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污染防治實施方案

時間:2022-05-21 09:4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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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防治實施方案

按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全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實施意見》、《2020年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要點》、《市凈土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2018—2020年)》、《2020年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實施方案》等文件要求,為確保土壤污染防治重點攻堅目標任務圓滿收官,制定本工作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全面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扎實推動凈土保衛戰,以改善土壤環境質量為核心,以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和人居環境安全為目標,嚴格落實“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屬地負責、部門有責”,聚焦重點領域和突出問題,積極推進全縣土壤環境質量持續改善。

二、主要目標

開展重點行業企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建立全縣污染地塊清單和優先管控名錄;完成耕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定,建立全縣耕地質量分類清單;強化農用地、建設用地土壤環境風險管控,全縣受污染耕地、再開發利用污染地塊,全部實現安全利用;嚴格落實重金屬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

三、重點任務

(一)強化土壤環境調查監測

1.推進重點行業企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按照省的統一部署,2020年底前,協助完成全縣重點行業企業用地的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工作,全面掌握重點行業在產企業和關閉搬遷企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及分布,建立全縣污染地塊清單和優先管控名錄。(責任單位:縣生態環境分局、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經濟開發區、城區工業聚集區)

2.優化土壤生態環境質量監測體系。完善全縣土壤環境監測體系,開展土壤環境質量國控、市控點位例行監測。按照市年度監測計劃,積極開展對土壤環境重點監管單位、工業園區和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固體廢物處置設施周邊土壤進行監督性監測,監測結果上報市生態環境局,納入全國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統一管理使用。對監測發現的土壤超標情況,進一步開展溯源排查,查明并及時阻斷污染源。(責任單位:縣生態環境分局)

3.加強重點區域耕地土壤環境監測。依法對農產品污染物含量超標、污水灌溉等區域農用地地塊進行重點監測,及時掌握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和污染范圍、風險水平等。對產出農產品污染物含量超標的耕地,發現污染物含量超過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的,組織進行土壤污染風險評估,根據評估結論實施分類管理。加強農田灌溉水水質監測和監督檢查,防止未經處理或達不到農田灌溉水質標準的廢(污)水進入農田灌溉系統。(責任單位:縣農業農村局、縣生態環境分局、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4.推進土壤污染狀況詳查成果應用。集成分析、綜合運用農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詳查成果,開展重點區域農用地土壤污染狀況深度調查和周邊污染源溯源排查,同步開展污染成因分析,6月30日前,建立重點污染源管控和整治清單,納入限期治理計劃,有效切斷污染物進入農田的傳輸途徑。(責任單位:縣生態環境分局、縣農業農村局、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二)實施農用地分類管理

5.劃定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加快推進全縣耕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分,2020年4月10日前完成劃定工作,建立全縣耕地土壤環境質量檔案和分類清單。對未利用地、復墾土地等擬開墾為耕地的,應當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依法進行分類管理。(責任單位:縣農業農村局、縣生態環境分局、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6.加強優先保護類耕地建設管理。將符合條件的優先保護類耕地劃為永久基本農田或納入永久基本農田整備區,在優先保護類耕地分區域、按年度、按計劃推進高標準農田建設。在永久基本農田集中區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2020年6月底前關閉拆除。統籌礦產資源開發與永久基本農田調整劃定的關系,確需對重金屬等污染威脅的永久基本農田進行調整的,按照相關要求進行補劃。依法加強對未污染土壤的保護,對未利用地不得污染和破壞。(責任單位: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農業農村局、縣生態環境分局)

(三)嚴格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

7.組織開展建設用地風險調查排查。對土壤污染狀況普查、詳查、監測、現場檢查等表明有土壤污染風險的建設用地地塊,以及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地塊,土壤污染責任人、土地使用權人要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調查報告及時上傳全國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信息系統。建立疑似污染地塊名單并實施動態管理。2020年6月底前,縣政府組織對未經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已開發利用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地塊進行摸底調查,建立土壤調查地塊清單,采取有效措施,確保人居環境安全。(責任部門:縣生態環境分局、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8.強化污染地塊土壤環境聯動監管。完善疑似污染地塊名單和污染地塊名錄,加強生態環境、自然資源等部門污染地塊信息共享和聯動監管機制。有色金屬冶煉、化工、造紙、鋼鐵、制藥、農藥等行業企業,以及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拆除設施、設備或者建筑物、構筑物,要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防范拆除活動引發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切實保障生態環境安全。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有關規定的行為,依法對相關企業、土地使用權人或土壤污染責任人進行嚴肅查處。(責任單位:縣生態環境分局、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工業和信息化局)

9.科學合理規劃土地用途。編制國土空間規劃要充分考慮土壤污染風險,合理確定土地用途。污染地塊再開發利用必須符合規劃用途的土壤環境質量要求。在居民區和學校、醫院、療養院等單位周邊,不得規劃布局有色金屬冶煉、焦化等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設項目。(責任部門: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生態環境分局)

10.嚴格建設用地準入管理。加強對土地征收、收回、收購環節的監督管理,對應當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而未進行調查的地塊,以及列入疑似污染地塊名單、污染地塊名錄、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且未達到規劃用途土壤環境質量要求的地塊,不得進入供地程序進行再開發利用,未達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修復目標的地塊,禁止開工建設任何與風險管控、修復無關的項目,不得批準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文件、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事項。涉及成片污染地塊分期分批開發或周邊土地開發的,要科學設定開發時序,防止受污染土壤及其后續風險管控和修復措施對周邊人群產生影響。對開發建設過程中剝離的表土,要單獨收集和存放,符合條件的優先用于土地復墾、土壤改良、造地和綠化等。(責任部門: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生態環境分局)

11.加強污染地塊風險管控及修復。對暫不開發利用的污染地塊,實施以防止污染擴散為目的的風險管控,設立標識、公告,并組織開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氣環境監測。對需要實施治理與修復的污染地塊,應結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編制修復方案并組織實施。加強治理與修復施工的環境監理,并嚴防治理與修復過程中產生廢水、廢氣和固體廢物二次污染。(責任部門:縣生態環境分局、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四)加強農業面源污染整治

12.減量使用化肥農藥。加強農藥、肥料、農膜等農業投入品使用管理,禁止生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農業投入品,規范獸藥、飼料添加劑的生產和使用,推進農業投入品包裝廢棄物回收及無害化處理。2020年,主要農作物綠色防控覆蓋率達到35%以上,主要農作物統防統治覆蓋率達到40%以上,畝均農藥使用量降低6%,農藥利用率達到40%以上,測土配方施肥技術覆蓋率達到90%以上,畝均化肥施用量降低7%,化肥利用率達到40%以上,主要農作物化肥農藥使用量實現零增長,開展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責任單位:縣農業農村局、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13.加強廢棄農膜回收利用。指導農業生產者合理使用農膜,嚴厲打擊違法生產和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農膜的行為。積極推進廢棄農膜回收,開展廢舊農膜回收利用試點示范,完善廢舊農膜回收網絡,開展農膜使用及殘留監測評價。2020年,全縣農膜回收率達到80%以上,農田殘膜“白色污染”得到有效控制。(責任單位:縣農業農村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14.強化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和資源化利用。督促落實規模養殖場糞污資源化利用主體責任,制定“一場一策一方案”,加強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2020年底前,全縣畜禽規模養殖場糞污處理設施裝備配套率達到100%,畜禽糞污綜合利用率達到77%以上。(責任單位:縣農業農村局、縣生態環境分局)

(五)強化重點領域污染防控

15.強化涉重金屬行業污染防控。嚴格落實重金屬總量控制制度,減少重金屬污染物排放。新、改、擴建涉重金屬重點行業建設項目,污染物排放實施等量或倍量替代,對重金屬排放量繼續上升的地區,省市相關部門將暫停審批新增重金屬污染物排放的建設項目。加大減排項目督導力度,確保項目按期實施。繼續推進涉重金屬行業企業排查整治,切斷涉鎘等重金屬污染物進入農田的鏈條,列入污染源整治清單的企業,年底前完成綜合整治任務。(責任單位:縣生態環境分局)

16.加強重點企業土壤環境監管。對土壤環境重點監管單位名單實施動態更新,將土壤污染防治相關責任和義務納入排污許可管理。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要嚴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質排放,落實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和自行監測制度,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發現污染隱患的,應當制定整改方案,及時采取技術、管理措施消除隱患,各重點監管企業土壤和地下水隱患排查報告于2020年11月10日上報縣生態環境分局。2020年10月底前,督促轄區內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制定自行監測方案,完成土壤環境自行監測,編制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報告上報縣生態環境分局。(責任部門:縣生態環境分局、縣工業和信息化局等)

(六)加強固體廢物污染管控

17.規范固體廢物利用處置。組織開展工業固體廢物堆存場所環境整治,提升大宗固體廢物綜合利用能力,完善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等設施。推動工業固廢綜合利用,促進工業固廢減量化、資源化。推行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加強塑料廢棄物回收、利用、處置等環節的環境監管,依法查處違法排污等行為。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逐步實現固體廢物零進口。(責任部門:縣生態環境分局、縣工業和信息化局、縣發展和改革局)

18.強化危險廢物監管。加強危險廢物處置單位規范化管理核查。積極推進重點監管源智能監控體系建設,加大危險廢物產生、貯存、轉運、利用、處置全流程監管力度。規范和完善醫療廢物分類收集處置體系,2020年底前,全縣醫療廢物集中收集和集中處置率達到100%。持續保持高壓態勢,嚴厲打擊危險廢物非法轉移、傾倒和處理處置等違法犯罪行為。(責任部門:縣生態環境分局、縣衛生和健康局、縣公安局)

19.健全垃圾處理處置體系。推進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完成非正規垃圾堆放點排查整治及河道垃圾清理整治,全面清理現有無序堆存的生活垃圾。2020年,建設完成符合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餐廚垃圾、建筑垃圾處理設施,全縣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達到95%以上。(責任部門:縣城管局、縣農業農村局、縣水利局)

四、保障措施

一是認真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生態環境保護和土壤環境質量改善負總責,要嚴格落實屬地管理主體責任,加強工作推進落實的組織調度和監督落實,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制定責任清單,層層壓實責任,建立長效管理機制,確保完成土壤污染防治目標任務。

二是加強部門協調聯動。生態環境、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加強協作配合,建立相關工作情況信息資源共享渠道,強化聯動執法監管。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牽頭、誰協調”的原則,通過定期調度、專項排查、聯合執法、核查驗收等多種方式,協調督促各地各有關部門推進工作,層層抓好落實,確保圓滿完成市達各項目標任務。

三是嚴格執法督查監管。各級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將土壤污染防治納入日常執法監管計劃,創新監管手段和檢查機制,加強部門聯動執法監管,全面提升環境執法能力,嚴厲打擊土壤環境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未制定實施自行監測方案、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未建立隱患排查制度等的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以及向農用地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行為,加大執法檢查和查處力度。建立有獎舉報制度,對舉報土壤環境違法行為的,按有關舉報獎勵辦法予以獎勵。堅決查處并公開曝光土壤污染領域的典型違法案件。

四是強化目標評估考核。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評估考核規定,各項任務責任單位抓緊梳理分工負責的土壤污染防治重點工作完成情況,查找差距、補齊短板、搶趕進度。2020年11月10日前,各任務牽頭單位對本系統土壤污染防治重點工作完成情況進行自查評估。市土壤辦將組織相關部門對各縣(市、區)土壤污染防治重點目標任務落實情況進行抽查檢查,為全面完成各項目標任務,迎接國家、省土壤考核做好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