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法論文范文10篇

時間:2024-05-04 13:4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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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法論文

證據法發展改革論文

主題詞:澳大利亞證據法歷史發展改革動向證據法統一運動特點修改

內容概要:

本文以澳大利亞證據法的歷史發展、法律淵源為基礎,考察了澳大利亞證據法的改革動向,特別是二十世紀八十年代以來的聯邦證據法統一運動,對改革成果即聯邦《1995年證據法》的特點進行了初步分析?!?995年證據法》的特點可以概括為三點:1.立法政策和基本原則,基本原則為保障法院發現真實原則、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區別對待原則、程序公正原則、程序可預測性原則、降低訴訟成本,提高訴訟效率原則;2.消除沖突,實現統一;3.歷史繼承性與科學性的統一。最后就《1995年證據法》的重大修改和突破作比較詳細的論述,包括:證據的可采性規則(傳聞證據、自認和自白、識別證據、特權、意見證據、品格證據、可信性規則);證人資格和強制作證;第二手書證等。

一、澳大利亞證據法的歷史發展

英國開拓澳洲殖民地時將普通法和衡平法帶到了澳洲,直至今日,澳大利亞還是英聯邦的一部分。在民事訴訟制度上,澳大利亞雖有自己的特色,但法律原理、訴訟結構、制度精神、乃至具體的程序都打上了“日不落帝國”之烙印。澳大利亞的證據制度亦是如此。澳大利亞最早的證據規則沿用英國的普通法和衡平法,以及后來的制定法,如英國議會制定的《1831年證據特派員法》(theEvidenceonCommissionAct1831)、《1851年證據法》、《1856年外國法院證據法》、《1859年證據特派員法》、《1861外國法律查明法》(theForeignLawAscetainmentAct1861)、《1868年書證法》(theDocumentaryEvidenceAct1868)、《1882年書證法》、《1885年證據特派員法》、《1898年刑事證據法》等。

隨著經濟和法制的發展,澳大利亞逐步發展了自己的法律制度。在證據法方面,早期的成文證據法有澳大利亞聯邦《1905年證據法》(theEvidenceAct)和《1901年州、屬地法律和記錄承認法》(theStateandTerritorialLawsandRecordsRecognitionAct),后來有聯邦《1974年證據法》,1979、1985年《證據修正法》(EVIDENCEAMENDMENTACT),1971-1973年《澳大利亞首都地區證據法(暫行規定)》[AUSTRALIANCAPITALTERRITORYEVIDENCE(TEMPORARYPROVISIONS)ACT1971-1973],以及《1976年涉外訴訟(禁止特定證據)修正法》[FOREIGNPROCEEDINGS(PROHIBITIONOFCERTAINEVIDENCE)AMENDMENTACT1976]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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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法利益衡量原則論文

摘要:利益衡量原則通過利益最大化而實現實質正義的法律方法原則,一般分為利益調查、利益分析和利益協調等階段,利益衡量的方法有價值權衡、比例原則、經濟分析和參與原則,利益衡量的瑕疵有片面、武斷、疏漏、失調等??陀^真實的目的追求與其他相關法律或者社會價值的之間的沖突協調是證據法的中軸,而利益衡量是其中最重要的法律方法。非法證據排除、傳聞證據排除、自白任意性、證人拒絕作證權、舉證責任分配、證明標準的多元化等,都是利益衡量的典型例證。

關鍵詞:證據法,利益衡量,原則

法律證明受多重因素的制約,公正與效率等法律內在價值的沖突,安全和秩序的價值與婚姻家庭保護、青少年保護、職業保護等社會價值之間的沖突,加之人類認識能力的局限性、司法資源的有限性等主客觀因素的制約,使內涵并不復雜的證明變成了令人難以琢磨的真理迷宮。證明的主體、手段、對象、標準、程序、后果等因此成為一個相互沖突而又相互依賴的復雜系統。協調客觀真實的目的追求與其他法律價值和社會價值之間的沖突,是證據法成為獨立法律部門的發展路徑所在。以協調價值沖突為目標的利益衡量由此成為證據法的一個方法原則。下文論述。

一、利益衡量原則的一般法理

利益衡量原則是指國家機關在行使公權力過程中,應當全面調查有關利益,進行輕重緩急的選擇和協調,確保各方利益得到最大化實現。

(一)利益衡量原則的基礎。利益衡量成為一般法律原則的具有多方面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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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法上利益衡量原則研究論文

摘要:利益衡量原則通過利益最大化而實現實質正義的法律方法原則,一般分為利益調查、利益分析和利益協調等階段,利益衡量的方法有價值權衡、比例原則、經濟分析和參與原則,利益衡量的瑕疵有片面、武斷、疏漏、失調等??陀^真實的目的追求與其他相關法律或者社會價值的之間的沖突協調是證據法的中軸,而利益衡量是其中最重要的法律方法。非法證據排除、傳聞證據排除、自白任意性、證人拒絕作證權、舉證責任分配、證明標準的多元化等,都是利益衡量的典型例證。

關鍵詞:證據法,利益衡量,原則

法律證明受多重因素的制約,公正與效率等法律內在價值的沖突,安全和秩序的價值與婚姻家庭保護、青少年保護、職業保護等社會價值之間的沖突,加之人類認識能力的局限性、司法資源的有限性等主客觀因素的制約,使內涵并不復雜的證明變成了令人難以琢磨的真理迷宮。證明的主體、手段、對象、標準、程序、后果等因此成為一個相互沖突而又相互依賴的復雜系統。協調客觀真實的目的追求與其他法律價值和社會價值之間的沖突,是證據法成為獨立法律部門的發展路徑所在。以協調價值沖突為目標的利益衡量由此成為證據法的一個方法原則。下文論述。

一、利益衡量原則的一般法理

利益衡量原則是指國家機關在行使公權力過程中,應當全面調查有關利益,進行輕重緩急的選擇和協調,確保各方利益得到最大化實現。

(一)利益衡量原則的基礎。利益衡量成為一般法律原則的具有多方面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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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證據法證實信用思考論文

[內容提要]伴隨著對誠實信用原則被確立為民事實體法基本原則的演進過程的總結,本文就在民事證據法中確立誠實信用原則作為基本原則的可行性進行論證,進而簡要地分析了誠實信用原則作為未來民事證據法的基本原則,對整個民事證據法立法及其解釋.適用的指導意義。

[關鍵詞]民事證據法基本原則誠實信用

肇始于八十年代后期的民事審判方式改革,是以強化當事人舉證責任為切入點和突破口的。隨著這種改革的持續和不斷深入,證據制度之于訴訟程序的核心作用日益凸顯,制訂一部較為科學和完善的民事證據法典因此也愈來愈顯得迫切。正是因應這一需要和作為民事證據立法的理論準備,近年來我國學者大量研究和譯介了國外一些較為先進的證據制度。可以預見,對這些域外先進訴訟證據制度的法律移植,必將極大地克服我們在這一領域本土資源薄弱的不足,使得我國未來的證據立法處于一個較高的基點上。然而,應當認識到,一部科學的法典絕不可能僅僅是某些先進制度的簡單聚合。在各個具體制度中還應當貫穿著一些普適的、共同的基本原則,以保證整部法典的和諧和統一,并用以支撐各個具體制度自身的正當性?;谏鲜稣J識,結合對其他部門法尤其是民法中基本原則演進的研究,筆者認為,我國民事證據法亦應當確立誠實信用原則為其基本原則之一。下面,筆者試就在民事證據法中確立誠實信用原則的可行性作一淺探,以期搏得對這一大膽命題的認同或者批判。需要說明的是,由于上述論題的提出基本上是緣起于對民法誠實信用原則的歷史比較研究[1],故而本文的論述亦遵循同樣的思路。

一、誠實信用原則的內涵及其在民法中的演進

誠實信用作為市場交易中的一種道德要求,起初是以商業習慣的形式存在。它要求人們在市場活動中講求信用,恪守諾言,誠實不欺,在不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3]長期以來誠實信用是作為成文法的補充而對民法關系起著某種調整作用的。而它作為民法基本原則的地位之奠定,乃是人類法哲學不斷發展和立法技術日益成熟的結果。概括而言,誠信原則在民法中的發展經歷了羅馬法、近代民法和現代民法三個階段。

1、羅馬法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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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證據法律研究管理論文

摘要:本文在確認電子證據的可接受性基礎上,分析了其作為一種新型證據所具有與傳統證據類型不同的特點;以此說明在國內進行證據規則的立法時,應該將電子證據作為獨立證據類型列入可接受的證據清單中。

關鍵詞:電子證據可接受性證據清單

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以互聯網為基礎的電子商務迅猛發展,數字化通訊網絡和計算機裝置使得信息載體的存儲、傳遞、統計、等環節實現無紙化。但是,這種信息載體的革命性變革也引發了諸多法律問題,單從程序法律角度來講,就涉及到網上法律問題的管轄和電子商務中相關電子資料的證據力問題。而電子資料的證據力又與電子證據在證據法中的法律地位直接相關;從最近的學術資料中可以看出,電子數據的證據價值在法學研究與法學實踐中得到相當的肯定,這也使得討論電子證據法律地位問題的時機日漸成熟。

我國關于證據規則的立法一般是開列一份可接受的證據清單,如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3條規定:“證據有下列幾種:(1)書證;(2)物證;(3)視聽材料;(4)證人證言;(5)當事人的陳述;(6)鑒定結論;(7)勘驗筆錄?!边@類立法不象德國、日本等國的證據法那樣可以自由提出所有有關證據,開放程度較低,致使經過計算機傳輸和處理形成的電子證據難以確定其證據價值和法律地位。由于網絡安全和電子商務風險等方面的原因,人們對電子證據在生成、存儲、傳遞和提取過程中的可靠性、完整性提出更高的要求。這種對電子證據可信度予以“高標準,嚴要求”的理念,足以表明電子證據不同于以往的證據規則,是一種全新的證據類型。

鑒于我國證據法的相對滯后性和不確定性,以及法學理論界關于電子證據的一些爭議,本文針對電子證據的法律地位問題仍須闡明如下觀點:

電子證據可以作為訴訟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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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民事訴訟證據法規探究論文

摘要: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01次會議通過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這標志著我國的民事訴訟證據規則已經初步體系化。文章對現行的民事訴訟證據規則體系作了一個簡明的闡述,從宏觀上表達了對民事訴訟證據規則宏觀發展方向的一些見解。

關鍵詞: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立法現狀

一、證據規則的一般界定

任何證明活動都必須遵循一定的規則,否則便不能保證證明結果的正確性,而司法證明活動作為嚴格的國家司法機關和當事人依法運用證據證明案件事實的訴訟活動,更要遵循一定的規則。作為證據規則發展最為深遠的英美法系國家,他們的證據規則重在指證據的可采性規則。即那些在庭審中或審理中對證據的可采性問題起支配作用的規則。其中,關聯性證據規則是可采性規則的前提,而證據排除規則是可采性規則的例外。在我國則不同,鑒于我國的訴訟程序立法起步較晚,直到20世紀90年代以后,證據規則的概念才在我國流行起來。故我國一般將證據規則界定為收集和運用證據的規范和準則。具體概括為,關于訴訟過程中取證、舉證、質證、認證活動的法律規范和準則。

證據規則的基本特征有三:第一,設置證據規則的目的是為了規范和約束訴訟過程中的取證、舉證、質證、認證活動,以保證正確認定案件事實。第二,證據規則的基本內容是有關在訴訟過程中如何取證、舉證、質證、認證的規范和準則。第三,證據規則并非某一個或幾個證據規范,而是由一系列具有內在邏輯聯系的法律規范組成的有機整體。

二、證據規則的法律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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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陳述證據法律效力研究論文

關鍵詞:被害人陳述/證據效力/完善制度

內容提要:被害人陳述是一種直接證據,由于這種證據有利于偵查部門及時破案,能直接指控犯罪;本文首先從什么是被害人,特征,被害人陳述的收集、審查、判斷方面對被害人陳述的效力進行論述;從明確非法證據排除原則;對被害人改變陳述的,實行直接言詞原則;對被告人不供、翻供和對被害人改變陳述的建立偵查證人制度。三方面建議完善被害人陳述的制度。

一、被害人陳述的證據效力

正確認識、把握被害人陳述的證據效力,就必須先確定被害人陳述的概念和特征。筆者認為,被害人陳述,是指受到犯罪行為直接侵害的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就其遭受犯罪行為侵害的事實和有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況所作的陳述。在刑事訴訟中,由于被害人是犯罪行為直接受害者,對犯罪分子作案的時間、地點、方法、過程、結果,陳述得比較詳細、全面。由于各種主客觀的影響,被害人陳述有可能是虛假的,不真實的。因此有必要進行探討,我們要正確了解被害人陳述,就必須先掌握被害人的概念及特征。

(一)被害人有如下特征:

(1)被害人是刑事案件的當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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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證據法律定位研究論文

提要:電子證據是包含視聽資料和計算機證據兩類證據的新型證據系列,在我國的證據系統中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它具有技術性、復合性、無形性和脆弱性等主要特征,沒有適當的原件形式,以復制品形式大量存在,原始證據屬性較弱,間接證據屬性較強,證明力相對低下。

電子證據是自電子技術出現及發展以后產生的一種新型證據類型。由于電子技術特別是計算機技術、存儲技術、網絡技術的飛速發展和普遍運用,電子商務、電子辦公已經呈現如火如荼之勢,深入到人們的工作、生活和娛樂之中,成為現代生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伴隨著網絡技術的發展,隨之而來的網絡侵權、計算機犯罪、電子商務糾紛等等也頻繁發生。如何在司法工作中運用、審查和確認電子證據,成了法學理論界和實務界共同關心并亟待解決的問題。對此,國內專家學者和司法工作者進行了一定的基礎研究,但遠遠沒有達成統一。本文就電子證據的有關基礎性問題作一綜合評述和論證,以期拋磚引玉,促使電子證據規范地采納和運用。

一、電子證據是一種新型證據

在電子技術出現之前,沒有電子證據的概念。隨著無線電技術的發明、使用,通過電子設備和電子技術而產生、儲存的電子信息逐漸向社會生產生活滲透。法律作為調整社會、政治秩序的工具,也逐漸接受和使用了電子證據這一新型證據。特別是在電子技術相對成熟和飛速發展的今天,電子證據出現的頻率越來越高,范圍越來越廣,已經成為證據系列的一個重要方面。對電子證據的定義,目前有兩個應用得較為普遍。其一是電子證據是指以儲存的電子化信息資料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電子物品或者電子記錄。其二是電子證據又稱為計算機證據,是指在計算機或計算機系統運行過程中產生的以其記錄的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電磁記錄物[1]。

在這兩個定義中,第一個定義包含的內容較為豐富。據此定義,以電子化(模擬和數字)形式存在的信息資料及其載體均可以作為電子證據。在其存在的形式和適用的范圍上,不僅僅包括計算機設備中的電子資料,也包括其他電子設備產生的資料;不僅包括了電子記錄,即電子產品所產生、儲存的電子數據,而且還包括產生、儲存這些電子數據的設備和儲存介質;不僅包括模擬信號的電子信息,也還包括數字信息。第二個定義則將電子證據僅僅局限于計算機(個體)和計算機系統(計算機網絡系統)之中。對比這兩個定義,我們會發現第一個定義完全可以包涵第二個定義,將第二個定義稱為計算機證據更為妥帖。

對于電子證據的特點,有人認為其具有雙重性、多媒性、隱蔽性[2];有人認為其具有高科技性、無形性、復合性、易破壞性[3];也有人認為其具有內在實質上的無形性、外在表現形式的多樣性、客觀真實性、易破壞性[4];還有人認為其具有技術含量高、易被偽造和篡改、復合性、間接性[5]。此外還具有收集迅速、易于保存、占用空間少、傳送和運輸方便、可以反復重現、易于使用、便于操作等等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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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法學術和司法推定的根據研究論文

關鍵詞:推定;推定的根據;醫療過錯推定;親子關系推定

內容提要:在我國司法實踐中推定在許多情況下被誤用了,因為人們忽視了它的根據。密切結合我國司法實踐,就“推定的根據”之性質、種類和功能;兩種以上“推定的根據”之間的沖突;同一案件中兩個推定之合理順序;醫療事故訴訟中過錯推定的根據;以及在親子關系中的推定等問題進行詳細分析,提出相應的處理規則和方法,對我國司法實踐具有重要指導意義。

一、引言

目前,我國證據法學術界和司法界在談到推定的時候,存在一些非常令人擔憂的觀點和實際動作。一種觀點認為,應該鼓勵法官們大膽運用事實推定。這種觀點寫道:“法律無法將人們依據事物常態聯系進行推定適用的經驗法則做出周密的設置。且事物的聯系復雜多變,訴訟實踐若少了法官根據事實的推定,推定的價值毫無疑問地會受到折損。就目前我國的情況來說,不能單純依法律所確定的經驗法則來推定,它應該有多種形式的補充?!盵1]問題是:我們國家對“法律推定”有哪些種類都沒有進行系統的歸納和整理,怎么談得到對它進行補充呢?因此,我們面臨的首要任務是,對我國各類法律(民事程序法和民事實體法、刑事程序法和刑事實體法、行政訴訟法和行政法等等)所規定的推定規則進行系統整理,系統分析,按照一定的標準,保留那些正確的推定規則,拋棄那些不正確的推定規則。在此基礎上,才能夠談得上發展其他的法律推定和事實推定。

另一種觀點認為,在我國審判實踐中,“推定在審判中運用越來越普遍,但法律對推定規則沒有明確規定,只是推定在具體使用中顯得隨意而無規則,法官適用推定缺乏約束機制,自由裁量權過大?!盵1]這種情況確實存在。造成上述情況的原因,一方面是法律對推定規則沒有明確規定;另一方面是審判實踐中,不少審判工作者并沒有準確地把握推定(特別是事實推定)的精神實質,顯得大膽而無根據,換言之,他們在進行盲目而莽撞的推定實踐。我們曾經一再批評審判實踐中濫用自由裁量權的問題,其實,進行推定(特別是事實推定),是最容易產生濫用自由裁量權問題的。因此,應該嚴格限制推定、特別是事實推定的適用。推定是一種判案技術,用得得當,能夠有效的解決案件的疑難問題,有效的發揮推定的作用;用得不當,會破壞法律和公共政策,這是必須注意的問題。這也是我下決心研究“推定的根據”的主要原因。

此外,“推定的根據”在推定的若干元素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具體言之,它在推定的結構中起到橋梁或紐帶作用;在判斷某個推定是否正確的時候,它往往會起到試金石的作用;此外,如果想要有效地發展我國的推定規則,從推定的根據入手,應該是十分有力的方面。然而,目前對此有清醒的認識極少,更談不上深入研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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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教材看中國法學的發展

一、證據法學教材的重要性及編著現狀

證據法學教材的編著,不論是對該學科的發展,還是對社會普遍認識的提高都發揮著重要作用。因為證據法學教材的主要消費者是法學本科生、??粕头纱T士等。這個時期的學子們都處于知識儲備階段,只是白紙一張,任人書寫,任何的誤導或者錯誤都會留下難以磨滅的污點。將來某些選擇了其他行業的人,對證據法學的認識就只停留在教材內容上,那教材編寫的水平就直接影響了社會大眾對其的普遍認識。至于繼續在法學界發展的學子,對此可能有了更深的認識,也可能因當初的誤導而走了不少遠路。因此證據法學教材對整個學科的發展也同樣重要,在編寫時必須慎重。

另一方面,證據法學教材是證據理論發展的客觀反映,但又與專著式有所區別,后者主要在于論述學者自己的觀點和看法,重在創新,而教材不論是在措辭上還是在觀點、專用詞的表述上都應當內斂,采用通說觀點。有的學者試圖在教材中羅列各方觀點,欲更詳盡地說明問題,但對于初學者而言,卻顯得雜而亂。當然對于深入研究者來說,這樣的編排卻是非常合適的。所以證據法學教材的編著還應當區分特定人群,如研究生與本科生等,將初學者和深入研究者區分開來,不能一概而論。

由于受職稱或者其他利益的驅使和影響,教材的編著正如火如茶地進行著,各種寫作水平參差不齊的教材充斥著整個法學界。本科生和專科生是主要的消費群體,教材的選用一般取決于老師的決定,而作為職稱利益和商業利益的追隨者,有不少老師直接選用自己編寫的教材,這對初學者的知識結構和學科興趣將會產生很重要的影響。因此,為了法學界的將來,是時候對教材的編著進行大刀闊斧地改革了。

二、證據法學教材的分類及發展

筆者認為,我國證據法學類教材可以分為以下幾類:一是傳統式的《證據學》,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巫宇颼教授主編的《證據學》(1983)和陳一云教授主編的《證據學》(1991);二是發展的《證據法學》,以裴蒼齡教授編寫的《證據法學新論》(1989)和劉金友教授主編的《證據法學》(2001)為代表;三是修正的《證據法學》,何家弘、劉品新合著的《證據法學》(2008)比較具有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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