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立法范文10篇
時間:2024-03-03 10: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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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票據立法
一、無因性是現代票據法的靈魂
(一)票據無因性的表現
票據的無因性是指票據行為不因票據的基礎關系無效或有瑕疵而受影響。出票人簽發票據,只要形式上符合票據法規定的要件,即為有效出票行為,出票行為成立后不受基礎關系的影響。
票據的無因性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在票據行為成立或票據權利發生上的適用。票據行為是以發生票據上權利、義務為目的的意思表示。它只要符合一定構成要件,即實體方面的票據能力和意思表示及形式方面的票面記載與交付,便能發生票據法上的效力。
票據意思表示行為,既適用民法上意思表示的有關規定,又有所不同,票據行為的意思表示更多地采取表示主義。票據行為的意思表示與原因關系的意思表示既有區分,又有聯系。即原因關系中意思表示的瑕疵在一定條件下將會影響到票據行為上,構成票據行為動機或目的上的瑕疵。如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支付購買款項而發生票據行為,便能使票據行為目的具有不法性。但是,票據行為是抽象的法律行為,法律對其不作實質上的要求,僅有形式上的規范,因此票據行為便不可能出現違反法律(形式上違反票據法例外)或社會公共利益的問題,這有助于對流通中善意受讓票據者的保護。
我國近代票據立法研究論文
「摘要」本文旨在以清末《大清商律草案》中的票據法草案,北洋政府的票據法草案及南京國民政府制頑的1929年《票據法》為基本線索,考察中國近代票據立法的產生、發展變化的歷史進程及其規律性,揭示中國近代票據立法的特點,探尋中國是如何移植西方票據法律制度,走上了近代化道路的。
「關鍵詞」近代;票據立法;移植
中國的票據起源于唐宋時期的“飛錢”、“交子”和“貼子”,但因中國長期奉行“重農抑商”的傳統政策,嚴重摧殘和阻礙了商品經濟的發展,致使中國古代票據沒有有利的客觀經濟環境而未能發展起來,因而不可能過早地制定出票據法規。中國近代的票據立法肇始于前清末葉,它是清政府實行“新政”和大規模變法修律的產物,至此中國開始走上了向西方學習的道路,怠至南京政府時才逐漸建立起較為完備的近代票據法律制度。
一、中國近代票據立法的宏觀考察
(一)《志田案》。19世紀末20世紀初,在外國資本主義的刺激下,中國近代資本主義產生和發展起來,國內已有各種類型的資本主義企業570余家,其資金總額達6900余萬元。與此同時,清政府將重農抑商變為工商并舉,有力促進了民族工商業的發展。當清政府開始修律變法時,在工商業發展過程中因發生諸多的商事糾紛而無法解決時,就不得不將商事立法提到議事日程上來。于是修訂法律館頒布了一系列“振興商務”所急需的商事法規,諸如1903年《獎勵公司章程》,1904年的《商人通例》和《公司注冊試辦章程》等等。這些法規雖然有利于民族資本主義的發展,但因其內容較為簡單,難以滿足社會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1908年10月修訂法律館聘請日本法博士志田甲太郎共同起草商法,1909年《大清商律草案》陸續脫稿,共分為總則、商行為、公司法、票據法、海商法五個部分。其中票據法草案分為三編十五章94條。第一編總則,下設二章,第一章法例,第二章通則。第二編匯票分為十二章:第一章匯票之發行及款式;第二章票背簽名;第三章承諾(承兌);第四章代人承諾;第五章保證;第六章期滿日;第七章付款;第八章拒絕承諾之拒絕付款之場合之請求償還權;第九章代人付款;第十章副票及草票(副本及膳本);第十一章匯票偽造、變造及遺失;第十二章時效;第三編期票,第十三章期票。因這部票據法草案是聘請日本法學家志田甲太郎所起草的,故稱為《志田案》。
由于《志田案》是在清末政局動蕩,法規未備的情況下,依據《海牙票據統一條例》,并參酌德、日兩國的票據法而制定的。加之,票據法的制定純出于一種方便市場貿易,繁榮商品經濟的技術,而我國古代法理既無先例,立法經驗也十分缺乏,所能參考的僅是國外的票據法。因而,《志田案》存在的缺陷和不足是很明顯的。例如:系統紊亂結構不合理?!吨咎锇浮返谑徽缕睋膫卧?、變造和遺失;第十二章時效,均為票據所共同適用的準則,既有通則,則應將這二章規定在通則中。同時也無支票一章。在具體內容上某些概念不清,沒有區分拒絕承兌和拒絕支付,尤其是某些規定也不符合中國商場習慣。如第94條規定:“本法憑票付款之期票不適用”。此條規定主要是不承認無記名式(即來人付式)的本票。然而我國發行的本票,實際上大多屬于無記名式,如錢莊發行的本票是無記名式,并且信用卓著。因此,第94條的規定與我國的商情不合。此外《志田案》還存在著“鋅漏抵觸之處,并輾轉多譯,于志田原稿多出人”的缺陷[i],故《志田案》未能頒行。盡管如此,《志田案》作為清末移植西方票據法律制度的首次嘗試的產物,實為中國近代票據立法之嘴矢,在中國近代票據立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同時《志田案》引進了發票、背書、承兌、保證、追索權等概念和制度,把這種異質文化的法律制度移植到中國,這項工作本身是值得肯定的。因此,《志田案》的擬定,標志著中國票據立法開始走上了近代化的道路,也為中華民國的票據立法積累了一定經驗。
我國票據立法完善探究論文
【摘要】
軟件產業日益成為信息社會的支柱產業之一,構成經濟發展的重要動力。在其自身發展壯大的過程中,人們對如何保護軟件不受侵犯,探討并嘗試過不同的模式。版權模式是一種主流的保護方法,但隨著軟件產業鏈的延展擴充和其對社會生活影響的加劇以及相關利益的壯大,加之人們對軟件功能性的性質有了更深刻的認識,采用專利法來保護軟件更加受到軟件產業大國的青睞。而且,隨著市場經濟的實踐,針對軟件的專利標準也發生了變化。
一、關于軟件
(一)軟件行業的發展
計算機產業的發展起步于20世紀50年代,是整個信息產業中發展最為迅捷和最具有直接影響力的部門之一。它是伴隨著電子技術的發展而形成和發展起來的,是電子技術最直接的應用和最集中的代表。
在其發展的初期,因為技術的局限和功能的單一,它只能在科技領域內應用,而在生產領域和管理領域的應用非常有限,這時的計算機產業還沒有完全形成,尚未從其他產業中獨立出來。隨著集成電路等核心技術產業的發展,功能愈發強大而完善的計算機相繼面世,其性能越來越先進,使用也越來越方便,形成了獨立的產業鏈條。不僅如此,通過網絡化的應用,計算機成為各種行業的基礎設備,應用于不同行業的各種系統,并在20世紀90年代以后逐步進入網絡時代,構成互聯網經濟的基礎與核心。
票據無權中追認制度分析論文
一、民法上關于追認制度的規定
在傳統民法領域,從廣義上講,無權包括純粹的無權、越權和表見三種形式。從法律效力上看,無權屬于效力未定的法律行為。緣于此,無權發生后,“筆者”通過追認制度,行使追認權,確認該無權行為有效。我國《民法通則》第66條第1款規定:“沒有權、超越權或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人的追認,被人才承擔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筆者知道他人以筆者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定的,視為同意?!庇捎谧氛J制度能滿足當事人的合理期待,極具實用性,我國和世界上其他國家的民法普遍承認此項制度。
二、關于我國《票據法》是否承認追認制度的爭論
(一)我國《票據法》關于無權制度的具體規定
既然我國《民法通則》規定了無權中的追認制度,那么,其是否適用于票據法呢?我國《票據法》關于票據無權制度的規定僅有第5條第2款的規定,其內容如下:“沒有權而以人名義在票據上簽章的,應當由簽章人承擔票據責任;人超越權限的,應當就其超越權限的部分承擔票據責任”??梢?,我國《票據法》并未明確規定票據無權中的追認權制度。
(二)關于我國《票據法》是否承認追認制度的兩種觀點
票據背書偽造法律規制探討
摘要: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票據作為貨幣結算工具日益凸顯出重要的流通價值。然而不法分子為了獲取非法利益進行票據背書偽造,打破了票據從出票到付款之間正常的流通環節,這無疑影響了票據的正常效力,嚴重擾亂市場經濟的正常發展。我國《票據法》起步較晚,針對票據當事人尤其是善意持票人的權利保護存在漏洞。因此必須正視相關法律規定的缺陷,結合我國實際國情完善立法,建立健全涵蓋票據基本當事人和非基本當事人各方的權利保護機制,有力打擊票據背書偽造行為,以促進票據的規范使用和經貿的正常流通。
關鍵詞:票據背書偽造;票據背書偽造行為效力;風險承擔;缺陷;立法完善
票據背書偽造通過偽造他人簽章等方式進行,對票據流通環節造成了一定的沖擊。而研究此偽造行為意義重大,有利于減少票據糾紛,促進票據的正常流通。目前立法對于相關問題的規定缺乏針對性,因此完善相關立法對于穩定正常的交易秩序尤為重要。
一、票據背書偽造的概述
票據背書制度是票據制度的靈魂。[1]這句話足以體現背書在票據制度中的重要性,票據行為不是一個簡單的法律關系,如果票據背書一旦出現偽造,就會牽扯多方當事人的利益,因此我們需要從定義上去界定票據背書的范圍。
(一)票據背書偽造行為的起源及概念票據起源于12世紀的商人法。隨著經貿的進步,票據在交易中的重要性逐漸增強,而原本的票據流通難以滿足頻繁的交易,背書制度于16世紀應運而生。而在交易過程中,一些不法分子在不正當利益的驅使下進行票據背書偽造,到了17世紀該行為更加普遍化。票據偽造是指未經票據債務人的同意,簽字人以票據債務人的名義簽署票據。[2]梁宇賢教授的這一解釋僅僅指票據出票的偽造行為,與背書偽造有著根本差異。票據背書偽造則是指偽造人偽造他人簽名或者私刻、盜用他人印鑒以及濫用其所保管的印鑒在背書上簽名或者蓋章的行為。[3]關鍵是偽造他人簽名并且在票據上簽章的行為,因此在票據上并沒有偽造人真實的簽章,缺乏實質要件也正是偽造人在票據法上不承擔責任的原因。
票據無權中追認制度分析論文
一、民法上關于追認制度的規定
在傳統民法領域,從廣義上講,無權包括純粹的無權、越權和表見三種形式。從法律效力上看,無權屬于效力未定的法律行為。緣于此,無權發生后,“筆者”通過追認制度,行使追認權,確認該無權行為有效。我國《民法通則》第66條第1款規定:“沒有權、超越權或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人的追認,被人才承擔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筆者知道他人以筆者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定的,視為同意?!庇捎谧氛J制度能滿足當事人的合理期待,極具實用性,我國和世界上其他國家的民法普遍承認此項制度。
二、關于我國《票據法》是否承認追認制度的爭論
(一)我國《票據法》關于無權制度的具體規定
既然我國《民法通則》規定了無權中的追認制度,那么,其是否適用于票據法呢?我國《票據法》關于票據無權制度的規定僅有第5條第2款的規定,其內容如下:“沒有權而以人名義在票據上簽章的,應當由簽章人承擔票據責任;人超越權限的,應當就其超越權限的部分承擔票據責任”??梢姡覈镀睋ā凡⑽疵鞔_規定票據無權中的追認權制度。
(二)關于我國《票據法》是否承認追認制度的兩種觀點
票據無權中追認制度分析論文
一、民法上關于追認制度的規定
在傳統民法領域,從廣義上講,無權包括純粹的無權、越權和表見三種形式。從法律效力上看,無權屬于效力未定的法律行為。緣于此,無權發生后,“筆者”通過追認制度,行使追認權,確認該無權行為有效。我國《民法通則》第66條第1款規定:“沒有權、超越權或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人的追認,被人才承擔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筆者知道他人以筆者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定的,視為同意?!庇捎谧氛J制度能滿足當事人的合理期待,極具實用性,我國和世界上其他國家的民法普遍承認此項制度。
二、關于我國《票據法》是否承認追認制度的爭論
(一)我國《票據法》關于無權制度的具體規定
既然我國《民法通則》規定了無權中的追認制度,那么,其是否適用于票據法呢?我國《票據法》關于票據無權制度的規定僅有第5條第2款的規定,其內容如下:“沒有權而以人名義在票據上簽章的,應當由簽章人承擔票據責任;人超越權限的,應當就其超越權限的部分承擔票據責任”??梢?,我國《票據法》并未明確規定票據無權中的追認權制度。
(二)關于我國《票據法》是否承認追認制度的兩種觀點
票據簽章分析論文
摘要:本文從票據簽章在票據上之意義和作用著手,闡釋了簽章規則制定、運作的根本理念和出發點,并以此為標準,分析了我國票據法中簽章規則的具體內容,指出其合理性及缺陷性,且就不足之處提出了幾點建議供討論。
關鍵字:票據簽章票據法票據行為票據無效
一、票據簽章之票據意義
票據之所以能成為商事活動的重要交易工具,自12世紀產生以來其功能不斷擴充和種類不斷豐富,并逐漸為世人所肯定并得以廣泛流通。除了本身技術性的支持外,自然應歸因于票據上存在的無形卻強大的保證力,由于票據債務人對票據債務履行負有保證義務,而且票據流通的次數越多,票據上的保證力越強大,因此促成了票據在商事中的廣泛流通。然而,如何確定票據債務人,如何判斷何人對票據債務履行負保證義務?
根據我國《票據法》第7條規定:“票據上的簽章,為簽名、蓋章或簽名加蓋章?!钡?條規定“票據出票人制作票據,應當按照法定條件在票據上簽章,并按照所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據上簽章,并出示票據。其他票據債務人在票據上簽章的,按照票據所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綜上,票據簽章作為票據內容的元素之一,是票據權利義務關系產生的基石,“在票據上簽章者負票據責任,不在票據上簽章者不負票據責任,這是票據責任承擔的基本原理?!保ńǔ?、章烈華《票據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73頁。)因此,票據簽章對票據至為重要,我們從以下幾個方面具體闡述:
(1)出票人簽章是票據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之一,票據因缺少出票人簽章而無效。票據的記載事項依據效力的不同分為必要記載事項、得記載事項、不具有票據效力的記載事項和不具有任何效力的記載事項。各國立法普遍將出票人簽章確立為票據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我國《票據法》第22條第1款、第2款作出相應的規定。作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如果不記載一般會導致票據無效或不成立,但有例外-空白票據(空白票據是指出票人簽發票據時,故意將票據上絕對應記載事項的一部空白不記載,而預定其后由他人進行補充記載,并依票據所載文義發生票據效力的特殊票據。)??瞻灼睋橇舭撞糠制睋^對必要記載事項的特殊票據,如票據金額的空白、出票日的空白等。由于空白票據具有經濟上的合理性因此區別于欠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的無效票據,會在票據上的空白事項補充完全后發生一般票據之效力。盡管如此,法律也對空白票據作出了一定的限制,其中一項要求是空白票據必須具備出票人簽章(有學者認為若空白票據上不具備出票人簽章而代之有承兌人或保證人的簽章,也成立空白票據,但無論如何票據行為人的簽章是不可缺少的。見趙新華《票據法問題研究》。),這表明無論是完整票據還是空白票據,出票人簽章都是必不可少的,是發揮票據價值的關鍵。從某種意義上說,出票人簽章是票據的生命線。
票據保證研究論文
為了避免妨礙票據在國際間的流通,票據法的國際統一運動正在轟轟烈烈地進行,但不容否認的是日內瓦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票據立法在諸多方面仍然存在著差異。票據保證即為顯例。本文旨在對日內瓦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票據保證作番比較研究,以期對各國立法有所明了。
一.日內瓦法系關于票據保證的立法
(一)票據保證的含義
票據保證是指行為人在已簽發的票據上對特定票據債務人,以擔保票據債務一部或全部履行為目的所為的附屬票據行為。這里所謂的“行為人”即保證人,“特定票據債務人”即為被保證人,保證人所保證的票據債務為被保證債務,但立法上對這幾個要素的規定并不一致。
1、保證人。《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以下簡稱《票據法》)第45條第2款規定:“保證人應由匯票債務人以外的他人擔當?!薄杜_灣票據法》第58條第2款也規定:“前項保證人,除票據債務人外,不問何人,均得為之。”這種立法把保證人限制在除票據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但日本、法國、德國等立法認為,即使是票據債務人,也不妨允許其再為票據保證而自行增加一項票據義務,因此,票據的保證既可由第三人為之,也可由已簽名于票據上的債務人為之。(參見《日本票據法》、《德國票據法》第30條,《法國票據法》第130條)。筆者以為,票據保證的目的在于增強票據上的總信用(債務人的清償能力),而票據債務人當然應該依票據文義承擔票據責任,即使再為保證并不能因此而增加有關票據的信用,亦即只有在已有的票據債務人之外尋求保證人才能達到目的。因此,比較而言,前一種立法較為可采。[1]
2、被保證人。原則上,凡是票據債務人都可充當票據保證的被保證人,對此,各國票據法都無限制。故保證人可為任何票據債務人的票據債務進行保證,包括出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參加承兌人等。當然,若票據保證人所確定的被保證人并非該票據的債務人(如未進行承兌的匯票付款人、委托取款背書的背書人、設定質權背書的背書人等),則該票據保證歸于無效。
空白票據制度特點分析論文
摘要:空白票據是隨著經濟發展和信用制度的發達而產生的,在經濟生活中大量存在。而我國關于空白票據的法律規定過于簡單,又與國際慣例相脫離,有必要進一步的完善。本文從空白票據的概念、構成要件、效力以及我國票據立法的存在的問題和完善建議這五個方面進行了一些探討。
關鍵詞:空白票據構成要件效力問題
在票據產生之初,各國票據法都不承認空白票據。因為承認空白票據,是與票據記載的嚴格性以及票據的文義性、要式性相違背的。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為了適應紛繁復雜的經濟生活的需要,在實踐中,出票人常將其簽發的欠缺部分必要記載事項的空白票據交付并授權收票人補記;其次從票據法的性質來講屬于商法的范疇,意思自治仍是其基本原則之一,如果出票人自愿將票據上的一些事項授權他人行使也不應加以太多的干涉。因此,各國的票據立法及其司法實踐,為確保交易安全,促進票據流通,保障善意持票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市場經濟和金融事業的發展,逐漸認可了欠缺票據上絕對應記載事項的票據的效力,即承認或明確規定了空白票據制度。
一、空白票據的概念
空白票據,又稱空白授權票據,英美法稱之為未完成票據,日本法稱之為“白地手形”,指出票人在簽發票據時有意識的對票據的法定必要記載事項不記載完全,而是授權持票人在出票后作補充記載,依照票據的記載事項發生法律效力的票據。[1]空白票據包括預留收款人的空白票據、預留出票日的空白票據、預留票據到期日的空白票據、預留票據金額的空白票據等。
二、空白票據的構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