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鑒定程序范文10篇
時間:2024-05-02 05:3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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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司法鑒定啟動程序困境分析
摘要:鑒定程序的啟動一方面直接影響著當事人的訴權,同時也有利于法官最大限度地查明案件客觀事實,對促進案件實體正義的實現具有重要意義。當事人申請鑒定啟動權缺乏救濟途徑,法院依職權啟動鑒定程序標準不明,鑒定救助制度不完善,導致民事司法鑒定啟動程序在實踐中仍存在諸多困惑。文章在分析所面臨困境的基礎上,通過賦予當事人進行程序性救濟的權利,明確法院啟動的標準,完善鑒定費用救助等方面來完善我國民事司法鑒定程序的啟動。
關鍵詞:鑒定程序;啟動;困境
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規定了我國民事訴訟中啟動司法鑒定程序的兩種情形,即“當事人申請鑒定”和“法院職權鑒定”。譹訛在實踐中,對于當事人提出的鑒定申請,法院原則上應當予以準許啟動鑒定程序。在當事人未提出鑒定申請,如果不進行鑒定,就無法查明案件事實的情況下,法院可以依職權啟動司法鑒定程序,以最大限度查明案件客觀真實。但由于立法上缺乏對當事人申請鑒定的規范以及未明確法院職權鑒定的標準和范圍,民事司法鑒定啟動程序在實踐中仍存在諸多困惑。
一、民事司法鑒定啟動程序概述
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新民訴法)改變了過去完全由法院依照職權啟動的鑒定程序,明確了以當事人申請鑒定為原則,法院職權鑒定是例外的民事司法鑒定啟動程序。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承擔著舉證責任,當案件事實的認定涉及某些專門性問題時,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啟動鑒定程序,通過司法鑒定的方式來證明事實。這種情況下,鑒定程序的啟動與當事人的舉證責任密切相連,鑒定程序的啟動權在某種程度上就是當事人的舉證權,鑒定程序的啟動與否,直接影響到當事人的訴權。因此,由當事人的申請啟動鑒定程序,是保障當事人行使舉證權的一種基本方式,對當事人實現自己的訴權具有很重要意義。從新民訴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來看,除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或者其他充分的理由無須進行鑒定外譺訛,法院在當事人提出申請的情況下均應啟動鑒定程序。但是,在實踐中,也經常會遇到當事人不申請鑒定,法官也因缺乏對某一專門性問題的認識而無法查清案件事實的情形,如果此時因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不申請鑒定,法院就判決其承擔敗訴風險顯然不符合訴訟正義的實現,鑒定程序的啟動,在保障當事人的舉證權得到充分行使的同時,更注重對案件實體正義的實現。在當事人疏于或放棄行使鑒定程序的啟動權時,法院則有義務為最大限度查明案件客觀事實、實現實體正義,依職權啟動鑒定程序。從新民訴法第七十六的規定來看,當事人未申請鑒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法院可以依職權啟動鑒定程序。可見,鑒定程序的啟動一方面直接影響著當事人的訴權,對民事訴訟程序正義的保障起著重要作用,同時也有利于法官最大限度地查明案件客觀事實,對促進案件實體正義的實現具有重要意義。
二、我國民事司法鑒定啟動程序的困境
司法鑒定程序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的司法鑒定活動,保障司法鑒定質量,保障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通則。
第二條司法鑒定程序是指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進行司法鑒定活動應當遵循的方式、方法、步驟以及相關的規則和標準。
本通則適用于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從事各類司法鑒定業務的活動。
第三條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進行司法鑒定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遵守職業道德和職業紀律,尊重科學,遵守技術操作規范。
第四條司法鑒定實行鑒定人負責制度。司法鑒定人應當依法獨立、客觀、公正地進行鑒定,并對自己作出的鑒定意見負責。
司法鑒定程序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活動,保證司法鑒定質量,實現司法鑒定的科學、客觀、獨立、公正,保障司法與仲裁活動的順利進行,制定本程序通則(以下簡稱通則)。
第二條本通則適用于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機構從事的各類司法鑒定活動。
第三條本通則所指的司法鑒定機構是指按照《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取得司法鑒定許可證,并通過年度檢驗的司法鑒定機構。
第四條本通則所指的司法鑒定人是指按照《司法鑒定人管理辦法》的規定,取得司法鑒定人執業證書,并經年度注冊的司法鑒定人。
第五條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應當嚴格按照登記管理機關所核定的司法鑒定業務范圍、執業類別開展鑒定業務,不得從事未經登記管理機關核定的司法鑒定事項。
司法鑒定程序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的司法鑒定活動,保障司法鑒定質量,保障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通則。
第二條司法鑒定程序是指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進行司法鑒定活動應當遵循的方式、方法、步驟以及相關的規則和標準。
本通則適用于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從事各類司法鑒定業務的活動。
第三條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進行司法鑒定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遵守職業道德和職業紀律,尊重科學,遵守技術操作規范。
第四條司法鑒定實行鑒定人負責制度。司法鑒定人應當依法獨立、客觀、公正地進行鑒定,并對自己作出的鑒定意見負責。
民事訴前司法鑒定程序如何完善
摘要:司法鑒定需要處理的事項繁多,沒有一定的知識經驗積累的話,基本不可能完成這項工作,這些案件會牽扯到各種各樣的因素,案情盤根錯節,同時還難以準確地掌握鑒定時間。尤其是司法鑒定的案子,其鑒定時間較長,部分案子難以輕松結案,會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這樣下去,一定會影響公眾對司法的信任。為了最大程度使案子在短時間內能夠處理好,以避免司法資源的浪費,司法鑒定前置越來越受到有關部門的重視。[1]文章探討了什么是民事訴前司法鑒定的問題,研究了現階段國內司法鑒定前置的現狀,同時針對民事訴訟,提出了如何改進司法鑒定前置流程的對策,目的在于促進司法鑒定前置程序能夠有效推廣。
關鍵詞:民事訴訟;司法鑒定前置;程序完善
近年來,國內的民事訴訟案一起接著一起,同時司法壓力也越來越大,這就需要盡可能地發揮出訴訟程序的正常作用,提高其公正程度,從而更有效地維護弱勢方利益。司法鑒定是公共法律的關鍵組成部分,其既有法律特性,又有科學特性,能夠給民事訴訟予以不可或缺的有關證據,還可以幫助進行有關的執法活動。
一、民事訴前司法鑒定的概念解析
對有關資料進行分析之后,筆者對訴前司法鑒定的概念作出進一步的分析歸納,即當事人在法院立案前,獲得有關部門批準,允許其進行司法鑒定后,安排其他鑒定機構來對案子有關事實作出權威鑒定,得到合法的鑒定結果。現階段,國內實施的法律中明文規定了司法鑒定的概念,即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鑒定方借助先進技術以及專業知識,去解決和處理有關的專業問題,同時給出鑒定結果。對于民事訴前司法鑒定來說,其包括以上兩種屬性,是指在法院立案前,關于專門的民事訴訟案,要對當事人說清楚,并且提供做司法鑒定的意見,尋找鑒定機構給出專業鑒定意見。到現在為止,司法鑒定前置已經被廣泛用在民事訴訟中。[2]
二、實踐中民事訴前司法鑒定流程
論電子數據司法鑒定的完善
電子數據司法鑒定人準人管理,主要回答哪些人可以獲得從事電子數據司法鑒定資格的問題"環顧現行立法,我國電子數據司法鑒定人準入管理制度在申請從事電子數據司法鑒定的人員所需滿足的資質條件、準人考核和專業技能評價三個層面都存在不少問題"。作為上位法的5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6(下簡稱5決定6)與5司法鑒定人登記管理辦法6、5公安機關鑒定人登記管理辦法6,除對申請從事司法鑒定活動的人員要求不同外(主要是對享有偵查權的機構內從事鑒定活動人員的身份限制),其他方面基本一致"只要申請從事司法鑒定活動的人員未受過刑事處罰、嚴重行政處罰(開除公職處分、或被撤銷登記),具備與所從事的司法鑒定業務相關的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具有相關專業執業資格或高等院校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從事相關工作五年以上;或具有相關鑒定業務工作經歷十年以上,具有較強的專業技能"只要三個條件滿足其一,申請從業人員通常就可獲得進人司法鑒定行業從業的資質"25年5公安機關電子數據鑒定規則6的出臺,首次明確了在公安機關內申請從事電子數據鑒定業務人員的資質要求"其11條規定:在公安機關內申請從事電子數據鑒定的人員應滿足四個要件:(l)地市級公安機關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察部門在編的專業技術人員;(2)具有從事電子數據鑒定所需的專門知識和經驗;(3)具有高等院校大學本科以上學歷;(4)經公安部電子數據鑒定專業培訓并考試合格"其進步之處在于,其首次將專業培訓和考試的準人方式,以及專門知識和經驗要求寫人了電子數據鑒定人的準人管理規定中,但對于申請電子數據鑒定的人員如何進行培訓、考試的方式和內容、申請從業人員應掌握哪些專業知識及經驗等一系列問題,答案尚不確切"實踐中,對于申請從事電子數據司法鑒定活動人員的準入培訓和考試,因缺少與之配套的細則規定,通常也只在于形式抑或是各行其是"除上述規定外,我國現行法規中尚未見有其他涉及電子數據司法鑒定人準人資質審查的具體規定"在當前上位法規定要求較為寬松、申請從業人員知識和經驗要求內容不明、準人考核規定要求過于籠統、配套細則不明的電子數據司法鑒定人準人資質條件要求下,如何對申請從事電子數據司法鑒定的人員能力加以考評?能否保障獲準進人電子數據司法鑒定行業從業的人員能力的適格性?其結果不免令人擔憂"。電子數據司法鑒定人準人考核范圍,主要涉及人員準人考核的責任主體、考核方式和考核內容三個方面"目前我國電子數據司法鑒定人主要由兩大類構成,一類是在享有偵查權的機構中從業的司法鑒定人,另一類則主要集中于社會鑒定機構中"對這兩大類人員的準人考核,根據5決定6和兩高三部5關于做好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備案登記工作的通知6的規定,對申請在享有偵查權的機構內從業的電子數據司法鑒定人,由其主管機關自行審核,并報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如是申請在社會鑒定機構從事電子數據司法鑒定的人員,則由司法鑒定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其進行準入考核;問及對申請從業的電子數據司法鑒定人的準人考核方式,除如前所述的5公安機關電子數據鑒定規則6中給出的考試準人的原則性規定外,目前我國三大訴訟法和司法鑒定人從業管理規范并未在條文中加以明確"這就造成了對申請從業人員進行準人考核的過程中,鑒定人準人考核方式的無據可依,方式各異的混亂現狀;至于對申請從事電子數據司法鑒定的人員,應考核哪些具體內容,答案仍無從獲取"在這種電子數據司法鑒定人準入管理主體權限分立、各自為政,考核方式不一、考核內容不明的準人管理制度下,電子數據司法鑒定人準入要求能否保證規范一致?電子數據司法鑒定所應具備的科學性和專業性訴求何以滿足?答案不得而知"由此所得出的電子數據司法鑒定意見,能否達到證據證明案件事實之確定性、客觀性和可靠性需求,也有待商榷"。電子數據司法鑒定人準入的知識技能評價,主要對申請從業人員的專業知識掌握情況考核和專業技能認證,是在資格要件審查基礎上對申請從業人員專業能力的實質審查,是司法鑒定質量控制的重要手段,亦是司法鑒定意見科學可靠性的內在要求"既如此,理應將其納人電子數據司法鑒定人準人考核的范圍之中加以明確"但實際狀況是,目前我國立法并未將其納人人員準人考核的范疇"綜上可見,當前我國電子數據鑒定人準人管理制度實質上系形式審查制度"對于申請從業人員的專業知識技能,在準人時通常不加或難以實施考核(受現行規定所限,實踐中很多時候也難以觸及能力層面)"只要其工作時限、技術職稱、學歷三者之其中一項達標,一般就可獲得從事電子數據司法鑒定的準人資格"這種形式審查制度不僅在法理上有違專業活動之內涵,且存在嚴重的風險隱患"之所以對其準人進行限制,本意在于提高鑒定從業人員的自身素質,保障司法鑒定活動的科學性"如不對其專業技能加以考核,鑒定質量控制之目標就是紙上空談,電子數據鑒定活動的可信度也會大打折扣"一旦鑒定意見錯誤,不僅會增加訴訟成本、影響訴訟裁決,且可能釀成冤假錯案、損害司法權威"在當前我國司法鑒定職權主義色彩濃厚、司法鑒定制度不完善,作為強勢證據的電子數據鑒定意見能否契合現代訴訟所秉持的科學證據理念,將知識技能評價納入對申請從業人員的準入考核之中,無疑必要也必須"既如此,在對電子數據鑒定人準人審查時,除對其資質進行審查外,還應對申請人的專業技能進行評價"此外,鑒于我國電子數據鑒定人準入管理主體和考核方式不統一,考核內容不明的情況,也應將其一并納人制度建設層面考慮"這些問題,國外學者和研究機構已給出了具體建議"。
國外有關電子數據司法鑒定人準入的具體要求
因司法制度、訴訟模式和裁判方式不同,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的司法鑒定人管理制度存有明顯區別"英美法系所奉行的是鑒定人主義原則,鑒定人只要通過訴訟當事人雙方的認可,便可獲得從事鑒定的資格"而大陸法系所遵循的則是鑒定權主義原則,即通過職權管理來授權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從事司法鑒定工作ll]"我國所采用的司法鑒定人準入管理模式雖具有和大陸法系國家鑒定人準人管理相像的鑒定權主義色彩,但并不意味著我們必須將其作為范本使用"在電子數據司法鑒定人的準入管理上,尤其在知識技能要求層面,當前英美法系國家明顯走在大陸法系國家前面,這從相應的文獻中就可得到驗證"故而,我們不妨暫且拋開英美法系國家和我國司法鑒定人準入管理在模式上的差異,從務實角度,將英美法系國家在電子數據司法鑒定人準人知識技能要求上的一些先進經驗加以吸收轉化"。英國學者克利夫#梅指出,在遴選計算機法庭科學技術專家時需審查的事項包括:(l)技術專家是否擁有計算機法庭科學領域的廣泛經歷與背景;(2)是否從事計算機法庭科學的全職工作(這關系到他們能否跟進該領域和法庭技術領域的最新發展);(3)他們是否進行過相關的成功嘗試;(4)他們是否熟悉如何處理電子數據與保持證據鏈的公認標準;(5)是否擁有與需要鑒定的計算機系統有關的軟件工具和使用經歷;(6)審查他們擁有什么樣的備用措施;(7)能否在緊急情況下迅速開展工作;(8)能否用通俗的語言解釋復雜的技術爭議lz]"。roCE(計算機證據國際組織)¹于22年5月的5培訓、知識、技術和能力(要求)6中明確要求:計算機法庭科學專家須具備與其工作和職責需求相匹配的技術能力"據其規定,計算機法庭科學技術專家須具備的技術能力主要包括:(l)掌握法庭科學的一般原則和程序;(2)確保電子證據捕獲和處理不導致證據發生改變的技能的掌握;(3)與電子證據捕獲、介人、存儲或者轉換等有關行為的記錄技能;(4)出庭作證技巧;(5)對于用英語記載的技術手冊的解讀能力;(6)具備一定的科研能力"l3]此外,IoCE依據專業人員工作需求的不同,將經過技術培訓(或通過其他方式掌握計算機取證與鑒定知識、技能)的技術專家所應滿足的技術和能力要求細化為一般要求、核心要求和特殊技能要求三類:(l)應了解與電子證據相關的背景信息,如硬件信息、操作系統、應用程序、文件身份、相關媒介(含數字模擬的)、文件系統;(2)用于檢驗電子證據和相關材料的技術、方法和設備的掌握;(3)質量控制要求"應熟知法庭科學領域中的質量控制知識,由其所出具的技術報告應簡潔明了"其應掌握相應的電子證據呈堂技能"此外,還要對計算機法庭科學的原則和實踐要有一般的知曉;(4)作為專家證人的法律需求"包括在公開場合發言的能力、熟知證人作證的相關技能、知曉與證據可采性相關的證據規則、對于刑事審判的一般了解、基本的犯罪現場管控能力五方面要求;(5)應知曉其所在機構的政策和程序(如證據處理、記錄歸檔、安全管理、鑒定活動監督等),以便于電子證據相關檢驗活動的順利開展"同時它還規定,如要證明計算機法庭科學技術專家具備以上技能,可采用現場演示、解釋和記錄等方式從下述幾個方面加以證明:¹對計算機硬件的固有且熟練地知曉;º計算機系統的維護及處理;»熟知計算機系統指令并能進行熟練操作;¼知曉并能對鑒定過程中建立的證據監督鏈進行維護和解釋;½掌握鑒定所用工具的術語表示和操作;¾鑒定過程中應制作的程序記錄;¿確保鑒定所獲數據的完整性,并確保整個鑒定活動中數據完整性未發生改變"。roCE從資質、能力和經驗三個方面提出了對技術專家的核心要求"其規定:作為技術專家,至少應取得自然或應用學科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在電子證據技術領域通過其經歷或公開出版物能夠被接受為專家;掌握能夠應用于數字技術(含硬件和軟件)檢驗領域的相關技術和程序的更高層級的知識;具有豐富的工作經驗,至少在電子證據領域從業兩年以上,且在從業期間,其在涉及與電子證據(檢驗)結果和結論評價方面的能力被證明是足以勝任的"。IOCE指出,特殊技能要求是根據待檢對象的發展變化,對技術專家能力要求的進一步強化"隨著待鑒對象的發展或變化,技術專家的能力也應隨之更新"IOCE根據當前鑒定技術和待鑒對象的發展變化情況,要求在當前技術條件下,技術專家應對多類型的電磁媒介(聲音、視頻、圖像)、PDA技術、通訊技術、密碼學、數據隱藏技術(如隱寫術)、生物統計學技術、多類型操作系統知識等有所知曉和了解"國外學者和研究機構給出的與電子數據司法鑒定人準人有關的知識技能要求的具體建議,為我國電子數據司法鑒定人準人的知識技能考核內容和要求提供了可鑒參考"但需注意,正如前文所講,我國和其他國家在司法鑒定人準人管理模式存有不少差異"故而,在借鑒其先進做法的同時,要保持其效用和價值的最優化,還需從我國電子數據司法鑒定人準人管理制度存在問題之實際考慮,有針對性地加以合理吸收和轉化"。
我國電子數據司法鑒定人準入管理制度的完善
針對我國電子數據司法鑒定人準人存在的重形式化審查、技能要求不明、準人考核機制巫待完善之缺陷,借鑒國外學者和機構給出的建議,可從以下兩方面對當前我國電子數據司法鑒定人準人管理制度存在的問題加以解決"。按要求內容側重的不同,可將電子數據司法鑒定準人所應滿足的知識技能要求分為技術知識掌握要求、技術能力要求、法律性要求和程序性要求四類"?;陔娮訑祿痉ㄨb定專業技術需求的考量,鑒定人首先應從理論層面對該項專門活動有全面的認知"參照IOCE所給定的標準,可將鑒定人所應掌握的技術知識內容細化為:(l)應具備與電子數據司法鑒定相適應的外語水平,尤其是英語水平"原因在于操作系統、應用程序、計算機語言的源代碼系由英文字符和數字符號組成,若缺少相應的英文知識儲備,很難對電子數據加以有效識別"(2)熟知與電子證據有關的硬件知識(術語、原理、結構、功能等)"具體包括:¹對常見的各類電磁存儲介質類型、存儲原理、結構組成的知曉與了解;º熟悉各類常見網絡通訊設備;»電子數據司法鑒定設備操作所需的理論知識的掌握;¼對計算機外圍設備,如打印輸出設備、通訊設備、服務器等的知曉與了解"(3)基于電子數據鑒定需要的軟件知識的熟知與掌握"具體涉及:¹各類型操作系統的知曉了解"對于常見的Windows、MaeoS、UnixLinux操作系統應重點掌握(這些操作系統是用戶最為常用的操作系統);º熟知文件系統的結構與組成"電子數據司法鑒定人員應熟練掌握不同操作系統下,電子數據的存儲原理(如FAT1632、NTFS、HFS、ExT34)和磁盤結構"這對電子數據恢復極為必要;»熟知相關應用程序(尤其是常見的,用戶常使用的應用程序,如辦公程序、網絡通訊程序、殺毒軟件、研發軟件等)的結構組成與運行機理;¼了解其它與電子數據司法鑒定相關的軟件,即各類常見的能為鑒定所用的軟件(如數據加密軟件、數據刪擦除軟件、非專用數據恢復軟件等)的操作和使用知識,以備特殊情況下的使用º"(4)掌握能夠滿足電子數據司法鑒定所需的計算機語言"常態而論,作為電子數據司法鑒定人,其常需對各類嫌疑程序進行反匯編,這就對應要求其必須熟悉計算機語言"但這并不意味著,其應掌握所有計算機語言,因為這不具備可行性"一般只要鑒定人能對計算機語言有相當程度的了解和知曉,滿足鑒定過程中數據的認知需求即可»"(5)電子數據司法鑒定技術理論的全面掌握"這是作為技術專家所必須具備的最低要求"電子數據司法鑒定人負責解決是該領域一般人所不能解決的專業問題,而專業問題的解決需要的是專業知識的支持,如不全面掌握該領域的專業知識,鑒定意見的科學可靠性就無從保障"(6)其它與電子數據司法鑒定相關技術知識的了解"任何事物都不是孤立存在的,更不是固定不變的"電子數據司法鑒定技術來源于現實社會的各個領域,通訊技術的發展使得遠程勘驗成為可能;計算機仿真技術的誕生,帶動了仿真技術在電子數據司法鑒定中的應用;云計算的出現,從技術和法律層面都對電子數據司法鑒定提出了新的挑戰"因此,作為技術專家,對這些可能影響到電子數據鑒定技術發展和改進的相關技術,都有責任和義務予以時刻關注和了解"唯此,才能確保其自身勝任能力的持續性"。作為法庭科學中的一類,電子數據司法鑒定和其他法庭科學門類一樣,都需要鑒定人具有較強的動手能力"但電子數據司法鑒定人應該具備哪些技術能力才算適格?答案可從電子數據司法鑒定人準人的技術知識掌握要求中找到"電子數據司法鑒定人員的技術理論掌握程度是否達標、能否將其所掌握的技術知識應用到鑒定實踐之中,都需要通過實踐檢驗"這就為我們提出電子數據司法鑒定人的技術實踐能力要求提供了方向指引"綜合前文從技術知識層面給出的要求,可從以下方面對其技術能力加以甄別:(l)是否能夠熟練運用系統指令;(2)能否熟練對電磁存儲設備進行具體維護和故障處理;(3)能否將常見的電子數據鑒定技術熟練運用到具體案件的處理中;(4)鑒定必備的設備工具的熟練操作(以現有行業常用的工具設備為評判依據)"本機構實際配置的電子數據鑒定設備工具是否均能夠熟練操作;(5)能否熟練掌握鑒定的方法技巧"即不同條件,尤其是復雜條件下鑒定人員對鑒定方法和技巧掌握程度;(6)能否獨立完成技術檢驗和分析¼;(7)能否在鑒定中對于一些緊急情況(如設備缺失、即時條件下的證據捕獲等)加以技術處置和應對"此外,對于鑒定人員技術能力的考核還可以參考其在申請準入之前,所從事的輔助性工作情況"。從法律層面對電子數據鑒定人員提出相應的要求,同樣決定于法庭科學自身的學科性質"法庭科學作為服務于訴訟活動的一門應用學科,其負責為案件調查人員、事實認定者以及當事人提供技術性法律服務"因而作為法庭科學的主體之一,自然必須就與法庭科學相關的法律規定加以知曉和了解"具體來講,按照法律規定內容的不同,可將申請從業人員需加知曉的法律知識分為專業法律規范和相關法律規范兩方面"(l)了解與電子數據司法鑒定相關的法律知識"我國與電子數據司法鑒定相關法律規定主要分散于實體法、程序法、證據法之中"實體法層面,除5刑法6、5民法6、5行政法6三大基本法外,5合同法6、5電子簽名法6、信息安全等方面的法規中均涉及有與電子證據及電子數據司法鑒定相關的規定"此外,一些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如((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6等也有相關規定"程序法層面,三大訴訟所給出的有關司法鑒定制度、訴訟參與人角色、地位、權利義務的規定等,均系電子數據司法鑒定人開展鑒定活動法律依據"這些與電子數據司法鑒定有關的法律規范,鑒定人員應有所了解,而對于證據法層面的證據分類制度、證據認證規則以及定案規則等,鑒定人員更須熟知"當然,作為知識儲備并不是要求鑒定人員必須對這些法律知識都能熟練掌握和運用,只要鑒定人員對于這些相關法律規范有了解即可(決定于法律規范的相對性)"(2)熟知和了解專業法律、規則和規范的規定"具體涉及:¹熟知計算機犯罪的罪名設置"這是電子數據司法鑒定開展的前提;º了解電子證據在我國證據法中的地位歸屬;»掌握電子證據認證規則規定,尤其是與證據能力認證的客觀性、合法性、關聯性規定(包括電子證據認證的司法解釋)"對涉及電子證據證明力評判規則也應熟知;¼對與我國司法鑒定制度相關的法律規范和法律條文應重點掌握;½知曉鑒定人出庭作證的法律規定;¾知曉司法鑒定行業從業管理規范和從業道德規范;¿熟知電子數據司法鑒定的行業管理規定;À明確知曉其所擬申請從業所在機構的管理規范"具體包括日常工作規范和機構管理規范(包括人員、環境、工具設備、安全管理規定等)兩個方面"此外,鑒定人員對于其從業所在地的地方性專項法規也應有所了解½"。電子數據司法鑒定資格申請人,除應掌握與鑒定相適應的技術知識、具備鑒定所需的技術能力、知曉與鑒定有關的法律知識外,電子數據司法鑒定實施賴以為據的程序性問題,申請人亦應知曉"基于前文對電子數據司法鑒定技術屬性和法律屬性的考察,可將申請人應知曉的程序性問題歸納作以下五方面:(l)知曉法庭科學通行的程序性原則要求(包括但不限于鑒定啟動、準備、實施、鑒定文書制作與出具、出庭作證、鑒定時限、鑒定手續性規定等程序性要求)"這些程序性要求是對基于訴訟專門問題解決而進行的所有鑒定活動的共同要求"(2)熟知和掌握電子數據司法鑒定的程序"具體涉及不同狀態下的鑒定程序和特定狀態下的鑒定程序(參照計算機取證的分類)兩個方面"按照鑒定所處狀態的不同,可將電子數據司法鑒定分為動態鑒定、靜態鑒定和仿真鑒定"靜態鑒定是在相對靜止的狀態下所進行的鑒定;動態鑒定則主要指在違法犯罪施行的同時進行的鑒定;仿真鑒定既包括靜態的離線鑒定,也涉及動態的在線狀態下的鑒定"靜態鑒定、動態鑒定和仿真鑒定三者所處的狀態不同,所依據的技術條件也各不相同,因而其在鑒定程序上相應存有差異"靜態鑒定需先對待檢對象進行鏡像拷貝或寫保護,動態鑒定需進行事先的在線監控,仿真鑒定則需要在對待鑒對象進行寫保護的前提下,對鑒定對象進行仿真環境模擬"這就要求在鑒定時有針對的采用不同的鑒定程序"鑒定人應能對這些不同狀態下的鑒定程序有足以勝任的知曉和掌握"特定狀態下的鑒定是對三類不同鑒定類型程序要求的細化"是指在具體一類鑒定活動中,鑒定施行的程序"僅以靜態鑒定為例,鑒定人員應對鑒定的準備(人員、工具、設備)、鑒定實施(證據識別、收集、固定、檢驗、分析)、鑒定完成后的后續活動(證據的保管、流轉、提交、呈堂)等環節需要注意事項的熟練知曉和掌握"推及到其他兩類鑒定形式,申請從業人員亦應能對其中的程序性細節有相當的知曉和了解"(3)對鑒定的質量控制(人員、環境、工具)程序,有足夠的知曉和與之對應的執行能力"這是從機構管理的角度對申請從業人員提出的要求"ISOIEC-17255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的通用要求6中。圍相適應的管理體系"實驗室應將其政策、制度、計劃、程序和指導書形成文件"文件化的程度應保證實驗室檢測和(或)校準結果的質量"體系文件應傳達至有關人員,并被其理解、獲得和執行"作為上述標準規定的相關人員之一,申請從業人員理應理解并執行包括質量手冊、程序文件、作業指導書、記錄等在內的管理體系文件l4]"(4)知曉并能夠適時構建與電子數據司法鑒定相配套的監督鏈"監督鏈(ehain"feustody),是指在鑒定的同時,由鑒定主體自我建立的,用于監督和證明鑒定活動合法性和科學性的一種內部監督手段閻"鑒于監督鏈能較好地解決鑒定意見的溯源性問題,自GS峰會上首次以規范的形式提出建立監督鏈的要求之后,各國相繼要求在法庭科學實踐中必須建立監督鏈"當然,監督鏈的建立還主要依靠鑒定人自身,因而其必須對此有所知曉并有能力勝任該項工作"(5)了解其所在機構的程序性規定"這里所指的程序性規定是指除質量控制規范外的其他程序性規范,如日常工作規范、工具和設備采購程序、業務培訓計劃等"。電子數據司法鑒定人知識技能要求的明確是開展從業人員準人能力審核的先決要件,而電子數據司法鑒定人準入的配套性制度建設則是施行從業人員準人審核的依據和實施保障"因此,厘清電子數據司法鑒定準人所需具備知識技能要求后,如何從制度層面保障對申請從業人員的資質和能力進行全面系統的評價就成為必須解決的問題"對此,可從以下四個方面具體考慮:。在對申請從業人員進行資質形式化審查的同時,將對其的知識技能考核要求在立法中加以規制"就此有兩種方式可選:(l)在現有立法中,加入對申請從業的鑒定人進行能力考核的規定,并由行業主管部門出臺統一的,申請從業人員知識技能考核規范和電子數據司法鑒定人準人知識技能考核細則;(2)根據5決定6和司法鑒定人登記管理辦法,制定單行的電子數據司法鑒定人準人管理辦法,將電子數據司法鑒定人準人所涉及的資質審查要求、知識技能要求和考核方式等問題一并納人"二者相較,筆者認為當前采取前一種方案較為實際"理由在于:¹電子數據司法鑒定人只是整個司法鑒定從業隊伍中的一類,要對電子數據司法鑒定進行準人考核,就必須從上位法層面找到立論依據"這就決定了在提出對電子數據司法鑒定人準入考核要求之前,必須先從整體上對整個行業鑒定人準入的能力考核要求加以明確;º電子數據司法鑒定人準人管理存在的問題,在其他鑒定項目中也同樣存在,與其點到為止,不如整體根治"從全局角度考慮,將電子數據司法鑒定人準人的能力考核問題納人整個鑒定人隊伍準人管理層面加以治理,可從根本上扭轉當前我國司法鑒定人準人門檻過低、鑒定人隊伍素質良芳不齊、鑒定意見質量備受質疑的局面;»采用前一方案,取決于我國法律體系穩定性保障的需要"。按前文給出的電子數據司法鑒定人準入所需滿足的知識技能要求,對于鑒定人準人考核的內容也可分作技術知識、技術能力、法律知識,以及程序性問題考核四個方面"至于四者所包含的具體內容,前文在申請從業人員的知識技能要求部分已有對應論述,不再贅述"。司法鑒定是一門實踐性較強的學科,電子數據司法鑒定更是如此"這就決定了對從業人員的準人考核不能局限于只對其專業知識掌握情況進行書面考試考察,與技術能力考核有關的能夠反映申請從業人員真實能力的考核方式也應列人考核方式的選擇范疇"因此,建議在電子數據司法鑒定人準人考核方式上,可采取考試和專業能力考察所需的案例驗證、專家評審相結合的方式進行,以便對其專業技能進行實質性考察"對于法律知識掌握情況,以及電子數據司法鑒定所涉及的程序性知識掌握情況,一般可通過考試方式解決;而對于專業技術知識掌握情況,以及技術能力的考核,則宜于采取考試、案例驗證及專家評審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如前所講,電子數據司法鑒定人準人管理,包括對申請從業人員資質審查、準人考核和專業技能評價三個方面"對于申請從事電子數據司法鑒定活動的兩類人員的資質審查和準人考核,目前分別由偵查機構主管部門和司法行政部門負責"雖然這種管理模式飽受垢病,在短時間內難以得到改觀,但至少我們可以從專業技能評價角度找到兩類鑒定人準人考核主體歸一化的突破口,籍此保障在不同機構內從事電子數據司法鑒定工作的人員,準人知識技能要求層面上的一致性"對此,可考慮以下兩種解決方案:一是由兩類管理主體共同牽頭,授權經雙方共同認可的本領域內具備較高資質(審查條件包括但不限于知識背景、技術職稱、從業經歷以及工作實績等要求)的鑒定人,對電子數據司法鑒定申請人進行專業技能評價;另一種就是將電子數據鑒定人的準人考核交由經授權的社會第三方專業認證機構進行認證I6j"務實分析,本文更傾向于前一種方案"理由在于,當前從事人員認證的機構數量較少,根據中國認可委的認證機構統計信息中,從事人員認證的機構目前只有1家,且其業務范圍并不包括電子數據鑒定人的準人認證=岡"如果交由其進行認證,既不符法理要求,又難以滿足對申請從業人員的專業技能進行評價的實際需求"相比之下,由同行對申請從事電子數據司法鑒定的人員進行專業技能考核,基本能夠保障對申請從業人員的專業技能給出相對貼切的評價,也契合當前我國的實際現狀"當然,為保障專業技能評價結果的客觀公正性,從制度層面給予同行評審人員相應的限制.如評審回避制、匿名制.設置相應的罰則條款,并對參評人員的組織管理、經費保障等問題從制度層面加以保障也必須同步進行"。
本文作者:王俊常娟工作單位:西南政法大學
法院對外委托司法問題
一、中國司法鑒定體制的發展進程
大體來說,我國司法鑒定體制發展可分為三個階段:
(一)“權力鑒定”階段
在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外委托司法鑒定機構管理規定》頒布之前,受“權力本位”思想的影響,司法鑒定被認為是國家司法權力的延續和在技術領域的擴展,是司法機關所固有的職能之一。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時基于案件需要,為了認定案件事實所涉及的專門問題,依照職權對訴訟所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通常是由設置在司法機關內部的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司法鑒定在本質上是“權力鑒定”,法院之所以采納鑒定結論,在某種程度上也是基于對司法鑒定結論背后所存在的權力的信任。
(二)過渡階段
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外委托司法鑒定機構管理規定》頒布之后,我國的司法鑒定體制開始逐步轉變,具有專門司法鑒定資質的中間機構逐漸承擔起原來司法機關內部專門的司法鑒定機構的鑒定職責,他們受司法機關或者相關當事人委托,運用自己的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對案件的所涉及的證據和事實進行鑒定,獲得科學的鑒定結論,給司法機關審理案件提供依據。這一時期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負責統一對外委托和組織司法鑒定,而未設司法鑒定機構的人民法院也可在司法行政管理部門配備專職的司法鑒定人員,并由司法行政管理部門代行對外委托管理,司法鑒定依然帶有濃厚的權力色彩。
淺談建設工程司法鑒定
摘要:隨著城市建設的快速發展,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量增多。案件中要求施工企業承擔質量維修責任是建設單位主要獨立存在的訴請。建設工程質量問題,產生的原因復雜,工程質量處理方案的確定,專業技術性強,不能達成合意則需要借助司法鑒定。本文以建設工程質量處理方案司法鑒定公正性、合法性為立足點,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技術規范,結合實務經驗,對建設工程質量處理方案鑒定應如何抽選司法鑒定機構進行探討。
關鍵詞:建設工程;質量處理方案;鑒定機構;抽選
對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涉及的工程質量問題,專業技術性強,在目前相關司法鑒定法律法規尚不健全的情況下,司法鑒定的程序規范、公正、合法,關系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審判結果的公正。具體到建設工程質量處理方案司法鑒定,鑒定人作為案件審理的訴訟參與人,規范地抽選鑒定機構對案件的公平、公正審理,提升裁判的公信力,維護司法權威,具有重要意義。
一、對如何抽選建設工程質量處理方案司法鑒定機構的不同認識
對于如何抽選建設工程質量處理方案司法鑒定機構,實務中認識不盡一致。第一種觀點認為,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二條規定,國家對法醫類鑒定、物證類鑒定、聲像資料鑒定三大類司法鑒定業務的鑒定人和鑒定機構實行登記管理制度。建設工程質量處理方案司法鑒定不屬于三大類司法鑒定業務,未納入人民法院鑒定人名冊。第二種觀點認為,建設工程質量處理方案司法鑒定屬于建設工程質量類鑒定,建設工程質量司法鑒定機構已納入《國家司法鑒定人和司法鑒定機構名冊》。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對外委托司法鑒定管理規定》第十條“訴訟雙方當事人協商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在列入名冊的、符合鑒定要求的鑒定人中,選擇受委托人鑒定”規定,建設工程質量處理方案司法鑒定機構應從《國家司法鑒定人和司法鑒定機構名冊》中抽選。兩種觀點的分歧主要在于:1.建設工程質量處理方案司法鑒定是否屬于建設工程質量類鑒定;2.建設工程質量類鑒定機構是否可以針對質量處理方案進行司法鑒定;3.工程質量類司法鑒定機構是否應從人民法院鑒定人名冊中抽選。筆者認同第二種觀點,并在具體訴訟案件司法鑒定實務中堅持該觀點,進而維護了施工企業的訴訟權利。
二、建設工程質量處理方案司法鑒定機構應從人民法院鑒定人名冊中抽選具體分析
司法鑒定制度現狀及弊端論文
我國《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修正后改革了庭審方式,完善了證據制度,且從訴訟程序的各個環節上進一步加強了保護當事人和訴訟參與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措施,以保證審判程序的順利進行。但作為訴訟證據之一的鑒定結論在規范制度和程序保障上仍然存在原則性強,可操作性相對欠缺的。如證據制度中有關鑒定機構、鑒定程序、鑒定結論和鑒定人出庭作證等的規定。筆者就此問題作一淺述,以期拋磚引玉,能夠對我國證據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一、我國司法鑒定制度的現狀及弊端
建國以來,我國刑事鑒定中的法醫學鑒定制度開展得最早,至前,已培養了一大批專業鑒定人員,在公安機關逐級設立了鑒定機構,形成了全國性的法醫鑒定體系,掌握了進行痕跡、文檢、化驗、尸檢等鑒定的技術手段和技能。80年代以來,隨著我國、進步和法制體系的逐步建立與完善,原單一的法醫學鑒定發展為司法技術鑒定,法醫學已被確立為司法鑒定學體系中的一門專門。我國司法鑒定制度至九十年代末朝著多元化發展,形成了具有特色的司法鑒定體系:一是公、檢、法、司系統根據訴訟、執行的需要,依照和司法解釋設置為服務的至上而下四級以法醫鑒定為主的司法技術鑒定結構;二是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以及勞動、土管、城建、物價、審計、計量等部門根據部門規章設立為社會服務至上而下的鑒定機構;三是按照新《刑事訴訟法》規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所設立的為社會服務的法醫學、精神病學鑒定機構;四是公安部、衛生部、部等部屬院校以及各省、市所屬大、中專院校建立的鑒定機構,也對外接受各種案件的鑒定工作;五是科學機構、國家文物等鑒定部門。
眾所周知,司法鑒定制度是司法制度中的一部分,是統治階級為保證解決各種司法活動的制度,由于不同的制度、經濟制度和文化等因素的,各國對司法鑒定制度的體制以及在國家權力結構中地位有著不同的規定,從而形成各種不同的司法鑒定制度。毋庸諱言,我國是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我國的司法鑒定制度屬于人民民主專政的司法鑒定制度。他們充分運用科技手段打擊犯罪,調節社會關系,而且通過技術服務為計劃經濟、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和推進司法改革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政治、司法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科學技術的迅速發展,各類高、新技術案件的不斷上升,使現行的司法鑒定制度難予適應步伐,存在如下主要弊端:
1.機構林立。從縣區、市、省到中央部級機構的公、檢、法、司及衛生、勞動、土管、城建、物價、審計等部門對外服務的鑒定機構每層就有10多個。只要機構成立,不管鑒定人員是否合格,技術條件是否齊全,都可以掛牌營業,出具鑒定結論。據筆者調查發現,某縣自1984年由公、檢、法開設的三家,發展到1998年的16家。這些鑒定部門各行其是,各取所需,適用角度不同,取材不同,依據不同,導致鑒定結果也不同。
2.唯我獨尊。由于公、檢、法、司、勞動仲裁等部門都有自己或者聯系的司法鑒定機構,所以,辦案人員在辦案過程中自覺或不自覺地認為自家的“菩薩靈”。如一起傷害案,公安偵查鑒定為輕傷,檢察審查起訴鑒定為重傷,一審法院作有罪判決后,被告人不服上訴,二審法院鑒定為輕微傷作無罪判決。幾家弄得案件互相扯皮,當事人申請賠償又互相推諉,久拖不決,影響極壞。
司法鑒定啟動權分析論文
內容摘要:司法鑒定啟動權的歸屬是我國司法鑒定制度中岌代解決的問題,筆者通過分析世界各國相關立法例,結合我國國情,提出“當事人+法院”的司法鑒定啟動模式,并從模式本身的合理性,與我國訴訟模式改革方向相一致以及符合國際司法鑒定制度發展趨勢三個方面闡述論點,以求拋磚引玉,推動我國司法鑒定制度的發展。
關鍵詞:司法鑒定啟動權中立司法鑒定制度對立司法鑒定制度司法鑒定啟動權是指可以啟動司法鑒定程序的權利,主要包括司法鑒定申請權、司法鑒定決定權及司法鑒定委托權。司法鑒定啟動程序被認為是司法鑒定的關鍵程序。誰有權最終決定鑒定程序是否啟動及決定由誰進行鑒定是司法鑒定中非常重要的問題,它直接決定著一國鑒定程序的特征。一、司法鑒定的歷史及現狀分析鑒定制度在我國有悠久的歷史并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眾所周知的世界上最早的一部系統全面的法醫鑒定古典巨著《洗冤集錄》就是由我國南宋時期的著名法醫學家宋慈所著,可謂是我國及世界的寶貴財富。但近代以后特別是近些年,由于種種原因,我國的司法鑒定制度暴露出越來越多的弊端,已經成為訴訟活動的桎梏。對于司法鑒定啟動權不論是立法還是事務操作中都反映出有悖于法律的公正與效率。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薄睹袷略V訟法》第72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交由法定鑒定部門鑒定;沒有法定鑒定部門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鑒定部門鑒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政局的若干規定》第25條規定:“當事人申請鑒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钡?6條規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經人民法院同意后,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有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鑒定人員,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薄缎姓V訟法》第35條規定:“在訴訟過程中,人民法院認為對專門性問題需要鑒定的,應當交由法定鑒定部門鑒定;沒有法定鑒定部門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鑒定部門鑒定?!睆奈覈娜笤V訟法及相關的證據規定當中可以發現,司法鑒定的啟動權實際都在法院中,“被告方無權委托鑒定人,這有違現代控辯平衡的價值理念…”也是對訴訟當事人訴訟權利的侵犯,極易產生司法腐敗,也不利于揭示案件真相,既無法實現程序公正,也無法實現實體公正。司法實踐中關于司法鑒定啟動權的行使比較混亂,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司法機關依職權進行鑒定或委托鑒定,一方面,鑒定成為法官的義務,當事人和鑒定部門都不著急,只有法官干著急。另一方面,鑒定成為法官的權力,鑒定活動式式如何開始,怎樣進行的,當事人一無所知,而法院對于自己啟動取得的鑒定結論自然深信不疑。這樣一來也就“省了”當事人特別是被告人的事——無需質證或流于形式;另一種是,當事人自行委托鑒定,不滿意的就再來一次,甚至要求鑒定人作出符合他(她)的意愿的鑒定結論,重復鑒定,鑒定腐敗難以避免。這種情況自然與我國關于司法鑒定的立法不完善有很大關系,也與人們的法律意識,以及司法機關工作人員的素質有關,但最主要的是目前司法鑒定啟動權的歸屬或者說啟動模式不符合現代司法活動,訴訟活動的要求。所以對司法鑒定啟動權的歸屬應當進行重新思考,從而完善訴訟程序。二、司法鑒定啟動權的歸屬由于我國自身的特點以及訴訟文化相互融合的世界潮流的影響,照抄照搬某國的模式是不可行的。所以只有借鑒別國的經驗,作為建構我國司法鑒定啟動模式的參考。在英美法系實行對立鑒定制度(當事人委托鑒定制度),即根據對抗制的法庭審理方式需要和舉證責任負擔理論的要求,英美法都承認當事人有必要象提供普通證人那樣自行選定專家證人出庭作證。根據該制度,訴訟中應否進行鑒定,進行何種鑒定或由誰鑒定等事項都由訴訟當事人自行決定。在大陸法系國家,都是以法院指定鑒定人作為選任鑒定人的基本形式,專家憑借其知識、技能和經驗作出結論并報告法院,必要時法院還可以賦予專家為準備書面鑒定結論而進行獨立調查的權利,是為中立鑒定制度(法院委托鑒定制度)。鑒定人被稱為法官的“輔助人”。綜上可見,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實行的是截然不同的司法鑒定啟動程序,啟動權的歸屬也是天壤之別,但各有優缺。筆者認為基于我國特點,建構“當事人+法院”的司法鑒定啟動模式較優?!爱斒氯耍ㄔ骸钡乃痉ㄨb定啟動模式是當事人與法院互動并相互制約的司法鑒定啟動模式,當事人申請、決定并委托司法鑒定人,但這一切活動都應在法院的調控下,法院可以有理由地制止當事人行使啟動權。這個模式的最大特點是充分體現訴訟民主,尊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但由法院進行整體的、宏觀的指導從而避免當事人權利的濫用。達到當事人——法院相互制約,相互促進的目標。筆者認為:首先從模式本身的合理性來看,在法院的宏觀調控下發揮當事人的積極性,能夠最大化地保證鑒定活動的公正性,實現當事人訴訟活動的積極性與規范性。不管是哪一種訴訟,程序正義的最基本要求之一就是裁判者的中立性,可以說裁判者的中立性是程序正義的底線,沒有裁判者的中立,就談不上訴訟或審判的程序正義性,也就無所謂結果的正當性。盡量由當事人雙方啟動鑒定程序,這樣可以避免當事人對法院和鑒定機構中立性的質疑,只有在當事人不能確定或雙方對鑒定機構的確定發生爭議時,才由法院確定,這種做法雖然會犧牲一些效率,但更有利于程序正義的實現。而且根據民事訴訟辯論原則和處分原則的要求,案件的權利主張和事實主張應該由當事人提出,沒有提出的主張,包括事實主張,法院不應當主動依職權提出,否則會影響法院的中立性。在當事人沒有意識到專門問題對裁判的影響時,法院可以行使闡明權或釋明權說明專門問題鑒定的必要性,而不是主動依職權啟動鑒定。這樣不僅可以最大限度地激發當事人訴訟主動性,而且可以增強當事人對訴訟結果的信服度。
其次它與我國訴訟模式改革方向相一致。我國正在對過去的職權主義訴訟模式進行改革,有選擇地吸收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的優點,符合當今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相互融合、借鑒、學習的發展潮流。職權主義訴訟模式及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分別大陸法系及英美法系原先所特有的訴訟模式。但不論是哪一種模式,在經過了多年的司法實踐的檢驗以及訴訟制度的發展以后,均暴露出許多不足與缺陷,而這些不足與缺陷恰恰在相對的模式中可以得到彌補。因循守舊是不符合時代要求的,知識文化的“流動”以及“特征淡化”成為目前訴訟制度的主旋律。
我國正處于訴訟體制轉型時期,原本的職權主義訴訟模式中加入了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的因子,法院依職權主導已漸漸向當事人主導轉變。司法鑒定制度本著為證據制度、訴訟制度服務的目的,也必然順應這一趨勢。徐靜村教授曾說:“啟動司法鑒定不再作為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的專屬權利,而是控、辯雙方都有權提起鑒定……”在司法鑒定啟動程序中,法院的主要功能是進行宏觀的調控,控制訴訟程序,所有案件的主張和事實都來自于當事人,包括鑒定程序的啟動原則上也由當事人決定。相信在規范的司法鑒定管理工作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保證鑒定結論的公證性不是遙不可及的。最后其符合各國司法鑒定制度發展趨勢英美法系以及大陸法系經過長期的司法實踐,均對自身的體制進行了一些微調,從而也改變了以前的單一的司法鑒定的模式,呈現出混合式的司法鑒定模式。如英國《新民事訴訟規則》第35.3條規定:“①專家證人的職責在于以其專業知識幫助法院解決有關訴訟程序中的問題。②專家證人的職責優先于專家證人對向其作出指示的人或者反對其費用的人之義務?!北緱l的規定突破了專家證人是為當事人服務的傳統觀念,明確指出專家證人的職責是幫助法院解決有關訴訟程序中的問題,而當這一職責與其對當事人的義務發生沖突時,必須以職責為優先。以及第35.7條規定了當兩方或多方當事人都希望就某一特定的問題提交專家證據時,法院可以指定只由一名專家證人就該問題提交專家證據,被指定的專家證人稱為“單一的共同專家證人?!贝箨懛ㄏ禐榱藴p少司法官委托鑒定制度的錯判危險,法國采用了“雙重鑒定”原則,除極為簡單的鑒定事項外,預審法官都應聘期兩名以上的鑒定人分別對同一事項進行鑒定;德國則允許當事人在不妨礙官方鑒定工作的情況下聘請自己的鑒定人參與官方的鑒定活動。有些大陸法國家規定,當事人一方如果認為案件需要由專家進行鑒定,可向法官提出請求,以促使后者啟動司法鑒定程序。由此可見,在一定程度上集兩種制度之長的混合式鑒定制度是當今各國的一個發展趨勢。“當事人+法院”的司法鑒定啟動模式正是混合式鑒定制度的一部分,將有助于對兩種鑒定制度揚長避短,更好地運用鑒定技術揭示案件真相,實現實體正義,保護當事人權利。建立“當事人+法院”的司法鑒定啟動模式符合司法鑒定制度及訴訟制度的要求,制度總是在發展著的,實踐中操作會檢驗理論,從而帶給人們更多的啟示。注釋:1陳衛東:《司法鑒定制度改革的價值目標》載《中國司法鑒定》2003年4月2徐靜村:《刑訴法修改中司法鑒定條文這樣設計》載《檢察日報》2005年10月13日3何家弘、張衛平主編:《外國證據法選譯》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168—188頁參考文獻:[1]劉新魁。法國司法鑒定制度及啟示[M].訴訟法論叢(第七卷),2002.[2]畢玉謙。民事證據法判例實務研究(修訂版)[M].法律出版社,2001.[3]。訴訟證據制度研究[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4]張衛平。外國民事證據制度研究[M].清華大學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