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電子合同的法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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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電子合同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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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電子商務合同是跨國民事關系主體之間通過國際互聯網訂立的涉及外國法效力的跨國買賣合同,它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和電子商務的產生應運而生。近年來以國際互聯網為媒介進行的商務活動正在全球范圍逐漸興起。由于網絡商務以現實世界的商務為基礎,因此現實商務活動中所可能發生的法律問題,網絡商務都可能會面臨。但是,由網絡商務自身的特點決定,它還會有許多現實世界所沒有的、為現實世界無從規范的特殊問題

一、國際電子商務合同法律適用的特殊

作為現代信息技術衍生物的國際電子商務合同,與傳統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之間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是指營業地在不同國家當事人之間訂立的有關貨物進出口買賣的合同,其合同主體應具有不同國籍或營業地分處不同國家;買賣的標的應是非為個人或家庭消費品的貨物;此外,貨物的交付必須辦理進出口手續。與之相比,國際電子商務合同的國際性體現在民事法律關系任一要素均含有涉外性,其主體既有從事商品生產與銷售的經營者,又有普通消費者;故合同的標的物既有貨物,又有消費品,還包括提供服務的合同或消費信貸合同;同時,貨物和商品與買方有時在同一國家,無須辦理貨品的進出口手續(如國內買方向國外網站訂購商品,國外網絡通過其設在國內的商品配送點送貨)。由于國際電子商務合同的上述特殊性,使得國際沖突規范連接點的確定變得困難和復雜化。本論文由整理提供1.合同締結地。國際電子商務合同的締結地在何處,是一個十分難以確定的問題。在使用電子數據交換系統自動簽訂合同的情況下,問題尤為突出。合同締結地是當事人上網所用電腦所在地還是網絡服務提供商所在地?如果是當事人上網所用電腦所在地,又以哪一方為準呢?2.合同履行地。國際電子商務合同可以分為兩種:第一種是涉及現實交付的合同;第二種是不涉及現實交付的合同。對于第一種合同,由于合同履行涉及現實交付,合同履行尚可依據現有的“特征性履行”等法律適用原則加以確定,從而解決合同法律適用問題。但對于第二種情況,由于合同不涉及現實交付,其履行地的確定并不容易。以在網絡中買賣計算機軟件為例,軟件直接通過網絡傳輸,買方用電子貨幣支付,合同履行地既可以是軟件傳遞的目的地,即買方所在地;又可以是軟件發送地,即賣方所在地。3.交易所所在地。根據傳統國際私法,在特定場所按照特定程序締結的合同如證券交易、拍賣等無疑應適用交易所所在地的法律。但是,網上拍賣是“懸浮”在虛擬空間的,并不與任何地域相聯系,適用拍賣場所所在地法實際上無法可依。有人可能轉而主張適用網絡服務商所在國的法律,這顯然有些牽強。如兩個中國人在美國在線的網上拍賣場所達成了一筆買賣交易,要適用美國法顯然是不可能的。因為交易雙方只是在網上“漫游”到美國,并未實際出現在美國,從而難以受美國法的約束。由此可見,國際電子商務合同不同于傳統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是一種特殊的新型合同,因此,有關調整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各國法律和國際條約均不能直接運用其上。但是,國際電子商務合同就其基本法律特征而言,仍然是合同雙方當事人通過數據電文或電子郵件手段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與傳統貨物貿易并無本質上的區別,其“商品—貨幣—商品”這一商品銷售的根本特征并沒有改變,而且國際電子商務合同又與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有非常密切的聯系,是與之最相類似的合同。因此,對于這樣一種特殊的合同類型,我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參考借鑒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法律適用規則。

二、傳統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法律適用原則

對國際電子商務合同的運用國際私法對涉外合同法律沖突的解決,主要是通過國際間制定統一實體和用沖突規范選擇特定國家實體法這兩種相互補充的調整方法。國際電子商務合同也應適用這些調整方法。1.統一實體法。1990年國際商會修訂了《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并指出,“修訂的主要原因是為了貿易術語適用EDI目前頻繁運用的需要……”;聯合國制訂了《聯合國行政、商業、運輸電子數據交換規劃》;國際海事委員會組成電子提單專題委員會,主持制訂了《電子提單規則》;19%年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召開第29次會議,通過了《電子商務示范法》,同年12月,聯合國大會以51/162號決議通過《電子商務示范法》,為網絡商務活動提供了訂閱國際條約的示范法?!峨娮由虅帐痉斗ā肥瞧袷澜缟系谝粋€關于EDI的法律,該法的目的是要向各國立法者提供一套國際公認的規則,說明怎樣去消除此類法律障礙,如何為電子商務創造一種比較可靠的法律環境,解決了一些長期困擾電子商務的法律問題。雖然《電子商務示范法》既不是國際條約,也不是國際慣例,不具有任何強制性,但隨著國際貿易的發展,《電子商務示范法》有可能逐步演變為一個具有某種強制力的國際條約或國際慣例。1997年美國總統克林頓在其《全球電子商務框架》中,建議各國應以《電子商務示范法》為原則,就電子契約、電子文件及與電子商務有關的基本法律問題,建立一套全球一致的電子商務的基本原則。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和國際上公認的法律適用原則,國家締結或參加有關國際條約的,應優先于國內法而適用國際條約;國家法律沒有規定,可以適用國際慣例。對于國際電子商務合同而言,其法律適用仍應遵循這樣的原則。此外,目前在調整法律沖突規范的國際淵源上還出現了通過國際組織制定的非官方的法律文件來調整法律沖突的趨勢,并已在國際商事領域得到普遍推行,彌補了國際條約之不足。如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制定的《國際商事仲裁示范法》和羅馬統一私法國際協會制定的《國際商事通則》。上述有關商務的某些國際協議,則屬于此類非官方法律文件,國際電子商務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它們作為合同的準據法,訴訟機關或仲裁機關也可以用它們來作為合同的準據法。2.沖突法。我國《民法通則》第145條及《合同法》第126條明確規定:“涉外合同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與合同有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眹H電子商務合同既有涉外合同的共性—國際性,又有其自身的特性一網絡合同的簽訂地、履行地不明確,這使得其法律適用規則與一般涉外合同既相同又不同。(l)意思自治原則的適用。當事人在締結合同時可自行決定其合同適用的法律,除非對于某些特殊種類的合同(如涉及不動產的合同、勞動合同以及涉外經濟合作及資源勘探,涉外投資等合同),各國出于確保f園家利益及維護弱方當事人正當權益的考慮,對意思自治進行限制或排除。國際電子商務合同不直接涉及國家利益,也不存在絕對的弱方當事人,不應屬于限制或排除適用意思自治原則之例外,故應任由買賣雙方在網上或網下共同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但是,對國際電子商務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不應是絕對的,毫無限制的。中國普遍尊重合同當事人的默示選擇,但由于網絡證據的復雜性,為盡量減少合同爭議,對于此類合同當事人的選擇應是明示的。此外,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應不得規避有關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如合同中涉及消費者權益方面的爭議,可以適用有關國際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強制性規范。(2)最密切聯系原則的適用。我國《合同法》第126條對涉外合同的法律適用僅作了原則性的規定,關于貨物買賣,司法解釋為:“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適用合同訂立時賣方營業所所在地的法律。如果合同原在買方營業所所在地談判并訂立的,或者合同明確規定賣方須在買方營業所所在地履行交貨義務的,或者合同主要是依買方指定的條件并就買方發出的招標訂立的,則適用合同訂立時買方營業所所在地的法律?!惫P者認為,國際電子商務合同與國際貨物買賣合},弓不盡相同,不能完全適用有關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法律規定;而且此類合同一般要求賣方在買方所在地履行交貨義務,即合同的履行地主要在買方所在地,適用賣方所在地法律明顯不合理;特別是網上購物合同中有相當一部分買方是普通消費者,在適用法律時既要考慮各方當事人的具體利益,考慮合同所起的社會作用,也要兼顧對消費者的特殊保護。因此,在當事人未作法律選擇時,應適用買方所在地的法律。3.合同準據法的適用范圍。我國對合同準據法的效力范圍一直采取統一論的觀點,故國際電子商務合同準據法的適用范圍同樣應采取統一論,即“凡是雙方當事人對合同是否成立、合同成立的時間、合同內容的解釋、合同的履行、違約的責任以及合同的變更、中止、轉讓、解除、終止等發生的爭議,均應包括在內。”

三、應針對國際電子商務合同確定新的法律適用原則

在沖突規范中,有一個非常重要的部分,那就是把特定的民事關系或法律問題和某國法律連結起來的紐帶或標志,在國際私法中被稱為連結因素或連結點。從國際私法的長期實踐和發展來看,比較常見的一些連結點有:國籍、住所或居所、營業所、貨物所在地、行為地、法院地、當事人的合意選擇、與案件或民事關系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或地區等。其中,當事人的合意選擇地、最密切聯系地是后來發展起來的連結因素,與傳統的連結因素相比,更加靈活、有彈性,是對傳統連結因素的“軟化處理”的結果。在處理與因特網相關的案件時,由于案件糾紛發生在網絡上,因特網的廣闊性和開放性使得網上行為的影響遍及全球,確定連結因素尤其是確定行為地這種連結因素時會發生困難。因此,筆者認為,從網絡空間本身入手,確立新的連結因素,是解決國際電子商務合同法律適用問題的一個可考慮的途徑。

1.尊重網上社區解決網上糾紛。從美國的一些州際司法案件審理中的法律適用來看,對于因特網上的案件而言,即使受理案件的州法律與被告本州的法律有本質的區別,受理案件的州法院仍然可以依據自己州的法律進行判決。這樣就使得網_L行為人受全球法律的制約,最終因法院適用行為人無法了解和掌握,也無義務了解和掌握國家或地區的法律而受到不利的判決。于是,針對這樣的情況,有的學者提出了應當重視和尊重網上社區的觀點。網絡空間中非地理意義的網上社區是客觀存在的,它由一些有著共同興趣、目標和準則的用戶群體構成,是否應對網上社區的法律標準予以尊重或干脆引為準據法的一部分來處理國際電子商務合同糾紛,這是一個新課題。如果各國法院和立法都對網上社區視而不見,勢必導致因特網用戶在進行網上活動的同時,必須力不從心地查明各國有關這一領域的各種標準和限制,這是對因特網的扼殺,也是法律適用的真正困境。

2.建立新的連結因素。網上當事人的國籍、住所或居所、營業所、貨物所在地、行為地等連結因素在網上往往難以查明,同時這些因素對網上活動往往毫無意義,這時,除了依照當事人合意確定的準據法外,可以考慮根據最密切聯系原則的原理建立新的連結因素。根據學者們的設想和構思,網絡服務提供者ISP不僅僅在技術上處于一個不可或缺的地位,在法律上也應被賦予新的權利、處于新的地位。由于在網絡案件中,最容易確定的就是當事人屬于哪一個ISP所服務的用戶,用戶在選擇該ISP的時候,就可以由ISP明示用戶應當遵守的規則。因此,與當事人關系最密切的是他們的ISP,根據最密切聯系原則,可以考慮適用ISP所在地或者他們選擇適用的法律。這樣,因特網用戶將制定規則和選擇法律的權利委托給了ISP,因特網用戶在選擇ISP的同時也就意味著他接受了該ISP所在地的法律或者該ISP所選擇的國家或地區的法律的適用。用這種方法來決定法律適用,能夠使用戶非常清楚自己受到哪種法律規則的約束,應當遵循什么規定。將非合同當事人的ISP所在地或者ISP選擇作為新的連結因素,不僅符合最密切聯系原則的靈活性,而且由于最初的選擇權在網絡用戶手中,有利于當事人預見法律的后果,不至于被適用自己完全不了解的法律。超級秘書網

3.根據服務器位置所在地決定管轄權。因特網透明的特性和寬闊的范圍意味著任何一個希望得到網址的商業實體都可以從網上眾多的物理地址中進行選擇,得以實現。雖然當事人在網絡上的活動范圍是飄忽不定、難以把握的,本論文由整理提供相對而言,當事人在網上的網址還是一個比較穩定的因素,網址的產生和變更需要服務器提供商ISP通過一定的程序來進行,在特定的時間內它是確定的。因此,對于網絡國際糾紛可以考慮從網址人手來確定管轄權。既然考慮從網址人手確定網絡上各種糾紛的管轄權,而網址是當事人在網上的地址,而非在法院管轄區域的地理地址,那么就需要找出與網址相關聯的地理地址,才能由此決定管轄該地理地址的法院擁有對此的管轄權。這個地理地址就非服務器位置所在地莫屬了。因此,從一個特定網址上網進行國際商務活動,則該網址所對應的服務器位置所在地就成為管轄權的基礎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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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電子商務 合同 法律問題

一、電子商務發展之背景

隨著社會的進步和網絡時代的來臨,以阿里巴巴、淘寶等為代表的電商也越來越多地出現在各大媒體的頭版頭條,以他們為首的電商也帶來了不同于傳統經濟的網絡經濟時代。網絡經濟時代的特征日益明顯,尤其是近幾年,在中國的網民數量達到世界首位超越美國之后,越來越多的年輕人將大量的時間放在了網絡的交易上,實體店漸漸失去了吸引力。在電商和網絡交易風靡全球的同時,電子商務合同的相關法律問題也日益突出。筆者正是基于上述問題意識,由此而展開一些有關問題的探討,因水平有限,望老師不吝賜教。

二、電子商務合同之概念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一章第二條: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對于“合同”這一概念,我國沿襲了大陸法系國家對合同的基本觀點。而對于“電子商務合同”,我國法律尚無明確定義。而同時世界各國以及國際組織也未有對“電子商務合同”的確切定義。原因就在于“電子商務合同”本質上亦為合同之一種,只是其載體多為數據電文等形式,故未予定義。筆者以為“電子商務合同”應有其明確定義,因其特殊地位將隨著網絡的發展而得到極大提高,法律應事先予以保障,筆者認為,所謂“電子商務合同”就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通過網絡電子傳遞等途徑而達成的有關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而有學者的觀點認為,從廣義上說,“不論是完全的或者不完全的在線合同,也不論是當事人一方或者多方使用電子方式進行要約或承諾,只要合同訂立過程使用了數據電訊方式,均可包括在電子合同內?!盵1]該定義也可廣泛適用。

三、電子商務合同之主體

有關網上交易參與方,在商務部2007年3月的《關于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暫行)》中有明確規定“網上交易參與方包括網上交易的交易方和網上交易服務提供者”,其中對交易方又分為“買方”和“賣方”,即利用互聯網交易產品和服務的雙方。筆者認為從這一規范性文件中我們可以推出電子商務合同的參與主體,即利用互聯網參與合同訂立的雙方。對于參與主體,可從兩方面區分:一是身份??蓪⑴c主體分為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二是行為能力。尤其針對自然人,須分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于前兩種行為能力人,訂立與其年齡、智力、精神狀態相適應的合同或者純獲利的合同o須經法定人追認,否則一律為無效合同。筆者認為其中由這兩種行為能力人訂立的電子商務合同對相對人所造成的財產性損失,參照《民法通則》的規定,有財產的從財產中支付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賠償;無財產的,由其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

四、電子商務合同之形式與內容

根據《合同法》第二章第十條和第十一條的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其中書面形式里包括的數據電文形式涵蓋了電報、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而筆者以為,第十一條中的電子數據交換就專業術語的角度來看過于狹隘,可以做擴大性解釋,將其解釋為“通過計算網絡進行數據交換與交流的方式”。

就電子商務合同的內容方面,筆者認為參照《合同法》第十二條的規定稍作修改即可,第八項“解決爭議的方法”可以不列入內容,因從目前網上交易的爭議解決方法可以知道,提供相關交易平臺的網絡服務方有“定紛止爭”的義務,還有就是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

五、要約與要約邀請

要約的要件在《合同法》中已有明確規定,即內容具體確定且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有學者認為,“要約者乃以締結契約為目的而喚起相對人承諾之一種意思表示也”。[2]據此,要約可視為具有極強目的性的某種“許諾”。具體到電子商務合同,至少應當具備以下要件:一是要約人與受要約人都是適格的合同訂立當事人,雙方都應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者是限制或無行為能力人所為行為已經法定人追認生效的;二是要約內容具體明確,但是不必必須達到《合同法》第十二條所做規定,可以適當放寬內容的規定以促進交易,至少要求就買賣貨物、當事人信息及有關服務等明確;三是傳達要約的方式應當明確,不存在默許的方式;四是要約人有明顯的自愿的受該意思表示約束的意思。

要約的生效同《合同法》規定,采到達主義。其失效也同《合同法》規定。至于要約的撤銷,筆者有不同的觀點,因要約人通過網絡發出要約后,該數據電文即會馬上送到到受要約人處,撤回要約的通知非常有可能來不及送達,要約的發出還有可能因網絡問題而未及時送達受要約人影響其效果。筆者的觀點是受要約人只要在履行承諾之前收到撤回要約的通知即可,這樣既不至于造成損失又給力要約人一定的時間來彌補。

至于要約邀請,筆者認為其形式除法律規定的幾種外,還可以是商業網站中的懸浮廣告窗口和彈出廣告。

六、承諾

依據我國《合同法》有關承諾的規定,電子商務合同中的承諾相關問題已可以得到很好的解決。但是關于電子商務承諾的生效和撤回,筆者認為應當另行規定,承諾應在履行承諾之后未收到撤回要約的通知才生效;承諾的撤回也應當在要約人尚未實際履行要約內容前另要約人收到承諾撤回的通知。

七、結語

如今全球商業貿易活動頻繁,在因特網開放的環境和開源的應用方式等促進下,電子商務更是具有廣闊的市場前景。作為保護交易公平公正的法律,也應當與時俱進且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在此次十八屆三中全會作出的決定中明確提出要“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系和推進法治中國建設”。電子商務的發展必將極大加快我國經濟新體系的建設,相關的法律應予以充分保障,雖然目前的相關法律制度還不是十分成熟,但是仍然可以有依據來進行規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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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電子商務合同 法律效力 主體資格 意思表示 形式要件

一、電子商務合同法律效力簡介

電子商務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電子商務合同對合同各方當事人的法律約束力。合同生效應當具備以下三個要件:

第一,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必須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主體不合格不能發生法律效力;

第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

第三,不得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包括合同的目的和內容都不得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因此影響電子商務法法律效力的因素主要包括:締約主體行為能力及電子人的效力問題;電子意思表示是否真實以及形式要件問題,主要包括書面形式要求、簽字要求、原件要求等。

二、對于我國現行立法的分析

(一)電子商務合同主體資格及行為能力認定方面

電子商務合同本質上與傳統商務合同相同,其主體首先應當滿足傳統合同法關于主體資格的規定。但由于電子商務合同訂立過程的虛擬性,只是通過網絡和計算機發出意思表示并直接訂立合同。雖然可以要求對方提供身份證號碼、銀行賬號等相關信息,目前我國關于這些信息的數據庫建立并不完善,不能提供方便快捷的檢索或查驗,這就為不具有相應行為能力的當事人簽訂電子商務合同提供了可乘之機,同時這對無過錯方當事人有失公平,且不利于保護交易安全。

(二)電子商務合同意思表示方面

各國立法和實踐基本都將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作為合同有效要件之一。我國《電子簽名法》第3條第一款規定:“民事活動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單證等文書,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或者不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贝艘幎艘馑甲灾卧瓌t。但是網絡交流雙方并不是面對面的接觸,彼此的認知是很單純的、片面的,為網絡欺詐提供了很大的實施空間;與此同時,電腦故障、數據電文篡改的傳遞、通信失誤等問題都會造成電子意思表示不真實,對電子合同的效力造成影響。

(三)電子商務合同形式要件方面

電子數據只要是作為電子商務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就具有與書面文件同等的法律效力,不能僅因其不是采用傳統書面文件的形式而加以歧視,并且經過電子簽名的電子數據,在具備必要的技術保障下,符合傳統法律中書面簽名與書面原件的要求,起到與傳統書面合同等的法律效力。以電子數據為載體的電子商務合同,不應因其采用該載體形式而影響其有效性和可執行性。我國相關立法在當時的立法環境和條件下,對解決數據電文符合法律規定的書面形式要求的問題起到了較好的作用。

三、完善我國有關立法的具體建議

(一)電子商務合同主體方面的完善

關于網上民事主體的行為能力問題,有以下兩點建議:第一,我國應建立一個電子商務認證機構,當企業或個人進入網上交易市場時,由電子商務認證機構核實該用戶的真實身份,并簽發一份“鑒定協議”,其中包括身份真實證明、支付能力證明等,證明其作為網上交易主體的合法性。第二,由于電子交易的參與者具備一定的計算機知識和操作能力,若參與者能夠正常的完成網頁全部操作,則可從其行為推定其具有了一定的意思表示能力,故沒有必要區別對待交易當事人,建議在我國合同法中補充。

(二) 電子商務合同意思表示方面的完善

表示行為應當與效果意思一致。當二者不一致時就會影響合同的效力,數據電文的意思表達不真實分為兩種情況:一、表示上的瑕疵。二、意思本身的不到達。如果這一瑕疵屬于前者,只有在意思表示內容中有關主要部分錯誤時,才能由發送者撤銷。但如果發送者對此意思表示的不能到達有重大過失,則不能以計算機軟件錯誤為由而予以撤銷。當然對于重大過失的錯誤舉證責任應當在接收方,證明發送者存在過錯。上述情形均因發送者活動范疇內的因素而產生,對方當事人若由此信賴所接收的電子數據內容,而且該信賴具有認為妥當的理由,應依照外觀注意保護對方當事人。

(三) 電子商務合同形式要件方面的完善

1.書面形式要求缺陷方面的建議

根據上述對數據電文書面形式要求的標準之一:隨時調取查用。筆者認為其過于苛刻,我國今后立法可采納《電子商務示范法》中的“可以調取以備日后查用”的規定,這樣可以減少因客觀情況導致交易不能進行而造成的損失,同時合同當事人也能據此而解決糾紛。

2.簽字要求缺陷方面的建議

根據2006年7月我國政府簽署的《聯合國國際合同使用電子通信公約》,簡稱UECIC,其中第9條第3款第(一)項規定,將電子簽名必須“能夠鑒別簽字人的身份并表明該簽字人對電子交易所含的意圖”作為賦予電子簽名法律效力的條件。建議我國將來根據UECIC對我國《電子簽名法》進行立法修訂。

結語

我國的電子商務立法還處在發展起步的初級階段,雖然取得了一定的進步和成績,初步建立了電子商務合同法律效力制度,但是仍然不合理和不完善。這一方面,國外較為成熟的電子商務合同法律效力制度值得我們借鑒。然而,我們更應該清楚地看到,法律制度的建構可以借鑒,但是必須建立在符合我國發展的現有國情基礎之上,通過對國外成熟的制度建構的考察,選擇適合我國現狀的制度建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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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齊恩平.論電子合同的效力.學術交流,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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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電子商務電子合同法律問題法制化建設

電子商務發展給信息領域帶來新機遇,也對傳統法律關于合同簽定的實質要件、合同有效性操作規范、合同可行性原則、電子合同支付、電子合同簽名等一系列法律法規和要求提出了嚴峻挑戰?,F行合同法律如不及時修訂已無法滿足電子合同發展要求,有必要為電子商務建立必要的電子合同法律法規,為電子商務的健康運作提供法律依據。

1.電子合同概述

電子合同是電子商務交易的核心內容,電子商務中的合同采取了新形式,具有新含義和特點。(1)電子合同含義 電子合同是合同雙方當事人以計算機網絡為媒介、通過在網上發出要約和承諾,達成意思表示一致而訂立的合同,是在網絡條件下當事人之間為實現一定目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是電子商務安全交易的重要保證。新《合同法》肯定了電子合同的法律地位,把電子合同界定為一種書面形式合同[2,3]。

不同于傳統合同,電子合同在整個合同訂立過程中沒有紙張單據出現,從根本上改變了傳統合同的訂立方式,很難用傳統的國際貿易法律來判定合同是否成立等問題。

(2)電子合同特征 電子合同具有鮮明的特征。電子合同只存在于虛擬的網絡世界里,看得見卻摸不著是其本質特點。再者電子合同還存在風險性。電子合同的電子數據在傳遞過程中有可能被他人竊取或截獲,已達成的電子合同有可能受病毒攻擊或被他人惡意篡改。電子合同具有法律有效性。電子信息的輸入需要簡單化和標準化,電子合同不可能像傳統的書面合同那樣條款齊備。

電子商務能否順利進行,離不開電子合同,而如何使電子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以實現對當事人利益和義務的保護及監督已成突出的問題。電子合同具有法律認定性。我國《合同法》第112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2.電子合同基本法律問題

電子商務中訂立電子合同以及電子貿易中進行電子支付等過程需注意以下基本法律問題:

(1)電子合同簽定法律問題 電子合同的訂立過程:由貿易雙方的任意一方(要約人),根據雙方的貿易意向起草要約,要約起草完成以后,通過網絡傳遞給另一方(受要約人),受要約人收到要約后發出承諾、要約人收到承諾后則電子合同生效。在電子合同訂立過程中,承諾到達要約人的收件系統時合同生效。電子合同是數字化的,不同于傳統書面合同,使電子合同效力認定及操作問題變得非常復雜,需相關法律法規來解決電子合同法律問題。

網上簽定的電子合同,電子票據成為合同、提單、保險單等單據存在的唯一證據。由于電子數據有容易消失、容易被篡改和安全難以保證的弱點,在保持電子數據原貌方面存在著一定的客觀限制因素,電子數據以及間接信息的效力問題成為民事訴訟中十分棘手的難題。電子提單是電子數據交換與提單相結合的—種形式,提單信息被轉換為數字信息后,在網絡間高速傳遞,最后由接受方計算機處理為原信息。如何在電子合同簽定過程中轉讓電子提單不僅成了技術問題,也帶來法律解釋上的問題。

(2)電子合同認定法律問題 傳統書面合同訂立只要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上簽字或蓋章后,則該合同成立。因為雙方當事人的親筆簽字或印章具有獨特性,它既可成為認證該合同的依據,又能防止合同被他人偽造,表達了雙方自愿履行合同規定的有關條款的意愿。

電子簽名是和電子合同認定相關的一個法律問題。電子簽名是指以電子形式存在,依附在電子文件并與其邏輯相關,表示簽名并同意電子文件內容并可用以辨識電子文件簽署身份的簽名方式,它具體指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信息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識別簽名人身份并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數據。電子簽名的關鍵問題是有效性,它必須具備獨特性、可辨別性、可靠性等特征,才能與他人簽名相區別,才具有法律上的有效性。

傳統合同中各國法律主要把簽字作為認證手段,書面形式是簽字的物質基礎,簽字的實現以書面文件存在為前提。電子簽名由符號及代碼組成,任何一方的電子簽名都可隨時改變,以保護其安全性,需從法律上予以認可。如何對他方的電子簽名予以辨別和認可,是實際操作中易出現的法律問題。

通過數字簽名方式以確定交易方的身份,要判斷電子簽名真偽及辨別簽名者身份,可依靠認證機構簽發的認證證書。電子簽名具有以下特征:

①電子簽名有效性。電子簽名是一種電磁記錄,在保密狀態下進行,簽署者本人享有拒絕、排斥任何未經法律監視、窺探及披露的權利。電子簽名具有可識別性,使用者以此表達身份,任何其他人均不能偽造該簽名。電磁記錄是否有效需符合電子簽名法律所規定的“書面形式”。

電子簽名作為電子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其效力如何,直接關系著交易成本和交易安全。電子簽名與—般的手書簽名一樣,必須滿足一定條件方具有法律效力,才能得到立法、司法部門的認可。

②電子簽名認定性。電子簽名可通過認證中心按照發公鑰與私鑰的方式解決身份確認問題。電子簽名存在于數據電文中,簽名者事后不能否認自己簽名的事實,電子簽名是一種特殊的書面簽名。電子簽名具有不可否認性,通過論證簽名來確認其真偽和法律認定問題。

電子簽名符合法律關于簽名的要求,法律通常規定只要采用了某種可靠的方法來證實當事人的身份,證明當事人同意信息和包含的內容,且信息在傳遞過程中是可靠的,則這種信息就符合法律關于簽名的要求,電子簽名也符合法律對簽名的要求。電子簽名具有與書面簽名同樣的法律效力,電子簽名本身具有原始證據的法律效力。

(3)電子合同支付法律問題 電子貨幣的支付是電子合同中最核心的一環。電子貨幣通過網絡系統以電子信息傳遞形式實現流通和支付。電子貨幣以計算機為依托,可廣泛應用于生產、交換、分配和消費等領域,融儲蓄、信貸和非現金結算等多種功能于一體,具有簡便、安全、迅速的特點。

電子支付作為電子合同付款手段是必要的,是電子商務中的重要環節。電子支付方式是真正決定電子商務意義的環節,是電子商務最終得以實現的關鍵。電子支付、電子貨幣、網上支付結算的時效等問題都將對國際商務活動和銀行業產生深遠影響,由此產生的一系列法律問題需對現行的規則和標準加以調整。

電子商務存在很多法律問題,電子合同的形式與效力、交易雙方身份認證和電子合同支付等一向被認為是中心法律問題。電子合同所面臨的主要法律問題除上述以外,還包括制定電子合同支付制度、電子合同操作規范與商務規約、電子合同進出口關稅的法律制度等相關法律問題。只有給電子合同提供有法可依的健康法律環境和制定與電子合同相關法律法規,基于網絡的電子商務才能快速、規范、健康、有序地發展。

3.電子合同的法制化建設

電子商務需要電子合同立法的健全和完善,進行電子合同相關的法制化建設,才能使電子商務走上健康的法治軌道。

(1)電子合同立法原則 立法機關須采用功能等效,法律與專業技術相結合的原則進行電子合同立法,同時考慮交易載體無歧視性原則。立足國際立法趨同取向進行立法,成立專門中介組織監督立法。擴大現行司法立法解釋,加強商業合同條款或貿易協議立法。電子合同立法具體應立足依法行政、采取“技術中立”、考慮國際接軌、嚴格職權界限、限定管理范疇、統一規范用語、留有發展空間、實現平穩過渡八項主要原則,才能使其立法符合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需要。

(2)電子合同法制化建設 電子商務合同立法的法制化建設尤為必要,具有突出的緊迫性。電子商務中電子合同條款或貿易協議通過完善的立法手段來解決法律糾紛問題。政府應成立專門組織立法機構,由專業人員進行電子合同法律問題立法研究。通過組織一批既熟悉電子合同的技術特點,又通曉電子經濟貿易合同法律法規的專家學者,使制定出的電子合同法律法規既能夠順應電子合同的活動規律,又能充分考慮和反映各方利益與要求,促進電子合同的健康發展。研究并吸收先進國家電子合同立法及管理科學做法,為電子合同出現的新的交易行為,提出新的法律規范,同時制定電子合同的單行法律法規,同時使電子商務合同立法與現有相關合同法律相協調。

電子合同中電子簽名主要體現在以無紙化記載的信息代替以傳統紙質為載體的信息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問題;其次是如何界定以數據文件在網絡間傳遞的信息的原件及其保存問題;此外還有簽名問題,在電子商務中傳統簽名方式不可被采用,須創造一種在網絡上的簽名方式,且要被法律確定為有效。慶幸的是這些問題在新《電子簽名法》中已有相關法律條款加以規范,為電子商務發展奠定了基礎。

2005年《電子簽名法》的實施,則使我國實施信息化管理走出了依法行政的重要一步?!峨娮雍灻ā妨⒎ㄒ幏读穗娮雍灻袨?確立了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維護了各方合法權益,促進了電子商務政務的發展。它重點解決了五個方面的問題:確立了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規范了電子簽名的行為;明確了認證機構的法律地位及認證程序,并給認證機構設置了市場準入條件和行政許可的程序;規定了電子簽名的安全保障措施;明確了認證機構行政許可的實施主體是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其個性特點主要體現在三方面:體現引導性,而不是強制性;體現開放性,而不是封閉性;體現原則性,而不是具體性。同期實施的《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則保證了《電子簽名法》的順利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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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企業網絡營銷流程為基本研究對象,重點考慮流程中的各個環節所涉及的法律問題,可把企業開展網絡營銷分為調研階段、開展營銷活動階段、后續活動階段。

    1.1調研階段問題

    1.1.1無形產品帶來的法律問題在開展企業網絡營銷過程中營銷的對象性質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已從有形產品的營銷進化到無形服務的營銷,大量的無形產品采用網絡的方式,比如音樂、軟件、咨詢服務的網絡營銷。營銷產品的虛擬化、數字化、無形化,使得第三方可能通過技術手段竊取交易過程中的產品或用戶的隱私,無法最大化的保護消費者的利益,成為開展網絡營銷的一大障礙。

    1.1.2行業競爭狀況互聯網散布的一些虛假信息和有害信息對社會管理秩序造成的危害要比現實社會大得多,當然這其中不乏對一些企業進行的商譽詆毀行為及攻擊行為,嚴重破壞了正常的網絡營銷環境及廣大企業的利益。

    1.2開展營銷活動中問題

    1.2.1交易的安全問題營銷最終的結果是實現交易,交易的安全是比較常見的問題,也是解決開展網絡營銷企業信任問題的關鍵。網絡營銷是通過虛擬的互聯網實現的,交易的雙方并沒有面對面的交互,那么保證在互聯網上傳輸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和不可否認性是非常重要的,常見的安全技術如加密、防火墻等有時并不能對各種侵權行為和犯罪行為在源頭上的杜絕作用,因此,需要加強法律和技術的雙重作用,才能最大化的維護網絡營銷的安全。

    1.2.2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在互聯網上進行交易簽訂的電子合同與傳統的紙質合同不同,電子合同的傳輸媒介和傳輸方式都是數字化形式的,這會導致其效力和認定比較復雜?,F今我國還沒有規范有關電子合同活動的專門法律法規,僅僅在一些普通法里有所規定,《合同法》確定了電子合同的合法性,其中提到書面形式的合同也包括數據電文形式,即電子合同;還確定了合同的生效條件,其中提到當事人采用數據電文訂立合同可要求簽訂“確認書”。但是即便如此,在實際操作中電子合同數據還是會發生系統或人為錯誤,導致有關糾紛的產生,如果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作為依據,糾紛很難解決

    1.2.3網絡營銷涉及的知識產權問題知識產權是人們對于自己的智力活動創造的成果,它主要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在網絡營銷過程中,最常見的侵權行為是侵犯商標權和著作權的行為。比如有一些營銷主體沒有經過商標權人的同意,擅自將其他企業的商品圖片等用在自己的產品宣傳中,侵犯了他人的知識產權,不利于營造合法健康的競爭環境,更不利于市場經濟的穩定發展。

    1.2.4交易過程中認證的問題網絡營銷的目的是實現交易,認證機構就是解決交易雙方的信任問題的,它的核心職能是發放和管理用戶的數字證書,提供給交易雙方經過核實的、包含交易方基本信息的證明書。但是目前的認證機構在法律身份上比較尷尬,認證中心是一種專業化的信息服務機構,而不是一般的實現商業利潤的機構,這意味著認證中心對交易雙方負有特殊的職業義務,這種義務到底是一種社會責任還是道德義務,一旦出現認證中心的偏袒行為要如何處理呢?法律對此還未涉及。

    1.3后續活動階段研究內容

    1.3.1交易活動后的稅收問題完成交易后的稅收問題一直是網絡營銷交易后的一大問題,電子交易的稅收征管沖擊著傳統的稅收制度?;ヂ摼W環境下,產品性質分類不明晰、主要營業場所確定困難、交易場所亦不明確,這些都給征稅工作帶來不少困難,有關部門對電子交易也難以控制,使得依法納稅工作難以進行。

    1.3.2爭議的解決一旦企業在電子交易過程中發生爭議,其爭議的解決方法是很單一的,一般只能用傳統方法解決。如果采用訴訟方式,其成本必將很高,其中除了常規費用之外,還包括一些電子取證產生的成本,這有可能會遠遠高于合同本身的標的。

    2針對問題提出對策

    2.1更新營銷觀念,強化網絡意識

    研究要充分認識網絡營銷給企業帶來的機會,把網絡營銷納入企業總體經營戰略中來。不把網絡營銷當成時尚的擺設,要把它視為企業開展營銷活動的新平臺,視為提高營銷水平、縮小差距的利器。

    2.2研究工作履行功能等效的原則所謂功能等效原則就是在分析有關傳統紙質文件的法律要求基礎上,使電子文件能夠滿足這些目的和作用。傳統紙質文件在數據生成、儲存、

    通訊和安全方面都已比較成熟,電子文件要達到這樣的要求需要有相應的技術和法律支撐,使電子文件不但具有與傳統文件相同的效力,甚至在數據來源、認證等方面具有更高的可靠性和速度。

    2.3學習國外先進的立法經驗,研究注意與國際資源接軌

    由于互聯網突破了時間和空間限制,它對網絡營銷活動的規范作用,猶如國際通用協議一樣,具有國際通用性。企業開展網絡營銷必將沖破原有的地域限制,走國際化路線,因此在研究有關法律法規時,要盡量向國際規則靠攏,使企業少走彎路和實現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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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社會關系的調節器,沒有宏觀的法律環境作支撐,電子商務只能是空中樓閣,根本不可能廣泛應用。在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法律體系面對電子商務的沖擊時,已顯得力不從心。盡快地完善電子商務交易的法律法規,強化電子商務的安全管理,規范買賣雙方和中介機構的交易行為,明確交易各方當事人的法律關系和法律責任,嚴厲打擊各種違法交易行為,對電子商務的發展至關重要。

一、發展電子商務面臨的主要法律問題

電子商務是建立在計算機網絡基礎上的極具變革性的商業運營模式。隨著Internet的發展,Internet已成為全世界規模最大、信息資源最豐富的計算機網絡。Internet本身具有的開放性、全球性、虛擬性、自由性的特點,也成為電子商務的內在特征。電子商務的本身屬性決定了它必然會沖擊原有的法律體系,出現一系列新的法律問題。

1.電子交易的安全性問題

電子交易的安全性問題是阻礙電子商務發展的最大問題。國內不少專家學者認為,電子商務是Internet技術應用的全新方向,是建立在技術性的網絡系統基礎上,它源于技術,因此,電子商務發展中出現的問題也只有技術的提高才能解決,即通過防火墻、加密技術、數字簽名、身份認證等技術,來確保網上信息流的保密性、完整性和不可抵賴性。但是,就目前而言,技術的提高并沒有解決電子商務的安全問題。應用比較廣泛的由Netscape公司于1994年推出的安全套接層技術(SSL:SecuritySocketLayer)有明顯的安全隱患。而于1996年2月,由VISA與MASTERCARD兩大信用卡國際組織共同發起的保障在Internet上進行安全電子交易的Scr協議(SecurityElectronicTransation)雖然比較好地解決了現階段的電子商務交易的安全問題。但是,實踐證明,純技術性的防范手段不能對各種惡意攻擊和網絡犯罪起永久性的制約作用。只有法律和技術的雙管齊下,才能維護和保障電子商務的穩健發展。

2.電子合同的法律問題

電子合同是數字化的,根本不同于傳統的書面合同,這使得電子合同效力的認定及操作問題變得非常復雜。

我國電子商務立法中僅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11條關于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及第33條關于當事人采用數據電文訂立合同可以“要求簽訂確認書”的規定。前者承認了電子合同的合法性,后者涉及電子合同生效的要求,是對電子合同法律效力實現方式的一種有益探索。另外,《合同法》第16條、第26條規定了電子合同的生效時間、承諾的生效時間及合同成立地點,但是僅有以上幾點,電子合同仍無法操作。

為解決電子合同的法律問題,中央有關部門及地方如上海、廣州等城市紛紛頒布了一些法律法規。這固然是對電子合同法律問題的探索和嘗試,然而,法出多門,必然與電子商務的無界性和自由性相沖突,最終還是阻礙電子商務的發展。

3.電子商務認證的法律問題

數據資訊的商業化應用,使得認證機構(CA:CertificateAuthority)的服務成為電子商務的必需,否則,電子商務交易形式就可能因為缺乏中介信用而無法發展。

認證機構的核心職能是發放和管理用戶的數字證書,它提出的是經過核實的、交易雙方都關心的基本信息和信用證明,通常包括交易人是誰、在何處、以何種方式電子簽名、其信用狀況如何等。

目前,有不少地區、部門甚至企業都建立起認證中心,存在不少的隱患:一、認證機構是一種專業化的信息服務機構,并非一般的實現某種商業利潤的機構。它對交易各方負有特殊的職業義務,這種義務是一種社會責任,是一種倫理道德。一旦出現認證機構偏袒交易一方或出賣交易方的信用信息等不公現象,法律有何規定?二、從營業目的來看,認證機構屬于公共企業,以向全社會提供電子商務交易信用為已任,并非追求單純的經濟利潤為已任。它的利潤來自其規模化的業務服務。

國內許多專家學者認為,目前,司法公證應介入電子商務,充當認證機構的角色,以避免電子商務法未出臺前發生認證機構的法律糾紛。但這對司法公證部門的信息化建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4.知識產權問題

電子商務的無形化使知識產權保護更加艱難。

網絡上的諸如域名、網頁上各種各樣的文章、圖像、聲音、軟件及網頁的商標所涉及的商業秘密等都會牽涉到專利權、商標權、版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問題。因此,保護知識產權與發展電子商務有著密切的聯系。

國際組織包括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世界貿易組織和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紛紛制定了有關的條約,來保護知識產權。如1996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通過的《版權條約》,1996年6月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通過的《電子商務示范法》(ModelLawonElectronicCommerce)。

5.隱私問題

最近,美國《商業周刊》進行了一項有關電子商務的隱私權方面的調查。結果顯示,大多數人擔心個人隱私外泄,而且很多人把拒絕電子商務歸究于個人隱私的無法保障。因此,在個人隱私問題上,各國政府應相互配合,在法律層次上和技術層次上進行廣泛合作,尋找出現尊重個人隱私,又允許個人自由,同時也允許政府以恰當方式進行管理的最佳方式。

6.電子商務的管轄權問題

因電于商務具有全球性和開放性的特點,使各國政府都非常關心電子商務的管轄權。各國政府都希望本國法院擴大管轄權,以維護本國利益。如果管轄權問題處理不當,定會引來各國問不必要的糾紛。因此,各國應相互協調,以國際法的形式確立電子商務管轄權的操作規則。

當然,電子商務在發展過程中遇到的法律問題遠不止上面幾個問題,還有如電子商務運營模式的法律保護、電子商務的稅收等問題,這都需要人們以務實的態度逐一加以克服。

二、借鑒國外電子商務的立法經驗

國外的電子商務的法律建設伴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已經走過多年的路程。

如果沒有一個成熟的、統一的法律系統來仲裁電子商務的各種糾紛,人們對電子商務就會望而卻步。世界各國多年的立法實踐經驗成果相當豐富,我們應充分借鑒和吸收成功經驗,服務于中國的電子商務立法。

三、電子商務立法的基本原則

1.立足于國際立法趨同的取向

力爭與國際立法趨同是由電子商務的無界性和自由性決定的。中國電子商務立法只有爭取與國際立法接軌,才能參與全球性的經濟競爭。新加坡的《電子交易法案》幾乎全部吸收了《電子商務示范法》的有關規定,同時根據《電子商務示范法》的精神增加了一些內容,如網絡服務提供者責任、認證機構及數字簽名的法律標準和驗證、電子記錄和簽名的政府作用等;像《美國電子商務綱要》第四原則所述,政府應該承認Internet的獨一無二的特征,現有的法律規章凡屬可能妨礙電子商務發展者均應修訂。

2.研究《電子商務示范法》尚未涉及的問題

《電子商務示范法》尚未涉及的法律問題,一般指未發出通知或通知錯誤的責任問題、電子提單問題、合同訂立的時間和地點、要約和承諾問題,還有稅收、金融、信息安全、市場準入、知識產權、司法管轄和國際協助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等。

此外,中國的電子商務立法還應遵守以下原則:

1.體現國家意志,把國家利益放在第一位;

2、有利于電子商務發展,而不是制約和阻礙;

3.立法要有遠見,要科學、更具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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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文摘要]本文立足于探討電子商務及其法律制度的含義,以及構建電子商務法律制度的基本架構。從不同角度比較了有關電子商務內涵的各種思想,確定廣義論為基本出發點;初步列舉了電子商務引發的合同法、隱私權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刑法、程序法以及稅法等問題,并提出了應對策略。

    隨著全球信息網絡的建立和完善,網絡的應用越來越廣泛。電子商務已經成為一股不可阻擋的潮流,發展它不僅關系到國民經濟的發展,而且影響到社會公眾的生活,涉及到國家的政策、法律、信息技術發展和基礎設施建設等一系列綜合性的問題。中國作為一個國際貿易大國,應當在發展全球性電子商務方面進行積極的準備,開展有關電子商務法律制度的研究并主動采取相應的對策。

    一、電子商務的內涵及特點

    (一)電子商務的內涵

    一般認為,電子商務(ElectronicCommerce)是指買賣雙方基于計算機網絡(主要指Intemet網絡)按照一定的標準,采用相應的電子技術所進行的各類商貿活動。其主要功能包括網上的廣告、訂貨、付款、客戶服務和市場調查分析、財務核計及生產安排等多項利用interact開發的商業活動。它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電子商務僅指通過Intemet進行的商業活動;而廣義的電子商務則將利用包括Intemet、Intranet(企業內聯網)和Extranet(企業外聯網)等各種不同形式網絡在內的一切計算機網絡進行的所有商貿活動都歸屬于電子商務。

    (二)電子商務的特點

    電子商務與傳統商業方式相比具有如下特點:

    1.精簡流通環節。電子商務不需要批發商、專賣店和商場,客戶通過網絡直接從廠家定購產品。

    2.節省購物時間,增加客戶選擇余地。電子商務通過網絡為各種消費者提供廣泛的選擇余地,可以使客戶足不出戶便能購到滿意的商品。

    3.加速資金流通。電子商務中的資金周轉無須在客戶、批發商、商場等之間進行,而直接通過網絡在銀行內部賬戶上進行,大大加快了資金周轉速度,同時減少了商業糾紛。

    4.增強客戶和廠商的交流??蛻敉ㄟ^網絡說明自己的需求,定購自己喜歡的產品,廠商則可以很快地了解用戶需求,避免生產上的浪費。

    5.刺激企業間的聯合和競爭。企業之間可以通過網絡了解對手的產品性能與價格以及銷量等信息,從而促一進企業改造技術,提高產品競爭力。

    二、電子商務給我國法律制度帶來的挑戰及應對策略

    (一)電子商務對合同法提出的挑戰及對策電子商務的成長首當其沖會給作為商法基礎的合同法帶來嚴峻的考驗,涉及到電子合同的法律規定、電子簽名是否有效等問題。

    1.交易雙方的識別與認證。這主要是針對B2B(電子商務的一種模式,BusinesstoBusiness的縮寫,即商業對商業,或企業間的電子商務模式)而言。電子合同與書面合同的一個很大不同是交易雙方不一定見面,而是通過互聯網來簽訂電子合同。通過互聯網訂立電子合同的最大難點就是交易雙方的身份確認問題。這個問題可以通過認證中心來解決,并且很多國家都已經實施了該項措施。由于認證中心所處的位置,要求它必須具有公正、權威、可信賴性,并且它所承擔的義務和責任必須得到法律的承認。我國應完善立法以促使電子簽名的使用及認證機構運作的標準化。

    2.交易的合法與合同的生效。電子商務中許多交易是在互聯網上執行的,并不需要現實的實物交割。這就涉及到交易是否合法以及對這樣的交易監管的問題。另外電子合同的生效問題也與此有關,如果合同違法,那么必然不受合同法保護。同時合同的生效還涉及到如何才算生效的問題。電子商務的交易要符合法律的要求,不能是采取非法手段牟利的商務行為。所以首先應使商家做到避免違法的行為發生。另外國家也應該加大對互聯網的監管力度,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防范于未然。在合同生效問題上,現在基本也達成了一致認可。電子承諾到達速度很快,投郵和到達幾乎同時,因此在生效時間上一般不會存在很大分歧。對于生效地點問題,因為數據電文的接受地點比較容易確定,所以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所制定的《電子商務示范法》中就是采取承諾到達地點作為生效地點。

    3.電子簽名的有效性。我國雖在合同法中用“功能等同”原則對電子簽名的有效性予以承認,但是在證據法中卻沒有提及,存在著一定的法律漏洞問題。電子簽名采取什么形式才算有效的問題,我們可以借鑒美國電子簽名法中的技術中立原則,即電子商務法對傳統的口令法、非對稱性公開密鑰加密法、智能卡法以及生物鑒別法等,都不可厚此薄彼,產生任何歧視性要求;同時還要給未來技術的發展留下法律空間,而不能停止于現狀。

    4.電子合同的確認。電子合同雖具有方便、快捷、成本低等優點,但是也存在著一定的風險。網絡安全只是一個相對的概念,無論多么安全的加密或其他網絡安全防范技術,理論上都有被攻破的可能。而且網絡病毒或其他人為因素,都可能導致電子合同丟失,所以盡量采取書面合同的形式來對電子合同給以確認。

    (二)電子商務的跨越式發展給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帶來的新挑戰及對策

    1.網上買賣雙方地位不對等。網上購物中,消費者不得不面對經營者根據自己的利益預先設定好的格式合同。合同的條款往往是經營者利用其優越的經濟地位制定的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消費者的霸王條款。這些條款通常包括諸如免責條款、失權條款、法院管轄條款等,其實質是將合同上的風險、費用的負擔等盡可能地轉移到消費者身上。消費者選擇同意后,如果交易后產生了糾紛,商家就會以此來對抗消費者的投訴,使消費者處于很不利的地位。

    法律追求的是公平和正義,我們要保護消費者的權益,但不能認為所有的網上消費糾紛都應保護消費者的權益。在解釋格式條款時,應拋棄傳統的絕對化的解釋,要采取更加靈活的判斷標準。同時消費者在進行網絡消費時,也應盡到一定的義務,否則就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經營者在提供格式合同時,應盡可能地將交易要素準確、適當地傳送給消費者。這種告知應充分考慮到大多數消費者的網絡知識水平.使大多數消費者無須進行專業培訓就能讀懂或理解其內容。從而避免因誤解而產生消費糾紛。

    2.消費者交易安全難以得到保障。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是通過電子支付方式完成交易的,這就要求消費者必須擁有電子賬戶。網上交易的安全性是消費者普遍關心的一個熱點問題。消費者往往希望能簡單快捷地完成交易,但又擔心自己的經濟利益因操作不當或黑客入侵而遭受損失。

    因此,我們必須采取有效的措施發現交易系統隱患,防范黑客的侵入;要逐步建立健全以信息安全、網絡安全為目標,加密技術、認證技術為核心,安全電子交易制度為基礎的、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電子商務安全保障體系;要建立一個專門的全國性的認證體系,權威、公正地開展電子商務認證工作,確認從事電子商務活動的企業身份的合法性、真實性和準確性。

    3.網絡欺詐和虛假廣告泛濫成災,消費者購物后退賠艱難。在電子商務中,消費者對產品的了解只能通過網上的宣傳和圖片,對嚴品的實際質量情況和產品本身可能存在的隱蔽瑕疵、產品的缺陷缺乏了解,使得消費者在網上訂購后,還要等待實際交貨時才能確認是否與所訂購的商品一致,容易導致實際交貨商品的質量、價格、數量與所訂購的商品不一致。出現此類問題消費者要向經營者退貨或索賠,首先需要商務網站提供經營者的詳細信息資料,但商務網站常常以商業秘密為由拒絕提供經營者的詳細信息資料,消費者對此毫無辦法。對此,我們可以綜合運用各種手段,建立事前預防和事后制裁相結合的防治體系,通過制定特殊的規則,嚴格禁止網絡消費欺詐和虛假廣告,給消費者提供一個誠信的電子交易環境。

    (三)電子商務對刑法帶來的挑戰及對策

    在電子商務活動中,信息共享和信息安全是一對矛盾。雖然我們可以通過采取降低共享程度的方法來達到控制網絡信息安全問題的目的,但這是因噎廢食,顯然是不可取的。因此,應主動構筑包括刑事法律控制在內的面向網絡環境的信息安全保障體系來控制網絡信息安全問題。

    刑法作為一種規范性的手段,它的運用具有滯后性的特點,即它通常是在某一危害社會的行為已經不為其它法律所調整或不足以調整的情形下,作為一種更為強制性的調整手段出現。由于刑法采用的是刑罰手段,所以對網絡信息安全問題,尤其對計算機犯罪問題來說,刑法控制是最具強制性、最為嚴厲的手段,它在整個法律控制體系中起到一種保障和后盾的作用。當前電子商務的發展對刑事立法帶來一系列挑戰。

    1.現有量刑幅度和刑罰種類的不足。應當對刑罰種類進行創新,即引入資格刑;也可以廣泛地適用財產刑和資格刑,即沒收與犯罪有關的一切物品、設備,剝奪犯罪人從事某種職業、某類活動的資格,作為一種附加刑,其期限的長短,可考慮比照現有資格刑中關于剝奪政治權利的規定來確定。例如禁止任何IsP(服務提供商)接納犯罪分子或者禁止犯罪分子從事與計算機系統有直接相關的職業等。

    2.刑事管轄面臨的難題。網絡無國界,使計算機犯罪分子輕易地就可以實施跨國界的犯罪。隨著互聯網的不斷發展,跨國犯罪在所有的計算機犯罪中所占的比例越來越高,由此帶來了刑事管轄的難題。我國刑法在目前很難對境外從事針對我國的計算機網絡犯罪產生效力,因此加強國際間司法管轄權的協調就顯得十分必要。

    3.單位犯罪的處理問題。雖然對待單位犯罪是可以對危害行為的直接實施者、參與者以及主管人員等個人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是此種處理方式畢竟不是久遠之計,因而完善刑事立法,從立法上明確規定單位可以構成計算機犯罪是解決這一問題的最佳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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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網絡技術;合同法

一、合同的新形式―數據電文

數據電文也稱電子信息、電子通信、電子數據、電子記錄、電子文件等。一般是指通過電子手段形成的各種信息。數據電文一詞最早在國際法律文件1986年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中出現。因此數據電文形式早就存在,只是在現代網絡技術日益發達的今天更具有實用性和代表性。

在我國合同法上,合同存在的形式多種多樣,現如今存在形式最常用的有口頭形式、書面形式及其他推定形式。當今社會科技不斷進步,日益更新,所以在實踐中出現了一些新的形式,如EDI、電子郵件等數據電文形式。①這種存在于網絡技術時代的數據電文合同形式的特點是:(1)保護性差:即容易被復制,因為數據電文更多的是脫離傳統數據存在形式,很容易被拷貝。(2)穩定性差:電子數據文本因為它的最主要的存在載體就是電子計算機,所以很容易被修改和丟失。(3)虛擬性:以數據電文形式存在的合同是由數字等信號構成的,它的內容是以計算機中的字節來表示的。這些電子字節在未與特殊電子計算機連接的情況下是不能顯示的。②

正是上述電子數據的新發展和特點,使得電子數據這種新合同形式在實踐中遇到各種各樣的應用問題,如電子數據的合法性判斷問題及通訊安全問題等。解決這些問題成為合同法在實踐中不得不解決的問題,以下有幾種方法作為參考。

一是在協議中當事人之間互相約定將數據電文視同合同的書面形式。這樣使得數據電文成為一種真實存在的文本形式合同,但是這種辦法實踐起來不是很容易,對交易的迅速完成構成不利影響,這種情況出現的原因是合同當事人雙方必須提前對電子數據形式的合同的效力進行約定,而這種約定只是相對于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具有相對性,在遇到問題時,對抗性就會出現問題,所以這種雙方當事人約定的方法在實踐中有其適用的限制性。

二是可以擴大書面形式的解釋,使其在立法上具有合法性。我國合同法第十一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的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p>

三是在合同法的立法中,把數據電文這種新形式規定為合同形式的新方式。如聯合國貿法會1996年通過的《電子商務示范法》(以下簡稱《示范法》)即為典型的例子。③該法第六條通過“功能等價”的方法,著眼于信息的最大特點即復制性和閱讀性,規定只要新形式數據電文在以后的查閱和適用中可以滿足此特點即可作為合同法的合同新形式。這一法律的規定,使數據電文形式有了有利的法律保護。

二、網絡合同成立的有關問題

合同法之所以在實踐中有著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是因為它關系著大多數人的利益,因此數據電文作為合同法新形式也有著必不可少的問題存在,規制這些問題,成為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重要方面。

合同法中要約與承諾在網絡技術中應用

1.要約與承諾的效力確定問題

在實踐中的合同訂立過程中,由于可能是通過網絡計算機進行的,所以合同訂立過程中的要約與承諾的發出可能會受到各種客觀因素影響,因而造成對合同的錯誤接收,在現下的合同法中還沒有具體額規定,因此在立法上,必須明確要約與成諾的收訖時間。

2.要約的撤回與撤銷

合同法中對于通過網絡計算機發出的要約與承諾是否能夠撤回問題沒有明確的規定,那么在實踐中,網絡計算機發出的要約和承諾由于客觀原因未能及時到達對方當事人而造成的損失,如何定義呢?特別是在要約到達與撤回要約時間的沖突上該如何更能保護交易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交易的快速進行。但是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網絡瞬息萬變,撤回通過網絡計算機發出的要約可能性是很小的。從理論的觀點分析,通過電子郵件或者是網絡計算機發出的要約,原則上是可以撤回的,只要撤回要約的通知先于或是與要約的到達可以同步即可撤回。

3.承諾的撤回與撤銷

通過網絡計算機發出的承諾通知可以撤回嗎?有學者認為通過網絡計算機的數據電文合同瞬間就可以完成,因此由于它的瞬間性,所以不存在數據電文承諾的撤回。但是對于此觀點我是持反對態度的,這種合同法新出現的數據電文形式確實在實踐中存在著由于判斷依據則是根據接收服務器上的時間標準客觀情況而出現錯誤的情況。

三、網絡技術下合同效力的有關問題

(一)給與當事人審查機會及提請注意、說明義務的確立

通過網絡計算機訂立的數據電文形式的合同,由于網絡技術的特點,所以可能許多合同的具體條款沒有在文本上體現出來,而是保留在計算機上,所以在實踐中當出現合同條款爭議時就會產生糾紛?!妒痉斗ā吩?998年的修訂中增加了一條:“信息不僅僅因為沒有被包括在數據電文中,就被剝奪了在數據電文中本來具有的法律后果、有效性或強制執行性?!边@是對合同超文本的承認。所以,基于此情況,我國應完善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無論是以哪種形式訂立的合同,就應該提醒對方合同條款,并應給與對方說明,并且明確規定具體方式及其法律后果。⑤

(二)對于數據電文形式的合同消費者享有抗辯權

電子錯誤是來自1999年美國《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該法規定:“電子錯誤指如果沒有提供檢測并糾正或避免錯誤的合理方法,消費者在使用一個信息處理系統時產生的電子信息中的錯誤?!被诖朔ǖ囊幎?,這里規定的信息處理系統指的是對方當事人提供的交易平臺,而不是電子計算機一方自己的處理系統。對于此條規定的電子錯誤即在實踐中出現的數據電文形式的合同消費者享有對此問題的抗辯權。(作者單位:安陽市安陽工學院文法學院)

參考文獻:

[1] 劉穎:“電子資金劃撥及其法律問題”,載于梁慧星主編:《民商法論叢》(第7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4,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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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互聯網技術的突飛猛進,電子商務這一新型貿易方式在我國迅速發展。在促進貿易發展的同時,又為稅收制度改革及征管手段的改進提出了新的要求。在諸多稅種中,印花稅首當其沖地受到影響,如不順應電子商務的發展,完善《印花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就難以有效避免印花稅的稅款流失。

一、調查的原因及內容

近幾年,電子商務快速發展,越來越多的企業通過數據電文交換信息來訂立合同。電子合同因其載體和操作過程與傳統書面合同不同,具有以下特點:一是書立合同的雙方或多方在網絡上運作,可以互不見面。合同內容等信息記錄在計算機或磁盤中介載體中,其修改、流轉、儲存等過程均在計算機內進行。二是表示合同生效的傳統簽字蓋章方式被數字簽名(及電子簽名)所代替。三是電子合同的生效地點為收件人的主營業地;沒有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四是電子合同所依賴的電子數據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動性。電子數據以磁性介質保存,是無形物,改動、偽造不易留痕跡。電子合同雖然形式上具有不同于傳統紙質書面合同的特點,但其性質和意義并沒有發生改變,仍然是為了規范交易,確定交易方各自的權利和義務,以保證經濟交往迅捷正常地進行,具有書面憑證性。國際貿易委員會在《電子商務示范法》第六條規定:如法律要求信息必須采取書面形式,假若一項數據電文所含信息可以以備日后查用,即滿足了該項要求。該條規定在不要求各國取消國內法關于書面形式要求的前提下,擴大了“書面形式”一詞的解釋,將數據電文納入“書面形式”的范疇之內。我國《合同法》第十一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綜上所述,國際法和國內法都明確了電子合同書面憑證性,它當然符合《印花稅暫行條例》所規定的應納稅合同要求,應按規定繳納印花稅。為掌握企業電子合同的簽訂情況,我局開發區稅務到轄區內四家國際知名的外資企業進行了實地調查。

經過調查統計,四家企業簽訂合同的情況如表一(點擊放大):

二、調查中發現的問題

(一)電子合同所占比例較大。

在實際調查中,調查人員對四家公司合同簽訂情況進行了認真核實、統計。發現這些企業尤其是以電子行業為主的生產型企業,與供貨商或銷售商進行業務往來之前,簽定一段時間的購銷框架協議,這個框架協議只反映出貨物名稱、供銷時間、規格要求,而沒有反映出任何價格金額,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完全依靠網絡傳遞購銷數據。這四家企業僅是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四家企業中北京樂金飛利浦電子有限公司購銷合同與技術合同全部為網絡形式簽定的;北京愛立信普天移動通信有限公司只在20__年簽定了11份紙制購銷合同,占三年合同總金額的0.25,其他均為網絡購銷合同;北京索鴻電子有限公司購銷合同全部為網絡形式簽定的,而技術合同則全部為紙制合同;北京村田電子有限公司簽定的技術合同全部為紙制合同,紙制購銷合同金額為445923049元,占總購銷合同的26.4。

(二)電子合同所載金額較大。

據調查統計,四家企業簽定合同金額合計37033822563元,其中購銷合同金額合計36956211747元(購銷合同數量多,有些企業具體數據未做保留,合同份數統計不準確),占總金額的99.8;簽定技術合同236份,金額為77610816.03元,占總合同金額的0.2。從合同的簽訂形式來看,以網絡形式簽定的購銷合同為36432721229元,占總合同金額的98.3;紙制購銷合同金額為523490517.7元,占1.5。以網絡形式簽定的技術合同7556515.95元,占0.02;紙制技術合同70054300.08元,占0.18。

3、納稅人自主選擇權較大。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__〕150號)的規定,地方稅務機關可以核定納稅人印花稅計稅依據。同時市地稅局制定了《北京市印花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要求納稅人不能夠滿足國稅函〔20__〕150號文件規定中條件的,即可按《核定征收》的辦法執行。納稅人在自愿的 原則上進行,這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納稅人,換言之納稅人的自主選擇權非常大。一些規模小的、制度不健全的企業很愿意采用《核定征收》的方法,同樣一些企業規模大的、財務健全的企業也很愿意采用《核定征收》的方法繳納印花稅。但是兩者的出發點是不一樣的,前者是因為稅款少、少麻煩也方便;后者是因為經過稅收籌劃,認為《核定征收》對自己有利,達到合理避稅為目的。

三、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的思考

1、確認數據電文簽訂合同的法律效力

在電子商務活動中,當事人之間主要是依靠數據電文交換信息來訂立合同。電子商務產生的非紙質的數據電文與傳統的書面文件相差很大,表現形式是通過調用儲存在磁盤中的文件信息,利用電腦顯示在屏幕上的文字來表現,電子文件的存在介質是電腦硬盤或軟盤介質等。如果要承認通過數據電文訂立的合同的有效性,首先就要承認數據電文的法律效力。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1996年頒布的《電子商務示范法》第11條規定,“除非當事人另有協議,合同各方可通過數據電文的要約和承諾的方式來締結合同,并不得僅僅以使用了數據電文為理由而否認該合同的有效性或可執行性”。我國《合同法》第十一條也規定將數據電文作為合同“書面形式”的一種,這是功能等同法,即符合書面形式功能的東西便可視為書面形式,而不論它是“紙文”還是“數據電文”。據此,只要一項數據電文所含信息可以閱讀并能夠調取以備日后查用,法律就應該對其效力加以確認?!吨腥A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草案第二條以數據電文形式進行的商務、,適用本法,也已確定了它的法律地位。

2、改革與完善《印花稅暫行條例》,以適應新的發展形勢

《印花稅暫行條例》是1988年頒布實施的,當時計算機的應用沒有普及,對電子合同應否納稅,如何納稅沒有規定。新《合同法》在1999年10月1日施行,對電子合同有明確規定,但國家沒有對印花稅政策隨之調整,其中關于合同的有關規定,依然以《經濟合同法》、《涉外經濟合同法》、《技術合同法》三部舊法為依據。根據法律效力原則,新法優于舊法,上位法優于下位法,自新《合同法》生效之日,三部舊合同法已廢止失效,印花稅有關合同規定應相應以新《合同法》為依據。因此應盡快修訂完善《印花稅暫行條例》,在征稅對象方面,可將原來對各類合同、憑證征稅,改為對各類經濟行為征稅,即對購銷、財產租賃、借款、產權轉移、贈與、委托、行紀、提供信息等經濟行為征稅。只要納稅人發生了條例規定的應稅行為,無論是否訂立合同,均須按規定繳納印花稅。這樣規定可以有效地避免因納稅人不提供合同而使稅收無著落,從而進一步減少偷逃印花稅行為的發生。

3、廢止有關單行規定,將電子合同列入印花稅征收范圍

國家稅務總局在1997年以國稅函(1997)505號下發的《關于外商投資企業的訂單、要貨單據征收印花稅問題》的通知第三條規定:“對在供貨經濟活動中使用電話、計算機聯網訂貨,沒有開具書面憑證的,暫不貼花”,明確的指出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不得作為征稅依據,這一規定延續到現在未做變化,從而限制了各級稅務征收機關將納稅人通過計算機聯網訂貨(Internet或EDI等電子商務形式進行業務往來訂立的合同)列入印花稅征稅范圍。從當前的發展趨勢來看,應立即廢止舊的單行規定,按照新的《合同法》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因此,納稅人以數據電文形式訂立的合同應按其書立合同的性質按其適用稅率征收印花稅。

4、明確電子合同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納稅義務人和納稅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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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口頭形式

    口頭形式的合同,簡稱口頭合同,是指當事人只以口頭意思表示達成協議的合同。口頭合同簡便易行,在日常生活中廣泛運用。但是,口頭合同在發生糾紛時難以取證,不易分清責任。對于不及時結清的和較重要的合同,不宜采用口頭形式。

    第二,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以及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當事人協商同意的有關修改合同的文書、電報和圖表,也是合同的組成部分。書面合同較口頭合同復雜,在當事人發生糾紛時舉證方便,容易分清責任,也便于主管機關和合同管理機關監督、檢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在實踐中,書面形式是當事人最為普遍采用的一種合同約定形式。

    第三,公證形式

    公證形式是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以國家公證機關對合同內容加以審查公證的方式,訂立合同時所采取的一種合同形式。公證機關一般均以合同的書面形式為基礎,對合同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審查確認后,在合同書上加蓋公證印鑒,以資證明。經過公證的合同具有最可靠的證據力,當事人除有相反的證據外,不能推翻。我國法律對合同的公證采取自愿原則。合同是否須經公證,一般由當事人自行約定。當事人要求必須公證的合同就須公證,不經公證不生效。但對一些重要的合同種類,法律也可以規定必須進行公證。當事人和法律都可以賦予合同的公證形式以證據效力或者成立生效的效力。

    第四,鑒證形式

    鑒證形式是當事人約定或依照法律規定,以國家合同管理機關對合同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審查的方式訂立合同的一種合同形式。鑒證是國家對合同進行管理和監督的行政措施,只能由國家行政主管機關進行。鑒證的作用在于加強合同的證明,提高合同的可靠性。鑒證也采取自愿原則。除國家規定必須鑒證的合同外,鑒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進行鑒證。對于地方性法規規定必須予以鑒證的合同,在作出鑒證規定的行政區域內簽訂時應從其規定。

    第五,批準形式

    批準形式是指法律規定某些類別的合同須采取經國家有關主管機關審查批準的一種合同形式。這類合同,除應由當事人達成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外,還應將合同書及有關文件提交國家有關主管機關審查批準才能生效。這類合同的生效,除應具備一般合同的生效要件外,在合同形式上還須同時具備書面形式和批準形式這兩個特殊要件。合同的批準形式是國家對某些特殊類別合同的特殊要求。法律不要求合同批準形式的,當事人不能約定或要求國家進行批準。須經批準而未經批準的合同,自始就無法律效力。即使當事人之間意思表示一致,也不能認為他們之間成立了合同。這是合同的批準形式與其他幾種法定形式的重要區別。

    第六,登記形式

    登記形式是指當事人約定或依照法律規定,采取將合同提交國家登記主管機關登記的方式訂立合同的一種合同形式。登記形式一般常用于不動產的買賣合同。某些特殊的動產,如船舶等,在法律上視為不動產,其轉讓也采取登記形式。合同的登記形式可由當事人自行約定,也可以由法律加以規定。

    第七,合同確認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