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損失資產評估范文

時間:2023-09-18 17:59:30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資產損失資產評估,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關鍵字]:資產資產評估風險防范

從事資產評估必然產生風險。資產評估風險不僅會對和評估有關的當事人造成不同程度的損失,而且還會造成資產評估行業社會公信力的下降,從而阻礙資產評估行業的發展。這應當引起資產評估界的極大關注。

一、資產評估風險的概念及其特征

資產評估風險是指和資產評估有關的單位或個人因資產評估事項所引起的遭受損失的可能性。資產評估風險具有以下一些特征摘要:

1.客觀性。從廣義上講,只要開展資產評估工作,必然會出現由此而引起的遭受損失的事件。

2.不確定性。從個案來講,資產評估風險何時何地發生,發生何種類型的風險,發生的程度如何等具有不確定性。但通過人們的努力,可以將風險控制在盡可能小的范圍之內。

3.潛在性。導致資產評估風險的可能性已經客觀形成,而有關當事人要承擔的責任和遭受的損失暫時還沒有成為現實。但是假如這種狀況一旦被相關利益人發現,并且他們不能再容忍這種狀況已經給他們造成的損失,那么,這種潛在的風險將會成為事實風險。

4.階段性。資產評估風險在一段時期內可能只是潛在性風險,而在另一段時期內則可能成為事實風險(指資產評估工作已付諸實施,并且已對相關當事人的利益造成損害,已被受害方發現,并且已訴諸行政程序或法律程序以保障其利益不受損害)。

二、資產評估風險的表現形式

資產評估風險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通過分類,可以將資產評估風險的表現形式分為立法風險、管理風險、執業風險和結果使用風險四類。

1.資產評估立法風險。資產評估立法風險是指受人們熟悉事物的階段性的制約,國家制定的和資產評估有關的法律和法規的內容隨著時間的推移,和當前的實際情況不再相符,以至不能有效地指導當前的資產評估工作所帶來的風險。

2.資產評估管理風險。資產評估管理風險是指資產評估行政主管部門在履行其資產評估管理職能時所帶來的風險。對這個定義,要說明兩點摘要:①目前我國資產評估的行政主管部門不統一,除了財政部門外,還包括國土資源部門、房地產管理部門以及其他部門(如林業部門、農業部門等)。②資產評估管理職能大致可以歸納為兩個摘要:一是規劃職能,如行業發展規劃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建設等;二是控制職能,如對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的資格認證、執業標準的制定以及國際協調等。在我國,資產評估管理風險主要表現在摘要:在目前資產評估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不統一的情況下,各部門在具體實施管理職能和制定執業標準時,由于管理的不完善和相互矛盾而影響了資產評估工作正常有序地進行。

3.資產評估執業風險。資產評估執業風險是指評估人員在執業中,由于達不到專業標準而導致的風險。執業達不到專業標準,必然導致資產評估結果不合理,從而使資產評估當事人的利益受到影響,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由此參和訴訟或仲裁而發生的費用以及因敗訴而承擔的賠償責任,這就是資產評估執業風險。

4.資產評估結果使用風險。資產評估結果使用風險是指資產評估當事人由于對資產評估報告書及評估結果使用不當所帶來的風險。主要表現為摘要:使用了過期失效的資產評估報告書及評估結果;未按資產評估報告書上所注明的評估目的使用資產評估報告書及評估結果;在使用資產評估報告書及評估結果時,未充分考慮評估期后事項的發生而導致的資產評估價值的變化等。

三、資產評估風險的防范策略

如前所述,我們可以根據資產評估風險及其四個特征,對其加以控制。

1.建立和完善資產評估法律、法規體系。目前最主要的是制定《中國注冊資產評估師法》。在我國,資產評估行業至今尚未頒布相關法律,這顯然跟不上資產評估行業形勢發展的需要。通過制定《中國注冊資產評估師法》,把前述的資產評估管理方面存在的新問題一并加以解決。同時,建立和完善資產評估法律、法規體系有助于減少資產評估立法風險。

2.理順資產評估行業管理體制,建立統一的行業自律組織。資產評估屬于社會中介服務行業,因此,它應當有適合自己行業特征的管理模式。具體來說,可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考慮摘要:①結束資產評估工作多頭管理的目前狀況,實行統一的行政管理。明確資產評估的行政主管部門,對資產評估行業進行統一管理,為評估行業的發展創造一個良好的外部環境。②建立統一的行業自律組織,實行統一的行業自律管理。依照現有的和資產評估有關的行業組織(如注冊資產評估師、土地評估師、房地產評估師等)狀況,在相互協商的基礎上,由政府協調,組建統一的具有權威性的資產評估行業協會。統一的資產評估行業協會可以按照資產類型(如建筑物、土地等)和地區設立分會,從而做到既有利于不同類型資產評估的完善發展,又有利于不同地區資產評估之間的技術交流。同時,實行統一的行政管理,建立統一的行業自律組織有助于減少資產評估管理風險。

3.建立注冊資產評估師的分類分級制度。分類是指對注冊資產評估師按其所熟悉的專業進行劃分,分為建筑評估師、土地評估師、機器設備評估師等。分類管理的好處是可以發揮每個評估師的專業特長。分級指對注冊資產評估師按其執業年限和經驗進行分級,一般可分為初級評估師、中級評估師和高級評估師。

同時,建立注冊資產評估師的分類分級制度有助于減少資產評估執業風險。

4.建立資產評估專家咨詢委員會。由于資產評估涉及的評估范圍太廣,而每個評估人員的知識面相對有限,因此,在資產評估行業協會的指導下,建立資產評估專家咨詢委員會,對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進行專業指導,十分必要。資產評估專家咨詢委員會可由財務會計、工程技術、經濟管理、金融、法律以及非凡資產(如自然資源、珠寶文物等)方面的專家組成。其基本任務包括摘要:對資產評估的基本理論、基本方法及其法律法規等進行探究;研討資產評估執業中的難點、疑點新問題;搜集和資產評估有關的信息資料并建立信息檔案;接受評估機構、評估人員以及社會各界有關資產評估有關新問題的咨詢對無形資產評估進行探究;和國內外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交流和合作;評估人員的后續教育等等。建立資產評估專家咨詢委員會有助于減少資產評估執業風險。

5.建立資產評估行業協會指導下的評估爭議調解委員會。評估爭議是指評估機構和客戶或評估機構之間在評估依據、評估方法及評估結果等方面產生不同意見而發生的爭議。假如采用仲裁或訴訟的方式解決,無論對哪一方當事人,都是一件很麻煩或不情愿的事情。因此,調解就成為解決這類矛盾的一種較好方式。調解的優點是摘要:方式比較靈活,節省費用、時間和精力,可以為當事人保守商業秘密等。

篇2

關鍵詞:非正常損失;進項稅額;轉出

中圖分類號:F810.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09)08-0152-01

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增值稅稅率17%。2月底,因公司更換倉庫保管進行了財產清查。清查中發現,庫存A原材料短缺5000元,經查短缺的原材料不含運費,是由于倉庫管理員管理不善造成I庫存B原材料短缺18000元,其中含分攤的運輸費用1500元,經查是由于被盜引起的}由于遭受水災,損失產成品成本60000元,產成品成本中外購項目金額比例為50%;6000元半成品,因設備更新無法使用,準備削價處理;到期承租經營一車間積壓產成品原值50000元,經資產評估減值至20000元。該公司想了解上述庫存原材料、產成品毀損、半成品削價、資產評估減值等情況造成的庫存減少或減值,是否均為非正常損失,作進項稅金轉出處理。

首先,企業要對損失存貨是否為非正常損失有個正確的判斷。其次,是正確計算其涉及的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非正常損失是指生產經營過程中正常損耗以外的損失。包括:自然災害損失(如風災、水災、火災、地震等發生的損失)、管理不善損失(如貨物被盜、發生霉爛變質等損失)和其他非正常損失。現行《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及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同時新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及細則又做了詳細的說明:一是增加了非正常損失的“相關的應稅勞務”不得抵扣的規定,如運輸費、加工修理等;二是剔除自然災害損失。原細則規定非正常損失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包括自然災害損失;三是原細則規定的“其他非正常損失”,因不夠明確,不利操作,予以刪除。

若企業發生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應稅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如果企業在貨物發生非正常損失之前,已將該購進貨物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實際申報抵扣,則應當在該批貨物發生非正常損失的當期。將該批貨物的進項稅額予以轉出。按所涉及的進項稅額的計算方式不同,非正常損失存貨可分解為:不含運費的原材料、含運費的原材料及產成品、半成品三種典型情況。正確掌握上述兩點,在處理非正常損失存貨時,就能符合稅法和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

以該企業為例:管理不善造成丟失。、被盜的損失,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視為非正常損失。上例中,企業丟失非正常損失原材料所涉及的進項稅額=5000×17%=850(元)應作進項稅額轉出。應做分錄為: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 85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850

被盜B原材料屬非正常損失,所涉及的進項稅額=(18000-1500)×17%+1500÷(1+7%)×7%=2183.1(元)應作進項稅額轉出。應做分錄為。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 2183.1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2183.1

修訂后的細則更加體現人性化觀念,將自然災害損失從原細則規定的非常損失中刪除,不需做進項稅額轉出。假設該部分產成品是非正常損失,則應做進項稅額轉出的是其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涉及的進項稅額,應作進項稅額轉出=60000×50%×17%=5100(元)。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 51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5100

削價處理產品應計銷項稅項。因設備更新無法使用,準備削價處理的半成品,不屬非正常損失范圍,應按該銷售額計算的銷項稅額減去按材料核算的進項稅額為應納稅額,不涉及進項稅額轉出。

篇3

公路運輸企業在改制中涉及到財務問題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一)有關資產的財務問題處理

1.對融資車輛的處理。融資購車(即個人全資車)是公路運輸企業籌集資金的一種形式,也是公路運輸企業一種特殊的經濟業務。其資產在財務處理上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增加企業資產,作為企業的負債處理,這樣不影響企業的資產、負債結構;二是將融資車輛作為一種投資行為進行處理,即在增加企業資產的同時,增加企業的資本公積。

2.對不良不實資產的處理。眾所周知,運輸企業是微利企業,且大部分企業是連年虧損。因此,在企業改制當中,不良不實資產的處置是經常碰到的難題。如企業長期掛賬的應攤未攤的遞延資產、待攤費用等,還有資產在財務賬面上表現為資產,但實際是“名存實亡”了,如企業的存貨、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等。這部分不良不實資產在改制中,要經中介機構評估后,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核準。在評估中對企業各類財產損失以及待攤費用、遞延資產等經上級財政部門批準后再做財務處理。

3.非經營性資產剝離處理。對剝離的為自身經營服務所形成和占用的非經營性資產,如醫院、學校、幼兒園等,可采取以下處理模式:(1)直接剝離成立獨立實體模式,即將非經營性資產形成獨立的法人實體。此模式適用于那些有盈利能力的非經營性資產;(2)代管模式,即將剝離的非經營性資產交由國家委托企業代管;(3)控股公司管理模式,即對剝離的非經營性資產交由控股公司直接管理,其補貼由控股公司提供;(4)政府接管模式,即對規模較大,符合國家規定的,直接由政府接管。

無論采取哪一種模式,企業可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分別處理。但值得注意的是,對非經營性資產的剝離,要做好兩個方面的工作:一是要采取適當、有效的措施,穩定住那些未進入改制后企業職工的情緒,減少和消除社會震蕩;二是要增強這一塊資產的造血能力,大力發展社會化服務,提高資產的營運質量。

4.壞賬的認定與處理。在資產評估工作中,需要財務部門把關的一個重點問題是對壞賬的清理與認定。首先清理壞賬范圍要徹底,不僅對“應收賬款”、“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等資產類科目進行清理,還要對“應付賬款”、“預收賬款”、“其他應付款”等負債類科目的借方余額進行清理。其次要分清壞賬的性質:一是要分清應進成本而未進成本的潛虧掛賬,對這部分壞賬的認定要由相關人員提供證明材料;二是分清應收而不能收回的各種收入及預付款項,對于這部分壞賬的認定,則需要按照國家財政部及省財政廳關于《國有企業改制中資產損失處置辦法》中規定的壞賬確認條件予以認定。評估結果要上報上級有關部門備案、核準,評估損失經批準后方可沖減國家資本金。

(二)有關負債問題的財務處理

1.內部股份問題。企業改制前的內部員工股大都在負債科目中反映,這樣做增加了企業的負債率。改制中可將此部分按照自愿原則,轉為個人投資,減少企業負債,增加個人出資。

2.改制企業賬面留存的應付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應付工資及未償還的內部集資等問題,應按照財政部關于《企業公司改建有關國有資本管理與財務處理的暫行規定》第十七條規定進行處理。

(1)企業賬面原有的應付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余額,仍作為流動負債管理,不得轉為職工個人投資。因醫療費超支產生的職工福利費不足部分,可以依次以公益金、盈余公積金、資本公積金和資本金彌補。

(2)企業賬面原有應付工資余額中欠發職工工資部分,在符合國家政策、職工自愿的條件下,依法扣除個人所得稅后可轉為個人投資。不屬于欠發職工工資的應付工資余額,作為工資基金使用,不得轉為個人投資。

(3)企業未償還的職工集資款應當以現有資產清償。在符合國家政策、職工自愿的條件下,也可將未退還的職工集資款轉作個人投資。

3.住房公積金問題。企業改制前住房公積金為赤字的,應用企業公益金彌補;公益金不足彌補的,經有關部門確認可依次沖減國有資本獎金、資本公積金和盈余公積。

(三)股權結構設置問題處理

在企業改制過程中,股權設置居于舉足輕重的地位,因為股權設置實質上是企業各利益集團的權益再調整過程。如果股權設置不合理,將影響企業未來的運行效率。因此,在股權設置上要注意解決兩個實質性問題:一是經營領導層與員工的激勵與利益分配的公平性問題。二是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科學性問題。

二、公路運輸企業改制過程中有關事項的會計處理

在改制過程中,企業的財務部門要以現行的《企業財務通則》和財政部關于《企業公司制改建有關國有資本管理與財務處理的暫行規定》等國家政策、法規為依據,按照實事求是和謹慎性原則,進行會計處理。

(一)清產核資階段各項資產損失(含壞賬損失)的會計處理

以企業改制為目的的清產核資,是改制的先行基礎工作,又是企業摸清家底的必經之路。在經過規定的清查程序后,將財產清查中暴露出來的各項資產損失,如資產盤虧盤盈凈損失、毀損,報廢、長期掛賬的費用、歷年虧損等資產損失及壞賬損失,在經中介機構和上級有關部門認定核銷后,根據財政部關于《企業資產損失財務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三條關于“實施公司制改建的企業,清查核銷的資產損失由企業的凈資產承擔”的規定。在會計處理上借記“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貸記“各項損失的資產類科目”。如在負債中長期掛賬而又付不出去的款項,經有關部門批準后,借記“有關負債類科目”,貸記“本年利潤”。

(二)企業資產評估增減值的會計處理

資產評估工作是在清產核資的基礎上進行的,也是改制過程中必不可少的程序。其評估結果應上報上級有關部門備案,并由國資部門核實核準,在下達批復文件后,評估損失可沖減凈資產。財務部門在進行會計處理時,如果是資產評估增值,借記“有關資產類科目”,貸記“資本公積”科目。如是資產減值的話,則做相反會計分錄,將評估增減值及時入賬。

需要說明的是,資產評估增減值涉及到企業所得稅的納稅調整問題,即根據稅法規定,評估增值部分計提的折舊不得在所得稅前扣除。企業在做會計處理時,應考慮對企業所得稅的影響。在實際工作中,有兩種處理方法:一種方法是將增值部分的計提折舊按“遞延稅款”處理,即評估增值乘以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率。另一種方法是將增值部分的折舊在納稅申報時做納稅調整,調整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0年。

(三)土地資產評估后會計處理

目前,絕大部分國有企業土地是無償使用的。在企業改制中,對土地的資產處置不能無償使用。因為土地資產是一種重要的生產要素,應列入資產評估范圍內。在實際操作當中,根據各自企業改制的不同形式和具體情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凡涉及到劃撥土地使用權,可以采用土地使用權出讓、國有土地租賃、保留劃撥土地和國家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等方式予以處置。改制企業一般采取土地使用權出讓、國有土地租賃、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方式。分別情況會計處理如下:

1.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原使用劃撥土地的企業可通過補辦出讓手續,向政府交納出讓金后,取得土地使用權。采用一次或分次付款支付出讓金購買土地使用權的,其支付的土地出讓金由主管財政部門審批,按批準的使用期間攤銷。支付出讓金時借記“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貸記“銀行存款”。在規定的期間攤銷時借記“管理費用—無形資產攤銷”,貸記“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科目。

2.國有土地租賃方式:經批準采取租賃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企業,按照評估后的價值與縣級以上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簽訂一定年限的土地租賃合同,并支付租金。支付租金時借記“有關損益類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3.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方式:國家以一定年限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作為出資投入改組后的新設企業,該土地使用權由新企業持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形成的國家股股權,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委托有資格的國有股權持股單位統一持有。會計處理時借記“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貸記“實收資本”。

(四)職工經濟補償金的會計處理

所有改制企業職工都應與原企業解除勞動關系,辦理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手續,改變國有職工身份,并給予職工相應的經濟補償金。河北省委、省政府《關于加快推進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冀發[2003]15號文件中規定,“企業在改制中,依法解除職工勞動關系所需的經濟補償金,可從改制前企業凈資產中抵扣”。具本做法可以在“專項應付款”科目下增設“職工經濟補償金”明細科目單獨核算,同時依次沖減國家資本金、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會計處理時借記“所有者權益類”科目,貸記“專項應付款”科目。

如果改制企業實行員工持股的話,可將職工補償金轉作個人入股,相應增加職工個人資本金,即借記“專項應付款—職工經濟補償金”科目,貸記“實收資本—個人股”。

對自愿離開企業自謀職業的職工,改制企業以現金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在支付時,借記“專項應付款—職工經濟補償金”科目,貸記“現金”科目。

企業目前無力支付的,可由改制企業與職工簽訂協議,繼續作為負債單戶反映。

三、改制過程中有關財務問題的探討

公路運輸企業在改制中,主要涉及到以下幾方面的財務問題。

(一)客運站建設資金問題

公路運輸企業的客運汽車站,其建設資金主要有兩部分來源:一部分是由行業歸口的上級部門補貼,一部分是企業自籌。企業將收到的補貼資金用于建站項目,項目竣工驗收后,增加企業資產,形成了企業的資本公積金。目前面臨的問題是企業改制后按照《公司法》規定成立有限責任公司以后,客運汽車站建設資金行業主管部門是否還給予補貼,這是改制后公路運輸業所面臨的新問題。要解決這個問題,我們認為應從以下幾方面考慮。

1.上級政策有明確規定。河北省委、省政府在《關于加快推進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冀發[2003]15文件中第三十條規定:“落實改制企業原享有的相關支持政策措施,即企業改制前享受的省、市各項優惠政策,改制后可繼續享受。”

2.股份制是公有制的實現形式。由國有企業改制過來的股份制企業的性質是什么,十六屆三中全會有明確規定“大力發展國有資本、集體資本和非公有制等參股的混合所有制經濟,使股份制成為公有制的主要實現形式”。股份制作為社會化大生產條件下適合市場經濟規律的企業組織形式,已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和應用。因此這就表明了由國有企改制而來的股份制企業是市場經濟的產物,是公有制的主要實現形式。所以國家財政或其他各類財政資金投入與扶持還應保持下去,不能因為國有企業改制為股份公司,這種扶持或補貼政策就沒有了。

3.建設資金來源不變。國家投入到公路運輸企業的建站資金,其來源主要是由企業上繳的客票附加費、車輛運輸管理費等各項規費形成的。由國有企業改制而成的實行股份經營的有限責任公司,雖然從企業性質上有所改變,但上繳政策未變,各種規費上繳金額未變,由此形成的建站資金并未因企業性質改變而減少。

4.企業社會職能不變。就客運汽車站所發揮的作用來說,其主要功能是為過往旅客提供服務的場所,是為其所在地樹立良好形象的窗口,是一項公益性事業。它所創造的社會效益要遠遠大于其產生的經濟效益,公路運輸企業并未因為改變企業性質而不承擔社會服務職能。加之公路運輸企業是微利企業,如將建設資金全部由企業承擔,那將加大企業的經營負擔,造成改制后的新企業并未輕裝上陣,而是背上了沉重的經濟包袱,甚至可能拖垮企業。

從上述幾點考慮,對公路運輸業這個特殊行業,國家的補貼政策還應保持。對于繼續享受國家財政扶持政策的股份制改造企業來說,要將扶持資金作為企業的資本公積金管理,具體做法介紹如下。

(1)按照接受現金捐贈處理。接受捐贈是企業資本公積的來源之一。所謂捐贈資產(包括實物資產和現金),是捐贈人對企業的一種援助行為。捐贈人在援助時不一定謀求對企業資產提出要求和權利,也不會由于其捐贈資產行為對企業承擔任何責任。所以捐贈人不是企業所有者,這種援助也不形成企業的實收資本。但這種援助會使企業的經濟資源增加?,F金捐贈在《企業會計制度》中作為一個單獨的項目列示。即收到補貼資金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資本公積—接受現金捐贈”科目。

(2)為使補貼資金專項管理,也可以“資本公積”下增設“建站項目補貼資金”明細科目。財務會計處理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資本公積—建站項目補貼資金”科目。值得注意的是,無論選用哪一種方法,該項補貼資金只能永遠作為企業的經濟資源,而不能轉增每個股東的股份。

(二)凈資產中剝離費用問題

這里的資產剝離是指企業在改制過程中,按照國家的有關政策規定,在資產評估后,從企業原有的凈資中劃出一部分凈資產留給企業,用于解決離退休職工醫藥費、傷殘人員工資及富余職工安置費等項目。這部分被剝離資產是國家通過改制給企業老職工和原經營者的一種優惠政策。如上述被剝離項目全部進行財務會計處理的話,將增加新企業的負債使其資產負債率大大提高,甚至出現資不抵債的財務狀況。這將直接對改制后新企業的生產經營、信貸融資及企業發展等諸方面產生不利影響。我們認為,剝離的這部分資產是國企改制這個特定經濟行為中產生的一種特殊產物,應將其轉入新設立的企業,在新企業運行過程中,按照實際發生,區別不同情況,做以下會計處理:一是將剝離出的資產數額,由改制后的企業負責變現,變現資金專戶儲存,??顚S?;二是由新企業租賃使用,租賃收入用于補償所需費用;三是隨著新企業的持續經營而延續這部分費用的支付,列入新企業的營業外支出。不論采取哪種形式,都要確保這部分人的利益不受侵害。

(三)原企業國有資產參與兩次改制問題

改制前,國有公路運輸企業之間相互投資參股,形成了不同比例的國有法人股權。這部分法人股權,投資單位改制時將其作為改制資產由中介機構和政府部門進行評估、論證和核準,參與了改制并承擔了剝離費用。由于是國有資產,按照省政府關于《河北省省屬企業改制中職工安置和國有資產處置的實施意見》中第二十四條規定:“省政府國資委根據改制企業的資產評估結果,核定用于企業改制的國有凈資產額。多個國有股東共同出資設立的公司制企業,核定用于企業改制的國有凈資產時,應當包括所有國有股東享有的國有股利益”。被投資單位又將投資單位投入的資產作為改制資產又一次進行了評估、審計與核準,并且從核準后的凈資產中剝離了規定的費用。這樣,造成的結果是同一資產重復參與了兩次改制,重復在凈資產中承擔了改制成本(費用)。形成的原因有以下兩方面。

篇4

企業國有資產,屬于國家所有,是指國家對企業各種形式的投資和投資所形成的權益,以及依法認定為國家所有的其他權益。下列資產應當界定為企業國有資產:國家和省、市授權投資的部門或者單位以貨幣、實物和所有權屬于國家的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等向企業投資所形成的國家資本金;企業運用國家資本金所形成的稅后利潤留給企業作為增加投資的部分,以及企業從稅后利潤中提取的盈余公積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潤;國有企業用于投資的減免稅金;由國家承擔投資風險,完全用借入資金投資開辦的企業所積累的資產;用國有資產兼并、購買其他企業或者其他企業資產所形成的產權;應當依法界定為企業國有資產的其他資產。

我市實行由市政府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所有者權益,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一,管資產和管人、管事相結合的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制。市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國資委)根據市政府授權,代表市政府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依法對企業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h(市、區)人民政府不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由市國資委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需要,確定有關組織對企業國有資產進行經營管理。

市國資委不行使政府的社會公共管理職能,政府其他機構、部門不履行企業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

一、健全政策法規體系

認真探索有效的企業國有資產經營體制和方式,加強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督促企業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積極推進國有資產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調整,提高國有經濟的整體素質和競爭力;加快推動建立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產權制度。

根據國有資產監管的需要,從基礎工作抓起,進一步修訂和完善國有資本統計、國企清產核資、國企財務決算、國有資產評估管理、企業國有產權界定、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轉讓管理、重大投融資項目管理、國企績效評價等規范性文件,抓好出臺后的貫徹落實。在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市已出臺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法規的同時,要結合我市的實際,繼續加快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法規及執行體系建設,做到管有依據、管有規矩、管有界限、管有分寸。

二、企業國有資產管理

市政府授權市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統稱所出資企業。所出資企業由市政府確定、公布,并報省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

(一)市國資委對市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參股企業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管理

1、依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加強和完善企業國有資產的資產統計、清產核資、產權界定、產權登記、資產評估監管和綜合評價等基礎管理工作。

2、依據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凡占有國有資產的企業在做好財務決算的基礎上,必須認真編制包括資產存量、分布、結構等在內的國有資產統計報告,如實反映本企業占用國有資產及其運營情況,確保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3、依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參股企業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進行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并建立健全產權登記檔案制度,定期分析和向市政府報告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狀況。

4、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參股企業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在進行改制、分立、合并、破產、解散、產權轉讓、以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或者資產轉讓、拍賣、收購、置換時,必須依法采用公開招標投標的方式,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市國資委對資產評估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并對企業國有資產評估報告進行審核確認。

5、依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企業國有資產指標評價體系,對企業國有資產的運營狀況、財務效益、償債能力、發展能力等情況進行定量、定性對比分析,作出準確評價。

6、建立和完善企業國有資產產權交易監督管理制度。企業國有資產產權交易必須通過依法批準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不得私下交易。

7、市政府規定的其他管理事項。

(二)市國資委對所出資企業國有資產的管理

市國資委對所出資企業國有資產的管理職責,除履行上述對市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參股企業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管理職責之外,還要進一步加強管理。

1、依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組織所出資企業進行清產核資和資產評估,并對清產核資和資產評估結果進行審核確認。

2、對所出資企業國有資產的收益進行考核和組織收繳,納入本級預算管理,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按照優化國有經濟布局的要求,編制再投入預算建議計劃,并負責組織實施。

3、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及我市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審核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發展戰略規劃、重大投融資規劃,對企業的投資方向和投資總量進行監督管理,必要時對企業的投資決策進行后評估。

4、協調處理發生于所出資企業之間的國有資產產權糾紛。

5、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向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控股公司、國有參股公司派出股東代表、董事,參加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

在國有控股公司、國有參股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決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破產、解散、增減資本、發行公司債券、任免企業負責人等重大事項時,市國資委派出的股東代表、董事,應當事前向市國資委報告,按照市國資委的意見行使表決權,并在股東會、董事會閉會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其履行職責的有關情況向市國資委提交書面報告。報告應當附有股東會、董事會會議紀要。

6、依照有關規定,組織協調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兼并破產工作,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企業下崗職工安置等項工作。

7、對資產規模較大、法人治理結構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健全、經營狀況較好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進行國有資產授權經營。被授權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應當承擔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責任。

8、審核批準的重大事項:

(1)國有獨資公司的章程;

(2)國有獨資企業和國有獨資公司的重組、股份制改造方案;

(3)國有獨資企業和國有獨資公司的分立、合并、破產、解散、增減資本;

(4)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重大投融資計劃;

(5)國有股權轉讓;

(6)在增資擴股中全部或者部分放棄國有股認股權;

(7)國有獨資企業和國有獨資公司處置重大有形資產或者無形資產;

(8)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工資分配總額;

(9)市政府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9、市國資委初審、逐級呈報的重大事項:

(1)重要的國有獨資企業和國有獨資公司的分立、合并、破產或者解散;

(2)轉讓全部國有股權或者轉讓部分國有股權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控股地位;

(3)在上市公司配股中全部、部分放棄國有股配股權或者采用增發股票、定向吸納其他非國有資本投資入股等方式,導致國有股比例下降;

(4)國有獨資企業和國有獨資公司發行公司債券;

(5)上級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10、企業向市國資委報告的重大事項:

(1)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進行資產托管、承包、租賃、買賣或者置換活動;

(2)對外提供的單項擔保額達到本企業凈資產20%、累計擔保額達到本企業凈資產50%,以及向本企業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非對等擔保;

(3)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企業人員傷亡和重大財產損失;

(4)重大會計政策變更;

(5)捐贈企業資產;

(6)涉及企業資產的仲裁、訴訟或者企業資產被有關機關和單位采取查封、凍結、扣押等強制措施;

(7)產品被外國或者地區列入反傾銷調查目錄;

(8)企業負責人因被采取人身強制措施或者健康等原因不能履行職責;

(9)市政府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三、企業國有資產監督

(一)市國資委代表市政府向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派出監事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公司章程,向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控股、國有參股公司派出監事。

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工作方式、行為規范等,參照國務院《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的規定執行。監事會依法對企業的財務活動、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以及企業負責人的經營管理行為等進行監督,并向市國資委提交監督檢查報告。派駐監事會的企業應當配合監事會的工作,如實向監事會報告重大事項,并定期報送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派駐監事會的企業召開董事會和研究企業改革發展、年度財務預決算、重要產權變動和重要人事調整等重大事項的會議,必須邀請監事會成員列席。

(二)市國資委可以根據需要,向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派出總會計師或者財務總監,對該企業的財務狀況和運營效益進行監督。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定期向市國資委報告財務、生產經營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

(三)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應當接受審計等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并依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企業內部財務、審計和職工民主監督等制度,完善科學決策機制,強化內部監督和風險控制工作。

(四)市國資委建立健全所出資企業負責人重大決策失誤的責任追究制度,明確企業負責人在履行職責時,因、或者等違法行為給企業國有資產造成損失應當承擔的責任。

四、違法、違規責任追究

(一)市國資委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違法干預所出資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違法收取費用,增加企業負擔的;

2、侵犯所出資企業的合法權益,造成企業國有資產損失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3、未按規定期限審核批準所出資企業上報的重大事項的。

(二)市國資委派出的股東代表、董事未按照派出機構的指示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或者未按時提交履行職責有關情況的報告的,予以警告;情節嚴重,造成企業國有資產損失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未按規定向市國資委報告財務、生產經營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的;

2、對應當報市政府或者市國資委審核批準的重大事項未報審核批準的;

3、未經批準擅自出讓企業國有資產產權,以及未通過產權交易機構進行產權交易的;

4、不履行相應的內部決策程序、批準程序或者超越權限、擅自轉讓企業國有產權的;

5、故意隱匿應當納入評估范圍的資產,或者向中介機構提供虛假會計資料,導致審計、評估結果失真,以及未經審計、評估,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6、與受讓方串通,低價轉讓國有產權,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7、轉讓企業國有產權時,未按規定妥善安置職工、接續社會保險關系、處理拖欠職工各項債務以及未補繳欠繳的各項社會保險費,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的;

8、轉讓企業產權時,未按規定落實企業的債權債務,非法轉移債權或者逃避債務清償責任的;以企業國有產權作為擔保的,轉讓該國有產權時,未經擔保權人同意的;

9、發生其他違法、違規情形的。

(四)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負責人違反決策程序、、,造成企業國有資產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并按規定對其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對企業國有資產損失負有責任受到撤職以上紀律處分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負責人,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負責人;造成企業國有資產重大損失或者被判處刑罰的,終身不得擔任任何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負責人。

五、確保出資人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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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范圍、管理原則和內容

(一)全區各黨政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下統稱行政單位)和各級各類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行為都必須納入本辦法的規范范疇。

(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包括行政事業單位用各級財政性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無償調撥的資產、按照國家規定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三)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實行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占有和使用的管理體制,堅持所有權和使用權相分離、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和財務管理相結合、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四)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內容包括:資產配置、資產使用、資產處置、資產評估、資產清查、產權登記、產權糾紛調處、資產信息化管理、資產統計報告、監督檢查和綜合評價等。

二、管理機構及職責

(一)區財政(國資)部門是區政府負責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對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實施綜合管理。

(二)行政事業單位的主管部門負責對本部門及所屬事業單位占有和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

(三)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機構統一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資產實施具體管理。

(四)區財政(國資)部門、主管部門和各行政事業單位應明確管理機構和人員,具體負責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三、資產配置

(一)堅持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切實加強對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的控制和審批。

(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應符合規定的配置標準;沒有規定配置標準的,應從實際需要出發,從嚴控制,合理配置;對能夠通過調劑、租賃解決的資產配置問題,不得重新購置資產。

(三)經區委、區政府批準設立的臨時機構需要添置資產的,應先進行調劑,無法調劑的再行租賃,無法租賃的再行購置。需購置的資產,由區政府辦公室統一申購。

(四)行政事業單位購置的資產屬于政府采購范圍的,應依法實施政府采購。

(五)行政事業單位應對購置的資產進行驗收、登記,并及時進行賬務處理。

四、資產使用

(一)行政事業單位應認真做好國有資產的使用管理工作,

做到物盡其用,充分發揮國有資產的使用效益;對行政事業單

位中超標配置、低效運轉或者長期閑置的國有資產,區財政(國

資)部門有權調劑使用或者處置。

(二)行政事業單位對所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應定期開

展清查盤點,確保賬、卡、實相符;事業單位應加強對本單位的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三)行政事業單位應建立嚴格的國有資產管理責任制,將國有資產管理責任落實到人。

(四)行政事業單位出租、出借國有資產,必須履行單位內部決策程序后提出申請,報區財政(國資)部門審批。有主管部門的事業單位需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提出申請,報區財政(國資)部門審批。未經批準,行政事業單位不得出租、出借國有資產。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租賃行為要嚴格按照《合肥市招標投標監督管理辦法》(市政府126號令)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行政單位不得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擔保,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事業單位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擔保的,必須進行可行性論證后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報區財政(國資)部門審批,重大對外投資和擔保須報區政府批準。未經批準,事業單位不得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擔保。

(七)行政事業單位出租、出借的國有資產以及事業單位對外投資、擔保的國有資產,其所有權性質不變;所形成的收益,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八)經區委、區政府批準設立的臨時機構須向區財政(國資)部門提出申請,經區政府審批后,向區政府辦公室辦理相關資產領用手續。臨時機構只有資產的使用權,在機構撤銷時,須及時將所領資產完整交還區政府辦公室。

五、資產處置

(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移或者核銷產權的行為。處置方式包括無償調撥、轉讓、出售、置換、捐贈、報廢、報損以及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

(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屬于《合肥市招標投標監督管理辦法》(市政府126號令)規定范圍內的資產處置行為,必須嚴格按照其要求執行。

(三)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應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自行處置。具體審批權限如下:

1.批量資產原值5萬元以下或單件資產原值5千元以下的國有資產處置,由主管部門審批后報區財政(國資)部門備案;

2.批量資產原值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或單件資產原值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國有資產處置,由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區財政(國資)部門批準;

3.批量資產原值20萬元以上或單件資產原值5萬元以上的國有資產處置,經主管部門審核后由區財政(國資)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建議,并報區政府審批。

4.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必須報區財政(國資)部門審批。

(四)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包括國有資產出售、轉讓收入,置換差價收入,報損、報廢資產的殘值變價收入及其他處置收入均屬國家所有,應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五)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后,處置單位應于次月將處置結果及賬務情況報區財政(國資)部門備案。

六、資產評估

(一)行政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

1.取得確無原始價格憑證的資產;

2.出售、轉讓、置換國有資產以及處理預計殘值較大的報廢資產;

3.合并、分立、清算;

4.事業單位以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

5.事業單位整體或部分改制為企業;

6.確定涉訟資產的價值;

7.依照國家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評估工作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行政事業單位應如實向資產評估機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并對所提供的情況和資料的客觀性、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行政事業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資產評估機構獨立執業;資產評估結果需在被評估單位公示7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由評估機構出具正式評估報告。

(三)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評估報告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其中行政事業單位整體資產評估事項以及資產評估價值30萬元以上的,由區財政(國資)部門負責核準;資產評估價值30萬元以下的,由資產占有單位向區財政(國資)部門進行備案。

(四)行政事業單位必須以經核準或備案后的評估價作為資產處置的底價。

七、資產清查

(一)行政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資產清查:

1.根據國家專項工作要求或者區政府實際工作需要,被納入統一組織的資產清查范圍的;

2.事業單位進行重大改革或者整體、部分改制為企業的;

3.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資產嚴重損失的;

4.會計信息嚴重失真或者國有資產出現重大流失的;

5.會計政策發生重大更改,涉及資產核算方法發生重要變化的;

6.依照國家規定需要進行資產清查的其他情形。

(二)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的內容主要包括基本情況清理、賬務清理、財產清查、損溢認定、資產核實和完善制度等。

八、產權登記與產權糾紛調處

(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是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照統一政策、分級管理的原則,代表國家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進行登記,依法確認國家對國有資產的所有權和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法律行為。

(二)凡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行政事業單位,均須辦理產權登記。產權登記工作由區財政(國資)部門統一組織實施。

(三)行政事業單位之間的產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由區財政(國資)部門依法或提請區政府調解、裁定。

(四)行政事業單位與非行政事業單位、組織或者個人發生產權糾紛,由行政事業單位提出處理意見,經主管部門審核并報區政府批準后,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轉入司法程序處理。

九、資產統計報告

(一)行政事業單位應按區財政(國資)部門統一要求,建立規范的資產登記檔案,并嚴格依照規定做出統計報告。

(二)行政事業單位報送資產統計報告,應做到真實、準確、及時、完整,并對國有資產占有、使用、變動、處置等情況作出詳細分析與說明。

十、監管考核

(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應堅持單位內部監督與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相結合,事前監督與事中監督、事后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

(二)各級管理部門、資產使用單位及工作人員,應認真履行國有資產管理、監督職責,依法維護其安全、完整。

(三)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行政事業單位應建立健全科學合理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責任制,將資產監督、管理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單位和個人。

(四)區財政(國資)部門、主管部門和各行政事業單位要建立和完善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借助現代科技手段,建立信息共享、共用和交流平臺,全面、及時地掌握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信息,實現對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從購置、使用到處置等各個環節的動態管理,提高資產管理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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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資產評估,價值類型,評估方法,方法選擇

資產評估是指通過對資產某一時點價值的估算,從而確定其價值的經濟活動。資產評估方法有三種,市場法、成本法、收益法。各種方法各有其特點,因此在資產評估中如何運用、選擇評估方法就顯得至關重要,它不僅關系評估質量,而且還決定評估結果和風險。本文認為,價值類型是資產價值的具體表現形式,體現資產價值屬性,不同價值類型因為屬性不同,表現在價值量上存在很大差異性,評估方法是實現資產價值屬性或者價值類型具體途徑和方式,因此價值屬性或者價值類型必然決定于評估方法選擇和使用,換言之,資產價值屬性或者價值類型存在相關性、一致性。

一、資產評估價值類型、作用

關于價值類型的種類,目前有二種觀點,一種國內傳統的價值類型包括:現行市價、重置成本、收益現值、清算價格;另一種是根據《國際評估準則》規定,將價值類型分為市場價值和市場價值以外價值類型,我國現行評估準則采用了國際評估準則的觀點。

(一)、市場價值是指自愿買方和自愿賣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強迫的情況下,評估對象在評估基準日進行正常公平交易的價值估計數額。(二)、市場價值以外的價值類型包括投資價值、在用價值、清算價值、殘余價值等。1、投資價值是指評估對象對于具有明確投資目標的特定投資者或者某一類投資者所具有的價值估計數額,亦稱特定投資者價值;2、在用價值是指將評估對象作為企業組成部分或者要素資產按其正在使用方式和程度及其對所屬企業的貢獻的價值估計數額;3、清算價值是指在評估對象處于被迫出售、快速變現等非正常市場條件下的價值估計數額;4、殘余價值是指機器設備、房屋建筑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等的拆零變現價值估計數額;5、課稅價值是指根據稅法規定的與征納稅收相關的價值定義所確定的價值;6、保險價值是指因可能的危險造成損失的實體項目的重建或者重置成本,保險價值是保險單條款中記載或者認可的某一項資產損失或者資產組的某一部分損失。由于價值類型是價值質的規定,因此在資產評估中起著重要作用,具體表現在:(一)、價值類型是影響和決定資產評估價值的重要因素。資產評估價值是某項資產在特定條件下的價值表現,其價值屬性不同,評估結果也就不同。因此資產評估中的資產價值與其本身的內在價值或者特定價值存在差異,也就是說,同一資產在不同價值屬性情況下,由于屬性不同表現在價值量上存在很大差異性,理所當然地產生不同的評估結果。因此現行評估準則要求評估師在評估報告只能是一種評估結果是不科學,這主要是1.評估師不能替代報告使用者做出資產價值的最終價值判斷與決策。換言之,評估報告作用畢竟是一種評估咨詢報告,并不是價值決策報告,2.在委托方未明確價值類型的情況下,評估師之所以對資產采用多種方法評估資產,從資產不同價值屬性視角來估算資產價值,使報告使用者更清楚地了解資產在不同價值屬性下的價值,以便報告使用者投資、決策,如果委托方限定價值類型的話,那么評估師應就某項資產在某一價值屬性下的價值做出評估結論,3.評估報告采用多種方法估算資產在不同價值類型下的價值,必然得出多種評估結果,現行評估準則要求評估報告只能一種評估結果面臨的困惑:資產在不同價值類型或者價值屬性價值下,如果得出一種評估價結果的話,存在邏輯上矛盾;(二)、資產價值類型決定評估方法的選擇和使用。價值類型實際上是資產評估價值的一個具體標準和取向,某種標準的評估價值取得,必然通過具體評估方法進行科學估算獲得。事實上,評估方法只是估算評估價值的一種思路,價值類型確定必然決定了評估方法選擇和使用,例如:評估師在評估資產的現行市場價值,只能采用市場比較方法估價,不能采用收益現值法或者重置成本法替代,當估算資產未來價值即在用價值時,應當使用收益現值法而不能用重置成本或者市場價值進行替代。毫無疑問,不同價值類型決定了評估方法選擇使用,不同評估方法應體現不同價值屬性,不同價值屬性、不同評估方法不具有替代性、可比性,這本應該是資產評估一個基本原則性的問題。然而,恰恰相反現行評估準則對這一基本原則問題尚未形成共識,認為各種評估方法存在替代性,各種評估方法運用都是對資產真實價值近似反映等錯誤認識,應盡快予以修正、完善;(三)、明確資產評估價值類型,可以避免報告使用者誤用評估報告。資產評估結果是在特定的假設條件為前提,不同的評估目的,市場條件下決定了價值屬性不同,因而評估價值存在很大差異性,資產評估師在評估報告當中明確評估資產價值類型,可以使委托方更清楚了解評估資產在不同價值屬性下的價值,從而不產生誤解,同時也規避了評估師的執業風險和責任。

二、影響資產價值類型的因素

價值類型是評估界的難點和爭議焦點,但在以下方面已達成共識。一、是資產價值類型是必需的;二、資產評估過程中必須確定價值類型,價值類型指導資產評估過程始終;三、每項價值類型必須有定義。實踐中,決定價值類型是多方面的,影響因素包括:1、評估目的或者特定行為;2、市場條件;3、資產功能及其狀態。

以上因素構成一個有機整體從而影響或者決定資產價值類型,其中最核心因素是特定的評估目的。這主要是由于資產特定評估目的直接影響市場條件,因而最終影響資產功能和狀態。例如:資產在出售情況下,直接決定了市場需求方的范圍,從而會影響資產功能和狀態。一般情況下,由于委托方資產評估特定目的不同,評估價值存在很大差異,這種差異是因為資產特定目的不同引起的資產價值屬性不同產生的。在具體評估實際當中,如果委托方明確了資產價值類型,評估師應當在評估報告對資產在某一價值類型下價值做出結論。如果委托方未明示委估資產的價值類型,評估師應當盡可能的在特定評估目的下對資產不同價值類型下價值進行評估,并將不同價值類型價值結果在評估報告予以揭示,或者評估師根據特定評估目的確定最恰當的價值類型,選擇最合理方法對委托評估的資產進行評估,并做出最終結論。筆者認為,1、既然資產有不同價值類型或者價值屬性,那么表現在價值量上應該存在很大差異,因此,評估師義務應將資產在不同價值屬性或者價值類型下資產價值予以反映,而不是替代評估報告使用者對資產價值做出價值判斷或者決策;2、由于資產價值類型不同決定評估方法的不同,因此評估方法之間不存在替代性、可比性,換言之,不同資產評估方法體現資產不同價值類型或者價值屬性;3、不同評估方法體現資產不同價值類型或者價值屬性,體現在價值量必然存在很大差異性,因此不同評估方法使用,自然得出不同結果。顯然,現行評估準則要求評估師在評估報告得出一種評估結果是錯誤的。當然,在具體評估實踐中,評估師可以根據委托方要求選擇評估類型和評估方法。通常情況下,企業破產、資產拍賣,評估師一般選擇清算價格,如果委托方要求采用市場價格類型,那么評估師將對市場價值進行分析,選擇參照物進行類似比較,從而得出近似理想化的市場價值??梢?,在同一特定目的下,由于資產價值類型不同,評估價值也存在很大差異,因此,評估師根據特定評估目的確定評估價值類型尤為關鍵,它不僅決定了評估方法使用,而且還最終決定了評估結果。

三、資產評估方法的選擇

1、資產評估方法的選擇必須與資產評估價值類型適應。資產價值類型是由資產的特定的評估目的決定。一般認為,在某一特定的評估目的必然有其相適應的價值類型或者價值屬性,資產價值類型決定評估方法選擇和使用,也就是說,不同評估方法其實體現了資產不同價值屬性或者價值類型。

2、資產評估方法必須與評估對象相適應。評估對象是單項資產還是整體資產,是有形資產還是無形資產,往往要求不同的評估方法與之適應。例如:在持續經營條件下,對于企業整體資產一般情況下要求采用收益現值法,非持續經營時,才考慮成本加和法,以此體現企業資產價值最大化原則,對于無形資產一般情況下交易案例較少,可比性較差,因此評估實踐中一般采用收益現值法,對于有形資產特別房地產、機器設備由于交易性案例較多,因此應首先考慮市場法,以真實反映其市場價格,只有在交易案例較少或者沒有可比性的情況下,評估師才使用重置成本法,反映其現行成本價值。

3、評估方法的選擇還要受可搜集數據和信息資料的制約。每種評估方法的運用所涉及到的經濟技術參數的選擇,都需要有充分的數據資料作為基礎和依據。在評估時點,以及一個相對較短的時間內,某種評估方法所需的數據資料的收集可能會遇到困難,當然也就會限制某種評估方法的選擇和運用。

4、在選擇和運用某一方法評估資產的價值時,應充分考慮該種方法在具體評估項目中的適用性、效率性和安全性,并注意滿足該種評估方法的條件要求和程序要求。

四、結語:

總之,在評估方法的選擇過程中,首先,必須確保評估方法與價值類型一致性;其次考慮與評估對象的適用性;最后應考慮各種假設和條件與評估所使用的各種參數數據,及其評估結果在性質和邏輯上的一致。由于不同評估方法體現資產不同價值類型,因此對同一資產在不同價值類型下,資產價值量必然存在很大差異,從而形成不同的評估結果,這與現行評估理論有著本質不同,因此有助于我們對評估基礎理論進一步研究和探討

參考文獻

1 全國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用書編寫組.資產評估[M].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9

2 資產評估準則. 中國資產評估協會 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8

3 朱柯.資產評估[M].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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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范工會行政事業性資產處置行為,防止工會資產損失,根據《中華全國總工會關于工會行政事業性資產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于各級工會行政事業單位對其占有、使用的行政事業性資產進行產權轉讓或者注銷產權的行為。

第二條  工會行政事業性資產處置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審慎的原則,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處置。

第三條  上級工會按照本辦法規定權限對下級工會行政事業性資產處置事項進行審批。

第二章  處置范圍和方式

第四條  工會行政事業性資產處置的范圍包括:閑置資產,報廢、淘汰資產,因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等原因發生的產權或使用權轉移的資產,盤虧、呆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依照有關規定需要處置的其他資產。按資產性質分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對外投資等。

第五條  工會行政事業性資產處置方式包括無償調撥、出售、出讓、轉讓、置換、對外捐贈、報廢報損以及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

第三章  審批權限和程序

第六條  工會行政事業性資產處置的審批權限:

(一)全總負責對本級和省級工會涉及1000萬元及以上金額的行政事業性資產處置事項進行審批;

(二)省級工會負責對本級1000萬元以下和下級工會資產處置事項進行審批,凡涉及1000萬元及以上金額的資產處置事項,批復文件須報全總備案;

(三) 省級工會可根據全總有關資產管理制度,制定所轄工會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審批權限并報全總備案。

第七條  工會行政事業性資產處置應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 申報

1.工會行政事業單位資產使用部門提出處置意見,提出申請報告,并提供有關文件、證件及資料,按審核、審批權限逐級報送上級工會審核、審批; 

2.申請報告內容:擬處置資產的基本情況(涉及房屋建筑物的要說明具置、土地性質及房屋建筑物面積和評估價格、產權歸屬等),資產處置的原因及方式,擬處置后資產情況、土地及房屋建筑物情況(具置、面積和評估價格、建設資金來源、產權歸屬等),本級總工會審核意見。

(二)審核

1.對下級工會報送的資產處置請示,上一級工會須進行調查核實、核查,在此基礎上按審批權限進行審批;

2.已批復的資產處置方案不得擅自改變,在實施過程中有重大改變或者出現對原處置方案有重大影響的情形(包括原方案確定的地點變更,土地面積、建設規模、資金投入增加或減少10%及以上等)須按原審批程序重新報批。

第四章  出售、出讓、轉讓和置換

第八條  出售、出讓、轉讓是指變更工會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所有權或占有、使用權并取得相應收益的行為。

第九條  工會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出售、出讓、轉讓,應當通過產權交易機構、協議方式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進行。

第十條  工會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出售、出讓、轉讓,以按規定權限由全總、省總備案或核準的資產評估報告所確認的評估價值作為市場競價的參考依據。意向交易價格低于評估結果90%的,應當按規定權限報全總或省總重新確認后交易。

第十一條  工會行政事業單位申請出售、出讓、轉讓工會資產,應向審批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售、出讓、轉讓申請報告;  

(二)同級主管工會有關處置事項的會議紀要; 

(三)資產價值憑證及產權證明,如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股權證等憑據的復印件;

(四)出售、出讓、轉讓方案,包括資產的基本情況,處置的原因、方式等;

(五)出售、出讓、轉讓合同草案,屬于股權轉讓的,還應提交股權轉讓可行性報告;

(六)有資質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

(七)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二條  置換是指工會行政事業單位與其他單位以非貨幣性資產為主進行的交換。這種交換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貨幣性資產(即補價)。

第十三條  被列入地方政府城市改造規劃涉及工會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土地的置換事項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一)地方政府補償安置意見;

(二)置換給工會的房屋、土地必須權屬合法、無爭議,權屬證明齊全;

(三)置換工會房地產事項要先建設后拆除,房屋、土地面積不得少于原面積,地理位置要合理;

(四) 建設資金要有保證,包括原有土地、房屋有償轉讓所得、政府補助以及工會自籌資金等必須達到總建設資金的90%以上。

第十四條  工會行政事業單位申請工會資產置換,應向審批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置換申請報告;  

(二)主管工會有關處置事項的會議紀要;被列入地方政府城市改造的房屋、土地處置事項應附當地政府批準文件和有關會議紀要; 

(三)資產價值憑證及產權證明,如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股權證等憑據的復印件;

(四)對方單位擬用于置換資產的基本情況說明,有資質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

(五)雙方草簽的置換協議(必須注明經全國總工會或省級工會批準后方能生效),對方單位的法人證書或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六)宗地圖、標明資產所處位置的地圖;

(七)工會行政事業單位近期的財務報告;

(八)其他相關材料。

第五章  對外捐贈

第十五條  各級工會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對外捐贈,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對外捐贈申請文件;

(二)捐贈報告,包括:捐贈事由、途徑、方式、責任人、資產構成及其數額、交接程序等;

(三)捐贈單位出具的捐贈事項對本單位財務狀況和業務活動影響的分析報告,使用貨幣資金對外捐贈的,應提供貨幣資金的來源說明等;

(四)主管工會、工會行政事業單位決定捐贈事項的有關文件,包括主管工會關于捐贈事項會議紀要等;

(五)能夠證明捐贈資產價值的有效憑證,如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記賬憑證、固定資產卡片及產權證明等憑據的復印件; 

(六)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六條  實際發生的對外捐贈,應當依據受贈方出具的同級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統一?。ūO)制的捐贈收據或者捐贈資產交接清單確認;對無法索取同級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統一印(監)制的捐贈收據的,應當依據受贈方所在地城鎮街道、鄉鎮等基層政府組織出具的證明確認。

第十七條  工會行政事業單位接受捐贈的資產,應及時辦理入賬手續,并報主管工會備案。

第六章  報廢報損和核銷

第十八條  報廢是指按有關規定或經有關部門、專家鑒定,對已不能繼續使用的資產,進行產權注銷的資產處置行為。

報損是指由于發生呆賬損失、非正常損失等原因,按有關規定對資產損失進行產權注銷的資產處置行為。

第十九條  工會行政事業單位申請資產報廢、報損,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報廢、報損申請文件;

(二)能夠證明盤虧、毀損以及非正常損失資產價值的有效憑證。如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記賬憑證、固定資產卡片、盤點表及產權證明等憑據的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三)報廢、報損價值清單;  

(四)非正常損失責任事故的鑒定文件及對責任者的處理文件;

(五)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辦理資產核銷手續的,提交相關職能部門的房屋拆除批復文件、建設項目拆建立項文件、雙方簽定的房屋拆遷補償協議;

(六)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十條  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是指單位按現行財務與會計制度,對確認形成損失的貨幣性資產(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等)進行核銷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工會事業單位申請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 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申請文件;

(二)債務人已被依法宣告破產、撤銷、關閉,用債務人清算財產清償后仍不能彌補損失的,提供宣告破產的民事裁定書以及財產清算報告、注銷工商登記或吊銷營業執照的證明、政府有關部門決定關閉的文件;

(三)債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的,提供其財產或遺產不足清償的法律文件;

(四)涉及訴訟的,提供判決裁定申報單位敗訴的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書或裁定書,或雖勝訴但因無法執行被裁定終止執行的法律文件;

第七章  處置收入和支出管理

第二十二條  處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讓、轉讓、置換、報廢報損等處置工會行政事業性資產過程中獲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的收入、置換差價收入、報廢報損殘值變價收入、保險理賠收入、轉讓土地使用權收益等。

第二十三條  工會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收入,在扣除相關稅金、評估費、拍賣傭金等費用后,按照財務管理規定和會計制度及時登記入賬,納入單位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八章  監督檢查與附則

第二十四條  各級工會資產管理部門應建立工會資產處置事后檢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對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各級工會在資產處置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按規定程序申報,擅自越權對工會資產進行處置;

(二)對不符合規定的申報處置材料予以審批;

(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壓價處置工會資產;

(四)截留資產處置收入;

(五)其他造成工會資產損失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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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區分實際資產損失還是法定資產損失

實際資產損失要求企業應在實際發生并且已做賬務處理的年度才能扣除扣除;法定資產損失要求企業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證據資料證明并且已經做賬務的年度扣除,兩者均不能提前扣除,同時注意未經申報的損失,不得在稅前扣除。

資產損失申報的所屬年度既不一定是資產損失行為發生的年度,也不一定是會計處理的年度,而是資產損失行為發生、會計上已作處理并且已經取得或形成了稅法規定的外部證據、內部證據以及特定事項的中介機構鑒證報告的相應年度。例如,某公司2011年發生存貨倉儲損失,賬面價值和計稅基礎一致,同為100萬元,雖然辦理了財產保險,但直到年度會計報告簽發前,理賠仍在交涉過程中。在會計處理中,預計了保險賠款額為60萬元,故會計核算的損失為40萬元。在納稅申報時,由于該項損失還沒有符合稅法的實際發生原則(即保險賠款沒有最終確定),故應先納稅調增40萬元。2012年,假定保險公司實際理賠55萬元,會計核算時追加確認損失5萬元,在2012年度匯算清繳時,應準備稅法要求的全部資料申報資產損失45萬元,并作納稅調減40萬元。本例中,如果不能確定是否有理賠款且會計核算中確認資產損失100萬元的,也可在2011年度申報資產損失100萬元,并在申報材料中說明沒有責任人或責任單位、保險公司賠款的原因。以后年度如果取得了保險公司等賠款的,再作為營業外收入計入收到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

二、資產損失申報形式

(一)清單申報解析 具體來說對屬于清單申報的資產損失,25號公告并未說明以哪一級科目為單位確定損失并制作清單;也沒有說明歸集損失的期間,因此需要職業判斷,例如:(1)某公司2011年銷售A產品發生損失(系產成品下屬二級科目),而當年銷售其他產品全部盈利且完全抵銷A產品的損失,那么,是否要清單申請A產品的損失?(2)在2月份,銷售兩筆A產品損失,而全年其他月份銷售A產品存在毛利,且毛利抵消2月份損失后有盈利,是否要對A產品在2月份的損失進行清單申報?(3)在2月份,銷售兩筆A產品損失,而銷售另三筆A產品盈利且可抵銷前者的損失(即當月二級科目無損失但具體發生額有損失),是否對前者要單獨清單申報?此外,在清單申報時,是以某級明細科目為單位,將其全年的損失匯總申報,還是要對應到每月份匯總申報其損失,公告都沒有具體規定。為便于操作,結合對25號公告的理解以及一些省級稅務機關出臺的政策規定,建議如下:資產損失歸集期間的確定:考慮到企業所得稅是按年計征,因此,資產損失的歸集期間也應按年度計算(即為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以產成品為例,只有2011年全年其主營業務收入和主營業務成本配比后,出現虧損,才作為清單申報的損失,也就是前述第(1)種情況才需要對A產品進行清單申報。如多個產品以及銷售固定資產等其他非貨幣資產出現虧損,則填制清單申報明細表,匯總后填入清單申報匯總表。清單申報匯總表和明細表以及清單申報方法一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如稅務機關認為清單申報不符合要求而應予以改正的,請按稅務機關的要求執行。

(二)專項申報解析 對于屬于專項申報的資產損失,25號公告中采取了列舉的辦法,對于列舉事項中的損失事項,企業應逐項(或逐筆)報送申請報告,同時向審批稅務機關報送相關證據資料。對于列舉外的事項的損失處理按照清單申報的方式,如果稅務機關認為專項申報不符合要求而應予以改正的,必須按稅務機關的要求予以改正。企業應逐項(或逐筆)報送申請報告,具體來說是指企業進行專項申報資產損失時,若申報兩項以上的資產損失,應當逐項填寫申請報告;若申報的同一項資產損失存在兩筆以上的資產損失,應當逐筆填寫申請報告。25號公告中未規定納稅人自行申報后,對于稅務機關是否給予回執,據了解,有的地方稅務機關規定了資產損失申報表格式并要求稅務機關給予備案意見,而有的稅務機關沒有這方面的規定。對此納稅人應盡可能取得申報備案回執,如果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普遍不向納稅人出具回執的,納稅人最好保留申報資產損失的全套資料的副本一份,并在其中注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的具體時間和接收人,財務負責人、稅務專員分別簽字,并作為納稅申報檔案保存,以規避稅務機關人員變動風險。同時在具體辦理清單申報或專項申報時,應以稅務機關要求填報的表式為準,并辦理相應手續。

(三)清單申報的資產損失處理 包括:(1)企業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按照公允價格銷售、轉讓、變賣非貨幣資產的損失的處理原則為:凡轉讓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損失,對應于“營業外支出”科目;而轉讓存貨的損失,則需要關注管報中的全年負毛利項目,各公司需要將“主營業務收入”或“其他業務收入”與“主營業務成本”或“其他業務成本”進行對照后分析確定,并按照前面提示的事項確定如何進行清單申報。(2)企業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的損失。具體處理原則為:對應于“營業外支出”科目或“營業外收入”科目,在申報此項損失時應注意資產計稅基礎與賬面價值之間的關系。例如,某公司2002年1月開始折舊的機器設備一臺,原值2000萬元,會計核算的殘值率為0,而原稅法及執行新稅法后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預留殘值率為10%,公司各年度已應此作納稅調增。2011年底該資產正常到期報廢,實際的殘料變現收入為10萬元(已扣除增值稅),會計核算的報廢損失為:2000×0-10=-10萬元(計入“營業外收入”),而計稅的損失應為:2000×10%-10=190萬元,公司應申報的資產損失為190萬元,并在2011年作納稅調減200萬元。(4)企業無形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發生的資產損失。處理方法跟企業固定資產的處理基本相一致。特別引起注意的是:對于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凡無法準確辨別是否屬于清單申報和專項申報的資產損失,應該向稅務機關提出專項申報,以降低涉稅風險。

三、資產損失確認要求提供證據

資產損失所要求提供的證據的非常具體,并且稅務機關保留追查的權力,公司應承擔真實申報的責任,這就要求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資產損失內部核銷管理制度,及時收集、整理、編制、申報詳細的資產損失的內部和外部證據材料。收集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的經濟鑒證證明和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以方便稅務機關檢查。

所謂的證據是指在企業日常經營中能夠證明資產損失真實的各種事實,主要包括:(1)司法機關、工商部門、公安機關、行政部門、保險部門等專業技術鑒定部門等依法出具的與本企業資產損失相關的書面文件,具體包括各種裁決和裁定文書、結案證明、保險公司對投保資產出具的出險調查單、理賠計算單等保險單據等。(2)企業內部涉及特定事項的資產損失的會計記錄、原始憑證、業務合同、會計核算資料、資產盤點表、內部審批文件、內部證明材料或者內部鑒定意見書等,以及對責任人造成損失的責任認定及賠償情況說明,特別注意的是如果無個人賠償證明的,應說明屬于公司行為或正常的經營行為;如果有保險賠款或其他公司賠款且計入“營業外收入”的,應申報扣除賠款后的金額。(3)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社會中介機構對企業經濟業務出具的專項經濟鑒證報告或者意見書;特別注意以下損失必須出具中介機構的鑒證報告:一是企業按獨立交易原則向關聯企業轉讓債權性資產和股權(權益)性資產而發生的損失,或向關聯企業提供借款、擔保而形成的債權損失。二是金額較大的固定資產盤虧、丟失損失(指占企業該類資產計稅成本10%以上,或減少當年應納稅所得、增加虧損10%以上,下同)。對相關計算口徑的注意:“該類資產”按稅法分類掌握,即“房屋、建筑物,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電子設備”五類?!霸擃愘Y產計稅成本”是指2011年12月31日賬載該類資產的計稅成本(含損失的固定資產)?!爱斈陸{稅所得額”是指《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2011年)》主表第25行“應納稅所得額”+固定資產損失金額?!疤潛p”是指《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2011年)》主表第23行(負數)+固定資產損失金額(正數)。三是損失金額較大的或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資產毀損、報廢的,應有專業技術鑒定意見或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等。四是要注意所謂的金額較大(指占企業該類資產計稅成本10%以上,或減少當年應納稅所得、增加虧損10%以上,下同)的存貨報廢、毀損或變質損失。對相關計算口徑的注意:“該類資產”分為原材料(包括輔助材料)、在產品、產成品、庫存商品及低值易耗品等五類。“該類資產計稅成本”是指2011年1月1日賬載該類資產的計稅成本+本年采購金額。“當年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2011年)》主表第25行“應納稅所得額”+該類存貨資產損失金額?!疤潛p”是指《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2011年)》主表第23行(負數)+該類存貨資產損失金額(正數)。對于2類以上固定資產(存貨)損失分別計算達不到金額較大標準,但合計數達到標準的,以及其他資產損失項目,凡各省稅務機關或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出具鑒證報告的,從其規定。無相關要求的,按內部管理流程核實后按規定自主申報。

企業應做好資產損失的確認工作,并保留好有關資產會計核算資料和原始憑證及內部審批證明等證據,以備稅務機關日常檢查,企業發生自然災害、永久或實質性損害需要現場取證的,應在證據保留期間及時申報審批,也可在年度終了后集中申報審批,但必須出據中介機構、國家及授權專業技術鑒定部門等的鑒定材料。

四、增值稅進項稅額處理

(一)存貨損失 包括:(1)原料、輔料、商品等資產損失。按損失的購進原料、輔料、商品等的進項稅額及運費計算的進項稅額確定。運費等費用項目對應的進項稅額無法確定的,可按存貨項目對應的稅率綜合計算進項稅額轉出金額。(2)在產品、產成品的資產損失。在產品、產成品損失,應按其所耗用的購進原料、輔料等(可按各公司當期材料成本、水電費等成本分別占產品成本的平均比重)計算的進項稅額確定轉出金額。水電費等費用金額占比較小的,可忽略不計。

(二)生產、經營設備 具體而言:(1)2009年1月1日前購進的生產、經營設備,購進時未作進項稅額抵扣的,發生損失時也不涉及進項稅額轉出處理;(2)2009年1月1日后購進的生產、經營設備,購進時已作進項稅額抵扣的,發生非正常損失(僅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時按生產、經營設備賬面凈值計算所占進項稅額,并作轉出處理。

申報稅前扣除的資產損失,其對應計算的進項稅額應一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五、特殊資產損失的稅務處理

特殊資產損失的稅務處理包括:(1)特殊資產損失的稅務處理,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如:委托借款損失、委托理財損失等,按債權投資損失處理。(2)受托加工發生的損失(加工費收入不足補償加工成本),不作為資產損失處理。(3)企業之間互相拆借資金造成的損失、非經營活動的債權損失等,不可以稅前扣除的。(4)擔保損失僅僅指與企業對外提供的與本企業日常主要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擔保,對與本企業應納稅收入無關的擔保是不能稅前扣除,企業應該建立嚴格的擔保審批程序,并保存相關資料,否則將會有涉稅風險。(5)各公司在存在逾期賬款時,務必要及時催款、對賬并保存相關資料及法律文書,申報壞賬損失時,一定要同時附報相關資料。

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已經扣除的資產損失,在以后納稅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時,其收回部分應當作為收入計入收回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

篇9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企業經營機制的轉換,給企業帶來了蓬勃生機的同時,由于客觀體制上還存著一些漏洞,國有資產流失相當嚴重,引起了全社會的廣泛關注。因此,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如何維護企業的國有資產,維護國家所有者權益,提高企業的國有資產運營效益,加快企業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強化對企業的國有資產的監管,防止企業的國有資產流失,既是現代企業制度建設的核心內容,又是國有企業改革的方向與重點。探索企業的國有資產監管與經營的有效途徑,深化企業的國有企業改革仍是當前經濟體制改革的重要任務,也是經濟管理工作的當務之急。企業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到底有什么途徑?以下主要從二方面進行探討就是:一、政府宏觀促進,就是政府給支持;二、企業微觀做,就是企業在具體實施。

思想上保值增值

政府在思想上重視、觀念上轉變是保障企業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根本因素,是內因。認清和適應企業的國有資產改革、發展的新形勢和新要求,理清思路,抓住企業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完善和鞏固企業的國有資產基礎地位、壯大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這一主要矛盾,才能保持頭腦清醒,看清方向,做到提綱摯領,有的放矢。思想指引著行動,一切工作最后的結果如何,都要看政府官員對工作的認識的深度和廣度,以及認識是否符合客觀工作實際。切實抓好做好企業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工作,把該項工作當作政府的工作重點來抓。只有思想認識到位,并付之以具體有效的行動,促使企業的國有資產實現保值、增值。

政府應全方位提高社會維護和保護國有資產的意識和責任感,讓全社會都認識到國有資產是社會主義制度的基礎和保障,與黨、國家和廣大干部群眾的利益休戚相關,消除各種不利于國有資產保值的消極心理,形成健全的防范意識。

法律完善

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更需要一個全面的、完善的、細化的法制的約束,而我國現在的法律不是沒有建,是建得不完善,要與時并進。因此要做好以下幾個方面:

完善國有資產監管的法規體系。建立、健全、落實國有資產經營責任的相關制度。要建立、健全重大決策失誤責任追究制度,規范重大決策責任的追究程序、辦法;要把企業負責人的經營業績考核與薪酬制度改革更好地結合起來;認真做好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工作。要按照全國統一的清產核資政策和資產損失認定的標準,規范開展清產核資工作。要加強資產與財務管理的制度建設,防止產生新的不良資產;進一步加強國有資產的監管。

強化監督制約,增強責任意識。

(1)健全國有企業經營者激勵與制約機制;強化投資決策監督制約,堅持民主集中制,即要通過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的方式,來對某一投資決策項目進行廣泛深入的調查、分析、論證、只有這樣,才能使投資決策真正做到科學、合理,從而避免投資失誤。

(2)建立與完善國有資本的監督體系,是提升資本運營水平、實現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重要保證。隨著國家與地方國資委的相繼建立,國有資本監管主體缺位的問題已經解決,但是依法完善監管體系、加強監管的法制建設,推進現代企業制度建設仍然面臨嚴重的挑戰。在牢牢把握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定位這個根本,促進國企改革由政府主導向出資人主導轉變的前提下,維護企業作為市場主體享有的各項權利,充分尊重企業的經營自主權和法人的財產權,按照市場化原則配置企業各項資源,促進企業的發展。

建立和健全企業監督約束機制。根據現行的法律、法規,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可量化的、可操作的企業監督約束機制,做到每年檢查一次。財政部門要搞好企業年度決算檢查,要評出優劣,分清責任,對損失巨大構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責任。

篇10

第一條為規范國有股東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行為,推動國有資源優化配置,防止國有資產損失,維護證券市場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國有股東,是指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有關機構、部門、事業單位等。

第三條國有股東將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通過證券交易系統轉讓、以協議方式轉讓、無償劃轉或間接轉讓的,適用本辦法。

國有獨資或控股的專門從事證券業務的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第四條國有股東轉讓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應當權屬清晰。權屬關系不明確和存在質押、抵押、司法凍結等法律限制轉讓情況的股份不得轉讓。

第五條國有股東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符合國家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規定,符合國家或地區的產業政策及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戰略性調整方向,有利于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有利于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

第六條國有股東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價格應根據證券市場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價格確定。

第七條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國有股東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審核工作。

中央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有關機構、部門、事業單位轉讓上市公司股份對國民經濟關鍵行業、領域和國有經濟布局與結構有重大影響的,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國務院批準。

地方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有關機構、部門、事業單位轉讓上市公司股份不再擁有上市公司

控股權的,由省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

在條件成熟時,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的要求,將地方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有關機構、部門、事業單位轉讓上市公司股份逐步交由省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

第二章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通過證券交易系統的轉讓

第八條國有控股股東通過證券交易系統轉讓上市公司股份,同時符合以下兩個條件的,由國有控股股東按照內部決策程序決定,并在股份轉讓完成后7個工作日內報省級或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一)總股本不超過10億股的上市公司,國有控股股東在連續三個會計年度內累計凈轉讓股份(累計轉讓股份扣除累計增持股份后的余額,下同)的比例未達到上市公司總股本的5%;總股本超過10億股的上市公司,國有控股股東在連續三個會計年度內累計凈轉讓股份的數量未達到5000萬股或累計凈轉讓股份的比例未達到上市公司總股本的3%。

(二)國有控股股東轉讓股份不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權的轉移。

多個國有股東屬于同一控制人的,其累計凈轉讓股份的數量或比例應合并計算。

第九條國有控股股東轉讓股份不符合前條規定的兩個條件之一的,應將轉讓方案逐級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批準后實施。

第十條國有參股股東通過證券交易系統在一個完整會計年度內累計凈轉讓股份比例未達到上市公司總股本5%的,由國有參股股東按照內部決策程序決定,并在每年1月31日前將其上年度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情況報省級或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達到或超過上市公司總股本5%的,應將轉讓方案逐級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批準后實施。

第十一條國有股東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轉讓價格不得低于該上市公司股票當天交易的加權平均價格。

第十二條國有股東通過證券交易系統轉讓上市公司股份需要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批準的,其報送的材料主要包括:

(一)國有股東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請示;

(二)國有股東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內部決策文件及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國有股東基本情況及上一年度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

(四)上市公司基本情況及最近一期的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

(五)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條國有股東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轉讓原因;

(二)轉讓價格及確定依據;

(三)轉讓的數量及時限;

(四)轉讓收入的使用計劃;

(五)轉讓是否符合國家或本地區產業政策及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戰略性調整方向。

第三章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協議轉讓

第十四條國有股東擬協議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在內部決策后,應當及時按照規定程序逐級書面報告省級或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并應當同時將擬協議轉讓股份的信息書面告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依法公開披露該信息,向社會公眾進行提示性公告。公開披露文件中應當注明,本次股份擬協議轉讓事項須經相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后才能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國有股東報告省級或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擬協議轉讓上市公司股份事項的材料主要包括:

(一)國有股東擬協議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內部決策文件及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擬公開的股份協議轉讓信息內容;

(三)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條省級或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收到國有股東擬協議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書面報告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意見。

第十七條國有股東獲得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擬協議轉讓上市公司股份事項的意見后,應當書面告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依法公開披露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擬協議轉讓信息。

第十八條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擬協議轉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擬轉讓股份數量及所涉及的上市公司名稱及基本情況;

(二)擬受讓方應當具備的資格條件;

(三)擬受讓方遞交受讓申請的截止日期。

第十九條存在下列特殊情形的,經省級或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后,國有股東可不披露擬協議轉讓股份的信息直接簽訂轉讓協議:

(一)上市公司連續兩年虧損并存在退市風險或嚴重財務危機,受讓方提出重大資產重組計劃及具體時間表的;

(二)國民經濟關鍵行業、領域中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的;

(三)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為實施國有資源整合或資產重組,在其內部進行協議轉讓的;

(四)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涉及國有股東所持股份的;

(五)國有股東因接受要約收購方式轉讓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

(六)國有股東因解散、破產、被依法責令關閉等原因轉讓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

第二十條國有股東收到擬受讓方提交的受讓申請及受讓方案后,應當對受讓方案進行充分的研究論證,并在綜合考慮各種因素的基礎上擇優選取受讓方。

第二十一條受讓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后擁有上市公司實際控制權的,受讓方應為法人,且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受讓方或其實際控制人設立三年以上,最近兩年連續盈利且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二)具有明晰的經營發展戰略;

(三)具有促進上市公司持續發展和改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能力。

第二十二條國有控股股東擬采取協議轉讓方式轉讓股份并不再擁有上市公司控股權的,應當聘請在境內注冊的專業機構擔任財務顧問,財務顧問應當具有良好的信譽及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第二十三條財務顧問應當勤勉盡責,遵守行業規范和職業道德,對上市公司股份的轉讓方式、轉讓價格、股份轉讓對國有股東和上市公司的影響等方面出具專業意見;并對擬受讓方進行盡職調查,出具盡職調查報告。盡職調查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擬受讓方受讓股份的目的;

(二)擬受讓方的經營情況、財務狀況、資金實力及是否有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和不良誠信記錄;

(三)擬受讓方是否具有及時足額支付轉讓價款的能力及受讓資金的來源及其合法性;

(四)擬受讓方是否具有促進上市公司持續發展和改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能力。

第二十四條國有股東協議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價格應當以上市公司股份轉讓信息公告日(經批準不須公開股份轉讓信息的,以股份轉讓協議簽署日為準,下同)前30個交易日的每日加權平均價格算術平均值為基礎確定;確需折價的,其最低價格不得低于該算術平均值的90%。

第二十五條存在下列特殊情形的,國有股東協議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價格按以下原則分別確定:

(一)國有股東為實施資源整合或重組上市公司,并在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轉讓完成后全部回購上市公司主業資產的,股份轉讓價格由國有股東根據中介機構出具的該上市公司股票價格的合理估值結果確定。

(二)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為實施國有資源整合或資產重組,在其內部進行協議轉讓且其擁有的上市公司權益和上市公司中的國有權益并不因此減少的,股份轉讓價格應當根據上市公司股票的每股凈資產值、凈資產收益率、合理的市盈率等因素合理確定。

第二十六條國有股東選擇受讓方后,應當及時與受讓方簽訂轉讓協議。轉讓協議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轉讓方、上市公司、擬受讓方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及住所;

(二)轉讓方持股數量、擬轉讓股份數量及價格;

(三)轉讓方、受讓方的權利和義務;

(四)股份轉讓價款支付方式及期限;

(五)股份登記過戶的條件;

(六)協議變更和解除條件;

(七)協議爭議的解決方式;

(八)協議各方的違約責任;

(九)協議生效條件。

第二十七條國有股東與擬受讓方簽訂股份轉讓協議后,應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等相關義務,同時應按規定程序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批準。

決定或批準國有股東協議轉讓上市公司股份,應當審查下列書面材料:

(一)國有股東協議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請示及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國有股東公開征集的受讓方案及關于選擇擬受讓方的有關論證情況;

(三)國有股東上一年度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

(四)擬受讓方基本情況、公司章程及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

(五)上市公司基本情況、最近一期的年度報告及中期報告;

(六)股份轉讓協議及股份轉讓價格的定價說明;

(七)擬受讓方與國有股東、上市公司之間在最近12個月內股權轉讓、資產置換、投資等重大情況及債權債務情況;

(八)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八條國有股東應及時收取上市公司股份轉讓價款。

擬受讓方以現金支付股份轉讓價款的,國有股東應在股份轉讓協議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收取不低于轉讓收入30%的保證金,其余價款應在股份過戶前全部結清。在全部轉讓價款支付完畢或交由轉讓雙方共同認可的第三方妥善保管前,不得辦理轉讓股份的過戶登記手續。

擬受讓方以股票等有價證券支付股份轉讓價款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關于國有股東轉讓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批復文件和全部轉讓款支付憑證是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辦理上市公司股份過戶手續和工商管理部門辦理上市公司章程變更的必備文件。

第四章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無償劃轉

第三十條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可以依法無償劃轉給政府機構、事業單位、國有獨資企業以及國有獨資公司持有。

國有獨資公司作為劃入或劃出一方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上市公司股份劃轉雙方應當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礎上,按照內部決策程序進行審議,并形成無償劃轉股份的書面決議文件。

第三十二條國有股東無償劃轉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可能影響其償債能力時,上市公司股份劃出方應當就無償劃轉事項制定相應的債務處置方案。

第三十三條上市公司股份無償劃轉由劃轉雙方按規定程序逐級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批準。

第三十四條國有股東無償劃轉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應當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送以下主要材料:

(一)國有股東無償劃轉上市公司股份的請示及內部決議文件;

(二)國有股東無償劃轉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上市公司股份無償劃轉協議;

(四)劃轉雙方基本情況、上一年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

(五)上市公司基本情況、最近一期的年度報告及中期報告;

(六)劃出方債務處置方案及或有負債的解決方案;

(七)劃入方未來12個月內對上市公司的重組計劃或發展規劃(適用于上市公司控股權轉移的);

(八)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第五章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間接轉讓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所稱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間接轉讓是指國有股東因產權轉讓或增資擴股等原因導致其經濟性質或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間接轉讓應當充分考慮對上市公司的影響,并按照本辦法有關國有股東協議轉讓上市公司股份價格的確定原則合理確定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價格,上市公司股份價格確定的基準日應與國有股東資產評估的基準日一致。國有股東資產評估的基準日與國有股東產權持有單位對該國有股東產權變動決議的日期相差不得超過一個月。

第三十七條上市公司國有控股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發生間接轉讓的,應當聘請在境內注冊的專業機構擔任財務顧問,并對國有產權擬受讓方或國有股東引進的戰略投資者進行盡職調查,并出具盡職調查報告。

第三十八條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間接轉讓的,國有股東應在產權轉讓或增資擴股方案實施前(其中,國有股東國有產權轉讓的,應在辦理產權轉讓鑒證前;國有股東增資擴股的,應在公司工商登記前),由國有股東逐級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批準。

第三十九條決定或批準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間接轉讓,應當審查下列書面材料:

(一)國有股東間接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請示;

(二)國有股東的產權轉讓或增資擴股批準文件、資產評估結果核準文件及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經批準的國有股東產權轉讓或增資擴股方案;

(四)國有股東國有產權進場交易的有關文件或通過產權交易市場、媒體或網絡公開國有股東增資擴股的信息情況及戰略投資者的選擇依據;

(五)國有股東的國有產權轉讓協議或增資擴股協議;

(六)國有股東資產作價金額,包括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作價說明;

(七)上市公司基本情況、最近一期的年度報告及中期報告;

(八)國有產權擬受讓方或戰略投資者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

(九)財務顧問出具的財務顧問報告(適用于國有控股股東國有產權變動的);

(十)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十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在國有股東轉讓上市公司股份中,轉讓方、上市公司和擬受讓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要求轉讓方終止上市公司股份轉讓活動,必要時應向人民法院提訟:

(一)未按本辦法有關規定在證券交易所公開股份轉讓信息的;

(二)轉讓方、上市公司不履行相應的內部決策程序、批準程序或者超越權限、擅自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

(三)轉讓方、上市公司向中介機構提供虛假會計資料,導致審計、評估結果失真,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

(四)轉讓方與擬受讓方串通,低價轉讓上市公司股份,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

(五)擬受讓方在上市公司股份公開轉讓信息中,與有關方惡意串通低評低估上市公司股份價格,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擬受讓方未在其承諾的期限內對上市公司進行重大資產重組的;

(六)擬受讓方采取欺詐、隱瞞等手段影響轉讓方的選擇以及上市公司股份協議簽訂的。

對以上行為的轉讓方、上市公司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者相關企業按照權限給予紀律處分,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由于擬受讓方的責任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擬受讓方應依法賠償轉讓方的經濟損失;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一條社會中介機構在上市公司股份轉讓的審計、評估、咨詢和法律服務中違規執業的,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將有關情況通報其行業主管部門,建議給予相應處罰;情節嚴重的,上市公司國有股東不得再委托其進行上市公司股份轉讓的相關業務。

第四十二條上市公司股份轉讓批準機構及其有關人員違反本辦法,擅自批準或者在批準中,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由有關部門按照權限給予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或本辦法的規定審核上市公司股份轉讓并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三條上市公司、國有股東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或本辦法的規定進行股份轉讓并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責令國有股東采取措施限期糾正;上市公司、國有股東有關負責人及其他責任人員應負賠償責任,并對其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