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保護發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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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保護發展

篇1

【關鍵詞】知識產權保護;企業;發展;重要性

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國外知識產權已有上百年的歷史,而我國僅僅發展數十年,中國企業如何在市場占領一席之地,知識產權保護將是企業保護自身利益的必要手段,也是企業未來發展的大勢所趨。

一、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的現狀

以技術和專利為主導的爭奪戰中,中興、華為等中國成功“走出去”的領先企業也頻頻遭遇外國公司發起的專利侵權案件。提醒了中國企業重視知識產權,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必要性。而我國企業在知識產權管理和保護方面還存在一些問題。

1、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薄弱

據統計,2013年,我國企業發明專利申請42.7萬件,獲得發明專利7.9萬件,這與我國幾百萬家企業的總數相比就很少了。這一情況表明,企業對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仍然薄弱,許多企業尚處在有“制造”無“創造”的“非知識產權”的狀態。企業不重視知識產權保護,容易陷入知識產權糾紛中去。

2、企業知識產權管理體系及制度不健全

當前,許多企業沒有制定知識產權戰略規劃,知識產權管理體系也不完善。一些企業只是申請專利,而沒有將知識產權與企業產業結構調整、產品研發、市場開拓結合起來。大多數企業缺乏知識產權管理團隊,未能形成規范化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

3、企業運作知識產權的能力還很低

目前,中國企業普遍重視有形資產,比如廠房、設備、產品等,而對專利、商標、版權等無形資產的價值認識還不夠。沒有將知識產權作為企業開拓市場、獲取利益的重要工具。企業的知識產權停留在保護層面,沒有最大化的實現知識產權價值。

二、知識產權保護對企業的重要性

在知識經濟時代,專利不應是停留在紙面上的漂亮數據,而是企業創造價值,牽制對手的“武器”。2011年,谷歌以125億美元收購摩托羅拉移動的交易中,有55億美元是付給了摩托羅拉的專利和成熟技術。2013年12月,中興通訊、華為應訴IDCC“337”調查案件終以大勝告終。此次中興通訊和華為的獲勝,表明了只有重視知識產權才能使企業在未來激烈的市場競爭中處于不敗之地。

三、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對策和建議

1、增強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意識

企業要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宣傳力度,加強知識產權培訓,提高員工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充分調動員工發明創造的積極性,提高企業知識產權創造能力和水平,增加知識產權的產出,降低企業知識產權侵權風險,提高企業市場競爭力,從而保持和鞏固企業市場競爭優勢。

2、構建知識產權管理體系

企業要設立專門的管理部門,配置專業管理人員對知識產權進行系統性、綜合性的管理,從而發揮知識產權的作用。企業還要按照國家知識產權局起草制定的《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的要求,積極開展知識產權貫標工作,逐步建立起系統化、規范化、常規化的知識產權管理體系,從而提高企業知識產權創造、運用、管理和保護能力。

3、制定知識產權保護制度

企業知識產權制度是企業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是做好企業知識產權工作的保障。企業要制定知識保護制度,如專利制度、商標制度、著作權制度、商業秘密制度等相關制度,分別對管理模式、工作流程、侵權監控、權利保護、績效考核、教育培訓等方面加以規范化。同時要制定一系列知識產權管理辦法和獎勵措施,規范管理制度,加大獎勵力度,提高員工發明創造的積極性。

4、培養知識產權人才團隊

知識產權人才是一種復合型人才,不但要求具有理工與法律的專業知識,還要懂相應的企業經營管理。人才是企業永恒的核心競爭力,企業要充分認識到人才的重要性,根據實際工作的內容配備和培養知識產權人才,可以有效保護自身的知識產權,也可以避免各種法律糾紛,實現人才培養和企業增值的雙收益。

5、實施知識產權戰略優勢

企業要立足于自身的實際情況,制定出科學的知識產權戰略,為技術研發找到明確的方向,為專利布局提供合理的建議。知識產權戰略能有效的推動企業創新,維護自身知識產權合法權益,實現知識產權收益最大化和風險最小化,并獲得可持續發展的競爭優勢,不僅是企業固守陣地的保護盾,也是其開疆擴土的利器。

6、充分利用知識產權信息資源

企業在開發新產品時,要善于利用專利文獻等知識產權信息資源,了解該產品技術領域狀況,選擇最優化的技術開發及產業化路線,從而使自己開發的新產品具有技術先進性,避免低水平重復研究。對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的產品或者技術,要及時申報專利,得到國家法律保護,從而有效保護發明創造成果,獨占市場。

四、結束語

知識經濟時代,知識產權是促進企業科技進步和技術創新的法寶,企業只有不斷增強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和保護能力,學習并利用好知識產權規則維護企業自身的權利,才能掌握市場競爭的主動權,在經濟全球化的國際競爭中不斷發展壯大。

參考文獻

[1]李鐵寧,羅建華.企業知識產權戰略文獻綜述[J].山西科技,20012,(06).

[2]焦賀娟.淺議加強企業專利管理與保護[J].企業活力,2010,(10).

[2]吳漢東,胡開忠.走向知識經濟時代的知識產權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3]博遠,項沐.國外企業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比較研究[J].中國石化,2011,(06).

篇2

關鍵詞:產業集群;知識產權保護;知識產權戰略

知識產權保護作為法律保護制度已成為產業集群獲得競爭優勢的重要手段。自主知識產權的擁有量已成為衡量國家、產業集群綜合實力和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標志。但由于大部分產業集群內的企業對知識產權制度的重要性認識不夠,缺乏相應的知識產權保護措施,制約著整個產業集群的可持續發展,影響著產業集群的發展和創新。面對日益激烈的全球化競爭,產業集群必須采取適應知識經濟時代要求的知識產權保護措施,實施知識產權發展戰略,提升產業集群的創新力和競爭力。

1產業集群理論綜述

20世紀后半期以來,經濟全球化和信息革命顯著改變了人們的生產方式,以中小型企業聚集為主要特征的產業集群日益成為人們關注的對象。產業集群在區域經濟中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它已經成為區域發展的新模式,同時也是區域創新的重要動力來源。依托產業集群提高區域競爭力和區域創新能力的案例在世界的很多地方得到了實踐,比如:“第三意大利”、美國的硅谷和128號公路附近的信息技術集群,丹麥的家具集群、巴西的陶瓷集群、印度班加羅爾的軟件集群等等。在我國產業集群主要分布在浙江、廣東、江蘇和福建等經濟發達的省份。

近幾年來,產業集群已成為我國區域經濟發展的重要產業組織形式和載體。目前,東部沿海省市產業集群已占到本區域工業增加值的50%以上,中西部地區產業集群發展迅速,東北地區裝備制造業集群優勢日益顯現。遼寧省本溪市產業集群取得了快速發展,有代表性的重點工業產業集群有生物醫藥產業集群、鋼鐵深加工產業集群等。

2產業集群發展中知識產權保護存在問題

產業集群發展迅速,對經濟發展起到了促進作用,但由于產業集群普遍缺乏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存在諸多問題,影響和制約產業集群的發展。

(1)產業集群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制度認識不深、貫徹不夠

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政策是完善和齊全的,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國務院、省政府先后頒布實施了《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和《遼寧省知識產權戰略綱要》。為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提供了法律依據和政策支持。但產業集群中的企業普遍缺乏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意識,不熟悉計算機軟件、未公開信息等知識產權新主題,甚至對于知識產權的概念都是陌生的。不少企業把本單位掌握的技術,獨家引進的專有技術理解為“自主知識產權”,企業不懂得運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的智力成果,更不用說利用知識產權獲得超額利潤。

(2)產業集群知識產權管理機構不健全,管理人才緊缺

產業集群中的諸多企業,設置專門機構和配備專職人員的所占比例較低,實踐中,大部分企業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是由企業的科技開發部門甚至行政管理部門兼任。下面一組數據可以說明問題:截止2009年末,本溪市鋼鐵深加工制品產業擁有各類人才總量為6886人,占職工總數的40.5%。其中經營管理人才255人,占職工總數的1.5%;工程技術人才1059人,占職工總數的6.2%;管理崗位人才663人,占職工總數的3.9%;技能型人才49o9人,占職工總數的28.88%??梢?,管理人才奇缺,從事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的更是微乎其微。產業集群中沒有專門的管理機構,缺乏專門管理人才,就不能依法保護產業集群知識產權,更談不上運用知識產權戰略來促進產業集群的發展。

(3)產業集群的科學研究與試驗發展(R&D)經費投入低,自主知識產權的數量和質量不高

科學研究與試驗發展(R&D)經費投入的高低是衡量一個國家或企業知識創新和自主創新能力的投入水平。我國大多數的產業集群的(R&D)經費投入明顯不足,遠遠不能適應自主創新和知識產權發展的要求。產業集群中企業擁有核心技術和關鍵領域的自主知識產權數量偏少,質量偏低。大多數企業沒有自主知識產權,就靠購買專利技術和商標許可使用來維持企業的生產和經營,這樣的企業不僅要付高額的使用費,而且企業的生產沒有生命力,受制于他人專利技術的限制,企業沒有發展前途,甚至是死路一條。

(4)產業集群知識產權擁有量少,技術含量低

產業集群缺乏創新能力、缺乏品牌、缺少自有技術,尤其是缺少自有知識產權的核心內容是不少產業集群的一個不容輕視的缺陷。自主知識產權核心技術的缺失,使中國不少產業集群存在技術空心化的危險。作為全球最大的玩具生產基地,廣東所生產的芭比玩具在美國市場賣9.9美元,自己僅得加工費0.35美元;作為信息產業大省,廣東組裝的電腦,只獲得不到3%的利潤,而擁有電腦芯片制造技術的國外公司,稅后利潤卻高達20%。大量事實證明,知識產權擁有量的多少是衡量一個企業經濟競爭實力的重要標志,而我國企業在這方面已經遠遠落后于西方發達國家。

  3產業集群發展中知識產權保護的主要對策

面對知識經濟和經濟全球化的新形式,產業集群如何通過實施知識產權保護手段來開拓市場、占領市場、求得生存和發展,這是目前亟待解決的重大問題。

(1)明確產業集群中知識產權戰略的定位

產業集群自主創新能力薄弱已經成為制約企業發展的重要因素。要擺脫這種現狀必須堅持創新,創新的關鍵在于技術創新,就產業集群而言,應結合自己的集群生產重點和產品特色,明確符合產業集群發展的知識產權戰略,加強知識產權運營機制,加快將創新成果轉化為知識效益的速度。產業集群中屬于高新技術行業的,對其而言,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專利技術是發展之本。在技術上領先的應向跨國公司學習,通過專利戰略取得國際市場,當技術不占優勢的企業和其他企業或者研究機構合作時,應確定哪一方將擁有該項研究成果的知識產權并采取妥善措施保護知識權。同時,要重視與專利有關的技術合同的管理。

篇3

    進口貿易中的知識產權問題

    中國是WTO以及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成員,參加了—系列與知識產權相關的國際公約。根據這些國際公約,專利、商標、著作權、未公開信息、地理標記、布圖設計等等都應受法律保護。中國為此專門制訂廠相關國內法以保護這些知識產權。因此,凡是在國際貿易中將外國產品或者技術引入到中國的,必須遵守中國國內有關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

    在專利方面,凡技術引進或產品進口項目中涉及在中國已經中請專利的技術均需得到中國專利權入的許可。這里的所謂中國專利權人是指在中國享有專利權的人,此人并不一定就是中同人,因為外國人也可以在中國獲得專利。

    在版權貿易中,同樣也面臨類似的問題。我國是伯爾尼公約成員國。該公約成員國已有100多個。根據伯爾尼公約,所有成員國國民享有著作權的作品在我國都受著作權法保護。在中國翻譯、出版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外國作品,則必須經著作權人同意方可出版、發行。我國已有不少機構因為未經許可使用了外國人的作品而在國內被判侵權。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在我國計算機軟件受著作權法保護,因此在技術引進過程中,也可能會涉及著作權的問題。

    進口貿易中,還可能涉及其他知識產權的問題。比如,許多技術引進協議中都同時涉及商標的使用許可。最常見的就是合資企業如何使用其母公司商標的問題。另外,商業秘密、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等在我國都有專門法律保護,在貿易中也應當根據具體情況給予特別關注。

    出口貿易中的知識產權問題

    對于出口企業而言,無論是產品制造商,還是純粹的貿易公司,都應當對產品銷往的市場所在國的知識產權法律狀況作初步調研。尤其是自己生產或者銷售的產品中的知識產權狀況則需作仔細的調查和分析。出口企業應當保證自己的產品在市場所在國不是侵權產品。

    需要特別強調的—點是,由于知識產權的地域性,致使我國的企業常常忽視知識產權的問題。同樣的技術或者產品,在我國可能已經進入公有領域了,但未必在他國也進入公有領域。比如,十余年前,我國的電視機生產廠商將自己生產的彩電銷往美國,結果在美國海關被扣押,引出巨額賠償。盡管該產品相關技術未在中國申請專利,致使在中國境內可以隨意使用,但權利人在美國卻申請了專利,并仍處于保護期之內。因此,產品出口之前應當仔細研究市場國相關產品的知識產權狀況。這其中既包括了解、分析市場所在國的專利技術狀況,還包括其他知識產權,如商標、著作權等其他知識產權的情況。只有這樣才能確保貿易順利進行。

    當然,在被別人指控侵權后如何應對也需要企業廠解相關國家的知識產權法。以積極的方式應對,而不是消極的躲避,這是企業應對采取的態度。許多情況下,權利人的看法往往帶有主觀片面性,只要被控侵權一方能據理力爭,也未必沒有勝算。在美國思科公司和華為公司的訴訟案件里,我們已經清楚地看到了達—點。

    其實,不侵犯他人權利只是問題的—個方面。另一方面,企業還應當防止他人侵犯自己的權利,這對出口企業來講就顯得格外重要。如何利用市場所在國的知識產權法來保護自己的知識產權是我國企業普遍忽視的問題?,F實生活中已經存在若干我國企業在國際貿易中不重視保護自己的知識產權從而在貿易中吃虧的案例。我國發明的折疊剪刀由于沒有在日本申請專利,致使日本商人在日本申請了專利而將我國產品逐出日本市場。我國的“同仁堂”、“大寶”等商標在日本及東南業等國家被當地商人搶先注冊,導致正牌產品:無法進入這些市場。這些案例說明我國企業在進入國際貿易市場之前,沒有作認真的準備,有的企業根本沒有保護知識產權的意識。

    類似的,一些國內生產工芝品企業為了讓外國商人訂購自己的獨特產品,主動地領著外國人參觀自己的生產線,殊不知在參觀者中混雜著工業間諜。在參觀結束后不久,外國廠商也生產出同樣的產品,從而使自己喪失了獨家掌握的絕技,因此商業秘密的保護也是非常重要的問題。

篇4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及省政府關于保護知識產權專項行動的要求,結合我省工商系統正在開展的百縣百日保護注冊商標專用權專項活動的實際,現提出如下意見,請各地認真貫徹執行。

一、繼續深入開展百縣百日保護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專項執法活動。7月22日,省局根據全國食品安全專項整治電視電話會議精神和國家工商總局關于開展注冊商標專用權行動的部署要求,下發了《關于開展百縣百日保護注冊商標專用權專項執法活動的通知》,各地要按省局的統一部署,結合貫徹全國知識產權專項行動電視電話會議精神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保護知識產權專項行動方案的通知》要求,繼續做好百縣百日保護注冊商標專用權專項執法活動的各項工作。

二、查找薄弱環節,明確工作目標。根據全國保護知識產權專項行動的時間安排,今年10月至明年6月為組織實施階段,明年7月至8月是總結驗收階段。各地在百縣百日保護注冊商標專用權專項執法活動告一段落以后,要繼續按照國務院辦公廳《保護知識產權專項行動方案》和省政府《關于開展保護知識產權專項行動的通知》要求,結合對百縣百日保護注冊商標專用權專項活動的總結工作和明年工作思路的調研活動,回顧總結今年以來特別是開展專項執法活動的三個多月來的執法工作,肯定成績,查找存在的問題和薄弱環節,明確下一階段保護商標專用權工作的目標和重點。要制定工作計劃,研究工作措施,對今年第三季度和明年上半年的商標專用權工作做出統籌安排,列入商標監管重點工作,集中力量繼續堅持不懈地做好保護商標專用權的專項整治工作,全面完成國務院、省政府提出的保護商標專用權專項行動的各項任務。

三、加強商標的日常監管工作,適時地組織開展專項檢查行動。要結合工商巡查、商品準入管理和日常的商標監管工作,加強對商品批發市場、專業市場、大型商場、超市及定牌加工企業、商標印制企業等重點環節的日常監管,發現有商標侵權和商標非法印制違法行為,要予以嚴肅查處。要針對本地區商標侵權假冒違法活動的規律和特點,在元旦、春節及明年“4.26”知識產權日期間,結合某一商標區域權的嚴重情況,適時地組織若干次商標維權執法檢查大行動,進一步遏止群體侵權、反復侵權行為和其他惡意侵犯知識產權的違法行為。義烏、蒼南等重點地區要乘勢而上,堅持不懈,持之以恒地抓好本地區的保護商標專用權的整治工作,鞏固成果,防止反彈。

四、突出重點,加大對大要案件的查處力度。保護商標專用權行動要以假冒商標、商標印制比較集中及國際影響較大的地方為重點地區,以商標專用權權利人反映強烈、媒體曝光率較高、群眾反映集中的商標侵權假冒問題為突破口,重點查辦食品、藥品商標違法案件,侵犯馳名商標、著名商標和集體商標專用權案件,以及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璜案件,并會同有關部門查處非法印制及購買使用假包裝、假標識、假商標案件。對于商標專用權權利人和國內外市場反響強烈、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侵權案件,要集中力量,一查到底。各地要針對本地區存在的侵犯商標專用權突出問題,加大對商標侵權大要案的查處力度,嚴厲打擊商標侵權行為。要加強與公安、法院、檢察機關的相互配合,對于重大違法案件要及時移交司法部門,依法懲處、震懾不法分子。在大要案查處過程中遇到疑難案件,要及時向上級請示匯報,提高辦案質量。

五、加強經常性的商標監管制度建設,常抓不懈。對商標專用權保護工作,各地要樹立長期作戰思想,持之以恒,常抓不懈。要借專項整治行動的東風,在突擊整治的基礎上,研究建立和完善工商巡查制度、經常性的商標監管制度、重點商標保護制度及知名商標企業聯系制度,鞏固和完善案件舉報體系、日常監管體系、與企業聯手打假維權體系、動態跟蹤保護體系,探索建立和完善保護商標專用權的長效機制。

對商標印制單位的監管,要以建章立制,加強防范和企業自律為重點,建立查防結合的監管體系。省局將在十一月份召開專題會議進行總結和部署,各地要積極探索經驗,抓住貫徹實施《商標印制管理辦法》的時機,全面推進對商標印制企業的制度化、規范化和自律性管理,力爭我省對商標印制單位的管理上一個新臺階。

六、強化宣傳,增強全社會的商標意識。要充分利用新聞媒體深入開展全社會保護商標專用權的法律法規知識宣傳,形成尊重知識產權、保護知識產權的濃厚社會氛圍。在“4.26”世界知識產權保護日期間,要繼續開展“保護知識產權宣傳周”活動,舉辦多種形式的宣傳活動,提高全社會保護知識產權的意識和能力。

篇5

關鍵詞:發展中東道國 知識產權保護 跨國公司 國際政治經濟學

一、引言

自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以來,跨國公司大踏步的登上世界政治、經濟的舞臺,成為全球化時代的新的主宰者?,F代跨國公司是欠發達國家經濟發展所必需的資金和技術的重要來源。同時,隨著《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協議的簽訂,知識產權保護問題進一步全球化。

二、發展中東道國提供知識產權保護的原因

1、從東道國的角度看

跨國公司具有創造就業的能力、通過更多的投資改善國家的生產力、推動技術轉化、產業結構升級以及促進某國整體健康的能力。由于相近或相同投資項目的跨國公司處在同行業的國際寡占地位,因而幾乎不可能互相盯住到同一潛在的東道國進行投資競爭。相比之下,由于幾十個甚至上百個潛在的發展中東道國都渴望著由本國得到同一投資項目,所以,這些國家競爭的激烈程度可想而知。

根據國際生產折衷理論(Dunning, 1993),跨國公司對外直接投資必須具備三個有利因素。一是擁有包括技術、管理與銷售等方面的所有權優勢;二是所選擇的投資東道國在要素稟賦、市場規模和政府政策等方面所具備的區位優勢;三是通過對外直接投資使得要素供求及技術轉讓等活動內部化的優勢。當東道國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便強化了區位優勢,并使跨國公司所有權優勢更為鞏固,進而促使跨國公司由出口貿易轉向FDI。

各國的制度可以成為一國比較優勢的來源(Nunn,2007)。東道國的制度優勢,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對FDI的區位選擇起決定性作用。許和連和柒江藝(2010)認為知識產權保護通過對知識資產的專有性使用權進行保護,在時間和空間上給予新技術、新產品、新服務排他性的權利而影響跨國企業的跨國投資決策;同時,通過改變東道國的制度因素,從宏觀上優化東道國投資環境來吸引外商直接投資。

一個發展中國家不能不考慮它的長期發展,為了國家發展,或者說為了改進本土的技術和技能,把收入留在國家經濟之內,創造工作機會,保障經濟、社會和政治等,就需要利用法規等機制對投資進行導向。

2、從跨國公司的角度看

在法律方面,企業可能會遇到各種法律風險。從廣義上講,法律風險是指外國企業的商業行為與東道國所頒布的法律法規有相抵觸的風險,可能會產生外部合規風險。從狹義上講,法律風險主要關注企業所簽署的各類合同、承諾等法律文件的有效性和可執行能力。國家的法律制度比較薄弱時,它就不能針對違約行為提供有效的安全保障或者不能保護產權時就會引發法律風險。因此,當某個國家的法律風險很高時,外國企業在與該國進行商務活動時就要慎重衡量在該國所能獲得的利益與風險。例如,在20世紀70年代印度政府通過了一項法律,要求所有的外國投資者都必須與當地公司合營。由于印度的這項法令不能有效地保護企業的知識產權,使得許多外國公司如IBM、百事可樂都撤出了印度市場。

三、發展中東道國提供過強的知識產權保護的后果

發展中國家和地區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會增加本國使用國外技術的成本。過強的知識產權保護會降低跨國公司內部化的必要性,從而增加對東道國的技術許可,造成 FDI減少。而且,隨著國際知識產權體系的建立,一些發達國家的技術壟斷行為開始抬頭,這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FDI對東道國經濟增長的促進作用。

四、發展中東道國提供過松的知識產權保護的后果

鑒于發展中國家在技術上的落后狀態,有人認為知識產權保護宜松不宜緊。主張發展中國家放松知識產權保護的“理由”很多。一是認為立法、執法和監督的成本太高;二是認為企業自行保守商業機密和技術訣竅已經足以排除其他企業的“搭便車”行為;三是放松知識產權保護可以便利技術進口。其實這是嚴重誤解。專利、版權等的批準盡管在短期內有損消費者利益,但是卻賦予新知識的生產者以更可靠的利益刺激,使之更快地推進研究與開發活動,并把已取得的成果更快地公諸于眾。

一個典型的知識產權保護力度不足的例子就是發展中國家的藥物專利保護。在印度,公民中只有極少數人能負擔得起醫療保健或藥物治療。該國對知識產權的保護一直以來都不夠有力,這也阻礙了藥品的研發和創新活動。1972年,《印度專利法案》的大幅修訂版宣布所有的藥物專利無效。在這項巨大變革之后,外國品牌的制藥廠紛紛放棄了印度市場,而無數的藥物“地下工廠”應運而生。無品牌制藥廠通常以非常低廉的價格出售他們生產的藥品。專利保護事關重大,因為它通過授予發明者有限的機會以補償研發投資的方式來鼓勵創新。

此外,許多發展中經濟體政府無法確保本國生產的無品牌藥品的生物等效性。結果在阿根廷、巴西、中國和印度出現了制造假藥和生物非等效藥物的企業。由于假藥制造商造成的威脅,品牌制藥廠必須在全世界花費大量資源來保護自己的專利和知識產權。

適度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將吸引更多先進技術的流入,提高發達國家向發展中國家和地區轉讓的技術的質量。同時,知識產權保護增強能夠創造良好的技術創新環境,刺激東道國的自主研發投入,增強技術吸收和二次創新能力,從而加速自身的技術進程,提高生產率,因而在長期對社會是有利的。

參考文獻:

[1][美]羅伯特?吉爾平,“國際關系政治經濟學”[M]楊宇光等譯,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1)

篇6

一、知識產權的保護對我國發展國際貿易的影響

隨著國家科學技術的進步,當今社會中,知識產權和國際貿易緊密聯系。由此可見,我國在發展國際貿易的同時,也應該注意保護我們的知識產權,防止被他人竊取。不同國家的知識產權保護政策或措施是不同的,對一國的國際貿易發展的影響程度也是不同的,下面分幾種情況加以討論:知識產權的保護有利于我國發展國際貿易。知識產權在我國的初期階段,只是一項國家用于刺激國內經濟發展而采取的對智力成果保護的措施。隨著我國經濟的蓬勃發展,對外貿易范圍逐漸增大,對參與貿易的商品和服務的技術和知識含量的要求越來越高。因此,只有把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做好,我國國際貿易才能得到進一步的發展。知識產權保護有助于改善我國的國際貿易條件。就目前的國際經濟形式,各國的經濟發展出現不平衡局面,科學技術發展隨之產生巨大的差距。發達國家在科學技術中處于優勢地位,他們手中掌握著世界上大部分的專利權,為了維護自身利益,他們憑借強大的貿易實力,推行知識產權保護制度。雖然發展中國家也能從中得到一些福利,但產品貿易卻失去了原有競爭力,貿易條件逐漸惡化,遭受嚴重損失。

二、我國發展國際貿易的知識產權戰略現狀及問題

即使我國最近幾年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就,但不可否認的是,我國在這方面仍然存在著一些不足與缺陷,下面我們通過幾點來進行探討:我國申請專利的競爭力不強,與發達國家存在一定的差距。當前,發達國家在國計民生和國家安全等行業的專利申請上占據著絕對的優勢,而我國仍然處于低端位置。比如在新材料、生命科學和科學技術等核心領域,美國與日本的專利申請量占全世界的90%左右。我國在超導技術、永磁強磁材料和計算機等方面曾占據專利申請的優勢地位,現在卻被別國搶先了。我國公民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薄弱,產權流失嚴重。我國公民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普遍薄弱,都沒做好知識產權的確權工作,從而造成許多知識產權嚴重流失。以中國傳統的中草藥為例,眾所周知,這一項科學技術是由我們國人首先研發的??墒?,外國公司獲得知識產權保護的項目竟然能達到900項以上。缺乏系統的法律保護體系,政府的執法力度還有待加強。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缺乏公開征求公民意見的環節,立法程序的透明度也比較低。根據一些外國投資商的反映來看,我國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沒有經過廣泛征求公民意見環節就直接制定相關的法律和政策,無法充分地滿足知識產權保護的合理要求。除此之外,我國法律部門對侵權行為規定的賠償額比較低,懲罰力度還不夠,致使侵犯他人利益的行為屢禁不止。遭受西方發達國家引發的知識產權爭論。西方發達國家常常以我國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某些漏洞為由,挑起知識產權爭端,極大地影響了我國與其他國家的貿易關系。既阻礙了我國對外貿易活動,又抑制了我國的相關產業的發展。所以,我國必須高度重視知識產權的保護。

三、我國發展國際貿易的知識產權戰略的應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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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Trade 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縮寫TRIPS)是對近兩個世紀以來國際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和,它第一次把知識產權與國際貿易聯系在一起,同時又規定了一些強制措施。這個知識產權協議的面大于以往任何一個協議,它標志著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化向前邁進了一大步,這個協議必將成為知識產權制度發展的里程碑。本文試圖對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特別是TRIPS對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制度的繼承和發展進行簡略的闡述,并在此基礎上,針對我國當前知識產權保護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建議。

一、 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發展進程

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的形成和發展已有100多年的,1883年2月,法國、比利時等11國在巴黎共同簽署了《保護產權巴黎公約》,并根據該公約成立了保護工業產權聯盟。此后國際又先后締結了《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專利合作條約》等工業產權保護的國際公約,并據此建立了統一的專利權、商標權國際保護體系及專利國際審查和商標注冊制度。另一方面,以1886年的《保護文學作品伯爾尼公約》和1952年的《世界版權公約》為代表的著作權國際保護體系也逐步建立和發展起來。為了更有效的在國際上保護知識產權,管理、監督執行各個公約,1967年7月14日51個國家在斯德哥爾摩簽定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并根據該公約將巴黎公約與伯爾尼公約的國際機構合并,成立了一個政府間的國際機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niation,簡稱WIPO)。該公約于1974年4月26日正式生效,該組織也于同年12月成為聯合國的一個專門機構,有效的協調和促進了全世界范圍內的知識產權保護。①

以上述眾多知識產權國際公約的為基礎,以世界產權組織的工作為中心的知識產權國際保護體制,到20世紀末開始面臨挑戰和發生動搖。傳統的國際貿易已從單一的有形貨物貿易轉向多元的有形貨物的貿易、服務貿易和技術貿易,貿易標的也從原料向工業制成品轉化,從服務行業向技術轉讓轉化。知識產權的作用和價值越來越得到體現和提高,而知識產權保護也日益表現為世界性的貿易問題。處于現今世界條件下,原有的知識產權國際保護體制已出現諸多的缺陷和不足,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一)義務主體不定。只有參加該公約的國家才有義務遵守,且各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公約的成員國并不盡相同,一些知識產權國際公約甚至由于簽約國的局限性而沒有實際效力或效力甚弱。

(二)保護程度不等。原有的公約未能建立起約束各國所提供的保護知識產權的普遍性原則和共同的保護準則,而各國由于各自、經濟、文化發展不同,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水平、保護范圍、保護期限、保護措施和權利救濟程序或途徑以及權利限制等的規定各不相同,有的甚至存在很大差異,從而可能使同一公約的締約國對同一知識產權主題提供不同程度的保護。

(三)整體保護水平不高。這些公約制定于一個世紀以前,不可避免的滯后于迅猛發展的國際貿易形勢,一些新的知識產權形式如集成電路、生物工程。

(四)保護機制不全。現行公約普遍缺乏有力的爭端解決機制,成員國之間一旦發生爭議,必須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果,再通過國際法院訴訟解決。

二、 TRIPS的有關內容

70年代的石油危機和經濟蕭條席卷全球。以美國、歐共體國家為代表的發達國家回首檢視其日益衰退的國際競爭力和現存資本,才猛然發覺知識產權正是其大宗尚未動用的資源。而發展家尤其是“亞洲四小龍”正處于利用歐美的知識產權以創造其經濟財富的轉折點上。這些發達國家對知識產權組織漸生抱怨。80年代中期,這些國家另辟蹊徑,求助于關貿總協定,力求將知識產權保護納入關貿總協定的框架內。在埃斯特角城部長宣言中,將其正式列入談判議程?!盀趵缁睾稀闭勁袣v時七載,形勢一波三折,時晴時陰。美國代表提出,“如果不把知識產權等問題作為新議題納入,美國代表將拒絕參加第八輪談判”。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從利益關系上態度明顯相左。巴西代表則認為,將知識產權問題納入關貿總協定,猶如把病毒置入機一樣。1991年12月18日,談判各方初步達成了總體上有利于發達國家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協議的簽定豐富了傳統的國際貿易,使國際貿易格局發生了新的變化。國際貿易的“知識化”與知識產權的“國際化”在TRIPS協議中得到了集中體現。1995年1月1日WTO正式運作,標志著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已納入多邊貿易體制。②

TRIPS共分為7個部分計73條,另加協議正文前的序言,與以往有關國際公約相比,TRIPS不僅例舉了各國應當遵守的原則,而是有相當詳細的實體法規定,它還規定了各國可以采取的行政處罰措施。

協議的序言明確了談判要解決的問題以及要達到的目的。要解決的問題包括:關貿總協定的基本原則和有關知識產權的國際協定和公約的適用;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的取得、范圍和適用的適當標準及原則;針對各國法律體系的差異,使用有效、適當的實施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 協議;采取有效迅速的程序來多邊防止和解決各國間爭議;為了使談判結果有廣泛的參加者而進行的過渡安排。談判的目標是通過多邊程序達成強有力的協定,以解決此方面問題的爭議,從而減少緊張局勢。從這里我們可以看出TRIPS許多規定的原由。

TRIPS的第一部分是總則和基本原則,其中第3條和第4條分別規定了在知識產權領域應適用關貿總協定的國民待遇原則和最惠國待遇原則,同時明確規定協議的有關規定不應背離締約方根據《巴黎公約》、《伯爾尼公約》、《羅馬公約》和《有關集成電路知識產權條約》所產生的現存義務。第一條還規定締約方可以在本國實施比協議要求更廣泛的保護。第二部分是整個文件的核心,分別對版權、商標、專利、產地標志、工業品外觀設計、集成電路、未泄露的信息及許可證協議中反競爭行為作出了規定。第三部分關于知識產權的實施。第四部分關于知識產權的取得、保持及相關程序。第五部分關于爭端的防止和解決。第六部分關于過渡期安排。第七部分關于機構安排和最后條款。

由于篇幅所限,本文僅著重TRIPS的基本原則的規定和核心第二部分的內容:

(一)、TRIPS有關基本原則的規定:

1、重申的保護知識產權的基本原則主要有:

(1)國民待遇原則:這是在巴黎公約中首先提出,在TRIPS中(第3條)再次強調,各個知識產權國際公約共同遵守的基本原則。

(2)保護公共秩序、社會公德、公眾健康原則:這是立法、執法的一條基本原則,在TRIPS第8條第一款、第27條第2款等條款中又進一步作了明確和強調。

(3)對權利合理限制原則:知識產權如同其他權利一樣,是相對的,不是絕對的,應該有合理的、適當的限制。TRIPS第8條第2款提出“可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權利持有人濫用知識產權”的權利限制原則。在TRIPS第13條、第16條第1款、第17條、第24條第8款、第26條第2款、第30條中分別提出對版權、商標權、工業品外觀設計權和發明專利權給予一定的權利限制的前提條件:一是要保證第三方的合法利益,二是不能影響合理利用,三是不能損害權利所有人的合法利益。

(4)權利的地域性原則:知識產權具有地域性,各國的知識產權法是相對獨立的。在TRIPS第1款再次強調了這一原則。

(5)專利、商標申請的優先權原則:這是在巴黎公約中首先提出的,TRIPS中再次加以強調和肯定。

(6)版權自動保護原則:這是在伯爾尼公約中首先提出的,TRIPS中再次加以強調和肯定。

2、新提出的基本原則有:

(1)最惠國待遇原則 (Most Favoured Nation Treatment):這是在TRIPS中首次把國際貿易中對有形商品的貿易原則延伸到知識產權保護領域,對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產生深遠的,這條原則來源于GATT第一條關于最惠國待遇(Most Favoured Nation Treatment,簡稱MFNT)原則,列于TRIPS第4條。

(2)透明度原則:這是在TRIPS中第63條規定的原則,來源于GATT第十條貿易基本原則,其目的是防止締約方之間出現歧視性行為,便于各方對相互保護知識產權的措施盡快了解,以便加強保護。

(3)爭端解決機制:即確認GATT原則運用于解決知識產權

爭端的原則,這是在TRIPS第64條中規定的它把GATT中第22條、23條關于解決貿易爭端的規范程序,直接引入解決知識產權爭端,可以利用貿易手段,甚至交叉報復手段確保知識產權保護得以實現。

(4)對行政終局決定的司法審查和復審原則:TRIPS明確對

于知識產權有關程序的行政終局決定,均應接受司法或準司法當局的審查(第62條第5款),或者有機會提交司法當局復審(第41條第4款)。

(5)承認知識產權為私權的原則:在TRIPS的前言中明確提 出“承認知識產權為私權”的原則,應該適用于各類知識產權。

(二)、 TRIPS第二部分的主要:

1、TRIPS對專利權的的規定:

TRIPS對專利保護對象的限制很少,只要符合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三個條件,除了醫療和動植物外,都應授予專利。協議規定專利權的內容包括制造、使用、銷售及進口專利產品,使用專利方法或使用、銷售、進口以專利方法直接生產的產品。

專利保護的期限自申請日起不少于20年。各國規定的專利保護期限長短不一,這樣規定,即使某一成員在其國內法中規定的專利保護期限較短,但其他成員國的專利在該國內仍可得到不少于20年的保護期限。

協議規定對新的或獨創、非因技術或功能原因而產生的品外觀設計給予保護,其權利包括生產、銷售或進口帶有外觀設計的標的物,保護期至少10年。

協議對專利許可規定了較多的限制條件,家為防止專利權濫用,規定有強制許可制度,發達國家則持否定態度。談判中,發展中國家作了較大讓步,最后TRIPS一方面規定各成員國可以實行強制許可,另一方面又對強制許可的使用規定了若干限制性條件。

2、TRIPS對商標權的保護。

TRIPS與《巴黎公約》不同,給商標下了一個明確的定義。15條規定:任何標記及其組合只要能夠將一的商品或服務區 別于其他企業的商品或服務的,就構成商標。即必須要具有“識 別性”。此外,各成員還可以將“視覺可感知性”作為商標注冊 的條件,只有在視覺上可識別的標識才能作為商標注冊,而以聽 覺、味覺識別的標識不在此例。每項商標注冊均應公告,成員

提供合理機會以備他人就此提出異議和申請撤消。《巴黎公約》中沒有此類要求。

對馳名商標的保護。TRIPS比《巴黎公約》更進了一步的 是:第一,宣布《巴黎公約》的特殊保護延及馳名商標的服務商標;第二,把保護范圍擴大到禁止在不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與馳名商標相同或相似的標識;第三,對于如何認定馳名商標,也作了原則性的簡單規定。該協定在1993年修訂文本第84條中,以“未窮盡”的例舉方式,指出了認定馳名商標的四條標準,即:有關商標在消費者大眾的知名度(在法國,20%消費者知曉的,可初步定為馳名;在德國,則為40%左右);該商標使用的年頭及持續使用的時間;該商標的廣告或其他宣傳傳播的范圍;該商標所標示的商品產、銷狀況。由于這一例舉是“未窮盡”的,所以還可以輔之以更多的其他標準。

TRIPS對各成員有關貿易的特殊要求作了一定限制,即:各成員規定的有關貿易的特殊要求,不得妨礙商標的正常使用。

TRIPS例舉了幾種常見的特殊:如要求將注冊商標與另一商標一起使用,要求以特殊形式使用注冊商標,要求的使用方式有損于辨別一個企業與另一個企業的商品或服務的能力等。以往的關于商標保護的國際條約中,幾乎見不到對貿易中的特殊要求加以限制的條款。TRIPS作出此規定主要原因在于該協定是從貿易角度規定商標的國際保護制度。

3、TRIPS對版權和鄰接權的保護

TRIPS繼承了《伯爾尼公約》的大部分原則和制度,除了第六條之二對精神權利的保護內容:擴大了《伯爾尼公約》的適用范圍,凡是WTO的成員,無論是否為《伯爾尼公約》的締約國,都必須遵守其規定(除第六條之二);增設了機程序和數據庫的的保護制度。計算機程序受版權法保護的,至今還不到三十年。1972年菲律賓首開對計算機程序給以版權保護的先河。1971年在巴黎修訂《伯爾尼公約》時,由于計算機保護程序的版權保護尚未引起各國重視,所以沒有規定此內容。因此,TRIPS要求各成員對計算機程序給以版權保護,豐富了版權國際保護制度。另外,TRIPS還補充了版權中的財產權利?!恫疇柲峁s》沒有規定作者或其合法繼承人享有出租權。作品的出租是獲得利益的重要途徑,TRIPS要求各成員國對某些作品的作者或作者的合法繼承人所享有的出租權給以保護。TRIPS規定:至少在有關計算機程序和電影作品方面,每個成員都應當保護作者或作者的合法繼承人的出租權。

TRIPS加強了鄰接權的保護力度,重申了《羅馬公約》的有關規定,并增加了以下強化鄰接權保護的新規定:第一,要求各成員國對錄音制品制作者及錄音制品權利持有人的出租權給以法律保護。《羅馬公約》中沒有此規定;第二,延長了某些鄰接權的保護期限,對表演者、錄音制品制作者的保護期限延長到不少于50年,但廣播組織的保護期限仍與《羅馬公約》的規定相同。

TRIPS的影響面大于以往任何一個協議,它標志著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化向前邁進了一大步,這個協議必將成為知識產權制度發展的里程碑。③

三、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現狀及應采取的措施

盡管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取得了相當的成績,并已基本與國際接軌,但與TRIPS協議的要求還有一定的距離,我們要客觀的認識這一距離,并采取措施彌補和完善,使我國在知識產權的國際合作中立于不敗之地。

從總體來講,差距主要體現在以下5個方面:

(一)、對部分有關知識產權的行政終局決定,缺乏必要的司法審查和監督,這個主要體現在商標法和專利法中;

(二)、對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特別是對假冒和盜版行為的打擊力度不夠,對受害人的救濟措施還不完善;

(三)、知識產權權利人的權利限制過多、過寬,不合理地損害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這個問題主要體現在著作權法中;

(四)、在各類知識產權的保護內容和保護水平上存在著不同程度的差距,主要是還沒有對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提供專門的法律保護;

(五)、缺乏對知識產權濫用的必要的、完善的限制措施。

對于知識產權保護的新特點、新形勢,我們應采取對策:

(一)、對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我們既要積極,又要穩妥,既要順應國際大趨勢,又要堅持主權原則,維護國家利益。對于個別國家將知識產權“意識形態化”,對知識產權保護搞“雙重標準”的做法,我國應堅持立場,當仁不讓。

(二)、自覺吸收外國法的“合理內核”,完善我國立法。我國知識產權終將匯入世界法制發展的洪流,主權者應當按照我國發展的需要,自覺吸納外國法律中的合理成分為我所用。

(三)、強化知識產權執法工作。理順和健全知識產權管理體系,進一步加強行政管理和行政保護,同時還要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的素質和執法水平,確保其依法行政;強化知識產權的司法保護和救濟,應加強法院的知識產權審判力量,健全審判機構,提高業務水平。此外,我國審判機關應加強同國外的司法交流,以使我國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執法水平達到更高的水準。

(四)、健全知識產權的中介服務機構。成立和健全多種形式的商標、專利、著作權機構、咨詢機構以及知識產權律師事務所等機構,以加速知識成果的產權化和商品化進程,從而為知識產權提供多層次、全方位的法律保護。 ④

① 趙生祥 《WTO對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制度的繼承和發展》 《法學》 2000年 3期 P131。

② 丁麗英 《論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新體制》 《廈門大學學報》 1998年 1月 P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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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歐洲知識產權保護發展歷程”,http:///admin/zscqgk/ep.htm。

⑤⑥楊逢珉,張永安:“歐洲共同體的知識產權保護”,《世界經濟》1993年第11期。

⑦參見:程衛東,李靖堃:《歐洲聯盟基礎條約》,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0年,第92頁,第125頁。

⑧參見:http://europa.eu/rapid/press-release_IP-11-470_en.htm?locale=en。

⑨相關資料參見:http://ec.europa.eu/governance/impact/planned_ia/docs/2011_markt_003_trade_mark_reg_ohim_en.pdf。

⑩相關資料參見:http://europa.eu/rapid/press-release_MEMO-11-333_en.htm?locale=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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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代知識產權制度中,傳統的中醫藥似乎變得無所適從。該怎樣應用現代知識產權制度保護中華民族的瑰寶成為目前亟待解決的問題。傳統中醫藥與現代知識產權保護制度難相容。

對國家知識產權局經驗豐富的專利審查員們來說,審核中醫藥知識產權申請是件麻煩事。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醫藥生物發明審查部部長張清奎說,中醫藥實踐性強、理論自成體系,與西醫藥的區別較大,無法統一在一個標準中;而且中醫藥的很多名稱不規范,有的藥材在不同地區叫法不同,審查員們經常反映中藥材名稱不易審核。張清奎說,中醫藥知識產權保護面臨的另一個問題是,中藥原料來自自然界,在制作過程中,成分有時會發生改變,所以很難確定其成分。

中醫藥因具有辨證診治和復方用藥等特點,帶有經驗性。而且現有中成藥在主味相同輔藥差別的情況下形成不同藥名和品牌,無法規范,國際上也缺乏認可的標準。就以川貝枇杷液為例,這是典型的以藥材命名的中藥,研發者很難獲得知識產權保護。

中醫藥行業自身也缺乏知識產權保護意識,這也是導致近年來中醫藥知識產權訴訟案例上升的原因。

為了治療慢性萎縮性胃炎的中成藥“摩羅丹”的歸屬,其發明人河北省中醫院原院長、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的中醫專家李恩復和有關單位進行了長達10年的訴訟,案件所涉標的逾3000萬元人民幣。雖然最高法院終審認定“摩羅丹”為李恩復非職務技術成果,但對已過古稀的李恩復來說,并沒有太多喜悅。他說:“如果能夠專心于歧黃之術,我不知道能救助多少病人?!?/p>

除了這些與現行知識產權制度不相容的特點外,中醫藥知識產權難以保護的另一個重要原因是中醫藥行業的現代化進程比較緩慢。張清奎總結了三點:一是中醫藥行業比較傳統,創新意識不足。雖然近些年一直在提倡中醫藥現代化,但目前還是以繼承為主。二是中醫藥行業很注重行政保護,進入市場經濟后,中醫藥行業的適應性不強。三是中醫藥行業比較注重國內競爭,較少關注海外市場。我國加入WTO后,中醫藥行業就顯得競爭力不足。

然而現行的知識產權制度保護的主要對象是新知識、新技術、新產品,從經典的知識產權保護角度看,傳統知識已經處于公有領域,屬于人人都可自由使用的對象,是不受保護的。

很多專家認為,對于中醫藥等傳統文化而言,這樣的制度并不平等。中國中醫科學院教授、中國醫史文獻研究所所長、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委員會委員柳長華說:“有些千百年來我們一直在使用的中藥,被某家公司或個人開發并申請專利后,就變成了公司或個人所有,其他人再使用就要支付專利費用。當傳統知識遭遇當今的科學技術時,我們的確該思考對策?!?/p>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科技司副司長蘇鋼強曾說:“現行知識產權制度面對傳統知識的保護表現出來的不足,不能簡單歸之于制度的不完善,而在于創設之初就不是針對傳統知識的。”

近年來,越來越多的發展中國家認識到保護傳統知識的重要性,然而進程并非一帆風順。張清奎指出,由于西方發達國家知識產權工作開始較早,所以目前知識產權大多是保護發達國家的利益?!鞍l展中國家早在十多年前就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提出要進行傳統知識保護,但一直在研究,沒有獲得通過?!痹谶@種情況下,如何保護中醫藥知識產權就成為亟待解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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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知識產權;價值屬性;刑法保護

一、知識產權概述

(一)知識產權概念

知識產權是法律賦予人們對腦力勞動創造的精神成果所享有的權利。由專門的國家機構,依據相關的法律,對權利人的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對社會發展有積極作用的腦力勞動成果,經過法定程序而授予的受特定保護的有特定激勵效果的權利。

(二)知識產權的特點

作為法律所確認和保護的知識產權,具有如下特點:

1.權利客體是一種無形財產。知識產權的客體變現為知識、信息等抽象物。無形與有形相比有兩個區別:第一,無體財產往往要通過特定的申請、審查、批準或登記手續而取得或確認,而有體財產權則依據法律事實而產生,例如購買、贈與等;第二,對有體財產的侵害行為通常表現為毀損或非法占有,而知識產權侵害行為往往表現為剽竊、仿冒等。

2.權利具有地域性。知識產權的地域性表現為,得到一國法律認可和保護的知識產權,只能在本國發生法律效力,而不具有域外效力。如要去的域外效力,只能通過國際條約來實現。

3.權利具有時間性。知識產權作為一種客觀的理論成果,其存在是有一定的有效期限。在法定的期限內知識產權受到保護,超過法定期間,相關的智力成果就不再是受保護客體。

4.知識產權具有專有性,即知識產權的排他性,經權利人允許外,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這種專有性表現在:第一,主體具有專有性。知識產權的權利主體是特定的,而且是經過法律程序予以確認的。第二,客體的專有性,知識產權的客體表現為無形的成果,這個成果的歸屬只能是一個客體,否則就被視為侵權。第三,知識產權權利內容的專有性。知識產權的行使,除涉及國家秘密外,完全由權利人行使。

(三)知識產權的價值屬性

1.商業價值。知識產權最直接的價值,主要表現為商業價值。知識產權的商業價值就是權利人一旦擁有某項知識產權,那么就會產生專屬于權利人的經濟效益。知識產權的應用形式是多樣化的,可以由權利人自己來實現,也可以由權利人收取一定費用,許可或者轉讓給他人來做。目前世界上許多著名企業都有自己獨創的知識產權——商標。據統計,2000年“可口可樂”的品牌價值達到726億美元之巨?;哲浌揪o隨其后品牌價值達到702億美元,而國內的“紅塔山”品牌價值也達到了439億人民幣。可以說,這些知名品牌的價值,雖然是用有形資產來衡量,但是其中蘊含的潛在價值是無法用有形財產衡量的。

2.社會價值。知識作為人類智慧的集中體現,知識產權其實就是用法律手段來確認和保護知識產權人的相關權利。知識產權之于社會的價值可以理解為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第一,知識產權作為創新的手段,在創造巨大經濟利益的同時,也在推動者人類社會的進步;第二,知識產權的保護可以創造良好的貿易和投資環境,促進科技創新、規范市場經濟秩序。

二、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現狀

(一)國外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發展

知識產權代表著一個國家的核心競爭力,很多國家都已經把知識產權保護上升為本國的一項戰略來實施。在推進知識產權戰略過程中,日本從法律層面上嚴格保護知識產權,建立了一系列的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體系,并在實踐中不斷地修訂和完善?,F今,在《知識產權基本法》作為日本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基礎之上,還有其他的法律作為輔助,如:《反壟斷法》、《不正當競爭防止法》、《外觀設計法》、《實用新型法》、《版權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等等,共同作為日本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制度框架體系?!斗磯艛喾ā返雀爬ㄐ苑膳c《著作權法》等專門性法律相互補充,全面保護知識產權,形成完善法律保護鏈。此外,為了保證法律的時效性和可操作性,能夠適應不斷發展的知識產權市場,日本針對知識產權法律的研究相當重視,針對新的問題及時討論并出臺相應的文件或者及時完善相關法律,可以說,日本政府的這種做法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已是極盡所能。美國政府于1979年第一次從國家層面的角度提出發展知識產權戰略,并通過出臺相關的政策提高美國的國際競爭力同時大力支持企業的發展,自那以后,美國的政府和企業都將知識產權戰略作為重要戰略。美國從1980年至2000年,短短12年的時間,相繼頒布出臺了《拜杜法案》、《聯邦技術轉移法》、《美國發明家保護法令》、《技術轉移商業化法案》等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規,擴充了知識產權保護法律的內容,進一步提升了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為了發展本國經濟,提升國際競爭力,美國在國際貿易中積極推動世貿組織達成知識產權相關協議,形成國際貿易新規則。挪威、芬蘭和丹麥等發達國家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內容也在不斷的變化,針對一些特別的知識產權,還給與特殊的法律保護。例如以往的獨創性是保護數據庫的必要條件,而經過發展,對數據庫的保護也擴展到基礎數據本身。

(二)國內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現狀

相較于世界發達國家,基于我國的特殊國情,滯后性和時代局限性是國內知識產權刑法保護難以避免的瓶頸。現階段,國內知識產權刑法保護主要集中于《刑法》以及各單行法規,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等??v觀各國發展,在知識產權保護手段方面,不得不承認,刑法保護是知識產權保護的最強手段,我國學術界和司法實踐針對這一點的看法都較為一致。我國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的目的最終是為了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能夠健康發展。通過正確、及時地審理知識產權侵權案件,有效的懲治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分子,切實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從而達到警示他人,預防知識產權侵權犯罪的發生,實現我國社會主義市場和諧發展。盡管我國具有相對完備的知識產權犯罪刑事立法,但是我們仍舊不能忽視司法操作中面對的難題。在打擊盜版、侵犯專利、假冒商標以及其他知識產權犯罪的執法活動中,要揪出真正的制假者,使其能夠受到相應的刑事處罰,依舊道阻且長。從實踐來看,我國知識產權保護仍不容樂觀,具體表現為:

1.市場秩序混亂,造假嚴重,山寨橫行。

2.權利人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不強,雖然經過千辛萬苦取得了發明成果,但是保護、注冊意識缺乏,使得知識產權成果被他人搶注,近些年這種情況雖然有所改觀,但是仍不容樂觀。

3.知識產權的刑事立法保護缺乏主動性。除去《刑法》外,就只有2001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31次會議、2004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28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及2007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22次會議、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75次會議通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這兩個司法解釋,都是在被動的情況下指定頒布實施的,不具有前瞻性。

4.知識產權的刑事司法保護少之又少。原因有二,其一,《刑法》關于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規定的門檻較高,一般都要求以“營利為目的且數額巨大”才達到刑事追訴的標準;其二,很多侵犯知識產權的案件都以民事案件立案審結。

三、如何健全我國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

當今世界各國都已將知識產權保護上升為國家戰略,如上文所述,刑法作為最強有力的保護手段,其立法是否完善、配置是否合理,直接決定我國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的效果。筆者認為,我國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完善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的法律體系

目前我國關于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只有《刑法》第213-219條以及兩個兩高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刑法規定的是六中知識產權,關于新興的知識產權,如科技成果獎勵權、地理標志權、域名權等未做規定。根據罪行法定原則,即使發生嚴重侵犯這些知識產權,也不能規定為犯罪,這顯然是不合理的。此外,為適時的打擊知識產權犯罪,保護正當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仍然需要及時更新和完善相關司法解釋,以指導司法實踐。

(二)界定知識產權刑法保護與行政保護的界限

目前在我國知識產權以刑事案件立案的很少,一個直接的原因就是我國關于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與行政保護界限不夠明確。我國實行對知識產權的保護采取的是司法保護與行政保護相結合的雙軌制,這與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的做法不同??梢赃@樣說,雖然雙軌制的做法對于我國知識產權的保護作用明顯,但是我們也不能否認這一做法也提高了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的門檻。因此筆者建議,在大的法治社會背景下,應該在知識產權領域逐步弱化行政保護,強化刑法保護,建立一支專業素質高的執法隊伍,專門負責處理知識產權案件。

(三)加強知識產權刑事司法保護的國際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