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閉式基金論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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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閉式基金論文

篇1

本文的結構如下:第二部分綜述美國封閉式基金折價的相關發現和對此進行的各種解釋;第三部分提供我國封閉式基金折價的動態特征的證據;第四部分檢驗一些傳統解釋的可行性;第五部分考察投資者情緒假設(investorsentimenthypothesis)對封閉式基金折價問題的解釋力;第六部分給出概要和結論。

二、文獻回顧

(一)國外研究

自封閉式基金折價之謎被發現以來,經濟金融學家們就一直試圖為它找出一個合理的解釋。早期的各種研究欲以代表基金基本層面的因素為出發點,來解釋折價的存在。它們都有一個共同點,均認為封閉式基金折價是由基金所持有的投資組合的某些特征引起的。具有代表性的這些傳統解釋有:成本、資產流動性、基金業績、資本利得稅。

成本論認為基金收取的管理費用是導致折價的主因,包德魯克斯(Boudreaux,1973)指出如果管理費用高出合理水平,或者投資者預期未來管理能力會變差,則成本(管理費用)問題便會導致封閉式基金出現折價。資產流動性論(馬爾基爾Malkiel,1977)認為封閉式基金的資產凈值是用基金持有的股份的市場價格來計算的,通常一只基金持有的某一股票的份額很大,售出時將不可避免地導致股價下跌,因而使得套現后的收益比當前賬面的數額少?;鹂冃д摚R爾基爾,1977)認為折價之所以存在乃因為市場對基金的未來盈利能力評價不高。資本利得稅這一解釋認為出售已升值的封閉式基金股份必須繳納資本利得稅(capitalgaintax),此損失應該在基金凈值中扣除,故以折扣的形式反映在價格上了。

馬爾基爾(1997)的研究被視為早期研究的經典之作,他檢驗了關于美國封閉式基金折價的各種傳統解釋,被檢驗的因素包括:(1)尚未實現的資本升值,(2)紅利分發政策,(3)資產的流動性,(4)費用(管理費用),(5)持有的國外股票,(6)基金業績,(7)基金投資組合的轉換。馬爾基爾以橫截面和時間序列回歸方法來測度上述因素是否可以解釋折價問題,結果發現基金折價與尚未實現的升值(在基金未實現的升值期間)、資本收益的分配政策、資產的流動性以及國外股票的持有情況有一定的相關性。然而,馬爾基爾指出這些因素的解釋力有限,只解釋了問題的一小部分,便推測市場心理對折價的形成和變動可能有很重要的作用。

鑒于傳統研究無法取得令人滿意的解釋,新的研究便另辟蹊徑。大部分研究以投資者情緒為中心,全面考慮了封閉式基金的兩個風險:一是其持有的投資組合所帶來的風險,它決定了基金股份的基本價值;二是由于市場中投資者情緒波動形成的風險,它使得基金股份的市場價格偏離其基本價值,從而演變成折價。

李等人(leeet.al,1991)認為傳統研究不僅無法較滿意地解釋狹義的折價之謎的成因,而且也根本無法解釋廣義的折價之謎的四大動態特征。他們認為應考慮投資者情緒這一重要因素,因其對解開折價之謎的四個特征有決定性的幫助。然而,投資者情緒很難被定量測度,因此無法直接驗證這一新猜想,只能通過間接驗證。具體需要驗證如下關系:(1)不同基金的折價變動的同步性,(2)新基金上市的時間選擇,(3)小公司的收益率變動和基金折價之間的關系。

結果發現每一個問題均與投資者情緒息息相關,間接說明了這一因素的重要性。首先,基金的折價都高度相關。盡管基金的投資組合不太相同,但由于散戶是基金的主要投資者,因此他們的情緒變化會直拉影響各基金的折價,使得其走勢大致趨同。其次,根據投資者情緒假說,新的封閉式基金會擇時上市,即選擇在投資者情緒看好整個封閉式基金業之時上市。實證結果發現情況確是如此,許多新封閉式基金在現有封閉式基金的折價變小時才上市。最后,投資者情緒假說認為封閉式基金的折價應該與小公司股票的收益率呈反方向變動,原因是當投資者對基金未來的收益持樂觀態度時,基金的折價就變低,而與此同時這種樂觀情緒則表現在對小公司股票的強烈需求上,結果使得其收益率明顯提高。李等人對規模投資組合的收益率、封閉式基金折價和市場指數收益率作了回歸分析,發現當封閉式基金折價縮小時規模小的股票表現較好。

(二)國內研究

在我國,對封閉式基金折價之謎的研究尚處于起步階段,據我們所知,迄今為止有三篇這方面的研究文獻,分別是顧娟(2001)、汪光成(2001)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研究報告(2002)。

顧娟(2001)對基金折價和基金未來業績、基金風險、基金所持投資組合集中度之間的關系做了分析,并檢驗了各個基金折價之間的相關性。她得出的結果部分地顯示了基金折價與基金基本面因素似乎關系不大,但是并沒有進一步深入考察投資者情緒的解釋作用。

汪光成(2001)對封閉式基金折價問題的相關文獻做了一個非常全面的回顧,并簡單地分析了我國封閉式基金折價的統計特征,最后提出了這一問題與基金市場的投資理念、投資者的“共同知識”、“投資者類型、基金披露信息和制度安排缺陷有關。然而,由于沒有進行深入的定量分析來檢驗上述關系,因此它僅隸屬一種推測而無法確定影響基金折價的真正因素。

上交所研究報告(2002)先使用橫截面回歸分析了各因素與基金折價率之間的關系,之后又使用E-GARCH方法分析了基金折價與流動性之間的關系。該研究所強調的是各個解釋變量和基金折扣之間的相關關系,而并非每個變量的解釋力的大小。從其橫截面回歸結果看,回歸的決定系數僅為0.5,說明這些因素并不能完全解釋基金折價。另外,E-GARCH分析也只是揭示了基金變現能力與折價之間存在負相關關系。顯而易見,若想徹底解開我國封閉式基金折扣之謎,提出一個合理的解釋,還需進行更深入的實證研究。

三、基金折價的動態特征

為了便于分析和討論,本節簡單總結和闡述我國基金折價的幾個動態特征。

(一)數據和方法

本研究的數據來自深圳國泰安公司(GTA)的中國共同基金數據庫。原始數據來源于封閉式基金發放的每周公報,然后由GTA數據庫收集、計算。對每只基金的紅利和除權已做出適當調整。

封閉式基金折價(DISCit)的計算以周進行,方法如下:

附圖

其中,NAVit=在t期末的基金i的每股NAV,SPit=在t期末的基金i的股票價格。

我們構建了一個折價指數來代表整個樣本封閉式基金折價的狀態,它是10只在1998年6月以前上市的封閉式基金折價的算術平均數。這樣選擇的目的是保證有足夠的時間序列觀察值。樣本期是自1998年10月開始的首次周公報至2000年最后一次周公報。具體計算公式為:

最大值(%)24.107如前所述,封閉式基金折價之謎不僅意味著封閉式基金折價的存在,而且也包括四個特征:基金股份先以高于資產凈值的溢價交易,然后很快變成折價,并且大幅度波動,最后當封閉式基金清算或轉為開放式時便縮小。圖一和表一顯示了封閉式基金折價在我國也存在,且動態特征與美國的極為相似:折價指數開始有30%的溢價,然后幾乎單調上升到20%的折價。此外,折價指數的波動很大,其均值和中位數分別是5.67%和7.37%。折價的幅度和波動均顯著高于美國的數值,說明折價現象在我國相當嚴重。(注:值得一提的是,由于在中國沒有封閉式基金清算和轉化為開放式基金的先例,我們不能檢驗第四個特征。)

為了深入了解上述動態變化,我們進一步觀察了每只基金的折價變動情況。表二展示了10只樣本封閉式基金的下列數據:(1)上市的日期,(2)上市第一個月的溢價,(3)首次公布折價出現日期。如表所示,在10只封閉式基金中,除了上市較晚的景宏基金之外,其余9只基金都先以高于資產凈值的溢價交易,然后在很短的時間內變成折價。另外,溢價與上市時間的早晚關系極大,上市越晚,起始的溢價就越低,變為折價所花的時間就越短。

四、折價的傳統解釋

為了解析上節中呈現的我國封閉式基金的折價現象,在本節中,我們先試圖用傳統理論來定量解釋,主要考慮三大因素:成本、資本流動性和基金業績。

(一)成本

表三給出了10只樣本基金的管理費用占總凈資產的比例。數據來自基金的年度資產負債表。在大多數情況下,管理費大約占凈資產市值的0.2%,最高亦僅達0.31%,而折價指數的均值為5.6%,波動范圍為-30%到24%。很明顯,與封閉式基金的折價相比,管理費用則要小得多,而且,對一個基金來說,它的管理費用在一年內是一個相對固定的數額,而折價則變動很大。

表3管理費用占總資產比例(%)

附圖

表42000年樣本基金折價幅度、成本、資產流動性和業績表現

附圖

如果管理費用可以解釋封閉式基金折價的話,那么在基金的管理開支和基金的折價間有就會存在正相關關系,即較高的管理費用將導致較大的折價。因此,我們用spearman排序相關關系作一個簡單的測試。表四列出各基金的折價幅度、成本、資產流動性和業績表現的統計數據,而表五則是相應的spearman排序相關關系檢驗結果。在表五中,10月樣本基金的2000年每周折價的算術平均和其年管理費用占凈資產比例之間的spearman排序相關系數是-0.267,對零相關的原假設的雙尾檢驗P值是0.456,意味著管理費用和封閉式基金折價的正相關關系并不存在。因此,我們認為成本(管理費用)并不是中國封閉式基金折價的一個合理解釋。

表52000年樣本基金折價幅度、成本、資產流動性和業績表現之間的Spearman排序相關系數

附圖

(二)資產流動性

根據流動性解釋,我們預期基金的折價和可流動的程度呈負相關關系。我們也用spearman排序相關來檢驗此關系?;鸬牧鲃有允怯盟鼈兺顿Y組合的集中程度來代表,即在基金的投資組合中具最大資產凈值的10只股票的資產凈值之和與基金的總資產凈值的比例,使用的數據是2000年度的基金每周集中度的算術均值。從表五中可以看出,其spearman排序相關系數是-0.467,而零相關的原假設的雙尾檢驗P值則是0.17。這一結果同上小節的結果一樣令人驚訝,基金折價和投資組合的集中度之間的相關關系為負數,與理論預期相反。然而,這個負相關關系在統計上并不顯著??梢姡昧鲃有赃@個概念無法解釋封閉式基金為什么在上市初期的價格超過它的資產凈值。因此,資產流動性也不能對我國封閉式基金折價給予合理的解釋。

(三)基金業績

從邏輯上講,封閉式基金的業績與其折價應該呈負相關關系。如果投資者認為基金管理者能夠獲得高于平均水平的利潤的話,他便會樂意以高于資產凈值的價格買基金股份,反之亦然。在表五中,我們計算了10只樣本基金的折價和基金績效之間的相關系數。這一基金績效是以一個雙因素模型(包括風險和規模兩個因素)為基準計算得出的。令人驚訝的是,spearman排序相關系數僅為0.152,零相關的原假設的雙尾檢驗P值也只有0.676,意味著這兩個變量間的相關關系為正,但在統計上并不顯著。因而,基金業績同樣不能解釋我國的封閉式基金折價。

至于稅收的解釋,因為我國并沒有直接征收資本利得稅,所以無法進行實證檢驗。頗為有趣的是,管理費用和10只基金的集中程度之間的spearman排序相關系數為0.615,零相關的原假設的雙尾檢驗P值為0.058,說明此正相關關系在10%的置信水平上統計顯著。另外,管理費用和基金業績顯示了極強的正相關關系,spearman排序相關關系是0.69,對應的零相關的原假設的雙尾檢驗P值是0.0027。這一結果給我們提供了基金為何收取高額管理費用的直接證據。

最后,我們將三個因素放在一起,用橫截面回歸方法進行分析,結果收錄在表六中??v觀表六,回歸結果一目了然,三個因素的回歸系數無一在統計上顯著,說明它們均不能解釋基金折價現象。

表6傳統解釋的橫截面回歸檢驗結果(注:本橫截面回歸樣本為18只基金(開元、安信、裕陽、新華、普惠、同益、景宏、泰和、漢盛、裕隆、安順、天元、景博、景陽、裕元、同盛、金鑫)?;貧w因變量為各基金2000年內周折價率算術平均數;回歸自變量分別是各基金2000年(1)持股集中度、(2)基金績效、(3)管理費用占總資產比重、(4)基金總資產。)

附圖

五、投資者情緒假說

前面的討論說明傳統理論無法解釋中國的封閉式基金折價?;仡檪鹘y解釋,其基石為封閉式基金的風險乃由一些基金的基本因素所導致。然而,眾多有關市場有效性的實證研究都指出,僅考慮基本因素還遠遠不夠,因為它忽略了也許是最重要的因素,即投資者情緒,此乃行為金融學研究的中心所在。對基金來講,我們完全有理由相信,投資者的情緒非同小可,它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和導致了折價。

為找到支持投資者情緒假設的間接證據,我們將檢驗:(1)不同基金折價變動的同步性,(2)新基金上市時間的選擇,(3)封閉式基金折價和不同規模的股票收益率之間的關系。

(一)不同封閉式基金折價變動的同步性

一般來講,封閉式基金相互的投資風險不同,這樣他們持有的投資組合的組成便不同,因此相應地封閉式基金相互間基本層面不同。由于傳統解釋認為封閉式基金的折價由投資組合的風險帶來,那么如果不存在投資者情緒對基金折價的影響的話,其變動應該不同。相反,如果不同的基金的折價變動呈正相關的話,那么便可以說明投資者情緒是基金折價的主要推動力。

表七給出了組成折價指數的10只樣本基金之間以及指數本身的Pearson相關系數??梢苑浅G宄乜吹礁髦换鸬恼蹆r之間是高度相關的,且所有的相關系數都為正數,其算術平均數高達0.92,連最低的相關系數亦有0.68,其相關系數標準差為0.07。所有的零相關的雙尾檢驗的P值都是零,說明正相關關系統計十分顯著。

表7折價指數與基金(為指數組成基金)折價間Pearson相關系數(1999年10月—2000年12月)

附圖

a此表顯示的是1999年10月到2000年12月間折價指數和構成此指數的十只基金的折價之間的相關系數,對所有相關系數顯著性的雙尾檢驗的P值都為0(未列于表中),表明所有相關系數都顯著不等于0。

進一步尋找證據,我們計算了折價指數于1999年下半年之后上市的10家封閉式基金之間的相關系數,檢驗的時期從1999年12月到2000年12月。表八列出了這10家基金的折價和折價指數之間的pearson相關系數。在基金和折價指數間的相關系數仍然很大,所有的零相關的雙尾檢驗的P值都是零。相關系數的均值是0.945,而最低的相關系數是0.87,標準差是0.03。

表8折價指數與基金(非指數組成基金)折價間Pearson相關系數α(1999年12月—2000年12月)

附圖

a此表顯示的是1999年12月到2000年12月間折價指數和此指數之外的十只基金的折價之間的相關系數,對所有相關系數顯著性的雙尾檢驗的P值都為0(未列于表中),表明所有相關系數都顯著不等于0。

概而論之,表七和表八都顯示不同封閉式基金的折價同方向變動,支持了不同基金的折價是由相同的投資者情緒所驅動的假設。此外,各只基金的折價的高度相關顯示折價指數的變動并非由一些局外點所決定,這也說明我們構建的折價指數足已代表整個封閉式基金業的折價幅度。

(二)新基金上市的時間選擇

根據投資者情緒模型,封閉式基金折價并非由單個基金的基本因素所致,而是由投資者針對封閉式基金的情緒所致。此外,前面的實證發現表明各只基金的折價高度正相關,因此,現有封閉式基金的折價可以反映市場對整個封閉式基金業的態度。由此,我們可以預見新的基金將會選擇在投資者看好現有的封閉式基金的時候上市,即在這些基金以溢價或以較低的折價交易時上市。

我們通過考察從1999年6月到2000年12月間的新基金上市數目和同期折價指數變動之間的關系,從另一方面來檢驗投資者情緒假說的合理性。每月的折價指數變動用月內的每周折價的算術平均來衡量,但由于封閉式基金的上市需要較長的申請時間,在計劃的上市日期和實際的上市日期之間會有一個時間差,其間的市場情況很可能會劇烈變動。因此,這一檢驗的結論并不十分準確,只可以作為參考。在圖二里,柱狀表示新基金每月上市的數目,而線狀則表示現有基金折價的變動。

我們看到多數基金的上市選擇在折價變得相對較低時期。1999年6月、10月,2000年4月、7月,折價指數有較大幅度下降。在此期間,總共23個封閉式基金中有16個上市。在1999年8月和2000年3月間,當折價指數大幅上升時,沒有新的基金上市。

(三)折價變化和不同市值股票收益率之間的關系

投資者情緒模型認為既然封閉式基金折價的變動是由個人投資者的情緒所引起,而小市值股票也主要被個人投資者持有,那么基金折價和小市值股票的收益率之間應該存在聯系。研究發現當折價指數變小時,小市值股票收益率就變高,反之亦然。

附圖

圖2折價指數變動和新基金上市關系

對于我國市場,雖然至今尚無各類投資者的持股狀況的研究,但我們認為仍可間接考察封閉式基金折價和不同市值股票收益率之間的關系。我們使用的二元回歸模型為:

附圖

其中R[,it]是一個規模投資組合(sizeportfolio)的周收益率,其具體的構造方式如下:在1998年的最后一個交易日,我們根據當日滬深兩市所有上市公司的流通市值排序,再將所有公司按照順序平均分為8個組別;在1999年內,保持每個投資組合的組成不變,再計算出組內所有股票的每周收益率的算術平均數,以此作為每個投資組合的周收益率。到1999年最后一個交易日,再如上述方法對滬深兩市所有股票排序,組成8個投資組合,分別計算其在2000年內的周收益率。disct是折價指數變化率,即t期折價水平與t-1期折價水平之差除以t-1期折價水平絕對值:

附圖

最后,mkt[,t]是滬深兩市所有股票的平均(以流通市值加權)收益。

回歸結果列在表九。可以看到,折價指數變動率的回歸系數隨投資組合市值上升而單調下降。具體而言,折價指數的變動率的系數從0.0036(最小規模的投資組合)單調下降到-0.0013(最大規模的投資組合),并且只有在對最大規模組合進行回歸時的系數為負。這意味著當大市值股票表現好時,折價便減少;而當小市值股票表現好時,折價則擴大。除了組合G之外,折價指數的回歸系數在統計上都很顯著,表明了很強的相關關系。

表9模型R[,it]=α[,0]+α[,1]disc[,t]+α[,2]mkt[,t]+ε[,t]回歸結果

附圖

上述結論說明,我國基金折價變化和不同市值股票收益率之間的關系與美國的情形恰恰相反。為給這一現象一個合理的解釋,有必要對我國市場各類投資者以及封閉式基金的投資組合組成做進一步的研究。在缺少這方面資料和證據的情況下,我們只好先做兩個猜測。第一個猜測是,既然我們知道共同基金出于流動性的考慮都傾向持有大市值股票,這樣當大市值股票表現好時投資者便看好封閉式基金,將抬高基金股份的價格,與之相應的封閉式基金的折價便縮小。第二個猜測是,封閉式基金和小市值股票對某類投資者來說是替代品。當此類投資者衷情小股票時,他們就提高小股票持有的比重,相應降低他們投資組合中封閉式基金的比例,結果封閉式基金價格的降低便導致折價加大。

六、結束語

在本文中,我們檢驗了中國股市的封閉式基金折價現象。在詳細闡述了這一現象后,我們檢驗了各種可能的解釋。我們發現,傳統因素不能完全解釋折價現象及各種特征,但若考慮到投資者情緒,謎底便迅速被揭開。具體而言,我們得出如下三大結論:(1)不同封閉式基金的折價變動呈現高度正相關;(2)新的封閉式基拿選擇在現有封閉式基金的折價小時上市;(3)基金折價變動和不同市值股票的收益率變動之間的關系密切;當小市值股票收益率上升時,封閉式基金的折價就增加;相反,當大市值股票收益率上升時,基金折價便縮小。前兩個結論與美國的情況相同,而第三個結論則相反。

目前社會上對基金業運作的看法頗為負面,認為它們并非完全依靠專業化的管理而是憑本身的資金實力和享受的特殊待遇來獲取收益,把基金聯合鎖倉、拉抬重倉股等一系列不當甚至違法行為歸咎于兩個方面的問題;基金信息披露透明度不夠和監管制度安排有缺陷。我們的研究結果表明,提高透明度和加強監管無疑對我國基金市場的健康發展有利,但并不能解決封閉式基金折價這一問題,它與證券市場的宏觀環境和投資者的情緒息息相關。國外的經驗也告訴我們,基金折價甚具普遍性和長期性,不可能通過完善制度在短期內消除。

我們的定量分析還顯示,我國封閉式基金的折價在幅度上比國外嚴重,因此我們對開放式基金的繼續生存持懷疑態度。我們建議,出于對我國基金業的健康發展和對投資者權益的保護的考慮,應暫時停止批準新開放式基金的上市,等封閉式基金折價降低到一個穩定的、吸引的水平后再考慮放松限制。

【參考文獻】

1顧娟,2001,中國封閉式基金貼水問題研究,《金融研究》,2001年第11期,62-71頁。

2汪光成,2001,投資基金折價問題研究,《金融研究》,2001年第12期,20-28頁。

3上交所研究報告,2002,中國封閉式基金折價問題理論與實證分析(海通證券—復旦大學聯合課題組),《上證研究》,2002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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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ama,E.,1970,Efficientcapitalmarkets:Areviewoftheoryandempirical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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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Fama,E.,1998,Marketefficiency,long-termreturns,andbehavioralfinance,JonrnalofFinancialEconomics49,283-306.

篇2

[關鍵字]股指期貨 期現套利 股票指數

一 研究意義

本文研究目的是針對未來中國股指期貨市場尋找適合進行期現套利的現貨指數復制方法,并針對套利中涉及的風險管理問題進行研究,以抓住套利機會降低套利風險為目標,由于目前中國金融期貨市場僅僅推出滬深300股指期貨,因此研究將采用滬深300指數為例。但論文得出的結論意在指導今后不斷推出的各種股指期貨品種的期現套利操作。

(一)理論意義

①通過對現貨指數構建方法的研究,為股指期貨期現套利尋求一個高效的現貨指數構建策略;②基于投資者層面,提出一個可操作的、綜合性的風險管理體系。

(二)實際意義

①通過理論與實證研究減小套利過程中的跟蹤誤差。目前,在國內通過股指期貨進行期現套利面臨的主要困難在于現貨指數的構建,因為現貨指數構建伴隨著跟蹤誤差,跟蹤誤差的大小直接影響套利效果。因此,有必要對現貨指數的復制方法進行深度研究。尤其是對于將要將要在中國內地推出的滬深300ETF(預計在不久之后將要上市的中國內地首只跨市ETF)的研究。②對指數現貨構建方法進行綜合評定。本文結合套利策略與定價模式的應用,多角度展開研究。主要針對股指期貨期現套利操作中現貨指數構建的環節進行深度研究。以滬深300股指期貨為研究對象,對指數現貨復制的幾種方法進行比較,分析在不同情況下,對于不同投資者應采取的現貨復制方法。同時,根據國外的經驗,分析內地滬深300ETF推出后,采用滬深300ETF進行指數現貨復制將給滬深300股指期貨期限套利帶來的影響。③提高投資者實際交易中的風險管理水平。

二 研究綜述

(一)國外學者對股指期貨定價模型的研究

最早對股指期貨定價進行理論研究的學者是Cormell和French(1983),并最終推導出完美市場條件下的股指期貨持有成本定價公式:Ft,T=St*exD[(r-d)]。同年。Modest和Sundaresam推導出了股指期貨無套利定價公式,再國內對此公式的應用十分廣泛,1985年Modest和Sundaresam應用期權定價理論進一步展開研究,提出隨機利率條件下的股指期貨定價的無套利模型。

(二)國內學者對股指期貨的研究

1.在股指期貨定價方面

股指期貨的定價模型主要是采用CormeU和French建立的持有成本定價模型(經典定價公式)和一般均衡定價模型,現在應用較多的是一般均衡定價模型,因為該模型充分考慮了資本市場的波動以及利率的隨機過程。應用均衡定價模型的過程,先是計算股指期貨理論價格,在此基礎上再考慮交易成本,就得出了股指期貨套利區間的上下界。在股指期貨定價模型方面,國外學者的研究已經非常成熟。因此,國內主要是沿用國外學者的研究成果,或稍加改動。

2.現貨指數擬合方面

①些學者采用滬深300指數基金復制現貨指數;②還有學者主張應用ETF組合構建現貨指數,例如,馬斌在做股指期貨套利研究時,采用上證50ETF和深證100ETF的組合構造指數現貨;黃曉坤和侯金鳴分別驗證滬深300指數與華夏上證50ETF、易方達深證100的擬合性來尋找現貨指數的擬和方法,并得出結論應用華夏上證50ETF與易方達深證100的組合,能夠更好的跟蹤滬深300指數的走勢。③馬亞明等利用高折價封閉式基金構建指數進行殷指期貨期現套利。④還可以通過滬深300成分股來構建指數。這種方法又可細分為完全復制法和部分優化復制法。在實際操作中,滬深300指數的成分股有300只,數目龐大,而且實際的證券市場隨時存在變化因素,使得完全復制難以實現。因此,應用較多的是部分優化復制法。⑤從國際上看,股指期貨的“現貨”都是用相應指數的ETF,但我國尚未推出滬深300ETF,相關部門已經組織基金進行滬深300ETF的籌備。

三 指期貨期現套利基本原理介紹

簡單地說,期現套利實質上是當期貨價格或現貨價格由于某些原因跳出合理區間時,對期貨和現貨進行同時間反方向的操作,待價格回歸合理區間后,在同時平倉,從中獲利的一種交易方式。

從圖1中可以看出,期現套利的交易過程主要包括現貨的買、賣,期貨的建倉和平倉四個步驟。套利機會的識別以及平倉時機的確定可由相應軟件系統自動完成,也可由相關人員手動完成。

四 股指期貨期現套利中現貨指數構建方法對比研究

(一)指數基金構建法

指數基金的投資對象為指數成分股,通過購買成分股來構建投資組合,跟蹤指數的走勢,目的是獲得與指數近似的收益率。同樣以滬深300指數為例,在滬深300指數推出后,很多基金以滬深300指數為標的,例如嘉實滬深300指數(LOF)、大成滬深300指數基金、鵬華滬深300(LOF)等。

應用指數基金構建指數現貨的方法,就是利用根據股指期貨所對應的現貨創建的基金來構建現貨指數。以滬深300股指期貨為例,如果我們要進行期現套利操作,就可以采用滬深300指數基金代替現貨,然后根據期現套利的原理,當存在套利機會時,可以買人(賣出)滬深300股指期貨同時賣出(買入)指數基金,待指數回歸到合理區間時,再賣出(買入)滬深300股指期貨同時買入(賣出)指數基金。但由于各個基金公司的操作策略和技術水平等情況不同,他們對指數的跟蹤效果也不一樣,因此其他機構在進行期現套利操作時,要多方面慎重選擇基金公司。指數的跟蹤效果是套利能否成功的極為重要的因素。

這種方法的優點是滬深300指數基金對的股票覆蓋率可以達到90%以上,能夠很好地反映滬深300指數的走勢。

(二)部分復制法與完全復制法

1.部分復制法

部分復制法是指通過購買權重最大的一部分股票來跟蹤指數的走勢。此方法的優點是操作相對簡單,容易實現。但缺點是容易產生誤差,不能完全跟蹤指數的走勢,有時偏離較大。另外,權重股間隔一段時間做一次調整,如果不能及時根據權重股的變化對所持股票進行調整,容易產生更大的跟蹤誤差,影響套利結果。

2.完全復制法

這是一種理想的現貨指數構建的辦法,因為按比例買人所有的成分股,的確可以完全跟蹤股票指數的走勢,但對于中國首只股指期貨滬深300股指期貨而言,完全復制法構建指數現貨并不是一種明智的辦法。因為要對300只股票進行同時操作,技術難度相當大,占用的資金也較多,還用可能因為停盤等原因無法實現。所以一般不會采用。

(三)封閉式基金構建法

封閉式基金的主要特點是待基金發行完畢后的期限時間內,基金的規模不再改變,并且需要在交易所掛牌交易,這就使得基金的價格很多時候與其實際價值并不符合。也正是由于掛牌交易的特點,封閉式基金的價格受供需條件的影響很大,不容易按既定的價格即時買入,使現貨指數的構建很難與期貨的買入同步,容易產生跟蹤誤差。

以滬深300指數為例,要利用封閉式基金跟蹤指數的變化,主要針對國內的封閉式基金,通過計算它們的指數相關系數、收益率、跟蹤誤差和系數等指標,比較之后選出相關性最高的封閉式基金,作為模擬指數現貨的基金組合。通過實證研究,最終得出結論,應用折價封閉式基金進行股指期貨套利是可行的。

(四)ETF構建法

ETF(Exchange trade funds)基金是一種特殊形式的開放式基金,它最大的優勢是同時具備開放式基金與封閉式基金的特點。既可以向開放式基金一樣,根據需求隨時申購或贖回;又可以像封閉式基金一樣在交易所掛牌交易。因此是投資機構非常青睞的一種基金產品。在國外,ETF得到廣泛的投資參與及快速的發展,目前ETF約占全球基金總數的一半,并有可能繼續增加。國內近些年也加快了ETF的發展速度,據統計到2010年三季度末,國內已有12只ETF。但目前中國機構利用ETF投資的比例只占三分之一,相對于美國的65%還相差很大,可見中國ETF市場的發展空間十分廣闊。

滬深300股指期貨上市后,ETF的交易量大幅上升,成交額也迅速增長。表現明顯的幾個品種是上證50ETF、上證180ETF和深證100ETF。其中上證180ETF交易量和成交額的增長最為明顯。國內ETF交易量迅速放大的主要原因是不少機構在滬深300股指期貨推出初期,對其進行期現套利,而ETF就是構建現貨指數很好的方式。

利用ETF基金跟蹤指數走勢的具體操作(以二級市場為例):利用ETF或是ETF組合構建指數時,當發現ETF或ETF組合的價值與相應指數價值的變動偏差較大時,并且在考慮了交易成本和費用后,認可獲得無風險利潤的,便可以通過買人(賣出)股指期貨,賣出(買入)ETF基金或ETF基金組合,待基差合理后做反向操作,獲得無風險利潤。

應用ETF的優勢在于ETF對滬深300指數的樣本股覆蓋率極高,它能比一般基金更準確的模擬指數走勢,還不需要考慮股票持有期的股票紅利發放給股指期貨價格帶來的影響。

但是目前滬深300股指期貨是國內首只也是唯一一只股指期貨產品,但a尚沒有相應的滬深300ETF,只能應用ETF組合來跟蹤指數的走勢,這就使得操作較為復雜。因此,市場上對推出滬深300ETF的呼聲很高,相信在不久之后就將與大家見面,這必將提升股指期貨期現套利的可操作的。

(五)對比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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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證券市場發展水平與速度不斷加快,并為證券基金發展程度提升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支持。金融市場當中發行的金融基金產品種類與數量的逐漸遞增也進一步的擴展了基金市場規模。并在此基礎上形成了一個相對完成的金融產品產業鏈條。將多種基金類型進行分類,形成了基于風險水平的基金產品線。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對促進我國金融證券市場良好穩定發展提供了重要力量。并對推動市場不斷發育成熟起到了重要作用。加強證券投資基金資產配置研究具有重要重要意義。與此同時,需要注意的是我國證券市場發展過程中存在速度較快與市場變化相對復雜。證券投資基金本身屬于新興市場產品,其優勢與弱點特征可能會存在一定時間。另外,我國股票市場當中存在較大風險,投資基金主要針對股票市場以及債券市場兩種環境當中,而股票市場的風險性相對較高,非系統性的風險指數則比較低,造成了我國證券市場想要實現分散化的資產投資則比較困難。因此,證券投資基金規避風險能力比較差。綜合我國投資證券基金的市場情況進行分析,證券投資基金上存在比較弱的抗風險能力。因此,針對不同證券行情與基金種類進行分析,資產配置產生的績效程度存在差異性。證券投資基金發展過程中資產配置應當結合資產類別形成的收益以及投資人產生的風險偏好情況作為因素進行分析。并在此基礎上形成具有風險程度的最優組合。相對應的資產投資基金運作者能夠結合實際情況,運用相對應的資產配置方案完成對現有資產的配置。不同類型的配置策略能都需要結合一定的理論基礎,并表現出一定的行為特征,甚至產生差異性的支付模式。這種證券投資基金資產配置因此能夠在不同的市場環境當中發揮作用。也因此通過健全資產配置相關實施方案能夠達到對市場進行預見性判斷。這個過程中其核心內容為形成資產配置的原則以及實施方案。通過對上述中理論內容進行分析,我國在對證券投資基金相關工作進行研究的過程中應當加強對資產配置方面的管理與重視。這是因為資產配置能夠對基金市場發展起到關鍵性作用。

二、資產配置

(一)資產配置理論以及實證分析

上個世紀50年代初有Markow創造的資本資產組合研究理論內容當中就已經出現了有關現代資產配置方面的相關內容。但是這個過程中人們將側重點仍然放在均值已經方差產生的針對全部投資人的相同風險資產組合問題當中。在現實生產經營的過程中,基于相關影響因素的約束,針對不同的資產投資人,尤其是長期、短期投資人產生的投資組合則不能夠時間相同的。因而造成的對風險情況的評估與判斷也不盡相同。資產組合方式理論在這種環境當中具有局限性特征。資產配置理論研究構成中,美國哈佛大學一大批研究學者對長期資產配置問題做了較為深入的研究。這個過程中坎貝爾等人對風險因素當中的變動權益溢價等概念與風險內容進行研究。與此同時,相關的金融學專家也認識到了有關資產組合方式產生的理論內容具有先導性特點。一些經濟學者聯合起來構建起了一個長期投資者資產配置組合實證模型,通過這個模型學者們最早能夠模擬投資者決策產生的影響條件與環境。莫頓融合了上述中的理論與實證經驗開創性的創造了有關理解投資機會隨時間發生比那話的一般性框架內容。Brinson等人采用了基準回報對美國共同基金產生的總回報進行了序列回歸分析,其產生的結果顯示了資產配置能夠準確的表現基金總回報情況,其結果為91.5%。換言之,學者們可以斷定采用基金總回報解釋基金積極管理效果兩者之間明顯較小。針對基金之中的總回報以及時間序列歸回分析則存在一定的關聯。而針對采用資產配置回報數據分析表示資產總回報的R2值,經濟學者Surz則認為其具有基金管理者信任水平。假設基金經理擁有高或者是低的基金管理能力,因此其也就能夠形成高或者是低的信任程度。這種情況與喜好賭注以及既定購買發生偏離了。因此能夠造成時間序列產生總回報效果相對比較好。而Lbbotson學者則通過94只平衡基金以及58只老虎基金完成對上述理論的證實。面對基金產生的投資回報波動情況,超過90%以上的基金會通過資產配置完成說明,這其中產生的基金回報存在差異性,但是40%左右可以通過資產配置進行說明。其中超過了100%的回報水平能夠基于配置回報水平被說明。通過上述的實踐證明,發現證券投資基當中的資產配置屬于績效結果的重要影響因素。

(二)證券投資基金的資產配置類型分析

1.戰略性資產配置

采取戰略性資產配置的主要條件與背景是基金投資目標性質與所在國家所從屬的法律環境。這些決定了基金資產配置的資產類型部分,以及相關類型存在的比重情況。基金投資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就是戰略性資產配置部分。這種性質的資產配置可以被解釋成為是長期資產配置決策的內容。也就是屬于一種能夠通過基金作為資產形成的長期可選擇正常比例風險與收益控制。通常情況下,戰略性資產配置多屬于基金投資目標當中的基本保障。結合基金績效情況進行分析,采取這種資產配置能夠有效凸顯出基金風險與收益權衡評估,并通過一定的方式完成資產配置與風險、收益結合。

2.動態性資產配置

基于戰略資產性配置基礎上形成的針對資產配置比重進行的一種動態管理內容。從管理內容方面看主要包括是否結合市場情況完成對資產的配比調整,除此之外還包括適時調整相關問題。動態資產配置中并不存在長期所有資產配置比重調整,這個過程中主要指的是長期市場變化機械比重調整方案內容。這種機械性的內容主要體現的是建立在動態資產配置基礎上的策略,以及在這種策略基礎上形成的具有戰略性、恒定組合戰略以及組合保險戰略以為的資產配置。

3.戰術性資產配置

這項資產配置類型主要針對的是相對較短的時間范圍內完成對資產收益預測獲利的一種策略。其針對的是中期以及短期利益,這個過程中,長期資產配比會發生偏離,進而形成收益。戰術性資產配置策略主要屬于一種積極策略內容,基于短期風險以及長期收益特征進行分析,其形成預測能力強弱直接關系到戰術性資產配置的實際效果。這種資產配置往往都會偏重于客觀分析而不是主觀判斷。通過回歸分析以及最優化分析能夠形成相對準確的價格內容。換言之,戰術性資產配置需要通過對未來資產相關價格信息進行衡量,進而達到實現價值的預期效果。

(三)證券投資基金資產配置效率情況

戰略性資產配置效率,主要是針對長期投資回報率過程中目標有效性。通常情況下投資人員會對風險以及通貨膨脹進行分析,將投資目標作所產生的投資回報率作為投資目標實現依據。資產配置主要以投資目標為基礎,對不同類型資產組合以及配置比例進行分析。不同資產類別收益率存在一定不同,且風險性也不同,直接造成資產配置比例差異,進而形成差異化資產配置績效,這對是否能夠實現最初投資目標有著直接影響,即戰略資產配置效率直接關系到投資目標實現情況。

1.資產混合變化效率,主要是針對不同類別資產長期權重目標改變的有效性。資產混合變化效率要進行必要的效率考察,以實現對其組合績效影響分析。該資產配置實際權重和目標權重之間的差異性能夠直接體現資產管理人資產混合變化效率。

2.主要資產類別內部投資效率,主要是對資產管理人對資產類別業績的考察,即對其是否高于基準值業績或低于基準值業績。通過微觀層次對資產管理人的資產類別選擇進行對比,并通過對比方式考察資產管理人的實際績效與市場標準之間的差異,同時也能夠對從事相同類別資產的管理人進行業績比較,更全面衡量資產管理人相對表現。

三、我國資本市場中證券投資基金資產配置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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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REITs,上市,市場影響

 

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Real Estate InvestmentTrusts,以下簡稱“REITs”)是海外成熟證券市場普遍存在的一種專門投資于出租型成熟商業房地產資產的基金型投資產品,其產品投資特性介于傳統股票與債券之間。迄今為止,海外證券交易所已有上千只REITs上市交易。為了滿足投資者多樣化需求,我國正在積極研究REITs產品可行性與方案設計。不過,我國股市投資者歷來有偏好新股或新產品的傳統,新股上市首日眾多投資者趨之若鶩,市場波動劇烈(平均為300%的漲幅);再如,首批上市(1999年)的封閉式基金交易異?;钴S,以基金金泰為例,上市首日漲幅達39.6%,換手率達43.68%,在隨后的20個交易日內有6個交易日漲停。在這種背景下,REITs在滬深交易所上市后價格走勢如何變化、投資者對REITs的交易行為如何、REITs產品上市后市場波動如何?需要我們去認真探索。

本文研究目標包括兩方面:其一,對REITs 產品上市后可能市場交易進行分析;其二,考察論證如何有效避免投資者盲目投機,特別是防范首只REITs上市后可能的爆炒情況。為此金融論文,本文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研究:

(一)考察海外典型市場REITs上市后的市場運行狀況;

(二)考察我國滬市類似產品的投資者構成及交易行為特點,并重點就1998年基金上市后市場運行狀況進行案例分析;

綜合以上研究結果,我們期望提供具有實踐操作意義的政策建議,以幫助REITs產品在我國滬深交易所順利上市交易。

一、境外REITs產品上市交易對市場影響分析

REITs自1960年在美國出現后,先后在英、法、德等發達資本市場涌現,并獲得了迅猛發展。根據GPR(Global Property Research)全球REITs 指數規模統計,全球證券化房地產市值規模從1984年的280億美元,增加到2007年的11400億美元。REITs產品的平均規模由1984年的2.06億美元增長到2007年的24億美元。

在亞洲市場,繼日本在2001年推出REITs后,新加坡、臺灣和香港等較成熟資本市場也相繼推出REITs。其中,在新加坡證券市場中,REITs在過去的三年里從無到有,發展迅速,市值年增長率達到108%,已經占到其證券市場市值的10%,成為亞洲最大的REITs市場論文提綱怎么寫。香港市場也于2005年11月推出了第一只房地產基金——領匯,并籌得218億港元,超額認購達到130倍。

(一)REITs投資收益及對分散市場風險的作用

作為房地產類投資產品,REITs具有不同于其他產品的收益和風險特征。從收益角度看,根據NAREIT(National Association of Real EstateInvestment Trusts)對1972——2005年期間各類產品投資收益的統計結果,可以發現, REITs 產品與其他證券產品相比年收益率較高,僅次于小盤股,高于大盤股與債券(見圖1)。根據Bloomberg統計,全球REITs(即富時EPRA/NAREIT 指數)從2001年到2006年的年化報酬率為21.09%、年化標準差為12.57%。在此期間,摩根士丹利

資本國際公司(MSCI)世界指數股票年化報酬率為3.72%、標準差為13.92%;花旗集團全球政府債券指數年化報酬率為4.11%,標準差為2.55%。這意味著在諸多產品中,REITs指數的風險調整后收益(Sharp指數)最高,即REITs產品在相同風險下,回報率最高(見表1)。此外,REITs 平均年配息率達5.27%,不僅高于全球債券(4.57%),更優于全球股票(2.18%)。

圖1 各類產品投資收益比較

資料來源:National Association of 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

表1 各類別產品夏普比率比較(1970-2006)

 

年份

類別

夏普比率

1970-1981

1982-1999

2000-2006

商品

0.3984

0.1654

0.3356

REIT指數

0.2577

0.4742

1.392

國際發達股市

0.0841

0.4809

0.0911

美國股市

0.0301

0.7381

-0.0806

美國固定收益市場

-0.1375

0.8193

0.9032

美國長期國債

-0.2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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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FOF介紹

FOF,英文全稱為FundofFunds,即“基金中的基金”,也就是對基金進行組合投資,專門投資于其他證券投資基金。論文百事通它最大的作用是解決了投資者選擇基金的困擾。FOF采用與傳統基金相同的組織形式,但并不直接投資股票或債券,其投資范圍僅限于其他基金,通過持有其他證券投資基金而間接持有股票、債券等證券資產。

FOF最早出現在美國,它的產生和發展與當時美國基金市場的繁榮分不開。20世紀九十年代,美國經歷了一個較長的經濟擴張期:失業率降至30年來最低水平,健康的經濟增長并未引起通貨膨脹,利率仍保持在可控范圍內;這一切伴隨上市公司利潤的成倍增長,促成股票價格持續上升。受公司股票和其他金融資產高回報率的吸引,投資者對金融產品的投資需求大大增加了。到1999年底大約有一半的美國家庭直接或間接持有股票。同時,美國家庭對投資互助基金而間接持有證券資產的偏好超過了直接投資股票或債券,平均有28%的家庭可自由支配資產用于購買互助基金,遠遠超過了1989年統計的12%。

為滿足基金市場需求方的迅速擴張,基金市場供應方在產品數量、種類以及銷售方式上都發生了較大變化?;饠盗繌?990年的2900只增加到1999年的8000只(不計FOF為7790只)。從種類上看,出現了眾多投資不同地域、行業、主題,具有不同投資風格和風險收益特征的基金品種。從銷售方式上看,大部分基金的銷售(1999年統計的銷售份額為82%)主要通過第三方(如基金銷售公司或中介機構)完成,而不再由基金管理公司直接銷售給投資者。第三方對傳統基金管理公司的銷售渠道做了很大拓展。

FOF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發展起來的。最初是基金管理公司為方便銷售旗下基金或其他關聯基金而創設的一種基金形式,隨后美國市場也出現了可投資非關聯的其他證券投資基金的FOF。FOF的投資范圍很廣,投資策略和結構多樣化,這種產品并不形成比較確定的風險收益水平。有些FOF承擔的風險較低,而部分FOF也可以表現出很高的風險收益特征,其目的當然是指向不同偏好投資者的需求。在美國,FOF于20世紀九十年代獲得了較大發展。據美國投資公司協會(ICI)統計,1990年美國市場僅有16只FOF,管理總資產為14億美元。截至1999年底,短短10年間,FOF的數量已達213只,管理總資產高達480億美元。

FOF是結合基金產品創新和銷售渠道創新的基金品種。一方面FOF將多只基金捆綁在一起,投資FOF等于同時投資多只基金,但比分別投資的成本大大降低了;另一方面與基金超市和wrap等純銷售計劃不同的是,FOF完全采用基金的法律形式,按照基金的運作模式進行操作。FOF中包含對基金市場的長期投資策略,與其他基金一樣,是一種可長期投資的金融工具。

二、FOF在我國的發展及業績表現

隨著招商證券基金寶等券商推出的各個FOF引入我國的基金市場,原本國內市場上的開放式基金已經達到200多只,封閉式基金54只,全部數量將逾300只,目前正在以超常的速度發展。隨著基金數量的逐步增加,面對不同風格、不同投資類型、不同投資理念的基金,投資者眼花繚亂,無所適從,選擇基金逐漸成為普通投資者最大的投資障礙。而新的金融投資工具的不斷涌現更加強了這種趨勢,基金投資者們迫切需要知道新的基金種類如何投資,是否值得投資。但根據目前《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規定,證券投資基金不能用來買基金,因此目前的基金產品中沒有真正意義上的FOF產品。當前的FOF產品主要是“券商集合理財計劃”。我們簡單的列出四只目前在國內基金市場上可以投資的“準FOF”。(表1)

四只產品中比較有參考意義的是“招商基金寶”。作為國內首只券商FOF,招商基金寶運作已超過一年,且取得了超過預期的成績。根據其的半年報,截至2006年6月30日,該計劃2006年1月以來份額凈值增長了17.91%,成立以來累計增長24.86%。其投資組合中,基金的投資比例達到92.14%。前十大基金品種當中,貨幣基金占據了六席,占到集合凈值的大約20%左右,可以看出,其投資風格是相當的穩健和保守的。

而國信證券推出的“金理財”經典組合是一只增強型的FOF,除了主要投資基金以外,還可以投資固定收益證券和股票,其中股票的投資比例不超過20%。而其他兩只產品基本上僅限于基金,因此“金理財”經典組合的風格相對其他的FOF的產品來說更激進,其風險和收益都要高一些。

在國內的FOF中,許多基金公司發現,按照《基金法》的規定,基金財產不能買賣其他基金份額,因此一只基金直接投資另一只基金在法規上是行不通的。但遵循這一思路,通過投資績優基金的重倉股也能間接地達到投資績優基金的目的。因此,最近推出的富國天合投資基金通過投資績優基金的重倉股也能間接地達到投資績優基金的目的,從而在投資方式上也類似于對基金進行投資。這也是國內許多基金公司采用的基本方法。在過去的研究中發現,績效優良基金的重倉股的換手率一般偏低,這就更加強了這種為了繞開法律法規的限制而推出新產品券商的信心。可以減少選股的滯后效應對基金收益和投資管理的影響。(表1)

三、我國現階段FOF投資前景

FOF的最大特點在于分散風險。一方面FOF將多只基金捆綁在一起,投資FOF等于同時投資多只基金,但比分別投資的成本大大降低了;另一方面FOF按照基金的運作模式進行操作,是一種可以長期投資的金融工具。這樣最大的好處是,通過盡量分散投資,能夠規避大部分的風險,從而讓中小投資者也能享受到分散化投資的好處。但是,目前國內市場基金的業績表現千差萬別,如果FOF選擇的基金組合中出現業績較差的基金,那么該只FOF的整體業績也會受到負面影響。

在收益方面,由于FOF的收益完全依賴于基金表現,所以FOF的收益率主要取決于其基金池的配置情況。如果FOF的投資策略側重于偏債型基金,則收益率相對穩定,但不會很高;如果它的投資策略側重于偏股型基金,則收益率可能較高,但不穩定,甚至有可能出現無收益的情況。

在流動性方面,由于券商一般都會設計封閉期和開放期,但每只FOF的具體條款會各不相同。投資者只能根據自己的資金流動性需求綜合考慮。因為在封閉期內,投資者是無法贖回FOF份額的,而且目前還沒有相關機構為此提供融資工具,所以投資者應該根據實際情況來選擇。

招商證券推出的FOF叫基金寶,這是證監會批準發行的國內首只FOF產品,據稱有“費用低,收益高”的特點。我們就以這支FOF為例,具體考查其投資價值和投資前景。

1、投資的雙重費用。“招商證券基金寶”主要投資其他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并根據基金經理對未來市場趨勢的判斷進行投資組合調整。申購費根據資金量在1.00%~0.01%之間,贖回費根據時間不同在0.5%~0之間,管理費0.6%/年,托管費0.2%/年??雌饋肀裙善毙突鸨阋?,但現有股票型基金產品本身就有自己的相關費用,一般申購費1.5%,贖回費0.5%,管理費1.5%/年,托管費0.25%/年,這樣在運作過程中就會出現二次收費的情況,從而對投資者形成了雙重費用。即使FOF在購買基金時擁有較強的議價能力,但只能減少部分,不能全免,尤其股票型基金的管理費和托管費。新晨

2、對于其投資業績的比較。即使如聲稱的那樣,FOF能夠從品種繁多、獲利能力參差不齊的基金中找出優勢品種,但卻沒有數據支持它能跑贏股票型基金。從鮑格爾《共同基金常識》中我們可以看出:(1)1998年6月為止的1年內,有著1年記錄的93個FOF與股票型基金相比,平均列于第68百分位(百分位評級,1位最好,100位最差)。(2)1998年6月為止的3年內,有著3年記錄的35個FOF與股票型基金相比,平均列于第66百分位。它們的平均回報15.5%,比其他同業的平均水平低2.4個百分點。(3)1998年6月為止的10年內,有著10年記錄的9個FOF與股票型基金相比,平均列于第69百分位。

篇6

[關鍵詞]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 路徑選擇

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 (簡稱REITs)作為一種新興融資工具,它既能拓寬房地產融資的渠道,讓只有少額資金,或對房地產市場的知識和經驗不足的投資者參與到大型的房地產項目投資中去,從而滿足了廣大中小投資者對房地產業的投資需求,同時又降低金融業的系統性風險,大大促進房地產業的發展。

本文將結合我國實際國情,對我國未來信托與房地產的合作的途徑之一即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做簡要的分析。

一、我國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發展的背景

房地產投資信托(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屬于房地產證券化的一種,是指信托機構面向公眾公開發行或者向特定人私募發行房地產投資信托受益憑證來籌集資金,然后將信托項目投向房地產項目、房地產相關權利或房地產證券等,投資所獲得的利潤將按比例分配給投資者。它源于上世紀60年代的美國。繼美國之后,REITs概念也逐步出現在歐洲、非洲及大洋州,但在亞洲的發展卻很晚。雖然第一家REITs公司1989年成立于馬來西亞,但絕大多數亞洲國家或地區都是在經歷了“金融風暴”于2000年之后發展起來。近年來,日本、新加坡、韓國紛紛建立了REITs公司的市場,而中國的香港和臺灣地區的REITs市場也在快速發展過程之中。

我國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發展經歷了很長的時間,最早是在建國以前,一戰后,中國各家商業銀行相繼成立。隨著的爆發,房地產價格也一落千丈,從而使當時的房地產信托業走入低谷。1979年以后,中國的房地產信托也隨著金融信托業的恢復而在全國發展起來。我國的信托業正處于快速發展中, 信托財產的運用多集中于金融投資,房地產信托也得以快速發展。

二、房地產投資信托的制度優勢

與一般的信托合同、證券投資基金相比,REITs制度具有很大的優勢,這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REITs面向中小投資者。意味著一般中小投資者即使沒有大量資本也可以用很少的錢參與房地產業的投資,這為小額投資者提供了一種通過低成本、低風險以及最低投資額度最小化的專業理財工具,顯然有利于實現中小投資者的投資理財愿望。

2.REITs具有較高的流動性和變現性。它是一種房地產的證券化產品,一般采用股票或受益憑證的形式,從而使得使房地產流動起來。投資者可以通過金融市場自由買賣,這與傳統的房地產投資相比,具有相當高的流動性。同時,這也使得REITs與一般封閉式基金相比,能夠讓廣大投資者迅速退出,具有較高的變現性。

3.REITs是一種有效的保值增值投資工具,能夠有效抵御通貨膨脹。作為REITs價值基礎的房地產,具有很強的保值功能。在通貨膨脹時期,伴隨著物價的上揚,房地產物業的價值也會升值得很快,但在同時,以房地產物業為資產基礎的RETIs股票價值也會隨之上升,因而RETIs的收益水平也會比平時高,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抵銷通貨膨脹的影響。因此,房地產投資信托是一種很好的保值增值投資工具。

三、我國發展房地產投資信托的路徑選擇

1.國外的REITs立法模式

目前國外對REITs的立法模式主要分為兩種類型:一種是美國的分散立法模式,REITs的相關規定體現在不同的法律領域中;一種是集中立法模式,對REITs進行專門的立法規定,以亞洲各國和地區為代表。亞洲的REITs在結構、投資范圍、收入分配等方面都與美國的規定十分相似,但亞洲各國和地區普遍采取了統一制定REITs專項法規的立法模式。造成這兩種立法模式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兩點。

首先,美國由于最早獨立發展REITs,面對這種全新的投資理財產品,只能通過“摸著石頭過河”的方式,在出現新問題的時候不斷的出臺新規則或修改以前的規則,最終通過不同的法律規則形成對REITs的規制。而亞洲各國和地區則充分利用后期發展REITs國家的優勢,可以借鑒美國發展REITs立法模式的成功經驗,從一開始就進行專門的統一立法。

其次,這也是由兩大法系的立法特點所決定的,在美國等英美法系國家,主要依靠判例法或者單個的法案對REITs進行規范,成文法在法律體系中則處于次要地位。而亞洲各國則屬于大陸法系國家,一直采用成文法的形式進行立法,不具備英美法系判例法那樣的靈活性,而采用統一立法卻可以更好的為REITs參與者及法院提供守法和司法方面的的法律基礎。

2.我國發展REITs的路徑選擇

我國應當充分利用后發展國家的優勢,借鑒亞洲其他國家的做法制定專門的REITs法律法規,即采用統一立法模式,這樣的操作具有巨大的優越性。

首先,制定REITs專項法能夠減少立法沖突,克服目前存在的法律制度的局限。正如前文所述,我國目前的各項法律制度存在著一些局限甚至自相矛盾的問題,制定REITs專項法則顯然減少了這些法律制度之間的沖突,同時,統一的立法模式可以使REITs的過程及各種規定一目了然,從而在適用這一REITs專項法的時候有利于投資參與人以及裁判人員的實際操作,尤其對于我國現在的情況,對于大多數人來說,REITs是一種新生事物。這就從法律法規上保障了REITs的發展。

其次,制定REITs專項法可以維持法律的穩定性,節約立法成本。REITs所涉及的法律部門比較多,如果對所有涉及的法律部門都進行修訂,一方面立法成本很高,費時費力,另一方面現有法律都進行修改不利于維持法律的穩定性,而采取統一立法的模式則完全避免了上述弊端,也發揮了后發展國家的優勢。

再次,制定REITs專項法也符合我國法律體系的完整性。我國作為大陸法系國家,成文法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占有不可動搖的地位,制定REITs專項法則繼續保持了成文法的優勢,符合我國大陸法系的完整性。同時,制定REITs專項法也可以更好的為REITs參與者及法院提供守法和司法方面的的法律基礎。

基于上文的分析,我國發展REITs應當采取制定REITs專項法的統一立法模式,這樣既能發揮我國作為后發展國家的優勢,充分利用我國發展REITs的有利條件,又能克服目前我國法律體系中存在的各種局限,最大程度的促進我國房地產與信托業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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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

[摘要]當前,對證券投資基金課稅存在問題的癥結在于其法律性質和地位,從證券投資基金財產的獨立性、基金外部管理者的運行架構以及運行效果可以看出,證券投資基金具有組織體的特性,并具有獨立的稅法主體資格。在明確這些問題后,可以分別從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投資者三個不同的納稅主體來重新構建我國的證券投資基金稅制。

[關鍵詞]證券投資基金;稅法主體資格;有效課稅模式

一、證券投資基金的納稅主體資格之爭:實定法上的迷失

證券投資基金在我國的發展最早可以追溯到1987年中國銀行和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在海外組建的“中國投資基金”。隨著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我國在1997年頒布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規定》,對證券投資基金的相關法律問題做出了規定。在此基礎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先后制定了《關于證券投資基金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8]55號)、《關于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2]128號),由此確立了證券投資基金的基本稅收規則,對證券投資基金在發行、運營及收益分配過程中所涉及的稅種及納稅義務人做出了明確的規定。然而,由于1997年所頒布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規定》認為證券投資基金是一種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證券投資方式,并不認為證券投資基金是獨立的法律主體,因此,在構建證券投資基金稅制時,基金本身能否作為獨立的納稅主體而獨立承擔納稅義務,上述兩個規章用語含糊,甚至存在諸多的矛盾。這種狀況到2003年《證券投資基金法》頒布后仍未得到解決。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管理人、投資人之間的稅法地位不清,造成了納稅義務分擔上的錯位,這成為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稅制存在諸多弊端的根源。

(一)質疑一:基金管理人作為營業稅的納稅人

在《關于證券投資基金稅收問題的通知》和《關于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中規定,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盡管這一規定為免稅規定,但其言外之意則是基金管理人仍為稅法上所明確的營業稅的納稅人,只不過這一納稅義務在法律所規定的期限內暫時免除。照此規定,在基金成立之后,基金管理人如果運用基金買賣了股票,則基金管理人應當因此所取得的差價收入,成為營業稅的納稅人。在這里,證券投資基金僅是基金管理人買賣股票、債券時所運用的“資產”,是作為“物”而存在的,不能成為稅法的主體,自然不承擔納稅義務。而在國家稅務總局2002年頒布的《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申報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的納稅人包括證券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根據該規定,則證券投資基金是作為金融保險業的營業稅的納稅人而存在的,基金本身即作為納稅主體,證券投資基金如果買賣股票、債券,則仍應繳納營業稅,證券投資基金是“稅法上的人”,而非“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負有營業稅納稅義務的單位為發生營業稅的應稅行為并向對方收取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的單位和個人,包括獨立核算的單位和不獨立核算的單位。于是,問題的關鍵便在于,基金管理公司運用基金財產實施買賣股票、債券的行為,其法律后果是應該歸屬于基金管理人還是證券投資基金?基金是物還是作為獨立的主體存在,法律性質的不同判斷造成了對收益歸屬上認識的不同,由此也造成了對納稅義務人的規定上的矛盾與沖突,勢必造成稅收征管上的困難。

(二)質疑二:證券投資基金成為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

在1998年所頒布的《關于證券投資基金稅收問題的通知》中明確規定,對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獲得的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以及企業債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發行債券的企業在向基金派發股息、紅利、利息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基金向個人投資者分配股息、紅利、利息時,不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這一規定,在2002年針對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頒布的規章中,則變為“對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儲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發行債券的企業和銀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對投資者(包括個人和機構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根據上述規定,對于封閉性證券投資基金,20%的個人所得稅是針對投資者進行扣繳的,而對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同樣的20%的個人所得稅,其納稅主體卻變成了“基金”本身。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個人所得稅針對“個人”征收,亦即“自然存在的生物有機體”,而“基金”顯然是非獨立存在的“自然人”,對基金征收個人所得稅顯然是存在納稅主體上的誤解的。在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中,盡管法律明定該個人所得稅針對投資者進行扣繳,然而,這些由上市公司、發行債券的企業和銀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后,分配到證券投資基金中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儲蓄存款利息收入”,仍應抵扣基金在運營過程中所產生的費用(如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用)、購買股票、債券等所發生的虧損后才能分配給投資者。因此,這20%的個人所得稅的稅基顯然并非投資者分配到的基金收益的總額,而僅是基金所取得的收入總和。再加上投資者顯然并非都是個人,不加區別地對其扣繳個人所得稅,顯然也是違反稅法的規定的。從這個意義上來看,對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者所征收的“個人所得稅”,實質上也是針對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本身而征收的,同樣也會產生納稅主體上的混淆。

(三)質疑三:證券投資基金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主體

1998年所頒布的《關于證券投資基金稅收問題的通知》規定,對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即證券投資基金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只是其納稅義務被暫時免除。而在2002年的《關于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中,基金買賣股票所取得的差價收入,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主體卻是“基金管理人”,基金不過是其買賣股票、債券時所運用的資產,是“物”而非“人”。根據2007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顯然,如果基金僅作為“財產”存在,是無法成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主體的。但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與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的差別僅在于封閉式基金的發行總額事先確定,在封閉期間內基金單位總數不變,投資人不能自由申購或贖回基金;而開放式基金的發行總額不固定,基金單位總數可以隨時增減,投資者可以按基金的報價在規定的營業場所申購或贖回基金單位,兩者之間并不存在“主體”與“物”之間的巨大差別。因此,兩份通知在認定證券投資基金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主體資格方面是存在矛盾的。另一方面,基金管理人成為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下的股票、債券的轉讓所得的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減除各種可扣除的項目后,為應納稅所得額,即只有在某一所得能夠實質歸屬于該企業的情況下,該企業才會因此成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但問題在于,根據2003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6條的規定,基金財產獨立于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財產,基金管理人不得將基金財產歸人其固有財產,似乎認為基金管理人并不對基金財產享有所有權,進而對運用基金財產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也不得享有所有權。因此,由基金管理人對該差價收入承擔納稅義務,同樣也是值得商榷的。

從上述分析不難看出,由于《證券投資基金法》對證券投資基金的法律性質、基金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及其法律關系并未做出明確的規定,證券投資基金是獨立的商事組織還是財產的集合,基金管理人是證券投資基金的管理機構、投資者的受托人還是證券投資基金的所有者等問題的存在,造成了對基金投資收益的所有權歸屬認定上的困難,在此情況下,對該收益應負納稅義務者也必然變得含糊不清。因此,要解決證券投資基金運行過程中,各稅種納稅義務歸屬錯位的問題,首先應當探析證券投資基金本身的法律性質。

二、證券投資基金在稅法中的地位解析

(一)證券投資基金法律地位的重新叩問

對上述問題,首先必須解決的是投資基金的法律地位問題,即投資基金在此法律關系中究竟是法律主體還是法律客體。這一問題在學界一直存有爭議,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中對證券投資基金的性質采取了回避的態度,導致了證券投資基金法律主體地位的模糊不清,也導致了證券投資基金運行過程中各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的非明確化,難以明確界定證券投資基金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偟恼f來,目前對證券投資基金法律地位的認識可分為以下幾種:(1)投資方式論認為投資基金是集合投資方式,我國1997年頒布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第2條即規定,證券投資基金是指一種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證券投資方式。(2)資本集合體論認為,所謂投資基金是指由多數投資者繳納的出資所組成的、由投資者委托他人投資于約定的項目、投資收益按投資者的出資份額共享、投資風險由投資者共擔的資本集合體。(3)投資組織形式論則認為,投資基金是指通過發行基金份額募集資金形成獨立的基金財產,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以資產組合方式進行證券投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其所持份額享有收益和承擔風險的投資組織。

從目前各國對證券投資基金的規定來看,根據組織形態的不同,投資基金可以分為公司型基金和契約型或信托型基金兩種。公司型基金是具有共同投資目標的投資者依據公司法組成的以盈利為目的的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投資公司。公司型基金就表現為投資公司,是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具有獨立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是當然的法律主體。問題的關鍵在于契約型或信托型基金是否能夠成為法律主體。

1.從基金財產的獨立性看證券投資基金的主體性。信托型基金的當事人的一系列權利義務關系都是圍繞基金資產展開的,可以說基金資產是信托型基金的核心,信托型基金就表現為基金資產。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第6~8條的規定,基金財產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財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將基金財產歸入其固有財產?;鸸芾砣恕⒒鹜泄苋艘蚧鹭敭a的管理、運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入基金財產?;鸸芾砣恕⒒鹜泄苋艘蛞婪ń馍?、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鹭敭a的債權,不得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財產的債務相抵消;不同基金財產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消。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鹪O立之后,投資人也只能通過請求贖回或轉讓處分其持有的基金單位,不能直接處分基金財產。由此可見,基金資產是受基金目的拘束,并為基金目的而獨立存在的。即基金資產具有與各基金當事人相互獨立的地位,并非任何基金當事人的財產,而是“具有潛在主體性的財產的集合”。

2.從基金架構看證券投資基金的獨立性。在信托型基金中,投資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采用信托的原理來組織當事人之間的關系,但這種信托型基金與傳統意義上的信托已有很大的差異,其組織化的趨勢十分明顯。“從傳統的信托法理來看,委托人轉移財產的所有權于受托人是信托成立與生效的要件。如果信托型基金所成立的是信托關系,則基金財產的所有權應該轉移到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那么,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應當對基金財產行使共同所有權。這便意味著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在進行管理和保管基金資產的時候,應當取得一致的同意,才能對基金資產進行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但實際上,基金托管人只是負責資金資產的保管、清算和會計核算,不能參與基金的運作,只是按照約定執行基金管理公司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僅在基金成立后負有基金財產的保管和對基金管理人的監督職責?;鸸芾砣撕突鹜泄苋耸遣淮嬖趯鹭敭a的共同共有的所有權的。投資者購買基金單位之后,所投入的資產的所有權與投資者相分離,卻并未如一般信托轉移給受托人,而是形成了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集合資產,其目的在于通過這一資產的集合,能夠由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提供管理服務,從而進行投資獲利。因此,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顯然并非基金財產的所有人,相反,由投資人提供資本、基金管理人和受托人提供管理服務才最終形成證券投資基金。而組織是“人們為了達到某種目標,將其行為彼此協調與聯合起來所形成的社會團體”,證券投資基金已構成“財產和人(自然人)的有機集合體”,具有組織體的特征。

3.從基金運行的法律效果歸屬看證券投資基金的主體性。在基金設立之后,基金管理人負責基金資產的管理與運營,基金托管人負責保管基金資產,并對基金管理人進行監督?;鸸芾砣送顿Y于股票、債券、期貨、期權等金融資產,所產生的費用、稅收和債務以基金資產進行支付,所投資購買的股票、債券等金融資產歸入基金,所取得的財產和收益,也歸入基金財產中,再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并不歸基金管理人所有,也不直接歸投資者所有。因此,基金管理人投資基金資產的法律后果由基金承擔,基金管理人并不直接分享基金財產投資所取得的收益,而僅能依據基金契約或托管協議從基金資產中領取管理基金資產的報酬。不僅如此,如果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違反法定義務,造成基金資產的損失,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也有權以基金的名義向對方追償,所取得的賠償也同樣歸入基金資產。由此可見,盡管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實際上運營、管理、保管基金資產,但其法律后果并不由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承擔,而是由作為“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集合體”的證券投資基金來最終承擔。

因此,在投資基金設立后,投資者認購基金單位所交納的金額匯合在一起形成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和受托人的資產集合,與作為外部管理者的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共同形成了“人與財產”的集合體,具有團體的性格,能夠成為法律主體而存在。從證券市場上看,證券投資基金一旦成立,即成為證券市場上的機構投資者,不僅參與股票、債券的買賣,甚至通過入主上市公司,直接介入企業經營管理和內部治理,充當上市公司的積極股東。就其“機構投資者”的身份而言,證券投資基金并不僅僅作為財產存在,而實際上具有一定的主體性。

(二)證券投資基金的稅法地位解析

由上述分析可知,證券投資基金并非僅以作為客體的物而存在,而是具有了團體的特性,能夠作為法律主體而存在,那么,證券投資基金是否能夠作為稅法上的主體呢?

1.納稅主體資格的基本判定。一般說來,在私法上享有完全權利能力的主體,在稅法上也享有完全權利能力,具有納稅主體資格,如自然人和法人。但在相關證券投資基金法規肯認證券投資基金的法人資格之前,其并不能成為真正意義上的民事主體。這是否意味著證券投資基金不能成為稅法主體,則不無疑問。稅法與私法有著不同的價值追求,其權利能力的設定也必然與私法上的權利能力有所差別。民法所關注的是在自由市場經濟下各個經濟主體的平等地位、意志的自由表達以及市場的自由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因此,對私法主體的權利能力的設定更多的是從主體的行為及承擔責任的可能性予以考量的。而稅法所關注的是市場經濟下主體承擔稅收負擔的可能性,其權利能力的設定更多的是從主體取得收益的可能性以及稅收負擔能力予以考量的。在稅法上,應當以具有經濟上的負擔能力(例如所得稅)或在技術上可把握的經濟上的負擔能力的對象(例如營業稅)作為稅收權利能力的享有者。因此,在私法上不享有權利能力或享有部分權利能力的主體,在稅法上出于把握經濟負擔能力之技術的需要,則有可能賦予其完全權利能力或部分權利能力,如非法人團體、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但對于那些在私法上不具備權利能力或僅具備部分權利能力的主體,其稅收權利能力的取得則要根據稅法的具體規定而定。由于稅法是根據負擔能力來分配納稅義務的,因此,一般來講,只要具備稅收負擔能力的主體,無論其在私法上的地位如何,都可以取得稅收權利能力。

那么,作為具有團體性的證券投資基金,并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是否能夠享有獨立的納稅主體資格,則必須探求其是否具備稅法上所要求的“稅收負擔能力”。租稅法所重視者,應為足以表征納稅能力之實質的經濟事實。只有在動態的財產變動中實現經濟的流轉,始有可能基于由此發生的增值來重新評價納稅人的納稅能力,只有某一主體從事市場經濟活動并取得經濟收益,才能表明該主體具有經濟能力而足以分攤國家的稅收,也才能現實地承擔納稅義務。另一方面,由于稅收是私人財產向國家的無償轉移,只有經濟收益的實際歸屬主體才能就該收益承擔納稅義務。就證券投資基金而言,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從事股票、債券等金融資產的買賣,進而能夠取得金融資產的買賣差價,進而取得投資收益。此投資收益歸入基金財產中,為基金的增值,基金財產增加的數額便直接反映了基金分攤納稅義務的能力。因此,證券投資基金以其名義進行投資行為并能夠取得收益,表明其具備一定的稅收負擔能力,能夠成為稅法上的納稅主體。相反,由于基金財產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從事市場交易活動所產生的任何收益均不帶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財產的增加,其稅收負擔能力不會因此有所變動,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無需就基金所從事的交易行為及其經濟后果承擔納稅義務。

2.證券投資基金成為納稅主體的法律可能性。根據稅收法定原則,某單位和個人要成為納稅主體,在形式上必須有法律的明確規定。只有在稅法上明確規定某一主體為該稅種的納稅人,該主體才具有相應的納稅主體資格。納稅主體應當是稅收法律或稅收行政法規所明確規定的主體,稅法未明確規定的主體不能成為納稅主體。例如,盡管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同樣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但《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不適用《企業所得稅法》,則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不具備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主體資格。因此,證券投資基金是否能夠成為稅法主體之一,還必須明確其在當前的稅制下是否具有成為納稅主體的法律可能性。

從證券投資基金的設立運營過程來看,所從事的經濟活動主要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等金融產品、行使由此取得的股權和債權。因此,其可能涉及的稅種主要包括營業稅、所得稅和印花稅。我們不妨考察在我國當前的稅制下,證券投資基金是否可能成為上述稅種的納稅主體。

(1)營業稅。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11條的規定,負有營業稅納稅義務的單位為發生應稅行為并向對方收取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的單位,包括獨立核算的單位和不獨立核算的單位。因此,只要符合以下條件,便可以成為營業稅的納稅主體,具備獨立的納稅主體資格:第一,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其中應稅勞務是指屬于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征收范圍的勞務。第二,該交易行為必須是有償的,即以從勞務接受方或受讓方(購買方)取得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為條件提供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營業稅是以應稅商品或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作為計稅依據的一種商品稅,因此,只要該主體所取得的“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足以表彰其經濟能力和稅收負擔能力,即能夠成為營業稅的納稅主體,進行獨立納稅,而不論該主體是否具備法人資格,是否在銀行單獨開設結算賬戶、是否建立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表、是否獨立計算盈虧。因此,證券投資基金盡管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仍可以成為營業稅的納稅主體。進行獨立納稅。(2)所得稅。證券投資基金存續期間產生的所得在形式上屬于受托人,但這些所得并不能歸人受托人的固有財產,受托人最終必須將信托的收益分配給受益人,受益人才是財產收益的最終所有人。但在收益分配給基金持有人之前,證券投資基金所得應當被歸入基金財產本身,由基金財產承擔納稅義務。因為證券投資基金非自然存在的生物有機體,從而也就排除了其作為個人所得稅納稅人的可能性。于是,關鍵的問題在于證券投資基金是否能夠作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l條的規定,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企業是指依法成立并具備一定的組織形式,以營利為目的獨立從事商業生產經營活動和商業服務的經濟組織。作為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企業應當同時具備獨立性和營利性這兩個基本的經濟特征。營利性強調的是企業必須是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活動、以營利為目的的經濟組織。而獨立性則強調,企業擁有自己的財產、獨立承擔財產責任,企業與其投資者或其他利益相關者的財產相互獨立。具備經濟性和獨立性的企業和其他組織,無論其資金來源、組織形式、法律屬性如何,都可以成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

證券投資基金是具有人和物相結合的組織體,已如前所述。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第58條的規定,基金財產以資產組合方式投資于上市交易的股票、債券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證券品種。通過證券投資,基金能夠獲得相應的證券轉讓收益或權益性投資收益,具有營利性。其第6條規定?;鹭敭a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財產。因此,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證券投資基金同樣具備作為企業所得稅納稅主體的資格。

確立證券投資基金納稅主體資格的最大隱憂在于此種課稅模式必然形成對證券投資基金和投資者的經濟性雙重征稅。但對企業投資者而言,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26條第2款的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因此,可以將持有基金的企業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的權益性投資收益“視為權益性投資收益”,從而適用第26條的規定,基金投資收益僅在證券投資基金層面上課稅,不會產生雙重征稅的問題。同樣,為避免對持有基金的個人投資者的經濟性雙重征稅,對其來自基金分配的收益也可以給予免稅,則可以避免由于確立證券投資企業的所得稅納稅主體資格而產生的雙重征稅問題。因此,雙重征稅問題能夠通過技術性的規范設計加以避免,是稅收政策選擇的問題而非證券投資基金能否具有納稅主體資格的決定性因素。

(3)證券交易印花稅。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印花稅的納稅人為在我國境內書立、領受應稅憑證的單位和個人,具體包括各類企業、事業、機關、團體、部隊、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及其在華機構等單位和個人。因此,只要能夠作為合同訂立的一方當事人,即應成為印花稅的納稅人。證券投資基金由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資產買賣股票、債券等基金資產所訂立的合同,也是買賣股票、債券這一所有權轉移合同的法律效果的最終承擔者,是有價證券買賣合同的一方當事人,也可以成為證券交易印花稅的納稅人。

無論由基金管理人還是由投資者作為證券投資基金運營收益的納稅人,都是有違稅法基本理論的。既然證券投資基金具有團體性,能夠從事經濟活動并有取得收入的可能,具備稅收權利能力。而證券投資基金作為經濟實體,根據我國當前稅法的規定,也具備成為相關稅種的納稅人的法律可能性,因此,其納稅主體資格應當得到確認。

三、證券投資基金的納稅主體資格在稅法中的確立

(一)各國對證券投資基金課稅的基本模式

從當前各國對證券投資基金課稅的方式來看,可以分為以下5種模式:

1.在稅收上無視證券投資基金的存在,僅直接對投資者個人進行征稅。如在日本,投資基金不被視為法人,不必繳納所得稅;在比利時、韓國、巴西等國家,投資基金不是納稅人,也不需納稅;在德國、印度、芬蘭和我國香港地區,則豁免信托基金所獲利息及資本利得等繳納相關稅項。

2.承認證券投資基金為納稅實體,但如果滿足一定的條件,就給予免稅待遇。在盧森堡,如其投資者或收益為某種級別,則可以免稅。在美國,無論是契約型還是公司型共同基金,均被視為納稅主體,應當繳納公司所得稅,如投資基金可保留已實現的長期資本收益,并就此納稅。但根據美國1942年稅法規定,投資公司的股息、利息和任何資本增值在一定條件下是免稅的。條件是:第一,投資公司必須是經證券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合格公司;投資公司為“受控”公司。

3.對證券投資基金適用正常的稅率,但允許其在分配收益時扣除,因而其實際稅負近乎為零。如在英國、加拿大、挪威,投資基金需全額納稅,但對已分配給投資者的收益部分,可從稅基中予以扣除。最終,投資基金雖然負有納稅義務,但交稅很少,甚至不需交稅。

4.對證券投資基金適用較低的稅率。在意大利、西班牙、荷蘭等國,如投資基金能滿足一定條件,則可適用低稅率,甚至零稅率。如在意大利,投資基金按資產值適用差別稅率,以代替直接投資所要負擔的較重的預提稅和累進的所得稅。

5.將證券投資基金視為一般的公司,適用正常的公司稅稅率。如在以色列和愛爾蘭,投資基金根據適用一般公司的稅率完全納稅,但投資者分配到的紅利則完全免稅。

從上述5種課稅模式中不難看出,除第一種模式不承認投資基金是獨立的納稅主體外,其他四種模式均認為投資基金是獨立的納稅主體,需要承擔一定的納稅義務。即便是在第一種模式下,對投資基金予以“免稅”待遇,但仍認為投資基金是作為納稅實體存在的,只不過其納稅義務出于稅收政策的考量而被免除而已。如根據德國《投資稅法》的規定雖然投資基金無須納稅,但投資基金仍被視做獨立的納稅主體來確定稅基。因此,無論對投資基金是否征稅,實際上并不影響投資基金本身所具有的獨立的納稅主體資格。我國在構建投資基金稅制時,可予以借鑒。

(二)我國完善證券投資基金稅制的前提——證券投資基金納稅主體資格的確立

由于對證券投資基金是否作為納稅主體問題的法律規定含糊不清,由此也使得整個證券投資基金稅制問題重重,甚至相互矛盾和沖突。因此,完善證券投資基金稅制,首先應當確立證券投資基金在稅法上的納稅主體地位。證券投資基金成為納稅主體,不僅符合稅法理論,也具有法律可能性。但在證券投資基金運營的過程中,還存在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資者三方主體。在確定哪一主體應當就證券投資基金運營過程中所產生的收益而承擔納稅義務時,我們不妨考察證券投資基金的相關當事人能否作為該收益的納稅人。

1.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如前所述,投資基金是作為團體性組織存在的,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無疑僅是投資基金這一主體的外部管理機構。在基金正式成立之后,基金管理人負責基金資產的管理和運營,托管人負責基金資產的保管,并對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資產的情況加以監督,他們對外以投資基金的名義買賣股票、債券等金融資產,行使因基金財產運作和處分所產生的債權和股權。因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是證券投資基金的管理機關和對外代表機關,只不過所采用的是外部管理的方式,其所有的運營都是通過第三方來進行的。因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所實施行為的一切后果均應歸屬于證券投資基金,無論積極財產和消極財產最終都應當由證券投資基金來承擔。因基金運營所產生的一切費用和債務,也都應由投資基金來承擔?;鸸芾砣撕屯泄苋擞袡嘞蛲顿Y基金追償其所支付的因投資基金運營所產生的一切費用。稅收作為經濟活動的重要成本之一,因證券投資基金從事經濟活動所應當承擔的稅收負擔,同樣應當由投資基金來承擔,由基金管理人從基金財產中進行支付。從制度設計上來說,固然可以要求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而繳納營業稅。但該差價收人因基金投資而產生,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賺取的差價收入只是基金財產的一部分,并不歸基金管理人所有,因此所負擔的納稅義務最終應當以基金財產進行繳納。如果由基金管理人作為營業稅的納稅人,基金管理人固然是以基金財產來進行支付,而一旦基金剩余財產不足以支付該營業稅,作為營業稅納稅義務人的基金管理人便需要以自有財產來繳納該稅款,這便使得基金管理人對基金的稅收債務負擔一定程度的“無限責任”。從這個意義上說,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都不應當成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的納稅人。

2,投資者。證券投資基金設立的目的是通過集中投資者所投入的資金,透過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經營運作,實現盈利的目的,因此,投資者是基于其所認購的投資基金的受益憑證而成為證券投資基金的最終受益人。證券投資基金運營所取得的收益最終都應當分配給投資者。從這個意義上說,以投資者作為證券投資基金投資收益的納稅人,似乎是沒有疑問的。但一方面,投資者所取得的收益必然是扣除了所有費用、彌補了投資損失并由基金管理人分配的凈所得,以投資者為納稅主體,則尚未分配的收益部分便無法對其進行課稅。另一方面,如營業稅等以營業額作為課稅對象的稅種,更是無法以投資者所取得的凈所得為稅基進行征收。在我國目前的課稅方式下,這種問題則更為突出。根據我國目前的規定,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獲得的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以及企業債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發行債券的企業在向基金派發股息、紅利、利息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由于投資基金可能將所取得的上市公司分配的收益用于彌補投資虧損、扣除投資成本和費用,投資者所實際取得的投資收益遠遠低于上市公司所分配的收益,由上市公司或發行債券的企業在派發股息、利息時即予以扣繳,無疑提高了投資者個人所得稅的稅基,增加了其稅收負擔。況且,從上市公司分配收益到證券投資基金分配該收益,所間隔的期間是無法預期的,如在上市公司分配收益時即對投資者自證券投資基金所分配的收益扣繳其個人所得稅,則要求其在納稅義務成立之前即提前履行其納稅義務,而基金投資收益未分配的部分也無法享受稅收遞延待遇。更重要的是,企業和個人投資者所取得的股息和紅利,其稅收負擔存在巨大的差異。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而根據《個人所得稅法》以及相關行政規章的規定,對個人投資者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征個人所得稅。然而,基金管理人以基金財產進行投資、行使股權,上市公司也很難確知所分配的股息的最終取得主體是企業還是個人投資者,無法真正的“依法課稅”。所以,出于稅收公平和效率的考慮,就基金從上市公司所分配的收益,仍不應以投資者作為納稅義務人。

從上述分析不難看出,無論是直接以基金管理人還是投資者作為證券投資基金運營過程中所產生的納稅義務的承擔者,都存在諸多的問題。既然投資基金能夠以其投資者的財產和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的有機結合形成組織體,則無論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均為投資基金的代表機關,其以基金名義所實施的行為,法律后果均應歸屬于投資基金。因此,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所實施的買賣股票、債券的行為,是投資基金的行為,投資基金應當根據營業稅法的規定負擔納稅義務。就所得稅而言,只有確立投資基金的納稅主體資格,才能使得證券投資基金運營過程中所產生的收益、費用、成本和虧損最終集中到投資基金這一層面上,使得成本、費用得以從收益中扣除,所產生的投資虧損也能夠得到彌補。同時,只有確立投資基金的納稅主體資格,才能夠明晰投資者的納稅義務的范圍與界限,使得投資者僅對分配所取得的投資收益承擔納稅義務,留存于投資基金的未分配的投資收益仍歸屬于投資基金本身,投資者對其不負任何納稅義務,從而才能解決稅收公平與稅收遞延的問題。因此,只有在確立了證券投資基金的納稅主體資格之后,才能明晰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資者各自的納稅義務的范圍及成立時間,才能使證券投資基金稅制的制度設計符合稅收公平,并促進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

(三)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稅制的完善

在確立證券投資基金的納稅主體資格之后,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稅制中所存在的問題也可以迎刃而解。那么,我們可以分別從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投資者三個不同的納稅主體,來重新構建我國的證券投資基金稅制。

1,證券投資基金。證券投資基金應當對其運營過程中所發生的收益承擔納稅義務。具體來說,證券投資基金設立之后,作為證券市場上重要的機構投資者,證券投資基金的主要業務范圍在于進行金融資產的投資,由基金管理人以基金資產買賣股票、債券、期權等金融資產,所取得的差價收入屬于營業稅的征稅范圍。證券投資基金應當就此差價收入承擔納稅義務。

就所得稅而言,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上取得的所得,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應當統一歸屬于證券投資基金所有。證券投資基金取得該所得后即應就該所得承擔所得稅的納稅義務。并確定證券投資基金運營過程中所產生的成本和費用,計算證券投資基金當期的凈所得。如在投資過程中產生虧損,則可以該所得彌補虧損??鄢杀?、費用、彌補虧損后的所得為應納稅所得額,用以計算納稅。但投資者自證券投資基金分配收益時仍應承擔納稅義務,為避免經濟性的重復征稅,可對已分配的收益免稅或對允許投資者在納稅時抵扣證券投資基金已繳納的所得稅。由于基金管理人是證券投資基金的代表機關,其對外所簽訂的股票、債券等金融資產的買賣合同,應以證券投資基金作為合同的一方當事人,作為訂立該合同所產生的印花稅的納稅人。

2.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在確立了證券投資基金的納稅主體之后,基金管理人的納稅義務可以進一步明晰化。由于基金管理人是證券投資基金的代表機關,其以基金名義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應歸屬于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管理人并不對此負有任何納稅義務。因此,并非如《關于證券投資基金稅收問題的通知》所稱,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而是證券投資基金并不作為該營業稅的納稅人,不對此負有納稅義務。同樣,對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而產生的印花稅。同樣不以基金管理人作為納稅主體,其不對此負擔納稅義務。

但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基于其對基金的管理和保管,從證券投資基金所取得的報酬和收入,則應當依照稅法的規定征收營業稅、企業所得稅以及其他相關稅收。

篇8

    一、《證券投資學》教學中存在的問題與挑戰

    《證券投資學》課程的特殊性在于內容的綜合性和現實性。一般來說,《證券投資學》的授課對象是大學三年級的學生,他們是在完成高等數學、西方經濟學、貨幣銀行學、財務管理,以及財政、會計等課程的基礎上,綜合運用各種學科知識,進行《證券投資學》的學習,進而培養證券投資價值的分析、判斷和決策能力。這樣一個課程設計順序是符合邏輯要求的。而對非金融專業來說,由于證券投資學教學內容的特殊性,加上先導課程學習不足,可能會造成邏輯鏈條的缺失,導致學生理解知識難度加大。

    (一)存在的問題第一,缺乏適用的教材。教材的質量對教學質量的提高、培養目標的實現有著關鍵意義。對教師而言,教材是授課的依據;對非金融專業學生而言,一本符合其專業知識結構,能看得懂、喜歡看、看得進去的《證券投資學》教材,既能拓寬視野,又能激發求知欲、提升學習興趣。當前,以《證券投資學》或《證券投資分析》等為名稱的教材琳瑯滿目,從教育部重點教材到一般高校自編教材,版本繁多。據統計,在亞馬遜網站上“大學教材教輔及參考書”中搜索,《證券投資學》有127種,在當當網的“財經類教材”中有204種。但是,這些教材幾乎都是國外投資理論的翻版,大多數重理論、輕實踐,重公式推導、輕案例探討,相互傳抄現象嚴重,而對我國證券市場快速發展中出現的新事物未能給予足夠重視。學生們使用這些教材學習后,仍然停留于對經典理論的理解層面,無法與我國證券市場日新月異的變化聯系起來,理論與實踐存在較嚴重的脫節現象。第二,課程設置不科學?!蹲C券投資學》課程的綜合性、實踐性很強,這就要求教師能夠及時發現并迅速有效地把新內容整合到教學中去,同時又需要多門先修課程做支撐,如證券投資價值分析對數理統計知識的要求較高,需要綜合運用高等數學、概率論與數理統計、經濟學、金融學、財務管理等多學科的知識為之提供支持。但不同專業對這些先修課程的開設與要求各不相同,有的作為必修課,有的作為專業選修或任選課,有的甚至不安排開課。學生普遍缺乏數理基礎,數據處理技術薄弱,相關軟件應用能力不高,從而制約了學生靈活運用基本知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再有,投資課設置存在“多而全”的問題,內容重復嚴重,如《證券投資學》、《投資銀行學》與《投資學》部分內容重復,由于課時有限,課程多必然會導致每門課程課時量的減少。第三,實踐教學環節薄弱。《證券投資學》的實踐性和創新性決定了必須要選擇合適的教學方式。目前《證券投資學》課程教學大多以課堂教學為主,重理論、輕實踐,重知識、輕能力。一直沿用的“粉筆+黑板”的模式在教學中有很大局限,如在處理證券投資技術分析涉及的大量圖表時就很難操作,而目前大量采用的多媒體教學雖然部分解決了這一問題,但畫面包含的大量信息也加大了學生短時間內理解的困難。金融實驗室是重要的手段,但目前普遍重視不夠,專業教師缺失,課時受限,沒有納入專業教學體系,實驗操作、模擬交易多流于形式,學生聽課效率低。對非金融專業學生來說,特別需要證券投資的親身體驗和實地觀摩。第四,考核方式單一。目前,《證券投資學》課程考試方式以閉卷為主。閉卷考試很容易導致學生養成死記硬背、應付考試的習慣,學生只要能夠背出基本原理、經典理論即能夠通過考試,卻忽略了對知識的綜合應用。而綜合知識的運用和實踐能力的提高恰恰是《證券投資學》的教學目的所在。因此,閉卷考試的考核方式與教學目的存在本質上的沖突。

    (二)面臨的挑戰目前,《證券投資學》課程主要面臨兩個方面的挑戰:第一,金融研究的微觀化趨勢。[1]最近幾十年來,金融學在微觀層面上取得了長足進展,微觀金融學已經成為金融學的兩大分支之一,解決個人、企業、經濟組織在資源配置和價格發現過程中的不確定性和動態問題,和幾乎所有金融實踐工作緊密地聯系在一起,大量成果直接應用到市場第一線。隨著中國資本市場規范化進程的加快,直接融資帶動“微觀金融”滲透到了證券投資的方方面面,金融市場的運行效率越來越取決于微觀主體的行為?!蹲C券投資學》在教學過程中還沒有體現出這種趨勢。第二,層出不窮的金融創新挑戰同樣緊迫。我國金融市場上的金融創新涉及金融制度創新、組織創新、金融市場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創新、金融工具創新等方方面面,金融衍生產品不斷推陳出新,股指期貨、融資融券、各種含權的公司金融工具已經成為現實經濟的組成部分?!蹲C券投資學》課程設置和教學還沒有充分體現這種趨勢和內容要求,公司金融、金融工程、行為金融學等沒有納入課程體系,或僅僅作前沿理論介紹,這就造成課程教學中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現實困難。因此,《證券投資學》的教材和內容迫切需要更新,應適當增加微觀金融內容,加大衍生產品內容所占比重,從而使教學內容更貼近現實。

    二、《證券投資學》教學改革的幾點建議

    為適應非金融專業學生的實際情況和學習需要,達到學生對綜合性知識能貫通理解和提高應用能力的教學目標,需要對《證券投資學》的教學進行深入改革,至少應在如下三個方面首先進行改進:

    (一)優化課程設置,選用恰當的教材課程設置是專業建設的核心,恰當的教材是實現教學目標的關鍵。第一,課程設置需要考慮每個專業的特點而有所側重。適當刪減一些不太重要的選修課,增加基礎課(如統計學、金融學)的課時量,適當增加對公司金融、金融組織學、資產定價、家庭理財等選修課程的開設,有條件的還需加強金融計量學方面的課程,如金融時間序列分析、隨機過程、金融工程學、行為金融學等,作為任選課程開設。在保證有足夠的時間對基礎性知識掌握的基礎上,加強對相關知識的深入了解,擴大學生的知識面和視野。第二,恰當教材的選擇,需要考慮三個方面:教材是否能夠反映行業發展的最新動態;是否體現本學科的國際前沿;是否與學生的興趣、專業知識背景、學習規律相一致。內容必須與學生培養目標一致,內容設計由淺入深,有利于學生的課外自學和創新能力的培養。因此,建議選用國外成熟的教科書,輔之以生動案例尤其是國內的案例分析教材,充實案例分析和實踐模擬課的內容,注重理論與實踐相合,使學生加深對理論知識的理解,真正提高靈活運用知識的能力。

篇9

關鍵詞:行為金融學;投資策略;股票投資策略

1文獻綜述

一般認為,行為金融學的產生以1951年Burrel教授發表《投資戰略的實驗方法的可能性研究》一文為標志,該文首次將行為心理學結合在經濟學中來解釋金融現象。1972年,Slovic教授和Bauman教授合寫了《人類決策的心理學研究》,為行為金融學理論作出了開創性的貢獻。1979年DanielKahneman教授和AmosTversky教授發表了《預期理論:風險決策分析》,正是提出了行為金融學中的預期理論。

中南大學的饒育蕾和劉達鋒著的《行為金融學》是我國第一本系統闡述行為金融學理論的著作。吳世農、俞喬、王慶石和劉穎等早在中國證券市場初建時就對中國股市調查并進行取樣分析,得出中國市場為非有效市場,其主要論文有:吳世農、韋紹永的《上海股市投資組合規模和風險關系的實證研究》,陳旭、劉勇的《對我國股票市場有效性的實證分析及隊策建議》。國內對這一理論的研究相對不足,對投資策略的涉足更是有限。

本文主要是借鑒了兩位美國學者的思路進行論證。美國學者彼得L•伯恩斯坦和阿斯瓦斯達摩達蘭著的《投資管理》總結了美國比較有影響力的觀點,對行為金融學理論在投資領域的應用進行了發展,對投資行為進行了全面剖析,其對投資策略的研究更具有獨到之處,這種在行為金融學下投資策略的研究對我國證券業的發展將有十分重要的借鑒意義。羅伯特•泰戈特著《投資管理-保證有效投資的25歌法則》以其簡單而明了的筆法描繪了行為金融學下投資方法的選擇應具備的條件和原則,指導我們的實踐。BrighamEhrharot著的《財務管理理論與實務》中也不乏對行為金融學的應用,比如:選擇權的應用等。

2行為金融學概述

行為金融學是將行為學、心理學和認知學成果運用到金融市場上產生的一種新理論,是基于心理學實驗結果提出投資者決策時的心理特征假設來研究投資者實際投資決策行為的一門學科。

行為金融學有兩個研究主題:一是市場并非有效,主要探討金融噪聲理論;二是投資者并非是理性的,主要探討投資者會發生的各種認知和行為偏差問題。

主要理論:

證券市場是不完全有效的即市場定價不能完全反映一切信息,存在噪聲交易者風險即金融噪聲理論。投資者構筑的投資組合具有金字塔型層狀特征即行為組合理論。

投資者有限理性。行為金融學總結的投資者行為偏差有:決策參考點決定行為者對風險的態度;投資者存在心理帳戶;投資者還存在過度自信心理和從眾心理。

3行為金融學在實務中的應用

實際上,各種積極管理模式都假定市場定價失真或無效。他們認為通過投資于定價失真的市場或資產可以獲得增值。然而所有的人都知道這種無效性是轉瞬即逝的,這樣,這些無效性可能會為有耐心的投資者提供收益?!澳托摹笔且粋€好的投資策略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行為金融學理論可以很好地解釋諸如阿萊悖論、日歷效應股權溢價、期權微笑、封閉式基金之謎、小盤股效應等等金融學難題。還提出了成本平均策略、選擇策略參考點來判斷預期的損益、動量交易策略等投資策略。一些金融實踐者已經開始運用行為金融學的這些投資策略來指導他們的投資活動。

成本平均策略。成本平均策略是在股市價格下跌時,分批買進股票以攤低成本的策略。采用這一策略不是追求效用最大化,而是降低投資活動。

行為金融學認為,人們在進行決策的時候,往往會選擇一個決策參考點來判斷預期的損益,而非著眼于最終的財富狀況。在心理預期的過程中,人們會把決策分成不同的心理帳戶來考慮,常常擁有自信情節,高估已經擁有的商品或服務,并且傾向于增加這里物品或服務的使用次數。還對預期的損失過于敏感,把同樣價值的損失計算成遠高于同樣價值的收益,而對已經形成損失的東西卻表現出一種“處置效果”,由于期待機會收回成本而繼續經受可能的損失。因此在行為金融學中的“心理”帳戶和“認知偏差”這兩個概念,應該在日常理財中關注。

運用動量交易策略。即預先對股票收益和交易量設定過濾準則,當股票收益或股票收益與交易量同時滿足過濾準則時就買入或賣出股票的投資策略。當處置效應在證券市場上比較嚴重時,其帶來的股票基本價值與市場價格之間的差幅就會更大;當價格向價值回歸時,可利用動量交易策略,通過差幅獲利。

市場無效性本質上是一種套利機會,如果足夠多的資金追求同一種市場無效性,它肯定會消失。對于許多定量投資者來說,永遠感到困惑的是,一旦某種市場無效性在學術刊物上得到詳細論述,它就奇怪地消失了。實際上,如果昨天的無效性已廣為人知,并吸引了大量的投資資本,再設想它明天仍然存在是非常危險的。資本市場同樣如此。因此,不要屈從或迷戀“權威”的信息,應該努力追求有個性的投資策略。

在職業資金管理游戲中獲勝的資金管理者一般都是最少犯錯誤的人,但其中的許多錯誤都可以歸因于人類本性——追求安穩、相信潮流、失敗后希望改換風格和指導思想。投資組合管理中的一些錯誤源于資金管理者不了解自己的客戶,不了解自己的投資市場,一些錯誤源于資金管理者走“受托人的鋼絲繩”的游戲,一方面要獲得高額收益,另一方面還不能超越客戶的風險承受性。

4股票投資策略

4.1具備股票投資取勝的素質

對于我們來說,在股票業取得成功的素質應該包括:忍耐、自立、簡單明了、能忍受痛苦、心胸開闊、有獨立判斷能力、百折不撓、謙讓、靈活、愿做獨立的研究工作、勇于承認錯誤,還有對普通的商業恐慌不屑一顧。這些素質的具備與巴菲特的忠告是一致的,與行為金融學是相符的,市場可能是無效的,積極管理者也有增加價值的潛力,但這些無效性既不簡單,也不是靜態的,利用起來代價也不低。換言之,市場無效性的一個特點就是容易消失。這就意味著市場無效性一旦被隔離出來,并廣為人知,越來越多的資金追逐這一無效性時,這個特點就消失了。問題不在于投資者和他們的顧問很愚昧或麻木不仁,在于當信息收到之時情況可能已經發生變化。當樂觀的金融信息廣泛傳播時,大多數投資人認為這個經濟形勢在近期內還會進一步高漲時,經濟走勢實際上已經向衰退邁進。頭腦清醒的投資者可以在信息不完全、不理想的情況下做出正確決策,那種需要各種資料的“科學頭腦”是不科學的。

4.2逆潮流而動

風險觀念的根源在人類感情中可以找到。我們都是社會性生物,渴望與別人協調一致,達成共識。以常規方式失敗經常比非常規性失敗痛苦較少。相應地,投資者更愿意冒以常規方式失敗的較大風險,而不愿意冒可能以非常規方式失敗的較小風險。許多投資者并不一定像他們以為的那樣對風險有多少耐心。

參考文獻

[1]曹鳳岐,劉力,姚長輝.證券投資學[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8).

篇10

關鍵詞:行為金融學;投資策略;股票投資策略

1 文獻綜述

一般認為,行為金融學的產生以1951年Burrel教授發表《投資戰略的實驗方法的可能性研究》一文為標志,該文首次將行為心理學結合在經濟學中來解釋金融現象。1972年,Slovic教授和Bauman教授合寫了《人類決策的心理學研究》,為行為金融學理論作出了開創性的貢獻。1979年Daniel Kahneman教授和Amos Tversky教授發表了《預期理論:風險決策分析》,正是提出了行為金融學中的預期理論。

中南大學的饒育蕾和劉達鋒著的《行為金融學》是我國第一本系統闡述行為金融學理論的著作。吳世農、俞喬、王慶石和劉穎等早在中國證券市場初建時就對中國股市調查并進行取樣分析,得出中國市場為非有效市場,其主要論文有:吳世農、韋紹永的《上海股市投資組合規模和風險 關系的實證研究》,陳旭、劉勇的《對我國股票市場有效性的實證分析及隊策建議》。國內對這一理論的研究相對不足,對投資策略的涉足更是有限。

本文主要是借鑒了兩位美國學者的思路進行論證。美國學者彼得L伯恩斯坦和阿斯瓦斯達摩達蘭著的《投資管理》總結了美國比較有影響力的觀點,對行為金融學理論在投資領域的應用進行了發展,對投資行為進行了全面剖析,其對投資策略的研究更具有獨到之處,這種在行為金融學下投資策略的研究對我國證券業的發展將有十分重要的借鑒意義。羅伯特泰戈特著《投資管理-保證有效投資的25 歌法則》以其簡單而明了的筆法描繪了行為金融學下投資方法的選擇應具備的條件和原則,指導我們的實踐。Brigham Ehrharot著的《財務管理理論與實務》中也不乏對行為金融學的 應用,比如:選擇權的應用等。

2 行為金融學概述

行為金融學是將行為學、心理學和認知學成果運用到金融市場上產生的一種新理論,是基于心理學實驗結果提出投資者決策時的心理特征假設來研究投資者實際投資決策行為的一門學科。

行為金融學有兩個研究主題:一是市場并非有效,主要探討金融噪聲理論;二是投資者并非是理性的,主要探討投資者會發生的各種認知和行為偏差問題。

主要理論:

證券市場是不完全有效的即市場定價不能完全反映一切信息,存在噪聲交易者風險即金融噪聲理論。投資者構筑的投資組合具有金字塔型層狀特征即行為組合理論。

投資者有限理性。行為金融學總結的投資者行為偏差有:決策參考點決定行為者對風險的態度;投資者存在心理帳戶;投資者還存在過度自信心理和從眾心理。

3 行為金融學在實務中的應用

實際上,各種積極管理模式都假定市場定價失真或無效。他們認為通過投資于定價失真的市場或資產可以獲得增值。然而所有的人都知道這種無效性是轉瞬即逝的,這樣,這些無效性可能會為有耐心的投資者提供收益?!澳托摹笔且粋€好的投資策略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行為金融學理論可以很好地解釋諸如阿萊悖論、日歷效應股權溢價、期權微笑、封閉式基金之謎、小盤股效應等等金融學難題。還提出了成本平均策略、選擇策略參考點來判斷預期的損益、動量交易策略等投資策略。一些金融實踐者已經開始運用行為金融學的這些投資策略來指導他們的投資活動。

成本平均策略。成本平均策略是在股市價格下跌時,分批買進股票以攤低成本的策略。采用這一策略不是追求效用最大化,而是降低投資活動。 

行為金融學認為,人們在進行決策的時候,往往會選擇一個決策參考點來判斷預期的損益,而非著眼于最終的財富狀況。在心理預期的過程中,人們會把決策分成不同的心理帳戶來考慮,常常擁有自信情節,高估已經擁有的商品或服務,并且傾向于增加這里物品或服務的使用次數。還對預期的損失過于敏感,把同樣價值的損失計算成遠高于同樣價值的收益,而對已經形成損失的東西卻表現出一種“處置效果”,由于期待機會收回成本而繼續經受可能的損失。因此在行為金融學中的“心理”帳戶和“認知偏差”這兩個概念,應該在日常理財中關注?!∵\用動量交易策略。即預先對股票收益和交易量設定過濾準則,當股票收益或股票收益與交易量同時滿足過濾準則時就買入或賣出股票的投資策略。當處置效應在證券市場上比較嚴重時,其帶來的股票基本價值與市場價格之間的差幅就會更大;當價格向價值回歸時,可利用動量交易策略,通過差幅獲利。

市場無效性本質上是一種套利機會,如果足夠多的資金追求同一種市場無效性,它肯定會消失。對于許多定量投資者來說,永遠感到困惑的是,一旦某種市場無效性在學術刊物上得到詳細論述,它就奇怪地消失了。實際上,如果昨天的無效性已廣為人知,并吸引了大量的投資資本,再設想它明天仍然存在是非常危險的。資本市場同樣如此。因此,不要屈從或迷戀“權威”的信息,應該努力追求有個性的投資策略。

在職業資金管理游戲中獲勝的資金管理者一般都是最少犯錯誤的人,但其中的許多錯誤都可以歸因于人類本性——追求安穩、相信潮流、失敗后希望改換風格和指導思想。投資組合管理中的一些錯誤源于資金管理者不了解自己的客戶,不了解自己的投資市場,一些錯誤源于資金管理者走“受托人的鋼絲繩”的游戲,一方面要獲得高額收益,另一方面還不能超越客戶的風險承受性。

4 股票投資策略

4.1 具備股票投資取勝的素質

對于我們來說,在股票業取得成功的素質應該包括:忍耐、自立、簡單明了、能忍受痛苦、心胸開闊、有獨立判斷能力、百折不撓、謙讓、靈活、愿做獨立的研究工作、勇于承認錯誤,還有對普通的商業恐慌不屑一顧。這些素質的具備與巴菲特的忠告是一致的,與行為金融學是相符的,市場可能是無效的,積極管理者也有增加價值的潛力,但這些無效性既不簡單,也不是靜態的,利用起來代價也不低。換言之,市場無效性的一個特點就是容易消失。這就意味著市場無效性一旦被隔離出來,并廣為人知,越來越多的資金追逐這一無效性時,這個特點就消失了。問題不在于投資者和他們的顧問很愚昧或麻木不仁,在于當信息收到之時情況可能已經發生變化。當樂觀的金融信息廣泛傳播時,大多數投資人認為這個經濟形勢在近期內還會進一步高漲時,經濟走勢實際上已經向衰退邁進。頭腦清醒的投資者可以在信息不完全、不理想的情況下做出正確決策,那種需要各種資料的“科學頭腦”是不科學的。

4.2 逆潮流而動

風險觀念的根源在人類感情中可以找到。我們都是社會性生物,渴望與別人協調一致,達成共識。以常規方式失敗經常比非常規性失敗痛苦較少。相應地,投資者更愿意冒以常規方式失敗的較大風險,而不愿意冒可能以非常規方式失敗的較小風險。許多投資者并不一定像他們以為的那樣對風險有多少耐心。

參考文獻

[1]曹鳳岐,劉力,姚長輝.證券投資學[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