閑置土地管理法范文

時間:2024-01-31 17:54:25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閑置土地管理法,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土地閑置費的征收使用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土地閑置費由市、縣級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征收管理。征收土地閑置費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為具體征收單位。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據《*市行政事業性收費委托制度》的規定,委托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征收轄區范圍內的土地閑置費。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征收土地閑置費的,應與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市行政事業性收費征收委托書》。

第四條征收單位應當向物價主管部門申領《廣東省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購領和使用財政部門印制的專用票據。

第五條閑置土地自《閑置土地認定通知書》認定閑置之日起滿一年的,征收單位應當向閑置土地的用地單位征收土地閑置費。

第六條已經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閑置土地,其每月的土地閑置費標準為:

(一)經營性房地產用地為合同出讓金總額的1.2%;

(二)一般建設用地為合同出讓金總額的0.8%;

(三)工業和基礎設施用地為合同出讓金總額的0.4%。

各類用地累計征收土地閑置費總額不超過該宗用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合同總額的20%。

第七條按《*市閑置土地處理辦法》第五條第二款認定,未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未辦理劃撥用地手續的閑置土地,土地閑置費按《*市土地閑置費征收標準》(附件)規定的標準征收,計征時間累計不超過24個月。

第八條符合《劃撥用地目錄》(國土資源部令第9號)規定,已經辦理劃撥用地手續的,免征土地閑置費。

第九條用地單位應當按《繳納土地閑置費通知書》規定的期限繳納土地閑置費。逾期不繳納的,自期限屆滿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繳土地閑置費總額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逾期15日仍不繳納的,征收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閑置土地的用地單位承擔。

第十條土地閑置費按下列程序征收:

(一)市、縣級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認定閑置土地后,向用地單位送達《閑置土地認定通知書》。

(二)征收單位從認定土地閑置之日起,按計征辦法、土地閑置期間和相應的征收標準確定應征數額,向用地單位開具《繳納土地閑置費通知書》和《收費基金繳款通知書》。

(三)用地單位持《收費基金繳款通知書》到指定的代收銀行網點辦理繳款手續。

第十一條土地閑置費實行委托銀行代收,收費收入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縣級市對征收的土地閑置費留成70%,上繳市20%,上繳省10%;各區代征收的土地閑置費先全額繳入區財政,區留用70%,上繳市20%,上繳省10%。應上繳給省、市的資金,由各區、縣級市財政部門每月終了后10日內按規定上繳*市財政。其中省統籌部分,由市財政部門定期將應上繳的資金上繳省財政。

第十二條土地閑置費主要用于閑置土地的調查、認定和有關處理工作。

第十三條土地閑置費按以下程序申請使用:

(一)用款單位根據清理閑置土地工作的需要,將土地閑置費專項支出計劃列入部門預算中報同級財政部門。

篇2

土地使用權收回分為無償收回和有償收回兩種方式,兩者作為兩種性質不同的方式,在適用范圍、收回起因及表現形式等方面均有所不同。

一、有償收回與無償收回的法律依據

無償收回和有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在《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中都有相關法規依據。

無償收回的法律依據:

1、《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p>

2、《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p>

3、《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五條:“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必須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開發土地。……滿二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p>

4、《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件》(以下簡稱《暫行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未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開發、利用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予以糾正,并根據情節可以給予警告、罰款直至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處罰?!?/p>

5、《暫行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無償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因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無償收回其劃撥土地使用權?!?/p>

有償收回的法律依據:

1、《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一)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2、《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十九條:“國家對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據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實際年限和開發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p>

3、《暫行條例》第四十二條:“國家對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眾利益的需要,國家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據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開發、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二、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的類型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無償收回的類型

1、閑置土地

根據《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的規定,閑置土地的認定有以下法律依據:…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建設用地批準書未規定動工開發建設日期,自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建設用地批準書頒發之日滿1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2)已動工開發建設但開發建設的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25%且未經批準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1年的;(3)法律、行政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同時根據《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在閑置土地的認定中,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開工遲延的除外(該情形適用于在城鄉規劃區范圍內,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閑置土地)。

根據以上認定依據,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的閑置土地有以下兩類:(1)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連續2年內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運動隊使用權。(2)在城鄉規劃區范圍內,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土地,滿2年未動工開發時,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2、臨時使用土地期滿拒不歸還的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條規定:臨時使用土地的使用者應當按照臨時使用合同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的建筑物,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第八十條規定:臨時使用土地期滿拒不歸還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還土地。

3、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臺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

4、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5、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準報廢的。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條規定:該3、4、5類情形,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6、《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條規定:不按照批準用途使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門責令交還土地。

7、《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且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和其他設施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收回,而集體土地退還原集體經濟組織。

8、《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條規定:無權批準征用、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超越批準權限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準用地的,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批準占用、征用土地的,其批準文件無效,非法批準、使用的土地應當收回。其中非法批準占用國有土地的和非法批準辦理征用土地手續的土地應當無償收回。

(二)集體土地使用權無償收回的類型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報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予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1、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2、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三、有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的類型

(一)有償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規定:1、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2、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改建,需調整使用土地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適當給予補償。

(二)有償收回集體土地使用權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使用權人土地的,應當對土地使用權人給予適當補償。

四、責令退還土地與責令限期整改的類型

(一)責令退還土地

1、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規定:除沒收違法所得外,土地性質是集體土地的,應退還原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

2、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七十七條規定,非法占用土地性質是集體土地的,應退還原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

3、無權批準征用、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超越批準權限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準用地的,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批準占用、征用土地的。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對使用集體土地的,如沒有給農民和原土地的集體經濟組織補償的,應收回退還原集體經濟組織。

4、臨時使用土地期滿拒不歸還土地的,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條規定:臨時使用的是集體土地的,應責令退還原集體經濟組織。

(二)責令限期整改

1、違反《土地管理法》規定,占用耕地建窖,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礦、采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整。

2、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的,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整。

土地有償收回的補償標準

目前,我國的法律法規未對有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補償標準作出具體規定。建設部于1999年實施的《房地產估價規范》規定:“依法以有償出讓、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拆遷其地上房屋時,對該土地使用權如果視為提前收回處理,則應在拆遷補償估價中包括土地使用權的補償估價。這種土地使用權補償估價,應根據該土地使用權的剩余年限所對應的正常市場價格進行?!痹诰唧w操作實務中,一般由行使土地收回權的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具體協商確定,對提前收回的根據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開發、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補償。補償標準所參照的要素主要是原土地使用者已經支付的土地取得成本及其增值部分。其中土地取得成本包括征地補償費,拆遷補償費;耕地占用稅、新菜地建設基金、耕地開墾費、征地管理費;土地出讓金等。筆者認為在有償收回土地使用權時應充分考慮以上要素,或由具有土地評估資質的機構評估作價,以合理確定所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補償價格。

對倒閉企業用地的收回首先應明確其企業性質、土地使用權類型。企業破產或倒閉,主要依照《企業破產法》或《民事訴訟法》中破產程序中的規定,若屬政策性破產即屬于國務院優化資本結構試點城市的,則優先適用《國務院關于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破產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這里要分兩種情況處理:如土地使用權以出讓方式取得,則處置所得應納入破產財產,不得行使直接收回土地權;若土地使用權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則企業無權處置,根據《暫行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由所屬的市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以行政處理決定的方式無償收回該宗地的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如何續期

我國《物權法》第149條第1款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第149條第2款規定: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后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篇3

二、推行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制度,堅持經營性用地和工業用地招拍掛。一是對年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專項清理工作開展了回頭看”檢查,對提出的問題,落實了整改措施,進行了糾正和完善。二是按照國家供地政策,對經營性用地和工業用地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式供地。三是清理了涉及批地和供地方面的規范性文件,申報審批各類土地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工作中,始終貫徹執行全國和省級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等政策規定,土地管理、招商引資、優化投資和經濟發展環境等方面,沒有發現制定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相關內容。

三、存在問題及整改意見。通過檢查,各縣區能夠認真貫徹落實節約集約用地政策和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制度,但也存在一些問題:一是有些建設項目和農民建房,以招商引資和災后重建為借口,用地不申請,擅自占用土地,先期開工建設,形成未批先用等土地違法行為;二是有的縣區國有土地已出讓,為受讓者提供了建設用地,而土地出讓金征收超過規定期限未全額繳清,有拖欠現象;三是一些縣區土地出讓金收繳入庫和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方面還沒有完全到位,沒有做到出讓金全額收繳入庫,規避省市級收入;四是有的縣區招標出讓土地的底價確定沒有集體決策的證明材料,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補交出讓金,應按標定地價的一定比例收取,而標定地價的確定沒有進行評估定價。整改意見:

1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精神,認真履行法定主體職責,加快修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積極開展各類配套規劃的調整工作,強化規劃的控制作用,嚴格土地管理和耕地保護。

2加強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堅持開展動態巡查,強化農村集體土地管理,預防和制止各類土地違法行為的發生。嚴肅處理未批先用和破壞耕地等土地違法行為,完善用地審批手續,切實維護法律的嚴肅性。

篇4

《土地管理法》頒布實施以來,及時調整了我國土地管理立法的指導思想,明確規定:“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p>

是我國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重要步驟??沙掷m發展是針對以資源高消耗和環境污染為特點的生產和消費體系來支撐整個社會文明的傳統發展模式而提出的“既滿足當代人的需要,又不對后代人滿足其需要的能力造成危害的發展”明確地把“促進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作為立法的指導思想,成為強化土地資源管理,防止土地資源衰退與短缺,實施土地可持續利用的重要保證。符合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因此,我國把促進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作為土地資源立法的指導思想,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公平、有序、高效、持續發展的客觀要求。

一、加強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管理,切實保障有限的土地資源的開發利用和社會經濟的協調發展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為貫徹執行國家土地利用政策,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對土地的需求,以及地區的自然、社會經濟條件而編制的合理分配土地和調整各類土地的利用結構與布局的戰略構想和設計方案?!锻恋毓芾矸ā穼嵤┩恋赜猛竟芾碇贫龋瑢⑼恋胤譃檗r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明確要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規定土地用途;同時還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的依據、原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構成及其編制程序作了明確的規定。

1、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的依據和原則?!锻恋毓芾矸ā返?7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整治和資源環境保護的要求,土地供給能力以及各項建設對土地的需求,組織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蓖恋乩每傮w規劃編制的原則包括:(一)嚴格保護基本農田,控制非農業建設占用農用地;(二)提高土地利用率;(三)統籌安排各類、各區域用地;(四)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續利用;(五)占用耕地與開發復墾耕地相平衡。

2、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的內容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不同層級政府的職能不同,地域空間尺度不同,各級政府負責編制和實施本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任務和內容也不盡相同??偟膩砜?,國家、省、市、縣、鄉 五 級規劃體系中,從上至下,規劃任務和內容由宏觀逐漸向中觀,進而向微觀轉變。 國家和省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屬于高層次的政策性規劃,主要起宏觀調控作用;地區(市)級規劃是由由省級規劃向縣級規劃過渡的中間層次,其中,市域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仍屬于政策性規劃的范疇,中心城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則屬于管理型規劃;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屬于管理型規劃,是土地利用管理的重要依據,也是保證省級和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現的關鍵。 根據地級規劃所規定的土地利用方向、重點基礎設施的布局,結合本縣的土地資源特點,確定縣內的土地利用方向、各類用地的規模和布局,重點確定耕地、土地開發整理和城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和布局,并把指標分解到鄉;進行土地利用分區,編制各分區用途管制規則;制定實施規劃的措施。

3、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的程序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工作一般可分為準備、編制、審批三個階段。即組織與技術準備階段、編制規劃階段、規劃審批和公布實施階段 。

為了確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的質量,切實保護土地資源,特別是作為社會經濟持續、穩定、協調發展基礎的農用地和必要的建設用地的合理配置,國家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的建設用地實行總量控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的建設用地總量不得超過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控制指標。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

二、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強化耕地保護措施,保障土地資源合理的開發利用

實行土地用途管制是我國土地資源管理的新舉措?!锻恋毓芾矸ā返?條規定:“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边@是根據我國人口多,耕地少,土地資源承載能力已接近極限的基本國情而確立的法律原則。我國過去土地管理法雖然也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必須貫徹執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針,但因具體措施不力,保護手段落后,亂占濫用土地,掠奪式使用耕地的現象仍在繼續蔓延,土地資源衰退現象十分嚴重?!锻恋毓芾矸ā穼⑼恋匕从猛緞澐譃檗r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并明確界定其法律概念。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劃分土地利用區,明確土地用途;鄉鎮人民政府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根據土地使用條件,確定每一塊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國家對土地用途實行建設用地總量和耕地保有量控制指標管制,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使用土地的單位或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未經批準,不得改變土地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

耕地保護是《土地管理法》的重點。耕地保護的實質在于預防耕地減少和退化,防止對耕地造成污染、破壞和損害,以有效地提高和改善土地的自然經濟條件,促進土地對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支撐作用。當前,我國土地利用的結構和布局基本是合理的,但土地利用、土地供需矛盾尖銳,人均耕地面積不斷下降,耕地承載力已接近極限;土地利用尚不充足,土地退化、損毀和質量下降問題突出。因此,切實保護耕地已成為當務之急?!锻恋毓芾矸ā反_立了“國家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的法律原則,并明確規定耕地的特殊保護等相應的措施。

1、國家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占用耕地的單位或個人負責開懇與所占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懇或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懇費,??钣糜陂_懇新的耕地。因此,現金補償不得以現金替代應開懇的耕地,借以穩定耕地的保有量。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土地年度利用計劃,采取措施,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耕地總量減少的,由國務院責令其在規定期限內組織開懇與所減少耕地的數量與質量相當的耕地。

2、國家實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依照《土地管理法》, 下列耕地應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列入基本農田保護區,嚴格管理:(一)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確定的糧、棉、油生產基地內的耕地;(二)有良好的水利與水利保護設施的耕地,正在實施改造計劃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產田;(三)疏菜生產基地;(四)農業科研、教學試驗田;(五)國務院規定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其它耕地。國家對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的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基本農田及其以外耕地超過35公頃的,因公共設施建設需要征用,也必須由國務院批準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和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3、禁止閑置、荒蕪耕地,提高土地利用質量。 已辦理土地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繳納土地閑置費;連續兩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個人連續兩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

4、加強未利用地管理,防止水土流失。 水土流失是我國土地資源保護所面臨的一個嚴重問題。水土流失不僅直接減少現有的土壤面積,而且還能使土地地質退化,土地生產能力衰退。因此,新《土地管理法》在對耕地特殊保護的同時,對未利用地的開發也作了相應的規范。從總體上看,國家鼓勵單位或個人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開發未利用土地;開發未利用的土地如果適宜農用地的,應當優先開發成農用地。但是,開懇未利用地必須經過科學論證和評估,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可開懇耕地,禁止圍湖造田和侵占江潭灘地。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破壞生態環境開懇,圍墾的土地,要有計劃、有步聚地退耕還林、還湖、還牧。

三、建立土地監督、檢查制度,強化土地利用管理

土地監督檢查制度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以及土地利用狀況、效果的檢查、監測和驗證等一系列經濟、技術和法律措施的總稱。其主要內容包括:(1 )建設用地總量和耕地保有量的監督檢查,確保耕地保有量不減少;(2 )土地用途的監督檢查,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和耕地轉為非耕地,保證國家土地用途管理制度的順利實施;(3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和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堅決制止、查處弄虛作假、移花接木等行為;(4)占用耕地補償和開懇情況的監督檢查,保證“占多少, 墾多少”原則得以實現;(5)土地利用狀況及其效果的監督檢查, 加強對造成土地沙化、鹽漬化、土地污染,以及閑置、拋荒耕地等違法行為的查處;(6)土地權屬的監督檢查等。

四、為適應新形勢的發展需要,進一步完善土地管理制度。

土地制度改革是解決當前土地資源利用不當與保護不力的重要手段。土地制度改革主要包括土地產權制度、征用制度、儲備制度、收益分配制度和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土地征用實質是土地產權及其收益的重新配置,土地制度改革的核心問題是土地產權制度改革。產權的安全性、穩定性和延續性是土地資源高效利用與保護的根本動力。當前土地征用范圍過寬、補償過低、失地農民安置不當已經成為較大的社會不安定因素,嚴重影響未來公益性用地的供給,土地利用的社會效益大大降低。以穩定土地市場為目標的城市土地儲備制度行為異化,經營性用地儲備比例過高,片面追求土地收益最大化,基礎設施等用地供給不足;同時,土地儲備規模不適,制度運作風險與資金負擔過大。只對當期地方政府負責的土地收益分配制度刺激了低地價、零地價等惡性競爭行為,導致建設用地供給失控,土地資源嚴重浪費。因此,必須加快土地制度改革,明晰土地產權邊界,規范政府土地行為,保障一般經濟主體與未來政府的合法土地權益,為土地資源高效利用與合理保護奠定結實的制度基礎。

土地資源的高效利用和保護還有賴于政府的宏觀調控。我國土地市場的發展現狀決定了要求政府必須執行產權界定,完善市場交易規則,建立土地收益分配體制,培育市場競爭主體,完善土地市場體系等職能,促進土地資源流動和優化配置。同時,由于市場無法對土地資源,尤其是耕地、林地和草地等資源所發揮的生態和環境功能進行全面評價,無法自動內部化土地利用中的外部成本,必須建立有效的公共政策體系,以消除外部性、彌補市場缺陷。由于分割的地方土地市場難以控制土地出讓中的惡性競爭行為,需要由省政府統一實施適用于不同區域、不同產業(尤其是工業)的用地門檻制度,為建立區域統一土地市場奠定基礎。同時,改變當前工業用地過于分散、土地浪費與污染嚴重的局面也需要政府通過規劃優化工業用地布局,加強用地與治污管理。完善政府土地宏觀調控機制,是實現土地資源市場化配置的必要輔助,也是土地保護得以實現的基本要求。

1.建立科學有效的保護機制,切實保護耕地資源

未來一段時間內,耕地保護政策體系面臨著巨大的考驗,審時度勢地調整現有耕地保護思路,建立科學的耕地保護機制是實現快速經濟發展階段耕地資源保護的重要舉措。

2.建立健全土地市場機制,高效配置土地資源

數量龐大的建設用地能否用好,是耕地保護目標與經濟發展目標能否同時實現的重要基礎。我國20多年的市場經濟改革經驗表明,市場及價格是實現資源高效利用的最重要的工具。進一步建立健全土地市場,全面提升土地利用效率,是緩解我國土地資源稀缺的重要舉措。

篇5

為深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簡稱《土地管理法》),進一步規范國有農場土地管理,正確引導農場廣大干部職工依法、合理、節約集約使用土地,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進一步理順地方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與農場土地管理機構的關系,充分發揮土地管理法定職能作用

(一)國有農場設置土地管理機構,行政上接受農墾系統領導,業務上接受縣級以上國土資源部門領導,實行雙重領導、雙向負責的管理體制。

(二)農墾系統土地管理機構納入全市國土資源管理體系。農場土地管理機構和地方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主動加強溝通聯系,共同搞好農場土地管理工作。

(三)縣級以上地方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對轄區內國有農場土地的土地利用規劃、建設用地審批、土地登記發證和土地執法監察等環節實施統一管理。國有農場土地管理機構負責場區土地管理事務,其主要職責是:

1、宣傳、貫徹和執行國家、省有關土地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以及地方性土地管理的文件、規章。

2、協助當地人民政府做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有關專項規劃的編制和調整工作,監督檢查場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有關專項規劃的實施情況。

3、負責場區土地資源變更調查、土地登記發證和土地變更登記的調查、審核呈批工作;協助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做好場區內的地籍測繪工作。

4、承辦場區內建設用地、臨時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

5、監督檢查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在本場區內的貫徹實施。開展土地巡查監察,及時制止土地違法行為;協助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查處土地違法案件。

6、協助地方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做好土地分等定級和土地資產評估及管理工作。

7、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辦理場區內發生的土地事項,調解土地糾紛。

8、承辦地方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委托辦理的其它土地管理業務。

二、加強農場土地規劃管理,嚴格實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四)國有農場要在地方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指導下,根據國家批準確定的方針、任務、計劃、指標和茂名市以及有關縣(市、區)、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結合農場的實際,依法編制農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對場區土地實施用途管制。

(五)農場內單位和個人使用的所有土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

(六)依法合理使用國有農場土地。非農建設確需使用農場土地搞建設的,必須依法辦理審批手續,并依法給予補償和安置,不得強行劃轉國有農場土地。

(七)國有農場土地開發利用和建設用地,由茂名市國土資源局按照省下達的建設用地年度計劃,安排一定的用地指標以解決國有農場的用地需求。

(八)農場的各項建設應按照經依法批準的規劃實施,依法向當地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辦審批手續和用途變更手續。

三、完善農場建設用地審批制度,規范審批程序

(九)國有農場一切非農建設用地,必須依法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經營性用地按出讓方式供地。

(十)農場單位使用場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建設辦公場所或興辦企業,或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的,應當持有關批準文件向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十一)農場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經農墾部門審核,向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十二)農場單位非農建設用地審批程序是:農場單位憑建設項目批準文件、農場國土和有關規劃部門核準的規劃平面圖、填寫《茂名農墾企事業單位申請建房用地呈批表》經農場領導審核同意,報茂名農墾局土地管理部門審核后,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審批用地手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十三)場外單位、個人使用農場建設用地,一律按國有土地有償出讓方式取得。辦理程序是:憑建設項目的批準文件和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關于建設項目選址用地的文件,以及有關圖件資料,向農場提出申請用地報告,經農場上級主管部門核準后,再到當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土地出讓手續,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十四)農場居民使用農場土地建房,必須符合場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場區居民點建設規劃,并盡量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閑地、荒地、閑置地,或拆舊建新,嚴格控制占用耕地。嚴禁在膠林、溝谷、河堤、道口、水庫下游、高壓線附近、陡崖下建筑相關設施。

(十五)嚴格農場居民住宅用地申請條件。堅決貫徹“一戶一宅”的法律規定,農場居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規定的標準。大力提倡農場居民建設公寓式住宅。

(十六)農場居民建設住宅使用本場土地的,由農場居民提出用地申請,經生產隊同意,經本場審核報茂名農墾局核準后,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呈同級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場居民將原有的住房出賣、出租或贈與他人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得批準。

(十七)已參加房改,并已分到配套伙房或者房改享受面積不夠需增擴用地面積的職工,必須依法辦理用地手續并經批準后才能動工建設。

(十八)原安置在農場的歸、難僑胞使用農場土地建住宅的,免繳各種規費;原安置在農場的水庫移民及其子女使用農場土地建住宅的,按茂府辦[*]31號文《關于減免水庫移民改危建房用地收費的通知》要求辦理。

(十九)城鎮規劃范圍的農場土地,必須通過出讓或劃撥方式取得,通過出讓取得的應按規定繳交出讓金。

(二十)健全農場宅基地管理制度。在農場宅基地審批過程中,農場土地管理機構要做到“三到場”。即:受理宅基地申請后,要到實地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規劃等;宅基地經依法批準后,要到實地丈量批放宅基地;居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實地檢查是否按照批準的面積和要求使用土地。

四、加強農場土地登記發證工作

(二十一)國有農場的一切土地(包括耕地、園地、林地、草地、荒地、水域、灘涂、建設用地等),屬于國家所有,農場取得規定的使用權。凡歷史上業經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建場規劃和用地的、進行土地調整已簽訂協議的、符合《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的,均應予以維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侵(搶)占國有農場土地。

(二十二)國有農場土地凡符合權屬來源合法、界址清楚、面積準確三個條件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及時辦理土地登記發證手續;對有爭議的土地,調處一宗,登記發證一宗。

(二十三)農場居民宅基地要登記發證到戶,內容規范清楚,切實維護農場居民的合法權益。要加強農場居民宅基地的變更登記工作,變更一宗,登記一宗,充分發揮地籍檔案在宅基地監督管理上的作用,切實保障“一戶一宅”法律制度的落實。要依法、及時調處宅基地權屬爭議,維護社會穩定。

五、加強土地執法監察,依法保護國有農場土地資源

(二十四)進一步健全和完善農場土地動態巡查制度,切實加強農場建設用地的日常監管,及時發現和制止各類土地違法行為。要重點加強城鄉結合部農場居民宅基地的監督管理,嚴禁城鎮居民在農場購置宅基地,嚴禁為城鎮居民在農場購買和違法建造的住宅頒發土地使用證。

(二十五)堅決制止非法侵占國有農場土地行為,加強對土地違法行為的監督檢查。對侵占國有農場土地的不法分子,要堅決依法查處;對非法占用國有農場土地的,要堅決返還;對破壞國有農場財產、挑起事端的,必須堅決予以打擊;對違反法律規定程序將國有農場所屬土地確定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要按照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進行嚴肅處理。

(二十六)依法依規妥善處理農場單位或個人建房用地的歷史遺留問題。

1、*年《廣東省農墾國有農場土地管理暫行辦法》(粵國(法規)字[*]109號)廢止前,農場單位、個人建房用地憑農場用地批準文件資料,可到當地國土資源管理機關申辦劃撥《國有土地使用證》。今后土地轉讓的,需按規定補交出讓金。

2、自《廣東省農墾國有農場土地管理暫行辦法》(粵國土(法規)字[*]109號)廢止之日起至*年6月30日止,農場單位、個人建房用地憑農墾用地批準文件資料,可到當地國土資源管理機關補辦建房審批手續,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場外單位、個人使用農場土地從事非農建設的,須到當地國土資源管理機關補交土地出讓金和補辦建房審批手續、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

(二十七)加強土地監察機構隊伍建設。建立完善農場、分場、生產隊、生產崗位的土地執法監察網絡,落實土地執法監察責任制。

(二十八)做好農場土地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提高依法管地用地的自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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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土地管理條例完整版第一章 總 則

?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土地管理。

? 第三條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土地法制宣傳教育,增強全民保護土地意識,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占用、轉讓土地的行為,促進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

? 第四條 縣(含縣級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市轄區的土地管理和監督工作,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所轄鄉(鎮)的土地管理和監督工作,實行集中統一領導。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 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特定區域設立派出機構,負責相應區域 的土地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二章 土地權屬的確認和變更

? 第五條 依法實行土地登記發證制度。土地登記的具體事務,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負責辦理。

? 確認林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涂的養殖使用權,分別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 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 第六條 單位和個人使用的國有土地按照下列規定登記發證:

? (一)中央駐皖單位、省直單位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省人民政府登記發證;

? (二)市直單位、市轄區內其他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市人民政府登記發證;

? (三)跨行政區域的國有土地,由所跨行政區域的同一上級人民政府登記發證;

? (四)前(一)、(二)、(三)項規定以外的單位和個人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人民政府登記發證。

?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以及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農業建設的,依照《實施條例》 第四條的規定登記發證。

? 第七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以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所有者 、使用者應當自行為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土地所在地的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土地變更登記:

? (一)依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的;

? (二)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引起土地使用權轉移的;

? (三)因征用、交換、調整土地引起土地權屬變更的;

? (四)因單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引起土地權屬變更的;

? (五)因處分抵押財產引起土地權屬變更的;

? (六)依法改變土地用途的;

? (七)依法繼承、贈與、更名引起土地使用權變更的;

? (八)依法改變土地權屬的其他情形。

? 第八條 依法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的,由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登記。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第九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荒山、荒地、荒坡、荒灘等土地使用權的承包、拍賣等方案,須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獲得使用權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市、縣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

? 土地所有者通過發包、拍賣集體所有的荒山、荒地、荒坡、荒灘等土地使用權取得的資金,應當用于本集體所有的荒山、荒地、荒坡、荒灘等范圍內的水土保持和小型農田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

第十條 土地登記申請人采取隱瞞事實等非法手段騙取登記的,或者因土地登記機關責任導致土地登記不當的,土地登記機關應當書面通知土地證書持有人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土地證書更改、更換或者注銷手續;土地證書持有人逾期不辦的,由土地登記機關公告原土地證書作廢。更改、更換或者注銷土地登記的費用以及因此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由責任者承擔。

? 上級土地登記機關發現下級土地登記機關土地登記有錯誤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權直接注銷或者更改。

第三章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 第十一條 省、市、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依照《土地管理法》規定審批。

? 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逐級上報省人民政府批準;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逐級上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 第十二條 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其建設用地規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規模。已經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超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規模和范圍的,應當及時進行修訂、調整。

?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嚴格實行建設用地總量控制。沒有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或者超過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的,不得批準新增建設用地。節約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經核準后,可以結轉下一年度使用。

? 未嚴格執行建設占用耕地補償制度或者沒有完成土地開發、整理計劃指標的,核減下一年度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

? 第十四條 因村莊、集鎮、鄉鎮企業退建還耕易地重建的,新址應當盡量利用非耕地,不得占用基本農田;占用基本農田以外耕地小于舊址面積的,其建設用地可以 不占年度建設占用耕地計劃指標。

第四章 耕地保護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確因土地后備資源匱乏,新增建設用地后,新開墾耕地的數量不足以補償所占用耕地數量的,必須報經省人民政府批準減免本行政區域內開墾耕地的數量,并支付相應的耕地開墾費用,由省人民政府組織易地開墾。

? 第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建立新增耕地儲備庫。市、縣人民政府組織開墾的超過耕地開墾計劃的新增耕地或者年度內占用耕地補償平衡有余的耕地,可以納入新增耕地儲備庫。儲備的耕地可以用于折抵建設占用耕地的補償指標,也可以有償調劑用于其他市、縣折抵建設占用耕地的補償指標。

?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庫,保證耕地開墾計劃的執行。

?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基本農田保護制度,按照上級人民政府下達的基本農田保護面積指標,合理劃定本行政區域內的基本農田保護區,落實保護措施, 確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本行政區域內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不減少。

? 第十八條 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用地單位應當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的,用地單位在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時,應當按照每平方米6至9元的標準繳納耕地開墾費;占用基本農田的,繳納耕地開墾費的標 準應當高于上述標準的40%。

? 用地單位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參照前款規定的標準繳納耕地開墾費。

? 開墾耕地所需資金或者繳納的耕地開墾費,作為建設用地成本列入建設項目總投資。?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單位將所占用耕地耕作層的土壤用于新開墾耕地、劣質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 第二十條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并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用地單位應當按照 每平方米5至10元的標準繳納閑置費;連續兩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 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二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

? 第二十一條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開墾區內開發土地,應當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積極進行土壤改良,防止砂化、鹽漬化、潛育化和水土流失。一次性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荒山、荒地、荒坡、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由 開發單位或者個人向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下列規定的權限辦理審批手續:

? (一)不超過20公頃的,報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 (二)超過20公頃不超過50公頃的,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 (三)超過50公頃不超過600公頃的,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 (四)超過600公頃的,報國務院批準。

? 第二十二條 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整理規劃,實施土地整理,增加耕地面積,提高耕地質量。

? 土地整理后新增耕地面積,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驗收,也可以委托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委托驗收的,驗收結果須經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復核確認。

? 第二十三條 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土地破壞的,用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復墾;沒有條件復墾的,按照被破壞土地每平方米6至9元的標準繳納土地復墾費;復墾不符合要求的,參照上述標準繳納復墾費。土地復墾的具體辦法,由省 人民政府制定。

? 第二十四條 耕地開墾費、土地閑置費和土地復墾費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征收,并繳入同級財政專戶,專項用于土地開發、整理和復墾,不得挪作他用。

? 省人民政府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可以調整耕地開墾費、土地閑置費和土地復墾費的標準。?

第五章 建設用地

?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應當依法辦理建設用 地審批手續。

? 以有償使用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頒發建設用地批準書后,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

? 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土地使用者頒發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和建設用地批準書后,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

? 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以及農村村民住宅等鄉(鎮)村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土地使用者頒發建設用地批準書后,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

? 第二十六條 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建設單位應當向建設項目批準機關的同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 第二十七條 具體建設項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國有未利用地,除依法報國務院批準的外,超過4公頃的,報省人民政府批準;不超過4公頃的,報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 具體建設項目使用原有建設用地和已批準農用地轉用、土地征用范圍內的土地的,以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未利用地進行非農業建設的,報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 第二十八條 依據《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縣人民政府收取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除30%繳中央財政外,40%留本級財政,10%繳市財政,20%繳省財政;市人民政府收取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除30%繳中央財政外,50%留本級財政,20%繳省財政。

? 市、縣人民政府收取的原有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20%繳省財政。

? 第二十九條 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除依法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外,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原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依照《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四條規定可以繼續保留劃撥用地外,應當實行有償使用。處置土地資產,涉及省屬 單位的,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后,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經批準準予改變土地建設用途的,除依照《土地管理法 》 第五十四條規定可以繼續保留劃撥用地外,應當辦理土地有償使用手續,繳納土地有償使用費。

? 第三十條 國有土地租賃,應當報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批準,由土地使用者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租賃合同。

? 前款所稱國有土地租賃,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出租給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向國家定期支付租金的行為。

? 第三十一條 以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應當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由土地使用者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前款所稱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是指國家以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權作價,作為出資(入股)投入企業的行為。

? 第三十二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作價出資(入股)、轉讓、抵押 等,涉 及地價評估的,由具有土地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涉及處置劃撥土地使用權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確認評估結果。

? 第三十三條 征用土地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 (一)擬訂、報批征用土地方案。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經市、縣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逐級上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征用林地的,應當先征得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 (二)公告征用土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和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 (三)辦理補償登記。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之日起15日內,持土地權屬證書或者其他有效證明,到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 (四)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批準的征用土 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詢意見期限為15日;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

? (五)交付被征用土地。征用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人應當自征地各項費用付清之日起30日內交付被征用的土地。

? 征用農民承包的土地的,應當依法辦理土地承包合同變更手續。

? 國家依法征用土地的,按照規定核減該幅土地農業稅和有關農產品的定購任務。

? 第三十四條 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

? (一)征用魚塘、藕塘、葦塘、灌叢、藥材地等,為其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

(二)征用果園、茶園、桑園等,為其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7倍;未曾收獲的,為其同類 土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

? (三)征用耕種不滿3年的開荒地,為其所在村(組)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至4倍;耕種3年以上的,按照耕地補償。

? (四)征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為其所在村(組)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5倍。

? (五)征用其他土地的,為其所在村(組)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2至3倍。

? 征用林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 第三十五條 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

? (一)征用農用地的,為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至4倍;

? (二)征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的,為其所在村(組)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2至3倍。

? 征用荒山、荒地的,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 第三十六條 依照本辦法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

? 省人民政府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 因采礦造成塌陷需要征用土地的補償費標準和村莊搬遷、農民安置辦法,由省人民 政府另行制定。

? 第三十七條 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和附著物的補償費標準:

? (一)被征用耕地上的青苗,按照當季作物的產值補償;多年生作物,按照其年產值補償;無青苗的,不予補償。

? (二)魚苗放養2年以上的,不予補償;不足2年的,按照放養魚苗費的3至4倍補償。

? (三)用材林、防護林、特種用途林主干平均胸徑大于20厘米的,按照其實有材積價值的10% 至20%補償;主干平均胸徑5至20厘米的,按照其實有材積價值的60%至80%補償。?

(四)苗圃苗木、經濟林、薪炭林按照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2倍補償;尚無產值的,按實際造林投資2倍補償。幼齡林、新造林按實際投資2倍補償。

? (五)房屋及其他附著物的補償費標準,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 第三十八條 非農業建設經批準使用國有農、林、牧、漁場的土地的,應當參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和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七條規定,給予補償。

? 第三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企業或者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與其他單位、個人共同興辦企業,使用土地的補償標準參照征用土地補償標準的低限執行。? 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使用土地,應當對原土地使用權人給予補償,除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全額支付外,其他補償費按照前款規定的標準減半執行;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已經調劑相應的土地給原土地使用權人的,可以不予補償。

? 第四十條 嚴格控制征用蔬菜基地。確因特殊情況需要征用的,除依法報批外,應當按照征多少補充多少的原則,落實新的蔬菜基地,并按照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 第四十一條 收回農民耕種的國有土地,不支付土地補償費。有青苗的,支付青苗補償費;本辦法實施前,已經耕種20xx年以上,收回后直接影響農民生活的,按照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支付困難補助費。?

因建設需要埋設電線桿、電線塔、電纜、管道等設施占用土地的,只補償青苗損失;占地較多的,應當依法征用土地。

? 第四十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耕地被征用完后,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其余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建設項目占用該土地時,應當按照征地辦法和標準給予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補償。

? 第四十三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

? 農村村民新建住宅,其宅基地的面積標準:

? (一)城郊、農村集鎮和圩區,每戶不得超過160平方米;

? (二)淮北平原地區,每戶不得超過220平方米;

? (三)山區和丘陵地區,每戶不得超過160平方米;利用荒山、荒地建房的,每戶不得超過300平方米。

? 第四十四條 農村村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使用宅基地:

? (一)因結婚等原因,確需建房分戶,原宅基地面積低于分戶標準的;

? (二)因自然災害或者實施村鎮規劃需要搬遷的;

? (三)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回原籍落戶,沒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

? (四)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用的;

? (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 農村村民建住宅,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請,經村民會議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討論同意,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占用農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 第四十五條 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 體所有的土地的,由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的臨時用地,在報批前,應當先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 搶險救災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屬于臨時用地的,災后應當恢復原狀并交還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屬于永久性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災情結束后6個月內申請補辦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 第四十六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應當參照當地征用土地補償標準,對土地使用權人給予適當補償,無償劃撥的,不予補償;

?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應當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費用,對土地使用權人給予補償。

? 收回以有償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應當根據使用土地年限和土地開況給予補償。除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另有約定外,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對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等附著物給予補償。

? ?第六章 監督檢查?

? 第四十七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貫徹實施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

?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就土地違法行為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支持與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絕與阻礙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 第四十八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除采取《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條、《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措施外,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土地利用情況的文件和材料,進行查閱或者予以復制 ;

? (二)對涉嫌土地違法的單位或者個人,暫停辦理審批、登記等相關手續。

? 第四十九條 上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下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土地審批、發證、行政處罰以及土地招標、拍賣等具體行政行為應當進行監督,對違法、不當的行為,責令限期糾正;拒不糾正的,依法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 第五十條 上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發現下級人民政府不依法收回閑置土地,應當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依法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作為本級儲備土地;符合耕種條件的,應當組織耕種。

? 第五十一條 市、縣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離任時,上級人民政府可以組織土地、財政、監察等部門對其任期內的下列事項進行離任審查:

? (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執行情況;

? (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執行情況;

? (三)耕地保護和耕地占補平衡的情況;

? (四)土地利用審批中行使職權的情況;

? (五)耕地占用稅、土地有償使用費等稅費收繳使用情況。

? 第五十二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土地違法案件移送有關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或者行政責任的,有關機關應當依法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第七章 法律責任

? 第五十三條 超過批準用地面積多占土地建住宅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 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多占的土地;在非法多占的土地上新建房屋的,限期拆除。

? 第五十四條 依法應當實行有償使用而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 ,其批準文件無效,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辦理有償使用手續;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 非法低價出讓或者處置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宣布無效,責令限期重新辦理有償使用手續;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五十五條 無權批準征用、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超越批準權限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準用地的,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批準占用、征用土地的,其批準文件無效,對非法批準征用土地的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非法批準、使用的土地應當收回,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非法批準征用、使用土地,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第五十六條 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批準減、免土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土地閑置費和土地復墾費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追繳;逾期不繳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 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五十八條 擅自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利用現狀調查數據,減少基本農田保護面積或者調整基本農田保護區范圍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 第五十九條依照《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本辦法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 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 第六十條 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一)非法批準占用、使用土地的;

? (二)對土地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不給予行政處罰的;

? (三)違法進行檢查、采取強制措施的;

? (四)索賄受賄的;

? (五)其他的違法行為。

第八章 附則

? 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土地管理的客觀必要性1、土地資源數量不清

2、土地資源質量不明

3、土地權屬混亂

篇7

辦土地使用證未建房的后果:可能就會被土地管理部門收回。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并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來源:文章屋網 )

篇8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堅決遏制違法違規占地行為,促進全縣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現就進一步加強全縣土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加強領導,提高認識

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資源,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基本要求,是轉變經濟增長方式、建設節約型社會的必然選擇。我縣人多地少,耕地資源緊缺,建設用地供需矛盾突出,作為“全國重點商品糧生產基地縣、全國優質小麥生產基地縣”,保護耕地任務艱巨。當前我縣正處于工業化、城鎮化加快發展時期,隨著國家土地政策執行越來越嚴,保紅線、保發展的矛盾日益突出。加強土地管理事關全局,事關長遠,意義重大,責任重大。各級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加強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本著對人民、對子孫、對自己高度負責的精神,切實加強土地管理,推進節約集約用地,確保實現“保紅線、保發展”目標。

加強宣傳,營造氛圍

各鄉鎮、辦事處及國土部門要深入持久地開展土地政策、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活動,通過標語、專欄、發放明白紙、廣播等多種形式教育廣大干部群眾認清縣情,自覺樹立珍惜土地、保護耕地的意識,進一步增強依法管地用地、節約集約用地的自覺性,把土地管理法律規定變為全縣廣大干部群眾的自覺行動,營造加強土地管理工作的良好氛圍。

規范運作,合理利用

保護和利用好每一寸土地,既是遏止耕地減少,確保糧食安全的需要,也是優化土地資源、促進可持續發展的需要,對上級下達的年度用地計劃指標,要優先保障擴大內需、民生工程項目,并向工業園區傾斜,確保有限的指標得到最有效的利用。各鄉鎮、辦事處和各有關單位要把握機遇,積極做好大項目的包裝,爭取上級用地指標。同時進一步加大土地復墾力度,大力推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積極引導新上項目優先使用閑置和存量土地,鼓勵建設標準廠房和多層廠房,嚴把投資強度關和土地產出關,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建筑容積率。

國土局要切實加強規劃和計劃管理,以基本農田保護為核心,認真開展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和實施管理工作,嚴格土地用途管制,任何單位和個人用地都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計劃。項目單位向發改、工信、農牧、林業、水務等部門申報項目時,必須附國土資源部門預審意見。項目主管部門或項目建設單位在項目申報前,應主動與國土資源局銜接。對重點建設項目,縣國土資源局要按照“先期介入、預審協調、快速辦理”的原則,及早落實規劃調整、土地征轉、土地供應等事項,確保項目順利落地,全力保障經濟發展。

嚴格執行現行供地政策規定??h政府成立土地儲備中心,實行一個口子進,一個口子出,堅持土地一級市場由政府壟斷的原則,加強土地市場管理,嚴格執行商業、旅游、娛樂、工業用地等各類經營性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強化對土地出讓的監督管理,堅持依法操作,陽光行政,嚴禁擅自改變土地使用條件和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

建全機制,落實責任

篇9

房企在拿到《國有土地使用證》證、滿二年未動工開發的,政府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對于土地閑置認定滿1年以上未滿2年的,將按規定收取土地閑置費。對于土地閑置認定滿2年以上的,市縣國土部門報請同級政府批準后,就可注銷其土地登記和土地證書,同時由計劃、規劃、建設等部門撤銷相關批準文件,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條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的,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的約定或者土地使用權劃撥批準文件的規定使用土地;確需改變該幅土地建設用途的,應當經有關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同意,報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改變土地用途的,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來源:文章屋網 )

篇10

內容提要: 土地權利制度創新是《土地管理法》修改的重心。文章論述了如下四個命題,即,在既有土地物權體系之下,不宜再創設一個新的物權類型“農用地使用權”,也不宜使用“土地抵押權”這一模棱兩可的術語,但相關權利的物權變動規則應在《土地管理法》之下得以明確;建設用地使用權只能采取有償(出讓)和無償(劃撥)等兩種方式設立,其期限無需在 法律 上作出規定;并非只有本集體 經濟 組織成員才能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的設立無需審批,其流轉亦應放開;土地登記機構應當統一,登記的效力應當符合《物權法》的規定。

一、問題的提出

現行《土地管理法》頒布于1986年,其間歷經1988年、1998年、2004年三次修改,基本確立了以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為核心的土地權利制度?!段餀喾ā穼ν恋匚餀嘁纻鹘y法理和

(三)宅基地使用權的流轉:禁止抑或放開?

《送審稿》第97條第3款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經本集體 經濟 組織同意,在保障基本居住條件的前提下,可以將其房屋以及宅基地向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人員轉讓、贈與或者出租。 農村 村民轉讓、贈與或者出租宅基地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边@一規則明顯不符合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關于“依法保障農戶宅基地用益物權”的精神,其根本出發點在于“制止濫建住宅或變相商品房開發,以保證耕地和維護宅基地分配公平”(王衛國、王廣華,2001)。

第一,嚴格限制宅基地使用權流轉就使得農村房屋和宅基地頓時“沉淀”,成為不具有充分市場價值的“死資產”,體現著對農民及宅基地使用權的歧視。城鎮農民所享有的商品房所有權及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自由流轉,但農民所享有的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權卻限制流轉,使得農民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權無法成為真正的財產,明顯體現了城鄉差距,加劇了城鄉二元分治,使城鄉不平等現象更加突出。對于農民而言,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權往往構成其主要財富形態,嚴格限制其流轉,直接導致資產消費,農民無從以之變現或擔保融資,農民財產權益被制度性損害。同時,嚴格限制宅基地使用權的流轉也造成農村大量住宅閑置,不利于資源的有效配置和合理利用(張新寶等,2009)?!半S著我國 工業 化和城市化的深入 發展 ,在城市經濟轄區范圍內,農村尤其是 交通 便利、地勢優越的城鄉結合部,宅基地滿載著巨大的可以近期實現的經濟利益,催生了宅基地交易隱型市場的形成和發展?!保◤埿聦毜?,2009)由宅基地使用權隱型交易所引起的大量糾紛直接造成了社會不穩定的隱患,由“小產權房”所引發的各類問題不斷顯現,久而久之,又將成為新的懸而未決的 歷史 遺留問題。

第二,不可否認的是,宅基地使用權既是農民的一類財產,同時又是農民生活保障的一大手段,亦即,宅基地使用權同時具有了財產性和保障性。制度設計之時,我們應當置重的是其財產性,還是保障性?如果它是一項權利,卻為何又不具備權利的基本權能?宅基地使用權在設立方面固然有其特殊之處,但它一經設立,就成為農民的私權,理應可由其權利人自由處分,不能僅因其福利性而限制其自由處分。試想,城鎮居民福利分房一定年限后還可以自由流轉,為何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具有福利色彩,就不可自由流轉了呢?我們既承認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民的一類財產,但又基于其保障性嚴格限制其流轉,表面上看好像是保護農民的生存利益,防止農民陷入“失地、失房”的絕境,但是,嚴格限制宅基地使用權流轉本身使得宅基地使用權的價值無法顯化并得到實現,這是對農民土地權益的侵犯。如果允許流轉,農民就可以增加財富收益,農民的權益將會得到最大化的保障(張新寶等,2009)。同時應當注意的是,雖然 法律 上允許宅基地使用權的流轉,但作為“經濟理性人”的農民并不一定會將其宅基地使用權流轉出去,其完全可以根據自身的經濟狀況及其對土地的依賴程度,選擇自己認為最能發揮宅基地效益的利用方式。

綜上所述,本文作者認為,現階段宅基地流轉制度的改革應當置重于宅基地的財產性(用益物權),將其保障性放在次要位置。

五、土地登記制度:主要爭議及其解決

土地登記制度無疑是土地權利制度中的重要一環?!段餀喾ā分嘘P于土地登記問題僅僅作了原則性規定,《送審稿》第三章“土地登記與調查”專門規定了土地登記制度,但從條文內容來看,《送審稿》并未把握《物權法》關于不動產登記制度的立法原意,有些規則甚至直接與《物權法》相沖突。

(一)土地登記與發證之間是什么關系?

在物權法之下,包括土地在內的不動產,以登記為其公示方法,其中,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由登記機構管理;不動產權屬證書是登記機構依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向權利人頒發的證明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11]。由此可見,不動產登記簿是確定不動產物權的最終法律證明文件,不動產權屬證書僅僅是一種證明,其目的在于簡化不動產交易當事人之間證明不動產物權的成本,并不享有法定的公示公信力。因此,在土地登記中,土地登記簿是土地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而土地權利證書僅僅是權利人享有相關權利的證明,土地權利證書極易偽造、變造,但土地登記簿卻難以偽造或變造,在相關制度設計中,置重的應是土地登記簿,而非土地權利證書?!端蛯徃濉返?3條規定:“土地權利登記,由土地權利人自己或者委托土地登記機構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申請,應當登記的土地權利經依法確認后,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核發土地權利證書?!辈⑽蠢迩宓怯浥c發證之間的關系,應予修正。

(二)土地登記機構統一了嗎?

《物權法》雖然規定了統一不動產登記制度,但在我國目前房地分離的行政管理模式之下,尚難執行。《送審稿》先統一土地登記,實為可取。但其條文之間卻并未做到此點。統一土地登記意味著土地登記機構的統一,但是《送審稿》第23條規定:“土地權利登記,由土地權利人自己或者委托土地登記機構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申請”;第24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土地權利證書。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家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土地權利證書。土地抵押權、地役權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登記造冊,核發土地權利證書。中央國家機關的土地由國務院管理機關事務的工作機構確認使用主體和用途后登記,核發土地權利證書。”在這里,土地登記機構一會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一會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并未統一。

此外,《土地登記辦法》規定,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集體農用地使用權(不含土地承包經營權)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12]。集體土地所有證、集體土地使用證等土地權利證書也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土地登記簿頒發。而依《農村土地承包法》和農業部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的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管理職能由農業行政部門負責,依《農村土地承包法》管理[13],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的發放、管理,也就成了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同時,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記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基本內容”[14]。由此可見,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登記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15],從而產生了“多頭登記、多頭管理”這一廣受詬病的弊端。集體土地所有權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登記、頒證,為何集體土地所有權之上所設定的用益物權——土地承包經營權要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頒證?包括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集體農用地使用權在內的集體土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權、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權、地役權等集體土地之上的他物權均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登記、頒證,為何唯獨土地承包經營權這種集體土地之上的他物權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頒證?為此,本文作者建議,《土地管理法》的修改應當突破行政管理權限的區分,還原土地登記的公示屬性和服務功能,規定統一的土地登記機構。

(三)土地登記究竟是土地物權的生效要件還是對抗要件?

登記依其內容、效力等的不同為標準可分為登記生效主義和登記對抗主義。登記生效主義是指物權的設定以登記為發生效力的要件,換言之,未經登記,物權不僅不能對抗第三人,而且在當事人之間也無約束力;登記對抗主義是指物權依當事人間的合意即設定,但未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換言之,當事人之間依合意成立物權后,對于第三人而言,未經登記者并非無效,只是當事人不能主張其有效?!端蛯徃濉返?5條第1款規定:“土地權利的設立、變更和消滅,自載于土地登記簿時發生效力?!币虼耍笆龈鞣N土地權利,未經登記,不生效力。但是物權法之下,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無須登記即生效力;宅基地使用權也無須登記依審批即可設立;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但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端蛯徃濉放c《物權法》之間明顯存在沖突,應予修正。

六、結 語

《土地管理法》修改實為關涉蕓蕓眾生的大事,以此為契機完善我國的土地權利體系,無疑是修法時所要考量的重要問題。土地權利本屬一種私權,但《送審稿》在有關土地權利制度的設計中,行政權力對土地權利的過多干預,直接導致了土地權利的公法化,影響了土地權利作為私法權利的基本屬性。這也導致土地權利很難從《土地管理法》中走出來而進入《物權法》中去?!端蛯徃濉分杏嘘P土地權利的制度根植于計劃經濟時代。淡化土地權利的行政色彩,還原其作為物權的本性,是改革現行土地權利制度的第一步。

注釋:

[1] 如《物權法》第151條和153條分別規定:“集體所有的土地作為建設用地的,應當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規定辦理。”;“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p>

[2] 雖然《土地管理法》以土地管理關系為其調整重心,但不容否認的是,《土地管理法》也調整土地權利關系(民事關系),并且以土地權利關系為其基礎。現行《土地管理法》第二章“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幾乎全部是調整土地權利關系的規范;第五章“建設用地”中關于建設用地使用權設立、轉讓等的規定也屬于民事規范。

[3] 雖然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地役權也屬于土地權利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前者適用《農村土地承包法》,后者在《物權法》中已作詳細規定,實施近三年來并無大礙,無需在《土地管理法》中作出更為具體的規定。有鑒于此,本文未將這兩種土地權利納入討論范圍。此外,土地用益物權之上所設定的抵押權主要是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權、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權、宅基地使用權抵押權和地役權抵押權,其中,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權已在《物權法》中作了充分的規范,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權在物權法之下極受限制(基于《土地管理法》與《農村土地承包法》在調整范圍上的區分,土地管理法修改未將此納入調整范圍);宅基地使用權抵押權為物權法所禁止;地役權抵押權和地役權所依附之其他用益物權的抵押權同時設立,不具有獨立討論的必要,因此,本文未將抵押權的創新問題納入討論范圍。

[4] 就本類農用地而言,實行什么經營制本是土地所有權人——農民集體自主決定的事項,但依現行法的規定,家庭承包經營制就多少帶有了點強制性的味道。未實行家庭承包經營制、未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地區畢竟只是少數,而且各有其不同的原因,再就此規定一個“農用地使用權”來穩定一個當事人本不想穩定的土地利用關系,是否妥適,還值商榷。

[5] 就本類農用地而言,《物權法》第134條規定:“國家所有的農用地實行承包經營的,參照本法的有關規定。”由此可見,此種農用地可以設定土地承包經營權,無需另行規定即可在現有制度框架內發展。

[6] 因為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登記對抗主義,土地承包經營權不經登記,自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生效即可設立;登記只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發生物權性流轉時起著對抗第三人的作用。

[7] 當然,依《物權法》第180條第1款第7項關于“法律、行政法規與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均可以抵押的規定,有可能出現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權(該款第2項)、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權(該款第3項)之外的權利抵押權,如海域使用權抵押權等。

[8] 不過,在我國現行法之下,為防止國有土地資源的流失,促進國有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無償設立(劃撥)受到了嚴格限制。

[9] 既然是依行政許可所取得的權利,除法律、法規規定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可以轉讓的外,不得轉讓(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2條)。這也成了我國現行法上和物權法立法討論中對宅基地使用權的流轉予以嚴格限制的邏輯起點。

[10] 根據《行政許可法》第12條和第13條的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僅限于:(1)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2)有限 自然 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3)提供公眾服務并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4)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5) 企業 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即使是上述事項,通過下列方式能夠予以規范的,也可以不設行政許可:(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2)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3)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4)行政機關采用事后監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

[11] 《物權法》第16條和17條分別規定:“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不動產登記簿由登記機構管理?!保弧安粍赢a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p>

[12] 《土地登記辦法》所新創的“集體用地使用權”一語有違物權法定原則(鄭清賢,2008)。

[13]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1條規定:“國務院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依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負責全國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導??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依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14]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管理辦法》第9條、第10條。

[15] 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管理辦法》第10條的規定內容來看,所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可供農村土地承包方查閱、復制,使之具備了物權登記的性質,又與《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3條所規定的“登記”的職能不一致。

參考 文獻 :

高圣平,2009:《擔保法論》,北京:法律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