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宣誓制度現狀及立法規制
時間:2022-03-26 03: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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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保障一個國家的長期安定與可持續發展不僅需要有效的經濟建設,也需要完善的法律制度。憲法宣誓不僅僅是一項重要的儀式,也是憲法實施的重要內容,對于我國法制體系的建設具有重要的意義?;诖耍疚年U述了我國憲法宣誓制度的基本內容與現狀,并針對目前存在的問題提出了相應的完善對策,希望本文能為我國憲法宣誓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的參考和借鑒。
關鍵詞:憲法;宣誓制度;憲法宣誓制度
我國于2015年7月1日正式實行憲法宣誓制度,明確了宣誓的主體、誓詞的內容、宣誓的流程,并于2018年2月24日對宣誓制度進行了進一步的修訂,我國的憲法宣誓制度正在不斷的完善。通過憲法宣誓制度,公職人員可以增強自身的職業使命感與工作的上進心,提高各個方面的素質,有利于構建“服務型”政府,更好地為人民提供社會服務,解決更多的民生問題,提高人民的幸福感。下面,先對憲法宣誓制度進行概述。
一、我國憲法宣誓制度概述
憲法宣誓制度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公開進行憲法宣誓,我國憲法宣誓制度的誓詞內容為:“我宣誓:忠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履行法定職責,忠于祖國、忠于人民,恪盡職守、廉潔奉公,接受人民監督,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努力奮斗!”第一,憲法宣誓制度所依據的法律是憲法,有明確的條文來對這一制度進行規范,這體現了憲法宣誓制度的約束性,因此宣誓不是一種簡單的形式,它具有明確的規定與固定的章程,是憲法制度的直接體現。第二,憲法宣誓制度的宣誓主體是國家的公職人員,包括國家司法機關、國家權力機關和國家行政機關的公職人員,在其就職前進行宣誓,不僅是忠于憲法、忠于國家的體現,也是對自身的警醒與約束。第三,憲法宣誓儀式是法定程序,如果省略或者違反了宣誓這一程序,則是一種違法行為,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種莊嚴、公開的宣誓行為是國家公職人員對社會公眾的承諾,也代表著社會公眾可以對其工作進行監督,通過宣誓的誓詞,社會公眾對憲法有了進一步的認識,有助于培養廣大人民的法律意識,體現了民主與法治的重要性。第四,憲法宣誓的對象是憲法,這是憲法宣誓區別于其他宣誓的關鍵所在。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體現了對國家公權力的約束與對公民私權利的保障。如果宣誓的對象并非憲法,就無法體現法治的重要性,違背了我國以憲法為核心的法律體制。
二、我國憲法宣誓制度的現狀
(一)立法形式方面。1.效力不強。在憲法宣誓制度確立之際,我國的法律制度體系還不夠完善,社會法律環境仍存在很多問題,為了避免草率立法所帶來的一系列后期問題,彌補憲法宣誓制度的空白,全國人大常委以“決定”的方式創建了最初的憲法宣誓制度?!稕Q定》是全國人大常委為了更加規范地對國家機關憲法活動進行管理而頒布的非立法性的文件,該文件并非屬于嚴格意義上的法律,但是卻達到了法律監管的基本目的,能夠以更為簡單有效的手段對國家和社會的相關事宜進行約束和管制?!稕Q定》的合法性與正規性是不容置疑的,其作用和影響也是十分巨大的,但其也帶了其他的弊端,比如造成憲法宣誓的效力有限,且缺乏一定的規范性,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憲法宣誓的意義,削弱了憲法宣誓的法律性質。2.缺乏統一規范。建國初期,我國并未將憲法宣誓制度作為一項重要的法治手段,直至2000年才開始對此進行全新的認知和探索,進一步提出了符合我國國情和發展目標的憲法宣誓的概念?!稕Q定》正式實施的初期階段,各地級市人民政府和縣級市人民政府積極貫徹落實憲法宣誓制度,但是憲法宣誓的流程各異,形式沒有統一,部分省市規定了憲法宣誓儀式的主持者,部分省市對流程進行了進一步的細化,部分省市明確了憲法宣誓的具體時間,由于缺乏統一的規范,造成憲法宣誓制度在各個地區的實施情況大不相同,存在流程混亂、意義不明的現象。2018年3月,這項制度被寫入憲法,憲法宣誓制度更加穩定和完善,但是仍需要統一的標準和進一步的規范,如何將憲法宣誓制度的規定與約束落實到實際的宣誓儀式中已然成為亟需解決的重要問題。(二)立法內容方面。1.宣誓對象不明確。宣誓對象是憲法宣誓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只有明確了宣誓的對象,才能進一步明確宣誓的內容與意義。宣誓對象分為實質意義上的宣誓對象和形式上的宣誓對象,我國憲法宣誓制度實質意義上的宣誓對象是憲法,而形式上的宣誓對象并不明確。因此,為了使實質意義上的宣誓對象——憲法更加深入人心,更加具象,我國應當明文規定形式上的宣誓對象,以進一步體現宣誓的意義。比如,美國直接向憲法宣誓,韓國向人民宣誓,意大利向選舉人宣誓。2.宣誓程序不嚴謹。宣誓的程序看似簡單,實則十分復雜,不僅包括宣誓的時間、地點、參與人員,還要有完整和規范的誓詞。目前,我國對宣誓儀式的流程沒有詳細的規定,這就導致很多時候雖然舉辦了宣誓儀式,卻沒有達到真正的宣誓目的,既沒有對宣誓人起到監督和警示的作用,也沒有對公眾起到基本的引導、告知作用,宣誓流于形式、不注重內涵已然成為常見的問題。就誓詞來說,目前我國的誓詞已經精簡為固定的70字,誓詞雖然基本概括了憲法宣誓制度的內容,體現了公職人員要忠于憲法、忠于國家、忠于人民的特性,但不能體現不同宣誓主體的不同特性,這也使得宣誓內容有些空洞,不利于宣誓主體明白其中含義,將宣誓中所要求的精神發揚到日常的工作中。3.缺少監督懲戒機制宣誓儀式除了要有宣誓主體和宣誓對象,還必須有見證人和監視人。見證人是見證宣誓行為,對宣誓主體的身份、行為等各方面內容進行作證的人,具有嚴格的法律意義,而監視人是監督誓詞的宣讀和儀式流程的人,具有重要的監管作用。而我國對見證人和監視人的定義仍然比較模糊,沒有指定特定的人來擔當這兩個角色,因此也很難發揮見證人和監視人在宣誓儀式中的重要作用。不完善的監督懲戒機制不利于宣誓儀式的順利進行,容易造成誓詞錯誤、程序混亂等問題,嚴重影響了宣誓儀式的莊嚴性。
三、我國憲法宣誓制度的立法規制
(一)制定《憲法宣誓法》。目前,國家公職人員進行憲法宣誓已被寫入憲法,確立了憲法宣誓制度的最高法律效力。為保證憲法宣誓的穩定性、連續性、嚴肅性,彰顯憲法宣誓的權威,我國應以立法的方式規范憲法宣誓制度,特別是規范憲法宣誓行為,以解決憲法宣誓制度缺乏法律規范的問題。要實現憲法宣誓由法治熱點問題變為人們習慣的法治常態問題,就應當有統一的、正規的、明確的法律法規進行規范,應在《憲法》規定的基礎上,制定單獨的《憲法宣誓法》。正如公丕祥先生所說的那樣“憲法宣誓制度不能一直通過‘決定’進行規范,必須提高憲法宣誓制度的法律地位?!痹谖覈?,法律具有較高的規范性和確定性,經過國家頒布實施的法律,我國公民必須要無條件地執行。為進一步規范憲法宣誓制度,提升憲法宣誓儀式的法律程序性,應當制定嚴謹的憲法宣誓標準,提供規范的憲法宣誓模型,從而確保憲法宣誓制度的確定性、強制性、權威性和約束力。對于《憲法宣誓法》的立法模式,目前還沒有統一的模式,我國可結合當前法治現狀,在學習借鑒其他國家和地區先進經驗的基礎上,逐步對憲法宣誓制度進行完善,確保憲法宣誓制度做到有法可依,有序推進。(二)對憲法宣誓進行補充和明確。1.對宣誓對象進行明確。一是憲法宣誓對象是人民。我國的政體為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代替人民行使權利,接受監督。在全國人民面前、在公共場所,國家就職的公職人員進行憲法宣誓,向人民表忠誠,明確自己的就職志向,這是與我國的政治制度相符合的。例如:俄羅斯、韓國等國家總統都在人民面前、公共場所進行宣誓。二是憲法宣誓對象可以是不同宣誓主體的任命機關或選舉機關,通過向任命機關和選舉機關進行宣誓的方式,讓被任命人或被選舉人表明對憲法忠誠的精神。2.對宣誓程序和內容進行明確。一方面,為加強憲法宣誓儀式的強制性和權威性,在任職之前的憲法宣誓儀式應當根據法律規定的程序,注重宣誓的地點、時間等問題。一是宣誓時間要明確,規定是在下發任職通知后,就職前或就職時宣誓,除特殊情況以外不能在就職后宣誓。二是不能隨意選擇宣誓地點,而應當充分考慮宣誓主體的實際情況。例如:一些人大任命的國家公職人員,全國人大會議主席團應負責組織在會議上進行宣誓。其他就職的國家公職人員可在就職單位進行宣誓。例如:最高檢、最高院組織的,可將就職單位作為宣誓地點。三是對宣誓場所進行必要的布置,以體現憲法宣誓的嚴肅性,除了懸掛國旗、國徽外,還應設置專門的儀式臺,這些工作應在宣誓儀式進行之前就提前準備好。另一方面,根據我國憲法劃分的不同職權性質的國家機關,結合其相關職權進行宣誓,宣誓要體現其職務的性質和特色。為盡快將我國建設成為現代化社會主義強國,要求宣誓主體忠于祖國、忠于憲法、忠于職守、忠于人民,堅決維護憲法的權威,隨時接受人民的監督。這些憲法宣誓內容概括了國家公職人員的精神信仰,但未能體現出宣誓主體職位權力的理念。例如:印度、德國以及我國港澳地區,結合國家公職人員不同層級、機構和職位,都制定了具有詳細職位權力理念的誓詞。最后,宣誓儀式的組織機關在《決定》中進行了明確規定,但對領誓人、見證人和主持人等未做詳細規定。憲法宣誓組織辦在領誓人、見證人和主持人確定上具有很大的隨意性。所以要結合《決定》的有關規定,根據宣誓主體的不同,對領誓人、見證人和主持人予以詳細規定。另外,還應規定宣誓儀式媒體可以公開報道,提高公眾參與度。3.加強監督機制和違誓懲戒目前實行的憲法宣誓制度,未說明其法律效力,對于違反憲法宣誓內容的一些情形未進行追究,在法律上存在明顯的漏洞。在憲法宣誓制度立法過程中,需做好下面幾項工作:首先,對憲法宣誓行為的實質效力予以明確,規定憲法宣誓為憲法程序,肯定其法律效力。規定憲法宣誓是公職人員就職之前必須進行的一項活動,除特殊情況不得缺席宣誓儀式,且必須在完成憲法宣誓之后方能正式就職。其次,對宣誓儀式情形可進行補充規定。先就職而未宣誓的,限期規定進行宣誓;對過失造成宣誓瑕疵的,允許進行第二次宣誓。此外,就職人員在今后的工作之中要嚴格遵守自己的誓言,倘若其違法了憲法誓詞,應有相應的途徑和手段來追擊其法律責任。目前我國憲法宣誓制度仍存在一些現實問題,為此,我們需要有針對性地解決這些問題,明確宣誓的對象,優化宣誓的程序,建立有效的宣誓機制,進一步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法治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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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錦明 單位:廣州商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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