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經濟發展年度計劃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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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一、實施范圍
本實施意見適用范圍為滸山街道、古塘街道、白沙路街道行政區域范圍。
二、實施原則
(一)權益保障原則。在村級發展留用地指標的落實過程中,要采取多種途徑方式予以解決,以保障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的相關權益,進一步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同時,要切實加強村級發展留用地指標落實后的管理,從而確保村級集體資產有序運作,保值增值。
(二)因村制宜原則。要根據各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發展留用地指標的實際情況,采用適合該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的指標兌現方式。原則上應以回購安置為主,貨幣安置為輔,同時有條件的村級集體經濟組織也可按規劃要求自行建設。
(三)有序實施原則。要從解決歷史欠賬與當前問題相結合的角度出發,對各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歷年來積累的尚未解決落實的發展留用地指標,以及當前征地產生的留用地指標,進行調查摸底,并在此基礎上制定計劃,按先易后難、先急后緩的原則,力爭用3至5年時間逐步分批給予妥善解決。
(四)誰用誰補原則。村級發展留用地指標兌現支出列入用地成本,按照誰用誰補的原則由用地單位負擔,其中:市級經營性出讓用地、市政府實施的公益事業項目所產生的村級發展留用地指標的兌現由市級負責落實村級發展留用地政策;街道用地由所在街道落實村級發展留用地政策;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用地的(包括舊村拆遷改造安置用地及舊村自行改造用地等),不論以何種方式供地,均不再計提村級發展留用地指標。
三、實施方式
村級發展留用地指標具體按照以下三種方式加以落實:
(一)回購安置。對本實施范圍內有符合相關條件出讓地塊的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根據貨幣安置方式計算得出的貨幣安置總額,以成本價格(包括建安成本、土地成本、財務成本、有關稅費等)回購該出讓地塊內的部分房屋。所涉地塊的規劃方案由市規劃局牽頭,會同相關部門會審確定;具體的回購面積、位置、價格等由市國土資源局牽頭,會同市農辦、發展改革、財政、規劃、建設等部門會審確定,并納入到該地塊的出讓方案之中。
(二)貨幣安置。市國土資源局會同市財政局按被征土地所在的地段,以商業用地的級別基準地價(指標落實當年的級別基準地價)確定每畝土地的價格,扣除土地征收成本、國家稅費等相關費用后的凈收益,乘以實際可享受的留用地畝數,所得的貨幣安置補償款返還到村(社區)所在街道,由街道在征求村(社區)意見的前提下,對該資金進行使用,原則上應用于購買房產等收益性固定資產,以進一步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
(三)村(社區)自建。對具有足夠經濟實力的村(社區),且留用地規模達到10畝以上的(原已取得土地使用權并已經規劃部門許可的村級發展留用地項目除外),在符合規劃功能等要求的前提下,可由其自行開發建設。在建設方式上應采取委托有較強品牌實力的開發企業進行代建。同時,要鼓勵若干個村(社區)實施聯建,具體由街道牽頭協調,實行統一安排。對于符合上述要求的村(社區),市國土資源局每年安排一定的用地指標進行報批,并按照其發展留用地具體用途辦理相應的土地出讓等手續。
四、實施程序
以上三種村級發展留用地指標落實的實施方式,均應先由相關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每次申請一般只能選擇一種方式。具體流程如下:
(一)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向所在街道提出申請,經街道初審后,上報市規劃局。
(二)市規劃局組織市農辦、發展改革、財政、建設、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及相關街道、項目建設單位召開聯席會議進行審議,并根據聯席會議意見確定分批落實的年度計劃,報請市政府批準。
(三)根據市政府批準的年度計劃,市農辦、發展改革、財政、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對相關村級發展留用地指標加以落實。
(四)街道落實村級發展留用地政策的,由所在街道組織實施。
五、相關要求
(一)相關街道是規范村級集體經濟發展留用地(產)管理的責任主體,在對村級發展留用地(產)進行調查摸底、建立臺賬的同時,要做好村級發展留用地的初步選址,協調好村級發展留用地安排過程中各方利益關系,并指導村(社區)做好項目開發和日常管理工作。市農辦、國土資源、規劃等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責做好指導、管理和監督工作;市規劃部門要建立臺帳制度,每年與鎮級臺帳核對確認。
(二)市財政部門在安排每年的財政預算時,應結合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的申請情況以及市級財政可承受能力,優先考慮村級發展留用地的貨幣安置資金。今后用地項目產生留用地指標費用列入項目投資相關預算和征地成本。
(三)村級發展留用地指標核算方法。年月日以前征收的,留用地比例及相關政策仍按原定辦法執行;年月日以后征收土地的,按新增建設用地征收面積的6%進行計算。征收土地的時間界限以征收批準時間為準。
篇2
《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28號),在嚴格土地執法、加強規劃管理、保障農民利益、促進集約用地、切實保護耕地、健全責任制度等方面,作出了全面具體的規定。我市各鎮(街)、各部門采取措施,積極落實,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當前土地管理特別是土地調控中出現了一些新動向、新問題,違法違規征地、用地,低成本工業用地過度擴張,圈占土地和濫占耕地現象屢禁不止。為進一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保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必須采取更嚴格的管理措施,切實加強土地管理,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明確土地管理和耕地保護的責任
各鎮政府、*街道辦主要負責人應對本行政區域內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執行情況負總責。對土地違法違規行為不制止、不組織查處的、對土地違法違規問題隱瞞不報、壓案不查的,應當追究有關負責人的領導責任。
二、禁止擅自征收土地,保證征地工作依法進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彼_定的征收土地制度,實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征地。各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及法定的征地批準權限和程序,代表政府負責組織征地的審查報批和具體實施工作,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未取得授權和批準前均無權審查報批和組織實施征收土地。
三、禁止擅自出讓土地,深入推進土地有償使用制度改革
篇3
為加快推進我市城鎮化進程,解決外來務工人員、新就業職工和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等七部委《關于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病?7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重要意義
近年來,我市大力推進住房保障工作,特別是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設力度不斷加大,城市居民住房條件得到了明顯改善。但是,由于城市商品住房價格較高,外來務工人員和新就業大中專畢業生,受經濟承受能力、可供租賃的小戶型住房供應不足等原因,無力通過市場租賃或購買住房解決住房困難問題。同時,隨著中原經濟區的建設和我市加快推進新型城鎮化的進程,大量外來務工人員進入城市,居住條件又亟需改善,新就業職工階段性住房支付能力不足的矛盾日益顯現。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是解決這些現實問題的必然途徑。
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全面推進新型城鎮化進程的重要舉措,是進一步完善城市住房保障體系、發展多層次住房租賃市場、多渠道解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居民階段性住房困難、實現“住有所居”目標的有效手段,是調整房地產市場供應結構、引導城市居民合理住房消費、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必然要求,對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調整優化經濟結構、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具有重要而積極的意義。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堅決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市關于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重要決策部署,切實增強責任感、緊迫感,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加大投入,積極主動推進公共租賃住房建設。
二、總體目標和基本原則
本意見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戶型面積、供應對象和租金標準,面向外來務工人員、新就業職工和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的政策性租賃住房。
(一)總體目標。至“十二五”末,逐步健全完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供應和管理制度,擴大供應覆蓋面,實現供需平衡,基本滿足符合條件的外來務工人員、新就業職工和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租賃住房需求。
(二)基本原則。一是政府負責。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要切實加大對公共租賃住房的投入力度,切實承擔起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工作責任。產業集聚區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管理由所在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負責。二是政策支持。政府采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補貼租金等方式,支持產業集聚區和企事業單位等使用國有建設用地建設公共租賃住房。采取土地、財稅、金融等支持政策,充分調動產業集聚區、用工集中企業、房地產開發企業和其他投資機構投資和經營公共租賃住房的積極性。三是供需平衡。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要科學測算需求情況,緊密結合需求狀況確定年度建設計劃,通過3-5年的建設,在十二五末達到供需平衡。四是科學規劃。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發展應符合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采取大分散、小集中的方式布局,集中設置的項目應在交通便捷、生活配套設施完善的區域內安排;非集中設置的項目按照統一規劃通過實施配建等形式解決。五是規范管理。公共租賃住房著重解決政策規定對象的過渡性居住困難,滿足基本居住需求,定向出租,只租不售。
三、房源籌集和建設標準
(一)房源籌集。要根據公共租賃住房“十二五”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統籌安排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房源籌集。結合我市實際,公共租賃住房原則上以產業集聚區、企事業單位建設為主,以在商品住房、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中配建為輔。
公共租賃住房房源主要包括:一是在商品住房中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二是產業集聚區、企業單位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三是廉租住房在滿足符合條件家庭需求前提下,由住房保障部門提請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轉化的公共租賃住房;四是經政府批準的高校、事業單位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五是政府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六是房地產開發企業或社會機構提供的租賃住房。
(二)建設標準。公共租賃住房應符合安全衛生標準和節能環保要求,確保工程質量安全,滿足基本居住需求。新建成套住房的建筑設計應符合國家、省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綜合考慮住宅使用功能和空間組合、居住人口及構成等要素,合理確定套型比例和結構;新建集體宿舍的建筑設計,應符合住建部頒布的《宿舍建筑設計規范》及國家、省有關建筑標準、規范和規定,進行簡易裝修。公共租賃住房一居室單套建筑面積控制在30平方米以內;二、三居室單套建筑面積分別控制在50平方米、60平方米以內。
四、大力發展產業集聚區公共租賃住房
(一)明確要求。一是突出重點。在產業集聚區建設公共租賃住房是我市“十二五”期間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的重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要大力鼓勵和支持,切實解決外來務工人員、新就業職工階段性住房困難問題。二是加強管理。在產業集聚區建設公共租賃住房,按照“市級監督、縣(市、區)級管理”原則實施。產業集聚區建設公共租賃住房,應采取市場機制進行運作,以保本微利為營運目標,著重體現公共服務功能;企事業單位、集體經濟組織經過政府批準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必須嚴格執行市政府確定的準入、退出條件以及租金價格和只租不售的管理要求。三是定向供應。產業集聚區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供應對象為符合條件的外來務工人員、新就業職工;企事業單位享受政府優惠政策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優先用于滿足擁有房源單位符合供應條件職工的居住需求。產業集聚區、企事業單位、集體經濟組織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房源有剩余的,應向社會其他符合條件家庭供應。
(二)建設程序。一是列入計劃。每年年底,縣(市、區)負責制定產業集聚區公共租賃住房建設下一年度計劃,報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每年年初,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等部門,根據上級下達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指標,提出當年產業集聚區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計劃,報市政府審定后印發執行。二是項目審批。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建設單位根據年度建設計劃,向市發展改革部門申請辦理項目審批核準。三是規劃管理。縣(市、區)負責組織編制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并按程序提交市城市規劃建設委員會審批。四是土地供應。國土部門根據產業集聚區報送的公共租賃住房年度建設計劃,將建設用地納入當年土地供應計劃予以保障。
五、政策支持
(一)加大政府投入。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可通過財政預算安排資金用于公共租賃住房建設;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和從土地凈收益中提取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在確保廉租住房建設資金所需的前提下,可以統籌用于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包括購買、新建、改建、租賃公共租賃住房。政府全額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專項用于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管理。
(二)落實建設用地。政府集中建設以及在商品住房中配套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實行劃撥供應。產業集聚區、企事業單位使用國有建設用地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用地可以采取出讓、租賃或作價入股等方式有償使用,并將所建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結構、建設標準和設施條件等作為土地供應的前置條件寫入《土地出讓方案》,報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后,在土地出讓公告中向社會公開公示,出讓成交后寫入出讓合同。對依法收回的閑置土地,優先用于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集體建設用地按規定不得用于公共租賃住房建設。
(三)享受稅收優惠。產業集聚區、企事業單位在國有土地上集中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涉及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參照經濟適用住房相關政策執行。在國有土地上集中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以及企事業單位、集體經濟組織建設并按照規定對象和租金標準出租的公共租賃住房,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88號)和《省財政廳支持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財政政策的指導意見》(豫財綜〔〕54號)規定,享受各項稅收優惠。
(四)完善配套政策。公共租賃住房在籌集房源和租賃經營方面所涉及的稅收,按照國家、省規定的優惠政策執行;公共租賃住房的水、電、暖、燃氣等設施的建設和收費標準按照居住類房屋標準執行,計價標準按照居民生活用水、用電、用暖、用氣標準執行;公安、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等部門應制定配套政策,確保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享受與城市戶籍常住人口同樣的戶籍管理、社會保障、子女入學和就醫等待遇。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明確責任。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要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工作責任,健全住房保障管理機構和實施機構,落實人員和經費,確保公共租賃住房工作順利實施。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財政、稅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安、監察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加強對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的監督,依法查處違法違紀行為。
(二)認真調查,科學安排。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定期開展住房需求狀況調查工作,科學確定各類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房的供應結構和供應比例,滿足社會各收入階層住房居住需求。要根據公共租賃住房“十二五”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統籌安排公共租賃住房建設。
篇4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31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100號)、國土資源部《關于實施〈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通知》(國土資發〔*〕307號)、國土資源部及監察部《關于落實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78號)等政策文件精神,嚴格執行工業用地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出讓最低價標準并以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公開出讓的規定,進一步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我市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公開出讓的具體操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工業用地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重要意義
全面推行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將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有利于促進土地的集約、節約利用,有利于調整經濟結構和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有利于防止和減少土地資產流失,有利于轉變政府職能和加強廉政建設,也是緩解建設用地供需矛盾,保障合理高效用地,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根本途徑。因此,必須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從戰略和全局高度,充分認識全面推行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重要性,采取有效措施,積極穩妥地予以推進。
為加強對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工作的領導,確保此項工作順利進行,根據《*市土地使用權公開交易管理辦法》(中府〔*〕124號)規定,由市土地招標拍賣領導組負責對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實行指導、協調、檢查和監督。各有關部門必須依照規定的職權分工,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積極做好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相關工作。
二、明確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工業用地范圍
*市轄區范圍內工業用地的出讓工作適用本意見。包括:存量工業用地、新增建設用地中的國有工業用地(已完善農轉用與征收手續);市政府儲備的國有工業用地;經市政府批準收回重新出讓的國有工業用地。
根據國土資發〔*〕78號文規定,允許繼續采取協議出讓方式出讓,但未能在*年6月30前完善出讓手續的工業用地,應按照本意見實施招標拍賣掛牌出讓。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工業用地)流轉(出讓),除作特別規定外,參照本意見實施。
三、應遵循的原則
(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原則。按照有利于調整產業結構和優化產業布局的要求,確保對推進我市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升級具有重大作用的項目用地;嚴禁向國家產業目錄禁止類、淘汰類項目供地,從嚴控制限制類項目供地。
(二)節約集約用地的原則。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節約、集約用地控制標準,通過產業選擇、投資強度、開發利用強度和規模等方面的嚴格把關,引導產業集聚、基礎設施共享,促進規?;?、集約化產業的形成和發展,鼓勵建設標準廠房、多層廠房。
(三)嚴格按照產業發展規劃及年度供應計劃進行有計劃供地的原則。工業用地出讓必須符合我市產業發展規劃及年度建設用地供應計劃,不得突破土地利用年度計劃。
(四)分期分批次集中出讓原則。市土地公開交易機構根據《廣東省土地使用權公開交易規則》等有關規定,每月定期分批次集中公開出讓公告,組織實施公開出讓。
(五)逐步推行凈地出讓的原則。在理順土地產權關系和經濟關系的前提下,按照“統一規劃,統一進行基礎設施建設,形成基礎設施較為完備的熟地后再出讓”的原則,逐步推行凈地出讓。
(六)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工業用地年度出讓計劃、具體地塊出讓方案、供地結果等要向全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出讓條件要充分體現公平競爭,不得人為設置有悖公平競爭的限制性條件。
(七)各部門相互協調配合的原則。各有關部門依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積極做好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相關工作。
四、基本程序
各鎮政府、區辦事處和市土地儲備中心作為相關權利主體,負責在現有土地管理體制下,先完成土地出讓前期工作即完成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拆遷等工作且取得用地批準文件,并根據當年國家、省、市產業發展導向目錄擬定具體建設項目投資強度、產業類別、行業標準等條件,再向有關部門申請建設項目建筑設計要點、環保意見等批復意見,向市土地公開交易機構申請進行工業用地公開出讓。上述批復意見以及投資強度、產業類別、行業標準等條件應作為工業用地公開出讓文件的重要內容,在工業用地公開出讓成交后,上述批復及條件作為申請相關行政許可的依據,競得人按規定完善相關手續。具體如下:
(一)提出申請
相關權利主體提交委托公開出讓申請、土地權屬證明、宗地圖、1:10000位置示意圖、具備土地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出具的土地估價報告、市規劃局出具的建設項目規劃建筑設計要點、市環保局出具的環保意見及市國土資源局核定的投資強度,向市土地公開交易機構申請進行工業用地公開出讓。
(二)確定底價
市土地公開交易機構根據相關權利主體提交的土地評估結果,結合基準地價及地塊狀況等因素,提出擬出讓底價,經市國土資源局審核后報市政府確定。根據國土資源部《關于實施〈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通知》(國土資發〔*〕307號)規定,我市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最低價標準為第五等級,25.6萬元/畝。
屬于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工業用地)流轉(出讓)的,流轉(出讓)底價不得低于同一區域國有工業用地招拍掛出讓最低標準,且必須經過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2/3以上村民代表表決同意。
(三)組織實施公開出讓
市土地公開交易機構根據《廣東省土地使用權公開交易規則》等有關規定,在每月的10日、20日、30日(節假日順延)分三個批次公開出讓公告,組織實施公開出讓。成交后與競得人簽訂《成交確認書》。市國土資源局按規定與競得人簽訂出讓合同。
(四)出讓價款處理與土地交付
1、地價款支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出讓成交后的地價款必須在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內付清;屬于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出讓)的,成交后的地價款由競得人在流轉合同規定的期限內直接支付給土地所有權人。
2、收益處理:國有工業用地出讓款項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進行繳納及分解處理。
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出讓)所得款項,按照《*市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管理實施辦法》規定應交納給市政府的流轉收益,由土地所有權人在簽訂流轉合同后60日內繳納。
3、土地交付:公開出讓成交后,相關權利主體負責在規定期限內向競得人交付土地。相關權利主體和競得人應依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所標示坐標實地驗明各界址點和界樁。
(五)落實相關行政許可(審批)手續與辦理土地登記
公開出讓成交,競得人在按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支付地價款的同時,憑《出讓合同》及相關資料,到發改、經貿、外經貿、環保等部門,依法辦理相關行政許可(審批)手續,落實項目立項、行業準入標準、環境評價等建設指標;出讓地價款支付完畢后,憑《公開交易證明書》、出讓合同、用地批文等相關資料,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登記。
(六)工業用地開發建設監管
相關權利主體根據公開交易文件、出讓合同及相關法律法規對工業用地出讓后的開發建設進行監管,對不按照招標拍賣掛牌文件規定條件和要求投資建設的,應督促其限期改正并追究違約責任。
為進一步完善工業用地出讓合同,增設工業用地出讓合同補充條款,明確工業用地單位投資強度、容積率、配套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比例等指標要求、開工和竣工期限以及相應的違約條款(違約條款見附件),并作為工業用地項目開發建設考核的依據。未達到要求的,按照約定由用地單位承擔違約責任。配套服務設施與用地項目同步建設,同步驗收。
五、應注意和明確的幾個問題
(一)編制工業產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業用地出讓計劃
市發展和改革管理部門牽頭,會同相關單位,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和產業規劃的要求,根據我市的資源條件、產業發展基礎及人力資源優勢,結合我市工業經濟發展和招商引資等情況,科學合理地編制符合我市工業特點的產業發展規劃,并依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對年度新建工業項目進行細化分類,制訂各類工業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增強工業用地供應的前瞻性和主動性,有效推動產業結構調整和升級。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會同相關單位,依據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年度供應計劃以及土地市場供求狀況、城鎮土地集約利用程度等,制訂年度工業用地出讓計劃,落實年度供應數量、供地結構和具體供地位置。
(二)建立工業用地預申報制度,及時了解我市工業用地的需求情況
為保證工業用地供應的計劃性,從*年起,各鎮區政府應于每年12月底前向市政府上報下一年度擬招商的工業用地計劃,包括數量、宗地規模、結構、布局、進度、產業類別、土地使用條件等情況;市土地儲備中心應于每年12月底前上報下一年度擬儲備的工業用地數量。
(三)完善工業用地年度儲備計劃
根據預申報情況,結合省下達的年度用地指標,合理制定工業用地年度儲備計劃。進一步健全土地儲備制度,加強土地的收回與整合、征收與供地以及統一規劃等的管理力度,強化政府土地儲備工作(包括鎮區的土地儲備)。
(四)工業用地公開出讓方式選擇
現階段工業用地的公開交易方式以拍賣出讓、掛牌出讓等為主,在條件具備時可實施上網競價,采取網上公告、網上申請、網上競買的方式。通過在中國土地市場網、省國土資源廳和市國土資源局網站工業用地公開交易公告,申請人在網上下載標書等相關文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繳納競買保證金,并持相應文件提出競買申請,經市土地公開交易機構確認后,參與工業項目用地的網上競買。
(五)規范工業用地出讓收益管理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100號文)、市府辦《轉發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中府辦〔*〕41號)及《*市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管理實施辦法》等有關文件規定,理順土地出讓市、鎮、村的收益分配體系。
(六)嚴控工業用地改變用途,凡將工業用地改為其他經營性用地的,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按市政府有關規定處理。
(七)加強執法監察,促進工業用地招拍掛出讓制度的全面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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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人多地少,耕地資源稀缺,當前又正處于工業化、城鎮化快速發展時期,建設用地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切實保護耕地,大力促進節約集約用地,走出一條建設占地少、利用效率高的符合我國國情的土地利用新路子,是關系民族生存根基和國家長遠利益的大計,是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具體要求,是我國必須長期堅持的一條根本方針?,F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按照節約集約用地原則,審查調整各類相關規劃和用地標準
(一)強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各類與土地利用相關的規劃要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所確定的建設用地規模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安排,年度用地安排也必須控制在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之內。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安排的,必須及時調整和修改,核減用地規模。
(二)切實加強重大基礎設施和基礎產業的科學規劃。要按照合理布局、經濟可行、控制時序的原則,統籌協調各類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礎設施和基礎產業建設規劃,避免盲目投資、過度超前和低水平重復建設浪費土地資源。
(三)從嚴控制城市用地規模。城市規劃要按照循序漸進、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合理布局的原則,科學確定城市定位、功能目標和發展規模,增強城市綜合承載能力。要按照節約集約用地的要求,加快城市規劃相關技術標準的制定和修訂。盡快出臺新修訂的人均用地、用地結構等城市規劃控制標準,合理確定各項建設建筑密度、容積率、綠地率,嚴格按國家標準進行各項市政基礎設施和生態綠化建設。嚴禁規劃建設脫離實際需要的寬馬路、大廣場和綠化帶。
(四)嚴格土地使用標準。要健全各類建設用地標準體系,抓緊編制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用地標準。要按照節約集約用地的原則,在滿足功能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重新審改現有各類工程項目建設用地標準。凡與土地使用標準不一致的建設標準和設計規范,要及時修訂。要采取先進節地技術、降低路基高度、提高橋隧比例等措施,降低公路、鐵路等基礎設施工程用地和取棄土用地標準。建設項目設計、施工和建設用地審批必須嚴格執行用地標準,對超標準用地的,要核減用地面積。今后,各地區、各部門不得開展涉及用地標準并有悖于節約集約用地原則的達標評比活動,已經部署開展的相關活動要堅決停下來。
二、充分利用現有建設用地,大力提高建設用地利用效率
(五)開展建設用地普查評價。各地要在第二次土地調查的基礎上,認真組織開展建設用地普查評價,對現有建設用地的開發利用和投入產出情況做出評估,并按照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處理好建設用地開發利用中存在的問題。今后各項建設要優先開發利用空閑、廢棄、閑置和低效利用的土地,努力提高建設用地利用效率。
(六)嚴格執行閑置土地處置政策。土地閑置滿兩年、依法應當無償收回的,堅決無償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條件的,也應采取改變用途、等價置換、安排臨時使用、納入政府儲備等途徑及時處置、充分利用。土地閑置滿一年不滿兩年的,按出讓或劃撥土地價款的20%征收土地閑置費。對閑置土地特別是閑置房地產用地要征繳增值地價,國土資源部要會同有關部門抓緊研究制訂具體辦法。2008年6月底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將閑置土地清理處置情況向國務院做出專題報告。
(七)積極引導使用未利用地和廢棄地。國土資源部門要對適宜開發的未利用地做出規劃,引導和鼓勵將適宜建設的未利用地開發成建設用地。積極復墾利用廢棄地,對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以及經核準報廢的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使用的原劃撥土地,應依法及時收回,重新安排使用;除可以繼續劃撥使用的以外,經依法批準由原土地使用者自行開發的,按市場價補繳土地價款。今后,要嚴格落實被損毀土地的復墾責任,在批準建設用地或發放采礦權許可證時,責任單位應依法及時足額繳納土地復墾費。
(八)鼓勵開發利用地上地下空間。對現有工業用地,在符合規劃、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積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價款;對新增工業用地,要進一步提高工業用地控制指標,廠房建筑面積高于容積率控制指標的部分,不再增收土地價款。財政、稅務部門要嚴格落實和完善鼓勵節約集約用地的稅收政策。國土資源部要會同有關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有關規定,抓緊研究制訂土地空間權利設定和登記的具體辦法。
(九)鼓勵開發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國土資源部要研究建立土地利用狀況、用地效益和土地管理績效等評價指標體系,加快開發區土地節約集約利用評估工作。凡土地利用評估達到要求并通過國家審核公告的開發區,確需擴區的,可以申請整合依法依規設立的開發區,或者利用符合規劃的現有建設用地擴區。對符合“布局集中、產業集聚、用地集約”要求的國家級開發區,優先安排建設用地指標。
三、充分發揮市場配置土地資源基礎性作用,健全節約集約用地長效機制
(十)深入推進土地有償使用制度改革。國土資源部要嚴格限定劃撥用地范圍,及時調整劃撥用地目錄。今后除軍事、社會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等可以繼續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外,對國家機關辦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礎設施(產業)、城市基礎設施以及各類社會事業用地要積極探索實行有償使用,對其中的經營性用地先行實行有償使用。其他建設用地應嚴格實行市場配置,有償使用。要加強建設用地稅收征管,抓緊研究各類建設用地的財稅政策。
(十一)完善建設用地儲備制度。儲備建設用地必須符合規劃、計劃,并將現有未利用的建設用地優先納入儲備。儲備土地出讓前,應當處理好土地的產權、安置補償等法律經濟關系,完成必要的前期開發,縮短開發周期,防止形成新的閑置土地。土地前期開發要引入市場機制,按照有關規定,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選擇實施單位。經過前期開發的土地,依法由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門統一組織出讓。
(十二)合理確定出讓土地的宗地規模。土地出讓前要制訂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土地供應方案,明確容積率、綠地率和建筑密度等規劃條件。規劃條件一經確定,不得擅自調整。合理確定出讓土地的宗地規模,督促及時開發利用,形成有效供給,確保節約集約利用每宗土地。未按合同約定繳清全部土地價款的,不得發放土地證書,也不得按土地價款繳納比例分割發放土地證書。
(十三)嚴格落實工業和經營性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工業用地和商業、旅游、娛樂、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包括配套的辦公、科研、培訓等用地),以及同一宗土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都必須實行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公開出讓。國土資源部門要會同發展改革、城市規劃、建設、水利、環保等部門制訂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計劃,擬定出讓地塊的產業類型、項目建議、規劃條件、環保要求等內容,作為工業用地出讓的前置條件。工業和經營性用地出讓必須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確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價格。嚴禁用地者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個人簽訂協議圈占土地,通過補辦用地手續規避招標拍賣掛牌出讓。
(十四)強化用地合同管理。土地出讓合同和劃撥決定書要嚴格約定建設項目投資額、開竣工時間、規劃條件、價款、違約責任等內容。對非經營性用地改變為經營性用地的,應當約定或明確政府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依法出讓。
(十五)優化住宅用地結構。合理安排住宅用地,繼續停止別墅類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土地供應。供應住宅用地要將最低容積率限制、單位土地面積的住房建設套數和住宅建設套型等規劃條件寫入土地出讓合同或劃撥決定書,確保不低于70%的住宅用地用于廉租房、經濟適用房、限價房和90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的建設,防止大套型商品房多占土地。
四、強化農村土地管理,穩步推進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節約集約利用
(十六)高度重視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規劃管理。要按照統籌城鄉發展、節約集約用地的原則,指導、督促編制好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鎮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劃定村鎮發展和撤并復墾范圍。利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進行非農建設,必須符合規劃,納入年度計劃,并依法審批。嚴格禁止擅自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嚴格禁止“以租代征”將農用地轉為非農業用地。
(十七)鼓勵提高農村建設用地的利用效率。要在堅持尊重農民意愿、保障農民權益的原則下,依法盤活利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按規劃穩妥開展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整理,改善農民生產生活條件。農民住宅建設要符合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住宅建設用地要先行安排利用村內空閑地、閑置宅基地。對村民自愿騰退宅基地或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購買空閑住宅的,當地政府可給予獎勵或補助。
(十八)嚴格執行農村一戶一宅政策。各地要結合本地實際完善人均住宅面積等相關標準,控制農民超用地標準建房,逐步清理歷史遺留的一戶多宅問題,堅決防止產生超面積占用宅基地和新的一戶多宅現象。
五、加強監督檢查,全面落實節約集約用地責任
(十九)建立健全土地市場動態監測制度。要對土地出讓合同、劃撥決定書的執行實施全程監管,及時向社會公開供地計劃、結果及實際開發利用情況等動態信息。國土資源部門要對土地供應和開發利用情況進行定期評價分析,研究完善加強土地調控、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政策措施。
(二十)完善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制度。要將建設項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讓合同、劃撥決定書的情況,作為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一項內容。沒有國土資源部門的檢查核驗意見,或者檢查核驗不合格的,不得通過竣工驗收。
(二十一)加強各類土地變化狀況的監測。運用遙感等現代技術手段,做好年度土地變更調查,建立土地利用現狀數據庫,全面掌握各類土地變化狀況。國家每年選擇若干個省級行政區,進行全行政區域的土地利用狀況監測。重點監測各地新增建設用地、耕地減少和違法用地等情況,監測結果要向社會公開。
(二十二)加強對節約集約用地工作的監管。國土資源部要會同監察部等有關部門持續開展用地情況的執法檢查,重點查處嚴重破壞、浪費、閑置土地資源的違法違規案件,依法依紀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要將企業違法用地、閑置土地等信息納入有關部門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金融機構對房地產項目超過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完成土地開發面積不足1/3或投資不足1/4的企業,應審慎貸款和核準融資,從嚴控制展期貸款或滾動授信;對違法用地項目不得提供貸款和上市融資,違規提供貸款和核準融資的,要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二十三)建立節約集約用地考核制度。制定單位GDP和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增長的新增建設用地消耗考核辦法。實行上一級人民政府對下一級人民政府分級考核,考核結果由國土資源部門定期公布,作為下達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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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土地管理。
第三條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土地法制宣傳教育,增強全民保護土地意識,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占用、轉讓土地的行為,促進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 縣(含縣級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市轄區的土地管理和監督工作,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所轄鄉(鎮)的土地管理和監督工作,實行集中統一領導。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特定區域設立派出機構,負責相應區域的土地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二章 土地權屬的確認和變更
第五條 依法實行土地登記發證制度。土地登記的具體事務,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辦理。
確認林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涂的養殖使用權,分別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六條 單位和個人使用的國有土地按照下列規定登記發證:
(一)中央駐皖單位、省直單位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省人民政府登記發證;
(二)市直單位、市轄區內其他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市人民政府登記發證;
(三)跨行政區域的國有土地,由所跨行政區域的同一上級人民政府登記發證;
(四)前(一)、(二)、(三)項規定以外的單位和個人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人民政府登記發證。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以及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農業建設的,依照《實施條例》第四條的規定登記發證。
第七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以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應當自行為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土地所在地的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土地變更登記:
(一)依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的;
(二)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引起土地使用權轉移的;
(三)因征用、交換、調整土地引起土地權屬變更的;
(四)因單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引起土地權屬變更的;
(五)因處分抵押財產引起土地權屬變更的;
(六)依法改變土地用途的;
(七)依法繼承、贈與、更名引起土地使用權變更的;
(八)依法改變土地權屬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依法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的,由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登記。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荒山、荒地、荒坡、荒灘等土地使用權的承包、拍賣等方案,須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獲得使用權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市、縣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
土地所有者通過發包、拍賣集體所有的荒山、荒地、荒坡、荒灘等土地使用權取得的資金,應當用于本集體所有的荒山、荒地、荒坡、荒灘等范圍內的水土保持和小型農田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
第十條 土地登記申請人采取隱瞞事實等非法手段騙取登記的,或者因土地登記機關責任導致土地登記不當的,土地登記機關應當書面通知土地證書持有人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土地證書更改、更換或者注銷手續;土地證書持有人逾期不辦的,由土地登記機關公告原土地證書作廢。更改、更換或者注銷土地登記的費用以及因此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由責任者承擔。
上級土地登記機關發現下級土地登記機關土地登記有錯誤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權直接注銷或者更改。
第三章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十一條 省、市、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依照《土地管理法》規定審批。
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逐級上報省人民政府批準;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逐級上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其建設用地規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規模。已經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超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規模和范圍的,應當及時進行修訂、調整。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嚴格實行建設用地總量控制。沒有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或者超過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的,不得批準新增建設用地。節約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經核準后,可以結轉下一年度使用。
未嚴格執行建設占用耕地補償制度或者沒有完成土地開發、整理計劃指標的,核減下一年度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
第十四條 因村莊、集鎮、鄉鎮企業退建還耕易地重建的,新址應當盡量利用非耕地,不得占用基本農田;占用基本農田以外耕地小于舊址面積的,其建設用地可以不占年度建設占用耕地計劃指標。
第四章 耕地保護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確因土地后備資源匱乏,新增建設用地后,新開墾耕地的數量不足以補償所占用耕地數量的,必須報經省人民政府批準減免本行政區域內開墾耕地的數量,并支付相應的耕地開墾費用,由省人民政府組織易地開墾。
第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建立新增耕地儲備庫。市、縣人民政府組織開墾的超過耕地開墾計劃的新增耕地或者年度內占用耕地補償平衡有余的耕地,可以納入新增耕地儲備庫。儲備的耕地可以用于折抵建設占用耕地的補償指標,也可以有償調劑用于其他市、縣折抵建設占用耕地的補償指標。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庫,保證耕地開墾計劃的執行。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基本農田保護制度,按照上級人民政府下達的基本農田保護面積指標,合理劃定本行政區域內的基本農田保護區,落實保護措施,確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本行政區域內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不減少。
第十八條 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用地單位應當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的,用地單位在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時,應當按照每平方米6至9元的標準繳納耕地開墾費;占用基本農田的,繳納耕地開墾費的標準應當高于上述標準的40%。
用地單位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參照前款規定的標準繳納耕地開墾費。
開墾耕地所需資金或者繳納的耕地開墾費,作為建設用地成本列入建設項目總投資。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單位將所占用耕地耕作層的土壤用于新開墾耕地、劣質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二十條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并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用地單位應當按照每平方米5至10元的標準繳納閑置費;連續兩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二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
第二十一條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開墾區內開發土地,應當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積極進行土壤改良,防止砂化、鹽漬化、潛育化和水土流失。一次性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荒山、荒地、荒坡、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由開發單位或者個人向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下列規定的權限辦理審批手續:
(一)不超過20公頃的,報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二)超過20公頃不超過50公頃的,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三)超過50公頃不超過600公頃的,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四)超過600公頃的,報國務院批準。
第二十二條 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整理規劃,實施土地整理,增加耕地面積,提高耕地質量。
土地整理后新增耕地面積,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驗收,也可以委托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委托驗收的,驗收結果須經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復核確認。
第二十三條 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土地破壞的,用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復墾;沒有條件復墾的,按照被破壞土地每平方米6至9元的標準繳納土地復墾費;復墾不符合要求的,參照上述標準繳納復墾費。土地復墾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條 耕地開墾費、土地閑置費和土地復墾費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征收,并繳入同級財政專戶,專項用于土地開發、整理和復墾,不得挪作他用。
省人民政府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可以調整耕地開墾費、土地閑置費和土地復墾費的標準。
第五章 建設用地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應當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以有償使用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頒發建設用地批準書后,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
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土地使用者頒發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和建設用地批準書后,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
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以及農村村民住宅等鄉(鎮)村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土地使用者頒發建設用地批準書后,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
第二十六條 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建設單位應當向建設項目批準機關的同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第二十七條 具體建設項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國有未利用地,除依法報國務院批準的外,超過4公頃的,報省人民政府批準;不超過4公頃的,報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具體建設項目使用原有建設用地和已批準農用地轉用、土地征用范圍內的土地的,以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未利用地進行非農業建設的,報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八條 依據《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縣人民政府收取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除30%繳中央財政外,40%留本級財政,10%繳市財政,20%繳省財政;市人民政府收取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除30%繳中央財政外,50%留本級財政,20%繳省財政。
市、縣人民政府收取的原有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20%繳省財政。
第二十九條 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除依法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外,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原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可以繼續保留劃撥用地外,應當實行有償使用。處置土地資產,涉及省屬單位的,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后,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經批準準予改變土地建設用途的,除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可以繼續保留劃撥用地外,應當辦理土地有償使用手續,繳納土地有償使用費。
第三十條 國有土地租賃,應當報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批準,由土地使用者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租賃合同。
前款所稱國有土地租賃,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出租給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向國家定期支付租金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以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應當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由土地使用者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前款所稱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是指國家以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權作價,作為出資(入股)投入企業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作價出資(入股)、轉讓、抵押等,涉及地價評估的,由具有土地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涉及處置劃撥土地使用權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確認評估結果。
第三十三條 征用土地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擬訂、報批征用土地方案。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經市、縣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逐級上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征用林地的,應當先征得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二)公告征用土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和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三)辦理補償登記。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之日起15日內,持土地權屬證書或者其他有效證明,到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四)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詢意見期限為15日;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
(五)交付被征用土地。征用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人應當自征地各項費用付清之日起30日內交付被征用的土地。
征用農民承包的土地的,應當依法辦理土地承包合同變更手續。
國家依法征用土地的,按照規定核減該幅土地農業稅和有關農產品的定購任務。
第三十四條 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
(一)征用魚塘、藕塘、葦塘、灌叢、藥材地等,為其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
(二)征用果園、茶園、桑園等,為其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7倍;未曾收獲的,為其同類土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
(三)征用耕種不滿3年的開荒地,為其所在村(組)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至4倍;耕種3年以上的,按照耕地補償。
(四)征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為其所在村(組)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5倍。
(五)征用其他土地的,為其所在村(組)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2至3倍。
征用林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
(一)征用農用地的,為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至4倍;
(二)征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的,為其所在村(組)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2至3倍。
征用荒山、荒地的,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第三十六條 依照本辦法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
省人民政府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因采礦造成塌陷需要征用土地的補償費標準和村莊搬遷、農民安置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條 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和附著物的補償費標準:
(一)被征用耕地上的青苗,按照當季作物的產值補償;多年生作物,按照其年產值補償;無青苗的,不予補償。
(二)魚苗放養2年以上的,不予補償;不足2年的,按照放養魚苗費的3至4倍補償。
(三)用材林、防護林、特種用途林主干平均胸徑大于20厘米的,按照其實有材積價值的10%至20%補償;主干平均胸徑5至20厘米的,按照其實有材積價值的60%至80%補償。
(四)苗圃苗木、經濟林、薪炭林按照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2倍補償;尚無產值的,按實際造林投資2倍補償。幼齡林、新造林按實際投資2倍補償。
(五)房屋及其他附著物的補償費標準,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八條 非農業建設經批準使用國有農、林、牧、漁場的土地的,應當參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和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七條規定,給予補償。
第三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企業或者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與其他單位、個人共同興辦企業,使用土地的補償標準參照征用土地補償標準的低限執行。
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使用土地,應當對原土地使用權人給予補償,除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全額支付外,其他補償費按照前款規定的標準減半執行;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已經調劑相應的土地給原土地使用權人的,可以不予補償。
第四十條 嚴格控制征用蔬菜基地。確因特殊情況需要征用的,除依法報批外,應當按照征多少補充多少的原則,落實新的蔬菜基地,并按照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第四十一條 收回農民耕種的國有土地,不支付土地補償費。有青苗的,支付青苗補償費;本辦法實施前,已經耕種10年以上,收回后直接影響農民生活的,按照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支付困難補助費。
因建設需要埋設電線桿、電線塔、電纜、管道等設施占用土地的,只補償青苗損失;占地較多的,應當依法征用土地。
第四十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耕地被征用完后,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其余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建設項目占用該土地時,應當按照征地辦法和標準給予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補償。
第四十三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
農村村民新建住宅,其宅基地的面積標準:
(一)城郊、農村集鎮和圩區,每戶不得超過160平方米;
(二)淮北平原地區,每戶不得超過220平方米;
(三)山區和丘陵地區,每戶不得超過160平方米;利用荒山、荒地建房的,每戶不得超過300平方米。
第四十四條 農村村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使用宅基地:
(一)因結婚等原因,確需建房分戶,原宅基地面積低于分戶標準的;
(二)因自然災害或者實施村鎮規劃需要搬遷的;
(三)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回原籍落戶,沒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
(四)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用的;
(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農村村民建住宅,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請,經村民會議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討論同意,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占用農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第四十五條 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由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的臨時用地,在報批前,應當先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篇7
關鍵詞: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存在問題;措施
中圖分類號:F32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3)13-0036-02
土地是農民“安身立命”之本。由于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的推進,農村集體土地被大量地征收征用,失地農民也就隨之產生了。如何解決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不僅關系到失地農民日后的生活,而且關系到社會的和諧與穩定。因此,分析現階段失地農民社會保障所面臨的問題,探討解決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問題的對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失地農民的現狀
失地農民的產生是城市化進程中的正?,F象?!笆У剞r民”是指農民的土地被依法全部或者部分征收征用后,導致失去與土地相關的一系列權利,沒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類特殊的法律主體。據有關部門統計,每征1畝地就會造成1.4個失地農民。根據這個比例,每年大約產生250~300萬的失地農民,隨著今后城市化進程的加快推進,失地農民的數量將不斷增多。建立和完善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就顯得尤為重要,它是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需要,是實現城鄉社會保障一體化和推進城鎮化進程的需要,是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需要。
二、目前中國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現行征地制度對“公共利益”界定不明
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問題存在的直接原因是土地征用制度的缺陷。根據中國《憲法》第10條第3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按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征用并給予補償。但是沒有明確界定哪些建設項目用地是為了“公共利益”需要。在實際中,有些基層政府為了加快當地的建設步伐,追求政績,常常越權非法批準征地,導致農民失地的隨意性過大,出現土地征收中不規范的情形,進而損害了農民的合法權益。
(二)土地征收的法律法規滯后,損害農民的權益
1.土地所有權行使主體法律界定不明。中國土地法規定農村土地歸集體所有,農民不是農村土地權益的主體,對于由誰來代表農民擁有這些土地所有權,誰來行使、如何行使卻沒有明確的規定和程序上的說明。由于征地實施單位一般不直接面對農民個人,這就造成在征地過程中,農民往往沒有參與權和決策權,甚至知情權,從而導致土地補償款的分配混亂,弄虛作假,暗箱操作形象普遍,補償款被層層盤剝,層層截留,真正到農民手中只有很少一部分。據國家有關資料統計被征土地征用費的收益分配比例為:地方政府占20%~30%,企業占40%~50%,村級組織占25%~30%,農民僅占5%~10% 。
2.土地補償標準不合理,補償費過低?!锻恋毓芾矸ā芬幎ǖ恼魇胀恋匮a償費、勞動力安置補償費都是按照土地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產值來計算的,這種規定沒考慮到土地本身的價值,也沒有考慮到土地征收后地價的上漲,沒有將土地看做是資產來處理,不符合政治經濟學原理,被征地區位因素、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土地供求狀況以及被征用地的用途等因素全沒有考慮在補償范圍之內,補償費過低的現象就難以避免了。明顯偏低的土地補償標準嚴重影響了農民的基本生活。
(三)失地農民補償安置方式較為單一
當前,中國失地農民的安置工作主要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用地單位安置和貨幣安置三種。中國現在主要實行的是貨幣安置這種方式。貨幣安置是將征地補償款一次性發放給被征地農民,讓其自謀出路。但是根據有關部門的調查,農民拿到征地補償費用后,絕大部分將費用轉為消費資金,只有很少部分考慮投資再生產。盡管有部分農民轉入二、三產業,但有相當數量的失地農民仍然難以找到出路,收入不穩定會隨時存在著被淘汰的可能。導致這種情況的出現與其自身因素有很大關系,農民由于知識結構單一,綜合素質低,缺乏應對市場競爭的能力,失地就意味著失業,長遠的生計難以得到保障。
(四)失地農民社會保障機制的不完善
中國長期以來實行的是二元化城鄉經濟結構。城市實行的是“高補貼,廣就業”的“國家保障型”社會保障制度。而農村實行的是以群眾互助和國家救濟為主的“個體自我保障型”的社會保障制度,其保障水平低,覆蓋面窄。由于大量的農民失地、失業,他們成了一個典型的弱勢群體,生活在被社會遺忘的角落,喪失了基本的國民待遇。一方面,他們失去了土地,不再是原來意義上的農民了,沒有了土地這個基本的生活保障;另一方面,失地的農民并未真正地成為城鎮居民,因為他們失地后沒有穩定的工作,也沒有被納入城鎮社會保障范疇。他們在城市受到種種不平等待遇甚至歧視,不能與城鎮居民一視同仁,沒有享受到城市居民的各種社會保障,就業受到排斥,子女入學接受教育也常常困難重重。所以,他們就成了種田無地、就業無門、保障無份的三無農民,淪為國家、集體、社會“三不管”的地步。
隨著社會的發展、改革的深入,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直接影響到中國經濟社會的健康快速發展,影響社會的和諧與穩定,因此完善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機制刻不容緩。
三、完善失地農民社會保障的對策
(一)明確界定“公共利益需要”的范圍
征地制度改革必須明確界定公共征地的內容和范圍。要站在維護農民利益的立場上,嚴格界定公益性和經營性建設用地的范圍,控制征地規模,盡量不多占用農民的土地。在公共利益之外的用地,例如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工業用地和各類開發區、園區等用地退出國家征地范圍,使它們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農用地轉用年度計劃的控制下,逐步通過公開的市場交易取得土地使用權。
(二)嚴格征地程序,重視失地農民的權益保障
政府是社會保障的主體,在征地執行過程中,必須保證土地權利人有充分的知情權、參與權、談判權。征地過程必須規范透明,政府應起到監督職能,嚴格履行征地告知、確認和聽證程序,使農民利益得到有效保障。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征用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群眾監督。對于有爭議的事宜可以建立專門的土地法庭或土地法院,有效地解決關于土地征地方面的各種糾紛。
(三)提高征地補償標準,改革土地收益分配制度
為了切實保護農民利益,征地補償必須在確認農民土地財產權利的基礎上,制定合理科學的補償標準,以土地的市場價值為依據,按市場經濟規律進行補償。要充分考慮到失地農民的基礎生活、就業、住房和社會保障等問題,從制度上做長遠安排。影響土地價值除了要考慮土地被征用前的價值之外,還應考慮因土地的區位、市場供求、經濟發展及政府宏觀政策等因素造成土地可預見的未來價值和潛在收益,改革不合理的征用土地收益分配制度,建立合理的土地資源開發收益分享機制。例如,對工業園區建設和其他經營性項目被征土地,可采用土地折價全部或部分入股、租賃的方式,定額收取紅利或租金,讓農民“失地不失權”、“失地不失利”。
(四)多層次全方位建立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
從根本上解決失地農民的生存問題,讓失地農民老有所養、老有所依。從目前的情況來看,可以采取循序漸進的方式從以下幾個方面下工夫:
1.建立社會養老保險體系。 一是低保。將所有符合條件的失地農民納入城鎮最低生活保障范圍,包括非因土地征用失地的農民;二是養老保險。要采取政府補貼、征地單位代繳等方式,將被征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償費統籌用于解決農轉非人員的養老保險等問題,不足部分應由各級財政按比例分攤兜底;三是失業保險。要建立失地農民失業登記制度,由征地單位為在勞動年齡段、已參加養老保險且符合其他規定條件的失地農轉非人員辦理失業保險,由社保機構發放失業保險金。
2.建立多層次醫療保險制度。高額醫療費用支出對被征地農民來說是巨大的壓力。中國絕大多數農村經濟發展水平還不高,農民無力承擔高額的醫療費用。因而,各地應該堅持因地制宜的原則,建立多形式、多層次的醫療保障制度,采取國家、集體和個人共同投入、風險共擔的機制,為被征地農民建立社會醫療救助制度;政府與民間結合,強化多元投入機制;鼓勵商業保險作為一種輔助或補充模式,為被征地農民投保團體大病保險;建立新型合作醫療保障制度等等。
3.建立教育培訓機制。政府部門應建立完善的就業培訓體系,根據不同的年齡階段、文化層次安排不同的培訓內容,力求做到時間短、掌握快、費用低、學得會。同時還要加強市場信息服務,暢通市場與農戶之間的聯系渠道,盡快把市場需求信息送到農民手中,使其能盡快地找到適合自己的職業。各級政府要加大扶持力度,財政每年都應列出專項預算資金,對農村勞動力培訓進行補貼、扶持。
4.建立再就業創新機制。堅持就業與創業并重的原則,積極為失地農民自主創業搭建平臺。一是鼓勵失地農民興辦個體、私營企業,鼓勵有一技之長的農民大膽創業;二是提高農民的創業能力。政府加強對失地農民的創業指導,幫助他們拓寬生產經營門路,提高對市場經濟的適應能力;三是成立失地農民創業服務中心。為創業者提供各種信息咨詢、科技服務、法律援助等等。
綜上所述,“失地農民”問題是關系社會穩定和國家發展的問題,針對目前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制度中存在的弊端,政府必須高度重視認真分析,推進征地制度改革,建立合理的土地資源開發收益分享機制和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這個看似容易但在實施過程中阻力很大,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制度的健全完善并非一朝一夕之事,需要我們進一步的研究和探索。
參考文獻:
[1] 唐海燕.中國失地農民權益保障問題研究[J].法制與社會,2011,(1).
篇8
為了貫徹《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28號),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努力建設節約型社會,切實保護耕地,增強建設用地的保障能力,促進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現就我市加強節約和集約用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隨著我市工業化、城鎮化和經濟建設的迅速發展,人增地減矛盾日益突出。盤活存量建設用地、推進節約和集約用地,是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要求嚴格土地管理的重要環節,是調整經濟結構和轉變經濟增長方式的緊迫任務,是緩解我市土地供需矛盾的必然選擇。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立足社會經濟發展戰略全局,切實增強節約和集約用地的責任感和緊迫感,樹立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做好“五個統籌”。要按照建設節約型社會的要求,積極探索建立國土資源管理新機制,大力推進節約和集約用地,切實保護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
二、大力推進土地節約和集約利用,強化建設項目用地管理各項建設都要節省用地,千方百計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嚴禁閑置浪費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每宗建設用地必須提高投入強度和產出效率,防止粗放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的集約化程度。要通過土地整合置換,合理安排土地投放的數量和節奏,改善建設用地結構、布局,挖掘用地潛力,提高土地配置和利用水平。工業項目建設要認真貫徹落實《*市工業項目投資強度控制指標》和《*市工業項目用地效率控制指標》(以下簡稱《控制指標》,見表一、表二)。各地在供應土地時,必須依據《控制指標》規定,在土地使用合同或《劃撥用地決定書》等供地法律文書中明確約定土地用途、投資強度、容積率、綠地率、建筑系數和開發進度等控制性要求,明確違約責任,對不能履行約定條件的用地者,要督促承擔違約責任。
(一)《控制指標》是對一個工業項目(或單項工程)及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進行控制的標準,適用于新建項目,改擴建工業項目可參照執行。
(二)《控制指標》是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建設用地預審和審批階段核定工業項目用地規模的重要指標,是工業企業和設計單位編制工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文件的重要依據,凡工業項目所屬行業已有國家頒布的有關工程項目建設用地定額指標的,應與本指標共同使用。
(三)工業項目建設用地必須符合惑不解
(四)工業項目建設應采用先進的生產工藝,縮短工藝流程,使用先進生產設施,節約使用土地。對適合多層標準廠房生產的工業項目,應進入多層標準廠房,原則上不單獨供地。
三、嚴格執行國家產業政策,強化土地宏規調控職能建設項目用地必須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充分運用土地政策調控土地供應總量。對國家扶持的產業,要切實保障土地供應。凡列入禁止供地目錄的建設項目,不得提供建設用地。從嚴控制區域內限制類項目的數量、布局和用地規模,制類項目用地原則上只能使用閑置或空閑存量土地,嚴禁占用耕地。嚴格控制寬馬路、大廣場用地,城市主要干道包括綠化帶的寬度,*市各城區不得超過55米,*市城區和各建制鎮不得超過40米,通往鄉村的公路不得超過20米;各地建設城鎮游憩集會的廣場規模,*市各城區原則上不得超過2公頃,*市城區和各建制鎮原則上不得超過1公頃。
四、嚴格控制新增用地規模,切實加強開發區(園區)用地管理建設用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嚴格控制新增用地規模,切實加強對各類開發區及各類工業園區用地的管理。對新增建設用地的建設項目,要依據規劃部門的選址意見及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合理掌握占地規模與投資強度的比例。對占地規模過大、達不到《控制指標》的投資強度和用地效率指標要求的項目,不予供地,或對項目用地面積予以核減,防止“圈而不用、亂占濫用”的現象發生。對因工藝流程、生產安全、環境保護等有特殊要求需突破《控制指標》的,在申請辦理建設用地預審和用地報批時應提供有關論證材料,確屬合理的方可通過預審或批準用地。
篇9
關鍵詞:農村居民點;土地整理;建議
中圖分類號:F301
文獻標識碼:A
隨著我國經濟的迅速發展和社會轉型的加劇,農村居民點用地效率不斷降低,而耕地面積卻持續減少,有效地對農村居民點用地進行整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決這一矛盾。農村居民點用地整理工作是提高農村居民點用地效率和集約化程度,促進土地有序、合理與科學化利用的重要手段。目前,各地的整理工作已取得一些成就,但在現實中農村居民點整理工作依然存在著諸多問題。本文將從農村居民點用地整理的現狀出發,探討在推進農村居民點整理過程中存在的一些問題,最終對加強農村居民點整理管理提出相應的政策建議。
一、農村居民點用地整理現狀
農村居民點整理是指運用工程技術調整土地產權,通過村莊改造、歸并和再利用,使農村建設逐步集中集約,提高農村居民點土地利用強度,促進土地利用有序化、合理化、科學化,并且改善農民生產、生活條件和農村生態環境的活動。農村居民點整理的內涵是指從宏觀上對農村居民點的數量、布局進行調整以及從微觀上對農村居民點用地規模和內部結構、布局進行綜合調整。從農村居民點整理的內容來看,包含著調整土地關系和組織土地利用兩方面內容。
我國是人多地少的國家,人均耕地資源極其稀缺,對農村居民點用地整理可以增加農村耕地面積,不僅有助于實現農村土地的集約利用,還有助于改善農村生產、生活和環境條件。目前,我國各地在居民點用地整理方面已取得了一些成就。
如,北京地區采用了“政府主導、企業參與運作”的模式。具體而言:從操作層面上看,是通過對舊鎮村拆遷改造,讓農民住樓房,節約出大量的村鎮建設用地,然后通過土地流轉,把節約的建設用地用于村鎮的二三產業,集約利用原村莊集體建設用地。這種做法綜合利用了村莊集體建設用地,保護了耕地;而且流轉使農民自身及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經濟價值得到體現。另外,二三產業的引進使農民的就業問題得以解決,收入有所增加。
江蘇在土地整理方面,大力推行集約用地,并進行大規模的并村運動及由國土資源部主導進行的村莊整理與城鎮用地掛鉤試點工作。通過對項目區內村莊撤并和對不合理、不充分和廢棄閑置的農村建設用地進行調整利用,增加了建設占用耕地面積,推動了農村居民點和城鎮的進一步建設。
在我國的其他省份,如山東、安徽、吉林等地,也已著手開展了農村居民點用地整理工作,在方式上,這些地區大多采取了村莊內部整理、村莊合并、農民社區及城鎮化、向中心村集中以及就地安置等的模式,整理工作成果顯著,但依然存在著一些問題。
二、農村居民點用地整理中的問題
(一)政策和法律方面的缺失。在宅基地方面,國家層面上沒有一個單一的、完善的宅基地管理法規,尤其有關宅基地的產權問題及流轉制度等深層次方面的相關政策較少,導致在宅基地管理上形成了政策的真空;在涉及到舊城鎮的改造方面,雖然國家已出臺了一些關于小城鎮建設和城鎮改造的文件,但由于舊村鎮改造中審批復雜、收費項目繁多,目前的政策無法涵蓋。另外,從用地整理的現狀可以看出,有些地方的一些做法并不符合現行的土地政策與法規。
(二)農村居民點整理缺乏系統理論指導,由于農村居民點整理涉及諸多學科,如土地方面、經濟核算、社會學方面等等,且產權理論、可持續發展理論、土地經濟理論、城鄉一體化理論、公眾參與理論和區位理論等都將在整理工作中體現。而在土地整理中,關于這些方面,還沒有一個綜合的理論體系,導致在實際工作中,往往側重于某一方面,顧此失彼,不利于農村整理工作的開展。另外,我國東西部農村的經濟狀況存在巨大差異,發達地區的農村居民點整理模式在中西部地區并不適用。
(三)資金的缺乏阻礙著農村居民點整理工作的進程,雄厚的資金支持是農村居民點整理順利進行的保障,農村再建房、舊房、空心村的改造都需要資金的扶持。在現實中,居民點開發建設的資金主要是鄉鎮及區級政府主導的,而我國大部分鄉鎮政府財力有限,經濟發展水平不高,存在于鄉鎮的企業數量少,絕大多數村莊也沒有集體企業的狀況,造成集體獲得收入的渠道單一,農民自身進行出資、投工、投勞可能性又較小,因此,資金籌集工作將很大程度上決定整理工作的進程。
(四)缺乏專業的土地整理技術隊伍,基層整理工作無序。土地整理工作技術性較強,從現狀來看,沒有一套系統的整理工作方法及程序,從事整理工作的人員多為行政人員,多數沒有專門的資質,無法明確理解居民點用地整理的內涵,隨意性較大,致使在整理中,前后期工作不連續;而且在整理中,往往單純關注閑置的或不合理的用地及超標用地,并沒有對農村的基礎設施進行建設,無法從根本上、整體上改變農村“臟、亂、差”的落后現象。
三、農村居民點用地整理工作管理對策建議
(一)盡快出臺切實可行的行政政策及法律法規,規范農村居民點用地整理工作。農村居民點用地整理需要現行法律的有效實施和未來政策法規的制定完善。針對目前整理工作的現狀,應制定出切實可行的政策法規。
宅基地方面,完善宅基地的流轉政策。正確的宅基地流轉有利于農民籌集進城資本,有利于人口遷移,為農村居民點整理騰出空間。雖然我國《土地管理法》中規定,農村宅基地屬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但這種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在實際操作中比較模糊,所有權難以得到體現。而對于個人而言,人們往往認為宅基地是一種私有財產,可以繼承,即使閑置、拋荒。別人也無權過問。所以,導致宅基地產權不明晰,宅基地無法流轉。在我國現行的法律中,也沒有相關法律條文來限制農村的這種行為,導致大量舊宅基地的閑置、拋荒。因此,在現實工作中,要從國家政策的層面上對宅基地進行管理,制定出行之有效的宅基地流轉政策,使產權得到明晰。首先,對那些已經在城市或小城鎮落戶的居民實行宅基地有償回收政策,避免宅基地的閑置;其次,對那些在農村有幾處宅基地,卻閑置不用,而且嚴重違反國家宅基地使用標準的本地居民,要征收超標準使用費,促使其放棄多占用的宅基地:對于那些在農村且愿意放棄自己的宅基地的,要由集體經濟給予一定經濟補償,最終使農村宅基地得以合理流轉。
土地規劃及農村自留地方面也應根據實際情況建立一定的法律法規;另外,當地政府可以將土地整理的年度計劃納入到年度考核目標中,利用行政權力督促農村居民點用地整理工作的進度。
總之,只有正確引導農民進行用地的
整理,并針對現實存在的問題,不斷研究并出臺可操作的土地政策措施,才能貫徹執行好居民點用地整理的工作,最終改善農村的生產生活條件,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奠定堅實的基礎。
(二)構建系統綜合的理論體系,指導居民點用地整理工作。農村居民點整理具有特殊性,既不同于一般的農地整理,也不同于城市土地整理,迫切需要理論的指導。盡管隨著時間的推移,我們對農村居民點整理的認識已逐步提高,發展了諸多的理論,但是由于涉及科目眾多,往往難以兼顧,所以應組織專門的土地方面的專業人才及社會學、經濟學等領域的精英,集中探討各個學科的研究成果,將農村居民點整理與農地整理、村莊規劃、小城鎮發展、新農村建設、景觀文化保護結合起來,形成一系列綜合的理論體系。
另外,除了學科之間的交流與溝通外,在土地整理內部,對農村居民點整理的內在機理研究也有待加強,如產權制度、流轉制度等深層次的問題、失地農民的補償機制、整理后的村莊合理規劃、配套公共設施及基礎設施的建設方面等等,對這些方面進行研究,以形成規范性的整理標準和項目管理規范以及項目效益評價體系,指導居民點用地整理工作的進行。
(三)拓展多方面融資渠道,保障資金籌集。農村居民點整理需要的資金是巨大的,從拆遷、平整、生活基礎設施完善,到新居建設,都需要投入大量資金。所以,在農村居民點用地整理中,資金是一個核心因素,從前面的原因分析中可以看出,資金的籌集渠道不暢將制約農村居民點的整理,是制約整理項目實施的關鍵因素。
要建立多元投資機制,可以嘗試從國家、集體、個人等三方面集資。國家及集體方面的出資占大部分,如70%以上,體現國家財政的公共性,居民點的基礎配套設施由市、縣兩級政府進行適當的資助,另外的資金從耕地占用稅、農業開發基金、集體經濟組織等多渠道籌集:個人方面,個體經濟出資籌集一部分,并與整理后的土地利益分配相聯系,農民個人承擔重建房的資金,國家要根據農民實際建房需要,隨時為農民辦理土地占用等有關手續。通過國家、集體、個人三方面的共同努力,最終為做好農村居民點土地整理的工作打下基礎。
適當引進市場機制,如北京地區的農村采用了“政府主導、企業參與運作”的模式,讓企業參與進來,協助發展二三產業,這樣既可以緩解資金籌集的壓力,也充分利用了整理出來的土地,緩解了農民的就業壓力,實現在家門口就業,而且政府和市場密切結合將更為有利于土地整理工作的擴展。
篇10
[關鍵詞]鄉鎮衛生院 文獻信息 網絡建設
鄉鎮衛生院是基層衛生醫療工作面向農村、面向農民服務的主體,不僅擔負著醫療救治,而且還擔負著農村公共衛生服務和指導職能,其職能能否有效發揮對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落實科學發展觀以及農村實現人人享有初級衛生保健的目標具有重要的意義。但受多種因素影響,我國鄉鎮衛生院發展卻比較緩慢,已成為制約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阻礙農村奔小康的重要因素,應引起高度重視。資金投入不足、衛生人才匱乏、基礎設施落后等都是需要解決的問題,文獻信息資源的保障是提高醫生素質、提高醫療服務質量不可缺少的條件,隨著信息技術的普及和網絡的普及,文獻信息以網絡化、數字化的方式更為讀者所接受,以INTERNET為依托建立文獻信息網絡是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最有效的辦法,本文僅就文獻信息網絡建設的問題進行討論。
一、文獻信息網絡建設的重要性
1.鄉鎮院衛生院作為農村衛生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發揮著農村醫療預防保健三級網中間環節的職能作用,對維護農村生產力再生產、保障農村居民身體健康等方面都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鞏固和完善,農村經濟結構、產業規模和分配方式都發生巨大變化,特別是鄉鎮衛生院補償機制、管理體制和運營機制的調整和改革,使作為農村衛生工作重要環節的鄉鎮衛生院職能作用上又賦予了新的內涵,在做好常見病、多發病的診斷、治療及預防保健工作的同時,要具有應急事件和急診急救處理能力,能開展孕產婦和兒童的系統保健及孕婦的接生工作,負責轄區內疾病預防控制、衛生監督管理和婦幼衛生保健服務工作,建立農村居民健康檔案,普及衛生知識,提高農民的自我保健能力和整體健康水平。根據當地居民對衛生服務的需求,協助當地政府制訂和實施初級衛生保健規劃及年度計劃,協助主管部門對轄區有關行業實行衛生監督管理,負責村級衛生組織的管理和技術指導以及鄉村醫生的業務培訓。具備對農村常見病與多發病的診斷與治療、兒童計劃免疫的開展與監測、一般健康知識的宣傳與指導等職能。因此,鄉鎮衛生院的工作質量直接關系到農村的安定團結和繁榮發展,直接關系到小康社會的建設步伐。
2.文獻信息在醫療工作中不可或缺?,F代醫學的迅速發展要求每一位臨床醫生不僅要有扎實的基本功,全心全意為患者服務的精神,而且要能夠將最新的醫學知識與技術應用于救治病人的臨床實踐中,這就要求經常翻閱相關文獻,跟上醫學最新進展,全面提高醫生素質。醫院文獻資源利用好壞直接影響醫務人員知識更新、學術和技術水平的提高以及醫學繼續教育的進行。隨著信息技術的普及和網絡的普及,文獻信息以網絡化、數字化的方式更為讀者所接受。中國公用分組交換數據通信網(ChinaPAC)1996年底已覆蓋全國縣級以上城市和一部分發達地區的鄉鎮,與世界23個國家和地區的44個數據網互聯。1995年衛生部建立了我國醫藥衛生信息網, 2000年又建立了公共衛生信息網,引入了現代化信息傳輸技能,對醫院傳統的文獻資源管理產生了深刻影響。醫院圖書館文獻資源服務融入文獻資源信息化、網絡化、自動化理念,加強基礎建設和現代化建設,拓展文獻資源服務平臺。
3.文獻信息網絡建設的現狀。根據調查,我國鄉鎮衛生院基本沒有圖書館,沒有資料室,不能為醫療工作人員提供最基本的文獻服務。有一些必備的醫療手冊和診斷標準等工具書,但大部分是私人收藏。隨著網絡和通訊設施的普及,互聯網的資源方便利用,但掌握信息技術的人員較少,不能普及。因此,如何在鄉鎮衛生院建設文獻信息服務網絡,及時為農村的醫療工作和患者服務,是一個新的課題。
二、建設文獻信息網絡的主要障礙
1.從業人員素質不高,缺乏信息技術人員。截止至2000年底 ,我國有鄉村醫生1067269人,比1990年的776859人,增加了29萬余人,平均每村鄉村醫生數為1.56人,比1990年的1.01人,提高了55個百分點,根據衛生部頒布的“《十年規劃》‘九五’階段的意見”中規定:至2000年,全國平均每個應建村衛生室鄉村醫生數達到1.2 人;目前達到或超過這個標準的有23 個省, 占全國31 個省(區、市) 的74 %。但專業人員學歷結構偏低,大量的無學歷人員主要通過招工或頂替接班進入醫療衛生機構。
2.財力緊張。在計劃經濟時期,我國鄉鎮衛生院主要依靠國家財政和集體福利基金建立和運營,由“生產建設財政”支撐。自20世紀70年代末我國社會轉型以來,由于農村原來計劃經濟體制下的集體經濟支撐的衰落和缺失,以及縣、鄉財政在財稅體制改革后的日益困難,鄉鎮衛生院所受到的財政支持與集體經濟支持逐步縮減或“斷奶”,衛生院在縣、鄉財政有限支持下虧損并勉強維持。我國現行的財政體制雖然已打破了原計劃經濟時期的“生產建設財政”,一些財政充足的縣鄉鎮衛生院得到了較好的發展。1994年開始的“分稅制”改革,中央和地方對國稅和地稅采取不同的包干辦法。但是,“分稅制”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間的事權劃分并沒有做到明確合理,地方政府實際上承擔著許多本該由中央政府承擔的職能。意味著公共服務供應水平因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的不同而各異,這樣就加劇了長期存在的地區間不平等,違背了公共支出地區間公平的原則。2003年衛生部組織完成的《第三次國家衛生服務調查分析報告》揭示,占人口70%的農村居民只消費了不到40%的衛生總費用。這就造成了農村的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水平、可及性和公平性均遠低于城市,造成了城鄉居民在享受基本衛生服務上的差距以及各種健康指標的差距。
3.缺乏基本設施。鄉鎮衛生院由于人力、財力困難,基本上沒有文獻信息利用設施,基本上沒有圖書館或資料室,沒有公用上網計算機,沒有閱覽室,缺乏文獻資料。這直接影響了醫生的素質和診療水平,進而影響了衛生院的收入,使人才外流,財力舉步維堅。
三、建議
1.領導重視,配合醫院體制改革,建立高效、實用、廉價的文獻信息網絡。1995年衛生部建立了我國醫藥衛生信息網,2000年又建立了公共衛生信息網,引入了現代化信息傳輸技能,對醫院傳統的文獻資源管理產生了深刻影響。鄉鎮衛生院不僅負責轄區內疾病預防控制、衛生監督管理和婦幼衛生保健服務工作,還負責普及衛生知識的工作,以提高農民的自我保健能力和整體健康水平。醫院圖書館文獻資源服務融入文獻資源信息化、網絡化、自動化理念,加強基礎建設和現代化建設,拓展文獻資源服務平臺,開展文獻的公眾服務。構建信息共享的網絡平臺,方便醫生和患者及時檢索和利用最新的醫療信息和技術信息,必然極大提高醫生的專業技術和醫院的服務水平。
2.普及文獻信息利用知識。鄉鎮衛生院的醫生普遍學歷偏低,但面對大量的基層患者,必須提高診療水平,對于新的技術和標準和政策等要及時了解。加強信息意識,及時撲捉新的信息對于基層的醫療工作也非常重要。普及文獻信息特別是網絡信息的檢索和利用的基本知識,提高醫生的信息素質,顯得日益迫切。
3.衛生院文獻信息應以網絡信息為主。目前我國鄉鎮衛生院財力比較緊張,沒有專業技術人員,基本沒有圖書館和閱覽室,但信息網絡基本暢通,鄉鎮衛生院都通了電話,具備上互聯網的條件,只要購置一些基本的上網設施,即可共享資源。所以,鄉鎮衛生院的文獻信息網絡應以數字化信息為主,紙質文獻為輔。一些常用的工具書和普及性讀物需要購置外,其它資源應以網絡資源為主。網絡的免費資源不能滿足需要的情況下,集團購買也是不錯的選擇,特別是一些數據庫集團購買可以節約大量的財力,又能基本滿足需要。
參考文獻:
[1]王琦,胡志,魯超.建立農民健康保障制度.中華醫院管理雜志,2002 ,(18):695-697.
[2]詹克學,方春雷.加快貧困縣醫院建設的實踐.中華醫院管理雜志,2002,(18):378-379.
[3]王元鳳,曹建麗.醫院面向農民服務的做法.中華醫院管理雜志,2002,(18):381.
[4]陳錫文.中國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農村衛生事業的發展.中國衛生改革理論與政策高層次研討會專集.2000.31-34.
[5]李長明,姚建紅.大力推進醫療衛生體制改革加快發展社區衛生服務.中華醫院管理雜志,2003,(19):65-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