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規范金融控股擴張論文

時間:2022-06-02 04: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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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規范金融控股擴張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問題的提出;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我國金融業從分業經營邁向綜合經營的現實選擇;我國金融控股公司風險之厘定:一種內外相結合的二元分析視角;完善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的風險防范法律機制:平衡金融效率與安全的可行性措施;結語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金融業分業經營與綜合經營實際上是風險秩序與效率利益博弈的結果、我國綜合經營方式選擇之動因、綜合經營方式是適應金融一體化和自由化的結果、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之現實選擇、金融控股公司特征之界定、金融控股公司適合我國之原因分析、我國金融控股公司主要的內部風險、我國金融控股公司主要的外部風險、完善內部風險防范之法律措施、完善外部風險防范之法律措施等,具體請詳見。

論文內容提要:本文首先論證了綜合經營的發展趨勢,認為金融控股公司是我國綜合經營的可選模式,并在分析我國金融控股公司風險的基礎上,從內外風險防范的視角,提出了完善我國金融控股公司風險防范法律機制的若干構想。金融控股公司的日益擴張是現代公司的發展趨勢。金融控股公司在為公司帶來諸多利益的同時也產生了許多風險。為了防范這些風險,我國應當建立起完善的金融控股公司風險防范法律機制。

論文關鍵詞:綜合經營;金融控股公司;風險防范;法律機制

一、問題的提出

美國也于1999年頒布了《金融現代化服務法》,重新實行綜合經營,但是在金融經營中,依然遵循自由市場的理念,綜合經營實踐步伐緩慢。2008年,由美國次貸危機引發的全球金融危機導致美國第四大投資銀行雷曼兄弟公司宣布破產,第三大和第五大投資銀行美林公司和貝爾斯登公司分別被美國銀行和摩根大通銀行收購。

我國雖然在1993年金融工作會上提出金融業分業經營,但2001年加入了WTO組織,面對著變革與創新的國際社會,我國金融業將如何應對?2005年《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的建議》中明確要求在加快金融體制改革中進行“穩步推進金融業綜合經營試點”的工作。

面對國際金融體系的巨大變革和國內金融改革的迫切需求,我們應當重新思考:我國金融業分業經營是否還適應當前的經濟發展?綜合經營中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是否是最適合我國金融業發展的模式?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對于我國金融業發展又會帶來哪些風險?如何構建既符合安全理念又具有效率思維的金融控股公司風險防范法律機制?這些都是我們必須認真思考和應對的。

二、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我國金融業從分業經營邁向綜合經營的現實選擇

金融業分業經營與綜合經營實際上是風險秩序與效率利益博弈的結果。分業經營不僅可以防止金融資本與商業資本和產業資本結合形成的金融寡頭壟斷,還可以防范銀行資金流入股市,擾亂金融秩序,進而可以防止金融風險,[3]甚至可以降低商業金融機構的經營風險,避免綜合經營產生利益沖突而損害投資者的利益。

(一)我國綜合經營方式選擇之動因

我國雖然在1993年就明確地確立了分業經營的金融發展方向,[6]但實踐中,我國金融分業經營面臨諸多挑戰:

1.綜合經營方式是適應金融一體化和自由化的結果。2001年加入WTO后,我國政府存在著按照WTO框架重構金融法制的義務。與此同時,國外金融機構將大量進入我國,我國金融機構也必須參與國際競爭。發展的趨勢表明,要參與國際競爭,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都應積極開拓更廣泛的業務范圍和領域。國外金融機構能從事全面金融業務,在競爭中將占據有利位置。因此,金融業綜合經營方式順應了全球金融創新的發展理念,有利于提高我國金融機構國際競爭力。

2.綜合經營方式是金融服務現代化的迫切要求。由于電子技術的迅速應用,使得金融創新層出不窮,傳統單一的分業經營業務日益萎縮,金融業被迫要求新的利潤增長點,新形勢下的綜合經營呼之欲出。在世紀之交的近幾年,美、日等發達國家紛紛采用綜合性法典式金融立法新模式,先變法后改革,加大推動其金融服務現代化的力度和步伐,致使金融政策自由化、金融服務網絡化、金融企業巨型化與金融服務貿易全球化均呈加速發展之勢。

(二)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之現實選擇

從世界金融業的發展歷程來看,綜合經營方式大體可以分為三種:一種是以德國及歐盟為代表的綜合銀行模式;另一種是以美國、日本為代表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第三種是以英國及加拿大等英聯邦國家為代表的母子公司模式。前兩種模式是當前金融領域內綜合經營方式的主流。綜合銀行模式是指“銀行除經營傳統銀行業務外,還得直接兼營證券業務,至于其他諸如保險或信托業務,則必須以轉投資子公司方式經營?!?/p>

1.金融控股公司特征之界定。從《多元化金融集團監管的最終文件》中所表述的“金融控股公司”的概念來看,我們不難歸納出其顯著的特征。首先,是“在同一控制權下”,這就意味著金融控股公司通過控股或其他的控制方式實現對其他金融公司的實際控制。我國臺灣地區《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條將“控制性持股”作為金融控股公司實際控制的界定標準,其規定:“控制性持股,指持有一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已發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25%,或直接、間接選任或指派一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超過半數之董事?!?/p>

2.金融控股公司適合我國之原因分析。綜合評述了該模式的基本特征后,我們接下來就應當進一步追問“該模式是否為適合我國國情的模式”。

三、我國金融控股公司風險之厘定:一種內外相結合的二元分析視角

金融控股公司模式雖能獲得規模經濟、范圍經濟、協同效應和分散經營風險等益處,但同時也帶來了一系列的問題和風險。對于金融控股公司的風險存在,學者們有不同的認識:有學者從生態學的角度研究金融體系,并從金融生態的概念分析入手,研究我國金融生態鏈的構成,分別從金融生態主體、金融生態環境、金融生態協調機制三個方面分析我國金融風險的生成,并提出防范和化解金融控股公司風險的對策和建議。

(一)我國金融控股公司主要的內部風險

金融控股公司內部風險主要圍繞著公司治理結構展開的,但不止于此,主要有以下幾類:

1.內部關聯交易風險。內部的關聯交易風險是金融控股公司最大的風險,關聯交易是傳遞金融風險的主要途徑之一。這些關聯交易常常伴隨風險的轉移與累積,形成控股公司內的暴險,從而危及整個公司的經營與穩健。通常金融控股公司內部的關聯交易包括控股公司內部交易、內部資金和商品的互相劃撥、互相擔保和抵押、交叉持股、流動資產管理等。

2.內部利益沖突風險。金融控股公司由于是跨行業、跨地區多種金融機構與金融業務的綜合體,在金融市場上同時擔任多種角色,如融資者、投資者、信息提供者等。這樣,當其考慮每一金融業務時,就不可避免會產生犧牲其他業務的交易利益?!案羞M者,因集團整體經營之考量,集團內成員反無法追求個別之最大利益,甚或產生彼此競爭之情事亦非無可能。”[19]這些沖突中有金融控股公司內部利益沖突和外部利益沖突之分。

(二)我國金融控股公司主要的外部風險

金融控股公司外部風險主要圍繞外部監管制度展開的,同樣也包涵多種特殊種類的風險:

1.監管模式的風險。由于金融控股公司下的子公司可能涉及多個行業,而不同行業的監管標準、監管方法不盡相同,例如監管機構對銀行、保險、證券等不同行業的資本要素的定義不同、對資產和負債的評估方法不同、對資本充足水平的要求也不相同,它反映了各類金融機構不同業務性質上的差異,以及風險的判斷標準和抵御方式的差別。

2.外部利益沖突風險。金融控股公司集團外部不可避免地會產生少數股東與外部債權人、競爭者和消費者等利益群體之間的利益沖突。如果處理不好這些利益沖突所帶來的風險,會增加整個經濟體系的不確定性,給社會經濟造成危害。如金融控股公司通過對其子公司的控制,為規避集團風險操縱其下屬的某一家子公司破產,而損害債權人以及其他社會公眾的利益。如銀行在違背客戶意志或利益的情況下,以強力行銷方式向其客戶推薦同屬該集團之其他金融業務如證券、保險等,就會引發此等沖突。

四、完善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的風險防范法律機制:平衡金融效率與安全的可行性措施

眾所周知,金融風險是與金融安全密切相連的,從世界金融發展的歷史看,金融風險一直都是與金融業的產生和發展相伴的,金融業發展的歷史就是對金融風險進行防范和規避的過程,而金融風險的產生構成了對金融安全的威脅,風險的積累和爆發容易造成對金融安全的致命損害,所以,對金融風險的防范和規避就是對金融安全的維護。

(一)完善內部風險防范之法律措施

科斯曾在其成名作《企業的性質》中提出,企業通過內部擴大和內部交易使成本低于外部市場交易成本,故許多企業的活動是通過產品組織、報告組織及補償計劃等內部機制來完成,而不是通過與外部訂立契約來協調。[23]在金融控股公司中,“母公司”層面的風險防范活動看作是企業內部交易,而各個“子公司”獨立進行的風險防范活動則類似科斯所說的“市場化交易”,這樣,如果風險防范活動通過各個“子公司”之間的契約實施,成本非常高,所以就必須在集團層面實施。因此,下列內部防范措施都是圍繞在“母公司”層面進行的。

1.限制金融控股公司內部的關聯交易。金融控股公司具有兩面性,一方面,綜合經營可以產生協同效應,降低經營成本,提高利潤水平;另一方面,綜合經營又可能導致金融風險在集團內部的傳遞,而內部交易則是傳遞金融風險的主要途徑之一。因此,不能對其完全禁止,而應進行規范,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內部的關聯交易必須符合公平原則。為此,必須嚴格規范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母子公司之間以及子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

2.嚴格規范金融控股公司內部利益沖突。保持充分的市場競爭是避免金融控股公司可能導致的內部利益沖突的最根本的手段。這樣,可以使內部利益各方能在公平和諧的環境中生存。此外,嚴格監督、加強內部控制和培訓也是非常關鍵的。監管當局可以通過監管,要求金融控股公司重新安排激勵機制,或在易于產生激勵機制沖突的業務之間建立“防火墻”。另一方面,金融控股公司也應在員工中貫徹專業精神和道德規范。為此,金融控股公司需嚴格內部監控制度和加強職業道德培訓。

(二)完善外部風險防范之法律措施

從非理性經濟人的視角看,由于受到心理和行為因素的影響,決策者、管理者會出現各種行為偏差,如過度自信、反應偏差、處置效應、從眾行為等,經濟主體的非理性行為對于金融控股公司的發展和效率有著重大影響。由于經濟主體的非理性和機會主義行為導致了交易費用的存在,進而影響了經濟金融運行的效率。

1.規范金融控股公司的統一監管模式。目前國外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主要有以美國為代表的綜合監管與分業監管相結合模式和以英、日為代表的統一監管模式。前一種是指由美聯儲理事會作為綜合管理的上級機關監管金融控股公司,由金融監理局等銀行監管機構、證券交易委員會、州保險廳分別對銀行、證券、保險進行監管,各機構之間加強了信息溝通。[28]后一種是在銀行、證券、保險三部分監管職權之上建立一個單獨的監管機構監管。英國的金融服務監管局和日本金融廳分別是兩國的統一監管機構。

2.完善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進一步協調金融控股公司的外部利益沖突。金融控股公司大多擁有兩個以上的金融子公司,控股公司可能利用、操控其子公司的破產來規避法律責任,作為控股公司應負何種責任?我們可以根據《公司法》20條第3款的規定,引入“公司法人格否認”理論,通過對控股股東身份的強調,明確金融控股公司在其金融子公司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時候,作為“母公司”的金融控股公司將承擔連帶責任。這里我們還需要注意,嚴重損害的“債權人”不能單單限定為普通債權人,還應當包括職工、消費者、國家等其他更為廣義上的利益相關者。

五、結語

金融控股公司作為效率與風險并存的組織體,各國對其都積極進行構建相關金融法制的活動。而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作為我國金融業綜合經營的一種現實選擇,通過立法對其進行規范具有現實意義。若缺乏金融控股公司立法,難以對現實經濟生活中存在的金融控股公司的設立與運營進行有效規范。雖然我國現實中已經存在金融控股公司,但迄今為止尚缺乏調整金融控股公司的明確法律規范,特別是風險防范的法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