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保護概念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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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保護概念

篇1

近年來我國不斷加強對農業知識產權的保護,但是與西方國家相比我國在農業知識產權保護方面仍然存在一些問題。當前我國農業知識產權還存在保護機制的標準與國際知識產權保護機制不對稱等問題,這就導致中國農產品在國際市場的競爭力有一定下降,對中國農業科研人員的知識產權保護不夠到位。因此,我們仍然要加強農業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研究,更大限度地保護我國農業科研人員及農民的農業知識產權。中國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現存的問題及原因如下。

(一)農業知識產權法律保護意識不足隨著中國對外開放不斷加深,中國對外貿易越來越多,中國越來越重視農業知識產權的保護,但是與發達國家相比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中國農業科研人員及農民對農業知識產權的保護還比較薄弱,人們對農業知識產權保護這一概念還知之不多。在中國科研領域中對農業科技科研的重視不夠,很多人認為農業科研成果就應當無償提供給社會,人們頭腦中根本就沒有農業科研工作者的知識產權這一概念,因此雖然在農業科研領域成果很多,但是人們往往忽視了對農業知識產權的保護。正是我國對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輕視,導致近年來我國許多農業科研成果被國外輕易竊取,致使我國農業科研工作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

(二)農業科研工作者的積極性調動不夠由于我國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法規沒有形成完整的體系,人們對于農業知識產權的界限劃分不是特別清晰,并且當前我國在對農業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當中不太重視農業科技人員應當依法通過發明創造獲取正當的物質利益,與科研投入成本相比,農業科研人員通過專利制度等方面獲得的物質收益并不算高,知識產權保護并沒調動起農業科技人員從事農業科技研究的積極性。雖然有些農業科研成果應獲得物質獎勵已經在法律法規中得到了確認,但是在現實當中由于資金不到位、程序復雜等諸多因素存在造成獎勵很難得到落實,這也導致農業科研人員申報農業知識產權的積極性不高。因而農業科研人員即使有新的發明創造,也不愿意去主動申請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甚至有些農業科研工作者根本就沒有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識,把自己的農業科技發明直接無償讓別人使用。在大多數市場經濟中經濟交易中,這樣的現象司空見慣。

(三)農業知識產權保護執法力度不夠打擊農業知識產權侵權問題需要許多相關部門的配合,這就增大了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難度,因此,有時農業知識產權侵權問題判定難以定論,也無法得到及時的處理。這就導致農業知識侵權成本不大。低成本的侵權高收益的牟利使農業知識產權的侵權問題時有發生,這與中國在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執法力度不夠有關。打擊力度不力削弱了我國對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程度,對農業知識產權侵權者難以起到震懾作用。

(四)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體系不盡完善首先,中國目前農產品商標保護法的立法不盡完善。當前中國農產品商標的立法仍然存在很多漏洞,因此政府對市場中的農產品商標難以很好地進行監管。并且農業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對假冒商標的行為打擊力度不大,致使市場上假冒農產品商標的事件時有發生。其次,中國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立法沒有形成完整體系。當前中國在農業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并沒有一部完整的法典。很多農業知識產權的保護法條散落于《專利法》、《商標法》等法律當中,這樣就難以形成一個完整的監管體系,并且在一些法條當中由于沒有一個完整的體系甚至出現了許許多多矛盾的地方,致使在具體執行的過程中出現許多問題,這就不利于農業知識產權的保護。因此制定完整的體系化的農業知識產權法典勢在必行。最后,農產品地理標志立法存在一定問題。目前中國農產品地理標志保護在立法方面存在一定的沖突。中國地理標志保護存在著兩種方式,一種方式是把農產品地理標志作為一種注冊商標,將農產品地理標志作為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申請注冊。另一種方式是直接對農業地理標志登記注冊,從而獲得使用權。因此兩者注冊方式之間存在著一定的沖突,中國亟待完善農產品地理標志保護方面的立法。

(五)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管理機制不健全當前中國的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管理體制仍然有許多不完善,農業知識產權的管理部門比較多,管理存在交叉項等問題仍然比較突出,因此隨著國際交往的增多、人員流動性增強,國內農業知識產權流出國外的現象頻頻發生,中國農業知識產權的侵權事件時有發生。建立起一個完善的農業知識產權管理體制在當下就顯得相當必要,并且在農業知識產權管理體制當中,應當明確各個部門的職責與分工,加強各個部門之間的交往與合作,維護農業知識產權所有人的正當權益,以此充分調動農業科研工作者的科研積極性。

二、中國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應對之策

(一)增強人們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意識如果人們對農業知識產權這一概念了解不夠,那么對農業知識產權的保護就根本無從談起,因此提高人們農業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是加強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前提條件。在當今這個新傳媒時代,我們應當運用多種媒體工具,利用多種渠道,廣泛地宣傳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理念和重要性。一方面應該通過多種大眾傳媒宣傳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意義,讓人們更加清晰地理解農業知識產權這一概念,熟悉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相關的法律法規,讓人們知道應該通過何種手段維護自己農業知識產權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應加強對農業科研部門以及農業科技企業人員的農業知識產權的普及。運用先進高效的教學方法進行農業知識產權的宣傳教育,讓廣大的農業科研人員及農業生產者真正產生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識,從根源上解決農業知識產權保護問題。

(二)完善獎懲機制,調動廣大科研人員創新積極性由于當前中國農業知識產權的創新獎勵機制并不完善,在農業知識產權的創新與保護當中農業科研人員積極性難以調動起來。構建并完善中國農業知識產權評價體系成為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基礎,明確農業知識產權的歸屬,明確農業知識產權的主體成為農業知識產權保護體系規范的重點。依法規范農業知識產權管理機構的職權,切實保障農業科研人員的正當權益。依法明確農業知識產權的獎懲機制,保證農業科技人員通過艱辛勞動獲得的知識產權成果能夠得到應有獎勵,并且加大對農業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打擊力度,通過完善的機制為農業科研工作者提供一個良好的科研環境。

(三)加大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執法力度增強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執法力度,保障農業科研人員的合法權益,切實有效地保護中國農業知識產權。一方面不斷提高執法人員的素質,嚴格執法,并加強各個部門之間的聯合,加大執法力度,營造出一個更好的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制環境。另一方面加強農業知識產權的宣傳,通過多種途徑宣傳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法規,充分發揮各個部門的優勢,提高人們對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認知程度,幫助人們樹立知識產權保護意識。

(四)完善農業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體系近年來雖然中國在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方面有了很大的完善,但是仍然有一些不足之處需要進一步改進。中國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對于農業知識產權的范圍和重點并不明確,并且一些法律不太符合當前我國農業知識保護的現狀,隨著經濟的發展我們在法律的制定當中更應該注意農業知識產權為農業科研工作人員帶來的經濟利益,保證農業知識產權所有人的利益不受侵害。加大農業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懲處力度。應當進一步完善農業知識產權方面的法律,加大農業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提高農業知識產權保護機制的運行效率,縮短申報時間,提高農業知識產權審批效率,并且通過法律法規強化獎懲機制,推動中國農業知識產權保護機制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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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高新技術;知識產權;高新技術知識產權;知識產權保護

1 高新技術知識產權的內涵和特點

高新技術知識產權是關于計算機、信息技術、航天、生物、海洋科學等前沿科學技術的知識產權。知識產權具有無形性、專有性、時間性和地域性的特征,其權利人都有權將其權利客體作為交易標的進行轉讓、買賣,在受到不法侵害時有權請求司法救助,獲取損害賠償。高新技術知識產權還具有以下三方面特點。

1.1 高新技術知識產權的保護對象和保護范圍特殊

高新技術知識產權保護的對象是人類最尖端的技術,具有關鍵性作用。高新技術是以計算機、信息技術為核心,并涉及生物、新材料、自動化、航天、海洋科學等前沿科學技術,是人類最尖端的技術,具有重要的作用。高新技術知識產權保護范圍廣泛,高新技術知識產權工作涉及專利、版權、商標、商業秘密乃至合同問題,因此需要多方面協作才能取得成效。

1.2 高新技術的開發途徑和應用成效特殊

高新技術開發比較復雜,往往是高新技術產業、高校和科研機構、政府等多方聯合開發;高新技術的應用成效顯著,高產出,高回報率,企業可獲得高額利潤;高新技術投資高,成效大,是企業發展的核心。因此,保護好高新技術知識產權是高新技術企業在國內、國際市場取勝的法寶。

1.3 高新技術知識產權保護期限和訴訟管轄特殊

高新技術更新速度快,周期短,其保護期限特殊,不同于一般知識產權的保護期限。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了商標權、著作權、發明專利等的具體保護期限,但是高新技術發展迅速,周期較短,一項高新技術可能在短時間內就會被淘汰。因此,對于一項高新技術發明專利來說,20年保護期的現實意義是有限的。高新技術知識產權的訴訟管轄也不同于傳統產業知識產權的管轄,由于涉及到最前沿的科技知識,需要專業更強、素質更高的法院來管轄,一般需要指定的中級法院或中級以上的法院來管轄。

2 我國高新技術知識產權保護面臨的困境

我國知識產權理論盡管發展較快并取得了很大的成績,但因起步較晚,發展還不夠充分,高新技術知識產權保護還存在很多問題。

2.1 我國高新技術知識產權保護面臨問題的宏觀審視

我國高新技術知識產權保護面臨許多問題,從宏觀視角看,問題主要表現在:①我國高新技術知識產權管理落后于國際知識產權的發展。從國際形勢看,我國高新技術知識產權管理落后,跟不上發達國家的潮流。入世后,我國企業面臨嚴峻的知識產權考驗,出口產品不斷遭受外國知識產權的阻擊。經常陷入國際知識產權糾紛之中,給企業帶來巨大經濟損失。②我國高新技術知識產權管理體系、體制不健全。從我國知識產權管理的總體發展狀況看,知識產權法體系貧弱,未形成嚴密的體系;法制不健全。相關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有缺陷;體制不配套,沒有健全的管理體制和完善的保護體制等等。

2.2 我國高新技術知識產權保護面臨問題的微觀透析

從高新技術企業內部來看,①高新技術企業知識產權保護觀念落后,保護意識淡薄。很多高新技術企業保護知識產權的觀念落后,重視科技創新及創新成果,不重視專利保護,有了科技創新成果不及時申請專利。企業經營者保護意識差,對高新技術知識產權的重視不夠,不尊重他人知識產權,常因侵犯他人知識產權而陷入繁雜的糾紛中,耗費人力物力;不重視保護本企業高新技術知識產權,保護商業秘密的意識淡薄,以致創新成果被他人搶先申請專利、注冊商標,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②高新技術企業缺少專門的管理機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不健全。知識產權發達的國家都有健全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其高新技術企業都設有專門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如美國的IBM、日本的三菱公司都設有專門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并發揮了關鍵作用。而我國知識產權管理制度不完善,如知識產權評估制度、保密制度、成果歸檔制度、員工激勵制度、知識產權文獻檢索和利用制度等處于缺失或松散狀況;許多高新技術企業沒有專門的管理機構,即使有,專業水平也不高,知識產權管理人員素質低,以致造成知識產權在企業中沒起到核心作用,甚至抑制了企業發展。

3 我國高新技術知識產權的保護對策

3.1 我國高新技術知識產權保護的宏觀對策

3.1.1 提高認識,轉變觀念,增強全社會對高新技術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和法制觀念正確的觀念、意識是推動高新技術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的前提。首先,各級政府要積極聯合媒體,通過舉辦大型宣傳活動,召開高新技術知識產權保護新聞會,組織高新技術知識產權保護研討會及學術交流,使企事業單位人員和社會大眾了解國際國內高新技術知識產權動態。其次,我國應將高新技術知識產權法制教育列入普法教育計劃,在全社會范圍內進行宣傳教育,使相關工作人員和社會大眾掌握高新技術知識產權相關的法律法規,懂得國際運行規則,并熟悉國際上典型的高新技術知識產權訴訟案例。

3.1.2 構建知識產權法體系,建立健全知識產權保護體系 要做好我國高新技術企業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最根本的是使知識產權法體系化,建立知識產權制度。只有這樣才能從整體上給知識產權以系統的法律保障。①建立完備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體系,完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我國相關機關應根據知識產權侵權和司法保護的特點,制定并完善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做到法制完備,有法可依,為保護知識產權提供法律保障。②建立完善知識產權制度相應的組織系統和設施系統。制度是由概念系統、規則體系、組織系統和設施系統共同構成的。知識產權制度是由相關法律法規的概念系統、規則系統以及實施、執行這些法律法規的組織系統和設施系統共同構成的。因此,建立完善我國知識產權制度相應的組織系統和設施系統,才能更好的保護好高新技術知識產權。

3.1.3 政府要發揮政府職能,加強對高新技術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的支持和引導作用政府要做好服務工作,積極引導和支持高新技術企業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政府要向企業提供服務,協助企業解決在高新技術知識產權保護方面遇到的問題和困難。重點要指導企業建立、完善高新技術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培養專業的知識產權人才,不斷提高知識產權保護能力和水平;建立中國高新技術企業知識產權維權熱線及網絡服務平臺,幫助企業妥善處理國際知識產

權糾紛,減少經濟損失,維護企業利益。

3.1.4 加強高新技術知識產權保護信息平臺建設建立高效的執法協調機制,創建舉報投訴網絡平臺,完善、規范保護知識產權舉報投訴服務功能等。在充分發揮現有知識產權專項舉報投訴機制作用的同時,進一步完善、規范保護知識產權舉報投訴服務中心、舉報投訴電話和互聯網舉報投訴窗口。政府采取具體措施,增加投入,擴大服務功能,使之成為舉報投訴、宣傳教育、咨詢服務為一體的,溝通權利人、企業和政府部門的知識產權維權工作平臺。

3.1.5 統一國際知識產權保護標準 我國應積極參與制定國際知識產權的運行規則。高新技術知識產權在世界各國越來越受到重視,發展迅速,但是各國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政策、措施差異較大,標準不一,導致知識產權糾紛復雜。為了保證知識產權的公平、公正性,減少紛爭,確保國際貿易的順利進行,有必要統一標準,制定一套全球統一的高新技術知識產權保護制度與法律。現在世界知識產權保護的游戲規則主要是由發達國家制定的,我們必須在積極參與和深入了解的基礎上參與到游戲規則的制定中去,否則我們也就只有靠邊站。

3.1.6 政府要加大高新技術知識產權保護的宣傳力度,加強道德約束 各級政府要通過報紙、學校、網絡、新聞媒體大力宣傳高新技術知識產權知識及其保護,使人們充分認識、了解高新技術知識產權及其保護的重要性,并將這種認識逐步內化為人們的內心準則,強化為道德輿論,形成以侵犯知識產權為恥、保護知識產權為榮的社會氛圍。從而從道德層面形成人人尊重、保護高新技術知識產權的和諧的、健康的社會大環境。

3.2 高新技術知識產權保護的微觀策略

從高新技術企業自身的角度來講,企業應制定并實施適合自身發展的高新技術知識產權保護戰略、策略,保護本企業的科技創新成果,爭取市場主動權,為國家、企業謀利。針對高新技術企業在知識產權保護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應實施以下微觀策略。

3.2.1 依法治企,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 要提高法制意識,堅持依法治理企業,運用法律和制度保護企業的知識產權。建立合理有效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對保護企業的知識產權具有重要作用。廣義地講,公司治理結構是關于企業組織方式控制機制利益分配的所有法律機構文化和制度安排界定的,不僅僅是企業與其所有者之間的關系而且包括企業與所有相關利益集團(例如雇員顧客供貨商所在社區等等統稱利益相關者)之間的關系。這種制度安排決定企業為誰服務由誰控制風險和利益如何在各利益集團之間分配等一系列問題這種制度安排的合理與否是企業績效最重要的決定因素之一。由此可見,公司治理結構的建立健全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是至關重要的。只有這樣才能將知識產權的保護納入制度的框架和法律之下,減少個人因素,如能力信息不對稱甚至個人私利而做出有損企業知識產權的事來。

3.2.2 科學管理,設立專門的高新技術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加強高新技術知識產權的保護,必須建立和完善企業高新技術知識產權管理的組織體系,設立專門的管理部門,明確其職能,其職能包括制定企業規章制度、研究制定高新技術知識產權戰略、處理企業內外知識產權業務、高新技術知識產權的經營管理、保護和教育培訓等方面。高新技術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的基本工作任務是通過科學的管理,鼓勵和調動企業員工的積極性,促進企業技術創新。形成企業自主知識產權,有效利用和保護企業的知識產權,為企業技術、知識創新以及生產、經營全過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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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知識產權及技術創新的內涵、過程

1、知識產權的概念和特性

知識產權是指社會公民或企業法人對腦力勞動所創造的非物質財產所享有的所有權。它具有法律上的專用性、空間上的地域性、時間上的有限性等特性。

2、技術創新的內涵及模式演化

技術創新是指在自然界中為某種自然物找到新的應用,并賦予新的經濟價值。技術創新過程是一個隨著時代的推進不斷變化的過程。經過五代模式演變,如今已經進入了系統的一體化和擴展的網絡模式。

二、技術創新產權關系的法律界定

技術要素構成權利權的內容,經濟要素構成專利權的目標,而法律要素是確保技術內容界定的有效性與專利權經濟目標實現的手段。在專利權中,法律要素表現為對產權關系的法律界定和對壟斷權進行限定。一般法學家把技術創新產權關系歸納為:原創性創新產權、從屬性創新產權、交叉型創新產權三大類。

三、知識產權對技術創新的影響。

技術創新是產業發展鏈的開端,是自主知識產權產業化的前提。知識產權的形成和界定貫穿于技術創新的整個過程之中。在創新的準備和開發階段,需要通過專利查詢系統獲取信息,進行新的創新競爭。在技術成果的實施階段,需要靠知識產權制度來保護創新的權益。通過這些產權保護的激勵,技術創新者可以在保護期內獲取超額壟斷利潤,所付出的智力勞動、物質消耗及所承擔的風險可以得到補償,從而轉化為促進下一輪技術創新的資金投入,進入良性循環。

伴隨著世界科技發展的新潮流,國際知識產權呈現出新的發展趨勢?!笆濉逼陂g,雖然通過強化知識產權創造和保護,我國專利申請量以年均18%的速度增長。但是,我國的知識產權創立能力依然不強。據統計,在我國的發明專利中,外國企業和外資企業占絕大多數,其中高科技領域是國外企業的專利主要分布區域。專利制度的國際化,使得各國之間加強了對技術專利的保護。因此,法律杠桿中對技術創新產權進行保護的知識產權制度越來越突顯出了它的重要作用。

四、加強自主創新知識產權保護的措施

知識產權的產生、許可、實施、獲利是一套復雜的民事法律關系。由于受傳統計劃經濟體制觀念的影響,我國的從業人員對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比較淡薄,因此,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高對知識產權重要性的認識;

1)建立健全符合我國國情的知識產權保護管理體系

注重運用知識產權法律手段,制定本單位的知識產權發展戰略,創建知識產權保護管理體系,構建有利于知識產權創造的激勵機制,把知識產權保護納入科技管理和創新活動的全過程。

2)搞好知識產權的保護、轉讓、實施和維護

單位對自主創新成果進行篩選,符合條件有可能申請專利權的項目要及時申請知識產權保護,對不宜申請法律保護但有商業價值的智力勞動成果應作為本單位的技術秘密予以保護。

3)對知識產權的管理,從立項到成果的轉讓實施都要有明確的協議,簽訂知識產權合同,用合同來約束雙方的權利義務。項目立項時,承擔單位在合同中就要簽訂知識產權的申請和保護等目標條款,在項目執行中,根據相關領域知識產權的發展動態,及時調整研究策略和措施。對取得的階段性成果要及時申請知識產權保護,取得競爭優勢,創造轉讓條件。

綜上,增加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總量、提高原創性知識產權質量、加強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才能促進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高新技術產業的形成和發展,提升我國的創新能力和綜合競爭力。

參考文獻:

[1]許慶瑞,《研究、發展與技術創新管理[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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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金融創新 知識產權法律 立法

一、知識產權視角下的金融創新基本理論

1.金融創新的一般理論

(1)金融創新的概念。廣義的金融創新指根據市場經濟發展在金融市場、金融商品、金融制度、金融機構、金融工具、金融手段、金融服務方式等方面的領域創新、產品創新、體制創新、手段創新、服務創新等(P70),狹義的金融創新指金融產品和服務的創新。本文中的金融創新僅指狹義上的概念。

(2)金融創新的基本內容。首先,金融產品創新即指為適應金融新形勢的發展,金融機構運用新技術、新手段而創設出的具有先進性的金融產品。其次,金融服務創新即指金融機構在服務策略、服務模式、服務技術及其手段、方式等方面的創新。

(3)金融創新的作用。從宏觀看, 金融創新是金融業發展的動力源泉,促進金融業的徹底變革。在另一方面,金融創新在整體上促進了金融市場自由化,增強了市場活力,推動了國際金融市場融資證券化。

從微觀看, 金融創新是獲取利潤的工具,使金融機構在競爭中獲得較多收益。而且,金融創新也對金融機構規避風險能力的提高具有促進、增強的作用。

2.知識產權法在金融創新方面的調控功能

一是促進功能。挖掘創造主體的潛能,鼓勵知識產權的價值轉換過程中有更多突破。二是規制功能。由于受知識產權保護的金融創新所引起金融制度創新大多為涉及產生金融泡沫的宏觀因素(P50),從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方面進行規制是必要的。

二、國內外有關金融創新的知識產權立法

1.國外有關金融創新的知識產權立法

(1)美國有關金融創新的知識產權立法。在美國法中,有關金融創新的知識產權判例有解釋和創制法律作用。美國知識產權法律在制度建構上也有科學、縝密的特點(P52),比如早期公開制度。

美國有關金融金融創新的知識產權法律在立法中賦予了聯邦法院體系中的巡回上訴法院司法權;同時,還通過立法構建相關的行政機制來貫徹調控職能。

(2)法國有關金融創新的知識產權立法。法國現行知識產權法典基于金融創新的種類繁多、區分較為復雜,規定具體法律來避免法典內部門法的沖突。法國在為了應對金融創新新形勢而在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方面采取了新措施。

2.我國有關金融創新的知識產權立法

(1)我國金融創新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現狀。

①我國知識產權法律在遵循國際協定的基礎上作出重大修訂,為我國金融創新創造了良好的法律氛圍。②在現有行政體系基礎上,我國于2004年成立了保護知識產權工作組,負責統一領導和協調全國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相關的司法權保護主要表現在設立了知識產權審判廳,并加強了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刑事處罰。

(2)現行金融創新知識產權法律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為:法律缺乏整體性和協調性;立法層次多,法律效力的差別與弱化并存;具體制度缺乏可操作性;與最新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尚存在差距且與國際條約或協定的銜接需完善。

三、完善我國金融創新知識產權法律制度體系的思考

1.制定知識產權法典

(1)考慮我國現實國情,應采總分則式,將各部立法具有的共同內容以總則形式規定,其他的則以分則形式規定,以體現法典嚴密的邏輯結構和完整的體系內容。同時,立法應最大限度地反映有關金融創新的知識產權理論研究與立法的最新成果。

(2)完善知識產權立法體系,構建科學、合理、有效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同時參考其他有關的國際公約、歐盟知識產權立法及已有的知識產權法典,擴大知識產權保護的范圍,將一些規章上升為法律,真正體現知識產權法所規范的內容。

2.建立統一、權威、有效的知識產權保護機構體制

(1)建立統一、有力的知識產權綜合協調的行政機關,理順和健全知識產權管理體制。加強行政管理體制機構建設,還要著力提高行政管理和行政保護,要著力提高執法人員的業務素質和執法水平,確保依法行政。

(2)以國家知識產權局為中心建立統一權威的保護機構機制是時展的要求,符合我國國情。作為知識產權保護的主體機構,國家知識產權局具有專業性、權威性的特點;以此為中心建立統一權威的保護機構機制是時展的要求,分離、整合其他部門所屬的知識產權職責更加有力切實保護的實施。

3.加強知識產權法律的國際合作

(1)法律須與國際公約、國際慣例保持一致。我國主要的三部知識產權法雖然在入世前夕剛剛修改,但在其中仍有與TR IPS不相符合的地方,這就需要進行修改。同時,我國知識產權還必須與保護工業產權的巴黎公約、保護文學作品等其他知識產權的伯爾尼公約以及其他有關知識產權的國際公約相一致。

(2)借鑒國際立法先進經驗來彌補缺陷。與國外先進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相關的法律體系是處于落后、簡陋的地步。在國際經濟合作之中,必須不斷提高我國的立法水平來切實保護我國當事人與國家利益;借鑒發達國家經驗是可行途徑之一,也是應對國際挑戰、反對知識產權霸權的有力武器之一。

(3)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管理機構間的國際合作。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管理機構發展時間短,機構設置不健全,而且人員素質尚待提高等問題一直是實施有效保護的不利因素。在國際知識產權保護中,其缺陷的不利影響表露無遺;因此,加強與其他國家的知識產權保護管理機構的合作是現實性解決方法之一。

對金融創新進行在知識產權法意義上的研究將有利于保護金融創新當事人的合理權益并促進金融創新健康、快速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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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行政保護;商業保護;特別知識產權保護

一、行政保護

我國2011年頒布實施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屬于典型的行政或者公法保護。該法的目的是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工作是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門的領導與支持下進行的,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采取認定、記錄、建檔等措施予以保存,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予以支持。該法的頒布與實施無疑為那些瀕臨丟失的民族傳統文化、弱小的民間傳承保護提供了強有力的行政或者公法保護。這種公法性質的行政保護是區別于私法性質的知識產權保護。正如,該法第44條中的規定,涉及知識產權的,適用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顯然,在保護民族傳統文化主體經濟權利、精神權利方面,行政保護是不足以保護的。例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采取相應地措施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傳播活動。而對于對于民族傳統文化主體來說,其權利的保護只字未提。而且現實生活中,常有這樣的現象發生:傳承人的演繹創作作品侵犯了原權利人的權利。相反,知識產權作為典型的私權保護,主要是通過以事先許可為內容的專有權制度控制權利客體的各種使用行為,涉及明確的具有財產內容的經濟權利、精神權利。

二、商業保護

我國民族傳統文化的商業保護多是遵循著一條商業運作的線索。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的牽引,企業、個人的投資,專家、群眾的加入和參與,是商業運作過程中的重要環節。例如,《印象 ·劉三姐》的商業運作。廣西文化廳的牽引,桂林廣維文華有限公司的投資,張藝謀、梅帥元等導演、編劇的加入,當地民族群眾熱情的參與,使其不斷發展為一個集現場演出、景區游玩、旅游休閑、圖書光盤出版物銷售等多種文化形式、多種媒體互動的綜合經營項目,是典型的民族傳統文化的商業運作。然而,這種商業保護模式只能從間接角度保護民族傳統文化,直接保護的還是投資方的利益?,F行知識產權法對此商業化作品也是有明確保護,對其中涉及的民族傳統文化也是“愛莫能助”。而且其中的問題并非直接、間接保護那么簡單,同時隱含著民族傳統文化商業保護模式同樣化、利益相關者利益平衡、民族傳統文化產業發展問題。這些問題的提出對與我國構建民族傳統文化特別知識產權保護制度而言既是一種挑戰,更是一種考量。

三、特別知識產權保護

上述的行政保護、商業保護都不能從專有權角度保護權利主體的經濟權利、精神權利。而知識產權類型的私權保護能夠從根本上保護權利主體專有的權利。換言之,一方面,對民族傳統文化提供知識產權保護是必要的;另一方面,利用現行的知識產權制度保護民族傳統文化是存在困難的,尤其是民族傳統文化的特征不符合現行知識產權法中客體的特征,需要構建特別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為民族傳統文化提供特別知識產權制度的保護是必要、可行的,在國際上已有的相關保護立法例中,多數也采用了這種方式。在眾多的社會規范中,法律無疑是最有強制力的行為規范,特別知識產權保護立法也就勢在必行。在界定“特別知識產權保護立法”之前,必須界定“知識產權”與“特別保護”這兩個內容。此處的“知識產權”應是最廣義的概念,比如,WIPO就以該方式界定知識產權,指“由工業、科學、文學與藝術領域的智力活動產生的法律權利”?!疤貏e保護”的界定應在知識產權背景下進行。因此,可以把傳統文化的特別知識產權保護立法界定為:為克服傳統知識產權法在保護民族傳統文化中的法律難題,在廣義的知識產權法框架中針對民族傳統文化而設立的一種新型、獨立、特別的立法保護。民族傳統文化特別知識產權保護的立法模式有兩種:一是特別版權模式;二是新型特別知識產權模式。特別版權模式,即改革現行的傳統知識產權法,在其中加入專門規定民族傳統文化的特別保護規則。從2012年3月的《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第8條中可以看出,我國采取的是新型特別知識產權模式。我國的《民間文學藝術表達保護條例》仍處于醞釀過程中,筆者希望上述分析的問題能夠得到較好地解決。

參 考 文 獻

[1]楊鴻.民間文藝的特別知識產權保護——國際立法例及其啟示

[M].法律出版社,2001(3)

篇6

關鍵詞:信息資源共享;知識產權保護;對立統一;最優化

1.信息資源的共享性概述

信息資源作為人類改造世界的產品,是全世界的財富,應該由全人類共享共用。此外,信息資源的轉移和再生的可重用性也使得共享成為其基本屬性。

如何使公眾的自由,迅速得到他們需要實現社會信息資源共享的信息,以充分實現信息資源的社會價值是信息時代的主要問題。信息共享的最終目的是使任何人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都能自由地獲得社會信息資源。目前最大的特點的IT發展,共享信息資源。當今的信息技術和網絡通信技術,為清除技術障礙,打破了使用信息時的信息資源共享和地域的限制的快速發展,為有效實施信息資源的共享提供了可能性。信息化,已經出現和飛速發展的信息技術為基礎的工具,適用于各種智能時代。隨著信息技術的不斷進步,全社會的經濟形態將改變發生的性質,將逐步向現代化,信息產品的生產,交換和使用的特點是信息型經濟[1]。

2.知識產權保護的內涵

知識產權,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涌現出來的依賴于人類的創新能力產生的一種權利,屬于財產權的一種[2]。知識產權具有以下特點:第一,排他性,這是獨家的,排他的。排他性表現在知識產權:一方面,相同的智力成果上面不能有兩個共存于同一知識產權;另一方面,在依法有權獨占使用知識產權主題的權利。其次,地域性,是指知識產權只有在有效的境內特定國家或地區,都沒有效果以外,其他國家沒有義務必須受到保護。三,及時性,時效性是指知識產權權利按照一般只能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有效,超出了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知識產權,智力成果轉化為公共領域,人們可以自由地利用[3]。

3.知識產權保護與信息資源共享的對立統一關系

3.1知識產權保護與信息資源共享的統一性

知識產權制度通過確認智力成果創造者的權利主體地位,規定其享有的權利類型及權利內容,有力地保護了創造者的利益。信息資源共享促進知識產權的產生。信息資源是為大眾服務的,而知識產權的設立是為了保護個人的利益。在信息資源快速傳遞與更新的促使下,人們會更加迫切的要求設立知識產權保護來保護個人的利益,這從另一方面也說明了知識產權保護與信息資源共享是相輔相成的,信息資源共享促進知識產權保護的產生[4]。

3.2知識產權保護與信息資源共享的對立性

3.2.1沖突的本質

知識產權保護代表的是產權人與傳播者權益的“私有”。私人代表個體(也可以是一個集體)的權利。無論是私募股權權益的個人或集體利益的表現。信息共享是代表廣大人民的共同利益,即公共利益。公共資產不是私人或集體權利的簡單相加,而是廣大市民的共同利益,公眾利益。資產是知識產權保護和信息共享沖突的焦點。完善知識產權保護是必要的,但關鍵是如何保持知識產權權利人與公眾利益的平衡。加大知識產權的保護,將占用空間,如果只是為了保護創作者的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在社會的利益為代價,使整個社區被破壞,這顯然是不公平的,這將導致公正和平衡,在經濟生活中反應的公平的法律原則,人們的行為會造成混亂,甚至社會秩序[5]。

4.知識產權保護框架下的信息資源共享的最優化

4.1知識產權制度設計上要為信息共享保留一定的公有領域、公共秩序空間

在知識經濟興起、信息技術發展的社會背景下,社會迫切需要構建完善的知識產權保護和信息資源共享的機制制度,伴隨著社會大眾的有關知識產權法律意識的不斷增強,我國應加強對法律濫用的限制,規制與知識產權有關的壟斷或限制信息正當有效傳播的行為[6]。不僅僅在我們國內,更要在國際貿易中凸顯我國保護知識產權的力度和決心,這樣就可以為我國的國際貿易事業提供穩定的保障,也讓國外的企業更有信心與我國進行經濟上的往來[7]。

4.2構建開放獲取模式,規制刻意壟斷

開放存取式信息資源是指這樣的一類文獻:在因特網上可以免費獲取,允許任何用戶閱讀、下載、復制、散布、打印、檢索、鏈接其全文,將其編進索引、作為軟件數據或用于任何合法目的“網絡免費文獻”[8]。通過利用這種模式,任何人都可以不受時間地點限制地通過互聯網免費獲取自己需要的各種文獻,可以極大地提高信息資源的可利用性,增強科學研究的準確性,然而這就涉及到了知識產權保護中的著作權問題,一般意義的資源共享模式下,如果作者同意自己的文章被共享,需要與相關單位簽署相關協議,這樣的操作,使作者保留部分權利,就不利于開放獲取模式的構建。

4.3充分挖掘和利用公共信息資源

首先,知識產權信息資源挖掘保護利用自己的信息資源有三種主要類型,知識產權法,即在自身的保護不是信息資源[9],第二個是在保護信息資源來看,三是指權利人提供有關其知識產權的信息。其次是信息機構也必須努力保護包括在信息資源共享系統的工程。在信息資源的共享,主辦單位應積極配合合適的人請教,以獲得許可,以使更多的共享信息資源在全社會的權利[10]。(作者單位:河北經貿大學)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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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黃曉軍.論網絡信息資源的知識產權保護[J].圖書館學研究,2003,(5),97-100.

篇7

關鍵詞: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綜述

中圖分類號:DF523 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0)14-0141-02

早在17世紀,西方國家就開始了知識產權保護問題研究。目前,美國、日本、韓國非常重視知識產權戰略的研究和運用。我國從20世紀70年代末才開始知識產權制度的創建工作,20多年中在知識產權保護領域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走過了一些發達國家幾十年甚至上百年時間才能完成的路程,建立了比較完整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制體系。不僅有商標法(1983年3月)、專利法(1985年4月)、著作權法(1990年9月),還有種子法(2000年)、反不正當競爭法(1993年)、技術合同法(1987年)、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1991年)、音像制品管理條例(1994年)等法律法規。與此同時,知識產權保護在執法方面取得了顯著成就。

在農業知識產權保護領域,也形成了以專利權、植物新品種權、商標權和商業秘密為主要內容的保護體系。特別是1997年10月《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的頒布實施,標志著中國植物新品種保護工作全面展開,并取得了顯著成果。我國于2005年1月成立了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制定領導小組,2006年底啟動國家知識產權戰略計劃。對農業知識產權采取保護有利于國家資源保護,有利于科技成果在市場的競爭,同時也保障了產權人的利益。但是,由于受農業科研體制、市場經濟及農業產業化發展的影響,農業領域的知識產權保護存在許多問題。本文主要針對國內外農業知識產權相關研究進行綜述。

一、國外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研究概況

隨著涉農新技術的不斷發展,特別是生物技術劃時代的進步,許多國家不但大力支持農業技術創新,而且加強本國農業技術知識保護的制度建設和實施運作,在國際經濟貿易、技術開發中積極推行其知識產權戰略。

世界銀行Wiiliam Lesse等專家(1999)出版了《農業知識產權研究》一書,主要是討論農業知識產權保護對農業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技術轉讓的影響與世界銀行應起的作用。英國Blankey教授(1999)發表了“農業知識產權的政策研究”的文章重點討論了農業知識產權的特點和保護的法律依據。目前,較系統的研究是哈佛大學教授Robert Paallberg博士(2000)出版的《轉基因作物革命的政策管理》,詳細討論了肯尼亞、中國、印度、巴西等發展中農業大國的生物技術知識產權保護、貿易政策和安全評價政策等。荷蘭農業經濟研究所Derek Eaton博士(2002)在海牙發表了“WTO-TRIPs協議與植物品種保護:經濟分析和政策選擇”的論文,系統的研究了實施TRIPs協議后各國在農業知識產權保護方面面臨的政策選擇,通過對新品種保護的經濟分析,闡述了農業知識產權保護對不同國家農業科研、國際農業技術貿易、行業壟斷和利潤分配等領域的影響。

二、國內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研究概況

中國目前已經有很多學者對農業知識產權的概念、保護機制或者對生物技術、植物新品種保護、地理標志、農業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等農業知識產權的某些具體內容進行研究。我國農業部2001年對1985―2000年的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狀況、保護規則實施的投入產出分析、未來國際農業和技術貿易發展對農業知識產權的保護提出的挑戰和要求等方面進行了實證分析。

我國學者趙華、孫光遠(2003)討論了中國農業廣東省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現狀及對策研究知識產權保護和保護機制。我國學者孫梅花(2003)探討了我國農業知識產權法律保護問題。何建軍、鄔力祥、胡隆菊(2006)論述了生物技術專利保護現狀與挑戰。李松年(2001)研究了我國植物新品種權的司法與行政保護手段。李冬梅(2003)論述了地理標志知識產權性質分析及法律對策等。我國學者鄭秉秀、周寄中和徐倩云等(2002)就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產權壁壘和知識產權制度及其激勵功能等領域進行了理論分析和實證分析,對不同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實行知識產權保護的效果進行了比較。

吳立增等(2005)在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政策體系及其國際比較研究中,通過對植物品種權人收益與植物品種保護水平關系的模型,分析了品種權人新品種價格、品種權人成本及收益與保護水平之間的關系,得出新品種需求彈性和品種權人品種供給所占市場份額是影響新品種價格的重要因素,品種權人的收益和成本與保護水平成正比,提高保護水平既能提高品種權人的收益,也會增加品種權人的成本。付麗潔、潘蓉、胡偉(2006)在論中國農業植物品種的知識產權保護一文中提出中國在品種權的國際保護公約方面應加強與發展中國家的合作,爭取更大的維護本國利益。品種權保護制度在實施過程中還受到中國科研體制的制約,應繼續加大科研體制改革的力度。王冬冬、王艷軍、張之光(2008)認為劃定農業知識產權的范圍必需充分考慮知識產權制度和農業生產兩方面的因素。農業知識產權在某種程度上是相對于工業知識產權和版權而存在的。農業生產對人類生存發展的重要性和農產品的普遍低值性是農業知識產權區別于工業知識產權的基本特征,農業知識產權栽體的自我復制性和對自然環境的高度依賴性是區別于其他知識產權栽體的根本特征,農業知識產權除符合知識產權基本特征外還應當符合涉農性和生物性的標準。

宋秉斌(2008)在試論我國農業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的文章中認為,我國農業知識產權法律保護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對農業知識產權法律知識的學習、宣傳不夠,農業科技人員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意識薄弱,農業經濟組織和科研單位管理制度不健全,我國農業知識產權立法和保護狀況不平衡;我國農業知識產權法律保護應該加大學習、宣傳農業知識產權法律知識的力度,制定農業知識產權保護戰略,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健全知識產權服務體系。武敏、劉金花(2006)、陳惠云(2008)認為,我國農業知識產權保護存在的主要問題是:農業知識產權意識比較淡薄,產權保護制度及其監管不健全,侵權現象嚴重,農業知識產權激勵機制不完善,農業知識產權流動不暢,市場發育不健全;提出加強我國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對策及措施為:提高公眾的農業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依法取得自主知識產權,改革農業科技體制,鼓勵發展農業知識產權中介服務,健全知識產權服務體系,完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加大知識產權保護的執法力度,建立公平合理的創新激勵機制,促進農業知識產權流動,提高產權效率,加強知識產權教育培訓工作,提高知識產權申請和保護意識,積極開展農業知識產權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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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宋秉斌.試論我國農業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J].安徽農業科學, 2008,36(1).

篇8

[關鍵詞]傳統知識;知識產權;民間技藝;惡意搶注

一、傳統知識概述

1.傳統知識的概念界定

關于“傳統知識”一詞,雖然各國際組織和學者已經給出過相關的定義,可仍舊沒有一個統一的概念得到廣泛的認同。但是有不少國際公約和國際機構,在狹義上使用傳統知識這一概念,(1)即把傳統知識界定為傳統部族在千百年來的生產生活實踐中創造出來的知識,技術訣竅和經驗的總和。如《生物多樣性公約》則是最早提出“傳統知識,創新與實踐”等這樣一術語的。

當然,傳統知識由于立足點不同,還存在多個角度、多個層面的界定。目前各種界定都存在著將傳統知識載體化的傾向。以至于一提到傳統知識,許多人感受到的是具有傳統文化特征的產品或者是那些已經退出現實生活的古老知識,這種認識給確定傳統知識的保護范圍帶來困難,無法滿足為傳統知識尋求知識產權保護的需要。

總之,(2)基于傳統之上的文學,藝術或科學著作,表演、發明、科學發現、設計、商標、和名稱、符號,未透露的信息和所有其他一些在工業、科學、文學或藝術領域內,以傳統為基礎的由智力活動產生的一切創新和創造,都屬于傳統知識的范疇。

2.傳統知識的特征

(1)傳統知識具有群體性:眾所周知,傳統知識是一群與自然緊密相連的人即傳統部族世世代代創造的有著自己的經驗的知識體系,是其實踐與智慧的結晶。所以相比于現代的知識,傳統知識的形成瘦相關群體的文件、觀念、信仰等因素的影響,具有地方化的特征。絕大多數的傳統知識的產生于發展都依賴于整個社區群體成員甚至幾代人的生活與勞動的實踐,任何個體都不能對該知識主張“創造者的權利”說明了傳統知識的群體性。

(2)傳統知識具有公開性:從權力客體的控制狀態來看,傳統知識具有某種公開性,它享有知識產權保護的現代知識有特定所有權人對該現代知識采取各種保密手段,而傳統知識是與特定群體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的,處于公共領域當中,所以很難采取有效的保密手段。在傳統社區當中,此類知識一般是共同掌握,共同擁有的,且大多與群體的生活自然相伴。當然公開和公有不等于每個社會成員都能夠掌握和運用。

(3)傳統知識具有動態性:在傳統知識產生的過程當中,知識的形成是一個世世代代傳承和延續的過程。不斷積累和摸索的過程。時代的進步不會停止,人們的進步也不會停止,所以人們對知識的探索可渴求也會繼續發展和傳承下去。這便是一個動態的歷史傳承的過程。只要掌握著知識的群體一直存在,那么知識就會一直傳承下去,人們對傳統文化知識的發展和完善的過程就始終不會停止,使傳統文化知識的流傳一直處于一個良性的發展體制當中。

二、傳統知識的知識產權保護的正當性

因為知識產權具有私權屬性的同時,也具有著人權屬性。在知識產權創制和發展的過程中便可以看出,因為知識產權是架立于知識轉化為財產與智慧的橋梁。關于此種轉換的正當性,人權理論的學者認為,勞動者為其投入時間和精力創作的成果應當享有自然權利和主張權利,并從中獲得相應的經濟利益。(3)并且洛克在自然法的基礎上,強調了財產權在天賦人權中的核心地位。他認為:財產作為人們生命和自由權的基礎,既不是來源于君主的賦予,也不是來源于人們的協議,而是在勞動基礎上產生的。財產權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政府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就是保護他們的財產,政府未經人民的同意不得取去人民財產的任何部分。

實際上知識產權一直是推動社會和國家經濟發展的一種制度,從知識產權法的起源上來看,其創設之初就是為了保護創設者的利益為目的。使創設者的權益不受侵害。所以知識產權也被看做為一種推動社會經濟發展的手段和武器。通過一系列專有性的權利的授予,給予創設者精神以及物質上的一系列的激勵。使其更加的投入到創設中去,從而給社會和國家的發展帶來推動力。創造出最大的福利。來帶動時代的發展。在TRIPs協議簽訂以后,更加注重對人們私權利的保護,強化了對私權利不受侵犯的主張。雖然保護了創設者的個人利益,但是卻也成為了發達國家實現利益最大化的重要手段之一。保護傳統知識的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利益不受侵害,就是保障其人格權的不受侵害,保障社會利益的不受損害,但是在保障權利人利益的同時,卻又不可以忽略非權利人知識產權利用者的公共利益的維護。所以,保護傳統知識產權的權利人的利益是必要的,但是它又與非知識產權利用者的公共利益存在一定的沖突。

三、保護我國傳統知識的知識產權的建議

1.完善傳統知識的權利主體的確認制度

因為我國傳統知識存在的年代久遠,大部分原始權利的主體已經無法確認,并且由于民族民間傳統文化產權的主體不特定性特征,除非特殊情況,民族民間傳統文化專利權的申請主體應該為民族民間傳統文化發源地的相關組織,由其代表當地民眾提出申請。也可避免許多不必要的紛爭。但是如果能夠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該傳統知識歸特定私主體所有,那么其所有權由該特定的私主體享有。依法到相關部門進行登記。

2.設定合理的權利期限

因為現行的知識產權制度對其保護的客體的設定的法定權利期限都較短,所以不符合傳統知識的所具有的傳承性及延續性等特點。如果要充分對傳統知識的知識產權的保護就要放寬對傳統知識的保護期限,甚至是不設定保護期限,但是此種法律規定需要明確權利主體,即如果傳統知識經過創造,在設計,已經不具有傳統知識的特性之時,便不可以在享有此項權利,所以此項權利指針對我國傳統知識的保護。

3.設定合理的賠償額度

關于被侵權人索賠難的問題一直是困擾我國傳統知識權利人的一個重要難題。因為我國如今的高新科技,基本都是根據傳統知識發源和發展而來的,所以很多傳統知識有著難以估量的價值,但是也正是因為由來已久便難以追溯其本源和證據的難以認定,導致我國很多傳統知識得不到其應有的價值的認定和賠償。使權力人的利益難以得到補償和維護。所以應該規定明確的賠償額度的專門檢測機構。從而保障權利人的利益得以維護和不受侵犯。

4.修改我國現行的專利申請的信息披露制度

嚴格民族民間傳統文化專利權授權的形式要件。首先,應該完善我國的事先知情同意機制,明確規定民族民間傳統文化屬于事先知情同意機制的保護范圍。傳統文化權利主體以外的人員和組織如果要對傳統文化進行利用和專利申請,需要征得傳統文化權利主體的知情同意或者許可,并提交事先知情同意證明或許可證書;其次,如果要對以民族民間傳統文化的某些技藝或技能為基礎開發的技術方案申請專利,必須提供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來源地的證明,把其作為獲取專利的一個形式要件。

5.提高行政管理效率

此條主要是針對我國一些行政機關,辦事效率低,解決問題不及時,從而導致權利人產生更多更大的損失的現象提出的。所以應該對我國相應的行政機關采取一定的監督機制。規定的一定的時間限制。以保障我國傳統知識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能夠得以最高效率的解決。并且,應該縮短申報和審判的程序問題,盡量減少一些繁瑣而作用不大的程序。以盡量減少花費更多的時間決絕較少的案件的問題。也解決了我國知識產權的權利人訴訟難的問題,使權利人能夠更多利用司法途徑來保障自身的權益。所以對相應的行政管理制度的完善也必須要從相應的立法入手。加強預見性的條款和保護。真正的做到我國“司法為民”的立法宗旨。

四、結束語

傳統知識是人民勞動和智慧的結晶,因為傳統知識的另類文化背景,使其具有不同于現代知識的技術特性和描述形式。并且加之其公開性和群體性等法律特點,使傳統知識不具備現今社會知識產權法的保護的要件。所以要建立一個良好的健全的法律環境,進一步強化對我國傳統文化遺產的保護,以保護我國的傳統文化客體的權益不受侵害,保護我國人民的經濟利益不受侵害。

參考文獻:

[1]嚴永和.論傳統知識的知識產權保護[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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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王小軍,鄭靜.淺析中國傳統知識的知識產權保護[J].寧波大學學報.2012年5期

注釋:

(1)嚴永和.論傳統知識的知識產權保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11,P1

篇9

[關鍵詞] 文化創意產業;知識產權;保護體系

[中圖分類號] D923.4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1-6639(2013)02-0010-06

1998年,英國工黨政府出臺了《英國創意產業路徑文件》,正式提出在英國發展文化創意產業。自此以后,美國、法國、韓國、日本等主要發達國家紛紛跟進,文化創意產業一躍成為最活躍、最具發展潛力的新經濟力量,以至于有人發出“資本的時代已經過去,創意的時代已經來臨”的豪言。近幾年來,我國的文化創意產業同樣獲得了長足的發展。2011年,我國文化創意產業總產值超過3.9萬億元,占GDP比重首次超過3%[1]。黨的十七屆六中全會審議通過了《關于深化文化體制改革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吹響了建設文化強國的號角,文化創意產業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視。但我國現有立法無論是理念還是制度都遠不能滿足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實踐的需要[2]。通過對發達國家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路徑的考察,筆者認為,我國在發展文化創意產業過程中應該建立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商業秘密權和反不正當競爭相結合的綜合性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對文化創意產業提供立體式、全方位、系統性的知識產權保護。

一、 文化創意產業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的樣態分析

對于知識產權范圍的認識歷來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知識產權一般僅包括知識產權的傳統形態,即著作權、專利權和商標權;而廣義的知識產權則不限于傳統的知識產權形態,對知識產權范圍的認識持一種開放的態度。關于廣義知識產權范圍的認識也是不盡相同的,具有代表性的是1967年《成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和1994年《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以下簡稱TRIPS)的相關規定。按照《成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的規定,知識產權主要包括:“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表演藝術家的表演、錄音和廣播;人類一切領域的發明;科學發現;工業品外觀設計;商標、服務商標、廠商名稱和標記;制止不當競爭;在工業、科學、文學和藝術領域內由于智力活動而產生成果的一切其他權利?!盩RIPS規定的知識產權范圍是:“版權與鄰接權;商標權;地理標志權;工業品外觀設計權;專利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未披露過的信息專有權?!彪m然兩個公約關于知識產權范圍的規定不完全一致,但是他們都持一種較傳統觀點更為寬泛的立場。兩個公約的立場體現了知識產權的范圍隨著社會經濟和技術的發展而不斷得到拓展的發展趨勢,代表了知識產權的發展方向。截至2012年8月22日,WTO成員方已達156個,并且涵蓋了幾乎世界上所有的經濟和政治大國,所以TRIPS的觀點已經在全世界占據統治地位。由于不同形態的知識產權具有功用互補的特點,自廣義的知識產權概念確立以來,各國在運用知識產權手段保護和促進其國內產業發展時,無不重視綜合運用各種形態的知識產權,建立復合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

文化創意產業和文化產業、創意產業的概念雖然存在緊密關聯,但是并不完全一致。“文化產業”強調了產業的文化屬性,“創意產業”強調了產業的創造品格,而“文化創意產業”則同時描述了產業的“文化”和“創意”雙重屬性。這三個概念在外延上均有重疊之處,但是又有相異之處[3]。對文化創意產業進行知識產權保護的既有理論往往突出其文化的一面,強調其屬于文化產業的一部分,注重著作權的保護。而對于其他知識產權形態,要么認為與文化創意產業沒有內在聯系,要么認為聯系十分微弱,以至于沒有特別予以強調的必要。實際上,傳統的觀點適應了文化創意產業初期發展的形勢,基本滿足了當時的需要。但是,隨著文化創意產業的深入發展,單純的著作權保護已經無法滿足文化創意產業的需要,使得很多文化創意產業中產生的智力成果暴露在知識產權保護之外,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而得不到法律有效的救濟,從而影響了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步伐。

文化創意產業的綜合性知識產權保護體系,是指綜合運用與文化創意產業有關的各種知識產權保護手段,建立立體式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對文化創意產業進行綜合保護的知識產權戰略。在廣義的知識產權范圍中,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商業秘密權、反不正當競爭等是與文化創意產業具有緊密聯系的知識產權形態。建立文化創意產業綜合性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就是協同運用上述知識產權保護手段,為文化創意產業提供全方位保護。保護體系建構的目的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個是如何大量獲得上述形態的知識產權,第二個是如何有效保護已經獲得的知識產權。文化創意產業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的確立,使得文化創意產業領域內不同行業創造的各種不同形式的智力成果都能夠形成受法律保護的知識產權形態,為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建構起一張知識產權保護的完整網絡,以有力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的迅速發展。

二、文化創意產業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建構的理論根據

對文化創意產業進行綜合性知識產權保護,確立不同形態知識產權相互協同的法律保護體系,根源于文化創意產業自身的本質規定性以及知識產權自身的特殊性。

(一)文化創意產業自身的規定性決定了保護體系的綜合性

文化創意產業具有三個方面的本質規定性,使得其同傳統的文化產業和其他創意產業相互分別開來。這三個方面的本質特征分別是“文化”、“創意”和“產業”。文化創意產業的多維本質決定了需要采取不同的知識產權形態進行全方位的保護,從而決定了其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的復合性。

1.文化創意產業的“文化”屬性

文化創意產業的靈魂是“文化”,“文化”屬于思想、感情和觀點等主觀范疇,無論對于“文化”的表達還是對于文化的理解和接受,都是通過賦予一個民族特有的思想、感情和觀點特殊表現形式的方式實現的。表達“文化”的傳統形式一般是書籍、繪畫、雕塑等靜態形式,而表達“文化”的現代形式則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不斷呈現出多樣態,比如電子書、唱片、動漫、電影、電視劇等等。所有表現“文化”的這些形式,幾乎都滿足了《著作權法》對于作品的定義,都可以通過版權法獲得保護,而且也主要依賴于版權法的保護,所以在美國其文化創意產業被稱之為“版權產業”。

2.文化創意產業的“創意”屬性

文化創意產業的核心是“創意”?!皠撘狻币话悴皇侵杆枷?、感情和觀點的創新,而是通過技術手段賦予已有的文化素材新的表現形式,使其更便于傳播、更容易接受,從而形成更大的市場,進而變成一個產業。文化創意產業不同于傳統的文化產業之處即在于其“創意”成分。文化創意產業的創意是借助于現代科學技術實現的,文化創意產業實際上也正是隨著現代科學技術的發展而建立起來的。19世紀法國大文豪福樓拜就曾斷言:藝術越來越科學化,科學越來越藝術化,兩者在山麓分手,有朝一日,將在山頂重逢。文化創意產業對現代科技手段的利用,在促進文化產業發展的同時也推動了現代科技手段的進步,產生了大量的具有功能性的產品和生產方法,這些產品和方法正好符合了《專利法》對于發明創造的定義,可以獲得相應的專利權。同時,其中不完全合乎《專利法》要求的技術,或者不適宜公開的技術,又可以獲得商業秘密權的保護。

3.文化創意產業的“產業”屬性

文化的生產和傳播在歷史上曾長期作為一個領域存在,但是真正地發展成為一種“產業”則是近代以來的事情。正如有學者曾經指出的:“兩百年前,誰也沒有預料到文化藝術這些具有內在重要價值的事物,會成為大批量生產的對象,會與產業發展關聯?!盵4]21世紀的今天,文化創意產業已經成為影響國民生產總值的重要經濟力量。從就業人數上來講,文化創意產業已經取代傳統的鋼鐵、石油、汽車、煤炭等工業行業成為吸納就業人數最多的行業。文化創意產業所包含的各種形式的企業的數量也成為各行各業的排頭兵。如此眾多的企業和從業人員,如此巨額的產值,使得文化創意產業自身成為擁有商標和其他商業標志資源最多的行業。因此,確立商標和品牌戰略,充分運用《商標法》提供的法律保護手段,是文化創意產業健康發展須臾不可或缺的可靠保障。

(二)知識產權自身的特殊性決定了保護體系的綜合性

知識產權保護,無論針對一家企業還是一種行業,從來都不是單一的,而是多種知識產權形態的協同。文化創意產業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的復合性,是由知識產權自身的規定性所決定的。

1.客體的無形性決定了保護體系的復合性

知識產權的特性是通過與物權的對比而顯示出來的,其與物權的本質不同莫過于客體的無形性。之所以說知識產權的客體是無形的,在于作為知識產權客體的知識產品,不具有外在的形體,亦不占據任何空間,無法為感覺所感受,只能為理性所認知,用哲學術語來說就是,知識產品不在時空的范疇之中。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特殊性集中體現在知識產權客體的無體性方面,知識產權客體的無體性決定了知識產權法律關系與其他相鄰法律關系有著本質的相異性[5]。由于客體是無形的,所以對于知識產品的使用具有非競爭性的特點,而且知識產品一般具有多種使用途徑,相應地也就可能引發多重侵權形式,所以需借力多種保護手段協同發揮作用,以有效地維護知識產品使用上的壟斷。知識產權保護體系作為對知識產品的開發和保護手段,從來都是一種多形態知識產權的復合架構。

2.種類的多樣性決定了保護體系的復合性

文化創意產業包含了豐富多樣的產業形態。為了適應北京市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需要,北京市統計局于2011年頒布了一份全新的《文化創意產業分類標準》。新標準對“文化創意產業”的定義是:“以創作、創造、創新為根本手段,以文化內容和創意成果為核心價值,以知識產權實現或消費為交易特征,為社會公眾提供文化體驗的具有內在聯系的產業集群?!痹诜诸惙椒ㄉ?,該標準將文化創意產業分為四層:其中第一層根據部門管理需要和文化創意獲得的特點分為9個大類,即:文化藝術;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電影;軟件、網絡及計算機服務;廣告會展服務;藝術品交易;設計服務;旅游休閑娛樂服務以及其他輔助服務。第二層依照產業鏈和上下層分類的關系分為27個中類??梢?,文化創意產業中包括了如此眾多具有明顯差異的類別,不同類別可能形成的知識產權形態亦存在很大不同,唯有采用多種知識產權形態提供保護,才能夠充分有效地為不同類別的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提供保障。

3.功用的互補性決定了保護體系的復合性

從歷史起源的角度來講,作為知識產權主導形態的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和商業秘密權等都產生在16至17世紀,其確立的年代相差無幾,甚至幾乎是同時出現的,這不是歷史的偶然巧合。知識產權法是隨著近代商品經濟的發展而逐步建立完善的。主要形態的知識產權同時代產生的事實表明,商品經濟所需要的知識產權保護是復合性的,任何單一形態的知識產權均難以有效滿足經濟自身的客觀需要。對于同一項智力成果,往往是著作權保護其表達形式,專利權保護其實用價值,商標權保護其在流通領域形成的聲譽。三種保護手段相互配合,任何一種保護手段的缺失或效用不足,必將導致其他形態的知識產權的功用出現“短板效應”。不同形態知識產權內在配合的特質要求我們在文化創意產業知識產權保護上同樣要堅持復合戰略。

三、 文化創意產業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的基本架構

文化創意產業包含的行業種類眾多,所形成的可予知識產權保護的智力成果形式極具多樣化。這些多樣形式的智力成果需要不同形態的知識產權分別提供保護,任何單一種形態的知識產權都是難以勝任的。因此,應該建立以著作權為核心,以專利權、商標權、商業秘密權和反不正當競爭為的復合型知識產權保護體系。

(一)著作權保護

按照目前國內通行的文化創意產業分類方法,在文化創意產業九個大類中,最核心的還是版權產業。所以,著作權對文化創意產業的生存和發展至關重要,是文化創意產業的生命線,著作權保護是該產業全部知識產權保護的核心。建立文化創意產業的著作權保護,需要重點從以下三個方面著手:首先,盡快將創意形成作品。思想和表達二分法是著作權法的基本原則。所謂思想和表達二分,指的是著作權法僅僅保護作品的表達形式,而隱藏在作品之中的思想、感情和觀點并不為著作權法所保護。為此,在創意形成后應該盡快將其表現為文字、圖片、影視、模型等作品,以取得法律上的保護。知名的女子十二樂坊案是著作權法不保護創意的典型案件[6]。著作權法對文化創意的保護是通過對作品的保護來實現的。其次,為作品創作保留必要的證據。如果在作品創作完成后不及時固定證據,萬一日后版權受到侵犯,權利人往往面臨著因為難以舉證而敗訴的風險。對于日常創作的普通作品應該注意保留紙質版本,因為單純的電子版本由于其權屬信息易于修改而難以在法庭上作為創作時間上的有力證據,而紙質版本的完成時間一般可以通過鑒定的方式大體確定,能夠有效地證明創作的時間。最后,充分利用著作權限制制度,借鑒他人的創意,豐富自己的創作,以實現更大的商業價值。

(二)專利權保護

隨著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與之有關的新的科學技術也在迅速發展。在以著作權保護為核心戰略的條件下,積極運用專利保護,確立專利保護的戰略的地位,對于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具有重要作用。確立文化創意產業的專利保護,應該從以下三個方面著手:首先,確定可予專利保護的對象。在文化創意產業之中,由于新技術的使用,往往會形成新的功能型產品或者新的生產工藝,比如新的存儲介質或者新的影片制作工藝等,這些產品和工藝是可以授予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所以,在形成文化創意產品的過程中,應該充分挖掘其中可以授予專利權的對象,在獲取居于核心地位的文化版權的同時,獲得各種形式的專利權。其次,及時申請專利保護。不同于版權法上的自動保護原則,專利權的取得必須經過申請、審查、授權等一系列法律手續。所以,對于文化創意產品開發中形成的可予以專利保護的對象,應該積極履行相關的申請手續。特別應當注意的是,申請專利保護的發明創造必須具備新穎性,所以在申請專利之前相關的產品或者工藝應該予以保密,一旦公開銷售或者使用,將因為新穎性的喪失而無法獲得專利保護。這就要求文化創意單位建立有效的內部保密制度和管理制度。最后,積極運用專利戰略,實現專利價值的最大化。專利戰略是現代企業競爭取勝的重要法寶,文化創意單位應該注意運用專利防御、專利進攻、專利池、專利轉讓和許可等一系列現代專利戰略,以實現其專利產品價值的最大化。

(三)商標權保護

商標是企業的知識產權,是企業賴以生存的重要資產,是競爭的金字招牌[7]。在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過程中,同樣應該重視商標的保護。文化創意企業的商標保護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第一個方面是文化創意企業自身的商標保護。我國文化創意產業尚處在初級發展階段,多數文化創意企業規模不大,沒有自主商標的現象比較普遍。文化創意企業應該具有長遠發展的眼光,積極申請屬于自己的商標。因為商標是一個企業商譽的主要載體,沒有商標的企業,其在經營中的努力和消費者的認可都是難以進行累積的。已經擁有自身商標的企業還應該注意商標的有效管理,其重點是逐步建立完整的冠狀商標體系,并盡可能實現商標、商號和域名的一體化,以獲得多重法律保護。對于擁有知名或者馳名商標的文化創意企業,還應該建立聯合商標和防御商標體系,建立商標的全國乃至全球監控體系,防范可能發生的各種形態的商標侵權。另一方面是專門從事標識設計的創意企業特有的商標保護。對于專業從事商標設計的文化創意企業,應該注意及時進行所設計商標的注冊申請,特別是一些富有創意但略微簡單的有較高價值的符號設計。因為我國商標法對于商標權取得采取的是先申請原則,一旦他人做出了同樣或者近似的設計并申請了商標權,那么本企業的設計將再無用武之地。同時,商標設計成果易于為他人所竊取,唯有及時申請為注冊商標才能保證其安全。再者,在設計之后即行申請為注冊商標,而后通過商標轉讓而不是單純的版權轉讓為客戶提供服務,更能提高服務的附加值。

(四)商業秘密權保護

商業秘密權的獨特價值決定了它在文化創意產業保護中將會發揮重要的作用。首先,商業秘密權可以為尚處在創意形成階段的智力成果提供有效保護。形成創意是文化創意產品開發的前提條件,在某種意義上也是最關鍵的步驟。但是形成過程中的創意,由于尚沒有獲得作品意義上的表現形式或者還沒有達到可以申請專利保護的條件,所以無法獲得著作權法和專利法的保護。為了防止他人采取不正當手段竊取正在醞釀中的創意,就必須借用商業秘密權方式對其進行保護。其次,對于那些已經完成但是卻無法利用著作權或者專利權進行有效保護的創意信息,也只能以商業秘密權的途徑進行保護。因為有些智力成果,比如策劃方案、商務模式、營銷計劃、市場預測報告等,或者無法獲得知識產權保護,或者即使得到著作權保護也僅僅限制“復制”的行為,而難以限制他人堂而皇之地實施,從而在實際上起不到保護的效果[8]。最后,由于采取商業秘密保護無需履行任何法定手續,成本較低,同時創意本身也無需滿足任何特定形式要求,可以較為容易達到商業秘密保護的條件,所以采取商業秘密權的途徑便利可行。

(五)反不正當競爭保護

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知識產權條款由于運用了含義寬泛的術語,被認為是對各種具體知識產權難以周延之處提供了兜底保護或者附加保護,因而在商業實踐中得到了廣泛的運用[9]?!斗床徽敻偁幏ā钒岩幹茖ο笙薅ㄓ谏虡I領域內的“經營者”,正好契合了文化創意企業制止競爭對手不正當競爭的需要。反不正當競爭保護對于文化創意企業的意義體現在三個方面:首先,為創意企業的商譽提供保護。商譽包括品牌商譽和產品商譽,有可能為競爭對手不當借用(搭便車)或者惡意詆毀,而商譽自身因不屬于任何一種具體形態的知識產權而無法受到知識產權單行法的保護,所以采取反不正當競爭的方式保護商譽也就成為創意企業的不二選擇。其次,對于具體形態知識產權難以保護的創意本身提供保護。不少有價值的創意由于不表現為作品,不屬于科學意義上的技術方案,同時一旦在商業上公開使用就難以保密,所以無法通過著作權、專利權和商業秘密權的方式進行保護。但是如果競爭對手在商業中實施該創意而與創意企業進行競爭,則完全可以通過反不正當競爭的方式進行阻止。最后,保護創意企業的成功的藝術風格。創意企業的藝術風格是由該企業在開發創意產品的過程中緩慢形成的,表達了本企業的引人注目的特征??桃饽7滤说乃囆g風格屬于不正當競爭的范疇,雖難以認為侵犯了哪種形態的知識產權,但卻可以通過制止不正當競爭的方式進行有效阻卻[10]。

四、文化創意產業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建構的動力機制

文化創意產業復合型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的建構和實施依賴于相關參與主體的具體執行措施。政府職能部門、行業協會和創意企業是與文化創意產業發展關系最為密切的參與主體,基于其在文化創意產業發展中的不同地位而分別采取不同的推動舉措,對于復合型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的建立和有效運作十分重要。

(一)政府職能部門

政府是現代經濟的重要參與者,在經濟的宏觀調控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對于文化創意產業知識產權戰略的建立,政府職能部門應該在以下兩個方面發揮作用:首先,強化知識產權執法措施,降低權利人的維權成本。國家應該在知識產權立法上加大對于侵權的懲罰力度,賦予知識產權行政執法機關更加靈活有力的執法手段,嚴厲打擊日益泛濫的侵權行為。目前我國立法機關正在全面修訂我國的《著作權法》、《商標法》和《專利法》,其中備受矚目的亮點就是擬議建立懲罰性賠償制度和賦予知識產權執法機關更加強大的執法權。其次,應努力營造鼓勵創新的寬松的社會環境,特別是鼓勵多元化的文化生活。文化創意產業在西方的興起,與上世紀六十年代以來在歐美興起的重視差異、反對主流、張揚個性的社會思潮和社會運動具有緊密聯系。文化創意產業的特殊性就在于依靠人的創造力,過度僵化落后的體制、過于束縛的社會環境,不利于充分發揮人的創造力,反而會抑制人的活力。

(二)行業協會

行業協會作為同行業文化創意企業的自律組織,在知識產權戰略的實施方面發揮著不可或缺的作用。首先,由于行業協會在文化創意產業內部按照行業而設,針對性強,業務熟練,完全有條件、有能力制定本行業的知識產權保護策略,供旗下的企業參考之用。其次,行業協會可以聚集所屬企業知識產權信息,發現在知識產權保護中存在的共性問題,組織所屬企業進行經驗交流,以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水平。最后,行業協會根據其章程規定的自治權,還可以協調會員間的知識產權糾紛,約束會員企業的侵權行為,并可以對非會員企業的侵權行為組織力量進行調查取證,支持會員企業的維權行為[11]。

篇10

[關鍵詞]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教育人才;現狀及其對策

[中圖分類號]G41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6432(2011)26-0211-02

1 教育人才實施知識產權教育的現狀

(1)現狀不容樂觀。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是利用法律手段保護和推動科技發展進步的法律制度,因此,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教育對鼓勵教育人才進行創造發明、開展科技活動具有重要的意義。教育人才能夠正確認識商標權的保護對象,但對著作權以及與教育人才的發明創造活動關系最密切的專利權的認識仍然不足。另外,對于知識產權保護的直接作用認識較為深入,面對其保護創造力開發和培養的本質意義的認識則較為膚淺。

(2)高校教師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亟待提高。我國建立知識產權制度以來,高校中的教育人才對知識產權教育重視程度有了一定提高,但還遠遠不夠。目前很少有學校將知識產權作為除法律專業外的必修課開設,即使在開設知識產權課的學校,老師也更多地把該課程當做一種法律知識向學生灌輸,知識產權教學理論多,實務內容少。高校中有些有著豐富創新成果的教育人才,對如何依法保護自己的智力成果也知之甚少。理工科高校的人才畢業后大部分將成為各科研院所和企事業單位的技術骨干,而他們在知識產權方面知識和意識的匱乏為以后科研和商業活動埋下隱患。

(3)教育人才對知識產權的概念、作用認識不夠全面。有一項調查表明,我國大部分教育人才在近幾年打擊盜版的行動方面做得較好,但在有關宣傳教育、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糾紛案件的好評率卻不高。這表明無論是學校還是大眾傳媒,在知識產權保護的宣傳教育方面仍存在較大的差距需進一步加強。香港已經啟動了一個耗資220萬美元歷時三年的滾動式公眾教育計劃,利用某些媒體,如廣播、電視和流行報紙的作用對公務員隊伍、新聞界和媒體、教育界、中小型企業進行一般背景知識的宣傳教育。內地也應就此方面出臺更多的政策和措施,推進知識產權教育。針對以上提出的關于我國知識產權教育的種種問題,加強知識產權教育已成為刻不容緩的大事。我們要創造良好的知識產權教育的環境和條件,著眼于知識產權經濟對教育人才素質的要求,把知識產權教育和創新教育結合起來,廣泛開展包括創新意識、知識產權法律知識和知識產權應用能力在內的知識產權教育。

(4)近年來,我國有關方面對加強教育人才的知識產權意識已逐漸達成共識,知識產權教育已引起社會各界的廣泛重視。有關部門已開始舉辦一些旨在普及與宣傳知識產權知識的活動。由中國和阿爾及利亞共同提出的設立世界知識產權日提案,在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第三十五屆成員國大會上被一致通過。2001年4月26日,我們迎來了第一個“世界知識產權日”。我國設有法學院或法律系的高校,紛紛開設了知識產權方面的課程或設立了相關的專業,這些高校為我國培養了大批知識產權方面的專業人才。目前,部分高校開設了知識產權或涉及知識產權內容的選修課,如《知識產權概論》、《法律基礎》等。但這顯然與增強教育人才的知識產權意識,提高他們運用知識產權的能力與水平的要求相差較遠。因此,在教育人才中開展知識產權教育顯得更為緊迫與重要。

2 對教育人才開展知識產權教育的重要意義

(1)迅速提高教育人才的知識產權意識是迫在眉睫的現實需要。知識經濟和經濟全球化時代的到來,使我國知識產權保護面臨新的機遇與挑戰。一方面,中國要全面履行自己在知識產權領域中所承擔的權利和義務,這將對我國知識產權的保護提出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日益開放的國內市場。迫使我國的企業要生存和發展,就必須在技術進步和技術創新上下工夫,盡快地、最大限度地提高我國企業的技術創新能力和水平。在市場經濟環境下最根本的就是要建立一種制度,來鼓勵技術進步與技術創新。世界發達國家實施知識產權制度的歷史和我國十幾年的實踐表明,知識產權制度是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保護和促進技術進步與技術創新的基本法律制度。因此,我們必須更多地依靠和運用知識產權制度來激勵和保護技術進步與技術創新。

(2)開展知識產權教育是激發教育人才創新精神的重要手段。知識產權作為一種無形的財產權,是由智力勞動者對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種權利。專利是知識產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專利制度的基本宗旨就是保護發明創造、激勵研究與創新。通過申請專利,發明人將獲得具有排他獨占的專利權。發明人不僅能收回研究開發所付出的投入,而且還可獲得豐厚的回報。例如,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就非常重視運用知識產權制度來保護企業的利益。該企業研制出的環氧乙烷銀催化劑在美國、歐洲、日本、印度都申請了專利,并獲專利權。該專利產品為企業帶來了可觀的經濟效益,僅節約催化劑進口外匯一項就達3000多萬美元,近年來,年綜合效益達8億元。專利制度的這一機制激發了人們發明創造的熱情,調動了人們發明創造的積極性,從而使技術創新活動走向良性循環。

(3)開展知識產權教育是培養教育人才良好科研作風的重要途徑。知識產權包括工業產權和著作權,工業產權主要包括專利和商標;著作權主要包括文學、音樂、照片、技術圖紙、計算機軟件等。教育人才在科學研究、文學或藝術創作的各個環節,應全面地了解有關技術、產品、文學或藝術作品等的知識產權狀況及受保護范圍,避 免發生侵權行為。充分利用專利信息,可避免重復研究,提高科研工作的效率。專利信息是檢索科學技術文獻的一個重要信息源,這是由專利信息本身所具有的特點所決定的,專利文獻是報道新技術最快的信息源。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統計,通過專利文獻獲得的技術信息通常比任何其他渠道要早3~5年;全世界最新的科學技術信息,95%左右首先出現在專利文獻上。專利信息是一個數量巨大、內容廣泛的信息源。專利文獻是最詳盡、系統地描述有關技術特征的技術文檔。因此,在確定研究方向,選定科研課題之前,應對該領域的專利文獻進行檢索,了解該領域現有技術狀況,在最新的起點上確定自己的研究方向,避免重復研究。在研究方向確定之后,可對有關的專利文獻進行分析與研究,從而提高科研工作的效率。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統計,充分利用專利文獻提供的技術情報,可以縮短60%的科研周期,節約40%的科研經費。

3 大力開展教育人才的知識產權教育

(1)知識產權教育的概念。知識產權教育就是指通過各種途徑和方式,如培訓、講座和授課等方式,向教育人才傳授知識產權方面的法律、知識產權保護與利用方面的相關知識,以及知識產權發展的最新動態與研究成果,其主要任務是引導教育人才樹立尊重知識、崇尚科學的精神,增強他們保護知識產權的意識,提高他們運用知識產權的能力與水平,使教育人才能夠主動、及時地保護自己的知識產權,同時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營造鼓勵知識創新和保護知識產權的環境。

(2)宣傳、普及與知識產權有關的法律。增強教育人才知識產權意識和法制觀念,加強知識產權法制教育,使教育人才充分了解專利法、商標法和著作權法的有關內容以及保護的范圍,做到學法、知法、守法。圍繞“4•26”世界知識產權日,開展系列宣傳活動。以“4•26”世界知識產權日為宣傳重點,同各省、市地區知識產權協調指導小組成員單位、科技部門組織開展大規模的知識產權宣傳周活動,并同工商、文化等部門合作通過媒體進行有關專利、商標、版權宣傳片以及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宣傳活動,進一步擴大知識產權宣傳的覆蓋面和影響力,努力營造良好的創新氛圍。法律知識的宣傳普及以宣傳《專利法》為重點,抓好知識產權知識的宣傳普及工作,圍繞世貿組織的知識產權規則、科技創新、國有企業改革與知識產權保護的關系等重點主題,全面提高全社會公眾特別是領導干部、科技人員的專利意識。切實保護專利權人合法權益和專利管理秩序。針對不同部門和對象的專利普法現狀,通過各種途徑、各種方式廣泛開展宣傳,進一步提高全社會專利意識,在全社會形成尊重知識、崇尚創新、激勵發明創造、保護專利權人合法權益的良好風尚,努力營造有利于科技進步的專利保護法治環境。

(3)向教育人才傳授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知識。隨著知識經濟時代的來臨,受知識產權保護的人類知識成果在科技與經濟的發展中發揮著越來越大的作用。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數量和質量,已成為決定一個國家科技、經濟實力和綜合競爭力的重要指標之一。知識產權已被認為是當代除勞動力、資本和自然資源外國家富裕的第四大支柱。教育人才作為國家科技、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應對知識產權的作用有充分的了解。擁有知識產權不僅能使個人的利益受到保護,而且對于一個國家和民族來說,在高新技術領域擁有較多的自主知識產權,將在國際競爭中占據有利地位。

(4)向教育人才傳授知識產權利用方面的知識。知識產權是人類智力勞動的成果,知識產權的有效利用為科學研究、新產品開發和技術改造等方面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因此提高教育人才知識產權利用的意識,培養他們利用現代化手段獲取知識產權信息的能力是知識產權教育的一項重要內容。

(5)開展知識產權教育的途徑和方法。①可通過報刊、宣傳冊以及網絡等媒體,結合國內或國外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情況,向教育人才普及與宣傳知識產權方面的基本知識。②定期舉辦講座向教育人才宣傳、普及知識產權方面的有關知識。可聘請著名的知識產權專家,就國內外知識產權保護與利用方面的典型案例、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最新進展與動態舉辦專題講座。③就知識產權某一個方面的知識對教育人才進行短期的專題培訓,例如,如何申請專利、專利信息檢索的途徑與方法、計算機軟件版權的保護等。④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作用,加大知識產權宣傳工作的力度。加強與新聞媒體的合作,抓住知識產權重大活動和先進典型進行重點宣傳,積極組織有關知識產權的新聞征文活動,及時地反映知識產權工作動態,喚起社會公眾對知識產權的廣泛關注。同時,充分利用網絡資源,全面、客觀、及時地反映知識產權工作動態,全方位展示和宣傳我國的知識產權工作,提高全社會的知識產權意識。

參考文獻:

[1]林霖,等.“知識、意識、能力、行為”四位一體的知識產權高等教育模式研究[J].科技管理研究,20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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