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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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北京市企業國有資產評估行為,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合法權益,促進企業國有產權有序流轉,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91號)、《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令第12號)和《關于加強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資發產權[20xx]274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并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以下簡稱所出資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涉及的資產評估,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其所出資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監管工作。

各區(縣)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其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監管工作。

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全市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監管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資產評估

第四條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對相關國有資產進行評估:

(一)整體或者部分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

(三)合并、分立、破產、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國有股東股權比例變動;

(五)產權轉讓;

(六)資產轉讓、置換;

(七)整體資產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

(八)以非貨幣資產償還債務;

(九)資產涉訟;

(十)其他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事項。

第五條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對相關非國有資產進行評估:

(一)收購非國有單位的資產;

(二)接受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幣資產出資;

(三)接受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幣資產抵債;

(四)向非國有單位投資,或設立公司涉及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幣資產出資;

(五)其他需要進行評估的事項。

第六條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對相關國有資產進行評估:

(一)經北京市各級人民政府或其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對企業整體或者部分資產實施無償劃轉;

(二)國有獨資企業與其下屬獨資企業(事業單位)之間或其下屬獨資企業(事業單位)之間的合并、資產(產權)置換和無償劃轉;

(三)其他可以進行資產評估的事項。

第七條企業進行資產評估時,應當按照下列情況進行委托:

(一)經濟行為事項涉及的評估對象屬于企業法人財產權范圍的,由企業委托;

(二)經濟行為事項涉及的評估對象屬于企業出資人權利的,按照產權關系,由企業出資人或其上級單位委托;

(三)有多個股東的企業發生資產評估事項,經協商一致可由國有最大股東委托;國有股東持股比例相等的,經協商一致可由其中一方委托;

(四)經濟行為涉及非國有資產評估的,應由企業與非國有單位協商委托,一般由企業委托。

第八條企業委托的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政府相關部門認定且與評估對象相適應的資質;

(二)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資產評估的政策,履行法定職責,資產評估機構和參與評估項目的注冊資產評估師近3年內沒有違法、違規記錄;

(三)具有與評估對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專業特長;

(四)與經濟行為相關當事人無經濟利益關系;

(五)未向同一經濟行為提供審計業務服務;

(六)其他條件。

第九條企業在實施資產評估前,應根據有關批準文件,合理選取評估基準日。選取評估基準日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委托方應與資產評估機構進行充分溝通;

(二)充分考慮利率、匯率、稅率、市場價格等客觀因素的變動對評估值的影響,選取的評估基準日盡可能與評估目的實現日接近;

(三)對同一經濟行為涉及多個評估報告應選擇同一評估基準日;對多個經濟行為應分別選取與其行為相對應的評估基準日;

(四)有利于評估工作的開展;

(五)破產企業評估基準日以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之日為準。

第十條企業應根據有關批準文件和評估規定,對評估基準日評估對象及被評估資產的范圍明確界定;對被評估資產(包括無形資產、賬外資產)及相關負債進行全面清查盤點;對企業擔保、資產租賃、訴訟、司法凍結等可能影響資產評估的事項也應當進行全面清查。清查中發現資產范圍或權屬存在問題應及時向原經濟行為批準單位反映,并對被評估資產的范圍或權屬予以重新明確。

企業應在資產清查的基礎上,填寫各類資產和負債清查評估明細表,按資產評估有關規定撰寫關于進行資產評估有關事項的說明。

第十一條企業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選定資產評估機構后,應與接受委托的資產評估機構簽訂《業務約定書》,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企業應根據有關規定向資產評估機構提供合法有效的資產權屬證明、企業發展規劃、近三年財務報表及與經濟行為相對應的評估基準日專項審計報告等基本資料。

第十三條企業和企業法定代表人對企業提供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并按資產評估規定出具《委托方、資產占有方承諾函》。

第十四條企業收到資產評估報告后,應認真審核,對錯評、漏評或重評之處,須責成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調整;所出資企業對需要逐級上報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進行核準或備案的資產評估報告應出具審核意見。

在評估基準日后,評估結果有效期內,資產數量發生變化但對評估結果未產生明顯影響,企業應根據原評估方法對資產額進行相應調整;若市場價格或資產數量發生變化且對評估結果產生明顯影響時,委托方應及時聘請資產評估機構重新評估。

第三章受托機構

第十五條資產評估機構受托從事企業資產評估業務時,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評估規則和執業準則,按照規定的評估程序、方法,獨立、客觀、公正地對委托評估資產進行評估。

第十六條資產評估機構承接企業資產評估業務時,相關工作人員與企業或其他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對自身專業勝任能力和業務風險進行綜合分析后,決定是否承接評估業務。

第十七條資產評估機構受托對企業知識產權、資源性資產等資產和企業價值進行評估應遵循有關規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對知識產權的評估,應當科學、客觀地分析知識產權收益預測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二)對資源性資產、生物資產以及珠寶、玉器等資產評估時,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協助工作;

(三)對破產企業評估,要考慮破產行為的特殊性,應當充分調查破產財產變現的市場信息,合理確定破產財產評估值;

(四)以持續經營為前提對企業價值評估時,原則上應采用兩種以上評估方法,并對實際狀況進行充分分析后,確定其中一個評估結果作為評估報告使用結果。

第十八條資產評估機構應當按有關規定撰寫資產評估報告書和評估說明,對有關內容表述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評估目的應當唯一,表述應當清晰、明確;

(二)評估對象和范圍應當與經濟行為涉及的資產范圍一致;

(三)明確價值類型及其定義,并說明選擇價值類型的理由;

(四)明確選取評估基準日的理由及成立的條件;

(五)明確評估假設和限定條件,并說明其合理性。

第十九條資產評估機構在資產評估報告書和評估說明中,應對下列事項予以充分披露,并揭示其對評估結果產生的影響:

(一)房地產等重要資產的產權權屬瑕疵事項;

(二)抵押、擔保事項,以及法律糾紛等未決事項;

(三)評估基準日后房地產等重要資產市場價格變化事項;

(四)評估基準日后匯率、利率、稅率等國家經濟政策調整事項;

(五)涉及企業價值評估的,企業存在但未納入評估范圍的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租賃權、商標權、特許經營權等可確指無形資產和其他賬外資產及負債的事項;

(六)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項。

第二十條資產評估機構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及簽字注冊資產評估師應對所出具資產評估報告的準確性、真實性和評估結果的公允性負責,并根據資產評估有關規定出具《資產評估機構及注冊資產評估師承諾函》。

第二十一條資產評估機構對委托方和企業所提供的資料及評估報告應嚴格保密,并建立完善的企業資產評估檔案管理制度。

第四章 核準與備案

第二十二條企業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

核準和備案的評估項目,涉及國有資產的由本辦法第七條確定的委托方按照其產權關系辦理核準或備案手續;涉及非國有資產的由企業按照其產權關系辦理核準或備案手續。

第二十三條以下資產評估項目,由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核準:

(一)北京市人民政府批準實施的經濟事項所涉及的評估項目;

(二)經濟行為涉及的評估范圍資產總額賬面值或資產總額評估值大于或等于1億元人民幣的評估項目。

第二十四條凡需核準的評估項目,企業在評估前應當向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書面報告下列事項:

(一)經濟行為批準情況;

(二)評估基準日的選擇情況;

(三)評估范圍的確定情況;

(四)擬選定的審計機構和資產評估機構的資質、專業特長等情況;

(五)經濟行為總體時間進度安排情況;

(六)其他事項。

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認為必要時可對評估項目進行跟蹤指導和現場檢查。

第二十五條資產評估項目的核準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企業收到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后應當逐級上報初審,經所出資企業初審同意后,自評估基準日起8個月內向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提出核準申請;

(二)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自收到核準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審核資產評估報告,并對符合核準要求的予以核準;對不符合核準要求的,予以退回。

第二十六條除核準項目外,其他資產評估項目實行備案制,下列項目由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備案:

(一)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協議轉讓所涉及的評估項目;

(二)經濟行為涉及的評估范圍資產總額賬面值或資產總額評估值大于或等于5000萬元人民幣且小于1億元人民幣的評估項目。

除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備案的評估項目外,其他評估項目由所出資企業負責備案。

第二十七條資產評估項目的備案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企業收到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后應當逐級上報審核,經審核同意后,自評估基準日起9個月內向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其所出資企業提出備案申請。

(二)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者所出資企業自收到備案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審核資產評估報告,并對符合備案要求的予以備案;對不符合備案要求的,予以退回。

第二十八條企業提出資產評估項目核準申請或備案申請時,應當向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資產評估項目核準申請文件及核準表或資產評估項目備案申請文件及備案表;

(二)與評估目的相對應的經濟行為批準文件或有效材料;

(三)所涉及的資產重組方案或者改制方案、發起人協議等材料 ;

(四)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包括評估報告書、附件、評估說明、評估明細表及電子文檔);

(五)與經濟行為相對應的專項審計報告;

(六)其他有關材料。

第二十九條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核準的資產評估項目,實行專家審核制度;對備案的資產評估項目,必要時可組織專家進行評審。

第三十條資產評估報告的審核內容主要包括:

(一)評估基本事項

1.所出資企業初審意見是否明確;

2.經濟行為批準文件是否齊全有效,對核準項目,企業是否在評估前按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提供了書面報告;

3.資產評估機構和簽字注冊資產評估師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

4.評估目的表述是否準確;

5.評估基準日的選擇是否適當,評估結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6.評估范圍與經濟行為批準文件確定的資產范圍是否一致;

7.評估依據是否合理,選取的價值類型和評估方法是否適當;

8.評估假設是否合理;

9.評估過程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10.可能影響評估結果的特別事項是否充分披露;

11.企業撰寫的關于進行資產評估有關事項的說明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12.評估說明是否對評估報告相關內容進行了充分、適當的闡述,評估增減值原因分析是否充分、合理。

(二)評估報告附件

1.企業出具的承諾函是否對如實反映賬外資產(含無形資產)及賬外負債做出承諾;

2.涉及企業價值評估的項目,企業是否按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提供了評估基準日專項審計報告(含相關試算平衡表、審計調整分錄和審計事項說明等);

3.重要的合同文件是否齊備;

4.房屋建筑物、土地及其他無形資產等資產的權屬證明文件是否合法、有效;

5.資產評估業務約定書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6.所需簽章是否齊全。

(三)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認為需要審核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下達的資產評估項目核準文件和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所出資企業備案的資產評估項目備案表是企業辦理產權登記、股權設置和產權轉讓等相關手續的必備文件。

第三十二條經核準或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使用有效期為自評估基準日起1年。

第三十三條企業進行與資產評估相應的經濟行為時,應當以經核準或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為作價參考依據。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所出資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工作制度,配備專人管理資產評估項目,做好資產評估項目的審核、備案、檔案管理和評估項目統計分析工作。

各區(縣)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所出資企業,應當于每季度終了10個工作日內將其評估項目情況的統計分析資料上報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第三十五條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企業國有資產評估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資產評估管理制度的建立、執行情況和評估管理人員配備情況;

(二)選定資產評估機構及簽字注冊資產評估師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的規定;

(三)企業經濟行為是否合規;

(四)評估的資產范圍與有關經濟行為所涉及的資產范圍是否一致;

(五)企業提供的資產權屬證明文件、財務會計資料及生產經營管理資料是否真實、合法和完整;

(六)評估依據是否合理、評估方法是否適當、評估程序是否合規、重要事項的披露是否充分,必要時可調取評估工作底稿;

(七)資產賬面價值與評估結果的差異及其原因;

(八)經濟行為的實際成交價格與評估結果的差異原因;

(九)一份評估報告是否只用于一項經濟行為;

(十)其他有關情況。

第三十六條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逐步建立國有資產評估項目質量評價體系,對執業水平低下的資產評估機構建議企業不再選聘其從事國有資產評估業務。

第六章 罰則

第三十七條企業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通報批評并責令改正,必要時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確認其相應的經濟行為無效。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應當進行資產評估而未進行評估,應當重新評估而未重新評估;

(二)聘請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資產評估活動;

(三)向資產評估機構提供虛假情況和資料,或者與資產評估機構串通作弊導致評估結果失實;

(四)應當辦理核準、備案而未辦理;

(五)不正當使用評估報告。

第三十八條受托資產評估機構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將有關情況通報其行業主管部門,建議給予相應處罰;情節嚴重的,可要求企業不得委托該中介機構及其當事人從事資產評估業務;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在資產評估過程中違規執業的;

(二)評估報告存在重大問題的;

(三)不配合評估項目監督檢查工作的。

第三十九條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依法給予相應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條境外國有資產評估,遵照相關法規執行。

第四十一條政企尚未分開單位所屬企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報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核準或備案。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二條各區(縣)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區實施細則,并報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國有資產的類型經營性國有資產

經營性國有資產是指國家作為出資者在企業中依法擁有的資本及其權益。具體的說,經營性國有資產,指從事產品生產、流通、經營服務等領域,以盈利為主要目的的,依法經營或使用,其產權屬于國家所有的一切財產。

經營性國有資產的特征 :

運動性,增值性,經營方式的多樣性。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指由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和。包括:國家撥給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行政單位按照國家政策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收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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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資產是指國家以各種形式投資及收益、接受饋贈形成的,或者憑借國家權力取得的,或者依據法律認定的各類財產和財產權利。國有資產管理法是調整國有資產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過程中因對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而產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我國國有資產管理法律制度大致包括國有資產清產核資制度、產權界定制度、產權登記制度、評估制度等。

一、國有資產清產核資制度?

清產核資,是指依據一定的程序、方法和制度,在既定的范圍內,組織各部門、地區、單位對國有資產進行清查、界定、估價、核實、核銷、核定等各項活動的總稱。這是為摸清國有資產的“家底”而進行的一項基礎管理工作。

(一)清產核資的必要性和重要意義

關于清產核資的必要性和重要意義,正如國務院清產核資領導小組1992年印發的《清產核資總體方案》中指出的,在新舊體制轉換期間,由于原有的管理體制和管理方法已不完全適應新的情況。因而在經濟管理方面存在著國有資產“家底”不清,管理不善,資產價值不實,企業經濟效益較低等問題,國有資產閑置、損失和浪費以及被侵占流失等較為嚴重。這些問題如不及時加以解決,必將制約國民經濟的持續、穩定、協調發展,對社會主義經濟基礎的鞏固和發展產生不利的影響。在全國范圍內有計劃地開展此項工作,不僅能夠摸清“家底”,促進解決占有使用最大化和資產閑置、浪費等問題,而且有利于深化改革,加強國有資產產權管理,促進提高國有資產經營使用效益,同時為宏觀決策提供依據,更有利于解決經濟發展中一些深層次的矛盾和問題。

(二)清產核資要達到的具體目標??

通過清產核資要達到的具體目標是:國有資產“家底”清楚,做到賬實相符、賬賬相符;資產所有權界定明確,把應歸國家所有的資產,納入國有資產管理的軌道;初步進行占有使用土地的清查,為今后將土地納入企業資產管理創造條件;資產賬面價值與實際價值大體相符,努力解決國有資本補償不足問題;國有資產價值總量真實,為按資本金效益考核企業經營成果提供依據;推動資產優化組合,促進閑置資產有效利用;按照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促進建立健全各項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制度,扎扎實實地提高國有資產經營使用效益。

(三)清產核資的范圍和內容?

1、清產核資的范圍包括:各地區、部門所屬的各類國有企業和實行企業管理的事業單位,以及各級國有企業、單位以國有資產為主體投資舉辦并擁有實際控制權的國內聯營、合資等企業和單位;各類國有金融企業,含銀行機構和各級政府、各業務部門及企業所舉辦的信托投資公司、投資擔保公司、財務公司、租賃公司、證券公司等;各地區、部門和各級國有企業、單位投資舉辦的境外企業和開設的各類境外機構;各地區、部門的各類行政、事業單位投資舉辦的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各種經濟實體;軍隊、武警及其所舉辦的企業和事業單位。

2、清產核資的主要內容是:清查資產,摸清“家底”;界定資產所有權,明確國有資產界限;進行資產價值重估,解決價值不實問題;對企業占用的國有土地進行清查估價入賬;核實各種國有資金占用量,進行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建立健全必要制度,切實加強國有資產管理。?

二、國有資產產權界定制度

(一)產權界定的含義?

產權界定,系指國家依法劃分財產所有權和經營權、使用權等產權歸屬,明確各類產權主體行使權利的財產范圍及管理權限的一種法律行為。此處所謂產權,系指財產所有權以及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經營權、使用權等財產權,但不包括債權。

國有資產產權界定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國有資產所有權的界定,即界定哪些財產屬于國家所有的資產;二是與國有資產所有權相關的,由國有資產所有權權能分離產生的其他產權的界定,即界定國有資產各類經營、使用、管轄主體行使資產占有、使用和收益權及依法處分權的界限、范圍和關系。?

界定國有資產產權的意義主要表現為:維護國有資產產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深化產權制度改革,便于實現“兩權分離”;為搞好國有資產管理奠定基礎。?

國有資產產權界定應當貫徹“誰投資誰擁有產權”的原則以及“國有資產依法劃轉”的原則。

(二)國有企業中的產權界定的辦法

根據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頒布的《國有資產產權界定和產權糾紛處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國有企業中的產權界定依下列辦法處理:

1、有權代表國家投資的部門和機構以貨幣、實物和所有權屬于國家的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等向企業投資,形成的國家資本金,界定為國有資產;

2、國有企業運用國家資本金及在經營中借入的資金等所形成的稅后利潤經國家批準留給企業作為增加投資的部分以及從稅后利潤中提取的盈余公積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潤等,界定為國有資產;

3、以國有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全民單位)名義擔保,完全用國內外借入資金投資創辦的或完全由其他單位借款創辦的國有企業,其收益積累的凈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4、國有企業接受饋贈形成的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5、在實行《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以前,國有企業從留利中提取的職工福利基金、職工獎勵基金和“兩則”實行后用公益金購建的集體福利設施而相應增加的所有者權益,界定為國有資產;

6、國有企業中黨、團、工會組織等占用企業的財產,不包括以個人繳納黨費、團費、會費以及按國家規定由企業撥付的活動經費等結余購建的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三)集體企業中國有資產所有權界定的辦法

1、全民單位以貨幣、實物和所有權屬于國家的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等獨資(或全民單位合資合同)創辦的以集體名義注冊登記的企業單位,其資產所有權界定按照對國有企業國有資產所有權界定的規定辦理,但屬于無償資助的除外;

2、全民單位用國有資產在非全民單位獨資創辦的集體企業(以下簡稱集體企業)中的投資及按投資份額應取得的資產收益留給集體企業發展生產的資本資金及其權益,界定為國有資產;

3、集體企業享受稅前還貸形成的資產,其中屬于應收未收的稅款部分,界定為扶持性國有資產;集體企業享受減免稅形成的資產,其中列為“國家扶持基金”等投資性的減免稅部分界定為扶持性國有資產,經核定數額后,繼續留給集體企業使用,由國家收取資產占用費;

4、集體企業使用銀行貸款、國家借款等借貸資金形成的資產,全民單位只提供擔保的,不界定為國有資產;但履行了連帶責任的,全民單位應予追索清償或經協商轉為投資;

5、對供銷、手工業、信用等合作社中由國家撥入的資本金(含實物)界定為國有資產;

6、集體企業和合作社無償占用國有土地的,應核定其占用土地的面積和價值量,并依法收取土地占用費;集體企業和合作社改組為股份制企業時,國有土地折價部分形成的國家股份或其他所有者權益,界定為國有資產。

(四)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國有資產所有權界定的辦法?

1、中方以國有資產出資投入的資本總額,包括場地使用權、無形資產等形成的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2、企業注冊資本增加,雙方協議由中方以分得利潤向企業再投資或優先購買另一方股份的投資活動中所形成的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3、可分配利潤及從稅后利潤中提取的各項基金中中方按投資比例所占的相應份額,不包括已提取用于職工獎勵、福利等分配給個人消費的基金,界定為國有資產;

4、中方職工的工資差額,界定為國有資產;

5、企業根據中國法律和有關規定按中方工資總額一定比例提取的中方職工的住房補貼基金,界定為國有資產;

6、企業清算或完全解散時,饋贈或無償留給中方繼續使用的各項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五)股份制企業中國有資產所有權的辦法

1、國家機關或其授權單位向股份制企業投資形成的股份,包括現有已投入企業的國有資產折成的股份,構成股份制企業中的國家股,界定為國有資產;

2、國有企業向股份制企業投資形成的股份,構成國有法人股,界定為國有資產;

3、國有股份制企業公積金、公益金中,全民單位按照投資應占的份額,界定為國有資產;

4、股份制企業未分配利潤中,全民單位按照投資比例所占的相應份額,界定為國有資產。?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中國有資產所有權界定參照中外合資企業的界定原則辦理。聯營企業中國有資產所有權界定參照股份制企業的界定原則辦理。?

此外,國家機關及其所屬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資產以及政黨;人民團體中占用國家撥款等形成的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六)全民單位之間的產權界定?

1、各個單位占用的國有資產,應按分級分工管理的原則,分別明確其與中央、地方、部門之間的管理關系,并經有權管理其所有權的人民政府批準或雙方約定。并辦理產權劃轉手續,不得變更資產的管理關系;

2、全民單位對國家授予其使用或經營的資產擁有使用權或經營權,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全民單位之間無償調撥其資產;

3、國有企業之間可以相互投資入股,按照“誰投資、誰擁有產權”的原則,企業法人的對外長期投資或入股,屬于企業法人的權益,不得非法干預或侵占;

4、依據國家有關規定,企業之間可以實行聯營,并享有聯營合同規定范圍內的財產權利;

5、國家機關投資創辦的企業和其他經濟實體,應與國家機關脫鉤,其產權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委托有關機構管理;

6、國家機關所屬事業單位經批準以其占用的國有資產出資創辦的企業和其他經濟實體,其產權歸該單位擁有。?

三、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制度?

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是指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代表政府對占有國有資產的企業、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等產權狀況,依法確認產權歸屬關系的法律行為。

(一)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分類

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分為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和行政事業單位產權登記兩類。前者的法律依據是1992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等部門的《關于1992年在全國范圍內開展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工作的請示》的通知,和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等三部門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試行辦法》以及1996年1月國務院正式頒布的《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后者的法律依據是1995年2月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財政部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二)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制度?

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國有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持有國家股權的單位以及其他形式占有國有資產的企業,應當依照規定,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報、辦理產權登記。?

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分為占有產權登記、變動產權登記、注銷產權登記。同時,實行產權登記年度檢查制度。占有產權登記適用于所有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企業。變動產權登記適用于:企業發生名稱、住所或法定代表人改變的;國有資產占企業實收資產比例發生變化的;企業分立、合并或者改變經營形式的;等等。注銷產權登記適用于企業發生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情形。?

產權登記年度檢查制度適用于辦理了占有產權登記的企業,其主要內容是:出資人的資金實際到位情況;企業國有資產的結構變化,包括企業對外投資情況、國有資產增減變動情況等。?

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主管機關是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照“統一政策、分級管理”的原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企業產權歸屬關系組織實施。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本級企業單位的產權登記。對極少數特殊類別的國有資產,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可委托有關機關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三)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制度?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也可分為設立產權登記、變動產權登記、撤銷產權登記。同時,實行產權登記年度檢查制度。其各自的含義與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各類型含義相差不大。?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內容主要包括單位基本情況和資產狀況兩個部分,前者包括單位名稱、地址、單位負責人、開戶銀行及賬號、成立日期、編制人數、單位性質等;后者包括資產總額、負債總額、國有資產總額、主要財產情況和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情況等。?

四、國有資產評估制度?

國有資產評估是由評估機構根據特定的目的,按照法定的原則和程序,運用科學的方法,對國有資產的現時價格進行評定和估算。國有資產評估應當遵循獨立性、真實性、科學性和可行性原則。國有資產評估的范圍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一)國有資產的評估項目?

1、法定評估情形。《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規定,國有資產占有單位發生下列情形的,必須進行資產評估,即法定評估情形:(1)資產拍賣、轉讓;(2)企業兼并、出售、聯營股份經營;(3)與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開辦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或者中外合作經營企業;(4)企業清算;(5)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2、自愿評估情形。國有資產占有單位發生下列情形,當事人認為需要的,可以進行資產評估,即自愿評估情形:(1)資產抵押及其他擔保;(2)企業租賃(整體租賃除外);(3)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此處所謂可以進行資產評估,是指發生上述情形時,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對資產進行評估或者不評估,但屬于以下行為時則必須進行資產評估:(1)企業整體資產的租賃;(2)國有資產租賃給外商或非國有單位;(3)國家行政事業單位占有的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4)國有資產行政主管部門認為應當評估的其他情形。?

對于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情形沒有進行評估,或者沒有按照規定立項、確認的,該經濟行為無效。

(二)國有資產評估管理制度?

國有資產評估工作,按照國有資產管理權限,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管理和監督。國有資產評估組織工作,按照占有單位的隸屬關系,由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不直接從事國有資產評估業務。?

國家對國有資產評估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組織、管理、指導和監督全國的資產評估工作。地方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照國家政策法規和上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規定,負責管理本級的資產評估工作。上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下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在資產評估管理工作中不符合規定的做法,有權進行糾正。?

國有資產評估組織工作,具體由各級政府的行業主管部門對所屬單位的資產評估立項和評估結果進行初審,簽署意見,并對本行業的資產評估工作負責督促和指導。

(三)國有資產評估機構

資產評估機構,必須是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并持有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含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頒發的資產評估資格證書的單位。只有同時具備上述條件的資產評估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等單位,才能從事國有資產評估業務。資產評估機構是社會公正機構,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承擔法律責任。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資產評估業務不受地區、行業限制,實行有償服務。?

國家對資產評估機構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組織、管理、指導和監督全國資產評估機構的工作,并直接管理中央級的資產評估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經省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授權的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管理和監督本級的資產評估機構。根據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1993年修訂的《國有資產評估機構管理辦法》的規定,從事資產評估業務的機構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方可申請資產評估資格:

1、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注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有與開展評估業務相適應的資金和固定的辦公地點;

2、具備一定數量能勝任工作的專業評估專職人員,其中會計經濟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共不少于10人(其中土地、建筑、機電設備、會計、經濟等各類專業人員分別不少于2人);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的應占50%以上;專職的評估人員不得少于40%,最低不少于8人;資產評估專職人員只能在一家評估機構專職從業;

3、直接從事資產評估業務的人員必須有30%以上經過省以上國有資產管理行政部門認可的培訓;

4、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財務咨詢公司等機構從事資產評估業務,應在機構內設立專職的資產評估機構,配備專職評估人員;

5、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具備以上條件的社會服務機構,征得主管部門同意后,按其所屬關系向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請資產評估的資格,申請時須提交規定的文件資料。國家或者省一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收到申請單位報來的以上文件資料后,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其自身的條件認真組織審查,通過審查進一步確認申請單位是否具備資產評估工作的條件,對具備條件的機構,發給《資產評估資格證書》。

(四)資產評估的規則及程序

1、資產評估的規則。根據規定,資產評估機構開展資產評估業務,應遵守以下規則:(1)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度;(1)堅持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3)按規定的期限完成評估工作并及時提交資產評估報告書;(4)對委托單位提供的數據材料以及評估結果負有保密責任,并應有完善的評估檔案保管制度;(5)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如與委托單位或其他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委托單位或其他當事人也有權要求其回避;(6)資產評估機構在執業中發現當事人和有關單位有弄虛作假、營私舞弊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應及時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反映,否則,視同評估機構弄虛作假或營私舞弊;(7)資產評估機構應以良好的服務質量贏得客戶,不得采用不正當的手段承攬業務;(8)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其他有關規定和行業自律性的其他規則。?

2、資產評估的程序。依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的規定,國有資產評估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申請立項。國有資產占有單位發生依法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經濟情形時,應于該經濟行為發生之前,按隸屬關系申請評估立項。資產評估立項原則上由被評估國有資產占有單位申報。資產評估立項申請書,應經其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后,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資產評估立項申請書,應由申報單位和上級主管部門蓋章,并附該項經濟行為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頒發的產權證明文件。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資產評估立項申請書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核,并作出是否準予資產評估立項的決定,通知申請單位及其主管部門。超過10日不批復的自動生效,并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補辦批準手續,國家決定對全國或者特定行業的國有資產進行評估的,視為已準予資產評估立項。?

(2)資產清查。申請單位收到準予資產評估立項通知書后,可以委托資產評估機構評估資產。評估機構依據批準的評估立項通知書接受評估委托,按其規定的范圍進行評估,對占有單位整體資產評估時,應在資產占有單位全面進行資產和債權、債務清查的基礎上,對其資產、財務和經營狀況進行核實。?

(3)評定估算。評估機構對委托評估的資產,在核實的基礎上,根據不同的評估目的和對象,依照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考慮影響資產價值的各種因素,運用科學的評估方法,選擇適當的評估參數,獨立、公正、合理地評估出資產的價值。資產評估機構在評估后應向委托單位提交資產評估結果報告書。?

(4)驗證確認。委托單位收到資產評估報告書后,提出資產評估結果確認申請報告,連同評估報告書及有關材料報其主管部門審查并簽署意見。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報批準立項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資產評估結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評估結果的確認工作,分為審核驗證和確認兩個步驟,即先對資產評估是否獨立公正、科學合理進行審核驗證,然后提出審核意見,并下達資產評估結果確認書。資產評估報告不符合要求的,分別情況作出修改、重評或不予確認的決定。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的資產評估價值,作為資產經營和產權變動的底價或作價的依據。

(五)國有資產評估的法律責任?

根據國務院《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的規定,無論被評估單位、資產評估機構,還是資產評估管理機構,若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的,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國有資產占有單位違反規定,提供虛假情況和資料,或者與資產評估機構串通作弊,致使資產評估結果失實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可以宣布評估結果無效,可根據情節輕重,單處或者并處下列處罰:(1)通報批評;(2)限制改正,并處以相當于評估費用以下的罰款;(3)提請有關部門對單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并可處以相當于本人3個月基本工資以下的罰款。?

2、資產評估機構作弊或者,致使評估結果失實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可以宣布資產評估結果無效,并可根據情節輕重,對該評估機構給予下列處罰:(1)警告;(2)停業整頓;(3)吊銷國有資產評估資格證書。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者行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利用職權牟取私利,或者,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者行業主管部門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給予行政處分,并可以處以相當于本人3個月基本工資以下的罰款。利用職權牟取私利的,由有查處權的部門依法追繳其非法所得。?

上述機構和人員違反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參考文獻

[1]謝次昌著:《國有資產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呂建永主編:《國有資產管理學》,上海三聯書店2003年版

[3]黃達著:《宏觀調控與貨幣供給》,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

篇3

第一條為了正確體現國有資產的價值量,保護國有資產所有者和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有資產評估,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國有資產占有單位(以下簡稱占有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資產評估:

(一)資產拍賣、轉讓;

(二)企業兼并、出售、聯營、股份經營;

(三)與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開辦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或者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四)企業清算;

(五)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占有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當事人認為需要的,可以進行資產評估:

(一)資產抵押及其他擔保;

(二)企業租賃;

(三)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全國或者特定行業的國有資產評估,由國務院決定。

第六條國有資產評估范圍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第七條國有資產評估應當遵循真實性、科學性、可行性原則,依照國家規定的標準、程序和方法進行評定和估算。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八條國有資產評估工作,按照國有資產管理權限,由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和監督。

國有資產評估組織工作,按照占有單位的隸屬關系,由行業主管部門負責。

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不直接從事國有資產評估業務。

第九條持有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國有資產評估資格證書的資產評估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財務咨詢公司,經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臨時評估機構(以下統稱資產評估機構),可以接受占有單位的委托,從事國有資產評估業務。

前款所列資產評估機構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條占有單位委托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時,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對占有單位提供的有關情況和資料保守秘密。

第十一條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實行有償服務。資產評估收費辦法,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物價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章評估程序

第十二條國有資產評估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申請立項;

(二)資產清查;

(三)評定佑算;

(四)驗證確認。

第十三條依照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進行資產評估的占有單位,經其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應當向同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交資產評估立項申請書,并附財產目錄和有關會計報表等資料。

經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授權或者委托,占有單位的主管部門可以審批資產評估立項申請。

第十四條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資產評估立項申請書之日起十日內進行審核,并作出是否準予資產評估立項的決定,通知申請單位及其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國務院決定對全國或者特定行業進行國有資產評估的,視為已經準予資產評估立項。

第十六條申請單位收到準予資產評估立項通知書后,可以委托資產評佑機構評估資產。

第十七條受占有單位委托的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在對委托單位的資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的基礎上,核實資產帳面與實際是否相符,經營成果是否真實,據以作出鑒定。

第十八條受占有單位委托的資產評估機構應當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對委托單位被評估資產的價值進行評定和估算,并向委托單位提出資產評估結果報告書。

委托單位收到資產評估機構的資產評估結果報告書后應當報其主管部門審查;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確認資產評估結果。

經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授權或者委托,占有單位的主管部門可以確認資產評佑結果。

第十九條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占有單位報送的資產評佑結果報告書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組織審核、驗證、協商,確認資產評估結果,并下達確認通知書。

第二十條占有單位對確認通知書有異議的??梢宰允盏酵ㄖ獣掌鹗迦諆认蛏弦患墖匈Y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核。上一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裁定,并下達裁定通知書。

第二十一條占有單位收到確認通知書或者裁定通知書后,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進行帳務處理。

第四章評估方法

第二十二條國有資產重估價值,根據資產原值、凈值、新舊程度、重置成本、獲利能力等因素和本辦法規定的資產評估方法評定。

第二十三條國有資產評估方法包括:

(一)收益現值法;

(二)重置成本法;

(三)現行市價法;

(四)清算價格法;

(五)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評估方法。

第二十四條用收益現值法進行資產評估的,應當根據被評估資產合理的預期獲利能力和適當的折現率,計算出資產的現值,并以此評定重估價值。

第二十五條用重置成本法進行資產評估的,應當根據該項資產在全新情況下的重置成本,減去按重置成本計算的已使用年限的累積折舊額,考慮資產功能變化、成新率等因素,評定重估價值;或者根據資產的使用期限,考慮資產功能變化等因素重新確定成新率,評定重估價值。

第二十六條用現行市價法進行資產評估的,應當參照相同或者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評定重估價值。

第二十七條用清算價格法進行資產評估的,應當根據企業清算時其資產可變現的價值,評定重估價值。

第二十八條對流動資產中的原材料、在制品、協作件、庫存商品、低值易耗品等進行評估時,應當根據該項資產的現行市場價格、計劃價格,考慮購置費用、產品完工程度、損耗等因素,評定重估價值。

第二十九條對有價證券的評估,參照市場價格評定重估價值;沒有市場價格的,考慮票面價值、預期收益等因素,評定重估價值。

第三十條對占有單位的無形資產,區別下列情況評定重估價值。

(一)外購的無形資產,根據購入成本及該項資產具有的獲利能力;

(二)自創或者自身擁有的無形資產,根據其形成時所需實際成本及該項資產具有的獲利能力;

(三)自創或者自身擁有的未單獨計算成本的無形資產,根據該項資產具有的獲利能力。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占有單位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提供虛假情況和資料,或者與資產評估機構串通作弊,致使資產評估結果失實的,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宣布資產評估結果無效,并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單處或者并處下列處罰:

(一)通報批評;

(二)限期改正,并可以處以相當于評估費用以下的罰款;

(三)提請有關部門對單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并可以處以相當于本人三個月基本工資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資產評估機構作弊或者,致使資產評估結果失實的,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宣布資產評估結果無效,并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該資產評估機構給予下列處罰:

(一)警告;

(二)停業整頓;

(三)吊銷國有資產評估資格證書。

第三十三條被處罰的單位和個人對依照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中請復議。上一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復議決定。申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復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三十四條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行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利用職權謀取私利,或者,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行業主管部門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給予行政處分,并可以處以相當于本人三個月基本工資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由有查處權的部門依法追繳其非法所得。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境外國有資產的評估,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七條有關國有自然資源有償使用、開采的評估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篇4

第一條為規范企業國有資產評估行為,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合法權益,促進企業國有產權有序流轉,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和《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91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以下統稱所出資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以下統稱企業)涉及的資產評估,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其所出資企業的國有資產評估監管工作。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全國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監管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企業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

經各級人民政府批準經濟行為的事項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分別由其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核準。

經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經濟行為的事項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備案;經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所出資企業(以下簡稱中央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批準經濟行為的事項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由中央企業負責備案。

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所出資企業的資產評估項目備案管理工作的職責分工,由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各地實際情況自行規定。

第五條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所出資企業,應當建立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工作制度,完善資產評估項目的檔案管理,做好項目統計分析報告工作。

省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中央企業應當于每年度終了30個工作日內將其資產評估項目情況的統計分析資料上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第二章資產評估

第六條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

(一)整體或者部分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

(三)合并、分立、破產、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國有股東股權比例變動;

(五)產權轉讓;

(六)資產轉讓、置換;

(七)整體資產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

(八)以非貨幣資產償還債務;

(九)資產涉訟;

(十)收購非國有單位的資產;

(十一)接受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幣資產出資;

(十二)接受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幣資產抵債;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事項。

第七條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不對相關國有資產進行評估:

(一)經各級人民政府或其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對企業整體或者部分資產實施無償劃轉;

(二)國有獨資企業與其下屬獨資企業(事業單位)之間或其下屬獨資企業(事業單位)之間的合并、資產(產權)置換和無償劃轉。

第八條企業發生第六條所列行為的,應當由其產權持有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第九條企業產權持有單位委托的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的政策規定,嚴格履行法定職責,近3年內沒有違法、違規記錄;

(二)具有與評估對象相適應的資質條件;

(三)具有與評估對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專業特長;

(四)與企業負責人無經濟利益關系;

(五)未向同一經濟行為提供審計業務服務。

第十條企業應當向資產評估機構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并對所提供情況和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不得隱匿或虛報資產。

第十一條企業應當積極配合資產評估機構開展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其正常執業行為。

第三章核準與備案

第十二條凡需經核準的資產評估項目,企業在資產評估前應當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下列有關事項:

(一)相關經濟行為批準情況;

(二)評估基準日的選擇情況;

(三)資產評估范圍的確定情況;

(四)選擇資產評估機構的條件、范圍、程序及擬選定機構的資質、專業特長情況;

(五)資產評估的時間進度安排情況。

第十三條企業應當及時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資產評估項目的工作進展情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對該項目進行跟蹤指導和現場檢查。

第十四條資產評估項目的核準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企業收到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后應當逐級上報初審,經初審同意后,自評估基準日起8個月內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提出核準申請;

(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收到核準申請后,對符合核準要求的,及時組織有關專家審核,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評估報告的核準;對不符合核準要求的,予以退回。

第十五條企業提出資產評估項目核準申請時,應當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資產評估項目核準申請文件;

(二)資產評估項目核準申請表(附件1);

(三)與評估目的相對應的經濟行為批準文件或有效材料;

(四)所涉及的資產重組方案或者改制方案、發起人協議等材料;

(五)資產評估機構提交的資產評估報告(包括評估報告書、評估說明、評估明細表及其電子文檔);

(六)與經濟行為相對應的審計報告;

(七)資產評估各當事方的相關承諾函;

(八)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六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下列事項進行審核:

(一)資產評估項目所涉及的經濟行為是否獲得批準;

(二)資產評估機構是否具備相應評估資質;

(三)評估人員是否具備相應執業資格;

(四)評估基準日的選擇是否適當,評估結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五)資產評估范圍與經濟行為批準文件確定的資產范圍是否一致;

(六)評估依據是否適當;

(七)企業是否就所提供的資產權屬證明文件、財務會計資料及生產經營管理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諾;

(八)評估過程是否符合相關評估準則的規定;

(九)參與審核的專家是否達成一致意見。

第十七條資產評估項目的備案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企業收到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后,將備案材料逐級報送給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其所出資企業,自評估基準日起9個月內提出備案申請;

(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者所出資企業收到備案材料后,對材料齊全的,在20個工作日內辦理備案手續,必要時可組織有關專家參與備案評審。

第十八條資產評估項目備案需報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表一式三份(附件2);

(二)資產評估報告(評估報告書、評估說明和評估明細表及其電子文檔);

(三)與資產評估項目相對應的經濟行為批準文件;

(四)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九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及所出資企業根據下列情況確定是否對資產評估項目予以備案:

(一)資產評估所涉及的經濟行為是否獲得批準;

(二)資產評估機構是否具備相應評估資質,評估人員是否具備相應執業資格;

(三)評估基準日的選擇是否適當,評估結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四)資產評估范圍與經濟行為批準文件確定的資產范圍是否一致;

(五)企業是否就所提供的資產權屬證明文件、財務會計資料及生產經營管理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作出承諾;

(六)評估程序是否符合相關評估準則的規定。

第二十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下達的資產評估項目核準文件和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所出資企業備案的資產評估項目備案表是企業辦理產權登記、股權設置和產權轉讓等相關手續的必備文件。

第二十一條經核準或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使用有效期為自評估基準日起1年。

第二十二條企業進行與資產評估相應的經濟行為時,應當以經核準或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為作價參考依據;當交易價格低于評估結果的90%時,應當暫停交易,在獲得原經濟行為批準機構同意后方可繼續交易。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企業國有資產評估工作的監督檢查,重點檢查企業內部國有資產評估管理制度的建立、執行情況和評估管理人員配備情況,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對資產評估項目進行抽查。

第二十四條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企業資產評估項目進行抽查的內容包括:

(一)企業經濟行為的合規性;

(二)評估的資產范圍與有關經濟行為所涉及的資產范圍是否一致;

(三)企業提供的資產權屬證明文件、財務會計資料及生產經營管理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四)資產評估機構的執業資質和評估人員的執業資格;

(五)資產賬面價值與評估結果的差異;

(六)經濟行為的實際成交價與評估結果的差異;

(七)評估工作底稿;

(八)評估依據的合理性;

(九)評估報告對重大事項及其對評估結果影響的披露程度,以及該披露與實際情況的差異;

(十)其他有關情況。

第二十五條省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于每年度終了30個工作日內將檢查、抽查及處理情況上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第二十六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將資產評估項目的抽查結果通報相關部門。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七條企業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通報批評并責令改正,必要時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訟,確認其相應的經濟行為無效:

(一)應當進行資產評估而未進行評估;

(二)聘請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資產評估機構從事國有資產評估活動;

(三)向資產評估機構提供虛假情況和資料,或者與資產評估機構串通作弊導致評估結果失實的;

(四)應當辦理核準、備案而未辦理。

第二十八條企業在國有資產評估中發生違法違規行為或者不正當使用評估報告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九條受托資產評估機構在資產評估過程中違規執業的,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將有關情況通報其行業主管部門,建議給予相應處罰;情節嚴重的,可要求企業不得再委托該中介機構及其當事人進行國有資產評估業務;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條有關資產評估機構對資產評估項目抽查工作不予配合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要求企業不得再委托該資產評估機構及其當事人進行國有資產評估業務。

第三十一條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境外國有資產評估,遵照相關法規執行。

第三十三條政企尚未分開單位所屬企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評估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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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問題;對策;中國

中圖分類號 F316.23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7-5739(2011)13-0214-02

被稱為“第三次”的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明晰了林業產權,放活了山林經營權,落實了經營者對林木的處置權,確保林地經營者的收益權,大大激活了民眾對林業生產投入的積極性,有效地發揮了森林資源的潛力。森林資源轉讓、作價入股、合資合作造林、貸款抵押等林木交易活動越來越多,從而使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業應運而生。

1 我國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現狀

1.1 理論儲備

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是一項新興行業,在我國始于20世紀80年代中期,正式啟動于90年代中期。從20世紀80年代中期開始,以福建林學院陳平留、陳伯賢和國家林業局中南林業調查規劃設計院王永安等一批學者對南方森林資源資產評估進行研究和探索。1996年陳平留教授出版了我國第一本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專著《森林資產評估》。

1.2 實踐探索

1995年原林業部、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組織有關專家學者、管理人員、基層工作者20多人開始對全國范圍內的森林資源資產交易現狀進行調查研究,依據我國資產評估的基本理論和《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施行細則》等規定要求,結合森林資源資產的特點,起草了我國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的相關技術文本,同年由原林業部和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聯合制定頒布了《關于森林資源資產產權變動有關問題的規范意見(試行)的通知》。原林業部和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于1996年頒布了《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技術規范(試行)》,于1997年又頒布了《加強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管理工作若干問題的通知》。至此,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才真正作為一項新興資產評估行業予以開展。為進一歩規范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操作行為,提高評估質量,加強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管理,保護森林資源資產所有者、經營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2006年財政部、國家林業局聯合制定了《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規定》。之后,一些省、市、縣也制訂《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為我國開展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據和理論指導[1]。

2 現階段我國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存在的問題

2.1 多頭管理,體制未理順

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是社會公正性中介服務機構,是一個新興行業。目前,我國從事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業務的機構主要有2類:一類是由國資系統批準成立的資產評估機構,它們由于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業務量少,未配備林業專業技術人員,不熟悉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業務,未得到林業部門認可。而根據原林業部及原國資局頒布的國資辦發〔1996〕59號文及國資辦發〔1997〕16號文規定,森林資源資產評估須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并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驗證確認;另一類是林業部門管理的森林資源調查規劃設計單位,由于沒有注冊資產評估師等問題,也未得到國資系統的批準。且在林業系統內部,國家林業局是由計資司負責組織資格考試,核發相應的證書和印章,而省級大多是林政處等森林資源管理部門負責這項工作,到地方則又出現國資部門與林業部門雙重管理,因而評估中易出現多頭管理,勢必造成管理重疊與脫節的混亂局面。

2.2 評估“兩張皮”,職責難厘清

財政部、國家林業局規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三條:非國有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按照抵押貸款的有關規定,凡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銀行抵押貸款項目,應委托有財政部門頒發資產評估資質的機構進行評估;金額在100萬元以下的銀行抵押貸款項目,可委托有財政部門頒發資產評估資質的機構評估,或由林業部門管理的具有丙級以上(含丙級)資質的森林資源調查規劃設計、林業科研教學等單位提供評估咨詢服務,出具評估咨詢報告。這樣使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在具體操作中易出現對森林資源資產進行分拆、高評或重疊評估等不良現象,加之評估行業自身獨立性不強,易導致理論上清晰事實上難厘清的評估“兩張皮”。

2.3 知識結構不合理,難以適應市場需求

森林資源資產評估與一般的資產評估不同,有其獨特的專業性,既涉及到經濟學、會計學、市場學、法學、管理學,又涉及到林學中的森林資源調查、木材采運等。目前,國資部門批準設立的評估機構,大都沒有配備森林資源調查、木材采運等專業人才;而林業部門認可的森林資源調查機構又沒有配備一般資產評估所必須具有的經濟學、財會學、法學、管理學等專業人才。因此,2類評估機構人員知識結構配制都不合理,均難以適應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市場的需求。

2.4 人員素質參差不齊,評估質量難以保證

評估人員是實施評估業務的主體,評估人員素質高低直接影響評估工作的質量,是評估業的生命線,其素質主要體現在業務素質、職業道德和法制觀念上[2]。評估人員素質參差不齊,或缺乏林學知識,不懂森林資源特性,或對評估基本理論不十分了解,專業勝任能力不強;有的從業人員對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的責任性認識不足,職業操守能力較弱;有的從業人員對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法制觀念淡薄,防患風險意識不強,不嚴格按照評估操作規范和評估準則進行公正評估,評估質量難以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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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逐漸深入,資產評估行業得到了發展和壯大的機會。根據資產評估協會統計資料顯示,2013年全國共有資產評估機構3124所,注冊資產評估師32123人,資產評估從業人員數量也已經發展到10萬人之巨①。

資產評估在誕生之初就肩負著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使命,并成為我國國有資產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資產評估在支持國有企業改革、推動金融體制改革,加速國有經濟戰略性調整,促進多種經濟成分共同發展,規范和發展資本市場等方面,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并推動了我國市場經濟的向前發展。基于此,本文分析了資產評估對金融市場經濟活動中所起到的作用。

一、資產評估對金融市場的貢獻研究

(一)資產評估對金融不良資產處理的貢獻

金融不良資產處置是金融市場領域一項極為重要的工作,其也是金融市場風險控制的一個難題。金融不良資產處置過程中,首要問題就是金融不良資產的價值確認。而資產評估的價值發現和價值鑒定功能恰好能滿足該要求,從而促進了金融不良資產處置工作的順利進行。在該過程中,資產評估不僅為不同利益的主題之間提供了利益分割的價值的依據,而且資產評估還為資產管理公司的處置底價提供了基礎信息。另外,資產評估在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方面還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同時,資產評估也能為各相關經濟主體之間提供金融不良資產處置相關的客觀參考依據和專業的咨詢意見。國家財政部《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處置管理辦法》更是規定:對于以公司債權出售、出租或債轉股等方式處置資產時,原則上要求經過第三方獨立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并參考評估結果來確定資產的底價和折價,以保證處置資產的公允價值科學、合理。資產評估作為金融不良資產處置工作的基礎,任何處置金融不良資產處置方案都必須以資產評估為依據。由此可見,資產評估對金融不良資產處置有著十分重大的貢獻。

(二)資產評估對金融風險控制的作用

金融資產價值是金融資產交易的一項基本信息,而金融資產價值需要通過評估來確定。因此,資產評估是金融資產交易的基礎。資產評估的價值發現和價值鑒定功能,其不僅可以科學地分析金融市場的質量狀況和資產結構,同時也可以為金融資產的交易提供基礎信息,從而可以對金融風險進行有效管理。通過資產評估來及時、客觀、公允、動態的反映金融資產的價值,對于量化、防范金融資產管理與交易過程中存在的風險有著相當重要的意義。

下面以銀行抵押貸款過程中風險控制為例,分析其涉及資產評估的各個環節和各環節中資產評估所起的作用:1.債務人向銀行申請貸款并提供抵押資產,銀行對抵押資產進行貸前評估,此時資產評估起到發現抵押資產價值,為銀行提供發放貸款的參考依據的作用,從而降低了銀行的信貸風險。2.在貸后風險管理過程中,銀行要對抵押資產進行及時監控,即銀行在抵押資產存續期間要對其進行持續評估。及時監控抵押資產的價值變動,量化貸款風險,控制抵押資產大幅減值的隱患,為銀行起到風險預警的作用。3.當債務人違約,抵押資產將由銀行收押并成為不良資產的環節中。銀行在處置前也會對抵押資產進行價值評估,而資產評估結果也將作為銀行抵押資產處置定價的基礎依據,使抵押資產回收價值達到最大來降低銀行的損失。從整個過程來看,銀行通過資產評估可以有效量化和防范風險。隨著金融市場的不斷發展,金融產品的不斷創新,品種也逐漸增加,金融風險也越來越變得復雜和難于管理。資產評估在金融風險控制上的作用也顯得越來越重要。

(三)資產評估在抵押資產業務中的貢獻

資產抵押擔保作為最為傳統,使用范圍最廣的風險控制手段,其在降低貸款風險、保障貸款安全方面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國務院《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對于占有單位在進行資產抵押擔?;蚱渌愋蛽r,可以對抵押資產進行評估。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頒布,更是為資產抵押擔保提供了法律依據,促使其成為經濟活動中一種最常用的資產擔保形式,在商業銀行貸款業務中得到廣泛使用。在降低抵押資產貸款業務風險過程中,其核心在于科學、合理的評估來確定抵押資產的價值,并以此為參考來確定放貸數額,降低放貸風險。目前,資產評估已經貫穿了我國商業銀行抵押貸款風險管理的全過程。

(四)資產評估成為金融機構改制上市必不可少的環節

在金融機構股份制改造或公開上市的過程中,資產評估也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一方面,金融機構的股權、債權、不良資產等在內的所有資產都需要進行價值確定??茖W的、合理的資產評估結果是金融機構改制上市交易價格確定提供了有效的價值衡量尺度,并成為確定其價格的最主要參考依據。

另外,資產評估也有利于提高金融市場財務的會計信息質量。由于財務報告的客觀性、合理性、相關性要求和公允價值的特殊性,內部會計和內部審計都無法滿足這一要求,只能有第三方獨立的、專業的資產評估機構來提供計量中的公允價值。而資產評估在會計信息計量的專業性、獨立性和公信力極大提高了改制上市金融機構財務會計信息質量,促進了金融機構改制上市的過程。加速了金融市場的發展。隨著我國全面深化改革政策的推進,國有金融企業為進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機制,提升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和企業的經營表現。其紛紛進行實行產權明晰、責任明確的股份制產權改制。因而在這樣的浪潮中,資產評估對我國金融企業,金融市場更是起著前所未有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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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將《財政部關于印發<企業國有資本與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企[20**]3**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市實際情況,作如下補充規定,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在市屬國有獨資、國有控股企業中建立國有資本與財務管理重*事項報告制度。

企業對于國有資本與財務管理的重*事項,包括合并、分立、轉讓、中外合資合作、公司制改建、注冊資本變動、核銷盈余公積、資本公積等,應當在企業董事會或經理辦公會決議后十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報送市財政局。其中按規定需報批的,按有關規定申報批準。

二、轉讓國有產權(股權)、企業改制、中外合資合作、企業清算,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委托具有相應資格的中介機構,對所涉及的資產,按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20**年12月31日財政部令第14號)等有關規定進行評估。

三、企業合并、分立、轉讓、中外合資合作、公司制改建等涉及國有資本變動的,應當按以下權限報經批準:

(一)母公司國有資本變動的,報請市政府批準;

(二)子公司國有資本變動的,屬于集團內部結構調整的,由母公司審批,涉及集團外部的,由母公司報市財政局審批。

在企業改制前一年內,母公司不得隨意調整改制企業的資產和負債。確需調整的,由母公司與主管部門協商后,報市財政局審批。

(三)企業單項固定資產轉讓實行審批、備案制。

企業對外轉讓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運輸工具等單項固定資產,按以下規定審批:

1.實行國有資產授權經營集團所屬企業,由母公司審批,報市財政局備案。

2.未實行國有資產授權經營企業,轉讓的固定資產原值在規定標準以上的,需要報市財政局審批;規定標準以下的,報市財政局備案。

廠房、辦公樓、房屋、場地等,以原值200萬元(含200萬元)為限;

主要生產設備、運輸工具,以單臺(套)原值3O萬元(含30萬元)為限。

3.轉讓價格低于評估結果10%以上的,由市財政局審批。

4.實行授權經營集團所屬企業轉讓單項固定資產和未實行授權經營企業在規定審批標準以下轉讓單項固定資產,需要將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表、國有企業單項固定資產轉讓備案表(見附件)一并報市財政局,辦理備案。

(四)辦理國有產權(股權)轉讓需報送的材料:

1.母公司(或轉讓方)產權轉讓申請報告;

申請報告應當包括:轉讓方、被轉讓方及受讓方的概況,轉讓理由和轉讓收入的處置等主要內容;被轉讓方是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還需提供股東會(股東*會)或其授權董事會同意產權轉讓的有關文件。

2.企業主管部門關于產權轉讓的批準意見;

3.轉讓方、受讓方草簽的產權轉讓協議書;

4.轉讓方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營業執照,受讓方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營業執照、資信證明;

5.轉讓方、被轉讓方、受讓方上年財務審計報告及近期財務報表;

6.資產評估報告核準文件或備案表。

四、企業改建、組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財政部門應按規定行使有關職責。企業國有權益出資部分必須進行國有股權的確認程序,由市財政局出具國有股權的確認批復文件。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國有股權確認需報送的材料:

1.出資企業的國有股權確認申請報告;

2.政府有關部門同意企業設立的批準文件;

3.出資企業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營業執照、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及近期財務報表;

4.公司設立方案;

方案應當包括:設立公司的可行性、企業資產評估結果、資產重組方案以及國有股權管理方案。

5.資產評估報告核準文件或備案表;

6.公司制企業股東認購股份的協議;

7.公司制企業的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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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事業單位監管措施

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存在的問題

(一)實物財產賬目不健全,家底不清

很多行政事業單位的實物財產賬目不健全,甚至無賬可查,雖然我們每年的產權登記要求據實相報,但真正規范運作的很少,準確性不高。有相當數量的國有財產由單位的行政科室代管,人員更換不清點、不交接;對拆遷、報廢、調出的資產不核銷;上級部門匹配、獎勵、無償調入、接受捐贈的國有資產不入賬的情況也較為普遍。

(二)內控制度不健全,責任不清

國有財產隨意購置、出租、出售、報廢,很多行政事業單位連最起碼的物品領取和歸還制度都沒有,缺乏對國有財產實物形態的有效管理和監督。

(三)對國有財產收益管理不到位,流失嚴重

對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的經濟實體,以及“事改企”單位,其創收收入大部分為單位職工發福利,用于資產折舊、維修等簡單再生產所必需的資金寥寥無幾,特別是利用國有非經營性資產搞經營的單位,沒有按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規定對使用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進行評估,從而導致國有資產的安全與完整在一定范圍內受到不同程度的威脅,使國有資產的保值乃至增值指標難以落實。

(四)對國有閑置土地的開發利用不規范,監督不到位

過去一向都是通過上級劃撥分配方式無償取得的國有土地,有的已經被單位用于商業開發,也有的以福利形式分配給單位干部職工建個人住宅或貸款抵押,使國有資產的產權模糊不清,造成國有資產流失嚴重。

二、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的措施

(一)宏觀方面

1.強化資產管理觀念。行政事業單位首先要改“經費”觀念為資產觀念,樹立起資產效益意識,強化資產管理觀念。另外要正確處理好資產管理和資產使用的關系,特別是在把閑置的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的過程中,要最大限度地發揮所有資產的使用效益。

2.強化資產管理工作與財務管理工作的結合。資產管理和財務管理是不可分割的整體,必須強化兩者的有機結合。

3.進一步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和資產管理的基礎工作。首先,通過業務培訓不斷提高財務和資產管理人員的業務素質和管理水平。其次,建立健全資產、財務管理責任制,切實解決責任不清的問題。再次,按照現行財務制度的要求做到賬賬、賬卡、賬實三相符。最后,要定期進行資產清查盤點,對盤盈或盤虧資產查明原因,該報廢的進行報批處理,該入賬的盤盈資產作入賬處理,并及時辦理產權變動登記手續。

4.繼續完善和探索行政事業單位資金管理的有效辦法,使之納入規范化、法制化軌道。

(二)微觀方面

1.財政部門要充分發揮職責,當好管家。一要加大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監管力度,盡快開展行政事業單位的清產核資工作,摸清家底。二要充分發揮內設機構的職能作用,主動與資產管理機構加強聯系,相互協調,形成一套規范運作程序以加強源頭管理。三要適時與事業單位簽訂國有資產保管、養護責任狀,并由他們負責將資產管理的各項指標逐一分解到科室,量化到人。四要采取行政干預手段,大膽引入獎懲機制,強化國有資產使用者的管理意識。

2.加強對“非轉經”資產的管理,確保資產不流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要依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規定,對運用國有資產特別是運用非經營性國有資產組織收入的“事改企”單位和經濟實體的非經營性資產進行一次深入細致的調查摸底,在此基礎上,組織有評估資格的機構和人員,集中對以上單位的非經營性資產進行評估,核定其價值量,作為國家投入的資本金,并以此作為占有、使用該部分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考核的基礎。

3.建立健全國有資產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強化日常管理。國有資產管理是一項復雜的工作,必須建立起一套完整的規章制度,使各項工作有章可循。一要健全購置制度,實行源頭控制。二要制定管理細則,加強日常管理。三要完善報廢、報損、出售申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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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規范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行為.優化國有資產配置.結合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實際情況,維護國有資產安全.根據《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市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政府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及各派、工商聯、共青團、工會、婦聯等人民群眾團體以下簡稱行政單位和各類事業單位以下簡稱事業單位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移或注銷的行為。

第四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采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等方式以及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章處置管理

第五條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產權歸政府所有.市政府負責重大國有資產的處置管理。

市財政局負責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審批和監督管理。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按照權限負責本部門及所屬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具體事宜。

第六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首先必須明確產權歸屬.履行審批手續.有關部門不得辦理國有資產的注冊、過戶、變更等相關手續。不得擅自處置。未經批準處置的.

第七條重大國有資產及行政事業單位出售、出讓、轉讓、置換以及與其它單位聯建、聯營所形成的國有資產的處置.

第八條行政事業單位確因需要無償調撥國有資產的.僅限于公益性和扶貧、賑災等救濟。調撥對象原則上為行政單位、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和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確因需要捐贈國有資產的.

第九條行政事業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及隸屬關系發生改變時.應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清理.及時辦理資產移交等相關手續。造冊登記.

第十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扣除相關稅費后.納入市級財政預算管理。包括各類資產的出售出讓、轉讓收入、置換差價收入、報廢報損殘值變價收入、保險理賠收入和轉讓土地使用權收益等.全額上繳國庫.

第十一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后.調整相關會計賬目.辦理國有資產產權變更登記手續。要嚴格按照現行會計制度和實際交易價格及產權交易憑證.重新安排單位有關資產配置項目預算.

第三章處置范圍和方式

第十二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范圍:

一閑置資產。指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但未使用或不需用的資產。

二報廢、淘汰資產。確需報廢、淘汰的資產。指沒有使用價值、超過使用期限和技術部門鑒定不合格.

三所有權或使用權轉移的資產。指因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等原因發生的所有權或使用權轉移的資產。

四盤虧、呆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以及因管理不善、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資產損失。包括固定資產、貨幣性資產、債權、對外投資等。指由于盤虧、呆賬.

五臨時資產。包括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等形成的資產。

六依照國家和省上有關規定需處置的其他資產。

第十三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方式包括無償調撥、出售、出讓、轉讓、置換、對外捐贈、報廢、報損以及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

第十四條執法單位收繳的罰沒資產屬于國有資產.執收單位不得私自占有和使用.登記造冊.所得收入全額上繳國庫。應妥善保管.按規定進行處置.

第四章處置權限

必須報市政府審批第十五條下列資產處置事項.:

一因集中搬遷等需整體處置的資產;

二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聯建、聯營共同使用.需要部分處置和整體處置的資產;

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重要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需要處置的資產;

四涉及他方利益.需政府協調解決的資產處置;

五行政單位含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和全額撥款事業單位處置單位價值原值.

第五章處置程序

第十八條行政事業單位在申報資產處置時.還應根據不同情況提供相關的文件、證件及資料。應提供申請文件和《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申報表》以及資產名稱、數量、規格、性能、用途、能夠證明資產價值的有效憑證如購貨發票、工程決算副本等.

一無償調撥

1.待調撥資產的使用情況說明;

2.因隸屬關系改變而無償劃轉資產的.必須提供改變隸屬關系的批文;

3.因撤銷、合并、分立而移交資產的.必須提供撤銷、合并、分立的批文;

4.上級部門因特殊情況調出資產的.必須提供上級部門的調出文件;

5.審批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二出售、出讓、轉讓

1.待出售、出讓、轉讓資產的使用情況說明;

2.技術鑒定和資產評估報告;

3.因撤銷、合并、分立而出售、出讓資產的.必須提供撤銷、合并、分立的批文;

4.因拆遷而出售、出讓資產的.必須提供房屋拆除批復文件或建設項目拆建立項文件;

5.審批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三置換

1.待置換資產的使用情況說明;

2.置換雙方的資產評估報告;

3.審批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四報廢

1.國家、省和市上有關資產報廢的規定或具有法律效力的專業技術鑒定部門出具的鑒定報告;

2.審批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五報損和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

1.待報損資產使用情況說明;

2.屬自然災害及意外事故造成的資產損失.需提供鑒定報告、情況說明及責任處理文件;

3.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應提供法院受理破產清算的文件及破產裁定書、工商部門的吊銷注銷證明、公安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中介機構的經濟鑒定證明以及其他足以證明資產確實無法收回的合法、有效證明;

4.涉及保險索賠的.應有保險理賠情況說明;

5.審批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六捐贈

1.單位同類資產存量、使用及捐贈情況說明;

2.接受捐贈方單位的情況說明;

3.審批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九條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土地和房屋及構筑物時.以及擬處置房屋建筑物的宗地坐落、面積、規劃用途等文件。需提供土地來源證明、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建設用地批準書.

第二十條無形資產、資產等有特殊要求的資產處置.

第二十一條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

一申報。填寫《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申報表》.提供有關文件、證件及資料。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時應以正式文件形式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告.并附情況說明.

二審核。對應上報財政部門審批的資產處置事項.應對資產處置的真實性、必要性、可行性進行審查。行政主管部門對所屬單位上報的資產處置事項應進行調查核實.審核同意后由行政主管部門向財政部門提交處置申請。財政部門接到處置申請后.

三審批。由市財政局按主管部門的申請.報市政府審批;需財政部門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由市財政局會同市國土、規劃部門提出處置方案,市政府審批的國有資產處置.提出方案.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辦結。屬于建筑物處置的.報市政府審批。

四鑒定及評估。按規定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資產處置事項應委托技術部門進行技術鑒定;按規定需要進行評估的資產處置事項.作為確定資產處置理由和價格的參考依據。應當委托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技術鑒定報告、評估報告須報市財政局備案.

五處置。方可進行處置。對資產無償調撥的.應辦理報廢手續;對資產出售、出讓、轉讓、置換的.報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核準后方可繼續進行交易。申請單位在接到批準文件后.應及時辦理交接手續;對資產報廢的.應到產權交易機構組織交易。交易價格低于評估價值的90%時應暫停交易.

六賬務處理。資產處置活動結束后.并據此辦理產權變更及過戶等相關手續。行政事業單位應根據審批部門的批復文件和相關產權交易機構的交易憑證進行賬務處理.

七備案。資產處置結束后.將資產處置的有關文件.主管部門應于每年的7月底和次年1月底前將處置情況匯總報市財政局備案。行政事業單位應于10個工作日內.報財政部門備案。由主管部門審批的.

第六章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市財政局要切實加大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行為的監督力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對資產處置情況開展專項檢查。

行政主管部門及國有資產使用單位要加強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管理和維護.防止國有資產流失。自覺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行政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進行處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一不按規定審批.超越權限處置國有資產.擅自進行處置的或對有爭議的資產和國家禁止處置的資產.

二國有資產處置過程中弄虛作假.侵占國有資產或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三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不按規定上繳財政部門的

四未按規定進行資產評估或與評估機構串通作弊、提供虛假資料使資產評估結果明顯失實的

篇10

    為了明確全民所有制獨立科研機構興辦的科技開發企業投資各方的產權關系,現將《關于科研機構興辦科技開發企業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并請你們將實施中的經驗、問題及建議等,及時函告我們。

    附:關于科研機構興辦科技開發企業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規定第一條  為了規范全民所有制獨立科研機構(以下簡稱科研機構)興辦科技開發企業的國有資產管理,理順科技開發企業及其投資各方的產權關系,明確投資各方利益,促進科技開發企業健康發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科技開發企業是指:科研機構興辦的,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和經營科技產品取得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

    科技開發企業不論登記為何種所有制形式,也不論采取何種經營方式,其國有資產的管理均按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科技開發企業的國有資產管理,既要維護國有資產所有者的合法權益,又要保護其它資產所有者的財產權利和各項利益,有利于資產的合理流動和企業經營機制的改革。

    第四條  科技開發企業根據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財政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業國有資產所有權界定暫行規定》界定國有資產所有權。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要會同科技主管部門根據科技開發企業的具體情況,制定國有資產所有權界定的實施辦法。

    對一時難以界定清楚所有權關系,或對界定資產所有權關系有爭議的資產,任何一方不得自行處置,由科研機構報各級科委商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研究處理。

    凡新辦科技開發企業,必須按本規定明確產權關系,規范產權管理。

    第五條  科技開發企業的資產評估工作,按照國務院《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  凡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科技開發企業,必須按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財政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試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向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其委托機關申報、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尚未設立國有資產管理機構的地方,應向同級財政部門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第七條  科研機構應指定相應的組織機構和專管人員,對其興辦和管理的科技開發企業的國有資產,依照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本規定進行管理。具體管理內容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規定。

    科研機構管理國有資產的組織機構由主管(院)所長直接領導。業務上接受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管理、指導和監督。

    第八條  科技開發企業的投資各方,可以貨幣出資,也可以實物、知識產權、專有技術、土地使用權等作價出資。

    以國有資產(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和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出資的,按照國家規定組織資產價值評估。

    第九條  科技開發企業要建立董事會或其它形式的產權代表機構。并制定相應的管理章程。實行股份經營的投資各方應堅持股權平等,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通過向科技開發企業委派董事或其它形式的產權代表,組成董事會或其它形式的產權代表機構,根據企業章程行使對科技開發企業的產權管理。

    各級科技主管部門和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有權對代表國有資產權益的董事或產權代表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條  鼓勵科技開發企業通過參股、兼并、聯合經營、承包、租賃、拍賣等方式,推動資產的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不斷提高資產經營效益。

    第十一條  科技開發企業的投資各方相互間的經濟關系,應依法簽定協議或合同,明確權利、義務和責任,在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注冊登記同時報送,經批準依法登記后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二條  科技開發企業留用和從費用或成本中提取的資金形成的專項基金,以及資產產權處置收入,按國家規定管理和使用。

    科技開發企業上繳國家的稅費和應歸投資各方的資產經營收益一經確定,應在規定期限內如數交納或支付。

    全民所有制投資各方資產經營收益應按國家規定管理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