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注銷申請書范文
時間:2023-03-17 07:4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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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權限:全權辦理我公司辦理房屋預告、備案登記注銷手續。
委托單位:貴陽建勘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公章:
授權代表(蓋章或簽字)
6月5日
申 請 人 : (備注:注銷申請人為本企業)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人 :張**
委托事項及權限 :
1、辦理 xx-xxx公司 (企業名稱)的
名稱預先核準 設立 變更√注銷 備案 撤銷變更登記
股權出質(設立 變更 注銷 撤銷)其他 手續。
2、同意√不同意核對登記材料中的復印件并簽署核對意見;
3、同意√不同意修改企業自備文件的錯誤;
4、同意√不同意修改有關表格的填寫錯誤;
5、同意√不同意領取營業執照和有關文書。
公司蓋章
xx-xx年 xx月xx
延伸閱讀
一、公司注銷的條件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2、公司章程規定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3、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4、公司被依法責令關閉。
二、申請注銷應提交的文件
公司申請注銷登記,應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清算組織負責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
(2)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注銷登記申請書》;
(3)法院破產裁定、行政機關責令關閉的文件或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決議或者決定;
(4)股東會或者有關機關確認的清算報告;
(5)稅務部門出具的完稅證明;
(6)銀行出具的帳戶注銷證明;
(7)《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公司注銷程序
1、公司清算組織負責人簽署的《公司注銷登記申請書》(領?。?/p>
2、公司清算組織負責人簽署的《企業(公司)申請登記委托書》(領取)
3、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東(大)會決定公司注銷的決議;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決議由股東蓋章(單位股東)或簽字(自然人股東);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決議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董事簽字。
國有獨資公司提交出資人決定注銷的文件。
法院宣告公司破產或行政機關依法責令公司關閉的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或行政機關的決定。
4、公司清算組織成立文件: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東(大)會關于組織公司清算組織的決議;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決議由股東蓋章(單位股東)或簽字(自然人股東);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決議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董事簽字。
國有獨資公司提交出資人關于組織公司清算組織的文件。
法院宣告公司破產或行政機關依法責令公司關閉的,提交法院或者行政機關關于組織公司清算組織的文件;
5、經確認的清算報告: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東會關于確認公司清算報告的決議;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決議由股東蓋章(單位股東)或簽字(自然人股東);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決議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董事簽字。國有獨資公司提交出資人關于確認公司清算報告的文件。
法院宣告公司破產或行政機關依法責令公司關閉的提交法院或者行政機關確認公司清算報告的文件。
6、開戶銀行的銷戶證明;
7、稅務機關關于辦理稅務登記注銷的受理證明;
8、《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
篇2
2清算公告
3《公司注銷登記申請書》(填寫示范文本)
4企業清算報告書寫格式
范本1:
___________有限公司
股東會決議
主持人:
出席會議股東:————、————、————。
根據《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限公司于——年——月——日以(書面等)形式通知了公司全體股東在——年——月——日
(地點)召開股東會,出席本次會議的股東共——人,代表公司股東——的表決權;未出席本次會議的股東共——人,代表公司股東——的表決權.所作出決議經公司股東表決權的——通過,棄權或反對的占股東表決權的——,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決議事項如下:
1、同意公司注銷。
2、同意成立清算組,清算組成員為:________x
__x……,__x為清算組組長。
3、同意將上述決定登報公告公司注銷情況及告知公司債權債務人。
股東:(簽名或蓋章)
(簽名或章章)
年月日
注:
1.本范本適用于有限公司。
2.主持人應為公司董事長,董事長因故不能參加,應附指定其他董事的委托書.
3.所作出決議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出席股東如有反對或棄權的應列明所占表決權比例;
4.股東為自然人的,由其簽名;股東為法人的,由其公司蓋章;簽名不能用私章或簽字章代替;簽名應用簽字筆或墨水筆,不得與正文脫離單獨另用紙簽名;
5.要求用A4紙、字體較小(如四號或小四)的字打印,頁數多的可雙面打印,涂改無效,復印件無效。
范本2
清算公告
×××公司,注冊號:××××,于×年×月×日經股東會決議終止營業、注銷,現已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組由×××等人組成,請有關債權人于見報之日起90天內到我公司清算組中申報債權及辦理債權登記手續。
聯系電話:聯系人:地址:
×××公司清算組
二年××月××日
范本3
注冊號:
公司注銷登記申請書
公司名稱(蓋章):XXXXX有限公司
敬告
1.本申請書適用于公司(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注銷登記。
2.在簽署文件和填表前,申請人應當閱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深圳經濟特區公司法規和本申請書,并確知其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
3.申請人對其所提交的文件、證件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4.申請人提交的文件、證件應當是原件,確有特殊情況不能提交原件的,應當提交加蓋公章的文件、證件復印件。
5.申請人提交的文件、證件應當使用十六開紙或者A4紙。
6.申請人應當使用鋼筆、毛筆或簽字筆工整地填寫申請書或簽字。
7.申請人提交的文件、證件應當規整、潔凈,不得涂抹。
現申請公司注銷登記。本申請書及所有附屬文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含虛假成份,謹此確認。
清算組負責人簽字:XXX
申請日期:X年X月X日
公司注銷登記文件目錄
序號在對應欄內打“√”(此欄由企業填寫)備注
(此欄由登記機關填寫)
文件、證件名稱原件復印件
1公司清算組織負責人簽署的《公司注銷登記申請書》
2法院破產裁定,或者股東會關于公司注銷的決議,或者行政機關責令關閉的文件(注①)
3公司清算組織成立文件(注②)
4經確認的清算報告(注③)
5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
6《企業(公司)申請登記委托書》
7公司在報紙上刊登的三次清算公告(注④)
注:
①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東(大)會決定公司注銷的決議,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決議由股東蓋章或簽字(自然人股東),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決議由發起人蓋章或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字;法院宣告公司破產或行政機關依法責令公司關閉的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或行政機關的決定;國有獨資有限公司注銷需提交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部門的文件。
②公司清算組織成立文件是指: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東(大)會關于組織公司清算組織的決議,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決議由股東蓋章或簽字(自然人股東),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決議由發起人蓋章或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字;法院宣告公司破產或行政機關依法責令公司關閉的,提交法院或者行政機關關于組織公司清算組織的文件;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提交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投資的部門關于組織公司清算組織的文件。
③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東(大)會關于確認公司清算報告的決議,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決議由股東蓋章或簽字(自然人股東),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決議由發起人蓋章或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字;[本文來源于文秘站網--文秘站網,幫您找文章]法院宣告公司破產或行政機關依法責令公司關閉的提交法院或者行政機關確認公司清算報告的文件;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提交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國家授權投資的部門關于確認公司清算報告的文件。
④公司清算組60日內在報紙上登載注銷公告三次,且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已滿90日。
企業被委托人簽名:XXX
登記機關受理員簽名:
企業被委托人聯系電話:XXXX
日期:
網址:/注冊指南公司注銷登記事項(由企業填寫)
公司名稱XXXXX有限公司注冊號:XXXXXX
住所深圳市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股東名單XXXXX
XXXXX
XXXXX
申請注銷登記原因股東會決議注銷
債權債務清理情況對外投資是否清理完畢已清理完畢
分公司是否注銷完畢已注銷完畢
其他
公告情況公告報紙名稱:XXXXX
公告日期及刊登版面第一次
XXXXX
第二次
XXXXX
第三次
XXXXX
登記業務審核表(登記機關填寫)
受
理
審
查
意
見
受理人:年月日
核準人:年月日
核發企業注銷通知書情況
錄入人簽字打印人簽字
日期日期
領通知書人簽字裝訂人簽字
身份證
號碼日期
備注
注:“領通知書人”為清算組負責人或者其委托人。
范本4、
清算報告書寫格式
(一)、清算工作基本情況:
1、注銷企業概況。(企業名稱、性質、注冊時間、注冊資本、是否設有分支機構及對外投資、股東構成及各股東投資比例、其他要說明的情況)
2、企業注銷的原因。
3、清算組的成立情況。(清算組成立時間、清算組成員的組成及清算組成員的身份、職務)
4、三次公告的情況。(公告的時間、報紙類別)
(二)、清算企業財產狀況(清算開始日的財產構成包括:貨幣資產、實物資產、其他資產)。
(三)、清算企業債權、債務的審定情況:
1、債權的追收情況及對未收債權的處理;
2、債務的申報、審定情況。
(四)、清算財產分配情況:
1、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的支付情況;
2、海關、稅務部門稅款交納情況;
3、企業債務的清償情況;
4、投資人或股東的分配情況;
(五)、清算其它情況:
1、企業帳本及營業、清算的重要文件,由×××投資人保存十年,本投資人承諾予以妥善保存。
2、投資人保證企業債務已清償完畢,所報清算備案材料真實、完整,并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
投資人(蓋章)確認:×××公司清算組
篇3
第二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根據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不同方式分為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民辦非企業單位(合伙)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三種。
個人出資且擔任民辦非企業單位負責人的,可申請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登記;
兩人或兩人以上合伙舉辦的,可申請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合伙)登記;
兩人或兩人以上舉辦且具備法人條件的,可申請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
由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舉辦的或由上述組織與個人共同舉辦的,應當申請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
第三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審核登記的程序是受理、審查、核準、發證、公告。
(一)受理。申請登記的舉辦者所提交的文件、證件和填報的登記申請表齊全、有效后,方可受理。
(二)審查。審查提交的文件、證件和填報的登記申請表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實有關登記事項和條件。
(三)核準。經審查和核實后,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并及時通知申請登記的單位和個人。
(四)發證。對核準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分別頒發有關證書,并辦理領證簽字手續。
(五)公告。對核準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由登記管理機關公告。
第四條舉辦民辦非企業單位,應按照下列所屬行(事)業申請登記:
(一)教育事業,如民辦幼兒園,民辦小學、中學、學校、學院、大學,民辦專修(進修)學院或學校,民辦培訓(補習)學?;蛑行牡龋?/p>
(二)衛生事業,如民辦門診部(所)、醫院,民辦康復、保健、衛生、療養院(所)等;
(三)文化事業,如民辦藝術表演團體、文化館(活動中心),圖書館(室)、博物館(院)、美術館、畫院、名人紀念館、收藏館、藝術研究院(所)等;
(四)科技事業,如民辦科學研究院(所、中心),民辦科技傳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務中心、技術評估所(中心)等;
(五)體育事業,如民辦體育俱樂部,民辦體育場、館、院、社、學校等;
(六)勞動事業,如民辦職業培訓學?;蛑行?,民辦職業介紹所等;
(七)民政事業,如民辦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辦婚姻介紹所,民辦社區服務中心(站)等;
(八)社會中介服務業,如民辦評估咨詢服務中心(所),民辦信息咨詢調查中心(所),民辦人才交流中心等;
(九)法律服務業;
(十)其他。
第五條申請登記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具備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條件。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必須符合國務院民政部門制訂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定》。
民辦非企業單位必須擁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合法財產,且其合法財產中的非國有資產份額不得低于總財產的三分之二。開辦資金必須達到本行(事)業所規定的最低限額。
第六條申請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登記,舉辦者應當提交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文件。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申請書應當包括:舉辦者單位名稱或申請人姓名;擬任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基本情況;住所情況;開辦資金情況;申請登記理由等。
業務主管單位的批準文件,應當包括對舉辦者章程草案、資金情況(特別是資產的非國有性)、擬任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基本情況、從業人員資格、場所設備、組織機構等內容的審查結論。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活動場所須有產權證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權證明。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驗資報告應由會計師事務所或其他有驗資資格的機構出具。
擬任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基本情況應當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年齡、目前人事關系所在單位、有否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個人簡歷等。擬任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明為身份證的復印件,登記管理機關認為必要時可驗證身份證原件。
對合伙制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擬任單位負責人指所有合伙人。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章程草案應當符合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合伙制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章程可為其合伙協議,合伙協議應當包括條例第十條第一、二、三、五、六、七、八項的內容。民辦非企業單位須在其章程草案或合伙協議中載明該單位的盈利不得分配,解體時財產不得私分。
第七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事項為:名稱、住所、宗旨和業務范圍、法定代表人或者單位負責人、開辦資金、業務主管單位。
住所是指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辦公場所,須按所在市、縣、鄉(鎮)及街道門牌號碼的詳細地址登記。
宗旨和業務范圍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
開辦資金應當與實有資金相一致。
業務主管單位應登記其全稱。
第八條經審核準予登記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書面通知民辦非企業單位,并根據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不同方式,分別發給《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合伙)登記證書》或《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登記證書》。對不予登記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書面通知申請單位或個人。
民辦非企業單位可憑據登記證書依照有關規定辦理組織機構代碼和稅務登記、刻制印章、開立銀行帳戶,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
第九條按照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應當簡化登記手續的民辦非企業單位,辦理登記時,應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記申請書;
(二)章程草案;
(三)擬任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
(四)業務主管單位出具的執業許可證明文件。
第十條條例施行前已經成立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依照條例及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申請登記。
已在各級人民政府的編制部門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辦理補辦登記手續,還應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編制部門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準予注銷的證明文件。
第十一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根據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申請變更登記事項時,應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簽署并加蓋公章的變更登記申請書。申請書應載明變更的理由,并附決定變更時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紀要,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因故不能簽署變更登記申請書的,申請單位還應提交不能簽署的理由的文件;
(二)業務主管單位對變更登記事項審查同意文件;
(三)登記管理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的住所、業務范圍、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開辦資金、業務主管單位發生變更的,除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文件外,還須分別提交下列材料:變更后新住所的產權或使用權證明;變更后的業務范圍;變更后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及本辦法第六條第六款涉及的其他材料;變更后的驗資報告;原業務主管單位不再承擔業務主管的文件。
第十三條登記管理機關核準變更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應交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正副本,由登記管理機關換發新的登記證書。
第十四條民辦非企業單位修改章程或合伙協議的,應當報原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報請核準時,應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簽署并加蓋公章的核準申請書;
(二)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文件;
(三)章程或合伙協議的修改說明及修改后的章程或合伙協議;
(四)有關的文件材料。
第十五條民辦非企業單位變更業務主管單位,須在原業務主管單位出具不再擔任業務主管的文件之日起90日內找到新的業務主管單位,并到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在登記管理機關作出準予變更登記決定之前,原業務主管單位應繼續履行條例第二十條的監督管理職責。
第十六條登記管理機關應在收到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變更登記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準予變更或不準予變更的決定,并書面通知民辦非企業單位。
第十七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申請注銷登記:
(一)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二)不再具備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
(三)宗旨發生根本變化的;
(四)由于其他變更原因,出現與原登記管理機關管轄范圍不一致的;
(五)作為分立母體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因分立而解散的;
(六)作為合并源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因合并而解散的;
(七)民辦非企業單位原業務主管單位不再擔當其業務主管單位,且在90日內找不到新的業務主管單位的;
(八)有關行政管理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認為需要注銷的;
(九)其他原因需要解散的。
屬于本條第七項規定的情形,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原業務主管單位須繼續履行職責,至民辦非企業單位完成注銷登記。
第十八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根據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申請注銷登記時,應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簽署并加蓋單位公章的注銷登記申請書,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因故不能簽署的,還應提交不能簽署的理由的文件;
(二)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文件;
(三)清算組織提出的清算報告;
(四)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正、副本);
(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印章和財務憑證;
(六)登記管理機關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條登記管理機關應在收到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注銷登記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內,作出準予注銷或不準予注銷的決定,并書面通知民辦非企業單位。
登記管理機關準予注銷登記的,應發給民辦非企業單位注銷證明文件。
第二十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公告分為成立登記公告、注銷登記公告和變更登記公告。?登記管理機關的公告須刊登在公開發行的、發行范圍覆蓋同級政府所轄行政區域的報刊上。
公告費用由民辦非企業單位支付。
第二十一條成立登記公告的內容包括: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開辦資金、宗旨和業務范圍、業務主管單位、登記時間、登記證號。
第二十二條變更登記公告的內容除變更事項外,還應包括名稱、登記證號、變更時間。
第二十三條注銷登記公告的內容包括: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登記證號、業務主管單位、注銷時間。
第二十四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的正本應當懸掛于民辦非企業單位住所的醒目位置。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副本的有效期為4年。
第二十五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遺失的,應當及時在公開發行的報刊上聲明作廢,并到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補發證書手續。
第二十六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補發登記證書,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補發登記證書申請書;
(二)在報刊上刊登的原登記證書作廢的聲明。
第二十七條經核準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開立銀行帳戶,應按照民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聯合的《關于民辦非企業單位開立銀行帳戶有關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規定辦理。
篇4
講 解
主講人:李曉軍
為了進一步深化鄉鎮財政改革,充分發揮鄉鎮財政就近監管優勢,在鄉鎮財政資金集中支付渠道不變、用途不改的原則下,改革鄉鎮財政資金支付流程,徹底解決鄉鎮財政資金管理職責不清、監管不力的問題,徹底改變鄉鎮財政職能弱化的現狀,實現鄉鎮財政資金監管科學化、精細化管理??h財政局于2016年2月28日下發了莊財發
[2016年]44號文件,對鄉鎮財政資金支付管理方式進行了改革,對鄉屬預算單位的賬戶管理權(財政一體化信息管理平臺)和資金使用權進行了統一的分配,具體內容是收回鄉屬各預算單位的財政一體化管理系統的用戶使用權限,由鄉鎮財政所統一管理、使用和維護,代行有關業務操作,改革后,鄉屬各預算單位資金使用權限不變,單位零余額賬戶支票的購買、管理和使用權仍歸原單位所有。資金計劃、支付等操作流程由財政所完成。下面我就鄉鎮財政資金支付流程和財政所總預算會計賬務處理做以下講解。
一、鄉鎮財政資金支付流程
鄉鎮財政資金支付流程包括指標管理、計劃管理、支付管理、銀行管理和賬務管理五個環節。
1、指標管理
預算股將各類指標通過財政一體化大平臺(以下簡稱“大平臺”)
統一下達到各業務股室(包括預算股),由各業務股室將正常預算經費或用途明確的專項指標直接下達到各鄉屬預算單位(以下簡稱“預算單位”)“大平臺”,實行直接支付或授權支付;對于需要進行二次分配的指標,經業務股室擬定方案分配后,再下達到預算單位“大平臺”, 實行直接支付或授權支付。
鄉鎮財政所收到縣局各業務股室(包括預算股)下達的指標后,由總預算會計依據指標文件進行登記,并填寫《指標通知書》(附件一,一式兩聯),送各歸口業務經辦崗,由各業務經辦人員送達相關預算單位。各業務股室下達預算單位指標時,也以正式文件形式(如莊財預[2016]10號,莊財農[2016]1號等文號)下達。對用途明確的專項指標,可直接轉發預算單位;對本級預算安排的或需進行二次分配的指標,可直接發文下達預算單位。
2、計劃管理
計劃上報:預算單位收到鄉鎮財政所送達的《指標通知書》后,填報《國庫集中支付用款計劃申請表》(附件二),預算單位用款計劃必須一次性進行上報,不能將一筆資金分幾次上報。對于預算經費要按照資金撥付的均衡性等要求進行上報;對于項目工程資金要按照項目資金管理的全面性、及時性等要求進行上報。計劃上報要求《指標通知書》送達當日起5個工作日之內完成,對于有文件規定的按照文件規定時限上報。
計劃審核:對預算單位報送的紙質用款計劃,分別由財政所歸口業務經辦人員和所長審核簽字,總預算會計在“大平臺”進行計劃錄
入,最后由財政所長在“大平臺”審核后,報送財政局國庫股批復計劃。
3、支付管理
鄉鎮財政所收到財政局國庫股在“大平臺”批復的計劃,實行直接支付和授權支付。預算單位使用資金時,向財政所歸口業務經辦人員提供經簽字蓋章的《國庫集中支付申請表》(附件三,一式兩聯),如屬于專項資金,需提供項目工程招投標文件、預算、合同、稅務發票等相關資料(一式兩份)。財政所歸口業務經辦人員要及時全面掌握項目進展情況和資金需求,并要對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進行嚴格審核,簽字后報財政所長復核,再由總預算會計在“大平臺”經辦崗進行錄入和審核,錄入完成后最后由財政所長在審核崗進行終審。
屬于直接支付的,由財政所總預算會計在“大平臺”打印《財政資金直接支付申請書》(附件四,一式三聯),預算單位和財政所相關人員簽字蓋章后,由財政所總預算會計統一報送縣財政局主管領導簽字,再由國庫股根據經費、項目資金使用的有關要求,打印《財政資金直接支付憑證》(附件五)進行支付。屬于授權支付的,由財政所總預算會計根據預算單位報送的《國庫集中支付申請表》(附件三)在“大平臺”申請支付,并打印支票送銀行,由銀行先行墊付,人行當日清算。
4、銀行管理
銀行收到財政局國庫股《財政直接支付入賬通知書》或預算單位轉賬支票、現金支票、電匯等憑證后,在“大平臺”核對一致后
先行撥款。人行收到財政局國庫股相關憑證后,在財政“大平臺”核對一致,將資金清算至銀行。
5、賬務管理
屬于直接支付的,預算單位根據財政局國庫股(支付中心)打印的《財政資金直接支付憑證》(附件五),收集項目工程招投標文件、預算、合同、稅務發票等相關資料后進行記賬;屬于授權支付的,預算單位根據銀行打印的《財政授權支付額度到賬通知單》(附件
六),憑取得的發票等資料登記單位賬務。
二、 鄉鎮財政資金總預算會計賬務處理說明
1、 按行政單位會計制度設置會計科目,進行賬務處理,同時
根據我們的工作實際和總預算會計記賬特點有所修改。
2、 會計科目設置
資產類:銀行存款、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財政應返還額
度(政府、中學、學區、衛生院)。
負債類:應繳財政款(社會撫養費、新農合資金等)、其
他應付款。
凈資產類:財政撥款結轉。
收入類:財政撥款收入(政府、中學、學區、衛生院)、
其他收入(銀行存款利息等)。
支出類:經費支出(政府、中學、學區、衛生院)、撥出
經費(政府、中學、學區、衛生院)。
3、 記賬說明:
總賬登記說明:預算會計登記各預算單位“大平臺”和財政所專戶上的實撥資金總賬,共登記一本總賬,總賬按收入月統計表、支出月統計表每月只登記一筆,憑證后面附收入月統計表、支出月統計表。記賬時用指標通知書作“大平臺”上的收入憑證,用支出申請書作“大平臺”上的支出憑證。屬于專項資金的并附項目資金本子封面、金額頁、稅票作為附件。實撥資金以撥款單作收入支出憑證。一事一議、兩項服務賬務按原來的會計科目記賬。
分單位明細賬登記說明:綜合會計、教育經辦和衛生經辦根據指標通知書、支出申請書、撥款單等單據復印件按時間先后順序,一筆資金編制一個憑證,逐筆登記各自“大平臺”資金和實撥資金收入、支出明細賬。
4、 常用會計分錄舉例
資金收入
⑴ 收到指標通知書(授權支付資金)
借: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
貸:財政撥款收入(明細:基本支出、項目支出)
⑵ 收到指標通知書(直接支付資金)
借:直接支付資金用款額度
貸:財政撥款收入
直接支付資金用款額度科目說明:行政單位會計制度上沒有
這個科目,行政單位會計制度上直接支付資金只有在支出的
同時才能做收入(根據財政直接支付入賬通知書、財政直接
支付憑證及相關原始憑證,借:經費支出 貸:財政撥款收入),假如財政在年初下達了一筆直接支付資金,有些預算單位在幾個月后或第二年才支出這筆資金,按照行政單位會計制度我們就反映不上這筆資金,但是我們總預算會計記這個賬的目的是為了及時準確的反映所有的鄉鎮財政資金收入、支出和結余,所以經過討論創造了這個科目,便于更清楚的反映這項資金。
⑶ 收到指標通知書(實撥資金)
借:銀行存款
貸:財政撥款收入(明細:基本支出、項目支出)
⑷ 收到銀行存款利息收入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收入
資金支出
⑴收到支付申請書(授權支付資金)
借:經費支出(明細:基本支出、項目支出)
貸: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
⑵收到支付申請書(直接支付資金)
借:經費支出(明細:基本支出、項目支出)
貸:直接支付資金用款額度
⑶收到支付申請書(實撥資金)
借:經費支出(明細:基本支出、項目支出)
貸:銀行存款
年終轉賬
⑴ 財政撥款收入年終處理
借:財政撥款收入
貸:財政撥款結轉
⑵ 經費支出處理
借:財政撥款結轉
貸:經費支出
⑶ 年終財政注銷直接支付用款額度
借:財政應返還額度
貸:直接支付資金用款額度
⑷ 年初財政恢復直接支付用款額度
借:直接支付資金用款額度
貸:財政應返還額度
⑸ 年終財政注銷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
借:財政應返還額度
貸: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
⑹ 年終財政恢復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
借: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
篇5
第一條為了規范政府采購機構資格認定工作,加強政府采購機構資格管理,根據政府采購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政府采購機構資格的認定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政府采購機構,是指經財政部門認定資格的,依法接受采購人委托,從事政府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等采購業務,以及政府采購咨詢、培訓等相關專業服務(以下統稱政府采購事宜)的社會中介機構。
采購機構中由政府設立的集中采購機構,不實行政府采購機構資格認定制度。
第三條政府采購機構資格認定,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便民原則和效率原則。
第四條政府采購機構資格認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據本辦法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實施。
財政部負責全國政府采購機構資格認定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政府采購機構資格認定管理工作。
第五條政府采購事宜的機構,必須依法取得財政部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認定的政府采購機構資格。
第六條認定政府采購機構資格分為審批資格和確認資格兩種方式。
審批資格適用于招標機構以外的機構申請政府采購機構資格,以及招標機構申請原招標業務范圍以外的政府采購項目采購的資格。
確認資格適用于招標機構申請確認其原招標業務范圍以內的政府采購項目招標的資格。
本辦法所稱招標機構,是指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認定資格的從事工程建設項目等招標業務的機構。
第七條招標機構經財政部門確認資格后,可以從事原招標業務范圍以內的政府采購項目的招標事宜;也可以在依照本辦法經財政部門審批資格后,從事原招標業務范圍以外的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事宜。
招標機構以外的機構經財政部門審批資格后,可以從事招標機構業務范圍以外的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事宜;也可以在依法取得招標機構資格后,從事招標機構業務范圍以內的政府采購項目的招標事宜。
第八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向認定資格的政府采購機構頒發《政府采購機構資格證書》。
《政府采購機構資格證書》應當載明政府采購機構名稱、業務范圍、資格有效期限起止日期等事項,并加蓋頒發證書的財政部門印章。
《政府采購機構資格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有效期為三年,不得出借、出租、轉讓或者涂改。
第九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將認定資格的政府采購機構名單在財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媒體上予以公告。
第十條政府采購機構可以依法在全國范圍內政府采購事宜。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任何方式,阻撓和限制政府采購機構依法自由進入本地區或者本行業的政府采購市場。
第十一條政府采購機構政府采購事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中介服務費。
第十二條財政部門在實施政府采購機構資格認定和對政府采購機構資格進行監督檢查工作中,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章資格認定的一般程序第十三條申請政府采購機構資格的機構(以下統稱申請人),應當向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提交資格認定申請書。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向申請人提供資格認定申請書格式文本。
第十四條申請人提出資格認定申請時,應當按照規定提供材料和反映情況,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供與政府采購機構資格認定無關的材料。
第十五條申請人向同一財政部門既申請資格審批又申請資格確認的,可以一并提出申請。
第十六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對申請人提出的資格認定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財政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作出不予受理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部門申請;
(二)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本辦法規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四)申請事項屬于本財政部門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本辦法規定形式的,或者申請人已按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資格認定申請。
第十七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資格認定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財政部門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十八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自受理資格認定申請之日起20日內,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財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一)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當依法作出審批資格或者確認資格的書面決定,并向申請人頒發《政府采購機構資格證書》;
(二)申請人的申請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當依法作出不予審批資格或者確認資格的書面決定,并應當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三章審批資格的條件與程序
第十九條招標機構以外的機構政府采購事宜,或者招標機構從事原招標業務范圍以外的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事宜,應當取得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審批的政府采購機構資格。
第二十條審批的政府采購機構資格分為甲級資格和乙級資格。取得乙級資格的政府采購機構只能單項政府采購預算金額1000萬元以下的政府采購項目。
甲級政府采購機構資格由財政部負責審批。乙級政府采購機構資格由申請人住所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審批。
第二十一條乙級政府采購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且注冊資本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上;
(二)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三)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內部管理制度;
(四)擁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開展政府采購業務所需設備、設施等辦公條件;
(五)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以及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六)申請政府采購機構資格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七)有參加過規定的政府采購培訓,熟悉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采購業務的法律、經濟和技術方面的專業人員,其中:技術方面的專業人員,具有中專以上學歷的不得少于職工總數的50%,具有高級職稱的不得少于職工總數的10%。
第二十二條甲級政府采購機構除應當具備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至第(六)項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具有法人資格,且注冊資本為人民幣400萬元以上;
(二)有參加過規定的政府采購培訓,熟悉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采購業務的法律、經濟和技術方面的專業人員,其中:技術方面的專業人員,具有中專以上學歷的不得少于職工總數的70%,具有高級職稱的不得少于職工總數的20%。
第二十三條申請人申請甲級政府采購機構資格的,應當向財政部提交資格認定申請書;申請乙級政府采購機構資格的,應當向其住所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提交資格認定申請書。
申請人在提交申請書的同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副本及其復印件;
(二)機構章程,內部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情況說明,以及符合規定條件的技術方面專業人員的學歷、職稱證書復印件;
(三)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或者上年度的財務審計報告;
(四)擁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開展政府采購業務所需設備、設施等辦公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
(五)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證明;
(六)申請政府采購機構資格前三年內有無重大違法記錄的情況說明;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受理申請的財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應當及時將申請人提交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復印件與副本進行核對,核對無誤后應當及時將副本予以退回。
第二十四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當依照本辦法第二章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查。
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甲級政府采購機構條件的,財政部應當批準其甲級政府采購機構資格,并頒發甲級《政府采購機構資格證書》。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乙級政府采購機構條件的,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批準其乙級政府采購機構資格,并頒發乙級《政府采購機構資格證書》。
第二十五條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自批準乙級政府采購機構資格之日起15日內,將獲得資格的政府采購機構名單報財政部備案。
第四章確認資格的條件與程序
第二十六條招標機構從事原招標業務范圍以內的政府采購項目的招標業務的,應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確認資格。
第二十七條已獲得甲級招標機構資格的招標機構,應當向財政部提出確認資格的申請。其他招標機構,應當向其住所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提出確認資格的申請。
第二十八條招標機構提出確認資格申請的,應當提交資格認定申請書,并提供下列材料:
(?)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頒發的招標機構資格證書;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明;
(三)證明其經營業績和財務狀況良好的材料;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對招標機構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當依照本辦法第二章規定的程序進行核實,經核實無誤的,確認其具有原招標業務范圍以內的政府采購項目的招標資格,并頒發《政府采購機構資格證書》。
第三十條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自確認招標機構的政府采購機構資格之日起15日內,將獲得資格的政府采購機構名單報財政部備案。
第五章資格延續與變更
第三十一條政府采購機構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政府采購機構資格有效期的,應當在《政府采購機構資格證書》載明的有效期屆滿60日前,向作出資格認定決定的財政部門提出申請。
申請人提出資格延續申請的,應當提交資格延續申請書,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近三年政府采購事宜的業績情況;
(二)機構章程或者簡介,內部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情況說明,以及符合規定條件的技術方面專業人員的學歷、職稱證書復印件;
(三)經會計師事務所審驗的近三年的財務會計報告;
(四)近三年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證明;
(五)近三年接受投訴及行政處理、處罰情況的說明。
第三十二條作出資格認定決定的財政部門在收到資格延續申請后,經審查認為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應當受理申請,并應當在申請人的政府采購機構資格有效期屆滿前,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決定:
(一)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當作出延續政府采購機構資格的書面決定,并重新頒發《政府采購機構資格證書》;
(二)申請人的申請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延續政府采購機構資格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和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三十三條政府采購機構逾期不申請資格延續的,其《政府采購機構資格證書》自證書載明的有效期屆滿后自動失效;需要繼續政府采購事宜的,應當重新申請政府采購機構資格。
第三十四條政府采購機構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到原發證機關辦理相關手續,逾期未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的,其政府采購機構資格自動失效:
(一)《政府采購機構資格證書》記載事項依法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十日內辦理變更或者換證手續;
(二)解散、破產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政府采購業務的,應當自情況發生之日起十日內交回《政府采購機構資格證書》,辦理注銷手續;
(三)分立或者合并的,應當自情況發生之日起十日內交回《政府采購機構資格證書》,辦理注銷手續;分立或者合并后的機構需要政府采購事宜的,應當重新申請政府采購機構資格。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財政部應當加強對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實施政府采購機構資格認定工作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和依法處理資格認定工作中的違法行為。
第三十六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對政府采購機構符合本辦法規定資格條件情況,以及依法使用《政府采購機構資格證書》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政府采購機構有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對政府采購機構政府采購事宜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并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
第三十七條政府采購機構在作出資格認定決定的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管轄區域外違法政府采購事宜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的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將政府采購機構的違法事實、處理結果抄告作出資格認定決定的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
第三十八條個人和組織發現政府采購機構違法政府采購事宜的,有權向財政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財政部門有權處理的,應當及時核實、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及時轉送有權處理的財政部門處理。
第三十九條政府采購機構應當向委托人提供方便、穩定和價格合理的服務,并履行普遍服務的義務。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認定、延續政府采購機構資格的,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資格認定、延續,并給予警告。
第四十一條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政府采購機構資格的,由認定其資格的財政部門予以撤銷,并收回《政府采購機構資格證書》。
第四十二條政府采購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政府采購機構資格,收回《政府采購機構資格證書》:
(一)超出授予資格的業務范圍承攬政府采購業務的;
(二)向負責監督檢查的財政部門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財政部門監督檢查的。
篇6
第一章 登記范圍
第二條 具備企業法人條件的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聯營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包括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和其他企業,應當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細則有關規定,申請企業法人登記。
第三條 實行企業化經營、國家不再核撥經費的事業單位和從事經營活動的科技性社會團體,具備企業法人條件的,應當申請企業法人登記。
第四條 不具備企業法人條件的下列企業和經營單位,應當申請營業登記:
(一)聯營企業;
(二)企業法人所屬的分支機構;
(三)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分支機構;
(四)其他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
第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辦事機構應當申請登記。
第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應當辦理登記的企業和經營單位,按照《條例》和本細則的有關規定申請登記。
第二章 登記主管機關
第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企業法人登記和營業登記的主管機關。登記主管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實行分級登記管理的原則。
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管理和授權登記管理的原則。
上級登記主管機關有權糾正下級登記主管機關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決定。
第八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以下企業的登記管理:
(一)國務院批準設立的或者行業歸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由國務院各部門以及科技性社會團體設立的全國性公司和大型企業;
(二)國務院批準設立的或者國務院授權部門審查同意設立的大型企業集團;
(三)國務院授權部門審查同意由國務院各部門設立的經營進出口業務、勞務輸出業務或者對外承包工程的公司。
第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以下企業的登記管理: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或者行業歸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門以及科技性社會團體設立的公司和企業;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或者政府授權部門審查同意設立的企業集團;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授權部門審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門設立的經營進出口業務、勞務輸出業務或者對外承包工程的公司;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據有關規定核轉的企業或分支機構。
第十條 市、縣、區(指縣級以上的市轄區,下同)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第八條、第九條所列企業外的其他企業的登記管理。
第十一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以下外商投資企業的登記管理: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權機關批準的外商投資企業,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管理;
(二)市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權機關批準的外商投資企業,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管理。
第十二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應將核準登記的企業的有關資料,抄送企業所在市、縣、區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十三條 各級登記主管機關可以運用登記注冊檔案、登記統計資料以及有關的基礎信息資料,向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和個人提供各種形式的咨詢服務。
第三章 登記條件
第十四條 申請企業法人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外商投資企業另列):
(一)有符合規定的名稱和章程;
(二)有國家授予的企業經營管理的財產或者企業所有的財產,并能夠以其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三)有與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經營管理機構、財務機構、勞動組織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規定必須建立的其他機構;
(四)有必要的并與經營范圍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五)有與生產經營規模和業務相適應的從業人員,其中專職人員不得少于8人;
(六)有健全的財會制度,能夠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獨立編制資金平衡表或者資產負債表;
(七)有符合規定數額并與經營范圍相適應的注冊資金,其中生產性公司的注冊資金不得少于30萬元(人民幣,下同),以批發業務為主的商業性公司的注冊資金不得少于50萬元,以零售業務為主的商業性公司的注冊資金不得少于30萬元,咨詢服務性公司的注冊資金不得少于10萬元,其他企業法人的注冊資金不得少于3萬元,國家對企業注冊資金數額有專項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八)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經營范圍;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申請企業法人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的名稱;
(二)有審批機關批準的合同、章程;
(三)有固定經營場所、必要的設施和從業人員;
(四)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
(五)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經營范圍;
(六)有健全的財會制度,能夠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獨立編制資金平衡表或者資產負債表。
第十六條 申請營業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的名稱;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三)有相應的管理機構和負責人;
(四)有經營活動所需要的資金和從業人員;
(五)有符合規定的經營范圍;
(六)有相應的財務核算制度。
不具備企業法人條件的聯營企業,還應有聯合簽署的協議。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分支機構應當實行非獨立核算。
第十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辦事機構申請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的名稱;
(二)有固定的辦事場所和負責人。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辦事機構不得直接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八條 企業法人章程的內容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并載明下列事項:
(一)宗旨;
(二)名稱和住所;
(三)經濟性質;
(四)注冊資金數額及其來源;
(五)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
(六)組織機構及其職權;
(七)法定代表人產生的程序和職權范圍;
(八)財務管理制度和利潤分配形式;
(九)勞動用工制度;
(十)章程修改程序;
(十一)終止程序;
(十二)其他事項。
聯營企業法人的章程還應載明:
(一)聯合各方出資方式、數額和投資期限;
(二)聯合各方成員的權利和義務;
(三)參加和退出的條件、程序;
(四)組織管理機構的產生、形式、職權及其決策程序;
(五)主要負責人任期。
外商投資企業的合營合同和章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的有關規定制定。
第四章 登記注冊事項
第十九條 企業法人登記注冊的主要事項按照《條例》第九條規定辦理。
營業登記的主要事項有:名稱、地址、負責人、經營范圍、經營方式、經濟性質、隸屬關系、資金數額。
第二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登記注冊的主要事項有:名稱、住所、經營范圍、投資總額、注冊資本、企業類型、法定代表人、營業期限、分支機構、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第二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分支機構登記注冊的主要事項有:名稱、營業場所、負責人、經營范圍、隸屬企業。
第二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辦事機構登記注冊的主要事項有:名稱、地址、負責人、業務范圍、期限、隸屬企業。
第二十三條 企業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登記主管機關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住所、地址、經營場所按所在市、縣、(鎮)及街道門牌號碼的詳細地址注冊。
第二十五條 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注冊的代表企業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是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業法人根據章程行使職權的簽字人。
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并且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登記主管機關根據申請單位提交的文件和章程所反映的財產所有權、資金來源、分配形式,核準企業和經營單位的經濟性質。
經濟性質可分別核準為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聯營企業應注明聯合各方的經濟性質,并標明聯營字樣。
第二十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企業類型分別核準為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外商獨資經營。
第二十八條 登記主管機關根據申請單位的申請和所具備的條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規范化要求,核準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企業必須按照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注冊的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從事經營活動。
第二十九條 注冊資金數額是企業法人經營管理的財產或者企業法人所有的財產的貨幣表現。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企業的注冊資金應當與實有資金相一致。
企業法人的注冊資金的來源包括財政部門或者設立企業的單位的撥款、投資。
第三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注冊資本是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在登記主管機關登記注冊的資本總額,是投資者認繳的出資額。
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 營業期限是聯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的章程、協議或者合同所確定的經營時限。營業期限自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之日起計算。
第五章 開業登記
第三十二條 申請企業法人登記,應按《條例》第十五條(一)至(七)項規定提交文件、證件。
企業章程應經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資金信用證明是財政部門證明全民所有制企業資金數額的文件。
驗資證明是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審計事務所及其他具有驗資資格的機構出具的證明資金真實性的文件。
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包括任職文件和附照片的個人簡歷。個人簡歷由該負責人的人事關系所在單位或者鄉鎮、街道出具。
住所和經營場所使用證明包括產權證明、房屋租賃協議。房屋租賃的期限必須在一年以上。
第三十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申請企業法人登記,應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一)董事長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申請書;
(二)合同、章程以及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和批準證書;
(三)有關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準文件;
(四)投資者合法開業證明;
(五)投資者的資信證明;
(六)董事會名單以及董事會成員的姓名、住址的文件以及任職文件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七)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第三十四條 申請營業登記,應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一)登記申請書;
(二)經營資金數額的證明;
(三)負責人的任職文件;
(四)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五)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第三十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或者辦事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一)隸屬企業董事長簽署的登記申請書;
(二)原登記主管機關的通知函;
(三)隸屬企業董事會的決議;
(四)隸屬企業的執照副本;
(五)負責人的任職文件;
(六)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法律、法規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規章規定設立分支機構或者辦事機構需經審批的,應提交審批文件。
第三十六條 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對申請單位提交的文件、證件、登記申請書、登記注冊書以及其他有關文件進行審查,核實開辦條件,經核準后分別核發下列證照:
(一)對具備企業法人條件的企業,核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二)對不具備企業法人條件,但具備經營條件的企業和經營單位,核發《營業執照》;
(三)對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辦事機構,核發《外商投資企業辦事機構注冊證》。
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分別編定注冊號,在頒發的證照上加以注明,并記入登記檔案。
第三十七條 登記主管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是企業取得法人資格和合法經營權的憑證。登記主管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是經營單位取得合法經營權的憑證。經營單位憑據《營業執照》可以刻制公章,開立銀行帳戶,開展核準的經營范圍以內的生產經營活動。
登記主管機關核發的《外商投資企業辦事機構注冊證》是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辦事機構從事業務活動的合法憑證。辦事機構憑據《外商投資企業辦事機構注冊證》,可以刻制公章,開立銀行帳戶,從事業務活動。
變更登記
第三十八條 企業法人根據《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申請變更登記時,應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一)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原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文件;
(三)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第三十九條 企業法人實有資金比原注冊資金數額增加或者減少超過20%時,應持資金信用證明或者驗資證明,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登記主管機關在核準企業法人減少注冊資金的申請時,應重新審核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
第四十條 企業法人在異地(跨原登記主管機關管轄地)增設或者撤銷分支機構,應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經核準后,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登記主管機關申請開業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企業法人在國外開辦企業或增設分支機構,應向原登記主管機關備案。
第四十一條 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企業應當申請變更登記;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辦的企業應當申請開業登記;因合并而終止的企業應當申請注銷登記。
第四十二條 企業法人遷移(跨原登記主管機關管轄地),應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辦理遷移手續;原登記主管機關根據新址所在地登記主管機關同意遷入的意見,收繳《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撤銷注冊號,開出遷移證明,并將企業檔案移交企業新址所在地登記主管機關。企業憑遷移證明和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向新址所在地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第四十三條 企業法人因主管部門改變,涉及原主要登記事項的,應當分別情況,持有關文件申請變更、開業、注銷登記。不涉及原主要登記事項變更的,企業法人應當持主管部門改變的有關文件,及時向原登記主管機關備案。
第四十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改變登記注冊事項,應當申請變更登記。申請變更登記時,應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一)董事長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董事會的決議;
(三)變更股東、注冊資本、經營范圍、營業期限時應提交原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法律、法規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規章規定設立分支機構或者辦事機構需經審批的,應提交原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外商投資企業變更住所,還應提交住所使用證明;增加注冊資本涉及改變原合同的,還應提交補充協議;變更企業類型,還應提交修改合同、章程的補充協議;變更法定代表人,還應提交委派方的委派證明和被委派人員的身份證明;轉讓股權,還應提交轉讓合同和修改原合同、章程的補充協議,以及受讓方的合法開業證明和資信證明。
外商投資企業董事會成員發生變化的,應向原登記主管機關備案。
第四十五條 經營單位改變營業登記的主要事項,應當申請變更登記。變更登記的程序和應當提交的文件、證件,參照企業法人變更登記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分支機構和辦事機構改變主要登記事項,應當申請變更登記。變更登記的程序和應當提交的文件、證件,參照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登記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申請變更登記的單位提交的有關文件、證件齊備后30日內,作出核準變更登記或者不予核準變更登記的決定。
第六章 注銷登記
第四十八條 企業法人根據《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申請注銷登記,應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一)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原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文件;
(三)主管部門或者清算組織出具的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文件或者清理債務完結的證明。
第四十九條 外商投資企業應當自經營期滿之日或者終止營業之日、批準證書自動失效之日、原審批機關批準終止合同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并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一)董事長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董事會的決議;
(三)清理債權債務完結的報告或者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文件;
(四)稅務機關、海關出具的完稅證明。
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經原審批機關批準的,還應提交原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不能提交董事會決議的以及國家對外商投資企業的注銷另有規定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條 經營單位終止經營活動,應當申請注銷登記。注銷登記程序和應當提交的文件、證件,參照企業法人注銷登記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撤銷其分支機構和辦事機構,應當申請注銷登記,并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一)隸屬企業董事長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隸屬企業董事會的決議。
第五十二條 登記主管機關核準注銷登記或者吊銷執照,應當同時撤銷注冊號,收繳執照正、副本和公章,并通知開戶銀行。
第七章 登記審批程序
第五十三條 登記主管機關審核登記注冊的程序是受理、審查、核準、發照、公告。
(一)受理:申請登記的單位應提交的文件、證件和填報的登記注冊書齊備后,方可受理,否則不予受理。
(二)審查:審查提交的文件、證件和填報的登記注冊書是否符合有關登記管理規定,并核實有關登記事項和開辦條件。
(三)核準:經過審查和核實后,做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核準登記的決定,并及時通知申請登記的單位。
(四)發照:對核準登記的申請單位,應當分別頒發有關證照,及時通知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領取證照,并辦理法定代表人簽字備案手續。
(五)公告:對核準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由登記主管機關公告。
第八章 公告、年檢和證照管理
第五十四條 企業法人登記公告分為開業登記公告、變更名稱登記公告、注銷登記公告,由登記主管機關通過報紙、期刊或者其他形式。
開業登記公告的內容包括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經濟性質或者企業類型、注冊資金或者注冊資本、經營范圍、經營方式、注冊號。
注銷登記公告的內容包括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號、注銷原因、負責清理債務的單位。
第五十五條 年度檢驗制度是登記主管機關對企業法人進行監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企業法人應當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的時間和辦法辦理年檢手續。
登記主管機關對年檢合格的企業,應當在《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上加蓋年檢戳記。
外商投資企業應當在每年五月底以前向登記主管機關辦理年檢手續,交回執照正、副本,經登記主管機關審核后發還。
第五十六條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分為正本和副本,同樣具有法律效力。正本應懸掛在主要辦事場所或者主要經營場所。登記主管機關根據企業申請和開展經營活動的需要,可以核發執照副本若干份。
企業根據國家規定應當向有關部門提交執照復印件的,應經原登記主管機關同意并在執照復印件上加蓋登記主管機關的公章。
第五十七條 登記主管機關對申請籌建登記的企業,在核準登記后核發《籌建許可證》。
第五十八條 執照正本和副本、《籌建許可證》、《外商投資企業辦事機構注冊證》、企業法人申請開業登記注冊書、企業申請營業登記注冊書、企業申請變更登記注冊書、企業申請注銷登記注冊書、企業申請籌建登記注冊書、年檢報告表式以及其他有關登記管理的重要文書表式,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制定。
第九章 監督管理與罰則
第五十九條 登記主管機關對企業進行監督管理的主要內容是:
(一)監督企業是否按照《條例》和本細則規定辦理開業登記、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
(二)監督企業是否按照核準登記的事項以及章程、合同或協議開展經營活動;
(三)監督企業是否按照規定辦理年檢手續;
(四)監督企業和法定代表人是否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第六十條 各級登記主管機關,均有權對管轄區域內的企業進行監督檢查。企業應當接受檢查,提供檢查所需要的文件、帳冊、報表及其他有關資料。
第六十一條 登記主管機關對轄區內的企業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但責令停業整頓、扣繳或者吊銷證照,只能由原發照機關作出決定。
第六十二條 上級登記主管機關對下級登記主管機關作出的不適當的處罰有權予以糾正。
對違法企業的處罰權限和程序,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別作出規定。
第六十三條 對有下列行為的企業和經營單位,登記主管機關作出如下處罰,可以單處,也可以并處:
(一)未經核準登記擅自開業從事經營活動的,責令終止經營活動,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申請登記時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除責令提供真實情況外,視其具體情節,予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經審查不具備企業法人條件或者經營條件的,吊銷營業執照。偽造證件騙取營業執照的,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吊銷營業執照。
(三)擅自改變主要登記事項,不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予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并限期辦理變更登記;逾期不辦理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扣繳營業執照;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超出經營期限從事經營活動的,視為無照經營,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處理。
(四)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或者經營方式從事經營活動的,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違反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從事非法經營的,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五)侵犯企業名稱專用權的,依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理。
(六)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營業執照的,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七)擅自復印營業執照的,收繳復印件,予以警告,處以2019元以下的罰款。不按規定懸掛營業執照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2019元以下的罰款。
(八)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責令補足抽逃、轉移的資金,追回隱匿的財產,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九)不按規定申請辦理注銷登記的,責令限期辦理注銷登記。拒不辦理的,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吊銷營業執照,并可追究企業主管部門的責任。
(十)不按規定報送年檢報告書、辦理年度檢驗的,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并限期辦理年度檢驗;拒不辦理的,吊銷營業執照。
(十一)拒絕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過程中弄虛作假的,除責令其接受監督檢查和提供真實情況外,予以警告,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登記主管機關對有上述違法行為的企業作出處罰決定后,企業逾期不提出申訴又不繳納罰沒款的,可以按照規定程序通知銀行予以劃撥。
第六十四條 對提供虛假文件、證件的單位和個人,除責令其賠償因出具虛假文件、證件給他人造成的損失外,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 登記主管機關在查處企業違法活動時,對構成犯罪的有關人員,交由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十六條 登記主管機關對工作人員不按規定程序辦理登記、監督管理和嚴重失職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對構成犯罪的人員,交由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十七條 企業根據《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向上一級登記主管機關申請復議的,上一級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維持、撤銷或者糾正的復議決定,并通知申請復議的企業。
第十章 附則
第六十八條 根據《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應當申請籌建登記的企業,按照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專項規定辦理籌建登記。
第六十九條 港、澳、臺企業,華僑、港、澳、臺同胞投資舉辦的合資經營企業、合作經營企業、獨資經營企業,參照本細則對外商投資企業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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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外國企業在本市的常駐代表機構(以下簡稱常駐代表機構)為非直接經營性的機構,只可代表其派出企業進行業務聯絡和服務活動。但是,兩國政府已有協議規定的,按其規定辦理。
第三條外國企業在本市設立常駐代表機構,應按照業務性質,委托本市有關對外經營的企業或公司,向*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對外經貿委)提出申請。市對外經貿委審核后,按照業務性質報國家有關部門審批。
第四條外國企業在提出申請時,應提交下列證件和材料:
(一)由該企業董事長或者總經理簽署的申請書,內容包括常駐代表機構名稱、首席代表和代表的姓名、業務范圍、駐在期限、駐在地點等;
(二)由該企業所在國家或所在地區有關當局出具的開業合法證書;
(三)由同該企業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出具的資信證明書;
(四)該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委任常駐代表機構代表人員的授權書及各該人員的簡歷。
外國金融、保險、證券業申請設立代表機構,除按照本條規定提交證件和材料外,還應同時提交該總公司的組織章程、董事會董事的名單和最新的資產負債和損益年報。
第五條外國企業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的申請獲準后三十天內,應持批準證書,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工商局)辦理登記手續。逾期未辦登記手續的,批準證書自然失效,并應于十天內向市工商局繳回失效的批準證書。
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有效期為一年。登記證逾期需要延長的,必須在期滿前三十天辦理延長手續。
未經批準、登記的,不得以常駐機構人員的身份從事業務活動,不準設置外國企業的標志。
第六條常駐代表機構的派駐人員及其家屬,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其他有關規定,并向*市公安局及時辦理居留或戶口申報手續。
第七條常駐代表機構代表和聘用人員應分別持市工商局頒發的“代表證”或“工作證”進行業務活動。
常駐代表期滿或由于其他原因離華時(因為業務需要暫時離境者除外),須向市工商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并繳回常駐代表證。
第八條常駐代表機構應按中國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持登記證在中國銀行或外匯管理局同意的其他銀行開立帳戶。
第九條常駐代表機構及其派駐人員,應按照中國稅法規定,向*市稅務局辦理稅務登記手續,照章納稅。
第十條常駐代表機構及其派駐人員進口或出口自用的辦公、生活用品和交通工具,應按照中國海關規定辦理進出口手續。
第十一條常駐代表機構因業務需要必須裝設商業性電信設備的,應向本市有關電信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常駐代表機構不得架設電臺。
第十二條常駐代表機構租用本市的房屋,應委托市對外經貿委指定的經營對外服務的公司辦理。
第十三條常駐代表機構需聘用中國職工,應委托*市對外服務公司提供、承辦,雙方簽訂聘用合同。
常駐代表機構不得在中國境內自行招聘職工。
第十四條常駐代表機構及其派駐人員必須遵守中國法律、法令和有關規定。*市人民政府依法保護常駐代表機構及其派駐人員的合法權益,并對其正常業務活動提供方便。
第十五條常駐代表機構的業務活動必須接受市工商局和其他有關機關的監督檢查。
常駐代表機構應每年一次向市對外經貿委和市工商局呈送業務活動情況年度報告。
第十六條常駐代表機構及其派駐人員違反本規定或者有其他違法活動,市工商局有權進行檢查和依法處理,并視其情節輕重,可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取消代表資格、吊銷登記證等處罰。
第十七條常駐代表機構一次批準駐在期限不超過三年。期滿如需延長的,應在期滿前三個月委托本市對外經營的企業或公司,向市對外經貿委提出延期申請。經批準后,向市工商局辦理延期登記。
常駐代表機構在申請延期時,應提交本規定第四條所列之證件和材料。
常駐代表機構一次延長駐在期限不超過三年。
第十八條常駐代表機構在批準期限屆滿或者提前終止業務活動,撤銷機構時,應于期限屆滿或終止業務活動前三十天以書面報告市對外經貿委。并于債務、稅務和其他有關事宜清理完畢后,向市工商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銷登記證。
外國企業應對常駐本市代表機構的未了事宜,繼續承擔責任。
第十九條常駐代表機構要求變更機構名稱、首席代表、代表、業務范圍、駐在期限和駐在地點,應委托本市的對外經營的企業或公司,向市對外經貿委提出申請,獲準后持批準證件向市工商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凡變更駐在地點和派駐人員及其家屬的,應同時向*市公安局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條華僑、港澳企業申請設立常駐代表機構,參照本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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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出申請
房屋租賃當事人必須自簽訂租賃合同之日起10日內到房屋所在地的租賃管理所申請合同登記或者備案。
二、當事人須提交以下文件
(一)房地產權利證書或者證明其產權的其它有效證件(留存復印件)
1、符合條件進行合同登記的(根據情況提供下列一種資料即可),例如:
a、《房地產證》(如房地產證抵押的,出租人必須告知承租人);
b、已開具付清房款證明的《購房合同書》;
c、《按揭合同》(如未注明房屋面積、用途的須另提供《購房合同》復印件)
d、已生效的法院判決或仲裁文書;
e、拍賣競得已生效的法律證明文書;
f、其他有效產權證明文件。
2、不符合登記條件,需要辦理備案的,應提交房屋使用的有關證明文件。
(二)《房地產租賃合同書》
(三)出租人身份證明或者法律資格證明
1、出租人為個人的
a、有效身份證件(留存復印件);
b、委托他人代管或辦理的,須出具房屋所有人的授權委托書,如以被委托人名義簽定合同,委托人須在授權委托書上表述清楚;
境外所有人應出具經公證或認證的委托書;
c、共有房屋須出具其它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證明;境外共有人應出具經公證或認證的委托書;
2、出租人為單位的
a、政府或上級主管部門同意設立的批文或工商營業執照(留存復印件);
b、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件(留存復印件);
c、委托他人代管或辦理的,須出具房屋所有人的授權委托書,如以被委托人名義簽定合同,委托人須在授權委托書上表述清楚;
境外所有人應出具經公證或認證的委托書;
(四)承租人身份證明或者法律資格證明
1、承租人為個人的
a、本市居民提交特區身份證;暫住人員提交有效身份證明或進入特區有效證件,其中20至49歲的育齡婦女需提供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核驗的《流動人員計劃生育證明》;境外人員提交深圳市公安局頒發的居留證件;(以上均須留存復印件)
b、委托他人辦理的,須出具授權委托書,如以被委托人名義簽定合同,委托人須在授權委托書上表述清楚;境外當事人的委托書應經過公證或認證;
2、承租人為單位的
a、政府或上級主管部門同意設立的批文或工商營業執照(留存復印件);
b、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件(留存復印件);
c、委托他人辦理的,須出具授權委托書,如以被委托人名義簽定合同,委托人須在授權委托書上表述清楚;境外當事人的委托書應經過公證或認證。
第二部分: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的其它事項
一、轉租合同的登記(備案)
當事人需提交下列文件:
(一)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或法律資格證明;
(二)原出租人同意轉租的證明文件;
(三)已登記(備案)的原房屋租賃合同。
二、租賃合同變更登記(備案)
當事人需提交下列文件:
(一)租賃當事人提交的合同變更登記(備案)申請書;
(二)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合同變更協議書或者補充協議;
(三)已登記(備案)的原房屋租賃合同;
(四)已辦理備案的有效合同申請辦理合同登記,須提交已取得的符合登記條件的產權資料。
三、有效租賃合同注銷登記(備案)
(一)當事人提交注銷有效租賃合同登記(備案)的申請書;
(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自愿解除有效租賃合同的,須提交租賃雙方簽章的解除租賃合同協議書;
當事人單方提出解除租賃合同的,須提交已解除租賃合同的有效證明材料。
四、禁止出租的房屋
《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規定》第十條禁止下列房屋出租:
(一)被有關主管部門確定為危險房屋不能使用的;
(二)已公布房屋拆遷公告的;
(三)無房屋權利證明材料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出租的。
第三部分:房屋租賃行為應納稅費
一、稅費計算基數
依據《深圳經濟特區房屋租賃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
稅務部門和區主管機關征收有關稅金或者收取房屋租賃管理費時,以指導租金作為計算基數;租賃合同約定的租金高于指導租金時,以合同約定的租金為計算基數。
二、房屋租賃管理費
依據《深圳經濟特區房屋租賃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
1、出租房屋辦理房屋租賃合同登記的,出租人應當按月租金的百分之二,向區主管機關繳納房屋租賃管理費;
2、出租房屋辦理備案手續的,出租人應當按月租金的百分之三向區主管機關繳納房屋租賃管理費;
3、房屋轉租的,轉租租金高于原租金的差額部分,由轉租人繳納房屋租賃管理費。
三、私人出租房屋應納稅
依據深地稅發[XX]937號文件的通知:
稅率分為二檔:月租金小于5000,綜合稅率為4.1%;月租金大于等于5000,綜合稅率為6%。
第四部分:法律責任
1、出租房屋沒有登記或者備案的,對出租人或者轉租人在租賃合同期限內一次性處以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租金總額百分之二十的罰款,并追繳房屋租賃管理費和滯納金;對有過錯的承租人或者轉租人并處以約定租金百分之十的罰款。
當事人沒有簽訂書面房屋租賃合同或者約定租金不明確的,以當年公布的房屋租賃指導租金作為計算基數進行處罰。
(摘自《深圳經濟特區房屋租賃條例》第五十三條)
2、出租人或者轉租人違反有關規定,不繳納或者延遲繳納房屋租賃管理費,主管機關可責令繳納,每延遲一日,按應繳納管理費的數額收取千分之三的滯納金。
(摘自《深圳經濟特區房屋租賃條例》第五十六條)
(摘自《深圳經濟特區房屋租賃條例》第五十三條)
2、出租人或者轉租人違反有關規定,不繳納或者延遲繳納房屋租賃管理費,主管機關可責令繳納,每延遲一日,按應繳納管理費的數額收取千分之三的滯納金。
特別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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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學在稅務局實習報告
我于年月日至月日在市地方稅務局分局實習。在這個月里,通過受理企業納稅申報、納稅登記和注銷和對企業的納稅申報情況進行稽查等操作性極強的工作,結合所學會計專業理論,使我更系統地掌握了所學專業知識,加強了對會計工作崗位的認知和認同;培養了對所學專業的興趣和熱情;激發了學習專業理論知識的積極性。這是個好的開始,為我走向社會奠定初步基礎。
市地方稅務局區分局成立于年,系市地方稅務局直屬分局。全局擔負著開發區平方公里范圍內的余戶內資企業、外資企業、高新技術企業、軟件企業的營業稅、地方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車船使用稅、資源稅、印花稅、教育費附加、堤防費、原創:平抑副食品價格基金、地方教育發展費、文化事業建設費、社會保險規費以及外資企業城市房地產稅、車輛使用牌照稅的征收管理和稽查工作。分局信息化建設成效顯著,普及計算機聯網辦公,推行電子申報納稅等多種納稅方式,以更好地服務企業,方便納稅人。
月日,到達實習單位的第一天。在稅務局相關人員詳細地介紹了工作內容之后,我就投入了工作之中。工作的內容主要包括:檢查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內重點戶的納稅申報情況,辦理企業納稅申報,辦理企業稅務登記和稅務注銷以及下達企業檢查進行稅務稽查。
納稅重點戶一般指年稅收額在萬元以上的,對于地稅局來說,所負責的只是地方性稅收的征收,國稅征收由國稅局辦理。我負責檢查的三家重點戶分別是華工科技產業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凡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及華工科技產業股份有限公司圖像分公司××年的納稅申報情況。檢查順序一般是: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車船使用稅、房產稅、印花稅及其他針對失業保險、養老保險等基金的稅收項目。營業稅稅率因行業不同而不同,針對納稅人營業額征收。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向對方收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應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為計稅依據,分別與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同時繳納。車船使用稅和房產稅針對車船和房屋等固定資產企業占有和使用行為征收。所得稅針對個人所得和企業利潤征收。企業一般應在一月終了后下月上旬報送財務報表,申報納稅。通過對企業每月報送的財務會計報表信息,以銷售收入為起點,逐項核對營業稅及其他稅收項目。通過檢查××年月份華工科技財務報表發現,平抑副食品價格基金和地方教育發展費的計稅基礎與銷售收入相差萬元,這似乎意味著這兩項漏繳稅收合計元。另外其利潤表列示:管理費用-,財務費用-,兩者皆為負數直接導致本來營業利潤為負的結果被改寫,反而有了巨額的利潤。管理費用的巨額負數可以直接歸屬于壞帳準備的沖回,財務費用的巨額負數可能是因為資金外拆、匯兌收益大或存款大于借款,一定程度上說明了企業的收賬政策改進,外幣收支收支較多,且資金富余。
從企業報送的財務報表可以看出:企業的資本資產結構沒我們想象的那般穩定,企業的資本機構變化非常頻繁而且幅度較大。一定程度上顯示投資者出入頻繁,也表明資本的活躍。不過較概括的情況是:這種變化是建立在結構穩定之上的,如華工科技產業股份有限公司,雖然資產總額變動頻繁,但資本結構卻比較穩定,資產負債率變動幅度極小。
稅務登記和注銷是法人企業設立和解散過程中必不可少的程序,當然,也不僅限于此。據有關規定,凡批準設立從事生產經營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地方稅務登記。不需要辦理營業執照的單位和個人,自領取有關證照之日起日內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后,因改變名稱、住所、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登記注冊類型、企業經營形式、核算方式、經營范圍、注冊資金、經營期限、營業執照號碼和增設、撤銷分支機構以及改變稅務登記其他內容的,應當申請辦理變更稅務登記。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和變更稅務登記均需要提供相關材料。納稅人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時,應相應提供注銷稅務登記申請書、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批的“申請注銷稅務登記審批表”、原稅務登記證正本、副本原件。
從工作中接觸的情況看,每天都有納稅人來辦理稅務登記和稅務注銷,也就意味著每天都有新的投資者進入該開發區,同時也有一部分投資者退出。作為會計專業的學生,看到企業提交的填滿了零的利潤表是我不愿意接受的,那些企業大多數根本就沒有開始生產就走到了解散的地步,我想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一)投資目標不明確,盲目介入。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屬高新技術開發區,平均每天凈增加一個企業,現有多家企業,實踐證明企業孵化模式較為先進。很多企業甚至不明白企業成立之后經營什么,遲遲開不了工。(二)資金嚴重不足,資金籌措不力。很多新設企業直接將目標定位在為園區內其他企業提品,但由于資金不足,生產受阻,并不能及時提品,違約之事也經常發生,其他企業購買相關產品也只有將目標轉向園區外。(三)經營管理不善,導致連年虧損。在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內,國家對新設高新技術企業均給予稅收優惠政策,企業所得稅一般為%甚至更低。但企業經營管理者經驗缺乏和管理不力往往使生產成本較高,企業實現的能力低下,沒有持續經營的能力,其設立到解散的過程就是把資本投入后一點點虧損完的過程。當然,法律、文化環境可能都是其影響因素之一。對于類似的高新技術開發區,我想國家在鼓勵投資者進入的同時應起一定的導向作用,對于接近飽和的市場要采取限制性的措施;投資者也應先調查市場情況,減小投資風險。
實習工作中最具挑戰性的工作就是作為稅務局工作人員到企業進行納稅稽查了,稽查主要涉及企業的房產稅、印花稅、車船使用稅、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對房產稅的清查主要查看企業固定資產與房屋相關的記錄,沒有入賬、企業實際占有的房屋也要征收房產稅,計稅基礎不是減去折舊后的凈值,而是取得時的入賬原價。在湖北利益醫藥有限責任公司,我們發現該公司存在實際占用但未入賬的房屋,該房產系不久前受讓,手續未辦完整,指導老師提出了讓其在近期補辦相關手續并完善賬簿的要求。車船使用稅的清查較為簡單,一般只須核實企業實際擁有的車船交通工具與賬面是否一致即可。對于印花稅,主要檢查其賬簿數量以及合同數量。對于企業所得稅,則主要通過查閱收入帳和成本費用帳來確定,據此確定的數額與報表的差額,一般會調整應交所得稅額。對于企業繳納的所得稅,一般實行多退少補的原則。個人所得稅則主要通過了解企業職工的工資、獎金發放情況來進行清查處理。為了確保賬簿的可靠性,我們也隨機抽取相關的記錄,對與之配對的原始憑證進行檢查,可喜的是并沒有發現錯誤。
通過對多家企業會計工作組織情況來看,大多數企業已實行會計電算化,大大減少了錯誤發生的機率,而且提高了工作效率。對于稅務機關而言,由于企業會計電算化的普及,其稅務稽查工作也更簡單和省事,對已發生的錯誤也可以直接歸責于企業和相關人員,增加了企業納稅的透明度;會計人員和會計崗位配備較為合理,沒有發現違反法律的崗位兼任現象。當然也有一些非法行為的存在,如存在帳外不動產,帳外債權和大額現金交易的現象;另外也有一部分企業經常性拖欠稅款,漠視納稅義務。
通過實習,我對稅務機關工作和企業會計工作有了較深刻的認識。稅務機關和企業之間的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決定了納稅環境是企業生產經營的重要影響因素之一,企業作為納稅人其義務是納稅,稅務機關除了依法履行指責之外,應該嚴厲打擊各種形式的舞弊行為,努力創造一個全社會都能體現公平的納稅環境。企業應依法組織會計工作,提高會計人員業務水平和法律意識,充分發揮會計工作的監督功能,為企業的發展和決策提供信息基礎。兩者只有實現有效的協調,國家才有穩定的稅收來源,企業才有穩定的發展環境。
在市地方稅務局分局這一段時間的實習,既是對我的知識水平、工作能力的檢驗,也是對我的學習能力和接受能力的檢驗,我很高興通過了檢驗。不過我想使我收獲更多的是實習使我終結了一些只有在學校里才有的觀點,對社會、對工作、對競爭、對合作都有了全新的看法和認識。在學校里所學的知識是有限的,其中往往有一部分因操作困難而沒有實際的應用或普及面狹窄,一部分已經被新的理論所替代,還有一部分甚至被錯誤的運用,真正能在工作中運用的只有一小部分。知識水平是處理工作的基礎,這以為著我應該不斷地努力學習,以提高知識水平和工作技能,為將來做好工作打下堅實的基礎。作為一名會計人員,原創:首先需要在工作中不斷地積累經驗,虛心向他人求教,提高業務水平;同時需要密切關注會計工作的發展方向,學習法律知識,培養法律意識,積累判斷是非的經驗,遵紀守法,誠信做人,做好本職工作;再則需要社會正義感,明確社會賦予會計工作的責任,拒絕輕浮、膚淺、敷衍和舞弊,對國家負責,對企業負責,對投資者負責。
篇10
報關注冊登記許可
注冊登記許可的條件
申請人申請海關報關企業注冊登記許可應具備下列條件:具備境內企業法人資格條件;企業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150萬元;健全的組織機構和財務管理制度;報關員人數不少于5名;投資者、報關業務負責人、報關員無走私記錄;報關業務負責人具有五年以上從事對外貿易工作經驗或者報關工作經驗;無因走私違法行為被海關撤銷注冊登記許可記錄;有符合從事報關服務所必需的固定經營場所和設施;海關監管所需要的其他條件。
申請需要提交的文件材料
申請人確認自己符合上面所列的九項條件的,則可以準備申請材料,向海關提出許可申請。提交材料包括:報關企業注冊登記許可申請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企業章程;出資證明文件復印件;所聘報關從業人員的《報關員資格證》復印件;從事報關服務業可行性研究報告;報關業務負責人工作簡歷;報關服務營業場所所有權證明、租賃證明;其他與申請注冊登記許可相關的材料。上述文件材料需要注意的是:
關于報關企業的名稱。海關2005年第18號公告規定:報關企業(名稱中含有“國際貨運”字樣的除外)的企業名稱中應當含有“報關”字樣。但鑒于商務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范國際貨運企業名稱尚需逐步實施,海關執行時暫放寬為:報關企業(國際貨運企業除外)的企業名稱中應當含有“報關”字樣。申請人提交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應當使用符合上述要求的企業名稱。如果企業已經成立,申請時《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名稱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則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一個符合規定的名稱,并將《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與《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作為申請材料一同提交。
關于《報關員資格證》復印件。申請人提交的《報關員資格證》復印件持有人應當是未在海關注冊報關員的人員。如果申請人申請時《報關員資格證》持有人已經在海關注冊為報關員的,申請將不被海關受理。此時,申請人必須更換為未在海關注冊人員的《報關員資格證》復印件,或者申請海關注銷其報關員注冊后再向海關提出申請。
受理機關
受理機關為申請人所在地直屬海關或者受委托的隸屬海關。申請人應當到受理機關提出申請并遞交申請材料。
許可的實施機關是申請人所在地的直屬海關。是否準予申請人報關企業注冊登記許可的決定由直屬海關作出。
報關企業跨關區分支機構的注冊登記許可
報關企業如需要在注冊登記許可區域以外從事報關服務的,應當依法設立分支機構。設立報關企業跨關區分支機構與設立報關企業一樣,都屬于海關行政許可事項,需要報關企業向擬注冊登記地海關提出申請。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報關企業都可以申請設立跨關區分支機構,它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報關企業自取得海關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企業報關注冊登記證書》之日起滿2年;報關企業自申請之日起最近兩年未因走私受過處罰。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報關企業每申請一項跨關區分支機構注冊登記許可,應當增加注冊資本人民幣50萬元。
符合上述條件的報關企業跨關區設立的分支機構擬取得注冊登記許可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符合境內企業法人分支機構設立條件;報關員人數不少于3名;有符合從事報關服務所必需的固定經營場所和設施;分支機構負責人應當具有五年以上從事對外貿易工作經驗或者報關工作經驗;報關業務負責人、報關員無走私記錄。
報關企業認為自己符合上述設立跨關區分支機構條件的,向海關提出申請的,應當到跨關區分支機構所在地海關提交下列材料:報關企業跨關區分支機構注冊登記許可申請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企業報關注冊登記證書》復印件;分支機構從事報關服務業可行性研究報告;擬聘的報關從業人員《報關員資格證書》復印件;分支機構負責人、報關業務負責人工作簡歷;報關服務營業場所所有權證明、租賃證明;由報關企業注冊登記地直屬海關出具的該報關企業符合《規定》第17條的證明材料;申請設立報關企業分支機構注冊登記許可的其他材料。需要注意的是:
此處提交《報關員資格證書》復印件的要求與報關企業的要求一致。
報關企業申請開具跨關區分支機構注冊登記許可證明時,如果企業注冊資本已經超過150萬人民幣,超過部分達到規定要求,可作為分支機構設立時的增加資本。例如,報關企業的注冊資本為200萬元,其超過150萬元的部分為50萬元,超過的部分符合設立一個跨關區分支機構的增加資本規定,因此,其申請設立一個跨關區分支機構時,不用實際增加50萬元資本,海關就可以為其出具符合已增加資本50萬元的證明。
報關企業注冊登記許可限制
報關企業獲得許可后,可以在取得許可的直屬海關關區內各口岸地或者海關監管業務集中地從事報關服務;跨關區報關企業分支機構取得許可的,應當在所在地口岸或者海關監管業務集中的地點從事報關服務。
報關企業及其跨關區分支機構注冊登記許可期限均為2年。
報關企業獲得海關行政許可后的注冊登記
根據《規定》:申請人獲得許可后,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許可經營項目登記,并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之日起90日內到企業所在地海關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報關企業申請辦理注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直屬海關注冊登記許可文件復印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分支機構提交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書副本復印件;銀行開戶證明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復印件;《報關單位情況登記表》、《報關單位管理人員情況登記表》;報關企業與所聘報關員簽訂的用工勞動合同復印件;其他與報關注冊登記有關的文件材料。需要注意的是: