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額貸款公司可持續發展論文
時間:2022-05-06 11: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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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貸款業務量快速增長,重點投向個人貸款,涉農貸款占比超六成
2014年全市114家小額貸款公司的貸款余額為10.6億元,同比新增0.8億元,增長8.1%。從貸款投放的對象看,小額貸款公司的貸款主要投向個人。2014年末,個人貸款余額8.4億元,同比增加2.2億元,增長35.5%,占全部貸款總額的79.2%。從貸款的用途來看,小額貸款公司的貸款主要投向“三農”,2014年末,涉農貸款余額達6.5億元,同比增加1.3億元,增長25.1%,占全部貸款總額的62.3%。
(二)貸款業務特征明顯,短期、擔保貸款占主導,單筆貸款金額、規模趨增
2014年忻州市小額貸款公司的貸款業務體現出一些新的特征,主要反映在貸款方式、貸款期限及單筆貸款規模集中度方面。2014年末,抵(質)押、擔保貸款余額為6.7億元,同比減少0.2億元,占全部貸款余額的63.4%;短期貸款余額10.1億元,占全部貸款的95.3%;單筆金額50萬元以上的貸款余額達4.3億元,占貸款總額的40.6%,同比大幅上升18個百分點。
(三)資產質量狀況良好,利率水平同比有所上升,盈利能力較為理想
2014年末,忻州市小額貸款公司逾期貸款2239萬元,其中,逾期6個月以上的貸款余額為1050萬元,僅占貸款總額的2.1%。小額貸款公司的收益來自于貸款利息。2014年,忻州市小額貸款公司的平均年化利率為22.1%,同比上升2.69個百分點。2014年,小額貸款公司的業務量快速增長,加之貸款利率有所上升,因此年內盈利能力較為理想。據統計,至年末,全市小額貸款公司的凈利潤達0.51億元,同比增長23%;繳納稅金0.46億元,同比增長28%。
二、小額貸款公司可持續發展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機構性質定位不夠明晰,社會認可度不足
根據2008年人民銀行、銀監會出臺的《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小額貸款公司是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設立、經營、監管和終止受《公司法》的約束。從這個角度看,小額貸款公司具有普通企業的性質。但小額貸款公司主要經營貸款業務,其又具有金融業務的性質,不完全適用《公司法》,這就使得小額貸款公司成為依照《公司法》經營金融產品的公司。這種特殊的機構性質定位,使其難以像金融機構那樣享受到一些政策優惠,且在向商業銀行融資的過程中,享受不到同業拆借的利率。
(二)內部風險控制不夠完善,外部日常監管不到位
調查顯示,目前小額貸款公司的信貸產品和市場開拓方面只是簡單復制商業銀行模式,由于其內部風險控制的意識和能力不足,小額貸款公司的潛在風險較大。根據《指導意見》的精神,省政府金融辦是小額貸款公司的審批機構,市、縣政府金融辦是其監管機構。但目前,忻州市各縣(市)的金融辦尚未成立,監管力量不足,面對不斷增加的小額貸款公司,難以保證日常監管到位。
(三)資金來源、信貸產品單一,制約其可持續發展
根據《指導意見》的規定,小額貸款公司只發放貸款,不吸收公眾存款。至2014年末,忻州市已開業的114家小額貸款公司資本金加外部融資總額為16.4億元,但與金融機構相比,其資金量相距甚遠。目前,忻州市小額貸款公司的資金使用率已超過95%,若無增資或銀行貸款注入,將陷入“無錢可放”的困境。目前,小額貸款公司的業務只是簡單復制商業銀行模式,主要還是采取抵(質)押、保證等方式,鮮見其他創新。這種單一的信貸產品,不僅制約著其盈利水平,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約著其未來的可持續發展。
(四)相關財政獎勵、稅收優惠政策未能及時到位
省財政出臺多項獎勵措施,大力支持農村小額貸款公司等各類新型農村金融組織發展。調查發現,在眾多獎勵政策中,有部分獎勵則由于財政資金緊張而無法落實。小額貸款公司的稅率參照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期間的稅收優惠政策執行,即所得稅按12.5%、營業稅按3%的稅率征收。目前,這一稅收優惠政策正逐步到位,但仍存在部分稅收優惠難以執行的情況。
三、促進小額貸款公司可持續發展的建議
(一)從法律層面明確小額貸款公司的法律地位
盡管小額貸款公司現有的法律地位備受爭議,但這所謂“瘸腿”的公司正是符合我國國情、并能在我國茁壯成長的公司。如果小額貸款公司一旦能夠吸收存款甚至被賦予金融機構的資格,便會為那些以法律名義違法集資的違法者提供便利。因此,應堅持小額貸款公司“只貸不存”的機構性質,并爭取從法律層面加以規范,明確小額貸款公司的法律地位。與此同時,還應看到小額貸款公司的特殊性,從促進小額貸款公司可持續發展的角度出發,制訂與其身份相宜的政策規章,如減免稅收,允許其承擔低于現有水平的稅負等。
(二)加強監管,完善內控,加大業務培訓力度
對小額貸款公司,建議從上到下統一明確監管的牽頭部門和職能部門,確定各自監管職責,落實監管責任,加強協同配合,確保小額貸款公司合規經營、健康發展。監管部門要按照審慎監管的要求,切實加強和改善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細化制定相應的監管標準和監管措施,將其納入區域金融風險分析和預警系統,對小額貸款公司實施持續、動態監管。小額貸款公司本身也要進一步健全、完善內控機制。此外,為了增強小額貸款公司的可持續發展能力,必須加強業務培訓,全面提升其業務人員的綜合素質。
(三)拓寬融資,創新業務,促進可持續發展
小額貸款公司不吸收公眾存款,因此其外部融資只能依靠金融機構,且受融資比例限制,不少小額貸款公司的資金已飽和使用,限制了其后續發展。為了擴大小額貸款公司的業務輻射范圍,為更多“三農”服務,同時也實現其穩定的后續資金來源,對此,可以考慮提高其向金融機構融資的比例限額,對運營狀況良好、風險控制能力強的小額貸款公司,逐年放寬融資比例,可將融資余額的比例從不超過50%提高至不超過100%,且充分發揮政策性銀行的作用,為其提供必要的資金支持,同時,逐步允許那些經營業績和誠信記錄良好的小額貸款公司,通過相互拆借資金、吸收轉貸款、批發貸款,進而吸取一定比率的會員存款等方式擴大其資金來源。
作者:趙映兵單位:中國人民銀行五臺縣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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