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燒圓明園的探析論文

時間:2022-10-23 04: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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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燒圓明園的探析論文

內容摘要:巴夏禮事件是第二次鴉片戰爭即將結束之際的一起突發事件。通州談判中扣押巴夏禮等39人的決定,不僅有咸豐皇帝的諭旨,更在于具體辦理交涉時載垣和僧格林沁兩人的不謀而合。從扣押人質到解決這一事件,歷時僅一月有余,卻幾成當時中外交涉之焦點。清政府在此中步步后發,談判中不僅失去人質和戰略上的依托,更最終導致了火燒圓明園慘劇的發生。這一外交失敗,以慘痛的名園劫難向我們證明了傳統封建國家外交的窮途末路??梢?,對當時的中國來說,外交近代化已確實是一個迫在眉睫的重大課題。

關鍵詞:巴夏禮事件火燒圓明園奕訢近代外交

Abstract:TheHarryParkeseventisasuddenincidentwhichhappenedinthetimethatthesecondOpiumWarsoonfinished.ThedecisionofdetainingHarryParkesandsoon39personwhichmadeinTongzhounegotiation,notonlyhasthepurportofXianfengemperor,liesinthesameviewwithoutpreviousconsultationbetweentYixinandSenggelinqinwhenhandlingnegotiationevenmore.Fromdetainingthehostagestosolvingthisevent,gothroughtimeonlymorethanonemonth,butnearlybecomethefocusthatChinaandforeigncountriescarriedonnegotiationsatthattime.TheQinggovernmentrespondedslowly,inthenegotiationsnotonlylosedbackingonthehostageandstrategy,finallycausedtothetragedyofburningdowntheOldSummerPalace.Thisdiplomaticfailures,hasprovedthecomingdead-endoffeudalnationaldiplomacyofthetraditiontousbythedeeplygrievedfamousgardendisaster.Obviously,forChinaatthattime,thediplomaticmodernizationhasreallybeenanextremelyurgentsubject.

Keyword:theHarryParkesEventburndowntheOldSummerPalaceYixinmoderntimesdiplomacy

所謂巴夏禮事件,是指在第二次鴉片戰爭的通州談判中,英法談判代表巴夏禮等39人被清政府扣押一事[①]。這一突發事件的解決,歷時雖短,但牽涉甚廣,幾成當時中外交涉之焦點。巴夏禮等人押赴京城之時,正是英法聯軍鐵蹄進逼京城之際,而此時,咸豐皇帝倉皇逃往熱河避難,只留下恭親王奕訢等與英法會商和局。和談中巴夏禮事件的解決并不順利,清政府步步后發,不僅失去談判上的依托,更最終導致了圓明園慘遭焚毀之劫難。

對于巴夏禮事件,筆者所見國內學者之論著,多分散于各通史著作中,或著力于其人質被扣原因的探討[②]。本文認為巴夏禮事件的解決與英法聯軍焚毀圓明園有著直接的關系,因此就二者關系作專題研究,以期更深入探討巴夏禮事件及其解決過程中清政府的對策。

要弄清通州談判中清政府扣押英法談判代表的原因,首先必須了解巴夏禮其人。巴夏禮(HarrySmithParkes,1825-1885),英格蘭斯特拉福德郡人。早年喪父,由其叔父撫養成人。1841年來華謀生,并在澳門學習中文。1842年5月,充任英國駐華公使濮鼎查的隨員,參與了對中國的侵略戰爭。1856年廣州領事,因入城問題與廣東居民起正面沖突?!皝喠_號事件”發生后,極力擴大事態,力主對中國出兵。1858年后,巴夏禮跟隨英軍北上,任專使額爾金的中文秘書,多次交涉都由他和中方人員進行。[③]

對于巴夏禮,早在英法聯軍進犯京津之前,清政府方面對他就已經是印象不佳。在英法聯軍攻陷廣州、俘虜葉名琛后被清政府任命為兩廣總督的黃宗漢,鑒于巴夏禮一手制造了“亞羅號事件”、在廣州淪陷后實際操縱那里的政務,于1858年在對咸豐皇帝的上奏中,就已憤恨地表示:“天生巴夏禮,所以禍粵也,不去巴夷,粵難未已”[④];他甚至還張榜懸賞:“生擒巴夏禮者,(賞)數萬,殺斃者,數萬”[⑤]。不僅如此,在英法聯軍進犯京津過程中充當英方翻譯和談判代表的巴夏禮,在清朝官員面前表現出來的傲慢無理,較之此前在天津談判中的李泰國又有過之而無不及。其言辭狂悖、咄咄逼人,令與之談判的桂良等人心里多懷有怨恨之意,且認定其乃“主事之人”,額爾金惟其言語是聽[⑥]。在通州談判前的9月14日,咸豐皇帝在給欽差大臣載垣的諭旨中,也有明確的表示:

“巴夏禮、威妥瑪等系(該夷)謀主,聞明常亦暗隨在內,即著將各該夷及隨從等,羈留在通,毋令折回,以杜奸計,他日戰后議撫,再行放還。若不能羈禁巴夏禮等,令其全數回河西務,亦無不可,斷不準去留任意,有礙戰局。”[⑦]

由此可見,咸豐皇帝做出這樣的決定是以傳統“擒賊先擒王”的邏輯考慮問題,既然認定巴夏禮為“謀主”,那么扣押巴夏禮就是為了杜其奸計,為了打亂英法聯軍的陣腳,緩和局勢。然而對戰局的沒有把握,又使咸豐皇帝在這則奏折中留下了“令其全數回河西務”的轉圜余地。因此,盡管有了咸豐皇帝的諭旨,然而是否扣押巴夏禮,其關鍵還在于具體辦理交涉時載垣等人的決斷。

天津談判以破裂告終,英法聯軍向通州進發、直逼北京,清政府改派怡親王載垣等到通州與英法談判。經過四天的反復辯論,9月14日,載垣等接受了英法所提的條件,與巴夏禮達成了停戰簽約的協議,并就此認為矛盾已經解決[⑧]。不料在17日,巴夏禮又提出了英國使臣向清帝親遞國書的要求。載垣等認為“此事關系國體,萬難允許”[⑨],9月12日的會晤中并無此說法,且先前英俄兩國也未開此先例,嚴厲拒絕了英法此舉。但巴夏禮則認為,親遞國書乃國際慣例,沒有必要列入談判內容。雙方堅持己見,相持不決。于是,載垣等一面向咸豐皇帝報告,一面通知僧格林沁率兵在張家灣將巴夏禮一行人擒拿羈留。而此前,僧格林沁因和局不成之勢已顯,早在張家灣以南重兵扼守,9月18日面飭恒祺時,又已有“事已決裂,應將巴夏禮等羈留在通”[⑩]之意,故在接到通知后,率部出動,截拿巴夏禮等英法人員39人。至此,通州談判全面破裂。

由此可以看出,扣押巴夏禮這一決定的最終做出,是由于巴夏禮節外生枝,提出了載垣乃至于咸豐皇帝都認為“萬難允準”的親遞國書問題。當然,基于對現實的判斷,載垣最終做出這樣的決定,其中也有咸豐皇帝所說的鏟除英法“謀主”之故。事后載垣就有奏折說:“該夷巴夏禮能善用兵,各夷均聽其指使,現已就擒,該夷兵心必亂,乘此剿辦,諒可必操勝算”[11]。

現實的無情證明了清政府扣押巴夏禮、“該夷兵心必亂”的一廂情愿的空想,戰場上的形勢遠非如其所料那般“諒必可操勝算”。9月17日,英法對于清政府扣押巴夏禮等人做出了強硬的反應,當日中午,清軍慘敗于通州張家灣。數日后雙方在通州八里橋再次交戰,清軍再次節節敗退。所以,即使清政府中主張殺巴夏禮的情緒高漲,如光祿寺少卿焦佑瀛、署戶部右侍郎袁希祖等人聯名奏請極刑處死巴夏禮[12],咸豐皇帝也難斷下決心,只在其奏折后朱批道:“是極,惟尚可稍緩數日耳”[13],并于9月21日任命奕訢為“欽差便宜行事大臣”,接辦和局。

英法雖索巴夏禮甚急,但聯軍的進犯并沒有因此停頓下來。9月25日,英法兩國拒絕了奕訢暫息干戈,所有天津議定和約一一皆準并派員定期會辦的照會,并復照限期三日釋還被押英法員弁,全部條件蓋印畫押,否則“登時領兵前進,攻破京師而占據之”[14]。隨后兩天,英法兩國又反復照會要求放人,雙方交涉一時以巴夏禮為中心。然而,奕訢發給英國公使額爾金的多次照會,意見仍與英法“先放人后議和”的要求相悖[15]。雙方為此相持不下,額爾金遂于9月30日宣布停止交涉,將此事移交聯軍司令部處理[16]。10月5日,英法聯軍進逼北京德勝門、安定門兩門,并于次日凌晨直撲清軍守備空虛的海淀一帶,在“無一兵一騎出而御之”的情況下,占據圓明園,與當地土匪一起,大肆搶劫[17]。

在英法聯軍步步進逼之時,咸豐皇帝做出的反應是在三易欽差之后北走熱河,留下恭親王奕訢留守京城,督辦和局。這個時候,熱河成了遙制京城談判的中心,隨著戰局的變化,清政府內部爭論愈盛,政策搖擺不定,一步步制約著前臺的談判。八里橋戰敗后,原先積極主戰的僧格林沁、瑞麟等因連戰失利紛紛轉變思想,深盼和議速成[18]。身在熱河的咸豐皇帝,在了解到京城官兵戰守失據的情形后,亦于10月2日下旨給奕訢等人:

“……當諭令相機辦理,朕亦不為遙制,總期撫局早成,朕即可及早回鑾,鎮定人心?!缈献裾展вH王等所給照會,退至張家灣一帶,酌定適中之地,定期各派委員,將在津續定條約蓋因畫押,將巴夏禮等送回,固屬至善;如必不肯遵行,或并無照復前來,不必待其進攻城池,莫若既將所獲巴酋等全行送還,以示大方,尚可冀其從此罷兵換約,不值得為此數十夷丑,致令億萬生靈俱遭涂炭。”[19]

咸豐皇帝雖然給了奕訢相機行事、斟酌辦理的大權,但并未放松親遞國書一節。兵臨城下之時,戰心又起,復又主張放還巴夏禮應以和局已成為條件。這其間,咸豐皇帝態度的種種變化,對談判前臺的奕訢牽制極大。

早在奕訢初上外交前臺之時,戰場上的形勢就已不樂觀。在拿不出任何退敵之策,萬般無奈之下,奕訢最后還是將巴夏禮作為應付英法的砝碼。由于英法索人甚急,奕訢因此認定巴夏禮地位非凡,奇貨可居。故而從9月23日開始,一面與英法多有照會往來,要求先退兵,再畫押(即訂約),最后釋放巴夏禮等[20];一面在巴夏禮身上尋找突破口,欲借以弭兵事,于是設法促使巴夏禮致函英法退兵。然而,與英法的照會并沒有取得多大的進展,奕訢“俟貴大臣到京日,選擇嚴肅處所,設立香案,由本爵代接貴國國書,置之案上,以昭禮敬”[21]的建議未被采納;英法始終認為親遞國書,“此凡在禮義之邦,無有不知,無不奉行。遇有自謂禮議(義)之國,不用此禮相待,斯雖言稱和好,而實滋他國之疑異”[22]。雙方在國書是否親遞,先放人還是先和談的問題上固執己見,不予妥協,巴夏禮被扣一事遂成騎虎難下之勢。然而,奕訢并未按聯軍要求在三日之內釋放巴夏禮,只是在9月29日將其移至高廟,款之以禮,并派恒祺、桂良等人多次游說[23]。10月3日,奕訢在給英使的照會中提出:“希照十九日(10月3日)本爵照復,我兩國彼此酌量退兵,以便擇適中之地,派員前往會晤,并照巴領事官與本爵所派委員面議妥辦,永敦和好?!盵24]然而,奕訢派員直接與巴夏禮談判的意圖仍然沒有被采納,額爾金在強大的軍事后盾下,態度更為強硬,堅決主張留京員弁務必立即放出,不可更移。

而巴夏禮被扣之后,態度桀驁不馴,對于奕訢等要求致書英法聯軍頭目、促其停戰議和之事多次予以拒絕。后雖有所松動,但仍然堅持寫英文不寫漢文[25]。移至高廟后,受到較高的禮遇。不僅有恒祺伴其閑話,東麟堂為其承辦肴饌,后更有奕訢的重禮相贈[26]。故而答應致書城外,言:“恭邸人甚明白,中國相待亦好,暫緩攻城”。后又有兩次致書城外,一曰:“退兵到張家灣,河西務,再候議局”;一曰:“令刪去親遞國書一節”[27]??上У氖?,在巴夏禮身上取得的進展并未能阻止聯軍的步步進逼,兵臨城下之時,雙方仍為先定和約還是先放人的問題相持不下,局勢再度僵化。巴夏禮在得知英法將繼續進攻的消息后,在給威妥瑪復函中表示:“不要為我等在此,遂阻進兵”[28]。

交涉無果之下,聯軍很快進至德勝、安定兩門。此刻的奕訢雖不敢違背圣諭,亦恐承擔破城之責,因而急于了結巴夏禮之事,以阻止聯軍的進一步進逼。然而,正式應允放還巴夏禮等人的照會未抵,圓明園已遭劫難[29]。當晚,法國軍隊先行侵入圓明園,園內殿座焚燒數處,居于園中的常嬪因驚嚇過度自縊身亡,總關內務府大臣文豐投福海殉難,守園的步兵統領中營官兵也逃散一空。隨即,在英法兩軍頭目開完分贓會議、達成協議之后,英國軍隊也成群結隊地闖入園內,對這座清政府經營百余年,綜合中外建筑藝術,珍藏著中國歷代圖書典籍、文物書畫和珍珠奇寶的皇家園林進行了持續兩天的公然劫掠和拍賣。此間,奕訢得報之后倉皇轉移,避至長辛店,留恒祺在京與聯軍交涉[30],并致函葛羅說:“和約一簽署,立即送回扣壓人員?!盵31]

10月7日,威妥瑪約見恒祺,稱未接到昨日照會,并揚言除非立即放還巴夏禮,否則即行攻城[32]。此時的京城,危如累卵,民心大恐,難民逃兵累累不絕于路。京城中留守大臣一方面心憂城破,求撫之心愈切;一方面對奕訢久居城外,不肯親自露面交涉多有不滿。于是,在10月8日聽聞咸豐皇帝已派出欽差宣諭戮俘后[33],遂與恒祺公議將巴夏禮等八人釋放,并由恒祺親自護送至聯軍軍營。

此舉一出,奕訢已是鞭長莫及。圓明園既失,所籌援兵未齊,剿撫均難措手;巴夏禮被釋,更使和談失去了人質上的依托。接下來的談判舉步維艱,圓明園的命運就更堪憂慮了。

巴夏禮等八人被釋放后,又經恒祺一番交涉,英法聯軍終于在10月9日撤出圓明園,退往黑寺扎營。對奕訢來說,“謀主”既釋,人質外交就已經毫無意義可言。而對于英法聯軍而言,憑借其強大的軍事實力,此刻已是無所畏懼。于是照會奕訢,限13日交出安定門,否則立將京城攻開;又致函恒祺,立將所拿獲之英法諸人,尚未送還者即日送還,以免攻破京城[34]。其意甚堅,不遵理駁。

面對聯軍的逼迫之勢,奕訢因拒絕入城而與留京大臣早有間隙,致使在這一問題上的決策有所不同。10月12日,奕訢在給英法的照會中嚴厲抗議英法焚毀和掠奪圓明園的舉動,他在照會中指出:“照得本親王前經派員以禮優待貴國巴參贊,并與妥商辦理續約蓋印畫押各事宜后,即可以禮送還貴國之人,屢經知照貴國,是待貴國不為不厚。何以貴國兵丁擾及園庭,焚燒殿宇?貴國乃系知禮之邦,約束兵丁,素有紀律,豈有兵軍肆意焚掠園庭,而兩國帶兵官及貴大臣推為不知之理?”[35],然而,在奕訢允諾將釋放在押歐洲人以拖延時日之時,城內留守大臣已共同商議,令恒祺前往敵營,告知巴夏禮于13日午時開安定門3[36]。至此,聯軍不廢一槍一炮安然入城,反客為主,轉有戰守兼全之勢,和談終究還是失去了戰略上的依托。

事后,奕訢對城中大臣開門納敵的做法雖多有責難,然事已成定局,京師內外受敵,故轉而速求和議,詢問額爾金、葛羅何日進城換約[37]。可是對英法來說,進城換約已是唾手可得之事,此時浮上水面的卻是未被盡釋的英法人員的問題。

雖有奕訢“未嘗苛待,居處適宜,待遇優渥”[38]的保證,然而于10月12日至16日之間,先后被送達聯軍大營的英法談判人員,卻是另一番情形。其中英人二十六名,死傷各半;法人十三名,七死六傷[39]。《泰晤士報》記者包爾貝更慘遭分尸之禍[40]。此等情形,對額爾金的刺激極大,作為英內閣任命的對華戰爭全權公使,不能保護前臺的談判人員,又怎向女王政府和公眾輿論交代?遂決意對清朝皇帝虐殺外交代表的這一野蠻行為實施報復。額爾金14日擬就的信函中,一面斥責清政府違背國際公法,要求賠償恤銀英三十萬兩,法二十萬兩;一面以圓明園乃“英法僑民所受痛心疾首慘刑而死之地”為由,要求將其毀為平地,并“由中國政府出款,建碑于天津,敘明此輩不幸之人拘獲死亡等情,及英政府所要求之款,以為此背信暴行之罰”;同時告知奕訢,以上責罰未行之前,和議斷不能成[41]。

然而,英國此次的同盟法國卻在焚園、立碑二事上與其多有分歧。對法軍來說,嚴冬將至,軍備不足,對清政府的這些過激的報復行為,易使奕訢畏難避遁,致使交涉無望,所以傾向于不提焚毀圓明園及天津立碑紀念二事,盼和議早成。往來信函中,針對火燒圓明園一事,法國人傾向于搶劫,不愿縱火焚毀,然英國人心意甚堅,其理由如下:

“第一,被囚諸人,手足縛系,三日不進飲食,其受如斯野蠻之待遇,即在此地。第二,若對于中國政府所為不顧國際公法之殘酷行為,不予以久遠之印象,英國國民必為之不滿。若現即與之媾和,訂約撤兵而退,中國政府必以吾國人民為可以任意捕殺無忌,在此點上必須警醒其迷夢也?;实郾苁钚袑m固已被掠,然其所蒙損失,在一月內即可恢復原狀?!瓐A明園宮殿之為要地,人所共知。毀之所以予中國政府以打擊,造成慘局者為此輩而非其國民,故此舉可謂為嚴創中國政府,即就人道而言,亦不能厚非也?!盵42]

此外,對于先前清政府多次的反復失信,額爾金更覺得毀壞圓明園是唯一解決問題的辦法,他解釋說:

“要想取消毀壞圓明園這件事,若單要求賠款,在這種擾亂的情形中,中國政府,除了民脂民膏以外,也付不出大筆款項。其次,或是要求清政府交出那般苛待英人,和破壞和約的人們,一些可憐的屬員,也許要呈現出來,作替身了。假若要求僧格林沁本人,中國政府大約不能答應,更決不能實行。尋思推繹的結果,只有毀壞圓明園,似乎是唯一的方法,而且這種責罰。僅降在清文宗本身,與人民無關?!盵43]

故10月16日,額爾金致函葛羅:“關于派遣中國官員,護送不幸死亡者遺體至津,及由中國政府出款,建立懲罪之碑于天津一節,余愿遵公意,取消此議。惟毀壞圓明園一事,余決不能舍棄而不行也。”[44]勸議無效后,法人“恐啟英法二國之隙”,于己不利,除不肯加入焚毀圓明園外,已無異議[45]。

中國方面,盡管奕訢與葛羅在此間有信函往來,葛羅在信函中也提及僑民在圓明園被戕害拘留之事,要求賠償撫恤金和嚴懲殘害被拘外僑之人,但由于葛羅在焚毀圓明園一事上,已對額爾金明確表示:“此說予殊厭聞,予不愿與恭王言之”[46],故往來信函多把眼光放在賠償撫恤費和換約和議之上,并沒有提及英軍即將焚園報復之事,致使奕訢等人未能對此迅速做出反應,更惶論利用英法之矛盾為自己爭得有利條件[47]。直至17日正式接到額爾金的照會,才發覺事情的嚴重性。然此時的額爾金已是態度堅決,不容疑義,照會中指出:“對于‘圓明園’勢必毀為平地,此條故無須奕訢之承認,敝軍統帥,所已決定,亟待執行者也?!盵48]更公然貼出布告:

“宇宙之中,任何人物,無論其貴如帝王,既犯虛偽欺詐之罪,即不能逃脫其應有之責任與刑罰。茲為責罰清帝不守前約及違反和約起見,決于九月初五日焚燒圓明園。所有種種違約行動,人民未參與其間,決不加以傷害,惟于清室政府,不能不懲罰之也。”[49]

因此,待前往阻止的恒祺隔日到達,奕訢與之諄囑商辦間,英軍已調第一軍團的一部共3500名士兵,在圓明園內到處縱火。大火三晝夜不熄,全園變成一片火海,黑煙籠罩,火光沖天,相距20多華里的北京城上空,日光黯淡,如同日蝕。這座舉世無雙的宏偉秀麗的皇家園林,除少數建筑外,都化為灰燼,與此同時,他們又將清漪園、靜明園、靜宜園、暢春園等全部焚毀,徒留“斷碣殘碑,都付與蒼煙落照”[50]。

結語

可以說,清政府扣押作為英國談判代表的巴夏禮,是近代中外戰爭史和外交史上非常罕見的事例。盡管在中國有“擒賊先擒王”的先例,然而“兩國交兵,不斬來使”,清政府是在將巴夏禮等人作為談判代表接待、而不是與之對壘的狀況下將其扣押,不能不說是處置失當。在當時明顯的敵強我弱局勢下,這種做法對于中國也沒有任何益處,只不過是給侵略者又提供了一個施展暴行的借口而已。

不管是為了報復清帝綁架虐殺人質,還是為了掩飾英軍劫掠清帝離宮別院的盜匪行為,在圓明園初遭劫難到再遭火劫的短短不到10天的時間內,額爾金毀園的意圖已是日益明顯。而此時的奕訢等談判人員,眼光都還停留在盡早訂立和約、趕緊了事的層面上,并沒有就此做出太大的努力。奕訢畏敵身處城外,與英法的交涉是僅照會往來,實際走上外交前臺的是恒祺。然而以恒祺武備院卿的微職,不可能便宜行事,充其量也只是個跑腿的,事事須到奕訢處稟報,按奕訢意旨辦事。而奕訢的行事又受到遠在熱河的咸豐皇帝的遙制,由于咸豐皇帝對巴夏禮去留問題的態度游移不定和對親遞國書一節的堅持拒絕,使得奕訢的書面談判無法取得進展。

外交講的是審時度勢的眼光與機敏,比的是時間和速度。從當時的情況來看,咸豐皇帝遠避熱河,其與京師的路途之遙使得往來的奏折圣諭不能快速到達;奕訢畏敵不敢入城,又使得對英法下一步意圖反應和談判不能在第一時間內完成。雙方僵持不下之時,中方的態度是等待對方的反應和盲目的調兵拱衛京師,未能在談判上爭取主動,可謂是步步走錯,步步后發,自然也就無法使本國盡可能地趨利避害。因此,正如奕訢事后的奏折中所說:“正在諄囑商辦間,即見西北一帶,煙焰忽熾”[51],這其中“諄囑商辦”的環節,不能不說是圓明園免遭火劫的機會上的又一遺憾。

在圓明園的斷壁殘垣上,我們來考察它100多年前的這一劫難,不能不使人痛感到清王朝茫然不察外情的積習之深、為害之大。巴夏禮事件解決中的外交失敗,以慘痛的名園劫難向我們證明了傳統封建國家外交的窮途末路??梢?,對當時的中國來說,外交近代化已確實是一個迫在眉睫的重大課題。

參考文獻:

1、中國史學會主編:《第二次鴉片戰爭》(中國近代史資料叢刊),上海人民出版社1978年版。

2、舒牧、申偉、賀乃賢編:《圓明園資料集》,書目文獻出版社1984年版。

3、《籌辦夷務始末》(咸豐朝),中華書局1979年版。

4、(臺)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編:《四國新檔·辦理撫局》,民國55年版(1966年)。

5、(美)馬士:《中華帝國對外關系史》(第一卷),上海書店出版社2000年版。

6、樊書華、黃詩玉、卞修權編著:《中華近世通鑒》(外交專卷),中國廣播電視出版社2000年版。

注釋:

[①]筆者查閱《復印報刊資料索引》(中國人民大學書報資料社),在1980至2001年的相關論文中沒有“巴夏禮事件”這種說法,用“巴夏禮事件”一詞在網上檢索也未見相關記錄。所以,本文中“巴夏禮事件”的提法還是首次使用。之所以以此命名這一人質扣押事件,主要是因為扣押的英法談判代表中,巴夏禮是一個非常重要的關鍵性人物,英方索之甚急,中方也將其視之“謀主”,雙方的交涉一度以巴夏禮此人為中心,故以這一代表性人物為該事件命名。

[②]筆者所見關于巴夏禮事件的論述,在早期的中國通史書中并未提及,90年代以后的通史或近代外交史書中雖有所涉及,但多側重其過程的描述。專論部分,則多集中于人質扣押原因的探討,如童遠忠《第二次鴉片戰爭中通州談判中方扣壓英法談判代表原因考》(《湘潭師范學院學報》,1998年第2期),唐喜平《試論第二次鴉片戰爭中清政府扣押巴夏禮事件》(《邵陽師范高等??茖W校學報》,2001年第1期)。

[③]中國史學會主編:《人物傳記:巴夏禮》,《第二次鴉片戰爭》(中國近代史資料叢刊)(二),上海人民出版社1978年版,第546-547頁。

[④]《黃宗漢奏上年八月后廣東洋務情形摺》,《籌辦夷務始末》(咸豐朝)(五),中華書局1979年版,第1595頁。

[⑤]《黃宗漢又奏縷陳廣州情形宜緩兵蓄威飭拿假冒義勇挑釁之人并與英議退城款項難籌摺》,《籌辦夷務始末》(咸豐朝)(四),第1143頁。

[⑥]《桂良恒福恒祺奏和戰急迫已概允所請通州軍營應如何辦理免致生疑摺》,《籌辦夷務始末》(咸豐朝)(六),第2206頁。

[⑦]《廷寄》,《籌辦夷務始末》(咸豐朝)(七),第2290頁。

[⑧]9月12日至9月14日的談判,事機尚為順利,對于巴夏禮、威妥瑪提出的咸豐八年所定條約(即《天津條約》)及桂良在津議定之續增條約八款一概允準的要求,載垣等奉咸豐“可許則許”的諭旨,除天津通商一條因桂良業已允許,難以反悔之外,其余各條均同意一經額爾金到通,即行蓋印畫押,再行進京換約,但其所帶隊伍,必須悉駐張家灣以南五里外,不許再進一寸。此外,并未別有要求。詳見《載垣穆蔭奏與巴夏禮等接晤給與照會摺》,《籌辦夷務始末》(咸豐朝)(七),第2303~2304頁。

[⑨]《載垣穆蔭奏巴夏禮照會須親遞國書摺》,《籌辦夷務始末》(咸豐朝)(七),第2314頁。

[⑩]《僧格林沁瑞麟奏巴夏禮被獲英兵進攻我兵退守八里橋摺》,《籌辦夷務始末》(咸豐朝)(七),第2322頁。

[11]《載垣等又奏巴夏禮復欲令僧格林沁退兵已知照大營將其擒獲摺》,《籌辦夷務始末》(咸豐朝)(七),第2319頁。

[12]《籌辦夷務始末》(咸豐朝)(七),第2340~2347頁。

[13]《籌辦夷務始末》(咸豐朝)(七),第2342頁。

[14]《四國新檔·辦理撫局》,(臺)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編,民國55年版(1966年),第246~248頁。

[15]《籌辦夷務始末》(咸豐朝)(七),第2338、2358、2401、2405頁。

[16]《四國新檔·辦理撫局》,第318頁。

[17]《寶均奏清漪園靜明園為洋人土匪搶掠請將郎中文明議處摺》,《籌辦夷務始末》(咸豐朝)(七),第2457~2458頁。

[18]《僧格林沁瑞麟奏洋人大隊并未前進官兵已難復振巴夏禮應加恩禮以為轉圜摺》,《籌辦夷務始末》(咸豐朝)(七),第2362~2363頁。

[19]《廷寄》,《籌辦夷務始末》(咸豐朝)(七),第2383頁。

[20]根據法國檔案館資料,奕訢在英法聯軍占領圓明園之前,四度(分別是9月23、27、29日和10月1日)致函葛羅男爵抗議聯軍的進發,先簽署和約再放人質。參見郁宗成《法國檔案館有關英法聯軍侵略中國的史料》,《歷史檔案》,1983年第1期,第124~125頁。

[21]《奕訢為所有天津議定和約一一皆準并希派員定期會辦事給英法照會》,《第二次鴉片戰爭》(五),第133頁。

[22]《英使為限期三日內釋還被押英法員弁并應允全部條件蓋印畫押方能停止進兵事照會》《第二次鴉片戰爭》(五),第135頁。

[23]《欽差大臣恭親王奕訢大學士桂良戶部左侍郎文祥奏巴夏禮已提出住于高廟城內戰守皆不足恃摺》,《籌辦夷務始末》(咸豐朝)(七),第2381~2383頁。

[24]《奕訢為轉送巴夏禮等信件并要求派員會商退兵事給英使照會》,《第二次鴉片戰爭》(五),第154頁。

[25]《奕訢等又奏派恒祺令巴夏禮致信英軍未能辦理片》,《籌辦夷務始末》(咸豐朝)(七),第2357頁。

[26]《翁文恭公日記》,《第二次鴉片戰爭》(二),第94頁。

[27]《翁文恭公日記》,《第二次鴉片戰爭》(二),第94~95頁。巴夏禮第一封信中,除正文外,“旁寫夷字一行。不知何語也?”(同書第442頁),《西書中關于焚毀圓明園紀事》中有語:“十月二日,巴夏禮來書求衣,書尾有克羅以印度文附作暗記,謂此為中國人所逼寫?!倍掇仍D等由奏已委恒祺取得巴夏禮漢字信函片》(《籌辦夷務始末》(咸豐朝)(七)第2396頁)中有:“惟旁有夷字數行,未能辨識,現聞密云縣縣丞黃惠廉能識夷字,已札飭調取,俟該員到京譯出后,再行酌辦?!笨梢姰敃r已對巴夏禮留的這一手有所提防,然不知何故,書成后第二天,信就已抵聯軍手中。巴夏禮此舉,對日后和談進程有一定影響。

[28]《巴夏禮給威妥瑪函》,《籌辦夷務始末》(咸豐朝)(七),第2407頁。

[29]《奕訢桂良文祥奏洋人占據圓明園現退至盧溝橋駐扎摺》,《籌辦夷務始末》(咸豐朝)(七),第2413頁。

[30]《籌辦夷務始末》(咸豐朝)(七),第2421~2425頁。

[31]郁宗成:《法國檔案館有關英法聯軍侵略中國的史料》,《歷史檔案》,1983年第1期,第125頁。

[32]《奕訢桂良文祥奏所發照會未經遞到以至園庭被據留京王大臣已將巴夏禮放還摺》,《籌辦夷務始末》(咸豐朝)(七),第2421頁。

[33]《第二次鴉片戰爭》(二),第446頁。

[34]《奕訢桂良文祥奏英法照會帶兵守安定門請派大員統帶諸軍以一事權摺》,《籌辦夷務始末》(咸豐朝)(七),第2444頁。

[35]《奕訢為同意英法軍強占安定門但須明定章程給英法照會》,《第二次鴉片戰爭》(五),第177頁。

[36]《僧格林沁瑞麟奏統兵不足御敵洋兵已經進城西北郊兵匪現飭拿辦摺》,《籌辦夷務始末》(咸豐朝)(七),第2452頁。

[37]《奕訢等又奏前派員送和約用寶現派馬隊接護前來片》,《籌辦夷務始末》(咸豐朝)(七),第2456頁。

[38]《額爾金爵士擬致恭王函》,《第二次鴉片戰爭》(二),第449頁。

[39]《第二次鴉片戰爭》(二),第455頁。關于這三十九名被扣押談判人員的詳細情況,“被捕的二十六名英國人中,有十三名——巴夏禮、洛奇、一名英國的龍騎兵和十名印度的塞克騎兵——得到生還”,“在被殺害的人中,諾爾曼、包爾卑、安德遜中校,一個名叫費浦斯的英國龍騎兵和八個印度的塞克騎兵的尸體被歸還了;布拉巴宗海軍大佐的生死不明”,“在被捕的十三個法國人中,有五名——戴斯克雷斯和四名士兵——得到生還;并歸還六具尸體,那就是格蘭德香浦上校、艾德爾、杜必特和三名士兵的尸體;此外戴陸克神甫和一名士兵的尸體則仍留在那里”。轉引自馬士《中華帝國對外關系史》,上海書店出版社2000年版,第685~686頁。

[40]《第二次鴉片戰爭》(二),第396頁。

[41]同⑤

[42]《HenryKnollys紀事》,《第二次鴉片戰爭》(二),第394頁。

[43]《HenryKnollys紀事》,《第二次鴉片戰爭》(二),第403頁。

[44]《第二次鴉片戰爭》(二),第452頁。

[45]舒牧、申偉、賀乃賢編:《圓明園資料集》,書目文獻出版社1984年版,第148頁。

[46]《葛羅男爵致額爾金爵士書》,《第二次鴉片戰爭》(二),第453頁。

[47]葛羅原函見《第二次鴉片戰爭》(二),第453~454頁。

[48]《額爾金爵士擬致恭王函》,《第二次鴉片戰爭》(二),第448頁。

[49]《第二次鴉片戰爭》(二),第400頁。

[50]舒牧、申偉、賀乃賢編:《圓明園資料集》,第308頁。

[51]《奕訢等又奏初五日英軍焚毀圓明園片》,《籌辦夷務始末》(咸豐朝)(七),第247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