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權范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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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權平等及身份限制探索
“公眾人物”概念在我國的提出,始于2002年“范志毅訴文匯新民聯合報業集團侵犯名譽權”一案[1]。之后,“公眾人物”無論是在司法實踐中還是理論學界均引起廣泛的關注。作為人格權(包括名譽權、隱私權、肖像權、姓名權等具體人格權)的主體,學者大多將其區別于一般自然人,認為“公眾人物”應受到法律特別的限制以衡平各種權利沖突。然而,是否有必要特別地提出“公眾人物”的概念?人格權主體是否應因“身份”的差異而受到不同對待?對于“公眾人物”人格權的問題是否有必要單獨規定?筆者基于人格權本質以及“公眾人物”人格權限制理論進行剖析,對公眾人物人格權進行審視,并就此提出一些粗淺的看法,以期就教于學界。
一、人格權本質之解讀
根據現有文獻,人格理論可追溯至古羅馬,然而羅馬法卻是將人與人格相分離,(據周枏先生所述,羅馬法中對人有三個用語,即“homo”、“Capu”t、“persona”?!癶omo”指生物意義上的人,不一定是權利義務的主體,“Caput”原指頭顱或書籍的一章,后轉借指權利義務的主體,表示法律上的人格,需要同時具有自由權、市民權和家族權,“persona”則表示某種身份,從演員扮演角色所戴的假面具引申而來,用來指權利義務主體的各種身份。(參見周枏.羅馬法原論(上)[M].北京:商務印書館,2001:106.))所展現的是不平等的法律人格;及至17、18世紀,近代民法完全否定了古代民法一切不平等身份所帶來的狹隘的物法和債法的觀念,實現了法律人格的形式平等,[2]確立了法律人格系私法上的權利和義務歸屬之主體的概念,其所蘊含的平等內涵是資格平等和機會平等;進入20世紀,隨著社會的變遷,有學者針對近代民法中法律人格的抽象性,提出“弱而愚的人”的觀點,主張具體人格和實質上的平等[3]。然而這種“具體的人”所表示的“不過是法律上認為的平等人格所處的不同地位而已”,人格平等的前提不能動搖。(拉德布魯赫《法哲學》,轉引自星野英一.私法中的人[M].王闖,譯.梁慧星.為權利而斗爭.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372.)
因此,法律上的人格發展至今,已普遍確立了人在私法上存在的資格,反映了作為權利義務之主體平等性的意涵,并蘊含了自由、責任能力和人的尊嚴等倫理價值[2]26-41。人格權作為一種“主體為維護其獨立人格而基于自身人格的權利”,其主體僅限于私人個體,其客體為獨立的人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姓名、肖像、隱私等人格利益。
對于人格權性質的界定,學界存在著民事權利和憲法權利之爭[4]。筆者認為此處所涉及的是一個權利兩面性的問題。從總體上看,私人所享有的權利,可分為公權(利)和私權(利)兩個方面,“公權即人們在政治領域和社會公共事物方面的權利,私權即人們在經濟領域和民間的和私人的事物方面的權利”。[5]因此,公權(利)由公法規定,是一種對抗國家和政府的權利;而私權(利)由私法所規定,是一種對抗其他私人主體的權利。正如有學者所說:“公權反映的是公民與國家之間的關系……;私權反映的是市民與市民之間的關系……”[6]
人格權作為私人所享有的一項基本的、自然的權利,不但不受其他私人侵害,同時也不受國家權力侵害。因此人格權具有公權利和私權利兩個維度。憲法上的人格權和私法中的人格權,并不是兩個分別的權利或相互排斥的權利,“那不過是單一的權利在對一般人時和對國家時所表現的差異,即不外同一的權利兼備有公權和私權的兩方面?!盵7]
公權與私權博弈的城市規劃建設探討
摘要:城市規劃建設中公權與私權并存,通過公權對私權的干涉,能夠最大程度的保證公共利益,促進城市規劃的良性發展。文章主要探討基于公權與私權博弈的城市規劃建設,分別從公權與私權的辯證關系、城市規劃建設中的公權應以公眾利益為重、現階段城市規劃中公權的變化以及基于公權與私權博弈城市規劃建設相關建議等方面進行全面的分析。
關鍵詞:城市規劃;建設;公權;私權
城市規劃建設中需要以公眾利益為主,但是在具體規劃建設中,由于城市市民較多,尤其是一些面臨拆遷、搬遷的用戶,對于城市規劃的順利實施產生了一定的影響。部分市民認為城市規劃建設損害了自身利益,因而阻止城市規劃建設,這樣就形成了公權與私權的博弈。正確的認識并處理公權與私權的關系,對城市規劃建設的順利實施具有重大意義。文章主要探討基于公權與私權博弈的城市規劃建設。
1公權與私權的辯證分析
1.1公權的地位源于私權的讓步
公權與私權對立統一。公權是國家公共權力和權利的統稱,公權的代表為國家政府機關,而私權則是個人的相關權利。根據西方的法律邏輯,私權具有天賦性,而公權則是隨著社會逐步發展,公權不具有天賦性。早期在西方啟蒙運動中提出的“社會契約論”就是公權與私權確立的基礎。在這一契約中,公權為私權服務,也就是為了促進和保證私權而出現的。在維護私權過程中,公眾對私權的讓步促進了公權的發展和成熟,沒有私權也就無從談起公權。現階段公權的存在仍然是為私權服務的,公權存在過程中以政府機關作為執法代表,實現了公權的合理性,在公權維護私權過程中需要對私權的矛盾以及利益沖突問題進行調和。
公權利與私權利的行政法論文
一、為權利而斗爭
這種不計成本的維權似乎是不明智的,其實不然。人們在不計成本的維護自己的權利至少從長遠來看是非常值得的。前面我們講到,人是區別于動物的有尊嚴和價值觀的群體。雖然我們在維護權利時花費的成本要高于權利本身的成本,但是我們卻在某種程度上維護了我們的尊嚴和價值觀,而在有些人看來,我相信是大部分人看來,尊嚴和價值觀是無價的。這是隱藏在法之后的更深層的價值。同時我們在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權益的同時,也維護了法律秩序本身,使之得到鞏固,從而使法的價值得以凸顯和體現。這也是我們為權利而斗爭的意義和價值追求之所在。
二、公權力與私權利的沖突
真正的和唯一的政治社會是,這個社會中的每一個社會成員都放棄他的自然權利,把所有的請求保護的事項都交由社會處理。于是每一個別成員的一切私人判斷都被排除,社會成了仲裁人。④根據洛克的觀點,公權力是社會成員通過讓渡一部分私權利而形成的,公權力來自于私權利,公權力形成的目的就是為了保護私權利的擁有和行使。改革開放以來,隨著社會法治的不斷發展和進步,自由、民主和人權的思想日益受到人們的重視,人們越來越關注權利的保護和行使。當個人權利與社會公權力發生沖突時,人們也不是一味的犧牲個人利益,而是據理力爭,積極維護自己的權利,甚至不惜與公權力發生激烈的沖突。這在某一方面說明了人們私權意識的提高,而在另一方面也說明社會公權力的擴張確實侵害了社會成員的切身利益。私權利與公權力發生沖突時往往處于不利地位。近年來,公權力和私權利發生沖突的現象也時常出現,其中典型的就是非法暴力拆遷。個別地方政府在拆遷過程中動用城管、警察等公權力量參與拆遷,再未取得房屋所有權人同意的情況下,強行拆除房屋,甚至為此與房屋所有權人發生沖突。單從暴力拆遷本身來看,這就是對公權力的濫用,對社會成員私權利的侵犯。社會成員在讓渡私權利,賦予公權力強大力量的目的是為了讓自己的私權利得到保護,而公權力卻因為過于強大而傷害了私權利,這與社會成員讓渡私權利的初衷相違背。社會的發展不能以削弱和犧牲私權利而擴張公權力為代價,這樣的模式只能導致公權力的急劇膨脹和私權利的急劇萎縮。社會矛盾因無法排解而爆發,最終導致社會的不穩定。當然,這并不是否定公權力,當私權利的行使對社會產生危害時,公權力有責任對私權利進行干涉和限制,只有這樣我們才能維護公權力的權威和正當性。我們反對的只是公權力以公共利益的名義侵犯社會成員正當的私權利的行為。
三、為權利而妥協
耶林的為權利而斗爭的觀點在當今中國社會面臨著水土不服的問題。其維護個人權利的方式的代價是高昂的,甚至是不理智的和毀滅性的,會對我們既有的法律秩序造成巨大沖擊。因此,我們在與公權力的交鋒中要懂得為了爭取權利而妥協。妥協并不是放棄權利,而是以一種和平的方式與公權力達成相對的平衡和默契,以此來最大限度的爭取我們的私權利,同時也維護了社會秩序的穩定。從私權利的角度看,我們以個人為單位的私權利在與公權力交涉過程中,付出的成本是高昂的。這促使我們把微小的個體集合起來,達成共識,為了共同的利益而妥協,放棄個人部分利益,從而形成能對公權力構成制約的力量。同樣這種力量在與公權力交鋒過程中也要學會妥協,以和平的方式與公權力進行交涉,既讓公權力感到這種力量的強大,以此獲得應得的權益,又避免因激烈沖突而帶來不必要的流血和損失。從公權力的角度看,迫于私權利的壓力,雖然這種壓力是和平的正當的,也會使公權力意識到必須妥協,讓渡出一部分利益,以此來保護來公權力的穩固和長久性。這樣公權力和私權利就達成了一種的妥協,雖然這種妥協是不對稱的和不平等的。但雙方都通過這種方式得到和維護了自己的利益,從而實現了雙贏的目的。
文化根源視角論私權管理論文
一、“觀念權利”與“實在權利”——探尋文化根源的起由
(一)古代中國有發達的財產、契約制度,即存在“實在”權利
從西周的“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到歷朝歷代有關動產和不動產的制度,是古代中國有著發達財產制度的具體表現。從《詩經》中的“氓之蚩蚩,抱布貿絲”以及《周禮》中的“聽稱責以傅別”、“聽取予以書契”、“聽買賣以質劑”,到歷朝歷代有關通過各種文契進行交易和設定實在財產權屬的制度,則是古代中國契約制度存在的體現。
史實告訴我們,古代中國同西方社會一樣(如果不說更為發達的話)有著發達的財產、契約等私權制度。否則,古代中國法就不會有對盜竊的刑法制裁,也不會有對土地歸屬、使用等制度規范。盡管它沒有同羅馬法一樣發達的私法體系,對本屬私法的保護也多在刑律中體現,但不能據此否認古代中國有“實在”私權(下文將給出解釋)存在之事實。正如鄭成思指出的:“我們不能認為在沒有民法的時期或環境中,就不存在民事權利。依刑法或行政管理(控制)法規、法令、敕令等等,在古代、在現代,都產生過并繼續產生著一定的民事權利?!?/p>
(二)古代中國亦有“實在”權利觀念
中國自遠古以來就有確定財產歸屬(所有權)之私權觀念。如孟子言:“……若民,則無恒產,因無恒心。茍無恒心,放辟邪侈,無不為已?!?/p>
深究民法本位私主體權利本位問題
民法本位主要是強調在分析民法過程當中融合“本位”方面的要求,并對其進行劃分判斷。無論是法理學、法哲學角度,還是從世界觀、方法論等方面分析,都能將民法本位確定成民法的中心思想和評判標準,這是體現民法的自身價值的重要依據。對民法的私主體權利本位進行深入研究分析能夠為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提供真實依據,為構建和諧法制社會創造了有利條件,為積極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創造有利的條件。這對于我國社會法制觀念、律法制定有著很大的幫助。
一、民法本位概況
民法本位在語義上都蘊含了“中心”和“標準”的意思。民法本位,即指將“本位”放在民法的概念中加以分析界定。按其發展,可分為三個時期:義務本位時期、權利本位時期、社會本位時期”。但也有認為從權利本位有可能又轉回義務本位或權利、權力雙重本位的。盡管看法不一,但畢竟都認為法的本位是可變的。從現實性上看,認為民法應以權利為本位或應以社會為本位的學者居多。具體表現出的傾向是,從一般性上肯定法以權利為本位,就現實性而言,則大都說社會本位正在或應該取代權利本位。社會本位實為權力本位,國家主義色彩較濃。
二、民法私主體權利本位的爭論
隨著各種理論的不斷出現,很多民法典、民事法律在采取社會本位還是權利本位這一方面出現了很多的研究,學者們主要總結了3種形式:(1)主張權利本位的觀念,這主要是由于中國社會的不斷進步以及民法文化的深入開展,促進了民法權利本位的更新,是社會發展必須具備的條件。(2)主張權利本位為主,社會本位為輔。這是由于權利本位能夠擴大人們對權力的追求,培養個人的利益,而忽略了國家與社會的集體利益。對于社會個人而言,阻礙了社會和個人利益實現最優化、最大化。若在權利本位的同時堅持社會本位就能很好的化解這一矛盾,協調好個人與整體之間的利益。(3)主張社會本位的思想。這主要是為了注重社會整體利益的協調性,保證社會利益得到充分的發展,把公法與私法互相結合使用。為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創造良好的條件,不僅發展了經濟,也注重了環境保護工作的順利實施。
三、民法需積極主張私主體權利本位
保護私權與維護憲法論文
摘要: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國家統治階級的意志體現,它具有神圣不可侵犯的權威性。任何法律、法規都不能與之相抵觸,任何人都不能把自己的權利凌架于憲法之上。憲法神圣權威的維護,是人們受其恩澤的保障。2004年3月14日,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根據十六大精神,把保護合法私權載入憲法,為憲法注入了新的血液,為憲法權威的維護提供了原動力。本文試從這一基本點出發,并結合有關的理論與客觀事實進行了論述,以期達到“保護私權”與“維護憲法權威”之間關系的分析論證。其主要內容如下所述:(一)保護私有財產是多數人的利益保障,也是憲法權威得以維護的保障。1、從人們的基本生存權利保護而言:“人民的合法私有財產不受侵犯”是憲法必須保護的。2、把“合法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列入憲法,有助于糾正一些不合理的規定,有助于社會結構的優化。3、“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列入憲法體現了對人的基本權利的維護。(二)私產不僅是憲法權威得以維護的保障,也是人權構成的基礎。1、“私產的保護”是修憲的重大進步,也是“人權”保障不可缺少的保障條件。2、“私有財產”是生命權和自由權的物質基礎,它也是構成人權的基礎。(三)保護私有財產是公民社會和憲政的發端。1、私有財產權被憲法最高原則化,是推進民主政治前進的動力。2、保護私有財產權利寫入憲法,也是我國政治文明的進一步表現。(四)“八二憲法”修改完善的歷史,也是私權保護日益完善的歷史。
關鍵詞:憲法維護憲法權威人權修憲私有財產
2004年3月14日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根據十六大精神,再次對“八二憲法”進行了第四次修改,特別是把保護私有財產、人權等載入憲法。這次憲法的修改是改革開放的產物,它不僅忠實的記載了十六大以來黨的基本路線和基本政策,還為今后我國國家生活各個方面進行全面、系統和有序的改革,同時提供了憲法基礎?!皯椃ㄐ蜓砸幎ǎ簢业母救蝿帐歉鶕ㄔO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1世紀的中國憲法將沿著現代憲法規定的目標把中國的社會主義現代化事業向前推進。在十六大精神的指導下,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對“八二憲法”進行了新世紀的第一次修改,把“保護合法私有財產”載入憲法,修憲的經驗、教訓表明,一個國家的根本大法若順應歷史潮流,反映人民愿望,無疑會成為政治文明和社會進步的推進器。從這個意義上說,人民是憲法變革的原動力,是憲法好壞的檢驗器,而保護人民的私有財產就擁有了原動力,就是對憲法權威的維護。
(一)保護私有財產是多數人的利益保障,也是憲法權威得以維護的保障
這次修憲將“人民的合法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列入憲法。筆者認為這有助于使社會各個群體之間產生良性的,而不是惡性的互動。這樣可以防止“劫貧濟富”,換言之,其意義不僅在于對民營企業家等高收入群體的“合法地位”以及財產的保護,而且更在于對除此之外的大多數社會人民基本權利的保護。從歷史發展的角度來看,我認為將“人民的合法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列入憲法也是中國社會具有重大意義的一件事情。出于對中國現在的民營企業家群體“合法性地位”極需確立等原因,人們可能會產生某種誤解,認為這件事情只是對高收入群體有利。實際上,筆者認為這件事情的意義不僅在于對民營企業家等高收入群體的“合法地位”以及財產的保護,而且更在于對除此之外的大多數社會人民的基本權利的保護。換言之,“人民合法私有財產不受侵犯”的規定,對于大多數社會成員來說,具有至關重要的意義。
1、從人們的基本生存權利保護而言,“人民的合法私有財產不受侵犯”是憲法必須保護的
公共利益與私權優先原則論文
關于公共利益,確實沒有特別嚴格的界定。劉曙光先生三論私權優先原則一文指出,一切沒有邊界的存在都是不合法的存在。公共利益的合法性邊界取決于三個條件規定:內容的公共性、范圍的確定性、程序的正當性。公共利益相對于私權優先,是可以,不是必須。事實上,該文不僅沒有解決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間的關系問題,而且制造了一個新的問題。
所以說沒有解決問題,那就是曙光先生提出所謂“內容的公共性”概念。事實上,公共利益的核心就在于內容的公共性,如果能夠“知道”什么是具有“公共性”的“公共利益”的話,就沒必要來確定公共利益的邊界了。問題的關鍵就在于公共性。
所以說制造了一個新問題,那就是說,曙光先生指出公共利益相對于私權,是可以,不是必須的問題。公共利益相對于私權不是必須嗎?曙光先生如何能證明這一論題?
曙光先生認為,“但自從維護公共利益成為一種特殊的職業之后,也就是國家機器產生之后,統治者為了說明其統治的合法性,為了說明其特權的合法性,將本來源自個人利益、服務于個人利益的公共利益無限拔高,直到被描述成為個人利益的源泉和目的(正好顛倒過來了)?!?,且不論這句話本身的毛病(先說公共利益成為職業,后有說為了說明統治合法性),統治集團之所以成為必要,本身就是以公共利益作為基礎的。如果沒有公共利益,統治集團和國家機器沒有存在的必要,也不會發生。問題的關鍵不在于統治者為了說明起統治的合法性(合法性是變動不居的意識形態),問題的關鍵是統治集團一旦獨立于社會,就會產生其特殊利益。而這個特殊利益一方面是公共利益的一部分,例如維系統治所必須的資源,另一方面,這個特殊利益往往超出所“必須”的限度。這個超出“必要”部分的限度才是應該受到限制的所謂的“公共利益”。
討論公共利益首先要建立在現代社會、或者說具體到中國現代社會的“政治正當性”意識形的基礎上。任何超出這個意識形態而對“公共利益”的討論都是不切實際的空談。
在討論這個問題之前,首先需要指出曙光先生的一個判斷錯誤。曙光先生認為:“人類個體對整體的依賴程度與生產力發展水平是成反比的。人類文明程度越高,個體對整體的依賴程度就越低,公共利益的內涵和外延以及存在的方式也會相應發生改變?!倍聦嵣?,隨著人類社會的發展,個體必然越來越依賴于公共社會,這不僅是社會化大生產的必然結果,也是知識膨脹和信息化的必然結果。隨著知識的積累,人作為個體只能投入到過細的分工中去才能獲得自己的社會地位。因為一個人已經不具備掌握所有或者大部分知識的能力,同時,他也不具備對社會生產資料的支配能力。所以,這就要求每個人必須依賴于其他人才能生存。隨著社會信息化,每個人又必須在和別人(通過公共網絡系統)的信息交流中才能生存,離開這個信息網絡,必然失去生存的基礎。這也是市場經濟的競爭本性決定的。
深究民法對私力救濟規范
一、民事關系中私力救濟的價值
救濟權是指一種由基礎性權利派生出來的援助性權利。它是基于基本權利被侵害或受危險而產生的,以相對人承擔作為或不作為義務來消除因侵害或危險產生的不法或不公平狀態為內容,旨在恢復或實現基礎權利的一種實體權利。現代社會,救濟權通常是通過公力救濟的方式來實現的。但為了彌補公力救濟的不足,私力救濟也在各國法制制度中占有一定的地位。在法治社會中,公力救濟是權利救濟的主要方式,但私力救濟在一定范圍內仍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公力救濟具有合法性、程序性,但權利保護的交易成本太高,這就意味著私力救濟存在的合理性、經濟性?,F代法治社會,在以公力救濟為原則的前提下,應承認適當范圍的私力救濟。下面,筆者從兩個方面談談私力救濟的價值:
(一)承認私力救濟有利于更加充分保護法律主體合法權益,形成良好的社會秩序
私力救濟之本質是賦予公民直接維護自身利益的權利,在現實生活中,大量的違法行為的存在如果都需要國家公權力來解決,那么當事人自己的能動性就得不到發揮。
“司法部門在具體案例中對什么是合法律的、什么是不合法律的做出權威判決,由此把現有的法律當作法律來對待,也就是說,在穩定行為期待的規范性視角之下來考察法律?!钡捎衅浞€定性,法律程序繁瑣,對于一些需要及時保護的權利難以應對,如果不允許當事人保護自己的權利那是不公平的。法律應允許當事人自行解決爭端,如果法律不允許私力救濟的存在,公民無法行使自衛權和自助權,會導致人們在面對不法侵害時無法采取保護自己權益的有效措施,從而導致合法權益的損失,也會助長侵權違法行為的產生。如果允許人們進行私力救濟,那么人們在面對不法行為侵害時就可以行使自衛權和自助權,就會增加違法的機會成本,就可以減少違法犯罪行為。如允許和提倡當事人自行和解,則可使當事人各方在利益協調的過程當中,達成雙方都能接受的糾紛方案。私力救濟還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社會風尚,提高人民群眾與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的積極性。
(二)承認私力救濟有利于節約交易成本,減少國家司法成本
共產黨人如何牢固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
在新的歷史時期,共產黨人、特別是領導干部,要在改造客觀世界的同時努力改造主觀世界,并以改造主觀世界的成效,推進改造客觀世界。最根本的就是要在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實踐中,應對面臨的挑戰,牢固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當前要著力樹立正確的利益觀、理想觀、地位觀、權力觀、事業觀。
(一)利益觀。在以利益為動力的市場經濟條件下,人們追求利益這是必然的趨勢,在以經濟成份多元化的條件下,人們追求利益的多元化也是必然的趨勢。共產黨人能否追求利益,共產黨內能否提倡利益多元化,我們是唯物主義者,共產黨人當然也有個人利益,問題在于我們如何正確看待個人利益,正確處理個人利益、集體利益與國家利益的關系。有人認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傳統的價值觀已經過時,再提倡無私奉獻已不合時宜,“大公無私”是虛幻的,做不到的,人都是為了自己的利益而活著。這種把無私奉獻精神與物質利益原則對立起來的觀點是不正確的。我們共產黨人的價值觀是集體主義的價值觀,價值觀的核心是利益觀,也就是集體主義的利益觀。集體主義的價值觀、利益觀的內涵,包含著無私奉獻精神與物質利益原則的統一。集體主義利益觀,既表現為個人、集體與國家利益的一致性,公與私的一致性,是公中有私,公為了私。又表現為個人、集體與國家利益的差異性,公與私的矛盾,堅持先公后私,大公無私。
公中有私,公為了私。公中有私,不是有公便無私。因為集體、公是由個人、私組成的,集體利益中包含個人利益。集體與個人、公與私是辯證統一的關系,是互為前提,相輔相成,互相促進,大河有水小河滿,小河有水大河滿。公中有私,也包含著公為了私,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就是為了實現共同富裕,每一個人的富裕。集體主義利益觀,并不排斥個人利益,而排斥的是個人主義利益觀,我們反對的是自私自利的私,損人利己的私,借公濟私的私,以權謀私的私,而不是反對個人利益。個人利益與個人主義是兩個本質不同的概念。
先公后私,大公無私。集體與個人,公與私本質是統一的,但也存在差異和矛盾。因此,必須堅持先公后私,大公無私。因為公與私、集體與個人相比,公的、集體的不能不占首位,不能不占主導地位,個人利益必須服從集體利益、國家利益,這是人類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否則這個社會就無法前進。在處理公與私、集體與個人關系時,還要有大公無私的精神。大公無私是指凡處事要公平正直,不徇私情,完全從人民利益著想,毫無私心。當然也包括為了公的集體的利益必要時犧牲個人的利益,犧牲個人的一切,甚至寶貴的生命。
由此可見,集體主義價值觀、利益觀,既體現了物質利益的原則,又體現了無私奉獻的精神,利益是基礎,精神是利益的升華,兩者是相輔相成,互相促進的辯證統一的關系。共產黨人可以有正當的個人利益,但更要弘揚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無私奉獻精神。是堅持集體主義利益觀還是堅持個人主義利益觀,是衡量一個共產黨員是否牢固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的分水嶺。因此,共產黨員一定要樹立集體主義利益觀。
(二)理想觀。共產主義理想是共產黨人的一面旗幟,為之而奮斗的目標,也是共產黨人的精神支柱和力量的源泉。有沒有堅定的理想信念,也是衡量一個共產黨員是否確立了馬克思主義世界觀的集中表現。在新的形勢下,一些黨員和干部對理想信念淡薄了,講實惠的多了,講理想信念少了,說理想是空的,利益是實的,要丟掉空的,抓住實的,“理想理想有利就想”,“前途前途有錢就圖”。
誠信原則的司法原則探索
本文作者:施建輝工作單位:南京大學
一、誠信原則的歷史、發展、相關原則及其立法宗旨
誠信原則為誠實信用原則之簡稱。它起源于古羅馬裁判官采用的一項司法原則。在羅馬法上,本身沒有誠信原則之規定,而是裁判官在審理民事糾紛時以誠信原則考慮當事人的主觀狀態和社會所要求的公平正義。誠實信用其時只是一個觀念,它從道德觀念中吸收而來,用在一般的惡意抗辯訴權中。實際上當時的羅馬法盛行合同形式主義,合同的形式甚于合同當事人的意思真實,故誠信原則只是個別案件的例外適用。將誠信原則作為債務履行原則加以規定的,是近代資本主義國家的民法,這有兩個發展變化期:其一,誠信原則在債法中對當事人提出要求,要求當事人,特別是債務人以善意的心態來履行契約的義務。法國民法典第1134條第3款規定:“契約應以善意履行之?!币嗉凑\信原則表現為當事人的善意心態。其時的誠信原則實際是契約當事人的守法原則,其作為司法原則的作用暗弱,因為在自由資本主義時期,契約自由是神圣的原則,雙方當事人合同的約定可排除誠信原則的適用,故不必說執法者可依誠信原則來探求并干涉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了。其二,除要求當事人在履行合同債務時,應持善意、意思表示真實、信用外,在法律未有規定或當事人未有合同約定或合同約定不明確時,要求執法者以誠信原則來判定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合同行為基礎及利益的均衡。這一時期誠信原則作為司法原則,其作用表現在執法者可依誠信原則來探求當事人的意思,協調合同當事人的利益。盡管如此,誠信原則功能僅為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補充,并未越出合同自由的范疇。誠信原則作為社會觀點來限制私權及私權濫用的是在資本主義壟斷時期,最早為德國民法典和瑞士民法典所規定。德國民法典第2條規定:“任何人均有自由發展其人格之權利,褚尊暴豁麟院9‘屆研究生、東南大學法杯講師‘2’。093,但以不侵害他人之權利與不違反憲法的秩序或道德規范為限?!比鹗棵穹ǖ涞?條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信及信用方法為之。”其它資本主義國家的民法都重新增補此內容,如日本民法新增第l條第22項之規定。我國臺灣地區的民法,誠信原則原在債篇中作為債的履行原則規定,該法第219條規定:“行使債權、履行債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焙笤?982年民法修正案中,增加了總則中的一款,該法第148條第2款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以信用誠實之方法?!闭\信原則發展至此有以下特點:第一,與公共利益、公序良俗、權利濫用禁止等原則同時規定;第二,其適用范圍擴至一切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之履行;第三,執法者被賦予一了“公平裁量權”,從而使誠信原則作為一項司法原則得以完全實施。誠信原則上述的歷史發展,可知其功能的逐步擴大。然功能源于內涵,這里有必要進一步探討其含義。關于誠信原則的概念,學者們大都在債法中的當事人之間作公平理解。臺灣學者認為:“誠信原則乃公平衡量雙方當事人利益之準則?!盵lj大陸學者認為誠信原則指“民事主體參加民事活動、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都應當持有.善意。它要求當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真實、行為合法、講究信譽、洛守諾言、不規避法律、履行義務時考慮他方利益,行使權利時不得損害他人利益”閣也有學者以情事變更原則注釋誠信原則認為“情事變更原則為誠實原則之具體適用,同時在于消除因情事變更所產生的不公平后果?!笨锪夯坌窍壬斫鉃榈赖?“誠實信用原則,旨在謀求利益之公平,而所謂公平亦即市場交易中的道德?!贝▽⒄\信原則與公共利益,公序良俗原則相比較,進而在范圍上闡述得比較清楚的是臺灣的史尚寬先生,史先生歸納的權利義務指導原則有二,即私權不違反公共利益和不違反社會秩序。在社會秩序中又分公的秩序和私的秩序。其中公序良俗(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之簡稱)納入公的秩序中,誠信原則納入私的秩序中。進而指出:“誠信原則,謂一切法律關系,應各就其具體的情形,依正義衡平之理念,加以調整,而求其具體的社會妥當?!T“以立法者的立場,決定其關系,是誠信原則的要求?!崩А按嗽瓌t具體的適用結果,雖在形式的合于法規或契約之要求或履行.因其有背于此原則而被拒絕,而給付義務亦得超過契約所定之內容,使其擴張、變更、減輕或消滅,所謂情事變更之原則,即系由此演釋而來。’胡“誠信原則要求法律關系當事人間權利行使、義務履行之善意,以調整其間之利益,乃系在自由主義之基礎上,由內部加以修補,而公序良俗原則,則在同一基調上,自外部加以限制?!遍]史先生關于由立法者(通過執法者)決定當事人之間的關系、當事人排除誠信原則適用無效以及在比較中闡述誠信原則內涵及外延,都是先進的、可取的。但史先生認為誠信原則只在私權的當事人兩者之間適用且修補當事人意思自治則是有背誠信原則之歷史發展的,也與其自述的“拒絕”之說矛盾,另外,以合同_卜的情事變更原則及債法上的給付來注釋誠信原則,也可說明史先生的誠信原則觀點在其著作時只涉及了債法領域,事實上當時的臺灣民法尚沒有第1招條的增補款。筆者認為,誠信原則從債法中發展而來,然后及至一切民事權利義務的履行,故其在債法中的概念和作用是顯然的,除此以外,關于誠信原則,尚有以下可作結論:犯、誠信原則與公序良俗、權利濫用禁止等原則規定于民法典的總則中,是立法者考慮到了這些原則產生及適用的社會背景、經濟關系和經濟利益;2、作海民法的基本原則及功能,誠信原則和其它原則共同構筑成一個私權行使的范圍和幅度;3、在私權行使的范圍和幅度內,執法者可以誠信原則來續展、擴大、變更、排除私權者的意思自治,從而使之與社會利益不沖突、不危害公共利益,使純粹私權者之間的利益協調、平衡;4、以善意、公正、信用之形出現,極富彈性,賦予執法者“公平裁量權”,使法律能夠適應社會情況的變化,從而維護經濟流轉的正常秩序;5、在民法典及其他民事法律規范未曾規范的領域,以誠信原則來探求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行為基礎、價值取向,從而解釋法律、引出新義、創設規則、彌補立法不足及滯后,以適應紛繁復雜多變的社會。誠信原則至此不再僅是民事主體的守法原則,而更是一項司法原則,是執法者的一項義務,即執法者有義務從社會觀點,公共利益審定具體民事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從而限制私權的濫用,維護全社會意義上的公正,以創造民事流轉的良好秩序,而不僅局限于私權者之間維持一種公正和利益之平衡。因此,現今意義上誠信原則,其立法宗旨可用兩句話概括:1,在大范圍上框定私權的范圍,使個人利益服從社會利益,不損害公共利益,維系整體利益平穩,調節社會經濟關系;2,在小范圍上,正確處理好具體民事主體之間的民事權利與民事義務,實現個人利益的平衡。至于執法者據此原則而解釋法律、創設判例、引出一般適用規則以適應社會經濟變化則是必然的結果。上述誠信原則的論過織寸我國的司法實踐尤有指導意義。
二、我國民法對誠信原則的規定及司法實踐狀況
誠信原則,在我國的民法通則中是作為一刁項基本原則而加以規定的,民法通則第四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背艘酝?在單行民事立法中,也有誠信原則之規定,且均置于該單行民事立法的總則中。圖筆者認為,我國現行民事立法中的誠信原則與現行國際民事立法上的原則是一致的,它已不再僅僅適用于債的給付中,也不單單是單行民事立法中的原則,而是其含義和功能適用于一切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領域。立法者注意到了誠信原則概念、功能的歷史、發展,特別是其在限制私權濫用上的作用,而私權濫用的禁止,在缺乏基本法律規定及法律體系的情況下,在私權者之間是不可能通過私權者本人來實現的,尤其當私權者之間惡意串通,損害公共、社會及他人利益的情況下。此其一;其二,由于我國未有民法典,民法通貝組的性質只是仿照民法總則及對單行民事法規(有限且規定不成熟、不深入)未涉及的民事權利和民事責任來加以補充規定。故存在法律規定原則及現實生活中許多內容無法可依的現象,這就需要執法者以誠信原則來拓展法律的適用范圍和深度,特別是從中引申出一般的法律精神和規則來適應變化的社會及法律本身規定的空白部分;其三,在我國廣泛地存在不講“誠信”的現象。我國現處市場經濟起步期,存在掠奪、暴利、壟斷、惡意、不誠實、不講職業道德、不講交易信用、規避法律、假冒偽劣、見利忘義等現象。立法者反復強調、重復規定誠信原則,就是要求執法者予以解決,以維護國家、公共利益,維護公序良俗,創造良好的社會經濟秩序和環境。因此,我國的誠信原則既是民事主體的守法原則,更是執法者的司法原則。且在我國,誠信原則的實施貫徹實際上已成為執法者的一項重要義務。這是誠信原則在我國條件下的深入。從上述可知,誠信原則作為我國執法者的一項司法原則,不僅有法律上的依據[l0〕,更重要的是立法者和時代的要求。明確這一點,就得明確承認執法者的“公平裁量權”。事實上,在現實執法中,已有許多的判例證實了這一點。我國的判例雖無判例法上的效力,但這些判例從誠信原則中引申出具體案件的適用規則來,反過來這些規則在類似的案例中得以引用。[,’〕然而,執法者尤其是法官“公平裁量權”的行使是有缺陷的,具體表現為:1、沒有遏止住社會上眾多的私權濫用、違反誠信原則的現象,就商業信用言,我國的商業信用不普遍、不成熟、甚至欺詐性強,有學者認為是“債法調整在實踐中尚沒有產生應有的效應,需要大大強化商業信用的債法保障?!?[l2〕這方面的原因固然有之,但執法者就案論案,不從根本_L否定其效力,懲罰其行為,這在客觀上縱容了惡意違法等現象,也致使在現實生活中對私權濫用受害者的保護是微弱的。2、沒有出現“時勢造英雄”式的法官和編纂、解釋法律等繁榮景象。我國目前正處于改革時期,市場經濟剛確立,各種新關系、新事物層出不窮,而立法特別是民事立法滯后是眾人皆知的事實。從道理上說,既然有誠信原則等可行使“公平裁量權”的規定,那么法官們自會在碰到“前所未有”或“似曾相似”案例時能迅速公正地解決??上н@種情況直至今日未見高潮。相反,許多顯失公平、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因為法律沒有明文規定而不予受理。3、具體合同案例中,過分強調當事人的意思自治而不善用誠信原則來調整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這方面的主要表現為:¹過分強調合同當事人之間的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部分認為是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存有過錯、從而認定各自承擔責任。在這種情祝下*即使律師指出可依誠信原則略微解釋就可得出結論亦會被置之不理。º過分強調當事人之間法律關系的理順,如在民事訴訟主體的認定上,即使一方侵害(利用規避之方法)了原告方的利益,且可顯見只是法人主體不同而實質兩個法人主體均是同樣股東投資時,也會認為原告和侵害方之間并無合同關系而拒絕列該方為共同被告;在私人有限公司主體認定上,債權人明顯受害,公司無償債能力,而該私人則通過公司取得利益時,卻不列私人為本案的被告來清償債務。»過分強調合同的實際履行,在合同已被預先違約或根本違約時仍被判定繼續履行,在違約方履行原定合同義務時,法官也不去引用情事變更原則來彌補守約方的損失。4、“公平裁量權”的濫用。誠信原則按其本義和功能在司法原則上是指法官的“公平裁量權”,而非“自由裁量權”。但它作為“地方保護主義”的有效手段,被地方保護主義的法官理解為“自由裁量權”。在我國,地方保護不是公開的秘密。由于以“自由裁量權”為幌子,故它對法制的破壞是嚴重的。在地方保護主義那里,你不可能談法律和合同,更不必說誠信原則了。將誠信原則這一司法原貝J理解成保護主義,那是誠信原則在異化和被濫用,比較守法者的違反誠信原則,其后果更是嚴重。可見,誠信原則在我國立法上的規定是先進的,對民事主體的要求是明確的,但它在司法__仁的適用卻是低級的。在大的方面,執法者沒有.以誠信原則來限制住私權的無限膨脹及濫用,在具體適用的債法領域,誠信原則的適用程度至多只是對當事人已有的意思表示的補充。至于出于地方保護的需要,而對當事人本來明確的約定以誠信原則力n以限制、否定或被推翻,由于其前提不合法,誠信原則的適用在此已趨向其對立面,成為反動的東西了。誠信原則既然在我國民法中有廣闊的適用領域,那么克服適用誠信原則在司法實踐中的上述缺陷,找到一條揚長避短的正確完全實現其司法原則功能的方法就顯得十分重要和迫切。筆者認為,在執法者本人方面,應當遵守誠信原則的司法要求,這些要求為:l、提高法律專業知識水平,熟練掌握并應用民法的原理和規定,認識和把握誠信原則在民事立法中的地位、歷史發展、基本含義和功能,從而正確地適用之。2、認識我國所處的經濟發展階段以及在這一階段由于立法滯后所造成的不規范、無序,特別是商業信用不普遍、不成熟等狀態,充分并積極主動地利用誠信原則來否定欺詐、惡意、暴利、假冒偽劣、三角債等民事行為之效力,從而維護公共、大眾的利益,維持社會經濟秩序的良性形成和發展。3、尊重善意當事人利益,以執法來影響我國正當私權的行使,特別是在商事領域,影響和培育重法律、重合同、守信用、講道德的成熟的商人隊伍。這里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我國市場經濟剛確立,私權的內容、程度及保護都不發達。加上立法滯后,濫用私權現象時有發生,影響了正當私權的發展。因此,我國誠信原則在執法上的要求,應當是從洲言原則的正確適用中引申出一套正當私權的行使規則和方法,從而提高、發展、保護正當的私權。綜上,誠信原則在我國既是民事主體的一項守法原則,更是執法者的一項執法義務,既是一項原則,更是一項實踐準則,它要求執法者以積極的態度來完全實現誠信原則的功能,從而限制私權的濫用,促進正當私權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