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事業單位資產管理辦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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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事業單位資產管理辦法

篇1

長春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國有資產,保障行政、事業單位履行職能,根據財政部《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派機關(以下簡稱行政單位)和各類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即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公共)財產。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包括用國家財政性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調撥給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行政、事業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其表現形式為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活動應當遵循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相結合和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的管理原則,實行集中配置、分類管理、綜合經營、統一處置。

第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實行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占有、使用的管理體制。

第六條 市、區財政部門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綜合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有關規定;

(二)根據國家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負責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標準,負責組織產權登記、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資產統計報告、資產評估、資產清查等工作;

(四)按規定審批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資產處置、資產變動、利用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和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擔保等事項,負責與行政單位尚未脫鉤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組織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的調劑工作,建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整合、共享、共用機制;

(五)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的監督管理;

(六)對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和下級財政部門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七)建立和完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動態管理;

(八)研究建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評價方法、評價標準和評價機制,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行績效管理;

(九)推進有條件的事業單位實現國有資產的市場化、社會化,加強事業單位轉企改制工作中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

(十)負責整合盤活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統籌制定運營方案,推動國有資產管理的市場化運作,并組織實施,實現國有資產收益最大化;

(十一)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報告有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受市財政部門的委托,負責委托范圍內國有資產的具體管理工作。

第七條 事業單位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對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以下簡稱所屬單位)的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本級和上級財政部門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制定對所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實施辦法,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組織所屬單位國有資產的清查、登記、統計匯總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三)審核所屬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對外投資、擔保及有關資產購置、處置事項;

(四)負責所屬單位長期閑置、低效運轉和超標準配置資產的調劑工作并按規定辦理調劑手續,優化國有資產配置,推動所屬單位國有資產共享、共用;

(五)督促所屬單位按規定繳納國有資產收益;

(六)組織實施對所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和使用情況的評價考核;

(七)接受本級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并向其報告所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制定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具體辦法并組織實施;

(二)負責本單位購置資產的驗收入庫、維護保管等日常管理,負責本單位資產的賬卡管理、清查登記、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檢查等工作;

(三)辦理本單位國有資產的配置、使用、處置和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擔保等事項的報批手續;

(四)行政單位負責對本單位尚未脫鉤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監督管理工作,并承擔保值增值的責任;

(五)事業單位負責本單位用于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資產的保值增值,按照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國有資產收益;

(六)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指導并向其報告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二章 資產配置

第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是指財政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根據行政、事業單位履行職能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程序,通過購置或者調劑等方式配置資產的行為。

第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應當按照規定標準進行配置;對沒有規定配置標準的資產,應當從實際需要出發,合理配置,從嚴控制。

屬更新行為的,應當以舊換新;能通過調劑解決的,不重新購置。

第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申請財政性資金購置資產的(包括申請財政性資金舉辦大型會議、活動需要進行購置資產的),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按照下列規定報批:

(一)行政、事業單位編制年度部門預算前,根據本單位資產存量,提出擬購置資產的品目、數量,測算經費額度,報本級財政部門審核。經審核同意列入部門預算擬購資產的,填寫《行政、事業單位增量資產計劃表》;

(二)行政、事業單位在年度部門預算執行中,申請使用追加預算、各類專項資金、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非稅收入等財政性資金購置資產的,經本級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填寫《行政、事業單位增量資產計劃表》;

(三)未列入部門預算的事業單位購置資產的,在提出購置資產申請的同時,填寫《行政、事業單位增量資產計劃表》,報本級財政部門。財政部門根據資產配置標準、資產存量情況,審核增量資產計劃表,提出增量資產配置意見,并按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經批準舉辦大型會議、活動需要配置資產的,由會議或者活動主辦單位提出申請,財政部門按照先調劑、后租賃、再購置的原則進行審批。配置的資產由財政部門進行跟蹤管理。

會議或者活動結束后,使用市級財政性資金配置的資產交由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機構管理。

第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購置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資產,應當按照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資產使用

第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使用包括單位自用、出租、出借和事業單位對外投資、擔保等。

第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國有資產使用及其相關管理制度,落實國有資產管理責任,規范國有資產使用行為。

第十六條 行政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舉辦經濟實體。

在本辦法施行前已經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舉辦經濟實體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脫鉤。財政部門應當對其經濟實體的經濟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進行投資、擔保等行為前,應當進行可行性論證,并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本級財政部門審批。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非經營性土地、房屋等的所有(使用)權證應當交由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機構集中管理。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經營性土地、房屋等的產權應當移交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并由其行使經營管理權。

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可采用租賃、投資、委托等經營方式對國有資產實行分類經營。

第十九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騰退的辦公用房、閑置的土地、辦公設備、專用設備等國有資產,以及財政性資金形成的股權、收益和公共資源性資產應當交由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機構統一管理。

第二十條 行政單位不得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擔保,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不得利用土地、房屋等國有資產從事出租、出借等活動,政府授權的除外。

第四章 資產處置

第二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產權轉移及核銷的行為。處置方式包括:無償轉讓、有償轉讓、置換、報廢、報損等。

第二十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范圍包括:

(一)閑置資產;

(二)因技術原因并經過科學論證,確需報廢、淘汰的資產;

(三)因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等原因發生的產權或者使用權轉移的資產;

(四)盤虧、呆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

(五)已超過使用年限無法使用的資產;

(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處置的其他資產。

第二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

(二)厲行勤儉節約;

(三)公開、公平、公正;

(四)與資產配置、使用相結合。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售與置換應當采取拍賣和招投標等方式公開處置。

第二十四條 需處置的國有資產應當產權清晰。權屬關系不明或者存在權屬糾紛的國有資產,需待權屬界定明確后予以處置。

第二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應當嚴格依照規定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處置。

國有資產處置事項的批復,是編制資產配置預算的重要依據。資產處置事項的批復和處置交易憑證,是單位進行相關資產和會計賬務處理、相關部門辦理資產產權變更和登記手續的依據。

第二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資產內部管理制度,明確崗位職責,完善處置流程,規范處置行為。

第二十七條 對批準有償處置的資產,交易底價不得低于評估核準或者備案價值,確需降價且超過10%的,報本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二十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申報核銷呆賬、盤虧資產損失的,應當將核銷資產的明細情況公示五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經單位蓋章確認后,報本級財政部門。

第二十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申報國有資產處置時,應當按照本級財政部門的規定申報相關資料。

行政、事業單位提交的資料經本級財政部門審核無誤并經批準后,方可進行國有資產處置。

第三十條 市、區財政部門應當建立集中處置管理制度,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進行統一處置。

第三十一條 涉密資產處置應當符合安全保密的有關規定。

第五章 資產收益

第三十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主要包括行政、事業單位出租、出借、處置資產等取得的收入和事業單位因投資、擔保等取得的收入。

資產處置收入包括有償轉讓收入、置換差價收入、報廢報損殘值變價收入、征收補償收入、保險理賠收入以及處置資產取得的其他收入。

第三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屬于政府非稅收入,按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全部上繳財政,納入預算管理。

第三十四條 非部門預算管理單位的國有資產處置收入上繳財政,支出根據需要按程序報批。

第六章 資產評估

第三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

(一)取得的沒有原始價格憑證的資產;

(二)整體或者部分改制為企業;

(三)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

(四)合并、分立、清算;

(五)資產拍賣、轉讓、置換;

(六)整體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

(七)確定涉訟資產價值;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進行評估的事項。

第三十六條 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

(一)經批準事業單位整體或者部分資產無償劃轉;

(二)行政、事業單位下屬的事業單位之間的合并、資產劃轉、置換和轉讓;

(三)發生其他不影響國有資產權益的特殊產權變動行為,報經本級財政部門確認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

第三十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評估工作應當委托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如實向資產評估機構提供有關情況說明和資料,并對所提供的情況和資料的客觀性、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資產評估機構獨立執業。

第三十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核準和備案工作按照國家有關國有資產評估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七章 資產清查

第三十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的內容主要包括基本情況清理、賬務清理、財產清查、損溢認定、資產核實和完善制度等。

第四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資產清查:

(一)根據國家專項工作要求或者本級人民政府實際工作需要,被納入統一組織的資產清查范圍的;

(二)進行重大改革或者事業單位整體、部分改制為企業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資產嚴重損失的;

(四)會計信息嚴重失真或者國有資產出現重大流失的;

(五)會計政策發生重大更改,涉及資產核算方法發生重要變化的;

(六)本級財政部門認為應當進行資產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條 行政單位進行資產清查,應當報本級財政部門批準后組織實施;事業單位進行資產清查,應當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報本級財政部門批準后組織實施。但根據國家專項工作要求或者本級人民政府工作需要進行的資產清查除外。

第八章 產權登記

第四十二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以下簡稱產權登記)是國家對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登記,依法確認國家對國有資產的所有權和事業單位對國有資產的占有、使用權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 事業單位應當向本級財政部門申請產權登記,并由本級財政部門核發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書。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單位名稱、住所、負責人及成立時間;

(二)單位性質、主管部門;

(三)單位資產總額、國有資產總額、主要實物資產額及其使用狀況、對外投資情況;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四條 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書是國家對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享有所有權,單位享有占有、使用權的法律憑證。

事業單位辦理法人年檢、改制、資產處置和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擔保等事項時,應當出具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書。

第四十五條 事業單位應當按照以下規定進行國有資產產權登記:

(一)新設立的事業單位,辦理占有產權登記;

(二)發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隸屬關系、單位名稱、住所和單位負責人等產權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事業單位,辦理變更產權登記;

(三)因依法撤銷或者整體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銷的事業單位,辦理注銷產權登記。

第九章 產權糾紛調處

第四十六條 產權糾紛是指由于財產所有權、經營權、使用權等產權歸屬而發生的爭議。

第四十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之間的國有資產產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由本級財政部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調解、裁定。

第四十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與其他國有單位之間發生國有資產產權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可以向本級財政部門或者共同的上一級財政部門申請調解或者裁定,必要時報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處理或者依法通過仲裁、司法程序處理。

第四十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與非國有單位或者個人之間發生產權糾紛的,由行政、事業單位提出處理意見(事業單位經主管部門審核),報本級財政部門批準后,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依法通過仲裁或者依照司法程序處理。

第十章 資產信息化管理與統計報告

第五十條 市、區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現狀以及配置、使用、處置等環節實行信息化動態管理。

第五十一條 行政單位應當加強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對本單位國有資產的占有、使用狀況實行動態管理,并定期向本級財政部門報送資產統計報告,數據報告要真實、準確、及時、完整。

第五十二條 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時將資產變動信息錄入管理信息系統,對本單位資產實行動態管理,并在此基礎上做好國有資產統計和信息報告工作。

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所屬單位資產報告工作的指導,認真審核、匯總、分析本部門資產統計資料,向本級財政部門報告資產管理使用情況。

第五十三條 市、區財政部門應當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統計報告進行審核批復,必要時可以委托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審計。

經市、區財政部門審核批復的統計報告,應當作為預算管理和資產管理的依據和基礎。

第五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占有、使用狀況,是財政部門、主管部門編制和安排行政事業單位預算的參考依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應當充分利用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和資產信息報告,全面、動態地掌握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占有、使用狀況,建立和完善資產與預算有效結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

第十一章 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 國有資產監督應當堅持單位內部監督與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相結合,事前監督與事中監督、事后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十六條 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各司其職,建立健全科學合理的國有資產管理責任制,將資產監督、管理的責任落實到具體單位和個人,依法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

第五十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依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的;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處置國有資產的;

(三)擅自提供擔保的;

(四)未按規定繳納國有資產收益的;

(五)未經政府授權,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利用土地、房屋等國有資產從事出租、出借活動的。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十九條 市、區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中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實行企業化管理并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事業單位創辦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以及未納入市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監管的企業,由市、區財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實施資產管理。

第六十一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和區財政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市財政部門備案。

第六十二條 本辦法自20xx年6月20日起施行。20xx年10月24日長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的《長春市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試行辦法》同時廢止。

國有資產的分類經營性國有資產

經營性國有資產是指國家作為出資者在企業中依法擁有的資本及其權益。具體的說,經營性國有資產,指從事產品生產、流通、經營服務等領域,以盈利為主要目的的,依法經營或使用,其產權屬于國家所有的一切財產。

經營性國有資產的特征 :

運動性,增值性,經營方式的多樣性。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指由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和。包括:國家撥給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行政單位按照國家政策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收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

篇2

關鍵詞:國有資產 運用問題 資產損失 改進措施

一、引言

事業單位在社會活動中起著極其重要的服務作用,人民在日常生活工作中也時常會與事業單位接觸,作為一個公益服務性、不直接生產商品的組織機構,事業單位是不盈利的。國家必須投入大量資金財產用于事業單位的運作。但是事業單位在對國有資產的管理運用中,不可避免產生諸多安全和使用問題:財務核算不合理、資產管理不平衡、管理意識淡薄、管理理念落后等。為了保證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合理運用,對現有國有資產管理出現的問題進行改進變得必要和緊迫。

二、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存在的問題

(一)財政部對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制度不健全

每年事業單位的正常運轉都需向財政部門申請大量的資產投入,財政部門雖出臺相關的管理制度進行調控,但是在實際運用中屢有問題出現。我國現行的“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的管理體制有其優越性,不過并非十全十美,財政部在對下屬事業單位進行監管過程中往往不能很好的對所有國有資產進行把握調控,造成下派到單位的部分物資去向不明;在單位對國有資產的申請審批上過于草率,沒有從單位實際使用上進行考慮和盤查;對國有資產的領導管理力度不夠,甚至于在許多部門或者許多物資上管理空白;管理措施落后,現有管理方式方法運用多年,但是時代是進步的,所以管理措施與時代脫節。

(二)事業單位缺乏對國有資產管理的宣傳教育

國有資產是事業單位的命脈,事業單位只有依靠國有資產才能生存,不難看出國有資產對于事業單位的意義重大。但是許多事業單位恰恰忽略了這一點,認為背后有國家這兒龐大的體系支撐就能高枕無憂,這種想法是絕對錯誤的。這種錯誤的想法往往會對國有資產造成不必要的浪費和損失,使國有資產的使用效率大打折扣。譬如,有的單位對分配的國有資產有意無意的劃分層次,對劃分的有價值的物資認真對待,對劃分的所謂的廉價物資隨意浪費;有的單位為了盲目追求新事物、填充硬件設備,在現占有國有物資滿足的條件下,依然向財政部申請分配,結果分配下來也沒有得到妥善使用,甚至閑置;一些單位還存在對國有資產意識淡薄,將國有資產用于其他用途,公為他用,公為己用現象嚴重。

(三)事業單位財務部門對國有資產會計核算混亂

同樣由于事業單位對于國有資產管理的不重視也影響了其財務部門對該項資產的嚴格核算,核算機制不夠健全,甚至有一些事業單位的財務會計人員都缺乏對固定資產會計核算的政策、法規專業知識,核算混亂不清,再加上單位內部對國有資產的使用隨意,也增加了會計核算的難度:譬如單位車產的使用折舊,但是公車用作了其他部門或者私人使用加速了車產的折舊,或者對部分資產的使用、毀損未向財務上報等問題。這些情況往往造成會計核算的不合理,賬面和實物不相符,做出來的財務報表便沒有了參考價值。

(四)對國有資產的監管力度不夠,國有資產使用存在灰色地帶

總的來說事業單位對國有資產的使用隨意,挪作他用現象嚴重,會計核算沒起到作用,最根本的原因就是缺乏有力的監管機制。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原則上實行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離的辦法,類似于政府的三權分離政策,權利制衡本身是個很有效的方法,在國家行政上也很好的得到了運用,但在事業單位上運用就問題倍出,就是因為監管不力,一是財政部門的領導監督不力,二是事業單位內部監督機制形同虛設,三是國有資產取之于民,國民也有權利對國有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督,但是大多數時候國民并沒有渠道了解國有資產的使用情況,更毋談監督了。

三、對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改進

(一)財政部建立健全對下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管理機制

加強鞏固“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的管理辦法,增強財政部門對國有資產的控制:嚴格審批事業單位的物資申請,對審批分配下去的物資繼續動態監管,對于不合理的分配予以撤回;彌補完善對部分單位、部分物資管理的空白,做到對所有國有資產的有效把控;實時更新相關管理措施的方法,社會是動態發展的,管理辦法也應該隨時代的改變而更新,譬如在互聯網普及的今天,有效的利用網絡對國有資產進行記錄,監管監察一定會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對事業單位有關人員定期組織國有資產使用教育宣傳

由于事業單位普遍存在不重視國有資產使用的情況,導致大量資產使用不合理,物資大量閑置浪費,費用使用效率低等。針對以上諸多情況,定期對單位內部相關人員進行宣傳教育變得十分有必要,通過一系列的教育讓國有資產使用者認識到國有資產對于單位的意義;使國有資產不分價值高低都應該得到認真對待;對于不必要的支出盡量不去申請造成浪費;閑置物資報備財政部,方便財政部回收調配;不屬于國有資產使用范疇的相關物資不能挪用等。要從思想上讓事業單位人員達成正確的共識,樹立良好的風氣,方能減少國有資產的不合理使用。

(三)財務部門規范對國有資產的會計核算規則

改變現有事業單位對國有資產不重視的局面,財務部門的工作是重要一極,會計在相關核算中必須嚴格把控,組織專業人員對國有資產的賬務處理及相關法規政策學習,嚴肅對待涉及國有資產開支的每一筆業務,各部門和個人必須積極配合財務工作,這樣既能做到做賬明確,賬實相符,又能在一定程度上威懾胡亂使用國有資產的部分人員。準確科學的開具國有資產的財務報告能夠強有力的提高費用的使用效率,通過對相關數據的分析,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支出,使資金得到合理的配置,財政部也能通過對財務報告的解析,監管和批復下一階段事業單位所能配用的物資。

(四)建立對國有資產的監督審查部門,全方位對其進行監督

權利缺少了監督,勢必會泛濫,任何一個機關部門行使權力理應有相對應的監督機構對其進行監控。我們實行的國有資產所有權和使用權相分離的理論基礎是好的,不過在實際操作中,大多事業單位忽視了這條理論的意義,實際上應該明確所有者和使用者的界限,強化權力制衡效果,在自身內部權力制衡的基礎上,事業單位再設立專門部門或者專員對物資所有者、使用者進行監督,杜絕物資使用中的不合理行為。當然,僅僅一方的監督職能是有限的,財政部方面,同樣設立監督職能的崗位,對下屬的事業單位進行領導監督;群眾上,由事業單位的監督部門設立渠道供群眾查詢、監督單位物資使用情況,公布有關財務報表,接收社會的監督、批評、舉報,做到真正的公開透明,讓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不再有見不得光的地方。

四、結束語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主要要從財政部和單位內部著手。財政部方面,建立健全對下屬事業單位的管理制度,完善有關物資管理的空白區域,不斷更新管理理念和措施,做到與時俱進。事業單位方面,首先要做好相關人員的教育宣傳工作,對國有資產所有者、使用者樹立自身的正確價值觀,其次財務部門必須做好對所有物資的明確賬務處理,出具客觀真實的財務報告反映事業單位的財務狀況,最后設立監督機構對自身進行內部監督,并接受上級部門、社會民眾的監督,做到國有資產使用的公開透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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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

摘要:固定資產是事業單位開展日常業務工作及其他活動的物質基礎,目前,事業單位普遍存在著重投入輕管理、重錢輕物的思想。如何加強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管理,將是事業單位面臨的一個重要問題。本文首先分析了當前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在此基礎上提出了完善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管理的。

關鍵詞:事業單位 固定資產 對策

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產是國有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搞好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管理對確保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保障事業單位履行其職能有很重要的作用。近年來,隨著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規模的不斷擴大,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管理也越來越引起人們的重視, 2006 年5 月, 財政部出臺了《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進一步規范和加強了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運行和使用行為,2007 年財政部組織開展了全國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借此摸清單位“ 家底”,有利于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單位資產管理。

一、當前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事業單位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務的重要載體,管好規模日益龐大的事業資產,使事業單位在構建和諧社會,促進我國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方面更有效地發揮作用。然而事業固定資產管理中卻還存在不少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家底不清, 賬實不符

目前還有不少事業單位對固定資產不按規定核算,有總賬,無明細賬、無卡片賬,存在賬實不符。在增加資產時,不能及時、正確地賬務處理,如新購的固定資產只作經費支出, 減少現金或銀行存款,不增加固定資產和固定基金,使其資產直接在賬外,失去控制。在減少的資產時,該核銷的賬不核銷,淘汰報廢設備,拆除的房屋,出售的資產不辦相關核銷手續,長期掛在賬上,名存實亡,造成有賬無物,相關人員誰也說不清楚有多少資產,導致固定資產賬實嚴重不符。

(二) 缺乏固定資產管理意識和責任意識

事業單位對所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要定期清查, 做到家底清賬賬相符, 賬卡相符、賬實相符,防止資產流失。目前事業單位對固定資產管理意識淡薄,未建立固定資產明細分類賬??傎~與明細賬與實物沒有嚴密的稽核關系,有大部分單位只以流水賬形式記錄,未分門別類按資產性質、類別進行明細登記,賬面數與實物數長期不核對,從而導致賬賬不符、賬實不符。處置未按規定辦理報批手續。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產也是一項重要資產,占總資產的比重較大,按規定國有資產處置應向主管部門或同級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告,并履行審批手續,但事實上仍有部分單位在處置時未辦理報批手續,存在隨意出售、轉讓,隨意核銷現象,而且處置金額也相當大。單位工作人員借用的固定資產如照相機、筆記本電腦等未辦理借用手續, 有的經管人員調動,沒有按規定辦理移交手續,甚至發生將其隨身帶走占為已有事例。

(三) 固定資產的核算不完善

購建固定資產時,以固定資產原值增加當期事業支出,形成的實際成本直接列支,導致固定資產購人當期的結余虛減。固定資產在使用過程中不計提折舊,一方面造成資產負債表在任何時點只反映固定資產原始價值,虛增了在其報廢之前各個會計期間的資產和凈資產總量,再加之不計提減值準備, 固定資產的實際價值以及國有資產的減值無法得以反映另一方面也造成固定資產使用期內的各會計期間的成本低估,結余虛增,不能真正體現會計核算的配比制度。比如買一臺照相機,在買之前要經過一系列手續,一旦照相機買回來了就不象買之前那樣重視了,沒有專人保管,誰逮著誰用, 時間長了,這臺照相機不好用了,又會有人申請購買一臺新的,新的買回來,大家都會用新的,而那臺舊的不知被丟到哪個角落,沒有人再過問,更別說辦理報廢手續。

二、完善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管理的對策

改善當前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管理,要以現階段事業發展對資產管理的客觀要求為基礎, 使固定資產管理與效能緊密結合,充分發揮存量資產的潛力,實現資產的最優配置和最佳使用。

(一)建立和完善固定資產管理責任制

事業單位要實行主要領導為全面責任人、分管領導為主要責任人、使用部門負責人為直接責任人的三級管理責任制。明確相關責任人的職責范圍,將資產管理責任落實到人, 定期考核責任履行情況。財務部門應建立固定資產總賬及明細賬,并負責對資產管理部門及專管人員進行業務上的指導和監督?!秶栏駡绦孝聵I單位財務規則》,建立固定資產管理崗位責任制,對達到標準起點的固定資產進行分類編號、登記人賬。建立健全購買、驗收、出入庫、保管、領用制度,對登記人賬的固定資產進行定期盤點,對調出、出售、報廢和報損的固定資產按規定程序及時處理,明確責任,做到賬實、賬賬、賬卡相符。建立離任核查制。單位領導或資產管理使用人員離任時,要組織核查,辦理資產移交和監督手續,確保人走賬清,防止資產流失。

(二)加強對固定資產的購置管理

遵循固定資產的配置與實際工作相掛鉤,不搞一刀切,不片面追求固定資產的“高精全”而造成資源的無端浪費,資產價值要及時準確人賬;堅持科學評價資產的使用績效、能夠為預算管理提供精細化的服務為原則。

(三)采用過程化,作業化方法管理固定資產

事業單位要完善固定資產管理制度,規范固定資產的業務操作和管理流程,完善檔案保管體系,運用信息化的手段將各個管理過記錄下來,形成固定資產電子檔案,留下可便捷索的線索。對固定資產實行價值形態和實物形態的管理。財務部門或固定資產管理部門要在固定資產賬下,按照資產分類賬戶進行金額核算,資產管理或專管員要按照資產的類別、品種、規格、型號、存放地點或使用人設置明細分類賬戶和實物卡,在進行價值形態管理的同時,做好實物形態的管理,做到物盡其用,充分發揮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的最大效益。對于固定資產的購置、維護保養、大修、報廢、處置、內部轉移等,都要在嚴格按照有關規章制度辦理的同時,在固定資產金額賬、實物賬、固定資產卡片上作及時、系統全面的反映。及時做好對賬和盤點工作。財務管理部門和使用部門,應每半年對一次賬,盤一次點,以便做到賬賬相符、賬卡相符、賬實相符,對于清查盤點中發現的問題,應查明原因,追究有關單位或個人的責任,以嚴肅財政紀律,同時編制有關固定資產盤盈盤虧表。

三、小結

隨著社會進步,經濟、科學技術的發展,事業單位擁有的資產規模迅速增長,種類呈現多樣化,市場經濟的發展、改革開放的深入,事業單位的“死資產”也以不同形式變為“活資產”。事業單位的資產經濟地位日益突出,但從資產管理現狀來看,目前事業單位對資產,尤其是固定資產的管理相對薄弱。因此,針對這些問題提出有效的建議是當前很重要的問題,只有落實各項相關的措施,才能使其既能夠滿足社會公共需要、保證事業單位業務的發展,又不造成資源浪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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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事業單位財務規則;高校財務;銜接

1989年以前我國事業單位執行的財務制度只是依照或參照行政單位相關制度執行,1989年1月財政部頒布了《關于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若干規定》,初步構建起了我國事業單位財務制度的體系框架。1997年1月1日起在全國施行了財政部頒布的《事業單位財務規則》,這標志著我國真正建立起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獨立、統一、完整的事業單位財務制度體系。此《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至今已經實施了15年,隨著財政和各項社會事業改革不斷深入,《規則》某些方面已經不能完全適應改革和發展的要求,如一些規定已經與近年來推行的部門預算、國庫集中收付制度等財政改革相脫節,也難以滿足目前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需要。因此,對規則進行修訂也就成為必然。新修訂的《事業單位財務規則》于2012年4月1日起在全國施行(財政部令第68號),進一步規范了全國120多萬個事業單位財務行為的基本準則。

一、新《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內容變化

(一)進一步明確《規則》的適用范圍。明確《規則》的適應范圍由原來的“國有事業單位”改變為“事業單位”,消除了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影響。同時在附則中規定了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以及公益服務性組織和社會團體對于本規則的適用問題。按照部分行業成本核算和績效管理的要求,提出可在部分行業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制度中引入權責發生制。

(二)強化事業單位的預算管理。進一步完善事業單位的預算管理辦法,明確了國家對事業單位實行核定收支、定額或定項補助、超支不補、結轉和結余按規定使用的預算管理辦法。加強事業單位預算編制和執行管理,新增了對事業單位決算管理的有關要求。

(三)規范事業單位收入、支出管理。修改完善財政補助收入的定義,即只有各類財政撥款屬于財政補助收入,并進一步明確事業收入的范圍,增加應上繳國庫和財政專戶的收入管理的有關要求。

(四)完善事業單位結轉和結余資金管理。分別界定了結轉和結余概念,在此基礎上,將結轉和結余劃分為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資金、非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資金兩部分,并分別作了原則性規定。同時明確了事業基金的管理要求,修改完善了專用基金的管理內容。

(五)加強事業單位資產管理。進一步完善資產的分類和定義,將在建工程單獨列入資產管理內容。提高了固定資產的價值標準,規范資產的配置、使用、處置以及對外投資管理,建立事業單位資產共享、共用制度。明確了事業單位不得使用財政撥款及結余進行對外投資,不得從事股票、期貨、基金、企業債券等投資。

(六)完善事業單位財務報告和財務分析的內容。修改并完善事業單位財務報告中的報表種類和內容,財務情況說明書新增了對外投資、資產管理、績效考評的內容。

二、新《事業單位財務規則》主要特點

(一)與財政體制改革的成果相銜接

2000年以來,國庫集中收付、政府收支分類、部門預算、政府采購等各項財政改革陸續開展,對事業單位預算管理、收支管理、資產管理等各方面產生了深刻的影響,同時涉及到事業單位會計核算方法的調整和改進。目前各項改革已趨于穩定和完善,新《規則》全面反映各項改革成果,創新和充實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內容和手段。

(二)體現了科學化、精細化管理的要求

財政科學化、精細化管理對財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更詳細、全面和真實可靠的預算執行信息和資產、負債等財務狀況信息,作為預算管控和政策制定的基礎。新《規則》確立了大收大支的綜合預算管理原則,資金不再提預算內、外,實行統一管理,完善預算測算的依據,加強預算執行的控制,體現預算和決算的完整性。強調經濟核算和支出的績效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資產,健全財務風險控制機制,強化財務監督。

(三)為會計制度的制定提供支持

今年“兩會”政府工作報告提出“積極穩妥推進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新《規則》對不同類型的事業單位提供了不同的制度選擇,為下一步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的制定和適用鋪平了道路。

三、高校財務工作與新《事業單位財務規則》的銜接

事業單位財務規則是一項基本制度,主要體現在管理的宏觀方面,在實際財務工作中還必須以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為標準來操作。目前我國高校執行《高校會計制度》是于1998年1月1日開始執行,也是在1997年頒布的《事業單位財務規則》的基礎上制定的,由于會計制度的制訂往往會滯后于財務規則的實施。由于目前還未出臺新的高校財務制度,但現在的會計制度又與新規則不適應的地方,在目前形勢下,高校財務工作必須積極應對,主動適應新《事業單位財務規則》的要求,做好銜接工作。

(一)加強培訓學習,提高財務人員素質。由于長期以來事業單位對財務人員要求不高,財務工作較為簡單,因此財務人員的素質參差不齊。而此次修訂的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變化較大,新增內容較多,如事業單位結轉和結余資金的概念劃分與管理要求、事業單位資產管理中的資產配置、使用、處置及對外投資的規定,資產的折舊與攤銷等等,都是需要逐字逐句進行學習理解的,因此要加強事業單位財務人員的培訓學習,只有學習透徹才能保證新事業單位的財務制度落實到位。

(二)進行一次全面的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一直以來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管理較為薄弱,且不計提固定資產折舊,不能真實反映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的真實價值,不利于事業單位的資產管理與成本核算。因此新財務規則引入了固定資產計提虛擬折舊、無形資產計提攤銷的內容,同時提高了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標準,一般設備單位價值從原來的500元調至1000元,專用設備從原來的800元調至1500元。為了做好新舊制度的銜接工作,有必要進行一次全面的資產清查工作,剔除不達標的固定資產,明確各類資產的使用年限,最終確定需計提折舊的資產數據,為下一步新制度的執行做好準備。

(三)加強財務監督,建立健全事業單位財務監督制度?!兑巹t》增設了“財務監督”一章,建立健全了事業單位財務監督制度。要求建立健全財務監督機制,對事業單位財務運行的全過程實施監督,包括對預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結轉和結余管理、專用基金管理、資產管理、負債管理等的監督。

事業單位要形成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后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監督相結合監督機制。實行內部和外部監督相結合制度,從而對單位的各項業務活動形成全方位的監督,規范資金使用行為,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事業單位要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經濟責任制度、財務信息披露制度等監督制度,并采取切實措施確保其效實施,不斷提高自身的內部管理水平,并自覺依法接受主管部門和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促進自身財務行為的規范化、合法化。

(四)突出科學化精細化管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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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會計核算

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是指為社會提供公共產品,服務時所消耗的無償性、單一性公眾資源過程和結果的經濟活動,包括預算編制、預算執行、預算評價三個階段和內部控制、資產管理、財務監督等三方面的主要內容。管理的目的就是要達到支出成本最小化,取得社會效益最大化。近年來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工作逐步體現了它的不適應性。

一、存在的主要問題

1、體制方面的問題

近年來,我國相繼出臺了一些財政方面改革的制度、措施,但現行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并未因此進行相應的改革。

2、專項資金未單獨核算。

一部分單位專項資金和有專門用途的資金與行政事業經費混淆使用,在一本賬上反映所有資金的收支余情況,這樣專項資金的年終結余也成為單位的事業費結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的現象就被掩蓋了。

3、現金管理有漏洞,資金安全有隱患。

部分單位現金管理漏洞百出,會計、出納不相容,職位沒有嚴格分離;庫存現金數額大,白條抵庫現象嚴重;超范圍、超限額使用現金;單位對出納監督不夠,很少對庫存現金進行盤點;公私不分,自己的錢也往金庫里放,單位資金不足,出納人員自己墊付,不履行財務手續,造成賬實不符。

4、內控制度不健全,財務管理混亂。

如審批報銷程序欠規范,會計監督職能執行不利。部分基層行政事業單位不重視固定資產的管理,對資產的購置、核銷、登記、保管無明確的制度,對新增和減少的固定資產不能及時建賬和核銷,資產變賣、報廢不按國家規定程序進行,造成單位財產不清,家底不明,極容易造成國有資產流失。

5、票據管理不規范

首先,一方面有些單位對發票管理辦法的重要性認識不足,單位沒有制定票據管理制度,既使有制度也是流于形式;另一方面,有關部門沒有對票據使用單位進行指導和監督。其次有些預算單位仍然在使用不規范票據收款,且未建立票據領購繳銷制度,有些正規票據的管理也是如此,責任不清,容易造成資產流失。

6、財務人員素質低。

會計基礎工作不規范,會計信息失真比較嚴重由于行政事業單位業務的特殊性,財會人員業務素質普遍不高,大多數行政事業單位沒有專職的會計人員,兼職會計人員無證上崗,會計崗位人員變動頻繁、隨意,會計人員業務能力差,導致了單位會計信息失真尤為突出,

二、影響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主要因素

1、現行的會計制度不能適應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需要。

第一,1997 年預算會計制度改革,財政部根據當時經濟體制改革的要求,分別制定了《行政單位會計制度》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實行行政單位與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相分離。但隨著行政單位機構改革和事業單位綜合改革的深入,現有的會計制度已不能適應行政事業單位會計核算的需要。

第二,許多政府部門內部職能交叉,既是行政管理部門,又是事業管理部門,在單位既有行政經費又有事業經費的情況下,適用哪一種會計制度就難確定。這樣,就導致具體單位在選擇執行的會計制度時既有執行《行政單位會計制度》的,也有執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的,還有一套賬內同時執行兩套會計制度的。由于執行情況不規范、不統一,影響財政年終決算報表的數據統計和對比。

2、現行會計科目體系不能適應日益復雜的經濟業務要求,不能全面清晰反映其實際情況。

第一,由于省級行業主管部門與市級行業主管部門往來增多,造成行政事業單位發生業務時,運用會計科目混亂,不能正確反映其資金動向。

第二,行政單位會計制度沒有上繳上級支出以及上級補助收入這樣的科目來反映這兩類款項往來,造成有的單位對上繳上級支出要么不反映,要么列入暫存款科目核算。

第三,現行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的大部分會計科目核算的內容和性質是一致的,只是名稱不同而已。如行政單位的“撥入經費”與事業單位的“財政補助收入”都是核算財政撥給單位的經費;行政單位的“經費支出”與事業單位的“事業支出”都是核算單位的開支情況等等,人為地將其分設兩套會計科目,沒有多大意義。而且,在實行行政事業單位會計集中核算的情況下,不利于對行政事業單位財務及收支情況進行統計和分析。

3、各行政事業單位在預算編制與執行中存在缺陷。

第一,部門預算編制在項目支出的細化程度、基本支出定額制定的科學性等方面做的還不夠,為一些單位挪用資金、鋪張浪費留下隱患。

第二,部門預算編制不夠細致嚴謹,在安排項目支出預算時人為因素較多,存在一定的隨意性和盲目性。不應安排的項目人為安排資金,致使應該安排的項目預算不能打足,影響了預算編報的準確性,導致在預算執行過程中追加預算比較普遍,影響了預算的嚴肅性,也給項目的績效考核帶來一定的難度。

第三,在實際操作中存在著預算編制與預算執行、專項資金收入和支出在時間和數量上造成脫節的問題。一是不管項目是否能批準,其前期經費使用都在經常性經費中列支,擠占了經常性經費。二是由于資金來源一時難以到位,項目經費只有支出,導致項目經費紅字,甚至難以正常結轉。三是項目立項后,款項也已到位,但由于部分是為了爭取上級部門資金而立項的,或實際條件發生了變更,沒有實際支出,最后將這部分資金移用到其它項目。四是項目完工后結余不上交或轉入經常性經費沒有完善的審批手續;

4、忽視內部控制制度建設。

行政事業單位很少重視單位內部控制制度建設,內部控制制度不規范、不合理、執行效果較差。一是費用審批程序不合理。目前對經濟事項的流程控制過于簡單,僅僅局限在事后審批上,缺乏事前控制。很多單位費用開支實行的都是事后“實報實銷”,“先審批后審核”的程序。二是部分不相容崗位未適當分離、職責不明。有的單位內部崗位責任不清,存在著誰收費誰領取核銷發票、坐收坐支現象。有的沒有按票據領銷與票據使用崗位相分離原則,收入沒有按時解繳。有的單位資產保管、處置與 報賬會計職能未分離。有的單位經手人、審核人未分離。

5、單位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相分離,部門之間缺乏協調。

行政事業單位的會計核算實行集中核算后,帶來一些負面影響:一是由于單位的預算管理與會計核算業務相分離,會計核算中心很難全面及時掌握行政事業單位的經濟活動情況。對于具體業務和資金性質來源不了解,制約了會計核算的準確性。二是資產管理與核算管理分離。會計核算中心按照行政事業會計準則和單位的具體情況,登記行政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產明細帳,單位負責固定資產的日常管理,相對形成明細帳和實物管理的分離,造成帳實不符。

三、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建議

1、合并制定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制度。

對現有的行政事業單位進行梳理,對完全企業化管理或政府已決定改制的事業單位,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對一些以事業收入為主的事業單位,如高校、醫院等,可暫時先執行行業會計制度,等經濟體制改革、財政改革、事業改革全部到位后,再將進入市場運營、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退出預算單位會計系列,適用企業會計,其他行政事業單位則改變現行行政、事業會計制度分開制定的做法,將之合并為一個制度,稱為預算單位會計制度。將現行兩套制度會計科目,根據目前的核算需要和管理要求,進行必要的歸并和調整,建立一套科學合理的會計科目系統。

2、建立科學、高效的內部控制制度,完善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制度

第一,建立科學、合理的內部牽制制度。單位內部應按不相容職責相分離的原則,設立財務管理相關崗位、明確職責。通過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能夠保證各種會計核算資料的真實、合法、完整,使各職能部門的經辦人員之間形成一種相互牽制的機制,保證資產的安全完整,保證預算執行的合規性,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

第二,建立完善的內部稽核制度。主要審核單位資金來源的正確性和收入的完整性;審核單位各項支出的合規性和效益性;審查單位資產和財務管理的安全性;審查單位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審查單位重大經濟事項的制度和執行情況。

第三,完善單位內部財務管理制度。一是應清理過時不適應當前情況的內部各項開支標準等財務管理制度,對財政未明確開支標準的制定實施細則,從而加強各項經濟業務開支的事前控制。二是應規范憑證流轉程序。對一些授權審批的權限應明確細化,對一定金額以上的單筆開支,應實行集體討論決定。

3、強化預算管理,規范單位收支行為。

第一,科學合理地編制部門預算,要力爭將單位各部門的全部財務收支事項均納入部門預算的實施范圍,要堅持按項目、按進度支出,不準隨意變更預算項目、超預算安排支出,因特殊情況需調整預算或追加支出的,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報批。

第二,嚴格遵守財經法規,編制資金使用計劃,從嚴控制支出,各單位都應根據各自的情況,科學合理地編制資金使用計劃,制定費用消耗限額及定額,嚴格控制開支范圍和開支標準。要加強對專項資金的管理,制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從嚴控制專項資金中列支各項費用,確保??顚S?,建立財政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分析制度,促進專項資金進行規范核算。

4、加強財會人才隊伍的建設,提高單位的財務管理水平。

第一,在財務隊伍中普及法律知識,強化財會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二,加強思想和職業道德教育。

第三,加強培訓,抓好繼續教育。

第四,加強會計核算,提高會計基礎工作水平。

5、加大監管執法力度。

財政、審計等國家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對行政事業單位進行檢查和審計時,要以《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為會計基礎工作的基本衡量標準和依據,對會計工作質量進行監督;財政業務主管部門要對行政事業單位的會計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試、考核,不斷提高其業務素質,要進一步規范行政事業單位的會計基礎工作,對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私設會計賬簿和設有賬外賬的單位,依照財政會計法規的有關規定從嚴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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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

關鍵詞:事業單位:會計核算;存在問題;改進辦法

中圖分類號:F23 文獻標識碼:A

一、當前事業單位會計核算中存在的問題

(一)當前事業單位會計核算基礎存在局限性

1、在收付實現制下,會計信息缺乏可比性。近年來,我國事業單位不再僅僅信賴財政撥款,事業單位市場化進程不斷加快,投資主體向多元化發展。在投資主體多元化的條件下,客觀地要求事業單位向投資人提供更加真實和準確的會計信息,對會計核算提出更高的要求。一些事業單位實行企業化管理后,需要更加詳盡的會計信息,會計信息的使用范圍成倍增大。現行的會計核算基礎是收付實現制,因其反映和披露會計信息存在范圍小、方法簡單、可比性差等缺點,而無法適應事業單位發展的需要,也無法讓投資人、債權人及其他相關人獲得應有的會計信息。

2、事業單位會計核算因受收付實現制約束,無法全面、真實的反映事業單位資產和負債情況。所提供的信息,強調某一年度事業單位收支產生的現金流量,往往會混淆收益支出和資本性支出。收付實現制是以現金支付日作為費用核銷唯一標準,而把市場條件下廣泛運用的信貸、租賃、賒購、賒銷等經濟手段一并忽略,既不能把事業單位溶入不可逆轉的市場中,又不能全面反映資產、負債情況,而往往導致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規模和數量信息失真,對資產的監督和控制也可能失真。

3、事業單位會計核算在收付實現制影響下,不能客觀的反映事業單位的績效和預算執行情況。在收付實現制下,是以款項實際收到或支出的時間為依據,其主要目的是向會計信息使用者提供一定會計期間內資金來源、使用及報告日現金余額等信息,其實質是將事業支出總和與事業收入總量相配比,這種配比不能客觀反映事業單位的績效和預算執行情況。而事業單位會計核算的兩大重要任務就是反映和監督事業單位的績效,以及預算執行情況。

4、收付實現制在我國會計核算上具有悠久歷史,不可否認其歷史意義和作用。但是,隨著我國對外開放形勢發展,引進國外先進經驗和先進技術尤為重要,各領域都把與國際接軌作為對外開放的重要手段。我國會計領域從改革開放初期就采取各種措施發展會計領域對外接軌。目前,企業會計準則緊跟國際形勢,溶入整個世界。權責發生制已經成為我國會計核算最重要的基礎。事業單位會計雖然具有預算會計的特殊性,在過去實行收付實現制無可非議??墒?,隨著事業單位改革的發展,事業單位將不可避免成為市場一員。事業單位會計核算的重點和內容,以及作為會計核算的基礎必須適應市場需要。權責發生制,必然取代收付實現制,成為我國事業單位會計核算的基礎。因此,把收付實現制作為會計核算的基礎具有明顯的局限性。

(二)當前事業單位會計處理存在的不合理性

1、對資產的會計處理。現行事業單位資產的會計處理只核算了賬面價值,對發生的減值和不良資產不予反映,賬面價值不能反映單位資產的真實情況,如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不能反映固定資產的完好程度;大量資產只在報賬時在支出中列支,無法反映與該資產相關有用的信息;在資產處置上又按會計方式以外的國有資產管理辦法處理。從而造成賬面價值的長期列示與實物管理嚴重脫節的現實。

2、對負債的會計處理。現行事業單位在收付實現制下對負債的會計處理只在用現金實際清償負債時,才會確認支出,如果此項負債存續期跨年度,會造成清償負債年度支出規模發生異常增大,同樣負債發生當年發生支出異常減少,而不能提前揭示未來的承諾、擔保和其他因素形成的隱性負債,對事業單位的財務狀況或風險控制有重大影響的或有事項也不予確認,這些都嚴重影響了事業單位的會計信息質量。

3、對收入和支出的會計處理?,F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將事業單位取得的利息收入、捐贈收入作為其他收入列入事業單位當期收入處理,這不符合會計處理的相關性原則。事業單位接受捐贈具有一定偶發性,如將捐贈收入計入其他收入,必定會影響當期的經費自給率指標,導致經費自給率提高,影響事業單位的收支結余。

二、事業單位會計核算方法改進措施

(一)改進事業單位會計核算基礎的措施。引入企業會計理念,以修正的權責發生制作為一般核算原則。長期以來,我國收付實現制下的核算內容主要是財政收支活動,沒有覆蓋全部會計要素。而權責發生制會計信息包括主體控制的經濟資源信息、從事經營的成本或提品服務成本的相關信息、用于評價經濟主體財務狀況及其變化以及經濟主體經營活動經濟性及效率性的有用信息。因此,修正的權責發生制作為事業單位會計核算基礎,能更好地反映政府部門受托責任的履行情況,大大提高事業單位會計信息的質量和決策相關性。

(二)完善事業單位會計處理的措施

1、資產會計處理方法的改進建議。資產的管理是事業單位財會活動的一項重要內容,作為事業單位會計的主體,應對資產的變動情況進行確認和計量。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選擇適當的折舊方法:根據無形資產的計價方法,分門別類地對無形資產進行計價和攤銷,保證無形資產的價值在受益期內得到補償;充分計量長期資產,合理確認不良資產,及時發現和處置不良資產。這些措施有助于事業單位風險測評、防范并及時化解財務危機,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

2、對負債會計處理方法的改進建議。按照一定的標準確認和反映事業單位的承諾和負債狀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糾一事業單位財務信息失真的狀況,能較為真實地反映事業單位的負債狀況和財務狀況。披露事業單位潛在的風險,反映當期發生的債務行為按企業會計準則分為長期負債和短期負債,讓會計信息使用者了解當期發生債務的具體狀態以及對以后年度的影響和可能發生的風險。從事業單位的可持續行為出發,對事業單位會計主體所擔負的債務風險進行合理的確認和計量,可以防范和化解現實和未來的償債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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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2011年1月18日,財政部頒布了最新修訂的醫療機構財務、會計、審計等五項制度,并于2011年7月1日起在公立醫院試點推行,2012年1月1日起則將正式在全國醫療系統范圍內執行。從新制度來看,其在預算管理、收支管理、成本核算、資產管理以及財務報告體系等方面都進行了重大創新,充分引入了權責發生制這一企業長期所沿用的會計核算基礎,有力的迎合了新形勢下醫療機構改革與發展過程中對于財務制度變革的需求,并對其財務管理理念產生了重大影響。

一、新舊醫院財務制度的相關對比與分析

1.框架與綱目的變化

首先,從新舊醫院財務制度綱目的對比來看,舊制度的第四章——支出及成本費用管理在新制度下被分為獨立的兩章——支出管理、成本管理,第五章——結余及其分配被更改為收支結余管理。此外,新制度還額外增加了財務監督這一章節,而且新制度的綱目細則由之前的總計60條增至82條,在很多方面都充分借鑒了現有企業會計準則與制度的要求。由此可見,新形勢下醫院出于改革與發展的需要,對于收入支出、成本核算、財務監督等方面的管理需求明顯加大,這也反映了醫院正在由原先的以社會效益為重轉變為以社會、經濟效益并重,通過社會效益帶動經濟效益、經濟效益反哺社會效益來實現醫院的良性發展。

2.各章節內容的變化

(1)總則

與舊制度相對比,新醫院財務制度在第一章——總則中,增加了正確處理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的關系,正確處理國家、單位和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保持醫院的公益性等內容。而在醫院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中,其主要變化包括: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完善內部控制機制;加強經濟管理,實行成本核算,強化成本控制,實施績效考評,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國有資產,維護國有資產權益;防范財務風險。另外,新制度的總則中還明確規定了醫院會計人員須持證上崗,定期進行崗位培訓等內容。

(2)預算管理

在第二章——單位預算管理中,新醫院財務制度要求對符合條件的醫院開展“核定收支、以收抵支、超收上繳、差額補助、獎懲分明”等多種管理辦法的試點。同時,新制度還要求醫院需全力推行全面預算管理,建立健全預算管理制度,包括預算編制、審批、執行、調整、決算、分析、考核等;在年末,醫院還應按照財政部門決算編制的要求,真實、完整、準確、及時的編制決算。在預算的執行與考核方面,醫院還應逐步建立起與年終考評、內部收入分配相掛鉤的機制,其主管部門應會同財政部門制定績效考核辦法,對醫院預算執行、成本控制及業務開展等情況進行綜合考評,并將此作為績效評定的重要依據。

(3)收支管理

首先,在收入管理方面,新制度對醫院的收入類型進行了重新界定,其包括醫療收入、財政補助收入、科教項目收入、其他收入四項,并對各收入項目進行了進一步細化,同時對藥品收入的管理辦法進行了調整。而在第四章——支出管理中,新制度增加了計提固定資產折舊、無形資產攤銷的內容,并規定對于購建上述資產所發生的支出,應同時計入凈資產,予以分期結轉。另外,新制度還增加了科教項目支出的內容,其應為醫院利用科教項目收入開展科研、教學活動所發生的支出,同時還對財政項目補助支出予以了細化。

(4)成本管理

與舊制度相比,新醫院財務制度首次將成本管理單獨作為一章節寫入制度之中,并對其內容加以了細化。在第五章——成本管理中,新制度重點強化了對成本管理的要求,對成本管理目標、成本核算對象、成本分攤流程、成本范圍、成本分析、成本控制等予以了明確規定,細化了醫療成本歸集核算體系,從而為醫療成本的正確分攤與核算提供了口徑一致、可供驗證的基礎性數據。由此可見,上述規定的出臺對于醫院加強自身運營管理、全面提升成本核算與控制水平提供了有力的數據支持,并為今后主管部門對于醫療服務價格的合理確定提供了參考依據。

(5)結余管理

在第六章——收支結余管理中,新制度增加了醫院應加強結余資金管理,按照國家規定正確計算與分配結余等內容。按照新制度的規定,醫院的結余資金應納入本單位預算,在編制年度預算和執行需追加預算時,按照財政部門的規定統籌規劃使用。此外,新制度還規定醫院若需動用財政項目補助收支結余時,應嚴格執行財政部門有關規定和報批程序,嚴控體外循環現象。一般而言,業務收支結余應等于醫療收支結余加上其他收入再減去其他支出(醫療收支結余=醫療收入+財政基本支出補助收入-醫療支出-管理費用),財政項目補助收支結余應等于財政項目補助收支之差,科教項目收支結余應等于科教項目收支之差。

(6)資產管理

在新醫院財務制度的第7~10章中,分別對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對外投資等資產管理的要求進行了明確說明,這較之舊制度雖并無太大的章節變化,但其細則規定更為具體、詳細,在某些方面引入了權責發生制的要求。例如,新制度提高了固定資產的確認標準,將一般設備的單位價值標準提升至1000元,專用設備單位價值標準提升至1500元。與此同時,新制度規定醫院需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在預計使用年限內按照平均年限法或工作量法對其資產計提折舊,通過將資產價值予以系統、合理的分攤,從而達到賬實相符,防止資產虛增的目的。再如,為了適應醫院日益增多的對外投資管理需求,新制度增加了醫院需遵循投資回報、風險控制、跟蹤管理等原則,對投資效益、收益與分配等情況進行監督管理的內容,以正確規范各醫院的對外投資行為。

(7)負債及凈資產管理

在第十一章——負債管理中,新制度規定醫院原則上不得借入非流動負債,在確需借入或實施融資租賃時,應按規定報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批,并原則上由政府負責償還。而對于貸款風險的管理,新制度規定醫院財務風險管理指標和借款具體審批程序應由各省、市、自治區財政部門會同當地主管部門根據其實際情況制定。而在第十二章——凈資產管理中,新制度增加了醫療風險基金的計提規定,其是指從醫療支出中計提、專門用于支付醫院購買醫療風險保險發生的支出或實際發生的醫療事故賠償的資金。與此同時,新制度還規定醫院累計提取的醫療風險基金比例不應超過當年醫療收入的1‰~3‰,但具體比例可由各省、市、自治區財政部門會同當地主管部門 根據其實際情況制定。由此可見,新制度明顯增加了對醫院財務風險進行管控的要求,充分提高了各醫院的風險管理意識。

(8)財務報告與分析

在第十四章——財務報告與分析中,新制度新增了財政補助收支明細情況表、基本建設收入支出表、現金流量表、凈資產變動表、會計報表附注等內容,其財務報告體系與企業相比凸現出較大的相似性。以現金流量表為例,醫院根據原有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的要求不需編制相關反映現金流量狀況的報表,這與當時所采取的收付實現制會計核算基礎也基本對應;而在新制度引入了權責發生制后,醫院財務管理便增加了現金流管理的需求,同時也是出于對醫院付現能力及風險進行度量或防范的需要。再如,基本建設收入支出表迎合了醫院在新形勢下進行基建管理的需求,大規模的基礎設施建設加大了醫院的資金鏈壓力,對其相關狀況進行定期、合理的反映符合醫院決策層及主管部門的管控需要。

(9)財務監督

作為醫院財務制度的新增章節,財務監督所包含的主要內容有預算管理的監督、收入管理的監督、支出管理的監督、資產管理的監督以及負債管理的監督等。另外,新制度還規定了醫院財務機構應履行的財務監督職責,應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度和經濟責任制,應實行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后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以及需接受財政、審計、主管部門的監督等。由此可見,該章節的出現明確提出了對醫院財務活動及相關經濟活動進行監督的要求,有效提升了醫院財務監督的實施層次,同時也有利于醫院自身財務管控的開展。

二、新制度下醫院財務管理應給予的改進

1.分階段引入權責發生制

在新醫院財務制度體系下,權責發生制被得到了有效的利用,其進一步向企業財務制度予以靠攏,從而更能反映醫院資產的實際價值,合理確定其醫療成本,同時使醫院的會計核算與財務管理體系更加完善。例如,為加強醫院固定資產管理,新制度規定對來源于財政補助或醫院自有資金而形成的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并同時確認其相關成本。再如,對于無形資產的確認與計量,新制度規定醫院需在法律規定的有效期限內對其進行平均攤銷,并同時計入管理費用,而開辦費也需按不短于五年的期限予以攤銷,這些都體現了權責發生制的作用。

下一步,醫院財務制度應進一步擴大權責發生制的應用范圍,增加其應用的深度與廣度,從而可更好的為醫院財務管理服務。例如,為更好的反映醫院各類資產的實際價值,醫院財務制度可增設減值準備計提的規定,其范圍包括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長期股權投資等,各醫院至少應于每年末對其資產的實際價值進行評估,并按其價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計提減值準備,而為了防止后期轉回對損益波動的影響,還應為此設置相應的禁止性轉回規定,即任何所計提的減值損失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轉回。另外,對外投資核算的方法也不應僅限于成本法,適當增加權益法的核算內容,以符合醫院投資日益多元化的需求。

2.有效加強成本核算控制

在新醫院財務制度下,成本管理被定義為醫院通過成本核算與分析,提出成本控制措施,進而降低醫療成本的一種管理活動,其目的是為了全面、真實、準確的反映醫院成本信息,強化成本意識,降低醫療成本,提高醫院績效,增強醫院在市場中的競爭力。為此,各醫院應從實際出發,首先通過明確成本核算的原則、對象及成本歸集與轉移方法,來加強其成本核算,這包括科室成本、醫療服務項目成本、病種成本、診次、床日成本等,而三級醫院及其他高等級醫院還應以醫療服務項目、病種等為對象進行成本明細核算。同時,醫院還可將財政項目補助支出形成的固定資產折舊納入成本核算范圍,實行全成本核算模式。

在成本分析上,醫院應根據上述成本核算的結果,比對目標成本或標準成本,采取趨勢分析、結構分析、量本利分析等方法及時分析成本的變動情況及原因,掌握成本變動規律,提升成本管理效率。與此同時,各醫院應在充分保證醫療服務質量的前提下,建立健全成本控制的制度及措施,按照預定的成本定額、成本計劃及成本費用開支標準,對成本形成過程中的耗費進行控制,以達到降低成本,提高醫院經濟效率,充分利用醫療資源,實現醫院價值最大化的目的。

3.積極強化收入支出管理

首先,在收入管理方面,各醫院應加強對財政收入的管理,對藥品收入實施重點監管,并逐步提高醫療服務收入所占的比重。從目前來看,醫療服務收入占醫院收入的比重較低,而藥品收入所占比重較高,這一方面是由于社會群體對藥品這一實物支出的認可度大于醫療技術支出,另一方面也反映了醫療服務水平的不足。下一步,各醫院應在國家降低藥品加成,提高財政補助的前提下,積極提高醫療服務水平,充分體現醫療技術與服務的價值,盡快扭轉這一不利局面。

其次,在支出管理方面,各醫院應加強風險管理意識,保持資金鏈的穩定,杜絕任何非理性的投資行為。隨著科技的不斷進步,大型診療設備在醫療服務中所起的作用越來越大,但其價格也越來越高,因此醫院在對其制定采購決策前需進行縝密的可行性分析,合理規劃籌資策略,以防止投資失敗的發生。而在籌資策略上,各醫院應摒棄原有的單純依靠自有資金或銀行貸款的方式,積極嘗試利用融資租賃或其他金融工具,以節約資金,轉嫁風險,實現其利益的最大化。

4.健全完善財務監督體系

從理論上說,財務監督作為醫院綜合管理體系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其是否健全與完善制約著醫院財務管理工作的開展成效。在新醫院財務制度頒布后,總會計師制度被推向了前臺,其作為醫院決策層的核心成員,可以從統領全局的視角,協助最高決策者全面考慮醫院的經濟運行和發展,有利于醫院“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的落實與完善,有利于醫院經濟決策的規范化、制度化、專業化,有利于加強國家資本和醫院運行管理的財務監督。而隨著公立醫院公益性的回歸和法人治理結構的建立,這些作用也將更加凸顯。

另外,為了加強醫院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和完善性,各醫院應適時引入具備專業化、獨立性的第三方機構對內部控制的設計發表意見,針對內部控制制度中可能存在的不完整性或者制度中可能受個別部門或個人影響而導致的不公平性以及是否會導致內部控制的無法執行做出專業判斷,并據此及時調整原有的內部控制制度。而在內部控制的執 行階段,第三方機構還需對內控是否執行、執行效果如何出具專業意見,以避免內控執行不力所帶來的經營及財務風險。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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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獨立學院;產權研究;綜述

中圖分類號:G648.7 文獻標識碼:A

獨立學院產生以來就伴隨著諸多爭議,這些爭議涉及到諸多領域,學者們普遍認為其中首要的、根本的問題就是產權問題。獨立學院產權研究是當前獨立學院研究的一大熱點和難點,尚處于起步階段。本文通過CNKI數據庫源數據庫以“獨立學院產權”為檢索詞進行了跨庫檢索,共檢索出73篇論文。本文以此為依據,對近些年關于獨立學院產權研究的主要問題歸納總結如下:

一、關于獨立學院產權問題的提出

在獨立學院誕生之初,許多學者敏銳地捕抓到了獨立學院即不屬于國有也不屬于純粹的民有的特殊體制問題(自2005年開始獨立學院作為民辦教育范疇列入《全國教育事業統計公報》),預計到在獨立學院發展過程中,必將產生諸多的問題。從學者們的分析來看,獨立學院產權問題存在以下三個方面較為突出的問題:

(一)獨立學院的產權結構比較復雜,產權歸屬關系不清。獨立學院根據辦學主體不同,可分為“公辦高校+民營企業”模式、“公辦高校+校辦企業”模式、“公辦高校+外資”模式、“公辦高校+異地政府”模式、“公辦高校+地方政府+國企”模式等五種類型。而這五種模式的產權形式又可以歸納為兩大部類:完全國有制與混合所有制。有些學者認為完全國有制獨立學院的產權結構與現有政策不相符合。一些學者認為,混合所有制獨立學院,各主體間圍繞共同的辦學目標相互合作、相互監督和約束,實際上,混合所有制獨立學院的全部資產沒有明確規定屬于合作舉辦者任何一方,而是以獨立學院本身作為自己的所有人,各終極所有者的所有權主體地位處于缺位狀態。

(二)獨立學院產權的不合理分割,產權要素重組的不對稱,部分產權要素主體虛設。第一,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相關規定,獨立學院的申請方(即母體學校)及投資主體對學校不具備所有權,只具有事實上的使用權、占有權,而收益權及處分權受到嚴格限制,造成事實上的所有權及處分權“主體虛置”。第二,獨立學院的法人類別無法通過法律加以甄別。我國現行法規把法人分為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團體法人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等四種類型。學校的公益性、非營利性等服務社會的職能,決定了其只能作為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兩種法人進行登記。而決定學校法人是事業單位還是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唯一判定依據,是學校利用國有資產舉辦還是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因為獨立學院產權類型比較復雜,造成了獨立學院法人類別無法確定,從而影響獨立學院的法人登記,這也是造成獨立學院產權要素主體虛設的重要原因。第三,多數獨立學院在成立時沒有取得法人資格,其母體公辦高校被賦予獨立學院所有財產的終極所有者資格,其他合作者的終極所有權主體地位沒有得到明確。而公辦高校能否作為獨立學院產權終極所有者的資格有待商榷。

(三)從法律上講,獨立學院的資產歸學校所有,但實際上在學校的運行過程中產權是不明晰的。目前,獨立學院的財產關系基本上都是在合作辦學協議中約定的,而這種約定既不全面也不規范。從全國獨立學院運行情況看,有些約定合作辦學期滿后,全部財產歸獨立學院申請者(即母體高校)所有或由獨立學院申請者與合作者按出資比例分配,有的合作辦學協議只規定合作辦學期間的利潤分配,而對合作辦學期滿后獨立學院財產歸屬只字不提。由此使得,第一,以無形資產投入的母體高校采取收取管理費的形式體現產權的概念,而有形資產的投入者不能名正言順地確認自己的股份;第二,獨立學院在運作過程中既有各方投資所形成的校產歸屬不清晰問題,也有獨立學院財產所有權模糊的問題以及產權各方責、權、利模糊問題;第三,投資方對獨立學院的具體投資數額,沒有專門機構進行確認與監督;第四,對投資方已出資的財產及增值部分不享有法人財產所有權因而造成獨立學院缺乏活力;第五,法規過于強調對獨立學院收益權的控制,影響著產權激勵功能的發揮。

二、關于明晰獨立學院產權必要性問題的研究

學界普遍認為,終極所有者缺位導致的產權不清是獨立學院產權結構的主要缺陷,也是制約獨立學院規范發展的主要障礙。明晰獨立學院產權,建立獨立學院產權制度,直接關系到獨立學院的進一步科學發展,是必須要解決的重要問題之一,其觀點主要集中在以下六個方面:

(一)新制獨立學院終極所有權主體虛置強化了合作辦學的社會力量追求短期高比例成本補償的行為,難以形成對學院長遠發展的激勵作用。投資者投入資產,卻不能對其享有所有權,投資者無法形成基于所有權的長遠收益預期,出于對投資未來收益不確定性和風險的考慮,追求在盡量短的時間內收回投資是符合常理的。而追求短期高成本補償行為對獨立學院持續發展顯然是不利的。

(二)產權不清將成為獨立學院擴大融資,提高辦學水平的障礙。產權邊界不清,新的投資者對其投入的資產沒有確定的歸屬感,將阻礙獨立學院進一步吸引社會資金參與到辦學中來。同時,在原有的投資者中,如果一方因合作不滿意而退出辦學,新的資金又未能及時注入,則獨立學院的正常運行將受到威脅。

(三)終極所有權不清給公辦高校埋下了發生民事責任和債權債務糾紛的隱患。當獨立學院資產增值后,增值后的資產如何劃分、增值資產帶來的收益如何分配等問題都為獨立學院的發展埋下隱患。另外,如果獨立學院辦學難以為繼而自行解散,或者轉變為獨立民辦高校,或回歸母體高校,則辦學之初的債務或學校剩余資產如何處置都因產權關系不清而帶來許多糾紛。

(四)獨立學院終極所有權即終極所有者不清晰使獨立學院存在的合法性受到質疑。模糊社會力量對獨立學院的所有權,而將公辦高校作為獨立學院唯一的終極所有者,將使獨立學院喪失存在的合理性。如果公辦高校是獨立學院的唯一所有者,則后者應是前者的一個附屬機構,這有悖獨立學院成立的初衷。

(五)獨立學院產權不清晰不利于獨立學院的規范發展。獨立學院的“產權”本質上是一種社會關系,其規定了人們的行為方式。舉辦者、辦學者、受教育者擁有的權利不同,其行為方式也不同,從而對學校發展的影響也不一樣。如果“產權”得不到明確界定,舉辦者和辦學者的行為就不能得到有效的保護,也就會導致舉辦者的徘徊、觀望態度和部分辦學者的短期行為。只有明晰“產權”,才可能規范并保護人們的行為,使人們形成長遠的預期,從而促進學校的健康發展。

三、關于獨立學院產權及產權制度等問題內涵界定的研究

“獨立學院產權”的界定與“獨立學院產權制度的內涵”是明晰獨立學院產權邏輯起點,兩者聯系密切而又有所區別,這也是當前學界研究獨立學院產權問題的一個熱點。

(一)關于獨立學院產權的界定

由于“產權”是一個含義極為不確定的概念,不同的學者有不同的理解。第一種觀點認為,“產權”即指財產的所有權,我國民法通則沒有使用“產權”的概念,使用的是“財產所有權”,其第七十一條規定:“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力”,因此將獨立學院產權界定為:獨立學院對財產所享有的權利,是包括對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等權利在內的一組權力的總和。第二種觀點認為,在我國民法通則中,財產所有權與“債權”、“知識產權”、“人身權”等并列的概念,同時根據現代產權理論,獨立學院產權不僅應當包括法律上的財產所有權,還應當包括企業法人財產權,是以財產所有權為主體的一系列權利的總和。第三種觀點并沒有從抽象角度概括界定“獨立學院產權”,而是通過具體明確產權范疇以界定其產權,持此觀點者認為獨立學院產權結構大致包括兩部分:一是無形資產,主要以獨立學院母體高校的品牌、師資隊伍、專業建設和各高校辦學歷史所積淀的文化內涵等體現;二是有形資產,主要指投資方通過貨幣、實物等投入所產生的股權。

(二)關于獨立學院產權制度的界定

獨立學院產權制度,包括宏觀和微觀兩方面。宏觀的產權制度包括獨立學院的設立條件、審批權限、法律地位、產權組織形式、投資者的權益分配原則,解散條件、程序及解散時的清算原則、國家對獨立學院的宏觀調控和引導支持措施以及產權運作中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等。微觀的產權是指獨立學院內部的財務管理制度、資產管理制度和資產清算制度,具體包括: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有專門的財務部門并配置具有任職資格的專職財務人員,建立財務制度、會計制度,設置會計帳簿,在董事外設立監事或定期接受有關部門的財務審查,保證財務開支公開、合法;健全的資產管理制度,設置健全的資產管理組織,防止資產的流失和挪用,固定資產的購置、使用、耗損等均有專門的管理辦法,對重大的資產進行處置,必須實行董事會審查、院長執行。

(三)關于獨立學院產權歸屬劃分基本原則的界定

對于獨立學院產權歸屬確定原則學界的觀點比較統一,即“誰舉辦,誰所有;誰投資,誰受益”。一方面認為,母體高校自辦與國有企事業單位、地方政府之間聯辦的獨立學院,產權理所當然地歸屬于國家所有。另一方面認為,母體高校與非國有單位或個人混合投資的獨立學院,屬于混合所有制。雖然目前還缺乏法律依據,但在產權認定上似乎可以有三種處理方式:其一,將國有成份(高校名稱或其他辦學資源)的使用權通過出售等形式完全轉讓成非國有成份,即把獨立學院完全改為民辦學院,所有產權歸出資者所有;其二,將非國有資產的投入部分轉為借貸,母體高校按合同分期償還債權人,但獨立學院的產權應當全部歸屬母體高校和獨立學院,即獨立學院屬國有高校;其三,約定在一定時期內母體高校與非國有資產投資者根據出資比例分配所有權,并在有關文件中約定合作期滿后完全轉為國有或民辦。

四、關于獨立學院產權關系問題的研究

明確的產權是獨立學院存在的前提,明晰獨立學院的各產權主體之間的產權關系,是保證獨立學院資源配置的效率,形成有效的競爭激勵機制的必然要求。因此,理清獨立學院與政府、母體高校、合作辦學者以及學生(家長)之間的產權關系,亦為學界普遍所關注,并在一定程度上達成了共識。

(一)國家(政府)與獨立學院的產權關系。獨立學院的不斷發展壯大離不開國家和各地方政府在土地等方面的優惠政策以及稅收優惠政策的實施。部分學者認為,對于屬于國家政策如稅收優惠、建校用地的優惠等形成的財產,產權應歸獨立學院所有。一方面《民辦教育促進法》對此進行了明確規定,第50條規定“新建、擴建民辦學校,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公益事業用地及建設的有關規定給予優惠?!币蚨绻麌一蛘颡毩W院追索稅收等形式的產權,就與《若干意見》和《民辦教育促進法》相矛盾,與國家扶持獨立學院發展的初衷相矛盾。另一方面,如果國家對獨立學院的經濟扶持,如為獨立學院的舉辦而出的啟動資金、設備等,應根據具體情況明確兩者的產權關系。若明確為無償饋贈劃撥,國家就不應追索產權;而明確為投資關系的,屬于投資行為,國家應當追索產權。

(二)獨立學院與母體高校的產權關系。其一,學者們普遍認為獨立學院是辦學質量高、辦學條件好的普通本科高校與社會力量舉辦的本科層次的學院,母體院校的“品牌”對于獨立學院在創建、發展等各個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品牌”是母體院校對獨立學院投入的無形資產之一,應當據此享有相應的產權。其二,母體院校對獨立學院投入的教學、管理等方面的無形資產,是否享有產權,學界看法莫衷一是。有些認為這部分資產是母體院校投入的無形資產之一,應該享有相應的產權,收益權歸屬于從事教學管理的個人或組織;有些認為不應當作為母體院校投入的資產,不享有相應的產權。其三,部分學者認為母體院校投入的貨幣出資與實物出資應當享有相應的產權。

(三)獨立學院與合作者的產權關系。學界普遍認為,目前獨立學院合作方的產權問題沒有得到明確,這也是獨立學院產權問題研究中的核心問題之一。有些學者認為,根據《若干意見》,合作者負責提供獨立學院辦學所需的各項條件和設施;根據“誰投入,誰所有”的原則,土地等辦學設施的產權而應歸屬合作者所有,合作者也因擁有產權而取得相應的收益;同時,合作者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主要包括,獨立學院的基礎設施一定要達到《高等教育法》以及《民辦教育法》中的規定,也不得擅自抽走資金,或將已經形成的教學設施轉為他用。

(四)獨立學院與學生(家長)的產權關系。各產權主體通過產權交易組成獨立學院的主要目的在于實現各自利益的最大化。學界普遍認為,其“利”就來自于他們合作生產的具有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的商品――教育服務,學生(家長)花費貨幣資金和時間購買教育服務。在這一過程中,學校和教育者為教育市場提供的是教育服務消費品,而受教育者購買的是教育服務商品。所以,獨立學院與學生(家長)之間的產權關系就是教育服務的生產與購買的關系。

五、關于解決獨立學院產權問題思路的研究

綜合學者們的各種論述,關于解決獨立學院產權問題,大致提出了兩種思路,一種思路主張從制度建設、組織建設、資產監管等方面入手,建立健全的獨立學院產權管理制度;一種思路主張對獨立學院進行股份制改造,以此建立合理的產權架構。

(一)關于建立健全獨立學院產權制度

從主張建立健全獨立學院產權制度的學者們的建議來看,主要集中在以下四個方面:第一,制度設定方面。一些學者主張,在宏觀上,就獨立學院的設立條件、審批權限、法律地位、產權組織形式、投資者的權益分配原則,解散條件、解散程序及解散時的資產清算原則,國家對獨立學院的宏觀調控與引導支持措施以及產權運作中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等,做出明確規定。第二,組織建設方面。這方面學者們的建議主要集中在三個方面:一是健全校董事會(學院董事會)。主張校董事會的組成應當保證學院各方面的利益、體現社會參與管理的要求、體現決策的科學化與民主化。二是財務審計部門。監督審查獨立學院的財務活動。三是紀律檢查部門。監督檢查行政系統人員、特別是掌管錢物的人員的公務活動。第三,資產監管機制方面。許多學者建議健全獨立學院資產監督管理機制,具體措施主要集中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財務控制。建議獨立學院設立單獨的財務機構和人員。二是公開監督。公開學院的財務活動,使其能得到領導、機關、內部職工以及社會公眾的監督。三是嚴格財務管理。建立健全儀器設備采購、登記、領取、損耗、移交、處理、變更、折舊等管理制度。四是離任審計。對于副院長以上人員和董事會成員,在其離任前要對其進行離任審計。第四,資產處置程序方面。學者們的看法主要集中以下幾點:首先,應由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社會機構進行資產評估。其次,按照合作辦學協議,分清舉辦者、合作者和獨立學院三方面的資產比例及各方財產。對于即將倒閉的獨立學院,學者認為應在資產評估以后,以獨立學院現有資產為限進行債務清算,但不應以校園土地作為資產項目作抵押,因為它在合作當初并未作為投資內容。

(二)關于獨立學院的股份制改造

學者們所謂的獨立學院進行股份制改造,就是按照股份制組織形式的產權結構和內部治理結構將母體公立高校的品牌等無形資產通過中介機構評估、折價入股,企業、個人、民辦高校、地方政府等以資金或實物投資入股,把全部擁有的資產和資金都折算為統一的現值貨幣,劃分為等額的股份,由各投資方按股認繳并取得股權證書。學者們認為,進行股份制改造以后,公辦高校與其他投資方之間將基于獨立學院的財產形成了相互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和共同遵守的行為規范。股份制改造后的獨立學院作為獨立主體擁有學院辦學空間即校園、教室、實驗室、圖書館、辦公室、圖書資料、教學儀器、實驗設備等資產的占有權、使用權、處置權和行使這些權利的收益權;擁有母體院校品牌的部分占有權和使用權及相應的收益權;擁有母體院校師資資源的使用權以及行使該使用權的收益權。獨立學院根據所擁有法人財產權成為獨立學院的辦學實體,開展合約各方相互同意的教育教學活動,為學生提供教育服務。公辦高校與其他投資方共同組成董事會作為獨立學院的決策機構,根據各自出資比例在董事會中享有相應的決策權,對辦學組織的重大問題進行決策,聘請院長等主要管理人員組織教育服務的生產。同時合作舉辦各方根據出資比例享有獨立學院辦學收益的所取權并相互監督、相互制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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