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投資財務運用體系問題論文

時間:2022-08-23 03: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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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投資財務運用體系問題論文

創業投資是指通過向高新企業或促使其產業化的中小企業提供資本支持的投資行為。目前,它已成為我國邁向知識經濟時代急待發展的重要經濟增長點。對我國創業投資過程中所涉及融資、投資、資金退出結構其相關的市場結構和法律結構進行探討,顯得十分及時和必要。

一、財務籌資來源體系及其組織結構

在西方,創業投資機構的資金來源包括:第一,富有的個人資本;第二,機構投資者資金,包括養老準備金、大學后備基金以及各種非獲利基金;第三,大公司資本,出于戰略考慮,大公司通常投資于與自己戰略利益有關的風險企業,以合資或聯營方式向這些公司注資;第四,政府和金融機構。

我國目前的風險資本來源大多依靠政府和銀行信貸支持,不能適應創業投資“股權投資——資本經營”的本質要求,因此我們應積極倡導建立以政府資金引導的,社會資金多方參與的以權益性資金為主的。融資渠道體系。

以上所說的是資金來源。我們面臨的另一問題是:這些資金以何種方式組織起來。通常有兩種方式可供選擇:創業(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公司。

1、創業基金。從基金類型看,創業基金可以分為獨立型創業基金(獨立代表投資者系統管理基金),附屬基金(附屬于一些機構)和半附屬基金。根據投資企業資產周期,創業基金又可分為種子基金(用于新產品開發),創立基金(用于新企業創立),成長基金(市場推廣和技術完善)和美化基金(美化財務報表)等。創業基金可以私募和公募方式設立。其中公募設立的基金直接向社會公眾發行而且可以上市,這類基金一般為封閉型的,可以自由轉讓。

2、創業投資公司。此類公司一般為有限合伙制。合伙人包括兩種,即有限合伙人和主要合伙人。其中有限合伙人只提供資金不負責具體經營;主要合伙人在投入資金的同時,負責統管投資公司的業務,由于主要合伙人付出了艱辛的勞動,將從有限合伙人的凈收益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報酬。

創業基金和創業投資公司有時往往混為一談而不作區別,在私募的情況下更是如此。

二、投資組合結構

投資組合包括投資方式的組合和投資量的組合。創業投資機構對創業企業投資通常是采取股權或債權投資及其兩者兼有的投資方式,具體包括股票、債券、可轉換投資等等。英國的3I集團在其投資組合中,往往包含了較高的債權式投資,而英國的小型企業資本基金則更強調長期的資本性收益。相比之下,債務式投資風險較小,收益也較??;權益式則反之。

由于創業企業的高風險性,只有權益性資本投入才能有效地把創業投資機構和創業企業擰成一股繩,形成“風險共擔,收益共享”的有機整體,故權益性資本投入是投資方式中的最優選擇。1996年世界經合組織在《創業投資與創新》研究報告中認為,創業投資是一種向極具發展潛力的新建企業或中小企業提供股權資本的投資行為。這一概念體現了股權資本在創業投資中的絕對地位。但從規避風險起見,適量利用債權式或混合式投資方式,又是必要的補充。

從投資量的組合看,創業投資機構不應把大部分資金或全部資金投資到一個創業企業,而應把資金分散投資到不同行業、不同性質的創業企業,實行分散的投資組合原則來化解投資風險?,F實的結果是,不同的創業投資機構投資于不同的創業企業,形成了一個釋放風險的良好網絡或機制。

三、創業投資體系中經營方式的組臺

在創業投資體系中,創業投資機構和創業企業均有生產經營和資本經營兩種方式,而且達到了高度完美的結合。其中創業投資機構以資本經營為主,以輔助創業企業進行生產經營為輔。而創業企業主要是通過生產經營來提高業績,并配合創業投資機構搞好資本經營以達到上市籌資的目的。資本經營是創業投資機構存在的根本動力,創業投資的目的不在于從企業不斷獲得股息或紅利,而在于當投資對方的市場評價較高時,通過股權轉讓等資本經營,獲得高額的資本回報。創業企業的生產經營是創業投資體系中真實的收益源泉,沒有創業企業的生產經營業績,創業投資機構和一般投資者的回報均難以得到保證。只有二者相互結合和滲透,才可能使創業投資體系的總體收益最大化。

四、收益實現和資本退出及其結構優化

創業投資的收益實現的具體途徑有:(1)股息和紅利;(2)股份轉讓;(3)公開上市;(4)清算企業。其中股份上市是收益實現和資本退出的最佳途徑。股息和紅利雖然能取得穩定的收益,但創業投資的根本目的在于取得資本利得。股份轉讓和公開上市是取得資本利得的最好選擇。其中股份轉讓的形式包括:(1)股份回購,即將股份出售給創業企業或創業家本人;(2)出售給其他投資者。國外統計表明,由于通過股份上市的方法需要較長的周期,因而采取這種股份轉讓方式的數量要比公開上市的多。但在收益率上股份轉讓方式僅為公開上市的1/5。由于公開上市帶來的高收益率,不僅為創業資本收益實現和資本退出創造了無與倫比的良好條件,而且吸引更多的社會資金流向創業資本,形成一個良性循環。

五、建立完善的資本市場體系和社會保護體系

(一)多元化、多層次的資本市場體系

如前所述,公開上市是創業資本收益實現和退出的最佳選擇。但依現有的市場環境,能夠爭取上市的創業企業是極為有限的。這有待于多元化、多層次資本市場的培育和發展。

本文所討論的多層次資本市場,是指與創業投資不同階段要求相適應的以股票為主要對象的證券發行市場和交易市場。按我國第一板市場的規定條件,只有創業活動進入第四(產業化)階段中后期或第五(市場化)階段以后才能達到。如果簡單以第一板市場的條件來支持創業投資,將難以支持“創業”過程的最重要部分(第二至第四階段)的展開,其結果將是金融支持的“創業”過程的最重要環節仍然虛置。較好的選擇是,建立與第一板市場相對立的,主要為高新技術企業和創業投資服務第二板市場。它主要解決的是,創業過程中處于幼稚階段中后期和產業化階段初期的企業在籌集資本性資金方面的問題,以及這些企業的資產價值(包括知識產權)評價、風險分散和創業投資的股權交易問題。同時在二板市場之外逐步安排場外市場,它主要解決的是,創業過程中處于初創階段后期和幼稚階段初期的企業在籌集資本性資金方面的問題。

第二板市場與第一板市場共同構成多層次的資本市場體系。從上升階梯看,經過場外市場“培育”一段時間后,在有關條件滿足第二板市場規定的前提下,可轉入第二板市場;同樣第二板市場可依同樣的程序轉入第一板市場。從下降階梯看,己進入第一板市場的上市公司,當經營狀況下降或其他條件不能滿足第一板市場要求時,可退入第二板市場;第二板市場的上市公司同樣也可退入場外。

(二)繼續優化政策保護和法律保護體系

1、政策保護體系的確立。

發達國家的實踐表明,政府的政策扶持是創業投資業發展的必要和條件。實踐中我們應研究并著重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1)關于政府補助問題。政府補助是指政府向風險投資者和風險企業提供一種無償的補助,從而分擔風險。(2)政府通過稅收優惠等措施的實行,有利于減輕投資的風險,為風險投資者營造良好的投資環境。(3)關于政府擔保問題,為鼓勵民間資金向風險投資業的有效集中,發達國家普遍采用了政府擔保的手段。(4)政府還可通過投資和政府采購等措施向創業投資業傾斜。

2、法律保護體系的確立。發達國家風險投資業的實踐表明,完整的法律體系是風險投資業健康發展的基本保證。其包括四個方面的內容:(1)關于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主要是專利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等,這是創業投資業賴以發展的前提;(2)關于企業制度特別是有關股份有限公司方面的法律,這是創業投資業賴以存在的基礎;(3)有關風險投資公司和創業基金的法律,這是風險投資機構和風險投資基金的存在依據和操作指南;(4)有關保障創業投資業發展的相關法律。在上述四項內容中,其中最緊迫的問題是,要盡快出臺關于創業投資公司和創業投資基金的法律法規,為我國創業投資業發展提供一個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據,并在法制框架內加速培養創業投資主體,提高創業投資的財務運作效率,促進我國創業投資業成長壯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