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財產托管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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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財產托管

篇1

(貴州師范大學 法學院,貴州 貴陽 550001)

摘 要:知識產權是現代社會一種新型權利,它除了是一種財產性權利以外,還帶有一定的人身性。知識產權的人身性與知識產權權利人有緊密的聯系,難以分割;但知識產權產生的收益可量化,可以分割,離婚時應視情況予以分割。在分割時,建議引入專業的知識產權評估機構,對分割的知識產權進行評估,在此基礎上建立完善的救濟制度。

關鍵詞 :知識產權;離婚;分割

中圖分類號:D923.9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3-2596(2015)07-0071-02

一、知識產權的特殊性

知識產權作為一種新型的權利有一定的特殊性,其對象一般是智力成果。我們通常所說的知識產權一般有三種:著作權、專利權和商標權。知識產權具有財產性和人身性的雙重性質,這點在著作權里有明顯體現。著作權人與著作權本身聯系緊密,不能分割,只能專屬于著作權本人;但著作權產生的收益卻可以被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進行分割。

二、婚前取得的知識產權

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知識產權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也就是說只要某項知識產權的收益發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即使權利人取得該項知識產權時并未締結婚約,該項收益也會被視為夫妻共同財產。筆者認為,該項規定有一定的弊端。由于知識產權的特殊性,其產生收益需要一定的時間和條件,比如著作權。而知識產權一旦獲得,權利人不僅享有該知識產權的既得利益,也應享有其期待利益。期待利益也應該被視為一種財產權,只是時機尚未成熟。所以只要結婚之前取得知識產權的要件已經全部具備,那么該知識產權的收益不論是發生在結婚前還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均應視為權利人的婚前個人財產,離婚時不予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夫妻不論結婚經過多少年,一方婚前財產仍歸一方所有?!笔裁唇凶鋈〉弥R產權的要件已經全部具備?對于著作權來說,應該看該作品是否已經完成;而專利權和商標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取得還需要經歷一個國家有關機構認可的過程??梢姡灰搶@ㄉ虡耍┮呀浵蛴嘘P部門提交了申請,就被視為取得知識產權的要件。因為國家有關機構的認可需要經歷的時間是不一定的,如果我們一定要等到國家機關的認可才算取得該知識產權,這對權利人的保護顯然是不利的。比如甲和丙二人于2012年1月份各完成了一項專利,并同時向國家遞交了專利申請。由于甲申請的專利項目涉及面較窄且爭議不大,2012年6月甲的申請就順利通過了。但是丙的專利由某種原因一直到2013年一月才獲得通過。若甲丙二人都在2012年8月結婚,甲的專利就視為甲的個人財產,離婚時不予分割;而丙的專利由于在婚后才通過申請,應被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進行分割,這顯然是有失公平的。所以,對于商標權和專利權來說,只要商標和專利完成以后向國家提出了申請,就應視該知識產權為權利人個人財產。值得一提的是,如果權利人的知識產權是在婚前取得,但是沒有產生收益,婚后該知識產權在婚姻關系中非權利人的協助努力下取得了收益,那么該項收益應該適當考慮非權利方的付出,適當予以分割。

三、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知識產權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了知識產權,并且該知識產權產生了收益,應被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取得了知識產權離婚之后才取得收益的,該收益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是否予以分割卻在學界卻引起了很大的爭議。一種觀點認為該項收益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主要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二條:《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該規定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限制在了“實際取得或者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據此很多學者認為,知識產權雖然產生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但是并沒有產生或產生預期收益,如果在離婚之后該知識產權產生了收益,該收益應屬于權利方個人財產。另一種觀點認為該項收益應被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其主要依據是,知識產權權利方在取得知識產權的過程中非權利方給予了莫大的支持與鼓勵,可能是以犧牲了自己的職業發展或者是多做家務換來的。從上述論述已知,知識產權具有其特殊性,其轉變為現實的財產性收益或明確的財產性收益需要一定的時間和相應的條件。如果把這種知識產權的取得發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知識產權收益卻產生于離婚之后視為知識產權方個人的財產,顯然對非權力方不公,既不符合我國婚姻法的立法精神,也不利于保護在婚姻關系中出于弱勢一方的利益。筆者認為后一種觀點比較可取,婚姻是以愛情為基礎而組成的一種夫妻雙方長期共同生活的狀態,在長期的共同生活里,雙方的付出不可能呈相等狀態,特別是如果一方參加學習或者專心于某種科學研究,另一方必定會付出更多的家庭勞動甚至犧牲自己的事業去支持另一方的創作研究。從婚姻愛情觀來看,一方對另一方的支持是基于夫妻兩人的感情,是夫妻一方對另一方無保留的支持;而從經濟學的角度來講,一方對另一方更多的付出是基于對另一方所從事的創作研究可取得經濟利益的一種期待。如果說我們不承認該種收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那么就等于否定了非權利方為了知識產權取得人取得該知識產權所付出的努力,這顯然是不公平的。在當今的家庭生活中,知識產權的權利方一般為男性,家務勞動等依然由婦女承擔。女性家務勞動負擔較重,72.7%的已婚者認為,與丈夫相比,妻子承擔的家務勞動更多;女性承擔家庭中大部分和全部的做飯、洗碗、洗衣服、做衛生、照料孩子生活等家務的比例均高于72.0%,而男性均低于16%;女性承擔輔導孩子功課和照料老人主要責任的占45.2%和39.7%分別比男性高28.2和22.9個百分點。①如果把男性在婚姻存續關系中依靠女性更多的家務付出或職業犧牲獲得的知識產權在離婚之后取得的收益視為權利方的個人財產,是與我國婚姻法提倡的精神背道而馳的。筆者認為,只要知識產權產生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就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予以分割。

四、對知識產權在離婚時分割存在的兩種觀點

雖然知識產權收益可以分割,但是由于知識產權有上述的一些特殊性,在離婚時分割具有很大的難度,在操作性方面有著很多的不便。目前我國在處理該問題時存在兩種相反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對該知識產權在離婚時先不予分割,待將來產生收益時再行分割,這樣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證公平,平衡離婚雙方在該知識產權下可取得的利益。另一種觀點認為,離婚時對知識產權未取得的利益暫不分割是一個弊大于利的辦法,對保護非權利人一方利益達不到其追求的“最大限度公平”的效果。我國《婚姻法》中規定法院判決夫妻雙方離婚的一個實質性條件就是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既然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那么現實中很容易出現的一個情況就是,知識產權權利人在離婚后對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進行管理,在該知識產權取得一定的收益后采取隱蔽、欺瞞的方式侵占非權利方本應得的利益,而非權利方可能對該知識產權并不了解,也并不清楚它是否取得了收益。在這種情況下,不但無法保證“最大限度的公平”,反而會讓非權力方權利盡失。所以,該觀點認為知識產權尚未取得的利益也應該在離婚時就予以分割。筆者認為,第二種方法更具合理性。在處理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時,建議引進專業的知識產權評估機構進行估價,既要注意兼顧雙方公平,又要盡可能地考慮到雙方離婚后生活的便利,在此基礎上找到一個能夠更好地發揮該知識產權的社會效益的處理方式。

五、知識產權在離婚時的分割步驟

首先,夫妻二人先自由協商,協商不成的情況下,法院應引進專門的知識產權評估機構對待分割的知識產權進行評估。知識產權評估,就是對依法取得的專利權、商標權、版權等進行商業性使用的支配或控制權的價值進行評估。這種支配或控制權的價值有大有小,受著多種因素的影響,在不同的評估時日,在不同的使用地域,以及不同的買賣者,均對專利權、商標權、版權等知識產權評估產生一定的影響。②專業的評估機構能夠在較大程度上提高分割的科學性。在評估機構估價之后,如果夫妻雙方都主張取得該知識產權,由夫妻雙方競價取得;若夫妻雙方都不主張取得該知識產權,則將該知識產權變價處理由夫妻雙方按一定的比例分得。但著作權的分割與其他的知識產權不同,無法適用上述步驟,因為著作權里含有大量的人身權內容,而人身權具有專屬性,無法與非權利方進行分割。所以在處理離婚時的著作權問題時,該著作權應由權利方取得,評估機構評估后由權利方對非權力方進行折價補償。而對于那些在離婚時暫時無法分割的知識產權,比如說最新型的一種專利,由于其具有較強的超前性,評估機構無法對其進行估價,也暫時無人愿意購買,建議成立專門的托管組織,對該種知識產權進行托管,以便在未來該知識產權符合一定的分割條件時再行分割。

六、知識產權在分割后的救濟方式

專業的知識產權評估機構對知識產權進行評估會受到多種因素的影響,也就是說,評估機構對知識產權的評估有可能出現較大偏離其實際價值的情況。如果評估機構對知識產權估價過高,對取得該知識產權一方來說利益就受到損失;如果估價過低,對未取得知識產權的一方來說利益就受到了損失。若該知識產權在離婚后產生的價值與評估機構的估價之間出現巨大的差異,就違背了引進專業的知識產權評估機構的初衷。筆者認為,應在立法上予以規定,在離婚時進行估價分割的知識產權,如果在分割后的5或10年內價值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可以給予利益受損方一定的請求權,請求對該知識產權重新進行估價分割。

注 釋:

①第三期中國婦女社會地位調查課題組.第三期中國婦女社會地位調查主要數據報告[J].婦女研究論叢,2011,(6).

篇2

在此期間,他們均依法建立了成熟的、覆蓋全體公民的養老金制度。主要特征如下:(1)制度安排不同:德國俾斯麥政府在1889年立法了以雇主責任為主的社會養老保險計劃,養老保險待遇覆蓋參保職工的家庭被供養人;英國在1913年開始嘗試依法建立養老保險稅和國民養老年金計劃;美國1935年頒布《社會保障法》和建立社會保障工薪稅,并實行了老遺殘保障金計劃。(2)制度模式近似:上述計劃均屬于覆蓋全民的、代際贍養的、現收現付的、待遇確定的、政府擔保的養老金制度模式,通常公共養老金、法定養老金、政府養老金、第一支柱養老金等,即用企業當期供款和職工當期繳費(包括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障稅等),按照預先確定的價值(基于一個考慮綜合因素的計發公式),支付退休人員的養老金。1952年國際勞工組織通過的《社會保障(最低標準)公約》規定,養老金對退休前工資的替代率為45%,此后在建議書中將這個標準提到55%,與此對應的養老金費稅率在工資總額的5%~6%。老齡化被稱為白色浪潮,給既定的養老金政策帶來了如下問題:繳費人逐漸減少,領取者逐漸增加,制度內贍養負擔加重,養老基金收支不能平衡;財政補貼力度不斷加大,占GDP的比重不斷上升,政府支出的增加降低了基礎設施和拉動經濟的投入。2.深度老齡化時期的養老金改革歐洲國家在1975~1990年間進入深度老齡化社會,美國因高度重視人口結構問題,大力引進年輕移民,直到2015年后才進入深度老齡社會。深度老齡社會的老年贍養率約為20%,即5個勞動人口供養1個老人,這是一個邊界贍養比。年輕人付出的養老金稅費率不能低于10%,老年人的養老金替代率不能高于50%。但減去在校生、失業人口、低收入人口和提前退休人口后,實際老年贍養比已不足5∶1,此時既不能增加養老金稅收,也不能降低養老金待遇,現收現付的養老金政策已經無能為力,養老金保值和增值必須另辟途徑。各國開始對現有養老金政策進行結構調整,典型地如英國和德國的養老金制度轉型:1979年撒切爾保守黨的福利制度改革強調個人責任,促使英國福利制度發生重大轉型,有效擺脫了“英國病”。通過實施“協議退出制度”鼓勵有工作的人退出社會養老保險,加入職業養老金計劃。布萊爾工黨政府停止社會養老保險計劃,增加個人養老儲蓄,在2004年成立了養老金監管局和養老金保護基金。此外,根據《2008年養老金法》建立一項低成本的個人賬戶養老金計劃,雇員自動注冊、雇主匹配供款、政府稅收優惠、公共機構托管、國會監督,政府主管部門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管理委員會聯合組織實施。2010年英國公共養老金支出占GDP的5.4%,而德國為10.7%、希臘為11.9%、法國為12.5%、意大利為14.1%。1957年德國養老保險費率為11%,2011年為19.9%,社會養老保險補貼約占政府總支出的30%,年輕人對其越來越不信任,現收現付的德國養老保險制度陷入危機。2001年,政府開始大力扶持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養老金,根據《老年財產法》對參加商業養老保險計劃的參保人提供直接財政補貼或稅收減免,納稅人可以在三個計劃中選擇對自己最為有利的資助方式。2007年《法定養老保險退休年齡調整法》將法定退休年齡提高到67歲。

2012年養老保險費率降至19.6%,2014~2018年將維持在19.0%。老牌俾斯麥式養老保險制度完成了歷史使命,多層次養老金制度正式成為德國人的公共理性選擇。這些養老金制度的主要特征有:(1)鞏固覆蓋全民的基礎養老金制度,無論德國的養老保險、英國的國民年金和美國的老遺殘保障金,均增加了領取條件,強調政府確保支付的責任;(2)建立個人養老儲蓄賬戶(DefinedContribution,DC),包括雇主養老福利、個人儲蓄,甚至商家積分讓利兌現的養老儲蓄;(3)加強養老金受托人制度建設和養老金市場規制,實現養老基金保值增值。國民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儲蓄養老金的二元結構,作為應對老齡社會挑戰的必然選擇日趨普及,有效融合了政府克服老年貧困的責任(公共品)和個人及社會改善老年生活的責任(準公共品),很快遍及全球70多個國家。美國最早形成了二元養老金結構,快遞公司雇主在1875年開始提供職業養老金[6],1974年出臺《雇員退休收入保障法》,1981年美國新稅法推出養老儲蓄延期征稅的401(k)計劃。1991年澳大利亞推出超級年金計劃,力爭在2015年之后讓70%人口儲蓄足夠的養老金。歐盟開通職業養老金(含個人賬戶管理)規制的快車道。2000年日本推出了個人養老儲蓄計劃,即401(k)日本版。3.超級老齡化時期的養老金改革德國和日本在2010年前后率先進入了超級老齡社會,其余國家將在2030年前后進入,各國應對老齡化的養老金政策措施越來越趨同。其主要特征如下:(1)在鞏固國民基礎養老金方面,一方面提高繳費年限和退休年齡(從65歲延至67歲),減少提前退休,這幾乎成為希臘獲得資助的必要條件;另一方面加強反欺詐管理,減少養老基金管理漏洞,避免將養老金支付給死人。(2)在強化個人養老儲蓄賬戶管理方面,增加稅收優惠待遇、降低服務費用、提高人員流動的攜帶性,使其具有日益明顯的準公共品特征,即自儲公助型計劃。(3)優化養老基金投資策略,確保養老基金保值增值。2000年以來,部分國家養老基金資產占GDP的50%以上。①2007年全球養老基金規模達到31.9萬億美元,2008年金融海嘯損失18%之后,2009~2011年在全球經濟并未出現全面復蘇的條件下,養老基金從25.9萬億美元恢復到30萬億美元以上。②在這個區間里,養老基金投資組合中的股市占比減少,保值儲蓄增加,更具特色的是增加了社會項目投資,包括公共設施和高速公路等。西方國家先行進入老齡社會,有鑒于薪酬結構和人口結構影響養老金政策,他們均按照人口老齡化的時間表,提前10~20年進行了養老金結構調整。其主要經驗和教訓在于兩點:第一,尊重人力資本,按照個人財務生命周期制定薪酬政策和養老金政策,在當期工資和延期養老金之間保持合理比例,實現個人終生平滑消費目標,這也是社會保障原理之一。第二,二元結構養老金是應對老齡社會問題的必然選擇,既有講公平的國民基礎養老金,又有講效率的個人養老儲蓄,最終實現老年人具有購買力、青年人具有生產力的老齡社會發展戰略。我們千萬不能以強調中國特色為借口回避這個問題。

個人效用反差很大,企業退休職工上訪越來越多,社會怨聲日趨高漲。由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這個“遲到的末班車”,混淆了制度的“老人”、“中人”和“新人”,混淆了統籌基金和個人儲蓄,由此導致企業負擔重,職工個人效用低,與事業單位養老金的過高承諾,形成巨大的反差。人口結構與養老金效用中國老齡化時間表和人口結構變化趨勢如下:中國在1995~2000年間進入老齡社會,與西方國家比相對較晚;約在2025~2030年進入深度老齡社會,與西方國家比相對較快,僅用25年;將以世界最快的速度與西方國家同期在2035年進入超級老齡社會,僅用10年。但是,用實際贍養比計算[8],在扣除在校生、低收入、失業、提前退休等人口后的結果揭示,中國在2010年即進入了深度老齡社會,勞動人口和老齡人口的比例不足5∶1,“民工荒”和“愁養老”的社會問題逐漸顯露出來;2020年將進入超級老齡社會,勞動人口和老齡人口的比例不足3∶1。在未來十幾年里,中國將面臨嚴峻的人口結構和老年贍養負擔問題(圖略),部分經濟發達地區領取養老金的人口已經超過總人口的20%。政府保底的支付承諾還能持續多久?對此,至今沒有社會共識和法律規范。中國養老金制度已進入結構調整的倒計時時期。如果最低職工養老金目標替代率為50%,在老年贍養比10∶1的條件下,養老金稅費率為5%;在老年贍養比5∶1的條件下,養老金稅費率為10%;在老年贍養比3∶1的條件下,養老金稅費率為16.6%;在老年贍養比2∶1的條件下,養老金稅費率為25%。如果薪酬分布如下:日常開支占30%,養育子女占30%,購買首住房占30%,養老金稅費率10%即邊界費率,已經沒有提升空間??梢姡谶M入深度老齡社會時,現收現付的養老金政策必須退出,且應當提前20年進行轉型,并處理好制度老人(已退休人員的養老金預算)和中人(已發生工齡的養老金預算)的轉制成本。事業單位引領國家養老金結構調整的政策路徑(一)二元結構養老金的設想事業單位占國家科教人員的80%以上,是推動社會政策進步的主體力量,其養老金改革應當分“退休金對接基礎養老金”和“構建職業養老金”(個人儲蓄養老金的一部分)兩部分進行(圖略),從而引領國家養老金結構調整,建立全覆蓋、低水平的國民基礎養老金計劃和全民個人養老儲蓄計劃,實現黨的十《報告》提出的社會公平目標。

作者:楊燕綏 劉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