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權范文10篇
時間:2024-04-04 21: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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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學術權與行政權探索
本文作者:江穎黃霖工作單位:四川廣播電視大學
大學的權力關系在長期的歷史變革中深受傳統文化和結構制度的影響,于不同的時期、國家和民族中形成了各自的特色,但縱觀世界各國大學內部權力結構或權力模式的發展情況,發現自中世紀大學建立以來,一直就存在以行政權力和學術權力為主線的兩種基本權力。這兩種權力經過了幾個世紀的纏斗,始終處于膠著的不平衡狀態,正如鐘擺一樣,在歷史的某一特定時期總是交替在高等學府占統治地位,呈現一方壓倒另一方的優勢。[5]形成行政權力主導模式或學術權力主導模式都有其自身的歷史發展必然和選擇必然。就行政權力主導模式產生而言,一方面,高校的權力來源于政府和社會的授權。伴隨著社會的現代性增長,科層制成為一種普遍的制度形式彌漫于現代社會的正規組織中,大學未能幸免于外。因此,現代大學遂演變為規模龐大、結構層次鮮明的科層組織,尤其是行政序列[6];另一方面,為能更好地適應現代社會的發展和高效管理的需要,大學的內部組織結構日益專業化和科層化,其管理理念也受到企業組織管理思想的深刻影響[7],因此,高校組織成為行政組織的復刻版,行政權力日盛。就學術權力主導模式產生而言,一方面,許多古老大學通常由中世紀的行會組織發展起來,初始規模較小,僅具有知識傳播的單一功能,知識通過師帶徒的方式被教師完全壟斷,專業性的優勢決定了教授在大學中的絕對權力,也決定了學術權力在大學中的至高無上地位[8];另一方面,大學中的教師群體以研究和創造高深學問為宗旨,這種復雜的專業活動需要從業者必須擁有高度的自主性和靈活性,其研究要具備純粹的知識性,所處環境要不受紛繁外界的干擾,因此,學術活動和學術產品的特性決定了以學術生態群落聚合的權力反對外來的干涉和控制[9],他們更看重“同道”的評價和認可,對學術權威的追隨要勝過對行政權力的遵從[10]。上述兩種權力結構模式都有自身的優缺點,如行政權力能產生最佳效率,達成組織目標,但當其過大時,則可能使大學忽視學術權力的存在,背離學術導向[11],淪為政治和經濟的工具,缺乏生機、活力和創造性;而學術權力強調追尋和探索高深知識,不受塵世的煩擾,但當其過大時,會導致學校因固守象牙塔而變得保守,對社會變化漠視或無動于衷,也忽視辦學效率和辦學效益[12]。當代大學的管理系統是一個二元異質結構,其突出表現是行政權力與學術權力的對立與沖突[13],在現實中,行政事務和學術事務常常纏繞在一起,行政權力和學術權力難以截然分開,也難以讓某一方擁有絕對的話語權和掌控權。因此,配置和平衡大學內部權力成為當代大學治理者面臨的極大挑戰。英國倫敦大學教授邁克爾•夏托克認為,“成功的大學總是盡量保持治理權的平衡。”[14]因為權力是組織運行的驅動力和依賴性函數[15],其配置會影響到組織其他資源的配置效率,同時本身也是一種可以進行分配并能改善組織運行的特殊資源,所以作為一種重要和稀缺的寶貴資源,無論對于管理者還是教師,平衡內部治理權在大學中至始至終有著微妙的關系[16]。只有形成一種雙主體共享權力并互相牽制的“平衡”格局,采取協調、合作的運作機制,把行政組織的立項與大學的學術價值吁求整合起來,才能使兩者在利益取向上由沖突到平衡[17],形成往前的合力??傊?,平衡行政權力和學術權力應該成為治理下的大學的自主的價值選擇,才能為大學內部權力制度的建設開辟新視野。
隨著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軌,逐漸呈現出開放性的特點,高等教育領域原來權力過分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不斷被打破。為了適應向市場經濟的轉變,高校內部管理體制和管理方法發生了變化,但長久以來,其管理的“行政模式”并沒有得到根本性的改變,高校仍然主要依靠“行政權力”實施管理,如學校權力過于集中于行政系統,行政權力影響、包辦學術事務的現象比較嚴重,也使去除行政化成為高校內部體制變革中最難攻克的堡壘。著名高等教育家、前北京大學副校長王義遒曾經指出“:我們不是把大學視為獨立的學術自治體,而是作為教育行政部門的下屬單位……我們一般的高等學院里‘政治掛帥’比較厲害,真正的科學家、教育家在其中所起的作用是不大的。”[19]學者熊慶年認為,“我們的大學學術自由和學術責任兩個方面都存在問題,當然主要的矛盾還是學術自由的不充分。從大學內部管理的角度上看,主要表現是教授在學術事務決策上應有的權力沒有得到足夠的尊重,學術民主在制度上缺乏保障。”[20]這些都說明了當代中國大學中行政權力的盛行,學術權力的式微。廣播電視大學從一開始創建,由于實行“分級辦學、分級管理、業務指導”的模式,系統具有不同于普通高校的特殊性,無論在宏觀層面還是微觀層面,其行政性管理傾向一直大于學術研究傾向,甚至比普通高校更甚。主要表現在(:1)沿襲傳統院校的內部機構設置、用人制度和分配制度。早在上個世紀90年代就有學者指出“:電大存在機構臃腫,資源分割,冗員充斥,人浮于事,拖拉推誘,效率低下等弊端……在固有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學校工作機關化,機構設置小而全,崗位冗員多?!保?1]雖然近年來不同程度地進行了一些改革,但由于受傳統習慣勢力的制約以及等待觀望、從眾心理、畏難情緒、觀念滯后等因素的影響,行政勢力的影響仍然大于學術勢力,在權力行使上更是以行政權力為盛。(2)缺乏學術思維和理念。有學者指出,廣播電視大學的學術活動很不活躍,呈現一種“集體性失語”的狀態[22]。更有學者言,當前廣播電視大學只有大學之名,而無大學之實,更無學術研究傳統。魏順平等人通過對廣播電視大學教師發表的期刊論文的現狀進行調查和分析后發現,實際參與科研、撰寫論文的教師占全體教師的比例很低,年人均數僅為0.1篇[23]。山西電大課題組對山西電大教職員工在科研方面投入的工作量也進行了調查,發現其平日科研投入只占到其工作總量10%—20%,其主要還是從事本職工作[24]。1999年之后電大雖然實施了“人才培養模式改革和開放教育試點”,也開展了開放本專科教育,為社會培養了大批人才,為高等教育大眾化進程作了一定貢獻,但長期的行政管理傾向,導致全國各地的電大走上教學為絕對主導的“一條腿走路”發展路線,采用“輕學術重文憑”的發展方式,使其在高等教育體系當中,學術水平和學術聲譽一直無法提升,也使電大內部的學術權力長期被行政權力壓制。大部分教職員工習慣于采取行政思維思考問題,積極完成學校分派的教學或行政任務,卻往往忽略了對學術和科研的追求,學校也變相成為“政府機關”,卻又不具備政府機關的真正職能。(3)我國改革開放以來實施“雙肩挑”的干部制度,行政權和學術權合一,電大系統沿襲了此種干部制度,內部雖然也建立了學術委員會、職稱評定委員會等學術機構,但因其成員大部分“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導致大部分學術事務最終由行政權力掌控。行政權力下的學術權力話語權減少,本應是主體的學術群體反而成為行政權力的附庸和從屬,并逐漸游離于教育目標之外。在弱化的學術自治氛圍中,電大的內部學術權力與行政權力失衡。產生這種現象的根本原因在于:第一,中國的高等教育更多程度上取決于政治體制和形態,政治權利完全承擔了組織社會形態并規定其發展路徑的作用,表現為具體的教育體制[25],高校一直都在沿著行政的思維模式前行。這種思維模式映照到電大系統,造成電大的內部治理權結構對整個高等教育生態進行照搬和模仿,因而形成以政府行為為主體的“官本位”式的垂直隸屬關系組織結構和傳統院校機構設置模式。第二,電大多年來的辦學更多體現的是“大家學”、“大眾學”理念,注重改變精英高等教育模式的使命,卻同時缺乏對高深學問的探討和高層次學術理想的追求,在大學的“學術性”與“高等性”方面有所缺失。第三,電大沒有完全將自己定位于像普通大學一樣,缺乏追求學術研究高層次的理念和象牙塔精神。因此,在過去的30多年發展歷程中,電大內部治理權更多地體現為以行政權力為中心,學術權力服務于行政權力的狀況。就此情況,有學者斷言,“電大的生存和發展至今起決定性作用的往往是所謂政策或行政手段,甚至不同層面決策者的個人意志。開放大學作為新型大學實體,固然有許多不同于傳統意義大學的特點,但若將這些特點放大到甚至可以在事實上否定它是大學的程度,不僅無法與國際接軌,而且勢必喪失其存在價值及功能作用?!保?6]同時,行政權力和學術權力之間的失衡也會嚴重削弱開放大學面向社會和求學者需求的適應性和靈活性,以及應有的辦學優勢,如不深化改革,勢必影響到辦學的開放和教學現代化建設進程,弱化開放大學在我國現代遠程教育發展競爭中的主力軍地位。
學者吳麗萍認為大學內部治理權的平衡包括三個含義:其一,學術性是大學的固有屬性,也是其根本屬性,學術活動是大學存在和發展的依據。因而,大學學術人員作為高校多元權力主體之一存在是必然的、必要的和重要的。其二,平衡的目的是為了重視多元權力主體的互補功能,增進多元權力主體的相互溝通和相互影響,最終實現多元權力主體的互相促進而不是相互制約,以促進大學健康的發展。其三,就現實而言,大學行政化現象已嚴重地影響了我國現代大學制度的建設,因此,大學治理權的平衡有利于弱化行政權力、提升學術權力的地位[27]。大學生活是一個“和而不同”的微觀政治生活,不同利益群體所獲取的權力份額取決于對大學存在的合法性提供的支撐力的大?。?8]。在大學內部,應以學術權力為本,因為學術權力的本質決定了大學存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也是一所大學在不同的時代和環境中得以生存的價值和意義;而行政權力的誕生原本是為學術組織、學術活動及學術發展服務的,若無學術組織及學術活動的存在,則行政權力就會失去存在的合理性前提,因此,行政權力應該為大學更好地發展提供保障和支撐,以實現其“培養人才、開展研究、服務社會、傳承文化”的使命。平衡內部治理權對當前開放大學權力制度建設,尤其是章程建設有重要意義。雅斯貝爾斯曾說“:大學是研究和傳授科學的殿堂,是教育新人成長的世界,是個體之間富有生命的交換,是學術勃發的世界。”[29]開放大學是真正的大學,與普通大學一樣,它屬于高等教育機構和學術性社會組織,追求真知和新知,因此,它的學術權力應該與行政權力處于同等地位,但需要通過制度予以確認和形式化,給學術權力以應有的地位和權威,建立發揮其作用的制度保障機制。開放大學的內部治理權的構建可遵循柏拉圖設計“理想國”時提出的“各司其職”的正義原則,在其制度(章程)建設中明確以下兩點。(一)建立開放大學內部權責劃分的制約機制治理是一個上下互動的管理過程,使開放系統的任何一方,在制約另一方的同時,也受到制約,是雙向的“相互監管”,強調權力運行方式是雙向的[30]。其中,權力之間、利益之間、職能之間、決策之間、上下級之間、機構之間、成員之間、機構和成員之間相互牽制、相互監督,是構建開放大學內部治理權的一條重要原則,這也是委托理論中強調的所謂“制衡機制”。與近代的大學相比,大學已經演變為一座功能復雜的城市,在這個數萬人的城堡中,為保證生活的秩序和學習活動的進行,需要制定復雜的規則和進行專門的管理。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大學內部應該采用尊重民主的原則,任何一個群體都不應決定和統治另一個群體,每個群體都應該有表達聲音的渠道,不同群體尋求平衡的結果也只能是歸宿到平衡模式[31]。美國馬里蘭大學教育學院終身教授羅伯特•伯恩鮑姆曾提出“:在所有情況下,任何機會都應當保證代表不同參與人員利益團體的人們能夠相互作用”。他還指出,“具有各種不同觀點的同事一起工作有助于更全面地考慮問題”[32]。因此,開放大學內部治理權的制度建設,一方面要制定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實施細則,具體劃分黨政職責,對決策程序作出明確規定,注重協作和相互支持,主要表現在學校決策、干部任免和管理、組織機構設置等方面;另一方面,讓學校內各利益主體都充分參與進來,加強學術委員會的權威,提高學術委員會在決策中的地位和權力范圍,包括職稱評定、教育教學發展規劃、學科研究規劃等。關鍵要能聽到學術人員的聲音,并且這個聲音,是真正擁有“話語權”后而發出的。制度的確認還“要由大學學術共同體的成員以某種民主的方式來制定和予以確認”[33]。在監督階段,除了行政管理人員,還應有學術人員作為監察者的資格來審視內部治理權的平衡。(二)實施學院(部)參與型的治理制度開放大學是以知識為主要運作內容的組織,各學科門類之間的知識既有共性,又有其個性,過度集中管理不利于學科的發展,以學校的領導為主的行政權力處于上位,難以具體細化管理,因此,開放大學應將權力中心下移,實行以學院(部)為重點的管理體系,發揮學術權力的自我監管作用。比如,牛津大學從建校以來就實施的以學院為主的管理,數百年過去,仍位列世界大學之翹楚。學院(部)參與型的治理模式,在開放大學權力制度建設中能發揮重要作用。因為代表各學術利益的群體能發揮自身的主觀能動性,有效地參與大學治理的決策。學術人員是開放大學中治理的核心,行政人員是各種資源、服務的有效提供者,他們都應該在與自己利益關系密切的問題上,對決策過程施加影響。同時,這種制度要使決策、執行和監督與管理相分離,充分體現構建開放大學中行政權力和學術權力的制衡和分配的制度原則[34]。因此,應該建立健全的決策與執行系統,學院(部)的重大事項必須經過院(部)務委員會的討論和批準,關于學院(部)教學、科研、管理重要決策,均需由院(部)務委員會討論決定;建立有效的參謀咨詢系統,為了充分發揮教授和業務專家的參謀咨詢作用和參與學院(部)的學術管理,按學院(部)規定設立諸如學術分委員會、學位分委員會等原有機構,除繼續執行原有的職責外,還同時作為院(部)領導的參謀咨詢機構。
院校學術權與行政權的關聯
美軍院校作為高層次軍事人才培養基地、軍隊建設的基礎和重要組成部分,在統籌調控方面尤其受到軍隊和政府機構的制約。分析美軍院校學術權力與行政權力的關系,主要從兩個方面展開,一是宏觀統籌方面,即指國防部等機構、部門與各軍校的關系;二是內部體現方面,即指軍校的內部機構設置和任務、方針、制度及培養目標的制訂與實施。
一、學術權力與行政權力的內涵及特點
關于“學術權力”和“行政權力”的內涵,學界早已有過論述。學術權力是指學術管理的權力,主要指高等學校教學活動、科學研究、學科建設、課程設置、教材建設、師資培養、學位授予以及招生就業等方面的管理權力。行政權力是以行政管理體制為基礎,以行政管理職能為依歸,主要由行政機構或行政人員所行使的一種法定權力。通常意義上看,學術權力的主體主要是學術人員和學術組織。學術人員包括擁有學術頭銜的教授、副教授等[1];學術組織包括決定學術事務的有關組織,如學術委員會、學位委員會、教學指導委員會、教授會等。與行政權力相比,學術權力具有松散性、自主性和民主性的特征。不論是軍校還是地方普通高校,學術權力的運用是以學術自由為前提和基礎,要遵循學術管理的特點與規律,要有程序的約束和規制,使它沿著規范性和程序性的軌道運行,以避免學術權力行使過程中的絕對性、無序性和隨意性[2]。
行政權力主要是院校的管理決策層為實現組織目標,依照一定的規章對院校進行管理的權力,其行使權力的主體不僅涉及到與職位相聯系的院校長及高級職位的人員外,還包含政府、軍隊相關的部門。簡單而言,軍校行政權力是行政機關依靠特定的強制性手段,為有效地執行院校的意志而依據法律、法規、條令、條例及其原則進行管理的一種能力。行政權力是制度化了的權力,具有嚴密性、規范性和強制性,其組成部分是大學的校長、副校長、處長、科長等,他們通過行使行政權力來維持大學的運行。院校的學術權力與行政權力是兩個具有不同性質和特點的概念,軍校的學術權力和行政權力又擁有自己獨特的運行范圍和價值取向,它們之間存在的制衡關系尤其體現在美軍院校的學術權力與行政權力的關系網絡中。
二、美軍院校的學術權力與行政權力的關系
美國軍事教育實行統一歸口、按級負責、分級管理的體制,分權制的特點非常明顯。各院校在內部的領導編制及職能劃分上分工明確,機構精簡。
待學術權與行政權的關聯
《中國大百科全書•政治學》中對權力的解釋是:權力是人際關系特定的影響力,是根據自己的目的去影響他人行為的能力。在社會生活中,凡是依靠一定力量使他人行為符合自己的現象,都是權力現象[1]。德國社會科學家馬克斯•韋伯認為,權力意味著在一種社會關系里哪怕是遇到反對也能貫徹自己意志的任何機會,不管這種機會是建立在什么基礎之上[2]。由此可見,權力應該是一種影響力,這種影響力來源于對某種資源的占有與控制,通過對該資源的分配實現對別人思想和行為的支配。大學的權力體系錯綜復雜,縱向來說,有系、院各層次的權力;橫向來說,有學術權力、行政權力等。學術權力一詞最早由美國學者伯頓•R•克拉克(1978年)提出,指學術治理的權力,是一種法定權力。高校學術權力主要表現為教學活動、科學研究、學科建設、課程設置、師資培養、學位授予以及就業、招生等方面的權力。行政權力是指由高校各級行政部門和行政人員所擁有的權力,主要表現為校長、處長、科長等行政治理人員的權力。
1學術權力與行政權力的關系
從根本上說,高校是一個由學科和事業單位組成的組織結構,學術權力和行政權力都有其合理性。但由于兩者的性質不同,權力行使的主體不同,在運行過程中必然會導致二者的失衡和沖突。
(1)高校中行政權力泛化、學術權力弱化的現象比較普遍。大學內部管理的官僚化、機關化傾向,以行政權力干預或取代學術權力的現象仍然存在。諸如應當由學術系統做的事情基本由行政系統包辦,行政權力對學術事務介入頻繁,忽視教授、專家對學術事務的管理。行政權力泛化的結果是官本位意識進一步強化,使更多的人關心權力而不關心學術,甚至有些教授、專家、博士都將“學而優則仕”作為自己的信條,希望謀個一官半職。舉一個例子,我同學讀研究生時,有一位導師被提升為省教育廳的副廳長,在學校仍然兼職當導師,每次論文答辯,這位具有行政級別的兼職導師說話總是很有分量,其他評委對他也是言聽計從。諸如此類已經成為高校屢見不鮮的現象,由此導致有些具有學術和科研天分的人才,寧愿不惜一切代價混個一官半職,既清閑,又體面,更受人仰慕。
(2)學術權力和行政權力在高校中的分配不合理。從理論上說,我國高校行政權力與學術權力的界限已經模糊難辨,權力配置的重心往往偏向行政人員。雖然國家法律明文規定了學術委員會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在高校管理中的地位,但現實中學術委員會并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只是作為咨詢機構被置于其外。各種學術權力委員會中黨政管理人員占據絕大多數,以致學術權力運行的結果仍然是行政權力占主導。學術權力系統淪為行政權力系統的附庸,代替執行某些行政權力。有調查顯示,高校學術組織的成員基本上由校院系的主要行政領導構成,或由行政領導負責,也就是說學術委員會成員大多具有行政和學術雙重頭銜,從成員的構成上帶有強烈的行政色彩,因而在學術決策中也必然更多地從行政取向和行政利益出發,而一般的學術帶頭人很少有參與重大學術活動和項目的資格和機會。
2正確處理學術權力與行政權力的關系
院校學術權與行政權關聯論述
一、研究脈絡
上世紀八十年代末期,我國高校教育管理體制研究和改革均一直處于停滯不前的狀態,但是改革開放之后,我國與世界各國的聯系日益密切,各種西方高校教育與管理思想的流入不斷沖擊著國內高校界,高等教育在國家現代建設和社會文明發展過程中的特殊地位決定了高校管理體制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有關行政權力與學術權力關系的研究最早開始于上個世紀九十年代。最初的研究開始發現高校中行政權力為主導帶來了一些問題和弊端,但是對于解決這些問題的提出的方案都是對權力結構比較輕微的改動,沒有從根本上改變行政權力的強勢地位。一方面是由于學者對該問題的研究尚處于探索階段,而20世紀50年代的高等教育改革之后形成的行政權力為主體的高校權力結構和管理觀念根深蒂固,學者們也沒有對這些問題長遠的未來的影響有更深入的研究和認識;另一方面,當時處于改革開放初期,整個社會和經濟體制還在轉型階段,原有的高校權力結構并未與社會和經濟形式發生抵觸,基本適應了社會發展的要求,而高校權力結構的行政化發展也尚未帶來嚴重弊端,很多問題沒有暴露并得到重視。
進入了二十一世紀以后,高校內行政權力與學術權力矛盾日益突出,高校權力結構行政化問題凸顯并開始影響學校的人才培養和健康發展,在政府致力于向服務型政府轉型的時候高校的權力結構已然無法適應社會和經濟的發展要求。在這一時期,涌現出了大量的對高校權力結構特別是行政權力的弊端的研究,學者們提出的解決方案和思路也比之前一個時期更加豐富。這一階段學者們開始對高校行政化帶來的弊端進行挖掘,特別是對于高校行政權力泛化對高校發展的長期影響有了更深入的認識。如削弱和限制了高校辦學自主權、行政權力壟斷學術資源、高校機構臃腫效率低下,從長遠影響來說行政氛圍的加強削弱了偏離培養人才和科學研究的辦學目標等等,高校行政化暴露出問題的數量波及的范圍也越來越廣,最終高校的權力結構將不適應社會發展要求,由此導致的高校權力結構的變革勢在必行。高校行政化的根源在于高校權力結構的失衡與不合理,這一點已為學者們所認同。經過國際比較研究,結合我國國情和我國高校權力結構現狀,對于高校權力結構行政化帶來的問題的解決思路也開始有所突破,大部分學者的解決思路主要集中于弱化行政權力和強化學術權力兩個主要方面。
進入2010年之后,《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的公布引導了我國對高校行政化改革研究的進一步深入,經過長時間的探索與研究學術界已經確定“去行政化”為高校權力結構變革的重要目標,僅2010與2011兩年關于“去行政化”的研究論文就有236篇,超出之前所有相關研究論文一倍之多,現有研究普遍認同只有弱化行政權力、增強學術權力才能使高校返回學術為重良好發展的軌道上來。這一階段的研究的焦點為“去行政化”,學者們對高校行政化與去行政化的基本概念都進行了討論,盡管未有形成廣泛而統一的認識,但是對兩個概念的理解都不是停留在表面現象的解讀,研究都沒有否認行政權力在高校發展中的作用或者要求高校學術權力與行政權力完全劃分。有學者理性的提出取消行政級別和大學的去行政化沒有直接關系,最主要的還在于我們有沒有一個嚴格按照高等教育法設立,有獨立辦學自主權,符合教育規律去辦學的高校體制?;趯Ω咝Hバ姓纳顚哟握J識,針對行政化弊端產生的根源———高校權力結構的研究提出了更切實可行的措施,都是協調學術權力與行政權力的有效思路。以下就高校權力及其構成、學術權力與行政權力關系及其協調的主要觀點進行總結。
二、高校權力的構成與內涵
(一)行政權力與學術權力的內涵
學術論文版權侵權研討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千名碩博士訴萬方學位論文侵權的案例分析;數字圖書館條件下的版權保護問題及解決途徑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案例發生背景、這一千名碩博士學位論文侵權案。被業界稱為國內知識分子集體維權首案、多層授權下的學位論文、第一層授權是學生給學校的授權、授權是中信所對萬方公司的授權、在中信所獲得國家專項資金資助情況下,向萬方公司提供數據庫建設費用、分清著作權的歸屬、建立健全數字出版著作權保護的法律機制、完善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采用數字版權管理技術、提高著作權人的維權意識、借鑒學習國外的著作權保護方法等,具體請詳見。
近年來,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興良訴中國數字圖書館有限責任公司侵犯其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學者郟成思等七人狀告北京書生數字技術有限公司侵犯《知識產權文叢》等作品網絡傳播權糾紛案、400學者訴超星數字圖書館侵權案等頻頻出現在媒體上。引起學界強烈關注。
筆者對我國近年來發生的一些影響較大的數字圖書館版權侵權案件進行了梳理,從中選擇了千名碩博士訴萬方學位論文侵權案作為研究對象,因為這一案例是近年來聲勢最大,參與維權人數最多的一次。在國內發生的數字圖書館侵權案件,尤其是學術論文的版權侵權問題方面具有代表性。
一、千名碩博士訴萬方學位論文侵權的案例分析
1案例發生背景
2006年6月,某大學老師劉美麗完成了她的博士學位論文。論文題目為《重組綿羊朊蛋白(OvPrP<’C>)的構象轉化與Prion疾病發生機制的研究》,共12.5萬字,是一篇專業性較強的學位論文。劉美麗從2003年到2006年,花了近三年時間完成這篇博士論文。畢業前夕,劉美麗與學校簽訂了《關于論文使用授權的說明》(以下簡稱《授權聲明》)。隨后,她的這篇博士論文出現在北京萬方數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方公司)開發的《中國學位論文全文數據庫》里,在國家圖書館和許多學校的內部局域網上。該數據庫都能方便地在線瀏覽或下載。最終,劉美麗以侵犯著作權為由將萬方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權,在媒體和萬方公司的網站上公開致歉,并向她賠償經濟損失、精神損失、公證費、律師費等共計36800元。一審及二審都駁回了劉美麗的全部訴訟請求。
當前學術權力的法律機制
本文作者:謝尊武工作單位:長沙理工大學
近幾年來,在我國高校中,因學術權力的行使而引發的糾紛時有發生,這些糾紛的發生,一方面說明了廣大師生法律意識的增強,另一方面也折射出我國現行法律的缺陷與不足。此類糾紛如得不到妥善解決,必定會影響到我國高等教育的健康發展。
一、學術權力及其糾紛的界定
學術權力是高等教育研究領域中的一個重要概念,然而學者們對其涵義卻有不同的理解。如有學者認為學術權力是大學對學術事務和活動的管理與統治權力[1],也有學者認為學術權力是某些學術權威因為自身的學術地位和學術成就影響并自發形成的一種學術魅力[2],還有學者從邏輯層面和制度層面對/學術權力0一詞提出質疑,認為應是/學術(自由)權利0。[3]上述關于學術權力的解釋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不夠準確、完整。要科學地界定學術權力的涵義,須從探究權力的含義入手,通過分析學術權力的結構來闡釋其內涵。何為權力,我國5現代漢語辭典6的解釋是/職責范圍內的支配力量0[4];我國著名法理學者卓澤淵教授進一步認為,權力是特定的主體(包括個人、組織和國家)在其職責范圍內擁有的對社會和他人的強制力量和支配力量。[5]據此可以認為,權力實際上是一種控制力和支配力。在學術事務中,學術機構及其成員行使的學術權力本質上是一種公共權力,其理由是:(1)學術權力的行使具有公共性特點,它是社會基于利益沖突或價值沖突而設置的一種強行性調控權力。在當代,學歷、學位、職稱等與人的利益密切相關,為了對這些利益關系和資源進行分配和調控,國家設置相關的學術機構,行使相應的學術權力,使學術利益和資源得到合理的配置。(2)學術權力的行使具有單方性特點。學術機構在做出決定時,僅憑自己的單方意志和按照議事規則便可做出決定,而不受相對人意志的左右。(3)學術權力具有公共權力的確定性特征。學術權力行使的后果是對他人的行為和學術命運產生權威性的確定效力和約束效果,相對人自身不可改變這種結果。因此,作為一種職責范圍內的控制力和支配力,權力在有關學術活動中是客觀存在的。在此基礎上,我們還應區分學術權力和學術管理權力兩個概念,學術管理權力即高校組成機構及其人員對學術事務進行管理的權力,它包括以學術權能為基礎的學術權力和以行政權能為背景的行政權力;學術權力只是學術管理權力的一部分,把兩者等同起來的觀點是不當的。至于有學者認為學術權力是某些學術權威自發形成的學術魅力的觀點也是不可取的,學術機構的評審結果決定著他人的學術命運和前途,且這種評審結果還有一種制度作為保障,使得學術權力成為一種制度性權力。另一方面,就學術權力的內在結構而言,它包括學術權力主體、權力客體和權力載體。學術權力主體即學術權力的掌握者,主要是指代表高校行使學術權力的學術機構及其成員;學術權力的客體即學術權力的作用對象,主要是學術事務和學術活動;學術權力的載體即學術權力的存在形式,包括學術事務、活動的體制和模式。因此綜上所述,所謂學術權力就是學術人員基于其專業背景和學術能力,對相關學術事務和學術活動施加影響和進行控制、支配的力量。
二、運用法律手段解決學術權力糾紛的必要性
自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高等院校中的學術權力糾紛不斷發生,對于這類糾紛是否需要法律或法院來加以解決(當然法律解決不等于法院解決),理論界、實務界的觀點并不一致,如劉燕文一案,有學者認為法院處理學術權力糾紛案件妨礙了高校的自主權,也有學者認為司法審查與學術自由二者并不沖突。[6]依筆者之見,學術權力糾紛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其理由是:(1)這是由學術權力糾紛的性質所決定的。學術權力本質上是一種公共權力,而公共權力只有接受法律的監督才能防止其濫用;同時按照/無救濟則無權利0的法治原則,法律賦予了廣大公民的受教育權、學術自由權,而這些權利只有在完善的法律救濟機制下才能得到實現。因此,將學術權力糾紛納入法制化軌道,允許相對人在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學術權力的不當侵害之時,訴諸于法律,這既有利于加強對學術權力行使的監督,也有利于維護公民的正當權益。(2)學術權力行使的結果直接或間接地影響到相對人的重大權益。在當代社會中,職稱、學歷、文憑與個人的職務晉升、收入分配、社會評價等方面有著直接的關系,在職稱評定、畢業論文等級評定與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頒發等方面的學術權力行使狀況,將對個人的生存和發展有著重大的影響。現實中,公民可以因為被罰款幾十元錢甚至幾元錢而能求助于法律救濟手段,而對一個人有重大影響的學位論文評價等學術權力糾紛如不能求助于法律解決,這顯然是違背常理和法治精神的。(3)學術權力糾紛的法律調整與維護高校的自主權和學術自由并不矛盾?,F實中,學術權力糾紛的發生情形多種多樣,既可能是相對人認為學術機構的組成不合理、違反規則侵害自身正當權益而引發的糾紛,也可能是相對人認為學術機構的活動違反法定原則、違反正當程序損害自己的合法權益而引發的糾紛,還有可能是因為相對人認為學術機構成員對相關學術問題評價不當或錯誤而引發的糾紛等。誠然法律專家只熟悉法律,對于專業技術問題,他們可能是門外漢,但是將學術權力糾紛訴諸于法律、提交給法律專家處理,他們至少可以從學術權力的行使原則、程序、形式等方面進行專業性審查,以監督學術權力的行使,至于專業的學術問題則可以交給依法設立的學術仲裁機構進行仲裁。這樣,法律救濟機制既為學術的公正、學術權力糾紛的處理提供了一種程序上的制度保障,同時又保證了高校的自主權和學術自由。當然,由于學術權力糾紛的特殊性,其法律解決途徑會與其他糾紛的解決途徑有所差別。
學術行政權力德育論文
[摘要]我國學者把高校中存在的權力現象簡單地分為學術權力與行政權力,把學術權力簡單地概括為學術人員所擁有和控制的權力,行政權力是行政人員享有的權力。實際上,學術權力是對學術事務的影響力或學術事務管理的權力,與行政權力不是一個對稱概念。
[關鍵詞]學術權力;行政權力;二分法;質疑
Abstract:Someresearchersthinksimplythereareonlyacademicpowerandadministrativepowerinouruniversities,andgiveconceptionsthatacademicpowerisapowerwhichteachersandresearchersownandcontrol,administrativepowerisapowerthatadministratorshave.Infact,academicpowerisapowerofmanagingacademicaffairs,itisnotanoppositeconceptionwithadministrativepower.
Keywords:academicpower;administrativepower;dichotomy;question
一、問題的提出
學術結合權力分析論文
日前,政壇流星,成都市委常委、宣傳部部長高勇因涉嫌巨額受賄正在受審,從87年本科畢業到2004年8月出事前的17年間,他除了在政治上不斷進步一直到逐漸墮落、東窗事發,發達與犯罪的軌跡令人矚目之外,我還注意到了他的學術歷程。他的正式的學術研究可以從他1991年研究生畢業開始算起,因為是他是在職碩士研究生,此間邊工作邊學習,而且還沒有取得研究生學歷,應當還不算正式的學術生涯。這樣一來,從1991年7月到2004年8月違法犯罪事發為止,其業余學術生涯應當為13年。
在這13年間,高勇在各類刊物上公開317篇,參編書籍17部,單獨著書5部,完成研究課題44項。在此期間,他取得了研究員職稱,并成為西南財經大學、四川大學和涼山西昌學院的兼職教授。他從91年起任四川省政府辦公廳任秘書,1993年,他開始在母校的工業經濟系攻讀在職博士。讀到第二年時,四川省委的正處級秘書,1996年7月,高勇博士畢業,出任涼山彝族自治州副州長,主管經濟工作,3年中進行了一系列被稱作“涼山現象”的資本運作和資產重組,引資4800萬元。1999年至2002年,高勇先后任中國證監會成都證管辦黨委副書記、副主任,中國證監會貴陽特派辦黨委書記、主任兼證監會成都稽查局副局長。2002年4月至6月,任中國證監會貴陽特派辦黨委書記、主任(正廳級)。2002年6月起,高勇任成都市委常委,后任宣傳部部長。
也就是說,這位政壇明星在一直擔任重要崗位的行政工作,而且工作十分出色、繁忙的同時,每年完成了約24篇以上的論文(即每個月2篇)、0.4部個人專著、參編1.3部書籍、承擔3.4個科研課題。按他的認罪書,這段時間,他“身邊最多的朋友就是各種類型的大小老板、企業家,幾乎每一個工作階段,身邊都有這樣的朋友。我喜歡同他們交往,喜歡和他們一起喝茶、吃飯、聊天”,業余生活也十分豐富。就他的科研工作量來看,大學專門從事科研工作的人員,如果能達到這個工作量,恐怕每天工作12小時也難以完成。難道他有分身之術?至于科研項目,現在申請項目非常困難,一年申請成功并完成3.4個科研項目對一般人來說,必須付出全部的精力。而且在科研資源有限的開發部下,要申請成功這么多項目也難以想象:我想,在這么大的中國,即使是院士和著名學者,一生中能申請成功、完成44個項目的又有幾個;37歲已經是正高職稱,在高校和科研單位,即使是專職從事教學科研工作,一定也只是少數難得的學術精英。那么,真是因為他是學術超人嗎?不是。
我一點也不否認,他可能具有學術天賦,如果專門從事學術研究,可能是學界英才。但現在他所取得的學術成績和學術地位,顯然已經超過了一個正常人所為。那這一切又是怎么來的呢?無非是以下兩種情況:一是侵占他人成果,大部分著作和論文由他人或者在別人已完成的成果上署上自己的名字;二是利用職權申報科研項目,自己只是起到一個掛名的“領導作用”。就是這么一位已經在領導崗位上平步青云的人,實際上利用自己手中的權力在瘋狂地掠奪其他自愿的或者不自愿的人的學術成果的人,居然還敢說“在我的思想深處,一直有一種錯誤認識:一定不要沾公家一分錢,只要不拿國家的錢就沒事,而且朋友之間的事,別人怎么會知道呢?殊不知,天網恢恢,疏而不漏,我怎能不出事呢?!”,把自己描述成一個單純、講義氣、道德高尚的人。學術上這么貪婪,面對金錢的誘惑,還會有什么“錯誤認識”嗎?一個早已熟諳人情世故,摸透了政界行情和學界行情,時時利用國家給的權利待價而沽的政界敗類、學術流氓,還在這里為了減輕罪責、獲取不了解內情的人們的同情而去捏造一個虛假的所謂“思想深處”,可以說是厚顏無恥。
一般的人可能難以理解,政治上這么順利,何必還要去在學術界不正當地去擠占資源呢,這對大多數又從事學問、又“權為民所用”的正直官員可能如此,但對于有些人來說,權力可以輕而易舉獵取學術資源,而利用學術資源拉幫結派、整合政治資源,何樂而不為呢?因為純粹學者奮斗一輩子才能得到的學術地位,濫用權力者垂手可得,權與學結合是大有可為的。當今不少有權力的學者不正是這樣做的嗎?
貪者自貪,他是不論金錢、地位、女色和其他名利的,所以我們沒有必要去糾緾于個體的偶然與必然。問題是,貪污受賄有黨紀國法加以制裁,今天的高勇貪污受賄金錢財物可以被送上法庭,接受審判,但是對于他的學術掠奪又可以根據什么法律對他進行審判呢?還有那些沒有貪財,只是利用權力進行學術掠奪的人,他們仍是風光的官員學者、學者官員,我們已經習以為常。專事學術的學者們有的只有同流合污、不得不茍且屈就,從他們的手上去分得一杯羹;有的保持自己的風骨,但不得不忍受學術資源和學術評價上的不平等待遇。學術體制之弊,使這種現狀能夠維持,使高勇們有用武之地。學者們早已經口誅筆伐,可是我們又采取了哪些得力的措施呢?
論學術權威在高校德育的作用
一、對學術權威德育作用的認識
學術權威應該是根據不同的范圍具有不同的主體。從狹義上看,只有在某一學術領域內做出突出貢獻,在全國乃至世界范圍內,具有極大影響力的專家、學者才能稱得上學術權威,這一類學術權威無疑引領著學術發展前沿,具有最大的學術影響力,但往往是鳳毛麟角,一般的高校,尤其是地方院校很難擁有。從廣義上看,僅就一個單位,或者說一所高校,尤其就地方院校、高職高專而言,除了上述的狹義的學術權威外,還應包括在本校工作,引領本校的學術風尚、為師生所熟知的專家、學者,這是我們學術權威的主體,也是我們專業教師的核心力量。一直以來,學術權威均是專業領域內的翹楚和師生的標桿。學術權威作為在師生心目中具有極高學術魅力和地位的人,其一言一行對學生均產生著影響,在德育工作中,學術權威更是具有德育工作者和行政管理層不可取代的作用。不過,高校對學術權威在德育工作中的重要性和影響力認識嚴重不足,往往僅注重了其學術地位和專業影響力,而忽略了學術權威在德育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從管理層、德育工作者到學術權威本身均未全面意識到學術權威在德育工作中的重要職責。這種忽略是全方位的,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高校管理層對此的忽略。學術權威作為專業上的權威,依賴于他的專業知識、學術成就和學術能力,得益于他在專業領域的高深知識和淵博學問,因而,學校管理層往往注重于挖掘和發揮學術權威在專業領域對學生和其他教師的引導作用,而對其人格魅力的挖掘則有所忽略,忽視了學術權威在德育工作上的重要功能。二是德育工作者和德育工作機構對此的忽略。目前,許多高校均設有思政教研室、學工部、團委等專門的德育工作機構,建立了一支包括總支書記、輔導員、班主任和專職思政教師在內的,比較強大和比較精干的專門的德育工作隊伍,并在德育工作方面取得了較好的成績。一方面,德育工作者和德育工作機構理所當然地認為德育工作為其份內之事,是其本職工作和責任;而另一方面,不管是德育工作專門機構及專門人員,還是行政領導階層,均忽略了德育工作人人參與的重要作用,尤其未能重視學術權威的德育工作職能。三是學術權威自身對此的忽略。學術權威在某一專業領域具有較高的學術地位和話語權,其往往僅注重于對專業知識的傳授及其專業領域的學術影響,并沒有意識到自身作為教育工作者的育人功能的廣義性,忽略了自身的德育工作職責。這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一些學術權威在專業上具有較高地位,但在修身、為人師表方面存在瑕疵,不但不能發揮其德育作用,還對學生造成了不良的影響。
二、充分發揮學術權威在德育工作中的作用
目前,不管是高校領導層、德育工作者還是學術權威本身,均對學術權威在德育工作中的重要性認識不足,未能充分挖掘學術權威在德育工作中的作用,這不僅不利于學術權威自身正面形象的塑造和確立,更不利于高校德育工作的開展。因此,高校教育工作者需轉變觀念,多方位創造條件,充分發揮學術權威在德育工作中的作用。一是由高校行政管理部門搭建平臺。專職德育工作者是高校德育工作的主力軍,這一點已經形成了共識。但對年輕的大學生來說,德育工作者對他們的影響在其人生發展旅程中往往不如學術權威。因此,高校的行政管理部門要積極創造條件、搭建平臺,發揮學術權威在德育工作中的作用。高??梢越Y合自身情況,分步進行。對于擁有狹義范圍內的學術權威的知名高校,則占據了天時、地利和人和,可以充分發揮自身擁有全國乃至世界范圍內知名的學術權威的優勢,充分發揮學術權威的德育工作優勢;就地方性院校來說,狹義的學術權威相對緊缺,但仍然可以通過對廣義的學術權威的挖掘達到預期的效果。地方院校在學術權威的德育工作作用的發揮上,可以分步實施。具體來看,首先是“立”,根據德育工作需要,采取新聞宣傳、專題報道等多種形式,充分發揮輿論和媒體的作用,樹立起適度、適量的學術權威。其次是“落地”,在樹立好典型的基礎上,結合德育工作實際,開展講座、座談會、報告會等多種形式的教育活動,讓學術權威適當參與學生管理、德育工作等方式,讓學術權威落地,來到學生中間,充分發掘學術權威的德育影響力。最后是“寧缺毋濫”,在學術權威的塑造過程中,要充分評估擬樹立的學術權威個人的德行和學術修養,寧缺毋濫,防止樹立起的“學術典型”在德育工作中的負面影響。二是引導學術權威主動承擔德育工作責任?!皩W高為師,身正為范”。高校學術權威的作用不僅僅是“授業和解惑”,還肩負著“傳道”的重任。要讓學術權威改變觀念,充分認識到其學術地位和學術影響所應擔負的相應的德育責任,使其增加德育工作和自身品德修養的自覺性和責任感,更加注重自身形象和德育品質的塑造,主動融入到學校的德育工作中。在這一過程中,需要樹立學術權威積極向上、品格高尚的正面形象,避免出現學術權威對學生的負面影響,發掘其人格魅力,發揮其在德育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第三,將人人有責、全員參與的德育工作理念灌輸到全校教育工作者之中。班主任、輔導員、總支書記及兩課教師作為德育工作的專職人員,對德育工作擔負著最為重要的作用,但作為教育工作者的專業教師、學術權威、行政管理人員和教輔人員同樣對德育工作責無旁貸。對于學術權威、專業教師而言,主要由教務處對其進行職責認定,主要任務就是完成專業教學,搞好科研工作。在這個過程中,雖然也提出了一定的德育要求,如教書育人、為人師表,在專業教學中進行德育滲透等等,但大多只是書面的要求,沒有具體的職責劃分,責任落實和評價考核,其德育實施大多處在一種無組織、隨意性的狀態。將人人有責、全員參與的德育工作理念灌輸到全校教育工作者之中十分必要。
三、余論
一直以來,學術權威作為高校教育工作者中的佼佼者,擁有極高的學術地位和師生認同,不過,由于高校對學術權威的德育功能認識的普遍缺失,致使學術權威僅僅發揮了其在專業技術領域的優勢作用,而在德育工作方面的作用則微乎其微。實際上,學術權威在具有較高學術地位和學術影響力的同時,在高校德育工作中擁有其他人無法比擬的優勢,應肩負相應的德育工作責任。在德育工作中,高??梢試L試由學校管理層主動搭臺,學術權威積極參與,全體教育工作者全力配合,充分發揮學術權威的影響力,形成全員參與的德育工作局面,更好地做好高校的德育工作。
國學術界對勞動權的界定探索
他在論及工作權時,將工作權與工作中的權利并列,以示工作權與工作中的權利是有區別。他在這里所論及的工作權是狹義的,實際上也就是我們所稱的就業權。在他的論述中也出現過勞動權這個詞,他使用的是復數,意味著勞動權包括諸多權利,但他并沒有使用“勞動權”這個概念來概括他所稱的“工作權和工作中的權利”,而是使用了“與工作有關的權利”(work-relatedrights)更為寬泛的概念來概括“工作權和工作中的權利”,并視它為“總體概念”(thewholeconcept)。
1托福·德澤維奇的工作權觀點
他認為,國際認可的與工作有關的權利經歷了理想化、概念化和實證化階段,但它們還遠未達到合理的法律化程度。隨后,他為了有條理地考察與工作有關的權利的國際法規的實體范圍,對與工作有關的人權進行了分類。他將與工作有關的一系列權利分成以下四類:①與就業有關的權利(employment-relatedrights);②由就業派生出來的權(employment-derivativerights);③平等待遇和非歧視權(equalityoftreatmentandnon-discriminationrights);④輔助性權利(instrumentalrights)。在這四類權利中,第一類權利應被賦予中心地位(acentralposition),并將它又細分為七個方面不同的權利和自由,即免于奴隸制和類似的習俗、免于強迫和強制勞動、擇業自由、獲得免費就業服務的權利、就業權(TherighttoEmployment,ortheRighttowork)、就業保護權、免于失業的保障權。第三類權利是由作為勞動關系產物的、由就業派生出來的權利和自由組成,如享受公正的工作條件權、享受安全和衛生的工作條件權、獲得公允報酬權、接受職業指導和培訓權、婦女和年輕人在工作中受到保護權、獲得社會保障權和其他權利。第三類是從非歧視和平等的角度提出的與工作有關的權利。作為輔助性權利的第四類包括諸如結社自由和組織權、集體交涉權、罷工權和工人遷徙自由等,甚至還包括不太直接的集會自由,擁有財產權、人身自由和安全、公正審判權、表達自由權。
2我國法律體系中勞動權利的內容
《憲法》第42條規定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勞動法》第三條規定了勞動者享有的權利包括: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接受職業技能培訓、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第七條規定:“勞動者有權參加和組織工會。工會代表和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依法獨立自主地開展活動?!钡诎藯l規定:“勞動者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民主管理或者就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用人單位進行平等協商?!迸c《憲法》、《勞動法》相配套的立法,多為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有地方立法權的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和國家勞動與社會保障部制定的部門規章等,也包括最高法院的少量司法解釋。這些規范性法律文件,對于勞動權利做出了比較具體、全面的規定。大體包括:保障和促進就業,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工時、休息休假、勞動報酬、女工和未成年工保護、社會保險、勞動保障監察、勞動爭議處理等方面。
3我國學術界對勞動權的界定諸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