引入20億美元PE投資、京東商城引入4億美元新一輪融資等。整體來看,制造業、能源、化工及農林牧漁等傳統行業依然是2012年PE投資重點領域,這一行業分布情況與過去幾年基本相同。

三、私募股權基金對我國產業發展的作用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主體地位的逐步確立,對于我國產業結構優化的目標,更多地需要通過市場這只“無形的手”來實現。私募股權基金通過專業管理進行投資,具有人才和專業技術服務雙重優勢,能夠提高投資的效益和社會資源的效率。它通過對經濟規律和產業政策進行科學分析,引導社會資金進行理性投資,是現如今促進產業結構調整的一種重要的形式。

股權高度集中是大部分國有企業和家族化民營企業的一個通病,它會嚴重阻礙企業向現代化企業制度的轉變,阻礙企業的快速健康持續發展。私募股權基金一方面可以改善股東結構,另一方面可以建立有利于企業的治理結構及各種體系和財務制度,使得企業的決策和運作更加有效率地進行。民營企業可以在保留相對所有權和控制權的情況下適度開放產權,適量吸收私募股權基金等外來資本,逐步淡化企業的家族色彩;國有企業可以接受私募股權基金制定的國有企業產權社會化的方案,通過向社會募股、員工持股以及企業兼并、聯合等形式,向現代企業轉變。

建設創新型國家是我國的一個重大戰略目標,然而,當前我國面臨的問題是社會資金不能以直接投資的方式進入創新企業和產業,而私募股權基金是一種直接投資方式,它通過社會資金向企業創新資本的轉化,為高成長企業提供資金支持,有利于企業自主創新能力的跨躍性提升,為企業加快發展注入新的動力。

三、當前我國私募股權基金面臨的問題

(一)發展的相關法律政策缺失

我國私募股權基金的基本監管框架包括2003年頒布的《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2005年頒布的《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和2007年新修訂的《企業合伙法》三部法律法規,雖然三大法律已經對私募股權基金方式有了基本法律約束,但是國家尚未有針對私募股權的法律法規,各監管部門為了促進本部門所管轄的機構進入PE 市場,紛紛出臺了自己的規章制度,以機構監管為主的分類監管,已成為PE 進一步發展的挑戰。

(二)資金實力方面不足,基金管理和服務水平較低,退出渠道不暢通

我國本土私募股權基金的融資能力與外資相比相當弱小,在作投資決策時通常處于被動地位。首先,規模小的私募股權基金只能投資規模較小的項目;其次,資金實力薄弱無法實現私募股權基金的投資戰略,限制其追加投資和長線投資;最后,資金實力的不足使得在管理和服務水平提高上的投入受到極大的限制。私募股權基金的退出是其運作的基礎,退出渠道狹窄、產權市場交易不活躍,都增加了私募股權基金退出的難度,降低了流動性,制約了本土私募股權基金的發展。

(三)發展過程中存在投機性和隱蔽性

私募股權基金往往在5-10年的期限內退出被投資的企業,短期性使其具有不可控性,嚴重影響了資本市場的正常運行。同時,私募股權基金收購交易的杠桿比例也非常高,但目前在法律上并沒有明確規定對其如何監管和實施信息披露義務。外資主導型的私募股權基金在掌握被投資企業的控制權后,所可能采取的重組措施、裁員、收購東道國關鍵行業的關鍵企業等都可能導致東道主國家金融市場秩序的穩定,加劇國家的不穩定性。

(四)我國優質投資項目源缺乏

在投資方向上,一般遵循著以下原則:企業要具有高成長性;擬投資的企業必須具有一定的競爭優勢;企業家素質高;達到估值和預期投資回報25%-30%的要求;企業的產權明晰、財務規范。而大部分的民企財務不清、產權不明晰,規范化的成本高,很難得到私募股權基金的信任,由此容易錯失融資機會。

五、我國發展私募股權基金的對策建議

(一)完善私募股權基金的法規建設

我國目前應明確私募股權基金的地位和發展思路,在法律和政策層面明確基金管理公司與投資者等各方利益主體的進入門檻,掃清阻礙私募股權基金健康發展的法律屏障;確定私募股權基金的主管部門,明確各部門的責任,確立嚴格的監管原則;盡快出臺相關法律、法規的實施細則,讓私募股權基金的發展有法可依;適當降低或者減免各種形式私募股權基金的稅率,鼓勵本土私募股權基金的發展。

(二)健全私募股權基金的運作機制

目前我國市場體系中的各組成部分的發展極不均衡,證券市場中的債券市場規模太小,資本市場體系不健全,私募股權基金的退出方式受到極大限制。我國應逐步完善主板市場上市公司的結構,為私募股權基金參與股權定向增發創造條件;完善投融資機制,拓展企業融資渠道,增加私募股權基金退出通道;積極拓展發行市場的運營方式,充分利用電子信息自動化技術和網絡創新系統,建立場內市場和場外市場相結合的市場體系。私募股權市場的設立將有利于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的形成,從而形成、完善并發展我國資本市場的子系統,滿足經濟發展中各投融資主體的不同需求。

(三)建立私募股權基金行業風險管理機制

私募股權基金作為一種金融創新,本身有很高的風險。通過有效監管使得風險達到最低,是金融市場健康發展的前提和條件。構建一套政府監管與行業自律相結合的監管體系是相關機構刻不容緩的職責。不僅要明確不同類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主要監管部門及其管理責任,還要著重于防范金融風險,嚴格信息披露和風險揭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在監管方式上,可以采取分類監管及備案制。同時,在監管中要遵循市場化原則,通過建立行業協會組織,加強行業自律管理。

(四)把握后金融危機時代私募股權基金的發展契機

金融危機后,出于規避風險的考慮,各個銀行通常會把大部分貸款貸給有政府支撐的國企,大量合理估值的民營企業資金短缺時就出現了貸款難的現象。民營企業貸款難的出現正為私募股權基金發展提供了契機。私募股權基金的介入在一定程度上代替銀行發揮市場調節作用,有助維護金融和實體經濟的穩定。當前,我國私募股權基金可以切實把握住后金融危機時代私募股權基金的發展趨勢,憑借其專業的管理經驗和能力獲得自身的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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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

隨著來自南方的開放式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產品接連現身市場,一個新型私募基金群落正在形成。

私募基金,在這里更準確的定義是――定向募集的證券投資基金,始終是中國證券市場里較神秘的一股力量。對于它的規模,學界有過各種估計,稱其盛時應不少于7000億元,但從未有人真正了解其廬山全貌。與從2003年開始規模不斷膨脹的公募基金不同,它們曾經有過繁榮時翻云覆雨的快意時刻,也有過熊市中人走樓空的蕭條情景。

“做信托公司開放式的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的投資顧問,可能是私募基金至今所獲得的最合法的一種模式?!壁w丹陽說。

趙丹陽于2004年2月與深圳國際信托投資公司(下稱深國投)、國泰君安(亞洲)合作,首推“深國投赤子之心(中國)集合資金信托計劃”,在股市一片哀鴻之際,當年逆市而上,在大盤深跌26%的背景下,取得14%的收益率。雖然其最初規模僅千萬元,但良好的業績使得這一計劃又連續發了好幾期。

迄今為止,趙丹陽與深國投、平安信托合作管理的基金規模約為三四億元。

存在的理由

“赤子之心”的運作模式,被證明是一個在現行法規條件下的可取方案,并有可能借助信托公司的金融牌照和托管行的服務提升規范運作的形象,只要業績好即可有效擴大規模,因而受到私募基金界的關注和效仿。

目前,按此架構推出信托產品的,僅深圳國際信托投資公司和平安信托投資公司(下稱平安信托)?!拔覀兊慕巧拖袷枪S,給客戶提供不同的產品組合?!逼桨残磐锌偨浝硗瘣鹫f,“我們會挑選一些最好的基金管理者來合作?!?/p>

所謂合作,名義上是延請類似趙丹陽這樣的管理者擔任開放式證券信托計劃的“投資顧問”;實際上,信托計劃書載明,只有“投資顧問”――如“赤子之心”計劃中的趙丹陽――簽字確認的交易指令書,信托投資公司才會據此操作,這樣的投資顧問實質就是基金經理。

目前,深國投旗下的開放式證券投資信托計劃包括赤子之心、天馬、明達投資、億龍中國和景林穩??;平安信托則有Pureheart中國成長、平安價值投資、LIGHTHORSE、曉揚中國機會等,其中部分信托計劃都還在發行中(參見“新私募基金一覽”)。

這些信托計劃數量不多,規模尚小,但投資顧問們的背景形形。其中有投資界的知名人物,比如曉揚投資的楊駿、天馬資產管理公司的康曉陽,分別是君安證券的前總裁和副總經理;有歷經市場起伏存活至今的“某某系”代表,如億龍中國的投資顧問來自上海涌金投資咨詢公司旗下的涌金資產管理公司;有從長于“專戶理財、保底收益”的傳統私募基金轉型而來的新私募基金,如明達投資的劉明達;也有白手起家自成一派的新生代基金經理,如趙丹陽;甚至開始有海外背景的基金公司加盟其中,如平安價值投資的投資顧問是香港惠理基金管理公司,惠理在香港管理的基金超過20億美元。景林的投資顧問為上海景林資產管理公司,此前主要投資香港市場,管理基金規模也高達幾億美元。

他們有一個共同特點:都曾在內地證券市場低迷期轉戰香港市場――這也是他們能夠在市場上存活至今的主因之一――現在則大舉重返內地。除卻這些領銜者,這些投資管理公司團隊中,還多有來自公募基金的明星經理人和研究員。

到目前為止,開放式證券投資信托產品這一架構,在很多方面與公募基金相似,如不設保底收益、有托管行、定期(一般是半個月一次)公布凈值、封閉期(一般為一年)結束后每月有一到兩次的開放日供贖回和買入等。

不同的是,這類產品服務于高端人群,認購額起碼在50萬元以上;且運作方式和激勵機制更加靈活,投資顧問所收取的費用除了管理費(一般在資產額0.25%-0.5%左右),還包括以特定受益人的身份和信托公司一起享受利潤分成(一般是20%)。

“必須把業績做到比最好的公募基金還要好得多,這個商業模式才有存在的理由?!睏铗E說。

何為風險

在規模上受到信托產品每期200份的嚴格限制,目前這些基金尚處于起步階段,還需要以穩定和長期的業績來贏得信賴,且不能向投資者做任何公開的推介活動,因此,規模上不大且很難爆炸性增長。這與公募基金動輒一個星期發上100多億元的速度不可同日而語。

在深國托與平安信托已經推出多只開放式信托產品時,其他信托公司效仿者無幾。原因之一,是對于不作收益保底承諾的基金市場競爭力存疑;其二,過去五年中國證券市場熊市中,消滅了太多集合理財機構,各方心有余悸;其三,有同業認為,這一結構安排雖然合法且透明,但是對信托公司來說存在相當風險,因此仍持觀望態度。

所謂風險,首先是如何確定合格投資人的邊界。中國仍未有關于“何為合格投資人”的法律定義。據《財經》記者了解,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希望以法規形式定義合格的投資者,比如年收入至少50萬元、資產總額200萬元以上、基金認購額為50萬元以上等。據悉,這一規定最早有望于今年底推出。

與界定合格投資人問題相關的,是對投資者“買者自負”的風險教育。信托投資公司在操作上,仍缺乏對合格投資人的可靠鑒定程序。開放式證券投資信托產品雖然至少都是50萬元起步,但參與認購的自然人是否真的有能力承受風險?一旦美麗的愿景成為泡影,投資者是否會重回熟悉的“上訪之路”?

一家位于上海的信托公司高管告訴記者,在目前的情況下,如果要開展這一業務,應當首先詳細了解投資人的資產狀況甚至風險偏好,充分揭示風險,投資人、信托公司、投資顧問、律師都應在場,“并有錄音為證”;悖論是,他亦承認,如果真的按此操作,則很可能無法募集到足夠資金。

更大的風險,則來自難以防范私募基金經理利益輸送。一位證監會官員向《財經》記者表示了擔憂。他介紹,證券監管部門對市場的監控通過交易所進行,但證監會無從對私募基金們本身實施監管。開放式證券投資信托產品由信托投資公司發行,銀監會承擔一定監管之責,卻對市場交易缺少監管手段。

不過,也有意見認為,利益輸送與基金出身私募公募并無必然關系,這一現象在受到嚴格監管的公募基金中也并不罕見。相反,私募基金激勵機制較為合理,更有動力抑制這一行為。淘汰犯規者,主要需要市場形成競爭,并保持開放的結構。

法律真空

據了解,在深圳的這一新私募基金群落受到了深圳市政府金融辦和國資辦的高度關注,鼓勵兩家信托投資公司規范其在陽光下發展。一個現階段難以克服的障礙是,在這一架構中,信托公司承擔了較大的風險和責任。

從法律關系看,私募基金管理人只是“投資顧問”,他們雖然作出投資決定,卻并不在法律上對投資決定負責。信托公司才是法定的管理人,負責操盤、信息披露等很多職責,也承擔所有的法律風險。這要求信托公司有較強的管理能力、投資決策的判斷能力和自律精神。

也因為此,在“投資顧問”所分得的20%投資收益中,信托投資公司也要求分成,有的高達其中的30%。

這些風險彰顯了新私募基金們的生存空間仍然逼仄。他們的法律地位尚處未定狀態,運作成本高昂,目前以開放式證券信托計劃“投資顧問”形式存在,不過是“曲徑通幽”;這一行業的發展,還有待相關配套服務機構的專業素質更加成熟,以及第三方市場專業評估機構的成長。

對于私募基金的合法性和監管問題,始終存在法律上的真空。1998年出臺的《投資基金法》原有專章涉及私募,但最終不得不整章刪去,事實上成為公募基金法。此后,無論在監管層還是法律界,對建立私募基金法律框架的呼聲仍不絕于耳。最近的一次,是央行副行長吳曉靈在一次公開演講中,將私募基金分為私募股權投資和私募證券投資兩種,并建議對私募證券投資可以采取監管備案的形式。

在海外資本市場上,以私募的方式募集并從事證券投資的基金種類,以對沖基金為主。隨著對沖基金成為越來越重要的市場力量,美國證券監管部門也從以前放任自流的態度轉變到適度關注。

美國證監會(SEC)2004年末宣布,大多數對沖基金管理公司應在SEC作登記,報告主要負責人及背景的詳細情況、基金的投資策略,并向SEC檢查人員定期(通常是每隔幾年)報告賬目。但是,今年年初,美國一家聯邦法院已判決了美國證監會的這一決定,后者表示不準備上訴。

據記者采訪獲知,關于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合法化和監管方式,曾在2005年全國“兩會”期間由代表提出,后由一位國務院副總理批轉中國證監會研究。證監會基金部后曾提出報告,建議對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實施備案制監管,并設置合格投資人的門檻。這一建議還主張,若私募基金能達到監管要求、披露信息的要求、業績優良,可轉作公募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