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行政監管機制革新及優化

時間:2022-08-31 11:3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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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行政監管機制革新及優化

管理學上將“體制”定義為“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的機構設置和管理權限劃分及其相應關系的制度”。①“管理”從過程上來看,包括計劃、組織、指揮、協調、控制。[1]15基于以上含義,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體制可以理解為:中央和地方各級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關的組織結構及其為實現知識產權協調管理的目的在管理權限和職責方面的分配,其核心是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構的設置。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體制內部各部門之間協調與否直接影響到知識產權管理的效率高低,知識產權資源的優化利用程度以及知識產權事業的發展步伐。

一、現行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體制概況

我國現行的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體制主要由中央和地方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組成。在中央層面,國家知識產權局及其下設的專利局是管理專利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以及統籌協調知識產權事宜的機構;商標和著作權分屬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和新聞出版署國家版權局負責。除上述外,知識產權管理中的其他客體則由其他相關的國家部門負責:不正當競爭行為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公平交易局的反不正當競爭處管理;地理標志歸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農業部管理;植物新品種權由國家農業部和國家林業局的植物新品種辦公室負責;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產權由國家商務部負責;與科技有關的知識產權由國家科學技術部管理;與進出境貨物有關的知識產權由國家海關總署負責;互聯網域名則由信息產業部管理等。同時,地方層面也是采取分別管理的方式,將專利、商標、版權等客體歸屬不同的與中央管理部門對應的機構負責,涉及地方知識產權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版權局(新聞出版局)、科技局(科技廳)、技術監督局、海關等多個部門。[1]37由于各地實際情況的差異,管理機構設置也是多元化。以專利為例,管理專利工作的機構有的地方歸知識產權局或專利局負責,有的歸科學技術局或其下設機構負責,有的則是地方政府設立的專門機構負責。這些管理機構有的是行政機關(如河北、江蘇知識產權局,為省科技廳下屬局),有的則是直屬事業單位(如北京、天津知識產權局,為政府直屬獨立局)。[2]

縱向來看,現行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體制從中央到地方可以分為多個管理層次。著作權由國家版權局實行垂直領導,商標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統一注冊,分級管理,有較統一的自上而下的管理體系。專利方面,地方行政管理機構有正廳級的機構(如北京、上海、湖南知識產權局),也有副廳級(如天津、河北、浙江知識產權局)、正處級(如山西、西藏、青海知識產權局)的機構,級別設置不統一。總體來看,我國現行的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體制主要采取“分而治之”的管理方式,專利、商標、版權等歸屬不同部門管理。中央到地方各級行政管理部門呈現“多層級”的特點,不同地方層級和編制設置不同。

二、現行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體制存在的問題

我國現行知識產權分散管理體制形成于計劃經濟時代,雖有利于分工專業化,有利于開展專項活動,卻不可避免地帶來一系列問題,難以適應知識經濟時代的發展要求。

1.管理成本過高,資源利用率較低。我國管理知識產權相關事務多達十幾個部門,每一個部門又從中央到地方設置若干級對應機構。除此之外,還設有多個協調機構、聯合執法機構等。每一個機構都有其獨立的組織機構、辦公設施、人事編制和工作程序。運行如此龐大的機構組織需要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因此知識產權行政管理的成本過高,國家財政負擔較重。同時,分散的管理體制導致了知識產權行政管理資源的配置不均,客觀上導致了某些部門的資源閑置,另一些部門的資源匱乏。如2006年的“陶小京‘電動執行機構’案”,歷時11年經過一系列程序才取得專利權,其原因除了復審和訴訟的拖延,還有重要的一點在于專利審查人員相對不足、專利申請積壓較多。[3]因此,行政管理資源的分散管理不利于資源的合理分配和集中利用,易造成資源浪費,資源利用率較低。

2.信息交流不暢,效率偏低。效率是國家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原則,需要各部門之間的配合與信息交流,而各部門之間的協作與資源共享需要一個統一的部門進行統籌管理。當前各行政管理機構各自為政,雖然國家設立了國家保護知識產權工作組和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制定工作小組等協調機構,但僅為非常設性的組織機構,聯合執法機構和聯席會議等也是臨時性的行政管理組織,都未制度化,無法起到高效統籌管理的作用。國家知識產權局雖被賦予統籌協調全國知識產權工作的職能,但實踐中還是以專利管理為主,相關知識產權的管理仍分屬其他部門。當前統一的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構的缺失不利于各職能部門之間的橫向交流和信息資源共享平臺的建立,客觀上增加了行政管理協作和貫徹行政執法計劃的難度,降低了行政管理的效率。

3.產生權利沖突和灰色地帶。知識產權分散管理體制下不同部門管理范圍存在交叉和重疊,同一知識產權保護客體可能被賦予不同的甚至相互沖突的知識產權,不同權利主體依據各自被授權的知識產權進行不同的權利主張,便會產生權利沖突。形成這一現象的重要原因就在于不同的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各自的職能對同一客體認定為不同的知識產權類型,如外觀設計和著作權、商標與域名、商標和地理標志或原產地名稱的權利沖突等?!敖鹑A火腿”、“白蒲黃酒”、“貴州茅臺酒”等權利沖突案件的產生便是源于同一名稱既被授予了商標權,又被相關機構認定為地理標志。面對權利沖突的存在,由于缺乏相應解決的規定,相關管理部門只能尋找權宜之計,如“水井坊酒案”中,馳名商標“水井坊”被授予原產地名稱保護,但將其原產地名稱保護限定在水井街附近的狹小區域。隨后“水井坊”商標持有人四川全興股份有限公司便迅速買下受保護地域的地皮,從而獨享“水井坊”原產地名稱權。在這種情況下,商標所有人和原產地名稱權利人為同一人,雖避免了權利沖突,卻仍存在重復授權,背離了知識產權行政管理理念。[4]同時,各部門對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進行條塊分割,出于權利擴張和責任承擔上的考慮,可能會產生有利爭辦、無利推諉的局面,[5]進而導致知識產權管理上的灰色地帶,不利于保護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利益。

4.管理標準和執法力度不一。各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職權范圍和管理方式不同,對知識產權保護客體的管理標準不同,其保護力度亦有所差異。如版權盜版案件,不僅國家版權局有權進行保護和處罰,文化機關和工商機關也都可以進行查處,不同機構有不同的處罰手段和標準,導致同案不同處理。植物新品種權的管理同樣存在此問題,我國農業部和林業局分管農業新品種權和林業新品種權,對國家制定的《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分別有各自的實施和保護辦法,導致認定方式、申請程序和審查標準不一致。在地理標志的保護上,國家商標行政管理部門以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保護,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農業部以地理標志產品進行保護。因此,各部門不同的管理政策導致管理標準、執法力度不一,不利于樹立知識產權行政管理工作的權威性和公信力。

5.不利于建設服務型政府和開展國際交流。構建服務型政府是轉變政府職能的重要方面,我國行政管理機制改革倡導公民本位和社會本位的管理理念,把政府定位于公民和社會的服務者。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是政府的重要組成部門,也應順應改革方向,建成便利知識產權權利人的服務型機構。應當明確各機構管理范圍,創新文化激勵機制,搭建知識產權公共服務平臺,簡化行政申請程序,建立維權服務中心,完善糾紛解決機制,建立“親民、便民、為民”的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構。但當前各部門條塊分割,職能分散,政策不一,給相關市場主體帶來不便。出現知識產權侵權或違法行為時,知識產權權利人經常要求助于多個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多個程序,增加了其維權成本。同時,經濟全球化趨勢加強,知識產權國際交流合作日益頻繁,而我國當前的機構設置過于分散,使得其他國家在與我國進行知識產權合作時不得不判斷應與眾多機構中的哪一機構洽談,或者要分別進行協商和簽訂協議,這為我國知識產權國際發展帶來不便,不利于開展知識產權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三、我國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體制的改革與完善

(一)改革的思路

當前我國知識產權事業呈現出現代化、體系化和國際化的特點,對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體制的科學性提出了新的要求。[1]303現代社會科技水平不斷提高,高新技術日新月異,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體制也應及時做出變革。除了要提高知識產權行政管理的網絡化、信息化和自動化水平,更需要簡化管理程序,完善管理政策,創新管理方式,從而節約管理資源,提高管理效率,便利知識產權權利人的注冊申請,滿足知識產權現代化的需求。知識經濟時代“財產的非物質化革命”進程加快,使得知識產權的權利體系不斷擴張,域名權、商品化權、信用權等新的權利類型不斷出現。在此背景下,知識產權制度隨之愈加體系化,對行政管理系統的統一性要求更高,這無疑增加了現代知識產權管理的難度,更需要有統一的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體制來進行科學管理。同時,經濟全球化背景下,各國知識產權國際合作不斷加強,我國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體制也需順應國際發展趨勢,以便更好地參與國際競爭。TRIPs協議等國際公約鼓勵各國管理機構有效管理本國知識產權事業,積極參與知識產權國際合作。有學者統計得出:全球約有180多個國家和地區采取“二合一”體制,74個國家和地區實行“三合一”體制,而類似我國采取“分而治之”的分散管理體制的只有不到10個國家。①所以從全球范圍來看,設立統一的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構為主流,這樣更有利于國家整合行政管理資源,制定和實施知識產權國內外貿易政策,促進國際合作,順應知識產權管理國際發展規律。

(二)改革的原則

科學合理的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體制是知識產權管理事業的基石,任何體制的構建都需要一定的原則來指導。作為體制構建的核心和基礎,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構設置需遵守以下基本原則:

1.綜合管理、相互協作。知識產權管理是一項綜合、復雜的系統工程,涉及多個部門,多個層級,多個方面,需要有統一的綜合領導機構,合理設置、分工明確的管理部門,以及各部門之間的相互配合,相互協作,惟此才能實現知識產權管理效率的最大化。我國現有知識產權管理體制繁雜,各部門分散管理,各司其職,易出現權力重疊和管理空白等現象,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體制構建需要設立統一的綜合領導機構,從而合理分配管理權限,避免機構重疊、管理沖突以及條塊分割導致的灰色地帶。各部門之間也要加強信息交流和相互配合,建立溝通和協調機制,努力構建一個有機統一的、高效的、協調的知識產權行政管理系統。

2.精簡建制、高質高效。精簡行政管理體制是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重要環節。精簡和規范各管理機構,減少行政層級,降低行政成本,可以有效解決職責交叉、政出多門問題。我國正努力構建服務型政府,這就要求行政管理機構高質高效地對國家和社會事務進行管理。為最大程度地保障知識產權權利人和相關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同時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構應合理設置,講究工作效率,切實提高為民服務的質量和時效性。

3.分工合理、權責一致、監督有力。知識產權管理的系統性和專業性要求在統籌管理下合理劃分管理范圍,明確管理職責,促使各部門各司其職并相互協作,以產生最大化的合力效應。同時,根據依法行政原則,有權必有責,職權和責任需一致。一個機構有多大責任,就應賦予多大職權;有多大職權,就應承擔多大責任。權責一致是行政管理法治化和現代化的必然要求。對知識產權行政決策和行政執法等行為要加強監督,建立公開、透明的行政管理制度,以解決某些方面權力過于集中,權力濫用、保護不力、執行不力等問題。有效地監督是知識產權行政管理科學化和規范化的保障。因此,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應明確各機構管理權限和責任,合理分配管理任務,科學制定管理方案和程序,完善各部門協調機制,完善行政執法機制,設立督促有力的監管部門,促進我國知識產權的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能力。

(三)我國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體制的選擇

為順應知識經濟時代對制度建設的新要求以及“大部門體制”的改革趨勢,須改革現行的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體制。我國應借鑒其他國家“二合一”的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體制,將職能相同或相近的部門整合、歸并為一個較大的部門,以減少機構重疊、職責交叉,增強政府履行職能的能力。[6]需建立一套“權責一致、分工合理、決策科學、執行順暢、監督有力”的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體制:國家知識產權局作為知識產權綜合管理部門,對全國知識產權事業進行宏觀領導和統一管理,下設工業產權局和版權局分管工業產權(專利權、商標權、地理標志等)和著作權及鄰接權,同時可根據需要設立知識產權行政管理協調部門,促進各部門的溝通和協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