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碳經濟發展與生態環境保護法律分析

時間:2022-07-13 03:4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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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碳經濟發展與生態環境保護法律分析

[摘要]低碳經濟發展生態環境保護具有內在統一性,利用生態環境保護法律,發展低碳經濟是時展的趨勢,需要對相關問題提高重視。文章主要分析了低碳經濟發展概況,對低碳經濟概念、提出背景、發展內涵進行詳細說明,并且對現階段低碳經濟發展現狀進行闡述,從而研究生態環境保護法的構建要點。

[關鍵詞]低碳經濟;生態環境保護;法律

隨著城市化進程的發展與進步,全球氣候變暖問題越來越受到人們重視,利用先進的技術手段和生態環境保護法律,加強對相關問題管理,具有重要的應用意義和價值。相關領域研究人員需要對此提高重視力度,致力于實踐工作,推動生態環境保護法律的完善與升級,為低碳經濟發展提供重要的法律保障。

一、低碳經濟發展概述

(一)低碳經濟定義。低碳經濟是指在可持續發展理念下,通過技術創新、制度完善、產業轉型和能源開發等方式,減少煤炭、石油等高碳能源消耗,通過減少二氧化碳等氣體排放,實現社會發展生態效益與經濟效益相統一。有關低碳經濟的概念與定義,最早出現在2003年英國能源發展白皮書《我們能源的未來:創建低碳經濟》。2010年8月,我國發展改革委員會在我國部分省市進行低碳經濟試點工作,并且取得了顯著成效。(二)提出背景。現階段,全球氣候變暖問題嚴重,南極冰川融化速度加快,為改善這一問題,需要構建生態環境保護法律,對低碳經濟發展中遇到的問題進行綜合全面分析,實現管理制度應用的科學性與規范化。為此,需要提高對低碳經濟發展的關注度,對生態環境保護制度與方案進行針對性設計,促使相關法律制度更加具有現實應用意義和價值。低碳經濟與生態環境保護問題是人類社會發展的永恒話題,應致力于在完善的制度環境下設計相關對策。(三)發展內涵。低碳經濟,以低能耗、低污染和低排放為主要經濟模式,其內涵是能源的高效合理利用,并且致力于在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建立清潔能源供應機制和結構,實現GDP的綠色健康發展。在低碳經濟的發展過程中,應堅持制度創新與法律完善,實現對社會經濟發展的科學有序指導。

二、現階段低碳經濟發展現狀

(一)國際發展現狀問題。在哥本哈根舉行的世界氣候大會,促使低碳經濟發展的國際合作加深。全球工業技術的發展,使得二氧化碳排放量日漸增多,導致全球氣候變暖。根據《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中的相關內容,對國際范圍內應對氣候變化的處理原則進行了規定,提出“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目前,低碳經濟成為國際社會關注的重點,對低碳經濟發展與生態環境保護法制定問題,應提高關注力度,善于在完善的管理制框架范圍內,對相關國家的責任與義務進行劃分,滿足低碳經濟發展的具體要求。(二)國內低碳經濟發展?,F階段,我國在清潔能源發展中,雖然取得了一定效果,然而能源使用結構仍然存在不合理問題,煤炭、石油等具有一定污染性的能源仍然占據能源結構體系的50%以上。從整體上分析,我國能源結構具有煤炭資源豐富、天然氣和石油資源短缺、清潔能源開發力度不足等特點。低碳經濟發展要求,提升清潔能源在整體能源結構的比例,因此,實踐工作中,應重點關注清潔能源發展現狀問題,對影響清潔能源利用的因素進行全面分析,為低碳經濟發展做出有益貢獻。(三)低碳經濟立法現狀。推動低碳經濟立法進程,是保護生態環境的關鍵舉措,相關領域人員應研究與低碳經濟相關的約束性法律文件。例如,《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十一五”規劃》《應對氣候變化政策行動》《能源法》等。目前,能源法的應用使得低碳經濟發展具有重要的制度保證,相關企業可參照能源法中相關規定,對影響生態環境保護的發展因素進行及時管理與整治,促使企業經營與發展,滿足綠色節能的具體標準。目前,有關企業在生態環保的法律文獻較少,未來在生態環境保護法律的調整中,應重點加入企業綠色發展的內容。

三、低碳經濟發展中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構建要點

(一)制度設想。實踐應用中,低碳經濟發展需要科學完善的制度體系,對影響低碳經濟發展的要素進行全面分析,同時,低碳經濟發展相關法律與政策需要承擔較多功能。為突出低碳經濟發展目標,需要對相關生態環境保護發展進行功能介紹,促使低碳經濟發展理念與人們的實踐活動相統一。為促使低碳經濟發展目標的實現,需要對有關發展的環保法律進行描述,為相關工作提供可靠的制度保障與支持。低碳經濟法律構建中需要關注以下方面內容:一是信息反饋功能,即低碳經濟發展相關環保法律的構建工作中,需要對我國低碳經濟的發展現狀、原因和立法基礎進行明確,通過對相關信息的收集為低碳經濟的發展與完善提供便利條件。其二,生態環境法律體系構建過程中,需要關注各方利益,實現各參與方在利益結構上的平衡性。對相關問題的綜合管理與控制,有利于平衡發展與穩定之間的關系,提升我國經濟發展水平與質量。低碳經濟發展中的收益方與受害者之間的,矛盾問題長期存在,對相關問題應提高關注力度,通過系統完善的解決機制,緩解矛盾,為低碳經濟發展注入活力。其三,促使生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具有連續性與可持續性,致力于采取科學合理的管理制度與實踐方法,為低碳經濟發展提供保障與支持。實際工作中,相關人員應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有利于經濟發展的合理措施,促使相關決策行為更加科學合理,提升我國綠色低碳經濟發展水平。具體工作中,應保證生態環境保護法律的可操作性,對影響法律制定、實施與維護的因素進行全面分析,促使低碳經濟與社會發展主題相一致,發揮法律制度對實際工作的有效指導。(二)立法原則。低碳經濟立法工作是踐行綠色發展與生態環保理念的重要方式和有效途徑,相關領域研究人員,應對低碳經濟立法問題進行研究與部署。實踐中,經濟立法應遵循以下幾個方面原則:其一,立法理論與思想應注重保護自然環境這一永恒主題。氣候在經濟學角度分析屬于公用物品(Publicgoods),區別于私人物品(Privategoods)與公共物品是指個人是否愿意購買,都能使社會每個成員受益的物品。生態環境保護法的制定致力于保護人類共同健康和生存環境,包括水環境、大氣環境和生態自然環境,等等。其二,低碳經濟的立法原則應關注環境發展與社會穩定之間的平衡關系,注重維護人類發展這一永恒的主題與公共利益。低碳經濟發展過程中,首先需要維護國家利益,遵守國家在環境預防、保護與治理中的制度與規范,并且對影響自然環境保護與社會穩定的因素進行抵制,為生態環境保護與社會發展貢獻主要力量。實踐中,自然環境保護力度不夠會造成嚴重的災害事件。例如,2020年,發生在東非的蝗蟲災害,便是環境保護工作不足造成的嚴重后果。其蝗蟲災害主要是局部高溫促使海洋溫度上升,原有的洋流系統被破壞,影響蝗蟲生存環境,促使東非區域的蝗蟲發生集體大規模遷移形成災害。對于自然環境引發的社會發展問題需要提高關注力度,尤其是當自然災害上升至全球問題時,應注重在法律制度體系上,對相關問題進行管理和預防。其三,低碳經濟立法過程中,應踐行可持續發展原則。低碳經濟和循環經濟具有內在統一性,因此對低碳經濟可持續發展原則進行研究,可參考循環經濟法律的制定原則。實踐中,相關立法工作應堅持3R原則,即減量化(Re-duce)、再利用(Reuse)和再循環(Recycle)。通過對相關原則的踐行與遵守,可促使低碳經濟相關法律的制定更加科學有效,并且具有明顯的可持續發展特點。生態環境保護是人類社會發展的永恒主題,在相關法律制定中,應重點關注低能耗、低污染和低排放的經濟模式,對節能減排新技術和創新制度體系提高關注力度。同時,低能耗、低污染以及低排放發展模式與低碳經濟原則和方向具有一致性。其四,應堅持國際合作原則。生態環境保護是全人類共同的話題,相關法律制度的制定與完善也需要通過國際合作的方式完成,使得相關法律制度規范具有實際應用意義。歷史上,簽署的有關環境保護的文件主要有《京都議定書》《聯合國氣候變化公約》《巴厘島路線圖》,并且通過國際會議的方式,對相關氣候問題進行研究與討論,例如,哥本哈根氣候大會。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是應對全球氣候變化的主要治理手段,可形成全球應對低碳經濟發展問題和生態環境保護法律的有效措施,為相關環境問題的改善提供制度保障。(三)注意事項。首先,生態環境保護法律的制定與應用過程中,應重點關注對高碳產業的管理與控制力度,致力于在管理過程中制定專門的法律法規,例如《綠色采購法》和《家用電器回收法》,對高碳產品的限制也是踐行綠色發展理念的重要方式和有效途徑,對高能耗產品應進行市場準入限制,制定嚴格的低碳經濟發展制度,通過實體清單制的方式,對相關問題進行改進,促使經濟社會發展更加具有環保效益。其次,在法律規范的制定與完善過程中,還需要對能源開發與利用效率提高關注力度。目前,隨著經濟社會發展,人們對能源需求結構日漸多樣化,煤炭作為傳統能源供應方式,在很長時間內仍然存在。因此,在經濟社會發展過程中,需要提升能源開發效率,利用先進的技術手段和管理經驗,綜合分析影響傳統能源開發效率因素,在實踐生產中,促進節能環保技術應用。最后,倡導可再生能源和新型能源。鑒于目前我國《能源法》在制定過程中缺乏完善的征求意見稿,在具體內容上相對籠統。因此,在管理工作中,相關人員可嘗試“綠色證書”等認證制度,并且由專業機構組織,對相關企業的生產進行評估,符合環保要求和低碳經濟標準的企業,可向其頒發綠色證書,實現在企業源頭上發展低碳經濟、踐行可持續發展理念的具體要求。實踐表明,能源認證制度的應用與實施,對企業節能減排、低碳發展具體明顯的應用價值,相關人員需要對此項制度提高重視力度。

四、結語

綜上所述,低碳經濟發展過程中,需要對生態環境保護法律問題進行研究,重點關注法律建設的內容與形式,明確生態環境保護法構建中需要注意的現狀問題,例如法律的實用性問題、法律普及和推廣方式等等。同時,在低碳經濟發展中,應認識到目前法律制度不完善的立法現狀,致力于在實踐中對其進行調整。

作者:余向昀 單位:廣西師范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