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質押貸款風險探索

時間:2022-03-11 03: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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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質押貸款風險探索

論文摘要:北京地區開展的“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服務模式”以社會專業機構分工服務和社會專業機構分扭風險為特征,以知識產權質押為擔保方式,是律師和評估師以其具有的專業知識和經驗為科技型中小企業和銀行提供專業服務,以律師和評估師職業責任分散信貸風險的一種風險控制方式。針對該服務模式在實踐中的一些問題,基于調查研究提出了若干政策建議。

論文關鍵詞:知識產權;質押貸款;風險控制

科技型中小企業作為最有發展潛力和創新活力的群體,在建設創新型國家的戰略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資金支持是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的主要推動力,但由于投資科技型中小企業風險大,致使科技型中小企業在經營中融資難成為一個全球性的問題。

為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近年來我國政府相關部門制定了多項支持鼓勵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的政策和措施,國內一些商業銀行開展了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業務,取得了一定效果。但調查表明,當前國內商業銀行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的業務在服務數量和質量方面,都存在很大問題,制約了業務發展,限制了很多科技型中小企業利用企業的知識產權來解決融資困難的能力?!?006年10月,交通銀行北京分行與相關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公司合作開展了“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服務”,特別是在風險控制方面進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實踐,為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了發展的新出路,我們稱之為“北京模式”。本文即基于課題組對北京模式的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情況的實地調研而展開。

一、“北京模式”的基本做法

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是以優質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無形資產)作為擔保物進行質押,向銀行申請貸款的一種融資新模式。北京地區探索形成了“以社會專業機構分工服務和社會專業機構分擔風險為特征,以知識產權質押為擔保方式”的新模式,其基本程序是,企業向律師事務所或銀行提出申請——律師和評估師審查——律師出法律意見書、評估師出初評報告——銀行審查、審批——律師辦理質押登記、評估師出評估報告——銀行放貸。截止到2009年8月份,已對200多家科技型中小企業進行了初審,為數十家科技型中小企業申請貸款出具了意見書,協助交通銀行和北京銀行對科技型中小企業共發放貸款5億多元。歸納起來,其質押方式主要有三種:

(一)中小企業利用自有知識產權質押貸款

中小企業可以優質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質押方式進行擔保。知識產權專業評估機構對知識產權抵押物進行評估,律師事務所對借款企業及其自有知識產權進行審查,并據此出具法律意見書,貸款銀行根據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和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發放貸款。律師事務所和評估公司等專業中介機構在貸前審查、貸后管理和不良處置等階段為銀行和借款人提供專業服務,并在其責任范圍內向銀行承擔賠償責任。

(二)專門針對專利技術交易的融資

銀行開辦專門針對中小企業科技成果轉化的專利權轉讓交易的融資業務。銀行向專利權購買方發放貸款,以使其能夠購買先進的專利技術,借款的擔保方式是以專利權進行質押。律師事務所利用其法律專業知識和經驗,在科技成果轉化的交易過程中實施全程監控,在貸前審查、貸后管理和不良資產處置等階段為銀行和相關方提供專業服務,并在其責任范圍內向銀行承擔賠償責任。

(三)以自有知識產權質押和固定資產抵押混合貸款的融資業務

針對一些中小企業既有固定資產抵押,又有知識產權質押做擔保,既有流動資金需求,又有固定資產建設資金需求的實際狀況,“北京模式”為此類企業設計的方案中,借款的擔保方式除傳統的房地產等有形資產的抵押外,同時接受以優質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進行質押。引進律師事務所和擔保公司等專業中介機構,由擔保公司對企業自有知識產權和固定資產進行評估,由律師事務所對借款企業及其知識產權進行審查并據此出具法律意見書。貸款銀行根據擔保公司的擔保和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發放貸款。律師事務所和擔保公司在貸前審查、貸后管理和不良處置等階段為銀行和借款人提供專業服務,并在其責任范圍內向銀行承擔責任。

二、“北京模式”的主要特點

北京模式具有四個方面的優勢:一是抵(質)押物的處置和變現由中介機構負責提供專業和法律保障,解決了科技型中小企業沒有有形資產抵押難以得到銀行貸款支持的困難;二是新的貸款模式是專為中小企業貸款設計的,它區別于大企業信用評級的傳統方法,銀行相對可放寬對科技型中小企業有形資產擔保的貸款條件,從而可吸收更多的優質科技企業資源;三是新的貸款模式解決了保證貸款和擔保公司擔保貸款的瓶頸問題;四是可以化解銀行信貸風險,減少不良貸款。

在美國,“風險投資+風險銀行”是中小高科技企業融資的基本模式,而這種模式對于中國現實國情來說并不具備可操作性。北京模式與美國模式最大的不同在于這一模式采用中介機構分攤風險的方式來幫助科技型企業獲得銀行貸款,在現行制度下,這一方式能夠最大限度地化解或分擔銀行的貸款風險、決策風險和管理風險,并最終實現既能扶持科技型中小企業成長、又能減少不良貸款發生的雙贏局面。

在實際操作中,律師事務所經過調查申請企業所提供的資料和參考評估公司出具的專業評估報告,認定該企業的專利技術有無市場推廣的可能和獲利空問,是否具備良好的信譽和還款能力。隨后,律師事務所為這些企業的貸款申請出具具備法律效力的法律意見書,并分擔了銀行需要承擔的貸款風險。一旦出現貸償問題,律師事務所將與有關機構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不僅能夠解決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燃眉之急,同時對于銀行自身發展也是一個極大推動,形成以知識產權作質押、第三方作評估、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的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的新模式。

三、風險控制: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的瓶頸問題

目前,我國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經營融資主要有風險投資、政府支持以及銀行貸款融資等途徑。我國的風險投資業、創業基金業尚不發達,尚不能適應企業發展要求;政府部門設立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基金“僧多粥少”,難以普遍滿足科技型中小型企業對資金的渴求;銀行貸款融資是大多數科技型中小企業選擇的融資方式。與傳統型企業可以通過有形資產抵押、質押或者保證擔保在銀行獲取貸款不同,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有限資金大多投入了技術研發,其擁有的大多是無形資產,少有固定資產投資,基本上沒有有形資產向銀行抵押或者質押融資。由擔保公司提供保證擔保是科技型中小企業尋求的另一條銀行融資途徑,但實踐中由于擔保公司為規避風險,往往要求貸款企業提供相應有形資產抵押、質押的反擔保,科技型中小企業同樣因無法滿足反擔保條件而被擔保公司拒之門外。

盡管知識產權質押貸款也早已具備法律依據,存在巨大的發展潛力,但銀行對此業務依然持異常謹慎的態度。

首先,知識產權的價值評估方面存在風險。由于知識產權客體的非物質性,知識產品生產的獨特性、唯一性,使知識產權的價值只有通過評估才能得以確定。知識產權價值的評估直接關系到知識產權質押的設定及實現。在這一問題上,銀行需要考慮四方面的因素:一是該專利是否具有改進性,是否具備核心競爭力;二是專利收益期限的長短和變現能力,即專利權轉讓時能否很快找到“下家”;三是要看該專利權是否存有替代技術;四是需要考核企業能否形成穩定持續的現金流以滿足還貸要求。正是由于這些問題的存在,導致很多商業銀行至今無法推出知識產權貸款產品。

其次,銀行由于無法直接占有質押的知識產權而被認為存在信貸風險。對銀行而言,保證資金的安全性、流動性是其資產運用的最高要求。知識產權客體的非物質性決定了銀行不能直接占有質押的知識產權。另外,知識產權質押貸款與銀行其他貸款的根本區別在于知識產權價值具有不穩定性,這也使得銀行畏而止步。這些因素都是銀行難以直接控制的。

此外,知識產權變現能力難以預測也是導致眾多商業銀行有所顧忌的重要因素。與不動產抵押相比,知識產權質押物的流動性相對較差,處置起來相當困難。目前國內知識產權意識還比較薄弱,知識產權轉讓市場狹窄,評估和轉讓程序復雜嚴格,需要耗費相當多的人力、物力和財力,處置成本相當高。

總之,基于上述原因,商業銀行對知識產權質押風險難以控制,即使政府有關部門大力推動,受到風險控制瓶頸的制約,其業務發展仍然較慢,貸款數量和質量都不盡人意。

在北京模式中,充分發揮中介機構在資產評估、法律服務等方面具有的專業優勢,結合銀行長期的業務工作經驗,針對風險控制這一關鍵問題提出了較好的、可操作的解決辦法。律師事務所、評估公司等中介服務機構負責處理貸款審批前的評審工作,減輕了銀行的工作量,同時中介機構還承擔企業貸款的擔保責任,為商業銀行解決了上述困難和問題,降低了銀行的貸款風險。

四、有待進一步探索的幾個問題

圍繞“風險控制”這一核心,北京模式在實踐中也遇到了一些問題,導致知識產權質押貸款這一受到科技型中小企業歡迎的服務模式在推廣中遇到一些障礙。

(一)中介機構承擔的風險與收益失衡

在知識產權質押貸款中,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與一般股份制企業不同,合伙人須承擔無限責任。一旦出現資產清算的情況,合伙人個人的財產均被列入清算范圍,即律師事務所出現債務糾紛時,合伙人需要把全部私人財產都賠進去,承受非常大的壓力。以極高的風險為企業申請貸款提供法律服務,律師事務所辦理此項業務手續費只有1.5%,如果按單筆貸款計算,其收益和成本相比差距懸殊。這迫使律師事務所必須認真審查評估,確認企業具有還款能力,保證資金安全。另一方面,過大的壓力又可能導致許多有能力開展此項服務的中介機構從自身收益考慮而不愿意涉足此項業務,使這項服務的推廣遇到障礙。

(二)融資規模還不能滿足企業需求

據統計,北京30多萬家中小企業中,擁有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的優質科技型中小企業有6萬余家,其中有知識產權質押貸款需求的中小企業約4萬家,每年知識產權質押的融資需求超過800億元。但據不完全統計,每年獲得北京市知識產權局授權的新增專利中,僅20%可以獲得融資,除少數企業得到國家政策扶持外,其余大多為自籌資金,獲得銀行貸款的企業很少。主要原因是銀行在市場需求旺盛的情況下對向中小企業放貸的積極性不高。顯然,科技型中小企業經營中的資金瓶頸仍未突破。

(三)貸款期限與規模受到限制

從目前實踐看,為了控制風險,律師事務所根據自身的資產能力和企業的經營狀況主要針對小額和短期需求設計提出質押貸款方案,申請到的都是一至三年的短期貸款,并且額度較小(平均每家近1000萬元)??萍夹椭行∑髽I如何利用知識產權質押申請數額較大、期限較長的貸款,以滿足其發展需求的問題仍未得到較好解決。大額中長期貸款對風險控制的要求更高,銀行、中介機構都需要種更加充分的風險保障機制來控制風險。

(四)金融產業發展的外部社會環境條件不配套

外部社會環境方面的障礙主要包括:企業誠信體系缺失,知識產權保護力度不夠,知識產權合理授權使用不理想,知識產權相關立法不完善,缺乏公正、公平的知識產權交易市場與交易規則,質物處置沒有固定出口等。

五、若干建議

為推動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的進一步開展,更好地為科技型中小企業服務,需要在國家政策的引導下通過不斷完善市場機制來促進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服務模式的開展,建議從加強風險管控,提高銀行、中介機構的積極性,擴大資金來源以及改善社會環境條件等方面采取措施:

(一)設立專門針對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的風險基金

由于商業銀行風險準備金計入企業成本,銀行不能擅自提高準備金。為推動銀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國家主管部門可根據情況研究制定調整機制,適當提高銀行的準備金率,并規定相應比例專用于科技型中小企業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的風險基金,同時委托專門管理機構、建立管理程序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二)制定減免營業稅政策

目前一些新成立的中小銀行為開辟市場,對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業務有積極性,而一些歷史悠久的大型銀行對開展此項業務的積極性并不高??梢詤⒄找恍┌l達國家的做法,政府制定對中小企業貸款減免銀行稅收的鼓勵政策,首先對商業銀行開展科技型中小企業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減免營業稅,今后再擴大到對全部中小企業貸款減免營業稅。

(三)完善和拓寬科技保險業務

通過商業保險將中介機構承擔的無限責任變為相對有限的責任,適當減輕其風險壓力,以推動更多的中介機構開展這項業務。保險公司可從兩方面開展保險業務,一是推出針對科技型企業以知識產權形態產生的科技成果的保險業務,二是把中介機構開發出的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服務模式作為其產品,研發針對該產品的保險業務,使其可根據自身能力和需要投保。

(四)拓展企業獲取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渠道

目前許多專家提出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的金融政策都是要求國家投入公共財政資金,如政府投入引導資金、投入風險金等,這些政策可以產生一定的效果,但從以往的做法來看,由于各種原因導致資金投入效益不高。而我國現有大量民間私人資本除投資股市和房市外卻找不到更好的投資領域。在建立完善的風險控制機制保障投資收益后,將有一部分投資者看好這一領域,國家可在開展民間借貸方面放寬政策,把允許私人機構開展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知識產權質押貸款作為突破口,先行試點,吸引民間私人資本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發展,減輕國有銀行的風險壓力,取得經驗后再逐步推廣。

(五)建立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的全國交易系統

1985年科技體制改革以來,為適應市場經濟發展,各級科技主管部門建立了技術市場中心和生產力促進中心,目前已在全國形成服務網絡。還有些地方建立了知識產權中心、資產交易中心,但由于各自主管部門不同,上述機構之間的溝通、協調、合作不夠。通過加強主管部門之間的協調,依托現有技術市場和生產力促進中心,聯合資產交易所,構建技術轉移體系中的知識產權交易系統和流通渠道,為知識產權變現搭建全方位服務平臺,以解決知識產權變現難問題。

(六)加強誠信體系建設,建立安全交易系統

當前開展的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服務中,中介機構主要依靠自身的信譽和能力或專業人員個人的能力和水平獲取各關聯方的信任,同時保證相關方面的利益。因此,形成了只有高水平的中介機構和專業人員才能承擔該項服務的高門檻,絕大部分機構和人員都被排斥之外。要加強誠信體系建設,形成完善的誠信機制,建立安全交易系統,為銀行和中介機構對科技型企業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服務創造條件。

(七)增強銀行監管能力,進一步提高監管水平

銀行目前實施的專利權、商標權質押登記辦法均為多年前制定的,需要盡快修改完善。隨著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發展、金融市場的不斷發育成熟以及知識產權保護體制的完善,應研究制定以市場機制為核心的針對商業銀行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的監管標準、質量管理規定,建立科學、客觀、具體可行的行業規范和操作規則,設定特定風險容忍度、特別操作規范、免責范圍等,以便于銀行信貸部門據此開展相關業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