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室效應采取的措施范文
時間:2023-12-13 17: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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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中小型水庫;溢洪道;問題;措施
Abstract: The spillway design is reasonable is directly related to the cost of the whole project, but also affect the safety of reservoirs. The cost of small and medium-sized spillway accounts for a larger proportion of the total cost of the Reservoir Project, the spillway design is an important part in the entire reservoir engineering. In this paper, existing small and medium-sized reservoir spillway layout design problems in practical work experience, to explore and research, in order to draw the meaning later.
Keywords: small and medium-sized reservoirs; spillway; problem; measures
中圖分類號:TV651.1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引言
溢洪道設計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它直接影響著整個工程的是否能夠用到現實中,充分發揮它的防洪減壓作用,溢洪道合理的設計能夠提高施工的效率,降低成本,這樣就能控制投資成本,按照預算的資金進行施工。土石壩一般中小型溢洪道,約占水庫樞紐工程造價的30%,故溢洪道合理的布局和選型,在水庫工程設計中是一個比較重要的環節。如果能夠有效地控制成本,這將會是很大一部分收益,所以堅決把好設計大關。筆者結合現有中小型水庫溢洪道布局設計中存在問題及其在實際工作中經驗,對其進行探討及其研究,以便以后具有借鑒之意義。
溢洪道設計中的問題
2.1 溢洪道實際設計中所采用的標準較低
溢洪道是保證水庫在洪水期間安全的重要設施,由于受工程造價的限制, 中小型水庫的設計所采取的標準往往偏低,如洪水的洪峰、洪量偏小,必然帶來溢洪道設計尺寸偏小,造成泄流能力不足,在汛期不能保證水庫的安全。
2.2 溢洪道設計的進出口布置不合理
布置上溢洪道設計其進、出口段距壩身太近,溢洪道和壩肩間僅有單薄的山脊相隔,進口段也沒有進行有效地護砌,泄洪時一旦發生沖蝕的現象,將危及壩肩的安全;而有些溢洪道的設計其陡槽末端和壩腳緊貼,如發生橫流的沖刷,更加易于危及壩腳的安全,所以這兩種情況都對大壩運行的安全很不利。
2.3 溢洪道彎道半徑設計過大
溢洪道設計的彎道半徑過大及其收縮過劇,對溢洪道的泄流十分不利,尤其在溢洪道陡坡段布置有彎道時,流勢劇烈變化、彎道流態導致兩岸產生了水面差,凹岸水面壅高,并在下游銜接的平直段內產生折沖水流,直接影響著泄流能力和效果。陡坡段過劇收縮,也會發生壅水與流態變化,并對溢洪道襯砌造成沖擊。
2.4 溢洪道平面布置及其縱橫剖面設計不當
溢洪道縱橫剖面及平面布置設計不當,陡坡設計比降過陡,部分溢洪道布置在非巖性山坡上,其底部們沒有做有效反濾的襯砌,導致滲水后易于產生滑坡。在橫斷面設計中,有些工程對兩側山坡開挖坡度注意不夠,加上襯砌厚度偏薄,未滿足抗滑抗傾的穩定,也易造成坍方與滑坡;平面布置上存在著上與下游斷面連接不配套,形成瓶頸現象,從而影響泄洪的能力;
2.4水利設計及其計算存在問題
現有水力設計方法尚不夠完善,如溢洪道進口布置有引洪平流段的情況下,水力計算中忽略了平流段進口水位的壅高,產生水頭損失。而實際壅高有時較大,不可忽視。其設計對溢洪道的消能工設計考慮不夠,或者型式選擇不當,導致消力墻長度和深度均不能滿足需要,消能不夠充分,致使下游河段發生嚴重沖刷。
2.5 結構設計時未充分考慮基礎特點
結構設計中對泄洪的特點與基礎特點考慮不合理,溢洪道下泄的高速水流具有很強的沖擊力, 急流摻氣與脈動現象十分顯著,常會產生劇烈震動;有些溢洪道用低強度的漿砌石砌護,砌護厚度和高度均不能適應結構穩定的要求,不能抵抗高流速的沖刷;有些非巖基的溢洪道設計,底部沒有反濾排水設備,易于發生塌滑;有些大面積砼襯砌未設伸縮沉陷縫,導致溢洪道襯砌發生一些裂縫,導致工程安全受到影響。
溢洪道設計中應該采取的措施
溢洪道設計中的基本資料是否充分與完善,選用的設計標準是否合理,都影響到整個工程的安全和經濟效益。對規劃及其布局、水力及其結構計算方面存在的問題進行提出了處理方法及其對策。
3.1規劃及其布局
溢洪道工程的規劃布局應盡量利用有利地形地貌,保證工程安全同時取得經濟效益,如主壩口子狹窄無法布置正堰則可考慮選擇側槽式溢洪道。其規劃布置的主要原則: 基礎堅硬且均勻,無彎道,出口遠離壩體;工程嚴禁布置在崩塌體或滑坡地段。溢洪道通常由四個主要部分組成: 引流段、控制段、泄流段和消能工。
引流段:為引流的平順,其進口形狀一般做成喇叭口;為減小損失,其長度不能過長。引流段截面一般選用矩形或梯形,當流速是1-2m/s時可不砌護,與壩端鄰近和緊接控制建筑物的范圍內應砌護。
控制段:為使泄流均勻,可使近口水流垂直于控制段建筑物,根據地形條件及其泄流需要來設置寬頂堰,堰寬度可按允許單寬流量選定。應使堰頂寬度是3h( h是為堰上水頭,單位m);為使水流平順,堰口與其上游引流段可用漸變段連接,其收縮角在12%左右。
泄流段:該段平面均應用直線布置,并盡量避免設置彎道,以免引起流態的急驟變化;其縱斷面設計應因地制宜,根據地質、地形而選用緩坡、多級躍水等多種形式;陡坡段應采用均一比降;由于泄水段流速很高,故應盡量布置在巖基上,如為非巖基則該段襯砌厚度應按允許流速與地質條件選擇進行設計。如需大面積砼襯砌則應按地質情況,結合溫度變化布置沉陷縫和伸縮縫,兩側邊坡可僅設橫縫,底部則應設縱橫縫,間距宜為8~12 m,在襯砌底部需敷設排水反濾料;考慮高速水流摻氣特點,邊坡砌護高度應有適當的超高。
消能工:在泄水段末端需設置消能工,具體選擇型式要根據地質、地形及其水力條件而定,宜采用多級躍水。在非巖基上一般都采用底流消能,并在末端設置消力池。如為遠驅式水躍, 由于極易造成沖刷,此時可考慮采用差動式消力的檻形式;在巖基上如溢洪道尾端有較陡邊坎時,宜采用挑射消能較好。
3. 2 水力計算
為使水力計算與工程特性相一致,故正確選用計算公式十分重要。關于引流段的水力計算,可采取自下游控制斷面向上游反推求水面曲線的方法進行,引流段進口處端須先計算水位壅高,才能求得泄洪時正確的庫水位。關于控制段匯流的計算,可根據《溢流堰水力計算設計規范》建議的方法計算,正確采用流量系數的同時和選用的堰型相一致。
3.3 結構計算
為保證建筑物安全穩定,結構計算是必須的。除了護坡及擋土墻的穩定可按一般方法計算外,必須進行陡坡面砌護厚度和消力池底板穩定的分析,對挑射消能要對鼻坎的穩定和基礎應力進行計算校核。
陡坡護砌的厚度應滿足滑動安全,設置伸縮縫沉陷縫的同時,坡面砌護類似大面積薄板,對基礎應力和傾復穩定可不必進行計算,其控制條件是滑動穩定,作用在護面上的滑動力主要有水流拖泄力、砌體自重順坡方向的分力及護面凸體產生的阻力;抗滑力則包括砌體自重垂直坡面的分力和水流靜壓力、護面上的滲透壓力和上舉力,其抗滑安全系數宜為1/5~ 1/3。
消力池底板厚度應滿足抗浮穩定要求,由于底板四周邊界的約束作用比較穩定,所以僅需對其抗浮要求進行穩定計算。其底板上的上浮力主要包括滲透壓力、底板上凸出體產生的上舉力、脈動壓力,抗浮力包括底板上的水重和底板的浮重,其抗浮安全系數宜為1/5~ 1/3。
挑流鼻坎的尺寸應滿足滑動穩定、傾覆穩定和允許的基礎應力。作用于鼻坎的水平推力包括水流的拖泄力,其鼻壩曲面離心力的水平分力和鼻坎上凸出體產生的水平分力。計算鼻坎的滑動和傾覆穩定時其要求抗滑安全系數是1/5~ 1/3,抗傾安全系數是1/5,計算上述各力的合力,為了避免發生不均勻沉陷,其作用點應位于基礎面中三分點之內,基礎最大和最小應力比值宜為3~5。
結論
本文結合現有中小型水庫溢洪道布局設計中存在問題及其在實際工作中經驗對其進行了探討,對規劃及其布局、水力及其結構計算方面存在的問題提出了相應的處理方法及其對策。以便以后具有借鑒之意義。
參考文獻:
[1] 夏連富,江新春.小型水庫溢洪道基礎抗凍措施[J].水利科技與經濟,2008(6):493.
篇2
關健詞:法案可再生燃料農業補貼多哈回合WTO
一、美國國內三部法案簡介
(一)2005年能源政策法案
2005年8月份,美國通過了一部有關能源的法案。表面上看似乎這只是一部鼓勵各種各樣的能源公司進行生產而給予補助金和優惠政策的法案,但實際上它還有更隱含的一層目的,要鼓勵提高能效和擴大再生能源計劃以及鼓勵生產乙醇等汽油添加物。
(二)2007年能源獨立與安全法案
在美國的《能源政策法案》成立并實行了兩年之后,美國又通過了一部有關汽車的能耗標準和其國內可再生燃料的生產標準的法案,美國第一次以立法的方式來確定這些標準,它被命名為《能源獨立與安全法案》,簡稱為《新能源法案》?!缎履茉捶ò浮窂谋砻嫔蟻砜词轻槍ζ囆袠I及石油開采與加工行業的,規定了高效利用汽油、節能減排以及開發新能源等目標.但實際上這部法案的影響范圍遠遠不止于此。
與舊的能源法案相比,《新能源法案》詳細規定了生物燃料乙醇的年使用量,這意味著美國的汽車要更多地使用含有乙醇的混合型汽油。這種能源主要的原材料就是玉米淀粉,所以此法案不僅調整了車輛的能耗標準,更重要的是影響了全世界的玉米市場。
(三)2008年食物儲備與能源法案
2008年6月份,《新能源法案》生效半年后,《食物儲備與能源法案》出臺了。該法案的立法目的是:“可持續性的農業發展”。
雖然前一個法案規定了給予玉米巨額的補貼.不過這一法案給予的補貼更高.并且第七章整章規定了研究性補貼,這實際上是把玉米補貼上升到了一個新的層次,那就是為了研究更為環保、更能節能減排的能源而提供的補貼。
二、美國國內法案立法目的及對國際貿易造成的實際影響
(一)美國國內法案之立法目的
“溫室效應”、“全球變暖”已經成了不容爭辯的主題。但是對于這一主題的科學性又有多少?現在已經有相當一部分世界著名的科學家發表聲明說此種論調是沒有科學根據的,“溫室效應”不是科學.而是一種“宣傳”、這背后涉及到太多的政治的因素。
筆者認為美國的這種做法是利用了“全球變暖”、“節能減排”等辭藻.從而使自己的行為“合法化”,進而控制全球糧食市場。美國利用第一個法案來引起“環?!钡暮袈暩邼q.然后用第二個法案來令到全球玉米價格上漲,再用第三個補貼使自己的玉米價格十分便宜,這使各國的玉米市場以及玉米行業都受到了非常嚴重的損害。
(二)使美國巨額補貼“合法化”
WTO協定的多邊貿易協定項下的附件1A中有11個特殊協議,《農業協議》就是其中之一。在《農業協議》的附件二中規定了有關農產品補貼削減承諾的例外條款,附件二的第二條;“用于研究,包括一般研究或有關環保的研究,以及有關特定產品的研究項目?!币簿褪钦f研究性補貼,包括有關環保項目的研究性補貼是不受農產品削減承諾約束的。由此可見,美國利用其長遠的戰略性眼光來鉆WTO多邊貿易體制的“空子”。正因為如此.美國每年給予玉米及其他的相關農作物高額的補貼,卻罕有國家向WTO的DSB(爭端解決機構)提請磋商。
(三)阻礙多哈回合談判
WT()的多哈回合是以發展為主題的回合.該回合到目前已經歷了9個年頭.談判一直收效甚微,因為其受到了多方面的阻礙而進程緩慢,于2006年至2008年多次陷人僵局而中止談判。在去年的9月份,多哈回合談判再次重新啟動,聲預定于今年之內完成談判。實際上,多哈回合之所以困難重重,是因為發達國家對于其既得利益的保護,不想過多地給予發展中國家優惠,因此令到多哈回合舉步維艱。
此輪回合最重要的議題就是農業和非農產品市場準入這兩個方面,其最大的癥結就在于發達國家在農業補貼的問題上卻始終不肯讓步,而其中.作為世界上的超級大國美國也通過國內立法來阻礙多哈議程中的談判進展。雖然在烏拉圭回合之后,美國給予了一定的農業補貼削減.但依然達不到發展中國家所希望的標準,更何況2008年的農業補貼無疑于使得多哈回合談判雪上加霜。并且各發達國家之間也各自為政,形成了一種“囚徒的困境”,并不希望自己首先對補貼進行大幅的削減,而美國利用其大國優勢,對談判進程百般阻撓,所以國內有學者認為今年以內多哈回合難以得到結果。
(四)損害了各國的貿易利益
美國對其玉米的巨額補貼自然會對其他國家造成嚴重影響,比如說加拿大和巴西。加拿大每年要從美國進口大量的玉米,美國的補貼使得加拿大的農業受到沖擊,農民遭受損失;而巴西也是世界上生產玉米的大國,美國的補貼令巴西的農產品出口受到嚴重影響。
加拿大于2007年1月份向DSI3投訴美國的農業補貼.巴西在2007年7月份也向DSB提出了申請,這兩個案子中國都做了第三方,并且后來兩案合并為一個案子。該案作為第三方的國家眾多,包括阿根廷、澳大利亞、日本、智利、印度、墨西哥等,歐共體也作為第三方參與其中。DSB于2007年12月17日正式決定設立專家小組,而兩天之后美國《新能源法案》就正式簽署生效了,至2010年年初,此案仍然沒有什么實質性的進展。
中國于今年年初決定對從美國進口的白羽肉雞產品進行反傾銷調查,并于2月份對外了初步裁決。中方認為美國的以白羽雞肉為原料的肉類食品存在著傾銷,這使得中國國內肉雞產業受到實質性的損害,并且美國的傾銷與中國肉雞產業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這表示商務部以后可能會對美國的白羽肉雞產品執行征收反傾銷稅。美國尚沒有就中國的反傾銷措施向DSt3提出異議。
引起這場爭端的原因是大量的低價雞肉涌人中國禽肉市場,所以中國不得不就美國雞肉采取反傾銷措施。歸根結底就在于美國的雞飼料非常的便宜,因為作為雞飼料的主要原料的玉米非常便宜,這還是因為玉米巨額補貼。美國的農業補貼不只是影響農產品,還影響到其下游相關產品,這里玉米的補貼是雞肉的上游補貼。
從這里我們可看出美國玉米補貼對許多國家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響,并且會產生連鎖反應。
三、.WTO應采取的措施
(一)終止農產品協議中的研究性補貼
前面提到.WTO多邊貿易協定中的《農業協定》.其中有對研究性協定的豁免,即不受農業補貼削減承諾的約束,筆者認為此規定有不妥之處。
首先,毋庸置疑的就是由于美國的行為導致了嚴重的后果,如果WTO的DS13不對此加以干涉.那后果將不堪設想。
其次.WTO的特殊協定中還有《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里面的第四部分內容是“不可訴補貼”.也稱為綠色補貼。該種補貼分為兩種一種是不特定的補貼,即并不針對特定的地區、企業或產業的補貼;第二種是特定的補貼.分為三類:研究性補貼、環保補貼和貧困補貼。我們可看出這與《農業協定》的附件二相似。
值得一提的是“不可訴補貼”已于1999年終止,此類補貼也已成為可被提訟的補貼。雖然《農業協定》與《反補貼協定》并不存在附屬關系.兩者的地位相同,但筆者認為“不可訴補貼”的終止意味著研究性補貼與環保補貼本身可能具有不合理性,因此將其轉為可訴訟的.當發生爭端時也可就此問題提訟。而農業補貼亦為補貼的一種,當一國實施了不公平的行為并損害他國利益.當然能夠提訟因此.筆者認為應終止農產品協議中的研究性補貼.這樣才更加的公平
(二)DSB應提高工作效率
WTO的DSB是根據WTO協定項下的《爭端解決諒解書》來運行的,自WTO成立以來已受理了四百多起案件。雖然它的構建是一種突破性的進步,還被譽為“WTO皇冠上的明珠”,但它的缺陷也很明顯,筆者認為一個比較突出的缺陷就是效率低下。
如前面提到的加拿大和巴西訴美國農業補貼案。是2007年年初提交給DSB的,直到現在仍未有定論,雖然此案較為復雜,牽連因素眾多,但超過三年的時間仍然未能完結,令人不能不為DSB的工作效率擔憂。
美國是一個經常利用DSB效率低下這一缺陷的國家,在中國加人WTO后,第一個案子即美國鋼鐵保障措施案,美國對多個國家出口到美國的鋼材實施了保障措施。事實上,美國并不是因為它的理由充分,而是明知道自己會敗訴卻仍然要采取該種措施,原因就在于為自己國內的鋼鐵企業爭取緩和的時間。因此,WTO應該將如何使它的DSB更具效率放入下次部長級會議的議程之中。
(三)WTO應從“實力取向”過渡到“規則取向”
多哈回合的主題是“發展”,現在阻礙發展的是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之間的矛盾。細化到多哈回合的議程中就是發展中國家希望發達國家削減自身的農業補貼,而發達國家希望發展中國家降低其國內非農產品市場準人的標準,雙方都不肯讓步。這種局面是由于過多的政治因素參雜在談判之中。
從GATT過渡到WTO整個法律框架完善了許多,諸多論著都將其描述為從“實力取向”過渡到“規則取向”。實際上政治因素仍然充斥著整個WTO多邊體系。雖然WTO避免不了其內部仍具有“政治”的成分,并且這種成分處于主導的地位,但WTO的整個發展方向應該是更加的法律化。而美國利用“溫室效應”、“全球變暖”的政治因素來影響法律因素,這是與WTO的最根本精神背道而馳的。
WTO由眾國家組成,國家之間地位平等,WTO也并沒有一個高于國家,從而對國家進行管轄的機構的存在,所以政治因素的影響在所難免,但總的發展方向不應被左右。美國的此種做法是在“開倒車”,阻礙WTO在其正確道路上的前進。若WTO能夠更偏向于“規則取向”,就能使國家之間的貿易更趨于公平,更加良好的發展。
篇3
關鍵詞:氣候變化;國際碳排放權;氣候正義;分配
中圖分類號:D99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1―6604(2015)01―0034―07
為控制溫室氣體的排放,通過氣候協議制定減排制度已一種共識。然而《京都議定書》之后,國際社會并沒有形成一份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氣候協議,原因是各國對國際碳排放權的分配存在巨大分歧。如何為各國分配碳排放權才是正義的引起了各國政府的關注。為此,本文從氣候正義的視角提出國際碳排放權分配的原則和路徑。
一、國際碳排放權的緣起
國家對溫室氣體的排放,從不受限制的自由到一種由協議規定的權利,主要基于三個方面的事實。即科學界、國際社會和國家間對溫室氣體排放限制的共識。
(一)全球變暖已是科學界不爭的事實
氣候變暖問題首先是由科學界提出并推動的。1820年開始,全球變暖就引起西方科學家的關注。德國天文學家Herschel最早研究太陽黑子對地球氣溫的影響。1827年,法國物理學家Fourier提出了二氧化碳可能吸收太陽能的結論。1861年,愛爾蘭物理學家John Tyndall通過實驗發現,大氣中的水分子和二氧化碳具有很強的熱輻射吸收和釋放能力,其量變可能引起氣候的異常。1896年瑞典物理學家Arrhenius將Fourier的理論定義為“溫室效應”,并首次提出人類活動釋放的二氧化碳對氣候造成顯著影響。
全球變暖問題在20世紀后半葉引起了科學家們的重視。1971年,美國大氣研究員會的威廉?凱洛格在一次會議中提到“因人類的疏忽而對氣候造成的影響”問題。1979年,第一次世界氣候大會提出:倘若大氣中的二氧化碳含量仍如現在這樣不斷增加,那么20世紀末氣溫的上升將達到可以測量的程度,到21世紀中葉將出現顯著的增溫現象。1989年,世界氣象組織和聯合國環境規劃署成立了“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PPC)”,該組織現在是氣候變化報告最權威的機構。截至目前,IPPC已經了五次評估報告,結果證實全球變暖已經是一個不爭的事實。
同時,證據也表明“溫室效應說”解釋全球變暖是科學的。關于氣候變化的理論有“溫室效應說”“太陽活動說”“天文冰期說”“潮汐調溫說”“海洋調溫說”等理論,但只有“溫室效應說”屬于人類影響氣候的范疇,并得到科學界的普遍認可。對冰芯的空氣采樣研究表明,過去長達65萬年內,大氣二氧化碳的碳濃度一直保持在180ppm和300ppm之間。但從工業化革命早期到2005年,這一數值從大約為280ppm達到了379 ppm,并且其他溫室氣體的濃度也在快速增長,如甲烷從715ppb上升到2005年的1 774ppb,氧化亞氮從270ppb上升到319ppb。雖然甲烷和氧化亞氮在大氣中的濃度小,但甲烷對增溫效應的貢獻是15%,氧化亞氮單分子增溫潛勢卻是二氧化碳的310倍。目前,溫室氣體濃度的增加被認為是地球升溫的主要原因,而化石燃料的大量使用卻導致了大氣中二氧化碳濃度的上升。因此,從科學上講,防止氣候變暖必然要限制化石燃料的使用。
(二)氣候變化引起國際社會的普遍關注
20世紀70年代,國際社會開始關注氣候變化問題。1979年,世界氣象組織發起了第一屆世界氣候大會,大會以“氣候和人類”為主題。大會承認因人類活動造成氣候變化問題的嚴重性,特別是二氧化碳大量排放造成全球變暖的問題需要迫切的解決。大會同意由世界氣象組織、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和國際科學委員會共同負責制訂一個世界氣候研究計劃,定期討論全球氣候變化問題。
20世紀80年代,全球氣候變化引起國際社會廣泛關注。1982年在內羅畢人類環境特別會議的召開表明:國際社會不但意識到氣候變化的嚴重性,而且開始積極應對氣候變化帶來的問題。1985年在奧地利召開的溫室氣體國際研討會呼吁,必要時考慮草擬一個控制溫室氣體、氣候變化和能源利用方面的國際公約。1988年在加拿大召開的主題為“變化中的大氣:對全球安全的影響”世界大會,呼吁全球應當采取共同行動應對氣候變化問題。1989召開的幾次有關氣候變化的會議,均表明國際社會對氣候變化的重視和采取共同行動應對氣候變化的共識。
20世紀90年代后,氣候變化不但成為人類共同關注的問題,而且由國際社會達成應對的國際公約。1990年,第二屆世界氣候大會呼吁立即開啟氣候變化公約談判,聯合國大會通過了關于保護氣候的第45/212號決議,決定成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政府問談判委員會。1991年,政府問談判委員會正式成立,氣候變化談判進入實質性階段。1992年,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上通過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序言中承認,氣候變化及其不利影響是人類共同關心的問題。1994年公約生效,為評估應對氣候變化的進展,公約締約方自1995年起每年召開締約方會議(COP)。1995年,公約第一次締約方大會召開,通過了“柏林授權”,并成立“柏林授權特別小組”,負責進行公約的后續法律文件談判。
(三)各國政府共同制訂《京都議定書》
《京都議定書》開啟了國際社會以具有約束力的國際協議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的時代。為了保證公約得到有效實施,1997年公約第三次締約方會議通過了《京都議定書》,提出了碳排放的總量控制目標,即“將大氣中的溫室氣體含量穩定在一個適當的水平,進而防止劇烈的氣候改變對人類造成傷害”。同時該議定書明確了附件B中的締約方在第一減排階段減排目標,并規定了締約方實現減排目標的三種機制。應當說,《京都議定書》最大的優點是其具有法律約束力,而它的指導思想就是如果不采取多邊協定的方式約束締約國的,就無法在對抗氣候變化上取得顯著進步。所以,《京都議定書》的簽署和生效,標志著控制和減少碳排放已經成為全球共識并上升至法律層面,碳排放權成為一種由法律賦予或規定的權利。
二、國際碳排放權的厘定
全球大氣環境中,一定含量的溫室氣體不會引起氣候變化.但如果溫室氣體超過一定的濃度,就會造成明顯的氣溫升高,引起氣候變暖。應對氣候變化要將溫室氣體含量控制在一定的濃度范圍內.碳排放權就是這種容許范圍內的一定數量的溫室氣體排放指標,它不同于傳統的權利,而是由人類發展過程中產生的一種新型權利。
(一)國際碳排放權的內涵
國際碳排放權是國際法主體為了生存和發展的需要,由國際條約所賦予的向大氣排放一定數量溫室氣體的權利,其實質是權利主體獲取的一定數量的氣候環境資源使用權。這種權利不同于傳統的權利,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權利的本質上不僅僅是權利,更是義務。國際碳排放權形式上表現為國際條約允許某個國家(地區)或國際組織溫室氣體排放的指標,實質上是重在限制溫室氣體排放,即只有在該指標規定的數量范圍內排放溫室氣體才是合法的,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權利的主體范圍廣泛。氣候資源無法為任何國家獨占使用,是公共物品,全人類都有權使用.所以國際碳排放權的主體是全人類。但國際碳排放權經過分配后,其主體包括國家、國際組織、自然人、法人等。
第三,權利的客體是大氣環境的溫室氣體容量資源。碳排放權概念是在大氣環境容量理論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該權利以大氣環境容量為客體 。人類的早些時期,溫室氣體排放量不大,并沒有超過大氣環境的自凈能力或一定的溫室氣體含量.也就沒有將大氣環境的溫室氣體容量作為一種資源。只是由于化石燃料大量使用,溫室氣體的排放增長太快,嚴重超過了大氣環境的自凈能力,使得大氣環境的溫室氣體容量日益成為一種稀缺資源。這種資源不具有特定性和排他性,與傳統物權法中的客體有所不同。
第四,權利的內容是主體對若干大氣環境溫室氣體容量資源的占有、使用和收益。具體而言,權利主體可以占有其擁有的排放指標而不做任何使用,也可以自己排放一定數量的溫室氣體,或者將盈余的排放指標贈予、出賣給其他主體。但權利主體一旦使用,或以其他方式處分了排放指標,這種權利就予以消失。
(二)國際碳排放權的屬性
關于碳排放權的性質,目前存在準物權說、生存權說和發展權說。本文重在國際碳排放權的分配,所以僅分析其生存權和發展權屬性。
1.國際碳排放權是一種生存權。
生存權是基于人類生存本能而產生的自然權利或者是“法前”權利,即伴隨人的出生而產生的一種權利,是指在一定社會關系中和歷史條件下,人們應當享有的維持正常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條件的權利。它不僅指個人的生命在生理意義上得到延續的權利,而且指一個國家、民族及其人民在社會意義上的生存得到保障的權利;不僅包含人們的生命安全和基本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嚴不受,還包括人們賴以生存的財產不遭掠奪、人們的基本生活水平和健康水平得到保障和不斷提高。
國際碳排放權是國家存續的前提。無論是個人,還是國家或民族,只要存續,其衣、食、住、行等過程必然產生溫室氣體,所以碳排放權的享有及其指標多少直接關系到個人、國家或民族的生存空間和狀態。從這個意義講,國家爭取碳排放指標就是保障國家的生存空間,滿足人民的生活需要,碳排放權是其他權利的基礎,沒有碳排放權就沒有生存權。產生影響。第一,它是一項天然權利,其是否享有與國家或國際組織的社會地位和經濟發展程度無關,分配過程中不能隨意剝奪發展中國家和不發達國家的需要。第二,對于一個國家和民族來說,人權首先是生存權,沒有生存權,其他一切人權都無從談起。國際碳排放權對國家和民族的生存空間意義如此重大,分配方案應考慮發展中國家和不發達國家的生存需求。第三,它最終是為了滿足國民生存的基本需求,分配方案應當考慮國家的人口因素。第四,生存權是一種靠國家的積極十預來實現人“像人那樣生存”的權利。,意味著積極謀求碳排放權是國家的一種責任,國家不能在氣候談判中隨意妥協。
2.國際碳排放權是一種發展權。
發展權是個人、民族和國家積極、自由和有意義地參與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的發展并公平享有發展所帶來的利益的權利。它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后,新生的發展中國家為了擺脫受西方發達國家在經濟上的剝削和控制,爭取平等的發展機會和發展權利而提出的。后來,瓦薩克提出第三代人權理論時,將發展權歸為第五代人權。l979年,聯大第34/36號決議通過的《關于發展權的決議》強調發展權利是一項人權,平等的發展機會不僅是國家的特權,而且是各國內個人的特權。1986年,聯大通過的《發展權利宣言》指出:“發展權利是一項不可剝奪的人權”。
目前的大多數二氧化碳排放是現代工業文明發展的過程中的“副產品”,“氣候變化既是環境問題,也是發展問題,但歸根到底是個發展問題”。所以發展中國家強調氣候變化本質上是可持續發展問題。有關研究表明.任何發達國家的發展過程中均出現了人均二氯化碳排放高峰期的現象,所以經濟發展的過程中難免就要增加碳排放,排放問題本質上是發展問題??刂茰厥覛怏w排放就要改變原有的經濟社會發展方式,因此排放權是…種發展權,這種觀點也體現在有關氣候變化的國際條約中。
發展權的實現需要建立在公平合理的國際政治經濟新秩序之上,也需要發展中國家積極努力消除發展的各種國際,進而平等的參與國際氣候事務,還要求發達國家應采取行動為發展中國家的全面發展提供便利條件。應對氣候變化是各國共同的義務,但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責任不同。具體而言,在國際碳排放權的分配中,應充分考慮發展中國家和不發達國家的發展需要,給予特殊的制度安排。
三、氣候正義在國際碳排放權分配中的適用
氣候正義是環境正義運動向氣候變化領域的延伸,它強調在對氣候變化領域中的利益和負擔進行分配的過程中,各個主體必須得到公平合理的對待。氣候正義關系到減排協議是否能夠被各個國家所接受,所以“如果不解決氣候變化與正義之間的相互影響,就絕不可能成功應對氣候變化。但是,公平、正義作為判斷一種法律制度具有正當根據的價值標準,具有豐富的內涵, 正如美國法學家博登海墨說:“正義有一張普洛透斯似的臉,可隨心所欲地呈現出極不相同的模樣”。但從發展中國家來看,氣候正義至少應當包括了程序正義、矯正正義和代際公平。國際碳排放權的分配亦應遵從合國際法原則、共同但有區別的原則和國際帕累托主義原則。
(一)合國際法原則
國際法體現了各國的協調意志,是各個國家互諒互讓、的結果。國際碳排放權問題事關各國的生存和發展利益,其分配必須符合國際法,否則其分配協議無法得到有效的實施。合國際法原則要求國際減排協議應當得到國際社會的認可,其內容與現存的氣候協議相一致。首先,國際減排協議的擬定過程是透明和民主的。公約所有締約方都有參與協議擬定的機會,都能充分表達自己意愿,而不僅僅是個別強權國家或利益集團的參與,或者是由個別利益集團依據區域性條約進行的制度安排。如歐盟單方面對國際航班征收碳稅的措施,引起了各國政府和航空公司的不滿,其合法性也受到了質疑。其次,國際減排協議的談判應建立在已有的氣候協議機制之上,如《公約》《京都議定書》等,不能拋開現有的機制,以未被國際社會接受的新機制進行。最后,國家減排協議的內容應與現有的國際法規范一致,如《聯合國》、國際社會公認的原則、國際習慣.特別是他們不能與《公約》和《京都議定書》的規定存在矛盾或沖突。
(二)共同但有區別的原則
國際環境法領域中,“共同但有區別的原則”最早出現在1972年《斯德哥爾摩宣言》中,最終由1992年《里約宣言》予以確認。同時,該原則也寫入了1992年公約的序言、第3條和第4條?!毒┒甲h定書》雖然沒有明確規定共同但有區別的原則.但對公約附件一國家和其他國家規定了不同的減排義務,這種制度安排是共同但有區別原則的具體實施。氣候變化是由溫室氣體累積的排放造成的,發達國家較早進入工業化,溫室氣體歷史排放值多,發展中國家的工業化起步較晚,歷史排放值少。且發達國家應對氣候變化的脆弱度也明顯強于發展中國家。所以,在國際碳排放權分配過程中,不能完全按照“祖父原則”,應考慮各國的碳排放和碳匯貢獻,針對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做出不同的制度安排。同時,還應當考慮發展中國家減排的壓力和面臨的困難,由發達國家給予發展中國家減排技術和資金的援助。
(三)國際帕累托主義原則
國際帕累托主義不是一條倫理原則,而是一種實利性制約因素:在國家間體制下,如果協議得不到所有國家的認同,那么它是不可能達成的,國家只會加入服務于自身利益的協議。全球減排協議必須遵守國際帕累托主義原則,即所有國家必須相信自己會因為國際減排協議的簽署而使自身境況自然好轉。并且,“有效的氣候行動必須把絕大多數乃至所有的排放量較大的國家動員起來”。所以,全球減排協議必須反映各國的利益需求,讓所有國家能享受到減排帶來的好處,不能因為減排讓某些國家的發展受到阻礙,或者讓個別國家享有“超額”利益。
四、國際碳排放權的分配路徑
國際碳排放權的分配路徑,是國際社會通過何種方式將碳排放權分配給各個國家(包括地區)和國際組織的問題。氣候變化的應對需要全球各個國家共同行動,國際減排協議的實施更有賴于各國的積極遵守,所以其擬定者應滿足全球性、政府性和職能性三個特征。目前主要有兩種路徑,即國際社會以公約締約方大會、聯合國專門機構的大會的形式通過碳減排協議,分配國際碳排放權。
(一)公約締約方大會
根據公約的有關規定,公約的締約方會議有權通過國際碳排放權分配的協議。公約第二條規定:“本公約以及締約方會議可能通過的任何相關法律文書的最終目標是:根據本公約的各項有關規定,將大氣中溫室氣體的濃度穩定在防止氣候系統受到危險的人為干擾的水平上。這一水平應當在足以使生態系統能夠自然地適應氣候變化、確保糧食生產免受威脅并使經濟發展能夠可持續地進行的時間范圍內實現?!钡谄邨l第二款規定:“締約方會議作為本公約的最高機構,應定期審評本公約和締約方會議可能通過的任何相關法律文書的履行情況,并應在其職權范圍內作出為促進本公約的有效履行所必要的決定……”據此,公約締約方大會有權通過應對氣候變化的法律文書和促進公約有效履行的必要制度,這種法律文書和必要制度當然包括含有國際碳排放權分配的減排協議。事實上,公約第三次締約方會議通過了《京都議定》,各締約方也積極履行了議定書的內容,說明國際社會承認公約締約方大會通過氣候協議分配碳排放權的方式。目前締約方大會主要是通過柏林授權特別小組,負責進行公約的后續法律文件談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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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低碳經濟;低碳電力;節能減排;能源結構
中圖分類號TM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1674-6708(2013)83-0076-02
我國CO2排放量一直居高不下,大力發展經濟的同時采取低碳戰略是非常必要的。分析我國CO2的產生結構,可以看出,因為我國是以煤為主的能源結構組成,所以現今CO2排放大部分源于能源部門,而電力行業又首當其沖。所以,在低碳經濟的大背景下,電力行業減少排放CO2的潛力很大。全球溫度正在緩慢升高,宏觀把握經濟、環境和生態之間的關系,堅持可持續發展的方針,完成中國電力行業低碳化轉變,是我國電力行業無法逃避的重要問題,而在這個轉變過程中,機遇與挑戰是并存的。
1 我國電力行業的低碳化現狀
1.1目前國內電力行業的CO2排放特點
1)用于發電產生的CO2總量急劇升高。2005年電力系統的碳總排放量是25年前的6.57倍;不光如此,該排放量在所有化石能源碳排放量中所占分量越來越多,從25年前的21.07%,現在已經升至05年的38.73%,基本上已經在全國CO2總排量中穩居高位;
2)目前中國的電源結構仍是以煤炭為主體,總裝機容量中煤炭發電裝機占3/4以上,而低碳電源所占比例很少。用煤發電產生的CO2更是占總排放量的95%甚至更高;
3)我國電力的碳排放系數與發達國家相較非常高,2005年時是222.95g/k·Wh,可大部分發達國家多在100g/k·Wh~150g/k·Wh之間。
1.2我國電力行業目前實施的低碳化舉措
低碳化在我國電力系統推廣起步較晚,所以截止目前為止還未電力系統在低碳經濟背景下應采取的應對舉措,初步采取的相關措施有:
1)為了節約能源、增加電力行業的能源利用效率,2007年,國務院下發了《節能發電調度辦法》;
2)國家發改委的《可再生能源發展“十一五”規劃》中要求,2010年時可再生清潔能源在總能源消耗中的百分比從目前的不足1%升至10%,可再生清潔能源是合適的低碳電源,CO2排量極少,并可有望達到零碳排放。所以,全力支持開發可再生能源,可以在發電結構的層面上達到CO2排量的降低;
3)我國的華能發電集團為達到增加發電效率和環保效益的目的,推行了“綠色煤電”方案,漸進式的研發及學習引進先進清潔發電技術和CO2減排措施。
1.3低碳經濟背景下電力發展的新思路
1)電源結構向多樣化發展
若要達到電力行業低碳化轉變的目的,需要調整我國現在的能源結構,降低煤炭在電源中所占比例,綜合考慮電力系統的轉變、能源系統的發展前途、環境的可持續發展和溫室效應等諸多因素,結合發電費用及對自然的保護,大力開發風能、核能、太陽能等清潔新能源,減少煤炭在電源中的比例,達到電源的多樣化、合理化。
2)低碳電力要從技術創新出發
要依托目前的能源結構達到電力行業低碳發展的愿景,需要利用低碳技術來增加化石能源利用率及大力發展清潔新能源。相較大多數發達國家,中國能源利用效率還很不夠,但是基于我國目前的能源現狀,現在,也可能在以后的幾十年內,煤炭還會是中國一個主力的電源,因此大力發展與推廣潔凈煤技術意義深遠,另外,也需要大力開發新能源發電技術,尋求能夠替代煤炭的主要發電能源。
2 低碳經濟背景下電力行業的應對
2.1優化電力行業戰略規劃及能源結構
目前國內要發展低碳經濟,就需要相應的改變電力行業的戰略計劃,之前的電力行業發展戰略僅是單純由電力供給的層面出發。然而發展低碳經濟需要我們調整以前傳統的戰略規劃模式,一方面要考慮電力供給的方式,利用選擇電力供給投入或者節能投入,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發電碳排放量;另一方面,也要調整之前只在資源約束下的電力供需增長與電力結構規劃,把減少CO2排量當成滿足電力需求的約束,進而約束電力系統結構的含碳量。在考慮保護環境的基礎上條理、全力的發展以水能、風能為主的可再生清潔能源發電模式,以水電和風電替代傳統的火力發電,每1kW·h能減少約1 kg的CO2排放量,將有顯著的低碳效益。
2.2推廣特高壓和智能電網
我國的能源產地和需求地分布非常不均勻,這就導致了以西電東送為代表的遠距離傳輸電力模式,因此電網在該模式中起著舉足輕重的能源傳輸作用。那么如果采用先進的能源傳輸技術就可以有效的減少電網傳輸中的碳排放量。2008年,國內電力行業的供電損耗率為6.64%,損失的電量為226.6TW ·h。而該電量損耗讓電力行業多產生了約1.58億噸的碳排量,已經大于電力總碳排量的5%。輸電電壓等級的逐漸提高和先進輸電技術的慢慢推廣使得電網的輸電損耗量還有很大的降低潛力。目前我國正開發與應用的超高壓輸電方式,理想條件下能使目前輸電損耗減少75%甚至更多,顯示出明顯的低碳節能潛力。
2.3使用節能發電的調度模式
以前的電力調度通常使用經濟調度模式,就是以電力系統的發電、工作成本最低來進行調度。低碳經濟的大背景下,調度電力系統的方針要在合理考慮發電、輸電、配電及用電等多個部分的能源消耗和節能減排潛力的基礎上,改變以往的調度方法,大力支持可再生、低耗、高效、少污染的機組工作,減少高耗能、大污染、有悖于國家條文的機組工作,采取調度方式的改進。
2.4變電所的節能
1)選擇合適臺數的變壓器;通常變電所都配有2臺及以上的變壓器,只有當最高負荷運行時所有變壓器才一起工作,因此要盡量在低負荷運行時減少一些變壓器能量損耗;2)依據經濟約束的方針選擇無功補償容量;4級100kW和更高功率電動機上配置無功就地補償器,降低無功環流造成的能耗;3)讓變壓器最佳負載率下工作;因此時效率最大,同一臺變壓器,若負載的功率因數已定,其最大效率也確定。
3 結論
身處低碳經濟的大環境中,電力系統向低碳化轉變意義深遠。這包含了到電源結構的合理整合、電價低碳政策的確立、低碳技術研發等很多方面,若可以從上述重點方面的研發上創新,電力行業的歷史將會改寫。低碳電力涉及到電氣工程、能源、經濟等很多方面,其研究也要全面考慮,并基于我國具體國情,為我國經濟向低碳化轉變及電力行業的可持續發展添磚加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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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農村環境 污染 防治
農村環境破壞及污染不僅嚴重影響農村居民的生活和身體健康,而且直接制約農村工業農業生產的發展后勁,因此必須保護農村環境,為農村社會可持續發展創造條件。當前農村存在的污染問題主要有:
1.鄉鎮企業的污染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鄉鎮企業發展迅速,這無疑會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壯大農村經濟起到很大的促進作用。但必須看到鄉鎮企業在發展中造成的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問題也是很嚴重的。
鄉鎮企業造成污染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1)、污染企業多,“三廢”
排放量大,鄉鎮企業生產經營活動非常廣泛,幾乎涉及到國民經濟的各大部門的各個行業。污染比較重的有造紙(制漿)、電鍍染料、制革、農藥等行業。鄉鎮企業中這些行業設備簡陋,技術落后,資金不足,“三廢”處理設施不健全,管理水平低等十分嚴重。(2)、鄉鎮企業污染源點多面廣:鄉鎮企業規模小行業多,資源利用率低,對生態環境破壞嚴重。很多鄉鎮企業管理人員因缺乏環境保護和生態學方面的知識,只注重眼前的經濟效益,忽視長遠的環境及社會效益,亂占耕地,濫墾亂采,浪費資源,污染環境。(3)、鄉鎮企業以其數量多,規模小,污染源分布廣,對環境的直接損害相當嚴重。(4)、鄉鎮企業缺乏應有的統一規劃管理,盲目上項目到處建項目,使環境普遍遭受污染。(5)、因鄉鎮企業存在多級管理和多種所有制,較為混亂,缺乏統一的管理機構,環保工作也不好管理。(6)、尚未制定完善的鄉鎮企業法規,執法人員無依據,也是造成環境污染與破壞的原因之一。(7)、農村鄉鎮一級環境保護機構不健全,再加之鄉鎮企業數量多,范圍廣,無專門管理人員,也是造成鄉鎮企業環境管理失控的原因。
2.農用化學物質的污染
現代農業生產過程中使用越來越多的農藥、化肥、塑料薄膜等農用化學物質,這些農用化學物質的使用一方面使農業大幅度增產,經濟效益提高,另一方面也帶來一系列的環境問題,破壞生態平衡、降低產品質量。
2.1 化肥污染
據統計,化肥在使用過程中浪費嚴重,約有70%逸失于環境中,造成對農業環境的污染,主要表現為幾個方面:一是部分化肥隨農業退水和地表徑流進入河、湖、庫、塘污染了水體,造成了水體富營養化。據監測,農村許多淺層地下水硝酸鹽氮、氨氮、亞硝酸鹽氮都嚴重超標,其中還有一些致癌物質,對人、動物都有威脅。二是不合理使用化肥,使土壤板結、地力下降。三是化肥中重金屬、無機鹽等有害成分,由于長期施用對農業環境造成影響,影響了植物品質。四是化肥不合理應用,還會造成大氣污染。氮素化肥淺施、撒施后往往造成氮的逸失,進入大氣,造成污染。二氧化碳肥的不正確使用,也會增加大氣中二氧化碳的含量,增強溫室效應。另外還會造成植物營養失衡,如植物陡長造成病蟲大發生,引起污染。
2.2 農藥的污染
我國在1983年以前生產的農藥以高殘留的有機氯農藥為主,占總量的53%。由于農藥的利用率低于30%,所以70%以上的農藥散失于環境之中,使大氣、土壤、水體、農畜、水產品受到污染并通過食物鏈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另外,一些高毒農藥的施用在殺死害蟲的同時,也殺死、殺傷害蟲的天敵和其它益鳥,影響了生態平衡。同時害蟲對農藥產生了抗藥性,使農藥施用量越來越大,加重了農業環境污染,使其陷入惡性循環之中。大多數農藥以噴霧劑的形式噴灑于農作物上,只有10%黏附于作物上,而大部分噴灑于空氣中,并通過皮膚和眼睛粘膜表面接觸損害人體。再是通過呼吸系統吸入引起呼吸道疾病,嚴重的會導致急性中毒,慢性中毒,甚至致癌。田間施藥時部分農藥落入土中,附著在作物上的農藥也因風吹雨打滲入土中,大氣中農藥被灌溉水、雨水沖刷到江河湖海中,污染了水源。農藥的大量使用還會造成生態平衡失調、物種的多樣性減少,使農村本來就較脆弱的農業生態系統更加脆弱。
2.3 塑料薄膜污染
農膜的使用一方面給農業帶來明顯的經濟效益,另一方面也帶來了污染,被稱為“白色污染”。殘留在土壤中的農膜,使土壤的通透性變差,另外地膜中有害物質的分解還會對農產品品質產生較大影響,由于大部分農膜使用非降解地膜,年復一年,日積月累,在地膜殘留嚴重的地方,農作物減產20-30%,這對農業發展來說是一個不容忽視的隱患。
2.4 空氣污染
以前,在農村每當農民收獲完小麥、玉米后,剩下的秸稈就要焚燒掉,一方面焚燒后的灰分可當化肥,另一方面省去了清除的力氣??墒欠贌臐鉄煵粌H使行人煙眼流淚,而且給大氣造成了嚴重的污染,增加了二氧化硫和降塵的含量。
3.農村環境污染的防治措施
3.1 解決鄉鎮企業的環境污染問題最根本的措施是必須走可持續發展之路,鄉鎮企業作為農村經濟發展的重要支柱,必須依照社會發展的總體要求及環境保護的需要來確定自己的總體戰略和發展方向。鄉鎮企業生產要采用先進技術和工藝,淘汰陳舊設備,最大限度提高物質產品轉化率,降低物耗、能耗、水耗,不斷提高產品質量,最大限度減少“三廢”排放量。
3.2 增強各級領導的可持續發展意識,是防治農業污染的前提和首要任務。大力向農民群眾普及農業科技知識,幫助他們了解農業發展的正確方向,使其正確合理施用有機肥的新技術、新方法,為綜合防治農業污染奠定基礎。
3.3 著力推進農業科技進步,采取新技術,大力推廣農業適用技術和機械化肥,深施測土配方施肥等農業技術是減少化肥流失、提高化肥利用率的有效措施,搞好農業科技示范,組織農業攻關。其次還要加強環境監測,將環境整治與扶貧工作緊密結合??茖W制定規劃,堅決兌現政策,發揮政府的組織協調作用,切實加強農業污染的監管執行力度,把農業環保工作納入法制化的軌道。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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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前我國天然氣定價機制概述
20世紀70-80年代,由于我國天然氣產量小,價格管理形式是單一的政府定價;90年代后,為鼓勵生產,緩解供求矛盾,天然氣實行了計劃內外的雙軌制政策。2005年12月26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下發了《關于改革天然氣出廠價格形成機制及近期適當提高天然氣出廠價格的通知》,內容包括:簡化價格分類;將天然氣出廠價格由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并存,改為統一實行政府指導價,供需雙方以國家規定的出廠基準價為基礎,在規定的浮動幅度內協商確定具體結算價格;建立天然氣價格與替代能源價格掛鉤機制。
我國當前天然氣定價機制遵循在體現價值規律的基礎上逐步引入市場競爭機制這一原則。2005年天然氣出廠價格統一實行政府指導價,歸并為兩檔價:將實際執行價格水平接近計劃內氣價且差距不大的油氣田的氣量,以及全部計劃內氣量歸并為一檔氣,執行一檔價格。范圍包括:川渝氣田、長慶油田、青海油田、新疆各油田的全部天然氣(不含西氣東輸天然氣);大港、遼河、中原等油田目前的計劃內天然氣。除此以外,其它天然氣歸并為二檔氣,執行二檔價格。其中,一檔天然氣出廠價在國家規定的出廠基準價基礎上,可在上下10%的浮動范圍內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二檔天然氣出廠價格在國家規定的出廠基準價基礎上上浮幅度為10%,下浮幅度不限。此外,規定天然氣出廠基準價格每年調整一次,調整系數根據原油、LPG(液化石油氣)和煤炭價格五年移動平均變化情況,分別按40%、20%和40%加權平均確定,相鄰年度的價格調整幅度最大不超過8%。我國天然氣的出廠價大多采取的是消費結構價,即針對不同的群體采取不同的定價,以照顧各類用戶的消費承受能力。在2007年8月30日國家出臺的新的天然氣產業政策中,根據天然氣下游用戶的用氣特點,天然氣利用分為優先類、允許類、限制類和禁止類。天然氣終端用戶價格則是由出廠價加上管輸價格形成城市門站價,然后加上城市輸配費后構成。管輸價格主要包括輸氣管線建設和運營成本,在價格制定過程中還需考慮成本補償、投資年限、用戶承受力等因素。配氣價格則是指天然氣到達各城市門站后,各級天然氣支線及配套設施建設和運營成本,主要以天然氣銷售公司的增容費、計量費、調峰費為基礎,加上稅金及適當的利潤制定的。
二、我國現行天然氣定價機制存在的主要問題
價格的合理化對天然氣產業的發展至關重要,而氣價水平取決于天然氣的定價機制,我國現行的天然氣定價機制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1.成本加成定價法運用不充分。當前天然氣定價所依據的成本,未考慮環境治理成本、安全系數成本、退出成本等外部不經濟效應,未將上述成本內部化;加上在天然氣發展初期,受政府鼓勵消費政策的影響,終端價格制定得較低,在下游天然氣企業靠政府補貼得以維持的情況下,許多工業企業卻因天然氣價格低廉,拿去生產能耗大、附加價值低的產品,扭曲了價值,也影響了整個能源體系的協調穩健發展。
2.未能充分反映資源的稀缺性。在天然氣發展初期,供大于求時,為鼓勵各類用戶使用天然氣、增強天然氣價格的競爭力,可采用量多價優的手段。而我國人口眾多、消費增長速度快,目前已出現天然氣供不應求的局面。至2005年底,天然氣人均占有量為1.0×104-1.7×104立方米,僅為世界平均水平7×104立方米的1/7左右;2000-2008年我國天然氣消費的平均增速為16%,而2008年國內產量761億方,儲量增長率僅為6%。供給量的增長速度遠遠跟不上需求增長,造成天然氣儲采比持續下降,從1998年的59年下降到2008年的32年,遠低于世界平均的60年水平。
3.未能反映季節性特征。天然氣消費量具有非常明顯的季節性特征,冬春季需求量大而夏秋季少。以北京為例,2004年冬季最高用氣量與夏季最低用氣量之比為13∶1,而2010年1月3日當天北京天然氣用量達到4751萬立方米,2009年增幅達31%,更是創11年來的歷史最高紀錄。按照2005年國家頒布的定價機制,天然氣出廠基準價每年才能調整一次,這明顯不能反映天然氣供求關系的季節性變化。
4.與其他替代能源相比價格不合理。我國的天然氣價格
除了2007年發改委上調了工業用氣出廠價格400元/千立方米外,調幅度為15%左右,再未作調整。而同期石油、煤炭價格均曾進行多次上漲。2009年8月《天然氣能量的測定》的實施,標志著天然氣計量方式與國際接軌,由體積計量變為能量計量。
三、完善我國天然氣定價機制應考慮的因素
當前,我國天然氣定價機制尚不完善。推進天然氣定價機制改革,需要綜合考慮我國天然氣供求狀況、來源多樣化、行業特點等因素。
1.天然氣長期供不應求的態勢。根據中國社科院的“2009能源藍皮書”預計,到2010年和2015年,我國天然氣消費量將分別達到1200億立方米和2000億立方米左右;2010年我國天然氣供需缺口為200-300億立方米,進口占比約20%,2015年缺口為300-700億立方米,2020年缺口將達到700-1000億立方米,2015-2020年進口占比將進一步擴大至30%-40%。既然我國的天然氣將長期處于供不應求的局面,那么就應當采取相對較高的價格策略。
2.天然氣來源多樣化的趨勢。未來我國天然氣消費將呈現來源多樣化的趨勢,除了國內生產以外,還將大量進口國外的天然氣。未來我國進口天然氣包括管道天然氣和海運LNG兩個部分。氣源情況按地理區域劃分,主要分布在4個區域:中亞地區、遠東地區、亞太地區和中東地區;其中管道天然氣來自于中亞及遠東地區,而LNG則來自于亞太及中東地區,通過海運進口到我國東南沿海。天然氣來源的多樣化決定了天然氣成本的多樣化以及天然氣價格的多樣化。
3.促使天然氣市場迅速發展的各項因素。我國經濟的高增長對能源的需求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加快發展天然氣工業,降低煤炭在我國的使用比例,改善能源結構對我國國民經濟協調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我國的城市化進程加快,至2020年城市化水平會由現今的35%增長至55%,將有更多的人使用城市燃氣,提高生活質量。從環保的角度出發,天然氣是一種安全、潔凈的能源,雜質含量極少、燃燒效率高,排污量明顯小于原油和煤,有利于減少溫室效應。
4.天然氣行業自身的特性。任何一種產品的定價必須要結合行業自身的特性,天然氣也不例外。其定價主要取決于油氣田的開發處理成本和天然氣管道運輸成本。其中,開采成本在開采周期的不同階段是不同的:當位于開采中期產量達到最高時,生產成本最低,利潤最大;而隨時間的延伸,天然氣的開采成本逐漸呈上升的趨勢。同時,我國物價水平近年逐步攀升,管網材料的造價費以及施工費也隨之提高,對應天然氣總成本逐步抬高。
四、完善我國天然氣定價機制的基本設想
(一)基本指導思想
1.實行相對較高的天然氣價格策略。不管是何種產品,過分依賴國外進口都是十分危險的。
所以,我國應采取多種措施引導天然氣消費,以盡可能減少對進口天然氣的依賴。針對我國國情,應采取相對較高的天然氣價格策略,發揮價格的資源配置作用。也就是說,未來我國天然氣價格應高于國際市場的天然氣價格,這樣通過價格杠桿才能有效地抑制天然氣消費量的增長以及達到使用的目的。當然,在實施相對較高的天然氣價格政策的同時,對于生產農用化肥、公共交通以及困難家庭使用的天然氣,可采取政府補貼的方式,以增強調價方案的可行性。
2.實行多樣化的價格策略。近十年我國天然氣產業發展
迅速,天然氣供給正在形成由國產天然氣、進口液化天然氣、進口中亞天然氣、進口俄羅斯天然氣、進口緬甸天然氣五種來源組成的多元化供應格局,西氣東輸二線進口中亞天然氣的成本不菲,海上進口LNG的價格同樣昂貴,未來還可能有俄羅斯、緬甸來氣,外來氣在中國天然氣消費中的比重將漸漸提高。天然氣價格應當和國際接軌,這樣才能保證談判的順利進行以及提高供氣安全系數。
(二)定價方法
目前產品的主要的定價方法約有以下幾種:一是以成本為基礎的成本加成定價法;二是以需求為基礎的需求導向定價法;三是以競爭為基礎的競爭導向定價法。具體到天然氣行業來說,有加權平均法、一氣一價、區域定價、老氣老價新氣新價、超量浮動價等多種定價模式。在我國天然氣市場完善的競爭體系尚未建立之前,最可行的策略為在政府放寬調控的前提下,采用完全成本加成法的定價模式:(1)國產天然氣。城市燃氣用戶消費價=井口價+管輸費+城市配送費。其中,井口價為按熱值與國際原油價格掛鉤的價格。(2)進口天然氣。城市燃氣用戶消費價=到岸價+管輸費+城市配送費。
(三)天然氣價格的管理
考慮到天然氣帶有準公共產品的性質,在我國又屬于稀缺資源,應當對其價格進行管制。還將用資源稅等稅種作為調節杠桿,來彌補管道建設成本,弱勢消費行業;也可對于困難戶給予適當的價格補貼??傊?,在居民可承受的價格下,盡量增加社會福利,使更廣的人群收益;并且實現上下游價格聯動,使得價格調整可以在產業鏈中各環節受益。
(四)天然氣價格調整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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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交通運輸項目;效益和費用;外部效果;措施建議
交通運輸項目是人員、貨物和信息流通的物質基礎,具有投資額大、建設周期長、社會效益顯著等特點。交通運輸在國民經濟中占據重要地位,為經濟發展奠定堅實的基礎。交通運輸項目不僅可以為社會提供相當大的經濟和社會效益,同時也會產生負面的影響,引起的成本包括通過市場價格體現的經濟成本和非市場力量能夠調節的影響。對交通運輸項目進行經濟評價時,除了要考慮項目本身的效益和費用外,更重要的是對項目的外部效果進行分析評價。
一、交通運輸項目的概念及其特點
1.交通運輸項目的概念
世界銀行在1994年的《世界發展報告》中把交通運輸項目定義為“以道路、鐵路、航道或各種客貨運輸樞紐為主體的基礎設施與載運工具一起所構成的交通運輸體系,是支撐一國經濟、決定該國經濟活力水平的前提,是國家最主要的基礎產業?!卑凑战煌ㄟ\輸的方式可以將交通運輸項目分為公路、鐵路、航空、水路和管道五種形式。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交通運輸業不僅能夠滿足旅客和貨物的運輸需求,而且從整個社會與經濟發展角度來看,最大限度地降低經濟運轉總成本和相關領域的費用總支出,提高國民經濟的整體效益。
2.交通運輸項目的特點
目前就交通運輸項目的特點理論界基本達成一致,具體方面如下:
(1)基本特點
交通運輸項目具有建設周期長、投資額大的特點,需要大量、持續的資金保障。項目網絡效益大、覆蓋地域廣,常常涉及大量的組合投資。
(2)準公共產品屬性
交通運輸項目的準公共性是決定交通運輸業屬性的核心和基礎,主要體現在“擁擠臨界點”上。在運輸量達到“擁擠臨界點”以前,交通運輸項目的公共性明顯,即具有明顯的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而當超過這一臨界點時,具有私人產品的特性。例如,我國鐵路運輸能力處于緊張和短缺的狀態,市場之外的“地下經濟”悄然壯大,其價格受供需調節,具有私人產品的屬性。
(3)外部性顯著
交通運輸項目的建設會產生正的外部效應和負的外部效應。一方面項目的建設為社會提供相當大的經濟和社會效益,帶動地區經濟的繁榮;另一方面,交通運輸項目也會產生非市場力量能夠調節的外部成本,例如資源的過度消耗,環境污染等。
二、交通運輸項目的效益和費用
交通運輸項目的評價最重要的是進行經濟分析,既要進行財務分析,考慮項目的經營現金流,保證項目的可持續性,又要進行經濟費用效益分析, 必須考慮項目的直接效益和間接效益,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項目的直接效益主要表現為有項目相對無項目時運輸總費用的節省及項目帶來的其它凈效益,項目的直接費用主要表現為線路、樞紐、運輸工具和相關配套設施的固定資產、流動資金和運營費用。項目的間接效益和間接費用也成為外部效益和外部費用,統稱為外部效果或外部性。
1.交通運輸項目的內部效果
項目的直接效益分為可以貨幣計量的和無法貨幣化計量的效益??梢载泿呕嬃康男б姘ㄟ\營費用的節約、時間的節約和事故的減少量等,根據有無對比法通過定量分析來衡量其大小。不可貨幣量化的直接效益包括運輸服務帶來的舒適性、方便性和可靠性,運輸安全和運輸質量的提高等,對于無法貨幣化計量的效益根據其重要程度做定性分析,說明其性質和范圍。
項目的直接費用可以通過貨幣值來度量反映,包括項目的投資和經營費用。交通運輸項目的投資是指項目建成達到正常運營狀態所需要消耗的資源、勞務和資金的總和,包括固定資產和流動資金。項目的經營費用是指在運行年度為保證項目的正常運行而實際發生的費用。
2.交通運輸項目的外部效果
交通運輸項目的外部效果表現為正的外部效果和負的外部效果,即間接效益(外部效益)和間接費用(外部費用、外部成本)。正的外部效果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帶動經濟增長,促進經濟發展;改善地區投資環境,促進區域經濟的發展;增加居民的消費水平,提高居民的生活水平;增加就業機會和居民的收入等。負的外部效果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環境污染(大氣污染、噪音污染、溫室效應)、生態破壞、能源消耗;交通事故及運輸安全損失;交通擁擠;對土地資源的占用等。
對交通運輸項目外部效果進行鑒別和度量能夠為項目的決策發揮極其重要的作用。目前外部性理論的分析方法和政策主張在運輸產業的實踐中得到了較為廣泛的應用,但在應用中也存在問題。比如,理論研究多側重于對交通運輸負外部效果的分析,主要集中在對交通運輸外部成本和外部成本內部化的探討,對于正的外部效果的分析相對弱化。因此對交通項目的正、負外部效果都要進行度量計算,并根據分析的結果提出相應的解決方案。
三、交通運輸項目外部效果的度量
1.外部效益的度量
交通運輸項目外部效益的評價具體可以分為定量評價和定性評價兩大類。對經濟效益和一部分社會效益進行定量評價,包括:就業效益、交通安全效益、資源利用開發效益、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等。對于不能定量分析的社會效益進行定性分析,評價項目帶來的社會效果,包括:地區科技和文化事業的發展、民族團結和社會安定、區域間的交流等。
交通運輸項目帶來的最明顯的外部效益是促進地區經濟的發展,對于這類效益的計算,分為項目建設本身促進的經濟增長和建設后運營促進的經濟增長。項目本身對經濟增長貢獻的定量研究基于交通建設項目投資額和GDP增量之間的數量相關關系,為交通運輸項目的投資決策提供依據。交通運輸正常運營對經濟增長貢獻的定量研究可以通過衡量交通運輸項目建成后帶來的交通運輸量、周轉量和國內生產總值的相關關系,來分析交通運輸對國民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因此對于交通運輸量的預測也尤為重要,具體可以根據經驗數據進行趨勢推測。
需要注意的是:(1)并非每一個交通運輸項目都會產生之前提到的各項效益,產生效益的程度和大小也各有不同,對于能夠計量的效益要盡量進行定量分析,對于項目各項效益加權求和,最終得出項目方案的總體效益。(2)對項目財務分析也尤為重要,財務效益為項目提供持續的現金流,保證項目的正常持續運作。財務效益可以按市場的現行價格進行計算,包括機場、港口、火車站等的使用費以及公路、鐵路等的通行費。(3)財務效益不顯著,但社會效益明顯的項目可以通過財政手段予以支持。
2.外部費用的度量
交通運輸項目的實施可能帶來財產的損失、土地占用、噪音、視覺干擾和環境污染等。對于可量化的指標采用廣義效益—費用分析法,建立指標評價體系,將相應的指標貨幣化,對交通項目全壽命周期內的費用中增加資源、環境成本進行統一的分析與評價。對于無法進行量化的指標可以采用以德爾菲法為主的定性評價。
外部費用(外部成本)指標的選取是對外部成本進行貨幣化的必要條件。例如,財產的損失可以通過人們愿意出售現有房屋的最低賠償價進行衡量;噪音、視覺干擾可以根據愿意支付的房屋價格來進行計算,符合支付愿意原則;環境污染的計算難度較大,一些國家對于交通項目對環境的污染計算采用“防止成本法”和“損壞成本法”。
需要注意的是:(1)交通運輸項目帶來的外部費用大,環境、生態等由此付出的代價也很大,甚至難以度量。對于此類項目要慎重實施,要優先考慮經濟社會發展的可持續性,結合地區經濟發展規劃和項目承擔外部費用的能力,盡量把費用降到最低。(2)外部成本的計量要根據“有無對比”原則,即增量成本,考察有項目相對于無項目時所帶來的邊際效應。
四、交通運輸項目外部效果問題的措施建議
1.對于外部效益明顯的交通運輸項目
(1)財政支持。政府要對外部效益明顯的交通運輸項目予以財政支持,包括財政補貼、減免稅等。政府對項目提供補貼,能增加社會效益大的產品供給,是一種糾正市場機制失靈的行為,目前許多地鐵項目都不同程度地得到了政府的補貼。
(2)政府提供。交通運輸項目的社會效益明顯大于私人效益,單純由私人提供會導致項目達不到社會要求的最優水平。對于這類項目,政府應承擔更多的責任,建設或提供交通運輸基礎設施。
(3)政策優惠。制定其他優惠政策激勵私人部門進入交通運輸業。如提供貸款擔保、專項低息貸款、運營補貼、技術支持等。
2.對于外部費用明顯的交通運輸項目
(1)完善制度。導致交通運輸存在負外部性的原因之一是制度的缺位,對某些稀缺資源沒有建立有效的監督約束制度,使得對這些資源的使用缺乏有效的調節,造成無序濫用的現象,如項目對土地的占用。因此應建立有效的產權制度,確定資源的使用價格,使價格能夠反映全部的成本,引導當事人的行為決策,以達到資源有效利用的目的。
(2)建立合理的價格調整機制。通過建立合理的價格調節機制來控制負外部性的發生,實現“誰污染,誰付費”的價格調節機制,使得私人成本和社會成本相等,從而使資源得到有效配置和合理利用。
(3)市場手段。通過建立稅收、收費和許可證交易的制度,以控制土地濫用、噪聲、環境污染等負的外部性的發生。
(4)專家和民主決策。采用專家決策和民主決策相結合的形式,對交通運輸負外部性定價進行評估或研究,體現服務民眾的目的,同時保證實現社會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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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風險預防原則是國際環境法中一個用途廣泛而又爭議頗多的基本原則,國際社會雖然對這一原則已達成初步共識,但在具體理論研究和實際操作中還存在許多盲點和爭議,所以更加確切地說,風險預防原則是正在形成中的國際法原則。對于風險預防原則的討論日趨白熱化,主要表現為其適用的規則以及其國際法地位。本文試圖從這兩方面著手,并結合發展中國家的現實狀況以及中國的國情,對國際環境法中的風險預防原則的適用進行簡要論述。
一、風險預防原則概述
在現代社會中,經濟水平日益騰飛,社會生活日益復雜化,科學技術日新月異,可是這些都并不能否認我們每天處在一個無法衡量風險系數的社會環境中的社會現實。從非典到H1N1,從汶川地震到玉樹地震……這些都一直在告訴我們,風險是時刻存在的。我們生活的這個世界越來越復雜,大自然的無情和新技術的適用都給人類帶來潛在的風險。如何應對各種天災或者人禍造成的風險,是人類社會無法回避的問題。在合理的成本基礎上預先防范風險成為當今許多政府的必然選擇,法律意義上的風險預防原則也隨之而生。
風險預防原則最早產生于20世紀60年代的德國環境法中“vorsorgepnnzip”這一概念,并逐漸發展到區域環境條約中,如1984年的第二屆國際北海保護會議中發表的《倫敦宣言》就對風險預防原則進行了系統的論述:“為保護北海免受最危險物質的有害影響,即使沒有絕對明確的科學證據證明因果關系,也應采取風險預防措施以控制此類物質的進入,這是必要的”。《倫敦宣言》也就因此而成為第一個明確闡釋風險預防原則的國際文件。
對于風險預防原則(precautionaryprinciple)的完整定義在國際習慣法上尚無確定的表述。但是諸多學者均把《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中的第15項原則作為其較為權威的表述,即“為了保護環境,各個國家應該根據各自的能力將風險預防方法廣泛運用。只要存在嚴重的威脅或者不可逆轉的損害,缺乏充分的科學確定性就不能被作為一個原因來推遲采取阻止環境退化的成本—效益措施”。也有部分學者認為在其來自l998年《溫斯布萊德共同宣言》:當一項活動對人體的健康或者環境產生危害的威脅時,即使有些因果關系沒有得到科學上的充分確定,也應當采取風險預防的措施。在這種情況下,應當由活動的支持者而非公眾承擔證明責任。在其他國際條約中也還有諸多關于風險預防原則的表述,例如《聯合國世界自然》中規定:“當潛在的不利影響為充分了解時,活動不應進行”;《生物多樣性公約》中的前言部分論述到:“當存在著生物多樣性大量減少或喪失的威脅時,缺乏足夠的科學論證不應被用來當作阻止‘采取措施來避免或最小化這種威脅’的理由……”;其他還包括《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赫爾辛基公約》等等,數不勝數。這些定義都大同小異,均旨在表述:科學并不能永遠扮演提供第一手信息資料以有效保護環境的角色,過度依賴科學證據可能會導致環境保護措施緩不救急,甚至適得其反。所以在科學上的依據尚未充分時,也應當適時采取一些預防措施,以免危害的發生或者擴大。因而,風險預防原則便是要求在環境和資源決策過程中不僅要考慮到那些明顯的確定的危險,而且對那些較小的缺乏科學確定性的負面影響也應謹慎處之。
雖然說風險預防原則是國際環境法中最具創新性和影響力的一項原則,并且在諸多國際條約中都有其存在的影子,對此有學者評論到:“1990年以后的國際環境法文件幾乎都采納了風險預防原則?!笨墒遣豢煞裾J的是對于風險預防原則的確切表述還尚未形成,由于各國的立場、利益各異,國際間關于風險預防原則的定義、實質內涵、適用要件乃至其國際法地位均欠缺共識。所以,在國際上對于該原則的實際運用還存在許多需要不斷努力的空間。
二、風險預防原則的適用條件
正如前文所述,風險預防原則僅是一個大的框架體系,具體的內容還需要不斷地填充,所以在適用上還存在模糊性。為了避免由此帶來的法律裁決上的不確定或者基于公平合理的原則,許多學者均提出了幾項在其適用過程中需要遵守的條件,具體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科學上的不確定性??茖W的不確定性主要是指目前科學家對于人類活動對未來各種可能的情況還不能給予充分肯定,如大氣中二氧化碳濃度倍增后的全球與地區效果、轉基因產品對人類健康的影響等,都屬于科學的不確定性問題。風險預防原則的前提是存在科學的不確定性,也就是對某種活動或事物的危險或損害沒有科學上的肯定性結論。鑒于這種危險的可能存在,我們理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來積極阻止這種危險的發生??茖W上的不確定性主要來自于兩個方面:其一,根據常理推斷,一項活動理應會造成某種環境風險或危害,只是欠缺明確的科學證據來證明該風險是否會發生;其二,某種風險將會發生或可能已經存在,但無法證明造成該風險的原因為何,即所謂的因果關系不明確。
第二,風險評估的必要進行。社會生活的復雜性決定了風險的不可避免,由此我們不得不對風險的系數值進行一定的評估,即對哪些風險應當采取必要措施進行準確的衡量。有的學者將其稱為風險閥值,也就是說在哪一個維度范圍內應當采取風險預防原則,在閥值之上的應當采取相應的措施,在閥值之下則可不作為。當然,閥值并非確定不變的,會隨著每一項活動危險性增加的來降低其系數值,即高風險低閥值。
第三,成本——效益分析。有學者指出:對環境風險進行管理的過程中,如過度強調風險預防原則,將可能犧牲其它社會福祉,因此,如將其它社會、經濟因素納入考量,對具有科學不確定性的環境風險所采取的預防性措施,將會是一種高成本的風險管理模式。簡單來說,就是運用風險預防原則來阻止某一活動的進行時是否能產生更大的收益,包括經濟的或環境的。風險預防原則似乎是保護一種處于不利地位的情形免遭疾病、意外事故以及死亡風險,但是它是一種粗略的、有時是建立那些各個目標的不正當的方法,這不僅是因為它可能甚至已經被強制運用在某些情況下,其中,風險預防原則很可能會傷害到子孫后代,損害而非幫助那些處于不利地位的人們。對此,在《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中也有所體現,其表述為:所采取的預防措施必須是符合成本效益的以符合全球的利益。由此可見,在對風險預防原則進行適用時,一定要進行成本效益分析,以確保收益大于成本。
第四,舉證責任倒置和嚴格責任原則的運用。即在對該項原則適用與否的問題上,應該由開發者負擔證明他們的行動將不會引起嚴重的或不可挽回的環境損害的舉證責任。畢竟開發者掌握著較為全面的資料信息,加之通常開發者都是社會的強勢方、經濟基礎扎實,而處于信息不對稱地位的相對人掌握的信息相對匱乏,地位相對較低且經濟基礎薄弱,故很難舉出證據支持自己的觀點。這樣一來,如果按照傳統的舉證原則,即“誰主張,誰舉證”,相對人將會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承擔敗訴的風險。所以,在適用風險預防原則的過程中應采用舉證責任倒置,有開發者承擔舉證責任,以此保護處于不利地位的相對人。也就是說,風險預防原則使環境案件的舉證責任倒置了。同時嚴格責任原則的適用保障了舉證責任的倒置,也激勵了預防可能會產生不確定的環境影響或后果的活動。
三、風險預防原則的國際法地位
目前學界對于風險預防原則的國際法地位還存在一定爭論,但主要有以下三種觀點:第一,認為風險預防原則已經發展成為國際習慣法的基本原則;第二,認為風險預防原則不是國際習慣法的基本原則;第三,認為風險預防原則是正在形成之中的國際習慣法的基本原則。對此,我們首先要明確究竟什么是國際習慣法的基本原則。根據《國際法院公約》中的相關規定,國際習慣法必須滿足兩個要件:“常例”與“法律確信”。推之,國際習慣法的基本原則就是為各國所普遍適用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指導性的規則。
支持第一種觀點的學者認為,風險預防原則已經被諸多法律文件所援引,且法院在一些判決上已經對此加以適用,例如在“MOX核燃料廠案件”中的運用。此外,雖然說風險預防原則總某種程度上來說具有軟法的性質,但是軟法也是法律,也應該為各國所遵守,某些國家不遵守該項原則,是其不履行義務的表現,并非是該原則不具有約束力。
支持第二種觀點的學者確認為,雖然一些法律文件中對此有所表述,但是十分模糊和空洞且不具有公信力,且各國對此尚未達成一致,所以不能滿足其普遍性的要求。加之,其作為軟法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因此,在其被完全接受之前,不宜作為指導性的規則成為判決案例的依據。
也有一些學者主張第三種觀點,即風險預防原則是正在形成中的國際習慣法的基本原則,本文也持這種觀點。具體依據如下:
首先,從國際條約來看,《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里約宣言》、《魚類協定》等等都對此原則有所表述,但是其內容仍不統一,這對于此原則的適用必然產生不利影響。雖然國際條約是國際習慣法存在的權威證據,但是不能據此就將不具備統一性的原則援引為指導性規則,否則將造成司法的不確定性。其次,從國際判例來看,目前對于該原則的適用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案例:“MOX核燃料廠案”、“南方藍鰭金槍魚案”、“新西蘭訴法國核試驗案”、“荷爾蒙牛肉案”、“匈牙利訴捷克蓋巴科斯夫——拉基瑪諾大壩案”。這些案件中均沒有直接表述為“風險預防原則”,而大多表述為“謹慎與慎重(prudenceandcaution)”或者“風險預防方法(approach)”。
最后,從國內立法及實踐來看,國際習慣的形成需要有足夠數量且具有統一性和一致性的國家實踐,這并不是要求全世界所有國家都存在如此實踐,但至少部分國家應具有此種實踐。德國和瑞士最早對風險預防原則進行了規定,隨后,澳大利亞和美國等國也對此作出相關規定,各國的司法實踐也表明,該原則正在被廣大法院運用來作為裁判的依據。
由此可見,風險預防原則在某種程度上已經具備了國際習慣法基本原則的要求,但是由于尚未達成共識導致把其直接歸入為國際習慣法的基本原則過于草率,并且其還有一些不夠完善的地方尚需各國統一,所以將其認定為正在形成中的國際習慣法基本原則最具有合理性。
四、發展中國家在風險預防原則之下的“窘境”
從表面上來看,無疑風險預防原則起到預防性的作用,減少了一些危險發生的可能性??墒怯捎谠撛瓌t在適用上的不確定性等相關因素,可能導致處于不利國際環境中的發展中國家會因此而遭受發達國家的壓制。主要表現為:
第一,科學上的不確定成為借口。由于人類認知的有限性,對于社會上的每一件事物不可能達到完全的了解,不確定性不可能從我們的生活中完全消失,而且不確定性都是主觀的評判。對于未來的決定,無論其大小,常常不得不在缺乏確定性的情況下做出。一直等到不確定性完全消除才做決定,實際是對現狀的含蓄支持.或是維持現狀的一個借口。風險預防原則就可能成為這樣的借口。加之,發展中國家的財力、物力均不能與發展中國家堪比,所以該原則很可能成為發達國家阻止某些措施實施的借口。
第二,貿易保護主義滋生。在國際貿易中,由于發達國家設置的高壁壘,發展中國家一直都處于較為不利的地位。如果加之風險預防原則的濫用,必然會對廣大發展中國家的出口產生極為不利的影響。在WTO的荷爾蒙案例中,美國認為歐盟有阻止海外進口的傾向,因為歐盟禁止牛肉進口,原因只是基于對牛飼料中荷爾蒙含量的擔心,而這種擔心又缺乏足夠的科學依據。不管是人、財、物方面都如此強大的美國都面臨著這樣的貿易壁壘,那么在國際社會中話語權較小的發展中國家又如何爭奪自己的席位呢?有人主張為了避免對環境造成損害,即使被指責為貿易保護主義也在所不惜。但是,披著環保外衣的貿易保護主義卻有可能造成更大的風險,因為它破壞了環境風險評估系統的根基。如果基于經濟的原因而忽視有關風險預防原則的科學結論,那么距離完全意義上的貿易保護主義也就不遠了。
第三,風險預防可能帶來新的風險。風險預防原則設立的目的就是為了避免風險,可具有諷刺意味的是,有時應用風險預防來阻止相關措施的實施反而會造成更大的風險。發展中國家為了發展本國相關產業采取措施,可發達國家卻以風險預防為借口阻止其運行,潛在的風險被避免了,可發展中國家因此而遭受的損失風險或許比實施該項措施還要更加巨大。最好的例子就是核電站的建設。盡管運營良好的核電站為那些旨在提高核電站安全系數的科研工作提供了支持;然而,一座核電站發生危險的可能性還是不確定的,于是有人認為潛在的危險足以使我們采取措施停止核電站的運行。這樣,核電站的風險是被消除了,可取而代之的火電站卻有可能造成更危險的局面。預防措施本身有可能產生新的風險,正如一位學者所說,“沒有零風險的午餐”。風險預防原則還可能阻礙那些旨在解決風險的科研工作的開展,因為根據風險預防原則,假如初次實驗失敗就意味著放棄。
五、生態文明建設下的中國如何應對風險預防原則
近年來,我國一直在綠色文明的號召之下發展著我國經濟,在綠色GDP的引領之下一步步向發達國家靠攏。在風險預防原則的旗幟之下,同時也對生態文明建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簡言之,生態文明建設就是克服工業文明弊端,探索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發展道路的過程。由于我國巨大的人口基數和經濟規模,即使采用各種末端治理措施,也難以避免嚴重的環境影響。所以適時地引入風險預防原則無疑會對環保、經濟的發展產生巨大影響。加之,作為國際社會的一員,廣大發展中國家的領軍國家,在諸多條約都對風險預防原則加以闡述的大前提下,我國不可回避地要面臨著如何處理這一問題。
正如上文所訴,在風險預防原則面前,廣大發展中國家處于相對不利的地位,為了極大程度地克服這些不利,對每一個發展中國家都提出了新的考驗。具體應對之策主要包含以下幾個方面:
1.完善風險評估體系。在與大國相抗衡的國際環境之下,如果總是被大國牽著鼻子走,難免會成為該原則的犧牲品。所以不斷發展科技,建立自己的評估模式成為每一個發展中國家的必要任務。只有這樣,才能從科學的角度告訴大國,我所施行的每一項措施都是有科學依據的,都不會達到相應的風險閥值之上。在國際社會中,發達國家總是憑借著自己的科學權威地位告訴大家,什么是好的什么是不好的,可是這也往往為大國推行其政策披上合法的外衣。正如現在討論火熱的溫室效應,究竟是大國的詭計還是實施如此,一直都是大國在說了算。所以,建立自己的評估體系,完善自己的科學技術,不斷爭奪自己的話語權,為自己的國家謀福利。
2.綜合考量成本——效益分析。在對某項活動是否有必要采取預防措施的評估中,必須考慮到該項活動的收益,或者說是禁止該項活動可能帶來的風險。所以在作出每一項具體決策之前,都應該將社會的、經濟的因素考量進去,不斷地運用新的科學觀點來對自己的決策加以考量,使得在應對發達國家的反駁上占有更加強勢的地位。這樣,通過成本收益分析,增強了管理者的責任感,也增強了管理過程的透明度,使得風險預防原則的決策更具科學性和合理性。
篇9
關鍵詞:風險預防原則 國際環境法 國際習慣法 成本——效益分析
一.風險預防原則概述
在現代社會中,經濟水平日益騰飛,社會生活日益復雜化,科學技術日新月異,可是這些都并不能否認我們每天處在一個無法衡量風險系數的社會環境中的社會現實。從非典到h1n1,從汶川地震到玉樹地震……這些都一直在告訴我們,風險是時刻存在的。我們生活的這個世界越來越復雜,大自然的無情和新技術的適用都給人類帶來潛在的風險。如何應對各種天災或者人禍造成的風險,是人類社會無法回避的問題。在合理的成本基礎上預先防范風險成為當今許多政府的必然選擇,法律意義上的風險預防原則也隨之而生。
風險預防原則最早產生于20世紀60年代的德國環境法中“vorsorgepnnzip”這一概念,并逐漸發展到區域環境條約中,如1984年的第二屆國際北海保護會議中發表的《倫敦宣言》就對風險預防原則進行了系統的論述:“為保護北海免受最危險物質的有害影響,即使沒有絕對明確的科學證據證明因果關系,也應采取風險預防措施以控制此類物質的進入,這是必要的”。《倫敦宣言》也就因此而成為第一個明確闡釋風險預防原則的國際文件。
對于風險預防原則(precautionary principle)的完整定義在國際習慣法上尚無確定的表述。但是諸多學者均把《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中的第15項原則作為其較為權威的表述,即“為了保護環境,各個國家應該根據各自的能力將風險預防方法廣泛運用。只要存在嚴重的威脅或者不可逆轉的損害,缺乏充分的科學確定性就不能被作為一個原因來推遲采取阻止環境退化的成本—效益措施”[1]。也有部分學者認為在其來自l998年《溫斯布萊德共同宣言》:當一項活動對人體的健康或者環境產生危害的威脅時,即使有些因果關系沒有得到科學上的充分確定,也應當采取風險預防的措施。在這種情況下,應當由活動的支持者而非公眾承擔證明責任。[2]在其他國際條約中也還有諸多關于風險預防原則的表述,例如《聯合國世界自然》中規定:“當潛在的不利影響為充分了解時,活動不應進行”;《生物多樣性公約》中的前言部分論述到:“當存在著生物多樣性大量減少或喪失的威脅時,缺乏足夠的科學論證不應被用來當作阻止‘采取措施來避免或最小化這種威脅’的理由……”[3];其他還包括《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赫爾辛基公約》等等,數不勝數。這些定義都大同小異,均旨在表述:科學并不能永遠扮演提供第一手信息資料以有效保護環境的角色,過度依賴科學證據可能會導致環境保護措施緩不救急,甚至適得其反。所以在科學上的依據尚未充分時,也應當適時采取一些預防措施,以免危害的發生或者擴大。因而,風險預防原則便是要求在環境和資源決策過程中不僅要考慮到那些明顯的確定的危險,而且對那些較小的缺乏科學確定性的負面影響也應謹慎處之。
雖然說風險預防原則是國際環境法中最具創新性和影響力的一項原則,并且在諸多國際條約中都有其存在的影子,對此有學者評論到:“1990年以后的國際環境法文件幾乎都采納了風險預防原則。”[4]可是不可否認的是對于風險預防原則的確切表述還尚未形成,由于各國的立場、利益各異,國際間關于風險預防原則的定義、實質內涵、適用要件乃至其國際法地位均欠缺共識。所以,在國際上對于該原則的實際運用還存在許多需要不斷努力的空間。
二.風險預防原則的適用條件
正如前文所述,風險預防原則僅是一個大的框架體系,具體的內容還需要不斷地填充,所以在適用上還存在模糊性。為了避免由此帶來的法律裁決上的不確定或者基于公平合理的原則,許多學者均提出了幾項在其適用過程中需要遵守的條件,具體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科學上的不確定性??茖W的不確定性主要是指目前科學家對于人類活動對未來各種可能的情況還不能給予充分肯定,如大氣中二氧化碳濃度倍增后的全球與地區效果、轉基因產品對人類健康的影響等,都屬于科學的不確定性問題。風險預防原則的前提是存在科學的不確定性,也就是對某種活動或事物的危險或損害沒有科學上的肯定性結論。鑒于這種危險的可能存在,我們理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來積極阻止這種危險的發生??茖W上的不確定性主要來自于兩個方面:其一,根據常理推斷,一項活動理應會造成某種環境風險或危害,只是欠缺明確的科學證據來證明該風險是否會發生;其二,某種風險將會發生或可能已經存在,但無法證明造成該風險的原因為何,即所謂的因果關系不明確。[5]
第二,風險評估的必要進行。社會生活的復雜性決定了風險的不可避免,由此我們不得不對風險的系數值進行一定的評估,即對哪些風險應當采取必要措施進行準確的衡量。有的學者將其稱為風險閥值,[6]也就是說在哪一個維度范圍內應當采取風險預防原則,在閥值之上的應當采取相應的措施,在閥值之下則可不作為。當然,閥值并非確定不變的,會隨著每一項活動危險性增加的來降低其系數值,即高風險低閥值。
第三,成本——效益分析。有學者指出:對環境風險進行管理的過程中,如過度強調風險預防原則,將可能犧牲其它社會福祉,因此,如將其它社會、經濟因素納入考量,對具有科學不確定性的環境風險所采取的預防性措施,將會是一種高成本的風險管理模式。[7]簡單來說,就是運用風險預防原則來阻止某一活動的進行時是否能產生更大的收益,包括經濟的或環境的。風險預防原則似乎是保護一種處于不利地位的情形免遭疾病、意外事故以及死亡風險,但是它是一種粗略的、有時是建立那些各個目標的不正當的方法,這不僅是因為它可能甚至已經被強制運用在某些情況下,其中,風險預防原則很可能會傷害到子孫后代,損害而非幫助那些處于不利地位的人們。[8]對此,在《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中也有所體現,其表述為:所采取的預防措施必須是符合成本效益的以符合全球的利益。由此可見,在對風險預防原則進行適用時,一定要進行成本效益分析,以確保收益大于成本。
第四,舉證責任倒置和嚴格責任原則的運用。即在對該項原則適用與否的問題上,應該由開發者負擔證明他們的行動將不會引起嚴重的或不可挽回的環境損害的舉證責任。畢竟開發者掌握著較為全面的資料信息,加之通常開發者都是社會的強勢方、經濟基礎扎實,而處于信息不對稱地位的相對人掌握的信息相對匱乏,地位相對較低且經濟基礎薄弱,故很難舉出證據支持自己的觀點。這樣一來,如果按照傳統的舉證原則,即“誰主張,誰舉證”,相對人將會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承擔敗訴的風險。所以,在適用風險預防原則的過程中應采用舉證責任倒置,有開
發者承擔舉證責任,以此保護處于不利地位的相對人。也就是說,風險預防原則使環境案件的舉證責任倒置了。同時嚴格責任原則的適用保障了舉證責任的倒置,也激勵了預防可能會產生不確定的環境影響或后果的活動。
三.風險預防原則的國際法地位
目前學界對于風險預防原則的國際法地位還存在一定爭論,但主要有以下三種觀點:第一,認為風險預防原則已經發展成為國際習慣法的基本原則;第二,認為風險預防原則不是國際習慣法的基本原則;第三,認為風險預防原則是正在形成之中的國際習慣法的基本原則。對此,我們首先要明確究竟什么是國際習慣法的基本原則。根據《國際法院公約》中的相關規定,國際習慣法必須滿足兩個要件:“常例”與“法律確信”。推之,國際習慣法的基本原則就是為各國所普遍適用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指導性的規則。
支持第一種觀點的學者認為,風險預防原則已經被諸多法律文件所援引,且法院在一些判決上已經對此加以適用,例如在“mox核燃料廠案件”中的運用。此外,雖然說風險預防原則總某種程度上來說具有軟法的性質,但是軟法也是法律,也應該為各國所遵守,某些國家不遵守該項原則,是其不履行義務的表現,并非是該原則不具有約束力。
支持第二種觀點的學者確認為,雖然一些法律文件中對此有所表述,但是十分模糊和空洞且不具有公信力,且各國對此尚未達成一致,所以不能滿足其普遍性的要求。加之,其作為軟法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因此,在其被完全接受之前,不宜作為指導性的規則成為判決案例的依據。
也有一些學者主張第三種觀點,即風險預防原則是正在形成中的國際習慣法的基本原則,本文也持這種觀點。具體依據如下:[9]
首先,從國際條約來看,《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里約宣言》、《魚類協定》等等都對此原則有所表述,但是其內容仍不統一,這對于此原則的適用必然產生不利影響。雖然國際條約是國際習慣法存在的權威證據,但是不能據此就將不具備統一性的原則援引為指導性規則,否則將造成司法的不確定性。
其次,從國際判例來看,目前對于該原則的適用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案例:“mox核燃料廠案”、“南方藍鰭金槍魚案”、“新西蘭訴法國核試驗案”、“荷爾蒙牛肉案”、“匈牙利訴捷克蓋巴科斯夫——拉基瑪諾大壩案”。這些案件中均沒有直接表述為“風險預防原則”,而大多表述為“謹慎與慎重(prudence and caution)”或者“風險預防方法(approach)”[10]。
最后,從國內立法及實踐來看,國際習慣的形成需要有足夠數量且具有統一性和一致性的國家實踐,這并不是要求全世界所有國家都存在如此實踐,但至少部分國家應具有此種實踐。[11]德國和瑞士最早對風險預防原則進行了規定,隨后,澳大利亞和美國等國也對此作出相關規定,各國的司法實踐也表明,該原則正在被廣大法院運用來作為裁判的依據。
由此可見,風險預防原則在某種程度上已經具備了國際習慣法基本原則的要求,但是由于尚未達成共識導致把其直接歸入為國際習慣法的基本原則過于草率,并且其還有一些不夠完善的地方尚需各國統一,所以將其認定為正在形成中的國際習慣法基本原則最具有合理性。
四.發展中國家在風險預防原則之下的“窘境”
從表面上來看,無疑風險預防原則起到預防性的作用,減少了一些危險發生的可能性??墒怯捎谠撛瓌t在適用上的不確定性等相關因素,可能導致處于不利國際環境中的發展中國家會因此而遭受發達國家的壓制。主要表現為:
第一,科學上的不確定成為借口。由于人類認知的有限性,對于社會上的每一件事物不可能達到完全的了解,不確定性不可能從我們的生活中完全消失,而且不確定性都是主觀的評判。對于未來的決定,無論其大小,常常不得不在缺乏確定性的情況下做出。一直等到不確定性完全消除才做決定,實際是對現狀的含蓄支持.或是維持現狀的一個借口。風險預防原則就可能成為這樣的借口。加之,發展中國家的財力、物力均不能與發展中國家堪比,所以該原則很可能成為發達國家阻止某些措施實施的借口。
第二,貿易保護主義滋生。在國際貿易中,由于發達國家設置的高壁壘,發展中國家一直都處于較為不利的地位。如果加之風險預防原則的濫用,必然會對廣大發展中國家的出口產生極為不利的影響。在wto的荷爾蒙案例中,美國認為歐盟有阻止海外進口的傾向,因為歐盟禁止牛肉進口,原因只是基于對牛飼料中荷爾蒙含量的擔心,而這種擔心又缺乏足夠的科學依據。不管是人、財、物方面都如此強大的美國都面臨著這樣的貿易壁壘,那么在國際社會中話語權較小的發展中國家又如何爭奪自己的席位呢?有人主張為了避免對環境造成損害,即使被指責為貿易保護主義也在所不惜。但是,披著環保外衣的貿易保護主義卻有可能造成更大的風險,因為它破壞了環境風險評估系統的根基。如果基于經濟的原因而忽視有關風險預防原則的科學結論,那么距離完全意義上的貿易保護主義也就不遠了。
第三,風險預防可能帶來新的風險。風險預防原則設立的目的就是為了避免風險,可具有諷刺意味的是,有時應用風險預防來阻止相關措施的實施反而會造成更大的風險。發展中國家為了發展本國相關產業采取措施,可發達國家卻以風險預防為借口阻止其運行,潛在的風險被避免了,可發展中國家因此而遭受的損失風險或許比實施該項措施還要更加巨大。最好的例子就是核電站的建設。盡管運營良好的核電站為那些旨在提高核電站安全系數的科研工作提供了支持;然而,一座核電站發生危險的可能性還是不確定的,于是有人認為潛在的危險足以使我們采取措施停止核電站的運行。這樣,核電站的風險是被消除了,可取而代之的火電站卻有可能造成更危險的局面。預防措施本身有可能產生新的風險,正如一位學者所說,“沒有零風險的午餐”。風險預防原則還可能阻礙那些旨在解決風險的科研工作的開展,因為根據風險預防原則,假如初次實驗失敗就意味著放棄。[12]
五.生態文明建設下的中國如何應對風險預防原則
近年來,我國一直在綠色文明的號召之下發展著我國經濟,在綠色gdp的引領之下一步步向發達國家靠攏。在風險預防原則的旗幟之下,同時也對生態文明建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簡言之,生態文明建設就是克服工業文明弊端,探索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發展道路的過程。由于我國巨大的人口基數和經濟規模,即使采用各種末端治理措施,也難以避免嚴重的環境影響。所以適時地引入風險預防原則無疑會對環保、經濟的發展產生巨大影響。加之,作為國際社會的一員,廣大發展中國家的領軍國家,在諸多條約都對風險預防原則加以闡述的大前提下,我國不可回避地要面臨著如何處理這一問題。
正如上文所訴,在風險預防原則面前,廣大發展中國家處于相對不利的地位,為了極大程度地克服這些不利,對每一個發展中國家都提出了新的考驗。具體應對之策主要包含以下幾個方面:
1.完善風險評估體系。在與大國相抗衡的國際環境之下,如果總是被大國牽著鼻子走,難免會成為該原則的犧牲品。所以不斷發展科技,建立自己的評估模式成為每一個發展中國家的必要任務。只有這樣,才能從科學的角度告訴大國,我所施行的每一項措施都是有科學依據的,都不會達到相應的風險閥值之上。在國際
社會中,發達國家總是憑借著自己的科學權威地位告訴大家,什么是好的什么是不好的,可是這也往往為大國推行其政策披上合法的外衣。正如現在討論火熱的溫室效應,究竟是大國的詭計還是實施如此,一直都是大國在說了算。所以,建立自己的評估體系,完善自己的科學技術,不斷爭奪自己的話語權,為自己的國家謀福利。
2.綜合考量成本——效益分析。在對某項活動是否有必要采取預防措施的評估中,必須考慮到該項活動的收益,或者說是禁止該項活動可能帶來的風險。所以在作出每一項具體決策之前,都應該將社會的、經濟的因素考量進去,不斷地運用新的科學觀點來對自己的決策加以考量,使得在應對發達國家的反駁上占有更加強勢的地位。這樣,通過成本收益分析,增強了管理者的責任感,也增強了管理過程的透明度,使得風險預防原則的決策更具科學性和合理性。
篇10
關鍵詞:建筑節能超負荷保溫材料應用
中圖分類號:TU201.5 文獻標識碼A
1、綜述
隨著社會迅速的發展,環境污染已經逐步受到人們的關注。 芬蘭于2009年建立了一套稱作“能耗認證系統”的標準(Energy Certification System),而在美國“節能之星”標準(Energy Star)實施已經有10年了。在我國,建筑節能、重點的城市住宅節能,,也提上了工作日程。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工業、交通和建筑的能耗都不斷地增長,不容置疑的是,中國能源發展正面臨著越來越嚴峻的挑戰,能源供不應求和末端低效利用的矛盾越來越突出。據統計,目前建筑能耗所占社會商品能源總消費量的比例已從1978年的10%上升到25%左右。而根據發達國家經驗,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的不斷推進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建筑能耗的比例將繼續增加,并最終達到35%左右。我國能源增長已經跟不上經濟發展的腳步,但在保持經濟增長的情況下,要大幅降低和交通領域的能耗不太現實,因此,建筑節能則成為能源工作開源節流政策中首當其沖的工作之一。建筑節能是一個系統工程,應該立足于我國不同建筑的用能特點,在規劃、設計、運行等各個階段通過技術集成化的解決手段,降低建筑能源需求、優化建筑系統設計、開發新型能源系統方式、提高運行效率。
2、我國建筑節能發展狀況
2.1建筑能耗
我國目前城鎮建筑消耗的能源為全國商品能源的23%—26%。此數值僅為建筑運行所消耗的能源,不包括建筑材料制造用能及建筑施工過程能耗,發達國家的建筑能耗一般在總能耗的1/3左右。隨著我國城市化程度的不斷提高,第三產業占GDP比例的加大以及制造業結構的調整,建筑能耗的比例將繼續提高,最終將接近發達國家目前的水平。
我國城鎮建筑能源消耗按其性質可分為如下五類:
(1)北方地區采暖能耗
(2)除采暖外的住宅能耗(照明、炊事、生活熱水、家電、空調)
(3)除采暖外的普通公共建筑能耗(辦公室、中小型商店、學校等)
(4)除采暖外的大型公共建筑能耗(寫字樓、星級酒店、大型購物中心等)
(5)工業建筑能耗
之所以把采暖能耗分出是因為此部分能耗有其特殊性;而把非住宅民用建筑分為普通公共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是因為這兩類建筑的能源消耗量差別巨大。 采暖能耗占北方地區建筑能耗的50%以上。在實施建筑節能標準之前建造的建筑冬季采暖平均熱指標在30~50W/m2,為北歐相同氣候條件下建筑采暖能耗的2~3倍。通過改進建筑設計、加強圍護結構保溫和有效利用太陽能,可使此部分建筑能耗降低至1/2甚至40%。目前北方城鎮建筑近60%采用不同規模的集中供熱系統。由于調節不當導致部分建筑冬天太冷夏季過熱,開窗散熱造成的熱量浪費平均為供熱量的30%以上。部分小型燃煤鍋爐效率低也是造成能耗過高的原因之一。通過建筑保溫、管網系統調節、提高熱源效率這三方面的改進,我國北方地區采暖能耗至少可降低60%~70%。
除采暖外住宅能耗中的用電量為10~30度/(年.m2)。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目前呈上升趨勢;生活熱水能耗在大城市中也逐漸加大。推廣節能燈和節能家電對降低住宅電耗有重要作用;改進建筑設計、降低夏季空調能耗,也可以使住宅電耗減少3~8度/年. m2,及時開發和推廣高效的生活用水裝置,可避免由于生活熱水需要量的不斷增長所導致的住宅能耗的增加。若是商業建筑,因為集中時效的負荷增加,相比較民用建筑,其建筑能耗更大。
2.2建筑節能發展遇到的問題
2.2.1機構不落實,法規配套不全。建筑節能工作除了應該注意建筑門窗、建筑屋頂和采暖制冷系統的用能效率外,建筑物的維護墻體節能也是十分重要的方面。但長期以來,建筑節能工作缺乏有力的管理機構,到目前為止很多地方仍未成立相應的建筑節能管理機構,因而建筑節能工作難以推動。
2.2.2從業人員的節能意識還需進一步加強。目前,建筑從業人員節能意識較為淡薄,專業素質不是很高,施工人員已經習慣了秦磚漢瓦的砌式砌法,對新型節能建筑的施工技術比較陌生,設計人員對傳統的磚混結構房屋設計得心應手,對節能建筑設計卻不是很熟,思想觀念較為保守,怕擔涉及風險。
2.2.3缺乏對應的積極鼓勵政策。國家及地方缺乏對建筑節能的實質性經濟鼓勵政策,建筑節能缺乏必要的資金支持。我國建筑節能尚處于起步階段,單純依靠用戶、建設方自發的行為無法實現建筑節能目標。國外發達國家為促進建筑節能工作的開展采取了許多積極地政策措施,如德國、丹麥等國家對舊有建筑節能改造
3、應在設計中采取的措施
3.1建筑設計的優化
建筑造型及圍護結構形式對建筑物性能有決定性影響。直接的影響包括建筑物與外環境的換熱量、自然通風狀況和自然采光水平等。而這三方面涉及的內容將構成70%以上的建筑采暖通風空調能耗。不同的建筑設計形式會造成能耗的巨大差別。然而,建筑物是個復雜系統,各方面因素相互影響,很難簡單地確定建筑設計的優劣。例如加大外窗面積可改善自然采光,在冬季還可獲得太陽能量,但冬季的夜間會增大熱量消耗,同時夏季由于太陽輻射通過窗戶進入室內使空調能耗增加。這就需要利用動態熱模擬技術對不同的方案進行詳細的模擬測試和比較。
3.2新型材料
開發新的建筑圍護結構部件,以更好的滿足保溫、隔熱、透光、通風等各種需求,甚至可根據變化了外界條件隨時改變其物理性能,達到維持室內良好的物理環境同時降低能源消耗的目的。這是實現建筑節能的基礎技術和產品。主要涉及的產品有:外墻保溫和隔熱、屋頂保溫和隔熱、熱物理性能優異的外窗和玻璃幕墻、智能外遮陽裝置以及基于相變材料的蓄熱型圍護結構和基于高分子吸濕材料的調濕型飾面材料。自90年代起,我國自主研發和從國外吸收消化的外墻、屋頂保溫隔熱技術被慢慢的采用。尤其外墻外保溫可通風裝飾板、通風型屋頂產品、通風遮陽窗簾的使用,都大大提高產品的質量、降低建筑運行成本。
隨著建筑形式的設計多樣化、現代化、個性化,外窗和玻璃幕墻、玻璃金屬幕墻、玻璃磚幕墻、木玻幕墻、加金屬構件的綜合幕墻等透光型護結構在建筑外立面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由于其在保溫、隔熱、采光和吸收太陽光等方面的多重功能,使其成為影響建筑本體能源消耗的主要因素。發達國家從90年代開始就十分重視外窗與玻璃幕墻的節能技術、新產品的開發和推廣,可有效降低長波輻射、增強保溫的低輻射 LOW-E 玻璃與玻璃夾層充惰性氣體和斷熱窗框、斷熱式玻璃幕墻技術使外窗的傳熱系數(u值)從傳統的單玻外窗的5.5W/(m2.k),降到 1.5 W/(m2.k) 以下,從而使透光型護結構的熱損失接近非透光型圍護結構。為了減少夏季通過外窗和玻璃幕墻的太陽輻射,在冬季又恰當地吸收太陽輻射,在各種可調節外遮陽裝置和玻璃夾層中間設置可調節的遮陽裝置并進行有組織的同排風,也是做好護結構的一項必不可少的措施。尤其大型公共建筑,更應采取有效的措施。此外還有,利用建筑圍護結構蓄存熱量,夜間室外空氣通過樓板空洞通風使樓板冷卻,白天用冷卻的樓板吸收室內熱量。這其實是利用了混凝土的惰性原理。在圍護結構中配置適宜的相變材料則能更好的產生蓄熱效果。
開發和推廣上述先進技術,可使我國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降低到冬季10 W/ m2的水平,僅為目前采暖能耗的1/3,空調能耗可以顯著下降。其實,夏季空調的大量能耗是用于室內的溫度調節同時如果能采用相變材料等輔助措施,可以在空氣濕度高的時候吸收空氣中的水分,使其轉換為結晶水而封存在材料中,在室內空氣相對濕度較低時有重新把水分釋放回空氣中。這樣可維持室內相對濕度在40%-75%的舒適范圍內,而不消耗常規能源。目前日本、歐洲都開展了相關研究,國內的研究開發也接近同等水平。這方面的突破將對改善住宅和普通公共建筑的夏季室內環境,降低空調能耗甚至在某些場合取消傳統空調起到重大作用。
3.3通風裝置與排風熱回收裝置
對于住宅建筑和普通公共建筑,當建筑圍護結構保溫隔熱做到一定水平后,室內外通風形成的熱量或冷量損失,成為住宅能耗的重要組成部分。此時,通過專門裝置有組織地進行通風換氣,同時在需要的時候有效的回收排風中的能源,對降低住宅建筑的能耗具有重要意義。歐洲在在這些方面已做出豐碩成果,通過有組織的控制通風和排風的熱回收,大大降低了空調的使用時間,還使采暖空調期耗熱量、耗冷量降低30%以上。由于以前我國建筑本身的保溫隔熱性能差,通風問題的重要性就遠沒有歐洲突出。因此相比之下有較大差異。目前需要積極開展相關的研究和產品開發與推廣。
3.4可再生能源技術在建筑中的應用
可再生能源包括太陽能、風能、水能、生物質能、地熱能、海洋能等多種形式。可再生能源日益受到重視。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世界能源是持續發展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太陽能既是一次性能源又是可再生能源,資源豐富對環境無污染,是一種非常潔凈的能源。應提倡在建筑中廣泛應用。如何利用可再生能源滿足建筑的制冷采暖需求,是建筑節能的一個重要課題。目前國內針對太陽能光電利用取得了一定的進展,太陽能熱水器廣泛應用。但是利用太陽能的深度廣度還有待進一步開發。還有,風能也是一個可再生的能源,只是在有些地區不夠穩定但怎樣合理利用好,也是一個課題。所以可再生能源技術的發展一方面是降低產品成本,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如何將上述產品和裝置有效地與建筑立面設計結合起來,使其成為建筑的一個畫龍點睛的亮點和實實在在的好處。
大型公共建筑相互之間的能耗差異表明,這類建筑的節能潛力在30%以上。通過建筑節能改造、加強管理,杜絕跑、冒、滴、漏浪費現象,可實現節能5~10%;通過提高水泵、風機等輸配設備的運行效率及應用變頻調速技術,可實現節能10~20%;對于這樣的建筑,就應該與歐洲的相對應的建筑學習,采用多種技術整合,在能源消耗上狠下功夫,做到一勞永逸、創造健康的建筑環境空間。
綜述來說,我國建筑節能的重點應為:建筑本體的節能、采暖系統節能、提高照明和其他電器的效率、大型公共建筑節能。通過這四方面的努力,有可能使我國單位建筑面積平均能耗降低30%~40%,這意味著建筑節能有可能使我國總的能源需求量降低10%。采暖用能占我國北方城市建筑能耗的約50%,在可持續發展成為全世界所追求的目標時,建筑行業也在關注能源及環保的可持續發展問題。因此開展建筑節能工作任重而道遠。
參考文獻
[1] 畢宇欣著.建筑節能理論及設計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