閑置土地處置工作意見

時間:2022-12-02 1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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閑置土地處置工作意見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20*〕3號)、《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做好閑置土地處置工作的意見》(國土資發〔20*〕178號)等文件精神,依法、有效處置閑置土地,進一步提高土地資源管理和利用水平,保障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現就進一步做好我市閑置土地處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閑置土地的認定標準

閑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未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同意,超過規定的期限未動工開發建設的建設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認定為閑置土地:

1.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建設用地批準書未規定動工開發建設日期,自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建設用地批準頒發之日起滿一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

2.已動工開發建設但開發建設的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25%且未經批準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一年的;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閑置土地的處置方式

(一)土地閑置滿一年的,依法征收土地閑置費。

(二)土地閑置滿兩年的,經依法批準后,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且必須收取土地閑置費。但具備下列條件的,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申請延長開工時間,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1.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者已經支付土地出讓價款,開發建設前期工作準備就緒,資金落實,已基本具備開發建設條件的;

2.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開發建設前期工作準備就緒,資金落實,已基本具備開發建設條件的。

延長期限屆滿仍未開工建設的,應當依法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三)由于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土地閑置的,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可申請延長開工時間或暫緩處置,也可由市國土部門會同鎮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與土地使用者簽訂收回閑置土地協議。

土地使用者無力開發建設,且主動向鎮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申請收回土地使用權的,鎮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可會同市國土部門與其簽訂收回土地協議,收回土地使用權。

三、土地閑置費征收標準及方式

(一)征收標準

根據江蘇省物價局、國土資源廳和財政廳《關于調整土地閑置費征收標準問題的通知》精神,土地閑置費的征收標準,統一按劃撥或出讓土地價款的20%征收。

(二)征收方式

市地稅部門負責土地閑置費征收工作,根據國土部門提供的臺帳資料,開具專用繳款書,要求用地單位限期繳納。未按規定時間繳納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0.1%的滯納金;逾期拒不繳納的,由市國土部門、地稅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依法征收的土地閑置費,由市財政負責結算,其中一半直接撥付鎮(開發區)財政,??钣糜谕恋貜蛪ㄕ?、拆遷安置及基礎設施建設等投入。

四、依法處置土地使用權

1.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對土地閑置滿兩年,依法應當無償收回的,由各鎮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提出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建議,市國土部門按照法定程序組織實施。

此外,對依法收回的閑置土地,原則上統一納入*市土地儲備發展中心管理,進行市場化配置。對閑置土地收回時所在鎮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已有意向單位的,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其土地使用權可以按照轉讓方式辦理相關手續。

被認定為閑置土地的,在依法處置前未經市政府批準,不得辦理轉讓、出租、抵押登記等手續。

2.協議收回土地使用權

對符合協議收回土地使用權條件的,由用地單位主動與所在鎮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進行協商,就補償標準、支付方式和期限等協商確定補償方案。對補償款暫不能落實的,由用地單位提出采用“掛賬收地”的方式,待確定新的用地單位并取得相關土地收益再辦理相關手續。

五、具體操作程序

1.市國土部門負責全市范圍內的閑置土地摸底調查;

2.市國土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及各鎮(開發區)共同核查、認定,并逐宗提出初步處置意見;

3.市國土部門根據初步處置意見擬定閑置土地處置方案,報市政府批準;

4.閑置土地處置方案經批準后,由市監察局牽頭,會同國土、地稅、財政等部門及有關鎮(開發區)加強督查,推動閑置土地處置工作。

六、切實加強對閑置土地處置工作的組織領導

1.健全領導機構

市政府成立閑置土地清理處置工作領導小組,分管市長擔任組長,市監察、財政、發改、經貿、地稅、規劃、國土、建設等部門作為成員單位,負責對相關制度執行、閑置土地處置等工作的組織協調,并定期組織開展形勢分析和政策研究,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市監察局),具體負責閑置土地處置的牽頭、協調、督促檢查工作,相關部門明確分工,各司其職,形成合力,確保清理處置工作有效開展。各鎮(開發區)同時成立相應的閑置土地處置工作領導小組。

2.明確責任分工

閑置土地處置實行屬地負責。各鎮(開發區)負責本轄區范圍內閑置土地處置的相關工作;市監察局負責牽頭協調和處置督辦工作;市國土部門負責建立閑置土地基礎臺帳,做好閑置土地的認定及處置工作;市地稅部門負責土地閑置費的征收工作;市財政部門負責相關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管,其余成員單位要按照責任分工,積極配合做好閑置土地處置的各項工作。

3.加強監督考核

市閑置土地處置工作領導小組要根據處置要求,對各鎮(開發區)、各有關部門的工作情況進行全過程督查,并組織考核驗收。要將閑置土地處置工作納入對市有關部門和各鎮(開發區)年度綜合考評內容。市各相關部門和各鎮(開發區)要認真落實相關處置措施,確保閑置土地處置到位。

全市范圍內的閑置土地處置工作以此文件為準,具體解釋權歸市國土資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