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產權范文10篇

時間:2024-02-04 06:2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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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產權

國有產權暨產權會領導講話

一、20**年產權管理工作基本情況

20**年,產權局和各地產權處按照各級國資委的工作部署,緊緊圍繞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和繼續推進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戰略性調整這個大局,牢固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勇于探索,開拓創新,各項工作都取得了積極進展:

(一)健全產權管理制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符合現代產權制度要求的產權管理法規體系,是監督管理國有資產的重要制度保證,也是產權管理工作的政策依據。20**年,我們繼續完善產權管理制度,先后出臺了《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暫行規定》、《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管理暫行辦法》等產權管理規章制度,為維護國有資產和職工的合法權益,推動國有資產重組和結構優化,促進國有產權有序流轉起到了積極作用。

(二)夯實產權基礎管理工作,推進國有企業改革不斷深化

當前,國有企業改革的重點、熱點問題主要集中在以股份制改革和完善法人治理結構為重點,轉換企業經營機制,以及圍繞做強做大主業,加快結構調整等方面。產權管理基礎工作就是要為這些領域的改革創造條件、提供服務。為此,我們與各地產權處繼續加強了產權界定、登記、劃轉、處置、資產評估及糾紛調處等基礎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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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產權代表報告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快建立健全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現代企業制度,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確保國有資產的安全與保值增值,根據《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省政府或省國資委向由省國資委直接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以下簡稱出資企業)派出的國有產權代表,就個人履行職責情況及本企業有關重大事項向省國資委書面報告的行為。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的國有產權代表,是指省政府或省國資委派往出資企業行使出資人授權職權的人員。

第四條國有產權代表應正確履行省國資委授予的職權,切實維護國有股東的權益。

第五條履行本報告制度職責的主要責任人是出資企業的國有產權首席代表,具體指下列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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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行為,加強企業國有產權交易的監督管理,促進企業國有資產的合理流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防止企業國有資產流失,根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持有國有資本的企業(以下統稱轉讓方)將所持有的企業國有產權有償轉讓給境內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受讓方)的活動適用本辦法。

金融類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和上市公司的國有股權轉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本辦法所稱企業國有產權,是指國家對企業以各種形式投入形成的權益、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各種投資所形成的應享有的權益,以及依法認定為國家所有的其他權益。

第三條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規定,有利于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促進國有資本優化配置,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保護國家和其他各方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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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產權無償劃轉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行為,保障企業國有產權有序流動,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是指企業國有產權在政府機構、事業單位、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之間的無償轉移。

國有獨資公司作為劃入或劃出一方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授權其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國資監管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以下統稱所出資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適用本辦法。

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無償劃轉,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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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事項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生產建設兵團國資委,財政廳(局),各中央企業: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號,以下簡稱《辦法》)頒布以來,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得到了進一步規范,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在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中日漸加強,但在具體實施工作中還有一些事項需要進一步明確。經研究,現通知如下:

一、關于省級以上國資監管機構對協議轉讓方式的批準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不斷提高進場交易比例,嚴格控制場外協議轉讓。對于國民經濟關鍵行業、領域的結構調整中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或者所出資企業(本通知所稱所出資企業系指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內部資產重組中確需采取直接協議轉讓的,相關批準機構要進行認真審核和監控。

(一)允許協議轉讓的范圍

1.在國有經濟結構調整中,擬直接采取協議方式轉讓國有產權的,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以及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的總體規劃。受讓方的受讓行為不得違反國家經濟安全等方面的限制性或禁止性規定,且在促進企業技術進步、產業升級等方面具有明顯優勢。標的企業屬于國民經濟關鍵行業、領域的,在協議轉讓企業部分國有產權后,仍應保持國有絕對控股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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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區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地區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行為,加強企業國有產權交易的監督管理,促進企業國有資產的合理流動,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提高國有經濟整體運營效益,根據國務院《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國資委和財政部《企業國有資產產權轉讓管理暫行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地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企業國有產權,是指國家對企業以各種形式投入形成的權益,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各種投資形成的應享有的權益,以及依法認定為國家所有的其他權益。

第三條持有國有資本的企業(以下統稱轉讓方)將所持有的企業國有產權有償轉讓給境內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受讓方)的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是指企業出資人財產所有權及相關財產權益通過市場有償轉讓的交易行為。具體包括:

(一)國有企業整體產權或部分產權(含有形資產產權、無形資產產權及財產使用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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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方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國有產權轉讓管理,規范國有產權轉讓行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令第3號)、《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浙江省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浙政〔1997〕12號)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全縣范圍內企業、行政事業單位、社團組織(以下統稱轉讓方)將所持有的國有產權有償轉讓給境內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受讓方)的轉讓活動。

第三條國有產權轉讓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保護國家利益和其他各方合法權益。

第四條縣招投標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縣管委會)為縣政府負責招標投標市場管理的議事協調機構,領導和協調全縣招標投標工作??h管委會下設縣招投標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縣招管辦),具體承擔管委會的日常工作,負責對全縣國有產權轉讓活動的綜合協調和監管。

第五條縣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縣國資委)是代表縣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負責監督管理國有資產的直屬特設機構??h國資委下設縣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國資辦),具體承擔縣國資委的日常工作,負責執行縣國資委的決議、決定或者批準國有產權轉讓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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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國有產權交易監管調研報告

企業調研報告

企業國有產權交易監管初見成效

監督機制日趨完善

——調研報告

2006年以來,地區財政局國資中心不斷加大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和國有產權轉讓的工作力度,認真貫徹《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國資委3號令),在加強企業國有產權交易監管和促進國有產權有序流轉等方面取得了重大進展,企業國有產權交易監管初見成效,產權交易程序進一步規范。

一、落實制度抓好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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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行為,加強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監督管理,防止企業國有資產流失,根據國務院《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持有國有資本的企業(以下稱轉讓方)將所持有的企業國有產權有償轉讓給境內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稱受讓方)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企業國有產權,是指國家對企業各種形式的投資和投資所形成的權益,以及依法認定為國家所有的其他權益。

第三條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有利于促進國有資產的優化配置,維護國家和其他各方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不受地區、行業、出資或者隸屬關系的限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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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產權轉讓業務制度

第一條為了完善企業國有資產產權交易監督管理制度,優化國有資產資源配置,維護產權交易活動中國有資產的合法權益,規范產權交易機構從事國有產權轉讓業務的行為,根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令第3號)、《關于做好產權交易機構選擇確定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資發產權[2004]252號)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國資委關于進一步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意見的通知》(浙政辦發〔2004〕80號)等法規、政策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的產權交易機構是指依法批準設立,為產權交易提供場所、設施及相關服務,并實行自律性管理的獨立法人。

第三條產權交易機構必須取得國有產權轉讓業務資格才能從事國有產權轉讓業務。

第四條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省產權交易機構國有產權轉讓業務資格的審定工作;市、縣(市、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所轄產權交易機構國有產權轉讓業務資格的初審工作。

第五條申請國有產權轉讓業務資格的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有與其開展產權交易業務相適應的固定場所及完備的配套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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