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資委審計工作計劃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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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第一條為加強對浙江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的內部監督和風險控制,規范企業內部審計工作,保障企業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和生產經營符合國家各項法律法規要求,根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并參照《中央企業內部審計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企業開展內部審計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企業內部審計,是指企業內部審計機構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財務會計制度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對企業及所屬單位財務收支、財務預算、財務決算、資產質量、經營績效、建設項目或者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進行監督和評價工作。
第四條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依照內部審計規定、準則的要求,認真組織做好內部審計工作,及時發現問題,明確經濟責任,糾正違規行為,檢查內部控制程序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經營風險,維護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秩序,促進企業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五條省國資委依法對企業內部審計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內部審計機構設置
第六條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相對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配備相應的內部審計人員,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工作規章制度,有效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強化企業內部監督和風險控制。
第七條國有控股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應當依據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和完備內部控制機制的要求,在董事會下設立獨立的審計委員會。
第八條企業審計委員會應當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審議企業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
(二)監督企業內部審計質量與財務信息披露;
(三)監督企業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的任免,提出有關意見;
(四)監督企業社會中介機構等的聘用、更換和報酬支付;
(五)審查企業內部控制程序的有效性,并接受有關方面的投訴;
(六)審議其他重要內部審計事項。
第九條未建立董事會的國有獨資公司及國有獨資企業,應當按照加強財務監督和完善內部控制機制的要求,依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加強內部審計工作的組織領導,明確工作責任,強化企業內部審計工作,做好內部審計機構與內部監察(紀檢)、財務、人事等有關部門的協調工作。
第十條企業內部審計機構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內部審計工作,直接對企業總經理負責;設立審計委員會的企業,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接受審計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一條企業所屬單位應當設立相應的內部審計機構;尚不具備條件的應當設立專職審計人員。
第十二條企業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具備審計崗位所必備的會計、審計等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并取得內部審計崗位資格證書;內部審計機構的負責人應當具備中級以上相應專業技術職稱資格。
第三章內部審計機構主要職責和權限
第十三條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出資人財務監督和企業管理工作的需要,企業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制定企業內部審計工作制度,編制企業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
(二)按企業內部分工參與企業年度財務決算的審計工作,并對企業年度財務決算的審計質量進行監督;
(三)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不適宜或者未規定須由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年度財務決算審計的有關內容組織進行內部審計;
(四)對企業及所屬單位的財務收支、財務預算、財務決算、資產質量、經營績效以及其他有關的經濟活動進行審計監督;
(五)組織對企業內設機構及所屬單位的負責人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六)組織對發生重大財務異常情況的所屬單位進行專項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七)對企業及其所屬單位的基建工程和重大技術改造、大修等的立項、概(預)算、決算和竣工交付使用進行審計監督;
(八)對企業及所屬單位的物資(勞務)采購、產品銷售、工程招標、對外投資及風險控制等經濟活動和重要的經濟合同等進行審計監督;
(九)對企業及所屬單位內部控制系統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進行檢查、評價和意見反饋,對企業有關業務的經營風險進行評估和意見反饋;
(十)對企業年度工資總額來源、使用和結算情況進行檢查;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和企業主要負責人要求辦理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企業內部審計機構對年度財務決算的審計質量監督應當根據企業的內部職責分工,依據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保障企業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和生產經營符合國家各項法律法規要求。
第十五條為保證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報告的真實和完整,企業內部審計機構應按照省國資委相關工作要求,對下列特殊情形的所屬單位組織進行定期內部審計工作: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涉及國家安全不適宜社會中介機構審計的特殊所屬單位;
(二)依據所在國家及地區法律規定,在境外進行審計的境外所屬單位;
(三)國家法律、法規未規定須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審計的企業內部有關單位。
第十六條企業內部審計機構對企業及所屬單位的經營績效及有關經濟活動的評價工作,依據國家有關經營績效評價政策進行。
第十七條企業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加強對社會中介機構開展企業及其所屬單位有關財務審計、資產評估及相關業務活動工作結果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監督,并做好社會中介機構聘用、更換和報酬支付的監督。
第十八條企業內部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工作應當與外部審計相互協調,并按有關規定對外部審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相關工作資料。
第十九條企業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完善內部審計管理規章制度,保障內部審計機構擁有履行職責所必需的權限:
(一)參加企業有關經營和財務管理決策會議,參與協助企業有關業務部門研究制定和修改企業有關規章制度并督促落實,召開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會議;
(二)檢查被審計單位會計賬簿、報表、憑證和現場勘察相關資產,有權查閱有關生產經營活動等方面的文件、會議記錄、計算機軟件及其電子數據等相關資料;
(三)對與審計事項有關的部門和個人進行調查,并取得相關證明材料;
(四)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法違規和嚴重損失浪費行為,可作出臨時制止決定,并及時向企業董事會(或主要負責人)報告;
(五)對可能被轉移、隱匿、篡改、毀棄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與經濟活動有關的資料,經企業主要負責人或企業董事會授權可暫予以封存;
(六)企業董事會或企業主要負責人在管理權限范圍內,應當授予內部審計機構必要的處理處罰權。
第四章內部審計工作程序
第二十條企業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制定企業年度審計工作計劃,對內部審計工作作出合理安排,并報經企業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主要負責人審核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一條企業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充分考慮審計風險和內部管理需要,制定具體項目審計方案,做好審計準備。
第二十二條企業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在實施審計前3個工作日,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對于需要突擊執行審計的特殊業務,審計通知書可在實施審計時送達。
被審計單位接到審計通知書后,應當做好接受審計的各項準備。
第二十三條企業內部審計機構的審計報告應當與被審計單位交換審計意見。被審計單位有異議的,應當自接到審計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意見;逾期不提出的,視為無異議。
第二十四條企業內部審計機構的審計報告上報企業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主要負責人審定后,企業應當根據審定意見,向被審計單位下達審計報告(決定)。
第二十五條被審計單位若對企業下達的審計決定書有異議,可以提請企業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省國資委申訴。
第二十六條企業內部審計機構對已辦結的內部審計事項,應當按照國家檔案管理規定建立審計檔案。
第二十七條企業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每年向企業董事會(或主要負責人)提交內部審計工作總結報告。
第二十八條企業內部審計機構對主要審計項目應當進行后續審計監督,督促檢查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意見的采納情況和對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
第五章內部審計工作要求
第二十九條企業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企業內部管理需要有效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加強內部監督,糾正違規行為,規避經營風險。
第三十條企業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內部管理制度的行為及時報告,并提出處理意見;對發現的企業內部控制管理漏洞,及時提出改進建議。
第三十一條對于被審計單位及相關工作人員不及時落實內部審計報告(決定),給企業造成損失浪費的,企業應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對于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失的,還應當按有關規定向上一級機構及時反映情況。
第三十二條企業內部審計機構下列工作事項應當報省國資委備案:
(一)企業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和工作總結報告;
(二)企業所屬單位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審計報告;
企業內部審計工作中發現的重大違法違紀問題、重大資產損失情況、重大經濟案件及重大經營風險等,應向省國資委報送專項報告。
第三十三條根據出資人財務監督工作需要,企業內部審計機構按照省國資委有關工作要求,對企業及所屬單位發生重大財務異常等情況組織進行的專項審計,應當向省國資委提交審計報告。
第三十四條企業內部審計機構要不斷提高內部審計業務質量,并依法接受省國資委、國家審計機關對內部審計業務質量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企業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根據本辦法組織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并對其出具的內部審計報告的客觀真實性承擔責任。
第三十六條為保證內部審計工作的獨立、客觀、公正,企業內部審計人員與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三十七條企業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審計職業道德規范,堅持原則、客觀公正、恪盡職守、保持廉潔、保守秘密,不得,,泄露秘密,。
第三十八條企業內部審計人員在實施內部審計時,應當在深入調查的基礎上,采用檢查、抽樣和分析性復核等審計方法,獲取充分、相關、可靠的審計證據,以支持審計結論和審計建議。
第三十九條企業董事會(或主要負責人)應當保障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和履行職責;企業內部各職能機構應當積極配合內部審計工作。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對認真履行職責的內部審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
第四十條企業對于認真履行職責、忠于職守、堅持原則、作出顯著成績的內部審計人員,應當給予獎勵。
第四十一條企業應當保證內部審計機構所必需的審計工作經費,并列入企業年度財務預算。企業內部審計人員參加國家統一組織的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考評、聘任和后續教育,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執行。
第六章罰則
第四十二條對于企業出現重大違反國家財經法紀的行為和企業內部控制程序出現嚴重缺陷,除按規定依法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總會計師(或者主管財務工作負責人)及財務部門負責人的有關責任外,同時還相應追究企業審計委員會相關人員的監督責任。
第四十三條對于、、、泄漏秘密的內部審計人員,由所在單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四條對于打擊報復內部審計人員問題,企業應及時予以糾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受打擊報復的企業內部審計人員有權直接向省國資委報告相關情況。
第四十五條被審計單位相關人員不配合企業內部審計工作、拒絕審計或者不提供資料、提供虛假資料、拒不執行審計決定的,企業應當給予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各企業可根據本暫行辦法并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四十七條各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本地區相關工作規范。
篇2
關鍵詞:風險管理 風險管理審計 評價
中圖分類號:F239.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4)02-117-02
一、引言
國資委2006年《中央企業全面風險管理指引》,極大地推動了風險管理工作在國內企業特別是在國有大中型企業的應用。風險管理屬于新的管理活動,其理論在不斷深化、方法在不斷豐富,風險管理已成為組織治理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內部審計機構承擔了風險管理職責,開展基礎體系建設、業務風險管理等系列工作,以風險和內控為角度開展審計,發揮出對風險管理工作的監督、評價職能。為了確保風險管理的有效性,眾多優秀企業已逐步開展風險管理審計,這一類型審計成為內部審計發展的一個亮點和趨勢。
二、風險管理審計的基本概念、價值
我國內部審計工作正在從傳統的財務賬項審計向到現代管理審計轉變,內部審計將更加貼近企業的各項管理,更加融入管理的過程之中。風險管理審計是內部審計的組成部分,是管理審計中新的審計類型。它是內審部門采用系統化、規范化的方法,對承擔風險管理職責的部門所制定的應對程序、對策方案以及機制的合理性與有效性進行監督、評價和咨詢,以改進企業對風險的管理、增進企業價值的一種審計類型。
風險管理審計的目標主要包括:范圍的科學合理性;評價標準與指標體系的科學性;識別與評估的科學合理性;措施、方法與程序的合理性;風險應對的合理性等。與傳統內部審計相比,風險管理審計的范圍由內控審計擴展到所有風險管理技術審計,它更加注重確認和測試風險管理部門為降低風險而采取的措施及效果。
開展風險管理審計可以使組織利益相關者了解組織風險現狀,保障各利益相關者共同利益最大化,也可以進一步提高風險應對方案效率、效果,提高內部審計工作的針對性,實現風險管理與組織整體經營戰略的優化結合。
三、風險管理審計的主要內容
從風險管理審計的內涵可以看出風險管理審計的主要任務包括:檢查、評價、報告風險管理過程的適當性和有效性,以提出改進風險管理工作的意見,為企業管理層、審計委員會的提供有用信息。
1.評價風險管理機制。良好的風險管理機制是風險管理是否有效的前提,因此,首先應審計、確定組織風險管理機制的健全性及有效性,包括但不限于組織體系、內控體系、報告體系和考核體系。(1)審計風險管理組織機構健全性。開展風險管理,做好組織和人員保障是一項重要內容。組織應根據自身實際特點,在統一領導、廣泛參與下,搭建職責明確、有效運行的風險管理結構框架,包括風險管理責任人、專業和非專業管理人員、外部服務機構在內的組織體系。(2)審計風險管理程序的合理性。企業應當結合實際建立風險管理的程序流程,確保風險管理的有效性。(3)審計風險管理內控體系的健全性。內控體系在風險管理中占重要部分,屬于核心內容。沒有與組織管理實際相適應的、完整的內控體系,風險管理有效性無從談起。審計人員需要審查被審計單位內控體系構建情況,可以《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為標準,考察對于各個要素的控制。(4)審查報告體系的存在性及運行有效性??疾烊粘蟾骟w系及運行、突發風險報告體系及運行、預警報告體系及運行。(5)審查考核體系的執行性、有效性??疾炜己梭w系覆蓋程度及結果應用情況,評價考核體系是否能夠有效推動風險管理工作。
2.審計評價風險識別的過程。審計人員在審計時應注意分析企業風險識別是否結合實際情況充分識別組織內外部所面臨的各項風險。通常來看,應結合風險管理各項環境和內控要素,如就組織目標、經營情況、管理薄弱環節或問題等進行訪談、查閱資料、記錄、歷史案例,應了解風險識別過程中的相關記錄材料并評價其充分性,必要時還應進行分析性復核,對企業經營管理活動與內部控制中所面臨的缺陷進行分析、確認。(1)審計識別原則的合理性。風險識別是風險評估及進行應對的關鍵性第一步。只有采取合適的原則才能更充分地識別出各種風險因素。
(2)審計識別的充分性、全面性與否。風險管理審計需要評價相關風險資料是否涵蓋了對組織各層次目標產生影響的所有內部、外部風險。內部風險主要來源于組織治理機構效能、管理的局限,業務控制失效、產品或服務銷售策略、經營活動和業務特點、資產性質及其管理局限、人員知識結構、專業經驗等方面。外部風險主要來源于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變化、宏觀經濟環境變化、行業變化、競爭環境等方面。(3)審計識別方法的適當性。審計人員應對各種風險做系統地分析與歸類,形成企業風險框架,并結合管理實際特點,對企業風險識別方法的適當性進行審查,評價該方法能否適當地識別出對各層目標有針對性的風險。
3.審計評價風險評估過程。風險評估是應用各種工具方法,定性或定量地估計風險發生的概率及其影響程度。審計人員應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特別是要關注“風險發生概率”和“風險對企業目標產生的影響程度”兩個要素確定的方法、記錄、過程,并分析其合理性。(1)風險識別所反映的特征分析。不同企業所具有的風險具有一定的差異性,對風險評估過程進行評價,因不同的風險所應采取的評估方法不盡相同,審計人員應首先對企業風險識別結果所具有的特征進行了解,如哪些是內部原因所產生的,哪些是外部原因所產生的,哪些是與戰略、核心業務、支撐性業務相關的風險,哪些是與企業價值鏈關系密切的風險。
審計人員在對風險評估方法審計時,應考慮風險特征來評價評估方法的適當性。如已識別風險可用定量方法評估風險的嚴重程度,審計人員需要判斷描述風險事件影響的“數量”是否恰當;如無法定量表示,審計人員應判斷管理層所定的“性質”是否合適合理。(2)歷史資料的可信賴程度。企業(下轉第119頁)(上接第117頁)管理層多數依據歷史已發生的案例、風險事件為參照標準、參考對象進行風險評估,審計人員應考慮歷史資料的充分性、可靠性,充分論證案例發生環境、各相關因素、結果發生條件等是否能夠恰當地借鑒到當期的風險評估中。(3)判斷企業開展風險評估的能力。開展風險評估的水平高低與企業管理層對風險評估方法的理解、運用有密切關系。審計人員應對企業管理層運用定量定性方法的能力、對所依靠的數量模型、信息技術、個人經歷經驗進行了解,考慮評估過程中企業管理層運用是否恰當。(4)對成本、效益進行權衡。管理層在運用定性或定量方法開展風險評估時應考慮評估方法成本、效益性。審計人員需要對管理層選用方法的成本效益性予以考量。
4.審計評價風險應對措施。審計人員在評價企業風險應對措施的適當、有效性時,應考慮以下方面:(1)剩余風險是否在可接受的范圍。一般企業對固有風險具有相應的管控措施,風險應對措施應主要針對剩余風險。因此,審計人員應評價在采取應對措施后剩余風險能否在組織可接受范圍內。如果已將風險降低到企業可接受的范圍,可以確認風險應對措施有效。(2)是否結合企業的經營管理實際。每個企業風險應對措施會有所不同,這是基于企業管理實際狀況而定。如果不適合自身特點,就不是恰當的應對措施。審計人員應考慮企業經營管理特點,對所采取措施的適當性做出評價。
四、風險管理審計程序和方法
1.在計劃階段,識別經營風險,制定風險管理審計計劃。通過了解被審計單位的經營,識別經營風險。如了解企業性質、管理機制、業務內容、經營范圍、組織結構、人員組成等,建立對企業框架性的認識;通過查閱企業文件、規章制度,了解各項管理要求;訪談各級領導、骨干員工等主要人員,全面了解風險管理現狀;現場查閱各種經營生產過程原始記錄,審計審核、批準等管理控制程序。初步確定風險管理薄弱環節,編制審計工作計劃。
2.在實施階段,審查、評價風險管理狀況。在實施階段,圍繞風險管理審計的主要內容,審查和評價風險管理狀況,包括風險管理機制、風險識別過程、風險評估以及風險應對措施的審查和評價四個方面。
3.在審計報告階段,出具風險管理審計報告,開展后續審計。按照審計過程中發現情況,依據《風險管理審計準則》出具風險管理審查和評價報告、或者出具詳盡的專項審計報告,將風險管理審計的范圍、內容、方式、時間以及發現的主要問題及建議報告給適當的管理層。
由于多數企業風險管理職能由內審部門承擔,因此審計人員的審查評價結果可作為改進和完善風險管理工作的一項重要依據。為保證、監督風險管理審計提出的合理化建議能夠得到有效落實,內審人員可以通過后續審計來復查管理層是否就報告中的建議采取合適的行動,是否取得預期效果,如果未采取行動,需要明確相應責任和原因。
4.審計過程中常用的方法。在風險管理審計不同任務階段,可采用的審計方法有所不同。如,在制定審計計劃時,可通過流程圖法和文字表述法、問卷調查法(編制風險管理問卷調查表)、關鍵路線法確定風險管理審計開展的重點;在審查評價風險識別時,可采用決策分析、可行性分析、生產流程分析、投入產出分析、資產負債分析、排列圖、因果分析、因素分解、經濟活動分析法和統計分析法、魚刺圖、專家調查列舉法等;在衡量風險管理措施時可使用專家調查法、風險報酬法、風險當量法、蒙特卡羅模擬方法;在后續審計階段,可以通過座談、查閱有關資料、現場觀察等進行審計。
五、結語
風險管理審計處于發展探索階段,很多企業還沒有形成常規性審計類型,甚至尚未開展。當然,風險管理審計發展還面臨很多問題。如組織結構及制度不健全,管理層對風險管理審計重要性認識不足,尚未建立科學合理的風險管理評價標準,開展風險管理審計的人員業務結構和經驗等條件無法滿足風險管理審計需要。
隨著組織內外環境變化日益加快,風險管理工作逐漸提升到重要層面是一個重要趨勢。作為風險管理的再管理,風險管理審計的廣泛開展需要強化風險管理工作,制定切合實際的風險管理評價標準,明確審計部門開展風險管理審計的重要作用,提高審計人員勝任力,培養高素質審計人才,將風險管理審計常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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