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則規定辦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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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則規定辦法

篇1

《貸款通則》得到完善

《辦法》吸收了國內外商業銀行在固定資產貸款業務風險管理實踐中的良好做法,在內容上較《貸款通則》至少在以下六大方面做了較大的改進和完善,具體而言:

擴大了固定資產貸款業務的適用主體范圍

與《貸款通則》第二條規定的貸款人為“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經營貸款業務的中資金融機構”相比,《辦法》第二條將貸款人的范圍擴大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即只要在中國境內從事固定資產貸款業務,無論是國有商業銀行,還是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等,甚至外國銀行在華分支機構,只要有權開展固定資產貸款業務,均應接受《辦法》的約束。

在1996年中國人民銀行制訂《貸款通則》時,尚沒有外資金融機構進入中國境內。《辦法》將固定資產貸款的適用主體范圍擴大到包括外資金融機構,充分考慮了我國金融業對外開放的事實,適應了新的形勢變化。

增加了固定資產貸款合同中的保證條款

與《貸款通則》中有關借款人義務的規定相比,《辦法》第十九條不但進一步補充和細化借款人的義務,而且特別強調了借款人的承諾義務,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固定資產貸款合同保證條款,即“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在合同中對與貸款相關的重要內容作出承諾”,而且承諾內容應包括貸款項目及其借款事項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及時向貸款人提供完整、真實、有效的材料;配合貸款人對貸款的相關檢查;發生影響其償債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項及時通知貸款人;進行合并、分立、股權轉讓、對外投資、實質性增加債務融資等重大事項前征得貸款人同意等。

保證條款是各國合同法中的一項重要調整對象,根據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借款人如果違反了保證條款,貸款人可以推定借款人構成實質性違約,在此情形下,貸款人可以采取加收罰息、停止發放貸款、立即或限期提前收回已發放的貸款甚至解除合同等救濟措施。

事實上,在實踐中使用的固定資產貸款合同一般也訂有保證條款。例如,一般外匯固定資產貸款合同保證條款往往這樣規定:(1)借方保證向貸方提交的所有材料或文件都是合法、真實、有效的。(2)借方保證本合同項下的貸款??顚S?不挪作它用。(3)借方保證按時向貸方提交使用貸款的有關材料(包括技改項目或工程建設進度的材料、設備進口或購置方面的材料、設備投入運行或工程完工后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情況資料等等),接受貸方的監督和檢查。(4)借方由于變更、改制、承包或經主管部門批準實行關、停、并、轉時,借方保證最遲于上述事件發生之前一個月以前通知貸方,并立即清償與貸方之間的所有債務。經貸方同意,借方可將債務轉移給接收單位或新設單位(在債務轉移的過程中,借方應向貸方出示并送交其主管部門或發包方的發文或有關文件),但接收債務的單位必須與貸方重新簽訂貸款合同,合同簽字以前,貸方隨時有向借方或借方接收人追償債務的權利。

上述保證條款從表面看似乎比較全面、具體,但與《辦法》的規定相比,在很多方面還是沒有涉及。例如,貸款項目與其借款事項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以及實質性增加債務融資等重大

事項,而且《辦法》使用的語言更為精練、簡潔,體現出了高度的立法技術。

特別規定了貸款人受托支付

在貸款合同履行方面,與《貸款通則》規定的“借款人自主支付”單一方式相比,《辦法》在強調風險控制理念的基礎上,對“單筆金額超過項目總投資5%或超過500萬元人民幣的貸款資金”特別規定了受托支付方式,即“貸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和支付委托,將貸款資金直接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辈⒁幎讼鄳牟僮?a href="http://www.trq119.com/haowen/166326.html" target="_blank">規則。

“貸款人受托支付”是《辦法》的最大特色,是在新的信貸形式下采取的一項金融創新,是對《貸款規則》中規定的貸款發放形式的完善與補充,有利于減少固定資產貸款被挪用的風險,有利地堵塞了信貸管理環節的漏洞。

完善了借款人的提款條件

與《貸款通則》相比,《辦法》對借款人的提款條件做出了更詳盡的規定。例如,《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貸款人在發放貸款前應確認借款人滿足合同約定的提款條件”;第二十五條規定“采用貸款人受托支付的,貸款人應在貸款資金發放及支付前審核借款人相關交易資料是否符合約定條件”;第二十七條規定“固定資產貸款發放和支付過程中,貸款人應確認與擬發放貸款同比例的項目資本金足額到位”。

借款人滿足或實現提款條件是貸款人履行放款義務的前提,根據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若貸款人在進行貸款發放與支付審核過程中發現借款人不符合上述提款條件,可視為借款人構成預期違約。在此情形下,貸款人有權按照合同法規定或合同約定,行使不安抗辯權。例如,拒絕支付相應的貸款,甚至采取解除合同等救濟措施。

擴展了貸款人貸款的評估范圍

與《貸款通則》規定的對借款人資信狀況的評估相比,即“應當根據借款人的領導者素質、經濟實力、資金結構、履約情況、經營效益和發展前景等因素,評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級。評級可由貸款人獨立進行,內部掌握,也可由有權部門批準的評估機構進行?!薄掇k法》不但強調對借款人自身資信的評估,還將評估范圍擴展到了對項目本身的評估,即第十二條規定“貸款人應落實具體的責任部門和崗位,對固定資產貸款進行全面的風險評價,并形成風險評價報告”。

相比《貸款通則》,《辦法》對今后提升金融機構風險管理水平,促進金融機構科學、合理地配置信貸資源,保障貸款資金的安全,防范未來銀行體系的系統性風險更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細化了貸款人貸后審查制度

在貸后監管方面,《貸款通則》在第三十一條規定了貸后審查制度,即“貸款發放后,貸款人應當對借款人執行借款合同情況及借款人的經營情況進行追蹤調查和檢查?!迸c《貸款通則》相比,《辦法》針對《貸款通則》在貸后監管的不足做出了補充規定,明確提出了貸款人應建立貸款質量監控制度和貸款風險預警體系?!掇k法》特別要求貸款人應定期對借款人和項目發起人的履約情況及信用狀況、項目的建設和運營情況、宏觀經濟變化和市場波動情況、貸款擔保的變動情況等內容進行檢查與分析,建立貸款質量監控制度和貸款風險預警體系。 要求貸款人建立完善的貸款質量監控制度和貸款風險預警體系,體現了《辦法》充分考慮了固定資產貸款符合項目貸款的一般特征,是提升金融機構風險控制能力的一大進步。尤其目前國內經濟受國際金融危機沖擊背景下,《辦法》的相關規定有助于金融機構科學、合理地配置信貸資源,為拉動內需的投資項目保駕護航。

最大亮點

與《貸款通則》第三條規定的“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動性原則”和第四條規定 “借款人與貸款人的借貸活動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的信貸原則相比,《辦法》第四條在總結各國商業銀行穩健經營的成功經驗基礎上,大膽吸收了《巴塞爾協議II》的立法宗旨,明確而簡明地規定了兩項新的基本信貸原則,即“依法合規、審慎經營”原則。更令人驚喜的是,“依法合規、審慎經營”原則始終貫穿于《辦法》的全文,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以往立法所沒有達到的高度。具體而言:

《辦法》明確了貸款人對固定資產貸款實行全程監管的具體要求?!掇k法》明確規定貸款人內部應將貸款過程中各個環節,即受理與調查、風險評價與審批、合同簽訂、發放與支付、貸后管理等進行分解,按照有效制衡的原則,將各個環節職責落實到具體的部門和崗位,并建立明確的問責機制。

《辦法》特別強調貸款人對固定資產貸款合同或協議的有效管理,《辦法》要求貸款人在合同或協議中應對控制貸款風險有重要作用的內容與借款人進行充分協商后做出具體約定。例如,《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貸款人應在合同中與借款人約定,借款人出現未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未按約定方式支用貸款資金、未遵守承諾事項、申貸文件信息失真、突破約定的財務指標約束等情形時借款人應承擔的違約責任和貸款人可采取的措施?!?/p>

《辦法》要求貸款人完善貸后風險控制和預警機制,著重強調動態監測的特色。為了克服金融機構普遍存在因不合理績效考核導向所造成的“重貸前、輕貸后”的現象,《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貸款人應定期對借款人和項目發起人的履約情況及信用狀況、項目的建設和運營情況、宏觀經濟變化和市場波動情況、貸款擔保的變動情況等內容進行檢查與分析,建立貸款質量監控制度和貸款風險預警體系。出現可能影響貸款安全的不利情形時,貸款人應對貸款風險進行重新評價并及時與借款人協商補充相應放貸條件和管理措施。”

總之,“依法合規、審慎經營”原則是《辦法》的最大亮點,是對近些年我國金融資產顯著增長、信貸資產規模迅速擴大狀況的有力回應,這對保障貸款資金的安全,有效防范信用風險具有終極價值。

尚待明確的問題

總體而言,雖然《辦法》較《貸款通則》做了大量的補充與改進,有利于保障商業銀行信貸資金的有效供給,加大金融對經濟增長的支持力度,但《辦法》在對一些問題的規定上仍然不很明確,而且,在復雜多變的信貸市場中,銀行業監管部門今后有可能面臨更復雜的監管挑戰。

《辦法》的適用對象尚存疑問

《辦法》雖然明確規定適用于所有的固定資產貸款業務,但《辦法》第二條并沒有規定貸款資金的具體來源,也就是說,《辦法》的適用對象雖然是固定資產貸款,但是否完全屬于《貸款通則》中規定的自營貸款尚存在疑問。而且,如果固定資產貸款可以采取委托貸款、特定貸款甚至信托貸款的形式,則信托機構發放的信托貸款是否也應遵守《辦法》。因此,需要進一步明確固定資產貸款可否采取除自營貸款以外的委托貸款、信托貸款或特定貸款形式。

此外,根據《辦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辦法》同樣適用于房地產開發貸款,但《辦法》沒有明確界定出房地產開發貸款究竟采取廣義概念,還是采取狹義概念,即是指商業性房地產開發貸款,還是包括了諸如一些非商業性的廉租房、圖書館、藝術館、博物館等由政府出資或支持的公共產品或者公益設施的開發與建設。

《貸款通則》關于借款人權利的規定能否并入《辦法》并不明確

在借款人與貸款人的權利與義務方面,《辦法》出于“規范金融業固定資產貸款業務經營行為,加強固定資產貸款審慎經營管理”立法目的的考慮,主要規定了貸款人的義務,而在借款人權利方面幾乎沒有做出任何規定。 相比《辦法》,《貸款通則》的第四章、第五章對借款人資格、借款人的權利與義務以及貸款人的權利做出詳盡的規定。因此,今后如果固定資產貸款合同對借款人的權利沒有做出約定,此等情形下,能否適用《貸款通則》的相關規定,也需要有關部門對此做出明確的反應。

“分級蠕變”可能是銀行監督管理機構今后需要密切監管的重點

《辦法》規定的復雜信貸環節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金融機構的業務成本,為簡化貸款審批手續、減少信貸成本,借款人與貸款人在今后固定資產貸款實踐中可能出現同謀行為,即有可能采取“分級蠕變”的手段,通過將項目分割成小項目或分批進行項目申報的方式,規避“受托支付”的強制性規定。具體而言,將單筆金額超過項目總投資5%的貸款資金分解為兩筆貸款資金,或2%和3%;或1%和4%。也可以將一個超過500萬元人民幣貸款資金的完整項目分解成小于500萬元人民幣貸款資金的兩個或多個項目。因此,“分級蠕變”可能是銀行監督管理機構今后密切關注的規避行為。如果對“分級蠕變”不能實施有效的監管,則《辦法》就很難實現預期效果。

《辦法》與《貸款通則》在適用上需要進一步協調

《貸款通則》是由人民銀行制訂的,而《辦法》是由銀監會制訂的,從法律性質而言,二者都屬于部門規章。因此,在具體實施過程中,難免存在規章的適用效力問題。例如,《辦法》第八條規定:“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本《辦法》對貸款人固定資產貸款業務實施監督管理。”表明固定資產貸款合同今后應接受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審查。而《貸款通則》第十一條規定:“自營貸款期限最長一般不得超過10年,超過10年應當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這里有可能出現這樣的情況:一個固定資產貸款合同如果既符合《辦法》規定的條件,又符合《貸款通則》規定的超過10年的自營貸款,此等情形下,貸款人究竟是去中國人民銀行備案,還是去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備案,甚至需要到這兩個部門辦理備案。此外,如果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與人民銀行對上述固定資產貸款合同的處理意見不一致時,究竟如何解決它們的意見沖突等,這些問題尚需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與人民銀行進一步協商解決。

金融機構應做的工作

根據《辦法》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自之日起六個月后施行”。因此,金融機構當務之急是要嚴格遵守《辦法》的具體規定,積極配合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管要求,從防范銀行業系統風險的高度出發,在固定資產貸款業務方面注意做好以下三個方面的具體工作:

重新修訂固定資產貸款合同

為配合國家宏觀調空政策的實際需要,保障信貸資金流向實體經濟和國計民生的重要項目中,金融機構在今后簽訂固定資產貸款合同時應遵守《辦法》的具體規定,尤其應將《辦法》規定的承諾條款并入固定資產貸款合同中。否則,不但可能影響到貸款人的權利,而且還可能影響到固定資產貸款合同的自身效力,甚至還有可能遭受到銀行監督管理機構的行政制裁或經濟制裁等行政處罰。

建立固定資產貸款業務的操作流程

金融機構應遵守《辦法》對固定資產貸款業務操作流程的具體規定,熟悉并掌握固定資產貸款業務的操作流程,尤其是對有關信貸人員,應特別加強培養并提高他們在項目風險方面的評估知識與能力。

篇2

摘要:介紹中國的鍋爐壓力容器等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法規體系現狀,存在問題的分析,完善立法的探討。

1、法規體系現狀

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作為承壓的特種設備,一旦發生爆炸或泄漏,往往并發火災、中毒等災難性事故;電梯、起重機械、客運架空索道、游藝機和游樂設施、廠內機動車輛作為載人的特種設備,一旦運轉失靈,往往會造成人身傷害事故;防爆電氣是在具有爆炸危險場所中使用的特種設備,一旦失控,往往造成場所爆炸等破壞性事故。

由于鍋爐壓力容器等特種設備具有發生爆炸或泄漏、造成人身傷害事故的危險性,世界上各主要工業發達國家一般都制定有專門的法律、建立了完善的法規體系進行規范和管理。

中國目前還沒有特種設備的專門法律。

對于鍋爐壓力容器等承壓特種設備的安全法制,我國目前主要是依據1982年2月6日國務院頒布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

《暫行條例》的頒布對于我國建立鍋爐壓力容器等承壓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制度確立了依據。為貫徹落實《暫行條例》的實施,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根據《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授權規定,制訂了《〈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由原勞動人事部于1982年8月7日頒發。以后陸續頒發了有關的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此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先后頒布了有關的地方性法規。建立了我國的鍋爐壓力容器等承壓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制度,形成了“法規----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相關標準及技術規定、要求”三個層次的法規體系結構:

第一層次:法規及法規性文件

(1)行政法規:國務院頒布的條例

《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

(2)法規性文件:《〈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注:關于《實施細則》的歸類屬性,筆者認為,應屬于國務院條例授權頒發的法規性文件)

(3)地方性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通過的條例

根據憲法,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目前已有27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了勞動保護條例、勞動保護監察條例、勞動安全監察條例等,其中21個條例中有與鍋爐壓力容器等特種設備相關的規定。

第二層次: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

這部分內容是監察制度的主要內涵。

(1)部門規章:以部門首長簽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并經過一定方式向社會公告的“辦法”、“規定”,目前以“令”形式的承壓特種設備類“部門規章”已有三個,即《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設備事故處理規定》(1997年7月18日勞動部令第8號)、《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安全監察規定》(20__年6月15日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令第11號)、《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20__年6月29日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令第13號)。

(2)規范性文件:以部門文件形式發出的“監督管理規定”、“安全技術監察規程”、“技術檢驗規則”等,目前已有38個,其中監督管理規定、辦法類24個;安全監察規程類8個;技術檢驗規則類6個,(詳見下列目錄)。

①監督管理規定、辦法類:

----進出口鍋爐壓力容器監督管理辦法

----進口鍋爐壓力容器安全質量許可制度實施辦法

----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鋼印管理規則

----鍋爐壓力容器檢驗所章程

----鍋爐壓力容器檢驗機構資格認可規則

----鍋爐壓力容器檢驗單位監督考核辦法

----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及特種設備檢驗人員資格考核規則

----鍋爐壓力容器無損檢測人員資格考核規則

----鍋爐壓力容器焊接人員資格考核規則

----鍋爐司爐工人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辦法

----鍋爐使用登記辦法

----鍋爐房安全管理規則

----鍋爐水處理監督管理規則

----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規則

----壓力容器設計資格管理與監督規則

----壓力容器制造資格認可與管理規則

----醫用氧艙安全管理規定

----壓力管道安全管理與監察規定

----壓力管道設計單位資格認證與管理辦法

----壓力管道元件制造單位安全注冊與管理辦法

----壓力管道元件制造單位安全注冊與壓力管道安裝許可證評審機構資格認可與管理辦法

----壓力管道元件制造單位安全注冊與壓力管道安裝許可證評審人員考核注冊與管理辦法

----壓力管道元件型式試驗機構資格認可與管理辦法

----壓力管道安裝單位資格認可實施細則

②安全監察規程類:

----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有機熱載體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超高壓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氣瓶安全監察規程

----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察規程

----液化氣體汽車罐車安全監察規程

③技術檢驗規則類:

----鍋爐產品安全質量監督檢驗規則

----鍋爐定期檢驗規則

----鍋爐化學清洗規則

----在用壓力容器檢驗規程

----壓力容器產品安全質量監督檢驗規則

----氣瓶產品安全質量監督檢驗規則

第三層次:相關標準及技術規定、要求

(1)相關標準:是指一系列與鍋爐壓力容器有關的國家及行業標準。擇其主要的相關標準,列有:

----GB150-1998《鋼制壓力容器》

----GB1576-1996《低壓鍋爐水質》

----GB12241-89《安全閥一般要求》

----GB9222-88《水管鍋爐受壓元件強度計算》

----GB/T16508-1996《鍋殼式鍋爐受壓元件強度計算》

----GB3323《鋼熔化焊對接接頭射線照相和質量分級》

----GB11345《鋼焊縫手工超聲波探傷方法和探傷結果分級》

----JB1152《鍋爐和鋼制壓力容器對接焊縫超聲波探傷》

----JB4730《壓力容器無損探傷》

----JB1609《鍋爐鍋筒制造技術條件》

----JB1613《鍋爐受壓元件焊接技術條件》

----DL612-1996《 電力工業鍋爐壓力容器監察規程》

----JBJ27-96《工業鍋爐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GB5306《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規則》

……

(2)相關技術規定、要求,是指有關部門及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為貫徹落實法規的

實施,提出了一些具體的技術規定、條件和要求,主要有:

----《鍋爐壓力容器檢驗員考核大綱》(勞鍋局字〔1989〕14號)

----《鍋爐壓力容器檢驗機構〈檢驗工作質量保證手冊〉編寫導則》(勞鍋局字[1989]46號)

----《電力工業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規定》(電安生〔1994〕257號)

----《關于公布〈鍋爐制造許可證條件〉的通知》(勞安鍋局字〔1995〕52號)

----《關于公布〈A、B級鍋爐制造許可證審查要點〉的通知》(勞安鍋局[1995]68號)

----《關于在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閥校驗的若干意見》(勞辦鍋字〔1992〕18號)

----《工業鍋爐T型接頭對接焊縫超聲波探傷規定》(質技監鍋字〔1998〕10號)

----《關于進一步做好鍋爐安裝質量監督檢驗的通知》(質技監局鍋發[1999]162號)

……

2存在問題分析

盡管上述法規體系、制度的建立,對改善我國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特種設備安全狀況起到了決定性作用,但仍存在著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和需要完善的內容。

2.1監察制度缺少專門法律的支撐

與國際上情況相比,我國的鍋爐壓力容器等特種設備法規體系中在法律層次上存在差距。

鑒于鍋爐壓力容器等特種設備具有危險性的特點,國際上一些發達的國家對特種設備的管理有專門的法律。而我國的特種設備法規體系中目前還沒有專門的法律文本或明確的法律條款。

根據國務院三定方案,對于特種設備的監察管理,增加了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廠內機動車輛、架空索道、游藝機和游樂設施、防爆電器等方面的內容,而對這些設備安全監察制度的建立,則缺少法律、法規的支撐。由于監察內容發生了變化,有必要制定一部專門的法律進行規范和調整。

2.2現行的《暫行條例》已不適應新的管理體制和經濟環境

《暫行條例》是1982年頒發的,至今已實施了18年,《暫行條例》頒發后已經歷了四次機構調整,主體關系已發生了變化;有必要通過立法,明確各方面的法律責任。

由于目前經濟環境發生了巨大的變化,《暫行條例》有些內容已不適應新的經濟體制,對于特種設備事故的處理、處罰措施缺少明確的規定。

2.3部門規章不健全

作為法規體系重要組成部分的“部門規章”內容不健全,目前,除了《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設備事故處理規定》(1997年7月18日勞動部令第8號)、《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安全監察規定》(20__年6月15日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令第11號)、《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20__年6月29日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令第13號)以外,其他承壓與特種設備監察管理規定、辦法,都不是以“部門規章”形式由部門首長簽署命令予以公布,而是以“部門文件”形式發出的。

2.4標準體系不完整

與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國家的標準相比,我國的鍋爐壓力容器標準體系尚不完整,目前還沒有將鍋爐和壓力容器納入同一標準體系,因此存在鍋爐相關標準和壓力容器相關標準(如相關的材料標準、焊接工藝評定標準及無損檢測標準)不統一、不協調的問題。

2.5亟待明確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的主體關系

現行的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多數是在1998年政府機構改革前制定的,這些文件的執行主體大多是勞動行政部門,機構改革、職能調整后,主體關系發生了變化,應對這些規章及規范性文件進行修改,明確各方面的主體關系。

3立法探討

在鍋爐壓力容器等特種設備立法方面,完善的法規體系結構層次應該是:“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相關標準及技術規定、要求”四個層次的法規體系結構。

3.1立法的可能性

關于法律的確立。在今年三月份召開的九屆人大三次會議上,有近200名人大代表提出了6項關于制定《特種設備安全法》的議案。由于鍋爐壓力容器等特種設備具有發生事故、造成社會生產和國民經濟遭受破壞人民生命財產蒙受損失的危險,人大代表們提議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以便強化政府對特種設備的監察和管理,確定安全監察機構的監督職能,規范鍋爐壓力容器等特種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驗、修理、改造及進出口等環節的行為,明確各方面的責任,明確違法處罰原則,從而遏制惡性事故的發生、達到降低事故率的目的,有效地保護國家和人民的財產和生命安全,更好地體現社會主義的優越性。

人大代表能夠提出關于特種設備立法的議案,說明對這類設備安全監察工作的重要性得到認可,也說明社會各界對特種設備安全法制的要求日益增強,渴望盡快有一部專門法律進行規范和調整。特種設備的立法能夠取得社會各方面的支持。相信這一點將會引起有關部門的重視。

《暫行條例》的頒布對于我國建立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制度確立了依據,《暫行條例》的執行對改善我國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狀況起到了決定性作用。為特種設備的立法打下了良好的基礎。

特種設備的立法,具有廣泛的國際基礎和較好的立法環境,有可借鑒的成功經驗和基本內容;另一方面,完善立法,建立法規制度,是加入WTO的要求,使特種設備的質量監督和安全監察工作與國際接軌,符合國際慣例。

因此,應該繼續努力爭取設立《特種設備安全法》。

3.2修訂《暫行條例》

應該盡快對《暫行條例》內容進行全面修訂,使之符合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按照機構改革三定方案,明確的執法主體關系及各方面的責任;增加壓力管道、小型鍋爐和常壓鍋爐的監察內容;增加進出口的有關內容;增加有關罰則。

3.3制定《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條例》

根據國務院三定方案確定的職能,全面宣傳貫徹《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加強對電梯、起重機械、廠內機動車輛、架空索道、游藝機和游樂設施、防爆電器等的監督管理,俟條件成熟,制定《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條例》,并完善配套的行政規章、技術規程和國家標準。

3.4進一步完善依法行政的規章制度

按照《立法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有關規定,國務院各部、委、署和具有行政管理 職能的直屬機構,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范圍內,制定規章。部門規章應當經部務會議或局務會議決定并由部門首長簽署命令予以公布。部門規章簽署公布后,及時在國務院公報或者部門公報和在全國范圍內發行的報紙上刊登。在公報上刊登的文本為標準文本。

按照《行政處罰法》第十二條規定: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前款規定的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國務院規定。

國務院可以授權具有行政處罰權的直屬機構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規定行政處罰。

根據上述規定,應進一步完善依法行政的規章制度,凡涉及行政執法、行政處罰以及行政管理性內容較突出的鍋爐壓力容器等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規定、辦法,均應以“部門規章”的形式予以公布。而對于目前已經有的、以“部門文件”形式下發的監察規定、辦法,應盡快予以修訂和完善,并進行分類,屬于“部門規章”的規定、辦法,應按《立法法》的規定予以公布。

此外,在法規體系的“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層次中擬增加有關的內容,諸如:《安全監察行政執法若干規定》、《安全監察人員管理辦法》、《檢驗機構管理辦法》、《鍋爐制造資格管理辦法》、《鍋爐安裝監督管理規定》、《壓力管道使用登記管理辦法》、《液化氣體鐵路罐車安全監察規程》、《壓力管道安全監察規程》、《壓力管道安裝監督檢驗規則》、《在用壓力管道檢驗規程》、《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安全閥校驗規則》等等。

篇3

主席周小川

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期貨交易所的管理,明確期貨交易所的職權和責任,維護期貨市場的正常秩序,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期貨交易所。

第三條、期貨交易所指依照《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和本辦法規定條件設立的,履行《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職能,按照其章程實行自律性管理的法人。

期貨交易所的注冊資本劃分為均等份額,由會員出資認繳。

第四條、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依法對期貨交易所實行集中統一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設立、變更與終止

第五條、設立期貨交易所,由中國證監會審批。未經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或者變相設立期貨交易所。

第六條、申請設立期貨交易所,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申請書;

(二)章程和交易規則草案;

(三)期貨交易所的經營計劃;

(四)擬加入本交易所的會員名單;

(五)理事會成員候選人名單及簡歷;

(六)擬任用高級管理人員的名單及簡歷;

(七)場地、設備、資金證明文件及情況說明;

(八)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七條、經中國證監會批準設立的期貨交易所,應當標明商品交易所或者期貨交易所字樣。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使用商品交易所、期貨交易所或者近似的名稱。

第八條、期貨交易所除履行《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規定的職能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能:

(一)制定并實施期貨交易所的業務規則;

(二)市場信息;

(三)監管會員期貨業務,查處會員違規行為;

(四)監管指定交割倉庫的期貨業務;

(五)監督結算銀行與本所有關的期貨結算業務。

第九條、期貨交易所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設立目的和職能;

(二)名稱、住所和營業場所;

(三)注冊資本及其構成;

(四)營業期限;

(五)會員資格及其管理辦法;

(六)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七)對會員的紀律處分;

(八)會員大會、理事會等組織機構的組成、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

(九)管理人員的產生、任免及其職責;

(十)基本業務規則;

(十一)風險準備金管理制度;

(十二)財務會計、內部審計制度;

(十三)變更、終止的條件、程序及清算辦法;

(十四)章程修改程序;

(十五)需要在章程中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期貨交易、交割和結算制度;

(二)經紀和自營業務規則;

(三)風險控制制度和交易異常情況的處理程序;

(四)保證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度;

(五)標準倉單的生成、流轉、管理以及注銷等規則;

(六)期貨交易信息的辦法;

(七)違規、違約行為及其處理辦法;

(八)交易糾紛的處理方式;

(九)需要在交易規則中載明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期貨交易所的合并、分立或者聯網交易等,由中國證監會審批。

期貨交易所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兩種方式,合并前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后存續或者新設的期貨交易所承繼。

期貨交易所分立的,其債權、債務由分立后的期貨交易所承繼。

第十二條、期貨交易所有《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以及下列變更事項的,應當報中國證監會批準:

(一)變更名稱;

(二)變更住所或者營業場所。

第十三條、未經中國證監會批準,期貨交易所不得設立分所或者其他任何期貨交易場所。

第十四條、期貨交易所因《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情形以及合并或者分立而終止的,由中國證監會予以公告。

期貨交易所終止,應當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組制定的清算方案,應當報中國證監會批準。

第三章、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期貨交易所設會員大會、理事會。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是期貨交易所的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通過期貨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規則及其修改草案;

(二)選舉和更換會員理事;

(三)審議批準理事會和總經理的工作報告;

(四)審議批準期貨交易所的財務預算方案、決算報告;

(五)審議期貨交易所風險準備金使用情況;

(六)決定增加或者減少期貨交易所注冊資本;

(七)決定期貨交易所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事項;

(八)決定期貨交易所理事會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項;

(九)期貨交易所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一般情況下每年召開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一)會員理事不足期貨交易所章程所規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三分之一以上會員聯名提議時;

(三)理事會認為必要時。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由理事長主持。理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權時,由理事長指定的副理事長或者其他理事主持。召開會員大會,應當將會議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10日以前通知各會員。臨時會員大會不得對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第十九條、會員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參加方為有效。會員大會應當對表決事項制作會議紀要,由出席會議的理事簽名。

會員大會結束后10日內,期貨交易所應當將大會全部文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二十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會員大會,并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二)選舉理事長、副理事長;

(三)通過對理事會成員的不信任案,并提請有關機構審議批準;

(四)擬定期貨交易所章程、交易規則及其修改草案,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五)審議總經理提出的財務預算方案、決算報告,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六)審議期貨交易所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七)決定專門委員會的設置;

(八)決定會員的接納;

(九)決定對違規會員的處罰;

(十)決定期貨交易所的變更事項;

(十一)審定根據交易規則制定的細則和辦法;

(十二)審定風險準備金的使用和管理辦法;

(十三)審定總經理提出的期貨交易所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十四)監督總經理組織實施會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的情況;

(十五)監督期貨交易所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期貨交易所章程、業務規則的情況;

(十六)組織期貨交易所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的審計工作,決定會計師事務所的聘用和變更事項;

(十七)期貨交易所章程規定和會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前款有關職權,理事會可以授予專門委員會或者總經理行使。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由會員理事和非會員理事組成;其中會員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非會員理事由中國證監會委派。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設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1至2人。理事長、副理事長由中國證監會提名,理事會選舉產生。理事長不得兼任總經理。

第二十三條、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和理事會日常工作;

(二)組織協調專門委員會的工作;

(三)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并向理事會報告。

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因故臨時不能履行職權時,由理事長指定的副理事長或者理事代其履行職權。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會議至少每半年召開1次。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理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

(一)中國證監會提議;

(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名提議;

(三)期貨交易所章程規定的情形。

理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另定召集理事會臨時會議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為有效,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

理事會會議結束后10日內,理事會應當將會議決議及其他會議文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二十六條、理事會會議,應當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委托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當載明授權范圍。每位理事只能接受一位理事的授權。

理事會應當對會議表決事項作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理事和記錄員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七條、理事會可以根據需要設立監察、交易、交割、會員資格審查、調解、財務、技術等專門委員會,其職責由理事會確定,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八條、期貨交易所設總經理1人,副總經理若干人??偨浝?、副總經理由中國證監會任免。總經理每屆任期3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總經理是期貨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是當然理事。

第二十九條、總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實施會員大會、理事會通過的制度和決議;

(二)主持期貨交易所的日常工作;

(三)根據章程和交易規則擬定有關細則和辦法;

(四)擬定并實施經批準的期貨交易所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

(五)擬定期貨交易所財務預算方案、決算報告;

(六)擬定期貨交易所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七)擬定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變更事項的方案;

(八)決定期貨交易所機構設置方案,聘任和解聘工作人員;

(九)決定期貨交易所員工的工資和獎懲;

(十)期貨交易所章程規定的或者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總經理因故臨時不能履行職責時,由總經理指定的副總經理代其履行職責。

第三十條、期貨交易所中層管理人員的任免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四章、對會員的管理

第三十一條、期貨交易所接納的會員應當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登記的企業法人,并具有良好的資信。

第三十二條、期貨交易所會員管理辦法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會員資格的取得條件和程序;

(二)會員資格的變更條件和程序;

(三)對會員的監督管理;

(四)會員違規、違約行為處理辦法;

(五)其他需要在會員管理辦法中規定的事項。

第三十三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在期貨交易所內進行期貨交易;

(三)使用期貨交易所提供的交易設施,獲得有關期貨交易的信息和服務;

(四)按規定轉讓會員資格;

(五)聯名提議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六)按照期貨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規則行使申訴權;

(七)期貨交易所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四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遵守期貨交易所的章程、業務規則及有關決定;

(三)按規定交納各種費用;

(四)執行會員大會、理事會的決議;

(五)接受期貨交易所監督管理;

(六)期貨交易所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五條、期貨交易所應當制定席位管理規則。會員不得將席位全部或者部分以出租或者承包等形式交由其他機構和個人使用。

第三十六條、期貨交易所每年應當對會員遵守期貨交易所業務規則的情況進行抽樣或者全面檢查,并將檢查結果上報中國證監會。

期貨交易所行使監管職權時,可以按照期貨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規則及其細則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會員進行調查取證,會員應當配合。

第三十七條、期貨交易所可以根據交易、結算業務的需要,設立特別會員。特別會員的種類、資格條件以及權利、義務由期貨交易所章程規定。

第五章、基本業務規則

第三十八條、期貨交易所向會員收取保證金,用于擔保期貨合約的履行。期貨交易所應當在其指定的結算銀行開立專用結算帳戶,專戶存儲保證金,不得挪用。

第三十九條、期貨交易所保證金管理制度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向會員收取保證金的比例和形式;

(二)專用結算帳戶中會員保證金的最低余額;

(三)當會員保證金余額低于期貨交易所規定最低余額時的處置方法。

第四十條、期貨交易所應當按照手續費收入的20%的比例提取風險準備金,風險準備金必須單獨核算,專戶存儲。

中國證監會可以根據期貨交易所業務規模、發展計劃以及潛在的風險決定風險準備金的規模。

第四十一條、期貨交易實行每日無負債結算制度。

第四十二條、期貨交易實行投資者交易編碼制度。期貨經紀公司會員和投資者必須遵守一戶一碼制度,不得混碼交易。

第四十三條、期貨交易實行套期保值頭寸審批制度和投機頭寸限倉制度。

非期貨經紀公司會員或者投資者申請套期保值頭寸的,應當向期貨交易所提交經營范圍和經營業績資料、現貨購銷合同等,由期貨交易所審核后確定其套期保值頭寸;投資者申請套期保值頭寸的,由期貨經紀公司會員對其提交材料審核后報期貨交易所審核。

期貨交易所對會員和投資者在非交割月份和交割月份持有的投機頭寸,分別制定最大持倉限制標準。

第四十四條、期貨交易實行大戶報告制度。

期貨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風險狀況制定并調整持倉報告標準。

第四十五條、有根據認為會員或者投資者違反期貨交易所業務規則并且對市場正在產生或者將產生重大影響,為防止違規行為后果進一步擴大,期貨交易所可以對該會員或者投資者采取下列臨時處置措施:

(一)限制入金;

(二)限制出金;

(三)限制開新倉;

(四)提高保證金比例;

(五)限期平倉;

(六)強行平倉。

期貨交易所按業務規則規定的程序采取前款第(四)、(五)、(六)項措施,應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期貨交易所對會員或者投資者采取臨時處置措施,應當按照期貨交易所業務規則規定的方式通知會員或者投資者,并列明采取臨時處置措施的根據。

第四十六條、當期貨價格出現同方向連續漲跌停板時,期貨交易所可以采用調整漲跌停板幅度、提高交易保證金比例及按一定原則減倉等措施化解風險。

第四十七條、在期貨交易過程中,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期貨交易所可以宣布進入異常情況,采取緊急措施化解風險:

(一)地震、水災、火災等不可抗力或者計算機系統故障等不可歸責于期貨交易所的原因導致交易無法正常進行;

(二)會員出現結算、交割危機,對市場正在產生或者將產生重大影響;

(三)出現本辦法第四十六條情況并采取相應措施后仍未化解風險;

(四)期貨交易所業務規則中規定的其他情況。

期貨交易所宣布進入異常情況并決定采取緊急措施前必須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四十八條、期貨交易所宣布進入異常情況并決定暫停交易時,暫停交易的期限不得超過3個交易日,但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延長的除外。

第四十九條、期貨交易所應當以適當方式下列信息:

(一)即時行情;

(二)持倉量、成交量排名情況;

(三)標準倉單數量和可用庫容情況;

(四)交易所業務規則規定的其他信息。

第五十條、期貨交易所應當就其市場內的交易情況編制周報表、月報表和年報表,并及時公布。

第五十一條、期貨交易所對期貨交易、結算、交割資料的保存期限應當不少于20年。

第六章、監督與管理

第五十二條、期貨交易所應當對違反交易所業務規則的行為制定查處辦法,并報中國證監會批準。

期貨交易所對其會員或者投資者與期貨業務有關的違規行為,應當在前款所稱辦法規定的職責范圍內及時予以查處;超出前款所稱辦法規定的職責范圍的,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第五十三條、期貨交易所制定或者修改交易規則的實施細則,應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五十四條、未經中國證監會批準,期貨交易所的理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不得在任何營利性組織中兼職。

期貨交易所的非會員理事和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期貨交易所會員單位及其他與期貨交易有關的營利性單位兼職。

第五十五條、期貨交易所工作人員應當自覺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恪盡職守,勤勉盡責,誠實信用,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

期貨交易所工作人員不得從期貨交易所的會員、期貨投資者處謀取利益,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從事期貨交易。

第五十六條、期貨交易所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履行下列報告義務:

(一)每一年度結束后3個月內提交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

(二)每一季度結束后15日內、每一年度結束后30日內提交有關經營情況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執行情況的季度和年度工作報告;

(三)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報告事項。

第五十七條、遇有重大事項,期貨交易所應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前款所稱重大事項包括:

(一)發現期貨交易所工作人員存在或者可能存在嚴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的行為;

(二)期貨交易所涉及占其凈資產10%以上或者對其經營風險有較大影響的訴訟;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八條、中國證監會認為期貨市場出現異常情況時,可以決定采取延遲開市、暫停交易等必要的風險處置措施。

第五十九條、中國證監會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對期貨交易所高級管理人員實施提示。

第六十條、中國證監會可以向期貨交易所派駐督察員。督察員應當依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履行職責。

督察員履行職責,期貨交易所應當予以配合。

第六十一條、期貨交易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中國證監會交納期貨市場監管費。

第七章、附則

篇4

1.建設項目利息支出的資本化處理

無論從理論研究還是實務操作,建設項目的利息支出是計入建設成本,還是計入行政事業單位的支出,或企業的當期損益,都是一個需要明確規定的事項?!兑巹t》第二十五條第(五)款明確了項目建設期間發生的各類借款利息、債券利息應當計入建設成本,但沒有進一步明確借款利息停止資本化的時點判斷。這是《規定》中就存在的亟待細化的問題,有必要通過《規則》予以明確。筆者建議,停止將借款利息計入建設成本的時點,應當是建設項目通過工程驗收之日。作為實行一次驗收的建設項目,例如房屋建筑物建設項目,該工程驗收可界定為竣工驗收;對于實行二次驗收的建設項目,例如公路、港口、航道等工程建設項目,可將工程驗收界定為初步驗收或交工驗收。通過驗收次日起發生的借款利息,不應當在計入建設成本,而是計入行政事業單位的支出或企業的當期損益。這樣進行財務處理,有助于與企事業單位的有關財務管理規定協調一致。筆者注意到一些通過交工驗收或者初步驗收后的交通建設項目并沒有完成全部工程建設工作,實際完成的投資額往往也達到了概算投資的80%~90%,這意味著通過交工驗收或者初步驗收的只是主體工程而不是全部工程;剩下的工程還需要在主體工程通過交工驗收或初步驗收后到辦理竣工驗收的期間陸續完工并進行交工驗收或初步驗收。對此筆者同意徐芳等人的看法,建議主體工程通過交工驗收后,如果還存在較多的其他工程尚未完工,則需要根據其他工程占用的建設借款,將其借款利息繼續資本化處理,直至這些工程通過交工驗收為止[1]。需要明確的是,這些工程與《規程》第四十五條中規范的尾工工程并非同一概念。尾工工程應當是通過竣工驗收后的剩余工程,而不是在主體工程通過交工驗收后需要陸續完工的其他工程。

2.關于建設項目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支出

《規定》中明確了其他投資支出包括各種無形資產;但《規則》第二十七條中的其他投資支出中只涉及軟件研發及不能計入設備投資的軟件購置支出,沒有涉及相關的無形資產。按此規定,一個重要的問題就需要明確,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利用財政資金并采取受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應當如何計入建設成本?《企業會計準則》(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中設置的“在建工程”科目中不核算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而是將土地使用權直接計入“無形資產”科目,導致“在建工程”科目存在無法核算全部建設成本的局限性。這一問題在《規則》中不容忽略。行政事業單位的基本建設成本核算不存在這一問題,因為出資受讓土地使用權發生的支出,按照規定是計入待攤投資支出的。

3.進一步完善對建設單位管理費的規定

《規則》第二十七條規定:項目建設管理費是指項目建設單位從項目籌建至竣工財務決算之日所發生的管理性質的開支,這與財建〔2003〕724號中對建設單位管理費調整后的界定是一致的。在實務中,竣工財務決算不是一個時點行為,而是一個時期行為。竣工財務決算涉及編制竣工財務決算、審核或審計竣工財務決算以及竣工財務決算的報批等行為過程??紤]到實際工作的需要,建議將項目建設管理費的界定調整為“項目建設單位從項目籌建之日開始至竣工財務決算獲得批準之日所發生的管理性質的開支”??⒐へ攧諞Q算獲得批復,意味著建設項目的資金支付工作已經全部結束。以后發生的相關開支,應當分別執行行政事業單位以及企業財務制度的規定。實行兩次驗收的工程項目,由于經批準的竣工財務決算是編制竣工驗收文件的組成部分,這意味著通過竣工財務決算并非說明工程驗收階段(從開始交工驗收到竣工驗收全部完成)的全部工作都已經完成。在此階段還有可能發生建設單位管理費。這部分管理費應當采取預計的方式計入竣工財務決算。

二、對進一步明確對工程價款結算管理的思考

《規則》中明確對工程價款結算的要求是非常必要的。但有一點需要明確,這就是財政部曾聯合原建設部在2004年10月20日印發了《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財建〔2004〕369號),其中具有對工程價款結算的專門規定。如果《規則》中的規定與財建〔2004〕369號的規定不一致,建設單位應當執行何規定?如果《規則》采取部門規章的形式,則按照下位法從屬上位法的要求,應當執行《規則》的規定,如果《規則》也屬于規范性文件,則按照一般法從屬于特別法的原則,建設單位則應當執行財建〔2004〕369號的規定。最好的做法,就是保持兩項規定之間的協調,或者對此作出專門說明?!兑巹t》第三十六條規定:工程價款結算,一般應按不低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5%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這與《規定》的規定是一致的;但財建〔2004〕369號第十四條第(四)款規定:發包人根據確認的竣工結算報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保留5%左右的質量保證(保修)金。在管理實務中,某單位在建造合同中約定的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為4%,結果被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時認為違反了《規定》中“建設單位必須按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5%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的規定,要求整改;但如果按照財建〔2004〕369號的規定,則屬于合規行為。對此,《規則》中對此作出明確規定或對協調事項作出專門說明是必要的。理想的做法是,如果認為財建〔2004〕369號文的相關規定無需進一步修改,則《規程》中涉及工程價款結算管理的條款,只要求執行財建〔2004〕369號文的規定即可。

三、進一步完善竣工財務決算管理的思考

《規則》中對竣工財務決算的規范,除了增加了對尾工工程的規范以外,基本上與《規定》中的內容是一致的。這意味著,《規定》在實際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在《規則》中并未予以解決。不可否認,不同的國務院業務主管部門、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業務主管部門在不同時期的不同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中提出的概念具有不同的界定和相互交叉的矛盾。例如《國家投資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竣工驗收暫行辦法》(國土資發〔2003〕21號)第九條規定申請項目竣工驗收應當提交的材料包括項目財務決算與審計報告;《郵電通信建設工程竣工驗收辦法》(郵部〔1996〕54號)規定:竣工驗收前應組織有關部門,根據通信建設工程決算編制辦法的規定,編制單項工程竣工決算和建設項目總決算。工程在竣工驗收后的三個月內將決算報上級主管部門??⒐を炇蘸蟮娜齻€月內應辦理固定資產交付使用的轉賬手續[2]。所以,從事不同領域的基本建設(例如交通基礎設施建設、房屋建筑物建設、冶金工業建設、郵電通信建設等)財務管理需要執行相應的管理規定;財政主管部門需要關注并解決好各行業之間的協調問題;政府業務主管部門需要關注并解決好行業內部各項規章制度之間的協調問題。

1.關于工程驗收

不同行業的建設項目驗收,有不同的規定?!豆饭こ炭ⅲń唬┕を炇辙k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號)和《航道工程竣工驗收管理辦法》(交通部令2008年第1號)中均規定將工程驗收劃分為交工驗收和竣工驗收兩個階段。《港口工程竣工驗收辦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號)和《郵電通信建設工程竣工驗收辦法》中將工程驗收劃分為初步驗收和竣工驗收;初步驗收合格后進入工程試運轉期;試運轉期一般為三個月到六個月。1990年9月11日原國家計委印發的《建設項目(工程)竣工驗收辦法》中曾要求“根據建設項目(工程)的規模大小和復雜程度,整個建設項目(工程)的驗收可分為初步驗收和竣工驗收兩個階段進行。規模較大、較復雜的建設項目(工程),應先進行初驗,然后進行全部建設項目(工程)的竣工驗收。規模較小、較簡單的項目(工程),可以一次進行全部項目(工程)的竣工驗收”。但建設部出臺的有關房屋建筑物建設項目的管理規定中沒有涉及交工驗收和初步驗收的工作規范,這意味著這些規定中是將交工驗收或初步驗收和竣工驗收合并進行的;房屋建筑物項目不存在試運營期的劃定,只有質量保證期,從固定資產通過竣工驗收交付使用開始計算。2000年1月30日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中,也只規范了竣工驗收事項。

2.關于工程驗收與竣工財務決算的關系

在不同時期和不同的行業部門,采取了竣工財務決算、竣工決算、工程決算等不同表述。如果不考慮之間的差異,建議在《規則》中將其視為同義語并按照“竣工財務決算”的表述統一規范??⒐へ攧諞Q算應當在辦理工程竣工結算的基礎上進行。既然《規程》允許大型項目的竣工價款結算在辦理竣工驗收三個月內進行,這意味著再按照《規定》第三十七條中的要求在竣工驗收后三個月內完成竣工財務決算就不現實。一般來說,如果工程項目采取一次驗收方式,即只組織竣工驗收,則竣工財務決算需要在竣工驗收后辦理。例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規范的辦理竣工驗收的條件,不包括竣工財務決算文件。但是實行分次驗收的建設項目,行業主管部門的規定中往往要求將竣工財務決算文件作為申請辦理竣工驗收的條件之一。例如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的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交工驗收后編制竣工財務決算,并將經過審計的竣工財務決算作為竣工驗收文件的組成部分。

3.規范竣工財務決算的有關建議

可以認為,不同行業的業務特點影響著編制竣工財務決算以及竣工驗收的不同要求。如果存在交工驗收或者初步竣工驗收環節的工作規范,由于交工驗收或者初步竣工驗收合格意味著工程質量驗收合格,則應當在此基礎上辦理與施工企業之間的工程竣工結算并編制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并將編制竣工財務決算作為最終竣工驗收的前提之一;如果不存在初步竣工驗收或者交工驗收的工作環節規范,則竣工驗收是檢驗工程質量是否符合規定要求的依據,應當在竣工驗收后辦理工程竣工結算并編制竣工財務決算。

四、進一步完善對資產移交的管理

篇5

【關鍵詞】新三板制度改善

一、“新三板”的由來、定位、作用

所謂“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是指以證券公司及相關當事人的契約為基礎,依托與租用深圳證券交易所和中國登記結算深圳分公司的技術系統,以證券公司買賣掛牌公司股份為核心業務的股份轉讓平臺。代辦系統由中國證券業協會(下稱“協會”)負責自律性管理,以契約明確參與各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新三板”與“老三板”的劃分就是以2006年1月為界限,之前俗稱“老三板”,之后俗稱為“新三板”。對于掛牌企業而言,其主要好處是:便于定向增發股份;提高股權流動性;利于企業轉板上市;完善公司資本結構、治理結構、促進企業規范發展;利于樹立企業品牌;可獲得后補貼(50萬)等。

二、問題的提出

筆者在實際工作中遇到如下案例:

A公司是于2006年在“新三板”經券商推薦掛牌的股份公司。近5年公司業績良好,財務指標、公司治理等基本事項已達創業板、中小板標準。截止2008年11月,由于公司股東人數達到198人,為避免股東人數超過200人影響IPO而暫停股份報價轉讓,至今仍未恢復交易。

B公司和c公司均為A的流通股股東,均位列前十大流通股股東之內,均非第一大股東和實際控制人。B欲購買c持有A公司低于5%的股份,購買后不影響第一大股東的實際控制人地位。

面臨的問題:A公司是否可以恢復交易?如果恢復交易,有什么風險?如果不能恢復交易,即在暫停交易期間,可流通股份是否可以過戶?如果能過戶,以什么方式過戶?

三、交易規則的演進

2009年7月,協會出臺了《證券公司代辦股份轉讓系統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報價轉讓試點辦法(暫行)》(下稱《試點辦法》),其中有兩處大的修改:

1、增加了“定價委托”。在意向委托、成交確認委托基礎上增加了“定價委托”。新增的“定價委托”不需要事先達成協議,只需要報價即可成交。與目前主板交易規則的連續交易規則沒多大區別。

2、取消了券商人工報單(紅馬甲)形式,取而代之的是直接進入股票行情系統,并且投資人賬戶與深圳交易所賬戶合并。現實中,投資人在報價交易方式上與目前的A股交易幾乎沒有區別。

此兩項規則變化大大改善了投資人的交易便利性,較大程度地解決了新三板交易不活躍、價格發現功能不能完全體現的問題。但也正是如此改變,券商對股東人數的“把關”作用消失了。

三、實際工作中問題的解決

1、A公司是否可以恢復交易?有什么風險?《試點辦法》第五十條規定,公司申請IPO上市的,應自證監會受理日次日暫停股份轉讓,直至股票發行審核結果公告日。第五十一條規定,掛牌公司涉及無先例或存在不確定因素的重大事項需要暫停股份報價轉讓的,主辦券商應暫停其股份報價轉讓,直至重大事項獲得有關許可或不確定性因素消除。因重大事項暫停股份報價轉讓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總結上述暫停交易的原因有兩個:一是IPO申請被受理,二是“無先例或存在不確定性因素的重大事項”。那么,200人的限制算哪一類原因?主辦券商和協會均解釋是為“無先例或存在不確定性因素的重大事項”。但是暫停股份報價轉讓時間卻嚴重違反了“三個月”的規定!在多方溝通過程中,協會與主辦券商均同意A公司可以復牌,但是A公司因為擔心違反《公司法》規定而影響未來IPO,不愿恢復交易。B、C公司對此也無可奈何。

2、如果不能恢復交易,即在暫停交易期間,可流通股份是否可以過戶?如果能過戶,以什么方式過戶?《試點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掛牌公司股份必須通過代辦系統轉讓,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四十七條規定,“投資者因司法裁決、繼承等特殊原因需要辦理股份過戶的,依照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規定辦理。”按此規定,A公司由于處于暫停交易期間,B、c欲轉讓股份又屬于可流通股份,不屬于特殊類別股份,故無法通過協議轉讓方式過戶,必須通過代辦系統交易的方式進行過戶。

鑒于以上情況,B、c公司在A暫停交易期間是無法過戶的,在實際工作中,是否可以通過先行簽署股權轉讓協議,做個股權質押,待恢復報價轉讓后或IPO上市后才能通過中登公司進行過戶?經多方咨詢,目前尚無統一答案。

四、改進建議

1、對于新三板掛牌公司股東人數的特殊對待。在新三板的掛牌公司是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被《試點辦法》簡稱為“非上市公司”。其實“非上市公司”的提法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只是為了相對于“上市公司”而言。新三板掛牌公司,在實質上就是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盡管在法律上只稱為“借用”證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統。新三板股票與上市公司股票在交易環節上基本一樣。

如此,就需要對新三板公司做一個名正言順的規定,就是允許新三板公司的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限制。只有這樣才能配合《試點辦法》交易規則的改變,也才能真正地解決三板交易不活躍、價格發現功能不能完全體現的問題。

但是如果新三板公司股東人數超出200人太多,就成了公眾公司,那么也不妨加以限制,如根據公司股本情況做出不超過500人、800人的限制。

2、修改交易方式。如果不能在股東人數上有所突破,那么在交易規則方面也可以做一下改變。

3、暫停轉讓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對于《試行辦法》中的“無先例或存在不確定性因素的重大事項”進一步明確,而不能只是為了掌握主動權而一味地用這種模糊性的語言。

篇6

整體而言,《辦法》對權證開發的態度是相當開放的,其第二條所涵蓋的權證品種范圍是相當寬泛的:從發行人角度,既包括股本權證(由標的證券的發行人(如上市公司)自行發行),又包括衍生權證(或稱備兌權證,由標的證券以外的第三人(如券商)發行);從標的資產來看,既可以是股票(“正股”)也可以是其他證券(如債券、股指等);從行權時間來看,既包括美式權證(在規定期間內權證持有人可隨時要求行權),又包括歐式權證(權證持有人只能于特定到期日要求行權);從其行權內容來看,既包括認購權證(以約定價格買進標的證券),又包括認沽權證(以約定價格賣出標的證券);從結算方式來看,既有標的證券給付型,又有現金結算型。

從產品本身來看,權證具有高財務杠桿、風險對沖等優勢。但是,鑒于《辦法》中如此寬泛的權證概念,考慮到國內權證市場的發展處于起步階段,特別是考慮到國內權證市場(上世紀90年代曾推出大飛樂、寶安、桂柳工等幾支權證產品)所曾遭遇的失敗的慘痛教訓,我們認為從權證制度設計者的角度來看,現階段應特別關注權證運作的市場風險,尤其是要注意盡可能降低權證的發行交易對本已十分脆弱的正股市場的可能沖擊,促進權證品種的健康發展。就市場風險的監管而言,制度設計者通常可以從權證發行人、權證標的證券、權證條款要求以及發行人擔保等幾方面來著手。對于權證條款要求以及發行人擔保,《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已有明確規定,不再贅述。下文僅擬就權證發行人以及權證標的證券的資格要求進行闡述。

從《辦法》的相關規定可以看出,制度設計者對權證標的證券的資格要求給予了一定的關注。《辦法》第九條規定,標的股票應符合以下條件:(一)最近20個交易日流通股份市值不低于10億元;(二)最近6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累計換手率在25%以上;(三)流通股股本不低于2億股;(四)本所規定的其他條件。該條對權證標的證券為股票(正股)時的相關門檻予以了明確。在此方面,港交所上市規則第十五章就股本權證(以股票為標的證券)進行了規范。從《辦法》第九條及港交所上市規則第15.05條的規定(要求正股為一類上市股本證券或港交所認可的其他正常運作的上市股票)來看,對正股的要求通常都是選擇一些表現優良、高度流通的股票;就此,二者有異曲同工之效。

但是,相較港交所上市規則第15.02條的規定,《辦法》的規定有所欠缺,未能充分考慮權證持有人行權時對正股市場所可能帶來的沖擊。在以給付正股而非現金為結算方式的情況下,當(認股)權證持有人行權時,則權證發行人需要向投資者交付正股。此種情況下,如果權證發行人為普通券商,則其在市場上購入相關正股來履行其給付義務即可。但是,如果發行人為上市公司,而權證標的為該發行人自己的股票時,則發行人需要通過發行新股來滿足權證投資者的行權要求,此時不僅涉及上市公司股東就新股發行的批準,而且將會增加正股的流通量,從而對正股市場產生一定沖擊。針對此種情況,港交所上市規則第15.02條規定,此種以上市公司股票為標的證券由上市公司自行發行的股本權證,其發行除需取得港交所批準以外,還需要取得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的批準,因為在該等權證將來被行使時必然會涉及新股的發行。同時,上市規則第15.02條規定,假定相關權證全部被行使而需要新發行的股票(正股),與該等正股的其他認購期權(員工期權計劃除外)被行使時所需發行的新股之和,不得超過該等認股權證發行時發行人已發行股本(正股)的20%。該種做法,可以降低市場的不可預期,值得《辦法》借鑒。

另一方面,對于權證標的為一籃子股票的情況,此時多是由券商發行的結構性產品。此等權證被行權時,雖通常不會出現上述發行人增發新股進而影響正股流通量的突出情況,但是另一問題又會出現:如果發行人所設計的籃子中的多個正股間的比重嚴重懸殊,則難免會將權證發行人的傾向性判斷傳遞給正股市場的其他投資者,進而增加正股市場波動的復雜性,徒增監管難度。在此方面,港交所上市規則第十五A章就結構性權證進行了規范,其中第15A.32條對籃子中的正股的市值比重有如下特別要求:籃子由2支正股組成時,每支正股的最低比重不得低于25%;由3支組成時,每支不得低于12.5%;由4支以上組成時,每支不得低于10%.其中市值比重按下述公式計算:

市值比重 = N X M/P X 100

其中N為籃子中該類正股的數目;M為該類股份于籃子推出之前一個營業日的收市價;P為籃子中所有正股的總市值,即籃子中每一正股的數目乘以其收市價,收市價按籃子推出之前一個營業日的收市價計算。

但是,如果籃子中的某支正股屬于權證發行日恒生指數33支成分股之一或屬港交所每季度公布的“單一類股份結構性產品的正股”之列,則上述比重要求不適用于該等正股;另一方面,如果正股屬港交所每季度公布的“一籃子結構性產品的正股”之列,則該等正股在籃子中的加權比重(適用上述市值比重的計算公式)最高值依其所處分類而有不同:20%(第一類“一籃子結構性產品的正股”);30%(第二類);45%(第三類)。

上述比重或類別要求,除了關注有關正股的高度流通性以外,制度設計者還特別關注了最大限度降低權證被行權時對正股市場所可能產生的沖擊,值得《辦法》借鑒。當然,如果《辦法》第九條意圖先從單一正股的認股權證著手,則在明確此種意圖后可暫時無需引入此等復雜的比重要求。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對于標的證券不是股票而為其他證券(如債券、指數等)的,《辦法》第九條僅是原則性地規定,其資格條件由上證所另行規定。由此似顯示,制度設計者有意先從相對簡單的認股權證開始,逐步制定其他規則,此不失為一種現實選擇。

對于權證發行人的資格要求,《辦法》除了原則性規定權證的發行上市申請需經上證所核準以外,卻對發行人的資格限制沒有任何明確規定,亦未說明就此應適用其他何種標準。權證市場監管的一個重要手段便是通過設定特定的發行門檻來實現的。而發行門檻的設定,除了有關標的證券(《辦法》第九條)、發行量(《辦法》第十條)以及發行擔保(《辦法》第十一條)等的特定要求以外,一個極為重要的因素就是有關發行人本身的資格限制。尤其是考慮到當前國內市場上無論是對上市公司還是對券商都存在普遍的信任危機的狀況,若要推進權證的健康發展,必須要對發行人的資格限制予以明確。

篇7

    關鍵詞:汽車零部件;全散件;半散件;GATT1994;國民待遇

    一、案情簡介

    近年來,我國有不少企業利用我國進口整車汽車和進口汽車零部件關稅稅率上的15%的差距(進口整車征收25%的關稅,進口零部件征收10%的關稅),先進口零部件,然后在國內組裝銷售,以此來規避進口整車需繳納的關稅?為了打擊這種逃稅現象,堵塞稅收流失的漏洞,我國于2005年4月1日開始實施《構成整車特征汽車零部件進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并且為了配合《辦法》的實施,海關總署制定了《進口汽車零部件構成整車特征核定規則》(以下簡稱核定規則)?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制定了《汽車產業發展政策》(以下簡稱政策)?根據這些文件的規定,進口全散件或半散件組裝的汽車;進口車身?發動機兩大總成裝車;進口車身和發動機兩大總成之一及其他三個總成以上裝車;進口除車身和發動機兩大總面以外其他五個總成以上的裝車;進口零部件的價格總和達到該車型整車總價格的60%以上,均被認定構成整車特征,須按整車稅率繳納關稅?為此,歐盟?美國?加拿大認為我國對外國進口汽車配件的稅收政策有歧視嫌疑,意在鼓勵中國汽車廠商使用國內汽車配件?在交涉未果的情況下,歐盟與美國于2006年3月30日正式在WTO向我國提出了磋商請求?隨后,加拿大也于2006年4月13日提出了磋商請求?該案統稱為“中國影響汽車零部件進口措施案”?2006年7月,我國有關部門決定將構成整車特征的零件關稅按25%執行的規定推遲兩年至2008年執行,但美國?加拿大對此仍不滿意?2006年9月15日,美國?加拿大?歐盟正式要求WTO成立專家組,審理我國對進口汽車零部件征收關稅措施?我國對成立專家組的第一次請求表示拒絕?2006年10月26日,WTO爭端解決機構應歐盟?美國?加拿大的再次要求,決定成立專家組審理上述三方針對我國進口汽車零部件的管理規定所提起的爭端?

    二、法律分析

    由于歐盟?美國?加拿大提出爭端解決的依據基本相同,本文僅對歐盟提出的爭端解決依據進行分析?歐盟認為,我國措施表面上是對汽車廠商故意進口汽車零部件,然后進行組裝在中國市場銷售以規避被征收進口整車關稅的行為的處罰,實際上是通過對超過整車價值60%的汽車零部件征收整車關稅的措施間接要求當地企業在生產汽車時使用國產零部件?認為上述措施違反了:(1)GATT994第2.1條(a)項和(b)項及第3條第1款?第2款?第4款?第5款?(2)TRIMS協議的第2條第1款和第2款以及解釋性清單的第1條第1款?(3)SCM協議第3條?(4)中國加入議定書(WT/L/432)?①歐盟進一步認為我國的有關措施使得歐盟在上述協議下的利益遭到了直接或間接的損失?

    本案涉及的法律問題涉及WTO眾多協議,本文僅從我國的相關措施是否違反GATT1994第3條和第2條有關規定進行分析?

    (一)歐盟認為我國的行為違背了GATT第3條第2款?認為我國對進入到我國領域內的其他締約方的產品直接或間接地征收了超過了對同類國內產品直接或間接征收的任何種類的國內稅或其他國內費用;此外我國也以違反第1款所列的原則的方式,對其進口產品,主要是指進口汽車零部件征收國內稅和其他國內費用?

    GATT1994第3條主要是有關國民待遇問題?國民待遇主要是締約方產品進入了其他締約國領土后應享受的不低于同類國產品在國內稅和國內法規方面的待遇?從GATT1994第3條第1款和第2款中單詞“imported”我們可以看出,從語法上的解釋上來說,“imported”這個單詞用的是一般過去時態,也就是說這一行為已經完成并成為過去?GATT1994第3條規定的國民待遇本身也強調時間上的完成性,是為了確保外國產品進入后與國內同類產品待遇的同等性?所以,在分析我國有關措施是否違反了GATT1994第3條第2款繼而違反第1款的關鍵在于我國的措施是否屬于“國內稅費”,這直接關系到第3條對這起案件的適用問題?

    第一,從字面上理解“國內稅費”一詞,它是國家財政措施之一,針對的是國內所有的產品,不論其原產國是本國還是外國都一律同等征收,這是國民待遇的基本要求?而關稅的要義是一國海關對通過本國關境的進出口商品所課征的稅收,它只是針對進出關境的產品?我國頒布的三項文件中都指的是關稅,針對的是外國產品,而不是國內產品?歐盟在指責我國違反國民待遇時也并沒有闡明我國對進口零部件直接或間接征收何種國內稅費?

    第二,我國在措施中明確指出這一稅收是關稅措施,征稅主體是海關;征稅對象是進口產品;本案中對于我國的措施的關稅性質唯一有爭議的地方是海關征稅的時間和地點?根據我國《進口汽車零部件構成整車特征核定規則》第10條規定,汽車生產企業應當在《進口管理辦法》實施后一個月內完成自測?如果自測不構成整車特征的,海關進行復審,再根據復審結果決定征收25%的關稅還是10%的關稅?據此可以看出海關征稅的時間不是在企業貨物清關時,而是在企業自測后;征稅地點也不在海關內,而是在進關后?筆者認為,雖然征稅的時間和地點發生較之常規的關稅征收方式發生了變化,但并不能改變其關稅性質,之所以采取這種征稅方式是因為需要在整車組裝完成后確定零部件在整車價格中的比例,再確定是應當按整車的稅率還是按零部件稅率征稅,實際上征收的仍然是關稅,是海關措施?

    第三,對于將我國征稅措施辯為關稅的延期征收可比較GATT時期的“歐共體對日本零部件規避反傾銷稅案”?該案中,歐共體為了防止對其最終反傾銷稅的規避,制定了相關規章(1988年規章),征收反規避稅?1988年規章第13條第10款規定,在歐共體境內組裝或生產的?進入歐共體商業的產品,在滿足下列條件下時可以對其征收成品適用的最終反傾銷稅?其中“組裝或生產中使用的?產自被征收反傾銷稅的國家的部件或材料的價值,超過使用的所有部件或材料的全部價值的至少50%?”日本對該規定提起爭端解決?認為違反GATT第3條(2)?歐共體認為,反規避稅不屬于GATT第3條(2)的范圍,是反傾銷稅的延伸?專家組認為,不能支持反規避稅是GATT第2條(b)下“與進口有關”的征稅的結論?專家組認為,“在進口的時候和地點征收相關稅,這一事實不能排除它作為國內稅收措施的性質?因此認定其為反傾銷稅的延伸?”①可見,征稅時間和地點的改變并不能改變稅賦的性質?國內稅可以這樣,以此類推,關稅也不一定必須在清關時征收?所以,筆者認為我國三項文件規定的有關措施征收的是關稅?

    (二)對于歐盟指責我國措施違反GATT1994第3條第4款,認為我國為進口零部件設置特別的比例限制(它這里指的是我國60%的進口零部件即構成整車特征的規定),超過這一比例即對汽車零部件征收一定的額外費用?因此,認為我國對于歐盟進口至我國領域內的產品在有關影響產品的國內銷售?許諾銷售?購買?運輸?分銷或使用的所有法律?法規和規定方面,所享受的待遇低于我國同類產品所享受的待遇?歐盟的這項指控分為兩個方面:第一是歐盟認為我國設定一定的比例限制,對同一產品征收兩種不同稅率的關稅?即零部件價值超過整車總價值的60%就征收25%的關稅;否則只征收10%的關稅?對于同一零部件征收的多出來的15%的關稅就是歐盟所指的超過一定比例的額外費用?第二是歐盟認為我國在國內法律?法規上對進口汽車零部件給予低于國內同類產品的待遇?

    第一,我國并未對同一產品使用兩種不同的關稅?根據世界海關組織所確定的商品歸類規則第2條的規定:進口的不完整品?未制成品?未組裝或者拆散件,只要構成了完整的基本特征,就應當歸入完整品和制成品的類別當中,并且按照完整品和制成品來征稅?根據這一規則,零部件的價值超過整車總價值的60%時,這些零部件已經構成了整車的完整特征,其產品性質已經發生實質性的改變,《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條例》中確定的實質性改變標準,作為關鍵核心生產的汽車已經不具有中國原產地特征了,具有進口整車特征,完全有理由對其征收整車25%的關稅?

    第二,從前面的分析中我們可以看出中國的有關措施屬于關稅措施,與國內法律?法規的實施無關,而且與進口零部件有關的影響汽車零部件國內銷售?許諾銷售?購買?運輸?分銷或使用的所有法律?法規享受的待遇并未低于國內同類產品所享受的待遇?可見歐盟第二個方面的指控毫無依據?

    (三)歐盟指責我國的行為與GATT1994第3條第5款不符?認為我國制定或維持與產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的特定的數量法規,此類法規直接或間接要求受其管轄的任何產品的特定數量或比例必須由國內來源供應?此外,歐盟還認為我國以違反第1款原則的方式實施國內數量法規?歐盟認定我國頒布的三項文件是本地化法規,認為我國規定進口零部件價值達到組裝汽車總價值的60%就應繳納更多稅收,就是間接要求組裝汽車超過40%的零部件應由國內供應,否則就征收更多的稅收,這是變相的“汽車零部件本地化比例”與GATT1994第3條第5款矛盾?同時也違反了國民待遇原則?

    歐盟對我國的這三項文件提起以上指控完全是誤解了我國制定的初衷和目的?第一,我國設定60%的標準是為了防止關稅流失,打擊逃稅行為?而且《辦法》和《核定標準》并沒有任何有關汽車生產商增加當地含量的強制性規定?我國將汽車零部件的用途作為確定商品歸類的依據,將整車和零部件歸于兩個不同的稅率,《辦法》和《核定規則》只是為了方便海關歸類而設定了一定標準,對于組裝汽車中進口零部件和國產零部件的比例,《辦法》中沒有硬性規定,就算是100%零部件進口,《辦法》也是允許的?第二,至于歐盟的另一方面指控就更無道理?GATT1994第3條第1款規定的是國民待遇原則,而從分析中可以明確我國的措施是關稅,WTO中調整關稅的原則是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是產品進入國內后的待遇,入關時根本不存在國民待遇的適用問題?任何國家均對進口產品征收關稅,而對國內產品都不征收關稅,關稅是WTO體制下唯一允許的保護國內產品的措施,在這一體制下,如果關稅會導致競爭機會不平等,那么違反國民待遇的情況在各國都存在?所以歐盟這一指控是不成立的?

    (四)歐盟指控我國違背了GATT1994第2條第(a)項和(b)項?認為我國給予其他締約方的待遇低于GATT協議所附有關減讓表所規定的待遇;認為我國對于其他締約國進入中國領域內的產品未能免征超過我國的關稅減讓表規定的關稅以外和普通關稅?對于進口至我國的其他締約國的產品征收了超過GATT1994協議訂立之日征收的或超過該日期在我領土內已實施的法律直接或間接要求在隨后對進口和有關進口征收的任何種類的所有其他稅費部分?

    第一,GATT第2條要求是締約方必須遵守所做的關稅承諾?我國在加入世貿組織工作組報告第93段記載:“某些工作組成員對汽車部門關稅待遇表示特別關注?對于有關汽車零部件關稅待遇的問題,中國代表確認未對汽車的成套散件和半散件設立關稅稅號?如果中國設立此類稅號,則關稅將不超過10%?工作組注意這一承諾?”按照以上規定,如果《辦法》規定的情況是屬于成套散件和半成套散件的話,那么按照我國加入WTO時的承諾書其設定的關稅不能超過10%?但《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適用于對經國家有關部門核準或備案的汽車生產企業,生產組裝汽車所需的構成整車特征的汽車零部件進口的監督管理?汽車生產企業進口全散件或半散的可在企業所在地海關辦理報關手續并繳納稅款,不適用本辦法?”《辦法》中明確規定征收的對象是進口車而不是汽車的成套全散件或半成套散件?所以征收超過承諾書承諾的10%的關稅完全合理?從我國目前的進口稅則來看都沒有規定汽車成套或半成套散件的稅號,因此,并沒有違背我國的加入WTO承諾書?

    第二,我國還可以援引GATT1994第20條(d)項作為豁免進行辯護7;GATT第20條規定了一般例外?在遵守關于此類措施的實施不應在情形相同的國家之間構成任意或不合理歧視的手段或構成對國際貿易的變相限制的要求前提下,本協定的任何規定不得解釋為阻止任何締約方采取或實施以下措施:……(d)為保證與本協定規定不相抵觸的法律或法規得到遵守所必需的措施,包括與海關執法?根據第2條第4款和第17條實行有關壟斷?保護專利權?商標和版權以及防止欺詐行為有關的措施……在1995年委內瑞拉和巴西訴美國汽油標準案(WT/DS2/R)中,美國就曾援引GATT1994第20條(d)項作為豁免進行辯護?專家組在審理該案時確定了該項適用的條件:(1)相關措施是為了執行與關貿總協定無抵觸的法令或條例;(2)相關措施是執行與關貿總協定無抵觸的法令或條例所必需的;(3)相關措施要符合20條引言的要求,即對情況相同的各成員沒有構成武斷的?不合理的差別待遇以及沒有對國際貿易產生變相限制?將專家組確定的這三個條件與我國的這起案件相聯系來看:(1)我國制定的對價值達到總車價值60%的汽車零部件征收整車關稅的措施是我國海關措施之一,其制定也是根據國際慣例,按照原產地規則來定的,這些規則與關貿總協議并無抵觸,制定《辦法》的目的在于制止某些跨國公司利用稅率差逃稅?《汽車產業政策》第54條規定:嚴格按照進口整車和零部件稅率征收關稅,防止關稅流失?國家有關職能部門要在申請配額?進口報關?產品準入等環節進行核查?因此《辦法》和《政策》制定的目的和具體措施都符合關貿總協定規則?(2)對于專家組確認的第二個條件,認定的關鍵在“必需”二字,一般認為“必需”是沒有其他可選擇性的措施,只有實施該項措施才能符合總協定規則,才可保護國內利益,或者該項措施是與總協定抵觸最少的辦法?要證明達到以上標準有一定的難度,但對于我國來說也不是不可能證明的,這還是要著眼于《辦法》與《政策》的立法背景和目的,目前逃稅現象已達到必須要治理的地步了,那些跨國公司偷逃的是關稅,利用的是關稅差,所以要制止這種行為也只有從關稅入手,所以我國采取這項措施是必需的?(3)《辦法》與《政策》規定的核定標準都是公開和透明的,適用于所有進口汽車零部件,沒有國別和地區差異,也沒有在不同的國家和地區之間造成武斷的?有合理的差別待遇,更沒有限制國際貿易?所以我國對于歐盟的指控完全可以援引這項例外?

    三、簡要評析

    歐盟?美國和加拿大對我國《辦法》?《政策》和《核定規則》提起爭端解決小組審理是由于對我國的這三項文件存在立法目的與背景的理解錯誤造成的?但這也是因為我國在制定這些政策時在行文上欠考慮,才會授人以柄,因此以后我國在制定有關國際貿易規定時一定要考慮WTO規則,措辭要符合國際慣例?但從本質上來說這起貿易爭端可歸結于雙方的貿易爭端,這三項法規中針對國內汽車生產企業以進口汽車零部件為名規避整車標準征稅的舉措,無疑影響到歐美汽車及零部件生產商?出口商的經濟利益,60%的標準會更大程度的對此類規避行為構成限制?

    歐盟在向我國的磋商階段提出的一些指控尚缺乏有效證據,但我國提出的抗辯理由要得到專家組的認可也不是很容易,尤其是對于GATT第20條(d)項豁免第二個條件的證明關鍵的“必需”性上有一定的困難,所以專家組審理這起案件,雙方都沒有完全勝訴的把握?因此,筆者建議采取類似于2004年“中國半導體案”的解決方式,通過談判磋商,加強我國與歐美的溝通,向他們解釋涉案中的相關法條,闡明我國制定這三項政策的宗旨,在專家組做出最終裁決之前化解分歧,達成一致解決方案?但另一方面,雖然我國強調“以和為貴”希望盡量在專家組做出最終裁決前達成和解協議,但這絕不意味著我國害怕應訴,如果歐美執意要專家組對此案做出裁決,我國也不需要一味讓步,我國加入WTO已快六年,也多次積極以第三方的身份加入到專家組審理的許多案件中,在應訴上也積累了一定經驗,同時在美國鋼鐵保障措施案中我國正式以申請方的身份提起專家組審查美國的鋼鐵保障措施,并最終獲得滿意的結果?所以,我們提倡和解,但絕不害怕應訴?我國已經有這方面的技術和人才,重要的是要合理?有技巧的運用WTO爭端解釋機制,無論是主動還是被動,我國都應該做好充分準備?

    參考文獻:

    [1] WTO案例對中國的啟示[M].上海:漢語大詞典出版社,2003:4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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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檔號編制問題

按《辦法》第十條的有關規定,婚姻登記材料立卷歸檔的原則與方法是:把“一對當事人婚姻登記材料組成一卷”,固定案卷后,進行分類。而后在卷內文件首頁加蓋歸檔章,并填寫有關內容。最后按卷號順序裝入檔案盒,填寫封面、盒脊、備考表。

這種整理方法與《歸檔文件整理規則》(以下簡稱《規則》)的有關規定有很多相似的地方,這對已按《規則》整理文書檔案的專業人員來說并不陌生,按照常理輕車熟路地操作即可。但在實際操作中卻并非如此?!掇k法》與《規則》雖然都設置了歸檔章,但兩者所設置的項目仍有較大區別,這種區別直接影響了具體操作?!掇k法》所設置的歸檔章項目有全宗號、年度、室編卷號、館編卷號和頁數等5項,比《規則》少了“保管期限”和“機構(問題)”兩個項目。因《辦法》規定婚姻登記檔案的保管期限為100年,不設“保管期限”項目是可行的。但不設“機構(問題)或目錄號”項,在檔號編制上就會出現重復問題?!掇k法》規定“婚姻登記檔案按照年度――婚姻登記性質分類?;橐龅怯浶再|分為結婚登記類、撤消婚姻類、離婚登記類和補發婚姻登記類四類?!薄掇k法》還規定了室編卷號的編制方法:每年每個類別分別從“1”開始標注。這樣,如果一個婚姻登記機關同一年度四類婚姻登記性質的材料均有產生的話,那么這個婚姻登記機關該年度至少有四個案卷的檔號是相同的。這種做法偏離了檔案學一再強調“檔號不得重復”的原則,雖然我們可以在整理時把婚姻登記檔案按不同類別分別裝入檔案盒,并在盒脊上注明婚姻登記性質,但終因檔號相同問題,在提供利用、案卷進出頻繁的情況下,難保不會出現檔案存放錯位問題。同時因為檔號重復,也可能給制作檔案證明帶來一定的影響。長期以來,檔案館(室)在制作檔案證明時,一般都會標注檔號(全宗號、目錄號、案卷號、頁號)來指代材料的出處。在檔號沒有重復的情況下,這種指代是單一的。一旦檔號重復,這種指代則是群體的,容易引起疑義,影響了檔案證明的嚴肅性。《辦法》附件6設置了婚姻登記檔案目錄封面式樣,其中設置“目錄號”項目,筆者認為,婚姻登記檔案的歸檔章最好還是加上“目錄號或類別號”項, 這樣既可以保持案卷編號和檔案目錄封面設置項目前后呼應,又解決了檔號重復的問題。

二、 婚姻登記檔案目錄制作問題

《辦法》規定“按類別分別編制婚姻登記檔案目錄”,且統一了目錄式樣。據悉,目前已有不少地方婚姻登記機關使用了“婚姻登記信息管理系統”,在計算機上辦理婚姻登記事項。為避免重復勞動,編制婚姻檔案目錄可以不必人工抄寫或再次輸入計算機,而可以在計算機上把“婚姻登記信息管理系統”有關數據轉換成電子表格,再依據檔案目錄式樣,制作婚姻登記檔案目錄。

筆者在數據轉換過程中曾遇到小麻煩。剛開始,筆者打開“婚姻登記信息管理系統”的有關目錄數據進行復制,然后在新建的電子表格中直接粘貼,速度很慢,退出后,如果要打開剛保存的那個電子表格,速度會慢得讓人不耐煩,甚至屢屢出現死機。一位電腦行家告訴我,其原因是粘貼時沒有進行選擇,把源數據中格式、公式等全部粘貼到目標數據中,文件很大,不易打開,直至死機。如果僅需粘貼源數據中的數值的話,可行的操作方法是:對源數據復制后,新建一個電子表格,然后打開編輯――選擇性粘貼――數值――確定。目標數據立馬搞定,速度快多了,也沒有出現死機問題。此法不妨一試。

目標數據形成后,可以對其進行篩選,最后形成結婚登記、撤消婚姻、離婚登記和補發婚姻登記四種檔案目錄數據。最后依據檔案目錄式樣的欄目對四種數據的欄目進行增減,輸入相應的卷號和頁數,只要婚姻登記案卷是按婚姻證件號順序排列的,卷號輸入只要拖動鼠標即成。打印后就成了婚姻登記檔案目錄。該目錄適用手工檢索。

2003年以前婚姻登記一般由鄉鎮人民政府辦理,并由鄉鎮整理婚姻登記檔案,具有明顯的地域特征,在手工檢索的情況下,人們可以根據地域特征查找檔案。2004年以后婚姻登記改由縣婚姻登記機關統一辦理,我縣2004年有8100對當事人辦理了婚姻登記,婚姻登記檔案按辦理時間順序排列,地域特征不再存在,如果仍然采用手工檢索,真是萬里挑一,難度不小?;橐龅怯洐n案必須依托計算機檔案目錄來進行檢索,才能高效地實施檔案服務?;橐龅怯洐C關向本機關檔案室或向綜合檔案館移交婚姻登記檔案時,應同時移交計算機檔案目錄數據。建立婚姻登記檔案計算機目錄,比較可行的辦法有是以“婚姻登記信息管理系統”的目錄數據為原型,然后根據檔案檢索的基本要素,補充必要的全宗號、年度、目錄號、卷號、時間、保管期限和解密劃控等著錄項目,形成婚姻登記檔案專題目錄數據庫。這種方法簡單易行,可以滿足一般的檢索需要。但若用《檔案著錄規則》的標準來衡量,它還有一定欠缺。1、著錄項目名稱不一致。應按照《檔案著錄規則》的規定,對照著錄內容,修訂不規范的項目,補充必要的項目,即把婚姻證件號改為文號,把姓名改為正題名,刪除身份證號碼項目,使項目設置與《檔案著錄規則》規定保持一致。2、它把一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分為二條著錄條目,即把男女分為上下兩條。而婚姻登記檔案中一對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記錄在同一登記表中,一對當事人應為一個著錄對象,不宜分開。3、婚姻登記檔案和它的計算機目錄最終還是要向地方綜合檔案館移交,其計算機目錄格式應盡量與當地綜合檔案館目錄數據庫格式銜接,使其可以導入地方“綜合檔案館管理系統”。前面提到的方法雖然可以解決檔案目錄制作問題,但它的做法是笨拙的,在計算機技術日新月異的今天,完全可以依據檔案管理的基本要求,對“婚姻登記信息管理系統”的程序做一些改進,使之在電子文件形成的同時具備檔案管理的功能,實現真正意義上的文檔管理一體化,以減少不必要的重復勞動和避免數據轉換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差錯。

三、 檔案利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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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域名保護機制;域名注冊管理;域名糾紛解決;域名立法

我國域名保護法律機制的確立,以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于2002年9月25日公布的《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以下簡稱《解決辦法》)和《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程序規則》(以下簡稱《程序規則》)為標志。為順應互聯網行業發展的實際,協調域名持有者與商標等民事權益人之間的權益,中國互聯網信息中心于2006年2月14日了修訂后的《解決辦法》和《程序規則》并于2006年3月17日起施行,將我國域名保護法律機制進一步推向完善。

自域名出現那天起,其巨大的經濟價值與發展空間引發了連綿不斷的糾紛與爭議,為了避免和減少域名糾紛的發生,世界各國和許多國際性組織都在積極探索有效保護域名的法律機制,形成了相對成熟的法律制度,為我國構建高效先進的域名保護法律機制提供了可資借鑒的寶貴經驗。

一、域名保護法律機制的模式比較分析

(一)美國模式

美國是互聯網發展最早也是最快的國家,是發生域名糾紛最多的國家,其對域名的法律保護較其他國家也更完備。

域名爭議之初,由于缺乏專門立法,美國法院的法官只能通過對1946年《聯邦商標法》的擴大解釋來解決域名爭議。1996年,美國對聯邦商標法進行了修訂,頒布和實施了《聯邦商標反淡化法》,這也成為美國法院審理網絡域名糾紛前期的主要法律依據。由于適用《聯邦商標法》與《聯邦商標反淡化法》處理域名糾紛難以滿足現實的需要,1999年11月美國國會通過了《反域名搶注消費者保護法》,為美國聯邦商標法增添了一個專門的章節。該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有關域名的專門法案,其目的是通過規范域名行為來保護消費者的利益進而保護經營者的利益,從而推動電子商務的發展。除部分例外規定,法案具有溯及力,適用于生效日(即1999年11月29日)之前、之時和之后的所有域名注冊。法案針對惡意域名搶注行為的規范、緊急措施和對物訴訟等作出了一系列新規定。①《反域名搶注消費者保護法》較為周密細致地平衡了商標權人和域名注冊者之間的利益,為商標權人在網絡空間中維護其合法權利提供了新的手段,該法案的出臺標志著美國對域名爭議糾紛解決形成了較為完備的法律調整體系,在世界范圍內具有借鑒意義。

(二)英國模式

英國的域名注冊組織Nominet負責英國頂級域名UK之下的域名注冊,1997年4月公布了與美國不同的域名糾紛解決方案。在此方案中,Nominet將對域名糾紛進行調查,并提出能為爭議雙方接受的解決方案。如果任何一方不同意Nominet的決定,可以在Nominet提供的專家名單中指定一位專家對該決定進行評判,Nominet將基于專家的建議作出終局裁決。如果爭議的任何一方對終局決定仍然不滿,經Nominet的糾紛處理機構調解仍達不成協議或無法解決糾紛,雙方均可向法院起訴或申請仲裁。

在英國,處理關于域名的糾紛主要是以1994年的《商標法》和衡平法上的“假冒行為”為依據,大多數的訴訟中法院同時適用這兩種法律。

(三)日本模式

日本于1997年12月1日公布了《有關域名注冊等事項之規則》,該規則幾經修改,最新的規則于1999年4月1日起實施。該規則規定日本實行申請在先原則和單一域名制,即相同的三級域名在同一通用二級域名下申請注冊時,按提交申請的先后處理;一個機構只能注冊一個域名,盡可能避免域名糾紛。該規則還規定了公共秩序保留原則和其他不予注冊的規定。對于責任和發生爭議管轄等該規則規定,凡因注冊機構、其官員、雇員及其他有關任何人員,對于域名注冊之記載與域名服務器運作均不向任何人承擔責任;對由于過錯給注冊人、申請人或任何其他人造成損害的,注冊機構僅負責實際的直接損失,賠償額不超過注冊費。與本規則有關任何訴訟由東京地方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

2000年8月21日,負責管理JP域名的日本網絡信息中心(JPNIC)宣布,從10月19日開始,將由工業所有權仲裁中心處理JP域名糾紛。仲裁中心是由日本律師聯合會和辯理士(專利、商標注冊的代辦人)會共同管理的工業所有權仲裁專門機構,關于JP域名的登記,JPNIC采用先申請者先獲得域名的方式,JPNIC已經于2000年5月16日公布了解決此類糾紛的試行方案“JP域名糾紛處理方針”。仲裁中心將成為該試行方案中規定的“糾紛處理機構”。

(四)國際組織對域名糾紛的處理機制

隨著互聯網時代的到來,電子商務迅猛發展,域名糾紛日益增多,在各國紛紛采取域名保護措施的同時,國際組織也做出了不懈努力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與國際互聯網名稱及地址分配公司(ICANN)在域名保護方面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

1.WIPO的《最終報告》

近年來,WIPO一直關注域名與其他制度的協調問題。自1998年7月開始,WIPO在全球范圍內組織起一場聲勢浩大的關于協調域名與知識產權相互關系的國際咨詢及調研活動并于1999年4月30日正式通過一份題為《互聯網絡名稱及地址的管理:知識產權議題》的報告,即《最終報告》。WIPO在報告中向ICANN以及各成員國的域名注冊管理機構推薦了三大程序,即域名注冊規范程序、統一爭端解決程序和域名排他程序。WIPO域名注冊規范程序主要著重于強調申請人在申請過程中對其自身聯絡信息的詳盡、正確披露,要求管理機構和申請人應通過簽訂域名注冊協議確立其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并建議應在域名注冊協議中明確聯絡信息的準確及可靠與否將是申請人取得注冊的先決條件。統一爭端解決程序則成為《最終報告》向域名異議人提供的司法訴訟之外的更為高效、便捷的解決途徑,規定了特殊的爭端解決機構——爭端解決服務提供者。為進一步保護馳名商標,《最終報告》決定正式引入域名排他程序,從而將通過《巴黎公約》和TRIPS協議建立起來的馳名商標保護體系,延伸至網絡空間之中。

WIPO的這份報告是國際社會針對域名制度作出的第一個全面系統的規定,它集中了各國不同利益集團的意見,而且考慮到了各個方面利益的相互平衡,因而取得多數人的認同,奠定了后來ICANN制定處理域名與商標間統一爭議解決政策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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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人的行車規定就印證了這一點:在美國,行車的規定是格外嚴格的。 “行人優先、汽車讓人”作為交通規則的基本原則,行人只要一走上人行橫道,一切大小車輛必須停下來讓路。不少汽車司機在碰到行人要過馬路時,常常善意地停下來,揮手示意,請他們先走。在美國,一旦發生交通事故,法律總是對行人更為有利。在大多數城市不準按喇叭,如果準許,只限必要時。例如,向橫過馬路而不知道已攔住你去路的人示警。你不能為了要車輛快駛些而按喇叭。聽到了汽笛般巨大的警告音響,或看到警車或消防車閃亮的紅光,駕車者必須駛到右邊停車。即使駕駛者享有前行的綠燈,他仍應停車讓警車或消防車安全地駛過。司機在街上看到接送學生的黃色校車時應格外謹慎,如果校車停下,司機必須停車,讓孩子們先過馬路。在繁忙的公路上,例如,在高速公路和快車道上不可停車。如果你發現了問題,或者想查閱地圖,要把車駛到路旁。停車的時候,要細心看標志。每個城市有自身的停車規則。這些規則在同一城市的不同地區,一天的不同時間,一周的不同日子,都有變更。市內和城與城之間,速度極限變動甚大,應嚴格執行。司機不能酒后駕駛車輛,在車上和司機身上不能攜帶開過封的酒瓶子。

美國對違反交通規則的肇事者實行一套行之有效的監管辦法和處理辦法。如果有人違反交通規則,在限期內到法院交納保證金。法院向違章者提供三種選擇辦法,其一是到違章者學校學習8小時交通規則(一年內只能上一次);其二是交付罰款,作違章記錄;其三是付保證金,等候法庭判決,或被赦免,或被判付罰款?!?/p>

正因為有了這些嚴格的規定,才使美國成為地球人心目中的美好之地、富裕之地。可見規矩的重要。看到這里,我想起了一個關于香椿樹的真實的故事:

在一家院里有棵香椿樹,前后院十幾戶人家。誰家摘了,不獨食,挨戶送一些。

這一年又到了采摘香椿的季節。王家老大摘了頭茬,按例分送,無話。摘過頭茬的香椿,本該養它五七天,待新的一茬出齊后再搞。并且每一次都不可摘凈。所以王家老大摘過后,樹上依然有香椿。不料第二天老二便上了樹。有人見了,仰頭勸:“老二呀,你哥昨天才摘過,摘得太頻了留神它不長了?!薄皼]事,這還多著呢,長老了多可惜!”老二不聽勸,仍自摘。他哥哥也叫:“咱家還沒吃完呢,你下來拿?!薄澳屈c兒?不夠!我要吃?!崩洗舐犘值苋绱苏f,沒再吱聲;勸的人討個沒趣,悻悻走開。老二摘了不少香椿,用書包盛了,自己吃去了。院里人們一片葉子也沒分到手。

人們無法制裁老二,便把一股憤懣不平之氣傾瀉在樹上。新葉初綻,未及長成,就有人迫不及待地上樹采摘。你上我也上,各戶“精英”在上面摘,各家老弱們在樹下撿。誰也不再恪守舊習,誰也不肯把自家摘的香椿再分送別人。就是一時吃不了,也寧肯去送給親戚朋友同事同學,而不肯舍一片葉子給鄰居。多年以來維系鄰里間和睦相處的好風氣一夕之間便土崩瓦解!沒有爆發公開的沖突,齟齬卻像瘟疫一樣封閉了各家的門戶。關起門來,自家人議論張家的貪、李家的奸。那先前的氣氛蕩然無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