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證券化的內涵范文
時間:2023-07-28 17:4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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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資產證券化內涵?!百Y產證券化”雖然尚缺乏一個公認的定義,但并不影響對這一概念的應用。其內涵是發起人把持有的流動性差的資產,分類整理為不同資產組合形成資產池后轉移給特殊目的載體,通過信用增級手段分離資產收益和風險,并轉化成以該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作為擔保的證券(Asset-BackedSecuritization,ABS)發售給投資者。
2.資產證券化的意義。從國際金融實踐來看,金融機構開展資產證券化意義體現在以下方面:
第一,優化自身風險與收益組合。首先,資產組合理論表明,只要兩筆基礎資產相關系數小于1,則這兩種資產組成的投資組合就能夠有效降低風險?;诙喙P信貸資產的證券化,能夠將證券化資產提供給較多投資者,是一種重要的風險轉移和分散工具。其次,它還能讓發起人獲得增進總體盈利水平、釋放風險資本金、提高資產安全性等多方面的好處。
第二,夠疏導金融風險。這主要體現在增加資產負債管理手段以緩解流動性壓力。首先,通過證券化真實出售與破產隔離功能,流動性較差的中長期資產被置于資產負債表外,取而代之的是高流動性現金資產。其次,證券化增加了發起人從資本市場獲取流動性的渠道。這較之金融機構借助傳統的從貨幣市場買賣短期債券手段管理流動性,其流動性壓力緩解了許多。
第三,提供低成本融資方式。證券化不再需要權益資本支持資產,能直接在具有深度的資本市場上發行高評級的債券,再加上投資者需求的推動,發起方的融資成本能得到有效控制。
二、反思資產證券化與全球金融危機
尚未平息的金融危機起源于房貸危機,而房貸危機又與房地產證券化聯系甚為緊密,這是反思危機所得到比較公認的結論。然而ABS最終能成為金融危機的導火索,筆者認為主要是兩方面的原因。
首先,美國商業銀行借助ABS出售房產抵押貸款,實現了貸款風險轉移。同時,ABS杠桿效應又讓銀行獲得大量流動性強的現金資產,在兩種力量共同推動下,銀行房貸行為變得缺乏約束。許多原本不具備貸款資格的人也獲得了貸款,形成所謂“次級貸”,當“次級貸”充斥整個金融市場,其隱含的風險也越來越多。同時,無節制的房貸供給將無止境地釋放消費者購房需求,房市泡沫因此越吹越大,房市風險的加劇成為決定危機進程重要因素。
其次,ABS改變了銀行風險的內在屬性。一方面,主流ABS過程隱去了資產負債表對抵押貸款的反映,取而代之的是風險隱蔽性更高的MBS、CDO、CDS等衍生金融產品。然而這些衍生品其真實債務人可能不具備償付能力的事實卻往往會被商業銀行輕易忽視掉。這充分反映了ABS使得銀行風險更為隱性化的屬性。另一方面,由CDO、CDS大量使用所引發的貸款質量問題,再次加大了風險的程度。通過資產證券化,商業銀行傳統的“貸出———持有”管理模式變為“貸出-分銷”模式,管理模式的轉變讓銀行失去了盡職調查動力,更高次貸違約率也因此出現??傊?由資產證券化過程所引發的外部市場環境和內部風險屬性的劇變,最終為金融為的爆發與蔓延埋下了隱患。
三、對我國商業銀行開展資產證券化的思考
1.國外資產證券化一般模式與借鑒。正因為ABS是把雙刃劍,所以我們更應該以一種“趨利避害”的理念來發展該業務。出于為國內商業銀行開展資產證券化提供些許啟示考慮,對國外資產證券化業務模式進行反思也就變得有一定現實意義。國外ABS實踐表明,資產證券化主要有表內和表外兩種發展模式。
1.1表外模式。這是目前最主流模式,也是最徹底的證券化。商業銀行作為發起人把符合條件的證券化資產真實出售給一家SPV,SPV購買后建立資產池并以其為支撐發行MBS證券。采用表外模式需要特別立法以保證債權債務關系的順利轉移。在我國現行法律框架下,需要為大量分散化的人辦理債務轉移確認手續無疑是一項龐大的工作;另外,SPV設立又難以獲得相關法律支持。諸多法律障礙的存在使得該模式操作難度很大。筆者認為,表外模式對國內商業銀行而言不是最理想的選擇。
1.2表內模式。這也是在歐洲比較常見的一種模式,這時被證券化的資產仍留在發起人資產負債表內,由發起人以該資產構建的資產組合為支撐,自己發行MBS證券。因此,該模式典型特征是不涉及被證券化資產債權債務關系轉移,較表外模式其操作相對簡單。筆者認為,它是今后我國需要著重引入的一種發展模式。
2.對ABS在我國商業銀行實踐的思考。金融危機的出現對我國商業銀行開展資產證券化、拓寬業務領域既是機遇又是挑戰,如何充分利用這一契機實現資產證券化的良性發展呢?筆者認為,重點需要做好以下幾方面方工作:
2.1加速推進資產證券化立法建設進程??偨Y成功經驗,只有盡快制定專門的金融資產證券化法案,完善和資產證券化有關的已有法律制度,明確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會計、稅務、報批等一系列政策問題才能推動資產證券化市場的規范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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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內涵
信貸資產證券化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發起機構,將信貸資產信托給受托機構,由受托機構以資產支持證券的形式向投資機構發行受益證券,以該財產所產生的現金支付資產支持證券收益的結構性融資活動。
信貸資產證券化主要參與機構包括發起人、特殊目的機構(SPV)、信用評級機構、信用增級機構、投資銀行、托管人、投資者等。信貸資產證券化主要可以拆分為打包發行流程和償付流程,其中的關鍵環節包括:基礎資產、真實出售(出表)、信用級、合格投資者。
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發展歷程
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發展歷程大致可以分為試點、停滯、重啟、推廣幾個階段:第一,試點期:2005年人民銀行和銀監會聯合《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標志著信貸資產證券化正式開始試點;第二,停滯期:2009~2011年7月,由于金融危機影響,監管機構出于審慎性原則和對證券化風險的擔憂,資產證券化進程基本停滯;第三,重啟期:2011年8月,國務院批準信貸資產證券化繼續擴大試點,人民銀行研究擴大中小企業信貸資產證券化實施方案;2012年5月人民銀行、銀監會、財政部聯合下發《關于進一步擴大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有關事項的通知》,試點額度500億元,資產證券化破冰重啟;第四,推廣期:2013年7~8月,國務院和監管機構開始推進資產證券化業務,2014年11月底,銀監會提出將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從審批制改為備案制。此次27家銀行資格的確認,基本標志著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審批制的實質推進(詳見表1)。
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現狀
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發行規模自2014年開始呈現加速局面。2005年至2013年,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累計發行規模896億元;在政策推動之后,2014年全年發行規模就達到2000億元,發行積極性最高的三家銀行是國家開發銀行(553億元)、招商銀行(245億元)、浦發銀行(144億元)。
從世界各國資產證券化業務的規模來看,我國資產證券化業務發展空間廣闊,雖然業務規模大幅增長還需突破多重限制,但信貸ABS業務的整體供需格局良好,銀行發行意愿是影響業務規模的關鍵因素:
首先,銀行存在做大表內外資產規模的動機。銀行表內資產增長受到顯著的監管約束,直接融資市場持續沖擊傳統銀行業務,而信貸資源并不能完全覆蓋到信貸需求,因此通過表外資產的方式來滿足客戶需求成為一種現實選擇。
其次,銀行存在轉移與自身風險收益不匹配的信貸資產(盤活存量資產)的動機。盡管目前試點項目主要是銀行的優質貸款資源,但如果作為一種常規型業務,銀行更傾向于將收益率偏低、風險稍高的業務轉移到表外,比如制造業貸款、平臺貸款和住房按揭貸款等資產。
再次,銀行存在增加收入來源的動機。因為表內資產收益率趨于下行,而創造多元化的收入來源成為決定銀行盈利能力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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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資產證券化的歷程。金融一直是一個發展變化的領域。變化的目的包括為各種創造加速現金循環的靈活機制,運用各種商業資產為加速資金循環提供支撐,創造各種交易結構來滿足資金提供者的要求和企業融資目標。從最早的抵押擔保融資到后來的各種形式的應收賬款轉讓,這些持續的探索發展到20世紀70年代產生了資產證券化這一新型的融資方式。
資產證券化發端于20世紀70年代的美國,在近40年的發展過程中顯示出了強大的生命力和發展潛力,在世界范圍內都得到積極的開展。從數量上看,在美國資產證券化的數額已經超過了國債數額及公司債數額,成為第一大市場 ;從發展速度上看,歐洲從1987年首次發行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Mortgage-back Securitization,MBS)以來,市場每年平均增長61%. 從范圍來看,現在除了歐美發達國家,澳大利亞及南非等國資產證券化也有大規模開展。亞洲一些國家和地區也紛紛通過了資產證券化方面的專門立法來促進資產證券化在本國的發展。如地區在2002年通過了《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二、資產證券化的優勢。資產證券化之所以在世界范圍內迅速地發展,原因就是與其他融資方式相比,它具有獨特的優勢,能為參與者帶來諸多方面的利益。
(一)從融資者的角度來看,資產證券化能提供低成本的資金。證券化融資成本反映在投資者愿意購買的由SPV發行的證券的利率上。對于一家公司來說,如果利率低于它以其他方式直接融資的成本,則證券化對于這家公司則是有吸引力的。而證券化的功能之一就是把公司的資產(通常表現為應收款)與公司整體風險隔離開來,(再加上信用增級)使這部分資產獲得比公司本身更高的信用評級,從而使依托其發行的證券能夠以較低的利率被資本市場所接受。這對那些風險評級較低的公司可能好處更為明顯。因為這些公司如果不采取資產證券化這種模式,根本就不具備發行證券的資格。此外,資產證券化還能夠通過一定的制度安排使得應收款的轉讓被視為銷售,這樣一來發起人的債權就從資產負債表上消除,而獲得的現金也不體現為負債。這為公司管理資產負債提供了靈活的手段,這一點對于銀行業具有非常重大的意義。因為銀行的貸款規模受到資本充足率的限制,而資產證券化提供了將有風險的資產變為自有資本的途徑,能提高銀行的資本充足率,擴大經營規模。資產證券化對于融資者的另一個好處就是擴大了可融資資產的范圍,從現有實踐來看,包括不良資產及未來發生的應收款都可以成為資產證券化的對象。資產證券化對于融資者在其他方面也有好處,比如增加資產的流動性,分散風險,改善收入來源等等。
(二)對于投資者來說,資產證券化提供了低風險、收益穩定的投資產品;隨著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創新,資產證券化還可以滿足不同投資者對時限、額度、風險的不同偏好,讓不同投資者承擔不同風險,從而起到優化資源配置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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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現代銀行業的發展,對銀行風險資本的要求越來越高,中國的銀行業要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與世界金融巨擘“與狼共舞”,除了要具備科學的管理理念、方法、手段和產品外,更需要具備的是資本約束下的發展觀,具體體現為風險資本的管理,要改變目前銀行業的風險資產與資本雙擴張為特征的粗放式外延型的業務發展模式,運用多種手段走出一條集約化內涵式的資產與資本相適應的業務發展之路。這其中資產證券化不失為當前中國銀行業突破資本“瓶頸”的有效手段和產品之一。
資產證券化指的是將缺乏流動性但預期能夠產生穩定現金流的資產,通過重新組合,轉變為可以在資本市場上轉讓和流通的證券,進而提高金融資源(主要是信貸資源)的配置效率。資產證券化的過程較為復雜,涉及發起人、spv(special-purpose vehicle,特別目的載體)、信用評級機構、投資者等諸多方面。目前,國際上信貸資產證券化具代表性的模式主要有美國模式(表外模式)、德國模式(表內業務模式)、澳大利亞模式(準表外模式)。
資產證券化對我國商業銀行經營的啟示
當前,我國銀行良好的成長性與巨額不良資產形成強烈反差,各行普遍面臨資本金不足、不良資產比重高、流動性差、運作效率低等問題,通過金融創新,特別是借鑒諸如資產證券化等國際成功經驗,不失為一種好的解決辦法。資產證券化對于我國商業銀行滿足監管要求,化解和分散信用風險的借鑒意義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1、優化商業銀行資產負債結構,緩解流動性壓力。國內商業銀行的負債以短期存款為主,而貸款資產卻呈現出長期化的傾向。在國際金融市場上,長期融資的功能主要由資本市場承擔。在我國,企業通過資本市場融資僅占5%左右,商業銀行長期承擔了本應由資本市場承擔的功能,公路、電廠等大量基礎設施項目主要依靠銀行貸款,商業銀行中長期貸款比重逐年上升。另一方面,隨著加息周期的來臨以及金融投資產品的蓬勃興起,儲蓄存款出現增勢減緩的勢頭,貸款長期化與存款短期化、貸款流動性降低與存款流動性增強兩對矛盾并存,銀行資產負債期限明顯錯配,銀行“短借長用”的矛盾將會越來越凸顯,導致流動性風險不斷加大。監管部門規定商業銀行中長期貸款比例不超過120%,據悉,不少銀行已接近或超過這一監管上限。
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出現,則為資產負債管理提供了有效的手段,通過證券化的真實出售和破產隔離功能,可以將不具有流動性的中長期貸款置于資產負債表之外,及時獲取高流動性的現金資產,從而有效緩解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壓力。
2、有利于商業銀行資本管理,改善資本充足率。隨著加入世界貿易組織,銀行監管日益加強,解決商業銀行風險,特別是風險資產與經濟資本的關系顯得尤為迫切和突出。如何在有限的資本條件下實現收益與風險的匹配,是商業銀行面臨的重大課題??坎粩鄶U充資本的外延增長模式越來越受到投資者置疑。而靠不斷降低資產風險度,大力發展低風險或無風險的中間業務這種內涵式的增長模式越來越受到推崇,這其中資產證券化業務不失為解決矛盾的較好方式之一。根據銀監會頒布的《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要求商業銀行在充分計提各項損失準備的基礎之上計算資本充足率,2007年1月1日資本充足率不低于8%、核心資本充足率不低于4%。近年來,隨著金融資產的快速擴張,國內銀行普遍面臨資本金不足的難題,浦發、招商、民生紛紛采用配股、可轉債或發行次級債等方式充實資本金,這固然也是一種不錯的選擇,但大規模融資容易引發市場的極大反響,招致投資者的抵制;且發行次級債不能改變銀行資產規模及風險權重,故不能從根本上解決資本金不足的問題。根據《巴塞爾協議》對不同類風險資產的資本要求,銀行能夠主動靈活地調整銀行的風險資產規模,通過對貸款進行證券化而非持有到期,來改善資本充足率的大小,以最小的成本增強流動性和提高資本充足率。
3、有利于化解不良資產,降低不良貸款率。在處理大批非流動性資產時,特別是不良資產,銀行往往需要花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并且只能在未來不定期地收到現金,這種傳統的資金變現方式顯得效率較低,而資產證券化在處理大量非流動性資產時一般采用歷史數據來估計資產回收率,然后將資產按照一定的比例實現證券化。這種處理方式避免了逐筆審核資產,從而節省了資產價值評估的成本和時間,快速收回大量現金,融資成本較低,同時保留了資產所有者對剩余資產的收益權。解決中國銀行系統巨額不良資產一直是中國金融界的主要課題。盡管通過努力不良資產率由34%下降到2004年上半年的15.59%,但不良資產率依然很高,因此,利用證券化來加速解決不良資產問題是很現實很急迫的要求。銀監會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04年第三季度,境內主要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率為13.37%,其中,四大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率為15.71%,股份制銀行不良貸款率為5.3%,均高于國際水平,且不良貸款絕對額巨大,對我國金融體系的穩定造成隱患。通過資產證券化將不良資產成批量、快速轉換為可轉讓的資本市場產品,重新盤活部分資產的流動性,將銀行資產潛在的風險轉移、分散是化解不良資產的有效途徑。
4、有利于增強盈利能力,改善商業銀行收入結構。限于國內金融市場不發達,特別是固定收益債券市場不發達,國內商業銀行仍然以傳統的利差收入為其收益的主要來源,中間業務收入占比很小,大約只有6%~17%。資產證券化的推出,給商業銀行擴大收益、調整收入結構提供了機會。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給金融市場增加了大量可投資品種,且具備信用級別高,收益穩定等特點,成為債券之外的重要投資品種,其根據標的資產和條款設置的不同形成了許多投資品種,迎合了各種投資需求,有利于投資者實施多元化投資策略和控制投資風險。此外,原貸款銀行在出售基礎資產的同時還可以獲得手續費、管理費等收入;另外,還可以為其他銀行資產證券化提供擔保及發行服務賺取收益。
我國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面臨的障礙及對策
國外資產證券化實踐表明,資產證券化須具備如下環境:
1、法律環境。既包括與公司組成和監管、信托的建立和受托人職責、融資報告要求相關的法律法規,也包括信息揭示要求、受托人強制職責、資產充足規則和償付能力規則。
2、會計環境。包括對于脫離資產負債表的證券化資產的確認方法,資產負債表中報告發起人頭寸的方法、發起人考慮下級部門利益的方法等等。
3、稅收環境。明確對資產轉移和現金流的稅負問題,包括債務人支付給spv或spv支付給投資者的稅收問題。
4、市場環境。金融市場不發達,特別是信用市場,從當前來看主要是企業債市場極不發達,無法為企業信用定價;此外市場缺乏公信、高效的中介機構,如評級機構,托管機構等;信用標準不統一,市場分割,缺乏透明度。
5、信用環境。高效的信用體系是有效實施資產證券化的重要基礎,要采取各種措施提高全社會的信用意識,擴大征信服務的覆蓋面,加強信用交流和共享,要有較為完善的企業和個人的信用體系。
自1999年以來,我國理論界、金融界就商業銀行實施不良資產證券化進行了積極的研究和探討。2003年初,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與德意志銀行簽署了資產證券化和分包一攬子協議合作項目,被稱為我國第一個資產證券化項目。但總體而言,現階段,我國對于資產證券化,無論是理論知識準備還是實際操作經驗,無論是金融環境還是法律、會計、稅收環境都還十分欠缺,存在許多障礙,制約著資產證券化的發展。突出表現為: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資產證券化缺乏法律規范與保障;信用評級制度不完善,缺乏規范的金融中介機構;資本市場發育程度低,資產支持證券的需求不足等等,尚不適宜大規模推動資產證券化業務。
因此,我國在推進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不妨遵循“先試點,后推廣;先實踐探索,后立法規范”的原則。首先,選擇合適的證券化品種??梢钥紤]從住房證券化開始。這種貸款期限較長,多數在10年以上,對銀行資產負債期限匹配提出了較高的要求;住房貸款的違約風險較小,現金流較穩定,清償價值高,容易滿足大量、同質的要求。且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余額從1997年的190億元增長到2003年底的1.2萬億元,基礎資產初具規模。其次,選擇有政府信用支持的專門運作機構spv。國際經驗表明,在資產證券化的初級階段,政府的作用至關重要,借助政府和國家信用吸引投資者是資產證券化成功的秘訣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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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現代銀行業的發展,對銀行風險資本的要求越來越高,中國的銀行業要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與世界金融巨擘“與狼共舞”,除了要具備科學的管理理念、方法、手段和產品外,更需要具備的是資本約束下的發展觀,具體體現為風險資本的管理,要改變目前銀行業的風險資產與資本雙擴張為特征的粗放式外延型的業務發展模式,運用多種手段走出一條集約化內涵式的資產與資本相適應的業務發展之路。這其中資產證券化不失為當前中國銀行業突破資本“瓶頸”的有效手段和產品之一。
資產證券化指的是將缺乏流動性但預期能夠產生穩定現金流的資產,通過重新組合,轉變為可以在資本市場上轉讓和流通的證券,進而提高金融資源(主要是信貸資源)的配置效率。資產證券化的過程較為復雜,涉及發起人、SPV(Special-purposeVehicle,特別目的載體)、信用評級機構、投資者等諸多方面。目前,國際上信貸資產證券化具代表性的模式主要有美國模式(表外模式)、德國模式(表內業務模式)、澳大利亞模式(準表外模式)。
資產證券化對我國商業銀行經營的啟示
當前,我國銀行良好的成長性與巨額不良資產形成強烈反差,各行普遍面臨資本金不足、不良資產比重高、流動性差、運作效率低等問題,通過金融創新,特別是借鑒諸如資產證券化等國際成功經驗,不失為一種好的解決辦法。資產證券化對于我國商業銀行滿足監管要求,化解和分散信用風險的借鑒意義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1、優化商業銀行資產負債結構,緩解流動性壓力。國內商業銀行的負債以短期存款為主,而貸款資產卻呈現出長期化的傾向。在國際金融市場上,長期融資的功能主要由資本市場承擔。在我國,企業通過資本市場融資僅占5%左右,商業銀行長期承擔了本應由資本市場承擔的功能,公路、電廠等大量基礎設施項目主要依靠銀行貸款,商業銀行中長期貸款比重逐年上升。另一方面,隨著加息周期的來臨以及金融投資產品的蓬勃興起,儲蓄存款出現增勢減緩的勢頭,貸款長期化與存款短期化、貸款流動性降低與存款流動性增強兩對矛盾并存,銀行資產負債期限明顯錯配,銀行“短借長用”的矛盾將會越來越凸顯,導致流動性風險不斷加大。監管部門規定商業銀行中長期貸款比例不超過120%,據悉,不少銀行已接近或超過這一監管上限。
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出現,則為資產負債管理提供了有效的手段,通過證券化的真實出售和破產隔離功能,可以將不具有流動性的中長期貸款置于資產負債表之外,及時獲取高流動性的現金資產,從而有效緩解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壓力。
2、有利于商業銀行資本管理,改善資本充足率。隨著加入世界貿易組織,銀行監管日益加強,解決商業銀行風險,特別是風險資產與經濟資本的關系顯得尤為迫切和突出。如何在有限的資本條件下實現收益與風險的匹配,是商業銀行面臨的重大課題。靠不斷擴充資本的外延增長模式越來越受到投資者置疑。而靠不斷降低資產風險度,大力發展低風險或無風險的中間業務這種內涵式的增長模式越來越受到推崇,這其中資產證券化業務不失為解決矛盾的較好方式之一。根據銀監會頒布的《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要求商業銀行在充分計提各項損失準備的基礎之上計算資本充足率,2007年1月1日資本充足率不低于8%、核心資本充足率不低于4%。近年來,隨著金融資產的快速擴張,國內銀行普遍面臨資本金不足的難題,浦發、招商、民生紛紛采用配股、可轉債或發行次級債等方式充實資本金,這固然也是一種不錯的選擇,但大規模融資容易引發市場的極大反響,招致投資者的抵制;且發行次級債不能改變銀行資產規模及風險權重,故不能從根本上解決資本金不足的問題。根據《巴塞爾協議》對不同類風險資產的資本要求,銀行能夠主動靈活地調整銀行的風險資產規模,通過對貸款進行證券化而非持有到期,來改善資本充足率的大小,以最小的成本增強流動性和提高資本充足率。
3、有利于化解不良資產,降低不良貸款率。在處理大批非流動性資產時,特別是不良資產,銀行往往需要花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并且只能在未來不定期地收到現金,這種傳統的資金變現方式顯得效率較低,而資產證券化在處理大量非流動性資產時一般采用歷史數據來估計資產回收率,然后將資產按照一定的比例實現證券化。這種處理方式避免了逐筆審核資產,從而節省了資產價值評估的成本和時間,快速收回大量現金,融資成本較低,同時保留了資產所有者對剩余資產的收益權。解決中國銀行系統巨額不良資產一直是中國金融界的主要課題。盡管通過努力不良資產率由34%下降到2004年上半年的15.59%,但不良資產率依然很高,因此,利用證券化來加速解決不良資產問題是很現實很急迫的要求。銀監會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04年第三季度,境內主要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率為13.37%,其中,四大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率為15.71%,股份制銀行不良貸款率為5.3%,均高于國際水平,且不良貸款絕對額巨大,對我國金融體系的穩定造成隱患。通過資產證券化將不良資產成批量、快速轉換為可轉讓的資本市場產品,重新盤活部分資產的流動性,將銀行資產潛在的風險轉移、分散是化解不良資產的有效途徑。
4、有利于增強盈利能力,改善商業銀行收入結構。限于國內金融市場不發達,特別是固定收益債券市場不發達,國內商業銀行仍然以傳統的利差收入為其收益的主要來源,中間業務收入占比很小,大約只有6%~17%。資產證券化的推出,給商業銀行擴大收益、調整收入結構提供了機會。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給金融市場增加了大量可投資品種,且具備信用級別高,收益穩定等特點,成為債券之外的重要投資品種,其根據標的資產和條款設置的不同形成了許多投資品種,迎合了各種投資需求,有利于投資者實施多元化投資策略和控制投資風險。此外,原貸款銀行在出售基礎資產的同時還可以獲得手續費、管理費等收入;另外,還可以為其他銀行資產證券化提供擔保及發行服務賺取收益。
我國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面臨的障礙及對策
國外資產證券化實踐表明,資產證券化須具備如下環境:
1、法律環境。既包括與公司組成和監管、信托的建立和受托人職責、融資報告要求相關的法律法規,也包括信息揭示要求、受托人強制職責、資產充足規則和償付能力規則。
2、會計環境。包括對于脫離資產負債表的證券化資產的確認方法,資產負債表中報告發起人頭寸的方法、發起人考慮下級部門利益的方法等等。
3、稅收環境。明確對資產轉移和現金流的稅負問題,包括債務人支付給SPV或SPV支付給投資者的稅收問題。
4、市場環境。金融市場不發達,特別是信用市場,從當前來看主要是企業債市場極不發達,無法為企業信用定價;此外市場缺乏公信、高效的中介機構,如評級機構,托管機構等;信用標準不統一,市場分割,缺乏透明度。
5、信用環境。高效的信用體系是有效實施資產證券化的重要基礎,要采取各種措施提高全社會的信用意識,擴大征信服務的覆蓋面,加強信用交流和共享,要有較為完善的企業和個人的信用體系。
自1999年以來,我國理論界、金融界就商業銀行實施不良資產證券化進行了積極的研究和探討。2003年初,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與德意志銀行簽署了資產證券化和分包一攬子協議合作項目,被稱為我國第一個資產證券化項目。但總體而言,現階段,我國對于資產證券化,無論是理論知識準備還是實際操作經驗,無論是金融環境還是法律、會計、稅收環境都還十分欠缺,存在許多障礙,制約著資產證券化的發展。突出表現為: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資產證券化缺乏法律規范與保障;信用評級制度不完善,缺乏規范的金融中介機構;資本市場發育程度低,資產支持證券的需求不足等等,尚不適宜大規模推動資產證券化業務。
因此,我國在推進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不妨遵循“先試點,后推廣;先實踐探索,后立法規范”的原則。首先,選擇合適的證券化品種。可以考慮從住房證券化開始。這種貸款期限較長,多數在10年以上,對銀行資產負債期限匹配提出了較高的要求;住房貸款的違約風險較小,現金流較穩定,清償價值高,容易滿足大量、同質的要求。且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余額從1997年的190億元增長到2003年底的1.2萬億元,基礎資產初具規模。其次,選擇有政府信用支持的專門運作機構SPV。國際經驗表明,在資產證券化的初級階段,政府的作用至關重要,借助政府和國家信用吸引投資者是資產證券化成功的秘訣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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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資產證券化;銀保關系;金融效應;食物鏈
一、資產證券化拓寬了保險資金的投資渠道。有利于保險公司穩健經營
目前,我國保險資金的投資渠道還比較狹窄。根據2004年6月15日修訂《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八十條規定,保險資金運用方式限于:銀行存款;買賣政府債券;買賣金融債券;買賣企事業債券;買賣證券投資基金;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方式。保險公司運用保險資金投資的具體方式、具體品種的比例及認定的最低評級,應符合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由于嚴格的監管要求和投資比例的限制,我國保險資金主要投資在銀行存款和國債上,1999~2007年兩者合計在70%~90%左右,但比重逐年下降。保險資金投資渠道少,特別是主要的投資品種市場利率降低,導致我國保險資金的收益率較低。據統計自1999年以來,我國保險行業資金運用收益率幾乎逐年下降,1999年是4.66%,2004年則降到最低2.4%。與國內保險資金低效率形成鮮明對照的是國外同期保險的投資收益率普遍較高。在1996~1999年間,美國、加拿大、英國、法國、意大利保險投資收益率達到7%、8.3%、9%、5.8%和7.8%。國外保險資金的投資渠道較廣,保險資金不僅投資于各類債券,而且還投資于國內外證券市場。
我國保險資金投資渠道較少,一方面是因為監管部門出于謹慎要求,嚴格監管;另一方面是因為證券市場缺少創新,缺乏適合保險資金投資風險適中的投資品種。近年來,我國保險監管部門放寬了保險資金的投資渠道,允許保險資金直接投資于證券市場。據統計,到2007年3月末,我國保險資金運用金額為2.04萬億元,比年初增加了2660億元。其中,銀行存款6344.1億元,占比31%,債券投資9910.2億元,占比48.5%。股票投資和證券投資基金3732.6億元,占比18.3%??梢娡顿Y范圍大幅拓寬,投資品種增加。
保險資金投資渠道的放寬,使保險資金的收益率大幅度提高。據統計,2005年我國保險資金的收益率為3.5%,徹底扭轉了自1999年以來保險資金收益率下降的局面。保險資金大比例地投資于證券市場中,特別是直接投資股票市場帶來巨大收益的同時必定帶來巨大的風險。2005年證券市場的行情比較好,相對收益高風險小。但股票畢竟是高風險的投資品種,保險資金不適合過高比重的投資。國內外的實踐證明,過高的股票投資比重容易形成系統性風險,最終導致保險資金投資收益率降低,嚴重時甚至導致保險公司破產。2004年我國的人保財險投資于上市及非上市證券的凈虧損近9.48億元,其中僅基金浮虧就達7.4億元,加上中國人壽、平安保險,三大保險公司的投資浮虧已逾25億元。
國外情況也大體如此。日本股市在上世紀80年代出現大幅上漲行情,導致日本保險投資開始大量轉移到股票市場。1988~1990年,日本保險公司持有股票比例超過20%的時候正是日本股市最后的瘋狂時期,但是隨后泡沫破滅,日經指數從45000點下落到10000點以下,日本保險公司投資遭受重創,不得不縮減股票投資;而又由于日本國內泡沫破滅,經濟大受打擊,利率持續走低,此時為了追逐利益又不重蹈股票市場的覆轍,保險公司于是選擇了收益相對較高且穩定的國內政府債券和公司債券市場及外國證券市場投資。英國保險公司的投資中普通股投資不僅比例高,而且變化大。在上世紀90年代牛市時,英國保險公司在股票上的投資比例由1990年的40.09%上升到1999年的48.13%,此后,2000年股市連續下跌,保險公司投資連續虧損,于是迅速收縮,在普通股上的投資比例,到2002年投資比例降為32.86%。
尋找一種風險相對較小、收益高且穩定、適宜長期投資的品種迫在眉睫。資產證券化產品具有這種特性,特別是住宅抵押證券化產品,風險較小,其風險低于國債,高于企業債券,屬于“銀邊債券”收益較高,并且持續時間長,這也符合保險資金特別是壽險的期限特征。防范保險公司的風險主要是通過優化其資產和負債的期限結構,特別是壽險負債期限長達20~30年,但要求回報高且穩定。這就要求保險資金投資周期長、收益高的產品。如前所述,國外保險資金熱衷于投資不動產、各類抵押貸款和各類期限較長的證券化產品。從表1中,我們看到美國保險資金主要投資于1年以上的中長期公司債券,從2000~2004年,投資1年以上
的中長期債券平均占90%以上。其中,5年以上長期債券又占60%以上,1~5年中期債券占30%左右。
投資于資產證券化產品有利于保險公司穩健經營,不僅體現在資產證券化產品具有風險低、收益高的優勢,還在于保險公司自身通過保險資產證券化分散承保的風險,同時資產證券化增加了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也有利于保險公司的穩健經營和發展。
二、保險公司對資產證券化流程的擔保和保險是資產證券化的前提和保證
資產證券化流程中的幾個關鍵環節都離不開保險機構提供的擔保和保險。
首先,在一級市場上保險機構對信貸資產進行保險和擔保是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前提。并非任何信貸資產都可以進行證券化,可證券化的資產必須是優質的,應符合可證券化資產的標準和特征,其中最為關鍵的是現金流可以預測,并且是穩定的。只有這樣的優質資產才可以在二級市場上打包銷售出去,構建二級市場上特殊目的載體(spv)的資產池。這可以從資產證券化發展的歷程中得到印證。美國最初實施的資產證券化是從住宅抵押貸款證券化開始,由聯邦住宅管理局對儲蓄機構和商業銀行提供的符合貸款標準的住宅抵押貸款提供保險。1944年退伍軍人管理局也開始為合格抵押貸款提供保險。除了政府機構給住宅抵押貸款提供顯形和隱性的保險和擔保之外,大型私營保險公司也開始向銀行提供抵押擔保保險,如今一級市場上形成聯邦住宅管理局、退伍軍人管理局和8大私營保險公司共同提供住宅抵押貸款保險和擔保的保障體系。
其次,在二級市場上保險機構通過各種方式對資產池提供保障,從而實現資產池的信用增級,是實現信貸資產證券化的根本保證。在二級市場上,保險公司可以采取多種方式對資產池提供保障,以便提高資產池的信用等級。在采取內部增級方式下,保險公司可以購買次級證券,從而為優先級證券提供擔保。在外部增級方式下,保險公司可以向spv提供保險、擔保、現金賬戶和備用
信用證等方式為證券化資產提供保障。從美國的實踐經驗來看,在二級市場上,有政府出資的政府國民住房抵押貸款協會(gnma)和兩家政府發起設立并享有多種政策優惠的私營證券化公司:即聯邦國民住房抵押貸款協會(fnma)和聯邦住宅住房抵押貸款公司(flhmc)負責收購住房抵押貸款并將其證券化。由于政府國民住房抵押貸款協會(gnma)是典型的政府機構,它的資金來源于國會撥款。由它購入并實施的證券化產品,同時由它擔保。這種政府信用擔保的信用等級比較高,所以被稱為“銀邊債券”。早期gnma只對由聯邦住宅管理局、退伍軍人管理局和農村住房信貸管理局提供保險和擔保的抵押品提供擔保。其實即便政府不提供擔保,但由于其政府屬性,真正出現風險,政府也不會坐視不管,所以仍被視為政府提供了隱性擔保。具有政府背景的兩大機構fnma與flhmc發行的證券化產品自然也視為政府提供隱性的擔保。至于沒有政府背景的私營金融機構自20世紀80年代開始進入抵押二級市場,專門從事非常規住房抵押貸款的證券化,如雷蒙兄弟公司、所羅門兄弟公司和美林證券公司等。由他們發行的資產證券化產品通常被稱為非機構轉手抵押證券(mbs)。這些必須經過信用評級機構評級,不夠投資級別的資產要進行信用增級。提高轉手抵押證券信用的途徑有四個:公司擔保、抵押保險公司的保險組合、銀行信用證和優先/次級利息。在公司提供擔保的情況下,傳統轉手證券的發行商通常是用自身的信用等級來擔保證券。對于需要尋找外部增級的公司,自身的信用等級往往不夠高,至少不如需要發行的證券等級高,所以公司經常需要尋找外部公司來擔保。保險公司可以成為其擔保公司。銀行信用證增級的方式很少使用,主要是因為愿意提供信用證擔保的商業機構不多,導致信用證的費用相當高。在優先/次級結構增級方式下,保險公司可以購買次級證券充當外部增級者。在我國,2005—1開元產品次級證券就是賣給外部機構投資者。抵押保險公司的保險組合屬于典型的保險業務??梢?,在抵押轉手證券的發行階段,保險公司起到根本的保證作用。
隨著資產證券化范圍的進一步擴展,可證券化資產日益擴大,現代的資產證券化已經不再是傳統意義上的資產證券化。傳統意義上的資產必須是可抵押的實體優質資產,所以傳統的資產證券化主要集中在房地產等不動產上。現在,只要未來能夠產生現金流的資產都可以證券化,未來的現金流就成為可證券化產品的擔保品,如信用卡和各種未來應收款等。這種資產證券化產品現在統稱為資產擔保證券(abs)。考慮到沒有任何實物擔保,所有的資產擔保證券要達到投資級都必須進行信用增級。abs的信用增級分兩種,即內部增級和外部增級。外部增級有三種方式:公司擔保、銀行信用證和債券保險。這和mbs中相同的增級方式采取的措施類似,保險公司可以起到比較重要的保障作用。內
部增級也有三種方式:準備金、超額抵押和優先/次級結構。準備金又有兩種形式:現金準備金和超額運營差額賬戶。現金準備金是從保險收入中產生的直接現金存款,通常與外部增級協同使用。最常用的方式還是優先/次級結構。這和mbs中的優先/次級結構相似,保險公司可以通過購買次級證券,為優先級證券提供擔保??梢姼鞣N保險和擔保對于資產證券化的順利產生起到重要的保證作用。隨著可證券化資產的虛擬化程度日漸提高,對擬證券化的資產池進行保險和擔保,以使其信用增級,從而保證未來能夠產生穩定的現金流,已經成為資產證券化的必要條件和重要保證。
可以說,通過保險機構對擬證券化資產的信用增級,保證了虛擬證券化資產變現。從理論上講,任何資產都可以證券化?,F實中能不能實現,主要取決于兩方面:信用增級的成本及證券化后的收益比較和原資產持有者持有資產的動機。只要證券化后原資產的收益大于證券化過程的各種成本,其中包括信用增級成本,就可以實行資產證券化。當然,這要在原資產持有者的動機僅在于獲得一次性的價值溢值的基礎上,如果原資產持有者持有資產的動機不止于此,就另當別論。
三、保險資產證券化進一步豐富了證券市場的內涵。促進了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
保險公司資產證券化指保險公司集合一系列用途、質量、償還期相同或相近,并可以產生大規?,F金流的保單,通過結構上的重組和數量上的集中,以其為基礎資產發行證券進行融資的過程。其實質是將保險公司的現金流轉換為可以交易的金融證券。保險公司資產證券化包括兩部分:一部分是保險公司的資產證券化,另一部分為保險公司的負債證券化。保險公司的資產證券化和銀行的信貸資產證券化類似,就是保險公司運用保費收入或者自有資金投資的資產打包出去實施證券化,目前還不適用在我國開展,因為我國保險資金運用渠道還比較有限,主要集中在銀行存款和各類債券投資上,還有少量的證券投資。這些投資或以現金資產形式存在,如銀行存款,或者以變現能力特別強的證券形式存在,如股票。這兩類資產都不用證券化。另外,長期債券符合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管理的久期匹配特征,正是保險公司需要加強的部分,也不用證券化。只有等監管部門允許保險公司投資實業資產時,才需要證券化。這可以參照資產支持證券(abs)程序操作。目前,保險公司已獲得基礎設施投資資格;如港口建設、高速公路建設等國家基礎建設項目。通常說的保險公司資產證券化指的是保險公司的負債證券化。負債證券化和資產證券化原理相同,只不過證券化的對象,即證券化的標的物不同而已。前者是負債,后者是資產。保險公司的負債證券化時,擬證券化的標的物主要是保險公司的各種保單,實質是各保單所承保的風險,如壽險保單、企業年金保單、汽車貸款保險、住房貸款保險、保單質押貸款和各種巨災保險等。
保險公司的資產證券化雖然和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類似,但也有自己的特點。保險公司用來資產證券化的資產必定是期限特別長的資產。這樣可以豐富證券市場債券的期限結構。目前,我國證券市場債券的期限結構不合理,長期債品種缺失。因為處于加息周期,資金成本比較高,政府和企業都不愿意發行期限較長的債券。如2004年,由于央行加息,當年財政部發行國債的平均期限僅為4.35年。
保險公司的資產證券化債券上市交易,可以彌補長期債券缺失的空檔,也有利于保險公司類長期資金持有者投資,有利于保險公司實現資產負債久期匹配,有利于證券市場的穩定。此外,保險公司負債證券化的債券收益較一般債券的收益高。據研究資料表明:巨災債券的收益率通常比同級的公司債券的收益要高。這樣,自然增加了證券市場對各類投資者的吸引力,更多的投資者愿意加入,并且又是長期持有,有利于證券市場的穩定。
四、結論
信貸資產證券化和保險資產證券化既相互競爭又相互補充、相互發展,有利于證券市場的穩定。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和保險公司的資產證券化產品性質相同,因此彼此之間具有競爭性,但保險公司的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期限較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周期長。這樣會彌補信貸資產證券化債券不足的一面,有利于吸引長期投資者參與,因而有利于證券市場的穩定。此外,保險公司的負債證券化債券,不僅期限長,收益還特別高,對投資者的吸引力很大。這樣有利于證券市場的繁榮。
保險資金運用于證券市場應嚴格限制投資品種和范圍,才有利于保險業的發展。保險資金具有期限長的特點,因此追求風險小、收益高的產品投資。資產證券化產品尤其是保險資產證券化產品由于風險小、收益高,適合其投資。其他的債券,特別是國債因其風險小,收益也不低,也適于其投資。
股票收益高、流動性強,但風險也高,保險公司投資時一定要控制品種和范圍。要控制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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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資產證券化的內涵
(一)金融資產證券化的定義
金融資產證券化(FinicalAssetSecuritization,FAS)是指銀行、資產管理公司等金融機構通過SPV的創設及其隔離風險的功能,從其持有的各種資產中篩選出有未來現金流量、信用質量易于預測具有期限、利率等標準特性的資產作為基礎或擔保,經由信用增強及信用評等機制的搭配,將該等資產重新組群包裝成為單位化、小額化的證券型式,向投資人銷售之過程。
(二)金融資產證券化的特征
(1)基于資產信用的融資方式。金融資產證券化將既存的靜態收益權轉化為擔保證券發行的流動的信用資產,是一種對存量資產進行證券化的過程。(2)具有結構化特征。證券化從資產轉移重組、流程結構化、多元化主體參與等方面體現其特有的結構化特點。同時證券化為分散風險和滿足不同需求,可以基礎資產產生的現金流為基礎設計各種多樣化的證券化品種,以體現其結構化工具的特點。(3)可以提供表外融資。只要發起人將與資產有關的收益和風險轉移出去,實現“真實出售”,就可以從資產負債表中剔除并確認受益與損失,實現非負債性融資。
二、金融資產證券化的主要風險
本文認為金融資產證券化從其本身角度上來講由于交易結構比較復雜,涉及主體較多,因此風險也比較復雜,證券化不僅轉移和分散風險的同時,也會產生新的風險,而且各種風險還相互滲透,相互影響。
(一)結構機制風險
證券化通過對資產結構、主體結構、交易機構的整體性結構設計,實現風險的隔離和轉移、分散,結構設計的嚴謹和有效關系著證券化的成功與效率。理論上,只要參與各方按照交易機構設計履行自己的義務,該結構將是一種完美的風險分擔方式。否則容易使證券化面臨資金混用風險、真實銷售風險、實體合并風險等。另外諸如保持流動性、再投資、資信提高、基準風險、到期日風險的防范等結構性因素也會影響證券化的成功。
(二)信用風險
一般的信用風險主要指債務人未履約,或未按約定方式履行而產生的風險。金融資產證券化的信用風險主要產生于資產未來收益的不確定性,這種不確定性可以通過結構設計和受益憑證的分層設計進行重新配置,但同時結構性設計也增加了證券化的整體信用風險。
(三)交易風險
首先如果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基礎資產的現金流入量與流出量之間出現缺口,就會影響SPV對投資者本金和利息的支付,從而產生流動性風險。其次從證券投資者角度來看,利率風險是指證券價格受利率波動發生逆向變動而造成的風險。尤其對于非計劃持有證券化產品直至其到期的投資者來說,持有證券化產品后的利率上升,意味著資本損失。還有當證券化發行的幣種與基礎資產產生的現流的幣種不同時,或者在基礎資產中既有本幣資產又有外幣資產時,會發生收益與償付的幣種不一致的現象。如果存在某種外匯的長頭寸,就必然有外匯風險暴露。
(四)法律和政策風險
欺詐風險是指資產證券化的參與方以獲取非法利益為目的,違反證券管理法規,在證券化的發行、交易及相關活動中從事欺詐投資者、虛假陳述的行為。服務商、承銷商、會計師和律師等與資產證券化相關的中介機構,都存在欺詐的可能性。還有當協議與某些法律條文發生不符時,法院會重新解釋文件內容或宣布文件失效,此時交易機制就會受到影響甚至停止運作。
三、金融資產證券化風險的防范對策
金融資產證券化的風險管理同時與證券化和風險管理的發展密切相關,所以提高證券化風險的管理水平,需要同時解決與證券化和風險管理的發展和完善相關的現實問題。
(一)推動金融資產證券化法制發展
從美國證券化發展的經驗來看,完善的法律制度是金融資產證券化快速發展的保障。現階段我國金融法律框架有《公司法》、《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等構成,規范了資產證券化證券的發行和交易,為破產隔離技術、特別目的信托的設立以及資產的保管等方面提供了法律依據,促進了資產證券化在我國的發展。但是法律對于資產證券化在諸如債權是否可作信托財產、如何準確界定“真實出售”等方面存在法律空白,尤其缺少針對資產證券化特點設計的專門法規,需要不斷加以完善。
(二)探索合適的證券化市場發展模式
由于國內外金融法律制度、經營管理機制和管理方式、社會環境和市場環境等存在明顯的差異,因此應重點把握金融資產證券化的創新本質,健全市場機制,避免過度管制,積極探索適宜我國國情的證券化市場發展模式,不能簡單模仿。堅持結構設計與交易管理并重的原則,尤其在引進證券化技術時,應堅持改革和穩定并重的原則選定資產類型。
(三)加大證券化市場培育力度
金融資產證券化的長期穩定、規范和快速發展,有賴于證券化市場的培育和擴大。目前我國金融資產證券化的工作重心應當從開創業務轉向市場培育,對資產證券化業務進行更加全面、系統的統籌考慮與規劃。做好包括統一證券化交易平臺、擴大投資者范圍、加快市場流動性、提高信息披露質量、增強投資者信心等方面工作。
(四)加強信息及人才隊伍建設
金融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對信用風險的評估以及現金流分層結構設計的基礎是建立在對信貸數據的量化分析的基礎上,應用現代信息技術進行巨量的模擬分析。因此對信息系統以及掌握風險管理技術的人才要求很高,我國金融機構的風險管理工作尚處于起步階段,應當加強相關數據分析、風險計量等方面的基礎性建設工作,逐步嚴格定量化要求與規范。
(五)強化金融機構內部控制
金融機構應當根據本機構的經營目標、資本實力、風險管理能力和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的風險特征,確定是否從事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以及參與的方式和規模。首先,在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之前,應當充分識別和評估可能面臨的信用風險、建立相應的內部審批程序、業務處理系統、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其次,金融機構應當充分認識其因從事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而承擔的義務和責任,并根據其在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中擔當的具體角色,針對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的風險特征,制定相應的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以確保持續有效地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中的風險,同時避免因在信貸資產證券化交易中擔當多種角色而可能產生的利益沖突。
(六)加強金融機構外部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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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資產證券化 會計確認
中圖分類號:F830. 文獻標識碼:A
一、資產證券化的定義
作為20世紀全球金融市場最為重要的創新之一,資產證券化的內涵和外延都非常廣泛,目前仍處在快速發展之中,所以還沒有統一的定義。一個比較權威的定義來自于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資產證券化是指“將企業(賣方)不流通的存量資產或可預見的未來收入構造和轉變成為資本市場可銷售和流通的金融產品的過程。在這一過程中,存量資產被出售給一個特殊目的實體(SPV)或中介機構,然后由特殊目的實體或中介機構用購買的組合資產為擔保,向投資者發行資產支持證券以獲取資金”。
資產支持證券(Asset Backed Security,ABS)在風險和收益上明顯區別于股票和債券。股票的未來收益主要取決于股份公司未來的經營情況,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因此屬于高風險高收益的投資標的。而債券主要基于發行者的信用,屬于低風險低收益的投資標的。ABS不同于股票和債券,它是基于某一資產或資產池未來所產生的較為穩定的現金流,因此ABS的風險收益水平介于在股票和債券之間,豐富了金融市場中的投資品種,滿足了投資者的不同偏好。
二、資產證券化的運作機制
資產證券化是金融創新的產物,對傳統的會計處理和會計計量提出了挑戰,要想制定與資產證券化的要求相適應的會計準則,就必須對資產證券化的運作機制有一個較為全面的認識。一般來說,資產證券化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步驟:
(一)確定資產證券化的目標,組建特殊目的實體。
原始權益人作為發起人通過分析自身的融資需求,確定資產證券化的目標。權益人通過整理其所持有的可以產生未來現金流的資產,明確可以進行證券化的資產規模,并將這些資產歸集成資產組合。為了達到破產隔離的目的,也為了便于對資產證券化進行專業操作,更原始權益人通常不會選擇將資產池直接出售給投資者,而是會將其出售給一個特殊目的實體SPV。SPV通常具有兩個方面的特征:首先,其本身具有不易破產性;其次,SPV與發行人之間的證券化資產買賣行為必須滿足“真實銷售”的要求。
(二)增信和銷售。
SPV確定之后,就要進一步完善資產證券化的結構,明確資產證券化交易過程中交易各方的權利和義務。通過保險公司擔保的方式對所發行證券進行信用增級,然后邀請評級機構對證券進行發行評級,然后,證券承銷商負責面向投資者進行銷售。
(三)原始權益人取得對價。
證券承銷商的全部銷售收入支付給了SPV,之后SPV向原始權益人支付相應對價,從而實現原始權益人通過資產證券化方式融資的目的。
(四)利息分配和結算。
SPV負責收取資產組合產生的現金收入,并將這些款項全部存入受托人的收款賬戶;受托人負責在資金實際償付前對資產池歸集到的資金進行管理,確保到期對投資者支付本金和利息。在每一個本息償付日,由受托人或其他支付人將資金存入付款賬戶,向投資者支付本金和利息。ABS期滿時,由資產池產生的現金流量在扣除還本付息、支付各項服務費后若有剩余,這些剩余資金將按協議在發起人和SPV之間進行分配。
三、資產證券化相關會計問題在我國的實踐
(一)資產證券化的會計確認。
在對資產證券化業務進行會計確認時,通常做法有兩種:一是確認為一項銷售業務,即作表外處理;二是確認為一項融資擔保,即作表內處理。對于同一筆資產證券化業務,兩種會計確認方法的會計分錄截然不同。
表外處理,就是將原始權益人向SPV轉移資產、SPV將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的收入按照合同支付給原始權益人的交易行為,作為 “真實銷售”業務進行會計處理。通過這種處理,證券化的資產從資產負債表移出,作為成本出現在利潤表中;原始權益人獲得支付的對價視為收入,也列入利潤表中。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發生的成本和相關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表內處理,就是將原始權益人向SPV轉移資產和SPV將發行ABS的收入支付給原始權益人的交易行為,視為“擔保融資”業務進行會計處理。其結果就是,資產仍保留在原始權益人的資產負債表內,原始權益人獲得的資金同樣作為負債列入資產負債表中;將發生的交易成本及相關費用資本化列入資產負債表中。原始權益人不確認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損益。
我國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和《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確立了資產證券化的會計確認原則――以風險報酬分析法為基礎,以金融合成分析法為補充,根據資產所有權上的風險和報酬的轉移程度,采取不同的會計確認方法。對于金融資產的風險和報酬已經轉移和尚未轉移的,用風險報酬分析法進行確認;對于仍保留重大風險和報酬的金融資產,用金融合成分析法進行確認。
在判斷資產所有權上的風險和報酬是否實際轉移時,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規定,“應當比較轉移前后該金融資產未來現金流量凈現值及時間分布的波動使其面臨的風險”。對于企業面臨的風險因金融資產轉移發生實質性改變的,表明該企業已將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轉移給了轉入方;企業面臨的風險沒有因金融資產轉移發生實質性改變的,表明該企業仍保留了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企業已將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轉入方的,應當終止確認該金融資產;保留了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的,不應當終止確認該金融資產?!缎刨J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中進一步明確“幾乎所有”通常是指 “95%或者以上的情形”。由此可見,我國會計準則對于利用風險報酬法判斷資產轉移的要求是非常嚴格的。相對的,對于原始權益人保留了金融資產相關的重大風險和報酬的資產證券化產品,我國會計準則規定應通過金融合成分析法進行會計確認和計量。
(二)會計報表合并。
為滿足“真實銷售”要求,同時實現“破產隔離”和財務報表表內處理與表外處理的轉換作用,資產證券化通常會設立特殊目的實體(SPV)。 SPV是否屬于發起人的合并報表范圍,是能夠實現會計上“移表”作用的關鍵。如果SPV屬于發起人的合并范圍內,那么發起人無論是否進行會計確認,就合并財務報表而言均不能實現“真實銷售”目的。我國目前僅在《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第九條對資產證券化中的會計合并進行了原則性規定,“發起機構對特定目的信托具有控權的,應當將其納入合并會計報表”。
SPV的設立、運行以及權益的分配方與一般的公司有明顯的差別,因此判斷是否控制標準也應有所不同。《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常設解釋委員會(SIC)解釋公告第12號――合并:特殊的實體》對控制進行了解釋:判斷發起人(即原始權益人)是否控制SPV,應綜合考慮發起人對SPV經營決策等的控制力、對于SPV資產的獲利能力以及相關的風險承擔情況。因此,我國在判斷SPV是否屬于合并范圍時,不但要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 33 號―合并財務報表》的規定去判斷,還必須根據發起人在SPV中凈資產的獲利能力,以及是否保留SPV的風險進行綜合判斷。
(三)會計報表披露。
資產確認依據的差異,導致了會計報表披露的內容也存在極大差異。與資產確認方法類似,國際上關于會計報表披露所應遵循的方法也分為風險與報酬分析法和金融合成分析法兩種。
英國會計準則下,對資產證券化的會計披露,是按照風險與報酬分析法進行的。準則規定,發起人(即原始權益人)在資產證券化終止確認、聯系揭示和單獨揭示方面有不同的披露內容。
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在IAS39《金融工具:確認與計量》中關于會計披露的規定,則主要依據金融合成分析法。根據這一規定,如果企業進行了資產證券化,則應就發生在當前財務報告期的這些交易和發生在以前財務報告期的交易形成的剩余留存利息,單獨披露以下信息:這些交易的性質和范圍,包括相關擔保的說明、用于計算新利息和留存利息公允價值的關鍵假設的數量信息;金融資產是否已終止確認。
篇9
本文以阿里小貸為案例,闡述其交易結構、風險收益及風險管理措施,發現在我國互聯網金融背景下資產證券化存在的問題,并針對這些問題提出創新性的啟示,以期為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發展提供理論依據和現實參考。
關鍵詞:
互聯網金融;阿里小貸;資產證券化
一、引言
我國互聯網金融起步較晚,2013年3月在時任國家總理的大力推行下才有了互聯網金融的產生和發展。阿里小貸聯合上海東方證券推出了國內首單互聯網金融下的資產證券化項目,并通過自身的努力和政府的扶持走出了一條較為成功的道路。然而該創新性的資產證券化在我國的發展并非一帆風順,理論與實踐經驗的缺乏、各項制度的不完善、整個經濟環境和投資者落后的經營觀念,都給互聯網金融下的資產證券化帶來了非常大的阻礙。但也不能以此為借口,放緩了該創新項目的發展。因此,本文通過分析阿里小貸案例,為我國其他行業或企業進行資產證券化提供非常寶貴的經驗和指導,為我國未來的“互聯網金融+大數據+信用評價+資產證券化”的發展指明方向。
二、基于互聯網金融的資產證券化開展的必要性及發展現狀
(一)必要性分析
我國資產證券化在2014年得到了跳躍式的發展,并在互聯網金融的強勢推進下,資產證券化市場在未來很長一段時間內會持續升溫,存在著巨大的創新性發展空間。因此,對于開展互聯網金融下的資產證券化項目的必要性分析非常有必要。
(1)互聯網金融下的資產證券化項目能有效盤活我國互聯網金融市場中的優質小微資產。近年來,我國的電商平臺在所有交易平臺中所占比重越來越大,其中的龍頭企業有京東、阿里巴巴、蘇寧易購和騰訊等。僅阿里巴巴旗下的天貓國際在2015年11月11日當天的總成交額就達到500億元人民幣。這些電商平臺上主要是小微企業和個人消費者,其小額貸款的需求非常大。而互聯網金融下的資產證券化項目則以互聯網的大數據為依托平臺,為眾多的中小微企業提供了融資平臺,充分盤活互聯網金融市場中的優質小額資產。
(2)互聯網金融下的資產證券化項目能有效降低小微企業的融資杠桿。中國現階段的企業中有95%以上都是中小企業,但由于自身資質的影響獲得融資的難度很大,難以從傳統的銀行貸款渠道獲得融資,限制了這些企業的快速發展。而互聯網金融下的資產證券化項目恰恰能為中小企業解決這方面的問題。
(3)互聯網金融下的資產證券化項目有利于直接融資的快速發展。電商平臺中的中小企業由于各種監管政策的融資規模的限制難以發展壯大,只能通過銀行貸款進行間接融資,但這樣的融資方式對于這些企業而言融資成本相對較高,且入門標準較高。而互聯網金融下的資產證券化項目能為這些企業提供一種直接融資的渠道,有效解決融資困難的問題。
(二)互聯網金融下資產證券化項目的發展現狀
2013年3月,時任國務院總理的在兩會上首次提出大力發展“互聯網金融”,成功揭開了互聯網金融迅速發展的大幕。2014年,國家正式大力推進經濟體制轉型,金融財富重點由原先的房地產開發逐漸轉向金融市場領域,“互聯網+”帶來了更多的發展機遇,同時利率的市場化也傳來了利好消息。這些都使得我國互聯網金融市場的整體規模不斷增長,且涉及更多非傳統的領域。同時互聯網金融市場的迅猛發展也極大地促進了金融市場的體制改革,進一步使資源得到更優的配置,且互聯網金融下資產證券化項目能將風險進行有效的分散,充分保證小額投資者的利益。
(1)資產證券化發展現狀。中國建設銀行和國家開發銀行于2005年被確定為資產證券化的發展試點,并分別開展了住房抵押貸款和信貸兩方面的資產證券化。該階段我國主要應用資產證券化的主體為銀行、證監會合作并主導的部分企業,但由于監管制度和風險管理機制的不完善曾停止過一段時間。直至2012年《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的頒布,資產證券化項目才由試點轉變為常規業務。2015年起,國家層面對資產證券化項目大力扶持,各種利好政策不斷推出,刺激了國內該項業務的迅猛發展,規模不斷擴大,截止2015年底,我國共發行資產證券化項目1386個,涉及金額近6000億元。
(2)互聯網金融下資產證券化項目發展現狀。政策方面:2005年確定建行和開發銀行為第一批互聯網金融下的資產證券化項目發展試點;2014年頒布《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為互聯網金融下的資產證券化項目提供充足有力的法律依據。市場發行方面:2013年7月,阿里小貸與上海東方證券聯合推出國內首單基于互聯網金融的資產證券化的創新產品“東證資管———阿里巴巴專項資產管理計劃”首次將互聯網金融與資產證券化進行有效的融合;2015年9月,京東京東白條,成為國內首例以個人消費小額貸款作為基礎資產的互聯網金融下資產證券化項目;2015年12月,新興電商發行“嘉實資本分期樂1號資產支持專項計劃”資產支持證券,為國內首單登陸上海證券交易所的互聯網金融下資產證券化項目,主要面向年輕群體。
三、案例分析
(一)項目簡介
“東證資管———阿里巴巴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由阿里小貸和上海東方證券于2013年7月份聯合推出的國內首單基于互聯網金融的資產證券化的創新產品,是響應同志“互聯網金融”的領先企業。該項目共注資16億元人民幣,但因國家證監部門的融資杠桿不得高于金資產一半的規定,特利用證券化項目進行了五十億元的融資,解決了資金的缺口問題。截止2014年7月,該項目累計循環貸款額達400億元,參與接待人員數量超過160萬人。
(二)阿里小貸資產證化的收益分析
(1)優先劣后的分層收益分析。根據資產風險和利益的不同,專項管理者采取優先劣后的利益分配模式,并將投資者分為優先級、次優先級和次級投資者,其認購分配比例為0.75:0.15:0.1。在這種利益和風險均分層級的分配機制下,當回收資產只達到總發行量的六成時,次優先級投資者的本金將得不到保證;回收資產達到總發行量的110%時,優先級和次優先級投資者的本金與利益均能得到保證,并能保證阿里小貸的本金支出。因此,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阿里小貸選擇的證券化項目一般要將不良率控制在2%以下。從中也可以看出,阿里小貸和投資者雙方保證共同利益的關鍵是獲得穩定且高質量的基礎資產。在20%-50%的借貸利率環境下,所有收益中要有6.5%和11.5%的利益優先分配給優先級和次優先級投資者,再加上3%左右的管理等其他費用支出,會使得資金的使用成本相對較高。因此,阿里小貸的資產證券化很好地解決了這一問題,提高了阿里小貸的資金周轉率和循環利用率,從而大大降低了資金的使用成本。
(2)不良率的壓力測試。根據前文所述,不良率的控制是非常重要的。本文通過基礎資產分別在理想和悲觀兩種極端狀態下對不良率進行壓力測試。其中,理想狀態是指資金的使用率為98%,利率為18%;悲觀狀態是指60%的資金使用率和10%的利率。理想狀態下,當不良率達到9.2%時,次級投資者的收益將得不到保證;達到40%以上,次優先級投資者的利益才會受到損害。在悲觀狀態下,即使不良率為0,次級投資者的本金也不會得到保證,不良率達到8%時,其本金將全部損失;當不良率超過36%時,次優先級投資者的收益會見損;不良率達到54%時,次優先及投資者的本金將全部損失,同時優先級的收益也得不到保證。但在實際的項目發行中,這兩種極端狀態出現的幾率很小。阿里小貸通過對基礎資產不良率的動態監控,會隨時對基礎資產進行調整。當不良率超過5.5%時,會及時調整項目的入池最低標準;當不良率超過8.5%時,將進行不良基礎資產的催收工作;當不良率超過10.5%時,將停止項目的發行,并提前回收款項并進行利益的分配。
(3)相應的風險管理舉措。資產證券化運行中損害投資者利益的因素主要有信用風險、現金流預測風險和利率波動風險等。針對這些風險,阿里小貸主要采取以下措施進行自身的風險管理:一是嚴格審核基礎資產,對平臺上的阿里巴巴、天貓和淘寶等的經營活動進行實時的檢測,充分了解借款人的資金動向,詳細評估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和信用程度,從源頭上遏制風險。二是信用的雙重增級,該項目在內部采取優先劣后的層級制度,次級投資者只能進行最大10%比例的投資,且只能是阿里小貸定向發行,從源頭開始注重基礎資產的高質量性和穩定性;在外部由專業擔保公司作為擔保和資金的補充支付方,優先保證優先級和次優先級投資者的利益。三是基礎資產的實時監控,阿里小貸建立了較為完善的風險預警機制,并對超出設置的預警的部分進行資產的重新整理,同時還有充足的風險撥備資金作為預備保障。四是投資者準入門檻的逐步提高,優先級、次優先級和次級投資者分別對應不同的證券投資認購的起點,優先級的認購起點為500萬元人民幣,次優先級投資者的認購起點是2000萬元人民幣,次級投資者的投資只能由阿里小貸進行定向發行,不同層級的投資者匹配不同的風險承擔和利益分配。
(4)阿里小貸成功實施的意義。阿里小貸實施的意義總結起來有四點:有利于推進資產證券化的快速發展、解決了互聯網金融市場中小微企業和個體創業者融資困難的問題、利用互聯網平臺大數據充分發揮了金融創新的重要作用以及盤活了互聯網金融市場中優質的個體和小微企業的沉淀資金。
四、案例揭示的問題及創新啟示
(一)揭示的問題
(1)監管制度尚未完善。阿里小貸基于互聯網金融下的資產證券化的法律依據是《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中將資產的證券化正式轉為常規業務,而不再只是試點業務。但是該項管理規定對互聯網金融平臺下的資產證券化并沒有較為完善的詳盡規定,同時阿里小貸作為國內第一單資產證券化的成功試點,是以小額貸款作為基礎資產的。由于小額貸款存在極大的特殊性,監管制度更應完善。同時,隨著互聯網金融的不斷推進,資產的證券化項目會越來越多,更需要不斷完善監管機制和相關法律法規,引導資產證券化健康、良性的可持續發展。
(2)信用評價體系有待進一步完善。我國現階段的資產證券化項目針對的目標群體主要集中在中小微企業和個體企業,他們的信用評價對基礎資產的質量有關鍵影響。但是我國征信體系的發展起步晚,并且不完善,這使主要的目標群體在傳統的融資領域中很難獲得發展。而信用評價體系的構建則是互聯網金融的重要目標,因此需要不斷完善信用的評價機制。
(3)基礎資產的“數據+客戶”化程度較弱。數據及其分析運用是互聯網金融的核心內容,對互聯網的大數據進行分析處理,了解基礎資產的信用等級,完成高質量的融資網絡模式。對于我國的互聯網金融平臺而言,其自身發展相對較晚,并且受眾范圍較小,缺乏足夠的基礎資產,合適的資產證券化項目工作很難開展。但在互聯網發展迅猛的大環境下,我國互聯網金融平臺實現“數據+客戶”的模式指日可待。
(4)產品流動性不足?;ヂ摼W金融的資產證券化項目創新性高,隨之而來的就是高的未知風險。阿里小貸優先級投資者僅為國內信用良好的投資者,且只能在深交所進行業務交易,產品的流動性大大降低。這就需要投資者不斷更新互聯網金融風險意識,理性投資。
(二)阿里小貸成功的創新啟示
(1)小額貸款作為基礎資產。我國傳統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大多由信貸資產組成,如信用卡業務、住房抵押貸款及高速路回收款項等,其周期較長,資金周轉率和使用率都較低。而阿里小貸則開創了以小額貸款為基礎資產的資產證券化項目的先河,其資金周轉率和使用率相對較高,能有效盤活互聯網金融平臺中的優質的小額貸款。
(2)交易結構為循環購買模式。阿里小額貸款為債權性資產,其周期相對較短,為方便客戶隨借隨還,和傳統的長期性資產證券化的產品很難匹配。因此阿里小貸的交易結構為循環購買模式,即有回款時再經審核通過后繼續為基礎資產進行循環使用,以此來保證基礎資產總額的相對平衡,方便投資者的頻繁交易。以小微個體為主要目標群體的互聯網金融最顯著的特點就是范圍廣、單位量小和流動性較強,因此互聯網金融資產的證券化中會產生限期錯配的現象,阿里小貸的循環購買模式較好地解決了證券周期長而還款周期短的錯配現象。從另一方面講,同質性的基礎資產有利于標準化,從而進一步提升資金的使用率和周轉率。
(3)業務模式是基于“互聯網+大數據”。阿里小貸通過自動資產篩選系統進行常規管理,對不良資產及時反饋并進行處理,充分保證了基礎資產的安全性,并通過支付寶平臺進行歸集和支持服務。此外,“互聯網+大數據”也應用到基礎資產的信用評價上。利用“互聯網+大數據”方便快捷地列示出借款人的訂單情況,諸如歷史交易記錄、資金使用記錄和信用評價等信息,對借款人的借款信用和還款能力有著較為直觀的感受。阿里小貸的成功也對風險管理有所啟示,例如應將參與項目的基礎資產的不良率控制在2%以下;應對投資人和借款人的信用情況進行具體詳細的評價;必須重視整個環境中經濟發展、社會進步和政治平衡的重要影響力。
作者:李佳珂 單位:湖南科技學院
參考文獻:
篇10
關鍵字:內部評級法 標準法 外部評級法 漸近單風險因子模型
資產證券化是指將能產生未來收益但缺乏流動性的資產出售給特殊目的載體,由其組成一個資產池,然后以資產池的收益為保證而發行新證券的一種融資手段。通常的資產證券化產品包括:資產支持型證券、抵押支持證券、流動性便利、信用衍生工具等。
自上世紀70年代憑借規避資本監管、多樣化融資渠道和降低融資成本等優勢得以蓬勃發展后,資產證券化一度被認為是20世紀末最重要的金融創新。然而,正是由于其復雜性和高杠桿的特征,該產品在2007年爆發的國際金融危機中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也因此成為國際金融監管改革的重點。巴塞爾委員會于2014年12月正式了《修訂的資產證券化框架》,作為巴塞爾Ⅲ框架的一部分。該文本是對巴塞爾Ⅱ框架信用風險中資產證券化部分和巴塞爾Ⅱ框架中資產證券化部分的替代和完善。
資產證券化的風險特征
監管資本是用來補償風險、吸收非預期損失的工具。風險特征不同,用來衡量風險和計算監管資本的方法也應有所區別。相比一般資產而言,資產證券化產品的信用風險特征存在以下兩點顯著的不同:一是資產證券化的信用風險取決于標的資產池的一攬子資產,而非單個資產;二是資產證券化的風險具有分檔的結構特征,即從資產池中所得的現金流量用以支付至少兩個不同風險檔次的證券,而不同檔次證券的信用風險有所不同。因此,在巴塞爾協議框架下,資產證券化的資本計量采用了單獨的監管框架。
標的資產池的投資組合特征是導致資產證券化與一般資產信用風險計量不同的重要原因之一。投資組合的風險狀況本就不同于單個資產,而資產證券化的資產組合之間又存在相關性,層級劃分和觸發機制的設定都可能對未來的現金流產生改變,增加風險計量的復雜性。因此,在資產證券化的風險計量中,不得不將更多的風險因子和結構性特征考慮其中。
分檔的結構特征也導致資產證券化的信用風險與普通債權存在很大不同。從吸收損失的順序來看,次級資產證券化先吸收損失,且可能不會對優先級產生影響;從清償順序來看,具有較高層級的資產證券化優先受償;從集中度來看,較低層級的資產證券化風險相對集中。也正是由于這些結構化的安排,優先層級資產所面臨的風險可能并不是單一風險,而是一個基于多種因素的系統性結果。這也是為什么即使預期損失相同,一個評級為AAA級的資產證券化應計提的資本可能高于評級同為AAA級的企業債券。
資產證券化資本監管框架的演變
針對資產證券化監管在金融危機中暴露的不足,巴塞爾委員會對巴塞爾Ⅱ框架下的資產證券化資本計量方法展開了修訂。在巴塞爾Ⅱ的第一支柱中,對資產證券化的監管歸類在信用風險中,采用單獨的資本計量框架,資產證券化的資本計量方法包含一種標準法和兩種內部評級法;在2012年巴塞爾委員會的第一次征求意見稿(CP1)中,對巴塞爾Ⅱ中的方法進行了修訂和變形,形成了分屬于兩個框架下的五種方法;在2013年巴塞爾委員會的第二次征求意見稿(CP2)中,僅選用了CP1中變形后的三種方法,這三種方法在《修訂的資產證券化框架》最終稿中被沿用。
(一)巴塞爾Ⅱ中的資產證券化框架
巴塞爾Ⅱ資產證券化框架中的資本計量方法主要包括標準法(SA)和內部評級法(IRB)。其中,標準法類似信用風險標準法,即對不同評級的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和再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規定相應的風險權重;內部評級法又包括評級基礎法(Ratings-Based Approach,RBA)和監管公式法(Supervisory Formula Approach,SFA)兩種,此外巴塞爾委員會還提出內部評估法(Internal Assessment Approach,IAA)用于滿足要求的資產抵押商業票據(Asset-Backed Commercial Paper,ABCP)的資本計量。其中,RBA用于有外部評級或可以推斷評級的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該方法類似標準法,但風險權重的設計更為復雜;而SFA用于未評級且無法推斷評級的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先根據公式計算出證券化風險暴露所需的資本(影響因素主要包括基礎資產證券化之前的內部評級法監管資本要求KIRB、該檔次的信用增級水平L、該檔次的厚度T、資產池風險暴露的有效數量N和資產池加權平均違約損失率),然后乘以12.5得出該風險暴露對應的風險加權資產。
(二)資產證券化框架第一輪征求意見稿(CP1)
1.巴塞爾Ⅱ資產證券化框架的不足
2007年爆發的國際金融危機風險暴露了巴塞爾Ⅱ資產證券化框架的不足,主要包括以下四點:
一是巴塞爾Ⅱ的資產證券化風險計量過度依賴外部評級,然而證券化過程和產品結構較為復雜,外部評級可能無法完全、準確地反映資產池的信用質量狀況,過度依賴有可能對投資者決策形成誤導,從而形成次級債務證券及其證券化產品的過度膨脹。
二是高評級風險暴露的權重過低而低評級風險暴露的權重過高。當資產池的信用質量發生惡化時,外部評級隨之大幅下降,導致風險權重快速上升,形成資本要求的懸崖效應(Cliff Effect),進一步惡化銀行抵御資產損失的能力。
三是資產證券化資本計提的風險敏感性較低,資本計量模型不能充分反映風險的變化。
四是風險權重過低,從而導致資產證券化風險的低估。RBA下各評級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的風險權重,與信用風險標準法下同等級別未證券化資產風險暴露的風險權重相比較低,特別是對于高評級的資產證券化差異較大。這為銀行通過資產證券化規避資本監管、規避資本監管帶來了可能。
2.對巴塞爾Ⅱ資產證券化框架改革的修訂
針對這些不足,2009年7月,巴塞爾委員會了對巴塞爾Ⅱ資產證券化框架改革的修訂(巴塞爾Ⅱ.5),圍繞提高資本計提的風險敏感性分別對現有三大支柱進行了完善。其中第一支柱的修訂主要從再證券化風險權重、標準法下的風險權重、流動性的資本要求等七個方面展開。
2012年12月,巴塞爾委員會了《修訂的資產證券化框架》第一次征求意見稿,此次修訂主要是針對資產證券化的資本計提展開,內容更加全面,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一是提出兩種計算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的方案;二是提高了高評級優質檔次證券的風險權重,降低了低評級檔次證券的風險權重,同時將證券化風險暴露的最低風險權重統一設置為20%;三是對于某些資產支持商業票據、提前攤還、合格流動性便利采取了特別處理。
CP1提出了計算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的兩種方案,這兩種方案所采用的計量方法大多相同,但是方法的運用有所差異。
在方案一中,巴塞爾委員會提出了調整的監管公式法(Modified Supervisory Formula Approach,MSFA)作為該方案的最高層級方法,MSFA是CP1中最為復雜的方法,是對巴塞爾ⅡSFA的改進,引入了期限等因素,提高了資本計提的審慎性。對于無法使用MSFA的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應根據監管當局的要求選擇使用修訂的評級法(Revised Ratings Based Approach,RRBA)或簡化的監管公式法(Simplified Supervisory Formula Approach,SSFA)。
方案二將高質量優先層級的資產證券化風險敞口進行了區分,對于該類風險暴露,RRBA和MSFA是其最高層級的資本計量方法,對于無法使用MSFA的銀行,在監管當局批準的情況下,也可以使用SSFA;對于非高質量優先層級資產證券化的風險暴露,方案二中要求基于KIRB的集中度比率(Concentration Ratio,CR)方法進行風險計量。其中,方案一和方案二中的RRBA不盡相同,方案二中的RRBA較為簡單,也更為接近巴塞爾Ⅱ中的RBA。此外,兩種方案都將底線集中度比率法(Backstop Concentration Ratio Approach,BCRA)作為最低層級的資本計量方法,適用于無法采用上述這些方法進行資本計量的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而且,兩套方案中均要求再資產證券化只能使用集中度比率計算其風險權重。如果銀行也無法采用BCRA進行資本計量,則應選用1250%的風險權重。
(三)資產證券化框架第二輪征求意見稿(CP2)
結合CP1的業界反饋意見,2014年1月,巴塞爾委員會了《修訂的資產證券化框架》第二次征求意見稿,將修訂重點集中在資本計量方案的設計和整體資本要求上,重點考慮了風險敏感性和簡單性的平衡。
CP2的修訂主要包括三個方面:一是將CP1提出的兩套方案簡化為一套,且只保留了CP1五種方法中的兩種,進而補充形成了CP2中的三種計量方法;二是適當降低了資本要求的下限,將所有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的最低風險權重從20%降低至15%;三是實現方案簡化的同時提高了資本計提的風險敏感性,降低了對外部評級的依賴,在外部評級法中引入了到期期限、檔次厚度等新的風險驅動因子,提高了新方案的風險敏感性。
根據CP2設計的資產證券化資本計量框架,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將依次按照內部評級法(Internal Ratings-Based Approach,IRBA)、外部評級法(External Ratings-Based Approach,ERBA)和調整后的標準法(SA)進行資本計量。對于擁有充分信息計算KIRB的銀行,應使用IRBA計算資本;如果銀行無法計算資產池的KIRB,但滿足使用外部評級法的要求,則應用ERBA計算資本;否則,銀行將被要求使用SA計算資本;如果上述三類方法都不適用,銀行則應使用1250%的風險權重計提資本。對于再證券化風險暴露,巴塞爾委員會僅允許使用調整后的SA,而不再使用1250%的風險權重。
在方案設計方面,巴塞爾委員會將CP1中的兩套方案簡化為一套,且只保留了CP1五種方法中的兩種,即RRBA和 SSFA。在CP2中,CP1中的RRBA方法更名為新的外部評級法(ERBA)。同時,根據參數的不同對CP1中的SSFA進行了變形,形成了以內部評級資本要求KIRB為參數的新的內部評級法(IRBA)和以標準法資本要求KSA為參數的新的標準法(SA)。CP2中的IRBA和SA方法比CP1中的SSFA方法更為簡單,但同時保留了SSFA方法的風險敏感性。此外,CP2簡化了模型的定性要求,同意將現有用于計算KIRB的定性標準適用于IRBA,從而使CP2的資產證券化框架與信用風險框架中內部評級法更加趨于一致。
(四)資產證券化框架的最終版本
在CP2的基礎上,結合業界反饋的意見和定量測算結果,巴塞爾委員會繼續對資產證券化資本計量方法進行了校準和修訂,于2014年12月正式《修訂的資產證券化框架》,并將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修訂的資產證券化框架》對巴塞爾Ⅱ資產證券化框架進行了系統的修訂,融入了巴塞爾Ⅱ.5的部分修訂,提出了三種新的風險計量方法,設立了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資本要求的上下限,并對風險轉移認定的要求、盡職調查的要求、應收賬款的特殊計量方法等內容進行了修訂和完善。
根據正式的《修訂的資產證券化框架》,資產證券化風險風險暴露的計量方法包括三種,依次為:內部評級法(Internal Ratings-Based Approach,IRBA)、外部評級法(External Ratings-Based Approach,ERBA)和標準法(Standardised Approach,SA)。與CP2中類似,內部評級法層級最高,對于使用內部評級法計算標的資產監管資本要求的銀行,應使用內部評級法計算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監管資本要求;外部評級法層級次之,如果銀行未使用內部評級法計算標的資產的監管資本要求,但資產滿足使用外部評級法要求,則應用外部評級法計算其監管資本要求;如果內部評級法和外部評級法均不適用,銀行應使用標準法計算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監管資本要求。如果上述三類方法都不適用,銀行應使用1250%的風險權重計提資本。對于再證券化風險暴露,巴塞爾委員會僅允許使用調整后的標準法,而不再使用1250%的風險權重。
1.內部評級法
在內部評級法下,資產證券化風險權重的計算分為三種情況:一是當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的檔次分離點D值小于或等于K_IRB時,風險權重等于1250%;二是當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的檔次起始點A值大于或等于K_IRB時,風險權重為K_(SSFA(K_IRB))與12.5的乘積(寫作百分比形式);三是當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的檔次起始點A值小于K_IRB,而檔次分離點D值大于K_IRB時,內部評級法的風險權重計算方法如下:
其中,D和A分別表示該檔次證券化資產信用損失的分離點值和起始點值;K_IRB表示資產池中資產沒有被證券化情況下使用內部評級法計算的資本要求比例,等于使用內部評級法計算的標的資產所需的監管資本與標的資產風險暴露的比例;K_(SSFA(K_IRB))則表示內部評級法下每單位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的資本要求,是K_IRB、檔次分離點D、檔次起始點A以及監管因子p的函數。
監管因子p的計算公式如下:
其中,0.3為監管因子p的基準值;N為基礎資產池所包含的資產個數;LGD為基礎資產池加權平均風險暴露違約損失率;M_T為該檔次的期限;參數A、B、C、D、E則由巴塞爾委員會設定。
2.外部評級法
外部評級法的風險權重與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的評級結果(短期和長期)、風險暴露的質量(優質和非優質)、期限(1年、5年)和檔次的厚度相關,具體風險權重由巴塞爾委員會直接給出。檔次期限在1年和5年之間的,將使用線性插值法計算權重。為了考慮檔次厚度,銀行應使用下面的公式計算非優質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的風險權重:
風險權重=期限調整后的風險權重×[1-min(T,50%) ] (3)
其中,T表示檔次的厚度,等于該檔次分離點D值減去檔次結合點A值。
3.標準法
標準法的風險權重計算方法與內部評級法相同,只是其參數有所不同。在標準法下,風險權重的設定同樣分為三種情況:一是當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的檔次分離點D值小于或等于K_A時,風險權重等于1250%;二是當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的檔次起始點A值大于K_A時,風險權重是K_SSFA與12.5的乘積(寫作百分比形式);三是當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的檔次起始點A值小于K_A,而D值大于K_A時,風險權重將根據如下公式計算:
其中,K_SA表示資產池中資產沒有被證券化情況下使用標準法計算的加權平均資本要求,由巴塞爾Ⅱ信用風險框架下標準法的風險加權資產乘以8%得出;w為證券化標的資產池中違約風險暴露與總風險暴露的比率;K_SSFA表示標準法下每單位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的資本要求,是K_A、檔次分離點D、檔次起始點A以及監管因子p的函數,但是在標準法下監管因子p設為1。
此外,《修訂的資產證券化框架》明確了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的風險權重上下限要求,除再證券化風險暴露外,所有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的風險權重均不得低于15%,與此同時,經過證券化后資產的資本要求不應高于未經證券化的原始資產按照相同方法計算得出的資本要求。
對資產證券化風險計量框架演變的評價
從資產證券化資本計量框架的演變不難看出,巴塞爾委員會始終在提高風險敏感性、增強簡單性和可比性之間尋找平衡。
(一)簡化結構
相比CP1中的資產證券化資本計量方法,修訂后的資產證券化框架充分體現了巴塞爾委員會對簡單性的追求。
首先表現在計量方案的簡化,在CP1中提出了兩種不同的方案,在每個方案下都存在四五種不同的計量方法;而在《修訂的資產證券化框架》最終文本中,僅設計了一種方案,保留了資本計量的三種方法。
其次表現在模型方法的簡化,CP1中提出了MSFA,但是由于該模型過于復雜,在提出后遭到了大部分業界人士的反對。因此,經過慎重的考慮,巴塞爾委員會放棄了該模型,轉而選擇了較為簡單的SSFA作為替代。同時,為了在保持簡單性的同時不放棄對風險敏感性的追求,巴塞爾委員會在模型中引入監管調整因子p,對銀行直接持有的潛在風險暴露與所有證券化層級的差異進行了區分。
(二)提高風險敏感性
《修訂的資產證券化框架》大大提高了外部評級法的風險敏感性。在資產證券化資本計量框架中,外部評級法存在的主要目的之一在于降低銀行數據收集和計算的復雜性,但會以喪失部分風險敏感性為代價。在此次修訂中,巴塞爾委員會將提高風險敏感性作為外部評級法修訂的重點。
巴塞爾Ⅰ的外部評級法僅依賴于該層級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外部評級,而不考慮資產證券化的風險暴露是否為優先層級,標的資產池是否是顆粒狀(包含的有效貸款個數大于或等于6個)的。此次對ERBA的修訂主要基于以下幾點考慮:首先,考慮到危機中不少評級為AAA的優先級資產證券化產品出現損失,監管者認為當前對其風險權重的設計過低;其次,當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的風險評級低于投資級別時,風險權重設為1250%,危機中評級被調低后所面臨的風險權重懸崖效應,加大了銀行強行清算或進行監管套利的逆向激勵;最后,除了評級之外,外部評級法并未引入其他可能對資產證券化所暴露風險產生實質性影響的因素,如期限和層級厚度等。
ERBA對RBA的修訂主要表現在風險敏感性的提高方面。首先,影響ERBA風險權重的因素從僅包含外部評級拓展至四個因素。在外部評級的基礎上,ERBA引入了期限因素,對優先層級和非優先層級進行了區分,同時在非優先層級的風險暴露中引入了厚度因素。在對風險相關性的處理上,ERBA調高了系統性風險因子的相關系數。Peretyatkin-Perraudin (2004)和Perraudin (2006)的研究表明,RBA假設的證券化資產系統性風險因子相關性遠遠低于銀行直接持有時的系統性風險因子相關性,這就意味著當證券化資產池足夠分散時,根據RBA計提的資本可能很少。在用來校準ERBA的MSFA模型中,將證券化資產的系統性風險因子相關系數調整為銀行直接持有資產的系統性風險因子相關系數,即假設該相關系數為100%。此外,外部評級法的準確性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外部評級的準確性,危機后外部評級方法和規則的調整也將提升該方法的有效性。
即使是資產證券化的新SA也是基于模型的方法,具有較高的風險敏感性。《修訂的資產證券化框架》最終文本中的IRBA和SA都來自于相同的SSFA模型,其原理是對所有的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及相應層級的資本要求進行平均加權。除了相關參數設計有所差別外,SA實質上采用的就是模型的方法,單就模型設計的角度來說,SA的風險敏感性與IRBA相同。
(三)降低模型風險
巴塞爾Ⅱ的監管公式法(SFA)是基于Gordy Jones(2003)提出的漸近單風險因子模型(ASFR)設立的,也就是說,資本要求等于在一年期內、單一風險變量處在壓力情景下該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所面臨的損失。該模型的成立基于兩個假設條件:一是資產組合由很多的小資產構成,這些資產組合是分散;二是這些資產組合面臨單一的風險來源,即宏觀經濟狀況,且無法被分解。這意味著該資產組合的風險存在異質性,可以相互抵消。這些假設可能與現實情況差異較大,所以巴塞爾委員會對SFA模型進行了改進,在CP1中提出MSFA方法以降低SFA模型可能存在的模型風險。
修訂的監管公式法(MSFA)將依賴于潛在的期望損失(ES),采用逐日盯市(MtM)的框架設計監管資本,與巴塞爾Ⅱ中計量公司風險暴露的IRB更具有一致性。
第一,MSFA避免了一年到期假設的缺陷。對于期限長于一年的證券化產品來說,使用逐日盯市模型方法更適用于該類資產的風險度量。SFA包含一個隱含的假設,即對于給定的層級來說,除非更低層級的資產降為0,否則不會引發該層級的任何損失。在操作中,對于給定A點和D點的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來說,SFA假設期限對資本的影響僅體現在KIRB參數中,認為KIRB參數已經完全反映了資產池的逐日盯市風險。然而,這種忽略了逐日盯市風險的做法與IRB法并不一致。
第二,相比SFA使用的VaR方法,MSFA使用期望損失法對監管資本進行估計。與VaR模型不同,期望損失模型考察的是尾部損失的均值,而非單一分位點,即當損失超過VaR閾值時,可能產生的損失均值。從統計角度來說,期望損失(ES)在任何情況下都是一個一致風險測度。從實踐角度來說,采用尾部損失均值的度量,能夠避免基于VaR方法計算可能帶來的刀刃值。
第三,對于模型風險的處理不同。當前SFA模型中精度參數τ等于1000,MSFA關注的是資產池風險產生的真實過程。MSFA在不確定的損失優先權(ULP)模型中將精度參數τ設定為遠遠低于1000。
雖然巴塞爾委員會最終放棄了將MSFA作為資產證券化資本計量框架中的模型,但是目前框架下的IRBA、ERBA和SA均是依據MSFA模型進行校準的。在ERBA的模型校準中,對于資產池中各類資產對應的期限、違約概率(PD)、違約損失率(LGD)和資產價值相關性(AVC),構建基于預期損失率(EL)的信用評級模型,從而將基于該信用評級模型計算的參數,通過基于MSFA模型計算的資本要求對ERBA方法進行校準。
ERBA的校準分為三個步驟:首先,運用信用評級模型估計對于各類假設資產(優先層級與非優先層級,期限從1年到5年,非優先層級的厚度從0.1%到99%)所有評級(從AAA到CCC)的檔次起始點A和檔次分離點D;其次,對于每個假設的證券化資產,運用MSFA估計該風險暴露的資本要求;最后,運用非線性最小二乘法擬合包含ERBA參數的方程,使之與MSFA計算的資本要求相一致。不論對于優先級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還是對于非優先級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來說,R2都高達99%。
在SSFA的模型校準中,結果顯示,在均能使用MSFA和SSFA進行資本測算的326個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中,根據兩種方法測算得到的資本R2達到95.3%,擬合結果高度一致。
(四)提高方法之間的邏輯一致性
從模型設計來看,IRBA和新SA采用的均是簡化SSFA模型,只是模型的代入參數和監管調整因子p的設定有所不同。從風險的影響因子來看,即便是最為簡單的ERBA,也選擇了期限因子、檔次厚度等風險驅動因子,這些因子保證了ERBA與IRBA和新SA之間的內在一致性。從模型的校準來看,無論是IRBA、ERBA還是新SA,都是根據MSFA進行校準的,這在很大程度上保證了模型結果的內在一致性。
整體來看,修訂后的資產證券化資本監管框架相較于巴塞爾Ⅱ中的相關內容有了大幅改善:增加了是否為優先層級、層級厚度及層級期限等風險驅動因子,提高了風險敏感性;降低了可能存在的模型風險,提高了監管的審慎性;統一了證券化資產與未證券化(直接持有)資產的模型假設,提升了方法的內在一致性;提供了復雜程度不同的三種計量方法,令框架更加簡單;通過相同的計量方法分別對三種資本計量方法進行校準,提高了模型的透明性和可比性。
然而,資產證券化的資本監管框架并非完美,主要表現為當前框架并沒有充分考慮資產證券化的結構差異,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結構簡單、透明的證券化資產面臨的風險可能較小。因此,巴塞爾委員會仍在就如何將簡單、透明、可比的資產證券化標準納入資本監管框架繼續進行研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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