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法律范文10篇

時間:2024-02-09 07:3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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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法律

證券監管法律制度的原則詮釋

摘要:我國在加人WTO后,證券業面臨著WTO倡導的金融自由化的挑戰,證券監管法律制度在保障證券業自由化健康快速發展的同時,又有可能對其形成障礙。證券監管法律制度需要完善市場原則、法治化原則、國際化原則、協調化原則,以更好地保障證券業自由化發展。

關健詞:證券監管法律制度證券業自由化

WTO有關金融服務貿易協議的實質是金融服務貿易發展的多邊法律框架,為金融服務貿易的自由化提供了具有約束力的原則和制度。證券業是金融業的重要內容,其自由化也是WTO所倡導和推進的金融自由化的重要部分。我國在加人WTO后,證券業的自由化發展已經取得了很大程度上的發展,但證券監管法律制度的完善尚存在一定的滯后。證券業的自由化發展要求證券監管法律制度為其提供保障,但行政色彩過濃,過度管制的證券監管法律制度又有可能成為其障礙,證券監管法律制度既要適應WTO關于證券業自由化的要求,又要防范風險,保障證券市場的穩定,因此,證券業自由化的發展要求證券監管法律制度的完善與變革。正如劉劍文教授所提出的,這種壓力與來自WTO規則的直接要求即“消極義務”相比,可以被稱為回應競爭壓力的“積極義務”。

證券監管法律制度的發展要與我國的政治、經濟、民眾心理、法律文化等相適應,又要與國際慣例接軌,適應WTO的要求,這些因素決定了我國證券監管法律制度未來發展的指導原則。具體制度的創新與改革固然重要,但對原則性問題的研究對于我國證券監管法律制度的現狀會更有意義,沒有明確的發展方向與指導原則,埋頭進行具體制度的改革,難免會出現顧此失彼事倍功半,積極效果相對抵消的缺陷。本文認為我國證券監管法律制度發展的指導原則為:

一、市場化原則

囿于我國證券市場發展的特殊歷程與長期以來計劃經濟體制的習慣思維,行政色彩過濃,政府干預過多是我國證券監管的主要特點,許多本應由市場支配的事情被不當地置于政府的行政控制之下,如股票發行額度的確定和分配、股票的發行價格、對證券市場的人為分割及上市公司的確定和審查等,政府的意志都起了決定性作用。證券監管法律法規中亦有不少過度考慮了證券市場的安全目標,或實質上是部門維護其既得經濟管理權力的法律規則,對于這些不符合市場化原則的法律規則,要廢除或加以修改,使之成為真正市場化的法律規則。WTO體系是建立在市場經濟基礎上并以在全球范圍內實現市場經濟模式,推動貿易自由化為己任,中國已經入世,理應加快發展我國的市場經濟,真正做到以市場為主導,以市場為資源配置的基礎性原則,并將WTO有關金融服務貿易協議推崇的自由、效率、秩序、安全的精神滲透到我國證券監管法律制度中去,自由、效率的法價值決定了我國證券監管法律制度市場化的發展方向,只有朝著市場化方向改革,證券監管法律制度才能真正閃現自由、效率的法價值的光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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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銀行監管法律制度論文

摘要隨著金融業的全球化以及我國加入WTO后金融市場的全面開放,外資銀行大量進入中國,這對我國金融業乃至整個國民經濟運行都會產生深遠的影響。本文在分析外資銀行法律監管的經濟學理論及法律價值的基礎上,結合外資銀行法律監管的國際合作——巴塞爾體制的內容,探討了新形勢下我國外資銀行監管所面臨的新課題及解決對策。

關鍵詞外資銀行;監管;金融監管

截至2007年5月末。共有42個國家在華設立了75家外國銀行。在25個城市開展業務。已批準改制的外資法人銀行12家,外資銀行的營業性機構186家。其中,改制后的法人銀行分行79家,外國銀行分行95家,中外合資銀行3家,外商獨資銀行7家,財務公司2家,獲準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外國銀行分行86家,法人銀行12家,16家外資銀行入股中資銀行。外資銀行的進入,對提升國內銀行的經營理念和管理水平,促進中資銀行的發展,加快金融產品創新等方面,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但與此同時。外資銀行的大規模進入。必將對我國的銀行業競爭格局、市場秩序甚至金融安全產生重大影響。鑒此,我國應加快與外資銀行相關的政策調整、體制改革和宏觀管理工作,尤其應當加強外資銀行監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外資銀行監管的理論基礎

外資銀行是東道國引進的具有外國資本的銀行。外資銀行監管是指從東道國的角度出發,金融主管機關及其執行機關或有關機構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際公約對外資銀行機構和外資銀行的市場準入、業務經營和市場退出等進行監督和管理,促使其合法穩健運行的一系列行為的總稱。具體來說,外資銀行監管由監管主體、監管對象、監管目標及監管方式四個基本要素構成。

(一)外資銀行監管的經濟學理論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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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金融監管法律的轉變與啟迪

本文作者:袁全工作單位:福建工商管理學院

有的專家學者認為,發達的資本市場與高層次的金融創新只能存在于普通法系的國家。事實上也確實以美國的資本市場和金融創新最為發達。但是,如果僅以此作為上述觀點的論據是缺乏力度的。因為健康發達的資本市場離不開完善的金融監管法律制度體系,而美國的金融監管法律多以制定法的形式出現,這與中國這樣的成文法國家是一致的。因此,美國金融監管法律的制定技術和方法是值得我們學習和借鑒的。次貸危機更是揭露了美國金融監管的致命缺陷,這對我國如何建設金融監管制度也是極有研究價值的。

一、美國金融監管法律制度體系的演變

美國雖是普通法系國家,但并不意味著沒有成文法,相反,從20世紀70年代開始的“去監管化”開始,到2007年的次貸危機,再到今天奧巴馬政府對金融監管的強化,無不伴隨著大量的法案的誕生,可以說,正是這眾多的法案扮演著對資本市場和金融創新起到了推波助瀾和亡羊補牢的作用。與侵犯財產權利的犯罪不一樣的是,經濟犯罪或金融犯罪不屬于自然犯,并不是隨著社會發展與道德規范逐步形成的。刑法的特點要求其具有預測性和穩定性,并不能以民法的原則———公平、公證來進行審判。即使是美國刑法典的理論基礎———功利主義原則———保護大多數人的福利,也不能僅以此作為判案的法源。所以美國有相當數量的制定法來規范公民和法人的行為,尤其是在金融監管方面。

(一)從羅斯福新政時期到“去監管化”時代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

20世紀30年代的“大蕭條時期”出臺了三部奠定隨后40年金融業穩定發展基石的三部法案?!?933格拉斯•斯蒂格爾法》確立了銀行分業原則,明確商業銀行與證券分業經營,有效保證了銀行資金的穩定性?!?933格拉斯•斯蒂格爾法》的頒布使得銀行監管得到了革命性的強化?!?933證券法》和《1934證券交易法》對一、二級市場的證券買賣進行了聯邦立法規范,前者保證了證券發行者披露公司的重要信息,而后者將信息披露制度進一步延伸到二級市場。羅斯福政府在這一時期創立的金融監管制度,雖然在滿足借貸雙方需求上顯得創新不足,但是,隨后40年美國經濟相對穩定并穩健增長。70年代后期,卡特總統簽署了《1980存款機構去監管化和貨幣管制法》,這一法案標志著金融業“去監管化”運動的興起。1986年12月,美聯儲頂著違反法律解釋原則的風險,第一次對《1933格拉斯•斯蒂格爾法》進行了重新解釋。美聯儲認為,該法允許銀行將小于收入總額5%的資本用于從事投資銀行業務。從此,美聯儲加大了金融監管放松的力度,允許銀行在不違反10%凈資產比率法則前提下參與各種證券和保險的承銷業務。隨后美聯儲又允許銀行從事商業票據、政府債券和按揭證券等各種業務。最后直到20世紀90年代后期,美聯儲允許銀行控股公司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可以從事投資銀行業務。此時,監管銀行業半個多世紀的《1933格拉斯•斯蒂格爾法》已名存實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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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銀行監管法律制度論文

摘要隨著金融業的全球化以及我國加入WTO后金融市場的全面開放,外資銀行大量進入中國,這對我國金融業乃至整個國民經濟運行都會產生深遠的影響。本文在分析外資銀行法律監管的經濟學理論及法律價值的基礎上,結合外資銀行法律監管的國際合作——巴塞爾體制的內容,探討了新形勢下我國外資銀行監管所面臨的新課題及解決對策。

關鍵詞外資銀行;監管;金融監管

截至2007年5月末。共有42個國家在華設立了75家外國銀行。在25個城市開展業務。已批準改制的外資法人銀行12家,外資銀行的營業性機構186家。其中,改制后的法人銀行分行79家,外國銀行分行95家,中外合資銀行3家,外商獨資銀行7家,財務公司2家,獲準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外國銀行分行86家,法人銀行12家,16家外資銀行入股中資銀行。外資銀行的進入,對提升國內銀行的經營理念和管理水平,促進中資銀行的發展,加快金融產品創新等方面,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但與此同時。外資銀行的大規模進入。必將對我國的銀行業競爭格局、市場秩序甚至金融安全產生重大影響。鑒此,我國應加快與外資銀行相關的政策調整、體制改革和宏觀管理工作,尤其應當加強外資銀行監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外資銀行監管的理論基礎

外資銀行是東道國引進的具有外國資本的銀行。外資銀行監管是指從東道國的角度出發,金融主管機關及其執行機關或有關機構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際公約對外資銀行機構和外資銀行的市場準入、業務經營和市場退出等進行監督和管理,促使其合法穩健運行的一系列行為的總稱。具體來說,外資銀行監管由監管主體、監管對象、監管目標及監管方式四個基本要素構成。

(一)外資銀行監管的經濟學理論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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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投資監管法律問題分析論文

保險投資是現代保險業存在與發展的關鍵。與此同時,保險業的穩健發展,一方面要求保險投資的安全性和流動性,另一方面要求保險投資的盈利性。顯然,這三者的協調是十分重要的。而它們的協調需要法律從制度上加以完善,即法律應當為保險投資監管提供制度上的保障。

我國自1980年恢復國內保險業務以來,保險資金運用,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第一階段從1980-1987年,為無投資或忽視投資階段,保險公司的資金基本上進入了銀行,形成銀行存款;第二階段從1987-1995年,為無序投資階段,由于經濟增長過熱,同時又無法可循,導致盲目投資,房地產、證券、信托、甚至借貸,無所不及,從而形成大量不良資產;第三階段始于1995年10月,為逐步規范階段,1995年以來先后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簡稱《保險法》,下同)、《保險業管理暫行規定》等有關保險法律法規,但由于限制過緊,加之1996年5月1日以來的7次利率調整,使保險業發展帶來新的問題,尤其使壽險業的利差損進一步擴大,因而,政府曾多次調整保險投資方式,1998年先后允許同業拆借、購買中央企業AA+公司債券,但仍解決利率下調對保險公司帶來的壓力,尤其難于解決壽險公司日益擴大的利差損。基于此,1999年10月28日,國務院批準保險基金通過證券投資基金間接進入證券市場,這是完善我國保險投資監管的一項重大舉措,也是進一步發展我國保險業的重要步驟。

我國目前面臨著加入WTO,這要求我國保險業參照國際準則;同時,已進入21世紀,由于各國的金融改革,金融自由化的浪潮,也給我國保險業帶來了新的機會與挑戰,這也迫使我國的保險監管應與國際大趨勢相接軌。本文擬在比較海外保險投資監管法律規定之特點的基礎上,對完善我國保險投資監管法律制度提出了若干拙見。

一、海外保險投資監管法律規定的一般特點

縱觀海外許多國家或地區保險法及細則對保險投資的規定,盡管早期工業國或后起工業國和地區的投資方式及演進的階段不同,但仍然存在以下幾點帶有共性的特點值得我們思索:

首先是確認和保證保險資金運用方式的多元性。在美國、日本、法國、德國、意大利、瑞士以及我國的臺灣和香港的法律規定中,均規定了多種保險投資方式。這些方式具體包括:債券、股票、抵押貸款、不動產投資等。英國則通過司法實務確認保險投資方式的多元性。由于投資方式多樣且較靈活,使得不同的保險公司根據自身的特點選擇投資方式,將盈利性大、流動性強和安全性高的不同投資方式進行有效的投資組合,從而穩定了保險公司的經營,并進一步為保險業的發展提供了廣闊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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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業差異化監管法律規制研究

[提要]全球金融一體化進程正在穩步加快,中國金融業也努力向前邁進。但是,相關立法滯后于金融實踐,金融綜合管理監管仍處于探索階段,中國的金融監管也迫切需要改變監管方式和適應方式。本文從金融科技對金融業的影響開始,闡述金融差異化監管相關理論依據,對當前我國金融業差異化監管立法現狀進行分析,最終提出我國金融業差異化監管制度的內在要求,強調有必要協調監管立法與監管模式,修訂現行法律,合理分配金融立法機構、金融監管機構和受監管機構之間的財務規則制定權利,最終實現對中國金融業差別監管。

關鍵詞:金融科技;金融綜合經營;差異化監管;金融規制制定權分配;法律規制

一、引言

金融發展的腳步印證科技的不斷進步,而與金融業伴生的金融監管則一同跟隨著科技創新的步伐不斷向前發展??萍紕撔峦苿咏鹑跇I發生變革式的升級與轉型,曾經橫亙于金融與非金融之間的界線逐漸模糊,金融新業態也必將在科技創新中誕生、走向成熟。由金融一體化帶來的競爭壓力增大,內在性的要求各國積極尋求金融市場體制變革,改變當前監管模式,適應性地進行金融綜合經營監管探索,結合各自的國情,在機構監管、功能監管、傘形監管和“雙峰式”監管等模式中尋求適合本國國情的監管模式,從而實現金融監管的適應性跨越與轉換。當前我國仍處于推動金融綜合經營嘗試階段,2015年交行混改便是我國金融業混合經營的標志性事件,此后,2017年11月成立的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穩會”)便是同步嘗試監管體制改革的一次良好開端。金融綜合經營監管嘗試體制化變革,但并未涉及相關配套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及完善,存在立法空白問題。盡管金穩會已經成立,但其宗旨在于協調“一行兩會”在監管中產生矛盾的地方,并彌補現行監管體制“一行兩會”在監管中的盲區,但能夠呈現的監管力度有限,到目前為止,并未從根本上改變我國當前的金融監管主要體制,實際上仍然保持著相對獨立的分業監管體制。

二、我國金融業差異化監管理論基礎

(一)差異化監管內涵。1、對金融綜合機構和其他金融機構的差別監管。金融綜合管理實際上是一種跨越式的運作。傳統金融機構在單一業務中運作,金融綜合運營機構開展多種業務。雖然集成管理是多個業務的集合,但會有交叉。相反,有必要探討如何相互協調,并實現從監管目標到監管行動的最有效監督。雖然在全能銀行及金融控股公司兩種模式下的銀行子公司的業務相對單一,但是實際中的業務運作模式卻十分豐富。如果一個企業的性質難以定義,則必然很難將其歸因于某個領域。金融綜合運營組織跨越橫向業務運營的多個領域,垂直行為涉及多個方面。適當規范金融機構的行為也是必要的。因此,傳統的單獨業務在金融監管和金融監管方面存在差異,差異化監管是必要的。2、母公司與各子公司在金融一體化經營中的差別監管。母公司是獨立的法人實體,且存在控制權集中或分散的情況。在控制權集中的環境中,如果母公司過于介入子公司的運營,將剝奪子公司的自主經營權;然而,在控制權過度分散的環境中,盡管賦予子公司高度自治的權力,但是可能面臨母公司對子公司約束力大幅削弱的情況,將可能導致子公司在過于業務自由的環境中脫離母公司的整體規劃目標,這對母公司的發展也可能造成不利影響?;谀缸庸镜念I導與被領導的關系,無論處于控制權集中或分散的情形,母公司始終承擔主導地位,子公司則必要地負有業務執行的職責。就母子公司在設計誕生之初的根本任務的差別,監管也應當審時度勢,適用不同的監管標準與監管方法。如,子公司同母公司的關聯方聯系密切,則可以合理且必要的懷疑二者之間存在關聯交易。但母子公司均為獨立的法人實體,盡管母公司對子公司享有控制權,但一般情況下,其并不對子公司承擔額外義務。此時,對于此類潛在關聯交易可能出現監管失靈,因此在防止內部交易的基礎上,有必要設計一個系統來實現監管的正常化,并強調通過加強對母公司的預防性監督來防止母公司不當行為的可能性。監管主要針對風險監管,因此監管方式自然不同。在監管方面,銀行普遍重視資金安全,通過貨幣資金監管等各種檢查活動實施監管;其次,由于監管程度的原因,子公司基于決策權獨立性的差別而產生不同責任。同時,考慮到不同子公司對母公司的貢獻程度之差別,子公司也應當受到不同程度的監督。(二)包容性監管理念。金融包容性監管包括差異性、適當性和靈活性等內涵。差異性是指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比之傳統金融機構,金融綜合經營機構必然存在較多差異,不可避免地要求實施差別監管;適度監督主要是掌握監督的極限。過度監管會降低監管效率,滋生道德風險。此外,過度監管必然壓縮金融市場的適當發展空間,確保適度監管,為金融機構創造穩定的有發展空間的商業環境才是監管的恰當目標;靈活的監督主要是監督手段不能過度興奮,組織內部的人員是理性的經濟人。綜合管理本身就是對金融包容性概念的解釋,因此將包容性監管的概念應用于金融一體化管理是合理的。金融機構通過風險分散保持行業穩定。包容性監管便是將對金融機構的監管擴大至其子公司或關聯方,乃至上述機構的工作人員,實現下沉式包覆性監管。以人員監管為取向而非權力監管。此外,包容性監管強調發揮監管機構的作用,從而最大限度地發揮社會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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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量管理監管法律機制思考

以審查審批為核心的環評監管法律機制的困境

我國環評制度是20世紀70年代在借鑒國際經驗的基礎上逐步形成的。受特定時期經濟社會發展條件的制約,環評監管機制主要以建設項目環評審批和規劃環評審查為核心,以環評文件分類管理、分級審批制度為主線。我國環評法律制度雖然搭起了相對完備的制度框架,可在制度的內涵和具體執行上未能較好達到環評核心理念的要求,《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在一定程度上就是“環評審查審批法(條例)”,環評的權威性、實效性與發達國家相比差距較大。從環評法律執行及監管的總體狀況看,建設項目未批先建、未批先投和規劃未評先批、批后補評等違法行為突出,普適性的環評審查審批制已事實上失靈;從環評執行效果看,建設項目批建不符、重大變動和規劃評而不用、禁而不止較為普遍,說明事中事后監管的不力,也說明環評質量特別是環評文件質量存在不足;從環評后續監管看,企業未落實環評文件的要求,變更環保措施,超標、超總量、超種類排污等違法行為屢禁不止;從總體環境質量變化趨勢看,在污染防治、違法責任追究等相關制度不斷強化的情況下,一些污染物排放量仍隨著經濟總量的增長而呈上升趨勢,污染預防制度的實施與預期效果差距較大。導致環評監管機制困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關鍵因素之一就是以審批審查為核心的環評監管法律機制存在嚴重缺陷與不足,環評活動圍繞著審批審查在運轉,以通過審批審查為目的,環評結論在幫助委托單位發現并解決真實的環境問題、優化決策、源頭預防污染和破壞方面的作用沒有充分發揮,也沒有能夠在指導和約束建設單位和規劃執行單位在實踐中減少和控制環境問題上發揮應有的作用。本文認為,將環評監管機制的核心由環評審批審查調整為環評文件質量管理,圍繞環評文件質量完善環評監管機制,可有效解決當前環評制度面臨的困境和發展問題。環評監管法律機制應該以環評文件質量管理為核心環評制度是規范環評文件的編制和修改、征求意見及博弈、審查審批、執行落實、跟蹤反饋與調節參與評價各方關系的法律制度。環評監管制度應該是圍繞環評文件的編制、審查、實施等全過程的質量監管制度,從某種程度上講就是環評文件質量管理制度。我國以往環評法律以審查審批制為核心,反映了環評制度初期我國的經濟社會發展狀況,推動了環評法律制度的建立和施行。但環評審查審批只是程序,環評文件質量才是實質;環評審查審批是環評的具體環節,環評文件質量管理則貫穿全過程。將環評制度的核心調整到環評文件質量管理上,具有充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也許可以系統解決環評制度體系面臨的困境和發展難題,保障環評制度持續發展。

環評文件的地位決定了環評文件質量管理的核心地位

環評文件質量是衡量環評法律制度有效性的關鍵:第一,環評文件是環評法律制度有效實施的體現。作為環評法律制度實施的主要工具和成果,依法編制的環評文件是規劃和建設項目的環境可行性的基礎,環評文件內容體現了各相關方關系調整的主要成果,連接著建設單位或規劃編制單位、環評機構、規劃環評審查小組的召集部門或有關審批機關、進行技術評估的技術機構、有關專家、可能受影響的公眾等相關主體,串聯起環評業務的委托、環評文件的編制、審查審批、實施和后評估等環評工作全過程,是確認環評參與各方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的重要依據。第二,環評文件質量是環評法律制度有效落實的關鍵。環評作為源頭預防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重要制度,其制度成效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后續的環保監督檢查、環保設施設計與建設、環保設施驗收、環保措施落實與后環評、排污許可證管理等系列法律制度的施行效果,環評文件是連接環評制度與這些法律制度的“中介”,其質量是環評法律制度實施成效的重要標準,對環評監管法律機制目標的實現具有決定性影響。第三,環評文件內容是環評制度強制性、權威性的標志。環評文件記載了規劃或建設項目涉及的環境管理要求、環境標準和技術規范等各項規定,“白紙黑字”并經過法定程序而成為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環評文件質量的重要性也體現在,依法經過有關部門審批通過的環評文件是后續環境管理法律制度的重要基礎和法定依據,讓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執行和環境保護措施的落實行之有據,便于政府部門的監管和公眾的監督。當前,實行以環評文件質量管理為核心的環評監管法律機制已非常緊迫。第一,實現環評法律制度功能的需要。環評制度具有科學性、預測性、綜合性等特點,只有環評產生的高質量的環評文件,才能確??赡艿牟涣辑h境影響分析評價的準確性、相應預防或減緩不良影響的對策措施的可行性,為環評制度源頭預防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功能實現提供條件。第二,落實環評文件法律地位的需要。環評文件的核心地位是環評監管法律機制核心轉移的根本原因,而實施環評監管制度核心的轉換,有利于環評文件核心地位的加快確立和鞏固。環評法律制度已從多個角度規定了環評文件的法律效力,環評文件是確定環評成果的法定文書,環評文件質量是環評和環?!叭瑫r”等制度有效實施的關鍵。第三,落實環評主體責任的要求。環評階段規劃編制或建設單位多關注環評文件審查審批結果,而不是環評行為及環評文件本身,弱化了環評的責任主體意識,導致環評制度的執行偏離法律本意。環評監管制度的核心轉移到環評文件質量,將有助于規劃編制或建設單位自覺承擔起防止和減少不利環境影響的義務,并對造成的環境損害依法承擔責任。第四,提升環評制度活力和有效性的措施。全面的審查審批制已構成對環評制度發展的制約,導致政策環評和受污染場地修復評估、環境與健康調查和風險評估等與環境影響有關的調查評估制度,難以納入環評規制的范圍,影響這些制度的落地實施。建設項目環評過大的審批量、過高的審批通過率給環評制度帶來了負面影響。以環評文件質量為核心,分類實施審查審批與承諾備案、征求意見、聽證論證等環評模式,將有助于恢復環評法律制度的活力。第五,適應政府職能轉變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行政許可屬于嚴格的規制形式,環評有關審批的制度與國務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不相適應,與環境管理轉型要求存在較大差距;編制環評文件的建設項目在實際排污之前須申請由環保部門實施的環評、排污許可兩次許可,合法性與合理性存疑。

環評監管機制調整到為以環評文件質量管理

為核心已具備條件結合環評監管機制與相關法律制度的發展情況,以及環境行政、經濟、科技等方面的理論發展和實務經驗,實行以環評文件質量管理為核心的環評監管法律機制的時機恰當、條件成熟,體現在以下幾方面。第一,從環評法律制度看,環評文件是環評法律制度的核心,實際上有關環評文件質量管理的規定已成為環評法律制度的重要內容,相關條款增多、制度銜接更好、法律責任相對完善。環評審批不再作為建設項目管理的前置條件,實行審批制的建設項目范圍已經縮減,環評文件中占比約50%的登記表實行備案。第二,從其他環保法律制度看,環評文件的法律地位和功能在項目“三同時”、環保驗收、排污許可等制度已有體現,環評制度作為企業能否獲得排污許可證先決條件,排污許可證為環評制度把關,對環評文件質量的提升形成了倒逼作用。同時環評事中事后監管已覆蓋項目建設和運行的全過程,排污許可制度對項目排污前的環境行為構成了有力規制,污染防治制度的健全和環保措施的成熟可確保項目不利環境影響得到控制,實質上弱化了環評審批制對項目環境可行性及環保措施進行優化把關的功能。第三,從環境科技的發展看,環評管理制度以及相應的標準規范、技術導則的完善,讓環評行為有“法”可依、有“規”可循,為環評工作乃至環評文件的質量提供了技術保障。環境管理的標準化、程序化可為企業的環境行為提供規范和指導,相對成熟穩定的污染治理技術可保障項目的達標排污。第四,從社會治理制度看,全社會的環保意識和法制意識增強,有利于公眾知悉、參與、監督相關環評行為和企業環境行為的機制初步建立,包括排污者對環境法律規范的自覺遵守和對可能影響環境的行為的自我約束,環保部門對監管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善和規范執行,有關公眾對企業環評和相關環境行為的主動參與和依法監督。第五,從市場經濟的發展看,第三方技術服務機構監管制度尤其是法律責任制度的完善,促進了環評市場的規范運行。環評隊伍能力水平的提升,可基本滿足市場對高質量環評文件的需要。第六,從環評文件管理實務看,環保部門組織對環評文件多元化管理進行了實踐和探索,包括環保部推動的規劃園區內項目試點降低環評類別和簡化手續、部分地區實行的對水利等民生項目的打包審批、環境影響報告表試行備案、對非重大變動實行清潔生產管理等,對環評文件非審查審批制管理提供了經驗。國家推動建立環評基礎數據庫以及環評工作質量監管數據信息系統、環評文件全本公開等,為環評文件質量監管的數據化、大眾化奠定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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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投資監管法律思考論文

[摘要]:保險投資是現代保險業存在與發展的關鍵。與此同時,保險業的穩健發展,一方面要求保險投資的安全性和流動性,另一方面要求保險投資的盈利性。顯然,這三者的協調是十分重要的。而它們的協調需要法律從制度上加以完

[英文摘要]:

[關鍵字]:

[論文正文]:

保險投資是現代保險業存在與發展的關鍵。與此同時,保險業的穩健發展,一方面要求保險投資的安全性和流動性,另一方面要求保險投資的盈利性。顯然,這三者的協調是十分重要的。而它們的協調需要法律從制度上加以完善,即法律應當為保險投資監管提供制度上的保障。

我國自1980年恢復國內保險業務以來,保險資金運用,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第一階段從1980-1987年,為無投資或忽視投資階段,保險公司的資金基本上進入了銀行,形成銀行存款;第二階段從1987-1995年,為無序投資階段,由于經濟增長過熱,同時又無法可循,導致盲目投資,房地產、證券、信托、甚至借貸,無所不及,從而形成大量不良資產;第三階段始于1995年10月,為逐步規范階段,1995年以來先后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簡稱《保險法》,下同)、《保險業管理暫行規定》等有關保險法律法規,但由于限制過緊,加之1996年5月1日以來的7次利率調整,使保險業發展帶來新的問題,尤其使壽險業的利差損進一步擴大,因而,政府曾多次調整保險投資方式,1998年先后允許同業拆借、購買中央企業AA+公司債券,但仍解決利率下調對保險公司帶來的壓力,尤其難于解決壽險公司日益擴大的利差損?;诖?1999年10月28日,國務院批準保險基金通過證券投資基金間接進入證券市場,這是完善我國保險投資監管的一項重大舉措,也是進一步發展我國保險業的重要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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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強國際金融監管法律體制構建

金融全球化已經成為當今世界經濟發展中一個令人矚目的現象,它在提高全球資源配置效率、促進經濟增長的同時,也加劇了國際金融體系的脆弱性,國際金融動蕩已成為常態,金融危機頻繁爆發。面對頻繁爆發的國際金融危機,可以從經濟、政治、社會等不同角度挖掘原因,但許多學者認為現行法律制度的缺欠與漏洞應該是最直接的原因,而國際金融監管合作制度的缺失則是危機快速蔓延的一個關鍵性因素,從這個角度來講,國際金融監管領域的制度化建設怎么強調都不會過分,法律是一種正式的制度安排。

一、國際金融監管合作法律制度的功能

在金融監管國際合作的研究中引入法治是十分必要的。沒有法治就不可能使金融監管國際合作從一種松散無序的行為轉變為一種在具體制度框架下有序的金融活動。法是秩序的象征,又是建立和維持秩序的手段。法律制度以其規范性、確定性、強制性特點有助于實現國際金融秩序目標,法律可以作為實現變革的一種手段。由于法律所具有的規范性特點,因此在很大程度上成為秩序的象征,同時也被視為建立和維護秩序的手段。一方面,法律通過明確的規則來規范行為主體的行為;另一方面,法律通過強制性的懲罰規定對行為主體起到威懾作用,使其不敢做出有違法律制度的行為。法律制度具有的透明、公開、穩定、權威等特性,使其成為加強國際金融合作效果與維護國際金融穩定的有效保障。國際金融監管法律制度作為國際金融合作與協調的成果,不僅為當事人從事國際金融活動提供了基本的行為準則,從而具有保障國際金融交易安全的基本功能,而且也是國際金融監管主體行使金融權力以及防止金融權力濫用的基本依據,而法制本身貫穿其始終的穩定、公平、效率精神有利于生成有效的國際金融監管合作機制。全球化的金融危機事實上已經說明了松散的金融監管國際合作并不可靠,要保障國際金融安全必須踏上合作法治化的道路。首先,金融監管的作用在于它為金融機構和相關個人的行為確定了一種“秩序”,金融業的各種金融行為必須遵守此“秩序”。這種秩序是強制性的,它明確規定了行為方式、法律后果,對任何機會主義金融行為起到威懾作用,從宏觀角度保證了金融活動的有序進行,保持金融市場的穩定健康發展,這種秩序就是法制。其次,國際金融法提供一個相對穩定的法律環境,為國際金融的發展創造有利條件。國際金融的發展,不僅僅包括數量上的擴張,更應當追求發展的健康性與協調性,只有既注重“量”的擴張又注重“質”的提高的發展,才是可持續的發展。國際金融法有助于形成合理的國際金融秩序,為維護國際金融的安全與可持續發展提供一個相對穩定的法律環境,從而起到促進國際金融發展的功效。因為合理的國際金融秩序和穩定的國際金融環境是金融發展的基本前提,如果沒有金融秩序和金融穩定,國際金融發展猶如無源之水、無本之木。再次,國際金融法有助于金融領域國際標準的統一,促進公平競爭機制的形成。必須承認,沒有競爭就沒有發展。然而,在國際金融領域,各國的金融監管政策和法律制度存在一定的差異,在金融監管的標準、方式和方法上不盡一致,容易造成監管沖突。僅以銀行業為例,對風險評估的標準和要求各國間就存在著巨大差異。這種監管標準的差異為“監管套利”創造了空間,造成金融機構間國際競爭的不平等,嚴重扭曲了國際金融市場的公平競爭秩序,從而制約了國際金融及經濟的健康發展。國際金融法是國際社會在金融領域通過協調與合作達成的法律成果,它在一定程度上推進了各國金融法制的統一化和金融監管標準的趨同化,從而有利于避免各國之間的監管競爭,有利于生成公平合理的國際競爭機制。最后,國際金融法能夠起到約束金融霸權的作用。國際金融合作的一個目的就是要反對任何形式的金融霸權,借助制度的力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金融霸權。金融監管領域中公平制度的產生,本身就是為了防止在金融領域中的“恃強凌弱”。因為公平的制度或制度所體現的公平,與霸權或強權是對立的和格格不入的。另外,金融監管國際合作的制度規則是基于國家間抵御金融危機的需要而產生的,即便是霸權國也需要參與國際合作,受到規則和制度的約束。作為國家之間意志的妥協,制度一旦建立,參與建立這種制度的國家就必須遵從他們親自建立起來的制度,因而,制度可以對金融霸權起到限制的作用[1]。國際金融監管的有效進行需要法律,作為解決問題的工具和手段,國際金融法有助于世界各國,無論大小、強弱、貧富,在國際金融領域取得真正平等的發展權,有助于國際金融危機的防范與化解,有助于世界經濟和各國經濟的健康、可持續發展。

二、國際金融監管合作法律制度的價值取向:民主、公平

“法律是使人類行為服從規則之治(governance)的事業”。[2]法治要求人們對法律的性質和來源有一種判斷標準,即什么樣的規則能夠使人類服從?它有助于我們理解國際社會中法律權威的確立。當前,在國際金融監管合作法律制度的研究中無法回避的一個問題是———法律的最高(最終)權威來源是什么。這一問題在國際法和國際關系上的體現,曾經表現為要不要有一個世界政府。就目前而言,建立一個世界政府的想法顯然不具有現實性。法律的最終權威不僅僅來自于在強制性上的發展,也應該來自于公正性和公開性。來源于它自身是否是“良法”,千年以前,亞里士多德對此曾做過一個歷經時間歷史考驗的界定:已制定的法律能得到公眾的普遍遵守,而大家遵守的法律為良法。因此,良法性與規則的普遍遵守性是我們建設國際金融監管合作法律制度的邏輯起點。既然在金融監管國際合作中,面臨著有全球化的金融而沒有全球化的政府這個嚴重而現實的問題,那么為了確保國際社會所形成的規則能如同國內法律一樣得到普遍且有效的遵守,國際金融監管法律必須是能在最大程度上代表國際社會各成員國利益的法則,其必須兼顧各國實力的不同、極盡可能地體現各成員方特殊的利益要求[3]。民族主權國家仍然是全球立法最重要的參與者,現實情況是主權國家在參與全球性立法上的不平等甚至缺席,這種現象本身是與法治主張相悖的。國際金融監管規則必須建立在平衡主權者之間的利益以及體現參與者應有的國際立法話語權的基礎之上。主權平等的原則不僅包括締約能力,也包括參與國際法制定的平等和參與國際組織的平等,唯此才能為國際法提供正當性來源。公平指法律的“公正”、“正當”、“合理”、“恰當”的適用。在確立國際金融監管法律制度時,我們必須認識到,國際社會是由大量的經濟發展水平不同的主權國家構成的,這種經濟上的差異會直接影響到其法律權利上的平等性。因此,國際金融監管合作法律制度是調整經濟上不平等的主權國家的法律體系,基于公平理念,基于實質平等要求,應該在涉及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關系國際法律制度中建立雙重法律規范,即需要有在普遍規范和國際行為守則的范圍內的優惠和非互惠待遇。比如,發達國家對發展中國家的援助關系,允許發展中國家保留外匯管制立法等針對發展中國家的例外規定和專門安排,為發展中國家爭取更多的經濟權利和發展空間,同時,發達國家應該承擔更多的義務。因為單靠對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具有同等約束力的普遍性規范,是不可能解決合作中的公平問題的。公平“作為一項法律原則”不能獨立存在,“它的適用總是與一項法律規則相聯系的”,時而“符合法律”,時而“超越法律”,時而“違背法律”。

三、立法技術:“硬法”與“軟法”融合兼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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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會議營銷監管法律問題探析

摘要:保健食品會議營銷市場亂象嚴重,會銷騙局無處不在。文章通過分析發現原因很多,主要是我國對于保健食品會銷模式缺乏法律法規的規制,無法可依;政府部門的日常監管不力,各部門之間的職責分工不明確,存在監管漏洞;會銷公司或企業自身的法律意識和誠信意識不高,加之違法成本很低,會銷企業在巨大利潤的誘惑下,自然選擇違法經營;消費者自身掌握的保健食品知識較少,不能正確地辨別會銷騙局;等等。因此,必須采取有效措施,實現對保健食品會議營銷模式的有效監管。首先,要積極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有法可依,從法律層面加強對會銷的重視和規制,監管才可事半功倍。其次,行政機關在會銷監管過程中,要做到有法必依和執法必嚴,注重日常監管,各部門既要明確各自的職責,也要加強配合,聯合辦案。最后,各方都要積極行動起來,承擔起各自的社會責任,綜合治理,全面打擊會銷騙局。政府、基層組織要加強對保健食品知識的宣傳,提高消費者自身識別騙局的能力。

關鍵詞:保健食品;會議營銷市場;法律法規的規制;監管

一、保健食品會議營銷問題概述

近年來,我國保健食品行業發展迅猛。我國公眾對于保健食品青睞自古有之,古代時人們就很注重養生,有“藥食同源”的理論?,F代隨著人們對健康的越發重視,保健食品行業的發展更是勢不可擋。保健食品企業運用會議營銷(以下簡稱“會銷監管”)的新模式展開銷售,這一營銷模式本身并不存在問題,但是在我國,保健食品會銷市場亂象嚴重,會銷騙局無處不在。通過分析發現原因很多,主要是我國對于保健食品會銷模式缺乏法律法規的規制,無法可依;政府部門的日常監管不力,各部門之間的職責分工不明確,存在監管漏洞;會銷公司或企業自身的法律意識和誠信意識不高,加之違法成本很低,會銷企業在巨大利潤的誘惑下,自然選擇違法經營;消費者自身掌握的保健食品知識較少,不能正確地辨別會銷騙局。針對會銷亂象產生的原因,提出監管對策,多管齊下,共同整治保健食品會銷騙局,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保健食品行業健康發展。這一課題的研究,理論上,有利于完善保健食品會銷監管法律體系,促進監管體系的科學化、系統化;實踐上,將有利于會銷監管的順利進行,提高行政機關監管的效率和質量,從根本上解決會銷亂象,維護社會的安定有序。

二、保健食品會議營銷監管存在的法律問題

會銷是一種創新的營銷方式,正常的會銷行為并不違法,其初衷是為了增強消費者對產品的了解,提高消費者的滿意度。但是由于各種原因,導致我國的保健食品會銷市場畸形發展,產生了較多的問題。保健食品會銷與欺詐行為甚至詐騙罪密切地聯系在了一起。熱烈的會銷場面背后,往往隱藏著虛假廣告宣傳、騙取錢財、危害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嚴重后果。保健食品會銷一般是抓住老年人關注身體健康、喜歡熱鬧、缺少親情關懷、貪小便宜等心理,打著免費愛心義診、免費講座、送小禮品等旗號號召老年人參加活動,活動現場會邀請所謂的專家講述產品功效或者由之前的保健食品使用者來分享使用前后的巨大差異,以此對老年人進行洗腦,進而對產品的功效深信不疑,不惜花大價錢來購買。通過打電話回訪等形式,關注老年人的身體情況,噓寒問暖,打感情牌,讓老年人對銷售者產生信任和親切之感,彌補了老年人的情感空缺,進而套取老年人的各種個人身份和財產信息。另外,老年人對于自己的身體狀況格外關注,他們愿意花錢買健康、安享晚年。因此,老年人成為了保健食品會銷騙局的主要受害者。會銷騙局中的公司并不是真正的保健食品公司,多是什么賺錢賣什么,無固定的銷售種類。其中的專家、醫師多是會銷公司花錢雇傭的,按照公司要求進行“現身說法”。在宣傳過程中打著各種貌似很權威的機構的名義,實則根本查不到這些機構的備案信息。這些精心包裝的連環騙局,使得保健食品會銷的陷阱無處不在,監管責無旁貸,但是當前的會銷監管不盡如人意,存在很多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會銷監管的法律依據分散且不夠健全和完善。其一是會銷監管的法律依據分散;其二會銷監管的法律法規不夠健全和完善。2.會銷監管機制不健全、監管不到位。其一會銷監管職責不清;其二會銷監管手段不力;其三會銷監管力量不足;其四相關監管部門會銷監管不到位。3.違法違規行為的追究力度不夠。其一行政責任追究寬松軟;其二對企業責任追究力度不夠,難以形成威懾力;其三是對監管人員追責力度不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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