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范文
時間:2023-11-10 17:3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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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姓名:
單位或部門:
崗位及職務:
為加強自我約束與管理,嚴格落實各項規章制度,切實履行崗位職責,本人鄭重做出如下承諾:
一、本人己經認真閱讀《河北省農村信用社員工違規失職行為處理辦法》,對其中所有條款及各項內容均有了明確的理解和認識。
二、本人自愿遵守并保證執行該辦法的各項規則。
三、本人在工作期間如有違規失職行為,自愿接受該辦法規定的處理決定。
特此承諾。
承諾人:
年
篇2
記者從浙江保監局獲悉,該局聯合浙江省保險行業協會制定并頒布了《浙江省保險營銷員市場行為規范和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下稱《處理辦法》),嚴格杜絕部分保險營銷員及保險公司的違規行為。
據了解,一直以來,由于準入門檻不高,保險行業內營銷人員的素質參差不齊,勸誘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解除與其他保險公司的保險合同,詆毀其他保險公司或其產品;售后服務質量極差,泄露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隱私等行為都不同程度地存在。
但今后,一旦營銷員有這樣的違規行為,保險公司將在一至三年內停止其展業。而一些嚴重的違紀違規行為,比如截留保費、保險賠款或給付金等款項;以弄虛作假、哄騙蒙蔽等欺詐手段招攬業務等,營銷員將被列入“黑名單”,并電腦存檔,可供各保險公司查詢。
篇3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對基本醫療保險違規行為的舉報和獎勵。
第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參保人員、定點醫療機構、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基本醫療保險違規行為進行舉報。
第四條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具體負責對舉報獎勵資金使用的審批工作。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負責舉報獎勵資金的兌現、發放工作。
第五條對下列基本醫療保險違規行為,舉報人可向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舉報:
(一)將本人的社會保險IC卡轉借他人就醫、持他人社會保險IC卡冒名就醫的;
(二)為不屬于醫療保險參保范圍的人員辦理醫療保險的;
(三)為參保人員虛開發票、提供虛假發票的;
(四)擅自將分支或者協作機構納入定點醫療服務范圍,為未取得定點資格的醫療機構提供刷卡記賬服務的;
(五)將應由個人自付的醫療費用記入統籌醫療保險帳內的;
(六)為降低均次住院費用違規分解住院人次的;
(七)多記多收醫療費用,增加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出或者增加參保人員個人負擔的;
(八)以做假記賬單、假病歷、假處方和將門診病人掛名住院等手段,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
(九)在為參保人員進行就診時搭車檢查、配藥或者強制推銷、搭銷自費藥品的;
(十)利用醫療保險有關政策,超量配藥,轉手倒賣,非法牟利的;
(十一)向參保人員配售假冒偽劣、過期失效藥品的;
(十二)以藥換藥,以藥換物,以物代藥,直接或者變相銷售營養保健品、化妝品、生活用品、兒童藥品、醫療器械的;
(十三)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造成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
(十四)其他違反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行為。
第六條舉報人對基本醫療保險中的違規行為可通過來訪、來信、來電、電子郵件等多種形式進行舉報、投訴。
第七條舉報受理部門對符合受理范圍的舉報案件,應在接到舉報后5日內提出是否立案調查的意見,報單位負責人批準。
第八條對不屬于受理范圍的舉報案件,舉報受理部門應自接到舉報后7日內告知舉報人向有處理權的部門反映,或將舉報材料及時移送有處理權的部門。
第九條對屬于受理范圍的舉報案件,舉報受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辦理完畢。情況復雜的,經單位負責人批準后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60日。
第十條被舉報的違規行為屬實且行政機關未掌握的,應按下列獎勵標準對第一舉報人給予獎勵,并書面通知舉報人:
(一)違規騙取、套取或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1000元以下的,按涉案額的50%獎勵,獎勵金額不足50元的,按50元獎勵;
(二)違規騙取、套取或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按涉案額的40%獎勵;
(三)違規騙取、套取或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按涉案額的30%獎勵;
(四)違規騙取、套取或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按涉案額的20%獎勵;
(五)違規騙取、套取或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5萬元以上的,按涉案額的10%獎勵。
舉報人自收到獎勵通知書之日起6個月內未領獎的,視為自動放棄獎勵。
篇4
第一條為規范對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維護國家教育考試的公平、公正,保障參加國家教育考試的人員(以下簡稱考生)、從事和參與國家教育考試工作的人員(以下簡稱考試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國家教育考試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等,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確定實施,由經批準的教育考試機構承辦,在全國范圍內統一舉行的教育考試。
第三條對參加國家教育考試的考生以及考試工作人員、其他相關人員,違反考試管理規定和考場紀律,影響考試公平、公正行為的認定與處理,適用本辦法。對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應當公開公平、合法適當。
第四條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國或者本地區國家教育考試組織工作的管理與監督。承辦國家教育考試的各級教育考試機構負責有關考試的具體實施,依據本辦法,負責對考試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第二章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第五條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六條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作弊行為。
第七條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評卷過程中被發現同一科目同一考場有兩份以上(含兩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四)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五)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八條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場及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行為: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考試工作人員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考生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生,視情節輕重,可同時給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遲畢業時間一至三年的處理,??计陂g考試成績無效。
第十條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
第十二條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參加國家教育考試,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學校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其他人員,由教育考試機構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直至開除或解聘,教育考試機構按照作弊行為記錄并向有關單位公開其個人基本信息。
第十三條考試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在考試管理、組織及評卷等工作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停止其參加當年及下一年度的國家教育考試工作,并由教育考試機構或者建議其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一)應回避考試工作卻隱瞞不報的;
(二)擅自變更考試時間、地點或者考試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題的;
(四)擅自將試題、答卷或者有關內容帶出考場或者傳遞給他人的;
(五)在評卷、統分中嚴重失職,造成明顯的錯評、漏評或者積分誤差的;
(六)在評卷中擅自更改評分細則或者不按評分細則進行評卷的;
(七)因未認真履行職責,造成所負責考場出現雷同卷的;
(八)擅自泄露評卷、統分等應予保密的情況的;
(九)其他違反監考、評卷等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十四條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作弊行為之一的,應當停止其參加國家教育考試工作,由教育考試機構或者其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并調離考試工作崗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為不具備參加國家教育考試條件的人員提供假證明、證件、檔案,使其取得考試資格或者考試工作人員資格的;
(二)因,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參加考試的或者使考試工作遭受重大損失的;
(三)利用監考或者從事考試工作之便,為考生作弊提供條件的;
(四)偽造、變造考生檔案(含電子檔案)的;
(五)在場外組織答卷、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縱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換、涂改考生答卷、考試成績或者考場原始記錄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編造、虛報考試數據、信息的;
(九)利用考試工作便利,索賄、受賄、以權徇私的;
(十)誣陷、打擊報復考生的。
第十五條因教育考試機構管理混亂、考試工作人員,造成考點或者考場紀律混亂,作弊現象嚴重;或者同一考點同一時間的考試有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以上考場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取消該考點當年及下一年度承辦國家教育考試的資格;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區內一個或者一個以上專業考試紀律混亂,作弊現象嚴重,由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管理機構給予該考區警告或者??荚摽紖^相應專業一至三年的處理。
對出現大規模作弊情況的考場、考點的相關責任人、負責人及所屬考區的負責人,有關部門應當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違反保密規定,造成國家教育考試的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包括副題及其答案及評分參考,下同)丟失、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內發生重大事故的,由有關部門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責任人和有關負責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盜竊、損毀、傳播在保密期限內的國家教育考試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考生答卷、考試成績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在職人員及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教育考試機構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由有關部門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指使、縱容、授意考試工作人員放松考試紀律,致使考場秩序混亂、作弊嚴重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國家教育考試的;
(三)參與或者組織他人進行考試作弊的;
(四)利用職權,包庇、掩蓋作弊行為或者脅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擊、報復、誣陷、威脅等手段侵犯考試工作人員、考生人身權利的;
(六)向考試工作人員行賄的;
(七)故意損壞考試設施的;
(八)擾亂、妨害考場、評卷點及有關考試工作場所秩序后果嚴重的。
第三章違規行為認定與處理程序
第十八條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發現考生實施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所列考試違紀、作弊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并如實記錄;對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應予暫扣??忌`規記錄作為認定考生違規事實的依據,應當由兩名以上(含兩名)監考員或者考場巡視員、督考員簽字確認??荚嚬ぷ魅藛T應當向違紀考生告知違規記錄的內容,對暫扣的考生物品應填寫收據。
第十九條教育考試機構發現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所列行為的,應當由兩名以上(含兩名)工作人員進行事實調查,收集、保存相應的證據材料,并在調查事實和證據的基礎上,對所涉及考生的違規行為進行認定。
第二十條考點匯總考生違規記錄,匯總情況經考點主考簽字認定后,報送上級教育考試機構依據本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一條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中,出現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的,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或者地(市)級教育考試機構做出處理決定,由地(市)級教育考試機構做出的處理決定應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備案;出現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的,由地(市)級教育考試機構簽署意見,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處理,省級教育考試機構也可以要求地(市)級教育考試機構報送材料及證據,直接進行處理;出現本辦法第八條所列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由地(市)級教育考試機構簽署意見,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按照前款規定處理,對考生及其他人員違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由當地公安部門處理;評卷過程中發現考生有本辦法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的,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做出處理決定,并通知地(市)級教育考試機構。參加其他國家教育考試考生違規行為的處理由承辦有關國家教育考試的考試機構參照前款規定具體確定。
第二十二條教育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考點、考場出現大面積作弊情況或者需要對教育考試機構實施監督的情況下,應當直接介入調查和處理。發生第十四、十五、十六條所列案件,情節嚴重的,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共同處理,并及時報告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必要時,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參與或者直接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考試工作人員在考場、考點及評卷過程中有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的,考點主考、評卷點負責人應當暫停其工作,并報相應的教育考試機構處理。
第二十四條在其他與考試相關的場所違反有關規定的考生,由地(市)級教育考試機構或者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做出處理決定;地(市)級教育考試機構做出的處理決定應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備案。在其他與考試相關的場所違反有關規定的考試工作人員,由所在單位根據地(市)級教育考試機構或者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提出的處理意見,進行處理,處理結果應當向提出處理的教育考試機構通報。
第二十五條教育考試機構在對考試違規的個人或者單位做出處理決定前,應當復核違規事實和相關證據,告知被處理人或者單位做出處理決定的理由和依據;被處理人或者單位對所認定的違規事實認定存在異議的,應當給予其陳述和申辯的機會。被處理人受到??继幚淼?,可以要求舉行聽證。
第二十六條教育考試機構做出處理決定應制作考試違規處理決定書,載明被處理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處理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處理決定的內容、救濟途徑以及做出處理決定的機構名稱和做出處理決定的時間??荚囘`規處理決定書應當及時送達被處理人。
第二十七條考生或者考試工作人員對教育考試機構做出的違規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其上一級教育考試機構提出復核申請;對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或者承辦國家教育考試的機構做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授權承擔國家教育考試的主管部門提出復核申請。
第二十八條受理復核申請的教育考試機構、教育行政部門應對處理決定所認定的違規事實和適用的依據等進行審查,并在受理后三十日內,按照下列規定作出復核決定:
(一)處理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二)處理決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決定撤銷或者變更:
違規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的;
適用依據錯誤的;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處理程序的。做出決定的教育考試機構對因錯誤的處理決定給考生造成的損失,應當予以補救。
第二十九條申請人對復核決定或者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據《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
篇5
一、加強稽查工作,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一)圍繞部中心工作,認真組織開展專案稽查。在城鄉規劃領域突出對違反城鄉規劃法律法規、擅自調整規劃、未經規劃許可或違反規劃審批建設項目以及違反“四線”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稽查;在建筑市場領域突出對圍標串標、企業超越資質承攬工程、違法分包掛靠等擾亂建筑市場秩序的違法違規行為的稽查;在房地產市場領域突出對房地產企業惡意炒作、哄抬房價、違規銷售、中介機構違規操作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稽查;在風景名勝區領域突出對不嚴格執行規劃、占景建房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稽查;加強對野蠻拆遷、拖欠工程款及農民工工資等涉及群眾切身利益、影響社會穩定的違法違規行為的稽查。
(二)配合相關部門工作,積極參與專項稽查。積極參與有關部門組織的對城鄉規劃、建筑市場、房地產市場和風景名勝區等方面法律法規貫徹落實情況的專項稽查;針對稽查中反映出的行業管理、市場監管等問題,提出改進和完善的意見和建議,對發現的重要案件線索依法組織專案稽查。
(三)重視群眾利益問題,認真處理投訴舉報。與紀檢監察、部辦、相關司局分工負責、協調配合、信息溝通,認真受理涉及城鄉規劃、建筑市場、房地產市場、風景名勝區等方面違法違規行為的投訴舉報,根據投訴舉報信件反映的問題,認真核實并按照規定作出相應處理。
二、重視督察工作,擴大部派城鄉規劃督察員試點范圍
(四)圍繞部中心工作,有針對性地組織開展城鄉規劃督察工作。開展對試點城市總體規劃執行情況的督察,加強對試點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和調整情況、重點建設項目的規劃許可情況、“四線”和城市總體規劃強制性內容的劃定和執行情況以及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的編制和執行情況等內容的督察。對發現的苗頭性問題,及時發出督察建議書和督察意見書,將問題控制和解決在萌芽狀態。
(五)總結試點工作經驗,擴大部派城鄉規劃督察員試點范圍。認真總結部派城鄉規劃督察員試點工作經驗,重點研究規劃督察機制與現有行政管理機制的結合,使規劃督察工作融入規劃管理之中,充分發揮規劃督察的預控作用。今年要在試點工作基礎上,爭取將部派城鄉規劃督察員試點工作擴展到省會城市。
三、加強組織協調,繼續推進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
(六)落實中央和國務院要求,集中開展房地產市場秩序專項整治工作。作好房地產市場秩序專項整治的組織協調工作,全面清理、排查房地產領域涉及的有關部門及其相關工作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與行政監察機關、檢察機關配合,集中查辦房地產領域的違法違規、權錢交易等行為,建立健全長效機制。
(七)推進招標投標監管工作,堅決糾正建筑工程招標投標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會同有關司局嚴格市場準入,針對關鍵環節和部位,采取有力措施,建立有形建筑市場和施工現場的聯動制度,強化對招標投標的后續監管;落實已經頒發的《建筑市場誠信行為信息管理辦法》,推進信用檔案制度建設;進一步暢通舉報投訴渠道,堅決糾正建筑工程招標投標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八)深入推進自查自糾,認真做好檢查評估等各項工作。采取有力措施,扎實有效地推進建設系統自查自糾檢查評估,對查出問題要進行分類整改;正確把握法律和政策,寬嚴相濟,堅持懲防并舉,加快推動政府職能轉變,推進政務公開,注重監督檢查,建立健全長效機制,筑牢抵御商業賄賂的防線。
四、完善體制機制建設,加強層級監督和指導
(九)加強協調配合,進一步完善稽查和規劃督察工作體制機制。完善與部內相關司局開展稽查和規劃督察工作的協調與配合機制以及與省級建設主管部門相應機構的層級指導與監督工作機制;建立健全覆蓋建設系統的分級負責與層級監督相結合的稽查和規劃督察工作體系,基本形成發現及時、反饋快速、查處有力的事前事中監督和事后查處相結合的工作機制,使違法違規行為得到有效遏制。
(十)加強制度建設,推動稽查和規劃督察工作有序開展。制定并完善稽查工作制度和《城鄉規劃督察員試點工作規程》,明確稽查和督察工作范圍、方式及程序;研究制定城鄉規劃督察員遴選辦法;會同有關單位在部分試點城市實施規劃動態監測;研究制定稽查信息統計指標體系,逐步形成覆蓋全國的稽查信息網絡系統。
(十一)采取有力措施,推動地方建立健全稽查和城鄉規劃督察員制度。通過多種方式,及時總結推廣經驗,指導和推動各地建立和健全稽查工作組織機構和運行機制,督促地方積極開展稽查工作,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繼續對各地實施城鄉規劃督察員制度情況進行指導,對未建立制度地區加強宣傳和跟蹤,掌握最新動態,指導其建立制度。
五、加強自身建設,進一步提高業務工作水平
篇6
紹興近9千名考生本周末參加成人高考,各考點及考試時間安排在這里
2018年成人高考本周末(27日、28日)舉行。我市有近9千名考生報考,共設7個考點,其中市直6個考點,諸暨市1個考點。充分做好各項考前準備、了解各項考試規定、避免考試違規行為,是每位考生必須關注的內容。下面,小編給大家劃重點,考生們可以先看起來。
2018年成人高考紹興考點分布考區考點名稱類別地址市直紹興市第一中學高起專紹興市站前大道1898號紹興市稽山中學專升本紹興市投醪河路105號紹興市高級中學專升本紹興市人民東路1189號越州中學高起本、專科紹興市袍江新區袍中北路8號紹興市職業教育中心專升本紹興市平江路579號紹興市陽明中學專升本紹興市勝利西路1199號諸暨諸暨市職教中心高起專諸暨市北二環81號
高起本、專科(高職)考試時間表
專升本考試時間表
一、考前認真閱讀《考生守則》和《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等考試規定,有助于你了解考試規則,避免因有意或無意的違規而喪失進入高校的機會。
1.考試中任何違規行為都將受到《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的處罰,并記入至本人誠信考試檔案。
2.修訂后的《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加大了對考試違規舞弊行為的處罰力度,如:原“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的”條款已修改為“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受信息功能的設備的”,這表明,不論考生是否屬主觀故意與使用與否,一旦將手機等設備帶進考場,均將被視為作弊。
3.組織團伙作弊、“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等4類作弊行為已被明確列為嚴重的*行為,將視情節輕重,給違規者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3年的或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3年的處理。并根據刑法(九)修正案新增有關內容,其中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后增加一條,“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p>
因此,紹興市教育考試院溫馨提醒廣大考生:除攜帶2B鉛筆、0.5毫米及以上書寫黑色字跡的鋼筆或簽字筆、橡皮、圓規、三角板等必須的文具用品外,切勿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受信息功能的設備參加考試。進入考場前還應再次仔細檢查有無攜帶與考試無關的用品,若有,則存放在監考老師指定的地方。否則,不論有意或無意攜帶違規物品入場,都將作違規處理。
考試期間,各考點都將起用無線信號監測設備以及“作弊克”等監控設備進行監測。每次考試所有考場都將全面啟用視頻監控錄像系統,考生的任何違紀、作弊行為,都將被視頻錄像系統攝錄并作為違規處理的依據。
二、請考生本周五下午3點半以后4點半以前到考點熟悉考場。考試前要留出充裕時間前往考點,避免遲到。按照考試規定:考生遲到15分鐘不得進入考點參加當科目考試。
三、考試期間各位考生要遵守考場紀律,考場內必須保持安靜。各科目開考15分鐘后不準入場,考試結束前三十分鐘后方可交卷離場。期間離開考場,不得再進場續考,也不能在考場附近逗留或交談。
篇7
金融體制改革的深化,尤其是人民銀行管理體制改革后,一個新的金融監管體系正在我國逐步形成,金融監管的力度已日益加大,但由于內、外部各種因素的影響,我國金融監管的效果不佳,監管中存在諸多困難和問題,突出表現在:
1.金融監管體制障礙。一是人民銀行、證監會、保監會“三足鼎立”的監管格局,使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的監管自成系統,工作中各司其職,條塊分割,跨業監管和三部門間的工作協調難,往往使監管出現真空,造成中央銀行貨幣政策作用的空間縮小。二是央行金融監管辦與省會城市中心支行二者在現場檢查工作中存在著交叉、重復檢查的現象。三是央行內部存在責、權不對應的問題。分支行承擔金融風險屬地化管理責任時,由于啟動風險處置預案權在總行,分支行在處理風險時要層層上報,待總行批準后方可進行,從而使風險處置“時過境遷”,監管政策出現“時滯”,導致監管效率低下。
2.監管力量分散,難以形成整體合力。一方面人民銀行體制改革后,盡管其內設監管部門是按照監管對象設立的,但在基層央行,監管部門分割,多頭監管現象依然存在,部門間協調配合不夠;另一方面,當前央行的許多檢查都是屬于一次性、單兵作戰式的檢查,缺少連續性和整體性。這種狀況在一定程度上導致監管力量分散,整體合力不強,重復交叉監管過多,導致監管資源配置低效。
3.監督措施的效能未得到充分發揮。突出表現在:一是對金融機構違規行為的處罰成本過低,即金融預期違規操作的潛在收益遠遠大于預期成本,使違規行為有利可圖;二是違規處罰執行中缺乏嚴厲性;三是當前監管部門對違規行為的處理缺乏有效性。各種違規現象是由人的違規行為造成的,人在違規事件中占主導地位,而監管部門在查處違規行為時,往往是重處罰輕行政處分、紀律處分。這種監管辦法是金融違規行為屢禁不止的重要原因之一。
4.監督信息的非對稱性,弱化了非現場監督。金融監管在某種意義上講就是監管者與被監管者之間的一場“貓鼠追逐”,雙方在監管信息方面存在非對稱性。相對于監管者,被監管者擁有更多的監管信息,所以常常會打“擦邊球”,同時,由于被監管者提供的各種報表資料監管材料有時缺乏其實性、準確性,勢必影響監管效果。
5.監管主、客體關系沒理順,影響監效果。中央銀行依法行使監管職責,是監管的主體,但其監管是建立在監管客
體——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和行為自律基礎上的。中央銀行的監管是外部監管,只有通過金融機構的內部有效監控機制才能起到應有作用。而在實際工作中,忽視內部控制,常常以央行的監管來代替自身的經營決策和內部監控。這種央行監管職能的延伸和細化,不僅束縛了金融機構自身經營的積極性和創新精神,而且還極大地消耗了央行監管資源,削弱了央行監管的有效性。
從本質上講,深化改革才是強化金融監管,提高監管效率的原動力,只有通過改革,才能建立起適應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金融監管模式,只有改革,才能消除影響金融監管有效性的種種障礙。
1.理順監管體制,進一步明確監管職責。一是組建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履行人民銀行的監管職能,使其與證監會、保監會和外管局一起構成我國分業監管的行業體系。二是建立金融風險處置授權制度。對于一般性的金融風險可由“三會一局”的相應派出機構分別直接處置,重大金融風險由人民銀行根據國務院的授權進行處置。
2.樹立監管全局觀念,進一步明確監管責任和目標。要樹立監管全局觀念,實施監管制度創新,建立起以人民銀行、“三會一局”為主體的金融監管聯席會議制度,定期通報監管情況.圍繞國家金融安全,實施金融監管的聯動,加強監管協作,共同維護金融秩序。同時要借鑒國際通行做法,按照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的要求,明確中央銀行各級機構的監管職責,按照金融風險類別,進一步明確各級機構的責任和權限,并實行嚴厲的責任追究和考核獎懲制度,形成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
3.完善監管制度,加大查處力度,實現監管效能最大化。一是提高機構違規處罰成本,嚴厲制裁金融違規行為。對違規行為的處罰,不僅要使違規者得不到違規利益,而且還要付出高的成本代價,促使其主動放棄這種得不償失的行為。二是充分發揮金融執法監察效能,把金融執法監察與金融監管有機地結合起來,對違規行為的處理,要充分運用、行政、紀律、手段綜合治理,標本兼治。三是建立金融監管公告、通報制度,充分發揮監督效能。結合機構年檢,強化機構負責人的任職資格管理,對違規金融機構,不僅要取消其負責人的任職資格,還要將其違規事實在適當的范國內(有的甚至可以向社會)給予公告和通報,擴大違規機構的社會負面,以此減少違規現象的發生。
篇8
一、建立風險防范機制。區金融辦每月召開一次聯席會議,每季度向區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匯報一次工作,督促有關部門按照監督管理辦法,落實監管責任。
二、建立風險抵押金制度。區政府采取資金抵押和資產抵押相結合的方式,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風險抵押,風險抵押用于處置違法違規行為造成的經濟補償。
小額貸款公司在批準設立前應向區政府出具書面承諾書。對小額貸款公司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高利貸等金融違法違規行為,由區政府組織公安分局、工商分局凍結其銀行賬戶、吊銷其營業執照,追究公司主要負責人的法律責任,區金融辦同時報請省金融辦取消其小額貸款公司試點資格。
三、工商分局要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日常巡查、信用監管和年度檢驗,督促小額貸款公司每年提交會計事務所出具的年度財務審計報告,接受年度審查。
四、區金融辦協調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將小額貸款公司納入信貸征信系統,對小額貸款公司的資金流向進行動態監測,強化對貸款利率的監督檢查,及時受理小額貸款公司申請貸款卡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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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強化食品藥品安全管理,落實企業主體責任,提高食品藥品質量管理水平,預防食品藥品安全事故的發生,提升監管效能,切實保障公眾飲食用藥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和《關于建立餐飲服務食品安全責任人約談制度的通知》(國食藥監食[2010]485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依據職責,依法對食品、保健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以下簡稱“食品藥品”)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或相關負責人實施約談的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約談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約談,是指本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為防范和控制食品藥品質量安全風險、消除食品藥品安全隱患,除在日常執法中因調查取證需對相關人員進行調查詢問之外,針對食品藥品生產經營單位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和食品藥品安全隱患,通過與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相關責任人員面對面談話的方式,進行宣傳教育,要求其正確認識問題、分析原因,并督促其整改,落實單位食品藥品安全主體責任的工作制度。
第四條:約談情形
食品藥品生產經營單位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市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可以約談該單位負責人或相關責任人員:
發生食品藥品安全事故的;
因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被立案查處,需督促其整改的;
生產經營過程中存在重大食品藥品安全隱患,且未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的;
產品經監督抽檢或風險監測為不合格或結果異常,可能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
群眾投訴舉報、被媒體曝光、協查案件較多或影響較大的;
信用等級評定為不良信用或嚴重不良信用的;
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或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認為需要約談的情形。
第五條:約談原則
本市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約談食品藥品單位負責人或相關負責人,應當遵循屬地管理、依法規范、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六條:屬地管理
各區(縣)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根據屬地管理原則,負責對轄區內食品藥品單位進行約談。
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藥品單位組織約談:
(一)發生較大(Ⅲ級)以上食品安全事故、重大(Ⅱ級)及以上藥品和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社會影響較大的食品藥品突發事件;
(二)違法違規行為在本市范圍內具有重大影響的;
(三)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在組織的監督檢查、抽樣檢驗、風險監測、輿情監測中發現問題且須由市食品藥品監管局直接約談的;
(四)上級部門指定由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約談的;
(五)其他須由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約談的。
第七條:約談對象
被約談單位參加約談的食品藥品安全責任人員包括:
(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二)產品質量負責人或其他相關負責人和工作人員;
(三)其他需要約談的人員。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因特殊情況無法參加約談而授權其他人的,應當向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提出申請,被授權人持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授權書按時參加約談。
第八條:約談內容
約談內容一般包括:
(一)通報被約談單位違法違規、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和食品藥品安全隱患;
(二)宣傳食品藥品監管有關法律法規,督促被約談單位履行食品藥品安全主體責任;
(三)告誡被約談單位將承擔的法律責任;
(四)了解被約談單位執行有關法律法規情況和管理狀況,剖析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的原因,聽取單位陳述;
(五)其他需要約談的內容。
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可以針對約談的內容制作《行政建議書》。
若被約談單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依法責令其整改,并制作相關執法文書,明確整改的內容和期限。
第九條:參加約談人員
組織約談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應當至少安排2名食品藥品監管人員參加約談,組成約談小組,并安排專人記錄。
約談由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承擔相應監管職責的內設機構負責人主持進行。必要時由分管領導或主要領導主持約談。
約談小組成員與被約談單位或被約談人之間存在利益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條:著裝要求
參加約談的食品藥品監管人員應著制服、佩戴徽章。
第十一條:約談通知
約談前,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約談單位的應制作《食品藥品安全責任人約談通知書》,載明被約談單位名稱、約談事項、約談時間、約談地點和主要參加人員,送達被約談單位。
被約談單位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參加約談的,應提前告知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并說明理由,經同意后重新確定約談時間。
第十二條:約談程序
約談應按如下程序組織實施:
核實被約談人身份;
主持人或約談小組成員通報約談原由、目的等事項,了解及詢問有關情況;
被約談單位對存在的問題及情況進行陳述;
主持人或約談小組成員針對問題提出單位整改內容和期限,必要時送達《行政建議書》
第十三條:約談記錄
約談應當做好記錄并制作《約談記錄》,約談結束時,參加約談約談主持人(或相關處室、科室負責人)、被約談單位人員應在記錄上簽名。約談記錄應載入單位監管檔案。
第十四條:情況反饋
被約談單位應根據整改要求積極整改,并根據期限將整改落實情況以書面形式報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在監督檢查或行政處罰過程中已下達責令整改要求的,可與約談的整改情況一并反饋。
第十五條:回訪檢查
組織約談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可以在約談結束后的一定時間內對被約談單位進行回訪檢查,針對約談所提出的整改要求進行現場核查。
第十六條:約談處理
對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參加約談或未按要求落實整改的,應當按照下列情形處理:
(一)列入信用檔案,加大檢查頻次;
(二)事后查明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或因相同原因造成食品藥品安全事故的,按照《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規定》作為從重處罰的裁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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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和工作目的
(一)指導思想:依照市、區房地產市場次序專治工作指導小組的總體安插,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標本兼治、懲防并舉的方針,集中時間、集中力量做好專項檢查工作;切實營建好房地發生產、流通、消費治理市場內的優越情況,維護廣大人民群眾正當權益,堅持完善長效治理機制,努力培養市場信譽體制,促進我區房地產市場的繼續健康發展。
(二)工作目的:切實維護群眾正當權益,嚴厲打擊房地產領域違法違規行為,堅持房地產次序的長效機制,促進房地產市場繼續平穩健康發展。
二、成立專項檢查工作專班
為保證專項檢查工作的順利完成,成立硚口區住房保證和房子治理局房地產市場主體規范運營專項檢查工作指導小組。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指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局市場(物業)科,副局長、紀檢組長兼任辦公室主任、任辦公室副主任。
三、檢查范圍
全區內房地產市場各運營主體。首要包括:各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生意機構等。
四、檢查的內容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檢查內容
1、檢查在未獲得天資證書從事房地產開發運營的行為,對各類無天資開發、虛偽廣告、建設擾亂侵犯市場次序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局綜合開發治理所負責)
2、檢查商品房預售答應執行狀況。房地產開發企業能否嚴厲執行國家和武漢市關于商品房銷售治理的相關規則,能否存在無證預售和預留房源、捂盤惜售、囤積房源的行為狀況。能否存在違背限購規則,未實行奉告和審核任務,或與購房勾結、供應虛偽證實、信息的狀況。(局綜合開發治理所、產權科、買賣所負責)
3、檢查售樓部(營銷中心)能否公示答應銷售的商品房價目表和收費項目的準,嚴厲依照申報價錢明碼標價、一房一價對外銷售;能否一次性公開悉數房源信息以及每套商品房的建筑面積、公攤建筑面積、前期物業服務費規范等行為。(局開發所、市場物業科負責,請區物價局共同)
(二)房地產生意機構檢查內容
1、檢查商品房銷售署理生意機構能否處理營業執照和具有有用的房地產生意資歷立案證;(局市場物業科負責、請區工商分局共同)
2、檢查房地產中介機構以詐騙手段促進買賣,騙取傭金費或隱瞞價錢信息、簽署“陰陽合同”賺取差價、以及超運營范圍署理出售房源行為。(局市場物業科、買賣所負責,請區物價、工商共同)
3、檢查署理商品房銷售的生意機構能否嚴厲執行市人民縣政府文件規則,有無違背限購規則,未實行奉告和審核任務,或與購房人勾結、供應虛偽證實、信息的狀況。(局買賣所、產權科負責)
4、檢查能否存在有違背政策規則,署理出售和出租經濟合用房狀況。(局住房保證科、市場物業科)
五、檢查的辦法
(一)采取房地產開發企業、生意機構、具體自查、整改和本能機能治理科室集中與重點檢查相結合的辦法。集中檢查和重點抽查,首要檢查項目(施工現場、售樓部)、公司運營點及《商品房生意合同》、《存量房居間合同》,聽取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生意機構自查整改狀況,對發現存在嚴厲違法違規行為將依法查處。
(二)開設專治熱線德律風方法,承受群眾告發,增強社會監督,實時發現和查處房地產市場內的違法違規行為,并向市、區專班匯報。
六、檢查的時間安排
此次專項檢查工作從2012年4月25日開端,2012年9月30日完畢。
(一)自查整改階段(2012年4月25日至2012年6月30日)各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中介機構要依照本方案,要求認真對照檢查內容開展自查和整改,對發現局問題局專班要實時報相關部分。
(二)重點檢查階段(2012年7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局專班負責對房地產開發運營項目和存量房生意市場狀況進行集中檢查,每月重點檢查兩至三次,對查出的違法違規行為,提出整改意見,督促整改;對拒不整改的企業,依法依規賜與行政處分,并記入信譽檔案,對情節惡劣、性質嚴厲的直至作廢天資,并予以曝光。
(三)總結傳遞階段(2012年11月30日前)檢查后果狀況進行總結并上報區專班,將有關信息和一批典型案例進行公開處置和曝光,進一步完善監控制度,規范房地產市場次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