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員制度范文10篇
時間:2024-03-13 19: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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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員制度調查改革構想論文
人民陪審員制度是人民法院在審判案件過程中,由人民陪審員參加組成合議庭進行案件審判的制度,它是我國的一項重要的政治制度,實行人民陪審員制度,讓人民參與案件審判活動,正是司法領域實現人民直接參與國家事務管理的具體表現,體現了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民主性,實行人民陪審員制度,為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設置了一種直接的監督制約機制,使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實現公正、公平、公開,增強了審判的透明度,使審判工作直接置于人民的參與監督之下,從而保證人民的司法公正。然而,由于人民陪審員的任選、在審判活動中的職責、參與審理案件的范圍、業務培訓、管理及經費保障都缺乏明確的規定,致使人民陪審員制度流于形式,并沒有真正發揮作用。我們對南陽全市法院的人民聯審員現狀進行了廣泛調查和征求意見,就有關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改革提出構想。
一、現行人民陪審員制度存在的問題
長期以來,我國司法界對陪審制的認識存在偏差,陪審制的建設并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對陪審員的重要性和職業特點基本上沒有顧及,在此基礎上形成的陪審制度不可避免地存在著諸多缺陷,具體表現在:
(一)、陪審員制度缺乏憲法依據,修改后的法律只是作出選擇然性的規定。人民陪審員制度是一種基本的審判制度,一個國家是否實行陪審制度,需要由憲法來加以規定,50年代末期,由于受否定法律、輕視法制思想的影響,一些已經被立法所確立的重要法律原則和制度受到批判和廢棄。人民陪審制度當時也成為發動群眾進行階級關斗爭、奪權整人的工具,1975年頒布的憲法中不再規定人民陪審制度,結束后,1978的憲法重提“實行群眾代表陪審制度”,1982年憲法又取消了陪審制的規定,從而使得我國現階段實行陪審制缺少了憲法依據。1983年修改后的人民法院組織法,也將原規定第一審應實行陪審制度,改為較為靈活的選擇性規定,即“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刑事訴訟法》作了與《人民法院組織法》完全相同的規定,而《行政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在“基本原則”中卻都沒有規定陪審制度,我國法律對陪審制度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不統一,導致審判實踐中適用的隨意性比較大。
(二)、缺乏嚴格的陪審考核、錄用程序及任職標準,資格條件和產生方式混亂?!度嗣穹ㄔ航M織法》第38條規定“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年滿22歲的公民,可以被選舉為人民陪審員,”此規定除了對年齡和政治權利有必要的限制,對陪審員必須具備的政治素質、業務素質、文化層次、專業特長等任職條件均未作出規定,缺乏嚴格的考核、錄用程序,很難保證陪審的高水平和高質量。就我國的陪審抽的現狀而言,一方面,由陪審員法律專業知識欠缺,文化層次不高,使其并不具備監督專業法官的能力和水平和真正參與審判工作。尤其在基層法院審判實踐中,人民陪審員“陪而不審”的現象司空見慣,由審判員和陪審員組成的合議庭最終往往成了由主審的審判員一個人唱“獨角戲”,自始至終包攬了整個庭審過程,這樣反正造成庭審方式單一,合議庭的整體職能難以發揮。同時,也由于人民陪審員法律知識欠缺,面對案件事實,一般只能就案說案,難以從法理上對案件進行質證和認證,難以對案件做出獨立的評析,只是追隨、復議主審法官對案件的處理意見,出現議而不決的現象。
對陪審員的聘請隨意性大,大多法院處于辦案經費緊張及聘請在職人員比較困難等原因,往往就地聘請退休人員和居委會的人員作為人民陪審員,忽視了對這些人法律知識的審查,且大多是按需要臨時聘請,甚至有些陪審員并沒有經過合法的程序選舉產生。聘請的隨意性造成了陪審員組成中,缺乏固定的高素質的陪審員。
工會經審機制完善工作報告
一、當前工會經審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各級工會經審組織以貫徹全總《關于加強工會經費審查監督工作的意見》為主線,近幾年來。以推進經審工作規范化建設為抓手,全面加強工會經審工作,取得了重要進展和新的突破,為服務和促進工會全局工作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同時也存在一些困難和問題,影響著經審工作的實際成效。這些問題既有主觀上的也有客觀上的主要有:
(一)部分工會領導同志認識還不到位。工會經審工作的成效,與黨政領導、特別是與各級工會領導的重視程度密不可分,但當前仍有部分工會領導對經審工作認識不到位。表現在沒有把經審工作擺上應有的位置,重財務輕經審,有的只對計撥經費審計感興趣,不樂意開展同級審和其他審計,因重視支持力度不夠,致使部分單位開展經審工作難度大、困難多、條件差。
(二)經審工作制度建設還要加強。近年來工會經審工作制度建設取得了突破性進展,但還需要進一步加強。一是經審工作制度本身還存在缺陷,缺乏剛性、強制性,對不接受審計監督或經審監督不力的,均缺少制約措施和問責手段。二是工會系統內關于經審工作的文件規定放在社會化大背景中往往難以貫徹落實到位,對于超越工會權限的諸如干部配備、人員編制等問題,只能靠爭取解決。三是各地制度建設發展不平衡,特別是縣以下經審組織,有的存在上級有章不知道遵循、本級又無章可循的現象,導致經審監督出現隨意性、盲目性,造成審計監督職能缺失。
(三)經審監督制約機制還不完善。機制建設是包括制度建設在內的帶有根本性的建設,建立健全工會經審監督制約機制,最重要的是建立健全各級工會經審組織能相對獨立履行職責的一整套經審工作機制。如經審會源頭參與機制、審查審計工作運行機制、績效考核機制、激勵獎懲機制、指導協調機制、工作督察機制、工作交流機制、干部管理提高機制、社會力量參與機制、經審組織內部管理運行機制等,各級經審組織在工作機制建設上都要繼續完善、不斷提高,以強化經審監督效能。
(四)基層工會經審工作還很薄弱。基層工會中,國有大、中型企業和事業單位的經審工作較為正常,但占基層單位比例越來越大的非公企業,開展工會經審工作還屬于起步階段。共性的問題有:大多數非公企業法人對經審工作很不重視、經審組織難落實、經審人員配備難到位、經審制度難建立、審計工作難開展,很多非公企業工會一無經費、二無賬戶,即使進行審計,也無實際工作可做。
審委會法制完善研究探討論文
摘要:審委會是我國司法制度中的一項重要的制度,長期以來他為維護公平和正義,確保司法公正發揮了積極地作用。但是,這種制度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問題,缺乏公開性、監督性,不利于專業化建設等。在實踐中亟需加以完善。作者認為:審委會必須實行專業化管理,由專職審判人員組成,最大限度地體現公開原則,維護司法公正。
法院審判委員制度是司法審判工作中的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是一級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最高審判組織。多年來,審判委員會(以下簡稱:審委會)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在運行著,審委員的組成人員由院級領導和部分業務庭的負責人員構成,按照“一州管三縣”的方式,統轄刑事、民商事、行政、執行等各類案件,在審判工作和執行工作的管理和監督中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迅猛發展,以及與這種經濟體制相匹配的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的發展,審委會制度已經不能適應這種形勢的要求。在注重訴訟活動的民主、注重對當事人的同等尊重、注重裁判過程的公開和透明的新的司法理念日趨形成的情況下,無論是從增強審判工作的透明度、還是從專業化要求上,審委會制度的不足和缺陷已彰明較著的確需要進一步補缺和完善。藉此簡述自己對法院審委會制度完善之建議,與同仁商榷。
一、審委會制度存在的弊端
審委會制度存在的不足也就是存在的弊端,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審委會討論案件太多,沒有充分發揮合議庭職能作用,滋長合議庭將矛盾上交之弊?!度嗣穹ㄔ航M織法》對審委會職能作了明確規定,主要是討論決定擬判處死刑、死緩、無期徒刑;重大、疑難、復雜或新類型的案件;合議庭在適用法律上有重大意見分歧的。其它案件均無需報審委會討論,使審委會有充分的時間總結和研究審判工作中好的經驗和存在的問題,及時對審判工作和執行工作進行有效的指導和監督,提高法院法官的整體審判工作和執行工作水平。但是,長期以來,大多數審委會都是以討論案件為主,其數量一直居高不下,使審委會根本無暇顧及對法院全局性工作的宏觀指導和監督。而合議庭的審判職能作用卻沒有得到充分發揮。合議庭能敲定的案件也不作結論,而是報請審委會討論決定。如有的合議庭成員在評議案件時,明知案件事實清楚,適用法律規定明確,但礙于各種因素,不能堅持原則,將矛盾轉移;有的合議庭對案件大小事項,有意形成兩種不同意見,以“慎重”之名,行“推卸責任”之實,且造成了重復勞動;還有的合議庭把關不嚴,把一些事實不清的案件也報請審委會決定,事倍功半,久拖不決等等。審委會受理案件的壓力越來越大,而合議庭則成為一個“過場”和形式。究其原因,一是審委會把關不嚴,沒有相關配套制度進行必要的管理和限制,使審委會全面履行自己的職責造成“困難”。特別這幾年法院審判和執行工作受執法環境的影響,審委會把一切工作的重點都放在個案的審理上,這是能夠理解的。但是,審委會忽視管理,不能不講是一個最重要的原因。二是業務部門負責人管理不嚴,責任心不強,每年把大量的合議庭能夠決定的案件,都報審委會討論決定,這是一種極不負責任的行為,也是造成目前現狀的重要原因。所帶來的后果是嚴重的,不僅使業務庭負責人和辦案人員的工作責任心淡化了,而且使合議庭的審判職能、作用降低了,久而久之,使審判人員在思想上“患”上了“矛盾上交”之弊。
(二)同一法律關系的案件,幾經審委會討論決定,但是卻得不出相同的結果,使審委會面臨尷尬境地。對同一法律關系的案件,經原審和終審審判監督程序后,判決結果經常出現不一致,而這些案件又都是經過法院審委會討論決定的,這種現象是否正常值得我們深思和研究。二審程序對原審判決的維持或改判或發回重審,再審程序維持或改判終審判決,審監程序對原審、終審判決的改判或維持、撤銷,這在程序上是沒有問題的。但對案件實體問題的審理,在案件事實沒有重大變化的情況下,就是不正常的。許多案件的判決往往是原審判決張三“對”,終審判決又是李四“對”,審判監督程序又改判是張三“對”。改來改去,沒有結論,七判八判,莫衷一是。有一個當事人因析產糾紛整整在法院打了十三年的官司,上級法院審監程序作出的最后的一份判決,卻維持了基層法院原審判決的內容,令人十分費解。十三年對一個自然人來講是一個漫長的歲月,其憤怒和辛酸難以言表。這說明各級法院審委會運行中存在把關不嚴的問題。不僅使廣大公民對法院的公信力失去“信心”,也使人民法院應有的公正、高效、嚴謹的形象受到極大損害,使當事人從怨氣逐步走向對立,甚至經常發生謾罵圍堵法院機關的事件,給社會穩定造成不利影響,也使審委會處于“難堪”的境地。在此情況下審委會將做出如何選擇,審委會新的決議總是對上次決議的否定,那么被否定的決議,其法律責任應由誰承擔,說來道去還是由審委會承擔。遲到的公正就是不公正,這種情況的發生就證明了這個問題。同時也說明了存在于法院內部的一個深層次的問題,故意“炒”作案件。如果說社會上有“官倒”、“商倒”,法院是否也有“法倒”,辦“人情案、關系案”。長期以來審委會對此卻無能為力而處于尷尬之地。
審判委員會制度革新探析論文
「摘要」審判委員會是我國各級人民法院內部的最高審判組織,它在司法實踐中發揮著積極的作用,但基于制度設計和程序運作中存在的不足之處,其已經成為我國審判方式改革的“瓶頸”,本文擬從實踐的層面分析其存在的問題并提出完善的革新設想。
「關鍵詞」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革新設想
《人民法院組織法》第11條規定:“各級人民法院設立審判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審判委員會(以下簡稱”審委會“)的任務是總結審判經驗,討論重大或疑難案件和其他有關審判工作的問題。”審委會作為我國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保證各級人民法院的審判質量,發揮審判人員的集體智慧,實行審判民主,加強執法監督,曾起過積極作用。但近年來,隨著審判方式改革的逐步推進,審委會作為“瓶頸”的負面效應漸趨顯現,從而受到了法學理論界和司法實踐界的廣泛質疑。我們以為,應當在當前國情的基礎上對一項制度的合理性和正當性加以分析,而不能簡單地否定或者肯定,并且主張在反思其存在的問題的基礎之上,改進完善審委會制度,從而將其功能充分發揮。在此指導思想之下,我們撰寫拙文,以陳管見。
一、審判委員會制度運作中存在的問題
應該說,程序公正是個永恒的話題。目前,審委會的運作程序中存在的問題是我國審委會制度所存在的最為根本的缺陷,這種斷言主要是基于審委會討論案件的程序缺乏公正性,具體表現在它違反了一些基本訴訟制度或訴訟原則,也表現在它的許多工作制度主要源自于習慣,缺乏理性分析。我們將從以下幾個方面對審委會制度進行分析:
1、違背了審判公開和直接審理原則。我國憲法第125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法律規定的特別情況外,一律公開進行?!钡牵瑢徫瘯懻摪讣敲孛苓M行的,討論時除了匯報人和必要的記錄人員外,其他人是不準進入會議室的,更不用說旁聽、報道,很顯然這是與審判公開原則相矛盾的。此外,審委會討論案件時訴訟當事人并不在場,一般不展示證據,審委會委員亦不直接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論、辯護,僅僅是聽取案件承辦人的匯報和根據案件承辦人所寫的案情報告來作出判決。這又和直接言詞原則的相悖,對準確判斷、分析證據,查明案件事實顯然是不利的。(1)因為直接審理的意義就在于,它創造了一種對立雙方進行平等論證、抗辯和說服的環境,保證對立雙方的攻擊、防御活動對裁判結果的制約和影響的機會對等,直接審理還有助于審委會委員直接運用自己的五官對證據的證明力作出判斷,促使他們減少預斷和偏見。審判公開和直接審理原則均是程序公正的重要內容,現有審委會制度對二原則的直接影響了程序公正的實現,因此應當在完善審委會的具體制度時應考慮充分體現二原則。
基層工會經審規范化建設
一、基層工會經審工作中的常見問題
(一)經審組織不夠健全,隊伍建設有待加強。當前,基層工會普遍建立了經審組織,但從經審機構設置和經審隊伍狀況看,人員配備不盡合理。在經審委員中,懂財務、會審計的專業人員偏少,不論基層工會大小、人數多少,工會經審干部多是兼職,直接影響到審查審計工作質量,經審隊伍能力不足,很難達到內部審查監督的目的。(二)基層工會經審工作基礎比較薄弱。一些基層工會領導沒有對經費審計監督工作予以足夠重視,組織經審開展工作力度不夠;一定數量的基層工會經審組織存在“三無”現象,即:無檔案、無臺賬、無制度,審查審計監督缺位;有的經審組織甚至整年內沒有開展工作,更談不上對工會經費使用情況實施有效的監督或做到按年度向會員公布、報告。(三)部分工會經費賬戶存在未獨立管理問題。從基層工會審計情況看,一些基層工會沒有獨立設立的銀行賬戶,內部審計監督約束機制不健全;有的單位工會經費由行政代管,基層工會主席在經費使用上沒有審批權;有的單位特別是非公企業領導認為,工會經費就是單位(企業)的錢,應由行政領導審批,違反了工會經費獨立核算原則和工會主席“一支筆”審批的原則,也無法開展經審業務。(四)工會經費收繳率不高,存在工會經費截留、滯留現象。部分基層單位行政部門未能按照《工會法》相關規定劃撥及上繳工會經費;部分基層單位存在上繳工會經費不及時、不足額,以及截留工會經費現象,本應撥繳至基層工會賬戶的經費,仍停留在行政賬戶上。(五)經審規范化建設流于形式。基層工會組織經審人員多為兼職,平時基本忙于其本職工作,沒有將工會經審納入日常工作中,并缺乏工作的主動性;此外,由于一些基層工會財務收支業務少,工作量也相應較少,對經審工作不予關注。工會經審規范化建設基本流于形式,缺少時效。
二、盡快跟上時代步伐,力爭創建新業績
(一)健全經審組織。抓好基層工會經審組織建設,是做好基層工會經審工作的必要條件。在基層工會經審組織建設中,一是要按照“三同時”原則建立經審組織,同時配備經審委員,落實經審經費。二是建立經審委員定期聯絡制度,要發揮經審委員專長,組織基層工會經審人員定期開展經審活動,做到經審組織有人管理,經審委員有人召集,經審工作有人開展,促使基層經審組織正常運行。(二)加強基層工會經審人員配置和業務學習。一是在人員配置上,要把那些有一定財會及審計專業基礎,善于鉆研,愿意為基層工會服務的人員選配到工會經審崗位來,還要注重選擇一些穩定性較強的人員,以避免因人員頻繁變動,帶來經審管理工作的脫節。二是基層工會經審人員要加強財務法律、法規以及專業知識學習,掌握正規的審計業務流程、審計技能,促進政策水平和業務素質能力的提升。(三)從抓基礎工作入手,建立獨立賬戶。根據全總《關于進一步做好工會經費獨立核算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級工會要依法取得工會社團法人資格,并憑法人證書辦理單獨開立銀行賬戶手續”。通過開設工會賬戶,基層工會根據經費獨立原則建立預算、決算和經費審查監督制度,按規定設置總賬、明細賬、現金和銀行日記賬簿。嚴格按照相關制度管理工會經費,按規定建立會計檔案并妥善保管。(四)進一步嚴肅財務紀律,健全和完善工作機制。對領導重視、經費收繳好的單位,要按照規定給予表彰;對于長期截留工會經費的單位,通過調查,分清原因,采取措施,盡快予以糾正,并堅持實行收支兩條線;對繳交意識差、財務管理混亂、開支隨意性大、截留或挪用工會經費的單位,一經查實,要按有關規定給予嚴肅處理。(五)積極開展基層工會經審規范化建設。要加快工會審計工作的規范化建設,建章立制,使工會經審工作在新形勢下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幾年來,雖然基層工會制定了相應制度,但隨著工會改革不斷深入,某些現有的制度已難以適應新形勢下工會經審工作發展的需要,必須在實際工作中不斷研究探索,逐步建立起科學、合理、切實可行的工會經審工作制度體系,使工會經審工作沿著規范化、法制化、制度化的軌道前進。要做到年初有安排,年中有檢查,年底有考評。要建立激勵機制,工作中要注意抓先進,樹典型,以點帶面,典型引路,推動經審工作深入開展。只要我們高度重視基層工會經審工作,不斷加強組織建設、制度建設,推動基層工會經審工作規范化、制度化建設,就一定能夠提高基層工會經審工作水平,更好地發揮經審在工會全局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作者:陳政運 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賀州市平桂區總工會
總工會經審工作調研報告
按照市總工會《關于組織開展全市工會經審工作調研的通知》的要求,我們用10多天的時間對本級以及個基層工會的經審工作進行了調研,現將調研情況報告如下:
一、工會經審工作取得的成績
1、強化經審組織建設
縣總工會和大部分基層工會在換屆選舉時,堅持經審會與同級工會委員會同時考察、同時選舉、同時報批,經審會主任按同級副職配備,經審委員一般為3-5人,經審組織比較健全。縣級經審會注重選配審計局、稅務局、財政局等具有專業職稱的人員擔任經審委員。全縣22個鄉鎮總工會和358個基層工會全部建里了經審組織?;鶎咏M織建設情況大至為以下二種模式,一是職工人數多的單位,成立經費審查委員會,經審委員配備為3至5人。二是職工人數相對較少的工會,在選舉工會委員會的同時,選舉產生1名經審員,負責日常具體事務。注重加強對經審干部的培訓,能積極組織轄區內經審干部參加上級工會及其他有關部門組織的業務培訓,大部分能堅持定期對基層經審干部進行培訓。
2、完善經審制度建設
縣總工會經審會向全縣基層工會印發了《關于貫徹〈中華全國總工會關于加強工會經費審查監督工作的意見〉的意見》、《關于對下級工會經費審計監督辦法》、《關于對計提撥解工會經費實施審查審計監督的規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議事規則》、《工會經審干部廉潔自律規定》、《經審工作檔案管理制度》、《工會經審工作信息制度》、《經審人員學習制度》等,通過各項制度的健全完善來規范工會經審工作,推動了工會經審工作經?;⒅贫然?、規范化建設。
私營企業工會經審工作改進建議
一、私營企業工會經審工作面臨的問題
通過對福州市私營企業工會經審工作的調研了解,筆者認為目前私營企業工會經審工作面臨的問題集中表現在如下五個方面:
(一)經審組織不健全
一部分私營企業和工會負責人對經審工作缺乏正確認識,將工會經審工作視為一種形式而置于工會工作的弱勢地位。具體表現為“三無”:一是無組織。有些私營企業工會雖然成立了經審委員會組織,但沒有按規定配齊懂審計、財會的專業人員,使得經審組織機構成為“空架子”;二是無活動。有些單位工會經審委員會形同虛設,經審工作未得以開展,經審監督職能得不到有效發揮;三是無作為。經審人員對自己從事的工會經審工作認識模糊以致輕視,認為經審委員會作為內審機構,只是做做樣子,起不了多大作用。
(二)經審工作人員配備不到位
私營企業基層工會受人員編制等因素影響,大多數由工會委員兼任經審委員會主任,沒有配備專職經審人員從事具體工作。由于兼職人員時間、精力有限,很難共同研究工作或履行監督職能。還有一部分基層工會經審委員會主任由財務人員兼任,既是經審委員會主任,又是財務人員,自己監督自己;有的企業經審委員會主任因工作變動或退休,未及時補選,職位長期空缺;有的基層經審委員會雖然組織健全,但監督乏力的狀況較為突出,難以正常行使監督職能。
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工作報告
各位代表、同志們:
我代表工會第七屆經費審查委員會做經費審查工作報告,請予審議。
第七屆經費審查委員會在市總工會經審委員會的領導下,在各基層工會的大力支持下,認真貫徹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落實黨的十六大和中國工會十四大精神,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關于加強工會經費審查監督工作的意見》,依法履行經審監督職責,加強經審工作制度建設,不斷健全完善工會經費審查監督制約機制,加大審查監督工作力度,注重調查研究和對基層工會工作的指導,在教育工會的整體工作中發揮了積極作用。
一、關于對市教育工會五年來經費收支情況的審查意見
第七屆經費審查委員會對本級財務工作報告進行了認真的審議。認為,五年來市工會財務工作積極適應工會組織改革與發展的需要,不斷加強財務管理工作,針對各類新情況、新問題,采取了多方面的有效措施。在工會經費的收繳、管理和使用等方面貫徹“增收節支、量入為出、統籌兼顧、保證重點”的工作原則,使工會經費做到了收支平衡,尚有結余。
經審定,年至××××年,市工會經費收支情況如下:五年總收入為×萬元。包括:基層工會上解經費收入×萬元(其中上解市總工會經費××元后,本級留用經費為×萬元)、市總工會補助經費×萬元、其他收入×萬元。
基層工會財務經審論文
為解決基層小而散的個體私企和25人以上非公企業單獨建賬率不高,且存在部分“休眠”賬戶,工會經費不提取、少提取,預決算制度執行不夠嚴格規范等問題,浙江省湖州市南潯區總工會積極探索創立“基層財務經審指導員”制度,夯實和拓展基層工會財務經審規范化建設,使工會財務和經審工作更好地服從和服務于工會工作大局,服從和服務于職工群眾。我們的主要做法是:
一、摸清問題,找準基層工會建會難、建賬更難及做賬不規范的主因
(一)部分鄉鎮領導對工會財務經審工作重要性認識不夠。以前,南潯區鄉鎮一級的工會經費收繳撥付和會計核算工作都由區總工會統一管理,鄉鎮工會經費預決算管理調整滯后,由此帶來了鄉鎮領導對工會財務經審工作認識的不足。另外,因南潯區的工業一直以木地板、電機、電梯、紡織業等小微企業為主,且新老更替速度快,影響了基層工會建設,也影響了部分鄉鎮領導對基層工會建會建賬重要性的認識。(二)鄉鎮及基層工會財務經審專業人員缺乏。鄉鎮工會干部大多是一人兼多職,年齡偏大,缺乏專業的財務經審知識,企業基層工會財務人員缺乏自覺鉆研工會財務經審理論和專業知識的能動性,使基層工會經審工作流于形式,常常出現“不愿審、不會審、不敢審”的情況。再加上鄉鎮所屬企業小而散,鄉鎮工會干部沒有精力對所有基層企業工會做到及時全面指導監督,導致基層工會財務經審工作的質量和實效無法保障。(三)工會財務經審工作的考核力度不夠。一直以來,南潯區總工會對照市總工會對區總工會考核內容,在每年下發的對鄉鎮工會重點工作考核中,工會財務經審工作的考核占比不高,考核科目單一,面對基層工會建會建賬實際,需要及時調整,加大考核力度。
二、找準對策,探索建立基層工會財務經審指導員制度
本著既實事求是又與時俱進的原則,在深入調查研究基層工會財務經審工作存在的弊病后,區總工會創新建立“南潯區基層工會財務經審指導員制度”,通過區總委托鄉鎮聘任基層工會財務經審指導員,以考核制度推進工作,實現與基層工會組織的無縫對接,夯實基層工會的財務經審業務能力和規范化建設,解決了以往建會難、建賬更難以及做賬不規范問題。(一)加強組織領導,提高思想認識。2016年,區總工會正式將鄉鎮工會經費賬務管理權下放,鄉鎮工會成為工會經費使用和核算的責任主體,經費收繳和使用實現鎮(開發區)財政辦和區總財務部門雙重監管,解決了以往鄉鎮工會賬目“看得見的管不著,管得著的看不見”的問題。同時,要求鄉鎮工會建立健全工會經費預決算管理制度,每年12月編制下一年度的區級工會預算計劃,并設置半年度預算調整制度,確?!肮ぷ饔心繕?,執行有監控,完成有評價”。通過這些舉措,切實強化了鄉鎮工會對工會財務經審工作的重要性認識,提高鄉鎮工會對工會財務經審工作的認識,扎實推進基層財務經審工作向縱深廣發展。(二)明確考核制度,抓好工作落實。為進一步夯實基層工會財務經審工作基礎,南潯區總工會改變以往上對下審計監督的單一工作模式,出臺了2016年《南潯區基層工會財務經審指導員制度的實施意見》,旨在前移工作重心,提升基層工會建會建賬率,同時提高對基層工會的經費審查實效,以此推動鄉鎮基層工會全覆蓋,嚴控基層工會資金,工會經費下沉最大限度地服務于職工群眾,推進我區工會工作全面提升到一個新水平。實施意見下設7個考核項目:指導基層工會賬戶開設及相關制度建立;及時撥繳計提工會經費到賬;指導基層工會編制預決算;開展基層工會互查互審;基層經審臺賬規范化建設;培育重點骨干工會收支審計項目;提高基層工會財務經審業務水平。每個考核項目分解到位,明確完成時限,對應考核分值。每年年底鄉鎮工會提供詳實的基礎材料支持考核評分,按考核總分評定優秀基層財務經審指導員,堅持物質與精神獎勵并重,推進該項工作落到實處。(三)強化經審隊伍,提升指導能力。遵循經審組織基礎建設為先的原則,在任務明確、制度保障的前提下,建立一支具有較高的政治業務素質的經審隊伍。首先,健全區鎮兩級經審會組織機構,區級配備好工會經審會委員,鎮級配備好經審干部,明確經審會工作職責,完善經審工作標準,細化經審工作流程,量化經審考核標準,使經審工作逐漸做到制度化、標準化、規范化。其次,建立一支具有強烈的事業心責任感和財務審計專業知識的基層財務經審指導員隊伍。2016年南潯區10個鄉鎮共聘請了16名基層財務經審指導員,主要來自三種類型:鎮財政辦人員、企業財務人員、稅務師事務所人員。再次,通過定期培訓、文件精神實時傳達、跨鎮互相交流等方式,確保和提升經審會成員和基層財務經審指導員的法律、財務、審計專業知識和按程序辦事的能力。
三、夯實基礎,基層工會財務經審工作初見成效
總工會經費審查指導意見
2011年,市總經審工作在省總經審辦的指導和市總黨組的領導下,緊緊圍繞工會工作總體思路,認真履行職責,堅持“抓基層、建機制、抓實務、上水平”的經審工作方針,大力推動工會經審工作深入發展,在工會整體工作中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取得了可喜的成績,榮獲省總經審考核特等獎。
2011年全市工會經審工作情況
一年來,全市各級工會經審組織和廣大經審干部不斷加強對工會經審政策和法律法規知識的學習,按照全總經審會組織原則的要求,抓基礎、抓實務、講原則,充分發揮了經審會的審計監督作用。
一、各級工會重視、支持,形成良好的工作局面。通過全市工會經審工作規范化建設的全面開展,大多數基層工會定期聽取經審工作和審查審計情況匯報,支持經審會依法履行審查監督職責,幫助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實際問題,把工會經審工作作為一項重要內容,納入本級年度工作目標,做到了經審工作與工會工作同部署、同安排、同檢查、同考核。有的單位還將經審監督的有關內容和要求納入工會領導班子和落實領導干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自覺接受經審會的監督,對提出的意見或建議積極整改,以實際行動支持經審工作。同時,針對經審會換屆、人員變動大、兼職干部多的實際,各級工會經審組織注重抓好對經審人員的培訓工作,采取以會代訓、集中培訓、點名調訓、赴外培訓等多種形式,加強對工會經審干部的培訓,全年共培訓工會經審干部200多人次,經審干部的業務技能有了明顯提高。
二、圍繞工會工作大局,拓展審查監督領域。一是開展對同級工會經費的審查審計。緊緊圍繞工會經費收繳、管理和使用開展了審查審計工作,并把工作重點放到經費預決算情況審查、重大經費開支審計等方面,并積極配合上級開展對本級工會經費的審查審計回訪工作。二是開展對下級工會經費的審計監督。市總經審會不斷加大對縣(區)總工會和下一級單位工會經費的審查審計力度,全年共審計了11家基層工會,把審計監督和年度重點工作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結合起來,針對少數單位存在的財務管理制度不夠健全、固定資產管理比較薄弱、會計基礎工作不夠規范等問題,及時提出了58條整改意見或建議,督促被審單位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三是根據實際情況開展經濟責任審計。2011年組織力量對3家單位的工會主席進行了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有效地強化了對工會干部的監督管理。四是開展對市總直屬事業單位審查審計。對市總經濟事業部和職工技協站進行了例行審計,特別是對困難職工幫扶中心專項經費使用情況進行專項審計,保證了專項資金的使用方向。
三、健全完善工作制度,提高經審工作水平。結合實際先后修改完善了經審工作考核競賽獎勵、經審工作規范化建設標準考核等辦法,從組織建設、制度建設、業務建設、審計成效、工作創新等方面對經審工作進行量化考核。同時,制定了審計回訪制度,為全面推行規范化建設進一步奠定了基礎。在具體審查審計中,堅持嚴格按規范化建設標準開展工作,逐步實現了經審工作制度化、規范化,審查審計工作質量有了明顯提高。加強經審工作考核力度,12月上旬,對在工會經審工作規范化建設考評中獲得優秀等次的單位進行了通報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